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itle: 佛教戒律學 第五章 佛教規范的法源 第三節 廣律 description: "所謂「廣律」,就是對每一律條(9)加以廣泛解說的律典。所謂「廣泛解說」,通常包括四程序(內容):1.制緣——即制訂此律條(學處)的原因(緣起)。2.律文——即這條律的正文,亦稱為「學處」或「學」。3.犯緣——構成犯戒的條件。類似現代刑法學上" --- 第三節  廣律   所謂「廣律」,就是對每一律條(9)加以廣泛解說的律典。   所謂「廣泛解說」,通常包括四程序(內容):   1.制緣——即制訂此律條(學處)的原因(緣起)。   2.律文——即這條律的正文,亦稱為「學處」或「學」。   3.犯緣——構成犯戒的條件。類似現代刑法學上所講的「犯罪構成要件」的解說。   4.即開脫犯戒(不算犯戒)之緣由。也就是設定一些雖形式犯戒,但實質不算犯戒的條件。   再者,「廣律」所收輯的律文,主要是對出家二眾(比丘與丘尼)的全面性規范。它包涵的內容通常是:止持戒(禁止性的規范)與作持戒(應作為的規范),乃至僧團內部的制度儀軌(犍度)等。所以,「廣律」的內容是較全面的,與各類「戒經」(戒本、波羅提木叉經)是單純的,並不相同。   現存六部漢譯「廣律」,它們的大概結構是:   一、十誦律   是我國最初譯為漢文的「廣律」,原屬流行在罽賓國(Kaspira)的薩婆多部(意譯為「說一切有部」Sarvasti-Vadah),公元405年譯出。   依《大正藏》二十三冊載,這部「廣律」六十一卷,分為十「誦」。初誦至三誦,為「比丘律」,共二六三條。四育,為「七法」(受具足戒法、布薩法、自恣法、安居法、皮革法、醫藥法及衣法,共七種團體生活的規范制度,即犍度)。五誦,為「八法」(另列舉八種團體生活的規范制度,亦為犍度)。六誦,為「雜誦」(亦為犍度)。七誦,為「尼律」,即比丘尼應守的律條,其三五四條。八誦,為「增法一」。九誦,為「優波離問法」。十誦,內容包括「比丘誦」、「毗尼誦」等,很複雜。   《大正藏》第二十三冊並載有《薩婆多部毗尼摩得勒加》,凡十卷,為南朝的宋元嘉十二(公元435)年,僧伽跋摩所譯,一向稱為「律部五論」這一(10),但據學者細勘其內容,實系《十誦律》第九誦「優波離問法」及第十誦「毗尼誦」(不完全)的異譯本。前賢不察,而一直誤傳下來(11)。   二、四分律   為法藏部(又譯曇無德部Dharmaguptah)的「廣律」,姚秦弘始十二至十五(公元410~413)年佛陀子舍等人合作譯出。現作六十卷,略分為「比丘律」、「比丘尼律」、「二十犍度」、「集法毗尼」、「調部」、「毗尼僧一」等內容。這部「廣律」內容較完整,也就是律宗所唯一弘傳的。   三、摩訶僧祇律   意譯為「大眾律」,是大眾部唯一漢譯的廣律。東晉義熙十二到十四(公元416——418)年,由佛陀跋陀羅與法顯合作所譯。共四十卷,其內容結構與其他上座部律(四分、五分、十誦、銅鍱、根有諸律)有很大的差異。   四、五分律   此「廣律」全名為《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彌沙塞部」意譯為「化地部」(Mahisasakah)。其中「和醯」一字向為意義不明。據釋印順考證,認為當時可能把化地部的梵音寫為「彌沙塞和醯」,故應稱為「彌沙塞和醯部五分律」。後來不知怎的把個「部」字移了上去,乃成為不可解(12)。   《五分律》三十卷,南朝宋景平元(公元423)年,由佛陀什、竺道生等人譯出。其內容與《四分律》差不多,不過分為五部分:一為「比丘律」,二為「尼律」,三為「受戒」等九法,四為「滅諍法」與「羯磨法」,五為「滅僧」等八法,再加上二次結集。   上述的《十誦律》、《四分律》、《僧祇律》及《五分律》,就是我國自南北朝傳下來的「四律」。   五、根有律   「根本說一切有部」的廣律,是唐代高僧義淨法師親自歷盡風險從印度攜回,于睿宗景云二(公元711)年譯出。這部律現存漢文、梵文、藏文三部,但都有部分的缺失。它與《十誦律》同為「說一切有部」的廣但組織與內容,也有差別。   一般研究者把《說一切有部毗奈耶》五十卷,當為「說一切有部廣律」的代表性法典,事實上並不止這五十卷。這五十卷只是比丘(苾芻)的廣律而已。尚有比丘尼(苾芻尼)二十卷,其他「律事」、「雜事」的也分開收輯在九部之中了。所以,這部「廣律」顯得頗複雜的;今依《大正藏》二十三、二十四冊所收輯的表列如下,以便了然。   表列的「律事」所缺的部分,因為西藏所傳律中這部分並無缺失,故可對勘出來為:2.布薩事、7.衣事、9.拘閃毗事、10.羯磨事、11.黃赤苾芻事、12.補特伽羅事、13.別住事、14.遮布薩事、15.臥具事、16.諍事。此外「毗奈耶上分」亦為漢譯本所缺的(13)。   六、銅鍱律   《銅鍱律》即南傳「廣律」。先從印度入錫蘭(今斯里蘭卡),原為口誦,公元前一世紀,才用文字記載下來,以巴利語書寫。現在為斯、緬、泰、柬、寮——東南亞五個佛教國家所傳承的廣律,現有緬文、泰文及羅馬文本。日本以羅馬字本參考泰文本而譯成日文,稱為《南傳大藏經》,其中第一——五冊為「律藏」。漢文譯本是照日文本並參考巴利文原典所譯,公元1980年方在台灣出版。   這部「廣律」屬于赤銅鍱部(Tamra-satiyah),故簡稱為《銅鍱律》。這部派佛教中,此部乃屬于「上座部」中的「分別說部」(14)。此律與《四分律》及《五分律》的成立,都是最古老的律藏,但其完整性皆其他律藏所不及的,所以釋印順說:「南傳巴利律藏,依部派的分立言,正是屬于重律學派的上座部。上座部思想多遵舊聞,于律學尤甚,故完整保留原始佛教的戒律在制立與實行過程中之實況。這對于補苴北傳漢譯律藏的闕遺,實具有發覆之功;對于當前中國佛教界的重新審視戒律,更是一深具意義的事。」(15)   此廣律結構由三部分組成:(1)經分別,(2)犍度,(3)附隨。   「經分別」是對「波羅提木叉經」(即戒文、律條、學處)的廣為解說:說明此「律文」的成立因緣、「律文」文字的解釋、條文運用的構成要件、和罰的免除(開緣)等。這些「律文」又分為二大部分:屬于比丘有的二百二十七條(大分別部分),屬于比丘尼的有三百十一條(尼分別部分)。   「犍度」,又分為「大品」十篇、「小品」十二篇。分篇解說教團的制度、儀式、生活等規范。「小品」的最末二篇乃說明二次「結集」的經緯,這與其他廣律大體相同的。   「附隨」即附錄,共十九章,乃將「經分別」及「犍度」的內容,分類為綱要性的詮釋。這部分在其他漢譯北傳律中是少有的特色。   此「律藏」的最末,尚附「波羅提木叉」,或稱為「戒本」、「戒經」,即是從「經分別」中抽出重要的「這處」(條文),作為僧團每半個月集合修道(布薩)時誦讀之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