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itle: 佛教戒律學 第四章 歷代政府對佛教的規范 第一節 中國固有法制之特色 description: "第一章第一節已略提及,中國清朝以前,有一套相當完備的法律體系,一般法制史書稱為「中華法系」或「中國固有法系」。它不但是世界上五大法系(指:英美的海洋法系、歐洲大際法系、伊斯蘭教法系、印度法系及中華法系)之一,而且具有突出的特性,比起其他四大" --- 第四章 歷代政府對佛教的規范 第一節 中國固有法制之特色   第一章第一節已略提及,中國清朝以前,有一套相當完備的法律體系,一般法制史書稱為「中華法系」或「中國固有法系」。它不但是世界上五大法系(指:英美的海洋法系、歐洲大際法系、伊斯蘭教法系、印度法系及中華法系)之一,而且具有突出的特性,比起其他四大法系來,毫子遜色。其突出的特性為何?一為歷史久遠,萬世一系;二為禮刑合一,體系嚴謹而運用靈活。   先就久遠而言。依《尚書·堯典》載:「象以典刑,流宥五刑。鞭作官刑,撲作教刑,金作贖刑。眚災肆赦,怙終賊刑。軟哉欽哉,惟刑之恤哉!流共工于幽州,放驩兜于崇山,窠三苗于三危,殛鯀于羽山;四罪,而天下咸服。」《呂刑》篇亦載:「苗發弗用靈,制以刑,惟作五虐之刑曰法,殺戮無辜。爰始淫為劓、刵、椓、黥。」這些記載,說明了三代時已有相當完備的法規,而殘忍的刑罰是南方的苗族首先制訂的。按《尚書》是中國最古的政制記錄本,可信度很高。依此記載,則中國之有相當完備的刑法應已四千年以上。就退一步而言,戰國時魏文侯之師李悝(公元前455~395年),編了一部《法經》,這是中國有成文法典之始,也有二千四百年月日(1)。   如純粹比較哪能部法典較久遠,意義並不大。據目前所知,世界上發現最古的法典是巴比倫的《罕穆拉比法典》(The code of Hammurabi),考證約有四千年歷史了(2)。而印度的《摩奴法典》的時間,與李悝《法經》也差不太久的年代。問題是,中華法系是「萬世一系」地被歷朝政府所用的,是活的法律,不僅在考古意義而已。這一特色,誠屬世界上其他法系所未見。   總之,中華法系,最晚自李悝的《法經》始,一直到清末變法改采歐陸法制為止,二千多年來,有一條「律統」的具體內容,也許每個朝代都有些改變,但它的整體精神與結構幾乎都沒有什麼變動的,茲以表明之。   再就禮刑合一而言。此問題在第一章第一節中亦已略提及。于此宜補充者,禮與法的關系是相當複雜的:   禮,可說是法的目的;如謂「出禮入刑」是。   禮,可說是成文法的補充;如漢代的「經義斷獄」是。   禮,可說是法的本性;如唐律疏云:「德禮為政教之本,刑罰為政教之用」是。   禮,與法可說同是政教的方漢;如唐律疏云:「輕刑明威大禮崇敬」是。   總之,禮在固有法系中有決定性的影響,使得中華法系在世界各大法系中獨樹一幟。對此,已故的現代中國法制史名學者陳顧遠氏提出六點,稱為「中國固有法系之簡要造像」(4),見解精辟。茲列舉並略加解說如下:   1.中國固有法系之神采為人文主義,並具有自然法像之意念。   世界各大法系,始初皆出于神權。一些法系長久滯留在神權階段;而中國固有法系則迅速脫離了這個階段,表現了充分的人文主義。所以中國古代的法律,自秦漢以來,甚至更早的從周禮開始,已脫離了神權的色彩。而儒家的「天道」觀念,表現在法律精神方面,實在是一種「自然法」的體現。所謂「天之道,地之道,人之所以道也」就是「天垂象以制法」,即崇尚自然的人文主義精神。此外,如刑官稱為秋官,審斷重視秋審(秋季是自然的肅殺現象》,凡此等等,都可說是自然法的精神。   2.中國固有法系這資質為義務本位,並且有社會本位這色彩。   現代西方法制(包括歐陸法及英美法)均淵源于羅馬法。羅馬法是以權利為本位的,而中國固有法系則以義務為本位,兩者精神截然不同。又現代法學已漸由權利本位,進入社會本位的時代,如今天的宋高僧社會責任、無過失責任、環保觀念、社會保障觀念等均是。我國固有漢律源自儒家的道德化理精神,這種精神講求的是「克已復禮為仁」;所謂「仁」道,實在就是社會本位的要求和理想。   3.中國固有法系之容貌為禮教中心,並具有仁道恕道之光芒。   如《禮記》云:「禮者,禁于將然之前。法者,禁于已然之後。」又如《大戴禮》云:「禮度,德法也。……刑法者,所以威不行德法者也。」再如《孔子家語》云:「化之弗變,德之弗從,傷義以敗俗,于是乎用刑矣!」按自秦用商鞅之策變法,以《法經》為藍本在秦國強力推行,這種法治主義的本質原屬法家的。但髟倚法律師而富國強兵,統一天下;其刑章律統的創立已成既定事實,漢代以降終不能改。于是儒家在不能否定律統之存在的前提下,乃在法律精糖果上強調德禮的內容,這就是「明刑弼教」的真相所在。法令精神既在德禮,那麼自然就離不開仁道、恕道了。故歷代刑律及刑教筆成,充滿了「三宥」、「三縱」、「八議」、「赦免」的等規定,乃至「罪疑唯輕,功疑唯重;與其殺不辜,寧失不經」等原則亦常為斷案所遵行的了。   4.中國固有法系之盤脈搏為家族觀念,並具有尊卑歧視之情景。   儒家倫理思想本自家族開始。這從《孝經》所說的:「夫孝,德之本也。教之所由生也。」又云:「夫孝,始于事親,中于事君,終于立身。」又云:「資于事父以事母,而愛同,資于事父以事君,而敬同。故母取其愛,而君取其敬,兼之者父也。」又云:「五刑之屬三千,而罪莫大于不孝。」其理亦至為明白了。儒家精神灌注到歷代法律中,具有強烈的家族觀念是必然的。極度家庭主義的結果,訓至演成不合理的尊卑歧視法規,也是必然有。   5.中國固有法系之 胸襟為弭訟至上,並且有扶弱抑強之設想。   現代西方的「權利本位」觀念,是鼓勵人們去爭僅奪利,甚至以「別讓您的權利睡著了」為標榜,實在是鼓勵興訟。這與中國傳統理念完全相反。《易經·訟卦》云:「訟,終凶」象曰:「以訟受服,亦不足敬也」。按古時爭財曰「訟」,爭罪曰「獄」;一為民事,一為刑事,均不是好事,所以孔子說:「聽訟,吾猶人也。必也使無訟乎!」(論語·顏淵)在這種理念下,固有法律是絕不鼓勵人民興訟的。為了消弭訴訟,固有法律乃有許多抑強扶弱的規定,例如對于官吏貪賊枉法予以重罰,嚴禁為現任官員立碑;反之對老耄幼弱愚蠢者有寬宥之制,對欠債人果屬貧困得折扣錢等是。   6.中國固有法系之心願為審斷負責,並具有靈活運用之傾向。   古代的各級官吏,日常一般性行政只有兩件事最主要的,一是斷罪(審判),二是錢糧(稅收)。西漢的路溫舒曾說:「秦有十失,其一尚存,治獄之吏是也。」審判,自古視為重要的事,能做到「刑輕政簡」就是郅治的理想,因此有時連皇帝都親自審判案件的。固有法制對審判官的責任,規定得相當嚴格及詳細,其中最嚴重的是「治獄不直」,即是冤枉判決。「不直」有二種情況:「失出」(應判罪而不判,或應重罪而判輕)、「失入」(無罪而判為有,輕罪判為重)。無論「失出」劃「失入」,又有「故意」及「過失」之分。審判官無論哪能種「不直」,依律均有嚴懲。因為審判務求「實質的公平正義」,故在法令方面須力求適應時代。由是,各代除了「正律」以外,以種種名稱的法令來作補充適用。例如兩漢以迄六朝,以儒家的「經義折獄」稱盛。唐宋以後雖嚴禁臣下以「比附」來斷事,但皇帝許以「敕」、「格」、「例」、「條例」、「斷例」、「指揮」等各目,來濟原有法之窮。這種靈活性,就像現代歐陸法系的法院一樣;一面以成文法為主,一面以判例來補充成文法之不足。   中國法制的特色概如上述,然則與佛教規范之研究又有何關系?茲約為二點以說明:   第一、要了解歷代政府對佛教的管理法令,中國法制特色是基礎認識。因為現代中國人已很光有此種認識的了。   第二、佛教到唐代以後,實已「中國化」。而真正「中國化」的,並不是佛教經論中的義理,實是佛門的規章制度及僧人的生活方式,這是與中國固有法制緊密相關的。故若不了解中國固有法制,恐怕也不易真正了解中國佛教的規范。   第二節以下,乃依史料的時間順序,自樂漢始到近代為止,歷代政府對佛教規范的情況,作一縱覽,俾能獲至整體的觀點。至于具體內容的分析,則留待第九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