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itle: 佛教戒律學 第九章 歷代法會對佛教規范之分析 第三節 出家人身分之取得 description: "出家人原則上既可免稅役,歷代法律自然對出家之僧、道身分的取得,加以一定的限制了。主要限制的方法就是由官方發給度牒(13)。度牒的制度,可能始于唐代以前(14),到了清朝乾隆三十九(公元1774)年諭令:「僧道度牒,本屬無關緊要,而查辦適以滋" --- 第三節  出家人身分之取得   出家人原則上既可免稅役,歷代法律自然對出家之僧、道身分的取得,加以一定的限制了。主要限制的方法就是由官方發給度牒(13)。   度牒的制度,可能始于唐代以前(14),到了清朝乾隆三十九(公元1774)年諭令:「僧道度牒,本屬無關緊要,而查辦適以滋擾,著永遠停止。」(15)從此紛擾千年的買賣度牒之類的秕政,方告終結。   度牒制度存在期間,如出家人未領得度牒,則為「私入道」(詳見下節),依法有罰。如何方取得此合法身分,約有年齡、家境、考試經文、人數等限制。以下就各種限制分項述之。   一、年齡之限制   我國歷代法令對出家為僧、道者之年齡限制,頗有差異,事實上執行起來恐亦頗不徹底。且除有對出家之人的年齡有限制外,亦有對剃度(收留)其出家之師父之年齡加以限制者,即規定已領有度牒具有合法身分之僧、道,須在一定年齡以上方得收徒是。以下爰就自唐以後各朝法令之規定略述之。   1.唐代:   唐律之中,未有明文規定出家為僧道之年齡限制事項。尤其因唐朝姓李,與老子同姓,乃多優遇道教,故即在敕令中,亦無限制入道之事。巧奪天工皇室妃嬪亦常有入道為道士者,例如壽王瑁妃楊氏(楊貴妃)即曾奉敕為女道士(16)。而有關出家為僧尼之年齡限制,亦未如後世之詳,文獻中僅見二敕:   (1)貞觀十九年六月二十八日敕:「朕先知僧徒至弊,故須塞其源,不度人來。向二十余載,訪聞在外,在二十已下小僧尼,宜令所司及府縣檢責處分。」(17)   由此敕可以推知,當時官方有禁止二十歲以下這人為僧尼之事。   (2)開元十九年七月敕:「向二十載,訪聞在外,有三十以下小僧尼,宜令所司及府縣,括責處分。」觀此敕語意,與上述貞觀年間之敕並無大異,但卻將年齡之限制提高為三十歲(18)。   2.五代:   後唐天成二(公元927)年六月七日敕中規定:「若有童子出家,亦須顯有分據。」   後周顯德二(公元955)年五日六敕:「條流僧尼,畫一如後:今後僧尼,不得私剃頭。若有人志願出家者,並許父母、祖父母處分,已孤者取同居伯叔史弟處分,候聽許主家。其師主須得本人家長聽文字,方得容受男年十五以上,念得經文一百紙或讀得經文五百紙者;女年十三以上,貪得經文七十紙或讀得經文三百紙者,方許經本州陳狀,乞剃頭。」可見五代之時,對出家為僧尼仍有最低年齡之限制,但比唐時降低得多,且又分僧、尼定有不同的標準,亦為其特色(19)。   3.宋代:   宋代對佛教是最寬容的時代,甚至有用朝廷力量去禁止酤酒、屠業靠近佛寺者。至對幼年出家入道,似未有任何限制。例如太宗太平興國元(公元976)年詔:「普度天下童子,凡十七萬人。」又真宗天禧三(公元1019)年詔,普度道、釋童行,又大會沙門。是歲度僧二十三萬百二十七人,尼五千六百四十三人,道士七千八十一人,女冠八十九人。(20)   4.元代:   《大元通制》第三七二條雖有規定:「諸願棄俗出家為僧道,若本戶丁多,差役不闕,及有兄弟足以侍養父母者,于本籍有司陳請,促勘申路,給據簪剃。違者,斷罪不定期俗。」但有關年齡未見限制。在《元典章》中亦未之見。   5.明代:   明律戶律戶役門第八十六條雖有禁止私度道之明文,亦無有關詳細規定。但在其他條例敕令中卻有空前嚴厲的出家年齡限制。   如問弄條例規定:「民間子弟,戶內不及三丁,或在十六以上而出家者,俱枷號一個月,並罪從所由。僧道官及住持知而不舉者,各罷職還俗。」   洪武六年令:「民家女子年未及四十者,不許為尼姑、女冠。」又洪武二十年令:「民年二十以上者,不許為僧。」洪武二十四年卻又有令:「不許收民間兒童為僧,違者,開兒童父母皆坐以罪。年二十以下願為僧者,亦須父母具告有司,具奏方許。……」此兩令一為二十歲上者不許為僧,另一又規定不許收養民間兒童為僧,似有矛盾,實則不然。因洪武十六年曾規定:「天下僧道……限年十四以上,二十以下,父母皆允,方許陳告有司,行鄰里勘保無礙,然後得投寺、觀從師受業。五年後諸經習熟,然後赴僧道司考試。果諳經典,始立法名給與度牒。……有年三、四十以上,先曾出家而還俗及亡命黥刺,亦不許寺、觀住持容留,違者罪之。」惟與上述問弄條例之規定卻又不免矛盾(21)。   總之,明代出家,非但有最低年齡之限,尚且有最高年齡之限制,可為最嚴。   6.清代:   清代大抵沿襲明制,其中上述之明「問刑條例」規定民年十六以上者不許出家,更曾于乾隆五年加以刪定,唯綜觀清代似未另有出家者年齡高低之限制,卻有規定某些僧道年未及四十不准收徒者。此見乾隆二年定例:「現在應付、火居等項僧、道,不准收生徒。其年逾四十者,方准招徒一人。若所招之人,無罪犯而病故者,准其另招一人為徒。如有年未四十,即行招受,及招不止一個者,照違令律,笞五十……所招生徒,俱勒令還俗。」(22)。   清代以上的限制,自乾隆三十九年停止發度牒以後,僧道遂無法考察,等于無任何限制,清末律家薛允升為此而嘆息,認為古法不宜廢(23)。其實,此種出家年齡限制,在佛教律制本自有的規定,即年未滿七歲,不得為沙彌(尼),示滿二十歲不得受具足戒為正式的比丘、比後尼,超過七十歲者不許出家;六十歲以上者只能受沙彌戒(詳見第八章)。凡此,均在教內規定周詳的,故歷代政府為了稅役原因而有年齡的限制,結果演成度牒的買賣惡風,乾隆斥為「適以滋擾」,誠有道理。   二、家境之限制   出家者之家唐人庭情況限制,大抵包括須獲父母(無父母須得家長或其他尊長)之允許,及家廷人口多不必靠其奉侍養親這兩種條件。其作用亦無非在倫理精神之貫徹,以及國家稅役財政上之考慮。   惟此種限制,在現存之法令中,自元以後方趨于說明;元以前的唐宋則少的規定,較著者厥唯後周顯德二年五月六日敕載:「今後僧尼不得私剃頭。若有人志出家者,並許父母、祖父母處分,已孤者取同居伯叔父母處分,候聽許家。」(24)   《大元通制》第三七二條有明確規定:「諸願棄俗出家為僧、道,若本戶丁多,差役不闕,及有兄弟足以侍奉父母者,于本籍有司陳請,促勘申路,給據簪剃。違者,斷罪歸俗。」又第四一九條規定:「諸婦人背夫棄舅姑出家為尼者,杖六十七,還其夫。」又《元典章》載武宗至大四(公元1311)年四月敕旨亦與上述通制條文一致:「……他每(們)替頭里若有當差的、侍養父母弟史孩子每(們)呵,本處官司明白給據執照文字,教做和尚。……」(25)    明代承襲元代,並更嚴其規定。茲列舉有關條例敕令如下:   1.問刑條例明文禁止戶內不及三丁之人出家。   2.太祖洪武二十七年令:「……年二十以下願為僧者,亦須父母具告有司,具奏方許三年後赴京考試。」   3.成祖永樂十六年定例:「限年十四以上,二十以下,父母皆允,方許陳告有司,行鄰里勘保無礙,然後得投寺觀從師受業。……若童年子與父母不願,及有祖及母、父母無他子孫侍養者,皆不許。」   4.代宗景泰六年令:「……本戶丁多、不系軍、匠、鹽、灶等籍,里老保結呈縣覆實,具申府司類呈該部,方許收度。」   5.憲宗成化二十三年令:「僧道有父母見存無人侍養者,不問有無度牒,許令還俗養親。」   由上列五道例敕,可知明代有關出家入道之家庭限制甚嚴:一須家庭丁多,二須本人及父母同意,三須出身非軍、匠、鹽、灶之家。甚至取得僧、道身分後,若父母無人侍養也可令其還俗,可謂徹底貫徹了倫理主義。其嚴厲之程度實屬空前。   清承明制,大略亦如此。尤其上述問刑條例並經乾隆五年刪定,一直沿用到清末。惟自乾隆廢止度牒以後,此之規定無異成為具文(27)。   三、考試經文之限制   出家須經過官方的考試,始自唐代玄宗開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月敕有司試天下僧尼,「年六十已十者,限誦二百紙經;每一年限誦七十三紙。三年一試,落者還俗。不得以坐禪對策義試」(28)這敕令,一般認為是歷代考試僧尼之始。此後又有更詳細的補充規定。例如文宗太和年間所頒「條流僧尼敕」:   「其僧尼,在城委功德使,其諸州、府委本任長吏,試經僧尼;並須讀五百紙,文字通流免有舛錯,兼數內念得三百紙,則為及格。京城,敕下後;諸州、府,敕到後;許三個月溫習,然後試練。如不及格,便勒還俗。其有年過五十以上,筋力既衰,及年齒未至,夙嬰痼疾,並喑跛臂,不能自存者,並不在試經限。若有戒律清高,修時堅苦,風塵不雜,徒眾共知者,亦不在試經限。」(29)   唐代對于僧、尼此種考試方法,其作用尚未不僅是出家之一次考試,且包括已經具有僧、尼身分者之「督責任」考試,一旦不及格,仍然強制還俗,實可謂甚為嚴格。   唐代皇帝姓李,自稱是道如李耳的後代,故對道教多偏袒。對同樣是出家的道士、女冠,似不必考試即可取得其身分。通現載于《唐會要》及《唐大詔令集》之敕令,僅見穆宗長慶二年五月有如此之規定:「諸色人中,有情願入道者,但能暗記老子經及度人經,灼然精熟者,即任入道。其度人經情願以黃庭經代之者,亦聽。宣令所司,具令立文狀條目,限降誕月內投名請試,令年十月內試舉。」(30)   五代仍襲唐制,對僧、尼考試較嚴。後唐、後晉及後周均分別有規定其事。其中較詳細為後周顯德二年五月六日敕:「男年十五以上,念得經文一百紙或讀得經文五百紙者;女年十三以上,念得經文七十紙或讀得經文三百紙者,方得經本州陳狀乞剃頭,委尋事參軍本判官試驗經文,合敕條者,只仰聞奏。」(31)   宋朝對僧道之抑制方法,似乎重在限制每歲出家人道之名額,故雖仍有考試,但不若前代之重視。此從真宗景德三年十一月戊戌詔可證:「能仁垂教,蓋誘于群迷;老氏立言,實宗于眾妙,方資善利,用廣化樞。應兩京諸路、州、府、軍、監、縣鎮僧尼、道士,系帳行童,各于元額十人處更放一人。其寺、觀院舍及住房僧、道,同行不及十人者,每院特放一人,並取系帳年深從上者度,勿試經業。委祠部即給文牒。」(32)   既有「勿試經業」之句,顯見當時仍有考試之制。   僧、道須考試經文之事,在元朝雖可能仍有舉行,但顯甚松懈。通觀《大元通制》並無明文規定,而《元典章》則有如此規定:「至元二十九年六月……僧尼披剃,近年多有,一等不諳經教,不識齋戒,不曾諳練寺務,避役之人用財買據,冒然為(?),未便議得。今後如有披剃之人,如是通曉經文,或能詩頌書寫,或習禪,稍有一能,方本寺住持耆老人等保明申院,以憑給據披剃。」(33)   明太祖朱元璋少時曾出家,深知沙門,又鑑于元代弛濫,故對僧道的考試亦嚴格起來。《明會典》載有許多這方面的敕令,今舉二道可見其嚴的一斑(34):   1.太祖洪武二十年令:「年二十以下願為僧者,亦須父母具告有司,具奏方許三年後赴京考試;通經典者始度牒,不通者,杖為民。」出家須經有司直奏皇帝方準三年後赴說考試,不及格還「杖」為民,此確是前代所無地的嚴厲規定。   2.洪武二十八年奏準:「天下僧道赴京考試,不通經典者,黜還俗。年六十以上者,免試。」這是對已具僧道身份者加在淘汰。蓋令天下僧道俱赴京考試。經昔日路途限辛,亦屬嚴厲至極矣。   清初,尤其未入北京前,皇太極天聰六(公元1632)年已規定「設僧錄司,總管凡通曉經義、格守清規者,給與度牒」,是時仍有考試之事,是可能的。廷都北京後不久(順治六年),復規定每名納銀四兩,即給度牒一張。順治十七(公元1659)年准僧道度牒免納銀食(35)。自此更無考度的紀載。乾隆以後不再有度牒之事,當然更無考試問題。   四、出家人數之限制   如前所述,歷代亦有以僧、道每年允許其增加人數以作限制者,尤其宋代多采取此方式。除前所引真襯景德三年十一月戊戌詔我,太祖開寶年間所頌「限數度僧尼詔」,亦可據以說明:「釋門崇教,實自前主,歲試度人,宜有定數。苟誦持之未至,則行業以何觀?特示明規,庶懲濫得。應諸道、州、府管內僧尼,自今後逐年據帳,每一百人只許度有經業行童一人。仍令尚未書祠部志切檢點,如有額外度人者,並須退落。」(36)   明代亦有明確的人數限制,如永樂十六年定:「天下僧道,府不過四十人,州不過三十人,縣不過二十人。」(37)   事實上,歷代僧尼數字雖未必真確,而朝廷以法令的力量來限制出家人數,亦未必有什麼效果。照湯用彤考證,墮代僧數達二十三萬六千余人,唐玄宗時僧七萬五千余人,尼五萬余人,此等數字多不確(38)。如唐武宗排佛,還俗僧尼達二十六萬五千人。早在北周武帝時排佛,還俗人數竟有二百萬人,更為駭人了。又如清乾隆三十九年停發度牒時統計,禮部頒度牒為三十多萬張,此還僅為領度牒的本僧,若每僧又準收一名徒弟(沙彌、沙彌尼)算,師徒合計當在六十萬以上了。   五、其他條件之限制   固有法令對僧、道身分取得之限制,主要為上述四類。但除此之此,尚間有其他限制者,各朝法令規定雖無若前四類之一致性,但大體以:曾犯罪之人、逃奴、逃避兵役者不得出家,最為普遍。   例如五代後周顯德二年五月六日敕即規定:「曾有犯遭官司刑責之人,及棄背祖父母、父母逃亡;如奴婢、奸人、細作、惡逆徒黨、山林亡命未獲賊喊捉賊徒、負罪潛竄人等,並不得出家剃頭。如有寺院輒容受者,其本人及師主,三綱知事僧尼、鄰房同住僧,仰收提禁勘,申奏取裁。其地方巡司官吏不能覺察,仰概申奏。」又規定:「目前多有逃避軍人,投寺出家。在所僧徒,不畏官方,便與剃削。自今後有向曾在軍門,面帶琨痕,逐外寺院輒取容受者,其本人及師主、三綱知事、鄰房同住僧寺,仰密切收捉禁勘奏申。地方官所由,不能覺察,重行科斷。」(39)   類似規定,在明敕亦見之。如永樂十六年敕定:先曾出家而還俗者,再為僧、道則不許。又亡命黥刺之人亦不得為僧、道成被寺觀所收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