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itle: 第四章 唯識宗的「宗經」、「宗論」及其主要內容 第三節 《瑜伽師地論》 description: "無論在印度瑜伽行派那里,還是在中土法相唯識宗那里,《瑜伽師地論》都是最重要的立宗寶典。此部論典,部頭巨大,義理複雜,熟讀不易,因而在唐代唯識宗諸師中,仔細研習者不多,從影響上不及《成唯識論》,窺基及其後繼者也更重視《成唯識論》。然而,近代以" --- 第三節 《瑜伽師地論》 無論在印度瑜伽行派那里,還是在中土法相唯識宗那里,《瑜伽師地論》都是最重要的立宗寶典。此部論典,部頭巨大,義理複雜,熟讀不易,因而在唐代唯識宗諸師中,仔細研習者不多,從影響上不及《成唯識論》,窺基及其後繼者也更重視《成唯識論》。然而,近代以來復興法相唯識學的學者們最重視的卻是此論典。本節先敘述分析《瑜伽師地論》翻譯、注疏情況,再依照論本身的順序敘述分析其內容,最後則從唯識教義體系的角度對此論的思想貢獻作些概括性分析。 一、《瑜伽師地論》的翻譯及中土注疏 根據《大慈恩寺三藏法師傳》卷一所說:玄奘「法師既遍謁眾師,備其說,詳考其理,各擅宗涂,驗之聖典,亦隱顯有異,莫知適從,乃誓游西方,以問所惑,並取《十七地論》以釋眾疑,即今《瑜伽師地論》也。」而《大唐故三藏法師行狀》又說:玄奘「請戒賢法講《瑜伽論》,同聽者數千人,如是聽《瑜伽》三遍」。由這些記載可見,玄奘西行的目的之一是求取此論原本,他在天竺跟隨戒賢學習過三遍。 關于玄奘翻譯此論的年月,《慈恩傳》記載:貞觀二十年(646年)「春正月甲子,又譯《大乘阿毗達磨雜集論》二月訖。又譯《瑜伽師地論》。」《開元錄》卷八記載:「貞觀二十年五月十五日,于弘福寺譯經院譯,至二十二年五月十五日畢。沙門靈會明濬等筆授」。但是《瑜伽師地論》卷一後序卻說:「至二十一年五月十五日,肇譯《瑜伽師地論》。論梵本四萬頌,頌三十二言。凡有五分,宗明十七地義。三藏法師玄奘敬執梵文,譯為唐語……至二十二年五月十五日絕筆,總為一百卷。」《瑜伽論記》也記載:「奉詔于弘福寺,以貞觀二十一年五月十五日肇譯此論,至二十二年五月十五日絕筆解坐。」《瑜伽論略纂》云:「自正法東漸,年載極遙,雖聞十七地論之名,不知十七地者何也。《地持》但是菩薩一地。《決定藏論》是決擇分初。自余漢土皆未之有。大師以貞觀二十二年,于北闕弘法院方始翻之。」 上述文獻中關于《瑜伽師地論》百卷翻譯完成的年月的記載一致,但開始年代有二說。如果將貞觀二十年(646)和二十一年,玄奘進行的翻譯工作排列起來即可知,貞觀二十年閏三月二十九日完成《大乘阿毗達磨雜集論》十六卷後,如不算入《瑜伽師地論》的翻譯,則當年的翻譯工作有空檔。而貞觀二十一年(647)三月一日開始翻譯《攝大乘論釋》十卷,此至二十三年六月十七日才完成。而二十一年五月十八日至七月十三日,翻譯完成《解深密經》五卷。從時間檔期來看,二十年五月十五日開始似乎很合理些。此外,此論達百卷,而二十一年五月至二十二年五月只有十二個月,時間也許不夠長。綜上考慮,以貞觀二十年五月十五日開始翻譯最為可能。 其次,關于《瑜伽論》百卷譯場參譯僧的分配,依《後序》所述,具體人員如下: 承義筆受:弘福寺沙門靈會、靈雋、智開、和仁,會昌寺沙門玄度,瑤台寺沙門道卓,大總持寺沙門道觀,清禪寺沙門明覺。 證梵語:弘福寺沙門玄謨。 正字:大總持寺沙門玄應,大總持寺沙門道洪,實際寺沙門明琰,寶昌寺沙門法祥,羅漢寺沙門慧貴,弘福寺沙門文備,棲嚴寺沙門神泰,法講寺沙門道深。 論序還記載了各卷受旨綴文的具體承擔者: 《本地分》:自「五識身相應地」至「無尋無伺地」,十卷,普光寺沙門道智。自「三摩呬多地」至「修所成地」,十卷,普救寺沙門行友。聲聞地,自「種姓地」至第二瑜伽處,九卷,玄法寺沙門玄頤;聲聞地,自第三瑜伽處至獨覺地,五卷,真諦寺沙門玄忠。菩薩地、有余依地、無余依地,十六卷,福眾寺沙間靖邁。 《攝決擇分》,三十卷,大總持寺沙門辨機。 《攝釋分》、《攝異門分》,四卷,普光寺沙門處衡。 《攝事分》,十六卷,弘福寺沙門明濬。 在玄奘完整地翻譯《瑜伽師地論》之前,此論有不少異譯。在玄奘之前的譯本有: 第一,《菩薩地持經》十卷,北涼中印度三藏曇無讖于姑藏譯,414年至426年間所譯出。是《瑜伽》最早的譯本,是《瑜伽論》「本地分」中菩薩地的別譯。但是缺少菩薩地最後的《發正菩提心品》。 第二,《菩薩戒本》一卷,北涼天竺三藏曇無讖于姑藏譯。與前經同時譯出,是《瑜伽論》第四十卷本地分中《菩薩地戒品》第十之一後半及同第四十一卷《菩薩地戒品》第十之二的別譯,作為授戒之用者。 第三,《菩薩善戒經》九卷,宋罽賓三藏求那跋摩譯。公元431年譯出,與前述《菩薩地持經》的內容大致對應,只是另有《序品》。 第四,《優婆塞五戒威儀經》一卷,宋罽賓三藏求那跋摩譯。431年譯出,是《菩薩戒本》的異譯,其不同處是于經末附加優婆塞五戒的威儀。 第五,《十七地論》五卷,梁真諦譯。對于《十七地論》,《略纂》述曰:「正法東漸,年載極遙,雖聞《十七地論》之名,不知十七地者何也。」 第六,《十決定藏論》三卷,梁天竺三藏真諦譯。548至556年間譯出,相當于玄奘譯《瑜伽論》第五十一卷《決擇分》中「五識身相應地意地」之一至第五十四卷「五識身相應地意地」之四的別譯。 此外,玄奘還有與此論有關的幾種單行本:其一,《菩薩戒本》一卷,是貞觀二十三年(649年)七月譯出,是《瑜伽師地論》第40卷末數行及第41卷的別譯。其范圍與曇無讖譯的《菩薩戒本》及求那跋摩譯的《優婆塞五戒威儀經》的前半幾乎一致。其二,《菩薩戒羯磨文》一卷,與前同年譯出。全文由三品所成,《授戒羯磨》第一、《懺罪羯磨》第二、《得舍差別》第三。「授戒羯磨第一」是接續《瑜伽論》第40卷、本地分中菩薩地戒品第十之一後半的一部分,以及第41卷同戒品第十之二的一部分者。「懺罪羯磨第二」是抄譯第41卷的一部分者。「得舍差別第三」是抄譯第40卷前後一部分者。其三,《王法正理論》一卷,亦與《菩薩戒本》同年翻譯,是《瑜伽論》卷六十一《攝決擇分》中有尋有伺等三地之四的別譯。 最後應指出,不空翻譯的《佛為優填王說王法政論經》一卷,與玄奘譯《王法正理論》大同小異。 現存的此論注疏有:第一,《瑜伽師地論釋》一卷,最勝子等諸菩薩所造,唐高宗永徽元年(公元650年)二月一日玄奘于大慈恩寺翻經院奉詔譯,暉法師筆受。第二,《瑜伽師地論略纂》十六卷,窺基撰述。第三,《瑜伽論劫章頌》一卷,窺基著。第四,《瑜伽論記》四十八卷,又稱為《瑜伽倫記》,新羅遁倫集撰,是《瑜伽》百卷完備之注疏。第五,《瑜伽論增賀記》,七卷,日本增賀造。 此外,敦煌文獻中也有不少與本論有關的文獻。此從略。 二、《瑜伽師地論》論題含義及其結構 根據學者研究,《瑜伽師地論》的梵名有兩個,一個的含義是「瑜伽行地」,一個的含義是「瑜伽師地」。「瑜伽」的意譯可為「修行」、「修習行」、「寂靜修習」、「相應行」、「觀行」等,也可解釋為瑜伽實踐者即「瑜伽師」。[①] 「瑜伽」的基本字義是「連結」,可引申為「將心連結于一境」的修行。這本來是共通于印度宗教界的修行方法之一,然彌勒、無著等論師賦予其獨特的含義,因而成為佛教的修行方法。關于「瑜伽」的具體內容,最勝子所造《瑜伽師地論釋》有文字說:「一切乘境、行、果等所有諸法,皆名瑜伽,一切並有方便善巧相應義故。」此中的「相應」即指「法隨法行」,如《瑜伽師地論》卷三十八說:「云何菩薩法隨法行……當知此修略有四相:一者,奢摩他。二者,毗婆舍那。三者,修習奢摩他毗婆舍那。四者,樂修奢摩他毗婆舍那。」菩薩「法隨法行」是「止觀」之行,也就是「瑜伽行」。 根據《瑜伽釋》的概括,有四種「瑜伽」:第一,境瑜伽:「謂一切境,無顛倒性,不相違性,能隨順性,趣究竟性。與正理教,行果相應故,名瑜伽。」第二,行瑜伽:「謂一切行,更相順故,稱正理故,順正教故,趣正果故,說名瑜伽。」第三,果瑜伽:「一切果,更相順故,合正理故,順正教故,稱正因故,說名瑜伽。」第四,教瑜伽:「如是聖教,亦名瑜伽,稱正理故,順正行故,引正果故。」 所謂「瑜伽師」在瑜行派的含義,可以包含三乘行者乃至諸佛如來,也就是通指「因位」與「果位」。《瑜伽師地論釋》說:「三乘行者,由聞思等,次第習行如是瑜伽,隨分滿足,展轉調化諸有情故,名瑜伽師。或諸如來,證瑜伽滿,隨其所應,持此瑜伽,調化一切聖弟子等,令其次第修正行故,名瑜伽師。」可見,聲聞、緣覺、菩薩三乘行者,習行瑜伽,並且以此所習調化眾生,也名瑜伽師。三乘所證瑜伽並不完滿,而如來所證瑜伽完滿,並持此瑜伽調化一切聖弟子等,使其次第修正行,因此,如來也稱為瑜伽師。 關于「地」,《瑜伽師地論釋》也有詳細解釋:第一,「境界」為「地」:「地謂境界,所依所行,或所攝義。是瑜伽師,所行境界故名為地,如龍馬地,唯此中行,不出外故。」第二,以瑜伽「處所」為「地」:「或瑜伽師,依此處所,增長白法,故名為地,如稼穡地。」第三,以「智」為「地」:「或瑜伽師地所攝智,依此現行,依此增長,故名為地,如珍寶地。」第四,以「受用」為「地」:「或瑜伽師,行在此中,受用白法,故名為地,如牛王地。」第五,以如來智為「地」:「或諸如來名瑜伽師,平等智等行在一切無戲論界、無住涅槃瑜伽中故,是彼所攝,故名為地。」第六,「十七地」總攝所有瑜伽師為「地」義:「或十七地,攝屬一切瑜伽師故,如國王地,是故說名瑜伽師地。」 總之,此論為欲證得「瑜伽師地」故說此論,名「瑜伽師地」。而《瑜伽師地論》一百卷,由五大部分所組成。根據《瑜伽論釋》、《同略纂》、《同記》整理如下表所示: 一、《本地分》,第1卷至第50卷,略廣分別十七地義。 二、《攝決擇分》,第51卷至第80卷,略攝十七地中深隱要義作決擇闡述。 三、《攝釋分》,第81卷至第82卷,略攝解釋十七地中諸經儀則。 四、《攝異門分》,第83卷至第84卷,略攝十七地經中諸法名義,略攝釋之。 五、《攝事分》,第85卷至第100卷,略攝十七地三藏中眾要事義。 從上述所述可知,此論五分的第一分與「十七地」直接相關,而後面四部分是對第一部分的解釋。而論題的命名也是以第一分來命名的。對此,《瑜伽論釋》解釋說:「就初立名,故無有失。又一切法,無不皆是瑜伽師地,以瑜伽師用一切法為依緣故。此中存略,且說十七。又十七地,具攝一切文義略盡。後之四分,皆為解釋十七地中諸要文義故,亦不離瑜伽師地。由是此論,用十七地,以為宗要。雖復通明諸乘境等,然說論者,問答決擇諸法性相,意為菩薩,令于一切皆得善巧,修成佛果,利樂無窮。是故此論,屬菩薩藏阿毗達磨,欲令菩薩得勝智故。」此中除揭示了「五分」之間的關系之外,特別強調,後面的「四分」的解釋主要偏于菩薩乘解釋「十七地」。 三、《本地分》十七地 《瑜伽師地論·本地分》所言的「十七地」,窺基以「境」、「行」、「果」三相來歸納。歐陽竟無在《瑜伽師地論敘》中作具體劃分:「境」攝九地,五識及意稱「境體」,一切皆以識為體故。尋伺三地稱「境相」,上下粗細別故。「等引」及「非等引」,「有心無心」稱「境用」,定散隱顯別故。「行」攝六地,聞、思、修三稱之為「通行」,因為此三慧修行遍涉一切故;聲聞、緣覺、菩薩稱之為「別行」,因為隨機修法成自乘故。果攝二地,即「有余」、「無余」,此稱為「通果」,自性、無住別惟被大,此不詮別,惟普被放。下文則依據此說簡要敘述十七地的內容。 1.境攝九地 此論所說的「五識身相應地」、「意地」、「有尋有伺地」、「無尋唯伺地」、「無尋無伺地」、「三摩呬多地」、「非三摩呬多地」、「有心地」、「無心地」共「九地」屬于「境地」。 關于「五識身相應地」,《瑜伽師地論釋》卷一有一總體解釋:「言五識身相應地者,謂眼等根,是眼等識不共所依,眼等不為余識依故;又是親依,眼等利鈍,識明昧故。又同時依,必俱有故,非如意等。由是五識用眼等根。」此中明確說明了「五識」是以「眼根」為「不共所依」、「親依」、「同時依」。關于稱之為「身」的緣由,《瑜伽師地論釋》卷一說:「由所依根有形礙故。又必不離所依身,故猶如身受故,名為身。又復身者,依義體義,如六識身;六思身等依五識身,建立此地,故名相應。」 《瑜伽師地論》卷一分為五個方面解釋:「云何五識身相應地?謂五識身自性、彼所依、彼所緣、彼助伴、彼作業。如是總名五識身相應地。」而「五識身」則指眼識、耳識、鼻識、舌識、身識。論中分別從自性(各自體性)、所依(生起的依賴條件)、所緣、助伴(各各相應的心所)、作業(業用)五個方面來辨別眼識、耳識、鼻識、舌識、身識。如關于眼識的解釋:第一「云何眼識自性?謂依眼了別色。」即了別「色」境的意思。第二「彼所依者:俱有依;謂眼。等無間依,謂意。種子依,謂即此一切種子執受所依異熟所攝阿賴耶識。如是略說二種所依。」即包含眼根與意根及一切種子阿賴耶識。第三「彼所緣者:謂色,有見有對。此復多種。略說有三;謂顯色、形色、表色。」以三種色為所緣。第四「彼助伴者:謂彼俱有相應諸心所有法。所謂作意、觸、受、想、思,及余眼識俱有相應諸心所有法。又彼諸法,同一所緣、非一行相,俱有相應一一而轉。又彼一切各各從自種子而生」。第五「彼作業者:當知有六種。謂唯了別自境所緣,是名初業。唯了別自相、唯了別現在、唯一剎那了別。復有二業。謂隨意識轉、隨善染轉、隨發業轉。又復能取愛非愛果,是第六業。」其余四識敘述的理路也是如此,具體不贅述。 總之,五識身相應地,就前五識的五方面說:自性是了別色、聲、香、味、觸五境。所依,是五根與意根及一切種子阿賴耶識。所緣,是五境。助伴,是俱有相應的心所。「作業」,是了別自境。 關于「意地」,《瑜伽師地論》說:「云何意地?此亦五相應知。謂自性故、彼所依故、彼所緣故、彼助伴故、彼作業故。云何意自性?謂心、意、識。心:謂一切種子所隨依止性,所隨依附依止性;體能執受,異熟所攝,阿賴耶識。意:謂恆行意、及六識身,無間滅意。識:謂現前了別所緣境界。彼所依者;等無間依,謂意。種子依,謂如前說一切種子阿賴耶識。彼所緣者:謂一切法,如其所應。……」意地,就第六、第七、第八三識說,也有五方面:自性是心、意、識,所依是意及一切種子阿賴耶識,所緣是一切法如其所應,相伴是具有相應的五十三種心所。「作業」有共、不共業,和前五識相同的是共業,特殊的是不共業。論中又以「色聚」、「相應」、「平等」等十門以解釋「意地」之用。如此等等,「意地」實際包含的是「心」、「意」、「識」即「意識」、「未那識」、「阿賴耶識」,因為它們都是以意根為生起的所依。 關于「尋有伺」等三地,所謂「尋」是(思或慧)于所對境的粗略推求;「伺」是(思或慧)于所對境的詳細審察。在「欲界」及「色界」的「初靜慮」的根本定和它的未至定,都有「尋」、「伺」,是為「有尋有伺地」。「靜慮」中間即在「初靜慮」和「第二靜慮」間的中間定,只有「伺」而無「尋」,是為「無尋唯伺地」。第二靜慮以上「七地」的根本定及近分定,都無「尋」、「伺」,是為「無尋無伺地」。《瑜伽師地論》分為五門敘說:其一,界施設建立:由數(三界)、處(三界處在)、有情量(有情身量低)、有情壽(壽命長短)、有情受用(苦樂、飲食、淫欲之受用)、生(三種欲生及三種樂生),自體(四種不同的所得自體),因緣果,八相組成。其二,相施設建立:由尋伺體性、行相、等起、差別、抉擇、流轉、七相組成。其三,如理作意施設建立:由如理作意相應尋伺依處、事、求、受用、正行、聲聞乘資糧方便、獨覺乘資糧方便、波羅蜜多引發方便等八相組成。其四,如理作意施設建立:此部分廣辯十六種外道的思想差別,是研究古代印度哲學的重要資料。其五,雜施設建立,說明三種雜染:謂煩惱雜染、業雜染、生雜染。 「三摩呬多(等引)地」,是指行者靜坐時遠離昏沉和掉舉所引發的「勝定」,論中說明了靜慮的種種差別、安心、作意以及修習靜慮的注意事項及方法等,具體有五方面:其一,總標,有靜慮(四靜慮)、解脫(八解脫)、等持(空、無願、無相三三摩地等)、等至(五現見、八勝處、十遍處、四無色、無想、滅盡定等等至)四種三摩呬多。其二,安立,只此等四種是三摩呬多地,欲界的心一境性不在其內。其三,作意差別,有了相作意等七種根本作意及緣法作意等四十種作意。其四,相差別,有所緣相、因緣相、應遠離相、應修習相四種相,又有自心相、外相、所依相等三十二相。其五,略釋諸經宗要,依經總釋解脫等三種定義。 「非三摩呬多地」即修定中未能如法,一切散亂,自性不定,有十二種相。這兩地總攝一切「定」、「非定位」所有諸法。 關于「有心地」和「無心地」,論從五個方面辨別「有心」與「無心」的不同。 云何有心地?云何無心地?謂此二地,俱由五門應知其相。一、地施設建立門,二、心亂不亂建立門,三、生不生建立門,四、分位建立門,五、第一義建立門。 2.行攝六地 第十「聞所成地」至第十五「菩薩地」屬于「行」之「地」所攝。 第十「聞所成地」是指從聞所生之解文義慧及與慧相應的「心」及「心所」等。論文中廣辯「五明」——內明處、醫方明處、因明處、聲明處、工業明處。五明概括了世、出世間一切知識,菩薩必須學習和精通這些內容,才能廣濟群生。 第十一「思所成地」指如何如理思維,觀察諸法。 第十二「修所成地」則敘述修行的條件及所得的果。有四處七支說明:其一,修處所,為投生的處所及根身沒有缺陷。其二,修因緣,包括說法、聞法及正確的發心動機。其三,修瑜伽,指出修習瑜伽種種能治、所治法。其四,修果,由修習瑜伽得世、出世間定慧果實。 第十三聲聞地,廣明聲聞種姓發心、修行、得果的一切。 第十四獨覺地,由五相說明:一、獨覺種姓,二、獨覺道(修行的法),三、獨覺習(證果的方法),四、獨覺住(身心安住處),五、獨覺行(自利利他的行為)。 第十五菩薩地:廣明菩薩種姓發心、修行、得果的種種方法。論中用持、相、分、增上意樂、注生、攝受、地、行等十法予以概括說明。「十法」又歸納為「四處」來說明: 第一「持瑜伽處」,以《種姓》等十八品說明之。具體內容又包括:其一,說明菩薩的種姓為成就佛果的依因,在五種姓中最為殊勝,菩薩發心的自性、行相、所緣、功德最勝。其二,菩薩應該具備的七種知識——自利、利他的途徑、世間出世間的真理、諸佛菩薩的威力、成就有情的方法、自我圓成佛果的道路、無上佛果的妙境。其三,菩薩的修學法門——六度、四攝、供養三寶、親近善知識、修四無量、大乘三十七菩提分法等種種利樂有情功德事。 第二「隨法瑜伽處」,有《相品》、《分品》、《增上意樂品》、《住品》說明之。《相品》說明菩薩具備的五大特徵——哀愍、愛語、勇猛、舒手惠施、能解甚深入理密意。《處分品》說明速證佛果的四種法門:善修事業(六度行門)、方便善巧(于十二處具足方便善巧,能作自他義利)、饒益于他(依四攝法門)、無倒回向(所修法門都能回向無上菩提)。《增上意樂品》說明菩薩對有情應有的態度——七相憐愍、十五種增上意樂、十事應知。《住品》說明菩薩發心行菩薩道的十二種住及其特徵、修習的時間和所斷的惑障等。 第三「持究竟瑜伽處」,有《生品》、《攝受品》、《地品》、《行品》、《建立品》說明之。《生品》辨別菩薩受生的形式及動機有五種不同——為除眾生災患而生、隨著有情種類受生、所感殊勝正報生、所感殊勝依報生、最後生。《攝受品》說明攝受有情的六種方法。《地品》說明隨前「十三住」建立七地:種姓地(種姓住)、勝解行地(勝解行住)、淨勝意樂地(極歡喜住)、行正行地(增上戒注增上心注三種增上慧注有加行有功用無相住)、決定地(無加行無功用無相住)、決定行地(無礙解住)、究竟住(最上成滿菩薩住、如來住)。上述七地反應了菩薩修行的七個過程。《行品》總括一切菩薩地的行門為四種,即十波羅蜜多行、菩提分法行、神通行、成熟有情行。《建立品》敘述諸佛具有一百四十種不共法——三十二大丈夫相、八十隨好、四一切種清淨、十力、四無畏、三念注三不護、大悲、無忘失法、永害習氣、及一切種妙智等。同時說明諸佛感得一百四十不共法的因緣。 第四持次第瑜伽,有《正等菩提心品》闡述菩薩修學次第。 3.果攝二地 「有余依地」和「無余依地」敘述佛果之「地」,論中各以「三相」說明之。 此論所說的「有余依地」即「有余依涅槃地」。論中說:「謂有余依地,除五地一分,謂無心地、修所成地、聲聞地、獨覺地、菩薩地;除一地全謂無余依地,所余諸地,名有余依地。是名地施設安立。」這是說,除無心地、修所成地、聲聞地、獨覺地、菩薩地等五地中的少分,無余依涅槃所余下的諸「地」,稱作有余依涅槃境界。 「有余依地」有四寂靜:其一,苦寂靜,當來苦畢竟不生。其二,惑寂靜,諸煩惱畢竟不生。其三,業寂靜,不造惡,修習諸善。其四,舍寂靜,六恒住,于六根門,不喜不憂,安住上舍,正念正知。具體說,阿羅漢等住無學地,具四寂靜,有少分「依」,因此稱其為有余依地。此地即是二乘無學身中有漏無漏諸法總為自性,如來雖無真實身心有漏余依,而有變化似有漏依,因此從「化相」上說,如來也得說名「有余依地」。 「依」也即有漏所依,略有八種:第一,施設依,謂五取蘊。人依五蘊中假用言說,施設我及眾生,各各不同,有如是生類、如是種姓、如是名字、如是苦樂壽夭等,稱為施設依。由依此故,施設假者,名種姓等。第二,攝受依,謂七攝事,即自父母、妻子、奴婢、作使、僮僕、朋友、眷屬。指人依于父母、妻子、奴婢等,以為我所攝受,故稱攝受依。第三,住持依,謂四種食。這是指人依段、觸、思、識四種之食,則能攝養諸根,住立支持,故稱住持依。第四,流轉依,謂四識住,十二緣起。人依五蘊中受、想、行、識四心,起諸煩惱業因,流轉三界生死,故稱流轉依。第五,障礙依,諸天魔。指諸天魔外道,隨有修善法處,即往其前,為作障礙,故稱障礙依。第六,苦惱依,謂諸欲界。指人依于欲界,領受一切憂苦,不生厭離之心,故稱苦惱依。第七,適悅依,謂諸定樂。指人依諸禪定,靜息思慮,身心湛寂,得法喜樂,故稱適悅依。第八,後邊依,謂阿羅漢相續諸蘊。 進入此地的修行者,「當言與一種依,一向相應,謂後邊依。與六攝受事,不共相應;與流轉依,與障礙依,一向全不相應。與所余依,非相應非不相應。是名依施設安立。」此中說,「有余依」與「後邊依」完全相應,與「攝受依」中最後一位「眷屬」相應,與「流轉依」、「障礙依」全不相應,與除上述以外的「依」非相應非不相應。 此論所說的「無余依地」即「無余依涅槃地」。論中也以「地施設安立」、「寂滅施設安立」、「寂滅異門安立」三方面來說明。 關于此「地施設安立」,論說:「謂先所除五地一分,當知即此無余依地所攝,謂無心地、修所成地、聲聞地、獨覺地、菩薩地。」這是說,上述「有余依地」除去五地的「一分」也就是無余依地。 關于此地「寂滅施設安立」,論中分為「寂靜寂滅」和「無損惱寂滅」兩方面來說明。關于「寂靜寂滅」,論中說:「謂先于有余依地獲得觸證四種寂靜,今無余依涅槃界中,亦有最勝四種寂靜。一、數教寂靜,二、一切依寂靜,三、依依苦寂靜,四、依依苦生疑慮寂靜。」關于「無損惱寂滅」,論中說:「謂與一切依不相應,違背一切煩惱諸苦流轉生起,轉依所顯真無漏界。」 關于「寂滅異門施設安立」,論中說:「當知此中寂滅異門有無量種。謂名為常,亦名為恆,亦名久住,亦名無變,亦名有法,亦名舍宅,亦名洲渚,亦名救護,亦名歸依,亦名所趣,亦名安隱,亦名淡泊,亦名善事,亦名吉祥,亦名無轉,亦名無垢,亦名難見,亦名甘露,亦名無憂,亦名無沒,亦名無熾,亦名無熱,亦名無病,亦名無動,亦名涅槃,亦名永絕一切戲論。如是等類,應知說名寂滅異門,是名寂滅異門施設安立。」——這一部分羅列的是有關「無余依寂滅」的不同名稱。 四、「攝抉擇分」等四分的內容 如果「本地分」是《瑜伽師地論》主體部分的話,此論的後面四部分是對「本地分」的補充解釋。經過學者的研究,二者大多一致,但也有細節方面的差別。尤其重要的是,當代學者通過對這一部分內容的詳細研究,發現此論保存了許多佛經最初流通形態的資料。在此,依照論典本身的順序大致分析說明這一部分的基本內容。 「抉擇本地分」是對「本地分」所說的除緣覺地之外的「十六地」的重新解釋。 《瑜伽師地論》卷五十一至五十四解釋「五識身相應地意地」。在八識中,著重談了阿賴耶識,從八個方面證實阿賴耶識的實有:謂依止執受、最初生起、有明了性、有種子性、業用差別、身受差別、處無心定、命終時識。這八個方面,假如離開阿賴耶識,都無法成立。又以四相建立流轉,謂阿賴耶識的所緣境界,相應心所,與轉識的依賴關系,諸識的同時俱起;一相建立還滅,即謂阿賴耶識的轉依。 此部分還詳細辨析「不相應行法」、「五十一心所」以及「六種善巧」——蘊善巧、界善巧、處善巧、緣起善巧、處非處善巧、相善巧。 《瑜伽師地論》卷五十八至六十一解釋「有尋有伺」等三地:接續「本地分」的內容,對「雜染施設建立」作進一步的說明。雜染有三:一、煩惱雜染:即煩惱的自體,煩惱的種類,煩惱的修斷,煩惱的對治。二、業雜染:廣明十不善業。三、生雜染:敘述三界有情及出世聖者種種受生差別,招感生死的原因,有情界中的種種痛苦,並指出作國王的道理,和上中下士的不同。 《瑜伽師地論》卷六十二至六十三上卷解釋「三摩呬多地」,指出眾生不能證得心一境性的原因。引用解釋了《隨身念經》的內容。 《瑜伽師地論》卷六十三第二部分解釋「三摩呬多地」,說明不能入定的原因及對治方法。 《瑜伽師地論》卷六十三第三部分解釋「有心地」,用五相說明諸心差別:其一,依世俗道理建立諸心差別。其二,勝義道理建立諸心差別,概括諸識為二種,即阿賴耶識和轉識。其三,勝義道理建立能依差別,以阿賴耶識為所依,末那識為能依。說明了阿賴耶識、末耶識、意識的含義和作用。其四,勝義道理俱有差別,八識的俱、不俱起。其五,勝義道理建立染淨差別,阿賴耶識、末耶識在三性中的性質,與煩防相應不相應,諸煩惱種的對治。 《瑜伽師地論》卷六十三第四部分解釋「無心地」,闡明在緣闕、作意闕、未得(下界人未得上界定心)、相違(苦樂受不同時)、斷故(修道者已斷的貪心)、滅故(無想定、滅盡定)、已生等七種情況下「心」不得「生」。 《瑜伽師地論》卷六十四解釋「聞所成地」。內容有三:其一,廣辨皈依,考察所歸的對象,皈依的種類,能皈依者的資格,皈依者應有的正行,皈依者所能獲得的功德。其二,由六種理門略釋聖教,即「真義理門」、「證得理門」、「教導理門」、「遠離二邊理門」、「不可思議理門」、「意趣理門」。其三,造論六因,包括:欲令法義當廣流布;欲令種種信解,有情由此因緣能入正法;為令失設種種義門重開顯故;為欲略攝廣散義故;為欲顯發甚深義故;欲以種種美妙言詞生淨信故。 《瑜伽師地論》卷六十五至六十六解釋「思所成地」,說有四種「思議」,即「事思議」、「有非有思議」、「因果思議」和「乘思議」,特別說明如何「如理思議」諸法的假實與有無。又各以五相建立「有見」、「有漏」、「有染」、「世間」、「有為」、「所緣」諸法差別。 《瑜伽師地論》卷六十七上解釋「修所成地」的十六種修行方式。 《瑜伽師地論》卷六十七下至七十一解釋「聲聞地」,以五難來成立無種姓,辨析十種聲聞,引用《月喻經》論證聲聞所具的四種淨妙法(具戒、具德、柔和、善法),指出比丘往信徒家里要先斷除三種煩惱(結親友家隨煩惱、家慳隨煩惱、有染心而行法施隨煩惱)。解釋《伐地迦經》所說的聲聞要對染淨諸法善巧——應遍了知染淨所依、雜染、清淨三處。略說四諦法門,用「攝」等十三門抉擇本地分律議相應相,又以六十四門雜說境行果相。 《瑜伽師地論》卷七十二至八十上解釋「菩薩地」。 在抉擇「本地分」的《發心品》、《自利利他品》時,敘述菩薩的十種發心、四種恆常隨護心、九種正行,對五種有情眾起邪行名無哀愍,五種無堪任性有情。在抉擇《真實義品》時,分析了「五法」、「三自性」,「五法」即相、名、分別、真如、正智,「三自性」即遍計所執自性、依他起自性、圓成實自性。在抉擇《威力品》、《成熟品》、《菩提品》、《力種姓品》時,以五因緣說明菩薩威德不可思議,有十法行能令菩薩成熟有情,敘述了大闡提五種相(自性、功能、加行、轉、還)、六相略攝如來功德(圓滿、無垢不動、無等、能作有情利益事業、功能)等。抉擇《布施品》時,以施、戒、見、心、語、智、垢七種清淨來說明菩薩惠施乃能清淨。抉擇《持戒品》時,分析說明了三聚淨戒等。在抉擇《菩薩功德品》時,指出有十種顛倒道能證得一百四十種不共佛法,引《解深密經》除《序品》外的所有內容,來論證大乘境行果的理論依據。證明大乘佛教是真佛說。 《瑜伽師地論》卷八十下解釋「有余依地及無余依地,分「離系」等十四門來說明之,並有四個問答解釋「住有余依」及「無余依涅槃的聲聞的境界。 《瑜伽師地論》卷八十一至八十二「攝釋分」解釋「十七地」有關諸經特別是《阿含經》的說法和解釋的儀則,第一部分,解釋說法應知的五分,其次說明解經的六義。具體內容從略。 《瑜伽師地論》卷八十三至八十四「攝異門分」,解釋經內中名義差別。分為「白品」與「黑品」。「白品」即「善法」,用四偈說明。「黑品」即「不善法」用一偈說明。 《瑜伽師地論》卷八十五至卷一百「攝事分」抉擇三藏要義。第一,契經事。第二,毗奈耶事。第三,摩怛理迦事。 呂澂先生在《雜阿含刊定記》指出,《瑜伽師地論》抉擇契經的摩怛理迦(本母),是依《雜阿含經》的次第而造。印順法師《雜阿含經論合編》將攝事分與《雜阿含經》作了對照合刊,可知,「攝事分」與《雜阿含經》有直接的淵源。 五、阿賴耶識 《瑜伽師地論·本地分》在「五識身相應地」和「意地」都涉及到阿賴耶識,在「攝抉擇分」又作了辨析。 《瑜伽師地論》卷一在解釋「五識身相應地」時,已經將五識的所依之一界定為「種子」。如關于眼識的「所依」,論中說,其「俱有依」是眼,「等無間依」是「意」。此外還有「種子依」,「謂即此一切種子執受所依異熟所攝阿賴耶識。」在解釋「意地」時,更是明確了阿賴耶識的地位。 《瑜伽師地論》卷一說:「云何意自性?謂心、意、識。心謂一切種子所隨依止性,所隨性,體能執受,異熟所攝,阿賴耶識。意謂恆行意及六識身無間滅意。識謂現前了別所緣境界。」而「意地」的「所依」則是「等無間依」是「意」,「種子依」則是「前說一切種子阿賴耶識。」 在《瑜伽師地論》卷二有一段文字專門論述種子識。其文說:「此一切種子識,若般涅槃法者,一切種子皆悉具足。不般涅槃法者,便闕三種菩提種子,隨所生處自體之中,余體種子皆悉隨逐。是故欲界自體中,亦有色、無色界一切種子。如是色界自體中,亦有欲、無色界一切種子。無色界自體中,亦有欲、色界一切種子。」———這可以理解為此種子識可以在三界中流轉。如文說:「「又種子體無始時來,相續不絕。性雖無始有之,然由淨、不淨業差別薰發,望數數取異熟果,說彼為新。若果已生,說此種子為已受果。由此道理,生死流轉,相續不絕,乃至未般涅槃。」 卷二說,種子乃有多種差別之名,即「所謂名界,名種姓,名自性,名因,名薩迦耶,名戲論,名阿賴耶,名取名苦,名薩迦耶見所依止處,名我慢所依止處。如是等類差別應知。」並且重要的是,此論已經涉及「轉依」與種子之間的關系:「又般涅槃時已得轉依,諸淨行者轉舍一切染污法種子,所依于一切善無記法種子。」 《瑜伽師地論》「攝抉擇分」有一段文字補充了上文未曾言及的阿賴耶識存在的證明問題。卷五十一說:「由八種相證阿賴耶識決定是有:謂若離阿賴耶識依止,執受,不應道理;最初起,不應道理;有明了性,不應道理;有種子性,不應道理;業用差別,不應道理;身受差別,不應道理;處無心定,不應道理;命終時識,不應道理。」以下對其說作一分析說明。 《瑜伽師地論》成立阿賴耶識的第一「相」的理由是,如果沒有阿賴耶識,「執受」就不能成立,一般簡稱為「執受相」。論中以五因說組成「執受相」說明阿賴耶識是存在的。 第一因是:「謂阿賴耶識先世所造業行為因,眼等轉識,于現在世眾緣為因。如說根及境界作意力故,諸轉識生,乃至廣說。是名初因。」這里將阿賴耶識當作眾生先世所造業的承擔者,並且說它于現在世的眾多「緣」為「因」而「轉」為「識」。此論「本地分」于「意地」詳細給予過說明。 第二因是:「又六識身,有善、不善等性可得,是第二因。」此中是說,「六識」中可得的「善」與「不善等性」證明阿賴耶識是存在的。 第三因是:「又六識身,無覆無記,異熟所攝,類不可得,是第三因。」這是說,阿賴耶識是異熟果,無覆無記異熟所攝,唯此異熟可許執受,而前六識是從異熟生,非是異熟,故前六識不能執受。 第四因是:「又六識身,各別依轉,于彼彼依,彼彼識轉,即彼所依,應有執受;余無執受、不應道理。設許執受;亦不應理,識遠離故。是第四因。」六識體都是各自依托各自根身流轉的,如眼識依于眼根,耳識依于耳根,乃至意識依于意根,因此前六識沒有遍滿所依,只有阿賴耶識能遍滿執受根身。 第五因是:「又所依止,應成數數執受過失。所以者何?由彼眼識,于一時轉,一時不轉;余識亦爾。是第五因。」前六識是有間斷的執持根身,而有情一期生命中,必須有賴耶存在,從有情受生至命終,無間斷地不離有情身心,令有情身心不壞 《瑜伽師地論·攝抉擇分》論證賴耶存在的第二「初起相」的原文是:「若無阿賴耶識,最初生起不應道理。謂有難言:若決定有阿賴耶識,應有二識俱時生起。應告彼言:汝于無過妄生過想。何以故?容有二識俱時轉故。所以者何?且如有一俱時欲見,乃至欲知,隨有一識最初生起,不應道理。由彼爾時作意無別,根境亦爾。」 關于這一段話的背景,唐遁倫在其《瑜伽倫記》言:「若有第八執受依止可得,若無第八依止執受不可得。今若准解,應言若有第八最初生起可行,若無第八最初生起不可得者,是言便失。」他又說:「此相非正建立,但因外難,便破小執,建立自宗。」窺基大師在《瑜伽師地論略纂》中也說:「論云何故若無阿賴耶識,乃至識不俱轉。此第二因,非正建立第八識。但因外難便破小執,建立自宗。」可見,這一段話確實不是從正面來論證阿賴耶識存在的,而是在駁斥小乘佛教錯誤論題的基礎上說明必須認定阿賴耶識確實存在。 上述「問難」核心在于是否允許「諸識並生」。俱舍家不許識並起,他們認為如果承認有阿賴耶識,則有諸識並起的過失。大乘唯識家卻認為諸識是可以並起的,即五識起時,意識必起。意識起時,五識不必起。諸識既然可以並生,所以小乘的擔心便是多余的,既如此,又為什麼不許阿賴耶識存在呢? 《瑜伽師地論·攝抉擇分》論證賴耶存在的第三「明了相」是緊接上面「初起相」而來的。其原文說:「若無諸識俱轉,與眼等識同行意識,明了體性不可得耶?謂或有時憶念過去曾的受境,爾時意識行不明了,非于現境意現行時,得有如是不明了性,是故應許諸識俱轉,或許意識無明了性。」此中說,諸識不並生是沒有道理的,因為如果諸識不並生,則意識不能明白的了知曾憶境。 第四「種子相」的原文是:「謂六識身輾轉異故。所以者何?從善無間,不善性生,不善無間,復善性生,從二無間無記性生,劣界無間,中界生,中界無間,妙界生,如是妙界無間,乃至劣界生,有漏無間,無漏生,無漏無間,有漏生,世間無間,出世生。出世無間,世間生。非如是相有種子性,應正道理。又彼諸識長時間斷,不應相續長時流轉。」此是說,六轉識有轉易和有間斷,如意識前念可能是善的,但後念也許就有可能是惡的,這是世間的事實,眾生就是在這善善惡惡的心念中承受著六道輪迴;同時,六轉識又是有間斷的,如在睡眠、悶絕等情況下,六識就暫不起現行。而作為種子的所依必須具備恆常相續不斷的性質,不僅是指一生的相續不斷,而且是指生命輪迴不已的相續,這只有唯識學的第八阿賴耶識具備此等性質。種子的存在一定有所依,而所依只有第八阿賴耶識能承擔,故阿賴耶識一定存在。這也是在反駁小乘佛教的前提下成立己說的。如窺基《瑜伽師地論略纂》說:「經小乘中計六轉識,能持于種。」遁倫《瑜伽倫記》也說:「第四相中,意謂經部師等計六轉識能持于種。」 第五「業用相」,《瑜伽師地論》原文是:「若無諸識俱轉,業用差別不應道理,謂若略說有四種業:一、了別器業。二、了別依業。三、了別我業。四、了別境業。此諸了別剎那剎那俱轉可得,是故一識于一剎那有如是等業用差別,不應道理。」此是從「業用」即功能和作用來說明阿賴耶識的存在。 第六「身受相」:「若無阿賴耶識身受差別,不應道理。謂如有一,或如理思,或不如量思,或無思慮,或隨尋伺,或處定心,或不在定,爾時于身諸領受起非一眾多種種差別,彼應無有,然現或得。是故定有阿賴耶識。」如果無阿賴耶識的存在,有情眾生的感受就缺乏穩定感等。 第七「無心定相」的證明。《瑜伽師地論》說:「若無阿賴耶識處無心定不應道理,謂入無想定,或滅盡定,應如舍命識離于身,非不離身,如世尊說:『當于爾時識不離身故。』」所謂「無心定是」指「無想定」和「滅盡定」,在此「定」中,前六識暫滅而不起作用,前六識既然暫滅,如果如小乘所言有情身心中僅有前六識,則入此無心定的行者,在入定之中應沒有心識存在。既無心識存在,此時行者應無有精神,如同草木,或者說如同死人,而現實的情況卻不是如此。有鑑于此,必須說一定有阿賴耶識的存在。 第八「命終相」的證明。《瑜伽師地論》說:「何故若無阿賴耶識,命終時,識不應道理。謂臨終時,或從上身分識漸舍離,冷觸漸起,或從下身分,非彼意識有時不轉。故知唯有阿賴耶識能執持身。此若舍離,即于身分冷觸可得,身無覺受,意識不爾。是故若無阿賴耶識,不應道理。」有情一期生命終結的時候顯現出的這些相狀說明阿賴耶識是存在的。 與後期的論典相比較,《瑜伽師地論》八相論證賴耶存在的理路,似乎並不完善,但其精華也被後來的論典,如《攝大乘論》、《成唯識論》等所繼承所發揮。 六、三性 在瑜伽行派教義體系中,「三性」、「三無性」說是其教義的最核心部分。對此,此論在全文引用《解深密經》相關內容的基礎上,也有較為詳盡的說明分析。 《瑜伽師地論》卷十三《本地分中聞所成地第十之一》先列出了三性名目:「復有三種自性,謂遍計所執自性,依他起自性,圓成實自性。復有三無性性,謂相無性性,生無性性,勝義無性性。」這一段話是在言說菩薩所應證成的「真實義」時候出現的,與此文相接的文字是:「復有遠離二邊處中觀行,謂離增益邊,離損減邊。復有四種真實,謂世間所成真實,道理所成真實,煩惱障淨智所行真實,所知障淨智所行真實。復有四尋思,謂名尋思,事尋思,自性假立尋思,差別假立尋思。復有四如實遍智,謂名尋思所引如實遍智,事尋思所引如實遍智,自性假立尋思所引如實遍智,差別假立尋思所引如實遍智。」 [②]而「三種自性」則與這一修證方法構成一種相應關系。 《瑜伽師地論》卷六十四解釋說:「云何非安立真實?謂諸法真如圓成實自性,聖智所行聖智境界,聖智所緣。云何增益邊?謂諸法自性略有三種:一、遍計所執自性。二、依他起自性。三、圓成實自性。遍計所執自性者,謂諸所有名言安立諸法自性,依假名言數數周遍,計度諸法而建立故。依他起自性者,謂眾緣生、他力所起諸法自性,非自然有,故說無性。圓成實自性者,謂如前說。」這一段文字,揭示了「三性」與證得「聖智」的菩薩修行方法之間的關系。 依照《瑜伽師地論》的解釋,「遠離二邊」而「處」于「中觀行」的途徑即與「三自性」密切相關。「若于依他起自性或圓成實自性中,所有遍計所執自性妄執,當知名增益邊。所以者何?此自性中彼自性有,不應理故。」[③]可見,「遍計所執自性妄執」即是「增益邊」。 而「損減邊者,謂于依他起自性及圓成實自性諸有法中,謗其自相,言無所有。」這是說,儘管從究竟上說,「諸法」並無「自性」,但如果不承認「遍計所執自性」也是特殊的「有」,則墮入「減損邊」。「如是真義理門,由遠離二邊理門,應隨決了。」可見,「非安立真實」的證得必須以「三性」為依托。而《瑜伽師地論·攝抉擇分》也是如此說的,如卷七十三有文說:「如是于真實義分中,已說事決擇。若欲了知真實義者,于三自性復應修觀。」[④]此後便以幾卷的篇幅解釋三性。 與大多數瑜伽行派經典先說「三性」後說「三無性」不同,《瑜伽師地論》卷七十三是先說「三無性」後說「三性」的。原因在于「三無性」是與菩薩地所證的「真實」相關聯,而「三性」則與眾生界相關聯。 《瑜伽師地論》卷七十三在解釋完「五事」之後,插入一偈頌:「總舉別分別,緣差別依止,亦微細執著,如名等執性。」對此,遁倫在《瑜伽論記》中解釋說:「七門者,總舉是第一,別分別第二,緣是第三,差別第四,依止第五,微細執著六,如名等執性七。景云:此七門內,初三門通分別三性,後四門唯分別遍計所執性。」遁倫依據此順序解釋《師地論》卷七十三後半卷對「三性」的解釋。依照「景法師」所說,初三門涉及三性,後四門則僅僅辨析遍計所執性。限于篇幅,本著不打算采用逐次論述的做法,而是以現代思維習慣揀選幾個重要問題作一些論述。 卷七十三有一問:「世尊依何密意,說一切法皆無自性?」回答是:「由依彼彼所化勢力,故說三種無自性性:一、相無自性性。二、生無自性性。三、勝義無自性性。云何相無自性性?謂一切法世俗言說自性。云何生無自性性?謂一切行眾緣所生,緣力故有,非自然有,是故說名生無自性性。云何勝義無自性性?謂真實義相所遠離法,此由勝義說無自性性。」《瑜伽師地論》于此處,追溯到修行方法:「如觀行苾芻,于大骨聚生假勝解,不能除遣。于此骨聚勝義無自性相,恆無間轉。如是應知勝義無自性性。此中五事,非由相無自性性故,說無自性;然由生無自性性故,勝義無自性性故,隨其所應說無自性。謂相、名、分別、正智,皆由二種無自性性;真如不由無自性性說無自性。是故世尊依此密意于伽他中說如是言:我說一諦,更無第二。」此中的「一諦」即「不二」之真理,二諦則指世俗諦和勝義諦。至于立「三無性」的意圖,如論中的問答:「世尊依何密意說一切法等于虛空?答:亦依相無自性性說如是言。問:世尊依何密意說一切法皆如幻等?答:依生無自性性、勝義無自性性說如是言。問:世尊依何密意說等隨觀色乃至識有無常耶?答:依相無自性性說如是言。」 一言以蔽之,世尊之所以說「有聖出世間諦」等等能解脫之道,都是「依于一切無自性性或不依于無自性性說如是言。」如此,「三無性」揭示了如何由「相」、「名」、「分別」到「正智」再最後到「真如」的修行門徑。如論中的問答:「問:如是五事,何緣最初建立其相,乃至最後建立正智?答:若無其事施設于名,不應道理,故此次第施設于名。由此名故,施設自性,施設差別,故此次第,施設分別。由分別故,或分別相,或分別名,或俱分別。由此三法,顯雜染品次第圓滿。從此乃容修清淨品,謂即觀彼所有雜染諸法真如。由正智故,能正觀察,能得清淨。」 關于設立「三性」的目的,《瑜伽師地論》卷七十三有幾處解釋。首先,「應知三性」的究極目的是為了明了「五法」的本質。如論中所說:「問:遍計所執自性緣何應知?答:緣于相名相屬,應知。問:依他起自性緣何應知?答:緣遍計所執自性執,應知。問:圓成實自性緣何應知?答:緣遍計所執自性于依他起自性中畢竟不實,應知。世尊于余經中說緣不執著遍計所執自性應知此性者,依得清淨說,不依相說。今此義中當知依相說。」這里特別強調,佛經中有說「緣不知著遍計所執自性」而可知「性」的語句,但那時從「清淨」而言的,而在此所說的「三性」之間的「緣」,是從「相」而言的。 《瑜伽師地論》卷七十三如此界定「三性」:「云何遍計所執自性?謂隨言說依假名言建立自性。云何依他起自性?謂從眾緣所生自性。云何圓成實自性?謂諸法真如,聖智所行,聖智境界,聖智所緣,乃至能令證得清淨,能令解脫一切相縛及麁重縛,亦令引發一切功德。」這一定義與卷十三所說一致。 關于遍計所執自性,卷七十三在第四「差別門」下分為「遍計義自性」、「遍計名自性」、「遍計雜染自性」、「遍計清淨自性」、「遍計非雜染清淨自性」五種作了分析說明。 關于「遍計義自性」又分為四種:「一、遍計自相。二、遍計差別相。三、遍計所取相。四、遍計能取相。遍計自相者,謂遍計此事是色自性,乃至此事是識自性,此事是眼自性,乃至此事是法自性。遍計差別相者,謂遍計此色是可意,此色是不可意,此色是非可意非不可意。此色是有見,此色是無見。……遍計所取相者,謂遍計此色是眼所取,此是耳鼻舌身意所取;又復遍計此受想行識是欲界意所取,此是色界意所取,此是無色界意所取。此是不系意所取。遍計能取相者,謂遍計此色是色能取,此色是聲香味觸能取;又復遍計此受想行識是色能取,此是聲香味觸法能取。」對此,遁倫《瑜伽論記》卷十九解釋說:「忽見一物,由不了其名,分別其事。不同《攝論》依鍮遍計金等。」由此可見,所謂「義自性」實際是可略同于今日所說「觀察」以及「觀察」之後的「審視」。 關于「遍計名自性」,論說有二種:「一、無差別。二、有差別。無差別者,謂遍計一切一切法所有名。有差別者,謂遍計此名為色,此名為受,此名為想,此名為行,此名為識,如是等類無量無數差別法中各各別名。」此中的「名」,大略可以名詞概念來理解。 關于「遍計雜染自性」,論中解釋說:「謂遍計此色有貪有瞋有癡,不能遠離貪瞋痴系。又與信等一切善法而不相應。又復遍計此受此想此行此識有貪有瞋有癡,不能遠離貪瞋痴系。又與信等一切善法而不相應。」 關于「遍計清淨自性」,論中解釋說:「謂與上相違,當知其相。」此即是說,與上述四種「自性」相違背的就是「遍計清淨自性」。 而關于「遍計非雜染清淨自性」,論中解釋說:「謂遍計此色是所取,此是能取。此受想行識是所取,此是能取。又于一切無記法中遍計所有無記諸法。」對于「能取」、「所取」的辨別與染、淨無關,所以說「非雜染清淨自性」。 《瑜伽師地論》卷七十三第五「依止門」專門解釋遍計所執自性,分為兩層,其一是「五依」,其二是「二執」。 「五依」如下:第一,「依名遍計義自性」的含義是:「謂遍計此色事名有色實性。此受想行識事名有受想行識實性。」第二,「依義遍計名自性」的含義是:「謂遍計此事名色或不名色,此事名受想行識或不名受想行識。」第三,「依名遍計名自性」的含義是:「謂不了色事,分別色名而起遍計。不了受想行識事,分別受想行識名而起遍計。」第四,「依義遍計義自性」的含義是:「謂不了色名。由不了名分別色事,而起遍計。不了受想行識名。由不了名分別受想行識事而起遍計。」第五,「依二遍計二自性」的含義是:「謂遍計此事是色自性名之為色。此事是受想行識自性名受想行識。」 「二執」即「加行執」和「施設執」。加行執又有五種:「一、貪愛加行故。二、瞋恚加行故。三、合會加行故。四、別離加行故。五、舍隨與加行故。」而「施設執」有二種:「一、非文字所作。二、文字所作。非文字所作者,謂執此為何物,云何此物,此物是何,此物云何。文字所作者,謂執此為此物,此物如是或色,乃至或識或有為或無為,或常或無常,或善或不善,或無記如是等。」 《瑜伽師地論》卷七十三在第六「微細執著門下」將遍計所執自性又分為五種:「一、于無常常執。二、于苦樂執。三、于不淨淨執。四、于無我我執。五、于諸相中遍計所執自性執。」——此依照字面大致可解。 《瑜伽師地論》卷七十四有兩頌解釋三性。第一頌是:「攝無性知等,密意等所行,通達與隨入,差別依為後。」《瑜伽論記》卷二十解釋說:「第二頌有九門,攝是第一,無性第二,知等是第三,密意等第四,所行第五,通達第六,隨入第七,差別第八,依止第九義。」 第一「攝」講的是「三性」與「五法」(五事)之間的關系。答案是:遍計所執自性都非五法所攝。第二依他起性則屬于相、名、分別、正智四法所攝。圓成實性則屬于真如所攝。正如玄奘弟子遁倫已經注意到的,《瑜伽師地論》的此說,與玄奘所翻譯的許多經典的說法並不一致,反倒與真諦翻譯的《佛性論》和《三無性》所說相同。這說明真諦所學所傳並非如奘門所說為「誤譯誤解」。 《瑜伽師地論》卷七十四第二「無性門」,約彼三性辨三無性。論中說:「由相無自性性故,遍計所執自性說無自性。由生無自性性故及勝義無自性性故,依他起自性說無自性,非自然有性故,非清淨所緣性故。唯由勝義無自性性故,圓成實自性說無自性。何以故?由此自性,亦是勝義,亦一切法無自性性之所顯故。」 《瑜伽師地論》卷七十四第三「知等門」,論中回答的是「三種自性,幾應遍知?」的問題,答案是「一切」,並且一個「永斷」,一個「應證得」。遁倫解釋說:「依他是染,有不實體,故應永斷。圓成應證。」 第四「密義門」是說:「謂諸如來祕密語言及諸菩薩隨無量教秘密語言,所有要義,皆由如是三種自性應隨決了。」此後的問答舉了「經中說無生法忍」等例子,如文說:「由三自性而得建立,謂由遍計所執自性故,立本性無生忍;由依他起自性故,立自然無生忍;由圓成實自性故、立煩惱苦垢無生忍。當知此忍無有退轉。」 第五「所行門」,論文的含義有:其一,遍計所執自性「非智所行,以無相故。」其二,依他起自性「是二智所行,然非出世聖智所行。」其三,圓成實自性「唯聖智所行」。 第六「通達門」:諸「觀行」者通達遍計所執自性、依他起自性、圓成實自性之時,「若以世間智而通達時,當言行于相。若以出世智而通達時,當言行于無相。」 第七「悟入門」:若觀行者如實悟入遍計所執自性時,即隨入圓成實自性。觀行者隨入圓成實自性時,已經除遣依他起自性。 第八「差別門」,有三個問題:其一,關于遍計所執自性的種數:「隨于依他起自性中施設建立自性差別所有分量,即如其量,遍計所執自性亦爾。是故當知遍計所執自性無量差別。又于依他起自性中,當知有二種遍計所執自性執:一者,隨覺。二者,串習習氣隨眠。」其二,依他起自性的種數:「當知如相品類差別。復有二種依他起自性:一、遍計所執自性執、所起;二、即彼無執、所起。」其三,圓成實自性的種數:「于一切處、皆一味故,圓成實自性無有安立品數差別。」 第九「依止門」,有三個問題:其一,遍計所執自性依止三事,即相、名、分別。其二,依他起自性依止遍計所執自性執及自等流。其三,圓成實自性依止的是「無所安住,無所依止。」 此外,《瑜伽師地論》卷七十四還有一頌來說明三性:「若無有作業,微細等無體。生執等了知,染苦喻分別。」對此,遁倫《瑜伽論記》卷二十解釋說:「下解第三頌有十一門。若無有第一,作業第二,微細等第三,無體第四,生是第五,執等第六,了知第七,染八,苦九,喻十,分別十一。」長行解釋將第八、第九合為一,因此,後文只有十門。 第一「無有門」,如果沒有三性會如何,也就是三性存在的理由:其一,若無遍計所執自性,「于依他起自性中,應無名言,無名言執。此若無者,應不可知雜染清淨。」其二,若無依他起自性,「不由功用,一切雜染,皆應非有。此若無者,應無清淨而可了知。」其三,若無圓成實自性,「一切清淨品皆應不可知。」 第二「作業門」,即成立三性之用:其一,遍計所執自性有五業:「一、能生依他起自性;二、即于彼性能起言說;三、能生補特伽羅執;四、能生法執;五、能攝受彼二種執習氣粗重。」其二,依他起自性五業:「一、能生所有雜染法性;二、能為遍計所執自性及圓成實自性所依;三、能為補特伽羅執所依;四、能為法執所依;五、能為二執習氣粗重所依。」其三,圓成實自性之「業」「亦五,由是二種五業對治生起所緣境界性故。」 第三「微細門」,遍計所執自性「當言微細。如微細,難見難了。當知亦爾。」依他起自性「當言是粗,然難見難了。」圓成實自性「當言極微細。如極微細,極難見,極難了,當知亦爾。」 第四「無體門」,有三問答:三自性中,一個是無體能轉有體,即遍計所執自性;有體能轉有體、無體,即依他起性;有體而非能轉,即圓成實性。 第五「生是門」,此中說,遍計所執自性「不生能生于生」,依他起自性是「生、能生生不生」,而圓成實性是「非生、不能生生及不生」。對此,遁倫《瑜伽論記》卷二十解釋說:「遍計所執本來無生,故言不生;而能生依他,故云生生。依他起性是生法,能生依他及遍計所執也。……圓成實性以止息義故,不論能生。」 第六「執無執門」,有三問答:其一,遍計所執自性執、無執相,有二種:「一、彼覺悟執或無執;二、彼隨眠執或無執。若由言說假立名字、遍計諸法決定自性,當知是名彼覺悟執。若善了知唯有名者,知唯名故,非彼諸法有決定性,當知是名于彼無執。若未拔彼習氣隨眠,當知于彼有隨眠執;乃至未舍習氣粗重。若永斷已,當知無執。」其二,依他起自性執、無執相,「若由遍計所執自性覺悟執故,復遍計彼所成自性;是名初執。若善了知唯有眾相,不遍計彼所成自性;是名無執。若于相縛未永拔者,于諸相中有所得時,名第二執。若于相縛已永拔者,于無相界正了知故,于相無得,或于後時,如其所有而有所得;當知無執。」其三,圓成實自性「無有執。此界非執安足處故。若于此界未得未觸未作證中,起得觸證增上慢者,當知即是遍計所執及依他起自性上執。」 第七「了知門」,有三問答;其一,對遍計所執自性,「當正了知唯有其名、唯遍計執、無相無性、無生無滅、無染無淨、本來寂靜、自性涅槃、非過去、非未來、非現在、非系非離系、非縛非解脫、非苦非樂、非不苦不樂,唯是一味遍一切處皆如虛空。以如是等無量行相,應正了知遍計所執自性。」其二,對于依他起自性,「當正了知一切所詮有為事攝。……」其三,對于圓成實自性,「當正了知如先所說差別之相。所謂真如、實際、法界、如是等類無量差別。復當了知所余差別;謂無形色、不可睹見、無所依住、無所攀緣、不可顯現、不可了別、不可施為、不可宣說、離諸戲論、無取、無舍、如是等類差別無量。」 第八「染門」,遍計所執自性「自非染、能令他染」,依他起性「唯自染」,圓成性「自清淨,令他清淨」。 第九「喻門」,遍計所執自性以虛空為喻,依他起自性以如害、如怨為喻,圓成實自性以無盡大寶伏藏為喻。 第十「分別門」,有四問答:其一,遍計所執自性由依他起自性故遍計,其二,依他起自性由因緣故依他。其三,圓成實自性「由一切煩惱眾苦所不雜染故,又由常故」而圓成實。其四,辨無分別智。根據遁倫的解釋,此義與《攝論》中「無分別智五相」相近。文中先有五層問難。「一者,若由無作意故者,經說無分別智與如理作意相應,而言無作意故,不應道理。又若無作意故名無分別智者,熟眠、狂醉成此智過。二者,若由超過彼尋伺分別故名無分別智者,二禪已上諸心心法應是無分別智。彼若是者,即違教說三界心法皆是分別。三者,若由無所有故者,云何此慧不成非心耶?四者,若由是彼愚鈍性者,云何此慧不成色性及非貫達相耶?五者,若由于境作微細加行者,便謗此智離加行相。」而《瑜伽師地論》的回答是:「于所緣境,離加行故。此所緣境,離有無相諸法真如,即此亦是離諸分別。由先勢力所引發故,雖離加行,若于真如等持相應妙慧生時,于所緣相能現照取。是故此慧名無分別。」 此後,《瑜伽師地論》引用了《解深密經》除《序品》之外的內容。自然包括此經有關三性和八識的教義。此處從略。 -------------------------------------------------------------------------------- [①] 參見印順法師《說一切有部為主的論書與論師之研究》等。 [②] 唐玄奘譯《瑜伽師地論》卷十三,《大正藏》第30卷,第345頁中。 [③] 唐玄奘譯《瑜伽師地論》卷六十四,《大正藏》第30卷,第656頁下。 [④] 唐玄奘譯《瑜伽師地論》卷七十三,《大正藏》第30卷,第703頁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