--- title: 成唯识论疏翼 第一冊 卷二 十九、广第八所缘行相 description: "二‧三四六 此中「了」者,谓异熟识于自所缘,有了别用,此了别用,见分所摄。" --- 【论文】 二‧三四六 此中「了」者,谓异熟识于自所缘,有了别用,此了别用,见分所摄。 【疏翼】   第一解所缘行相中,第二广解,即料简细解。 【述记‧卷十五】   自下、广解。初、广行相,次、广所缘。初中有三︰初、护法菩萨释其「了」言,申其正义,二、明四分及对小乘明行相等,三、总结。即申正义,解「了」言也。   言「此中」者,是简持义。此解第八识行相,故言「异熟识」。「于自所缘」者,即所变影像,是亲所缘相分所摄。于此,有了别用,非于心外法等。谓于所缘相分之上,有了别用,即行相故,是识见分,非是余分。   然行相有二︰一者、见分:如此文说。即一切识等皆有此行相,于所缘上定有。二者、影像相分名为行相:其一切识或有,或无,所缘不定故。如此论下所缘缘中,出二所缘缘体[1]。   又《瑜伽》等说「同一所缘」[2]是也。今此且约诸识定有者说,或与小乘别体者说。以影像相为行相者,小乘同故。然唯第二,无初解者[3],第八俱时五心所法,如何可说「同一所缘,不同一行相」?故须二解[4]。以影像相为行相者,出《集量》文[5]。 【论文】 二‧三四七 然有漏识,自体生时,皆似所缘、能缘相现。 【疏翼】   第二广所缘中,第二明四分及对小乘明行相等。 【述记‧卷十五】   大段第二、明四分义。即分为四︰初、立二分[6]。于中有二︰初、立二分,后、引教成。立二分中:初、申自义,后、方破他。此出自义[7]。   谓安慧等古大乘师,多说唯有识自证分,无相、见分。护法出已,说见、相有。依《集量论》等,方显发之,故先叙宗。   「自体生时」者,识自体也。「皆似所缘能缘相现」者,依他二分──似遍计所执情计二分现也。「似能缘相」者,大乘见分收,当小乘事摄;似彼行相取所缘故,名「似能缘」。「似所缘相」者,大乘相分收,当小乘行相;似彼所缘心外相分,为见分所缘故,名「似所缘相」,是心外法,此中无故。 【论文】 二‧三四八 彼相应法,应知亦尔。 【疏翼】   第一申自义中,第二所如于心。 【述记‧卷十五】   一如于心。今此正义不同安慧,及小乘中正量部等[8],无所缘相,得名所缘。不同萨婆多等[9]许有行相,但取心外所缘。无心、心所自能缘故。 【论文】 二‧三四九 似所缘相,说名相分;似能缘相,说名见分。 【疏翼】   第一申正义中,第三结名二分。 【述记‧卷十五】   此说能似摄于见、相。 【疏翼】   以上第一立见相二分中,第一申自义讫。 【论文】 二‧三五○ 若心、心所无所缘相应,不能缘自所缘境。 【疏翼】   第一立见相二分中,第二破他。于中有二︰一、破所缘无,二、破无能缘见。初中分三︰一、正破不能缘,二、正破缘一切失,三、举其二喻。 【述记‧卷十五】   自下第二、正破安慧正量部等。   量言︰如缘青时,若心、心所上无所缘相貌,应不能缘当正起时自心所缘之境;此立宗也。许无所缘相故;因也。如余不缘境;喻也,或如余人境[10]。   又量︰我余时缘声等心,亦应缘今色。许无所缘相故。如今缘自青等之心。余人亦尔[11]。 【论文】 二‧三五一 或应一一能缘一切。 【疏翼】   第一破所缘无中,第二正破缘一切失。 【述记‧卷十五】   谓除所缘色外诸余法,亦应为此缘色心缘。无所缘相故。如现自所缘色。他人亦尔[12]。 【论文】 二‧三五二 自境如余,余如自故。 【疏翼】   第一破所缘无中,第三举其二喻。 【述记‧卷十五】   或自境如余,境亦不缘;或余境如自,境亦应缘。即此二喻各通前量。或论中二量,次第配之──初、属上,后、属下[13]。   此义意言︰缘此自境时,心上必有带境之相,如镜面上似面相生,方名所缘。不尔,便有如前说过。除正量等外,所余部共大乘同。而真如无似境之相,如下所缘缘中自会[14]。   此[15]破所缘无讫。 【论文】 二‧三五三 若心、心所无能缘相,应不能缘,如虚空等。 【疏翼】   第二破他中,第二破无能缘见。文分为二︰一、别破正量部等,二、别破安慧等。此即初文。 【述记‧卷十五】   次、破无能缘见。   然《佛地论》第三:四智三诤但论相分有无,不论见分,即与此别[16]。下第十[17]中,自当解释[18]。心、心所法,有能缘相,不尔,心等应非能缘,无能缘故,如虚空等。 【论文】 二‧三五四 或虚空等,亦是能缘。 【疏翼】   第二破无能缘见中,第二别破清辨。与前文合破安慧等。 【述记‧卷十五】   此返难云︰汝虚空等,应是能缘。无能缘相故。如心、心所。   古大乘师,即安慧等,既如是立二分俱无,论下[19]自说。   清辨亦云︰若约胜义,诸法皆空,唯有虚伪如幻化等[20]。若约世俗,见、相俱有。许有外境[21],故非唯识。识离于境,有何体用?故知诸法有境无心。若言心等有缘作用,许有实作用,便非释子,亦违圣教。   今且违汝:一切唯境。故能缘相,决定是无。小乘诸师,此相皆有。   此义意言︰心、心所生,必有能缘之相,如镜必有能照之相,不尔,便有如前说过。不同外道、小乘有实作用,体仍非无[22]。此中比量,准之可解[23]。   若尔,即镜应名能缘,如下所缘缘中说[24]。   第一别破正量部等,第二别破清辨,合破安慧。 【疏翼】   以上第一立二分中,第一明二分讫。 【论文】 二‧三五五 故心、心所,必有二相。如契经说:一切唯有觉,所觉义皆无;能觉、所觉分,各自然而转。 【疏翼】   明四分义第一立二分中,第二引教成。 【述记‧卷十五】   下、引经证。   「故」者,因也,因前义说。引《厚严经》[25]上之二句,明内心有,外境是无。下之二句,明自内心,见、相二分有,即似能、所缘相是。   「各自然而转」者,谓见、相分各各自然从其因缘和合而起,不必须待心外之境,或计大自在天之所作故,方乃得转。今异于彼,说「自然」言。故缘龟毛,心影像起,此证有二分也。 【疏翼】   以上第二明四分义中,第一立二分讫。 【论文】 二‧三五六 执有离识所缘境者,彼说外境是所缘,相分名行相;见分名事,是心、心所自体相故。 【疏翼】   第二明四分义中,第二立三分。于中第一、对十九部辨相差别。初又分二︰一、除正量部余十九部说相分为行相,二、所依所缘同,相分相似,三、相分各异。此即初中初文。 【述记‧卷十五】   下、解三分。于中有二︰初、对十九部辨相差别,后、申三分。此等即初,除大乘正量外,皆是此也。   又大众部心得自[26]缘,见分缘相,与此等同。缘自体者,则不如是。以缘自体,不须别起行相,以能缘见者为行相;所缘、见为所缘及事。   此等取境者,彼执心外之境是所缘。心上有似所缘之相,名行相。体即见分摄故。以大乘相、见分,即彼宗立名,非是彼定许有见、相分名也。   《观所缘》云「带彼相」故[27],即是行相,谓行于相。见分能缘,说名为事,「是心、心所自体相故」,是释「事」义。不言自体事,言「自体相」者,简大乘事谓自证分。言「自体事」,便滥彼故。 【论文】 二‧三五七 心与心所,同所依、缘,行相相似。 【疏翼】   第一对十九部辨相分差别中,第二明所依所缘同相分相似。 【述记‧卷十五】   心、心所同所依、所缘,俱依一根、缘一境故。「行相相似」,俱有似境相。随是青等行相各别,总相似故。虽受以领纳为相,想以取像为相等,一一心、心所各有青等行相,故名为「相似」。 【论文】 二‧三五八 事虽数等,而相各异,识、受、想等相各别故。 【疏翼】   第一对十九部辨相分差别中,第三明相分各异。 【述记‧卷十五】   识、受等体,各是一故,而相状别。识、受、想等,体相,相状各各别故。行相言「似」不言「等」者,据相似故。「相似」、「等」义,无有差别。 【疏翼】   以上第二立三分中,第一对小乘十九部辨相分差别讫。 【论文】 二‧三五九 达无离识所缘境者,则说相分是所缘;见分名行相;相、见所依自体名事,即自证分。 【疏翼】   第二解三分中,第二申三分。于中有二︰一、申大乘三分义,二、约三分等明心、心所。初中分三︰一、明自证分为事,二、立自证分所以,三、体别简小乘。此即初文。 【述记‧卷十五】   是大乘义,则说相分是所缘故。由无心外法,以小乘行相为所缘,即是相分。彼宗说相分非是所缘,是能缘上所缘之相故。彼之见分,自体事者,大乘名行相──能行于相故,所似[28]即相分[29]。此二所依自体,名事。言「所依」者,是依止义,谓相离见无别条然各别自体。此二若无总所依者,相离见应有。是二法故,如心与所,然无别体,但二功能。故应别有一所依体,起二用时,由有此体。故言「相、见自体名事,即自证分。[30]」   然小乘人,心外有境,即以为所缘。大乘说无,故以彼小乘行相为大乘相分;大乘心得自缘,别立自体分,即以为事;故以见分名行相。即小乘事,体是见分,不立自证分,无返缘故。大小二乘所说各别。 【论文】 二‧三六○ 此若无者,应不自忆心、心所法,如不曾更境,必不能忆故。 【疏翼】   第二约三分等明心、心所中,第二立自证分所以。 【述记‧卷十五】   谓无自体分,应不自忆心、心所法。所以者何?「如不曾更境,必不能忆故。」谓若曾未得之境,必不能忆。心昔、现在,曾不自缘,既过去已,如何能忆?此已灭心,以不曾为相分缘故。我今虽不令为相分缘,然自证分缘故,如曾相分所更境故,今能忆之。   量云︰今所思念过去不曾更心等,除宿命、他心智等余心,一切皆应不能忆,不曾更故,如不曾更色等。却证:故知曾现在缘。《佛地》第三云︰《集量论》说乃至若不尔者,如不曾见,不应忆念[31]。 【论文】 二‧三六一 心与心所同所依根,所缘相似,行相各别──了别、领纳等作用,各异故;事虽数等,而相各异──识、受等体,有差别故。 【疏翼】   第二约三分等明心、心所中,第三体别简小乘。 【述记‧卷十五】   然心、心所「同所依根」,其所缘相,各各变别,故但「相似」。缘青相分,皆变青故。「事虽数等,而相各异──识、受等体,有差别故」。与小乘别。   然《瑜伽》第一说:同一所缘,不同一行相。据了别、领纳,各各不同故。相分虽不同,然极相似。如青为境,诸相俱青[32],相似名同。见分各异,虽俱是青,取相各别,故名不同行相。此中有行相与见分,虽各非一,各据义别。境据总故,名之为「一」。见据别故,名为「相似」。此卷论中,据实为言,故与《瑜伽》说不同也。   又彼约疏所缘缘,此约亲所缘缘。此心、心所许时、依同,所缘、事等,亦据所缘各相似义,非是相违。 【疏翼】   以上第二申三分中,第一申大乘三分义讫。 【论文】 二‧三六二 然心、心所,一一生时,以理推征,各有三分。 【疏翼】   第二申三分中,第二约三分等明心、心所。于中分三︰一、心法各三,二、释三所以,三、引《集量颂》证。此即初文。 【述记‧卷十五】   明三分中,次文第二约三分等明心、心所。此即陈那菩萨依经立理,诸论共同[33]。 【论文】 二‧三六三 所量、能量、量果别故,相、见必有所依体故。 【疏翼】   第二约三分等明心心所中,第二释三所以。 【述记‧卷十五】   何须说三?相分、见分、自体三种,即所、能量、量果别也,如次配之。如以尺丈量于物时,物为所量,尺为能量,解数之智,名为量果。心等量境,类亦应然,故立三种。若无自证分,相、见二分无所依事故,即成别体心外有境。今言「有所依故」,离心无境,即一体也。 【论文】 二‧三六四 如《集量论》伽他中说:似境相所量,能取相自证,即能量及果,此三体无别。 【疏翼】   第二约三分等明心、心所中,第三引《集量颂》证。 【述记‧卷十五】   相,唯所量;见,为能量;自证,为果。此颂意言︰今此三种体是一识,不离识故,说之为「唯」。功能各别,故说言「三」。   「果」是何义?成满因义。见分缘相,既为能量,能量无果,量境何益?如人量物,起量解也。小乘量果,即是见分,行相为能量,外境为所量。与此稍别,然有二[34]师,及叙陈那以前、以后,量及量果体性不同,如《因明》抄说[35]。《佛地论》中,虽说三分,无颂引证,唯有长行[36]。 【疏翼】   以上第二明四分义中,第二立三分讫。 【论文】 二‧三六五 又心、心所,若细分别,应有四分:三分如前,复有第四证自证分。 【疏翼】   第二明四分中,第三立四分。 【述记‧卷十五】   明四分中、自下第三说有四分。于中有四︰初、立四理,二、分别之,三、引教成,四、释颂意。下即初也[37]。   护法以后,方始立之。理极须然,如文可解。然诸经论,唯多三分[38]。 【论文】 二‧三六六 此若无者,谁证第三?心分既同,应皆证故。 【疏翼】   第一立四分理中,第二谁证第三。如理《义演》作「以比量道理,证有第四」。 【述记‧卷十五】 此、立理也[39]。第三、第二心分既同,应立别有能证自分。   量云︰第三分心应有能照之心。心分摄故。犹如见分[40]。见分返此,或无能证[41]。 【论文】 二‧三六七 又自证分,应无有果,诸能量者,必有果故。 【疏翼】   第一立四分道理中,第三自证必有量果。如理《义演》作「举能量证有第四」。 【述记‧卷十五】   见分为能量,第三为量果;若第三能量,立谁为量果?   为量如前[42]。 【论文】 二‧三六八 不应见分是第三果,见分或时非量摄故。 【疏翼】   第一立四分道理中,第四破救。 【述记‧卷十五】   彼若救云︰第二见分为第三果!由此,见分或时亦有非量摄故,不证第三[43]。 【论文】 二‧三六九 由此,见分不证第三,证自体者,必现量故。 【疏翼】   第二立四分道理中,第五见分不证第三。 【述记‧卷十五】   诸体自缘,皆证自相,果亦唯现。见缘相分,或量、非量,故不应言见分为果,不可非量法为现量果故;不可见分或缘于相是比、非量,返缘自证,复是现量。   难曰︰见分缘相,或量,或非量。一向现量,自证分以为果,何妨自证唯现量;能量,亦比量或非以为果?   解云︰现量心自体,比、非量果可唯现;比、非二种非证体[44],何得能为现量果?现量为比果,比不为现果。问答亦然[45]。   外内难、缘缚难,例亦然︰见缘相为缚,自证应亦尔。是缚无失,然唯现量。如五识境缚,仍是现量收。证自体故,为是烦恼染污相故,如〈末那章〉[46]。   夫证自体,必现量摄,故不可说见分缘相,或量、非量为自证果。不可见分一时之中,为量、非量,以相违故。纵许见分或比、非量,为第三果,亦不定故。现量为果,义即定故。一心之中相违,不可或量、非量。故立第四,义亦如前[47]。 【疏翼】   以上第三说有四分中,第一立四分道理讫。 【论文】 二‧三七○ 此四分中,前二是外,后二是内。 【疏翼】   第三说有四分中,第二分别之。于中分二︰一、内外分别,二、能缘、所缘及量分别,三、废立或结成。此即初文。 【述记‧卷十五】   下、分别之。有三︰初、内外,次、诸量,三、废立。此初也[48]。   此、释见分若时现量,应为第三果难也。但由见分似外[49]、缘外,名故为「外」,非体是外。故此现量[50],亦不缘三。后二,名内──体是内,缘内故。 【论文】 二‧三七一 初唯所缘,后三通二。谓第二分但缘第一,或量、非量、或现、或比;第三能缘第二、第四;证自证分唯缘第三,非第二者,以无用故,第三、第四皆现量摄。 【疏翼】   第二分别之中,第二能缘所缘及量分别。 【述记‧卷十五】   其义可知。纵缘于心,以心为相,亦唯所缘。相分之心,不能缘故。   问︰见分缘外,从境缘外,见分缘唯所缘,从唯所缘名所缘?   答曰︰义亦可然。此文影显,故无有失[51]。为色等难,皆应准思。今意欲显由见缘外,不得返缘,立第四分,故立外名,理实非外。   因论生论︰自证缘见,应相分心不能缘虑,所缘心故。   此义不然。自证缘见,一能缘上义别分故。若为相分心,必非一能缘体故,或别人心,或前后心。由此,必非能缘性故。见分等心故能缘虑,相心不然。谓第二分[52]以第三为果,自为能量。第三缘见,以第四为果,能量可知。   缘第四时,以谁为果?   不可即以第四为果!如缘见分,见分非果,此义应思。即以所缘第四为果,第四缘第三为果,例此同故,功能应尔。若更立者,过无穷故。唯尔所者,分限足故。如无色界本识见分缘种子等,更无余相[53],种子抟附识自体分,即以自证为相分缘,缘彼种故。然不缘彼自体分上能缘功能,过如前说[54]。仍以第三自证为果,此例应同[55]。   见分外缘,故量不定。   其第三分,前缘第二,却缘第四。第四前缘第三,何不通缘第二?   「非第二者,以无用故」。设许得缘,涉重缘过。以无用故,或无缘彼之用,不说缘之。如自证分不缘于相,能缘各有分限可得故。然第三分得缘第四,现量等定,复不缘外。佛即不尔[56]。三、四、二分由取自体,故现量摄。 【论文】 二‧三七二 故心、心所,四分合成,具所、能缘,无无穷过,非即非离,唯识理成。 【疏翼】   第二分别之中,第三结成或废立。 【述记‧卷十五】   废立[57]。   具所、能缘,恒但四分不减、不增,无无穷过。   此中有难︰如得及生。得得、非得,生生、非生法,不立第四得及生;何妨见分缘相及自证,不立第四分[58]?   此不应然。此能缘虑,有量定故。彼但成就,生长功能,非缘虑法,无量相违[59]。据功能别,名为「非即」,四用一体,名为「非离」。又说四分能、所缘异,不可言「即」;无别种生,一体用异,故名「非离[60]」。 【疏翼】   以上第三说有四分中,第二分别之讫。 【论文】 二‧三七三 是故契经伽他中说:众生心二性,内、外一切分;所取、能取缠,见种种差别。 【疏翼】   第三说有四分中,第三引教成。 【述记‧卷十五】   下、引教成。   《佛地论》[61]有;即《厚严经》[62]谓即内外二性,此内外一切分,皆有所取、能取缠绕,故有四分。 【论文】 二‧三七四 此颂意说:众生心性二分合成,若内、若外,皆有所取、能取缠缚;见有种种或量、非量、或现、或比,多分差别。此中见者,是见分故。 【疏翼】   第三说四分中,第四释颂意。 【述记‧卷十五】   下、释颂意。   此四分中,相、见名外,见缘外故;三、四名内,证自体故。唯见分有种种差别︰或量、非量。既言见分或非、比故,别立第四。此唯众生四分,故言「缠缚」──相及粗重[63]二缚具故。无漏心等虽有四分,而非缠缚。   问︰如诸佛及因五、八识等,唯现量者,应但三分!见分即得为三果故。   答︰此不然。外、内定故。见分缘外,用外也。不得复为缘内果故。一心见分用,不得通缘内外法故。虽缘真如,真如非外。以见分用外故,亦不得缘[64]。   若尔,内心应非外果!此义如量[65],义准可知[66]。 【疏翼】   以上第二明四分义中,第三说四分义讫。 【论文】 二‧三七五 如是四分,或摄为三,第四摄入自证分故;或摄为二,后三俱是能缘性故,皆见分摄──此言见者,是能缘义;或摄为一,体无别故。 【疏翼】   大段第二明四分中,第四解立一分。 【述记‧卷十五】   解四分中,自下第四、解立一分,有三︰先、以义摄,次、引颂成,后、总指例[67]。   如《集量颂》,或摄为三。果体一故,摄四入三。如初所引《厚严经》颂能缘体一[68],三摄为见[69]。《摄论》「唯二」[70],亦摄入见。   「此言见者」,能缘境义,通心、心所,非推求义。推求义者,唯慧能故[71]。 【论文】 二‧三七六 如《入楞伽》伽他中说:由自心执着,心似外境转;彼所见非有,是故说唯心。 【疏翼】   第四解立一分中,第二引颂成。 【述记‧卷十五】   如第十[72]卷《楞伽经》说。此颂意言︰外境[73]无故,唯有一心。由执着故,似外境转,定无外境。许有自心,不离心故,总名一识。心所与心相应;色法,心之所变;真如,识之实性,四分识义用分。此上四类,各一别义,又皆不离识,故并名「唯」。无漏种子,但具一义,谓不离识,故说名「唯」。   旧颂云︰虚妄取自心,是故心现生[74];外法无可见,是故说唯心。[75] 【论文】 二‧三七七 如是,处处说唯一心,此一心言,亦摄心所。 【疏翼】   第四解立一分中,第三总指例。 【述记‧卷十五】   此、指例也。诸师因此执诸有情唯有一识,此义非也,至下[76]当知。   今此即是例《十地》[77]等一心之文[78]。三界唯心尔[79],离一心外,无别法故。此颂非唯一心,如境更无异物,亦有心所。如言「王」者,亦摄臣故。 【疏翼】   以上第一广行相中,第二明四分及对小乘明行相等讫。 【论文】 二‧三七八 故识行相,即是了别,了别即是识之见分。 【疏翼】   第一广行相中,第三总结。 【述记‧卷十五】   自下、辨行相中,大文第三、总结。   「故识行相,即是了别」,却结颂中「了」一字也。此了别体,即是第八识之见分,归本所明。   然安慧立唯一分,难陀立二分,陈那立三分[80],护法立四分。今此论文,护法菩萨依四教理,说四差别,俱依他性,非安慧等诸师知见。   此四分相望为所缘,各为自证及行相者,所缘可知。   逐[81]难说者,第四名行相、第三名所缘,亦名自体[82],能缘自体故[83];不可以见分为自体,不缘第四故。如第三为行相,第二名所缘,第四名自体,能缘第三,以能缘法为自体故。又第三分为行相缘第四时,第四为所缘,所缘即自体。如四缘第三,返覆理齐故。   第三为自体,见分为行相,相分为所缘,如前已辨。   又难云︰第二──量、非量;余之二分,是现量。第二──染、非染;余之二分定非染!又量、非量殊,苦、乐、舍应异!又见分──解、非解;余二定皆解。余一切法,准难可知。   又[84]心若自缘,即有因、果,能、所作,能、所成,能、所引,能、所生,能、所属,能、所缚,能、所相[85],能、所觉无差别过失。亦不应言二缘生识、三和合生识、识亦生识故[86]。亦不应立有邪见心,以邪见心自知邪故。亦不应言恶心遍体皆是不善,以自知心是不善故,此为正智,非邪恶故。其四念住亦应无别,以身等念住,即法念住[87]等故。又四谛智应无差别,以苦智等即成道智等故。又宿念智亦应不成,知现在故,他心智亦尔。又若知他如知自者,知他应是邪,谓他为自故;知自如他,反难亦尔。又用二故,体应非一,如灯自照,其喻不成;喻[88]无能缘等,心有能缘等故。即有因法自相相违,喻所立不成过。又灯若性照,又何须照?若非明者,应非能照,体应是暗!诸如是等种种妨难,更应思择,次第解之。   然《佛地》第三,有解灯照难[89],余难无解[90]。然他界、无为、无漏缘等,依见分说,非自证分[91]。又以坚执,名非量;非比、非亲证,名非量。自证于境虽是邪见,亲证自体故,不作邪正等解。故前诸难,理皆不成。如五识中贪、瞋等惑虽染,仍现量,由他[92]引,故成染;亲得,故现量摄。[93]   于四分中,八识、三慧、三量、因果诸门分别,皆如〈别章〉[94]。   上来已广解行相讫。 【疏翼】   以上第二广解第八所缘行相中,第一广解行相讫。 【论文】 二‧三七九 所言处者,谓异熟识,由共相种成熟力故,变似色等器世间相,即外大种及所造色。 【疏翼】   第二广解即料简细解所缘行相中,第二广解所缘境。 【述记‧卷十六】   下、广所缘[95]。于中有三︰初、外境,次、内境,后、料简。初中有二︰初、总解释[96],后、诸师说。   此义意言︰由自种子为因缘故,本识变为器世间相,唯外非情[97]。此即能造及所造色,在外处[98]故,言「外大种」,非心外法。   且诸种子总有二种︰一、是共相,二、不共相。   何者为共相?   多人所感故。虽知人人所变各别,名为唯识,然有相似共受用义,说名共相。实非自变,他能用之。若能用者,此即名缘心外法故。然我此物为增上缘,令多人可共受用,名「共相」,如山河等。   不共相者,若唯识理,唯自心变,名不共物。一切皆是他变、是他物,自不能用,亦名「不共相」。然今但约自身能用,他不得用,名为不共,如奴婢等。   然依诸教,共不共中,总分为四,且如《瑜伽》六十六卷[99]:共中有二︰一、共中共:如山河等,非唯一趣用,他趣亦能用。二、共中不共:如己田宅,及鬼等所见猛火等物人见为水,余趣、余人不能用故。余房、衣等,准此可知,如下广解。   有根身处不共相中,亦有二种︰一、不共中不共:如眼等根,唯自识依用,非他依用故。二、不共中共:如自扶根尘,他亦受用故,根即不尔[100]。下文难言︰虽亦变他根,由此但名不共中不共。今据正义,不取五根为不共中共[101]。既有此四,即至下文,一一配属。此中「处」言「共相种」者,即共中共。   问曰︰且如色中形影假法,第八缘不?   答曰︰不缘,如所造触。若缘,但缘本实物者,即触处中第八所变,唯能造,非所造,以无体故,但缘着彼[102]俱有四大故。此由四大实不造触处,以果假故,但有造五根、四尘、四大。缘长等时,并不别缘青等外别有长等,非如意识别得缘假。此无别体不可缘故,瓶、盆亦尔。即是若变大小时,但随彼青等大小而缘,非别有长等。若缘本质说,亦得缘长等。由此,准触处亦应作是说。然所造触,是四大种分位差别,缘所造时,即缘四大,假依实故,如长等同。 【疏翼】   此第一总解释中,第一解共相种。 【论文】 二‧三八○ 虽诸有情所变各别,而相相似,处所无异,如众灯明,各遍似一。 【疏翼】   第一外境总解释中,第二解共相果。 【述记‧卷十六】   此、释共果同在一处,不相障碍。谓外器相,如小室[103]中众多灯明,共在一室,各各遍,一一自别,而相相似,处所无异。此如何知各各别也?一灯去时,其光尚遍。若共为一,是则应将一灯去已,余明不遍。又相涉入,不相隔碍,故见似一。置多灯已,人影亦[104]多故。   问曰︰若尔,且如一人心上木石更互相隔,以是障碍有对法故;何故众多各变山、河及大地等,不相障碍,同在一处?   答︰由业相似、不相似故,亦由自心碍、不碍故。五十四说︰诸有对法同处一处而非无对者,由随顺转,相顺生故。又由如是种类之业增上所感。一切色者,一切色根共受用故,乃至广说[105]。彼虽说四尘等,与此相似,如山河等业,众人并相似,及心于上共用无碍,故不相障。一心上木等所感业各别,及心受用自有碍故,遂令相隔。   问曰︰若尔,多人共感木等,何故亦互相碍?   答︰彼不碍他心上者,但碍自者,如心上灯明百千不碍,与[106]明相违[107]。无始于中,有碍不碍故[108],此义应思。 【疏翼】   以上第一广解外所缘中,第一总解释讫。 【论文】 二‧三八一 谁异熟识,变为此相? 【疏翼】   第一广解外所缘中,第二诸师说。 【述记‧卷十六】   下、诸师说。初、问,次、答。此为问也。   虽知处所本识所缘,「谁异熟识,变为此相」?问能变者。《瑜伽》等[109]论说于外器皆无差别[110],于上界等为是谁变[111]?故今问也。为凡?为圣?为此趣?为他趣?为自界?为他界?为自地?为他地?为唯自变?为他亦变? 【论文】 二‧三八二 有义:一切。所以者何?如契经说:一切有情,业增上力,共所起故。 【疏翼】   第二诸师说中、第二答。于中有四︰一、假叙月藏﹝亦作「护月」﹞等计,二、假叙别义,三、假叙破前,四、述正义。此即初文。 【述记‧卷十六】   自下、护法菩萨假叙三计,初同月藏。   此言「一切」,即通凡圣、五趣有情、自他界地、己及外身。何以知者?即《立世经》[112]。 【论文】 二‧三八三 有义:若尔,诸佛菩萨应实变为此杂秽土。 【疏翼】   第二答谁异熟识变中,第二假叙破别义月藏。于中又二︰一、破月藏说失,二、叙其正义。初中分三︰一、佛等应变秽失,二、异生应变他此净土失,三、圣者变下无用。此即初中初文。 【述记‧卷十六】   护法菩萨假为别义,难破月藏,无别师说。   诸佛菩萨若化变为,我所不讳;若实变为,即违理教,杂秽种子久已亡故,螺髻梵王等,亦是此类[113]。举佛菩萨,且论胜者。 【疏翼】 此即《枢要》卷中所说第一「破他」中,第一「圣应变秽难」。 【论文】 二‧三八四 诸异生等,应实变为他方、此界诸净妙土。 【疏翼】   第一破说失中,第二异生应变他此净土失。 【述记‧卷十六】   此中言「等」,等取二乘、诸小菩萨。   「他方」者,三千界外。「此界」者,此索[114]诃世界[115]彼应实变为他方、自界诸净妙土!若佛菩萨神力所加,变化所作,我亦无遮。且论实故,然净妙土有别,他方,如极乐等,亦在此界灵鹫山等。有漏净土,外法异生亦不应变,不能用故[116]。 【疏翼】   此即《枢要》卷中所说第一「破他」中,第二「凡应变净难」。 【论文】 二‧三八五 又诸圣者,厌离有色,生无色界,必不下生,变为此土,复何所用? 【疏翼】   第一破月藏说失中,第三圣者变下无用。 【述记‧卷十六】   诸圣生上,必不下生,变为下土,亦何所用?以本变土本为身用,定不能用。变之何为?此中且举圣生无色,就显处说;色界地,类此亦然。 【疏翼】   此即《枢要》卷中所说第一「破他」中,第三「无用变下难」。以上第二假叙别义破月藏﹝或护月﹞中,第一破月藏说失讫。 【论文】 二‧三八六 是故现居,及当生者,彼异熟识变为此界。 【疏翼】 第二假叙别义破月藏中﹝或护月﹞,第二叙其正义。文分为二︰一、述正,二、会违。此即初文。 【述记‧卷十六】   此、述正义。   由此定应现身所居,及当生者本识,变为现所居界及当生界。当生界者,一云︰次生者变,远者不变。二云︰可应生者变,随其凡圣,可生者变。由此,即无成劫之时先器成过。以上界有情当生者变故[117]。   既尔,无色当生下时亦变为下,何《瑜伽论》五十一云彼识不缘下外器相[118]?   彼约不定境,亦不相违。谓缘种子,即是定境。缘外器等,此即不定。以无色圣者,不缘器故,不生下故。   问︰圣定不生无间[119]之处,应不变为彼所居处,长寿天[120]亦尔。   答此问言︰即现所居地界故得。 【论文】 二‧三八七 经依少分,说一切言。诸业同者,皆共变故。 【疏翼】   第二叙其正义中,第二会违。 【述记‧卷十六】   若尔,何故说「一切」言[121]?   此会经文。如言一切人共见此物,非他方界亦能见之,约少分故。业不同者,即不变故。若作[122]是说,劫将坏时,既无现居当生者故,是不尽理。此似月藏[123]义,非实月藏计。假[124]为有救,狭于月藏[125]。 【疏翼】   以上第二答谁异熟识变中,第二假叙别义破月藏﹝或护月﹞讫。 【论文】 二‧三八八 有义:若尔,器将坏时,既无现居及当生者,谁异熟识变为此界? 【疏翼】   第二答谁异熟识变中,第三护法假叙第三计。于中有二︰一、破前二计,二、述己正义。初中又四︰一、器坏时谁变,二、无色身预变何用,三、粗细悬隔变何益,四、于身有用即变。此即初中初文。 【述记‧卷十六】   第三、破之。   若如前言现所居者变为土者,器将坏时无现当生,此土谁变?即有坏器不变之过。现他欲界变为故者,何故但言现所居者,而不说言一切欲界同此界变?又成器时,他方三禅等有情当生,亦有感得;何故但言此界有情当生者变?此便无用。由汝前说「现所居」言,一三千界成坏同者,故我今破[126]。 【疏翼】   此即《枢要》卷中所说第一「破他」中,第一「器坏无因难」。 【论文】 二‧三八九 又诸异生厌离有色,生无色界,现无色身,预变为土,此复何用? 【疏翼】   第一破前二计中,第二无色身预变何用。 【述记‧卷十六】   谓诸异生生无色界,预变无用,现无身故。生有顶天,寿八万劫,不妨欲界数度成坏,变之何用? 【疏翼】   此即《枢要》卷中所说「破他」中,第二「已厌无用难」。 【论文】 二‧三九○ 设有色身与异地器,粗细悬隔,不相依持,此变为彼,亦何所益? 【疏翼】   第一破前二计中,第三粗细悬隔变何益。 【述记‧卷十六】   设纵汝宗如大众部无色有色身[127],及身生有色上地,既变,无益。粗细悬隔,不相依持,如梵王下别变为地[128]。此异地身不能受用,故变无用。 【疏翼】   此即《枢要》卷中所说第一「破他」中,有身无益难。 【论文】 二‧三九一 然所变土,本为色身依持、受用故,若于身可有持用,便变为彼。 【疏翼】   第一破前二计中,第四于身有用即变。 【述记‧卷十六】   变,本为身,身不能用,变之何益?「故若于身可有持用,便变为彼。」 【疏翼】   以上第三护法假叙第三计并破前之中,破前二计讫。 【论文】 二‧三九二 由是,设生他方,自地彼识亦得变为此土。 【疏翼】   第三护法假叙第三计并破前计中,第二述己正义。于中分三︰一、居他三千界亦变自地,二、器将坏、初成亦现有,三、共受用中有别受用。此即初文。 【述记‧卷十六】   下、述正义。   同现居身他三千界所依之处,名为当地。彼当地一切有情皆能变之,非唯是一三千界变,亦非异地当生者变。欲界欲界同故[129],至上,亦尔。 【论文】 二‧三九三 故器世间将坏、初成,虽无有情,而亦现有。 【疏翼】   第二述己正义中,第二器将坏初成亦现有。 【述记‧卷十六】   由自地变,无过失故,器世坏、成,而亦现有。   若尔,圣者于梵宫自地及欲界自地,若诸异生他三千界欲界等中,自地无用,不能持身,变之何益[130]?   今此义言︰现虽无用,身若往彼,可得持身;故须变作。非谓现身即令得持用,言可持用故。且如圣者设往地狱中,岂亦不得依彼而住?异生设往他方欲界,亦得持身,以业同故,以粗细等,不是悬隔。 【论文】 二‧三九四 此说一切共受用者,若别受用,准此应知。鬼、人、天等,所见异故。 【疏翼】   第二述己正义中,第三共受用中有别受用。 【述记‧卷十六】   若尔,如人见水,鬼见于火,其火外器,人何故不见,而名共变耶?   答此文言︰即当自界一切有情可共受用,说名为「共」──共中共也。若别受用,随与多少有情同变,说名为「共」──共中不共。以人、鬼等所见异故,如大梵变,及孤[131]地狱,随诸有情多少变之,非谓一切[132]。   问︰何故经说一切共变?   答︰《对法》第五说[133]:此显生无色有未离欲业种随故,无现行也,亦非一切一切。   上解「处」讫。 【疏翼】   以上第二广所缘中,第一广解外境讫。 【论文】 二‧三九五 诸种子者,谓异熟识所持一切有漏法种。此识性摄,故是所缘。 【疏翼】   第二广解所缘中,第二解内境或内所缘。于中有二︰先、解种子,后、解有根身。初中又三︰一、有漏种子,二、无漏种子非所缘,三、不相离亦唯识。 【述记‧卷十六】   次、简执受[134]。   执受有二︰先解种子[135]。   谓即三性有漏种子,俱是所缘,此识性摄故。谓「性」者,体也,体即本识,种子是用,如前已说[136],诸法体用,理应尔故,用是体摄。又言「性者」,即是性类,其并有漏,以类同故,不相违背,得为所缘。又「性」者,性也,若住本识,同无记性,故能缘之,然是识之相分所摄,如前已说[137]。   若据前缘器中三说,若言缘种是相分者,第三师正义也。无色界本识,唯缘内种,故不缘器等。若据前二师义,无色亦但约缘种说,以无身故,实亦缘器[138]。今非彼义,不可用之。无色缘种,亦有解云︰即为自体分,见分缘器故,彼据自体分故,言唯缘种[139]。   前师问︰种是识自体,即为相分缘,真如即自证,亦应相分缘!   答︰彼[140]识性故,此非识性;识上功能,为相分缘,不同如也。设佛见分缘于自证,作影像缘。不尔,便无四分之义[141],故下第八唯除见分非相所缘。许见分亦缘自证分等,但不亲证,影变亦得[142]。 【论文】 二‧三九六 无漏法种虽依附此识,而非此性摄,故非所缘。 【疏翼】   第一解种子中,第二无漏种子非所缘。 【述记‧卷十六】   难此解云︰有漏种子依自体分,识即缘之;无漏之种亦依自体,识为缘不?对治识故,体性异故,不相顺故,故非所缘。四分之中,依自体分,非即是识自体分收,性相乖故。 【论文】 二‧三九七 虽非所缘,而不相离,如真如性,不违唯识。 【疏翼】   第一解种中,第三不相离亦唯识。 【述记‧卷十六】   若尔,本识既不变缘,何名唯识?   由不离识,故名「唯识」。如真如性,识虽不变,离识外无,故名「唯识」,唯识但遮心外法故。   若尔,心所亦不离识[143],应名唯识!   此亦不然。心所不依识之自体,别有行相,不可例同。然识相应,亦不离识,故并唯识[144]。   问︰有漏种中有三界种,如在欲界,上界善等种不离于识体,即名无记性;体不离于识,应名欲界系,此义应思!   答︰不然,系,据缚义。即法体上差别义故,三界系别,然性是体类义,故同无记性。   仍未了知[145]。   此中三性种,随识皆无记,亦应烦恼种,随识非烦恼!如是一切,皆如理思[146]。   问︰大乘所缘,本是心变,随心何地系,境亦随之故。如在欲界,命终生上,此润生爱,是上界系。依欲界身,缘欲界身,仍相分中所变。相分是上界系,随见心说。第七缘第八,相分亦然。何故不如此中缘种,境是异界系,心是异界系?   答曰︰不例。如本识缘异地身、异地器。异地身者,在下界起他界、地天眼、耳等,此岂非是缘异地身?异地器者,如缘于彼无色,诸天泪下如雨。此非菩萨生彼、化作,圣说菩萨不生彼故。乃是信有第八教,生彼[147]、入灭定,此是利根,亦缘下地,即利根不还、阿罗汉等[148]。又下菩萨等入彼界,定所变生色,此并得缘,故同种子,相、见、地别。   此同前难,何劳为证[149]?   此若不尔,七识缘境,下[150]文但据由分别心,不是定有实用故变[151],本识必有实用故变。他界地身、器、见、相得别系。七识不尔,故系随相。若不尔者,本识亦但随心变境,即天眼、耳无识持故,应名烂坏!应非有情[152]。若一身中起二界身,俱是实有,第八不持,非此身摄,即众生界有增减过[153]!第十卷云:三性杂生[154],故相、见分不必同性。如二禅以上,起初禅眼、耳、身识,缘上地色,此亦相、见,别地所系[155]。   问︰第七识缘但分别有,无实用者,即五识色等,应无质碍!此中问答,下[156]缘识中,自当分别[157]。   难第[158]一师云︰若本识所变,皆有实用,变他根等,应为识依!有实用故,如自眼根[159]。应设劬劳︰他之实根,心外法故,所变之根,便无实用。若亦为他依,便缘心外法!此缘他法,但似彼根,非实有用。若变自法,即实有用。   问︰如变他色等,似他色等,言有用;变他身根[160]等,似他根等,应有实用!   此亦为例︰变似他色等,实非他有用,变似他根等,亦非他有用。若尔,变似他色等,于己实有用,变似他根时,于己有何用?于己有实用,应为自识依,有实用故,如变自根。   此应思度︰若为自受用,变似他根,他根于己,亦名有用!此义不然。岂于他根,己能受用?以无用故,不变他根,故知下文第二说胜[161]。于不缘心等,由此即无妨。   二执受中,上解种子讫。 【疏翼】   以上第二简执受或内境中,第一解种子讫。 【论文】 二‧三九八 有根身者,谓异熟识不共相种成熟力故,变似色根,及根依处,即内大种,及所造色。 【疏翼】   第二简执受或内境中,第二解有根身。于中有二︰一、内变,二、外变。此即初文。 【述记‧卷十六】   次、解有根身。   此中所言「不共相种」,若如前说,不共中不共,如即自根。不共中共,如在身色等。今此具二,然依《中边》下一师说,亦变他根,亦是不共中共,如色等故[162]。今此不然,变根不似他实根故,若变色等,似他色故。 【论文】 二‧三九九 有共相种成熟力故,于他身处,亦变似彼。不尔,应无受用他义。 【疏翼】   第二解有根身中,第二外变。于中有二︰一、总说于他亦变,二、二差别义。此即初文。 【述记‧卷十六】   不共中共,名「共相种」。由受用他[163],故变他身。即前不共[164],今名为共[165]。此即最初,总说本识于他亦变,不论根境。 【论文】 二‧四○○ 此中有义:亦变似根。 【疏翼】   第一解有根身中,第二外变有二差别义。于中又二︰一、亦变似根,二、唯变依处。初中分二︰一、立宗,二、引证。此即初中初文。 【述记‧卷十六】   于中[166]差别︰非唯似尘,亦似根故[167]。 【论文】 二‧四○一 《辩中边》说:似自、他身五根现故。 【疏翼】   第一亦变似根中,第二引证。 【述记‧卷十六】   以何为证?既言亦似他根[168],故许变也。   此有何义?若言受用,不变他根;又本识变,皆有实用;若许变根,全无实用!非他依故,变,何用者?   此亦不然。为欲受用他身依处,故变他根,由根若无时,依处亦无故。如色界系鼻、舌依处,根若无者,依处亦无。不尔,彼界应无二根,唯有依处,庄严身故,由为受用,亦变似根。又本识变,皆有实用,此不能生识,故不能变者,理亦不然。色界鼻、舌根虽不能生识,本识亦变故,生盲等亦尔。故知本识亦变他根,然无实根用。非他识依故。   此即安慧等诸大论师解。   然即彼论旧本第四颂[169]言︰根、尘、我及识,本识[170]生似彼。此不应尔,岂复本识亦起我也?亦缘心乎[171]?   今正翻云︰识生变似义,有情、我及了;此境实非有,境无,故识无。   「识」者,八识「生」、「变似义」,即是五尘。「义」之言境,以依他法似实有故。「变似有情」,即是五根众生数法。「情」即是根[172],名萨埵故。   「变似我」者,是末那缘变。   「及了」者,六识缘之。即第八识缘尘、根二色;第七缘我;六识缘六尘所了法义。   旧论长行义与此同,彼颂翻错,译师[173]存一意识义[174]。彼颂、长行,自违返故。今此论引彼长行文,彼论但言似自他身五根而现,为是谁缘,不定说言第八能缘自他根故[175]。 【疏翼】   以上第二外变有二差别义中,第一师亦变似根讫。 【论文】 二‧四○二 有义:唯能变似依处,他根于己非所用故。 【疏翼】   第二外变有二差别义中,第二师唯变依处。于中分三︰一、变依处道理,二、正解《辩中边》,三、余骸可证。此即初文。 【述记‧卷十六】   此、护法菩萨等解。   唯变他根依处[176],他根于己,都无用故[177]。   若无用亦变,何不变七识?   无缘虑用,而得缘故。 【论文】 二‧四○三 似自、他身五根现者,说自、他识各自变义。 【疏翼】   第二师唯变依处中,第二正解《辩中边》。 【述记‧卷十六】   若尔,彼[178]说自他根现文,如何通?   彼说自他阿赖耶识各自变为根,非自变他根︰一则无用,不变他根。二由彼[179]论不定说言自身本识变他根故,不可为证。   又色界、化生,根无,处可无,欲界不尔[180]。又彼色界不变根者,依处便丑,如木人鼻、舌。由善业殊胜所感,依处极甚光净,故要假根相扶,依处方好。此则不尔,不可为例[181]。   若尔,欲界亦有感得他殊妙身而受用之,何不变根扶助依处,令其光洁?   此理不然。色界诸根自识所变,今则变他,何以为例?又彼色界,只是无识。识若依根,根则有用。今欲界者若变为根,殊无实用。非自他识之所依故,殊不相例,是义应思! 【论文】 二‧四○四 故生他地,或般涅槃,彼余尸骸,犹见相续。 【疏翼】   第二师唯变依处中,第三余骸可证。 【述记‧卷十六】   何以得知变他依处?   若生他地或上,或下,或入无余,彼余尸骸,犹见相续。不尔,应无余尸骸义!以不能变他依处故,由此故知变他依处。   如生色界,鼻、舌二根,如何会释?   身为自情变,无根,依亦无。他尘,非己情,何必须根有?此理应思[182]! 【疏翼】   以上第二广解所缘中,第二广解内境或二执受讫。 【论文】 二‧四○五 前来且说业力所变外器、内身、界、地差别。 【疏翼】   第二广解所缘中,第三总料简,或总略说缘。于中有二︰一、简前未尽,二、总束义门。初中又三︰一、简业力所变,二、简定力所变,三、简所变恒暂。此即初中初文。 【述记‧卷十六】   虽知根、处,各变自他,然他地者,亦得缘不?   自下第三、即总料简。于中有二︰初、简未尽,显所未明,后、「略说此识」以下,总束以前义门分别。   上来所说界、地差别,唯缘自地,以随识系,能受用故。 【论文】 二‧四○六 若定等力,所变器、身、界、地,自、他,则不决定。 【疏翼】   第一简前未尽中,第二简定力所变。 【述记‧卷十六】   言「定等」者,「等」取通力,或借识起,或大愿力,或法威力,此通诸识有五种力。若第八变,唯有定、通[183]。或总四力,大愿即法力,更无别体故。   通力所变,其事云何?   变异地身者,如除如来得有漏通者,身在下界地,起上天眼、耳,及大、扶根尘时,第八识缘彼为境[184]。即自通力,缘异地身。   「身」者,通名,非谓身根。   此有几处?   谓眼、耳、色、触,或亦有声,无文别说。   起身根者,又无用故,亦无上地起下天眼、耳,以无用故,亦无文故。下欣上,可起上;上厌下,不起下。通力所变,余地器者,如以通力,马胜比丘[185]上入色界见梵王等[186],第八识缘彼身中扶根大等;亦由通力,色界诸天佛前听法,令此界生[187]见彼身等。能见之者,虽未得通,色界天等以通力故,变为色身,令彼得见。下地见者,名由通力;上地见下,佛放毫光至色究竟,令此悉见,类亦应然。   又大菩萨以神通力变为五境,令余地生得见变者,可得五尘。虽第八变,其定之力,不见第八能变异地之内身文,不由定力引他地身下界起故。无色界无通,佛边听法令他得见,但是定力,亦非是身,以无根故。或亦名身,有积聚故[188]。八地以去及在佛身,通、定无差,一念俱起变为身者,理即不遮其定、通力。   若作此解,如上界天见下三灾,身在下界以上天眼等见彼地色等,岂第八亦缘耶?彼既不缘,故马胜往色界处,何必此第八即缘彼色等?若相离[189]者,虽见其色,而第八不缘。若近处者,何妨第八亦变?由此故知:天眼、耳境,非必有本质,此义应思。违下论文五识疏所缘缘必有之文[190],应更思审,如《枢要》说[191]。   余地器者,即法处实色。《瑜伽》五十四云︰法处所摄胜定果色,彼果、彼境,是实物有[192]。定心所缘,名「境」,勤求起故,即名为「果」,即通有漏及以无漏。此谓圣者得威德定[193],变为此色,饶益有情[194]。   然第八识:   一、唯缘有漏,不缘无漏,如种子故。虽缘无漏,遂不相似,体仍有漏,非如有漏形状相似[195]。   又解︰以初禅眼、耳识见上地色等,不异系故,由此三识所知,必同初禅系,此义应思。   又解︰异地系,因缘变有用故[196]。   二、此在色界,亦通无色,圣者亦雨泪故。   三、唯变色触,亦变余尘,此通五尘。三十七说通能变为色、香、味、触[197]。又净土中变五尘故[198],五十三说无色界定色,能变一切故[199]。五十四说「胜定果色」、「唯有显色等相」,以「彼香等生因缺故,又无用故」。此约色界异生、波罗蜜多声闻[200],唯能起色、声触,不能起香、味。以无加行心因别起,亦不能令自他有用故[201]。若十地菩萨,及色界波罗蜜声闻,即许起之。故《华严》等云:闻无色界宫殿之香。《法华》云︰光音及遍净,初生及退没,闻香悉能知。[202]即菩萨入彼定变[203]。   四、为唯造色,亦变大种?   如《对法》第一卷、疏末[204]解[205],应广如彼五十四解[206]。   五、然与定力有何差别?   二乘、异生若为嬉戏,通果无记,即变化心。可说与彼定境为异──一根本境、一解脱境,一善心境、一无记境,故成差别。   若八地以去,菩萨定之与通,此亦何异?通力由先加行思惟,方乃得生,故心引起变化事等;定力但是任运生故;故二别也。或是根本及果所变[207],此定及通,义分为别。在佛无别故,皆通变及化。通可引起根之与尘,定即不尔,唯起于尘。   六、又依神通变根等不?   九十八说不变四事︰一、根,二、心,三、心所,四、业果[208]。设复变作,似而非真,如下第十,自有二解[209]。由定力变异身、器者,谓即《瑜伽》五十四说:色、无色天变身万亿共立毛端,是平等心[210]。无色既无通,即唯是定力。色界亦说有[211],亦令互相见[212]及器者,《华严经》[213]云:菩萨鼻根闻无色界宫殿之香;《阿含经》云:舍利弗[214]入涅槃时,色、无色天空中泪下,如春细雨;波阇波提入涅槃时,色、无色天佛边侧立;及实色中定境者,是色、无色天皆由通力现身境等;此有何过?   以《瑜伽论》但说通依静虑,无色现色,但定所生[215]。以慧不均,故无通力[216]。无色界变色,已如前辨。应如《瑜伽》五十四等,及《佛地》解[217]。 【论文】 二‧四○七 所变身、器,多恒相续;变声、光等,多分暂时,随现缘力击发起故。 【疏翼】   第一简前未尽中,第三简所变恒暂。 【述记‧卷十六】   所变境身为相续?为间断?   内身多续,少分间断,由有生一念,即便命终故;或如蜉蝣等,生已即死故。若变外器,多分长时,《瑜伽》第二[218]说外器定一劫[219]。若变内身,即随寿故,多分相续[220],声光多暂时,少有相续故。「等」者,等取华色、华香等。   何以然者?   由击发故,声等方生,缘力尽时,彼即不续。   有法师云︰第八不缘声,以间断故,如心、心所,断故亦不缘。若作此说,亦应不缘等流色等,以间断故,如电光等。第七末那既恒相续,何故不缘?   问曰︰若尔,第八恒相续,如何缘断法?   答︰如镜恒时明,境至方影起;第八任运起,有境便即缘,此复何妨? 【疏翼】   以上第三总料简中,第一简前未尽显所未明讫。 【论文】 二‧四○八 略说此识所变境者,谓有漏种、十有色处,及堕法处所现实色。 【疏翼】   第三总料简即总略说所缘中,第二总束以前义门分别。于中分三︰一、依处分齐,二、废立,三、明三界境别。初中又二︰一、正说,二、问起下文。此即初中初文。 【述记‧卷十六】   下、总略说缘[221]第二段也。于中有三︰   第一、依处分齐者,十色处中五尘通外内,五根唯内,唯缘实境。第八亦缘法处实色,谓威德定所行境色。如《瑜伽论》五十四卷彼极分别[222],应如彼会。   言「堕」者,是摄义,即是「法处摄色」之异名也。种子何处摄,随何处摄。虽唯意缘,以与现行实法不定异故,随现行摄。此中有难,如理应思[223]。   问曰︰本识岂不缘极略等四色[224]?   答曰︰以假故不缘,如不相应法。   问曰︰彼何以假?   无实体故。如《对法》第一、五十四[225]等,极略、极迥,但是第六意识分析为极微故,第八不缘。受所引色中,若定、道共色,即此不缘。唯以现行思为体故。别解表业,此亦不缘,以亦思故;无表色可尔,是思种故,既缘诸种,故得缘之。   若尔,如二无心定等皆依种立,应亦得缘!   由此即是心等种上差别功能,但缘种体,不缘别能。即不缘者,无表亦尔,是思种上差别功能,亦是防色之别能故。故知如彼,亦不得缘。遍计所起色,若说唯是镜像水月,此亦不缘,唯第六识遍计起故。若唯意缘,通根、尘者,此中摄故[226]。第八所缘诸根、尘等,以总从别,以暗从明,皆本处摄,故说不缘遍计所起之色[227]。   又定所生色中,如十一切处观[228],亦此中摄,第八缘不?   答曰︰不缘,假想色故。故此论文,但缘实色,不缘假故。第八所缘,必有用故;彼无实用,第八不缘。   然诸法体:一者、有法,二者、无法。上二法中,第八何故不缘无法?   此任运缘,非分别故,无筹度故。后得智等,有筹度故,诸六识等有分别故,由此故知第八识体不缘我[229]也。第八识变,变必有用,故不缘无,无,无用故;故不缘我等,以无体用故。   于有法中,略有二种︰一者、有为,二者、无为。何故此识不缘无为?若实无为,因未证故。若假无为[230],无体用故,皆不得缘。 【论文】 二‧四○九 何故此识不能变似心、心所等,为所缘耶? 【疏翼】   第一依处分齐中,第二问起下文。 【述记‧卷十六】   于有为中色、心、心所、不相应行,如前已辨缘实,非假等,何故不缘心、心所法、不相应行?故外人问。   「等」,即等取不相应行,及诸无为、无法为问。 【疏翼】   以上第二总束以义门分别中,第一依处分齐讫。 【论文】 二‧四一○ 有漏识变,略有二种:一、随因缘势力故变;二、随分别势力故变。 【疏翼】   第二总束以前义门分别中,第二废立。于中有八︰一、识变有二,二、简别二种识变,三、明异熟所属,四、简须缘亦生,五、成无实用理,六、总结不缘,七、无漏胜慧具二所以,八、有漏异熟所缘分齐。此即初文。 【述记‧卷十六】   第二、废立也。   因缘生者,谓由先业及名言实种。即要有力,唯任运心,非由作意其心乃生。即五、八识随其增上异熟因为缘,名言种为因,故变于境。八俱五数,即无胜力,设任运生,境无实用。因缘变法,必有实体,非横计故,非无用故。   谓作意生心,是筹度心。即六、七识随自分别作意生故。由此六、七缘无等时,影像相分无有实体,未必有用,亦非由说分别故变,境体定无,亦缘有故[231]。或初通五、八全,及第六少分;后第七全,通第六少分。此解顺论「有用」等文。 【论文】 二‧四一一 初必有用,后但为境。 【疏翼】   第二废立中,第二简别二种识变。 【述记‧卷十六】   初、随因缘变,必有实体用,即五、八等所变之境。后、随分别变,但能为境,非必有体用,即七识等。今正明第八不缘心等,义兼五识等不缘心等,总谈心等缘境道理[232]。   又解︰初唯第八。异熟主故,所熏处故,能持种故,变必有用。后余七识所变色触等,皆无实用,似本质用,如镜中火[233]。   既尔,五识应一向缘假,青等应非实!   问︰若随因缘,变必有用,第八识俱触等五法,境应有用?   答︰非报主故,非自在故,顺第二解。   由此复言随因缘者,此是何义?   随任运义,随种子义,顺第一解。第八、五数、第六识等中报心所缘非必有用。以此见分虽任运生,不随实体种子因缘变境相故,但是影像种子所生。如彼眼根等,无见用故,不能发生眼等识故。   问︰触等所变根,无见用,故非因变。触等所变色,非因变,故无碍用;五识所变,为例亦尔?   答︰理齐,亦无碍用,七识所变并无用故。此依第二解[234]。   此二义,护法等菩萨解。若《瑜伽》释家,亦有许触等与识同实变,即不违此文,然违《成业》多种共生一芽之失[235]。前解为胜,顺下第三卷等文[236]。   又解︰「因缘」者,是诸法真实有用种子。若用此种子故生诸法,心缘变之,变必有用。以能生者,实因缘故。其八, 俱五数所变之相,非实种生,但假种起,故但为境,分别变摄。   分别变者,心、心所之总名,随心、心所之势力故变,不从真实有用因缘种子所生,彼但为境。无漏亦尔,非必有用。   随其所应,五识相应心、心所,及第八识体、五俱意识,或定心所缘,有实种生者,皆因缘变。余无实用,但名似色、心等,名「随分别势力故变」。此解为正,无诸妨难[237]。   由能缘心任运、有力,彼所变相从实种生,名因缘变。若能缘心不任运起,虽任运起,而无胜力,所变之相,非实种生,名分别变。「初必有用」,无无用者。「后但为境」,当情现故,非必有用。若论依他,假因缘起,亦是「有用」,非是如色有碍等用,称其自相,名为「有用」。若第六报心五识俱者,亦随因缘变,其境或有用。   问︰前所说若随分别变,但为境,定心及五识所变之境,应全无用!   答︰随彼实体种子因生,故境有用。   由此故言随分别者,此是何义?   随加行义,分别变者诸心、心所强筹度义。定心及五识虽有加行生,不皆强筹度,故变必有用。念然一念心,得成二种,如定心缘十八界。返显八、俱,具有二变。性境不随心,因缘变摄;独影、带质,皆分别变。 【论文】 二‧四一二 异熟识变,但随因缘,所变色等,必有实用。 【疏翼】   第二废立中,第三明异熟所属。 【述记‧卷十六】   显变色等,从实种生,故所变法有体用。 【论文】 二‧四一三 若变心等,便无实用,相分心等,不能缘故。须彼实用,别从此生。 【疏翼】   第二废立中,第四简须缘亦生。 【述记‧卷十六】   相分心、心所,如化心等,故不缘之;缘,便无用。《深密经》[238]说诸变化心「无自依心」、「有依他心」。《佛地论》第六卷[239]、此第十亦云:无自缘虑实体之心,有随见分,所变相分似虑之心,如镜中火,乃至广说[240]。   问︰若尔,何故心、心所法从第八生?既不能变,不须生故!   须七识等受用于境,从第八生。非不缘故,即不令起,如无漏心,亦从起故。 【论文】 二‧四一四 变无为等,亦无实用。 【疏翼】 第二废立中,第五成无实用理。 【述记‧卷十六】   若有实体,第八即缘;无为有体,应第八缘!若第八缘实无为[241]者,无为无用,此未证故;若似无为,非实无为,故不变也。   论说「等」言。又无为中有「等」字故,亦辨假法不相应行,即前答心及心所法,今解无为,不相应行,亦无有过[242]。此解是本,故前问中「何故此识不能变似心、心所等?」即言「等」者,故取假法及与无为。 【论文】 二‧四一五 故异熟识,不缘心等。 【疏翼】   第二废立中,第六总结不缘。 【述记‧卷十六】   此、总结也。 【论文】 二‧四一六 至无漏位,胜慧相应,虽无分别,而澄净故,设无实用,亦现彼影。不尔,诸佛应非遍智。 【疏翼】   第二废立中,第七无漏圣智具二所以。 【述记‧卷十六】   问︰若有漏识,因缘有相。分别之相,未必体有。至无漏位,无分别故,应不缘无;因缘生故,皆应缘实?   于无漏位胜慧相应,虽无筹度取相分别,而澄净故,非如有漏体是滓浊。今设无用,亦现彼影。即缘于无,及心等影、无为影等。以亲证故,知无是无,故缘无等。不知无故,非遍智也。由佛第八现诸法影,名一切智,是遍知故。   若尔,诸佛大圆镜智,亦应缘自相应心所?   是遍智故,许亦无失。卷[243]初但遮上座法密亲为所缘,不遮疏故[244]。   若尔,应成心、心所法,不同所缘;自体、见分,不自缘故!   此亦不尔。自自证分与他[245]见分,同一缘故,亦无有失。   又解︰相应心所虽不相缘,亦无有失。自证缘见成遍智故,见分取于相应心故[246],法皆尽故,自证复能缘见分故[247]。但约见分同一所缘,不说自证,斯有何失[248]? 【论文】 二‧四一七 故有漏位,此异熟识但缘器、身,及有漏种。 【疏翼】   第二废立中,第八有漏异熟所缘分齐。 【述记‧卷十六】   此第八识不能具缘十八界故,故有漏位与无漏殊︰境有宽狭、胜劣。其六、七识,非必有用,即现、比二量,是有用心,可应分别[249]。 【疏翼】   以上第二总束以前义门分别中,第二废立讫。 【论文】 二‧四一八 在欲、色界,具三所缘。无色界中,缘有漏种,厌离色故,无业果色;有定果色,于理无违,彼识亦缘此色为境。 【疏翼】   第二总束以前义门分别中,第三明三界境别。 【述记‧卷十六】   第三、明三界境别。   如护月[250]等,于无色界亦变器身。此中,但有护法正义,总结于前三界缘也。无色无色,厌离色故,无业果故。若定果色,亦得缘之,如前已辨,于理无违。即此中文,若定、通力,同界、同地、异界、异地,缘一切处。五十三云:无色界定,于一切色得自在故[251]。 【疏翼】   以上第二别解行相所缘中,第一解所缘行相讫。 -------------------------------------------------------------------------------- [1] 本论卷七云︰ 三、所缘缘:谓若有法是带己相心或相应所虑所托。此体有二︰一、亲,二、疏。若与能缘体不相离,是见分等内所虑托,应知彼是亲所缘缘;若与能缘体虽相离,为质能起内所虑托,应知彼是疏所缘缘。亲所缘缘,能缘皆有,离内所虑托,必不生故;疏所缘缘,能缘或有,离外所虑托,亦得生故。 [2] 《瑜伽》卷一说:心所有法与心王同一所缘,不同一行相。 [3] 本论《述记》原作: 然唯初解无第二者。  智周《演秘》第二解云「《疏》错。」  今依本论《述记》前后文,及《略纂》改正。由大乘以初解为正故,  由以自证分为事故,缘真如时不起影像故。 [4] 《略纂》卷一云︰ 「有行相」者,谓行解相状。唯有为缘,非无为缘。无分别智无相状故,如识自影有二行相︰一、影像相分:取本质境行解相故。二、即见分:取亲相分行解相分﹝两解次第正与本论《述记》相反﹞。若取通义,行境体相,名为行相,通无为缘。有为缘中,准前有二,并自证分等各望所缘,思准应思。若影像名行相,即本质为所缘,体一名「同」;行相体别,故名「不同」。若见分名行相,即亲相分体虽各别,相似名「同」;一见分体,缘各各异,故名「不同」。  《演秘》解云︰ 由此故知见﹝分﹞名行相,第八王、所、相分相似,名同所缘;见分各别,名不同行﹝相﹞,若也相分名行相者,即行相同;如何说不同一行﹝相﹞?第八非定缘本质境。复云何说「同一所缘」?若云相分相似名同,若尔,所缘行相是一。如何而说同不同言?由此故知《疏》颠倒也。 [5] 如《集量论‧现量品》第一﹝德格, ce, 16A.6﹞云︰ 若时唯以外义能作所量时,尔时颂曰︰境显现即此。彼时能量虽为诸识自证,然乃能量此以无所观待为境义之显现。何以故耶?颂曰︰由此义能量。如如诸义行相白非白等,于诸识上显现,尔时即是能量具有彼彼自性境界,即许能了别如此众多行相诸识,如是如是安立能量、所量。  《俱舍论光记》卷五云︰ 问︰行解、行相,为约何者说名能缘?解云︰据行相说,非据行解。谓彼心等对境之时有影像现;据此义边,名为能缘,境名所缘。以心、心所缘境时,非如灯焰舒光至境,非如钳等﹝原漏「等」字,今依《佛地经论》卷三加﹞押取彼物,据影现义,名能所缘。 问︰清池、明镜,亦有像现,应说彼类亦是能缘。解云︰虽有像现而无行解,非如心等亦不说能缘。 [6] 明四分义之次、立三分,三、立四分,四、解立一分。 [7] 初申自义中分三︰一、似能所缘相,二、所如于心,三、结名二分。  此即初立二分中初又初也。 [8] 如理《义演》云︰ 正量部计心直取前境,如灯照物、日等舒光,而无相分。 [9] 如理《义演》云︰ 彼计外境是所缘,相分名行相,见分名事。 [10] 灵泰《抄》云︰ 比量云︰如心正缘青时,其心应不能缘青境;宗也。因云:许无所缘相故。喻:如余所不缘声境,或喻:如余人境。 [11] 灵泰《抄》云︰ 然余人不能缘自我之境,我不能缘余人之境。今立量云︰余人心亦应亲缘自我心所缘之心;宗也。因云:许无所缘相故。喻云:如自我心缘我宗之境。或我心亦得缘余人所缘境。许无所缘相故。喻云:如余人心缘余人境。 [12] 灵泰《抄》云︰ 量云︰应许他境外,余自身所缘之色境,亦应为此他人缘他人境之心缘。因云无所缘相故。喻如他人自缘他人之境。 [13] 灵泰《抄》云︰ 论中「自境如余」,即配前「若心、心所无所缘相,应不能缘自所缘境」也。若「余如自故」,即配前「或应一一能缘一切」也。 [14] 本论卷七云︰ 已转依位,此﹝疏所缘缘﹞非定有。缘真如等无外质故。 [15] 「此」,谓第二破他中第一。 [16] 《佛地经论》卷三云︰ 相分不定。有义:真实无漏心品无障碍故,亲照前境,无逐心变似前境相。以无漏心说名无相,无分别故,又说缘境不思议故。 有义:真实无漏心品亦有相分。诸心、心法法尔似境显现,名缘。非如钳等动作取物,非如灯等舒光照物,如明镜等现影照物。由似境现,分明照了,名无障碍。不执、不计,说名无相,亦无分别。妙用难测,名不思议,非不现影。若言无相,则无相分;言无分别,应无见分!都无相、见,应如虚空,或兔角等,应不名智!无执计故。言无能取、所取等相,非无似境缘照义用,若无漏心全无相分,诸佛不应现身土等种种影像,如是则违处处经论。转色蕴依,不得色者,转四蕴依,应无识等,则成大过。 有义:无漏无分别智相应心品无分别故,所缘真如不离体故,如﹝证自证分﹞照自体,无别相分。若后得智相应心品有分别故,所缘境界或离体故,如有漏心似境相现,分明缘照。 [17] 「十」字,原误作「九」。 [18] 本论卷十云: 如是四智相应心品虽各定有二十二法,能变、所变种现俱生,而智用增,以智名显,故此四品总摄佛地一切有为功德皆尽。此转有漏八、七、六、五识相应品,如次而得。智虽非识,而依识转。识为主故,说转识得。又有漏位智劣识强,无漏位中智强、识劣,为劝有情依智舍识,故说转八识而得此四智。 [19] 见本论卷十。 [20] 此意无依他起幻有,全是遍计所执。 [21] 即许有遍计所执法。 [22] 即幻有。然与清辨等胜义以依他同遍计所执全无不同。 [23] 灵泰《抄》云︰ 心定有能缘用。以能取境故。如灯。﹝但﹞比量不成,灯喻上无能缘﹝虑﹞用也。 [24] 如本论卷七云: 亲所缘缘,能缘皆有,离内所虑托,必不生故。  本论《述记》卷四十四云︰ 「所虑」,即前所缘义;「所托」,即前缘义。 [25] 唐不空译《大乘密严经》卷下云︰ 心识之所缘,一切外境界;见种种差别,无境、但唯心。瓶、衣等众幻,一切皆无有;心变似彼现,有能取、所取。 [26] 《续藏》注云:古本作「因」。 [27] 《观所缘缘论》原文为: 所缘缘者,谓能缘识,带彼相起,及有实体,令能缘识托彼而生。 [28] 「似」字,《义蕴》疑《疏》错,应作「行」。 [29] 道邑《义蕴》解《疏》云︰ 谓大乘自证分上有似所缘之相,所似者,即是相分。见分行于此相,故名行相。 [30] 即相、见二分所依自体,名事,即是自证分。 [31] 《集量论》原文: 诸心、心法皆证自体,名为现量;若不尔者,如不曾见,不应忆念。  藏文《集量论》﹝德格版, ce, 16B.4﹞云︰ 颂曰︰后时亦即依于念,与说二相则相应。若由是故,知余境时,亦生起后时曾更忆念,即由是故,亦当成就识二相性。亦即自证性。何以故耶?若谓犹如色等亦为余识所领受者,则亦非理。颂曰︰若为余识所领受,则无穷。言「无穷」者,谓又由余识能领受。云何耶?颂曰︰此中有念。若由余识领受此识者,则此中亦须能见于后时忆念故。 [32] 此句谓:如青为本质境,诸所缘相分俱是青。 [33] 然小乘萨婆多师依变相缘义,破大众部自性能知自性心,有多复次,  于此应辨。  《大毗婆沙论》卷九中云︰ 问︰何缘自性不知自性?答︰勿有因果,能作、所作,能成、所成,能引、所引,能生、所生,能属、所属,能转、所转,能相、所相,能觉、所觉,无差别过,是故自性不知自性。﹝其一。﹞ 有说︰自性于自性无益、无损、无养、无害、无成、无坏、无增、无减、无聚、无散、无因、无等、无间、无所缘、无增上,诸法自性不观自性,但于他性能作诸缘,是故自性不知自性。﹝其二。﹞ 有说︰世间现见指端不自触、刀刃不自割、瞳子不自见、壮士不自负,是故自性不知自性。﹝其三。﹞ 尊者世友说曰︰何故自性不知自性?答︰非境界故。﹝其四。﹞ 复次,若自性知自性者,世尊不应安立二缘生于六识︰谓眼及色为缘生眼识,乃至意及法为缘生意识。﹝其五。﹞ 复次,若自性知自性者,世尊不应安立三和合触︰谓眼及色为缘生眼识,三和合故触,乃至广说。﹝其六。﹞ 复次,若自性知自性者,世尊不应安立邪见。谓彼邪见若能自知我是邪见,便为正见,如说邪见。若能自观是邪见者,应名正见,非谓邪见。﹝其七。﹞ 复次,若自性知自性者,不应建立恶心遍体皆是不善,以了自体,非邪僻故。﹝其八。﹞ 复次,若自性知自性者,不应建立能取、所取,能知、所知,能觉、所觉,境、有境,行相、所缘,根相义等。﹝其九。﹞ 复次,若自性知自性者,则四念住,应无差别,以身念住即法念住,乃至心念住即法念住。﹝其十。﹞ 复次,若自性知自性者,四圣谛智应无差别,以苦智即道智,乃至灭智即道智故。﹝其十一。﹞ 复次,若自性知自性者,则宿住随念智应不说有,以彼即知现世事故。﹝其十二。﹞ 复次,若自性知自性者,则他心智应不说有,以彼亦知自心所故。﹝其十三。﹞ 大德说曰︰若自性知自性者,则应不知他性,于自性转故。若自性知他性者,则应不知自性,于他性转故。若知自及他性者,云何而知?如知自性是自性,知他性亦尔耶?如知他性是他性,知自性亦尔耶?若如知自性是自性,知他性亦尔者,则知自性是自性,可是正;知他性是自性应是邪。若如知他性是他性,知自性亦尔者,则知他性是他性可是正;知自性是他性,应是邪。若尔,应无邪正二智体相差别。若一时知自性是自性,知他性是他性者,则应一智有二解用,解用别故,体亦应别。体既各别,应非一智。一有情身二智并起,不应正理。勿有此失,是故自性不知自性。﹝其十四。﹞ 问︰若尔,大众部所说喻,云何通?答︰不必须通。彼非素怛缆、毗奈耶、阿毗达磨摄故。 又不可以世俗现喻难贤圣法,贤圣法异,世俗法异故,若必须通,应说喻过。喻既有过,所喻不成。如灯无根,无所缘虑,非有情数,智亦应尔。如灯是色,极微所成,智亦应尔。既不如是,云何为喻?又彼许灯是照性不?若是照性,复何须照?若非照性,体应是暗,不应名灯。破暗名灯,宁非照性?故不应执灯能自照。由此,所喻亦不得成。  《佛地经论》卷三解灯喻云︰ 是故四智相应心品一一亦能照知自体。 云何不与世法相违?刀不自割、指端不能触指端故、不见灯等能自照耶?云何得知灯等自照?现见无暗、分明显现。若不自照,应有暗障,应不现见。由此,故知灯等自照。 灯等非暗,何须照耶?如瓶衣等,体虽非暗,无灯等照边,有暗障不得现见。灯等照时,除彼边暗,令得现见,说名为照。灯等亦尔,自体生时边暗障除,令现得见,说名自照。诸心、心法虽有胜劣,皆能外缘、内证自体。犹如光明,既能照他,亦能自照,非如刀等。诸法法尔,不可一类。 [34] 「二」字,原作「六」,依灵泰《抄》牒释改。今不依《了义灯》  卷九六师说,全依《因明疏》。 [35] 《因明抄》卷下云: 或除伏难。谓有难云︰如尺秤等为能量,绢布等为所量,记数之智为量果。汝此二量,火无常等为所量,现比量智为能量,何者为量果?或萨婆多等难︰我以境为所量,根为能量。彼以根见等,不许识见,故根为能量;依根所见起心及心所,而为量果。汝大乘中,即智为能量,复何为量果?或诸外道执境为所量,诸智为能量,神我为量果。彼计神我为能受者、知者等故。汝佛法中,既不立我,何为量果?智即能量故。 论主答云︰于二量中,即智名果,即者,不离之义。即用此量智,还为能量果。 彼复问云:何故即智名为果耶?答云︰夫言量果者,能知于彼。即此量智,亲能明证彼二境相,所以名果。彼之境相于心上现,名为显现。假说心之一分,名为能量,故云「如有作用」。既于一心,义分能、所,是故量果亦名为量。或彼所量,即于心现,不离心故,亦名为量。以境亦心,依二分解。 或此中意,约三分明。能量──见分;量果──自证分,体不离用,即智名果,是能证彼见分相故。相谓行相、体相,非相分名相。「如有作用而显现故」者,简异正量部,彼心取境,如日舒光,如钳钳物,亲照执故。今者大乘,依自证分起此见分取境功能,及彼相分为境生识。是缘和合假,如有作用,自证分能起,故云「而显现」,故不同彼执直实取境。此自证分亦名为量,亦彼见分。或此﹝所缘﹞相分亦名为量,如言唯识等。此顺陈那三分义解,故《理门》云︰又于此中无别量果,以即﹝有作「即以」者﹞此体似义生故,似义生故,似有用故,假说为量。 [36] 《佛地经论》卷三云: 《集量论》中,辨心、心法皆有三分︰一、所取分,二、能取分,三、自证分。如是三分,不一不异。第一、所量,第二、能量,第三、量果。若细分别,要有四分,其义方成。 [37] 初又分五︰一、立第四分,二、论证第三,三、自证必有量果,四、  破救,五、见分不自证。此即初中初文。 [38] 如《摄论》及两释等。 [39] 谓立四分道理也。 [40] 「见分」,即第二。 [41] 《枢要》卷中云︰ 「心分既同,应皆证故」,此量不定。第四心分应有能证,第三即是,何故无也?立第四分。量云︰心、心所法一剎那中定能自显。如灯、日等。此因,有法差别相违,喻有所立不成。以灯无缘虑,心有缘虑故。  《了义灯》卷九云︰ 问︰量云自能自照。性能照故。如灯等。此量岂非法自相相违?因、喻所立不成过?答︰取能照义,以灯为喻,故无有过。 问︰岂本不欲证心自缘?答︰虽言缘自,意取显证。今缘照虽殊,俱自显证义。或但相例,不是立量;取彼为喻,故无有过。 [42] 灵泰《抄》云︰ 量云︰其第三自证分亦应别有果。因云能量﹝原作「缘」,今改﹞摄故。如见分。 [43] 又见分多时非亲缘体相,变相缘故,有待根增上故,有待相应心所  有法助伴故,不证第三。 [44] 此意:比量智、非量智二量果即﹝二智﹞各自自证分;比量、非量  二种见分却非自证分体。 [45] 灵泰《抄》云︰ 外难曰︰现量得为比果,比量应为现果!答曰︰自证是内,与外见为果;见分是外,不得与内为果也。  道邑《义蕴》云︰ 比量缘共相,现量以为果;现量证自体,不以比为果。前以比、非、与现相对,今但现、比相对,故与前别。 [46] 〈末那章〉,见真谛译《摄论‧世亲释》卷一。真谛译多分章,此  段明「阿陀那识」,真谛即指末那识,附在〈众名章〉中,玄奘直指  之为如是章,如云︰ 独行无明,其相云何?若人未得对治道,能障实慧惑,名独行无明,此无明于五识非有。何以故?若人在于五识,不能为障。何以故?若是对治道生处,则是障处。于染污意识,此亦非有。何以故?但由此惑,心应染污故,与余惑相应共行,「独行」名则不成。若汝说第六识由独行无明染污,则第六识一向不清净;以此无明不暂息,云何施等心成善?以第六识恒与无明相应故。若有人说心与善相应生,此人则有过失。若第六识恒被染污,则不得引对治道生。若有人说染污心相应,有别善心,此善心能生对治道,故染污心即灭。若作此说,则无过失。  本论卷四末云︰ 此四﹝我痴、我见、我慢、我爱﹞常起,扰浊内心,令外转识恒成杂染;有情由此生死轮回,不能出离,故名烦恼。  又本论卷五中云︰ 谓异生类三性心时,虽外起诸业,而内恒执我。由我执故,令六识中所起施等,不能亡相。《瑜伽》﹝卷五十一﹞:染污末那为识依止。彼未灭时,相了别缚不得解脱。末那灭已,相缚解脱。言「相缚」者,谓于境相不能了达如幻事等,由斯见分、相分所拘,不得自在,故名相缚。 [47] 如前云: 此﹝自证分﹞若无者,应不自忆心、心所法。如不曾更境,必不能忆故。 [48] 「有三」等十四字,依日本东大寺本注增。 [49] 谓似外显现。 [50] 谓见分现量。 [51] 见分可从根和境为名。 [52] 即见分。 [53] 谓不变相而缘。 [54] 灵泰《抄》云︰ 如种子抟附自证分住,即见分缘自证分上种子功能,其自证分即缘见分之功能。 [55] 如理《义演》云︰ 据实,通缘三界,以下二界兼有根尘等,所以不约下二界说。以无色界无根尘,缘种相彰,所以偏举。 [56] 灵泰《抄》云︰ 如下文有二说︰一云︰佛果上自证分、证自证分,若缘外,于自证、证自证分上,各实起相分缘也。此解杂乱,若别识上,可许变起相分,既一识上其见分、自证、证自证上,各变相分;即一心之上,三重相分,故为不可。由此第二又解云︰其佛果上,唯见分能缘一切境尽,故成遍智。其第三、第四分,亦唯缘内,不缘外也。 [57] 「废立」二字,《续藏》注云:一本有此二字。 [58] 智周《演秘》云︰ 如彼大得能得本法,复得小得,不立第四。生亦如之。例见﹝分﹞同彼,缘相自证,不须第四。 [59] 如理《义演》云︰ 汝不可将生等为比量相违,难前,言「无量相违」。又分量定故,缘虑非缘虑别故,不可为难也。 [60] 智周《演秘》云︰ 随彼相见同种师释,或约独影,非尽理言。 [61] 见《佛地经论》卷三所引。 [62] 唐不空译《大乘密严经》卷中云︰ 内外一切物,所见唯自心﹝藏文作「见唯心所思」,非无「见」义﹞;有情﹝藏文作「有身」﹞心二性,能取及所取。 [63] 灵泰《抄》云︰ 若烦恼种子,若无堪任性,皆名「粗重」。 [64] 《对法》卷四云︰ 问︰何故闻思所生慧及彼随法行所摄心、心所等,非外门耶?答︰等流法为因故,由此势力缘涅槃等。等流法者,谓诸佛真证种类教法。 [65] 「如量」二字,《续藏》注云古本无。 [66] 道邑《义蕴》云︰ 前释云︰比、非量等,不证自体,不得为现果,此亦如是。见通比、非,外非内果;自证唯现量,内可为外果。 [67] 此即初文。 [68] 如云︰ 能觉、所觉分。 [69] 「见」,即「能觉」。 [70] 见《摄论》卷二两《释》卷四。如云︰ 二、由二性:有相、有见,二识别故。 [71] 《摄论》卷二、两《释》卷四云「一、由唯识:由唯识无有义故」。  外义无故,「体无别故」,故摄为一。 [72] 「十」字,应作「九」。 [73] 「外境」,谓遍计所执实义。 [74] 原作「生」,引文误作「在」,今改。 [75] 「唯心」、「唯识」,即唯缘起,唯依他起性。即如《摄论》卷二所  说「诸义无义,道理成就」、「实唯有识,似义显现」、「实无所有,  似义显现」等。 [76] 即「亦摄心所」等处。 [77] 即《十地经论》卷八。 [78] 晋译《华严》卷二十五经云︰ 三界虚妄,但是心作。  唐译卷二十六经云︰ 三界所有,唯是一心。  魏译《十地经论》卷八云︰ 三界虚妄,但是一心作﹝藏文北京版(ngi, 254A.2)作「khams gsum pa ni sems byuv ba tsam du zad pa'i phyir ro/」﹞。 [79] 「心尔」,金陵本作「尔心」。《义演》牒文无「尔」字。 [80] 实则不独陈那,无着、世亲、无性等,亦立唯识体上有见、相二分,  在解「唯二」时说「有相、有见二识别故﹝藏文作「rnam par rig par  rgyu mtshan dav lta ba dav bcas pa'i phyir ro/」﹞。」  玄奘译《摄论‧无性释》卷六云︰ 谓唯一识,所取、能取性差别故,于一时间分为二种。又于一识似三相现──所取、能取,及自证分,名为三相。如是三相,一识义分,非一非异,如余处辨。  「又于一识」以下文,藏文无。唯「自体分」,尚未名「自证分」。 [81] 「逐」字,金陵本误作「遂」。 [82] 「自体」,谓自体分。 [83] 即第三自体分能﹝返﹞缘﹝第三﹞自体﹝分﹞。 [84] 如前所引《大毗婆沙论》卷九,破大众部「自性能知自性」十四难  长文。 [85] 缚、相二种,《大毗婆沙论》无。 [86] 无须根等为增上故。 [87] 即「慧亦自缘慧,但名法念住」。 [88] 「喻」,谓灯体。 [89] 如前亦引。 [90] 但第三缘第二、第四缘第三、第三缘第四,与第二缘第一不同,前 三均属自体上内缘。如正智缘如,不待别根为增上缘,不待变相而为所缘缘,行于体相,非相状故,与见分为一体之上,三种义用分故。第二见分行于相状或体相时,即有第三第四与之同起故。亦即第一相分与第二见分,得一体生时,已经具有别根增上缘及亲疏所缘缘,第三同时缘于见分,不再须其余增上诸缘,即随生起。自体分上不但现似二分,亦有第四随生起,共自第二分故。又见分虽亦为能缘,但或量、或非量,与第一或别种生故,故为自体分上之外缘。 [91] 道邑《义蕴》云︰ 以此解前诸难。今缘他界等皆约见分﹝缘相分﹞,不约自证﹝缘见分﹞。若约自证,即缘自界、有为、有漏故,有前诸难。若约见分,皆无过失。此解「心若自缘」以下难。 [92] 「他」,谓第六识。 [93] 连同「心若自缘」。以上三难作解。 [94] 「别章」,应别有〈四分章〉,已佚。 [95] 即料简、细解所缘境。 [96] 初中又二︰一、解共相种,二、解共相果。 [97] 虽亦变现他有情扶根尘、身、语等,是不共中共。 [98] 「外处」,对己根身而言外。 [99] 《瑜伽》卷六十六「任持诸行七因缘」中第六云︰ 由善、不善、无记作意引发先业,能牵诸行令住不绝︰所谓外分﹝「外分」藏文作「外事」﹞,共不共业之所生起。 [100] 智周《演秘》云︰ 若言扶尘属自内身,不相例者,祇由此义,扶尘名为不共中共。宅等名共中不共,外内异故,复不属他,故非初﹝共中共﹞摄。……且同地器,有情共变,由有别业,于此复分宅等诸境。 [101] 如本论卷二云︰ 有义:唯能变似依处。他根于己非所用故,似自他身五根现者,说自他识各自变义。 [102] 「彼」,谓所造色。 [103] 「宗」,《义演》作「宗」,余作「室」。 [104] 「亦」字,《义演》牒文有,余无。 [105] 《瑜伽》卷五十四原文为 问︰何因缘故诸有对法同处一处,不相舍离﹝藏文作「tha mi dad pa」﹞,而不说名无对性耶?答︰随顺转故。由彼展转相随顺生,不相妨碍。又由如是种类之业增上所感,如是而生。何以故?一切色聚、一切色根共受用故。若异此者,一切聚中非有一切地等诸色不相舍离。若尔,眼等诸识境界便不遍满一切聚中,如是应无遍满受用。是故当知定有诸色同一处所不相舍离。又有诸色,或于是处互相妨碍,或于是处不相妨碍。如中有色等,而彼诸色非无对性﹝藏文作「如彼诸中有色等无对」,而非指余色非无对性﹞,此中道理,当知亦尔。 [106] 谓与日月等明相违。 [107] 《枢要》卷中云︰ 「如众灯明,各遍似一」,相各各别。《对法》第二眼识于二根发,如二灯共发一光﹝原文为「问︰为常依一一眼故,眼识得生,为亦依二耶?答︰亦得依二,明了取故。所以者何?若俱开二眼,取色明了,非如开一。譬如一室,俱然二灯,同发一光,照极明了。如是一光依二灯转,当知此中,道理亦尔」﹞。 此云何通?此,以随说小乘法为喻,彼据大乘体义为喻,亦不相违,如因俱声共大造故﹝《对法》卷一云「因俱者,谓手鼓等声」﹞。 若尔,多灯共处,其影便殊;云何共造?今正释者,如一盏中有多灯炷,及因俱声大种邻近,共造一色。两盏别炷,不共造色,故影有别。 [108] 灵泰《抄》云︰ 若灯光与日光相违,即喻自心上木石,遂碍自心上木石也。 [109] 即《瑜伽》卷五十一、《显扬》卷一。 [110] 如《瑜伽》卷五十一云︰ 谓能了别依止缘内执受阿赖耶识故,于一切时无有间断器世间相。譬如灯焰生时,内执膏炷,外发光明。 [111] 「变」字,《义演》、金陵本作「缘」。 [112] 陈真谛译《立世阿毗昙论》卷十〈大三灾火灾品〉第二十五云︰ 复次,二十小劫来续,是中一千世界处所空无所有,犹如暗穴,上无覆盖,空住二十小劫。佛言︰比丘!是时世界更欲起成,是世间法。然,初起世界时,若有众生已生长业能大梵果报,舍前报已,来入中阴。因色界四大和合,大梵宫殿地自然而起,白净光明隐蔽余处,色相圆满观无厌足,心所爱乐,住未有人。 [113] 《说无垢称经》卷一〈序品〉云︰ 尔时,持髻梵王语舍利子︰勿作是意,谓此佛土为不严净。所以者何?如是佛土最极严净! [114] 「索」字,金陵本作「娑」。 [115] 「索诃界」,梵文为「saha」。  灵泰《抄》云︰ 旧云「娑婆」,今言「索诃」。……此方菩萨行事时,多有恶人恶事之所恼乱,此方菩萨能堪忍之,故说此世界名堪忍世界。  又解︰ 此方众生有众苦所恼,不求出离,取生此处说此众生,名为堪忍。故说此土名为堪忍。  后解为胜。 [116] 道邑《义蕴》云︰ 「亦在此界至有漏净土」者,菩萨第八变,故是有漏也。言「外法」异生亦不应变」者,谓他界外异生不能变此界有漏净土也。此界四善根等虽是异生,可能变之。此有漏名相净土,诸佛所变无漏净土,名体净土。或应「外法」误,为「诸」字。 [117] 道邑《义蕴》云︰ 既有当生,即无器成无变之过。 [118] 如《瑜伽》卷五十一云︰ 于无色界空无边处、识无边处,缘无量执受境;于无所有处缘微细执受境;于非想非非想处,缘极微细执受境。 [119] 「无间」即无间地狱。 [120] 灵泰《抄》云︰ 第四禅中无想天,是云外道生处。 [121] 指《立世经》所说。 [122] 「作」字,《续藏》注云︰一作「依」。 [123] 或护月第一义。 [124] 「假」字,金陵本作「似」。 [125] 如理《义演》云︰ 前月藏云一切变,此云当生者变者,所以云「狭」。 [126] 智周《演秘》云︰ 以第四禅不坏、不成,故但举彼成坏同处。  道邑《义蕴》云︰ 此方三禅等未成有情﹝世间﹞故。前师意说此界现居及此界当生者变,故作是难。未成世界先以一劫成器,后十九劫成有情世间;若坏劫,先以十九劫坏有情﹝世间﹞,后一劫坏器﹝世间﹞。 [127] 《异部宗轮论述记》卷中解大众、一说、说出世、鸡胤四部说「色  无色界具六识身」云︰ 三界之中,许皆有色、微细根、大,于彼得有。故无色界具六识身。以义准知上界亦有香、味二境。但少异故,略而不举。……问︰无色既有色,何名无色界?答︰有细无粗色,故名无色界。问︰色界色非粗,应名无色界!答︰色色虽胜欲界,然劣无色色,但可名色界,不得无色名。 [128] 灵泰《抄》云︰ 梵王至欲界地上犹如沙上着油,油即直下,又如面中立,又如云中行,皆陷入也,必别变地方,乃得住。又如《大般若经》第二﹝〈缘起分〉第一之二,意﹞说如欲行欲界地上,必须别变金刚,始得行住也。何以故?欲界地粗疏、色身密,若不变者,直陷入地中,故须变之。 [129] 「故」字,金陵本作「及」。 [130] 灵泰《抄》云︰ 若二乘人,则不生彼天中。彼天中为有梵天、有邪执,不生大梵天也。意说不还不得生大梵王天,其不还果生梵辅天,以不见大梵﹝天﹞王故。又梵王天虽与梵辅同是一地,其不还圣者即不变自地大梵王宫。以此准知圣者生无云广果天中,其第八识不变无想天宫,以圣者不生彼天故。又欲界圣者更不入地狱,故其圣者第八识但变地狱处所,即不变刃山等苦具。 然具实言,其不还既是圣人,亦见大梵王,其圣者第八识亦能变大梵宫也。今者亦总相故,言生梵辅天,若圣若凡皆不见梵王,亦不变梵宫也。 [131] 「孤」字,金陵本、《义演》作「个」。 [132] 道邑《义蕴》云︰ 如梵王下欲界时,佛别变为器,方得依持,此共中不共也。所居之处,欲界同变,名为「共」。自所变器,唯自受用,故名「不共」,如孤地狱在山中。欲界器色虽复同变,一类有情见于地狱,亦是共中不共也。 问︰梵王下来,变欲界不?若言不变,如何言共?若言变者,异界、异地,如何能变?答︰此由通力变之,无失。 [133] 如《对法》卷五,说九种增上义中,第二增上义云︰ 引发增上者,谓一切有情共业,于器世界。故有漏业于异熟果,如是等。 [134] 「执受」,即「内境」。 [135] 次解有根身。 [136] 如本论卷二云︰ 此能执持诸法种子,令不失故,名「一切种」。 [137] 如本论卷二云︰ 种子虽依第八识体,而是此识相分,非余。 [138] 如理《义演》云︰ 第八识以种子为相分缘者,是前三师中第三护法正义,谓护法计无色界无色身不缘下器故,但缘种故。前论云︰「由是,设生他方自地,彼识亦得变为此土。」故知许傍变,不言上变下。问︰前二师缘种不?答︰虽前二师无色界亦许缘种,然护月师许第八通缘三界,故上无色第八缘下欲界器等。 [139] 智周《演秘》云︰ 此前二师会《瑜伽》﹝卷五十一﹞文也。此师无色,实缘下器。《疏》有二解︰初云︰以无色界无身,故隐下器色不论,但言缘种。二云︰约自证说,不言缘外器,寻文可解,此同护月。 [140] 「彼」,即指真如。真如是识性故。 [141] 以证自证分无用故。 [142] 本论卷八云: 净八识聚,自他展转皆有所缘,能遍缘故,唯除见分非相所缘,相分理无能缘用故。 [143] 「亦不离识」四字,金陵本重复。 [144] 灵泰《抄》云︰ 然心所法不依识自体分住,不同种子依自证分﹝为本识之所摄持﹞。其心所不同色法是识所变﹝现﹞,然心所法﹝与识相应﹞,亦名唯识也。 [145] 此乃又问。 [146] 道邑《义蕴》云︰ 又若随现行,即名烦恼。若随识性,可非烦恼。 [147] 「彼」,谓无色界。 [148] 如理《义演》云︰ 谓摩诃婆阇波提﹝梵文为「maha-praja-pati」,悉达多之姨母﹞入般涅槃,色、无色诸天心生渴仰而生悲感,遂下于欲界,佛边侧立,泪下如雨。此界有情第八识而得缘之,故知欲界赖耶缘异地、器。……此泪身等是定果色,法处摄,色即彼地器。……圣者即能办如是事。以利根故。 [149] 此论主难问。如理《义演》云︰ 我本难意云︰如何相分与见分而不如第八缘种,种子与见别地系耶?今乃将第八缘身器,第八见、相别地系。答我者,此同前难,何劳引来为证?即前疏文﹝意云﹞何故不如此中种子与见别地系。  此为难文。 [150] 见本论卷四。 [151] 本论卷四云︰ 应知此意但缘本识见分非余。彼无始来一类相续、似常、一故。 [152] 智周《演秘》云︰ 但若不许缘异界境,天眼、耳根与八系别,第八不持,故应烂坏!若尔,何名有情? [153] 智周《演秘》云︰ 二界身俱变故,识外别有异界身故,此即增也。第八不持天眼耳根,便成烂坏,故是减也。 [154] 如本论卷十云︰ 蕴等识相,不必皆同,三法因缘杂引生故。有漏识上所变现者,同能变识皆是有漏,纯从有漏因缘所生,是苦集摄,非灭道故。善等识相不必皆同,三性因缘杂引生故,蕴等同异,类此应知。 [155] 《俱舍论》卷二云︰ 身、眼、色三,皆通五地︰谓在欲界、四静虑中,眼识唯在欲界、初定。  又云︰ 随身所住眼见色时,身、眼、色、识、地为同不? 应言此四或异、或同︰谓生欲界,若以自地眼见自地色:四皆自地﹝见、相同地﹞。若以初静虑眼见欲界色:身、色──欲界;眼识──初定﹝见、相别地﹞。见初定色:身属欲界;三属初定﹝见、相同地﹞。若以二静虑眼见欲界色:身、色──欲界;眼属二定;识属初定﹝见、相别地﹞。见初定色:身属欲界;眼属二定;色、识──初定﹝见、相同地﹞。见二定色:身属欲界;眼、色──二定;识属初定﹝见、相别地﹞。如是,若以三、四静虑地眼,见下地色,或自地色,如理应思﹝以上约身生欲界者说﹞。生初静虑,若以自地眼见自地色:四皆同地。见欲界色:三属初定;色属欲界。若以二静虑眼见初定色:三属初定;眼属二定。见欲界色:身、识──初定;色属欲界;眼属二定。见二定色:身、识──初定;眼、色──二定。如是,若以三、四静虑眼见自地色,或上下色,如理应思。如是,生二、三四静虑,以自、他地眼,见自、他地地色,如理应思。  如理《义演》云︰ 或有与自识见等同地系,如上眼、耳见下三灾。即见分与本识同地系,然相分与他下界本质,同地系。若身在下地,初禅天眼、耳识缘彼色,虽见相同地系;然下﹝地﹞第八不变上地色故,亦见相别地系。 问︰如前分别变,而无实用,见相皆同地系,如何此中见、相别地系耶?答︰分别变中,亦有差别︰且如见分缘境而随相增,执境在心横生计度,此即见、相,同地系。若见分是善、无记,又非缚法,现量缘境,不妨相、见别地系。若欲界眼识等,与贪等相应,缘境时,故相、见同地系。上界不尔。 问︰上地眼根等,既不能发识者,即第八所变,便无实用。如何乃言因缘变者,皆有实用耶?答︰色界上、二禅以上,五根虽无发识用,而有质碍等实用。又欲令上界身扶根尘严好故,又庄严身故,所以须变。 问︰上界五根,几地有用?鼻、舌二根,初禅即无用。以段食唯于欲界有用,上地无香味,所以初禅虽有根而不发识,香因缺故。眼、耳、身三,初禅犹能发识,有寻伺故,闻见梵王说法等事。以上无者,谓无寻伺,所有言说、见色、闻香声等,皆下识。 [156] 「下」字,金陵本误作「不」。 [157] 本论卷二末云︰ 何故此识不能变似心、心所等,为所缘耶?有漏识变,略有二种︰一、随因缘势力故变,二、随分别势力故变。初必有用,后但为境。异熟识变,但随因缘,所变色等,必有实用。若变心等,便无实用。相分心等,不能缘故。须彼实用,别从此生。变无为等,亦无实用,故异熟识不缘心等。至无漏位,胜慧相应,虽无分别,而澄净故。设无实用,亦现彼影。不尔,诸佛应非遍智。 [158] 「第」字,金陵本无。 [159] 如理《义演》云︰ 如下说变根不变根,有二师说。初师即安慧。第二师是护法。 [160] 谓男女根。 [161] 如本论卷二云︰ 有义:唯能变似依处,他根于己,非所用故。 [162] 安慧《辨中边论释》只说「似根﹝「似根」藏文作「似有情」﹞」与  「似义」境均似「所取性」现,相分均遍计所执,未广分别。 [163] 扶根尘及身语等。 [164] 如本论《述记》前文说二种不共云︰ 一、不共中不共:如眼等根,唯自识依用,非他依用故。二、不共中共:如自扶根尘,他亦受用故,根即不尔。 [165] 即「不共中共」。 [166] 即变似他身诸说中。 [167] 此安慧等第一师说。 [168] 见《辩中边论》原文为: 「变似有情」者,谓似自、他身﹝「身」,藏作「相续」﹞五根性现。  该论《述记》卷上云︰ 梵云「萨埵」,此云「有情」。五根是别,成根有情,名有情也。 [169] 谓第四颂前半。 [170] 「本识」,藏文亦不作「本识」。 [171] 《辩中边论述记》卷上云︰ 非是本识能缘变我及与识也。若许变者,即违彼旧论长行。长行自释云︰「似我者,谓意识与我见,无明等相应故。似识者,谓六种识。」 [172] 「是根」,金陵本作「根是」。 [173] 此谓真谛三藏。 [174] 真谛译《摄论‧世亲释》,以阿陀那识为末那。 [175] 《中边论》云︰ 似根者,谓识似五根于自他相续中显现。  藏文同。 [176] 非谓变他根。 [177] 谓无起识之用。 [178] 「彼」,谓《辩中边论》。 [179] 「彼」,仍谓《辩中边论》。 [180] 灵泰《抄》云︰ 此论主逐难。设令色界无段食故,可许无鼻、舌二根。欲界既有香味,是段食故,如何得无鼻、舌二根也。  道邑《义蕴》云︰ 色界根依可相随逐,欲界不尔。见身死者,余骸在故;眼根枯陷,依处在故;如何前说由用依处亦变似根? [181] 如理《义演》云︰ 不可将上界变根例欲,亦言变根。 [182] 如理《义演》云︰ 纵然无根,亦变尘故,如无目人,自虽枯陷,亦变他依处也。 [183] 灵泰《抄》云︰ 或借识起者,若借识力,即身在上三静虑借初禅眼、耳、身三识以见色、闻声、触境,不是此中正取,是疏主傍取成。若此中正意,若约第八识所变者,即唯取定、通力。若通前六识言之,自地兼取借识力,即不取法力、他力。所变自地他身器等不定,由此定、通能变身、器等物也。又为疏缘,上地得见下,下地得见上故,引借识力,是正取也。  智周《演秘》云︰ 问︰与定、通力二有何别?答︰身在于上,不起于下,定、通等也。所以如疏,起下地散识,故有别也。 问︰起下散识,岂不依上定、通引耶?若许尔者,即定通摄,何乃别开?答︰不尔,所以别开。 问︰设上定、通为缘引者,岂不得耶?纵定通引,然是他地,所以别开。更思。  以上借识力起。  《枢要》中云︰ 由行大愿引他地色现在前。  灵泰《抄》云︰ 「或大愿力」者,若地上菩萨欲化有情,随愿受生。  如理《义演》云︰ 「其大愿力,唯意识有」,或神通变,或受生起。  以上大愿力。  《瑜伽》卷三十七初解「法威力」云︰ 谓诸胜法﹝此处专指六波罗蜜多为法﹞,有广大果,有大胜利,是名「法威力」。  《妙法莲华经》卷六〈法师功德品〉第十九云︰ 若善男子、善女人、受持是法华经,若读,若诵,若解说,若书写,是人当得八百眼功德、千二百耳功德、八百鼻功德、千二百舌功德、八百身功德、千二百意功德。以是功德庄严,六根皆令清净。 [184] 智周《演秘》云︰ 问︰天眼、耳根既与异熟眼耳同处,同取境不?若同取者,云何异熟而能远取?又如能发眼、耳通?若不发者,如何同取?若不同取,二根同处,云何得有取、不取耶? 答︰为二释︰一云同取:通力引生,远取何失?如欲界根,有长养等,既同发识,此亦应尔。二、不同取:言定等力,据识缘境。又若异熟能发彼通,何须起彼天眼、耳根?亦同一处,业力不同,见等各别,同处别发,亦复何失? [185] 「马胜比丘」,梵文为「awvajit bhiksu」。 [186] 见《俱舍论》卷四等。 [187] 「生」,即众生。 [188] 道邑《义蕴》云︰ 但由定力令他见身,即是器摄,非变身也。若据依止,以无根故,非依止故,不可名身。若据积聚,亦可名身,以可见故。 [189] 「离」,谓远离。 [190] 如本论卷七云︰ 前五心品未转依位,粗钝劣故,必仗外质,故亦定有疏所缘缘。 [191] 《枢要》卷中云︰ 其上天眼、耳见闻下色声,不托本质,如﹝下﹞第七卷解﹝「必仗外质」﹞。第八得自相,见、相异界摄;五识得自相,应许别界收!不许别界者,云何名得自相?第七卷解,不许。今解云︰许异界无失。先解,得处自相;今解,得事自相。  智周《演秘》云︰ 如菩萨等变身为鱼、地、海、金、酪,下界有情得受否耶?若不受者,变之何益?若许用者,有情第八岂不缘彼?不缘而受,非唯识故。故知因他通力而引能变异地、身器等也。即彼扶尘,名为身也,鱼、金、酪等,非欲界故。 设若救云︰有情六识托菩萨等所变米等以为本质,变而乃用。亦如上眼缘下三灾托下第八所变为质。此亦不然,纵缘自六所变之者,第八从本言由通力,亦何伤也?与余常时境不同故。 前云上眼托下第八,由上第八不得缘下。所以然者,若上第八自变下灾,粗细既隔,于彼何用?又非定通之所引故,由斯不变。若变鱼米,而有用故,复通力引,何得相例?若粗细别,不许变者,即余六识亦应不缘!粗细隔故。 若尔,因八,缘无漏失!答︰亦无违,不亲缘故。若言亲用而方变者,第八不应变他扶尘六,亦不变菩萨鱼等,非亲用故。若许亲用,便非唯识!又论明言定通等力,界地自他而不决定,何强分别,致有多违?可谓与蛇而安足矣!  又云︰ 上来作欲界化,下见自地,理亦不然。言作欲化,似欲界故,实上地系。欲界地法,无修得化,如下当辨。  道邑《义蕴》云︰ 既相离者,第八不缘,即眼识等缘上下时,据无本质。 问︰既违下﹝卷七﹞文,理应有质,此论谁耶?答︰托他第八所变为质,如前已明。 [192] 《瑜伽》卷五十四原文: 若有威德定所行境,犹如变化,彼果、彼境及彼相应识等境色,是实物有。 [193] 「威德定」,藏文作「mthu las byuv ba ting ve 'dzin/」。 [194] 《瑜伽》卷五十四续云︰ 又定所行色,若依此系定,即由此系大种所造。又此定色,但是世间,有漏、无漏,由定而生,非出世间。由此定色,有戏论行定为因故。又非一切所有定心皆有能生此色功能,唯一类有,如能起化,谓不思惟﹝藏文作「rnam par ma brtags pa/」﹞,但由先时作意所引离诸暗昧,极善清净,明了现前﹝藏文作「mvon par brjod par snav ba/」﹞,当知是定乃能生色。若定力励﹝藏文无此四字﹞,数数思惟,假胜解力而得见﹝藏文作「snav ba/」﹞者,当知不能生起此色。又复此色,虽非出世定之所行,但由彼定增上力故,有一能现。当知此事不可思义。  《略纂》卷二十八解云︰ 法处色中如对法﹝卷一﹞五种﹝极略、极迥、受所引、遍计所引、自在所生色﹞;定自在所生,有二种色︰谓有威德定,及假相非威德定者,此中唯言威德定。即法处五色中四全、一分是假,一分是实。 何故如此者?非定实用故,如理应思。 何谓威德而言是实?如下文是无漏故,名为威德。圣者法故,名为威德。其此定色得实作事,如实作色。其非威德定色,唯令他见,非实作事,不如实作。 问曰︰无漏定色,见谛方得,此稍可得有漏之定,何故得有如是实事?圣人无漏种类故得,如下文增上力故得。又准下文无分别智增上力故,后得智起此色者,有漏定不得,此中据体实,是无漏,相似有漏,故言无漏有漏。 问︰然无漏中,三乘皆得无漏,何人得之?于大乘中,有威德定。虽有,初地、八地二处,皆有其名,依于何地?又大义曰︰此通有漏,有漏者,非实,不任受用故;若非假想观,任用者,亦是实有。 此中言彼果彼境者,大义曰︰「果」者,即由定力令本识别变现色尘者是。即入净土后得智力故,令本识别变为尘,此是定果实有也。言心之果故,是定所缘故,故此定色,望定亦是果,亦是境界,而是一物也。 问曰︰唯定一数所变之色是实物有?答︰同时心王心所所变,亦实物有。故论云:及彼定相应识等境色是实物有。释通疑难也。 [195] 道邑《义蕴》云︰ 如八地菩萨变鱼米等,无漏心引,唯是无漏。而第八不缘,仍是有漏,故不相似。 [196] 道邑《义蕴》云︰ 此一段文,元本不次。此中正以六门明第八识变通定等色,第一正解变漏无漏。何故乃明眼、耳等识?是故此文合在「天眼、耳非必有本质」等下说。何故尔耶?前解天眼、耳识有质、无质,故次明相、见同系、别系也。 言「由此三识所知必同初禅系」者,所知即相分也。意说以初禅三识缘二禅等色,相分随见亦初禅系。今言三识,即眼、耳、身识。《疏》中二解,后解为正。有漏五识,必须仗质﹝卷七云「必仗外质」﹞。既是性境,不可随心。前解且据非必有质,故不正也。 问︰眼、耳得离境可能缘依上色;身识合中取,如何上缘?答︰下缘身识不取离,借识依上根,何妨依彼境? 问︰三识缘上境,托谁为质? 有云︰托自第八所变为质,以同界故。粗细相似得相依持者,此未必然。上下地殊,粗细既别,何必依持?又准正义,唯言自他第八识变,不言自界。故第四禅第八所变各异,理不应言托自第八,托他可尔。 [197] 《瑜伽》卷三十七说能化神境智通云︰ 复能化作相似境界﹝不只「能化作与根相似根所依处」﹞︰谓饮食等、末尼、真珠、琉璃宝等所有色、香、味、触所摄外资生具,若彼相似,若异于彼,随其所欲一切能化。 [198] 谓净土中有林声说法等事。 [199] 《瑜伽》卷五十三云︰ 当知此中就业增上所生诸色,说无色界无有诸色,非就胜定自在色说。何以故?由彼胜定于一切色,皆得自在。诸定加行,令现前故,当知此色名极细微定所生色。 [200] 「波罗蜜多声闻」,即广慧声闻。 [201] 道邑《义蕴》云︰ 以无加行心因能起,故彼香味生因缺也。 问︰何故彼无加行因?答︰一、由无鼻、舌二识,二、无香味种子,三、由无能造四大;故无加行之心,由此,定果无香味也。 [202] 《法华经》卷六〈法师功德品〉原作: 光音遍净天,乃至于有顶。 [203] 道邑《义蕴》云︰ 此有胜力,不同凡等,故皆能变色、无色界香及味也。 问︰俱是广慧声闻,何故无色界者不能变香味耶?答︰无色界中,定慧不均,故彼劣也。 [204] 即本论《述记》卷五中及《大乘义林章》卷十五〈胜定果色章〉  同。 [205] 如《大乘法苑义林章》卷五〈胜定果色章〉三门解「自在所生造  色」中: 三、大种所造者,五十四说胜定果色「若依此系定,即由此系大种所造」。又说此色胜定力故,先起大种,然后造色变异而生﹝引意,文如上引﹞。又说此色不依大种,然从缘彼种类影像三摩地发故,亦说彼大种所造。非依彼生,故名为造﹝意引,原文如上引﹞。 ﹝《瑜伽》﹞六十六言︰问︰世尊说有无见对色,当言何等大种所造?答︰若彼定心思惟欲界有色诸法,影像生起,当言欲界大种所造。﹝若彼定心﹞思惟色界有色诸法影像生起,当言色界大﹝种所﹞造亦尔﹝原无「亦尔」二字﹞。 《显扬论》十八说法处色有十二相中第五「非实﹝大种所﹞生相」故。 虽此五文作诸异说,今详造义,莫过二种,由彼所缘亲疏大种唯二类故。一者、触处:业等所生本四大种,此通身根、身识、俱意、第八识境。二者、法处定果大种:此唯定意,第八识境,或五识境前通异熟、长养、等流,后非异熟。前唯欲、色二界所系,或通不系;后通色界、无色界系及与不系。五中初文依后大造,随能缘定,处所系故。 此言「系」者,是摄属义,非系缚义。不尔,无漏应非大造。随所摄属何﹝〈章〉作「何」,《杂集疏》作「八」﹞等至中大种造故。前第二文,义亦同此。谓由胜定先变大种,后造色生,即随能缘定地大造,随定前因及义,说彼大种先起,实俱时故。此大通是三﹝〈章〉作「三」,《疏》作「二」﹞识之境。亦许定力先起定果本识等境,大后造生故。或此文说依初大造,定先击起触处大种,后造生故。前第三文,依初大造。虽定亦变大种亲生,初变境心要托触处、法处方起,故说本质大种所造。定大种劣,不说依起;然非本大亲实能生,亲能生者定大种故。前第四文,义亦同此,随所思惟本大造故。 《显扬》意说,非实触处大种亲生,说非大造,非定中无。若初大种,通三识境,大种皆能造后定果色,相依而有,成造义故。是疏远造,非亲近造故﹝《疏》无﹞。若复﹝《疏》作「后」﹞大造通三识境,俱能为依起造色故,是亲近造,非疏远造。若依初造,或以下大能造上色,或以有漏能造无漏,或以自处能造他处;若依后造,唯自地造,非他地造,唯以有漏能造有漏,唯以无漏能造无漏,唯以自处还造自处,皆唯自类,一切非他故。设有诸处,彰造不同,据理寻文,未逾此二。 有义:此造应总立三。亦有不依本质,定果得成造故。前初文说随所系定大种造者,此依依处大种所造。如依此处入彼定时,不仗本质,先定期心不变大种,彼所造色岂无大种?即随所依床座等物,或所依身大种所造,故应别立第三依处。虽无加行,然以理摄,即触处大。二大种中,初大种摄。 [206] 上已具引。 [207] 智周《演秘》云︰ 通依定生,故通名果。 [208] 《瑜伽》卷九十八原作「业及业果」。 [209] 如本论卷十云︰ 虽说变化无根、心等,而依余说,不依如来。又化色根、心、心所法,无根等用,故不说有。 [210] 道邑《义蕴》云︰ 此释先立之所以。由离我执,心无高下,故千万亿共立毛端或「平等心」者,既定心故。由定果变身共立。  《瑜伽》卷五十四原文为: 「心自在转微细性」者,谓色、无色二界诸色。如经说︰有等心﹝藏文德格误作「无等心」﹞诸天曾于人中﹝藏文无「曾于人中」四字﹞如是如是资熏磨莹其心,随此修力住一毛端空量地处,展转更互不相妨碍。 [211] 「有」,谓有通力。 [212] 道邑《义蕴》云︰ 色界兼有通,亦令二界天毛端互相见。 [213] 见《华严经入法界品》。 [214] 「舍利弗」,梵文为「wariputra」。 [215] 如《瑜伽》卷五十四云︰ 又定所行色,若依此系定,即由此系大种所造。 [216] 「力」字,金陵本作「也」。 [217] 如《佛地经论》卷一云︰ 若尔,菩萨五识不缘受用土耶?虽依彼力,自识变异,然相粗、妙,不相似故,非五境摄。 如来五识可不缘耶?佛缘识心,作用相似,假名五识,实非五识。恒在定故,余处宣说五识体是自性散乱,无有定故。 若尔,不从五根生耶?如来五根及色、声等,相同根境,假名五根及色等境。定心变故,实是法界自在生色。 若尔,四知﹝疑为「智」﹞应不同时!无有一时、一类,多识一身起故。 许亦何失?如实义者,如来身土甚深微妙,非有、非无,非是有漏、亦非无漏,非善、非恶、非无记,非蕴、处、界等法门所摄;但随所宜,种种异说。余处﹝《对法》﹞说言十八界中,十五有漏、八无记等,但就二乘异生等境粗相分别,不就诸佛诸大菩萨甚深境界。故余处说如来非实蕴、界、处摄。所有善等皆是示现,乃至广说。   《枢要》卷中以七门分别胜定果色。  其第一门云︰ 一、凡圣起:如《对法抄》﹝《杂集论述记》卷五「三门分别」中,第一凡圣起门﹞色界通果,可通凡圣﹝如《瑜伽》卷五十四云「又此定色但是世间,有漏、无漏,由定而生,非出世间。由此定色有戏论行定为因故」。又云「『心自在转微细性』者,谓色、无色二界诸色。如经说有等心(藏文德格版误作「无等心」)诸天曾于人中如是如是资熏磨莹其心,随此修力住一毛端空量地处,展转更互不相妨碍」﹞。如三十三文﹝如云「又圣非圣二神境通有差别者,谓圣神通随所变事,随所化事,随所胜解,一切皆能如实成办,无有改异,堪任有用。非圣神通,不能如是,犹如幻化,唯可观见,不堪受用」﹞,若无色界毗钵舍那菩萨﹝藏文作「byav chub sems dpa' lhag mthov gis spyod pa/」﹞能缘三界及无漏。亦有定果色,泪下如雨,及宫殿香等故,未必要是声闻能变,非是地前故。皆通凡圣,皆能起之,有用、无用,故成差别,如三十三说。  其第二门云︰ 第二依地者,此有二门︰一、能变依,二、所变依。能变之中通力,唯四定。如《唯识疏》﹝卷十六云「此在色界,亦通无色」﹞定力通无色。色界六地、无色四地,可然。余七方便,作用狭劣,欣厌上下,无胜力能,故不能变。或除方便初未至,亦无能故。 有义:非想行相微细暗昧,初近分地亦无广通,故亦不能。此上随所依,通有漏、无漏﹝以上为能变依﹞。所变依者,变色无色界,及与无漏,决定皆得,随能变故。于欲色界中,如身在下界,意引定果色,与上界色类相似及无漏者,欲界五识未必能观,名无见无对。下界第八所缘可尔,如天眼耳通扶根尘等,此类甚多。若有四禅少作欲界化,能引粗色似欲界者,为令欲界众生受用,即令五识第八所得皆欲界系。随意乐力起色界故,亦复无遮。三十三文云:圣神通变能令受用,成办所作故。  其第三门云︰ 三、有漏无漏:凡夫所变,唯有漏,不能令用,唯令他见,如三十三说。圣者所变,通有漏、无漏。因五、第八见,皆唯有漏,相势同故,唯无记性。在果﹝位﹞,唯无漏善,自、他俱然。第六意变,自他俱通有漏无漏,通善无记,利、戏别故。然无色界及中间禅,唯是善性,无通果,唯定境,无记定不能变故。四静虑果,即通无记。此在七地以前二乘、异生,非八地等。  其第四门云︰ 四、具境多少,不变根等:如《对法抄》﹝《杂集论述记》卷五「三门分别」中,第二境多少门﹞等。﹝《大乘义林章》卷十五〈胜定果色章〉第二十全同《对法抄》。如云「二、境多少者,五十三说胜定果色『于一切色皆得自在』。又《显扬论》第四卷初胜处(一、内有色想,外诸色观少若好,若恶,若劣,若胜,于彼诸色胜知、胜见,得如是想,名初胜处)云『若胜』,『若劣』者,谓净不净色、声、香、味、触之所摄色。由如是等诸诚证,故知此色若假、若实,有漏、无漏,皆具五识。九十八说变化不能为四事︰谓业果、心、心所,及根。故余一切,皆能变化。五十四说『胜定果色』、『当知唯有显色等相』、『于彼香等生因缺故及无用』者,此言意显︰异生定前加行因劣,故不能变起香、味等色;设复变之,无彼实用;非诸圣者。又有漏定势力微劣,唯能变起色、声、触三。香、味,无前加行因故,不能变起;设变无用,非无漏心。又二乘者不能变起香、味二种,非诸菩萨。又以欲界为本质者,具有五境。以上界色为本质者,无香、味二,上界地无种子所托二种因故。又变欲界,具有五种;变色界境,但唯有三。随有无故,设托变彼,亦无实用,本质无故。若定果色,不变香、味。《华严经》(〈入法界品〉)说菩萨鼻根闻无色界宫殿之香。《法华经》(〈法师功德品〉)云:持此经故,光音、遍净,乃至有顶初生退没,闻香悉(〈章〉有「能」字)知。彼界异熟,性(〈章〉作「先」)无香、味,若非定果,此是何香?非独变香,而不变味。故知定果通香、味等。《法华论》(末)云『(闻香知者,)此是知境,(以)鼻根知故』。诸根互用,不可说言。六十五(中)说威德定色『虽不与彼十有色处自相相应,然得似彼自性显现』。眼等五根既无根用,香、味二法,其用亦无。色、声、触三,有实用故。根为识依,所变之根识不依止,可无实用。香等不尔,其用宁无?香、味、色、触,其类同故。似根但是色等五摄。如前道理,已(〈章〉作「既」)广成立。故定果色,定具五境,香积佛饭,具五境故」﹞。 五、大种造性:如《对法抄》﹝卷五,已如上引﹞。 六、定通别:如《唯识疏》﹝卷十六,如上可知﹞。 七、界处所摄者,因中意识,第八所变之色,五识不得,定属法处。以境对根,及果对因,皆定尔故。能缘之根俱是意处、意界、意识界故。以果属因,定法界所摄故。不以影从质,五尘等摄。五不见故,亦得从质为名,名色、声、香、味、触等故。然有不依质而变,故不以影从质摄。若令五识得受用者,即通五外处,及法处摄,法处摄如前说。五境摄者,以境对根,离因说果故。若五识外境,以果从因,名胜定果色,亦法处摄。意俱八﹝〈章〉作「八俱」﹞境,相从亦尔。在佛果上五识、意识、第七、八所变实色者,从五识故,皆名五尘。不尔,佛果十八界,云何名无漏?《佛地》﹝卷一﹞、《唯识》﹝卷十﹞,广成立故;如散心五、八、意所变五尘,皆五尘故;佛果意识中,第七、八所变假色,如八胜处等,可唯法处。若五识等,亦五外境收。今唯于法处说胜定果色者,由在因中根本色故,多五不缘,自体微细,名无见无对。若神通等所变,许五见者,《显扬》第一胜定果色「所作成就」者﹝如云「三摩地所行境色云何?谓由下中上三摩地俱转相应心、心(所)法故,起彼所缘影像色性,及彼所作成就色性,是名法处所摄色」﹞,亦令他见,即非无见无对。非如散色,名无见无对,从本为名,非实无也。三十三云:凡夫神通定,犹令他见故,即依此义。 有说︰佛果无十五界。若不尔者,胜定果色应不法处!护法等解,约因位中,安慧许佛但说有处界,故唯法处说胜定果。不尔,如何《﹝集﹞论》言十八界种通有无漏,获常色故?前解为善。 [218] 「二」字,原作「三」。 [219] 《瑜伽》卷二原文: 又感成器世间业,此业决定能引劫住,不增不减。 [220] 《瑜伽》卷二︰ 若有情数,时无决定。所以者何?由彼造作种种业故,或过一劫,或复减少,乃至一﹝藏文作「十」﹞岁。 [221] 「缘」,谓所缘。 [222] 堕法处色及定所行色。 [223] 智周《演秘》云︰ 难云︰以因从于果,随现法界收,以境对于心,从识法界摄!答︰因缘亲办体,种随于现收。为境引他疏,故非法处摄。  道邑《义蕴》云︰ 难云︰种与现行非定异,种随现法收。现与种子非定殊,现应随种法处摄。 答︰有云︰种子因果俱是现,可随现法收。 若尔,现行因果俱是种,应当随种摄;若云亦有现行不能熏故,不可随种摄者,即彼伏种子不生于现,如何随现?又以因果俱现,故种随现;自类之种,因果俱种,复云何通?故知不可以因果俱现答也。应正解云︰现行易了别,种子随于现;种子相沉隐,不可现随种。 [224] 即极略、极迥、受所引、遍计所起四色。 [225] 如《瑜伽》卷五十四云︰ 微细性略有三种︰一、损减微细性,二、种类微细性﹝藏文作「rav bźin cha phra ba bid」﹞,三、心自在转微细性。 [226] 道邑《义蕴》云︰ 此第六不与五俱,强分别生,所缘根等,亦遍计摄。若定心等,虽亦犹缘根尘,此非遍计色摄。 [227] 智周《演秘》云︰ 幽隐、显敞,名为暗、明。十处、法处,名为明暗者,义可断矣。 [228] 「十一切处观」,道邑《义蕴》云︰ 即十遍处观也。谓观青、黄、赤、白、地、水、火、风,并空、识二也。 [229] 即是无法。 [230] 「假无为」,如虚空、择灭、非择灭。 [231] 智周《演秘》云︰ 意说第六与五同缘。虽名分别,缘境有用。 [232] 此第一解。 [233] 第二解。 [234] 道邑《义蕴》云︰ 第二解中,前之七识俱无实用,故难五识所变色等,应无碍用。 [235] 《成业论》中云︰ 如何一一心、心所法从二种子相续而生?不见芽等从种生法有如是事,可藉多缘生于一果,无从二种有一果生。  道邑《义蕴》云︰ 《瑜伽》释家既许触等与本识同,即不违前无质碍难。 问︰彼《﹝瑜伽﹞论》既说同识变,所变根种不能发识、生现行等,如何名变?答︰彼论且约依他相分从实种﹝生﹞,故说为实,不言所变亦能发也。 [236] 本论卷三云︰ 触等依识,不自在故。如贪、信等,不能受熏,如何有同识能持种子?又若触等亦能受熏,应一有情有六种体!若尔,果起,从何种生?理不应言从六种起,未见多种生一芽故。……  此为第三解。 [237] 此第四解。 [238] 《瑜伽》卷七十八末同。 [239] 《佛地经论》卷六云: 化身亦名有心,亦名无心。有依他心、无自依心故。 [240] 本论卷十云︰ 然变化身及他受用,虽无真实心及心所,而有化现心、心所法。无上觉者,神力难思,故能化现无形质法。若不尔者,云何如来现贪瞋等?久已断故;云何声闻及傍生等,知如来心?如来实心,等觉菩萨尚不知故;由此,经说化无量类皆令有心;又说如来成所作智化作三业;又说变化有依他心,依他实心相分现故。虽说变化无根、心等,而依余说,不依如来。又化色根,及心、心所法,无根等用,故不说有。 [241] 即真如。 [242] 《枢要》卷中云︰ 「变无为等便无实用」等者,等取不相应法。无为「无实」,所等不相应「无用」,合而为文,非无为无用也。 有解︰真如未证「实」,假无为「无用」。二俱不缘,合而为文,故言「无实用」。 又解︰真如虽无实作用,今言「用」者,力用,即是真如离系之力。今言本识变为真如,不如本体,无实离系之力,名无实用,非无作用名无用也。此解为正。又设变影,心中亦无实用,所以不变。 [243] 即本卷。 [244] 本卷初云: 现在彼聚心、心所法,非此聚识亲所缘缘,如非所缘,他聚摄故。同聚心所,亦非亲所缘,自体异故,如余非所取。 [245] 「他」,谓心所。 [246] 「此结前解」。 [247] 「结第二解」。 [248] 会后解中违。 [249] 道邑《义蕴》云︰ 有漏位中,第七无用;六亦通用、无用。第六之中,比量无用;现可通有用、无用。现量之中五俱者,一向有用。定心通用、无用──缘色等有用,缘根、心等无用。报心通用、无用,理准可知。  智周《演秘》云︰ 如第六意缘曾实境,熏成实种,后生实现。此虽比量分别变收,容有实用。第六现量,与五同缘,亦有实用。若定心缘十八界者,用通假实,如前应知。 [250] 或作月藏。 [251] 《瑜伽》卷五十三云: 当知此中就业增上所生诸色,说无色界无有诸色,非就胜定自在色说。何以故?由彼胜定于一切色皆得自在,诸定加行令现前故,当知此色名极微细定所生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