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itle: 律典中關于出家形態的演變(戒法法師) description: "(注:本文是筆者所寫「佛教出家制度之考察」之其中一節)" --- 律典中關于出家形態的演變 戒法法師 (注:本文是筆者所寫「佛教出家制度之考察」之其中一節) 佛教的種種制度,始終保持「隨緣成制」的原則,一次又一次的事緣,制下一則又一則的規定。出家形態在不同條件下也同樣遵守這樣的原則,即是「隨緣成制」的原則,就如《五分律》卷二二所說:「雖是我所制,而于余方不以為清淨者,皆不應用。雖非我所制,而于余方必應行者,皆不得不行。」[3]因此,出家情形在演變過程中也是次第完成的,在不斷完成過程中,我想同樣依以上所說的兩個階段:第一階段自佛陀成道的「自具足」開始直至「十眾受具,白四羯磨」之前;第二階段從制「十眾受具,白四羯磨」之後的次第完成,第二階段又可以分為三個部份,首先是「十眾受具」制度的次第完成;第二是對出家受戒者種種規定的次第完成;第三是受戒作法的最後制立。 1 「十眾受具」之前的出家形態 就出家形態而言,佛陀在菩提樹下成就無上正等正覺是最初受具足者,這種說法除了《四分律》沒有提到(《四分律》只說比丘五種受法與比丘尼五種受法,沒有提到佛陀受具足的說法),其它如《摩訶僧祗律》卷二三說: 自具足者,世尊在菩提樹下,最後心廓然大悟,自覺妙證善具足,如線經中廣說,是名自具足。[4] 《十誦律》卷五六也說: 佛世尊自然無師得具足戒。[5] 《五分律》也說到佛陀成道的「自然得」。那「受具足」又是什麼呢?說到受具足,從佛教的制度來看,在家弟子,受五戒,名優婆塞、優婆夷,譯義為「近事」(男、女),是親近承事的意思。每月六齋日,在家弟子到寺院里來,受一日一夜的八支淨戒,名優波婆沙,譯義為「近住」,是近阿羅漢而住的意思。出家受具足,名優波三缽陀,譯義為「近圓」,古譯「具足」,也就是圓滿的意思。從受具足的制度來說,是成為僧伽成員的儀式。一方面——受者是請求、誓願;一方面,得僧伽(十眾)同意,准予入僧,從此與大眾「同羯磨而住」。從內容來說,這是「舍家非家」,投身于和樂清淨的僧伽,而傾向鄰近于涅槃解脫的生活;「近圓」,就是近于涅槃(圓寂)的意思。「受具足」一詞的成立,與出家修行,而向于清淨解脫的生活,是不能分離的。 依據《四分律》記載,佛陀在梵天的勸請之下,住世為人類說法,于是決定往仙人鹿苑所度阿若喬陳如等五人。通過佛陀為五人說「八正道」「四聖諦」,最初由阿若喬陳如「見法得法,成辦諸法,已獲果實」,此時阿若喬陳如就對佛陀說:「我今欲于如來所修梵行」。佛陀說了一聲:「來比丘,于我法中快自娛樂」。「時尊者喬陳如,即名出家受具足戒,是謂比丘中初受具足戒」,佛的弟子中最初受出家具足戒就由此開始,[6]《十誦律》稱此為「得道得具足戒」(見諦得戒)。[7]隨著佛法不斷在世間的傳播,來出家的人也越來越多,包括耶輸伽以及他的同友,還有三迦葉與他們的弟子等等,都是由佛陀喚「善來比丘,于我法中快修梵行」,就算是出家受具足戒了。 但除了佛陀喚「善來比丘」及「見諦」受具足戒的出家形態之外,還有「摩訶迦葉自誓得具足戒」 [8];再者是「三語得戒」,所謂「三語得戒」,即是「未制羯磨前,謂羅漢所度者但為受三歸即得具足戒」;再是「問答得戒」,也名「論議,謂須陀耶沙彌年始七歲,佛問其義,一一答,佛稱可聖心勅諸比丘與受具足,從問答得戒,因勅比丘故亦名勅聽得戒。」再加上比丘尼的早期出家形態(未制白四羯磨前)兩種:八敬得戒與遣使受戒。[9] 這些種種的受法,也不是因為制立了這種受法就舍棄了另一種受法,這不像「十眾受具」的成立,有些也是針對個別的,比如摩訶迦葉的「自性得戒」,還有雖然也制立了「三語受戒」,但「善來得戒」也還在實行。總之,在「十眾受具」之前是相對比較特殊的,只能相應于一部份人,相應于一個時間段而已,除 「善來得戒」一種其它的受法隨著佛陀制立了「十眾受具」之後也就停止了。 2「十眾受具」 制立後的次第完成 (1) 「十眾受具」制度的次第完成 關于「十眾受具」 制度最後完整的成立,在律典中也是「隨緣成制」,在不斷的漸次完成。《十誦律》將這部份分為三部份,首先是制立親教師及阿闍黎(軌范師);我把這部份內容分為兩點來論述,一是制立親教師及阿闍黎的緣起;二是制立親教師及阿闍黎的意趣。 第一點是制立親教師及阿闍黎的緣起,依《十誦律》記載,主要有三方面的原因:第一,當時有些弟子由于還沒有和尚阿闍黎的教誡,在衣、食、住、行方面產生種種不如法的現象。如《十誦律》卷二一說: 爾時未聽比丘作和尚阿闍黎,未有白四羯磨受具足戒,時諸比丘以初未有和尚阿闍黎故,作袈裟衣不如法,著衣亦不如法,及身威儀皆不如法。又諸比丘從聚落至聚落,從城至城,從國至國,游行時行乞食時,乞飯乞羹乞佉陀尼,人請食時,索飯索羹索佉陀尼,取他殘食缽殘飯殘羹殘佉陀尼殘漿,高聲大聲食。譬如婆羅門食。[10] 第二個原因是當時有一比丘生病,沒有同修去照顧他,導致這位比丘因病而命終。如《十誦律》卷二一記載: 有一比丘摩訶盧患苦痛,無有等侶無人看視。[11] 最後一個原因是由于佛弟子行種種不如法的現象,招來外學異道的譏嫌呵責,如《十誦律》卷二一記載: 外學異道,見如是事譏嫌呵責,沙門釋子無善教……譬如諸婆羅門食。[12] 上面是《十誦律》的記載,但《四分律》只提到前面兩點,並沒有講到招外道譏嫌的記載。[13]總的來說,制立親教師及阿闍黎是為了讓初入僧團的出家弟子有很好的教育,也不會因為個別的非法份子影響僧團的正常發展。 第二點是制立親教師及阿闍黎的意趣。制立親教師及阿闍黎的意趣,是為了親教師及阿闍黎攝受弟子,讓佛法得于長遠的流傳,不致中斷。此中主要為兩方面攝受弟子:一是生活上的照應;二是在修學佛法上的教授教誡,如《十誦律》卷二一說: 和尚共行弟子,若病應看欲死應救,若病應與隨病飲食隨病藥隨病供給。若弟子無財,和尚應給,若和尚無,從他索與,若少知識索不能得。乞食得好食應與,若和尚病弟子亦爾。阿闍梨看近住弟子,近住弟子看阿闍梨亦如是。從今諸有和尚阿闍梨,看共住弟子近住弟子,養畜如兒想,共住弟子近住弟子,看和尚阿闍梨如父想,汝等如是展轉相依住,于我法中增長善法。[14] 第二部份為制「十僧現前白四羯磨」,制立親教師及阿闍黎之後,佛陀緊接著制「十僧現前白四羯磨」,這也是佛陀開始把度人出家受具足戒的任務交給了僧團,這對長遠的佛教而言是有非常的意義。 第三部份是制立如法資格的親教師,這包括兩方面,一是滿十歲、二是五法成就。《十誦律》卷二一說到種種五法成就時,第一個五法也將滿十歲歸納在內。總的來說,滿十歲是最基本的條件。關于五法的成就,在各律的說法大致相近。(有關制立的緣起請參閱《十誦律》卷二一) 「十眾受具」制度的次第完成,這一部份,在南傳《銅牒律》的〈大犍度〉、《四分律》的受戒犍度、五分律的受戒法中更為詳細。[15] (2)對出家受戒者種種規定的次第完成 現在要談的是第二階段的第二部份,也就是對于出家受戒者種種規定的問題,總的來說也是次第完成的。由于僧團不斷的向外發展,弟子們積極的傳播佛陀的正法,使越來越多的人來出家,來出家的人也是來自各個階級,包括當時在印度被稱為最低賤的人——首陀羅,優波離就是一例,也漸漸進入佛教僧團出家。由于佛教所面對的范圍很廣,由此就出現了一些在後來佛陀認為是在僧團中也是無所長益的人等等,因此佛陀「隨緣而制」,對于一些犯特別嚴重過失者乃至後來有些情況招來世間人譏嫌的種種情形,佛陀隨問題的輕重而有了種種規定,這些都是在佛陀制立羯磨受戒之後,所面臨的問題,也是急須解決的。 在《四分律》記載,最早是由一位裸形外道出家的緣起,佛陀開始制定了外道來出家必須要有短期的考察——四月共住,但如果是一些信仰不明確者(即是壞內外道)是不允許出家的。由于篇幅太大,下面只是依《四分律》卷三四至卷三五內容,依次第排列當時所面臨的種種問題以及佛陀所做的規定。 依次排列:外道——壞內外道——奴——賊囚——負債人——未滿二十——重病(五種)——曾犯邊罪——父母不聽——巧師家兒——官人——無衣缽——犯比丘尼——賊心入道——黃門——畜生——殺母——殺父——殺阿羅漢——破僧——出佛身血——變根——二根——截根——不稱自名——不稱和尚名——不乞戒——眠、醉、狂——裸形、瞋恚、強與——截手等身不具——人不現前——未受沙彌戒。 當每一次遇到這些問題,佛陀都做了相關的規定,有的在佛陀看來是非常嚴重的問題,如曾犯邊罪;有的只是暫時規定不能出家,如未滿二十,還有的只是在正式受戒時所遇到的問題,如人不現前。有人認為現在我們受具足戒時的問遮難內容是後代的律師整理出來的,但律典中又有明確的說明受具足戒要問遮難才是名「善受具足戒」,這一塊內容留在後面討論。 (3)受戒作法的最後制立 受戒作法,最初由佛陀自已為弟子受戒出家,儀式上也非常簡單,自「十眾白四羯磨受具足戒」的制立之後,儀式上相對會複雜些。但從初佛陀制立到最後的完整確定是有前後的次第完成的。 最初佛陀制立「十眾白四羯磨」的作法在各部律的記載略有出入,如《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出家事》卷二記載: 從今已後,若有求出家者,許苾芻僧眾,與出家與近圓。佛許此事已,彼苾芻眾,不知云何與出家與近圓,以緣白佛,時世尊告諸苾芻:但有人來,求出家者,當問諸難,若無障難者,然後與受三歸,即令合掌胡跪,當自稱名,盡一形世,歸依佛兩足尊,歸依法離欲尊,歸依僧眾中尊,後與受五學處、十戒、二百五十戒。[16] 《根有律》的作法非常簡略,不過從文義上來說,明顯是後人整理過的一個歸納,比如律中所說的問諸難,這是後來才制立的,一開始並沒有這一項。還有律中所提到的次第受,最初也還沒有規定。又如《四分律》卷三三記載: 自今已去聽滿十人當授具足戒,白四羯磨,當如是授具足戒,欲受戒者詣僧中,偏露右臂脫革屣禮僧足,右膝著地合掌作如是白: 大德僧聽,我某甲,從某甲求受具足戒,我某甲,今從眾僧乞受具足戒,某甲為和尚,願僧濟度我,慈愍故!如是第二第三說。 眾中當差堪能羯磨者,如上當作如是白:大德僧聽,此某甲,從某甲求受具足戒,此某甲,今從眾僧乞受具足戒,某甲為和尚,若僧時到僧忍聽,與某甲受具足戒,某甲為和尚,白如是。 大德僧聽,此某甲,從某甲求受具足戒,此某甲,今從眾僧乞受具足戒,某甲為和尚,誰諸長老忍,僧與某甲受具足戒,某甲為和尚者默然,誰不忍者說。此是初羯磨,第二第三亦如是說。 僧已與某甲受具足戒,某甲為和尚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17] 依《四分律》最初的受法程序,首先的條件是「滿十人」;接著是「欲受戒者詣僧中」乞戒;其次,僧中差一位能作羯磨者;最後是羯磨師正作「白四羯磨」。通過這樣的程序也就受了具足戒,成為比丘了。《五分律》的作法大致相同,有一點不同的是《五分律》最初只提到白四羯磨,而沒有規定要「滿十人」,「滿十人」的受法是有另外的緣起。[18] 依羯磨受戒的作法制立後同樣會遇到一些問題,主要是由于當時有位來出家的人在受戒時要脫衣對其進行檢查時,受戒者由此生羞恥心的原故,因此,佛陀開始制立問遮難這一程序,由問遮難這一程序的作法開始將受戒儀軌複雜化。現在將最後完備的受戒作法依次程序如下: 1、安置受者于眼見耳不聞處;2、戒師作單白羯磨差教授師問遮難;3、教授檢查受者衣缽並問遮難;4、教授師問完遮難入僧中單白羯磨;5、受者入眾,教授師教其乞戒;6、戒師作單白羯磨欲問遮難;7、戒師在眾中問受者遮難;8、戒師作白四羯磨正授戒體。[19] ----------------- [3]《五分律》卷二十二,《大正藏》第22卷,第153頁上。 [4]《摩訶僧祗律》卷二十三,《大正藏》第22卷,第412頁中。 [5]《十誦律》卷五十六,《大正藏》第23卷,第410頁上。 [6]《四分律》卷三十二,《大正藏》第22卷,第789頁上:爾時尊者阿若憍陳如,見法得法成辦諸法已獲果實,前白佛言:「我今欲于如來所修梵行」,佛言:「來比丘,于我法中快自娛樂,修梵行盡苦原」,時尊者憍陳如,即名出家受具足戒,是謂比丘中初受具足戒。 [7]《十誦律》卷五十六,《大正藏》第23卷,第410頁上。 [8] 同上 [9]《四部律並論要用抄》卷上《四部律及論明受戒法》第二,《大正藏》第85卷,第691頁下:十誦明十種受戒法:一自然得戒,謂佛無師自悟;二自性得戒,謂大迦葉;三見諦得戒,謂居鄰等五比丘聞說四諦尋發具足;四善來得戒,謂耶舍等及如來一代善來所度,何以故?佛是法王自與受戒,此是等最後身,比丘終不學地無常故;五三語得戒,謂未制羯磨前,謂羅漢所度者但為受三歸即得具足戒;六問答得戒,亦名論義,謂須陀耶沙彌年始七歲,佛問其義,一一答,佛稱可聖心勅諸比丘與受具足,從問答得戒,因勅比丘故亦名勅聽得戒;七者八敬得戒,亦名八重,亦名尊師法,亦名八不可過法,謂大愛道及五百釋女求佛出家,佛遣阿難授其八敬聽之出家,從八敬為名,故稱八敬得戒(五分律云)愛道從阿難聞八法已歡喜頂受,又語阿難,為我白佛,于八法中更乞願,願聽比丘尼隨次大小禮比丘,云何百歲尼禮新受戒比丘。佛告阿難,若我聽比丘尼隨次大小禮比丘者,無有是處。阿難聞已還報,愛道又言,頂受尊敬。佛言,大愛道歡喜奉行,八法聽即名出家受具足戒,復白阿難,是五百釋女今當云何?更為我白佛,佛言:「即聽大愛道為作和上,在比丘十眾中白四羯磨聽,一時羯磨三人不得至四」。此則愛道一人得名八敬受戒,五百釋女即羯磨受戒,十誦亦如是,若如依四分,五百釋女亦皆八敬得戒;八遣使受戒,謂半迦尸尼顏容端政,若出伽藍即有壞行留難,聖者開聽差一比丘尼,為使往大僧中代其乞戒,故名遣使受戒;九羯磨受戒;謂十僧作法;十邊地持律五人受大戒。 [10]《十誦律》卷二十一,《大正藏》第23卷,第148頁。 [11]同上。 [12]同上。 [13]《四分律》卷三十三,《大正藏》第22卷,第799頁中。 [14]《十誦律》卷二十一,《大正藏》第33卷,第148頁。 [15]《銅牒律》〈大品〉,《律藏》第3卷,第81──82頁,《銅牒律》〈大品〉,《律藏》第3卷,第98──99頁,《銅牒律》〈大品〉《律藏》第3卷,第99頁──100頁,《銅碟律》〈大品〉,《律藏》第3卷,第101頁──102頁。《銅牒律》〈大品〉,《律藏》第3卷,第103頁。《銅牒律》〈大品〉,《律藏》第3卷,第104頁──105頁。《銅牒律》〈大品〉,《律藏》第3卷,第110頁──115頁。《四分律》卷三十四,《大正藏》第22卷,第811頁上——中。《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十六,《大正藏》第22卷,第111頁中——第112頁中。 [16]《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出家事》卷二,《大正藏》第23卷,第1030頁中。 [17]《四分律》卷三十三,《大正藏》第22卷,第799頁中。 [18]《五分律》卷十六,《大正藏》第22卷,第111頁中。 [19]《四分律》卷三十五,《大正藏》卷二十二,第814頁下——815頁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