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itle: 《四分律行事鈔受戒緣集篇》譯注(釋恭融) description: "編輯:釋恭融來源:閩南佛學" --- 《四分律行事鈔受戒緣集篇》譯注 編輯:釋恭融 來源:閩南佛學   內容提要:佛弟子進入佛門的第一件大事就是受戒。受戒又叫納戒或稟戒,是獲得僧尼資格的必要手續,也是學戒、持戒的開始。《受戒緣集篇》是道宣律師所著《四分律行事鈔》中的第八篇,主要闡述出家僧尼求受具足戒所需條件,以及正式傳戒的方法儀軌,文後並附有六念法及舍戒法等,對確定僧尼資格及在當代如法舉辦傳戒法會具有一定的指導意義。譯注《行事鈔》之文實為首試,必有詞義不達之處,尚祈賢達賜予指正。若未受具戒者暫不宜閱讀本文。   關 鍵 詞:受戒 十三難 十六遮 六念 舍戒   作者簡介:閩南佛學院2003屆戒律專業研究生 。   夫受戒者,超凡鄙之穢流,入聖眾之寶位也。既慕心彌博,故所緣彌多。以多緣故,法事攸難。以難知故,理須詳檢。而世情塵染,每昏教法。為師為匠,實易實難。但由習俗生常,不思沿革。恣此無知,亂彼真教。或但執文謹誦非相莫知;或前受遮障1無任僧法;或結界2漠落成不混然;或僧數薄惡不能生信;或衣缽假借自是非法。如斯師匠,秉御誠難。   虛受費功,唐勞一世。後生還爾,永無出期。故《大集經》云:「我滅度後,無戒滿洲。」此言必實,深須詳鍊。一受已難,不宜再造。故委顯示,至機依準。   受戒是超出六道煩惱業苦,進入三乘無漏聖位的作法。因為能緣的心很廣,所以受戒所需的緣也就很多。所需緣多,要成就受戒作法的事也就很難。法事難知,因此才要詳細說明。凡夫的心被世塵所染,對教法不能了解。作為人師,如果學教知法,為師則易;如果昏教不學,自他兩損,為師則難。由于受到世俗習氣的影響,隨順舊習而不肯改變更新。這樣放任無知,就會混亂了佛所制定的律法。有的人只是照著文字誦讀,而非法之相不能了知(法非);有的受戒人有遮難,不堪僧法(事非);有的結界法不明確,結界法成或不成,是非不清(處非);有的僧數不滿或體相不如法,雖受戒而不能令人生信(人非);有的假借別人的衣缽登壇受戒,這也是非法的事(事非)。這樣的人很難如法秉持羯磨法。一方面,使受戒的人不能得戒,虛度一生;另一方面,自己後生也要遭受受戒不得戒的果報,了無出期。所以佛在《大方等大集經》中說:「我滅度以後,無戒的人充滿南閻浮提。」佛言不虛,我們必須謹慎從事。受一次戒很不容易,應一次成就,不宜重受戒。因此,把受戒的事詳細地顯示出來,臨機正受時可以依此作法。(見表一)   第一章 具緣成受初明具緣成受,後加教法。初中五緣。   首先講受戒所需的條件,然後說明受戒的具體方法。受戒的人需具備五個條件。   第一節 能受有五   一、是人道。以人中受得,余道成難故。《僧祗》云:「若減七十,不能作事,不得受之。若過七十,出家時過,一向不合。」廣如《沙彌法》中。   受具足戒的人必須具備五種條件:第一、是人道。只有人道才可以受具足戒,其他四趣眾生不可受具足戒。《僧癨律》說:「如果年齡不到七十歲,堪能作僧中法事的可以受戒;不能做僧事的不可以受戒。如果七十歲以上,超過出家年齡,生活能自理的可以出家(但不可受具足戒);不能自理的不度出家。」《沙彌別行篇》中有廣泛說明。   二、諸根具足。謂身具眾惡病,患聾盲百遮等類。律中廣列一百四十余種,並不應法。準以求之,則聾啞狂亂,定不發戒。余者通濫,有得不得。如義鈔中。   六根要具足。如果身體有種種疾病,如:耳聾眼盲等,不堪受戒。《四分律》中廣泛地列出一百四十多種遮難,都不合受戒。若仔細考察,完全聾啞的人和精神狂亂的人,一定不能得戒。若其他根有缺的,根據情況有的得戒、有的不得戒。《拾毗尼義鈔》中有詳細說明。   三、身器清淨。謂俗人已來,至于將受,無十三難等雜過。   身業清淨。從沒出家前,到將要登壇受具足戒,這中間沒有十三難等過失。   四、出家相具。律云:「應剃髮披袈裟,與出家人同等。」   具足出家人的威儀相。《四分律》說:「應剃除須髮、披著袈裟,具足出家人的威儀相。」   五、得少分法。謂曾受十戒也。律云:「不與沙彌戒與受具者,得戒得罪。」   已得少分法。指受具足戒前曾受過沙彌十戒3。《四分律》說:「沒有受沙彌戒而直接受具足戒的,戒子可以得戒,但和尚得罪。」   第二節 所對有六   一、結界成就。以羯磨4所托必依法界。若作不成,後法不就。故須深明界相,善達是非,訪問元結是誰,審知無濫,方可依準。不然舍已更結。   承辦傳戒的道場需具備六個條件。第一、結界如法成就。因為羯磨法必須要依作法界才能成就。結界法不成就,受戒也就不能成就。所以必須了知一切界標、界相的范圍,明白是非,詢問最先結界的人,確知界相沒有錯濫,才可以依准。若有懷疑,應解界後重新結界。   比人行事多不遵用,輒爾寺外結小界5受,此是非法,如上已明。必有此緣,結大界6無爽。若依《毗尼母》云:「直結小界,不以大界圍繞,亦不得受。"   過去有人受戒作法多違背佛制,動輒到寺外結小界受戒,這是非法的事,前面《結界方法篇》已經講明。如果有難緣,可以出界外作法。否則應結大界受戒,標相應無差錯。若依《毗尼母論》說:「如果直接結戒場,而在戒場外不結大界來圍繞,也不可受戒。」   中國諸師行事受戒大有尊重。故傳中凡有受者,多駕船江中作法。人問其故,答云:「結界如法者少,恐別眾7非法,不成受戒。余事容可再造,不成無多過失。夫欲紹隆佛種,為世福田者,謂受具戒,不宜輕脫,故在靜處,事必成就。"   印度的律師在受戒作法時非常謹慎。《梁高僧傳》記載,僧伽跋摩為人授戒時,駕船到江中作羯磨法。慧義法師詢問原因,他說:「結界如法的很少,恐怕有別眾非法,而不成受戒。其他的事(如說戒等)可以再作,作法不成只結輕罪(過失少些)。但是要紹隆佛種,成為世間的福田,求受具足戒,就不可以草率行事,所以要出外到別處作法,使受戒如法成就。」   二、有能秉法僧。由羯磨非別人所秉。   第二、要有能夠秉持羯磨法的僧眾。因為受戒作法不是個別人所秉持的。   三、數滿如法。若少一人,非法?尼。今言少者,非謂頭數不滿也,謂作法者至時緣起別眾非法等,如足數所明。文云:「自今已去,十僧受具故。"此據中國以明。邊方無僧,曲開五人持律得受。若後有僧,用本開法,得戒得罪者。此《十誦》所列。   第三、僧數滿足而且清淨。如果缺少一人,就是作無軌度,事違佛制。這里所說的「少」,不是指人數不滿,而是指作法時有人別眾非法等,在《足數眾相篇》中已有說明。《四分律》中佛說:「從今以後,十人僧受具足戒。」這是在中國來講的。如果是邊地,沒有十人僧,可以開五位持律比丘傳戒。後來僧數滿足,如果還用開法五人傳戒,戒子可以得戒,但和尚要得罪。這是《十誦律》講的。   四、界內盡集和合。文云:「更無方便,得別眾故。」   第四、作法時界內僧眾要盡集、和合。《四分律》說:「實在沒有辦法參加,才可以請假,不可別眾。」   五、有白四8教法。則除顛倒錯脫,說不明了等。   第五、要用白四羯磨法。作白四羯磨法時不可前後次第顛倒、錯說,或文句脫落不全、說不明了等。   六、資緣具足。文中無衣缽及借者,不名受具。   第六、受戒時衣缽應具足無缺。《四分律》中說,沒有衣缽,或向別人借衣缽者,不得受具足戒。(見表二)   第三節 發心乞戒   文云:「不乞者、無心者,不成故。」   《四分律》說:「自己不發心乞戒,或無心受戒的人,不成受戒。」   第四節 心境相應   文云,眠醉狂人及無心而受等,是心不當境。復以文云,白四羯磨不如白法作白,不如羯磨法作等,及前僧非法,不令受者起心,即是境不稱心也。薩婆多云,若殷重心受,則有無教。若輕心受,但有其教,無無教也。   《四分律》說,睡眠、醉人、心狂的人或無心受戒的人,心不能與受戒的境相應。律文又說,白四羯磨不按照白法作白,不按照羯磨法作羯磨,以及傳戒的十師非法,不能令受戒人生起信心的,就是境不與心相應。《薩婆多論》講,受戒人發起殷重心受戒,能夠產生無作戒體。如果以輕慢心來受,雖十師如法而作,卻不能令他感得無作戒體。   第五節 事成究竟   始從請師,終至白四,九法往來,片無乖各。界非別眾,僧無不足。羯磨無非,受者心至,則成受也。與上相違,則成非法。   最初從請師開始,直到白四羯磨結束,這中間九種次第應一一如法,沒有一點乖違。界內沒有別眾,集僧數滿,羯磨如法,受戒的人也有發心乞戒,這樣才成受戒。如果與上面所說相違,就成非法。   今引文證。《母論》云,五緣得成:一、和尚如法。二、二阿梨9如法。三、七僧清淨。四、羯磨成就。五、眾僧和合與欲。《多論》云,若受者在家受五戒、八戒,出家受十戒,隨五戒破一重,受八戒不得,乃至不得受具足,及作和尚。即十三難中初難攝。   現在引文證明。《毗尼母論》講,受戒有五種因緣才能成就:一、和尚如法。二、二位阿梨如法。三、七尊證清淨。四、白四羯磨成就。五、大眾僧和合作法,沒來的有請假。《薩婆多論》說,若受戒者在家曾受過五戒、八戒,出家後受過十戒,假如有破五戒中的一條重戒,則受八戒不得戒,乃至受十戒、受具足戒也不得戒,作和尚也不可。這屬于十三難中最初的邊罪難所攝。(見表三)   必有受者,前準上緣。必不堪任,聖教不許。   受戒必須依據上面諸緣。若有錯脫,是佛的教法所不許。   第二章 正加受法   二、加法中分二:初緣起方便,二明體用。   第二章受戒方法中分二節:第一節、十種緣起方便 ; 第二節、明受體用。   第一節 緣起方便   若集僧羯磨方法,如前篇中。故重明之,以事大故也。緣中有十。   有關集僧作羯磨的方法,在前面《集僧通局篇》和《通辨羯磨篇》已講明。因為受戒事大,所以現在重提一下。緣起方便分成十點:   一、受者得法   一、受者得法以不。四律所明,必須十戒于前,後聽受具。文中,不與受十戒,眾僧得罪。多云:「所以制十戒者,為染習佛法故。"不同外道,一往頓受。佛法不爾,猶如大海,漸深漸入。   第一、受戒的人應先得少分法。《四分律》、《五分律》、《十誦律》、《僧祗律》中說,必須先受沙彌十戒,然後才允許受具足戒。《四分律》說,如果不受十戒而直接受具足戒,眾僧得罪。《薩婆多論》講:「佛制沙彌先受十戒,是為了使他薰習佛法。」這與外道頓受一切戒的做法不同。佛教受戒是像大海一樣,漸漸深入。   二、請師法   (一) 請和尚   二、明請師法。初請和尚者。以是得戒根本;若無此人,承習莫由;闕于示導,不相生長,必須請之。   第二、明請十師法。首先是請和尚法。和尚是得戒的根本;如果沒有和尚,就沒有人教導比丘法;沒有和尚來開示指導,德行就不能增長,因此必須先請和尚。   《善見論》云,以不請故,多造非法。諸師訶責,反云:「誰請大德為我和尚?"佛因制之:若不請者,不得。與受,得罪。   《善見律》記載,當時有外道出家,受戒時沒有乞請和尚,後來多作非法事。大眾師訶責他,他反而說:「誰請你作我的和尚啦?」因此佛制戒:如果自己沒有請和尚,就不可為他受戒。若受戒,戒子得戒,但眾僧得罪。   請儀:   《四分》請法不云僧屏。計理別處預請,何損大理。今在眾中者,《十誦》云,令受戒人,先入僧中,教使次第頭面一一禮僧足已,然後請之。《僧癨》云,今從尊求和尚等。《五分》云,請和尚時,兩手捧足。   《四分律》中沒有說明請法是在僧中請,還是屏處請。按道理在別處預先請,也不傷大理。唐代諸師講一定要在大眾中請。《十誦律》講,受戒的人,要先到大眾僧中,次第頂禮大眾僧,然後再請和尚。《僧癨律》講,從大眾當中求得和尚等。《五分律》講,請和尚的時候,應兩手捧和尚足。   當具修如上,至和尚前。旁人教云:「所以請和尚者,此是得戒根本所歸投處。種種隨機已,計汝自陳,不解故教也。」文云:「大德一心念,我某甲今請大德為和尚,願大德為我作和尚,我依大德故,得受具足戒。慈愍故。」 (三說)   受戒者應當具修威儀,到和尚前頭面頂禮。旁邊的引禮師教導說:「和尚,是你得戒的根本,是應歸投的地方。如果沒有和尚,就沒有人教導你。這本來應是你自己請,恐怕你不會,所以我教你說。」(可根據根機不同而給予開示)請和尚詞應是:「大德一心念,我某甲今請大德為和尚,願大德為我作和尚,我依大德故,得受具足戒。慈愍故。」(三說)   《僧癨》云,眾中三請已,和尚應語,發彼喜心。《四分》云,答言:「可爾、教授汝、清淨、莫放逸。"弟子答云:「頂戴持。"下文更有十種答法。   《僧癨律》講,在大眾中三請以後,和尚若同意,應開示幾句話,讓戒子生歡喜心。《四分律》中,和尚可回答:「好;我教授你;你應該清淨持戒;不要放逸懈怠(隨一皆可)。」弟子應答:「頂戴受持。」《四分律》五十九卷中還有十種答法10。   問:「沙彌戒時已曾請訖,今何重請?"答:「以容改轉,不用本師。又沙彌時請,初來為受十戒,今者沙彌為受具戒,受法不同。或可和尚無德,不合相攝,故二對請之。"   問:「受沙彌戒時已經請過和尚,為什麼受具足戒要重新請和尚?」答:「因為受具戒的和尚容許有改變,或許不是原來受沙彌戒的和尚。另外,受沙彌戒時請和尚,是為初出家而受十戒,現在沙彌請和尚則是為受具足戒,兩種受法不同。或許原先的和尚無德,不能攝受弟子,因此可有二種請法。」11   (二)請二師   次請二師。律無正文,據佛《阿毗曇》中亦有請法12。文非巧勝,故不抄出。即準和尚例通請之。   其次是請羯磨師與教授師。《四分律》中沒有列出正式的請詞,《阿毗曇論出家相品》中也有請法,但文詞與現今的請詞不能相符,所以沒有錄出。可以根據請和尚的文請二師。   應具儀至師前。旁人示語云:「羯磨戒師阿梨者,受戒正緣。若無此人秉于聖法,則法界善法無由得生。故須增上重心,于戒師所方發無作。」種種說已,教云:「大德一心念,我某甲今請大德為羯磨阿梨,願大德為我作羯磨阿梨,我依大德故,得受具足戒。慈愍故(三說)。」   受戒者應具足威儀到羯磨師前。引禮師教導說:「羯磨阿梨13,是你受戒的正緣。如果沒有羯磨戒師秉法,法界的善法就不能生起。所以你應發殷重心,在羯磨師作法時引發無作戒體。」種種開示後,教他念:「大德一心念,我某甲今請大德為羯磨阿梨,願大德為我作羯磨阿梨,我依大德故,得受具足戒。慈愍故。」 (三說)   次請教授師。亦具修至前。旁人教云:「由此人為汝教授,引導開解,令至僧中,發汝具戒。緣起方便並因此師,重心請者,方乃發戒。"文如羯磨師法,但以教授阿梨為異。   再請教授師。受戒者同樣具足威儀來到教授師前,引禮師教導說:「教授師能教你威儀法則,為你引導開解,使你在大眾僧中,感發具足戒。受戒的具體操作都是由教授師完成,你發殷重心請師,才能感發戒體。」請詞文同請羯磨師法,只把「羯磨阿梨」換為「教授阿梨」。   (三) 請七尊證師   次請七證師。義須準請。以羯磨法非是獨秉,必取此人證無錯謬。《十誦》正則,理例請之。則受者生善,前師心重。彼此俱和,豈非同法。   請七位尊證師。按道理也應請尊證師。因為受戒羯磨不是個人能秉之法,所以必須有七尊證師來證明羯磨無謬。《十誦律》中講,從理推一定要請師。使受戒的人生善心,尊證師生殷重心,師與弟子相和,才使羯磨如法。   世多不行,但自滅法。若論發戒功,與三師14齊德,何為不請之乎?可準三師而請。必在大眾,多僧亦未必通限。   現在大多人受戒不請尊證師,這樣會使正法泯滅。如果從感發戒體的功用來講,尊證師與三師的功德齊等,為什麼不請呢?應根據請三師的文來請。如果大眾僧很多,只請七位就可以了。   更明十師成不之相。《四分》云,弟子知和尚犯戒;知不應如是人邊受;亦知雖受不得戒。如此具知,則不成受。反上成也。余之九師,律無正文,準可知也。   現在講十師持戒或破戒之相。《四分律》講,如果弟子知道和尚犯戒;知道不應該從破戒的和尚受戒;也知道從破戒和尚處受戒不得戒。以上三點都知道,則不成受戒,如果不知則成受。其他九師,在《四分律》中沒有明文,根據上文可以類推。   若和尚犯重,而羯磨師知,亦不成受。以了知所牒非比丘用故。若十師之內,互知犯重,法亦不成。並了知犯者不得共住,知何不該。   如果羯磨師知道和尚犯重戒,這樣也不成受。因為知道羯磨所牒的和尚已經沒有比丘之用。如果十師當中,彼此知道犯重戒,作法也不成(因不足數故)。知道犯戒不得共住,怎麼可以共同羯磨呢?   若據律文,弟子知和尚破戒,未顯輕重。準義詳之,乃至犯吉羅者,亦不成受。以犯威儀,不應師德。知不得戒,強受不成,由無心故。既知必須見聞清淨,預須選擇。文云令選擇取也。   如果根據律文,弟子知道和尚犯戒,而不知道犯輕犯重。根據義理推論,乃至知道和尚犯突吉羅罪,也不成受。乃至和尚犯威儀戒,都不應師德。受戒者知道不得戒,強受也不成,因為受者沒有心求受戒故。既知要見聞清淨,所以必須事先選擇和尚。《四分律》中也令預先選擇和尚。   和尚德者,差互不同。律中所列百三十余種。十夏一種,必須限定。余之德相,如《師資法》中。故九夏和尚受戒得罪。二種梨,五夏已上,律云多己五歲也。余師隨夏多少。   和尚的德行,有高低不同。《四分律》中列出一百三十多種。十年夏臘一種,是每個和尚必須具備的。其余德相,在《師資相攝篇》中有講。九年夏臘的和尚為人授戒,和尚得罪。五夏以上可以作二種阿梨,《四分律》講超過自己五夏就可以作二師。作尊證師的最少有一夏(此須是明法之人)。   統明師義。幸有老宿碩德,則生善于後。《五百問》云:「比丘五臘不滿,度弟子,知非而度,犯墮。弟子不知是非,得戒。若知,不得戒。"《明了論疏》:「若已得五夏,為受大戒作證人,及作威儀師15。七夏已去,得作羯磨梨。既是師位,故不得互共同床坐。   通明師德。臘高德重的人為人授戒,可以使戒子生起善信。《五百問》中說:「比丘不滿五臘而度弟子,知道不可以度而度,犯波逸提罪。弟子不知道師德不具,得戒。如果知道,不得戒。」《明了論疏》說:「如果已有五年夏臘,可以為受戒的人作尊證師,或作威儀師。七夏以上,可以作羯磨阿梨。既然是師位,就不能與弟子們同床坐。   三、教發戒緣   原三、教發戒緣。《薩婆多》云:「凡受戒法,先與說法,引導開解。令一切境上起慈愍心,便得增上戒。"就文如此。今以事求,初明緣境,後明心量。   第三、教導戒子發上品戒之緣。《薩婆多論》講:「凡是受戒法,應先對戒子說法,預先開導讓弟子明了。使他緣一切境生起慈愍心,感得上品戒。」尋看論中的文是這樣引的,現在從事來講,第一明所緣之境,第二明心量。   (一) 所緣境   初中所發戒相,乃有無量。由未受戒前,惡遍法界。今欲進受,翻前惡境,並起善心。故戒發所因,還遍法界。若隨境論,別鈔應有三十余紙。要而言之,不過情與非情。空有二諦,滅理涅,佛說聖教,文字卷軸,形像塔廟,地水火風虛空識等,法界為量,並是戒體。陶靜受戒時所發的戒相無量無邊。沒有受戒之前,所造的惡業充滿法界,現在要受具足戒,把前面的惡業轉變過來,並生起善心。所以受戒還是要遍緣法界而發起戒體。從所緣的境來講,《別鈔》16中列有三十多紙。總而言之,不過情與非情二種境。如:空有二諦是化相法;滅理涅是理體法;佛說的聖教、文字卷軸、形像塔廟是住持法,地、水、火、風、虛空、識六大等,以十方法界為量,都是發戒的緣。(見表四)故《善生》云:「眾生無邊故,戒亦無邊。"《薩婆多》云:「非眾生上亦得無量。"如十方大地,下至空界,若傷如塵,並得其罪。今翻為戒善,故遍陸地。即善生言:「大地無邊,戒亦無邊。"草木無量,海水無邊,虛空無際,戒亦同等。   《善生經》說:「從有情講,眾生無邊,所感發的戒也無邊。」《薩婆多論》講:「從非情講,也能感發無量戒。」從十方大地,乃至下到空界,傷一粒微塵,也會得罪。現在轉惡業為戒善,所以同樣善戒會遍滿陸地。也就是善生菩薩講的「大地無量無邊,戒法也無量無邊」。草木無量,海水無邊,虛空無際,戒也無量無邊。   《薩婆多》云:「新受戒人,與佛戒齊德也。"以此而推,出家僧尼,真是功德善法之聚。位尊人天,良由于此。不論受而具持,功德難數。若毀破者,猶利無邊。故《十輪》云:「破戒比丘,雖是死人。是戒余力,猶能示于人天道行。"猶如牛黃麝香燒香等喻。佛因說偈:「瞻卜華雖萎,勝于一切華。破戒諸比丘,猶勝諸外道。"17   《薩婆多論》講:「新受戒的人,與佛戒的功德齊等(從因說果)。」以此類推,出家僧尼,的確是功德善法的聚集之處。能夠成為人天的福田,地位尊貴,都是因為有戒善的緣故。受戒後持一切善戒,則功德難以數清。即使是毀戒破戒的人,功德也是無量無邊。所以《大乘大集地藏十輪經》講:「破戒比丘,雖如死人。但因為有戒的勢力,還可以引導人天去行道。」如牛黃、麝香、燒香、眼藥的比喻。因此佛說偈:「瞻卜花即使雕謝,也超過其它一切花。同樣,即使是破了戒的比丘,他的功德也超過一切外道。」   是故行者,破戒之人,功德無量,遠有出期。不受戒者,隨流苦海,永無解脫。《智論》說言:「寧受戒而破,初入地獄,後得解脫。"不受戒者,輪轉三界。《涅槃》亦云:「雖復得受梵天之身,乃至非想,命終還入三惡道中。"良由無戒,故致往返。   因此說受戒之後,即使是破戒的人,他的功德也是無量無邊,將來終究會有出離的時候。而不受戒的人,則會隨著生死流轉于三界苦海,永遠沒有解脫之日。《大智度論》說:「寧可受戒後破戒,墮入地獄,但後來還是可以得到解脫。」而不受戒的人,卻一直會輪轉在三界當中。《涅槃經》講:「沒有戒的人,雖然生到梵天中,乃至非想非非想中,命終以後,還是墮入三惡道中。」這都是因為沒有戒,所以才在三界中往返。   如是隨機廣略,令其悟解。若不知者,心則浮昧。受戒不得,徒苦自他。《薩婆多》云:「若淳重心,則發無教。輕則不發。"豈可虛濫,理當殷重。   以上種種開示的話,根據受戒人的根基不同,可以廣說或略說,使他們明白戒的殊勝。如果對所受不能明了,心不尊重,雖受戒也不能得到殊勝的戒體,現在徒勞虛受,將來濫入僧數,自害害他。《薩婆多論》講:「以淳重心受戒,則能感得無作戒體。若掉以輕心,則不能感發戒體。」這樣重要的事情,應發起殷重心,不可以虛受。   (二) 心量   次令發戒。應語言:「當發上品心,得上品戒。若下品心者,乃至羅漢戒是下品。」   第二、教令發戒。應當開示戒子:「應當發上品心,感得上品戒。如果發下品心,乃至阿羅漢發下品心,所得也是下品戒。」   《毗跋律》曰:「發心我今求道。當救一切眾生,眾生皆惜壽命。"以此事受,是下品軟心。雖得佛戒,猶非上勝。   《毗跋律》說:「我現在發心勤求修道,當救度一切眾生而不害生命,因為一切眾生都愛惜自己的壽命。"以這樣的心受戒,叫做「下品軟心"。雖然受得佛戒,還不算是上品殊勝的戒。   余二就義明之。云何中品?若言:「我今正心向道,解眾生疑,我為一切作津梁。亦能自利,復利他人,受持正戒。"   其它二種從義理來講,什麼叫中品發心?如果說:「我現在發心修道,解答眾生的疑惑,願我為一切眾生作解脫的津梁。能夠自利利他,受持正戒。"   云何上品?若言:「我今發心受戒,為成三聚戒18故。趣三解脫門19,正求泥洹果。又以此法,引導眾生,令至涅,令法久住。」   什麼叫上品發心?即發願說:「我現在發心受戒,為成就三聚淨戒。趣入三解脫門,勤求泥洹正果。而且用佛法,來引導眾生,證得涅,使正法久住。」(見表五)   如此發心,尚是邪想。況不發者,定無尊尚。《智論》云:「凡夫始學,邪心中語。那含果人,慢心中語。羅漢果者,名字語也。"如此自知心之分齊,得佛淨戒亦有分齊。故文云:「佛子亦如是,勤求禁戒本"等。   這樣的發心,還屬于邪想。何況是受戒不發心或心不崇重的,必定是不得戒。《大智度論》說:「凡夫初學,煩惱全在,隨境邪倒,所以叫邪心中語。三果聖人阿那含,見愛未盡,所以叫慢心中語。四果阿羅漢,見愛永斷,隨世間名,所以叫名字中語。」這樣知道自己發心的程度,得戒的品位也有不同。所以《四分律》序文說:「佛子也應如是,要發心勤求淨戒的根本——戒體」等。(見表六)   問:此教宗是何乘而發大乘志耶?答:此四分宗,義當大乘。《戒本》文云:「若有為自身,欲求于佛道,當尊重正戒……及回施眾生,共成佛道。」律中多有誠例。光師亦判入大乘律限。   問:此宗主張發大乘心,那麼到底屬于何乘所攝?答:依《四分律》宗所說,可以分通大乘。《比丘戒本》講:「若為自己求得解脫,想成就佛道的人,應當尊重佛的淨戒……所有功德回向布施一切眾生,共成佛道。"《四分律》中這樣的例子有很多。慧光律師也把《四分律》判為大乘律20。   如是發戒緣境,及心有增上。此之二途,必受前時,智者提授。使心心相續,見境明淨。不得臨時方言發心。若約臨時師授,法相尚自虛浮。豈能令受者得上品耶?或全不發,豈非大事。   以上發戒的緣境,與心量品位二方面,一定要在受戒前,由有智明律的人來開示教導,使戒子發起大乘的相續心,見境明了,不可臨受戒時才說發心。如果是臨受戒時才教導,恐怕對法相的道理還不能明白,怎麼能使他感得上品戒呢?甚至會有完全不發心的情況,這豈不耽誤了大事?   四、安置處所   第四、安置處所。律云:「當立受戒人置眼見耳不聞處。若受戒人離見聞處,若在界外等,皆不名受具。恐聽羯磨,故著離聞處。猶恐非法,令僧眼見。"《五分》中以起過故,聽安戒壇21外眼見處等。   第四、安置戒子的地方。《四分律》說:「應讓受戒的人站在眼睛看得見、耳朵聽不到的地方。如果受戒人離開了眼見耳不聞的地方,或站到了界外,都不叫受具戒,恐怕聽到十師作羯磨,所以讓戒子站在聽不到的地方。又恐怕他有非法,所以要站在十師能看見的地方。」《五分律》講,佛為防止過非22的緣故,允許讓戒子站在戒壇外,眼睛能見到的地方。   《四分》文云,界外問遮難等。今時受者,多在界內,理亦無傷,順上律文。《僧癨》云,教授師應將不近不遠處等。   《四分律》講,要在戒場外問遮難等。現在受戒,(依《戒壇圖經》)大多在界場內,按理說也是可以的,與《四分律》文義相符。如《僧癨律》講,教授師應將戒子安在眼見耳不聞、不近不遠的地方等。   若多人共受者,應兩處安置23。一多人行立,令望見僧,起敬重意。二將問難者,離僧及離沙彌行處,于中問緣。必在同處亦得,恐後問如前,心不尊重。應各令反披七條及衣缽,在彼而立。   如果很多人受戒,應分開在兩個地方。一、多人站立,使他能看見壇上十師,生起恭敬心。二、被問難的人,應離開壇上十師及其他沙彌站的地方。如果很多沙彌在一起問也可以,但恐怕後面問的人和前面的人一樣回答而不生尊重心。應讓他披七條衣,其它二衣及缽拿在手中,在旁邊站立等候。   五、單白差威儀師草二木   五、單白24差威儀師。《四分》云,由界外脫衣看,致令受者慚恥,稽留受戒事。佛言:「不得露形看。當差人問難事。"   第五、單白羯磨差威儀師。《四分律》講,因在戒場外脫衣查看,令受戒的人心生慚愧,致使受戒的事受到阻礙。佛言:「以後不可以露形看,應派人問難事。」   《五分》令和尚語羯磨師:「長老今作羯磨。"復語威儀師25:「長老今受羯磨。"《四分》云,彼戒師當問:「誰能為某甲作教授師?"答言:「我某甲能。"   《五分律》講,以上次第做完後,和尚應語羯磨師:「長老現在可以作羯磨了。」再語威儀師:「長老可以受羯磨法了。」《四分律》講,羯磨師應問:「誰能夠給某甲作教授師?」答說:「我某甲能。」   應索欲問和26,答言:「差教授師單白羯磨。"如此四答27,止得各作一法。若總答云:「受戒羯磨。"已後更不須和。乃至多人例通問答,不得過明相。   應索欲問和,回答說:「差教授師單白羯磨。」分別問答則有四答,只能各做一法。如果總的回答說「受戒羯磨」以後就不須再問和。如果很多人在一起問答,不可以超過明相。   戒師應白言:「大德僧聽,彼某甲從和尚某甲求受具足戒。若僧時到,僧忍聽。某甲為教授師,白如是。"應下座禮僧已,案常威儀至受者所。   羯磨戒師應白:「大德僧聽,彼某甲從和尚某甲求受具足戒。若僧時到,僧忍聽。某甲為教授師,白如是。"教授師從座起,禮拜大眾僧後,具足威儀到戒子等候的地方。   六、出眾問緣   (一) 出眾問意   六、明出眾問緣。所以爾者,恐在眾惶怖,有無差互。屏處怖微,安審得實。即須依律問之。   第六、出眾問緣。為什麼要出眾問?因恐在大眾中問會生怖畏心,回答有無時產生錯謬。在屏處問難,怖畏心輕,審查得清楚,應當依律問遮難。   (二) 辨遮難   但遮難之中,有得不得。故前廣分別。令其識相,使問難者據法明斷。使問答相應,無有迷謬。若問而不解,終為非問。故中邊不相解語,佛判不成。   十三難與十六輕遮中,有的可以受戒,有的不可。在問難前先分別說明遮難的名相。使戒子知道名相,被問難的人才能依法判斷。問的明了,回答得正確,問答沒有錯謬。如果問的人不清楚,戒子對問難內容也不了解,最終不成問難。所以律文講,中國和邊地語言不通,佛判不成受戒。   若准律云:「不問十三難者,則不得戒。"故前須明解,彼此無迷。脫由不解不成,豈不誤他大事。應沙彌時,教令列名、顯數、識相誦之。此非羯磨,不犯賊住28。   律文講:「不問十三難的,不可以受戒。」所以必須在受戒前廣泛說明,使戒師與戒子都能互相了解。如果不解,則不成受,豈不耽誤了他受戒的大事。應在作沙彌的時候,教導他們列出遮難的名稱、數目、相狀等,使他熟記。因為這不是作羯磨法,所以不犯賊住。   若約律本,但問十三難事。及論作法,但問諸遮。今就義推,著問遮之前。   如果依據律本,教授只問十三難。到了壇上作法,就只問十六輕遮。現在依義理推斷,十三難應在十六遮的前面問。   又問難之體,要唯相解。今問汝不犯邊罪不。自非明律者,方識名知相。自外經論雜學,必無曉了。下一一具之,不同舊人蒙籠誦習。   有關問難的內容,一定要了解它的名相。現在問「你有沒有犯邊罪」,如果不是懂得戒律的人,怎麼會了解邊罪的名稱和義理呢?若只學其它雜學而不深入戒律的人,不會知道遮難的名義。所以在下文中詳細說明,不可以籠統地誦讀,令人不解。十三難如下:   1、邊罪難   一邊罪難者。謂先受具戒,毀破重禁。舍戒還來,欲更受具。此人罪重,名佛海邊外之人,不堪重入淨戒海也。乃至準論,白衣五戒、八戒、沙彌十戒,破于重者,同名邊罪。   第一、邊罪難。原先曾經受過具足戒,而破了重戒,舍戒後又來出家受具足戒。這樣的人罪業很重,在佛法大海以外,不能重新進入清淨的戒海中。乃至依論來講,在家時若受五戒、八戒,出家後受沙彌十戒而犯重戒的人,都叫邊罪。   2、犯比丘尼   二犯比丘尼。《四分》等律並云污尼,不明淨穢。故世行事者云:「汝不犯清淨尼不?"此依《僧癨》而問。彼律云,若須斯二果及凡夫持戒尼,被人污者,初人受樂,是壞尼淨行。中後人犯,不名壞尼難。若那含羅漢,初後人俱名難也。故知唯是淨境,方成難攝。   第二、犯比丘尼。《四分律》等律典也稱做污尼,不講比丘尼的境是淨是穢。所以現在問遮難的人問:「你有沒有染污清淨的比丘尼?」這是依據《僧癨律》文來講。《僧祗律》說,如果是須陀洹、斯陀含二果以及凡夫持戒的比丘尼,被人染污,若尼受樂,即是破壞了比丘尼的淨行。中間或後來再犯比丘尼的人,不算污尼難。如果比丘尼是阿那含、阿羅漢,那麼最初和後來的人都成污尼難。因此應知,唯有比丘尼是清淨之境,才屬于污尼難所攝。(見表七)《十誦》云,若摩觸,八人污尼八事29,若一人以八事犯尼,令犯重者。俗人不成難也。   《十誦律》說,比丘尼摩觸戒、八事成重戒,如果八個人染污比丘尼八種事,或一個人犯尼八種事,使比丘尼犯重戒,這兩種情況下俗人不成障戒。   《善見》云,若壞尼下二眾,不障出家。若壞大尼,三處30行淫,皆名難也。若以白衣俗服強與尼著而行淫者,成難。若尼自樂著白衣服就上淫者,不障出家。   《善見律》講,如果污沙彌尼或式叉尼,不障出家。若污大比丘尼,于三處行淫,都成難。如果強迫比丘尼穿在家人的衣服而行淫,成難。若比丘尼自己穿著在家衣服,使人不知是比丘尼,就上行淫,不障出家。(見表八)   必以義求,若知受具戒,緣事著于俗服,亦應成難。但壞淨境,不論知淨不淨。廣有廢立31,如疏、義鈔。   按義理推求,如果知道比丘尼受了具足戒,難緣時尼著俗服,這種情況下也成難。總之,只要是壞比丘尼的淨境,無論知或不知,都成難。有關廢立的問題,在《四分律羯磨疏》和《四分律拾毗尼義鈔》中有說明。   問:「何不言壞比丘耶?"答:「亦成難也。"尼受戒中,反問便是。由事希。故《善生經》受五戒者,問遮難云:「汝不犯比丘、比丘尼不?"故知同是難攝。   問:「為什麼不問壞比丘呢?」答:「若壞比丘同樣也成難。」比丘尼受戒時,與上面問詞相反。因為污比丘的事很少。《善生經》受五戒時,問遮難:「你有沒有犯比丘、比丘尼?」由此而知,兩者都是障難所攝。   皆謂俗人時犯。若受戒已犯者,止名邊罪所收。   以上都是在家時犯的。如果受戒後犯,就屬于邊罪攝。   3、賊心受戒   三賊心受戒32者。律中為利養故,輒自出家。若未出家者,未受不應受。已受得戒。曾經說戒羯磨,已受者滅擯。   第三、以賊心受戒。《四分律》記載,有人為得利養,自己剃度出家。沒有受十戒的,不應給他受十戒。如果已經受具足戒的,得戒。如果參加過大眾僧的說戒羯磨,已經受戒的也應滅擯。   《四分》云,若至一人二人三人眾僧所共羯磨說戒,皆滅擯33。義詳共一人作對首眾法,皆成障戒。如說戒、自恣等法。必聽眾法心念,亦成難攝。若對他三人已下對首法,四人已上余和合法,不秉羯磨,皆不成難。   《四分律》講,參加一人、二人、三人、乃至大眾僧共同作羯磨說戒的,都應滅擯。以義來講,乃至與一位比丘作眾法對首,都成障戒。比如說戒、自恣等法。即使是眾法心念,也是障難所攝。總之,參加三人以下作對首法,四人以上其余的和合法,只要不參加作羯磨,都不成難。   《善見》云:三種。一偷形者無師自出家。不依大僧臘次,不受他禮,不入僧法事,一切利養不受;二偷和合者。有師出家,受十戒往他方,或言十夏,次第受禮,入僧布薩,一切羯磨,受信施物;三二俱偷者可知。若偷形者,不經法事,不受禮施,為飢餓故,若欲出家受戒者得(下二不合)。《五百問》云,沙彌詐稱大道人,受比丘一禮拜,是名賊住難。   《善見律》講:有三種:一、偷形。沒有剃度師而自己出家,如果他沒有依大僧的臘次,也不曾受他人禮拜,不曾參加大眾僧作羯磨法,一切利養沒有接受的(此不障戒);二、偷和合。有師父引導出家,受沙彌十戒後去到其他地方,妄自稱說已滿十年夏臘,次第受人禮拜,入大眾僧中布薩,作一切羯磨法,受信施供養(此障戒);三、二俱偷。如上既無師出家又參加僧眾羯磨法(此障戒)。如果是偷形,沒有參加過羯磨法,沒有受僧禮拜供養,而為飢餓的緣故來出家受戒的,得戒(偷和合、俱偷者不得戒)。《五百問》說,如果沙彌詐稱自己是比丘,乃至接受其他比丘一禮拜,就成賊住難。(見表九)   《四分》中但言賊住難者,謂共羯磨說戒。不說聽聞不聞及愚癡因緣等。依如《僧癨》,若沙彌作是念,說戒時論說何等,即盜聽之。若聰明記得初中後語者,不得與受戒。若暗鈍或緣余念,不記初中後者,得受具。若凡人自出家著袈裟,未經布薩等者,得受。反之不得。   《四分律》中講賊住難,只講參加作羯磨說戒。沒有講聽懂沒聽懂,以及因愚癡故,記不得羯磨的前中後次第。應該依據《僧癨律》所說,有沙彌想「大眾僧說戒時講些什麼內容」等,于是就去偷聽。如果他是聰明人,能記得羯磨法前中後詞,則不可給他受具足戒。如果是愚癡暗鈍的人,或偷聽時心想其他事,記不得羯磨法的前中後詞,這樣的可以給他受戒。如果是自己出家身著袈裟,而沒有參加過布薩的,可以受戒。相反,則不可以受戒。 (見表十)《摩得伽》云,不自知滿二十而受具,後知不滿者,若經僧布薩羯磨,是名賊住。《四分》疑惱戒云:「若年不滿,作法不成。"受者,有知者語令識之,後更受戒。   《摩得伽論》講,自己不知道年滿二十才能受戒或不知道自己的年齡,後來知道年不滿的,如果參加過眾僧布薩羯磨,就成賊住。《四分律》疑惱戒中說:「如果年齡不滿二十,受戒作法不成。對于受戒的人,有智解律者應告訴他,讓他知道這樣不得戒,應年滿以後再來受戒。」   《十誦》云,比丘尼如法舍戒,若更受者,不得。即名賊住難。   《十誦律》講,比丘尼如法舍戒後,如果再重新受具足戒,不得戒。成為賊住難。   4、破內外道   破內外道者。謂本是外道,來投佛法,受具已竟,反還本道。今復重來,彼此通壞,志性無定。   第四、破內外道。原本是外道出家,後到佛法中出家,受具足戒以後又返回外道中。現在又重來佛法中出家,這樣的人使內外道都有損,志性不堅定。   律中令度出家,對僧與沙彌戒,四月試之。使志性和柔,深信明著,方為受具。   《四分律》佛說可以度外道出家,但應在大眾僧中給他受沙彌十戒,經過四個月的考察。如果他的志性柔和,深信佛法,才可以為他受具足戒。   問:「信邪來久,何故先與沙彌戒耶?"答:「信此投歸,若不以十戒調柔,違相不顯。又彰佛法深妙,漸次授法。不同外道,一往不簡。"   問:「這樣的人信外道已經很久了,為什麼要先給他受沙彌戒呢?」答:「相信他可以歸投于佛法中,如果不用十戒來調柔,那麼他與道相違的相就顯現不出來。另外,先受十戒,也可以彰顯佛法的深妙,授法有次第。而外道授法沒有次第,佛法與他們不同。」   此事既希,多述無益。必有,律自廣明。   這樣的事很少,講多了也沒有好處。如果遇到這樣的事,查看律典就可以明白。   5、黃門   五黃門。律中五種:一生黃門34。二犍作者。三因見他淫,方有妒心淫起。四忽然變作35。五半月能男,半月不能男。   第五、黃門。《四分律》中有五種黃門:一、生來就是黃門。二、根被截去。三、看見他人行淫,產生嫉妒心根能生起。四、有時能變作黃門。五、半月能男,半月不能男。   世中多有自截者。若依《四分》應滅擯。文云,若犍者,都截卻也。今時或截少分,心性未改者,兼有大操大志者,准依《五分》應得。彼文云,若截頭及半得小罪,都截滅擯。   (這里只解釋第二種)佛世中有很多人自己把根截去。如果依《四分律》講,此人應滅擯。這里所說的犍,是指全部截掉而言。如果截去少分,而心性也沒有改,志向遠大,依《五分律》所說,應該得戒。《五分律》說,如果截頭或一半,得小罪(吉羅罪),如果都截,則應滅擯。   《四分》云,若被怨家、惡獸、業報落等,應同比丘法。若自截者滅擯。不明分齊。《五分》云:「時有比丘,為欲火所燒,不能堪忍。乃至佛訶責言:『汝愚癡人,應截不截,不應截而截。'告諸比丘:『若都截者滅擯,猶留卵者,依篇懺之。'"準此以明。則未受具已截者,終無明教。必須準前勘取。依余部為受。   《四分律》說:「如果被怨家所截、被惡獸咬掉、或受業報自己脫落等情況,應還共比丘法,不應滅擯。如果是自己截去的,此人應滅擯。不論多少。」《五分律》講:「當時有位比丘,被欲望之火所燒,不能忍耐而自截身根。佛訶責說:『你是大愚癡人,應該截去的(欲心)不截,不應截去的(身根)你卻截去。』于是告訴諸比丘說:『如果全部都截的,應滅擯,還留下卵的,應依篇聚懺悔。』」律中明文可以了知。對于還沒有受具足戒就截去的情況,《四分律》中沒有明文。可以依據《五分律》所說截去多少來判定,(若截少分的)依《五分律》可以為他受戒。   6、殺父子   7、殺母   8、殺阿羅漢   六殺父;七殺母;八殺阿羅漢。此三難為之既希,故略知文相。   第六、殺父親。第七、殺母親。第八、殺阿羅漢。這三種難事比較少,所以粗略地知道名稱即可。   9、破僧   10、出佛身血   九破僧,即法輪僧36也。若破羯磨僧37,非難。十出佛身血。此二難佛滅後無也。《僧癨律》注云:「佛久涅,依舊文問耳。"   第九、破僧,是指破法輪僧。如果是破羯磨僧,不屬于難攝。第十、出佛身血。這二種難在佛滅度以後也就沒有了。《僧癨律》注解說:「雖然佛涅已經很久了,但仍然依照原文問難。」   11、非人難   十一非人難。皆謂八部鬼神變作人形而來受具。律中《五分》,天子、阿修羅子、犍闥婆子,化為人等。   第十一、非人難。是指八部鬼神變作人的形狀來受具足戒。《五分律》中記載,有天子、阿修羅子、犍闥婆子,變化成人形來受戒。   12、畜生難   十二畜生難。亦謂變為人形而來者。律中,龍變形來受。佛言:「畜生者于我法中無所長益。」   第十二、畜生難。是指畜生變作人形來受戒。在《四分律》中,龍變成人形來受戒。佛說:「畜生在我佛法中得不到利益。」   此上二趣若依本形,是人通識。恐變而來,故須問之。脫有高達俗士,來受戒時,語云:「汝非畜生不?"若聞此言,一何可怪。應方便轉問,如下所陳。   上面非人與畜生二趣如果是本來的形狀,那麼人們可以認識。因恐怕它是變形來受戒,所以才要問難。當節操高尚的人來受戒時,如果問他:「你是不是畜生?」他聽到這樣的話,會感到非常奇怪。這時應該婉轉地問,如下文中說。   13、二形   十三、二形者。謂一報形,具男女二根。若先受後變,猶尚失戒。況初帶受者滅擯。   第十三、二形難。這是指一個身體有男女二種根。如果是二形來受戒的,雖已受戒也應滅擯。如果是原先受戒而後來變成二形的,失戒。(見表十一)   十六遮:   上已略述難相。而遮事非一,律中略問十六。自余受法廣明,皆言不應。亦有得不得者。陶靜以上十三種難緣敘竟。遮事也有很多,《四分律》中列出十六種。如正受戒時,有說「這樣人不應受,這樣人可以受,但僧得罪"等,有的可以得戒,有的不得戒。   1、不自稱名字2、不稱和尚字3、年不滿若不自稱名字,不稱和尚字,年不滿等,定不得戒。   如果不稱自己名字,不稱和尚名字,年歲不滿等,一定不能得戒。   《五分》諸比丘度截手腳耳鼻;截男根頭;挑眼出;極老無威儀;極丑……一切毀辱僧者,皆不得度。若已度,得戒。或有先相嫌,以小小似片事作留難,似瞎、似跛、似短小,父母不聽等作難者,吉羅38。   《五分律》記載諸比丘剃度一些手腳耳鼻被截;截去男根頭;眼睛挑出;或年齡很老又沒有威儀;或相貌非常丑陋等人。因此佛制:「凡是一切能使僧團形象受到毀辱的,都不可度。若已經剃度受戒,得戒。如果原先有些怨恨不滿,僧就以很小的相似之事來難他受戒,如相似于瞎子、跛子、身體矮小,或父母不許等,僧若用這樣的理由障礙他受戒,僧得突吉羅罪。」   《僧癨》云,盲者若見手掌中文,若雀目,聾者高聲得聞,聾者捉屐曳尻行,鞭瘢若凸凹,若治與皮不異,得。印瘢人,破肉已,用銅青等作字獸形;侏儒者,或上長下短,下長上短。一切百遮,不應與出家。若已出家,不應驅出。僧得越罪。   《僧癨律》講,眼盲的人如果能看見手掌中的紋,或是夜盲症,可以出家。耳聾的人,如果高聲講話他能聽得到,頢腳、駝背、彎腰的人,治好後疤痕凸凹,治療後與好的皮膚一樣,這些情況,可以度出家。印瘢的人,已經染到肉里,或用銅青等色刻字刻獸形;身體特別矮小的人,或上身長下身短,或下身長上身短等,凡是一切遮難,都不應出家。如果已經出家的,不應驅出僧團。但僧度這樣的人出家得突吉羅罪。   準此諸遮,皆言不應,得罪。下文復云,是謂不名受具足。一一皆言不應驅出。是中清淨如法者名受具足。不名者,總結師罪。何妨有得不得者。如啞等,若有輕遮,不障戒者,故言清淨共住如法。文云,啞者不能語,用手作相。又云,遣書舉手作相,不現前,如是等不名受。前啞者,文中不應驅出,作沙彌也。   如果有以上種種遮難,都不應出家(已經出家不應驅出),僧得罪。《僧祗律》又說,這樣的人不名為受具足戒。一一不應受戒,假使已經受的不應驅出。只有清淨如法沒有諸遮的人才名受具足戒。若有重遮則不名受具足,若有輕遮,僧得罪。所以有得戒與不得戒的情況。例如有啞病的人,如果病輕則不障戒,可以清淨如法得戒。如果啞病不能說話,只能用手語的;或寫字、舉手作相,不現前等,這樣的情況都不名受具足戒。啞病輕的,律文講不應驅出,應作沙彌。(見表十二)   《十誦》《伽論》云:「啞聾人不名受具。若聾聞羯磨聲,得受。」   《十誦律》和《摩得勒伽論》也講:「啞人、聾人不名受具足戒。如果耳聾而能聽到作羯磨的聲音,可以受戒。」   4、衣不具5、缽不具   衣缽不具者。《四分》云:「若無衣缽,不名受戒。若借衣缽,應與價值。《五分》云:」令主舍之。」亦不明得不。   三衣和缽不具足。《四分律》說:「如果沒有衣缽,不成受戒。如果是向別人借來的衣缽,應依價值給錢。」《五分律》說:「可以勸物主施舍給受戒人。」《五分律》中沒有講得不得戒的問題。   今準《薩婆多》得戒。論問曰:「若爾,何故必須衣缽?"答:「一為威儀故。二生前人信敬心故。如獵師著袈裟,鹿見以著異服,故無怖心。三為表異相故,內德亦異。"   現在依據《薩婆多論》無衣缽也應得戒。引論文中問:「如果可以得戒,為什麼一定要衣缽具足呢?」答:「一、為具足出家威儀;二、使在家人生信敬心;如:過去有獵師穿著袈裟做罪行,鹿因為見穿著袈裟的人而心不生恐怖。三、為顯示僧眾與世俗的外表有別,內德也不同。」   引彼證此,文不可和。《四分》云:「不名受戒。」此則部別不同。必誦《十誦》羯磨,依彼開成。準急無損。   《四分律》說:「沒有衣缽不可以受戒。"而《薩婆多論》說「可以受戒"。兩部律文不同。其實這是部別不同的原故。如果依《十誦律》作羯磨,依彼律開成受戒。若依《四分律》則無衣缽不成受,因為戒律是從急而護。   昔人義準《四分》和尚法中,若知借衣缽受戒不得者,則不得戒。不知者得。此乃人判,終違律文。必敬佛言,再受依法。   過去有人妄依《四分律》中的和尚法說:「如果知道借衣缽不成受戒卻來受戒的,不得戒。如果不知道的,可以得戒。」這種說法是人為的判定,終究是違背了律文。應依佛所說,勸他如法再受。   6、父不聽7、母不聽   父母聽不者。《善見》云:「若余方國度者不須問。」《僧癨》:「親兒此彼不聽。自來兒、養兒,余處得受。」   父母不允許出家的。《善見律》說:「如果到了其他國家去出家,不須問父母。」《僧癨律》說:「若是親生兒子,父母不許出家的,則此國、他國都不能度。如果是自來兒、養兒,在他國可以受戒。」   8、負債人   負債者。諸部但言不應。義準理得。   欠債不還的,各部律都只說不應出家。按理若可以償還,應是可以出家。   9、奴僕   奴者。《僧癨》云:「若家生、買得、抄得,此彼不得。他與奴、自來奴,余處聽度。」   奴僕傭人。《僧癨律》說:「如果是家中奴僕生的、用錢買來的、打仗贏得的,這種奴僕在此國或他國都不得度。別人給的、自己跑來的奴僕,在其他國可以度。」 (見表十三)   今有人放奴出家者,若取《出家功德經》,若放奴婢及以男女,得福無量。律中不明放者,但言自來投法度之是非。準奴及兒,彼此通允。   現在有人放奴僕去出家,如果依《出家功德經》所說,放奴婢出家,能得無量福報。《四分律》中沒有講放的事,只講自己來出家的可度不可度的事。按理說,奴僕及奴僕之子,是可以度的。   《五百問》中,知是佛奴,度者犯重。若先不知,後知不遣亦重。問:「其人是大道人不?」答:「非也。」僧奴準此,複本奴位。   《五百問》講到,如果知道是佛的奴僕而度出家,犯重罪。如果原先不知道,後來知道而不遣還的,也犯重罪。問:「這樣的人是大比丘嗎?」答:「不是。」僧奴也和佛奴一樣,應還他作奴的身份。   10、官人   官人者。《僧癨》有名有祿、有名無祿,此彼國不得度。有祿無名,余處得度。無名祿者,一切俱聽。準此俗人來投出家,理須為受。   官員。《僧癨律》說有名位又有奉祿的、有名位而沒有奉祿的官人,此國彼國都不能度。有奉祿而沒有名位的,在其他地方可以度。沒有名位也沒有奉祿的,一切地方都可以度。由此可知,俗人來出家,理應為他受戒。(見表十四)   丈夫者。必以建心慕遠,清節不群。卓然,風霜不改其操;鏗然,憂喜未達其心。便為丈夫之貌。   丈夫。胸懷遠大,立志成佛。環境惡劣不能改變他的節操;憂愁喜悅不能動搖他的心志,這樣的人堪稱為丈夫。   故律云,年二十者,方堪受具。謂能忍寒熱、飢渴、風雨、蚊虻、毒蟲,能忍惡言苦事,能持戒,能一食等。《僧癨》云,若過二十,減七十,無所堪能,不應與受具。   因此《四分律》說,年滿二十歲,才可以受具足戒。因為此時他能忍耐天氣的冷熱、飢渴、風雨、蚊虻、毒蟲等事,也能忍耐別人對他的惡言或苦事,能夠持戒,能日中一食等。《僧癨律》說,如果超過二十歲,少于七十歲,但卻不能堪忍出家事的,不應與受具足戒。   12-16、五種病:癩病、癰疽、白癩、干?、顛狂   五種病者。上四應得。狂中有三種39,若全不覺好惡,應不得。余二應得。   身有五種病。前面四種可以受戒。狂病中分三種,如果完全不知道好壞的,不應受戒。其余二種應可以受。   《善見》云,癩癬,莫問赤白黑,屏處,增長不增長俱得。露處,反前不得。然癩病有二:一惡業所致。二四大違反則生。故《育王經》有疥癩須陀洹、瘡痍阿羅漢也。若出家已癩者,一切僧事共作。若食莫令在眾。此薩婆多解。   《善見律》說,癩癬病,不論是紅色、白色、黑色,如果是長在身體的隱蔽處,不管增長不增長都可以受戒。如果長在顯露的地方,則不得與受戒。癩病由二種原因造成:一是由造惡業所感;二是身體四大不調所致。因此在《阿育王經》中會有疥癩須陀洹、瘡痍阿羅漢的名稱。如果是出家以後長癩的,可以與僧共作一切僧事。但吃飯時不要讓他在大眾中,以免譏嫌。這是《薩婆多論》所解。   次明余事更明所以。   其他注意事項現在來說明。   《五分》若先不相識人,不應云霧暗時受。《五百問》中,要須燈燭照之。   《五分律》說,若是原先並不了解的人,不應在云霧天氣、或黑暗時為他受戒。《五百問》說,若天暗應用燈燭照亮來受戒。   若先曾受具者。《十誦》問云:「曾作大比丘不?"答:「作。"問:「清淨持戒不?舍時一心如法還戒不?"《四分》無文。必有亦同邊罪。幸依《十誦》十三難前問之。答若有違,則成邊罪故。   對于以前曾經受過具足戒的。《十誦律》問:「曾經作過大比丘嗎?」回答:「作過。」又問:「持戒清淨嗎?舍戒的時候是否是如法還戒?」《四分律》中沒有明文。如果舍戒不如法,則成邊罪。可以依據《十誦律》應在十三難之前問。如果回答有乖違,就成邊罪攝。陶靜《四分》云,若有難緣40,如說戒中,當二人、三人一時作羯磨,不得至四。《僧癨》一和尚、一戒師、一眾,得二人三人並受。若二和尚共一戒師,二三人不得一眾受。《善見》云,二人三人一時受戒。一一同等臘等時,不相作禮。   《四分律》說,受戒時若有難緣,應像說戒法一樣,二人、三人可以一起共作羯磨受戒,但不可以四個人一起受。《僧癨律》講一位和尚、一位戒師、一眾,二人、三人可以一起受。有二個和尚、一個羯磨師,不可以二、三個人一起受。《善見律》說,二人、三人一起受戒,受戒的時間和夏臘都一樣的,不必互相禮拜。   (三)正問法   上已略明雜相。今正出眾問法。   上面已把各種雜相作以說明。現在來說明出眾的問難法。   教授師至受者所,正敷坐具。坐已,語令敷坐具,為舒正四角,相對相及申手內。《五分》云,應安慰言:「汝莫恐懼,須臾持汝著高勝處。"   教授師來到戒子面前,敷設坐具。安坐後,令戒子也敷設坐具,並為他舒正坐具的四角,坐在對面伸手相及的地方。《五分律》中講,教授師應安慰戒子說:「你不要恐懼,一會兒你就會步入大比丘的階位。」   彼應取其衣缽舒示,寄此以為陶誘。前執五條,語言:「此名安陀會衣。"又指身所著者:「此名郁多羅僧。"執大衣已,語云:「此衣名僧伽梨。"《薩婆多》云:「此三衣名,一切外道所無。今示汝名相。"若依諸部,此處即為受衣缽者,或在眾中戒師受者。《四分》無文。或受已方持者,亦隨兩存。並執缽已言:「此器名缽多羅。"「此衣缽是汝已有不?"彼答言:「是。"即便襆之。或加受法如前。   教授師應手持受戒者衣缽,為他講解。先拿五條衣,告訴戒子:「這是安陀會衣。」再指著身上穿著的衣說:「這叫郁多羅僧。」再拿大衣,告訴說:「這是僧伽梨。」《薩婆多論》講:「這三頂衣,是一切外道都沒有的。現在告訴你三衣的名相。」如果依據其他部律,應在此時為他受衣缽,或者在大眾中由戒師受也可以。《四分律》對此沒有明文。或者是受完以後才持,兩種都可以。教授師再拿著缽告訴他:「這叫缽多羅器。」說完後問「這些衣缽是你自己的嗎」,戒子答:「是。」問完後就把缽包起來。也可以在這時加受衣缽法。   應語言:「善男子諦聽。今是至誠時,我今當問汝,汝隨我問答。若不實者當言不實,若實言實。何以如此?由無始來,欺誑聖賢,沉沒生死。今欲舍虛妄,證真實法故,令汝實答。今問汝遮難,若不實答,徒自浪受。"律云:「犯遮難人,七佛一時為受,亦不得戒。"   教授師應說:「善男子仔細聽,現在你要發誠懇的心,我現在要問你問題,你隨著我的問題來回答。如果不是就答不是,如果是就答是。為什麼呢?因為無始劫來,欺騙聖賢之人,才沉沒在生死海中。現在要舍離虛妄法,證得真實法,就必須用真實語來回答。現在問遮難,如果不真實回答,只是徒勞受戒。」《四分律》說:「犯遮難的人,七佛一起為他受戒,也不能得戒。」   問十三難:   汝第一不犯邊罪不?答言無者,語云:「汝應不識此罪,謂曾受佛戒而犯淫盜殺妄,作此四者,必不得受。今汝無耶?」答言無者,又語云:「汝若不識、不解,不得妄答。第二、汝不白衣時,污淨戒比丘尼不?答言:「無。」第三、汝不白衣沙彌時,盜聽他說戒羯磨,詐作比丘不?答言:「無。」第四、汝非曾作外道來投,受戒後還作外道,今復重來不?答言:「無。」第五、汝非五種黃門(依名示之)不?答言無者。第六、汝非殺父不?第七、汝非殺母不?第八、汝非殺阿羅漢不?第九、汝非破僧不?第十、汝非惡心出佛身血不?各各答言無者。第十一、汝非天子、阿修羅子,名為非人,變為人形而來受戒不?答言:「無。」第十二、汝非諸龍、畜等,能變化者,變為人形而來受不?答言:「無。」第十三、汝今身中不佩男女二形不?答無者,應讚言:「善男子,已問難事,十三既無,戒可得受。」   「第一、你有沒有犯邊罪?」若回答「無」,教授師應說:「你可能不了解什麼是邊罪,邊罪就是以前曾經受過佛戒,而犯了淫盜殺妄四條戒,犯這四條戒後,一定不能受戒。你有沒有犯此罪呢?」若戒子回答「無」,教授師應再告訴說:「你如果不知道、不了解,不可以妄答。」   「第二、你在作白衣的時候,有沒有污淨戒比丘尼?」回答:「無。」   「第三、你作白衣或沙彌時,有沒有偷聽比丘說戒羯磨,詐稱自己是比丘?」回答:「無。」   「第四、你是否曾作外道來出家,受戒以後又回到外道,現在又來出家?」回答:「無。」   「第五、有五種黃門:生黃門、鍵黃門、妒黃門、變黃門、半黃門。你是不是黃門來出家?」回答:「不是。」   「第六、你曾殺父否?」「第七、你曾殺母否?」「第八、你曾殺阿羅漢否?」「第九、你曾破僧否?」「第十、你曾懷惡心出佛身血否?」各各回答「無」。   「第十一、你是不是天子、阿修羅子等非人,變成人形來受戒?」回答:「無。」   「第十二、你是不是能變化的龍、畜生等,變成人形來受戒?」回答:「無。」   「第十三、你是不是二形人?」回答「不是」。   十三難問完後,教授師應讚歎說:「善男子,現在難事已經問完,既然沒有十三難,你可以受戒了。」   更問十遮:   更問十遮:汝今字誰?答言:「某甲。」和尚字誰?答云:「某甲。」年滿二十不?答:「滿。」衣缽具足不?答:「具。」父母聽汝不(隨有言聽,若無言無)?汝不負債不?答:「無。」汝非他賤人,佛不許度。不是奴不?答:「無。」汝非官人不?答:「無。」汝是丈夫不?答:「是丈夫。」有如是病:癩、癰疽、白癩、乾痟、顛狂,汝今無此諸病不?答言無者。   再問十遮:你的法名叫什麼?回答說:「某甲。」你的和尚是誰?回答說:「某甲。」年齡滿二十歲否?答:「滿。」衣缽具足否?答:「具。」父母允許你出家嗎?(若有父母的當回答有,若沒有父母的就答無)?你有沒有欠別人的債沒還?答:「無。」如果是別人的奴僕,佛不許度。你是奴僕嗎?答:「不是。」你是作官的嗎?答「不是」。你是丈夫否?答:「是丈夫。」你有沒有癩、癰疽、白癩、干?、顛狂這幾種病?回答「無」。   應復語云:「汝無遮難,定得受也。如我今問汝,僧中亦當如是問。如汝向者答我,僧中亦當如是答。」   教授師應再告訴說:「你沒有遮難,一定可以受戒了。就像我剛才問你的那樣,到大眾僧當中也是這樣問。像你剛才回答我的方式,在大眾僧中問答也是一樣。」   應教起立,為正著七條,令威儀齊正。著履,揲坐具肩上,衣缽襆置手中。語令:「汝此處立,我至僧中為汝通請,若僧許可,我舉手召汝,汝可即來。"《五分》云,教著衣時,密如法視無重病不。種種隨緣,廣如彼述。或外律中于此受衣缽者。   令戒子起立,正披七衣,使威儀齊整。穿上鞋,把坐具放在肩上,衣缽拿在手里。告訴說:「你在這站著,我到大僧中去為你乞請,如果大眾僧許可,我舉手叫你,你就可以進來。」《五分律》說,教授師在教戒子搭衣時,應悄悄地看他有沒有重病。應用種種方便法去觀察,如上所述。其他律中也有記載在此時為戒子受衣缽。   七、單白入眾   七、單白入眾。律云,彼教授師還來至僧中,如常威儀,相去舒手相及處立(此依中國露地戒壇,故在申手內。必在覆處,隨時也)。當作白:「大德僧聽,彼某甲從和尚某甲求受具足戒。若僧時到,僧忍聽。我已問竟,聽將來,白如是。」   第七、單白入眾。《四分律》說,教授師回到僧中,具足威儀禮僧後,在僧伸手相及的地方站立。(這是依照印度在露天設的戒壇而言,因此是在伸手相及的范圍內。如果是戒壇設在屋里,只要站在界內就可以。)教授師應作第一次單白羯磨:「大德僧聽,彼某甲從和尚某甲求受具足戒。若僧時到,僧忍聽。我已問竟,聽將來,白如是。」   白已勿出僧中。若堂內者,至門限內,舉手呼言:「某甲來(若在露地,不得離僧申手外也)。」彼來已,為捉衣缽。令至僧中,教禮僧足已。至戒師前,右膝著地合掌。   單白以後不要離開大眾僧。如果戒壇設在堂內,教授師就走到門檻內,舉手叫:「某甲進來(如果戒壇設在露天,教授師就不能站到眾僧伸手不相及的地方)。」戒子進來後,教授師替他拿著衣缽。戒子到僧中,頂禮大眾僧後,來到戒師面前,右膝著地雙手合掌。   八、正式乞戒   八、正明乞戒。彼教授師將衣缽付戒師已。為正衣服,安慰其心。懇惻至誠,仰憑清眾,求哀乞戒。   第八、正式乞戒。教授師把衣缽交給戒師。幫助戒子整理袈裟,使他的心得到安慰。勸他發起誠懇的心,憑藉清淨大眾僧的慈悲哀愍,乞求受戒。   語云:「此戒法,唯佛出世,樹立此法。秘故、勝故,不令俗人聞之。故六道之中,唯人得受。猶含遮難,不得具受。汝今既無,甚是淨器。當深心乞戒,須臾之間,入三寶數。若輕浮心,戒不可得。"如是隨時作之,律論廣述。「但乞戒由汝自心,但未曉方軌,階漸無由。故佛教我,為汝稱述,應逐我語。"   教授師應開示戒子說:「這殊勝的戒法,只有佛陀出世時,才能建立起來。非常秘密、非常殊勝,所以不讓在家人聽聞。在六道當中,只有人可以受此戒。如果有遮難,也不可以受戒。既然你沒有遮難,堪為清淨法器。應當發起大心來乞求受戒,須臾之後就成為三寶中的一員。如果以輕浮之心受戒,就不能得戒。」這樣的開示可以因人而異,在律論中有廣泛的敘述。「乞戒應是你自己發心,恐怕你不懂得方法,沒有次第,所以佛教導我,教你陳述乞戒的方法,你跟隨我說。」   「大德僧聽,我某甲從和尚某甲求受具足戒。我某甲今從眾僧乞受具足戒,某甲為和尚。願僧拔濟我,慈愍故(三說教已復坐)。」   「大德僧聽,我某甲從和尚某甲求受具足戒。我某甲今從眾僧乞受具足戒,某甲為和尚。願僧拔濟我,慈愍故(說三次後回原位坐)。」   九、戒師白和   九、戒師白和法。彼應白言:「大德僧聽,此某甲從和尚某甲求受具足戒。此某甲今從眾僧乞受具足戒,某甲為和尚。若僧時到,僧忍聽,我問諸難事,白如是。"   第九、戒師白和法。戒師白:「大德僧聽,此某甲從和尚某甲求受具足戒。此某甲今從眾僧乞受具足戒,某甲為和尚。若僧時到,僧忍聽,我問諸難事,白如是。"   問:「戒師作白和僧,教授無者?"答:「羯磨對僧問難,先不差之,故後須和。教授已被僧差,奉命令問,何須更和?又在屏處,不對眾問。"   問:「為什麼羯磨師要作白和僧,教授師不用作白?」回答說:「羯磨是針對大眾僧問難而說,原先沒有僧差,所以應問和。而教授師是被僧差,奉大眾僧命去問難,所以不必再和。另外,教授師是在屏處問難,不是對眾問難,所以不須問和。   問:「戒師不差,教授獨差者?"答:「教授師出眾問難,不差無由輒問。羯磨眾中而問,故不須差。"更有料簡,如義鈔說。   問:「為什麼羯磨師不用僧差,而教授師需要僧差呢?」回答說:「教授師是出眾去問難,如果沒有僧差,他無權擅自問難。而羯磨法是在大眾中問,所以不須僧差。」其他的補充說明,可以參看《拾毗尼義鈔》。   十、對僧問難   十、正明對問。律直問十三難事,無有前緣。今時相傳,前問衣缽,還如教授示四種異名已。應語言:「善男子聽,今是真誠時、實語時。今隨所問汝,汝當隨實答。《僧癨》云:汝若不實答,便欺誑諸天魔梵、沙門、婆羅門、諸天世人,亦欺誑如來,及以眾僧,自得大罪。今問汝十三難事,同前教授師所問。但眾僧恐屏處有鑑,故對大眾一一問汝,汝還依彼答,一一答我。"   第十、正式對僧問難。《四分律》中直接問十三難事,沒有問前面諸緣。現在所流傳的方法,先問衣缽有無,應先告訴三衣和缽的名字。應開示說:「善男子,認真聽。現在是真誠發心的時候、是講真實語的時候。下面隨我所問,你應當真實地回答。《僧癨律》中說:你如果不真實回答,便是欺誑諸天魔梵、沙門、婆羅門、諸天世人,也是欺誑佛及大眾僧,會得大罪。現在問你十三難事,和教授師的問難是一樣的。因為恐怕在屏處問有差錯,所以在大眾僧中再一一地問你,你還像剛才回答教授師一樣,一一回答我。   「汝不犯邊罪不?汝不犯淨行比丘尼不?汝非賊心受戒不?汝非破內外道不?汝非黃門不?汝非殺父不?汝非殺母不?汝非殺阿羅漢不?汝非破僧不?汝非出佛身血不?汝非非人不?汝非畜生不?汝非二形不?並答言無者,汝字何等?和尚字誰?年滿二十未?三衣缽具不?父母聽汝不?汝不負債不?汝非奴不?汝非官人不?汝是丈夫不?丈夫有如是病:癩、癰疽、白癩、干?、顛狂等,汝今無如是病不?」(上來並隨有無具答)   「你是否犯邊罪?是否犯淨行比丘尼?是否賊心受戒?是否是破內外道人?是黃門否?是否曾經殺父?殺母?殺阿羅漢?你曾破僧否?曾出佛身血否?你是非人否?是畜生否?是二形否?」都答「無」的,再問:「你叫什麼名字?和尚叫什麼名字?你年滿二十否?三頂衣和缽都具足否?父母允許你出家否?你有沒有欠債不還?你是奴僕否?你是官人否?你是丈夫否?丈夫有這樣的病:癩、癰疽、白癩、干?、顛狂等,你有沒有這樣的病?」(以上的問題若有答有,若無答無。)   第二節 明受體用   一、受體   若至此時,正須廣張示導發戒正宗。不得但言起上品心,則受者知何是上品,徒自枉問。今薄示相貌,臨事未必誦文。   這時候,應廣泛地開導發心乞戒的方法,不可以只講發上品心,因為受戒的人並不知道什麼叫上品心,徒勞詢問。現在略敘述發心的相貌,給戒子開示時不必照文宣讀。   應語言:「善男子,汝遮難並無,眾僧同慶,當與汝戒。但深戒上善廣周法界,當發上心可得上法,如前緣中。今受此戒,為趣泥洹果,向三解脫門,成就三聚戒,令正法久住等,此名上品心。」   應開示說:「善男子,你沒有遮難,大眾僧都很高興,應當為你受戒。但是甚深的佛戒是最上的善法,它周遍整個法界,你應當發起上品心才可以得到這殊勝的法,就像前面的因緣一樣。秉受佛戒,是為了趣向泥洹果,向三解脫門,成就三聚淨戒,使正法得以久住等,這樣的發心才是上品心。」   次為開廣汝懷者。由塵沙戒法注汝身中,終不以報得身心而得容受,應發心作虛空器量身,方得受法界善法。故論云,若此戒法有形色者,當入汝身作天崩地裂之聲。由是非色法故,令汝不覺。汝當發驚悚意,發上品殷重心。今為汝作羯磨聖法。此是如來所制,發得塵沙法界善法,注汝身心,汝須知之。   為戒子開示,使他心胸開闊。由于塵沙般的戒法注入你的身心,是不能用這個果報的色身來容受的,你應發心觀想身體如虛空一樣廣闊,這樣才能容受整個法界的善法。所以論中說,如果戒法是有形有色的話,進入你的身體時會象天崩地裂的聲音。因為戒法不是色法,所以你會沒有覺知。你應發起警覺心,收攝意念,發上品殷重心。現在為你作羯磨法,這神聖的法是如來制定的,感發法界善法注入你的身心,你要了知。   應告僧言:「大眾慈悲,布施其戒。同心共秉,願勿異緣,令他不得。」應四顧望之,不令非別之相。有者喚令如法。告言眾僧聽作羯磨。   羯磨師應白大眾僧說:「大眾僧慈悲,為他受戒。大眾共同秉持受戒羯磨法,希望大眾不要心緣他事,使他不得戒。」應四處看一下,不要有非法別眾之相。如果有,應提醒他如法,然後告白:「現在大眾僧可以作羯磨了。"   「大德僧聽。此某甲從和尚某甲求受具足戒。此某甲今從眾僧乞受具足戒,某甲為和尚,某甲自說清淨,無諸難事。年滿二十,三衣缽具。若僧時到,僧忍聽,授某甲具足戒,某甲為和尚。白如是。"作白已,問僧成就不。乃至羯磨中第一第二第三亦如是問。此《僧癨》文。準此,僧中知法者答言:「成就。"《十誦》因為他受戒,或睡、入定、鬧語、亂等,佛言:「不成受戒。"羯磨時當一心聽,莫余覺余思惟,應敬重法。當思惟心心相續憶念,應分別言:是第一羯磨乃至第三。不說得罪。   「大德僧聽。此某甲從和尚某甲求受具足戒。此某甲今從眾僧乞受具足戒,某甲為和尚,某甲自說清淨,無諸難事。年滿二十,三衣缽具。若僧時到,僧忍聽,授某甲具足戒,某甲為和尚。白如是。」作白後,問大眾僧羯磨成就否。三次羯磨都這樣問。這是依據《僧癨律》文。依據此律,大眾僧中有知法的人應回答:「成就。」《十誦律》中為他人受戒時,有人睡著、有人入定、有人講話、亂等,佛說:「這樣不成受戒。」做羯磨法時應當用心聽,不要考慮其它的事,應當敬重羯磨法。隨著羯磨文去思維憶念,心中默念:這是第一羯磨,乃至第三羯磨。若不心念者得罪。   又應語受者言:「已作白已,僧皆隨喜。今作羯磨動彼戒法,莫令心沉舉,當用心承仰。"又白僧言:「當聽羯磨。"   又應告訴戒子說:「已經作白,大眾僧都很隨喜。現在要作羯磨來振動戒法,你的心不要昏沉或掉舉,應用心觀想。」又告大眾僧:「大眾仔細聽羯磨文。」   「大德僧聽。此某甲從和尚某甲求受具足戒。此某甲今從眾僧乞受具足戒,某甲為和尚,某甲自說清淨,無諸難事。年滿二十,三衣缽具。僧今授某甲具足戒,某甲為和尚。誰諸長老忍,僧與某甲受具足戒,某甲受和尚者默然,誰不忍者說。"此是初羯磨。問僧成就不。告受者言:「已作初羯磨,僧皆默可。今十方法界善法並皆動轉。當起欣心,勿縱怠意。"次作二羯磨。如上問已。告受者言,已作二羯磨法,僧並和合。今十方法界善法,並舉集空中。至第三羯磨竟時,當法界功德入汝身心,余一羯磨在。汝當發身總虛空界,心緣救攝三有眾生,並欲護持三世佛法。直依此語,不同上廣。仍白僧言:「願僧同時慈濟前生,同共合掌佐助,舉此羯磨。"便即作之,乃至是事如是持已。   「大德僧聽。此某甲從和尚某甲求受具足戒。此某甲今從眾僧乞受具足戒,某甲為和尚,某甲自說清淨,無諸難事。年滿二十,三衣缽具。僧今授某甲具足戒,某甲為和尚。誰諸長老忍,僧與某甲受具足戒,某甲受和尚者默然,誰不忍者說。」這是第一次羯磨。問大眾僧成就否。然後告訴戒子:「已經作了第一次羯磨,大眾僧都默然認可。現在十方法界的善法都動轉起來。你當生起歡喜心,不要懈怠放逸。」再作二羯磨。如上問僧成就否。再告戒子,已作第二次羯磨法,眾僧和合通過,現在十方法界的善法,都集中在空中。到第三羯磨完了,法界的功德注入你的身心,現在還有最後一次羯磨,你應觀想身體充遍整個虛空界,心中發願救度三界的一切眾生,並發願護持過去、現在、未來的佛法。直接講發心的事,不必廣說,然後白大眾僧:「希望大眾僧同時慈濟眾生,一起合掌,共同完成最後的羯磨。」說完便作法,直到「是事如是持」。   若多人一人,即須隨竟記其時節。   多人或一人受戒,受完戒就應記下得戒的時間。   《四分》云,有新受戒者,不及後安居,便數為歲。佛言:「不爾。」有者,應和尚梨教授時節云,若冬若春若夏,若干日月,若食前食後,乃至量影。應預將一尺木,至受訖日中豎之,記其影頭,臥尺量之,計為尺寸,以為常法。   《四分律》說,有人剛剛受戒,來不及參加後安居,就增加一歲。佛說:「不可以。"有新受戒的,和尚梨應教授使知時節,如冬、春、夏季,日月多少,食前食後受戒,乃至用桿量影記時。應準備一尺高的木頭,在受戒的那天豎立起來,記錄光影的長短,計量尺寸,這是經常用的方法。   《善見》云,受戒已立,取腳隨身量影,示春冬時。眾數多少。後說四依四重等。   《善見律》說,受戒以後,根據身的影來量,告訴戒子得戒的時間。看受戒的人數多少,然後為他宣說四依法與四條重戒等。   若受人多者,但有受竟,在僧下坐。乃至一切作已,方總集上座前,同時為說隨相。不必戒師。   若受戒的人多,先受完的人,就坐在大眾僧的下面。等到所有戒子都受完後,再全部集合到上座前,一起宣說戒相。不一定是羯磨師,其他人講也可以。   問:「此新受戒人相同界外來者,何不重和?」答:「非是外來,當處新起。」問:「新受戒人如同從大界外來的,為什麼僧眾不重新問和呢?」答:「不是界外來的,是在本戒壇中新產生的。」   二、宣說戒相   「據理隨師具學,何獨此四?」「為緣起有過,且制四根本,若毀非用。余篇枝條,懺復僧數。意在此也。」   問:「按理說所有的戒相都應跟和尚學習,為什麼只講這四條重戒?」回答說:「因為過去有人剛受戒就犯四重,所以應先講四根本戒,如果毀破四重戒就不成比丘用。二篇以下屬于枝條,如果違犯,可以懺悔清淨,還算僧數,所以要先講四重戒。」   應告之云,善男子,汝受戒已,必謹奉持。若但有受無持心者,受戒不得。空願無益,寧起行用,不須願求。經論如此。但佛世難值,正法難聞,人身難得,奉戒者難。故上品高達,能受能持,修道會聖。下品小人,能受能破,心無慚愧,現世惡名,不消利養,死入惡道。中品之徒,善不自發。望上而學,可準下流耶。若遂鄙懷,毀破佛戒,不如不受。必須依佛正教,順受隨學。五夏已來,專于律部。若達持犯,辦比丘事,修定習慧,會正可期。自此已外,雜學言說,污染淨戒,定慧無由生者,佛則不許。故律云,若師闕教授,當余處學。為長益沙門果故。然後依文為說相也。   應開示新戒:「善男子,你已經受了大戒,一定要好好地奉持戒法,如果只是受戒而沒有持戒的心,那麼受戒是不得戒的。如果只想受戒而不想持戒,就沒有真實利益,我們寧可依戒行持,也不要空發願。經論當中是這樣講的:眾生很難遇到佛陀出世,佛的正法難得聽聞,暇滿的人身難得,能守持淨戒的更難。所以根機猛利的人,能受戒也能持戒,他能修行解脫道證得聖果。下品根機的人,能受戒但也能破戒,沒有慚愧心,在現世得惡名,不能消受信施的供養,死後墮入惡道。中品根機的人,善心不能自動發起。應學上品,不可學下品。如果隨順陋習,毀破佛戒,那還不如不受。應依佛的正教,順著自己所受的戒體隨力學習。受戒五夏當中,專門學習律部,通達戒律的開遮持犯,能作比丘的各種羯磨法,然後修習定慧而學,這樣才能究竟解脫。除此之外,一切世間的雜學,凡是能污染淨戒,障礙定慧生起的,佛都不許學。所以《四分律》說,如果師父不能教授弟子,弟子就應到其他地方學,這樣才能早證沙門四果。」以上開示完後,再依戒文宣說戒相。   三、受持衣缽坐具   若沙彌時說淨長衣缽者,更請施主總將說淨。若沙彌時不說,則已犯長,應令將舍作吉羅懺,然後說淨。並和尚委示之。   如果作沙彌時長衣缽有說淨,受戒後應再請施主重新說淨。如果沙彌時沒有說淨,那麼衣缽已經犯長,應先舍物作吉羅罪懺悔,然後再說淨。這些做法應由和尚來開示。   附:   一、授六念法   (出自《僧癨律》文)   第一念知日月。應言今朝白月一日至十五日,以純大故,不云大小。若黑月41,有大小,故須兩分之。今朝黑月大一日至十五日。或云:今黑月小一日至十四日。此謂識去布薩遠近。出家日月法式如此。   第一、當知道今天是某月某日,在每天早上應念:今天是白月一日或十五日,白半月純是大月,所以不用說大小月。如果是下半月,就有大小,所以應分成兩種,應說:今天是黑月大一日或十五日。或說:今天是黑月小一日或十四日,這樣念是為了知道離說戒日的遠近,出家人念日月的方法就是這樣。   若據律文,為俗人問,令使識知。若入聚落,先知日月數法。準此方土,不論黑白。若答俗人,唯得通相云正月小,今是某日。此則道俗通知為允。   《四分律》中說,俗人問比丘日月,比丘不知,因此佛制要念日月。如果要去聚落,先應知道今天是幾月幾日。在華夏,講日期是不分黑月白月的。如果有俗人問,只說「這個月小,今天是某日」即可。這樣回答道俗人都能明白。   二念知食處。于中有三:若全不受請者,云:「我常自食已食」;有言「食僧常食」;有言「我常乞食」。   第二、作念今天吃飯的地方。有三種情況:如果是完全不受居士請的,就說「我經常吃自己的飲食」;或說「我吃大眾僧的飲食」;或者說「我常乞食」。   若受請者,云:「我今自食,無請處。」又云:「我今食僧食,無請處。」又云:「我今乞食,無請處。」   如果有接受居士請食,或說:「我今天自己吃自己的飲食,今天沒有人請。」或說:「我今天吃僧食,沒有請處。」或說:「我今天乞食,沒有請處。」   若有請者,有背不背。應云:「今有請處,念自去。」   如果當天有居士請食,有背請和不背請兩種情況。應說:「今天有請食處,我自己去。」陶靜原文:若背者(謂迦提月、病及施衣等緣),「今有某緣得背請」(若無緣,一日有眾多請者,應對人云):「今日有多請,自受一請。余者施與長老,在某處。」(應覓五眾舍之。若無人時心念舍)。我某甲,今朝檀越施我正食,回施比丘某甲,檀越于我不許,我得自恣食。」(三說。此念法謂獨住蘭若、遠行、長病、饑時、依親里住五種。《十誦》開之。)   如果背請(在迦提月中、或有病緣、施衣等緣),應說「今天我因為有某緣不能去。」(如果沒有其它緣,而一天中有很多家請食時,應對別的比丘說):「今天有多家請我吃飯,我自己接受一家的邀請。其它的布施給長老,地點在某處(應找五眾舍請,若找不到人可以心念舍)。「我某甲,今天有居士請我吃飯,我布施給比丘某甲,檀越不系念我,你去也可以。」(說三次。有五種情況開心念法:獨住蘭若的比丘、長途旅行、長期患病、飢餓時、依親里住的比丘。《十誦律》有開緣的明文。)   第三知受戒時夏臘。云:「我于某年月日某時,尺木若干影時受具戒。我今無夏。」後若有者,隨夏言之。   第三、知道自己受戒時間和夏臘多少,每天念:「我在某年某月某日某時受具足戒,我現在還沒有夏臘。」以後如果有夏臘,可以隨夏臘多少來說。   第四知衣缽有無受淨等。應云:「我三衣缽具。」有長,已說淨(後隨有無,衣缽藥等,隨有者念說淨)。   第四、知道衣缽有沒有受淨等,應念:「我三衣缽都具足。」有長衣長缽,已經說淨(以後再得到衣缽藥等,可隨時說淨)。   第五念同別食。云:「我今依眾食。」(必有別眾九緣隨開)云:「我今有某緣,應別眾食。」廣如隨相。   第五、念今天是依眾食或是別眾食。應念:「我今天是依大眾而食。」(有九種緣可以開別眾食)應念:「我今天有某事因緣,應別眾食。」《隨戒釋相篇》中有說明。   六念康羸。云:「我無病,堪行道(有病,念療治之)。」   第六、念身體的健康狀況。應念:「我今天沒有生病,可以修道。」(如果有病,應念「我生病了,應治療"。)   《僧》云:「受戒已,要畜漉水袋42,應法澡罐等。」如隨相中。   《僧律》講:「受戒以後,應儲存漉水袋,如法的洗淨瓶等。」《隨戒釋相篇》中有說明。   《五分》新受戒者,必令誦戒。恐心退者,未可亦得。   《五分律》中新受戒的比丘,一定要讓他去誦戒。如果怕他失去道心,不誦也可以。   《善見》云:「佛度比丘已,有三衣、缽、盂、坐具、濾水袋、針線、斧子八事隨身。」陶靜《善見律》說:「佛度比丘以後,有三衣、缽、盂、坐具、濾水袋、針線、斧子八種物應隨身帶。」   《四分》云:「為比丘與外道相濫,佛令問何時何月,何和尚梨等,即知佛法與外道俗人有異,勘問知非賊住。」時有三時:從十二月十六日至四月十五日為春;從四月十六日至八月十五日為夏;從八月十六日至十二月十五日為冬。月有黑白大小不同。受戒已,抄出與之。   《四分律》記載:「恐怕比丘和外道相混淆,所以佛讓問年月,和尚阿梨的名字等,這樣就知道佛法和外道俗人有差別,亦可知道是否是賊住。」印度一年有三季:從十二月十六日到四月十五日為春季;從四月十六日到八月十五日為夏季;從八月十六日到十二月十五日為冬季。月有黑月白月大月小月的不同,受戒以後,把以上內容抄給戒子。   二、舍戒法   《四分》云:「若不樂梵行者,聽舍戒還家。若復欲于佛法修清淨行者,還聽出家受大戒。"《增一阿含》開七反舍戒。過此非法。   《四分律》記載:「如果不喜歡修清淨梵行,可以舍戒回家。如果想再回到佛法中修清淨行的,還可以出家受大戒。」在《增一阿含經》中佛開比丘七次舍戒,不能超過七次。   《十誦》《伽論》,尼無舍戒,更得受具。   《十誦律》和《摩得勒伽論》記載,比丘尼不可以舍戒後再受具足戒。   問:「若無重出家,何故開舍?」答:一為不成波羅夷故。二為來去無障。比丘建立義強,故開七反。尼有一義,令在俗無過,不生譏丑過失。廣如彼部(準義,應得作下二眾)   問:「如果不可以重出家,為什麼要開舍戒?」答: 「第一、為了不犯波羅夷罪。第二、為使出家、還家沒有障礙。比丘義強,所以開七次舍戒。比丘尼只有一次,使她還俗不生過失,不被在家人譏嫌。"《十誦律》中有詳細說明(南山注:依理推斷,比丘尼舍戒後,若再出家,可以作沙彌尼或式叉尼。)   [表一] 四非法:1、或但執文謹誦非相莫知;——法非   2、或前受遮障無任僧法; ——事非   3、或結界漠落成不混然; ——處非   4、或僧數薄惡不能生信; ——人非   5、或衣缽假借自是非法。——事非 ——人、法、事、處(四非法)   [表二]六緣四法備注 1、結界成就 2、有能秉法僧 3、數滿如法 4、界內盡集和合 5、有白四教法 處 人 法若缺前五緣,定不成受。 6、資緣具足 事若缺此緣,依《四分律》不成受。   [表三] [表四]發戒的對象:1、空有二諦——化相法——聲塵所攝 (教)2、滅理涅——理體法——法塵所攝 (證)3、經書佛像——住持法——色塵所攝   [表五] 三種發心:   1、下品發心——發心我今求道,當救一切眾生,眾生皆惜壽命。   2、中品發心——我今正心向道,解眾生疑,我為一切作津梁。亦能自利,復利他人,受持正戒。   3、上品發心——我今發心受戒,為成三聚戒故。趣三解脫門,正求泥洹果。又以此法,引導眾生,令至涅槃,令正法久住。   [表六]   1、凡夫始學——邪心中語   2、那含果人——慢心中語   3、羅漢果者——名字中語   [表七]   尼聖尼(阿那含、阿羅漢)無論淨穢 —— 若犯尼—— 成難須陀洹、斯陀含、凡尼本清淨 —— 犯尼—— 成難本不清淨 —— 若犯尼—— 不成難   [表八]壞尼下二眾 ——不成難壞大尼三處行淫 ——成難強與尼俗服而行淫 ——成難尼自樂著白衣服知 ——成難不知——不成難   [表九] 1、偷形 —— 無師出家,法、臘、禮、利都無 —— 不障戒   2、偷和合—— 有師出家,法、臘、禮、利都有 —— 障戒   3、俱偷 —— 無師出家,法、臘、禮、利都有 —— 障戒   [表十] [表十一][表十二]   1、有種種遮難 —— 不應出家   2、有輕遮 —— 已經出家不應驅出   3、有輕遮 —— 受戒者僧得罪   4、有重遮 —— 不應受戒   [表十三] 五種奴: [表十四] 四種官人:   附錄:   一、《受戒緣集篇》所引三藏資料:〖BHDFG1*2,FK3,K7,K6,K16,K9F〗 編號所引三藏名稱卷數譯者或作者收錄 〖BHDG3,FK3ZQ1,K7ZQ*4,K6ZQ*4,K16ZQ*4,K9ZQ*4F〗1《大般涅槃經》(南本6卷)(北本40卷)北本:北涼天竺三藏曇無讖譯南本:宋代沙門慧嚴等依泥洹經加之   《大正藏》12冊,3742《佛說善生子經》 (1卷)   西晉支法度《大正藏》1冊《佛說長阿含經第二分》3《阿育王經》(10卷)   梁扶南三藏僧伽婆羅譯《大正藏》50冊《史傳部》,20434《增一阿含經》 (51卷)   東晉賓三藏瞿曇僧伽提婆譯《大正藏》2冊,01255《大方等大集經》 (30卷)   北涼曇無讖譯 《大正藏》13冊,03976《大乘大集地藏十輪經》 (10卷)   唐三藏法師玄奘譯《大正藏》13冊,4117《五分律》 (30卷)   宋賓三藏佛陀什共竺道生等譯《大正藏》22冊,14218《四分律》(60卷)   姚秦賓三藏佛陀耶舍共竺佛念等譯《大正藏》22冊,14289《僧癨律》 (40卷)   東晉佛陀跋陀羅共法顯譯《大正藏》22冊,142510《十誦律》 (61卷)   弗若多羅共羅什譯《大正藏》23冊,143511《毗跋律》注:此律乃南齊永明年沙門法度于楊州作。以濫律名及錄注譯故附偽。   《大正藏目錄部55》,014112《善見律毗婆沙》(或稱《善見論》)   18卷簫齊三藏僧痂跋陀羅譯《大正藏》24冊,146213《薩婆多毗尼毗婆沙》(或稱《薩婆多論》)   9卷譯者不詳《大正藏》24冊,1440 14《毗尼母經》(或稱《毗尼母論》)8卷失譯人名今附秦錄《大正藏》24冊,146315《大智度論 》 100卷龍樹菩薩造 後秦龜茲國三藏法師鳩摩羅什譯  《大正藏》25冊,150916《摩得勒伽論》10卷劉宋僧伽跋摩譯《大正藏》23冊,144117《佛說目連問戒律中五百輕重事》1卷失譯人名今附東晉錄《大正藏》24冊,1483 〖BHDFG3,FK3ZQ1,K7ZQ*4,K6ZQ*4,K16ZQ*4,K9ZQ*4F〗 18《拾毗尼義鈔》4卷唐道宣律師著《續藏》71冊19《律二十二明了論》1卷正量部弗陀多羅多法師造陳天竺三藏真諦譯《大正藏》24冊,1461〖BHDG2,FK3ZQ1,K7ZQ*4,K6ZQ*4,K16ZQ*4,K9ZQ*4F〗20《四分比丘戒本》 1卷後秦三藏佛陀耶舍《大正藏》22冊,1429   二、主要參考資料:   1、[唐]道宣律師著鈔,[宋]元照律師著記:《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福建佛教協會、佛教教育基金委員會印贈。   2、[唐]道宣律師著疏,[宋]元照律師著記:《四分律羯磨疏濟緣記》。福建佛教協會、佛教教育基金委員會印贈。   3、《四分律藏》,福建省莆田廣化寺印。   4、勝雨比丘尼 :《四分律比丘尼戒相表記》,台灣悟光精舍印。   5、釋本因匯編:《四分比丘尼戒相表記講義》,台灣佛陀教育基金會印贈。   6、妙因法師淺釋,道海法師講述:《隨機羯磨淺釋講記, 》,福建晉江龍湖鎮天竺講堂印贈。   7、正覺精舍律學研討小組編:《律學釋疑》,福建晉江龍湖鎮天竺講堂印贈。   8、《四分律拾毗尼義鈔》,天津刻經處印。   9、《四分律比丘尼鈔》,香港華云佛經印刷公司印贈。   10、弘一大師集釋:《鈔記扶桑集釋》,福建佛教協會 、佛教教育基金委員會印贈。   11、《大乘大集地藏十輪經》,福建省廈門市普賢佛學基金會印贈。   12、《律藏會集》,福建省莆田廣化寺印。   13、《南山律學辭典》,台灣西蓮淨苑印行。   14、《大正藏》電子版 ,福建省廈門市南普陀寺贈。   〔1〕 遮難:十六種輕遮,即:不稱自名、不稱和尚名、年不滿二十、不具三衣、不具缽、父不聽、母不聽、自有負債、為他之奴、為官人、非為男子、癩病、癰疽、白癩、干?、顛狂病。十三種難,即︰犯邊罪、犯比丘尼、賊心入道、壞內外二道、黃門、殺父、殺母、殺阿羅漢、破僧、出佛身血、非人、畜生、二形。   〔2〕 結界:興建伽藍或作戒壇等,行一種作法來確定其區域境界,稱為結界。   〔3〕 此但約比丘而言。尼眾則應于受沙彌尼戒後,進受式叉尼戒,然後才可求受具足戒。   〔4〕 羯磨:意譯為業、辦事、所作、作法、作業。即比丘在舉行懺悔、受戒等儀式時的作法,此法須具有法、事、人、界等四要素。   〔5〕 小界:為受戒、說戒、自恣等臨時結成的界,稱為小界。   〔6〕 大界:為僧眾同一住、同一布薩而結成的界,相對于小界或戒場,稱為大界。   〔7〕 別眾:有比丘與眾比丘在同一界而自乖離,不同法事,稱為別眾。   〔8〕 白四:即白四羯磨,是僧中決定大事(如受戒等)時所用的作法,即一白三羯磨。一白,即先向僧眾告白其事,然後三問其可否而決其事,為三羯磨。   〔9〕 二阿梨:即教授阿梨、羯磨阿梨。   〔10〕 十種答法:若言能、若言可、若言是、若言善自修行、若言不放逸、若言善哉、若言好、若言起、若言去、若言與依止。   〔11〕 二種請法:即受十戒和具足戒都必須請和尚。   〔12〕 請詞為:「大德憶念,我某甲從大德乞出家。願大德度我出家,憐愍我,慈愍故。」(三說)   〔13〕 阿梨有六種:剃度、出家、授經、依止、教授、羯磨。   〔14〕 三師:是指和尚、教授師、羯磨師三師。   〔15〕 與《四分律》不同。   〔16〕 元照律師注此書未詳何人。(見《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卷八)   〔17〕 《大乘大集地藏十輪經》云:「瞻博迦花雖萎悴,而尚勝彼諸余花,破戒惡行諸比丘,猶勝一切外道眾。」(見《大正藏大集部》T13 p.737.1)   〔18〕 三聚淨戒:攝律儀戒、攝善法戒、饒益有情戒。   〔19〕 三解脫門:空解脫門、無相解脫門、無願解脫門。   〔20〕 道宣律師與元照律師都不完全同意慧光律師的意見。道宣律師認為《四分律》應是分通大乘,不可直接說四分是大乘。   〔21〕 戒壇:即授戒的壇場。梵云曼陀羅,譯曰壇。   〔22〕 過非:如恐無衣缽等。   〔23〕 兩處:即一處正在問,一處在等候。   〔24〕 單白:三種羯磨之一。僧團中最輕微的事以及常式之事,僅一度白告于眾,使其事成立,即單白羯磨。   〔25〕 威儀師:受戒時的教授師,指示受戒者坐作進退等威儀,此教授師又稱威儀師。陶靜〔26〕 索欲問和:即「僧集否?和合否?僧今和合,何所作為?」   〔27〕 四答:是指三個單白和一個白四羯磨。   〔28〕 賊住:若未受具足戒者,住在受具足戒的比丘眾中共同僧事,則為賊住。   〔29〕 八事:捉手、捉衣、入屏處、共立、共語、共行、身相倚、共期為八事。   〔30〕 三處:大便道、小便道、口道。   〔31〕 廢立:《善見論》立尼著俗服,知者成難,不知者不成難。而南山不取此說,故廢。南山取《僧癨癨律》的說法。   〔32〕 賊心受戒:曾于白衣或沙彌時,盜聽大眾僧說戒羯磨,詐稱為比丘。   〔33〕 滅擯:僧團對于犯重罪而無悔心的比丘所采用的滅除僧籍、擯出僧團的治罰方法。〔34〕 生黃門:生來男根不發育者。   〔35〕 變黃門:根能變現,遇男則女根起,遇女則男根起者。   〔36〕 破法輪僧:如提婆達多立五種邪法與佛之法輪對立,用來分離聽聞佛之法輪的僧眾,是謂破法輪僧。   〔37〕 破羯磨僧:在同一界內作別種羯磨(作法),而破羯磨僧的和合,是謂破羯磨僧。   〔38〕 吉羅:又叫突膝吉栗多,突瑟ㄦ理多,獨柯多(巴)。戒律的罪名。《四分律》分為身口二業,譯為惡作(身業)、惡說(口業)。   〔39〕 有三種:一、常憶,說戒常來;二、不憶,說戒不來;三、或憶,或來或不來。(見《四分律含注戒本行宗記》卷十六)   〔40〕 難緣:有八種,王、賊、水、火、病、人、非人、惡蟲難。   〔41〕 黑月:印度人根據月的盈虧,將一個月分為二部分,從滿月的翌日至新月的前日之前半月稱黑月,相當于中國陰歷的十六日至三十日;從新月至滿月的後半月則稱白月(或白分),相當于陰歷的初一至十五日。   〔42〕 濾水袋:又叫漉水囊、濾水羅、漉囊或漉袋,是指用來過濾水中蟲的布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