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itle: 佛教戒律學 第五章 佛教規范的法源 第二節 律藏結構 description: "佛教《大藏經》,主要內容乃由「經」、「律」、「論」三部分構成,故稱為「三藏」(Tripitaka)。「經藏」,又稱為「修多羅藏」或「素呾纜藏」(Sutrapitaka),所載的主要是佛陀的言說,性質的教義。「律藏」,又稱為「毗尼藏」或「毗奈" --- 第二節  律藏結構   佛教《大藏經》,主要內容乃由「經」、「律」、「論」三部分構成,故稱為「三藏」(Tripitaka)。「經藏」,又稱為「修多羅藏」或「素呾纜藏」(Sutrapitaka),所載的主要是佛陀的言說,性質的教義。「律藏」,又稱為「毗尼藏」或「毗奈耶藏」(Vinaya-pitaka),所載的就是各類規范。「論藏」,又稱為「阿毗達磨藏」或「阿毗曇藏」(Abhidharma-pitaka),所載的主要是對「經藏」的諸法作詮釋與發揮,但也有少部分是對「律藏」的內容作疏解或議論的。因此,研究「律藏」,自應包涵這部分的「論」在內。   抑有進者。《大藏經》固以經、律、論三藏為其主要內容,但非全部內容。除此之外,尚收藏其他的佛教文獻。例如「諸宗部」有中國大乘各宗派的資料,包括數量不少的律宗文獻及禪門規范。又如「史傳部」,在人物的記載中也有規范性質的資料。凡此,均應列入「律藏」范圍,以作整體的研究。   在三部主要的漢文《大藏經》中,屬于規范性質的內容,大抵編布如下:   一、大正版大藏經(大正藏):   各部律、戒經、律論、大乘菩薩戒律等,均編在第二十二冊至二十四冊的「律部」。這是最主要的「律藏」。   其次,各種主要的「律疏」,如唐代律師道宣的《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宋代元照的《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等,則收編在第四十冊「律疏部」。此外,第六十二冊為「續律疏部」,收編的是日本空海等人撰的律疏。   再次,律師道宣等人比較次要的撰述,如《釋門章服儀》、《慈悲道場懺法》之類;禪宗的規范,如《禪宗永嘉集》、《禪林寶訓》、《敕修百丈清規》等,則分別收在第四十五及四十八冊,屬一「諸宗部」。   除了上述較為集中式的編收之作,其他散見在經、論、史傳等部的,有關戒律規范的文字,亦還不少。例如收在原始《阿含經》的佛說制戒因緣、波羅提木叉宣說等文字,有相當數量。又如在《華嚴經》、《最無比經》、《瑜伽師地論》等經論中,有關菩薩戒的文字,尤為重要,再如收在「史傳部」的《法苑珠林》有關受戒破戒的規范(大正藏五十三冊),乃至各代《高僧傳》中的律師們有關佛教規范的議論與實踐上的貢獻等文字,都是應該列入「律藏」范圍去考察的。   二、卍續藏經   自第六十冊至七十一冊,為「大小乘釋律部」,自隋代的慧遠、智顗、唐代的道宣、懷素、智首、法礪,宋代的允堪、元照,明代的祩宏、智旭、弘讚,清代的讀體、德基等歷代律師高僧對大小乘戒律闡釋文章,均收在其內,篇幅已近萬面之巨。   其次,第一O六、一O七冊為「戒律宗著述部」,重點收輯元、明、清諸律師有關傳戒儀軌為主的文字。   此外,散見在其他部隊目的規范文獻,如第一一一冊「禪宗著述部」收了宋代宗賾的《禪苑清規》、元代的《敕修百丈清規》(此與大正藏四十八冊重複收輯)及《幻住庵清規》等。   三、南傳大藏經   《南傳大藏經》原為流通于錫蘭(斯里蘭卡)、泰國、緬甸等東南亞國家的佛教大藏藏經,原本為馬利文。台灣佛教人士于數年前(1990年)才從日文譯出漢文而行世。   此大藏第一至第五冊均為「律部」,是部派佛教上座部的「律藏」(毗尼藏),即「銅鍱律」。此律與原來的漢譯律藏比較起來,大原則沒有什麼分別,但內容更加完整,是研究中國原有律藏的很好參考資料。   以上三種《大藏經》所收編的戒律及有關文獻,就構成了全部的「律藏」,其篇幅約一萬五千頁之巨,足已令人有「浩如煙海」之嘆了(4)。況且,法律之學本來既枯燥無味,又講究字面的邏輯與涵義,所以令人讀來極易生厭。史載,南山律宗的開山祖師道宣,本有習律的宿根,但也須聽他的教授師智首和尚講《四分律》二十遍,才了解通透(5)。一位隋代的僧休法師,聽講《四分律》三十多遍,還是聽不下去,卻說:「予聽涉多矣!至于經論,一遍入神。今聽律部,逾增逾暗。豈非理可虛求,事難會通乎?」而近代的釋弘一亦自稱習律近二十年,「僅可謂為學律之預備,及得窺見少許門徑」(6)。難怪唐代高僧義淨說:   「且神州持律,諸部互牽,而講說撰述之家,遂乃章鈔紛雜。故使覆一簣而情息,聽一席而心退。上流之伍,蒼髭乃成。中下之徒,白首寧就!律本自然落漠,讀疏遂至終身!」(7)   戒律本屬佛門應用的「器具」,其結果卻是如此難通。難怪自古以來,佛門研究律藏者如鳳毛麟角,不是沒有客觀原因的(8)。   以上只是各部《大藏經》對規范性文獻的收輯情況而看,俾吾人對「律藏」有一個完全的觀念而已。至于從「律藏」本身的「構成材料」,也就是從各種規范的性質去看,則在以下各節分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