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itle: 佛教叢林觀 第一章 叢林清規 第四節 叢林制度 九、肅眾 description: "即對僧眾違犯清規的處分。古規,清眾中生事違規者由維那檢舉,抽下掛搭衣物,擯令出院,以安清眾。或有所犯,即以拄杖杖之,集眾燒衣缽道具,遣逐從偏門出,以示恥辱(見《景德傳燈錄》卷六末附《禪門規式》)。後世遵此,對于三業不善不可共住的禪僧也以香板" ---   九、肅眾   即對僧眾違犯清規的處分。古規,清眾中生事違規者由維那檢舉,抽下掛搭衣物,擯令出院,以安清眾。或有所犯,即以拄杖杖之,集眾燒衣缽道具,遣逐從偏門出,以示恥辱(見《景德傳燈錄》卷六末附《禪門規式》)。後世遵此,對于三業不善不可共住的禪僧也以香板相責,並遷單擯出。在《清規》中還明定肅眾辦法,除刑名重罪例屬官廳處置外,若僧中自相干犯,都以清規律之,隨事懲戒,重則集眾捶擯,輕則罰錢、罰香、罰油,而榜示之。又擯出犯規者,還要將擯條實貼山門,鳴大鼓三通,以杖攻出(見《清規證義記》卷五)。《敕修百丈清規》也載有:有或假號竊邢混于清眾,別致喧撓之事,即當維那撿舉,抽下本位掛搭,擯令出院,貴安清眾也;或彼有所犯,即以拄杖杖之,集眾燒衣缽道具,遣逐偏門而出者,示恥辱也。   肅眾一般是對違犯清規戒律比較嚴重的出家人的處罰,對違犯輕微的人,多以罰錢、罰油等視之。當代寺院已廢止了體罰的做法。犯了輕戒,可采取不同的仟悔法;犯了重戒,可逐出本寺院或開除僧籍;若干犯國法,則由國家司法部門處理。   在佛門中,執行肅眾的懲罰有四種利益:   (一) 不污清眾,生恭敬故。   (二) 不毀僧形,循佛制故。   (三) 不擾公門,省獄訟故。   (四)不洩于外,護宗綱故。   「肅眾四益」為百丈創規,折衷佛律「五篇七聚」,《百丈清規》中云:「弘范三界,梵檀擯治,自恣舉過,以肅其眾。國朝累聖,戒飭僧徒,嚴遵佛制,除刑名重罪,例屬有司外,若僧人自相干犯,當以清規律之:(一)若斗諍犯分;(二)若污行縱逸;(三)若侵漁常住;(四)若私竊錢物,宜從家訓,毋揚外丑。何以故?蓋悉稱釋氏,準俗同親,恪守祖規,隨事懲戒,重則集眾棰擯,輕則罰錢罰香罰油,而榜示之,如關系錢物則責狀追賠,惟平惟允使自悔艾。」   《古規繩頌》云:「盜財並斗諍,酒色污僧倫,速遣離清眾,容留即敗群。」   又云:「犯重焚衣缽,應當集眾人,山藤聊示恥,驅擯出偏門。」大惠禪師住育王時,榜示堂司:「僧爭無明決非好僧,有理無理並皆出院,或議有理而亦擯。   何以故?蓋僧當忍辱,若執有理而爭者,即是無明故,同擯之,息諍于未萌也。」   肅眾是保持僧團純潔,僧眾安和的一種重要懲罰措施。從古至今,雖然肅眾的名稱不同,方法各異,但這種警醒大眾的方法一直流傳了下來,並將繼續發揮著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