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itle: 佛教的命脈——戒律(可正) description: "內容提要:在佛教戒、定、慧、無漏三學中,戒居首位,是「三藏」之一,可見戒律在佛教中的重要性,可以說僧團可以沒有領導,但不能沒有戒律,一旦沒有戒律,便沒有佛教可言。但在目前的佛教界內僧人對戒律不加以重視,因此產生種種不如法的事時常出現,其主要" --- 佛教的命脈——戒律 可正   內容提要:在佛教戒、定、慧、無漏三學中,戒居首位,是「三藏」之一,可見戒律在佛教中的重要性,可以說僧團可以沒有領導,但不能沒有戒律,一旦沒有戒律,便沒有佛教可言。但在目前的佛教界內僧人對戒律不加以重視,因此產生種種不如法的事時常出現,其主要原因對戒律方面的知識缺乏,無學持及弘傳的階段,從而導致戒律的沒落衰微。然當前在佛教界內有一些復興律學的律師與法師,但遠遠不足弟子們的需求。嚴持戒律。不僅有助于個人解脫生死之大事,而且又是建立僧寶,紹隆佛種,續佛慧命之工具。同時,它還可以防止被人譏嫌。是莊嚴國土,利樂有情的必先條件。故而略述此文,大致分四個部份:一、何謂戒律;二、戒律的產生及其精神;三、戒律在中國的流傳;四、戒律的重要性。以下學人對四個方面進行論述說明。   關鍵詞:佛教、戒律、精神、命脈、弘揚   一、 何謂戒律   戒梵語Sila,巴利語Sila。音譯尸羅。意指行為、習慣、性格、道德、虔敬。廣義而言,凡善惡習慣皆可稱之為戒,如好習慣稱善戒(又作善律儀),壞習慣稱惡戒,(又作惡律儀),然而一般指淨戒(具有清淨意義之戒),善戒,特指為出家或在家信徒必須守的戒規,有防非止惡之功能。據《菩提資量論》卷一所載,尸羅共有習近、本性、清涼、安穩、安靜、寂滅、端嚴、淨潔、頭首、讚嘆等十義。戒為實踐佛道之基礎,故與定學、慧學共稱三學。據《大乘義章》:尸羅者,此名清涼,亦名戒。三業之非,焚燒行人,事等如熱,戒能防息,故名。清涼之名,正翻彼也,以能防禁,故名為戒,(清涼,就效果而言;戒就行護而論)。據《大智度論》:尸羅,秦言性善。好行善道,不自放逸,是名尸羅。或受戒行善,或不受戒行善,皆名尸羅。(此就善習性言)   律,梵語Viuaya。音譯毗奈耶、毗那耶、鼻奈耶。又作毗尼、比尼。含有調伏、滅、離行、善治等義。乃制伏滅除諸多過惡之意。此乃佛陀所制定,而為比丘、比丘尼所須遵守的有關生活規范之禁戒。既于修道生活中,針對實際、具體上之需要而定之規范,此謂隨犯隨制(隨緣制戒)。佛弟子如犯惡性,佛陀則必教誡:今後同樣之行為不可再犯,如再犯,則處罰。後乃成為僧伽之規定,故律必附有處罰之規定。律乃為應出家眾而制定的,是被動者,故與戒應有不同,然後世常將其混同使用。律為三藏之一,稱為律藏,或調伏藏、毗尼藏,系記錄教團規定之典籍。據《四分戒疏》中:律者,法也,從教為名;斷割輕重、開遮、持犯、非法不定,故正翻之。就教而論,律為佛所禁制之法,乃僧伽共行之準則(生活、行為規范)與判定輕重、分別犯不犯的教法(律文),就「教」為名。就「行」而論,依次行而能滅除過非,離諸惡行(防非止惡),調伏煩惱而達到善治身心,以得清淨的功能。   又律之梵文,原為Uparaksa,音譯為優婆羅叉,正指佛所禁制之律法,然今多以毗尼代之,因律教重在防非止惡,而達到調伏煩惱的效果,以功能的義涵為重,故以毗尼(調伏)之名而取代之。當分正翻為(調伏)、(滅),轉借為律。   二、戒律的產生及其精神   釋迦牟尼自三十歲成道,即展開了長達半個世紀的轉法輪(宏法傳教)活動。開始,他只有五位弟子,都是潔行之士,自然沒有設定形式規范(制戒)的必要。隨著傳教的活動持久與擴大,門人逐漸增多,佛經中常說的「千二百五十人俱,皆是大羅漢」,1如此之龐大的教團,在傳道四年間便形成了。由是,教團內不免龐雜起來,哪麼規定一些僧團的規范就有日益迫切的需要了。所以,戒律不是預先訂定的,而是隨犯隨制--有一個犯了一件什麼事,才制定一條戒條(學處)。   佛教的戒律是由事實的需要而制定的,如比丘、比丘尼戒的完成,也不是一天的事。在最初的僧團中,根本沒有成文的戒律條文,所有的出家弟子,都有深厚的根器,往往都在佛陀三言兩語的開示之下,便能悟證聖位,低則得法眼淨,見道證初果,高則直證四果阿羅漢。所謂初果耕地,蟲離四寸。這是由于聖位的道力而致的道共戒。僧團之中,既多是位階聖果的弟子,所以在道共戒的道力下,自然合乎戒的要求而不犯罪,既不犯罪,所以也沒有制戒的必要。   如律中記載,舍利弗先請佛制戒,佛陀則說無犯不制。佛在《五分律》卷一中說:「舍利弗,我此眾淨,未有未曾有法;我此眾中,最小者得須陀恆果。諸佛如來,不以未有漏法而為弟子結戒。」2如《四分律藏》中說:「佛告舍利弗,諸比丘未有犯有漏法,未得利養故,未生有漏法,以未有名稱為人所識多聞多才業故,故不為弟子結戒。」3   第一次佛陀制戒,是佛傳道五年後,因一位弟子須提那子與其在家妻子行不淨行事而起。此事載于各部《廣律》及多種經中。茲節錄《五分律》所載:4有一年逢饑荒,諸比丘進城乞食,都無所獲,須提那知自己老家,地方無災,就將諸比丘帶往老家地方,須提那父母知道了就到須提那處叫他還家,在他父母的再三要求下,須提那與原來的妻子行了淫欲。   佛知道了就召集眾比丘。佛問須提那:汝實爾否?答言:實爾,世尊。佛說:「汝是愚蠢之人!所作不善,非清淨行、非沙門法,不隨順道。……汝今初開漏門,為此大惡。波旬5常伺諸比丘的短。汝今便為開魔徑路,摧折法幢、建立魔麾。對須提那!寧以身分內大火坑,若毒蛇口,不應以此觸女人身。汝行法惡,永淪生死,終不能夠長養善法。種種呵責已,告諸比丘以十利6,故為諸比丘結戒。」7 從今是戒應如是說:「若比丘行淫犯,得波羅夷,不共住。」8由上引須提那犯罪的行為引發釋尊首次制戒的經過。也就是說戒律的產生,是根據事實的需要而制定的。佛陀雖然知道必須要制戒,但是他絕不預先制定,這主要是出于民主和尊重弟子們的人格。如果不犯便制定,弟子們當然會接受,但是那不是出于弟子們的意願,而是出于佛陀的強制了。犯了罪才制定戒,這是出于僧團大眾的一致要求。在律中可以看到,佛陀從未主動地制過一條戒,都是由于有人犯了過失,遭受到了外人的誹謗譏嫌,才由弟子們稟告佛陀,而由佛陀制戒的。上面所引用的須提那最初犯淫戒,這是佛陀成道以後的第五年時,才有比丘由于俗家父母親的逼迫與其原來的妻子犯了淫戒。從而佛陀制戒的開始及它的產生。如果佛陀預先制戒,便表示看不起他的弟子們,並看準了弟子們必將有過失出現。這對僧團大眾幾乎多了一層憂慮,甚至有尚未犯罪之先,就被戴上了枷鎖的感觸。這樣的做法,無疑是侮辱了弟子們的人格;犯了過失再制戒,那是出于犯戒的原因而制戒,不是佛陀強制的。   佛陀制戒的根本精神共有十個方面:1、攝取于僧,就是使僧團成為傳播佛教,吸收僧人的團體;2、令僧歡喜,即讓新入僧團的僧人對自己為生命的新生而高興,對僧團來說為增加一份力量而高興;3、令僧安住,即使每一個僧人在僧團中安心修道;4、令未信者信,即讓缺乏信心以及不信仰者產生信仰;5、已信者增長,即讓對佛教已產生信仰的人鞏固和增加信心;6、難調者調順,即有制度作為衡量僧人的遵則;7、慚愧得安樂,即讓有自知之明者安住修道;8、斷現在有漏,即按戒律行事,可消除現行煩惱;9、斷未來有漏,即按戒律行事,可永消斷煩惱;10、正法久住,即僧人只要依律行事,佛教將可長住世間。這就是佛陀制戒的精神,從表面上看,是佛陀的意思,從實際上看,乃是僧團大眾的意思,佛陀僅是個制戒過程中的主持人或證明人,所為戒律的制定,不是佛陀對弟子們的一種束縛,實是佛子的解脫道,也是僧團的防腐劑。若佛子無戒律作為生活軌范的依準,了生脫死是不容易的;僧團如無戒律作為統攝教化的綱領,佛教的狀態,不唯是一盤散沙,也將出現烏煙瘴氣。因此,佛在臨將入滅涅槃之時,遺囑後世的佛弟子,應當以戒為師。正像一個國家,元首可以死,死了一個元首,再選第二第三乃至一百一千個元首。只要國家的憲法存在大家依法而行,這一國家的政制政體,也將不動不搖,並且達于永久。佛教只要戒律存在,佛教的弟子們及其僧團的本質,也就必能夠與世長存了。這就是戒律產生的原因及其它精神本質所在。也體現出戒律的重要性所在。   三、戒律在中國的流傳   所謂「忠言逆耳,良藥苦口」。因此,當佛滅度之後,佛弟子中有一個愚痴的比丘跋難陀,感到非常高興。他說:「我等于彼摩訶羅邊得解脫,彼數教我們是應作、是不應作,是當作、是不當作,我等今者便得自任欲作便作,不作便不作。」9這話傳到迦葉尊者的耳中,感到非常悲痛。他想:如果真的如此,佛教的精神及其救世的工作,豈不因了佛陀的入滅而隨著結束了嗎?同時,佛在入滅之際的最後說法,一開頭就說:「汝等比丘,于我滅後,當尊重珍敬波羅提木叉,汝暗遇明,貧人得寶;當知此則是汝等大師。」10于是召集當時的大弟子們,編輯律藏。   戒律的傳承從異世五師:指佛陀入滅後弘法傳化,即摩訶迦耶、阿難、末田地、舍那婆斯、優婆鞠多。到同世五師:指佛陀入滅後百年,異世第五師優婆鞠多之五弟子,即曇無德、薩婆多、彌沙塞、迦葉遺、婆粗富羅,再到曇無德到迦羅傳入中國。中國之有戒律,始于三國時代,曹魏嘉平二年(公元250年),由中天竺曇摩迦羅在洛陽白馬寺譯出《僧祗戒心》及曇諦譯出的《四分羯磨》二本為始。11其余律部譯出,向有「四律五論」12之說。   一、《十誦律》--姚秦弘始六年至八年(公元404-406),由鳩摩羅什法師譯出,共五十七卷,又由卑摩羅叉改為六十一卷。   二、《四分律》--姚秦弘始十二年到十五年(公元410-413),由佛陀耶舍共竺佛念譯出,此書共有六十卷。   三、《僧祗律》--東晉義熙十二年至十四年(公元416-418),由佛陀跋陀羅共法顯譯出律典,共四十卷。   四、《五分律》--劉宋景平元年(公元423),由佛陀什共智勝譯出,竺道生與慧嚴也參與其事。今本為三十卷。   從曇柯迦羅以後,中國便有了出家受戒的制度。他首創授戒度僧制度對中國佛教的發展產生了深遠影響,因此被奉為律宗初祖。   以上其譯出的地點及盛行的時間上說,《十誦律》雖是姚秦時在關中譯出,到六朝時則盛行于長江下游的地區;《四分律》的譯出地點也在關中(陝西)它的譯出時間比《十誦律》只遲了七年,但到隋朝才有人弘揚,到了唐初才由道宣律師承智首律師之法統大力弘揚四分律,而成為中國律宗的唯一法脈;《僧祗律》的譯出時間,比《四分律》晚五年,它是在建康(南京)的道場寺譯成,六朝時在北方稍有弘揚;《五分律》比《僧祗律》又晚出五年,它在建業(也是南京)龍光寺譯出之後,則殊少有人弘揚;還有一本《解脫戒本經》比《五分律》晚出了一百多年,它的內容與《十誦律本》相同,故也無可為說;《有部律》的譯出,比《五分律》遲了將近三百年,正好是南山道宣律師(隋開皇十六年至唐高宗乾封二年--公元596-667年)以後的四五十年之間,當時是《四分》的鼎盛時期,並有法礪、懷素兩人,亦盛弘四分,與南山道宣律師並稱律部三家。所以義淨三藏,雖然遍精《有部律》,奈何單獨一人真是孤掌難鳴呀!依元照律師而言,《有部律》內容為最多,也最非富,可惜直到現在,還不曾有人繼承起為之弘揚過。   四、戒律的重要性   (一)中國祖師對戒律的弘揚   在佛教戒、定、慧無漏三學中,戒居首位,是「三藏」之一,六波羅密之一;十波羅密之一;可見戒律在佛教中的重要性。可以說,僧團可以沒有領導,但不能沒有戒律,一旦沒戒律,便沒有佛教可言。如華嚴經《賢首品》:「戒是無上菩提本,應當具足持淨戒。若能具足持淨戒,一切如來所讚嘆。十善業績悉清淨,勸化眾生持淨戒,開發眾生求佛道,因是得成清涼光。」13梵罔經說:「是諸佛之本源,行菩薩道之根本,是大眾諸佛子之根本。」14《遺教經》:「戒為正順解脫之本」。15《舍利弗問經》:「諸善之本,以戒為根,眾善得生,故言勝義。」16曇無德尊者于《四分律序》中說:「世間王為最,眾流海為最,眾星月為最,眾聖佛為最,一切眾律中,戒經為最上,如來立禁戒,半月半月誦。」17引此經典上的法語足可說明戒律的重要性。   一講起戒律這個話題,大家往往馬上就會想到對律學方面成就貢獻卓越的奠基人--道宣律師(及其所創具有自己特色的律宗)師的生平就不加詳說,主要是律祖弘揚戒法的過程。他所弘揚的律宗,是中國佛教中以研習及傳持戒律為主的一個宗派。它所依據的是五部律中的《四分律》,所以又稱四分律宗。   道宣律師在佛教上的主要成就,即在于他對《四分律》的開宗弘化,以及綜括諸部會通小大的創見。他對于律學的整理,如他所撰《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和《四分律刪補隨機羯磨》兩書就可以顧名思義。所謂「補闕」就是以其他部的文補充《四分》的闕義;所謂「隨機」即是以《四分律》順中土大乘的機緣。如他在《行事鈔》卷一上中說:所以隨其樂欲,成立己宗。競采大眾之文,用集一家之典。故輕重異勢,持犯分涂,有無遞出,廢興互顯,今立《四分》為本,若行事之時必須用諸部者不可不用。又將佛陀一切教授教誡分判為化行二教,如《行事鈔》卷一說:「一謂化教,此則通于道俗,但泛明因果,識達邪正,科其行業,沈密而難知,顯其來報,明了而易述。二謂行教,唯局于內眾,定其取舍,立其綱致,顯于持犯,決于疑滯。······謂內心違順,托理為宗,則準化教;外用施為,必獲身口,便依行教。」18即以屬于教理一方面的大小乘經論稱為化教,以屬于行持方面的戒律典籍稱為行教。基于以此理解,因而主張《四分》圓融三學,並以大乘三聚淨戒為律學的歸宿(見《刪補隨機羯磨疏》卷三。)這正合乎中土學人對大乘佛教的愛樂和機運,因而使他所倡導的南山律學從那時以來即盛行流傳至今。道宣律師被稱為「南山律宗初祖。」   宣祖生平的著述也很多。據湯用彤統計有十八部。19見《隋唐及五代佛教史》。但其中有三種才是最主要的稱為「南山三大部」:《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四分律含注戒本疏》及《四分律隨機羯磨疏》,此三書簡稱為「行事鈔」、「戒疏」、「業疏」。這是弘揚《四分律》的最卓越的著作。唐朝智升律師稱他:「外博九流,內精三學。戒香芬潔,定水澄奇,存護法城,著述無輟」20這是非常允當的。師生平衣不離身,每日唯食菜菽,行則策杖,坐不倚床。精持戒律的盛名遠傳至西域。乾封二年(667)十月三日示寂,時年七十二歲,僧臘五十二,于壇谷石室建塔三所。弟子千余人,塔名淨光。唐高宗賜號澄照律師,令天下寺院繪像供養,朝野崇奉,因而南山一宗風行更廣,至今出家僧眾都以《四分律》為修持楷模。   因此南山律宗,成為我國獨創。到元解之後,即入宋代;到元照律師之際,已經過四百多年後的北宋時期了。元照律師,針對道宣律師的「南山三大部」,又寫了三部篇幅更大、更詳盡的著作加以解釋,即:《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四分律羯磨濟緣記》及《四分律含注戒本疏行宗記》,簡稱為「資持記」、「濟緣記」、「行宗記」,大弘律法。照師因而成了後世公認的南山最重要的傳人。元照律師之後雖傳了幾代,成就並無超越的。在此中間出現衰微相,「直到明末清初時,南京古心律師,到五台山得見文殊菩薩于云端,為之授戒,自此即自覺大小乘律義像從胸膛里流出似的,乃專心在江南各大寺傳戒及開授戒法,重興律宗。」21如馨古心律師的門人很多,他有一位弟子叫寂光(三昧)受命畢生弘律,在南京寶華山築壇傳戒,遠近聞名。在寂光律師以下著名的弟子有香雪和見月(讀體)二人,師在將寂滅時傳給弟子讀體(1601--1679)。香雪即到常州天寧寺,都是在大弘律宗。   到清朝滅之後,一直到現在戒律之學更加衰微。後來為人所知的,有弘一律師(1880-1942),發大誓願,以畢生精力,研究戒法,護持南山律宗,乃遍考中外律叢,在二十年當中,幾乎沒有幾日不在律藏中,研討探究,發揚深顯,使南山之律,大放厥光,所以弘一律師,便成為近世對律教很有貢獻的人物。被佛門尊為「重興南山律宗第十一代祖師」。弘一律師居常以戒檢自重,頗思挽正。如太虛大師在法師贈評弘一法師稱:「聖教照心,佛律嚴身;內外清淨,菩提之因。」22他畢生弘律著作頗多,有《四分律比丘戒相表記》、《行事鈔資持記表解》、《行事鈔資持記扶桑集釋》、《比丘尼鈔集解》、《含注戒本隨講別錄》、《刪補隨機羯磨隨講別錄》、《刪定僧戒本略解》、《羯磨略儀》、《教誡新學比丘行護律儀集解》、《南山律在家備覽及略本》、《南山律宗傅承史》、《南山律宗書目提要》、《南山律苑文集》等。23並有慈舟法師(1876--1958),此二人除了個人「毗尼嚴淨」堅守戒行之外,並有戒律學著作行世。   從以上這些足可以說明祖師大德對戒法重視並以畢生的精力去弘揚。以此來策勵我們後學,應該學習祖師大德們為法忘軀的學戒、持戒弘揚戒法的精神及遺願,以此激勵後學大力提倡弘揚及發展律學。   (二)僧眾不持戒法將會出現怎樣狀況   引用七佛來說明沒有戒法所出現的後果。佛告舍利弗說:「毗婆尸佛、尸棄佛、拘留孫佛、迦葉佛、此諸佛修梵行法得久住。毗舍羅佛、拘那含牟尼佛,法不久住」。舍利弗白佛言:「以何因緣,毗婆尸佛、尸棄佛、拘留孫佛、迦葉佛,修梵行法得久住。以何應緣,毗舍羅佛、拘那含牟尼佛,修梵行法不得久住。佛告舍利弗,因為拘那含牟尼佛、毗舍羅佛,不廣為諸弟子說法,結戒亦不說戒,是故諸弟子疲厭,是以法不久住。24佛告舍利弗,毗婆尸佛、尸棄佛、拘留孫佛、迦葉佛,廣為弟子說法亦結戒亦說戒,是以法久住」。25   這就說明了沒有戒法的存在,哪里會使佛法久住于世呢?換句話說一個僧團當中沒有戒法存在,就會使之一盤散沙,濫蹟出現種種不如法的事及沒有佛教存在可言。出現種種必端,就拿歷代政府對佛教的歸范—「三武一宗」之法難來說明沒有戒律存在的後果。   「三武一宗」之法難,大家應該都知道的。「三武」指北魏世祖太武帝(拓跋濤)。據《魏書·世祖本紀》載,太平真君七(公元446)年春三月,下詔一律「坑殺」,凡佛圖形像及「胡經」統統燒毀。   北周武帝(宇文邑)。據《周書· 高祖本紀》載,建德三年夏五月,下詔初斷佛道二教。下詔之前集合僧道辯論,武帝說,佛教是外來的教派,不禮拜父母不合中國禮法;還說佛寺中的圖像均屬「無情之物」,無益與民生。但時的高僧慧遠則以孔子作例子說他是魯國人,為何秦國和晉國也這麼崇敬?國家還立七廟豈不是也屬無情等理由,對抗辯解。反複辯了十多次,武帝不屈服。乃令道士張寶同佛教法師知元辯論,結果道士辯不勝。于是武帝大怒,下詔廢佛道二教。   唐武帝(李炎)寵信道士劉元靖、趙歸真等,當時宰臣李德裕也不信佛教,最後竟演成對佛教的大迫害。這次「會昌法難」,是佛教「三武之禍」的第三次,也是最嚴重的一次。據《唐會要》載,是年八月詔書即向中外宣布其結果者:26「一宗」指後周世宗(柴榮),亦有指宋徽宗者,顯德二年(公元955年),據《佛祖統紀》載,是時中國乏錢之故,乃詔廢天下佛寺佛圖像等,銅器收以鑄錢。   從總體來說,這「三武一宗」之法難,有一個共同點哪就是戒律。是因為我們教內僧人本身出現對戒法的松散、缺乏不加以重視,從而導致內部濫跡,不持威儀故,出現種種不如法的事,也就是這些必端而深埋下的導火線,再加上社會動盪的原因,最終才導致出現「三武一宗」之法難。如藕益大師指出:「正法滅壞,全由律學不明」27所倒致的。當然,除僧人本身不守戒律外,還有文化、信仰、經濟、政治等多方面的因素,導致最後演成滅佛事件。但主要的方面來看是我們教內僧人對戒法不加重視、不加以學、持、弘等,才是最主要的。要引起我們後學高度的認識及繼承與弘揚。   (三)怎樣使戒法得到更好的弘揚   如何才能更好的使戒法得到弘揚呢?這個問題是當前佛教界,及學術界所共同關注的問題,如果能更好的把戒法得到弘揚,應該確實的落實到僧團及個人當中去,才能得到弘揚戒法;從而可達到我們佛教徒了脫生死的目的。怎樣才能確實到個人及僧團當中去呢?這又延伸出另一個問題來,如何能夠成為一個合格的僧才?這應該從沙彌的教育開始,一直落實到僧團。雖然說這是一段非常苦的過程,但是有一句俗語說好「吃得苦中苦,方為人上人」。從而也就慢慢地形成了個人素質的提高,對佛法正知正見,才能真真實實的落實到僧團當中去。沙彌教育是非常廣泛的詞,從另一個角度來說,也就是僧伽教育或人才培養,才能落實到弘揚戒法的這個目標。   人天師表,這是出家人應當達到的目標。為了紹隆佛種,使之如來大法能源遠流長,必須提高僧伽的素質著手,信仰佛教,懂教理,重實修,使如來的教法,代代相傳下去,不致淹沒。合格的僧才,這是當前一個關鍵性的問題。因為佛陀一代創立的教法,須賴僧人應有的條件,沒有正知正見,怎樣去教導他人及弘揚戒法呢?例如牛飲水成乳,蛇飲水成毒。如果師父不善傳法,弟子不具慧眼,所謂「己之昏昏,使人昭昭」,這是絕不可能的事。   我們必須從自身做起,在廣學多聞中打好知識基礎,在修持中應該堅持做信、解、行、證才能使之發揚佛教的優良傳統、住持和弘揚正法,莊嚴國土,利樂有情,需要大批合格的僧才。中國古代思想家管子說:「一年之計,莫如樹谷;十年之計,莫如樹木;終身之計,莫如樹人。」28佛教更是這樣所以不斷提高僧伽素質,儘快培養一批具有懂教理,重實修的堪當弘道重任的僧才,是我門佛教界面臨的要務之一。如太虛大師提倡人間佛教一樣,也是須人才來弘揚,深入人間,淨化人間。六祖大師講:「佛法在世間,不離世間覺」。應該在短短的一生中對佛教事業有所貢獻,並應在淨化自生的基礎上淨化別人和社會。如「萬丈高樓平地起」,我們要以不怕苦,不怕累,和堅韌的毅力去努力學習,增強信心,時時刻刻警惕自己,使自己的知識逐日增長,樹立起正知正覺。太虛大師講:「人成即佛成」。如果每一位僧伽都抱有這種理想,哪落實到僧團也就成功了,從而達到正法久住的目標。   綜上所述,希望能夠喚醒諸位大德們對戒律的高度重視起來。戒律的發展與弘揚,在我來看,弘傳佛學,弘揚正法,首位在僧伽,責無旁貸。在今天來講有著非常重要的意義,戒律的弘揚與否與佛法的久住有著密切的關系。戒律的失弘,這是僧人對戒律缺乏所出現的。為什麼說缺乏呢?大家不敢學習它,對戒律有一種畏懼感,總認為它是一樣約束的枷鎖。如果僧伽對戒律學習並護持,明白了是怎樣一回事,從而會感到非常輕安的。戒律在中國經過祖師們的整理及發揚,由其是經過南山律師根據中土國情所作出的整理,內容適合現代的僧人;因此,我們後學有責任也必須去繼承、學習弘揚戒法,使佛法能己久住世間,使一切眾生都能得到解脫的快樂。   參考書目:   1、《大藏經》   2、《四分律藏》   3、《佛教戒律學》   4《四分比丘戒本》   5、《戒律學綱要》   6、《中國佛教簡史》   7、《中國佛教》   8、《續高僧傳》   9、《得戒教育》   10、《佛法概要》   11、《佛光大辭典》   12、《現代佛教學術叢刊》   13、《法音》   14、《正法眼》   注釋:   1、聖嚴《世界佛教通史》上冊,三十五頁。又據《佛說十二游經》,在最初傳道十二年已為十四國的各色人等說法,僅在十二年為故鄉說法就渡了釋迦族人八萬四親千人。見《大正藏》,四冊,第一百四十七頁。   2、見《大正藏》,二二、二上。   3、見《四分律藏》,第十四頁。   4、如見原文在《大正藏》二十二冊,第二頁。下面所簡單的略述須提那犯戒的因緣。   5、波旬,又作波旬逾,波掾等,梵語Papiyas,魔王名,意為」沙者」,常欲斷人慧命。見丁福保編《佛學大辭典》是條釋。   6、十利見後文所提,或見丁福保編《佛學大辭典》,第四百三十五頁。   7、見《五分律》文,載于《佛教戒律學》,第三十六頁。勞政武編著。   8、引《五分律》卷一文,簡略的重複說明部分。   9、見《四分律藏》文,二八三五頁。又據《長阿含游行經》文,載于《大正藏》,一、二八下。   10、參話《律宗綱要》文,載于《律宗概述及其成立與發展》,第十三頁。張曼濤主編,大乘文化出版社。又據《佛法概要》書,明陽法師敬述,第二百九二頁。   11、見演音弘一《律學要略》文,載于《弘一大師全集》,第一冊。又據葦航《中國戒律宏傳概論》文,載于《律宗概述及其成立與發展》,第三百十六頁。張曼濤主編,大乘文化出版社。   12、律部「五論」指:《毗尼母論》、《薩婆多部毗尼摩得勒伽》、《善見論》、《薩婆多毗尼毗婆沙》及《律二十二明了論》。見續明《比丘律儀與比丘尼律儀》文,載于《律宗概述及其成立與發展》書,第二百七十六頁。又見《佛光大辭典》,第一七三零頁。   13、藕益智旭《法海觀瀾》文,載于《法音》,第一頁。   14、芝峰《律學大綱導言》文,載于《律宗概述及其成立與發展》,第二百二十三頁。張曼濤主編,大乘文化出版社。   15、法藏法師編著,《得戒教育》文,第三十三頁。   16、法藏法師編著,《得戒教育》文,第三十三頁。   17、見《四分比丘戒本》序,第二頁。   18、見《行事鈔》卷一文,載于《中國佛教》,第二輯,第一百一十九頁。中國佛教協會編,東方出版社中心。   19、見《中國佛教》,第二輯,第一一七頁。中國佛教協會編,東方出版社中心。   20、引自《開元釋教錄》卷八,載于《中國佛教》,第二輯,第一百二十頁。中國佛教協會編,東方出版中心。   21、續明《比丘律儀與比丘尼律儀》文,載于《律宗概述及其成立與發展》書,第二百八十三頁。   22、見太虛《贈弘一法師》文,載于《太虛大師全書》,第六十四冊,香港佛學書局本,第二百六十八頁。   23、續明《比丘律儀與比丘尼律儀》文,載于《律宗概述及其成立與發展》,第二百八十四頁。張曼濤主編,大乘文化出版社。   24、見《四分律藏》文,十三頁,十一下。   25、見《四分律藏》文,第十四頁,十三至十四上。   26、在文中不作詳加說明,如要詳見,于《佛教戒律學》載,第一百零三頁。勞證武著,宗教文化出版社,一九九九年九月出版。   27、弘一《南山律苑文集問答十章》文,載于《弘一法師集》,第三冊,第一千四百五十六頁。   28、見《福建佛教》,第一九九九年四月,第三頁。學誠法師書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