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itle: 佛教戒律學 第十一章 戒體論 第一節 戒體的要義與實用 description: "如上章所述,以唐朝釋道宣為首的佛教大德,大抵受了當時以「判教」方法建立宗派的潮流所影響,在實務上也有統攝大小乘規范入中國社會的需要,于是建立了中國特有的佛教門派——律宗。律宗之「特有」,非但為原始印度佛教,乃至後來的南傳佛教所無;其在中國大" --- 第十一章 戒體論 如上章所述,以唐朝釋道宣為首的佛教大德,大抵受了當時以「判教」方法建立宗派的潮流所影響,在實務上也有統攝大小乘規范入中國社會的需要,于是建立了中國特有的佛教門派——律宗。律宗之「特有」,非但為原始印度佛教,乃至後來的南傳佛教所無;其在中國大乘八宗中民是特出的;因為其他宗派莫不以某些「經」或「論」為「宗依」者;只有律宗卻是以「律」為「宗依」的。換言之,其他宗派闡揚均為「化教」,只有律宗闡揚者特為「制教」。   既以「制教」立宗,便須有一套理論。把全部「制教」(佛教戒律規范)分為「戒法」、「戒體」、「戒行」及「戒相」,這所謂「四科」實是律宗理論體系的四條大綱。具體而言:「戒法」是泛指如來所制的規范。「戒體」是經由一定的授受程序,領納于心中的一種防非止惡之能力。「戒行」是隨順戒體,使三業(身、口、意)符順戒法的行為(包括作為與不作為)。「戒要」是規定具體犯戒種種態樣的條文。要言之,戒法是戒的教法,戒體是戒的本體,戒行是守戒的行為,戒相是戒的態樣;由此「法」、「體」、「行」、「相」四條大綱,就攝盡了「戒」的現象及本體(1),構成了吾人所說的「佛教法理學」。   總之,「戒體」問題就是這門「法理學」的本體論,也是中國律宗的核心理論。    第一節  戒體的要義與實用   「戒體」,可以說是心理學上的一種「能力」或「功能」。此種「能力」從何而來?人性本有此能力。但透過一定的儀式(受戒)才有戒體的生起。此種「能力」屬何性質?這便牽涉到「業論」、「色法」、「心法」等佛學的根本理論;而這此理論卻因大小乘宗派的不同而又有歧異的見解,于是這個問題便顯得非常複雜了。   「戒體論」固然是一種中國佛教規范的形上學,但它不是僅停留在理論層次上而已;在佛教制度上,一直到今天,仍是廣泛地應用著這一名詞的。「戒體」這個名詞在佛教范圍中,就好比「良心」這個名詞在世俗中一樣;雖然不見得人們普遍理解其義理,但其被「不知其所以然」地廣泛應用,兩者是類似的。   一、戒體的定義  道宣《四分律行事鈔》卷一對「戒體」定義云:   「明戒體者。若依通論,明其所發之業體。今就正顯直陳:能領之心相。   「謂法界塵沙二諦等法,以已要期,施造方便;善淨心器,必不為惡;測思明慧,冥會前法。   「以此要期之心,與彼妙法相應。于彼法上有緣起之義,領納在心,名為戒體。」(2)   上文的簡要意思是說:依各宗派(如《成實論》、《薩婆多累尼毗婆沙》、《雜心論》及《俱舍論》等》)的理論通說,「戒體」來自「業體」。但若簡明直接來講,「戒體」是一種能領受戒法的心理狀態(心相)。也就是說,對于無邊無量法界及二諦等一切「境」,即無論遭遇到任何情況,這種心理狀態能夠自我要求,潔淨已心,絕不作惡作;並有足夠智慧定力去使自己的動機與行為跟原先自我要求的,順應各種境界。也就是說,以自我期待之心,同一切戒法相應,由是生起潔淨的,「戒行」;這種狀態領受凝結在收中,稱為「戒性」(3)。   由此可知,「戒體」論並非中國律宗的發明,而是與各宗派的「業」論有密切關系的。   二、「戒體」與「業論」   戒體的基礎理論來自「業論」。而「業」(Karmma)則屬佛教的基本思想。   「業」,為「造作」之義,指人的身、口、意的造作;又有善、惡、無記三種性質。作了善,必感樂果;反之,作惡感苦果;此為「業因」。過去的業因,為「宿業」;現在的業因,為「現業」。換言之,吾人的行為,並不的行為,並不是一過去就會消滅的;一切行為必存在一種「業力」,決定我們的現在或未來命運(結果)。這便是佛教的「因果報應」的理論大要(4)。   吾人的一切行為,可分為三類:一為「身」的行為,稱為「身業」;二為「口」的行為,稱為「口業」;三為「意」的行為,稱為「意業」。一般來說,因為身、口兩種行為是表達于外的,故又稱為「表業」。而「意」是內在的,故又稱為「無表業」。有學者謂此「無表業」又稱為「業體」,即是「戒體」的所在(5)。   以上只是浮泛的講法。因為小乘各宗與大乘唯識宗等,對「業」的理論並不一致,從而影響了「戒體」的理論基礎。約要以言,小乘《俱舍論》認為,身、口之造作即為實際的業(實業),為正感果的異熟因。但大乘《唯識》宗卻認為,身口的「表業」只是「假業」,因為必須有「意」的支配主宰方成其為身、口的「實業」。例如身體單純的取舍屈伸的動作,屬于「色」的范疇,只是「假法」,不成其為業體;只有經過「意」的思慮決定的動作,才算是真正的「業」——有意義的行為瞎種在意中的「思慮與決定」的功能,才是真正的「業體」,即是「或體」(6)。   三、「戒體」的實用   「戒體」論是「制教」的核心理論;而「制教」即是「行教」(參前章第二節四項),也就是現代學術所稱的「行為規范」。「行教」也好,「規范」也好,必須講實用價值的。「戒體」論正是如此;它在中國佛教中,不是純理認經研究,而是應用得很廣泛的一個觀念。   對于此問題,歷代律師及學者述著未見有觸及者。爰將吾人所見分述如下:   1.授戒儀軌的核心節目   中國歷來的授戒儀軌中,無論受戒者為在家人(優婆塞、優婆夷),仰或出家眾(比丘、比丘尼、沙彌、沙彌尼),所授的戒無論為「不乘戒」或「菩薩戒」,其高潮是「明授戒體法」(由授戒和尚說明「戒體」的道理);然後由羯磨師經過「白四羯磨」的隆重儀式,才算正式授與「戒體」(7)(若在家人自受或簡易而受五戒、八戒、菩薩戒,仍有戒體的節目,不過沒有「白四閹磨」這隆重罷了)。   2.泛用的名詞   通常說的「授戒」、「得戒」、「無戒」、「破戒」、「舍戒」,此等之「戒」字,大抵指「戒」而言者。析言之:   「授戒」:如前款所述,依一定的儀軌,對出家或在家二部眾,授與三歸、五戒、八戒、十戒或具足戒、菩薩戒時,所授與的均指「戒體」而言,非指在儀式上所宣讀的「戒條」也。   「得戒」:得戒指「獲得戒體」而言。戒體既是內心的一種能力,然則如何方能獲到此種能力?必須依佛制(經論或律藏所規定者)的儀式方為合法。例如在佛住世之時,有多種比丘(如無師比丘、善來比丘、歸依比丘、自誓比丘等,各部律謂有十種、十一種或八種者,數目不一),也就是有多種方式獲得「戒體」了。但在佛滅後,只存一種「得戒」方式,就是要「三師五證」,經過「白四羯磨」程序,才為得「戒體」。又如菩薩戒,在不方便參加授戒儀情況下,亦可以在佛或菩薩像前自誓,亦可得「戒體」(8)   「無戒」:未受戒或雖曾受今已舍或的僧人,名為「名字比丘」。所謂「無戒」,指未領納「戒體」之意(9)。   「失戒」:喪失「或體」之意。若違犯重戒條(如比丘犯波羅夷罪,被擯逐出沙門),則其「戒體」文字音亦喪失。若犯較輕戒條,依程序懺悔者,不失戒體;不如法懺悔者,亦失戒體。由是可知,「犯戒」為因,「失機」為果;前者指「違背戒條規定」而言,後者指喪失「戒體」而言。   「舍戒」:形戒上是對戒律的表示不再遵守,實際上是對「戒體」的放棄(參前章第三節三項)。故道宣云:「今所舍者,止是本體更不相續。故雜心云:言舍戒者,戒身種類滅也」(10)。   3.律宗內部分殊的關建點   第三章第二節一項「律宗法統」中曾提及,唐代與道宣的「南山宗」同時,尚有法礪的「相部宗」與懷素的「東塔宗」二派,也都是宏揚《四分律》的。然則這三派的分歧點何在?實在就是對「戒體」性質問題所依的理論根據有所不同之故。   道宣曾在玄奘譯場作「酌文潤色」之事,對唯識宗自然了解較透徹,所以他的「戒體」理論大約是根據唯識論的(下節詳),故論者有謂「律宗與唯識哲學關系最深,律宗是司法部,唯識哲學是立法院,不明了立法的原理,這法也無從遵守」(11)。反之,「相部宗」的「戒體」論依于小乘《成實化》義理,而「東塔宗」則多依小乘的《俱舍論》(12)。由是可知,律宗當時之所以分成三派,「戒體」的性質問題正是關鍵點。   4.「大、小乘」、「化、制教」的融合點   論者向來推崇南山律宗的重要貢獻,在其能「融小歸大,大小互用,渾而為一」,或謂「道宣的四分律宗,並不是小乘戒,而是站在大乘精神的瑜伽戒,是根據大乘精神而行小乘戒的」(13)。然則據何云爾?則未見有具體詳盡的解說者。事實上,這大貢獻除表現在對「戒相」的處理上(即以小乘曇無德部的《四分律》的各戒條的依據,在解釋與運用上灌入大乘精神)以外,最核心的還在「戒體」的性質上,即道宣對「戒體」性質之認定,確是融合了大、小乘的「業論」思想的(此問題詳見下節)。   如前章第二節三項所述,道宣把如來一代教法,判別為「化教」與「制教」,自己專以宏揚「制教」為務。所謂「制教」,無非指佛教的戒律規范而言。又把「制教」判分為「實法宗」、「假名宗」及「圓教宗」三派。這三派的分別,主要不是什對「戒體」所據的理論而來的。具體言之,據元照《資持記》卷一所說(14):   (1)實法宗:即小乘薩婆多部,為「有宗」,以《俱舍論》為主要義理,主張「戒體」是「色法」。   (2)假名宗:即小乘的曇無德間,為「偏空宗」,以《成實論》為主要義理,主張「戒體」是「非色非心法」。   (3)圓教宗:即指大乘唯識宗,主要以《唯識論》的「藏識種子」來解釋「戒體」,並兼攝了小乘的「色法」與「心法」觀點。所謂「圓」,正是指此「攝小和大」而言。   由此可知,「戒體」問題既是「制教」的核心理論,而此種理論無論根據《俱舍》、《成實》抑或《唯識》,都是「化教」的義理。故謂「戒體」問題也是「化教」與「制教」的「融合點」,應屬妥當的確良診斷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