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itle: 《百丈清規》及其歷史與現實意義(王永會) description: "〔摘要〕本文對《百丈清規》的創制緣由、主要內容及其演變作了考述,指出:《百丈清規》以佛教固有的思想與制度、儒家的倫理思想與制度、中國佛教創制僧團管理制度的經驗為主要的淵源;其內容在以後的發展中有相當大的變化;它具有廣泛而重要的歷史與現實意義" --- 《百丈清規》及其歷史與現實意義 王永會 〔摘要〕本文對《百丈清規》的創制緣由、主要內容及其演變作了考述,指出:《百丈清規》以佛教固有的思想與制度、儒家的倫理思想與制度、中國佛教創制僧團管理制度的經驗為主要的淵源;其內容在以後的發展中有相當大的變化;它具有廣泛而重要的歷史與現實意義。 《百丈清規》亦稱《古清規》,是中國禪宗寺院(叢林)最早成型的組織管理制度和寺院僧眾(清眾)的日常行事章則,是中國佛教獨創的僧制。《禪門正統》載:「元和九年(814年),百丈懷海禪師,始立天下叢林規式,謂之清規。」惜此書原本在南宋亡後全部散佚。現存的可考資料,只有《宋高僧傳》卷十《懷海傳》、《景德傳燈錄》卷六所附《禪門規式》、《禪苑清規》卷十《百丈規繩頌》、《敕修百丈清規》卷八所附《古清規序》。本文試對《百丈清規》的思想、制度淵源及其歷史與現實意義作一探討。 一、《百丈清規》創制、主要內容及演變 1.百丈禪師創制清規的緣由 唐代百丈懷海禪師(720-814),據《指月錄》載:「洪州百丈山懷海禪師,福州長樂人,王氏子。」少小即對佛學發生興趣,嘗曰:「(佛)形容與人無異,我後亦當作佛。」即「早歲離塵」,依潮陽西山慧照出家,從衡山法朗受具戒,又曾往廬江(今安徽廬江縣)浮槎寺閱藏經多年,終至「三學該練」。後「聞大寂(即馬祖道一,大寂禪師為其諡號)始化南康(今江西贛縣),傾心依附,虛往實歸,果成宗匠。」〔1〕他奉事馬祖六年,「與西堂智藏禪師同號入室」〔2〕得其印可,成禪宗一代宗師。 關于懷海創制清規的緣由,《宋高僧傳》卷十載曰:「後檀信請居新吳(今江西奉新縣)界,有山峻極可千尺許,號百丈嶼。海既居之,禪客無遠不至,堂室隘矣!且曰:吾行大乘法,豈宜以諸部阿笈摩教為隨行邪!或曰:《瑜伽論》、《瓔珞經》是大乘戒律,胡不依隨乎?海曰:吾于大小乘中,博約折中,設規務歸于善焉。乃創意不循律制、別立禪居。」這里說到兩個原因:一是物質上的,四方禪客歸依者太多,原有的殿堂容納不下;二是思想上的,懷海折中大小乘戒律,欲創建新風貌的禪居。〔3〕楊億在《古清規序》中還追述道:「四來同居,凡聖孰辨。且如來應世,尚有六群之黨,況今像末,豈得全無。……且立法防奸,不為賢士,然寧可有格而無犯,不可有犯而無教。」〔4〕這是說懷海創制清規還有第三個原因:立法防奸。關于這一點,《敕修百丈清規》卷二中有具體說明:「宋翰林學士楊億推原百丈立規之意,略曰:有或假號竊形混于清眾,別致喧撓之事,即當維那檢舉,抽下本位掛褡,擯令出院者,責安清眾也。或彼有所犯,即以拄杖杖之,集眾燒衣缽道具,遣逐偏門而出者,示恥辱也……。然百丈創規,折衷佛律五篇七聚,弘范三界。梵檀擯治自恣舉過,以肅其眾。國朝累聖戒飭僧徒,嚴遵佛制。除刑名重罪、例屬有司外,若僧人自相干犯,當以清規律之。若斗諍犯分,若污行縱逸,若侵漁常住,若私竊錢物,宜從家訓,毋揚外丑。蓋悉稱釋氏,準俗同親,屬守祖規,隨事懲戒。」顯然,楊億「推原之意」中摻入了自己的闡釋,因為懷海之世是祖師禪大行之時,懷海創規是為了更好地傳揚禪南宗,這從懷海在殿堂設計上就可看出:「不立余殿,唯樹法堂,表法超言象也。」這種風格正好體現了祖師禪人法當前的禪風。而楊億在近200年後「推原」懷海之意,似更著重在僧團紀律的嚴格管理上。不過,懷海清規中確有約束僧眾的條款(詳下)。但「立法防奸」不是懷海創制清規的主要原因,卻是可以肯定的。 2.《百丈清規》的主要內容及其特色: 從現存《百丈清規》的資料和後世僧人追述清規創制的理由,我們知道《百丈清規》的主要目的就是規定寺院中的組織管理制度、日常章則。現依據現存的史料對《百丈清規》所涉及的內容分類敘述如下: 在僧團的組織制度上,規定了職務、名銜、職責。寺中最高領導者為長老(方丈),「非崇其位,則師法不嚴,始奉其師為住持,而尊之曰長老,如天竺之稱舍利弗、須菩提,以齒德俱尊也。」〔6〕充任此職的條件是「具道眼」、道德高。主要職責為「教化主」,為僧徒表率。每日「上堂升座」,管理寺院僧眾和為僧眾開示講學說法,指導全寺僧眾的實踐修行。其下設有十務(十職),「置十務寮舍,每用首領一人,管多人營事,令各司其局也。」〔7〕他們主管寺院日常行政事務,「主飯者目為飯頭,主菜者目為菜頭,他皆仿此。」〔8〕其他各部為何,惜記載缺失而無從得知。在紀律監察方面,設維那(或曰為十務之一)一人,負責僧團綱紀,「或假號竅形,混于清眾,別致喧撓之事,即當維那檢舉,抽下本位掛褡,擯令出院者,責安清眾也。或彼有所犯,集眾公誶行責,即以柱杖杖之,遣逐從偏門而出者,示恥辱也。」〔8〕在日常行事方面,有職務的與一般僧眾,無有高下,都居于僧堂,「所褒學眾,無多少,無高下,盡入僧堂,以夏次安排。」並于僧堂中「設長連床,施椸施架,掛褡道具。」僧眾行信坐臥須「具四威儀」,「臥必斜枕床唇。謂之帶刀睡。為其坐禪既久,唯偃息而已。」〔10〕 在修禪方面,規定以修行為要:「合院大眾,朝參夕聚,長者上堂升座,主事徒眾,雁立側聆。賓主問酬,激揚宗要。」在獎懲方面,「除入室請益,任學者勤怠,或上或下,不拘常準。」「凡有犯于此規者,悉由維那檢舉,集眾公議,令其自悔,乃至擯棄出院。」〔11〕 在寺院經濟制度方面,規定僧眾「飲食隨宜,」務于節儉。全體僧人均須參加勞動,自力更生,行「上下均力」之「普請法」(集體勞動),正所謂「一日不作、一日不食」。 在寺院殿堂建制上,只建方丈、法堂、僧堂、寮舍,「不立余殿,唯樹法堂,表法超言象也。」〔12〕 從以上所述,我們不難發現懷海清規賦予的僧團組織管理方面的特色,即:導之以德,齊之以規:分工明確,層級簡單,運作有效;地位與經濟的平等;民主自由。 3.《百丈清規》的演變 《百丈清規》出現後不久,由于其諸多優點,頗能與中國社會適相應,為各禪林爭相效仿沿用,所謂「天下禪宗如風偃草。」〔13〕後來的佛教諸宗寺院,莫不以《百丈清規》為其基本制度模式。 但伴隨寺院經濟的興旺發達和僧眾的不斷增加、禪院事務的日益複雜,再加上晚唐以後,禪宗又有五家七宗之分立,各宗門庭與制度因人、因時、因地的不同,《百丈清規》不可避免地發生損益的變化,故而歷代都有增訂改修甚或新作清規出現。但多散佚,現在可考的,尚有以下幾種:北宋崇寧二年(1103)真定宗賾所編《禪苑清規》十卷(亦稱《崇寧清規》);南宋嘉定二年(1209)宗壽所編《人眾日用清規》;南宋咸淳十年(1274),金華惟勉所編《叢林校定清規總要》二卷(又稱《咸淳清規》);元代至大四年(1311),東林戈咸所編《禪林備用清規》十卷(又稱《至大清規》);元順帝元統三年(1355),江西百丈山住持德輝奉敕重輯而成的《敕修百丈清規》二卷;清道光三年儀潤整輯的《百丈清規證義記》十卷。另有《入眾須知》、《幻住清規》、《日用清規》、《禪林兩序須知》等,日本有《大鑑清規》、《永平清規》、《瑩山清規》等書。上述諸本,歷時既久,增益頗多,與最初的《百丈清規》相去甚遠。近代以來,因應時勢之變化,各地新出清規更多,且多在新社會形勢下產生,與古《百丈清規》之內容相去更遠。 二、《百丈清規》的思想和制度淵源 《百丈清規》的創制,並非是無本無源、憑空而得,而是有其思想與制度淵源的。其主要的思想和制度淵源有如下幾個方面: (1)佛教固有的戒律思想與制度 《百丈清規》系百丈禪師「于大小乘中,博約折中」而得,所謂「百丈創規,折衷佛律五篇七聚,弘范三界」。〔14〕因此,它的基本思想仍是取法于佛教本有的戒律與制度,與佛制戒律「悉稱釋氏」。不同的是,作了中國化的轉變。「遂聖賢乘時繼作馳張疊用循環不窮,所以通其變也。佛之為教必先戒律,諸部之義大小畢陳,種種開遮唯以一事。去聖逾遠局為專門,名數滋多道日斯隱。是故達磨不階方便直示心源,律相宛然無能留礙。世降俗末誕勝真離,馳騁外緣成邪慢想。是故百丈弘敖(疑為敷)軌范輔律而行,調護攝持在事皆理。」〔15〕德輝禪師亦云:「佛宜制律創規相須為用。使比丘等外格非、內弘道。雖千百群居,同堂合席,齊一寢食,翕然成倫,不混世儀,不撓國憲,陰翊王度。通制之行尼于彼達于此。」〔16〕 又,《百丈清規》中也有原始佛制的內容,楊億《古清規序》中有曰:「凡具道眼者有可尊之德,號曰長老,如西域道高臘長呼須菩提等之謂也。即為化主,處于方丈,同淨名之室,非私寢之室也。」「長老」是「高年大聲聞』(梵文AgramahaSravaka;巴利文為AggamahaSravaka)的大乘化的等稱,與早期佛教僧團中的舍利弗和須菩提相似。其它由于原本的佚失而難知其詳。對此南懷瑾先生曾說:「從表面上看,叢林的清規與佛的戒律,似乎不同。實際上,清規是以佛的戒律做骨子的。所以它的內部,仍以嚴守戒律為主。」〔17〕 (2)儒家的倫理思想與制度 百丈身處唐代中葉,佛教傳入中國已歷七八百年,百丈在創制清規中,直接或間接地吸收了儒家很多的思想。如儒家有關尊師重道、師道尊嚴的看法。《百丈清規》將住持或方丈作為整個僧團的核心,既為法師,又是僧團的管理首腦,被尊稱為「長老」、「教化主」,「師道尊嚴」也有反映:「長老上堂升座,主事徒眾雁立側聆。」〔18〕 又如中國強調「綱常立國」,倫理道德有泛化的特點。《百丈清規》無疑也打上了這方面的烙印,如要求「長老」須「有道眼」、「有可尊之德」,懲罰上「令其自悔」等,這與儒家的德治主張是極為一致的。 再從《百丈清規》的基本精神上來看,其「所褒學眾,無多少,無高下,盡入僧堂,以夏次安排」、「入室請益」、「行普請法」、「賓主問酬、激揚宗要」、「具四威儀」等規定,可以說是天然地融合了儒家的禮樂精神。釋東初在評價叢林制度的特色時說得很明白:「叢林制度的最大特色:就是保持了佛教傳統的制度,及融會了儒家禮樂為主的生活制度。所以叢林制度在形式上,是屬于佛教僧眾的團體;但在精神上,卻實現了禮運大同篇天下為公的社會制度。」〔19〕 最後,《百丈清規》所規定的「上下均力」的「普請法」,實際上是儒家所主張的小農生產方式和生活方式在佛教中的翻版,是儒家經濟意識及觀念在佛教僧團中的反映。 總而言之,儒家倫理與制度之于《百丈清規》,是重要的思想、制度淵源,儒家的許多思想與觀念在《百丈清規》中得到了繼承與發揚。這里舉個反證的例子。程頤某次到某禪寺,目睹眾僧用齋時「趨進揖遜之盛」,不由嘆曰:「三代威儀,盡在是矣!」〔20〕這一方面說明其時佛教規制甚為嚴細,與原始儒家禮儀多有相似,有所承襲。另一方面也說明當時儒家禮儀不甚完備,佛教誠可為儒之借鑑仿效。後來朱熹也盛讚佛教「其克己,往往吾儒之所不及!」〔21〕也說明了儒禪的這種關系。 (3)中國佛教創制僧制經驗 佛教自東漢傳入中國,便開始了與中國固有思想與制度適應與融合而創制新制的傳統。東晉道安首創僧尼規范三例,開在戒律之外別立禁約的先河,其後有支遁立眾僧集儀度,慧遠立法社節度,乃至梁武帝造光宅寺于金陵,命法云為寺主,創立僧制,用為後范。〔22〕到了中唐,馬祖道一始創從林,倡導一種農禪結合的習禪生活,其門徒散居南方偏僻山林,各自創建根據地,聚徒受禪,自給自足。而懷海師從馬祖六年,其門風宗意,多有承繼。懷海創制清規,正是對其師創建叢林的繼承與發展,故禪宗和研究僧史的有「馬祖建叢林,百丈立清規」的評價。 三、《百丈清規》的歷史與現實意義 《百丈清規》是唐代社會和中國佛教發展到特定歷史階段的產物。它的出現是中國傳統文化智慧的結晶,在歷史上對于中國佛教的發展、中國宗教文化與制度文化的繼承與發展起到了積極作用,其所蘊含的精神與思想在現代仍不失去現實意義。 從歷史的角度來看,《百丈清規》是在佛教生死存亡的關頭出現的,它的出現使得佛教在經濟、組織管理制度等各個方面作出了劃時代的變革,更能與中土政治、經濟、文化相適應,從而奠定了中國佛教數百年發展的基礎。此後,它更成為一種制度文化,為其它宗教所吸收借鑑。 首先,《百丈清規》從組織管理上完成了佛教中國化的歷程,推動了佛教在中國的發展。佛教為了在中國生根發展,經歷了一個漫長的與儒道斗爭融合而中國化的歷程。在這個方面,佛教思想的中國化相當成功,但在創制堪可適應中國政治經濟文化的僧團制度與寺院管理制度方面卻相對滯後。如前有述,道安、慧遠、梁武帝等人在管理僧團方面都有所作為,但究實而論,其所立者,皆因簡略難成規制,不足為後世發展了的各宗各派所遵行。而《百丈清規》在經濟和組織管理形式與制度上,吸取了中國文化傳統的合理內核,創制了組織明析、分工明確、功能合理、協調一致的組織管理體系,以及僧眾自給自足的經濟形式,使佛教僧徒擺脫了以往那種經常陷于經濟經營和參政干政的窘境,使佛教寺院和僧團真正成為了一種修道集體性質的團體,並使其在世俗政治、經濟參與之外能合理有效地運作,從而成為佛教擺脫世俗政治影響而獨立發展的制度保證。 尤其是其「一日不作,一日不食」的經濟制度——普請法的確立,對于中國佛教來說更是至關重要的。一方面,它與中國傳統很吻合,即重視農耕和小農經濟的自產自足,另一方面,改變了比丘不事生產、靠乞食為生的傳統和寺院依靠經營工商業、出租土地和帝王權貴封賜、信眾捐贈的狀況。于是叢林寺院,一面實行墾山林、辟農田,以資生產,一面嚴守戒律,真參實學。從而一改中國佛教以往依賴性的經濟為獨立自主的經濟,佛教經濟的中心也從城市轉移到山林農村。九世紀中葉發生會昌法難,「天下所拆寺四千六百余所,還俗僧尼二十六邁出五百人,收充兩稅戶;拆召提、蘭若四萬余所,收膏腴上田數千萬頃,收奴婢為兩稅戶十五萬人。」〔23〕此舉使寺院經濟喪失殆盡,佛教失去了昌榮的經濟基礎。其後的農民戰爭、五代之亂,民生凋敝,更使佛教連遭沖擊。但佛教卻能在法難之後不長的時間內得以重恢乃至紹續發展,與《百丈清規》創下的自力更生基礎是分不開的。 對禪宗而言,《百丈清規》使禪宗的體制更加中國化,對禪宗自身的發展也起了極大的推動作用。其「別立禪居」,使禪宗從與其他寺院混居狀態中分離出來,成為自主的部分,折中大小乘創立《清規》,凸顯禪宗自身特點。這使禪宗不僅在思想上,而且在物質基礎、組織制度上完成了宗派獨立的過程。即使在唐武宗會昌法難後,禪宗也能延續甚至光大,這與《百丈清規》為禪宗制定的自主的制度、自足的經濟「發展戰略」是分不開的。所以宋代贊寧有以下感慨:「禪門獨行由(懷)海之始。」〔24〕 其次,《百丈清規》在其以後的發展中,又超越佛教的界限成為中國制度文化的一部分而為其他宗教所吸收借鑑。如元代全真道的創立,作為其管理約制全真教團的《全真清規》等便吸收了後世《百丈清規》的許多內容。日本NoritadaKubo博士在其所著《道鏡之研究》中甚至有「道教完全模仿百丈清規,作為其道觀之規則」〔25〕之語。又如兩宋開始流行的儒家的書院制度,其組織形式、書院學規、教學方式等也受到《百丈清規》的莫大影響。〔26〕 時至今日,《百丈清規》更是超越其時代與宗教的局限,成為了整個中國傳統文化的一部分。倘若我們以現代文明為參照,其普遍的現實意義是顯而易見的。 首先,宗教並不僅僅是一種抽象的理論,它還是特殊的社會組織,同樣需要一定的組織管理制度來組織、控制、協調教團成員的行為,使教團成員的個體目標(如成道、解脫)與教團的集體目標都能夠得到實現。《百丈清規》正是作為這樣一種制度出現的。其中的諸多規制,對于現代宗教如何適應現代社會,制定與完善教團的組織管理制度,實在是值得參考借鑒。同時,百丈禪師創制《百丈清規》中所表現出的不拘常規、契機契理地革舊立新之精神,更是值得現代宗教教團管理者們學習。 其次,《百丈清規》作為一種管理制度,是在總結中國佛教僧團過去的管理經驗和吸收當時各種管理文化的合理因素的基礎上形成的。其中蘊含的管理思想與管理理念,如它在管理組織上力求分工明確,身份上力求平等,提倡「上下均力」的「普請法」,實行事務決定的民主化,「集眾共議」,懲罰上「令其自悔」,注重個體的道德反省,強調領導者要「有可尊之德」,如此等等,對于提升現代管理,創制有中國特色的管理理論和管理學,也是大有啟發作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