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itle: 十二門論釋義 甲二、正明論體 乙二 觀有果無果門 description: "本論宗旨是要從十二個門入于空義。前因緣門說明因緣及因緣所生法皆空,就是使人從因緣門悟入于空義。如果從因緣門明了諸法性空,因緣便是入空的要門,如果不能從因緣門悟入性空,那麼因緣對這個人就不成為門,可說是不得其門而入。如聲聞人也知諸法從眾因緣生" --- 乙二 觀有果無果門   本論宗旨是要從十二個門入于空義。前因緣門說明因緣及因緣所生法皆空,就是使人從因緣門悟入于空義。如果從因緣門明了諸法性空,因緣便是入空的要門,如果不能從因緣門悟入性空,那麼因緣對這個人就不成為門,可說是不得其門而入。如聲聞人也知諸法從眾因緣生,但他們說:因緣是實有法,因緣所生法也是實有,所以小乘人雖學因緣法,不知因緣是空義,所以也不能從此門入于空義。有大乘學派也知諸法從眾因緣生,也知道從緣生法不是實有,而說依他起是假法,然而又執著假法不空,他們認為:世諦假法不能空,如果空此假法便落斷滅。此是自作障礙,不能即假為空,因此也不能從因緣門入于空義。應知法本性空,不是破而後空,所以《般若經·幻學品》說:「不以空色故色空,色即是空,空即是色」。如果有人不知空義,就不能悟入真如實相,何由轉凡成聖,斷惑證真!   又前門總就因緣義明空,這里「有果無果門」只從因義明空,意思是說:如果說因緣所生法不空,這些不空法是因中先有而生?還是因中先無而生?還是因中先亦有亦無而生?就這三門研討生法了不可得,所以即是空,即從此門入于空義。由于這一門為破偏病,外道數論派主張因中先有果而生果,勝論派主張因中先無果而生果,勒沙婆派主張因中先亦有果亦無果而生果。數論派見泥團能作瓶,就以為泥中定有瓶果而能生果,勝論派不見泥中有瓶,所以說因中無果而能生果,勒沙婆派認為前兩家都是偏,所以說因中亦有果亦無果而生果,這都是不切合實際的偏邪知見,所以必須破除。有一些佛學理論中也有這兩種偏執,如《百論·破有果品疏》說:「先破有,次破無者,內外略同。內先有上座(部)計二世有,次大眾(部)計二世無,先有毗曇二世有,次有成實二世無。外亦爾,先有僧佉出世計有,次衛世師計無」。疏又云:「小乘中有數論……數執二世有義,因中有果;論人明二世無義,因中無果。」「數論」一詞,凡有三意:一者指外道數論,就是迦毗羅外道,作《僧佉論》明二十五諦者。二是指小乘中薩婆多部毗曇學派,這一派解釋經中名相多以法數為主,如五陰、十二處、十八界、三十七道品和四禪八定等,所明義理皆就法數,所以稱數論。三是嘉祥用語,嘉詳著作中「數論」二字是指兩個學派,「數」指毗曇,「論」指成實,即如今文所引:「數人執二世有義,論人明二世無義。」又如《百論序疏》中說:「就小乘略明數論,廣五百部。數論者,毗曇定見有得道,成實睹空成聖,並定住空有。」可見「數論」一詞,在吉藏大師著作中另有其義,讀者應知。   丙一 標宗發起   復次,諸法不生,何以故?   長行一句標宗發起。諸法不生就是空義,如果不生便無所有,無所有豈不是空?又緣生就是無生,要在緣起法上見性空,這就是緣起性空。   丙二 正明門體    丁一 偈頌略破      先有則不生 先無亦不生   有無亦不生 誰當有生者   此偈前三句總的說明無生,第四句呵斥執著有生的人。《百論》兩品破兩家,今此一門破三家,破數論派因中先有果而生果,破勝論派因中先無果而生果,第三破勒沙婆因中亦有果亦無果而生果。如偈文說:「先有則不生」,為什麼?因中果已有的原故,如果果已經有了,何須更生?所以「先有則不生。」「先無亦不生」,為什麼?因中無有果故,如果無有果怎能生果?所以「先無亦不生」。「有無亦不生」為什麼?亦有亦無名半有半無,說有說無尚不能生果,半有半無怎能生果!又亦有亦無是相反的,一種事物不能既是有又是無,無就不是有,有就不是無,亦有亦無既是自相矛盾,不成道理,怎能生果!如果說有諸法生,總不出這三種因生,如果這三種因皆不能生,哪里還有什麼因法能生!所以第四句說:「誰當有生者」!   問道:眼見諸法有生有滅,本無今有為生,已有還無叫滅,怎能說諸法無生呢?答曰:諸法雖生而無自性,無自性生故說為空,如前偈說:「若無自性者,云何有是法!」所以眾緣所生即是無生。如果說眼見諸法有生有滅,但經論中說:凡夫眾生,無明煩惱蔽心,虛妄分別,只見事物現象,不見諸法實相,所以所見極不正確,如《中論·成壞品》偈說:「若謂以眼見,而有生滅者,則為是癡妄,而見有生滅。」長行解釋說:「諸法性空無決定,如幻如夢,但凡夫先世顛倒因緣得此眼,今世憶想分別因緣,所以說眼見生滅,第一義中實無生滅。」《摩訶般若經·四諦品》說:「諸法不爾如凡夫人所著,是眾生于無所有中,顛倒妄想,分別得法,無眾生有眾生想,無色有色想,以眾生實不知諸法自性空。」學佛的人應當相信佛的話,不要自作主張,不信佛語,自作主張,在生死輪迴中永沒有解脫之日。   丁二 長行廣釋    戊一 釋破因中有果生果   己一 就生不生門破    庚一 俱生破   若果因中先有則不應生,先無亦不應生,先有無亦不應生。何以故?若果因中先有而生,是則無窮。如果先未生而生者,今生已復應更生。何以故?因中常有故,從是有邊復應更生,是則無窮。   別釋三句不生中,先釋因中有果不應生。就破因中有果生果,凡有五門計二十四破。所謂五門者:一就生不生門有七破;第二就變不變門有四破;第三就果粗細門有四破;第四就因果不成門有五破;第五責異果門有四破。總有二十四破。   生不生門七破,第一俱生破,俱生破者,外人主張因中先有果而生果,今就破此主張。如果因中果已先有,何須更生,責令其未生之果和已生之果俱應得生,所以名俱生破。因中先有果而生者,如泥團是瓶因,蒲草是席的因,就是說:泥團中先已有瓶,蒲草中先已有席,這叫因中先有果而生果。說因中先有果而生果,這是極不實際的。泥團能造瓶,蒲草能編席,但這瓶是人工制造的,席也是人工編制的,怎能說是因中先有的呢?這難道不是謬論!因此論主破說。你說因中先有果而生果的話,試問:果已先有了,何須更生?如果已有的果還須更生,那已生的果也是因中先有,也應更生,所以論文說:「如果先未生而生者,今生已復應更生,何以故?因中常有故,從是有邊復應更生,是則無窮。」又如果一切果都是因中先有,如果果已有,還須生的話,就應當常時在生,如果常時在生,就有無窮的生,即犯無窮過。本來一種事物,只須經過一次生即成,如果說生了更生,以至于有無窮的生,這是不合乎常理的。      庚二 俱不生破   若謂生已更不生,未生而生者,是中無有生理,是故先有而生,是事不然。   外人立因中先有果而生果。論主即破,今外人不接受上文的俱生破,加以辨解。依外人意:生已不更生,如果未生而生,所以不犯無窮過。我說因中先有果而生的話,是未生而生,不是生已更生,你為何作生已更生來破我呢!「是中無有生理」是論主今破,破意說:未生是有,生已也是有,生已是有既不許更生,未生是有也不應生。這是用已生難其未生,使其已生和未生都不能生,所以名俱不生。外人立因中先有果而生,因此今云:因中先有就不應更生,如果說因中有果而生者,這還等于生已更生。你既不許生已更生,因中先有的果,哪有生的道理,所以說「是中無有生理」。所以最後總結說:「是故先有而生」是站不住腳的。   庚三 以同責異破   復次,若因中先有果,而謂未生而生,生已不生者,是亦二俱有,而一生一不生,無有是處。   已生和未生就同是有,責問他為什麼有一個生一個不生的差異?這叫借同責異。依外人意,已生和未生,雖然都是有,而未生應生,已生者不應更生,今即責難此義,如論文說:「是亦二俱有,而一生一不生,無有是處。」這是說,已生和未生,這二者都是有,而說一種應生一種不應生,沒有道理。這表明外人自相矛盾,同樣的道理,同是因中有果,如果生則應俱生,如果不生應俱不生,既同是有,而謂一生一不生,沒有這種道理。   庚四 以異並同破   復次,若未生是有,生已則應無,何以故?生未生共相違故。生未生相違故,是二作相亦應相違。   這是用已生和未生的差異責難有果始終是同,所以名以異並同。如果因中先有果,未生也是有者,是果生已應當是無。為什麼這樣說呢?生已和未生是相反的,你既然說未生是有,與此相反,豈不是生已應無。你這種主張違反世間常情,世人都知道生已是有,未生是無,而今外人謂未生是有,如果生已和未生相反的話,未生既是有,生已豈不應無!已生和未生若是相反,這二者的作相也應相反。果是種起作相。未生是有,應有起作相,生已若無,應無起作相,此言正是就未生是有,生已應無的起作相為難。   庚五 無異破   復次,有與無相違,無與有相違。若生已亦有未生亦有者,則生未生不應有異。何以故?若有生,生已亦有,未生亦有,如是生未生有何差別?生未生無差別,是事不然,是故有不生。   前兩先敘述世間常理,世人都知道生已是有,未生是無,所以生已與未生相反,就是有與無的不同。如果生已是有,未生也是有,「如是生未生有何差別?」生與未生沒有差別,這是不符合現實的,所以說因中先有果不應生。      庚六 無用破   復次,有已先成,何用更生?如作已不應成,成已不應成,是故有法不應生。   如果說因中先有果而生果的話,試問:因中果已先有,何用更生?比如已作成的事物,何須再作,何用再成?如果須要更生才有的話,即是因中先無有果。如果說因中先有果而生果的話,即是生而更生,犯無窮的過錯。如果是有而更生,此生又有何用?   庚七 責見破   復次,若有生,因中未生時果應可見,而實不可見,如泥中瓶、蒲中席應可見,而實不可見,是故有不生。   再者,如果說因中先有果而生果的話,那麼,因中先有的未生的果應能看見,其實誰也看不見。比如泥能生瓶,泥中先有未生的瓶應能看見,但誰也看不見;蒲草能織席,蒲草中未生的席應能看見,但誰也看不見。可見因中不一定有果,所以說因中先有果不應生果。   己二 就變不變門破    庚一 外人救   問曰:果雖先有,以未變故不見。   上面七番破因中先有果生果,于是外道僧佉派、佛法中二乘有家和大乘中執著本有自性的,眾家共興此救。以此眾家皆謂因中先有果故。外人用「變」義來救,「變」義從無相變成有相,所以說「以未變故不見」,如果變已便可見。此正救第七應可見破,也可通救前七難。通前七難者,第一通前俱生難,前文破言:未生是有,生已也是有,未生之有既然須生,生已之有也應更生,作俱生破犯無窮過者,外人言這語不對,我因中是先有果,因未變故,要須變而生,已生的果已經變過,所以不須生,怎能說未生既須生,生已也應更生呢?通第二俱不生難者,前論主難道:生已是有既不須生,未生也是有也應不生,外人說這也不對,我已生之果這是已變,所以不須生,未生的果還未曾變,所以須變生,有變未變的不同,不應作俱不生難我。救第三以同責異難者,上文破云:未生是有,已生也是有,既然同是有,而有一生一不生不合道理者,外言不然,我未生之果還未曾變,已生之果已經變過,所以不須更生,因此雖然同是有,因有變與未變,所以有一生一不生,是很合道理的。通第四將異並同難者,上文難云:因中的果既然有生與未生的相反,說這也是有和無的相反,外言不然,未生既是有,已生應是無者不對,我未生之有是未變之有,已生之有是已變之有,怎能說是:未生是有,已生是無呢?救第五無異破者,上文破云:已生是有,未生也是有,既然同是有,生與未生便應無異者,不然,我未生之有是未變之有,已生之有是已變之有,既然有變與未變的不同,怎能說沒有差別呢?救第六無用破者,上文破道:因中既先有果,何用更生者,不然,未生之有未變,所以須變而生,這就是有用,你為何說是沒有用呢?通第七應可見難者,上文難道:因中如果有,未生時果應可見,此話不對,因中雖有果,因為沒有變所以不可見,不應聞有就以為可見,也不應因不可見便說沒有,雖然有果要須變才可見。   庚二 論主破    辛一 責相破   答曰:若瓶未生時,瓶體未變故不可見者,以何相知,言泥中先有瓶?為以瓶相有瓶?為以牛相馬相故有瓶耶?若泥中無瓶相者,亦無牛相馬相,是豈不名無耶?是故汝說因中先有果而生者,是事不然。   責難他在沒有變之前,是如何知道因中有果的。如果說因中先有果而生果的話,如泥中先有瓶,你是怎麼知道的?是看見瓶相,知道有瓶的呢?還是看見牛相馬相知道有瓶的?假若既沒有看見牛相馬相,也沒看到瓶相,什麼相都沒看見,這豈不是因中無果了嗎?「是故汝說因中先有果而生者是事不然」。   辛二 責變在因中   復次,變法即是果者,即應因中先有變,何以故?汝法因中先有果故。若瓶等先有,變亦先有應當可見,而實不可得,是故汝言未變故不見,是事不然。   上責果有可見之相,今責因中先有變即是果,變也應可見。如果「變法即是果者,即應因中先有變」。所以這樣責問者,外人因中雖有果未變故不可見,那麼應當變法就是果,因為離變無果,離果無變,如果離果說什麼在變?所以說「變法即是果」。如果「變法即是果」,既因中先有果,也應因中先有變,如果說因中也先有變,應可見應可得,而實不可見不可得,因此,你說有果「未變故不可見」者,並不是這樣。      辛三 責變在因外   若謂未變不名為果,則果畢竟不可得。何以故?是變先無,後亦應無。故瓶等果畢竟不可得。   探取外人意見,因中先有果,沒有變所以不可見,後來變了果才可見。此意是先有果,因沒有變所以不可見,這說明變不是果,果也不是變,因中先有果而無變,因中既無變,便知變法在因外。因中如果先無有變,果則畢竟不可得。如果因中先無有變,後來也不應有。如果先無有變,就不能說明因中先有果,便是因中無果。   辛四 不定破   若謂變已是果者,則因中無果。如是則不定,或因中先有果,或先無果。   上文破云:你因中先沒有變,就是因中先沒有果。今取外人意,「若謂變已是果者」,此破外人因外的變就是果,因中有果未變故不可見。外意謂變已是果,此變應在因外,即因內無變,這就不固定了,或可說因中有果,也可說因中無果。外人先說因中有果,接著又說「變已是果,」當知沒有變時因中無果,既然是有是無不能固定,怎能說是因中先有果而生果呢?      己三 粗細門破    庚一 外人救變   問曰:先有變,但不可得見。凡物自有,有而不可得見者:如物,或有近而不可知;或有遠而不可知;或根壞故不可知;或心不住故不可知;障故不可知;同故不可知;勝故不可知;微細故不可知。近而不可知者,如眼中藥;遠而不可知者,如鳥飛虛空,高翔遠逝;根壞故不可知者,如盲不見色,聾不聞聲,鼻塞不聞香,口爽不知味,身頑不知觸,心狂不知實;心不住故不可知者,如心在色等則不知聲;障故不可知者,如地障大水,壁障外物;同故不可知者,如黑上黑點;勝故不可知者,如有鍾鼓音,不聞捎拂聲;細微故不可知者,如微塵等不現。如是諸法雖有,以八因緣故不可知。汝說因中變不可得,瓶等果不可得者,是事不然,何以故?是事雖有,以八因緣故不可得。   這是外人重立因中有變。所以要確立因中有變者,是為了挽救因中有果,如果因中無變,也就不能說明因中有果,所以要重立因中有變。外人前立有變,論主即破。如上文說:「汝法因中先有果故,若瓶等先有,變亦先有,應當可見,而實不可得。」今外人挽救有二意:一是重立因中先有變,第二解釋不可見知的理由,所以舉八因緣確立因中有果有變而不可知見,因此不應該說不可知不可見,就以為無果無變。如果這八因緣的理由可以成立,則上面變不變門四難都可解通。如上第一責相難云,「以何相知,言泥中先有瓶?」如果無相可知即是因中無果。今可答道:因中雖有果,以有八因緣故不可知,不應責求有相可見。第二難云,因中如果有變法應可知見,如果不可知不可見就是因中無有變法,今答道:因中雖有變法以同八因緣故不可知不可見。答上第三難道:我變法本在因內,為什麼說變在因外?答第四難云:我因中先有變,這是決定的,豈受你不定的責難!所以舉這八因緣作理由,既通上四難,又能確立因中有果。文有三義,第一有一句立因中有變,第二舉八因緣挽救,第三「如是諸法雖有」以下,結合變果雖有,以八因緣所以不可得見。   庚二 論主破救    辛一 變不同八因緣   答曰:變法及瓶等果,不同八因緣不可得。何以故?若變法及瓶等果,極近不可得者,小遠應可得;極遠不可得者,小近應可得;若根壞不可得者,根淨應可得;若心不住不可得者,心住應可得;若障不可得者,變法及瓶法無障應可得;若同不可得者,異時應可得;若勝不可得者,勝止應可得;若細微不可得者、而瓶等果粗應可得。   這是論主闡明變法和瓶果不同八因緣。第一句是總明,「變法及瓶等果不同八因緣,「何以故?」以下別釋,如果「變法及瓶等果不同八因緣」,那麼八因緣就不能成為不可知不可見的理由了,還是不能逃脫被論主上來責難的四種破斥以及「汝法因中先有果故,變亦先有,應當可見,而實不可得」的這種批破。      辛二 始終常細破   若瓶細故不可得者,生已亦應不可得,何以故?生已與未生細相一故,生已未生俱定有故。   縱然許可你第八因緣中所說的因中果「細微故不可知者」,「生已亦應不可得」。為什麼這樣說呢?你因中的果生已與未生細相應當始終一致,如你因中之果生已未生始終定有,不可以使它沒有,你因中之果生和未生也應決定常細不可轉粗,不可見義也應決定不可得見,和你因中之果定有一樣,因果一致。      辛三 因中無果破   問曰:未生時細,生已轉粗,是故生已可得,未生不可得。答曰:若爾者,因中則無果,何以故?因中無粗故。   你因中之果本來微細不可見,已經發生的果也應該微細不可見,這樣因果才相一致。如果果沒有發生時細,生已果粗的話,因中本來沒有粗果而生粗果,這豈不是因中無果?又反併破道:如果因中沒有粗果而生粗果者,因中有細何不生細果?如果不能生細果,這說明也是因中無果。   辛四 相違破   又因中先無粗。若因中先有粗者,則不應言細故不可得。今果是粗,汝言細故不可得,是粗不名為果。今果畢竟不應可得,而果實可得,是故不以細故不可得。   這段文字說明兩種相違:一是粗和細相違,二是有果可得和不可得相違,並是難因中有果以顯因中無果。頭一句承上文「因中無粗故」,以顯因中無果。「若因中先有粗者」則不應言「細故不可得」。正式說明外人粗細相違。如果因中先有粗果的話,你為什麼說「細故不可得」?這豈不是與事實相違嗎?「今果是粗,汝言細故不可得,是粗不名為果」,「不名為果」者,不是外人所說的細果,還是無果意。「若是無果,今果畢竟不應可得,而果實可得」。這是果不可得和有果可得相違。沒有你所說的因中細果所以不可得,不是沒有人工制造的粗果,所以「果實可得」。外人所說的與事實相違,怎能證明因中有果。   如是有法,因中先有果,以八因緣故不可得,先因中有果是事不然。   就粗細門破,文有三段,第一是外人救變,如言:「先有變,是事雖有,以八因緣故不可得。」第二論主破,計有四破,如上說。今是第三段文,總結一門,疊述外人的救意「以八因緣故不可得,先因中有果,是事不然」,總與否定,所以是總結破。   己四 責因果不成門    庚一 明因相壞   復次,若因中先有果生者,是則因因相壞,果果相壞。何以故?如氎在縷,如果在器,但是住處,不名為因。何以故?縷器非氎果因故。若因壞果亦壞,是故縷等非氎等因,因無故果亦無,何以故?因因故有果成,因不成,果云何成?   如果說因中先有果的話,這並不能說明因果關系,反而破壞了因果的意義。這樣說因,因的意義就被破壞,這樣說果,果的意義也被破壞了。為什麼這樣說呢?如果是因中有果,就等于氎布在紗縷中住,水果在盤籃中住,這只能說是住處、是存放處,不能說成是因了。為什麼?因中有果,因即等于果的存放處,那麼,紗縷就不能成為氎布的生因,比如盤籃不是水果的生因。這樣因就不成為因了,所以說「因因壞。」   「若因壞果亦壞」這是乘勢破果,沒有因哪里還有果!最後「何以故」下是進一步說明因果的意義都被破壞。此文正說因壞,兼說果壞,不是正破果。   庚二 明果相壞   復次,若不作不名果,縷等因不能作氎等果。何以故?如縷等不以氎等住故能作氎等果,如是則無因無果。若因果俱無,則不應求因中若先有果,若先無果。   果是造作法,由因造作。如果因中先有果在,這果就不能說是因所造作,只是果的住處或存放處,如果因不能造作果,所以說「不作不名果」。又因如果不能造作果也不能名為因,不名為因,也就不能造作果。為什麼?紗縷等不因為氎布住在這里就說是它造作的,比如盤器不因為水果放在這里就說是盤器生的。如果是這樣,就沒有因也沒有果,如果因果的意義被破壞,因果都不能成立,就不應當說什麼因中先有果和因中先無果。   庚三 責相破   復次,若因中有果而不可得,應有相現,如聞香知有花,聞聲知有鳥,聞笑知有人,見煙知有火,見鵠知有池。如是因中若先有果,應有相現,今果體亦不可得,相亦不可得。如是當知因中先無果。   相有二種:一是體相,二是標相。這與前文責相破不同,前文責相破是指的體相,體相是指事物的本身;今此責相是指標相,標相是事物的標幟或現象,如聞香知有花,聞笑知有人等五種現象。動物中只有人會笑有笑聲,這是人的特點故爾。「今果體不可得」是指體相,相亦不可得是指標相。最後結成因中無果,否定因中有果。      庚四 遍覓果   復次,若因中先有果生,則不應言因縷有氎,因蒲有席。若因不作,他亦不作,如氎非縷所作,可以蒲作耶?若縷不作,蒲亦不作,可得言無所從作耶?若無所從作,則不名為果,若果無因亦無,如先說。是故從因中先有果生,是則不然。   「遍覓果」者,普遍尋覓果法不可得,所以「遍覓果」自因中不生果,他因也不生果。有因不生果,無因也不生果,哪里還有果?自因不能生果的話,如果是因中先已有果,何須更生?如論文說:「若因中先有果生,則不應言因縷有氎,因蒲有席。」果既然先有何須更從因生?他因也不能生果,如論文說:「若因不作,他亦不作,如氎非縷所作,可以蒲作耶?」蒲草是席子的因,對氎來說名為「他因」,如既不從縷生,更不會從他因的蒲草生。有因既不生,是從無因生嗎?也不是,如論文說:「若氎不從縷作,蒲亦不作,可得言無所從作耶?」這是反詰語,意思說也不是無因生。如果「無所從作」,就是自然有或無因生,如果無因而有也不能叫做果,果無故因也無,因果都沒有哪里有什麼果生!   庚五 有常過   復次,若果無所從作,則為是常,如涅槃性。若果是常,諸有為法則皆是常,何以故?一切有為法皆是果故。若一切法皆常,則無無常,若無無常亦無有常,何以故?因常有無常,因無常有常。是故常無常二俱無者,是事不然。是故不得言因中先有果生。   承上文遍覓果義,自因不作果,他因也不作果,又不是無因而生果,這個果法豈不是無所從作嗎?如果無所從作,豈不是如涅槃性不生不滅的常住法嗎?如果果法是常,那末,一切有為法都應是常,因為一切有為法都是因所造作,都是果故。又如果一切法皆常,便無有無常,如果沒有無常也就沒有常,為什麼這樣講?因為常和無常是相待而有的,如果沒有無常,說什麼是常。如果說常和無常法二者都沒有,而事實不是這樣的。上來一系列的錯誤觀點,都是由因中先有果而產生的,所以不應言因中先有果而果生。   己五 責異果    庚一 重果破   復次,若因中先有果生,則果更與異果作因,如氎與著為因,如席與障為因,如車與載為因,而實不與異果作因,是故不得言因中先有果生。   「若因中先有果生,則果更與異果作因」,這就叫責異果,又名重果破,就是責成此果應與後果作因,所以名異果或重果。如言紗中有布,此布應能做衣服穿著,與穿著作因;如果蒲中有席,此席應能遮障視線或遮蔽陽光;可是,紗中的布實際並不能做衣穿著,蒲中的席也不能用來遮障陽光。「是故不得言因中先有果生」,結成因中無果。然而因中有果,這是外道數論派的主張,佛法大小乘派別均有此義,如小乘薩婆多部,明三世實有,從未來轉至現在,從現在變為過去,也叫二世有義。又說木中本有火性,也是因中先有果義。大乘中說:眾生本有佛性,本有如來藏自性清淨心,未來成佛,這也是因中先有果義。這本來都是佛陀隨順眾生方便之談,如果執為實有,便同外道。中國佛教創立的各宗,不讀《般若》、《三論》,多犯有此過,辯不清與外道的界限何在。今破因中有果,即破二世有義。眾生本有佛性和諸法不空,實有自性者。      戊二 作為果   若謂如地先有香,不以水灑,香則不發;果亦如是,若未有緣會,則不能作因,是事不然。何以故?如汝所說,可了時名果,瓶等物非果。何以故?可了是作,瓶等先有非作,是則以作為果,是因中先有果生,是事不然。   外人因中先有果,這是本有義,但本有的果不可見,不為五識所緣,如果是假借外緣促成出現的果,這是因緣造作產生的,是始有義,不是因中先有的,就叫作為果。此文是替外人假設一種理由而批破之。「若謂如地先有香,不以水灑,香則不發。」這假設說:比如地下有香味,如果不用水灑,香氣就散發不出來,如果用水灑,地下的香氣就散發出來了。灑水是外部條件,因中先有的果也是這樣,如果沒有外部條件會合促成,就不能作因生果。論主言:這種說法不對,為什麼不對?如你所說的那樣,由外部條件促成的明了可見的是果,那泥中瓶,縷中氎就不是果了。為什麼這樣說呢?因為藉外緣促成顯了的果這是造作的,因中先有的果不經任何造作,如果藉眾緣造作,這是緣起有,是始有,是有作為而產生的果,你說是因中先有的果生,這就不對了。   庚三 正二因   復次,了因但能顯發,不能生物,如為照暗中瓶故然燈,亦能照余臥具等物;為作瓶故和合眾緣,不能生余臥具等物,是故當知非先因中有果生。   所謂正二因,因有二種:一是生因,二是了因。「生因」是生果的主要原因。「了因」,了是顯了,能使人明顯了解事物的存在而不能生物。上文外人說:「如地先有香,不以水灑,香則不發,果亦如是,若未有緣會則不能作因。」這將「緣會」的生因當作了因。為了糾正外人對生因和了因的錯誤認識,所以說「正二因」。「了因只能顯發」,使人們了知事物的存在,「不能生物」;如為了尋找暗室中的瓶而開燈,開燈以後,不但能照見瓶,同時也能照見暗室中的桌椅床鋪等物。生因是人們為制造瓶,聚會眾緣,這包括泥團、水火、工具和人工等,但在制作瓶的同時,不能產生其它的桌椅床鋪等物,因為這不同于燈照暗室的了因。所以事物不是因中先有果。經過「緣會」的了因而有果生。這將生因和了因攪和不清。正意「緣會」就是生因,不是了因,更不是因中先有果。      庚四 二作廢   復次,若因中先有果生,則不應有今作當作差別,而汝受今作當作,是故非因中先有果生。   根據時間的不同,有三種作業,過去是已經作,現在是正在作,未來是該當作。既有三種作業,這也應是外人承認的,如果一切法生。都是因中先有果生,豈不是只有過去已作,而沒有現在正作,未來當作,這兩種作業就被廢除了。「作」是造作,是產生的過程,所以作就是生。由此可知一切法生,不是因中先有果生果。   戊二 破因中先無果生果    己一 破因中先無果而生果   若謂因中先無果而果生者,是亦不然,何以故?若無而生者,應有第二頭第三手生,何以故?無而生故。   前破因中有果,今破因中無果。如果就從破外而言,前破數論外道,今破勝論外道。如果從破內而言,前破上座部和毗曇二世有義,今破大眾部和成實論二世無義,大乘中有當現二常也同此破。也可能還是一人,先立因中有果被破不能成立,就改有執無,所以今破無。如果因中先無果而生果的話,何不生第二個頭,第三只手?如果說言因中無第二頭第三只手,所以不生第二頭第三只手,然而因中也無一個頭兩只手,為什麼只生一個頭兩只手呢?   己二 外人救   問曰:瓶等物有因緣,第二頭第三手無因緣,云何得生?是故汝說不然。   外人救,救意說:因中是一個頭的因緣,所以只生一個頭,手也是這樣,所以不生第三只手。      己三 論主破救    庚一 多因破   答曰:第二頭第三手及瓶等果,因中俱無;如泥團中無瓶,石中亦無瓶,何故名泥團為瓶因,不名石為瓶因?何故名乳為酪因、縷為氎團,不名蒲為因?   此破與上一破不同處,上一破是舉一因而生二果,所以說「應有第二頭第三手」,今是舉多因以生一果:「如泥團中無瓶,石中亦無瓶,何故名泥團為瓶因,不名石為瓶因?」說泥與石都是瓶因,所以是多因。然而此文也可以破上義:泥中無瓶既說泥是瓶因,泥中無二頭,也應說泥是二頭的因。如果泥中無二頭不應是二頭的因,泥中也沒有瓶為什麼說泥是瓶的因?   庚二 多果破   復次,若因中先無果而生果者,則一一物應生一切物,如指端應生車馬飲食等。如是縷不應但出氎,亦應出車馬飲食等物。何以故?若無而能生者,何故縷但能生氎而不生車馬飲食等物,以俱無故。   世間每一種事物既然都是果也都是因,所以說:「一一物應生一切物,如指端應生車馬飲食等。」「指端」就是手指頭。又如泥中無瓶而能生瓶,泥中也無一切物,應生一切物,所以名多果破,文並易解。      庚三 諸因各各有力破   若因中先無果而果生者,則諸因不應各各有力,能生果,如須油者要從麻取不榨于沙。若俱無者,何故麻中求而不榨沙?   芝麻能榨出油,沙子不能榨出油,即是芝麻有力能生油,沙子沒有這種功力就不能生油。如果因中無果而生果者,沙子和芝麻都是因中無果,應該都能生油,既然都是因中無果應都不能出油。但現實中,芝麻能出油,沙子不能出油。如果依因中無果的理論,應當說沙子也能生油,可是這是違背現實的。      庚四 生相不成破   若謂曾見麻出油,不見從沙出,是故麻中求,而不榨沙,是事不然。何以故?若生相成者,應言余時見麻出油,不見沙出,是故于麻中求不取沙,而一切法生相不成故,不得言余時見麻出油,故麻中求不取于沙。   論主前破云:同樣是因中無果,為什麼芝麻出油,沙子不出油?今假設外人挽救說:我曾經看到有人從麻取油,不從沙中取,由此可知麻能生油,沙不能生油,即取外人此意而破之。「何以故」下是破,破中先縱後奪。假如生相能成立,可以說曾見芝麻出油,不見沙出,這是縱許麻能生油;「而一切法生相不成故」,就不能說曾見芝麻出油,這是奪破。言「一切法生相不成」者,如前《觀因緣門》說:諸法不能自生,也不得從他生,更不是自他共生,就是生相不成。後《觀相門》正破生相,如果生相不能成立,你怎能說「曾見麻出油」?「出」就是出生。   庚五 同疑因   復次,我今不但破一事,皆總破一切因果,若因中先有果生,先無果生,先有果無果生,是三生皆不成,是故汝言,余時見麻出油,則墮同疑因。   我不但破因中無果一事,如果因中先有果生,如果先無果生,亦有果亦無果生,總破此一切因果生法,一切生法不出三種,今研尋此三種生既都不能生果,你說曾見到過芝麻出油,這樣會使人生疑。芝麻生油,是因中先有而生?是先無而生?還是先亦有亦無而生?同可生疑,所以說「墮同疑因」。   庚六 因相不成破   復次,若先因中無果而果生者,諸因相則不成,何以故?諸因若無法,何能作何能成?若無作無成,云何名為因?如是作者不得有所作,使作者亦不得有所作。   如果說因中先無果的話,無果亦無因,對果說因,無果對何說因?又無果則無因,是則因相不能成立。如果因相是沒有的法,怎能有所作為?怎能有所成就?如果無作無成,也不能名為因。文中有三作:一是作者、二是使作者,三是作業,如果因相不成,此三作也被破壞,不能成立。   庚七 破謂論主執因中有果   若謂因中先有果,則不應有作作者作法別異。何以故?若先有果,何須復作?是故汝說作作者作法諸因皆不可得,因中先無果者,是亦不然。何以故?若人受作作者分別有因果,應作是難。我說作作者及因果皆空,若汝破作作者及因果,則成我法,不名為難。是故因中先無果而果生,是事不然。復次,若人受因中先有果,應作是難,我不說因中先有果故,不受此難,亦不受因中先無果。   就文有二:一是假設外人反難論主,認為論主執著因中有果,同無三作。二是論主不接受此難給以破斥。前文論主破因中無果生果,認為因相不成,就無三作,所以今外人反問道:你說我因中無果,有因相不成過,破壞了三作,如果你執計因中有果生果,同樣有諸因不成過,破壞了三作,為什麼?「若先有果,何須復作?」外人所以有此反難,因為看到論主借有破無,就以為論主主張因中有果,所以有這一難。「是故汝說」下是論主破斥,就文亦二,先總予否定,否定之前,先敘述外意。論主說:你見我破因中無果,就以為我主張因中有果,說因中有果的主張,同樣有「作作者作法諸因,皆不可得」的過失,企圖成立你那因中無果的主張,這也不對。「何以故」下,第二正式解答。論主說:假若有人接受有「作作者,分別有因果」等義,你可以這樣責難他,但「我說作作者及因果皆空」,你如果破作作者及以因果,就變成我的主張,就不能說是責難我,所以你想以此來駁倒我,成立你那因中無果而生果,這是不可能的。再說,假若有人接受因中先有果的主張,你可以這樣責難他:各種因相不成,破壞了三作;我不主張因中先有果,所以我不接受你這責難,同樣也不接受你那因中先無果而生果。   戊三 破因中亦有果亦無果    己一 相違破   若謂因中先亦有果亦無果而果生,是亦不然。何以故?有無性相違故。性相違者云何一處?如明暗、苦樂、去住、縛解不得同處,是故因中先有果先無果二俱不生。   相違就是相反,也是矛盾。所以對相反的事物不能同時存在,例如明和暗不能同時同處存在,有暗就沒有明,有明就沒有暗;苦和樂也是這樣,受苦時沒有歡樂,歡樂時沒有苦惱。去和往、綁和解也是這樣,敵對相反的事物既不能同時同處存在,你說因中先是有果,又是無果,這話是矛盾的,是不能成立的。有就不是無,無就不是有,有和無不能同時存在于一因之中,這樣矛盾的事物,怎麼能生果呢!   己二 指前破   復次,因中先有果先無果,上有無中已破。   你說因中先有果,也是先無果,即是半有果半無果。半有同前因中有果,半無同前因中無果,因中先有果先無果上來已經被破,先有果先無果都有過失,不能成立,你說的因中亦有果亦無果,即是合兩過為一過,過上加過,怎麼能成為正理呢?   戊四 總結諸法不生   是故先因中有果亦不生,無果亦不生,有無亦不生,理極于此,一切處推求不可得,是故果畢竟不生。果畢竟不生故,則一切有為法皆空。何以故?一切有為法皆是因是果。   這是釋偈第四句「誰當有生者」,也是總結一門無生。偈的前三句「先有則不生,先無亦不生,有無亦不生」,這三句都無有生,即是諸法無生。「理極于此,一切處推求生法不可得」,哪里還有法生?即是「誰當有生者」。既然沒有有法可生,所以結言「是故果畢竟不生,果畢竟不生故,則一切有為法皆空」。空就是無生,無生就是空,文意顯明。      丙三 結歸三空   有為法空故,無為亦空,有為無為尚空,何況我耶?   此門文分三段:初長行標諸法不生以發起,次偈及長行廣明諸法不生,今是第三,無生的道理既顯,所以結歸三空,既然有為法空、無為法空,有為無為諸法皆空,哪還有我?所以我亦空。有人說:有為法虛幻不實,可說是空,無為法真實不虛,清淨妙如,不應該是空。今《般若》、四論不但說有為法空,說無為法(如涅槃)也空。如《般若經·幻聽品》說:「我說佛道如幻如夢,我說涅槃亦如幻如夢,若當有法勝于涅槃者,我說亦復如幻如夢。」《維摩經》也說:「我及涅槃,此二皆空。」所以十八空中有無為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