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itle: 體罰學生宜用委托 description: "一九九一年九月十一日,中國時報第三版,刊登一則前所未有的新聞-老師體罰學生,被判處拘役緩刑兩年:" --- 一九九一年九月十一日,中國時報第三版,刊登一則前所未有的新聞-老師體罰學生,被判處拘役緩刑兩年: 高雄縣岡山鎮前鋒國小,陳中仁老師及龔雪香老師,在校園內擔任導護及訓育工作。五月三十日早上,一名魏姓女學生,違反校規,態度惡劣,不服訓導,反罵三字經,並用豆漿潑灑老師;陳、龔兩位老師,見此情狀,動手打了魏姓女生,致腿部瘀紫。不料,魏父因此一怒,告進法庭,經法官判決,衡量情狀,判處被告各拘役三十日,並諭知易科罰金,為警惕兩名老師,並宣告緩刑兩年。 這項新聞發布後,社會大眾,議論紛紛,教育界、司法界及學生家長,各持立場及見解,莫衷一是,無有定論。 報上且刊載各界所發表之意見,大部分校長及老師認為:老師管教學生,乃是希望糾正學生,將事件鬧進法庭,嚴重打擊師長尊嚴,似有不妥。「此事的發生,對老師的權威性已被打垮了,今後又如何去教導學生?」(文山國小校長邢兆昌)「目前一般家庭的父母,對子女管教不當,總以打罵方式處理,造成學生被打皮了,在校違規,屢勸不聽,使老師要以打罵方式管教,才能奏效,否則校園秩序就蕩然無存。」(曹公國小校長蔡振賢) 許多家長,亦表示想法,例如:「老師管教學生,是天經地義的事,但不能動輒就對學生施暴。」(鳳山市學生家長李麗珠)「學生不聽話被體罰,並不是件稀奇的事,但是打得身上青紫成傷,則令為人父母者感到憂心。」(前鋒國小家長盧正龍)。 而法律的觀點,認為打人成傷,就是違法,因此法官判決,並無錯誤。「就法的立場講,傷害是講究結果的,成傷則罪刑成立,反之則不成立,以此事件而言,學子身有傷痕,自然應科以刑罰。」(律師沈榮生) 各方看法,不盡相同。無庸置疑者,此事件對中國五千年來,師道至尊之師生倫理觀念,損壞至巨。使從事教育工作者,深感痛心。 筆者了解以上事實,認為家長送子女入校,當然希望校方加以教育,盼其日後成材。因此並非所有家長均反對體罰,若其子女頑劣不堪,主動要求老師嚴格管束者亦有之。為免類似事件重演,影響師道,教育難為,我們認為,知子女者莫若父母,政府立法時,盼能考量及此。若有家長在監護范圍以內,認為其子女頑劣,不堪受教,需適當體罰,才能矯正者,不妨寫委托書,由老師酌情處理,但以不成傷害為原則。如此一來,老師處罰學生有所依據,方不致造成憾事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