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itle: 佛教戒律學 第四章 歷代政府對佛教的規范 第二節 東漢——南北朝 description: "·東漢·一、楚王英禮佛求贖事(5)《後漢書·楚王英傳》載:「明帝永平八年,楚王英奉縑紈贖愆。詔以英奉黃老浮屠,令還贖。」這條應是朝廷對佛教規范性質的最早歷史記載。按楚王英少時好游俠,交通賓客。晚節更喜黃老,為浮屠齋戒祭祀。永平八(公元65)" --- 第二節  東漢——南北朝   ·東漢·   一、楚王英禮佛求贖事(5)   《後漢書·楚王英傳》載:「明帝永平八年,楚王英奉縑紈贖愆。詔以英奉黃老浮屠,令還贖。」這條應是朝廷對佛教規范性質的最早歷史記載。   按楚王英少時好游俠,交通賓客。晚節更喜黃老,為浮屠齋戒祭祀。永平八(公元65)年詔:「令天下死罪,皆入縑贖。」楚王自認「為浮屠(即佛陀)齋戒祭祀」的事有罪,乃呈統縑紈三十匹上朝廷贖罪(6)。朝廷下詔認為他無罪,並把贖物返還:「楚王誦黃老之微言,尚浮屠之仁慈,潔齋三月,與神為誓,何嫌何疑當有悔吝?其還贖……」。   ·三國·   二、孫皓毀佛宇。   《續文獻通考》載:吳主孫皓嘗下詔毀神祠及佛宇。按此條應是毀佛字的歷史首次記載。   ·晉·   三、僧人始服雜色衣   《魏書·釋老志》載,漢世漢門皆衣赤布。後乃易以雜色。   ·(南朝)宋·   四、太祖元嘉十超大型年詔,禁區興造寺塔、沙汰沙門、罷道者。   按元嘉十二(公元435)年,丹陽尹蕭摩之奏曰:「佛化被于中國,已歷四代。形像塔寺,所在千數;進可以系心,退足以招勸。而自頃以來,情敬浮末,不以精誠為至,更以奢競為重。舊宇頹馳,曾莫之修,而各務造新以相姱。……請自今以後,有欲鑄銅像者,悉詣台自聞。興造塔寺精舍,皆先詣在所二千石通辭郡,依事例言本州須許報,然後就功。其有輒造寺舍者,皆依不承用詔書律:銅宅林苑悉沒入官。」詔可。又沙汰沙門、罷道者數百人。   五、世祖孝建年間,周朗奏請申嚴佛律。   《宋書·周朗傳》載,朗上書言:「……習慧者日替其修,束誡者月繁其過……是乃外刑之所不容戮,內教之所不悔罪。今宜申嚴佛律,俾重國令……」此議為皇帝所不納,吉朗乃辭職。   六、大明二(公元458)年沙汰沙門,竟不能行。   世祖大明二年,有曇標道人(西域僧?)與羌人謀反。皇帝乃下詔,規定一些「條禁」,凡非「戒行精苦」的僧尼,一律還俗。此王制居然因為「諸尼出入宮掖,交關妃後」,而不能實施!   七、大明六(公元四六二)年九月制:沙門致敬人主。   按佛教出家人(沙門)傳入中國,可能自始即不向皇帝施以常規恭敬之禮,所以史載:早在亞朝,即有庚冰始創議,欲使沙門禮敬王者;後來有桓玄復述此議,但終不果行。幫宋世祖使有司奏明沙門也必須像儒、墨、道及其他人等一樣,在覲見人主時,當盡禮敬之容,才能「澄一風范,詳示景則」。世祖即制可此奏。   ·齊·   八、世祖永明六(公元488)年始封僧官,又命僧于帝前稱名為定式。   《續文獻通考》載:永明六年帝敕沙門法獻元暢為「天下僧主會」,可能是日後的僧官之始。並規定(定式):僧人在帝前應稱名,不得自稱「貧道」之類,並不許坐著。   九、永明十一年詔:公私不得也家及起立塔寺。年過六十聽朝賢選序。   《南齊書·太祖本記》載:「自今公私皆不得出家為道,及起立塔寺、以宅為精舍;並嚴斷之。惟年六十,必有道心,聽朝賢選序。」按六十以上出家,還得由「朝賢」審定有無「道心」,實可謂嚴極了。   ·梁·   十、梁武帝二次舍身佛寺,由公卿出錢奉贖。   按梁太祖武帝篤信佛,可算中國帝王史上第一人。他曾于中大通元(公元529)年、太清元(公元547)年兩次舍身到同泰寺出家,但為國事之理由不得,由公卿施舍湊錢(二次均為一億萬)把皇帝「贖」回宮,然後大赦天下、改元。事均見于《梁書·太祖本紀》。   十一、梁武學請得佛舍利,大赦天下。   《續文獻通考》載,梁武帝大同四(公元538)年,至長干寺設盛大的「無礙大會」,供養佛舍利及脂甲毛髮,王侯妃主百姓大戶所金玉環釧等珍寶堆積無數。制命大赦天下。按古來大赦之原因甚多,但以佛事而大赦者,此殆屬首次(7)。   ·陳·   十二、陳後主即位詔:僧尼道士不依經律者,並皆禁區絕。   《陳書·後主本紀》載,太建十四(公元582)年正月丁已即皇帝位。夏四月庚子詔:僧尼道士,挾邪左道,不依經律;民間淫祀妖書諸珍怪事,詳為條制,並皆禁絕。   ·(北朝)北魏·   十三、世祖太武帝詔罷沙門年五十以下者。   按西域與北魏的涼州、敦煌等地接壤,寺塔大興,沙門甚盛。太廷年中涼州沙門多遷入京邑,世祖于太延五(公元438)年以沙門人數太多,詔罷沙門年齡五十以下者。   十四、嚴禁私養沙門   世祖太平真君五(公元443)年春正月戊申詔:自王公以下至于庶人,有私養沙門在其家者,皆遣送官府,不得容匿。限今年二月十五日,過期不出,若沙門身死,主人則「門誅」(滿門誅之)。   按此詔極慘酷。佛教在中國歷史上有所謂「三武之難」,北魏世祖太武帝即第一位欲毀滅佛教者。(其余「二武」為北周武帝、唐武宗、詳後)。   十五、世祖太武帝欲誅滅佛教。   《魏書·世祖本紀》載,太平真君七(公元445)年春三月,下一措詞極端強烈的詔書,把沙門興起溯自東漢「荒君信惑邪偽,事有為妖鬼」的根由說起,細數佛門種種劣行,乃至歷數各皇帝種種的不是,均屬「暗君亂主」,然後自稱「有非常之人,然後能行非常之事。非朕孰能去此歷代之偽物?乃命各地刺史等地方官嚴緝沙門人等,一律「坑殺」,凡佛圖形像及「胡經」統統燒毀。這道詔書真是佛教大浩劫!   按北魏太武帝原信佛教,不過對經典不甚了了。後來因大臣(司徒)崔浩之故,深信道土寇謙之的話,對佛大為懷疑。適因長安沙門有種種不法事(包括厚積財、與王公大臣勾結、造私酒、密室淫亂等)被破獲,帝乃大怒,故下決心盡誅沙門圖滅佛教。但在下滅旨詔之前,後來登位為恭宗的太子監國,篤信佛教,力加勸說。雖然太子之言未被采納,但因此而使詔書延期下達,且預先透露了滅佛的消息,使全國的僧徒有機會走避,所以實際被殺的僧徒並不多。且七年之後太子即位,立即就廢除了這詔令,又把佛教興盛起來了。   十六、高宗設「僧祇戶」、「佛圖戶」(寺戶)。   高宗敬奉沙門曇曜,待以師禮曇曜建議:人民有能力每年輸操捐谷六十斛入僧曹者,為「僧祇戶」。所捐者為「僧祇粟」,遇到歉歲則賑給飢民。又人民有犯重罪及官奴者列為「佛圖戶」,專供佛寺使用,平日掃灑,並耕田。高宗批准此議,于是州鎮等地方到處都有「僧祇戶」及「寺戶」了,結果生出種種流弊(下詳見二十五條)。   十七、高祖禁止沙門未經許可而浮游民間。   按元魏高祖延興二(公元472)年詔:沙門比丘不在寺舍而游行民間村落、交通奸猾。若為三寶巡民教化持有公文者,方得為之。   十八、高祖連續為度僧尼設齋赦免罪人。   承明元(公元476)年,皇帝幸永寧寺。帝自剃度僧尼百余人。又下令人宥罪人。翌年(太和元年)幸永寧寺設齋,赦死罪囚。   按至此佛教大盛。當時統計,北魏全境有寺六千四百七十八所,僧尼七萬七千二百五十人。   十九、高祖簡遣凡粗僧尼還俗。   太和十(公元486)年,因愚民逃避課租而濫充僧尼情形嚴重,乃下令各寺主維那負責挑選,凡不合格的僧尼一律還俗。一時不俗者一千三百二十七人。   二十、每年二次定額度們尼,著為常令。   太和十六年詔:每年四月八日、七月十五日允許度僧尼,大州一百人、中州五十人、下州二十人為標準。此數著為令。   二十一、立「僧制」四十七條。   太和十七年詔定,但詳細內容未見載。   二十二、太和二十一(公元497)年改「監福曹」為「昭玄」,備官屬以斷僧務。   按此為《續文獻花通考》所載。這是專管佛教的機關,屬半自治性質(下詳)。   二十三、世宗宣武帝定僧人受審原則。   按永平元(公元508)年詔:僧人犯罪,若為殺人以上的罪,依俗(一般人民)受官府審判。其余的罪,由「昭玄曹」自行審理。   《釋老志》載:先是立「監福曹」。及改為「昭玄」,備有官屬,以斷僧務。   二十四、世宗詔准「定僧尼法禁」。   《魏書·世宗本紀》載,永平二(公元509)年冬,沙門統惠深上書云:   「僧尼浩曠,清濁混流。不遵禁典,精粗莫別。輒與經律法師群議立制:諸州諸郡維那上座寺主,各令戒律自修,咸依內禁。若不解律者,退其本次。 又出家之人,不應犯法,積八不淨物。然經律所制,通塞有方。依律:車牛淫人不淨之物,不得為已私畜。唯有老病年六十已上者,限聽一乘。又比來,僧尼或因三寶出貸私財,募緣州外。又出家舍著本無凶儀,不應廢道從俗;其父母三師,遠聞凶問,聽哭三日;若在見前,退職以七日。或有不安寺舍,游止民間,亂道生過,皆由此等。若有犯者,脫服還民。 其有造寺者,限僧五十以上啟聞,聽造。若有輒管置者,處以違敕之罪,其僧寺僧眾擯出外州。 僧尼之法,不得為俗人所使。若有犯者,不配本屬。其外國僧尼來歸化者,求精檢有德行合三藏者,聽住。若無德行,遣還本國。若其不去,依此僧制治罪。」   皇帝下詔批准此議。這種要求,不但要朝廷管理僧尼內部守戒的事,而且訂定了對外國僧尼的居留標準,在歷史上是極少見的,故全文錄載。   二十五、「僧祇粟」的流弊。   按「僧祇粟」本來準備遇到歉收之年濟給飢民,豐年則給寺僧作個人施濟貧民之用,其設立的用意良好。但實施下來主管則不管豐歉,將粟用以放高利貸,流弊極大。永平四年乃下詔,令後「僧祇粟」不得由僧主專管,而應由剌史與之共管,並嚴格監管數量及用途。   二十六、李瑒指佛為「鬼教」被罰金一兩。   《魏書·李孝伯傳》載,北魏世宗延昌末年(約公元514)靈太后當權。李瑒上書,以儒家孝道立場,指斥佛教,謂「安有棄堂堂之政,而從鬼教乎?」沙門都統(僧官)等聞此言至為忿怒,泣訴太后謂瑒毀謗佛法。太后要瑒講出個道理來,為何毀佛為「鬼教」。于是才氣縱橫的李瑒,講出一番鬼的妙文:   「竊欲清明佛法,使道俗兼通,非敢排棄真學、妄為訾毀。且鬼神之名,皆通靈達,稱自百代。正典敘三皇五帝,皆虧為鬼。天地曰神祇,人死曰鬼。易曰:知鬼之情狀。周公自美亦云:能事鬼神。禮曰:明則有禮樂,幽則有鬼神。是以明者為堂堂,幽者為鬼;愚謂非謗。且心無不善,以佛道為教者,正可謂達眾妙之門耳。」   靈太后聽了誠知瑒有道理,但礙于眾僧的憤慨,乃下令罰瑒以金一兩,地示薄懲。   二十七、熙平二(公元517)年,靈大後令不得濫度私度僧尼,否則以違旨論罪。   按自世宗極力崇佛教,天下僧尼及寺院急速增長。延昌年間統計,已有一萬三千七百二十七所寺院;自太和年間至此不過二十余年,已增加了一倍,故靈太后有所禁令。但令下到州縣,效果不彰。   二十八、元象元(公元538)年,東魏孝靜帝強抑制佛寺的增長。   按是時(公元534年)北魏已分裂為東、西兩魏。當時統計中國已有寺三萬所以上,僧尼達二百萬人。很多僧尼都是為了逃避公役或租調的平民而出家,亦有奴僕罪犯遁入空門者,浮濫之極。故靜帝元象元年下詔:凡城中新立寺者,皆毀廢。又詔地方牧守令長,凡地方建造佛寺者以「不問財之所出,並計所營功庸,悉以枉法論」。按此罪本屬官吏貪污最嚴重的罪行,所計「功庸」(即把有形的錢財支出及無形的人工,均計值統算價額)超過一定數額,以「枉法贓罪」論,甚易罪至死刑者(8)。   ·北齊·   二十九、北齊始祖文宣帝高洋,敕道士為沙門。   《續文獻通考》載:天保(寶)六(公元555)年,以佛、道二教不同,欲去其一。集二家學者,在皇帝御前辯論。皇帝認為道家不如佛家,竟敕令道士皆剃髮為沙門。道士不遵從,乃殺了四人,道眾才奉命。   這是朝廷力量深入佛道二教爭端有有趣而罕見的歷史。   三十、北齊設昭玄寺大統,掌佛教的政務。   《墮書·百官志》載,齊設昭玄寺主掌佛教,置「大統」一人、「統」一人、「教維那」三人。亦置「功曹」、「主簿」員,以管諸州、郡沙門曹。   三十一、天統三(公元567)年詔,悉蠲諸寺雜戶如平人。   按是年太上皇詔此。由此可見,當時佛寺勢力很大,所屬且有「雜戶」,不由地方(郡縣)政府管理,而由寺支配。此詔之後,是為免除「雜戶」專屬佛寺(為寺耕田等驅使)的身分,歸為常人一樣受政府管理。   ·北周·   三十二、周武帝集沙門道士,親講《禮記》。   《周書·周祖本紀》載,天和三(公元568)年秋八月癸酉,帝御大德殿,集百僚及沙門、道士等,親講《禮記》。翌年春,又曾講一次。   三十三、周武帝排定三教次序。   建德二(公元573)年冬十二月癸已,集群臣及沙門、道士等,帝升高座,辨釋三教先後。以儒教為先,道教為次,佛教為後。   三十四、周武帝毀佛道二教。   《周書·高祖本紀》載,建德三年夏五月丙子,下詔初斷佛教、道二教。二教之經、像悉毀。道士、佛門僧尼還俗,當時周國境內還俗的僧竟達二百余萬人。   按在下此詔之前一年,武帝曾集合僧道在殿前辯論。武帝的主要觀點是:佛教是外國來的教派,不拜父母不合中國禮法;且佛寺圖像均屬「無情之事」,徒竭珍財,無益于民生。時高僧慧遠則以仲尼亦魯人,為何秦晉也崇敬?國家立七廟豈非亦無情等理由,抗顏辯解。如此反複辯了十多次,帝不能屈。至建德三年五月,帝原欲只廢佛教,乃令道士張寶同佛教法師知元辨論,結果道士辯不勝。于是帝大怒,下詔廢二教。   這是佛教所稱的「三武之難」的第二次。與第一次性質大不同的是,北魏太武帝廢佛,全是寵信道士寇謙之的緣故,可說是佛道相頭的結果。而北周武帝的廢佛道二教,根由產系在于他崇尚儒家,可說是儒與佛道相爭的結果。   三十五、八年後靜帝全面恢復二教。   按周武帝于公元574年下令廢佛道二教,578年即崩駕,由其長子接位,是為宣帝。宣學接位未滿一年即崩駕,由其長子接位是為靜帝。靜帝登位滿仁年,即由楊堅篡奪建立墮朝。   在此期間,宣帝一登位,即下詔復興佛道二教,且指責武帝的不是「先帝感于異論,以釋道為無益。然大教所系,詎宜罷黜!」靜帝大象二(公元580)年,因楊堅之故,乃正式下詔全面恢復佛道二教。《續文獻通考》云,楊堅因欲纂位,以恢復二教可以求福之故(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