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itle: 因明推理和辩经的规则 description: "林崇安(内观杂志, 第45期,2006年10月)" --- 林崇安(内观杂志, 第45期,2006年10月) 一、因明论式与三段论法的比对和辩经问答  因明论式在辩经的应用中,会出现二种基本的格式。第一种相当于西方形式逻辑中的定言三段论法,第二种相当于形式逻辑中的假言三段论法。因明论式与逻辑虽不等同,但用来比对说明,则甚为方便。 (一)第一种格式的定言因明论式  今举一因明论式的例子来说明:  「声音,应是无常,因为是所作性故。」 此论式可以分解为三段论法的三个命题:   大前提:凡所作性都是无常。   小前提:声音是所作性。   结论:声音是无常。 此中共有三词:声音是「小词」,所作性是「中词」,无常是「大词」。因明术语: 前陈=有法=小词。 后陈=所立法=大词。 因=中词。 宗=结论=小词+大词。 所以,一个完整的因明论式的结构是「宗,因」或: 「小词+大词,中词故。」 ◎辩经问答的规定 辩经过程中,攻方就是问方,守方就是答方。 ○当攻方提出「宗」来问时,守方只允许回答下列二者之一: (1)「同意」:守方认为宗是正确。 (2)「为什么」:守方认为宗不正确,或要攻方进一步提出理由。 ○当攻方提出由宗与因所构成的完整论式时,守方先检验小前提,而后检验大前提,并只允许回答下列三者之一: (1)「因不成」:守方认为小前提不正确,或要攻方进一步提出理由。 (2)「不遍」:守方认为大前提不正确,或要攻方进一步提出理由。 (3)「同意」:守方认为该论式无误。 (4)小前提和大前提都不正确时,守方只限回答「因不成」;守方若回答「不遍」,则表示小前提正确,大前提不正确。 (5)有时,守方回答「不遍」,攻方可要求守方「请举例外」。而后攻方以此「例外」作为前陈,继续立出论式质询。 (二)第二种格式的假言因明论式  例如,为了成立大前提,要立出理由,此时就会出现假言论式,举例说明如下:  「凡所作性都是无常」,因为「所作性是无常的同义字」故。 这一论式,可分解为两个命题与一个结论:  大命题:若「所作性是无常的同义字」,则「凡所作性都是无常」。  小命题:所作性是无常的同义字。  结 论:凡所作性都是无常。 此处的大命题是逻辑上的假言命题:若P,则Q。 此处的小命题P是一衍生出的新命题。 命题P要正确,结论Q才能正确。 ◎辩经问答的规定 守方此时同样有三种回答: (1)若认为小命题有误就回答「因不成」,或要攻方进一步提出理由。 (2)若认为大命题有误就回答「不遍」,或要攻方进一步提出理由。 (3)若认为大小命题与结论都无误就回答「同意」。 (4)小命提和大命提都不正确时,规定守方只回答「因不成」。守方若回答「不遍」,则表示守方认为小命提正确,大命提不正确。 ○小结:整个辩经的过程,攻方只是一直提出定言或假言的因明论式,守方则始终只是回答「为什么」「因不成」「不遍」「同意」四者之一。依据辩经的性质,可以分成证明题和测验题二类型。证明题的类型,守方不断以「为什么」「因不成」「不遍」来质疑,攻方不断提出理由来证明。测验题的类型,攻方不断提出论式,守方则不断找出错处。 ◎评分的标准 守方的回答如果前后相违,则守方失分;如果没有前后相违,则得分。 二、因明辩经的公设 (一)小前提的成立与公设 自身为一的公设:任何一法都是自身与自身为一。 (A:任何一法=任何一存在的东西。A与A为一:A对A为同一) (二)大前提的成立与公设 (1)A与B范围相等: 定义的公设:名标A与其定义B之间,必凡A是B;凡B是A。  同义词的公设:A是B的同义词,则凡A是B;凡B是A。   「A」、「与A为一」、「非非A」和「整体C中的部分A」等是同义词。 (2)部分A(子集合)与整体B(母集合):  部分的公设:A是B的部分,则凡A是B。  若B分成A1和A2,则A1和A2是B的部分。 若B的元素中,bi在A的范围内,bo在A的范围外,此时有:  例外的公设:若bo是B而不是A,则凡B不都是A。 (3)A与B是部分重叠(部分交集),则凡B不都是A,凡A不都是B。  若B的元素中,bi在A的范围内,bo在A的范围外,此时有:  例外的公设:若bo是B而不是A,则凡B不都是A。   注:提出例外来破全称命题,是一种证伪法、否证法,所以例外  的公设也可以称做否证的公设。 (4)A与B是相违,互不遍(全无交集):  相违的公设:A与B相违,则凡A都不是B;凡B都不是A。 (5)若B与A是果与因的缘生相属,则有果必有因:  缘生相属的公设:B是A的果,则若有B则有A。 (三)圣言量的公设 (1)佛法的印度经论、自宗祖师之言为「圣言量」或「权证量」,这些都是基本公设。 对于这些「圣言量」或「权证量」,守方一般只答:「同意」或「不遍」,而不答「因不成」 (2)一般的百科全书、辞典、教科书中,没有争议的知识都是属于公设,例如万有引力定律、人种的类别等。 攻方引用没有争议的知识作「权证量」时,守方一般只答:「同意」或「不遍」,而不答「因不成」。但若引用有异议的知识作「权证量」时,则守方可以答:「因不成」 (3)若双方对「权证量」有异议而无共识时,其中攻方就可顺着守方的主张采用「破式」来质问守方。 (4)辩论的命题要讲求共识下的明确,例如,「白马是白色」,要补清楚成「白马的颜色是白色」或「白马是白色的马」。「火是四划」,要补清楚成「火的笔划是四划」,这些都是一般共识下所用,并不是吹毛求疵,而是使之明确,免除无意义的诡辩。 三、立式和破式的运用 【立式方式一】单称命题(宗或小前提类型) 〔基本格式〕 攻方:A,应是B吗? 守方:同意。 攻方:A,应不是B,因为是C故。(立式) *〔例〕 攻方:声音,应是常吗? 守方:同意。(确认守方主张。接着攻方提出反面来问) 攻方:声音,应不是常,因为是所作性故。(对攻方为立式) 【立式方式二】全称命题(大前提类型) 〔基本格式〕 攻方:凡是B,应遍是B1吗? 守方:同意。 攻方:凡是B,应不遍是B1,因为B3是B而不是B1故。 **〔例〕 攻方:凡是人,都是男人吗? 守方:同意。(确认守方主张。接着攻方提出例外来成立不周遍) 攻方:凡是人,不都是男人,因为伍则天是人而不是男人故。(立式) 注:提出例外来破全称命题,是一种证伪法、否证法。 【破式方式一】单称命题(宗或小前提类型) 〔基本格式〕 攻方:A,应是B吗? 守方:同意。 攻方:A,应是C,因为是B故。因已许!(破式) *〔例〕 攻方:声音,应是常吗? 守方:同意。(确认守方主张。接着攻方提出破式来问) 攻方:声音,应是非所作性,因为是常故。因已许!(破式) 【破式方式二】全称命题(大前提类型) 〔基本格式〕 攻方:凡是B,应遍是B1吗? 守方:同意。 攻方:B2,应是B1,因为是B故。周遍已许!(破式) **〔例〕 攻方:凡是人,都是男人吗? 守方:同意。(确认守方主张。接着攻方提出例外来破之) 攻方:伍则天,应是男人,因为是人故。周遍已许!(破式) 注:提出例外来破全称命题,是一种证伪法、否证法。 四、步步推导 不管立式或破式,就像数学的推导一样,要求细腻,不要跳过任一步骤,除非刚刚已经导过,才可省略。所有因明论式最后都会推到公设,以下举例说明之。 ○若守方主张「声音不是无常」。 攻方:声音,应不是无常吗? 守方:同意。 攻方:声音,应不是色蕴,因为不是无常故。因已许!(破式) 守方:不遍。 攻方:〔凡不是无常,都不是色蕴〕应有遍,因为色蕴是无常的部分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色蕴,应是无常的部分,因为《佛法总纲》说:「无常分色蕴、知觉和不相应行」故。(权证量的公设)※1 守方:同意。 攻方:〔凡不是无常,都不是色蕴〕应有遍,因为色蕴是无常的部分故。因已许! 守方:不遍。 攻方:应有遍,因为依据部分的公设故。※2 守方:同意。 攻方:凡不是无常,都不是色蕴吗? 守方:同意。 攻方:声音,应不是色蕴,因为不是无常故。因已许!周遍已许!(破式) 守方:同意。 接着,攻方立出立式: 攻方:声音,应是无常,因为是色蕴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声音,应是色蕴,因为是外色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声音,应是外色,因为是声处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声音,应是声处,因为是与声音为一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声音,应是与声音为一,因为依据自身为一的公设故。※3 守方:同意。 (总计同意) 攻方:声音,应是声处吗? 守方:同意。 攻方:声音,应是外色吗? 守方:同意。 攻方:声音,应是色蕴吗? 守方:同意。 攻方:声音,应是无常吗? 守方:同意。 攻方:声音,应是无常,因为是色蕴故。因已许! 守方:不遍。 攻方:〔凡是色蕴,都是无常〕,应有遍,因为色蕴是无常的部分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色蕴,应是无常的部分,因为《佛法总纲》说:「无常分色蕴、知觉和不相应行」故。(权证量的公设)※4 守方:同意。 攻方:〔凡是色蕴,都是无常〕,应有遍,因为色蕴是无常的部分故。因已许! 守方:不遍。 攻方:应有遍,因为依据部分的公设故。※5 守方:同意。 攻方:凡是色蕴,都是无常吗? 守方:同意。 攻方:声音,应是无常,因为是色蕴故。因已许!周遍已许! 守方:同意。 攻方:完结! 由此例子可以看出,破式和立式最后都将推导到公设,此处有: ※1和※4是权证量的公设。 ※2和※5是部分的公设。 ※3是自身为一的公设。 五、小结 因明辩经的破式和立式最后都将推导到公设,可以促使双方一方面要懂得推理,一方面要熟记经论这些权证量,所以是迅速累积智能资粮的一个好方法。 愿 善 妙 增 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