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itle: 試論原始僧團的財物制度(釋恭融) description: "編輯:釋恭融來源:閩南佛學" --- 試論原始僧團的財物制度 編輯:釋恭融 來源:閩南佛學   內容提要:僧團的財物制度是僧團如法運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它關系到僧團的和合與正法的久住。佛教戒律中對僧團的財物制度有較詳細的規定,這些規定是當代僧團處理財物的重要原則和依據。本文即立足于僧人的本位,重點從戒律的角度,來探討原始僧團的財物制度。全文共分為四章:僧團財物的來源、財物的分類、分配及使用。本文的寫作主要以《四分律》及道宣律師的南山律疏等為研究資料,包含了戒律中的止、作二持等內容,對原始僧團的財物制度作了較全面的整理和闡釋。希望通過這樣系統的整理,給教界提供有關財物問題的完整認識,為當代僧團的財物管理提供借鑑,為僧團如法處理財物事務提供參考。   關鍵詞:僧團財物三寶物制聽輕重   作者簡介:釋恭融,閩南佛學院講師。   僧眾的修道生活和僧團的如法運作都離不開戒律,佛陀成道後初度五比丘,建立僧團,在十二年中親自為清淨的無事僧宣說略戒,並沒有廣分別說。後來隨著僧團隊伍的不斷擴大,出家眾根機不等,僧團出現了某些與修道相違的不如法現象。因此,佛陀召集大眾僧,以十句義制定廣戒,防非止惡。佛陀入涅後,弟子們將佛陀一生所制戒律結集為律藏,成為僧團共同遵守的生活規范。從聲聞戒的內容來看,大多是對僧團日常生活、社會、團體協調、外護的關系等問題的規定。佛弟子依照這些規定如法行持,自淨其意,就可以斷除煩惱,證得解脫。其中,對僧團財物的規定,就是聲聞戒的重要內容之一。   僧團是大眾和合的清淨團體,僧團的財物制度是件大事。僧團中出現的許多矛盾,甚至是爭斗之事,多是因為財物的分配使用不恰當等而引起的。在經濟高度發展的今天,許多人在物質享受中迷失了自己。甚至出家僧眾,也受到物質的誘惑,影響到清淨的修道生活。所以,探討僧團的財物制度問題,對當今僧團的如法運作具有重大意義。   在佛教三藏典籍中對僧團的財物制度問題有許多闡述。尤其是律藏中,各部律典及注疏對此闡釋得更加系統化、條理化。本文對原始僧團財物制度的探討主要是以《四分律》以及道宣律師的「南山三大部」、〔1〕元照律師的「三大記」〔2〕等珍貴資料作為最重要的依據。另外,其他部律及相關律學著作也是本文寫作的重要參考資料。   近現代以來,寺院經濟問題也引起了許多學者的關注,很多學者對此作了較為細緻的研究,這些研究主要是將僧團的財物制度作為一種社會現象來探討。而作為僧團中的一員,筆者的寫作和探討則是立足于僧人的本位,從戒律的角度,嘗試對原始僧團的財物制度作較完整的整理和闡釋,為教界提供有關僧團財物問題的完整認識。希望能為當代僧團的財物建設和管理提供借鑑,為如法處理僧團內部的財物事務提供參考,為當代僧團的建設服務。   一、財物的來源   (一)財物來源的演變   古德常說,律是因緣而制。佛陀對僧團財物制度的規定經歷了一個演變的過程。僧團初建時,佛為上根利智的出家弟子宣說四聖種法,並常讚嘆十二頭陀少欲知足之行。後來出家弟子漸多,慢慢由三衣六物的制定,逐漸開許比丘蓄百一諸長等;僧團的固定資產等也開許接受信徒的供養,一切制度就這樣應緣而生。   1、初說四聖種法   修行不離日用功夫,修道不離衣食住行。佛陀最初對弟子提出的日常生活要求,就是四聖種法,也叫四依法即:著糞掃衣、常行乞食、依樹下坐、服陳棄藥。《四分律》中佛說:「我常無數方便說衣服趣得知足,我亦嘆說衣服趣得知足,我亦以無數方便說飲食床臥具病瘦醫藥趣得知足,亦嘆說飲食床臥具病瘦醫藥趣得知足。」〔3〕佛初度出家的弟子多是上根利智,而且報體強壯,故佛為宣說四聖種法,弟子依教而行即得解脫。   佛陀為何要說四聖種法呢?《大乘義章》說有四種原因:一為破除比丘對飲食生起惡欲,故說常行乞食;二為破比丘對衣服生起惡欲,故說著糞掃衣;三為破比丘對房舍臥具等所生起惡欲,故說依樹下坐;四為破除比丘對醫藥所生起惡欲,故說服陳棄藥。佛所說的四種法正是對治弟子的四種煩惱,成就聖道。   佛陀最初度比丘時,即是先受四依法,再受具足戒。《摩訶僧癨律》受戒羯磨中說:「善男子聽。此是如來應供正遍知欲饒益故,于聲聞眾中正說制四依。若堪忍直信善男子,與受具足。不堪忍者,不應與受依。」〔4〕要出家成為比丘,先要在僧團作羯磨,能夠受持四依法,才為他受具足戒。如果不能依這四聖種法修行,就不能為他受戒。《四分律》記載,有一外道根機很好,但他認為自己只能受持二依,因此不來僧團出家受戒。佛陀說這很可惜,因此重新規定,先受大戒,再說四依法。直到現在,比丘在登壇受具足戒後,戒師即為宣說四重戒及四依法。以下對四聖種法略作介紹:   (1)對衣服的要求:糞掃衣   在僧眾的衣著方面,佛陀最初規定著糞掃衣。通俗地說,就是撿別人遺棄在糞塵中破舊的衣服或碎布,把它洗淨後裁制成袈裟,稱為糞掃衣。《摩訶僧癨律》說:「糞掃衣者,里巷中棄弊故衣,取淨浣補染受持,是名糞掃衣。」〔5〕《佛說十二頭陀經》中所說的頭陀行,其中之一也是著糞掃衣。經中說:「應入聚落中,拾故塵棄物浣之令淨,作弊衲衣覆除寒露。」〔6〕《寶積經》中說周那沙彌浣洗糞掃衣,諸天皆歡喜讚嘆,取洗衣水來淨身。可見,出家僧眾披著糞掃衣實在是功德無量,諸天歡喜,甚難稀有。   (2)對飲食的要求:常乞食與陳棄藥   常乞食,是佛陀對弟子的飲食方面提出的要求。僧眾常行乞食,既可以滋養色身,用功辦道,又可以度化有緣眾生。《十住毗婆沙論》中說,乞食有十種利益:   一、自用活命,自屬不屬他;二、施我者令住三寶,然後當食;三、常生悲心;四、隨順佛教;五、易滿易養;六、破慢法;七、無見頂善根;八、見我乞食,余者效我;九、不與男女大小有諸事故;十、次第乞生平等心。〔7〕   出家人行乞食法,不僅可以與眾生結緣,廣種善根,也可在乞食中悟入諸法實相的妙理,不倚不著,平等一如。   若弟子身體不適,四大不調,則可服用陳棄藥。也就是人們扔掉不要的藥物,把它撿回來服用。從這一點可以得知,當時隨佛出家的弟子大多報體強壯。而我們現在報弱,生病時打針吃藥也未見得奏效,何況是吃陳棄藥。因此,了知佛世僧團的生活狀況,能讓我們現代的出家人心生慚愧,更應精進辦道。   (3)對住處的要求:樹下坐   樹下坐,就是住在樹下,坐在樹下,而不住房舍。佛陀的出生、成道、轉法輪、涅都在樹下。因此,佛弟子在塚間不能得道,就像佛陀一樣,到樹下去思惟求道,如佛所行。當時僧團許多弟子就是在樹下悟道,這就是樹下坐的好處。   2、讚嘆十二頭陀法   在四聖種法的基礎上,佛陀又施設了十二種頭陀法,並常常在大眾中讚嘆頭陀法,鼓勵弟子行頭陀行。《阿含經》中佛說:   若有沙門及婆羅門毀頭陀者,是等即為毀篒于我。若有讚嘆頭陀功德,是等即為讚歎于我。所以者何?我以種種因緣,無數方便,讚嘆頭陀所得功德。安立頭陀,讚嘆頭陀,諸行中勝。〔8〕   頭陀行法並非是對每一個出家弟子而施設的,僧眾可以根據自己的情況抉擇。如果能夠受持此法,則為人天所共讚歎。   什麼是十二頭陀法呢?頭陀,是抖擻煩惱塵垢的意思。簡單地說,就是用十二種清淨的梵行來修治我們的身心,除淨煩惱塵垢,稱為十二頭陀,也叫十二誓行、十二杜多功德、頭陀十二法行。這十二種行法是:衲衣、三衣、乞食、不作余食法、一坐食、一揣食、蘭若、塚間、樹下、露坐、隨坐、常坐。   道宣律師在《行事鈔》中,將十二頭陀行分為衣、食、住、威儀四個方面。如下表:十二頭陀衣——衲衣、三衣食——乞食、不作余食法、一坐食、一揣食處——蘭若、塚間、樹下、露坐、隨坐威儀——常坐   (1)對衣方面要求有二:衲衣、三衣。衣是重要的資身之緣,出家人所著的衣與俗人不同。   衲衣又叫糞掃衣、弊衲衣、五衲衣、百衲衣。世人丟棄不要的破布、碎衣片,出家人撿來縫制成衣來穿,這就是衲衣。糞掃衣是從作衣的材料來說,衲衣則是從制法來說的。比丘應該從內心少欲知足,遠離世間榮顯,所以佛制出家僧眾穿著衲衣。   三衣即僧伽梨、郁多羅僧、安陀會。我們通常把它們叫做袈裟。這三頂衣是佛教出家僧眾所著的衣,與世人所著不同,一切外道沒有三衣的名字。為何要制三衣呢?道宣律師引《大智度論》說:「佛聖弟子住于中道,故著三衣。外道裸身無恥,白衣多貪重也。」〔9〕佛制三衣正是遠離外道、白衣兩邊的偏執,而行不偏不倚的中道。《僧癨律》說:三衣,是賢聖沙門的標識;缽,是出家人用的器皿。執持三衣瓦缽,即是少欲少事之人。《薩婆多論》中說佛制三衣有五種意義:「一、一衣不能障寒,三衣能障故;二、不能有慚愧;三、不中入聚落;四、乃至道行不生善;五、威儀不清淨。故令畜三衣。」〔10〕另外,在《分別功德論》中說:「為三時故,制有三衣。」〔11〕印度有春、夏、冬三季不同,袈裟也有厚重輕薄的不同,比丘可隨季節變化而更換袈裟。因此,制定三衣,冬天著重,夏天著輕,春則著中。   (2)對飲食方面要求有四:乞食、不作余食法、一坐食、一揣食。   頭陀行者是專行乞食法。《大乘義章》說:「專行乞食,所為有二:一者為自,省事修道;二者為他,福利世人。」〔12〕出家僧眾為自利利他故行乞食法。道宣律師在《行事鈔》中說:「若乞食者,蕭然無系意,無增減。又眾食有盡,乞食無窮。佛教弟子修無盡法。」〔13〕比丘入聚落乞食時應具足威儀,次第從第一門到第七門,不得強乞。得到飲食後,心念口言:「此賊食,此自食。」〔14〕走出聚落後,應整理袈裟,回到蘭若後,大眾僧一起用餐。   不作余食法,就是比丘次第乞食,不在求處數數正食,不貯存余食。頭陀比丘因為精進用功,一心辦道,因此心中作念:余食法是世尊病者所開,我現在沒有疾病,所以不作余食法。   一坐食,即是在午前只接受一次飲食,而不數數食,也不吃小食。頭陀行者常常思維:凡夫數數食來滋養色身,卻會增加煩惱。我出家是為了修道,而不是為了養身,所以只在日中前一坐食。   一揣食,又叫節量食。一受即止,所以叫一揣食。比丘節量少食,以利修道。如果恣意飽啖,氣脹腹滿就會引起睡眠,妨礙修道,因此頭陀比丘受持一揣食法。   (3)對住處的要求有五:蘭若、塚間、樹下、露坐、隨坐。如果行頭陀者住在憒鬧的地方,心就容易隨境動盪,不利于修道。因此,佛對住處提出五頭陀法。   蘭若,是阿蘭若的略稱。遠離城市喧鬧的閒靜之處,是出家人居住的地方。印度的僧寺大都建在城外,而比丘尼的寺院建在城內。《大智度論》中稱為遠離處,最近離聚落三里,能遠更好。《四分律》稱為空靜處,應離村五百弓,也就是唐代的二里。《薩婆多論》說,蘭若應離村一拘盧舍,就是一鼓聲的距離。比丘住在閒靜之處,不會聽到村中的鼓聲,以免影響坐禪。另外,人住在大自然當中,身心也容易放松,內心就會變得清淨。   塚間坐,就是坐在死人的墳墓間,使心中生起厭離心。常常在墳墓間止宿有十種利益。《行事鈔》中說:「一常得無常想;二得死想;三得不淨想;四一切世間不可樂想;五常得遠離一切所愛人;六常得悲心;七遠離戲調;八心常厭離;九勤行精進;十能除怖畏。」〔15〕   樹下坐,是常坐樹下思維佛法。出家人常坐樹下,有許多利益。沒有求房、求臥具的勞苦,身心沒有所愛、受用的貪著,並能令心無諍事,隨順道業。   露坐,是在露地中坐。《大智度論》說:「我觀樹下如半舍無異,蔭覆涼樂,又生愛著。便受露地。日光遍照,空中明淨,易入空定。」〔16〕   隨坐,不必在樹下或露地。只要不影響別人的地方,比丘即可隨處安坐。隨坐可以少欲少事,又不擾上座或下座比丘,也不會引起爭斗等事。   (4)對威儀的要求:常坐不臥。《薩婆多論》說:「三乘人皆以此坐悟道。」〔17〕比丘常結跏趺坐,令心安住在法上,攝心正念,思維修道。   修習解脫道的人一定要遵循少欲知足的修道原則。佛制四聖種法也好,十二頭陀法也好,都是為對治我們的煩惱,去除內心的妄想、執著。擁有的財物越多,妄想越多,身心被物牽累,不得清淨,就會障礙修道。因此,出家人過著簡樸的生活,心中的執著也會相應的減少。   3、從制三衣六物到開百一衣財   三衣六物是僧眾應蓄的最基本的修道資具,稱為制門。隨著僧團隊伍的不斷擴大,比丘在生活中不斷遇到新問題,佛陀即隨緣開許蓄百一衣財等,稱為聽門。   (1)三衣六物   三衣、缽、坐具、濾水囊,共為六種物品,稱為三衣六物。佛制比丘應蓄三衣,而比丘尼則應蓄五衣。缽,是佛制比丘應蓄的乞食用具。《十誦律》中說,缽是恆沙諸佛的標志,不可以惡用。《僧癨律》也說:「缽是出家人器,非俗人所為。」〔18〕三乘聖人都用鐵缽、瓦缽乞食。唯佛用石缽,佛將成道時,四天王各獻青石缽,佛將四缽重疊按為一缽。此缽在佛將入滅時交給了阿難。《高僧傳》記載,晉朝法顯三藏游天竺時,在弗樓沙國曾經禮拜過佛缽。他說,有信心的人可以把石缽舉到頭頂,沒有信心的人抬不動。這是佛缽的不可思議的功德。   坐具,出家眾為保護身體,在坐臥時把坐具舖在地上,避免三衣受損。《四分律》卷十九說,坐具有護身、護衣、護臥具的作用。   使用濾水囊,是佛教慈悲精神的體現。佛陀教誡弟子愛惜物命,連極其微細的小蟲也不忍心傷害,這就是佛制弟子常備濾水囊的原因。濾水的方法,把生水濾過以後,要把濾水囊再泡在汲水的地方,輕輕震盪,把停留在絹布上的小蟲放回水里去。出家人慈悲為懷,要圓滿我們慈悲的心行,就要從生活中的細微行持做起。   (2)百一衣財   百一衣財是聽門中佛陀隨緣開蓄的物品。道宣律師在《行事鈔》中將其分為四類:百一諸長、糞掃衣、檀越施衣、亡人物。百一諸長是對中下根而開,糞掃衣局上根人,檀越施和亡人物則是三根普被。   4、僧房田園重物等   最初的僧團,對于住處的要求是非常簡單的。《四分律》中佛說:「聽在阿蘭若處、樹下,若空房、若山谷窟中,若露地、若林間、若塚間、若水邊,若敷草,若葉。」〔19〕隨著時節因緣的不斷成熟,僧團的影響力也逐漸擴大,佛陀開許比丘自己建造房舍,並允許接受檀越供養房舍田園等重物。   (1)僧房的建造   ①僧人自建   《四分律》說:「佛在羅閱祗耆崛山中,爾時世尊聽諸比丘作私房舍。」〔20〕又說:「隨作房法所須一切聽與。」〔21〕佛陀開許出家弟子自己建造房舍,而且造房所需要的一切工具都可以蓄。   佛開許比丘造房後,有比丘貪心建造大房,耗費人力物力。又不斷地向居士求索,引起居士譏嫌。因此,佛陀又制戒,要求造房有一定限度,不可過量,而且造房地點的選擇也應慎重,應經大眾僧的商議決定。   ②檀越供養   佛法是因緣法,佛陀制戒也是隨緣制定的。當因緣成熟時,佛即開許比丘接受居士供養房舍。《四分律》卷五十中記載,佛在王舍城時,瓶沙王發願將迦蘭陀竹園布施作僧伽藍,這是僧團最初接受檀越施房的因緣。   (2)田園重物等   當僧團有了固定的住所後,佛陀開許接受田園、樹木、花果等。它們的主要來源還是靠檀越供養。田園重物是僧團共有的財產,由僧中派選合格的執事來經營管理。   (二)來源的主要類型   出家修道雖在究竟解脫,但尚需「借假修真」。因此若欲修道,首先要了知辦道用具的來源。從聲聞律典的學習中可以看出,原始僧團財物的主要來源可以歸納為兩大類:一是糞掃得;二是檀越施。檀越施又可以分為時施、非時施等。   1、糞掃:僧團最初建立時,僧眾的資身之具如三衣等,主要來源是靠糞掃而得。佛弟子將世人丟棄的衣服或布料撿來洗淨,縫制成袈裟。這些衣服或布料大多價格低廉,又多是當時印度人忌諱的物品。因此,佛弟子用它作衣,心不會系縛于衣物上。既不會被賊所偷,又能資身長道,少欲省事。《十住毗婆沙論》說,著糞掃衣有十種利益:   (1)不以衣故,與在家者和合;(2)不以衣故現乞衣相;(3)亦不方便說得衣相;(4)不以衣故,四方非法求索;(5)若不得衣亦不憂;(6)得亦不喜;(7)賤物易得,無有過患;(8)順行初受四依法;(9)入粗衣數中;(10)不為人所貪奪。〔22〕   這十種利益不出滅惡生善、長養道業的范疇。比丘雖可以糞掃取,但哪些可取,哪些不可取,應如何取等,佛都根據因緣的不同而隨宜開遮。如不得取未壞死人衣;塚間撿到錦文、臥氈、枕、褥、床等,要除掉皮繩、髮繩以後,其余部分可以蓄。撿到輦蓋、步挽車、水瓶、澡罐、刀鎖等低廉物品,佛聽蓄。即使撿到昂貴的革屣,佛也開蓄。   如果幾位比丘同時在塚間取糞掃衣時,不可以遙占說:「這是我的。」佛制誰先拿到就屬誰。另外,神廟里的衣物布料雖然是無主物,但比丘不可以取,若取則望非人結蘭罪。如果神廟有主管守護人,若盜則望人結重罪。   總之,糞掃取通一切物,不單是衣,只要是人們丟棄不要的無主物即可。但無論在哪里糞掃所得的物品,如果會引起居士譏嫌的東西,就要去除之後再蓄。   2、檀越施:僧團財物的另一重要來源依靠檀越的布施供養。佛陀最初規定比丘著糞掃衣,後在王舍城時,著名的醫生耆婆將價值半國的貴價衣拿來供佛,並發清淨願說:「願聽諸比丘欲著檀越施衣,欲著糞掃衣者,隨意著。」〔23〕佛陀以此因緣集僧,首先隨順說法,讚嘆頭陀攝持威儀、少欲知足、有智慧、樂出離者,然後告諸比丘:「諸比丘隨意著檀越施衣、糞掃衣。」〔24〕這是僧團最初接受檀越施衣的因緣。   檀越施的范圍很廣,從所施的物品來看,包括了僧眾個人及僧團所需的衣食住用等方面的種種資具。小到一針一線,大到田園僧舍等重物,都可以接受檀越的如法供養。從布施的時間看,又分為時施、非時施兩類。時施中有非時施,即安居後,一月、五月中不為安居而施的情況;非時施中有時施,即急施衣的情況。〔25〕   從律典的學習中可以看出,原始僧團的僧人以乞食為主,物質生活非常簡樸。佛教到了中國後,傳統寺院的經濟來源主要也是靠檀越的供養布施,同時又增加了一些新的經濟來源方式,如:寺院為信徒作普佛、打齋,或舉辦大型消災法會,或超度亡者等。還有些寺院擁有田地,僧人通過生產自給自足。近年來,名山大川的寺院成為旅游景點,門票和相應的服務行業也成為寺院經濟的重要來源之一。   (三)如法求財的意義   僧團的財物來源要如法,《行事鈔》說:「求財如法,謂非四邪、五邪、興利販易得者不成。」〔26〕作為出家尋求解脫的僧人來說,應遵循簡單的生活方式。從修行的角度講,簡單的生活方式更讓人保持內心的寧靜與單純,從而使心時刻與法相應,整個身心安住于佛法的體悟中。   出家人使用糞掃衣物,有許多利益。佛常說,糞掃衣是上士所著的衣服,是最尊尚、殊勝的。同時,檀越的供養布施也是僧團財物最重要的來源之一。財物來自十方,一方面成就了出家眾修道所用的資具,令僧眾省下時間用功于道業。另一方面,也能令檀越廣種福田,或因布施供養而得悟道。如《四分律》中記載,菴婆羅婆提信女將毗舍離國最好的園觀供佛及僧,清淨供養後,聞佛說法,即于座上「諸垢消除,得法眼淨,見法得法,已成果證」〔27〕。   僧團依賴供養而生存,對佛法的推廣也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檀越以財布施僧眾,僧則惠以法施,良性的循環,使佛法更普遍地傳播到民間。現在許多南傳佛教國家,佛教對其社會生活影響很大,這與僧團依賴民眾供養有相當的關系。如果寺院一味追求經濟發展,雖然能使出家眾的生活條件得到改善,但也會失去寺院寧靜的修學環境和純樸的道風。僧人在接待、應酬的事務中忙碌,就會在不知不覺中沾染世俗的習氣,逐漸失去出家人的風范。   二、財物的分類   僧團財物的分類方法有很多種,如果用現代人的眼光去認識僧團財物的分類問題,可以從擁有方式的不同,分成僧眾個人之物與僧團共有之物。但律典中並不完全是這樣區分的,律典中根據財物用途的不同,分為佛物、法物和僧物,總稱為三寶物;又因開遮情況的不同,分為制門與聽門;根據財物的自然屬性不同,分為輕物和重物等。本章則主要從以上三方面來探討僧團財物的分類情況。   (一)總說三寶物   三寶物是指屬于佛、法、僧三寶的財物。   1、佛物   依據《行事鈔》所述,佛物分為四種:佛受用物,指佛受用的堂宇、衣服、床帳等;施屬佛物,指施予佛的錢寶、田園、人畜等;供養佛物,指供養佛的香燈、華幡、供具等;獻佛物,指獻給佛的醫藥、飲食等。〔28〕在《梵網經菩薩戒本疏》中將佛物分為六種,即前四種外,加佛寶物與局佛物。佛寶物,是指佛的法身受用的物品,色身不得受用,應懸掛在塔中供養;局佛物,是局限于一佛專用。比如供養釋迦佛的物品,不得轉供彌陀佛。   2、法物   法物也分為四種:法受用物,指軸帙、箱巾、函帕等;施屬法物,指施給法的田園等;供養法物,指供養經卷的香華等;獻法物,指供養經卷的飲食等。《梵網經菩薩戒本疏》中還舉出兩種:法寶物,是放在塔中,供養法寶之物;局法物,是局限某一法寶專用之物。比如供養《般若經》的物品不可改供《涅槃經》等。   3、僧物   僧物是在三寶物中是最繁雜細緻的。依《行事鈔》所述,僧物也分為四種:常住常住物,是指眾僧廚庫、寺舍、眾具、華果、樹林、田園、僕畜等。雖然體通十方,但不可以十方分用,而且只限在本處使用;十方常住物,指飯餅等物,十方僧眾都可以受用,也只侷限在本處;現前現前物,如衣、藥、房具等物,凡是有施主臨時施給,現前所有僧眾都有份;十方現前物,指亡五眾之輕物,或檀越時施、非時施等。   (二)制與聽   根據僧團財物的開遮不同,還可以將財物從制門與聽門來分類。制,就是佛制比丘應蓄的辦道資具,不蓄結罪。如三衣六物等;聽,則是佛陀隨報開許的,順逆無過。如:百一諸長、糞掃、俗施、亡五眾物等。本節即從制、聽二門來探討僧團財物的分類。   1、制門——三衣六物:三衣六物,是制門中攝,指三衣、缽、坐具、濾水囊六種物品。   (1)三衣:即僧伽梨、郁多羅僧、安陀會。   ①僧伽梨,又稱為九衣、大衣、雜碎衣等,它的條相最多,是出家僧眾上街托缽或入王宮聚落時所著。也稱為入王宮聚落時衣。僧伽梨分為三品:九條、十一條、十三條,二長一短,為下品衣;十五條、十七條、十九條,三長一短,為中品衣;二十一條、二十三條、二十五條,四長一短,為上品。   ②郁多羅僧,又稱為七衣、上衣、中價衣、入眾衣。是僧眾聽法、禮拜、布薩說戒時穿著的袈裟,條數為七條,又稱七衣。   ③安陀會,又稱為五衣、中衣、內衣、作務衣。是日常勞作時所著的袈裟,條數是五條。   比丘尼除了要備三衣之外,還應蓄二衣:僧癨支與厥修羅,合稱比丘尼五衣。僧癨支,又叫覆肩衣、掩腋衣、覆膊衣。比丘尼穿在三衣里面,裹覆左肩與兩腋;厥修羅,即下裙,覆在腰部。這是《四分律》所說的五衣。《五分律》則以三衣、覆肩衣、水浴衣為五衣。   (2)缽:梵語為缽多羅,翻譯為應量器。   缽應是體、色、量三種都如法,才能受持。缽的體,即是其質地應當是由鐵或瓦制成;缽的顏色,依《四分律》應是黑色、赤色;依《僧癨律》說:「薰缽作孔雀咽色、鴿色。」〔29〕缽的容量,在《四分律》中分大、中、小三種。大缽可以裝三斗,小缽可以裝一斗半,中鉢在兩者之間,斗升不定。這里所說的斗,是指姬朝用的斗。元照律師說,如果換成唐代的斗,大缽應是唐一斗,小缽是五升。出家人應受持如法缽,目前很多地方傳戒,將傳戒寺院的名字雕刻在缽上,實際上並不是如法的。   (3)坐具:梵語稱為尼師檀,譯為隨坐衣、坐臥具、坐具等。   坐具的顏色和三衣相同,用青、黑、木蘭三色都可。坐具的制作方法,如果用新布料,可作二重;用舊布,可以作四重。坐具的大小,在各部律典中記載不同。一般以長為佛二磔手,廣一磔手半為本制。迦留陀夷因為身體龐大,因此開緣廣長各增半磔手。   (4)濾水囊:又稱作濾水袋、濾水器、濾囊、濾袋等。根據《四分律》及《禪林象器箋》卷下等記載,濾水囊有五種:一方羅,用細密的絹布制成的方形濾器;二法瓶,半月說戒時用來盛香湯及香水的瓶子;三軍遲,稱為法瓶或澡瓶,用絹布系在瓶口,然後沉到水里,等水滿後把它提出來;四酌水羅,把絹布敷在圓杓上,以便濾水;五衣角羅,沒有以上的濾水器,就用僧伽梨角濾水。   以上從制門可以看出,佛制應蓄的辦道用具是極其簡單的。   2、聽門——百一衣財   (1)百一諸長:百一諸長分為百一供身物、長衣兩部分。百一供身物是佛制應受持的,長衣及余物則令說淨後開蓄。   《薩婆多論》說:「百一物中,三衣必須受持,自外若受則可,不受無過。」〔30〕修行解脫道的人,對于所蓄財物是少欲知足的,物品愈少愈好,只要能夠辦道即可。因此,百種物品能夠養身,即不必多蓄。   如果比丘穿三衣還不能夠御寒,佛又開蓄長衣。道宣律師在《行事鈔》中引《五分律》說:「三衣、褺身衣、被衣、雨浴衣、覆瘡衣、蚊廚敷經行處衣、障壁蝨衣、單敷衣、護髀護踝護頭衣、拭身巾、拭手巾、拭面巾、針線囊、缽囊、革屣囊,如此諸衣若似衣,皆應受持。」長衣說淨後可以蓄。   (2)糞掃衣:又叫衲衣。《四分律》說糞掃衣有十種:牛嚼衣、鼠嚙衣、燒衣、月水衣、產婦衣、神廟中衣、若鳥銜風吹離處者塚間衣、求願衣、受王職衣、往還衣。《十誦律》中有四種糞掃衣:塚間衣、出來衣、無主衣、土衣。〔31〕   佛度五比丘後即令著糞掃衣。《四分律》記載,佛在波羅捺國鹿野苑中時,五比丘請問佛陀,應受持何等衣?佛言:「聽持糞掃衣及十種衣:拘舍衣、劫貝衣、欽跋羅衣、芻摩衣、叉摩衣、舍兔衣、麻衣、翅夷羅衣、拘攝羅衣、褺羅缽尼衣。如是十種衣,應染作袈裟色持。」〔32〕糞掃衣及十種衣都是世間低賤的物品,佛制將它洗淨,染作袈裟色才能受持。   (3)檀越施衣:有時施、非時施兩種。時施即夏安居結束後,若無功德衣則一個月,有功德衣則五個月時間,佛為賞勞前安居比丘故,開檀越供養比丘衣,稱為時施;非時施,則是在一年當中,不論安居與否,有緣即施,不問時節,所以稱為非時施。   時施有兩種要求:即時現前與時僧得施。時現前,就是施主把供養的衣物拿到安居的寺院,數清安居人數,依人數多少來分配衣物。這樣的分配不需作羯磨法,可直接分;時僧得施,即施主布施的衣物,安居的每位僧人都有份。   非時施也有兩種要求:非時現前與非時僧得施。非時現前,就是無論何時,施主請僧到家中,或在寺院設供,數人數多少,隨物而施。十人分十份,百人分百份。好壞物品相參,擲籌分物;非時僧得施,是施主心不局限,一年當中任何時候,將物品拿到寺院或在俗家,鳴鍾召集界內所有僧眾,普同供養。   (4)亡人物:即亡五眾輕物。五眾是指出家比丘、比丘尼、沙彌、沙彌尼及式叉尼。出家五眾亡故之後,一切財物盡歸僧數。因我們的一切利養都是仰仗三寶而來,僧團以和合為要,同修出世法,因此亡物應屬僧,不能屬俗人或國王等。   亡人物中重物歸于常住,輕物則應作十方現前僧物,如法作羯磨分給大眾僧。有關亡人物的分配方法將在第三章中詳細探討。   (三)輕物與重物   僧團一切財物也可以用輕物與重物兩類攝盡。無論輕物、重物,都是資道用具而已,輔助道行而不可生貪執。   1、總說輕重:《行事鈔》說:「律中十三章門,判物皆盡,唯有重輕二別。」〔33〕也就是依《四分律》所說,僧團的一切財物可以分為十三科,都不出輕物與重物兩門。   十三科的內容是:(1)僧伽藍;(2)屬僧伽藍園田果樹;(3)多有別房;(4)屬別房物;(5)瓶、盆、斧、鑿、燈台;(6)多諸重物(盛衣眾具等);(7)繩床、木床、臥具、坐褥;(8)伊犁延陀(鹿皮類)等。(9)守伽藍人;(10)車輿;(11)水瓶、澡罐、錫杖、扇;(12)諸雜作器(竹木等);(13)衣缽等。   道宣律師在《行事鈔》中決判說:「一切衣缽、坐具、盛衣貯器、針筒、俱夜羅器氍?、應量、剃刀等物入輕。余者一切器物之中不列名者,並判入重。若有道俗衣服者入輕。準氍?量過則入重。」〔34〕佛制應蓄的三衣六物等,是資道用具,屬于輕物。佛制不聽蓄的,如田園、奴婢、畜生、金寶、谷米、船乘等,能夠妨礙道行的,都不許經營,判入重物攝。   佛聽蓄的長衣、百一物及隨身眾具中,有輕有重,分為三類:一是性重。如一切銅、鐵、木、石、盆、瓶、釜、鑊、車輿、器物。它們的體是金石等重物,不堪隨道,所以判為重物;二是性輕。如百一眾具可以隨身攜帶,判為輕物;三從用輕重。又分兩類:事重用輕,如剃刀、函石、盛衣貯器、針筒、銅碗、匙筋等,判入輕物;事輕用重,如大小帳、枕、扇、氈褥、床席、俗人衣服等,這些會妨礙修道,恣情廢業,因此攝入重物。   2、廣明別相: 以上從總的方面略判輕物與重物。若從別相分別,可分為七種:   (1)絲麻毛綿所作:在戒律中,以絲、麻、毛、綿四種紡織品,攝盡了一切衣物。依《四分律》、《五分律》等所說,可以將衣物等劃分輕重如下:   《四分律》中,坐褥、臥褥等,凡褥里有棉花裝治的,都屬于重物;毛毯之類,如果在寬五肘,廣三肘,毛長在三指之內的,屬于輕物;棉被、被單、地毯屬重物,床單屬輕物。《僧癨律》中規定:覆瘡衣、雨浴衣、漉水囊、二種腰帶、臥具,入輕。《五分律》規定:棉布做的單層褺身衣、針線囊、缽囊、革屣囊,入輕;蚊帳入重。絲麻縷線,無論多少,都屬于輕物。如果線中有含有蟲繭,則入重物攝;盛衣袋屬輕物;連袋、長袋、被袋等入重;一切俗家衣服,凡是已經壞色或折破的,屬于輕物;白色俗裝、男女衣服、巾袋等屬重物;刺繡的缽袋,可以隨缽判為輕物。   (2)瓦石鐵木竹等:由瓦、石、鐵、木、竹五種原材料制成的物品,輕重有異:   《四分律》規定:銅瓶、銅盆、繩床、木床、水瓶、澡罐、錫杖、扇、斧、鑿、燈台、枕、車輿以及鐵、皮、竹、陶、木五種作器屬于重物。木料屬于重物,如果已經作成器皿,則通輕重。剃頭刀屬輕物;錢寶等入重物攝,包括了金、銀、銅、、鐵、珍珠、摩尼、珊瑚、?磲、瑪瑙、碧玉等。   《十誦律》規定:刮汗篦、灌鼻筒、熨斗、香爐、薰缽鉤、壁上鉤、禪鎮匙、缽支、缽、小缽、半缽、鉗、鑷、截爪刀子、截衣刀、戶牌、曲戶鉤等屬于輕物。如果是水晶、貝、齒(即獸牙)、角做成的器皿,以姬周所用斗為準,超過半斗以上入重;以下入輕。   《僧癨律》中講:錢、金銀、珍珠、琉璃、珂貝、珊瑚、頗梨、?磲、瑪瑙、玉石入重。臥床、坐床、木盤、木瓶、木盆、竹筐、竹?也屬于重物。若是過量好缽,雖然體、色都如法,但亦屬重物,不應受持。   《入楞伽經》中講:比丘可以蓄為四寸小刀,為了要割截袈裟,屬于輕物;若大于四寸就歸重物。衣櫃、竹箱、屏風等入重。《四分律》將缽、減量缽、碗等入輕;夾褻銅缽等判入重。香爐若能隨身攜帶的屬輕物;用寶裝飾、體積較大的入重。經架、香案、經函、念珠等,凡是輕可隨身的,都入輕物攝。   (3)田園房舍:《四分律》將僧伽藍、屬僧伽藍的果樹、別房、別房中的物品等,都歸于重物。也就是說,寺院內外所有園田、果菜、谷米、眾具等物都屬于重物。道宣律師在《量處輕重儀》中將僧伽藍園田果樹分為七類:第一類是園圃中所種的蔬菜,分為四種:現植五生種 、離地菜茹、余留種子、治園調度;〔35〕第二類是栽種的五種果樹,又分為三種:現樹五果、離地果子、樹枝皮殼;〔36〕第三類是田農產值,分為四種:水陸田具、現種五谷、離地五谷、萁蒿等;〔37〕第四類是貯積倉廩,分為二種:所貯庫藏、量準之器;〔38〕第五類是造食眾具,分三種:轉生食具、熟食之具、盛食之具;〔39〕第六類是現成五熟:蒸熟、煮熟、褼熟、炙熟、炮熟;第七類是四藥:時藥、非時藥、七日藥、盡形藥。   (4)皮革:皮制衣屣是在嚴寒地區開用的,革屣在原始僧團中是允許在寺院中穿的。如《四分律》中說:「為護身、護衣、護臥具故,聽在寺內著一重革屣。」〔40〕依律所說,比丘不應著皮衣、樹皮衣等重物;平靴、斜靴也不是修道人應著,故都入重物。其余革屣屬輕。另外,世俗的書畫作品屬于重物,筆墨紙硯等,若是能利于修道的,就歸于輕物,否則入重。由文房四寶的輕重歸屬的判別,可以了知,物品本身是沒有善惡分別的,能夠用于修道,成為助道之緣,則佛開受用。若貪著世法,莊嚴文字,則判屬重物。   (5)畜生:寺院中的駝、馬、驢等畜生,以及豢養這些畜生所用的房舍、園、果、瓶、盆等物都屬重物,應歸于常住。   (6)人民奴婢:《四分律》中僧伽藍所屬的人民、奴婢屬重物。奴婢個人擁有的財物,不論輕重,屬于私人財產。如果奴婢死亡,則財物屬于他的親屬,如果沒有親屬,則歸常住僧用。若是私人奴婢,依《毗尼母論》所說,應該放去。如果不放,應在寺院中作淨人。   (7)四藥:飲食中無論生熟谷米、飯醬湯丸膏煎等,都入重物攝。   僧物的輕重判別非常微細,而且事相繁雜,各部律所判標準也不盡相同。比如:澡罐、錫杖、扇、針、刀子等物,《四分律》判重,余部判輕。   (四)財物分類的意義   僧團財物的分類非常微細複雜,為什麼要將財物清楚地分類呢?   首先,僧團是一個和合的團體,大眾僧在清淨和合的僧團中相互勉勵,使道業增進,並為眾生樹立一個既出世又入世的清淨和樂的典范。財物雖是身外之物,但也是辦道時不可缺少的資具。財物的分類清晰,可以令僧眾意見統一,達到見和同解,和而無諍。在此基礎上,僧團在使用和分配財物時,才能達到利和同均。因此,僧團財物分類清晰,是僧團和合修道的保障。   其次,僧眾個人修道需要有一定的福慧資糧。僧團種種財物規定不僅可以維持僧團的正常秩序,也保證了僧眾個人修道所需的基本資糧,解決了衣食住用等生活問題,才能使僧眾安心于道業。依律應蓄則蓄,也可以避免對物生心,障礙心地的智慧光明。   佛在世時,管理僧團事務的大多為聖僧,他們在處理僧團財物問題時,不會錯亂因果。如果沒有聖僧,就選擇淨持戒律、具足慚愧、識達業報的人為僧執事。在當代的僧團中,當家執事只有詳細了知僧團財物制度的規定,才能如法地處理僧團事務。   三、財物的分配   (一)分配的原則   佛教是民主、平等的宗教,在僧團財物分配中,最能體現出民主平等的精神。僧團中依出家戒臘大小,次第排列,長幼有序。並不以在家身份高低貴賤來論,出家則身份完全平等。即使是至高無上的佛陀,與弟子也只是師徒關系,也只是出家僧團的一分子。僧團依照「利和同均」的原則,在處理利養問題時,如法共分,平等供養,乃至粒米同餐,毫不自私。   佛法是不二之法,在財物分配中,既平等分配又有差別對待。比如:對僧中老上座、病人或對僧團有貢獻的執事等,可以給予特殊照顧。在某些財物的分配中,他們可以享有優先權。所以,通過大眾羯磨賞勞執事僧,是僧中常有的事。   (二)分配的方法   僧團財物的分配方法非常微細。有些財物可分,有些則不可分。本節著重從三寶物、檀越施物、亡人物的處理、房舍臥具的分配四方面來探討僧團財物的分配方法。   1、三寶物   (1)佛物有四:   第一,佛受用物。佛在世時是佛色身受用,佛滅度後,以殿堂、佛像表法故。因此,佛受用物不可以轉賣,或替換成他物。道宣律師在《戒本疏》中說:「佛受用物者,如堂宇衣服,及以金石泥土,曾為佛像之所受用者,不得差互。常擬供養,生世大福。」〔41〕第二,施屬佛物。這是信徒將錢寶、人畜等物供養佛陀使用。因此,施屬佛物是可以轉易的,與佛受用物不同。《戒本疏》說:「所以得轉者,由本施主通擬佛用,故得貨易。」〔42〕第三,供養佛物。凡是供養佛的幡、花、香、燈、帳、幔等供具,也同施屬佛物一樣,可以貨易。第四,獻佛物。信徒敬獻給佛的飲食、水果之類,侍佛的比丘可以食用。《善見律》說:「若無侍佛比丘,有白衣侍佛亦得食。」〔43〕如果掌管佛堂的是在家人,那麼這個在家人也可以受用供佛的飯菜。但若是用常住的僧食做成熟飯供佛,則供完後還應歸還常住。   (2)法物有四:   第一,法受用物。一切印經、貯經之物,如筆、墨、紙、經函、經架等物品,雖然是世間之物,但從它所詮表的法而言,卻是至高無價的。因此,它們是「克定永施,不許改轉」〔44〕。施主供養法寶,印經布施,都是生福之業,物品在則福在。如果故意損壞,則望涅法結罪;第二,施屬法物。專門布施給法寶所用的物品。如金銀珠寶、奴畜等,可以轉易;第三,供養法物。專門供養給法寶的財物,如花、香、燈、燭等,用來莊嚴法寶。這些也可以轉易;第四,獻法物。敬獻給法寶的飲食、瓜果、飯菜等,可以分二份:一份給經法,一份供養誦經說法的法師。   現在有許多人不了解法寶的利益,隨便燒毀破損的經書,還認為這是得大福報的事。道宣律師在《戒本疏》中嚴厲地批評這種做法。他說:「此妄思度!半偈舍身,著在明典。兩字除惑,亦列正經。何得焚除,失事在福也。」〔45〕眾生長劫輪迴,不能契入如來甚深智慧性海,如果能在末法時代聽聞「常住」兩字,都能令眾生得生天上,直至最終解脫,證知如來常住不變之理。因此,要明了法寶的不可思議功德,從內心生起難遭難遇想,珍惜法寶,不可隨意損壞。   (3)僧物:在三寶物中,僧物是最微細複雜的,故要詳細說明。   第一,常住常住物。寺院的殿堂、田園、人畜、米面等,它的屬處永定,一定不可以分配。正如現代人所說的固定資產,屬于僧團共有,大眾共同受用,一切僧眾都不可私自分割入己。如果有極特殊的因緣,要救濟給其它寺院,必須經過大眾僧共同作羯磨法,和合而與。如果未經羯磨,私自將常住物轉送他寺,就犯盜戒。這是依《四分律》中所說。《僧癨律》的規定則更加嚴格,縱然集得僧眾,也不可分。這是各部律的不同開遮。   第二,十方常住物。它和常住常住物一樣,都是屬處永定,因此都稱為常住。常住供僧的飲食,只要聽聞打板集僧的聲音後,十方來的僧眾都可一同受用,隨人一飽。每個人的飯量不同,在受用時可以吃到飽為止。飯後,所有的飲食還要收回常住,統一收藏,或者舍給淨人。個人不能私下保留,以避免犯惡觸、共宿、殘宿食等過。   常住常住物與十方常住物之間是可以相互轉換的。比如:當負責庫房的執事或典座師,將倉庫中的食品分入當日供僧范圍,在打板集僧後,常住常住物就正式轉成十方常住物。大眾僧吃完後,將剩下的飲食還回常住,就又成為常住常住物。現在,有的寺院常住為僧眾準備了自行取用的各種食品,如糖果、飲料等,在上午某一時間打板,大眾僧自恣取食。這樣的做法較為可取,使大眾僧不必存留過多飲食,節省了時間和精力,安心用功辦道。   第三,現前現前物。信徒供養僧眾的物品,無論是衣、藥、房舍、用具等,都是現前對面而施。即是指人現前、物也現前。如:信徒供養的物品現在面前,要供養的僧眾也現前,如果人不現前則沒有份。這就是現前對面供養僧。   第四,十方現前物。它與現前現前物一樣,都是現前施,所以通名「現前」。現前現前物處所固定,十方現前則通寺內外一切僧,十方僧眾只要打板入界,則分得一份。如眾僧所得的各種供養,時施、非時施等,或亡五眾輕物,這些物品十方僧眾皆應有份。雖然體通十方,但十方僧眾是很難盡集,因此隨現前僧數多少,到者有份。如果已將物品分發到每人手中後,才進入大界的,則不再重新分配。另外,分物時從上座起,依戒臘次第分。如此體現了大眾僧團的和合無諍。   四種僧物分配情況列表如下:   僧物分配情況常住常住物屬處永定,不可分割十方常住物雖局處,隨人分食現前現前物人局現數,物據即分十方現前物物雖即分,人無限定,羯磨遮限   由上表可以清晰地看出僧物的分配情況。在僧團的日常財物的處理中,會遇到各種不同的問題,還需要掌管寺院的執事對財物問題分別清楚,依法處斷。   2、檀越所施:三寶是世間之福,居士用清淨心將衣物、飲食、房舍等供養三寶,可以增長善根,培植無量的福報。一切檀越所施從時間上可以分為時施與非時施兩類:   (1)時施,又分為兩種:時現前與時僧得施。   第一,時現前。僧眾安居結束後,在自恣日,諸佛歡喜日,居士發心供養安居的僧眾。他們把供養的衣食等物拿到寺院,數清安居人數,即可依人數多少分配,不需作羯磨。原因有四:一是時定,供養的時間固定,是七月十五日,夏安居後;二是處定,即在此大界內前安居的僧眾;三是人定,只限定在現前同住僧眾,外界比丘不在供養范圍之中;四是法定,即依安居人數將物品相參,依人分配。《四分律》說,人若在此寺安居,則不可以到其他寺院受功德衣,如果安居沒有結束,也不應乞衣、受衣。   第二,時僧得施。居士發心供養,心中沒有限制,凡是安居的人,只要是僧就有份,這就叫「僧得」。應作法集僧而分。關于作羯磨法的問題,在《行事鈔》或《羯磨疏》中都沒有具體的羯磨文。故弘一大師在《扶桑集釋》中說:「律中時僧得施,而無羯磨;又注羯磨集法篇無之,祖師義準耳。」〔46〕又引《簡正記》說:「須僧羯磨者,大德云破古師也。古云:但同時現前直爾而分,不須作法,所以爾者,謂律衣法中,無羯磨文。」〔47〕由此可知,弘一大師也主張必須作羯磨分物才是如法。   如《四分律》記載,七月十六日有人供僧眾多物品,舊住比丘見許多客比丘來寺,故生貪心不肯分物。待八月十六客比丘離去,才作非時現前物分。而此時,前安居的比丘已經移住他寺,未得到應得的供養。佛即罰舊住人,召集十方僧共分此物。依律所講,時中不作法分,則非時中令作羯磨法分物,反顯出時中若分物,也應作羯磨法。   (2)非時施,也分為兩種:非時現前、非時僧得施。   第一、非時現前。居士在一年當中的任何時候,請僧到家中,或將供養拿到寺院中,數人數多少,隨物而施。《四分律》中記載,居士家中若準備造池、造井,為保平安,就施物供僧。居士供養許多價格昂貴的布料,佛就令數清僧數多少,若不夠每人一份,則用刀裁破分給每個僧人。   僧團分物,沙彌等是否有份呢?《十誦律》說:「若時、非時僧施,乃至亡人衣,一切布施物,沙彌若立若坐,檀越次第自布施多少,屬沙彌。若檀越不分別,分作四分:三分與比丘,第四分與下三眾。」〔48〕也就是說,僧團分物,沙彌也應分得應得之份。《五分律》說:「一比丘分與三沙彌。」〔49〕這和《十誦律》的規定相同。《僧癨律》又補充說,如果沙彌得意者,可以平等分與或分一半。總之,從各部律的觀點來說,二種現前物可與沙彌平等分,二種僧得則隨僧和合給予。只要大眾師和合,意見統一,那麼平等分給沙彌或分一半、或分三分之一都可。《四分律》中要求:「若守僧伽藍人四分與一,若不與不應分,若分如法治。」〔50〕就是說在寺院的淨人、守僧伽藍人可以給四分之一,若大眾不同意,或布施的居士心有局限,只供僧眾,則不應分給淨人。   第二、非時僧得施。這種供養是信心居士心廣周遍,在一年當中的任何時候,把物品拿到寺院或請僧到俗家供養。只要打板鳴鍾後,在大界內的十方僧眾都應有一份。這樣的分物法須作羯磨。《四分律》記載,住處比丘得到居士供養的許多衣物,但因有客比丘數數前來,令大眾師分物疲極。因此,佛令僧差一人白二羯磨分物,後再入界者無份。   如果僧分物時有尼眾在場,或尼分物時有僧在場,該如何分配呢?律中說,僧尼二部互正,可有四種施法:二部僧得二部現前,各有時施、非時施兩種。如下表:   二部互正僧通尼時施非時施尼通僧時施非時施   《行事鈔》說:「若施比丘僧,乃至無一沙彌。若施尼僧,乃至無一沙彌尼。如是五眾互取,就寺。不簡僧尼等別,皆僧得現前,同合受故。」〔51〕也就是說,僧尼都是福田,尼到僧寺中時,若有供僧,尼眾也應有份;僧到尼寺,亦如是。律中記載,有住處比丘僧,多得可分衣物。此時比丘尼有因緣來到僧寺,僧多尼少,佛令分作二分。若沒有比丘尼,只有式叉尼、沙彌尼,也分作二分。如果沒有尼三眾,則比丘僧分。僧到尼寺處理方法相同。   3、亡人物的處理   出家修道之人,心無牽掛。生時仰仗三寶功德,資身辦道;死後遺物應如何處理?是否由其弟子或家屬繼承呢?現在,社會上因遺產問題引起的爭端,常有耳聞。佛門中,若僧眾不明律制,也會在處理亡人物時引起紛爭。財產乃至五眾的遺產處理問題,雖然不是出家修證的重點,但若處理不當,就會導致僧團不合,甚至引起居士的譏嫌、誹謗。因此,我們必須了知亡五眾物的處理方法。   由上章敘述可知,出家亡五眾重物應歸屬常住,不可以分。輕物屬十方現前物,唯十方現前僧應分。在現實僧團中,常常會遇到分亡人物的問題。因此,根據《行事鈔》與《羯磨疏》等所說,將分亡人物的方法歸納介紹如下:   (1)整理、登記遺產   當出家眾剛剛過世,不宜立即關閉封鎖他的房間。如果他有可信的持戒弟子,應讓弟子保管好房間鑰匙。若不可信,可將鑰匙交給寺院執事。先處理亡人的火化、舍利入塔供養等事。待這些事全部料理完畢後,由持戒弟子將師父的財物全部拿出。弟子若不可信,則由幾位執事一起整理亡人所有遺產,將輕物與重物分別登記清楚。重物歸給常住,輕物入現前僧。   與此同時,要對亡者的負債情況了解清楚。這里有很多種情況:若別人欠亡者輕物,後以重物相還,應將重物賣掉,換成輕物,歸入現前僧分;若本欠重物,以輕物還回,則歸入常住,不能共分;如果常住欠亡人重物,則不需索取,因為索取還是要歸入常住;若常住欠亡人輕物,應追還,入現前僧分;若亡者生時欠三寶物,應還給三寶。佛制若亡人的遺產不多,可以取衣缽來還。   根據亡者負債情況不同,遺產應歸屬的地點也不同。《四分律》中記載,跋難陀生時財物眾多,大眾僧在分物時就出現很多問題。因此,佛制根據五種情況不同,分法也不同:①衣缽寄在余處,而身死在另一處。在這種情況下,財物隨衣缽寄存處比丘僧得;②比丘生時有負債處,而身死在余處。此時財物屬負債處比丘僧分;③比丘死一處,又有出息處或保任處,〔52〕則財產歸保任處僧得分;④比丘死在一處,又有財物低壓處、取錢處,則低壓處得;⑤比丘死一處,又有為比丘掌管存摺處、取錢處,則掌管存摺處比丘僧得。   (2)賞勞德者   在亡者重病期間有照顧病人的,應依德賞勞。照看病要具備五德:①知病人可食不可食,可食應與;②不惡賤病人大小便唾吐;③有慈憫心不為衣食;④能經理湯藥乃至差死;⑤能為病人說法,令病者歡喜。〔53〕根據看病情況的不同,賞勞也不相同:若小瞻視,佛不許賞勞;若有許多人都照顧過病人,則送終的人得賞勞;若是暫時照料,或是僧差看病的,或貪著福德而去照料病人的,佛制都不得賞勞。如果是真心侍奉病人,希望他早日康復,下至為他點燈時遇到病者命終,也應賞勞。   《五分律》與《十誦律》都說,七眾都來看病比丘,只有比丘與沙彌二眾可得賞勞,其余五眾不得。比丘尼病,則比丘尼、式叉尼、沙彌尼三眾可得賞勞,其余比丘、沙彌不得。即使是父母兄弟照料病人,也不應賞勞。   賞勞所給的財物,無論是誰,只能給受持的衣物。若不知哪些是受持衣物,則根據情況來賞勞:若能竭盡所能照料病人的,就分給最好的三衣;若瞻病做得普通,就分給一般質料的三衣。   賞勞時應作賞看病人六物羯磨。集僧後,作白二羯磨法說:   大德僧聽,比丘某甲命過。所有三衣、缽、坐具、針筒、盛衣貯器等,此現前僧應分。若僧時到,僧忍聽。僧今與看病比丘某甲白如是。大德僧聽,某甲比丘命過。所有大衣、七條、坐具等,此現前僧應分。僧今與某甲看病比丘,誰諸長老忍。僧與某甲看病比丘,七條、五條、缽及袋衣襆者默然,誰不忍者說。僧已忍,與某甲看病比丘衣缽、坐具、缽、針筒、盛衣貯器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54〕   (3)大眾僧分輕物   根據僧眾人數的多少,亡五眾輕物的分法就有四種不同:五人以上僧法、四人法、對首法、心念法。   五人以上僧法:先將亡人所有財物收集好,打板鳴鍾,召集十方僧眾,不論僧尼,不得閉門限客,或暗夜分物,使外來僧不得分。   集僧後,亡人的持戒弟子或執事將亡者所有衣物交給大眾說:「大德僧聽,比丘某甲命過,所有若衣、若非衣,此住處現前僧應分。」(三說)〔55〕眾中明律的執事應在僧中檢問:「有誰知道亡者負三寶物或負別人物否?又誰知道三寶或別人負亡者物否?」一一檢問後,有負債的問題,則分別處理。若無負債問題,則將亡者所有重物登記在一處,歸入常住。輕物登記在一處,在賞勞具德後,大眾僧作白二羯磨法分。《四分律》中無羯磨文,道宣律師注說:「今準非時僧施法。」〔56〕應云:   大德僧聽,比丘某甲命過。所有若衣、若非衣,現前僧應分。若僧時到,僧忍聽。僧今持是衣物與比丘某甲,某甲當還與僧,白如是。大德僧聽,比丘某甲命過,所有若衣、若非衣,此現前僧應分。僧今持與比丘某甲,某甲當還與僧,誰諸長老忍。比丘某甲命過,所有衣物,現前僧應分。僧今持此衣物與比丘某甲,某甲當還與僧者默然,誰不忍者說。僧已忍。持此衣物與比丘某甲,某甲當還與僧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57〕   作法後,即數僧眾人數,把衣物好壞相參,抽籤分取。   四人法:如果五人共住,有一人死。則其余三人經口頭商議,就可以將衣缽賞勞給另一看病比丘。剩下的輕物,可直接作分衣羯磨,四人共分。羯磨文中除去「僧今持此衣物與某甲,某甲當還與僧」等字,其余作法同上。如果羯磨法作完,但物品還未分入手,又有客比丘入界,則須重新作法再分。   對首法:若四人共住,有一人死,則用對首法分物。三人彼此相語:「二大德憶念。此物應屬我等。」(三說)〔58〕若三人住,一人死,則二人亦用對首法分物。   心念法:若二人共住,一人死。則獨住比丘用心念法云:「此亡比丘物應屬我。」〔59〕這樣說完之後,再來人也不得分。   賞勞與分物法以下表列出:   賞勞分物五人以上僧法白二羯磨白二羯磨分輕物四人法展轉口和賞勞白二羯磨直分輕物三人法口和賞勞眾法對首二人法直付看病人眾法對首一人法直付獨住比丘眾法心念   佛陀示現在世間,僧團示現在世間。當代的僧團應該以佛教的戒律為準繩,結合現代法律的規定,處理好亡人物的問題。在處理亡人物的過程中,體悟一切財物如夢如幻的道理。因此,生時少蓄財物,一心修道才是最重要的。   4、分房臥具法   房舍臥具也是重要的修道資具。從律典中可以看到,佛制比丘在僧伽藍中共住,一年當中應三次調整居住的房間,即春、夏、冬三時重新調整僧房臥具。以免久住而生起執著。佛法傳入中國之後,這種做法常被忽視。許多寺院是僧眾各住別房,而且長年固定不動。道宣律師慨嘆說:「且君子安遷,小人懷土。況出世高逸,反更守株。致使聖訓空存,行儀永墜。嗚呼!」〔60〕   佛最初制令僧眾分房的原因,是因寺院有客比丘來安居,而本寺執事比丘心量狹小,故意將住宿條件較差的房間分給客僧,引起客僧的不滿和譏嫌。因此,佛制眾僧作法分房臥具。依《行事鈔》及《四分律》等所說,將分房臥具法簡略介紹如下:   (1)推選作法人:寺院主持分房的人必須具備五德:不愛、不恚、不怖、不癡、知可分不可分。由具五德之人來主持分房事,一來他能依律明斷,二來也能令眾僧止息斗爭。差五德之人,應用白二羯磨。文云:   大德僧聽,若僧時到,僧忍聽。僧差比丘某甲分房舍臥具,白如是。大德僧聽,僧差比丘某甲分房舍臥具,誰諸長老忍。僧差比丘某甲分房舍臥具者默然,誰不忍者說。僧已忍,差比丘某甲分房舍臥具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61〕   (2)集物:大眾推選出的五德接受眾僧的委托後,即作單白告眾說:「一切僧各將衣物集堂,不得使住處有余物。」〔62〕大眾僧將房間里的私人財物全部搬出,先暫時放在大堂內。使房間里只留下常住的床榻、桌椅、被褥及配套設施等。   (3)分房臥具:執事人清點各房舍臥具,了知好壞差別。分房前,經營房主享有優先權。因為寺院由他建造或修治有功,所以分房時應賞其功勞。《行事鈔》說:「營事比丘房成,莊嚴香薰所須具足者,與房住九十日一移。」〔63〕比丘建房有功,因此可以優先挑選房間。大眾僧分房應從上座開始,到第一上座前白言:「大德上座,有如是房舍臥具,隨意所樂便取。」〔64〕第一上座挑選完後,第二上座選房。若大眾僧次第分完,還有剩余房間,應從上座再分。還有剩余房間,應開客比丘住處,如果是惡比丘來,不應分給。   為什麼僧中飲食的分配平等,而分房卻從上座挑選?這是否是不平等呢?其實飲食可以平等一味,大眾過堂進齋,行堂人不可偏饒上座。而房舍臥具有好有惡,個人喜好也不同。有的上座喜靜,要住靠邊的小房;有的想離殿堂近些;有的想靠近齋堂;有的想修福,專住破舊的房子,方便修福……種種想法不同,而房舍有限。因此,分房時不可太急促,要給足夠的時間讓上座挑選。   對分房臥具的問題,律中還有許多相關的規定。《僧癨律》說:「不得與沙彌房。」〔65〕原則上沙彌不能單獨分得房間,但如果他的師父同意為弟子料理住房,則可以分與。若寺院住房很多,可一人分兩房,不得不受。因為這不是要自己享用,而是為料理修治,所以應接受。一年當中,若春冬季分房時,有上座來寺,應隨次第分與。若安居時,房舍等已分完,即使上座來亦不應重分,應安置寺中的其它房舍。因為春冬分房有修治、受用二義,夏安居分房則專為修治故,所以不特為上座而重分房。《四分律》說:「若安居竟,客比丘來移舊比丘。佛言,不應移亦不應去。」〔66〕若寺院房多人少,一人兩房也可;若人多房少,則五人、十人一房也可。房舍臥具分給每個僧眾後,住房及臥具的所有權依舊屬于常住,分得房間的僧人只有使用權和料理權。   從以上分房臥具法,我們可以看出佛制分房的用意,主要是為了對治弟子對住房的執著和貪心。定期調換房間,是原始僧團常有的事,大眾僧也習以為常。大眾日常生活用品既少又簡單,隨時準備搬遷也沒有太大障礙。試想,若現在的寺院,讓久住的僧眾調換房間,那真是件辛苦的事啊!   四、財物的如法使用   (一)三寶物的使用   1、三寶物的互用問題   僧團事務眾多,三寶物在日常的使用中是否可以互相轉用呢?律中對此有詳細規定:   (1)佛物、法物、僧物之間不可以互相轉用。寺院執事人或僧眾不可以將僧眾用的糧食、器具等轉為佛物使用;同樣,佛物及法物也不可以轉為僧用。如果有特殊情況,需要拿僧物來修治佛塔等,必須依法作羯磨,大眾和合沒有異議才可以。   由此可知,若在佛堂中設僧床臥,或僧房中安置經像等,妨礙僧用,原則上也是屬于互用范疇。但如果沒有妨礙,是允許暫時安放的。《行事鈔》說:「本非佛堂,設像在中,比丘共宿臥,作障隔者,不犯。由佛在世,亦與弟子同房宿故。」〔67〕   (2)就三寶物當體而言,也不可互用,即當分不可互用。例如:信心居士供養建造釋迦佛像,不可改造阿彌陀佛;本發心印《大品般若經》,不可改印《法華經》等;本發心建僧寮,不可改建車庫等。   三寶物當分不可互用,因為居士本發心願而供養,若改為其他,違背施主本願,會令施主心中失望,甚至衍生譏嫌誹謗的事情,因此明了三寶物的使用,對于僧眾,尤其是寺院執事來講,更是意義重大。   (3)供養理體三寶之物不可改為供住持三寶,即像寶不可互用。這一點在我國是很少見的,律中也沒有結罪的明文,故此不列。   (4)隨相物中,一一物都不可互用。這種情況在寺院日常財物管理中,若執事人不能詳細了解每一種物品的使用,一不小心就會錯用。甚至是好心而犯戒,實在可惜。因此應詳細了知:   首先,佛受用物不可互轉。即堂宇、衣物、床帳等,佛曾經受用的物品,應放在佛塔中供養,不可以轉易。《行事鈔》說:「若佛園坐具者,一切天人供養,不得輒用,皆是塔故。」〔68〕施屬佛物中,允許變賣。可以買供養具,但不可以隨便拿到其他寺院使用。如果寺院供養佛物過多,可以轉賣,買成香、燈來供養。若還有剩余,則可以賣掉,放在佛的無盡財中。   應當提醒注意的是,若居士發心供養幡、花等,心有局限,不同意賣掉,則不可以賣,因為有違施主本意。另外,佛前所獻的飲食等,香燈師有權處理。   其次,法物中,法受用的經櫥、經櫃、蓋經的毛巾等,不可互易,不可改寶所轉作他用。其他三種法物體相與三種佛物相同,不再贅述。   最後,僧物中常住常住物和十方常住物局處固定,不可以轉移到其他寺院。《行事鈔》中說:「僧有五種物不可賣、不可分:一地、二房舍、三須用物、四果樹、五華果。」〔69〕如果遇到極特殊情況要救濟其他寺院,就必須大眾作羯磨,和合通過。元照律師感嘆說:「世有講者,或遷住處,隨意持去,不敬佛言,不識因果,不畏來苦,地獄罪人,何可語也!」〔70〕僧眾、執事要掌管僧事,必須識因達果。   2、三寶物的出貸問題   出貸即是暫借的意思。既然談到暫借問題,就說明在某些情況下,三寶物是可以暫時出借的。我們必須了解戒律的開遮,才能在遇到具體事情時開合自在。《僧癨律》說,塔物與僧物若互貸,應登記清楚,在某時藉,某時還。而且應在大眾僧中宣讀登記疏文,讓後人知道。即使執事更換,交接工作時也有賬可查。   《十誦律》、《僧癨律》中都說,若是佛塔的利息,還應放在佛塔的無盡財中;佛物的利息放在佛的無盡財中。三寶各有無盡財,是不相混雜的。我們現在將寺院資金存入銀行,最好也能分類清楚,以免錯亂因果。   既然三寶財物因果分明,那麼個別僧人有特殊情況,是否可以暫借三寶物呢?道宣律師引《十誦律》說:「別人得貸塔僧物,若死,計值輸還塔僧。」〔71〕個別僧人若有急事,可以藉塔物、僧物,將來還要還回塔僧的無盡財中。又引《善見律》說:「得貸借僧財物,作私房。」〔72〕由此可知,僧眾是可以向三寶暫借財物的,但歸還時一定要歸入三寶中,不可擅自留用。《五百問》中說:「佛物出與人,取子息用犯罪否?答:與佛物同體俱犯重。出入合子與佛,由故無福,以壞法身而為形故。」〔73〕若將佛物的利息輒為己用,如同五逆之業,不可不慎。   3、瞻待道俗的問題   僧中長老、執事為眾發心,掌管僧中大小事宜,若賞勞執事應如何處理?《四分律》說:「若知法、知律、知摩夷者,凡至所在,皆應迎逆,供給飲食。」〔74〕長老、執事來到某寺,應受到接待和供養。可以用十方現前物供養。道宣律師說:「準與知事人衣,是十方現前物,故知非是四方常住物也。」〔75〕不可以十方常住物供養執事,而應以十方現前物供養。   在家人來到寺院是否應該給飲食呢?這是許多僧眾都遇到過的問題。《五分律》中記載,不信三寶的人來到寺院,因僧眾不給飲食便起嫌心。佛告大眾應該給食。僧眾便用破舊餐具盛飯,又被譏嫌。佛說應用上好餐具盛飯。道宣律師感慨說:「此謂悠悠俗人,見僧過者。若在家二眾及識達俗士,須說福食難消,非為慳吝。」〔76〕到寺院來參拜的人,未必都是信心居士。悠悠俗人就是遠離三寶、心無所歸的人。三寶飲食本應不給,為令他遠種佛因,不譏謗三寶,所以方便給與。即使如此,其因果是要自負的。若是信心居士來寺,則應為他講清因果,並不是佛家吝嗇不給飲食。   另外,寺院所在地區有許多地方官員,若他們來到寺院索要東西,該如何處理呢?   《十誦律》說,國王大臣來寺用薪火燈燭等,佛許可以用十九錢。在此價格范圍內,不需白僧。若索要更多的,需白僧後才給與。在盜戒中,盜五錢即犯重罪,可知給王大臣十九錢的數目已相當多。若是惡賊來寺,佛制大眾僧要隨時把物品準備好,不限數量多少。這正是為大眾僧的安全著想。道宣律師引《僧癨律》說:「若惡賊、檀越、工匠,乃至國王、大臣,有力能報益者,應與飲食。」〔77〕即是說,以上五種人有勢力,或者對寺院有大損益的,當給飲食。這並非是佛法不平等,因為僧食難消,不能虛受。如果輒受僧食,因果絲毫不爽。   如果有病人來索要僧中貴重藥品,依《十誦律》所說,應給兩錢半價。《善見律》說,在寺院工作的淨人,如果他午前做僧食,午後為自己做事,那麼午前可供給飲食,午後不許。如果長年為寺院工作的,就長期供給。《行事鈔》說,在寺院做建築的工人或水泥工、木工等,應「量其功勞,看其勤惰,雖復設經半日,而工敵全天者,亦與本價,必惰者亦減。」〔78〕   目前,許多寺院在擴建或修復,工程巨大者不在少數。這必然會與建築公司等部門有相關的交涉工作。僧中執事在處理報酬問題時,應靈活對待,既令工匠歡喜,又能善用三寶之財。   (二)個人財物的使用   上節概括介紹了三寶物的使用方法,本節則從衣食住用等方面,談談僧眾個人財物的使用方法。   1、身著袈裟出俗道標   袈裟是世間難遇的法服,能夠披著袈裟,實為甚難。《衣缽名義章》說:「俗人索破袈裟欲禳災者,得與小者。」〔79〕小塊袈裟的功德尚且如此,可知袈裟之難得可貴。難怪順治皇帝慨嘆:「黃金白玉非為貴,唯有袈裟披最難。」   (1)制作袈裟:袈裟是出世法服,它的制作方法也與俗服有異。從質料的選擇及顏色、大小、條數長短、重數與作法上都有具體的要求。依次介紹如下:   袈裟所用布料的質地必須厚重熟致,不可以細薄。因為袈裟是僧眾日常所穿,可遮體又保暖,布料太細薄則不可做成袈裟。《行事鈔》中說:「細薄、生疏綾羅錦綺紗鄃細絹等,並非法物。」〔80〕另外,衣料刺繡裝飾也是不如法的。《四分律》記載:「比丘著繡手衣,往佛所白言:此是頭陀端嚴法,願佛聽。佛言:不應著,此是外道法,若蓄如法治。」〔81〕刺繡的衣是不成受持的。律中又說:「如是衣若草衣、裟婆草衣、樹皮衣、樹葉衣、珠瓔珞衣,如是一切衣不得蓄。若蓄如法治。」〔82〕《僧癨律》中說,一切生疏毛髮、樹皮、草衣、皮衣並不成。《五百問》說,生絹不得作成袈裟。如果能障形不露,則允許制成袈裟。   袈裟的顏色應是染作袈裟色,即不正色。《四分律》說:「六群比丘蓄上色染衣。佛言不應蓄。」〔83〕上色,即是青、黃、赤、白、黑五種純色,這五種顏色的衣不應蓄。應用青、黑、木蘭,隨用一種染成壞色。《十誦律》說:「以三種壞色作淨,不得著五種純色衣,除衲衣。」〔84〕道宣律師在《行事鈔》中廣引律、論及經,證明出家眾不得用純色衣,應染成壞色,否則不成受持。   按照佛制,袈裟應是壞色,而且五大正色是不如法色,出家人不應穿著。刺繡錦文衣或具也不應用。《四分律》說:「不應蓄錦文臥具、氈褥、枕等。」〔85〕但佛教傳入中國後,按照中國的民族習慣和風格,紅色代表吉祥喜氣。僧伽梨也制成了紅色,甚至使用刺繡精美的臥具……元照律師慨嘆宋代僧團風氣說:「今時禪眾,多作九條,長短不定,或紗、或綾、或緋、或碧,自號法衣,體色量相,俱乖正制,何法之有!」〔86〕   袈裟的大小應有一定尺度。《四分律》說:「以長四肘、廣二肘衣作安陀會,廣三肘、長五肘作郁多羅僧,僧伽梨亦如是。」〔87〕元照律師解釋說:「安陀會長七尺二寸,廣三尺六寸,此謂下衣,道行作務,故不宜大。余二衣長九尺,廣五尺四寸。」〔88〕道宣律師說:「量腹而食,度身而衣,取足而已。」〔89〕因此,作袈裟應根據自己身高胖瘦而作。元照律師說:「從肩下地踝上四指以為衣身,余分葉相,足可相稱。」〔90〕袈裟應從肩上到踝上四指,過短過長都不適宜。   袈裟堤數長短的規定在《四分律》中並無明文。《行事鈔》說:「大衣下者兩長一短,中者三長一短,上者四長一短,名如法作。」〔91〕如果增減作,成受持,但著用得罪。   關于袈裟重數的規定,《隨機羯磨》中說:「若作新衣,一重作安陀會、郁多羅僧,二重作僧伽梨。若故衣者,二重作安陀會、郁多羅僧,四重作僧伽梨。若糞掃衣隨意多作。」〔92〕若用新布料做袈裟,大衣應作二層,七衣與五衣各作一層。若全部用舊布作,則七衣與五衣作二層,大衣作四層。若是糞掃衣,則隨意多少層都可以。如果用新布舊布參合來作袈裟,則新布用一層,舊布用二層,大衣共做三層。   裁制袈裟時,可以個人縫制,也可以請大眾僧幫忙。佛陀也曾親自為弟子裁衣,教導比丘做衣的方法。從作衣的時間上說,如果一天作不完,可以粗糙縫制成形,先加法受持後,再慢慢細作。《行事鈔》說:「若作衣,余人相助。一日恐不成,應粗行急竟。受持後,更細刺。」〔93〕《中阿含經》記載,世尊親自為阿那律裁三衣,八百比丘同時縫合而成。如果比丘尼作僧伽梨,佛制五日完成,否則犯舍墮。因為針線活是女眾所擅長,所以佛制尼眾此戒重于比丘僧。   作袈裟時,佛親自教比丘作鉤紐法。在袈裟前離邊緣四指處縫鉤,後離邊緣八指處縫紐扣。這樣袈裟搭在左肩,用右角覆肩,袈裟不會掉落。現在藏傳及南傳佛教袈裟式樣,還保留著佛世時袈裟的樣子。   縫袈裟的方法,應用卻刺縫,不可以直縫。卻刺就是倒針縫,這樣縫制的袈裟不易破損。過去作衣都是手工制作,不像今天用縫紉機。目前也很少有出家眾親自動手作衣,大多是將布料交給僧裝店來作。雖然如此,僧眾還是應了知如法作衣的方法。   (2)加法受持:衣的受持法有兩種:對首法、心念法。《四分律》只說三衣應受持。如果心中有疑惑,應先舍衣,然後再受,如果不受得吉羅罪。律中並沒有加法受持的羯磨文,現依《十誦律》等文加以說明:   受衣前應先了知三衣的品數。三衣共有七十二種。隨條數多少,有正、從兩類。正即是本位之衣,從即缺本位衣,而用其他衣代替而加法受持。大衣正有十八品,從有六品。七衣正有二品,從有二十二品。五衣正有三品,從有二十一品。縵衣可做五衣受、七衣受或大衣受。五衣有割截、揲葉、褶葉三種作法,七衣及大衣皆有割截、揲葉二種作法。   三衣品數如下表〔94〕:七十二種衣大衣(二十四種)七衣(二十四種)五衣(二十四種)正:十八品九條至二十五條共九種 ,各二種作法(割截、揲葉)——18品從:六品七衣受成大衣(割截、揲葉)——2品   五衣受成大衣(割截、揲葉、褶葉)——3品   縵衣受成大衣——1品 正:二品七條(割截、揲葉)——2品 從:二十二品大衣十八品受成七衣——18品   五衣受成七衣(割截、揲葉、褶葉)——3品   縵衣受成七衣——1品 正:三品五衣受成七衣(割截、揲葉、褶葉)——3品從:二十一品大衣十八品受成五衣——18品   七衣受成五衣(割截、揲葉)——2品   縵衣受成五衣——1品   了解自己所受衣的品數、正衣、從衣之後,再加法受持。   受安陀會法,找一位比丘云:「大德一心念,我比丘某甲,此衣安陀會五條受,一長一短,割截衣持。」〔95〕這是正衣受持法。若是從衣,用大衣十八品,七衣二品來受作安陀會,則應說:「大德一心念,我比丘某甲,此安陀會二十五條受,四長一短,割截衣持。」〔96〕受時要將所受衣的條數、堤數說清楚。   若是縵衣受作其他衣,應言:「大德一心念,我比丘某甲,是縵僧伽梨受持。」〔97〕縵衣受為七衣、五衣時,可依前文將縵僧伽梨,改為縵郁多羅僧,或縵安陀會即可。   受七衣法應云:「大德一心念,我比丘某甲,此衣郁多羅僧,七條衣受,兩長一短,割截衣持。」〔98〕若是揲衣作,則說「揲葉衣持」。若是從衣,則依前文改法,不再重述。   大衣的受法云:「大德一心念,我比丘某甲,此衣僧伽梨若干條受,若干長,若干短,割截衣(或揲葉衣)持。」〔99〕因大衣有九品不同,條數、堤數不同,將文改換即可。以上受持三衣的羯磨文,都應三說。   若是長衣,則應加說淨法。說淨有兩種方法:一是對面輾轉淨法,二是真實淨法。對面輾轉淨是作法者將長衣拿到另一比丘處,手捧長衣,具足威儀云:「大德一心念,此是某甲長衣,未作淨,為淨故,施與大德,為展轉淨故。」〔100〕對方說:「大德一心念,汝有是長衣,未作淨,為淨故施我,我今受之。(將長衣接過來)汝施與誰?」答:「某甲比丘。(即淨主名字)。」對方說:「大德一心念,汝有是長衣未作淨,為淨故施與我,我今受之。汝與某甲,是衣某甲已有。汝為某甲故,善護持,著用隨因緣。」〔101〕對面展轉法是常用的長衣說淨法,故將文列出于上。   真實淨是將東西真正舍給他人。應言:「大德一心念,我某甲有此長衣未作淨,為淨故舍與大德,為真實淨故。」〔102〕   袈裟加法受持中獨住比丘開心念法。在需要更換三衣時,若界內無其他比丘共住,或有沙彌共住,也不能用對首法,則開心念受持。應先舍前衣,再受新衣。比丘應具威儀手執衣,心念口言:「我比丘某甲,此僧伽梨,若干條,今舍。」〔103〕三說後,再受新衣。心念口言:「我比丘某甲,此僧伽梨,若干條受。」〔104〕   袈裟能夠滅惡生善,是世出世間之福。出家之人,每日著袈裟時,當生稀有想、難遭想。我們既已出家,成人天之師,更當珍惜出家之緣,安貧樂道,利樂有情。   2、濟身療病的四種飲食   飲食是人類生活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出家修行不可缺少的一項內容。在戒律中將一切食物都稱為藥。藥可以治療病苦,戒律中病分為故病與新病。故病就是飢餓病,這種病的特點是常犯而易治,吃飯就可治療飢餓病。新病是因身體四大不調而引起的四百四十種病,這類病難治,但不容易再犯。佛教用四種藥來對治這兩大類疾病,使僧眾有健康的身體來用功辦道。   (1)四藥名義:僧眾的一切飲食分為四種:時藥、非時藥、七日藥、盡形壽藥。佛制比丘應在早上明相出(看到手掌紋為準),到日中這段時間進食,這段時間就稱為「食時」。從日中以後到第二日明相出前,原則上是不許進食的,這段時間稱為「非食時」。但若身體不適或有病緣,則依然開許在非食時飲用非時漿等。   四種飲食具體指哪些呢?   ①時藥:《四分律》把時藥分成兩類:一是五種正食:炒、飯、乾飯、魚、肉,又叫五種蒲尼食。二是五種不正食:枝、葉、花、果、細末磨食,又叫五種?尼食。《僧癨律》補充說,時藥包括蔓菁根、蔥根、藕根、蘿卜根、治毒草根(甘菜根);還包括米汁、粉汁、乳酪漿等時漿。   關于出家眾是否可以吃肉的問題,依照《四分律》記載,當時的比丘是可以吃肉的。在聲聞戒中,將魚肉列為時食。因為最初的僧團過著乞食生活,只能隨施主的意願。若對乞食限制過多,比丘就不容易乞到飲食。雖然可以吃肉,但所吃的肉必須是三淨肉。即眼不見殺,耳不聞殺聲,不疑為己殺。這依舊體現了佛教的慈悲精神。   佛教傳入中國後,流傳的多是大乘經論,弘揚大乘思想。許多經文明確指出,佛弟子不能吃肉。如《大般涅經》中說:「善男子,從今日始,不聽聲聞弟子食肉。若受檀越信施之時,應觀是食如子肉想……夫食肉者,斷大慈種。」〔105〕從聲聞律中制三淨肉,到大乘經律的反對食肉,與僧團的發展演變有密切關系。僧團初建時以乞食生活為主,後來隨著佛教的發展,國王大臣及信心居士供養大量土地和糧食。僧團中有淨人辦理飲食,這種情況下,即有了不必食肉的條件。   中國出家眾向來有素食的優良傳統,梁武帝撰《斷酒肉文》,親自帶頭提倡素食,令僧尼必須斷絕酒肉,否則依法治罪,令舍戒還俗。素食制度千百年來,已為廣大信眾所接受,而且漢地時令蔬菜水果種類繁多,並不像蒙藏地區,主要食品離不了牛羊。因此漢傳佛教寺院僧眾沒有理由要吃肉。眾生都愛惜自己的生命,出家弟子更應培養慈悲心,養成素食的生活習慣,斷除殺生的惡緣,與眾生廣結佛緣。   ②非時漿:非時漿是指水果汁等飲料,是佛為患病比丘開許的,非時漿必須是澄清,沒有雜質,不能飽肚的。如谷麥等煮成汁時,不能把谷麥煮破皮,否則就變成了時藥;另外,酥、油、蜜、石蜜、十四種果漿、生果汁等也可作非時漿,在非時飲用。   非時漿在飲用時要加手受法,然後再加口法。如果不加口法,就必須一次性喝完,不能放下再喝。若加口法,則可以在日中後到第二日明相出前喝完。明相出法即失去,不可以再喝。若非時漿放到中夜變成苦酒,性質有所改變,則不可以再喝。   ③七日藥:七日藥是佛為生病比丘開許的。七天作為一個療程,可以一次性擁有,但必須在七天內服完。如《四分律》中所說的酥、油、生酥、蜜、石蜜等。另外,為了治療不同的病症,糖漿、熊脂、豬脂、驢脂、魚脂等,也可以作為七日藥服用。這些東西營養豐富,可以增強體質,在非食時也可以食用。   如果出家眾貪蓄飲食,則不但對療病沒有益處,而且會障礙修道。因此,佛制七日藥受後,應放在淨地。若存放過多,七天吃不完,到了第八日明相出即犯舍墮罪。因此,受七日藥應酬情多少,知足而受,不要蓄過多,以免防廢道業。   ④盡形壽藥:盡形有三種含義:儘藥形、盡報形、儘病形。《僧癨律》中把胡椒、華優、呵梨勒等,包括醫生所開的膏、丹、丸、散、藥片等中西藥,都作為盡形壽藥。《四分律》中,把一切咸、苦、酢、辛等飲食,作為盡形壽藥。因為這些藥大多苦澀難吃,更不會貪吃。所以,盡形壽藥受完後,允許放在身邊,直到身體康復便可以舍。   (2)四藥淨法   《四分律》中有十種淨法:火淨、刀淨、瘡淨、鳥啄破淨、不中種淨,以及剝皮、削皮、腐爛、破損、瘀燥。後五種是淨根種。若青菜帶根用水洗,也稱為淨。《僧癨律》中有五種淨:揉修淨、摘卻芽目淨、脫皮淨、爪淨、火淨。《毗尼母論》中用水漂淨、坌淨,這是壞相。以上種種淨法可針對不同飲食,采用不同淨法。通常講,火淨可為一切飲食作淨。   佛世時代,俗人、外道都認為草木是有命根的。為防護譏嫌,佛陀規定:比丘不得壞生種,並且飲食要作淨後吃。其實,作淨後的果種,並沒有真正被破壞,種在地里還是可以生長的。但此法能令世人生起恭敬心,而且王臣知比丘有此戒,也不再役使比丘壞生種。這正是佛弟子所行的殊勝處。   (3)四藥受法   受食的方法主要有兩種:手受和口受。手受就是出家眾不自手取食,要淨人或俗人給食才接受。這是為什麼呢?原因有五:「一為斷盜竊因緣故;二為作證明故;三為止誹謗故;四為成少欲知足故;五為生他信敬心,令外道得益故。」〔106〕   四藥都要經過手受。時藥可以不加口受法,若加口法,則可以代替手受。非時漿手受後,若不加口法,必須一次喝完,不能放下後再喝,因為手法已失。若加口法,可從日中到第二日明相出前飲用。七日藥與盡形壽藥手受後,必須加口法。加法後,七日藥應放在淨地,盡形壽藥可放在身邊,隨用隨取。   以下簡略介紹非時漿、七日藥及盡形壽藥的口受法:   ①非時漿:受非時漿前,先確認非時漿沒有八種過失:內宿、內煮、自煮、惡觸、殘宿、未曾手受、受已停過須臾、手受已變動。淨人將非時漿用水滴淨後,以恭敬心雙手供養比丘。此比丘可與另一比丘具足威儀云:「大德一心念,我某甲比丘今為某病因緣,此是某非時漿,為欲夜分已來服故,今于大德邊受。」(三說)〔107〕如果藥名不同,或病因不同,就把藥名、病名改換一下即可。   ②七日藥:七日藥也不可有八種過失。前七種同上,第八種是「其他比丘七日藥或犯竟殘藥」。當淨人把七日藥用火煎煮、以水滴淨後供養比丘。此比丘向另一比丘具足威儀云:「大德一心念,我比丘某甲今為某病因緣,此是某七日藥,為欲七日經宿服故,今于大德邊受。」(三說)〔108〕作淨後的七日藥不可再讓淨人觸及,否則失去受法。   ③盡形壽藥:此與非時漿一樣應離八種過失。淨人用火作淨後,供養比丘。比丘再加法云:「大德一心念,我某甲比丘為某病因緣,此是某盡形壽藥,為欲共宿長服故,今于大德邊受。」(三說)〔109〕   四藥經過手受與口受後,可以防止很多過失,如:惡觸、內宿、內煮、不受食、殘宿食等。《五分比丘尼戒》中說:「若比丘尼,不受食著口中,除嘗食、楊枝及水,波逸提。」〔110〕各部律中都談到受食之事,可見受食而食的重要。   (4)食存五觀   比丘飲食時當具足威儀、攝心正念,避免在飲食上產生種種過失。《華嚴經》說,如果比丘得到飲食,應該發願:「若飯食時,當願眾生,禪悅為食,法喜充滿。」〔111〕《十誦律》講,比丘在每一次吃飯的時候,都要觀想吃飯只為活命,應生厭離心。《大智度論》說:「若不觀食法,嗜美心堅著,墮不淨蟲中。」〔112〕由上可知,一位志存道業的修行人,應利用一切飲食的境界來調伏內心,對治對飲食生起的貪欲。   道宣律師在《行事鈔》中提出對治飲食的五種觀想:   第一,計功多少,量彼來處。比丘在吃飯時,應當觀想:我們所吃的飲食,都是經過人們辛勤耕耘,炊煮而成。一缽飯中滲透了很多人的血汗,如果懷著貪心去吃,就會難消信施,死後也會墮到地獄中受苦。將來從地獄出來,還要作畜生來償還施主的債。應生起厭離心,不可貪著美味。   第二,自忖己身德行。《行事鈔》中說:「若不坐禪、誦經,不營佛法僧事,受人信施所墮。若無三業,知故而施,俱為施墮。」〔113〕持戒修行的人,可以安心地接受居士的供養。如果自己沒有德行,沒有修證,又不坐禪誦經,就無法消受信施。出家僧眾應常常思維法義,精進修行,否則真是信施難消。   第三,防心離過。《新受戒比丘六念五觀法》說:「出家人受食,先須觀食後方啖。」〔114〕吃飯的時候,應防止三種過失:對好吃的飲食不可貪吃;對不喜歡吃的不可生心;對一般的飲食不可以生愚癡心。吃飯時要善于調節心念,對一切飲食生平等心,念念不起貪癡,這樣才能變三毒為三善根。   第四,正事良藥觀。把飲食觀想成藥,四食都是良藥。我們吃藥是為治療身病,維持色身,使道業不廢。因此,吃飯就是最好的藥。   第五,為成道業觀。出家眾要借助飲食才能維持生命,吃飯時應發願:吃飯是為了支持色身,以便修習戒定慧、斷除煩惱。將來成就法身,廣度眾生。   佛在世時,常常詢問遠來的客比丘:「乞食可得否?」出家眾飲食無憂,才能安心辦道。古德說:「過堂進齋也是一堂功課。」隨時隨地將心用在道業上,則吃飯也是極好的修道方法。   3、住房   原始僧團最初的住處非常簡陋,如阿蘭若、樹下、空房、山谷窟中、露地、草堆邊、林邊、塚邊、水邊,在這些地方敷草,或敷樹葉,即可以休息。《四分律》卷五十記載:瓶沙王深信佛法,供養世尊迦蘭陀竹園,施佛及僧,這是僧團最初接受檀越供養住房。《五分律》說,王舍城有位長者,聽聞比丘少欲知足,心生歡喜,建六十房舍,一切用具備辦充足後,供佛及僧,佛允許比丘接受。僧眾也可以自己建造房舍,建造房舍所需的一切工具也都開畜。《四分律》說:「佛聽比丘作房,隨作房法,所須一切聽與。」〔115〕   (1)房舍眾事:僧房建好後,需要有人常常料理。《四分律》記載,居士為僧作房而無人住,佛令僧團作羯磨法差人看守住處,料理僧房。羯磨云:   大德僧聽,僧以此某甲房與某甲比丘料理,若僧時到,僧忍聽,白如是。大德僧聽,今僧以此某甲房與某甲比丘料理。若僧時到,僧忍聽,白如是。大德僧聽,此某甲房與某甲比丘料理。誰諸長老忍,僧以此某甲房與某甲料理者默然,誰不忍者說。僧已忍,以某甲房與某甲比丘料理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116〕   安排住房時,應對病老比丘及年少沙彌給予關照。《四分律》說:「佛言:病比丘不應在閣上大房中住,應在小房中住,若別作小屋。」〔117〕因病比丘行動不便,無法至大小便處,佛又開許在近處安便器。若不能出房,可以在房中安便器,以方便病人。另外,安排小年沙彌的住處時,可在比丘屋中安隔障,以方便照料沙彌生活。   修建房舍時遇到種種情況,佛即隨緣制戒。如:比丘露地經行,被風吹雨淋患病,佛說可以作經行堂,作成長形。比丘經行時疲憊不堪,佛說在經行堂兩頭安床,使老比丘得到休息。僧房離水池很遠,用水不便,佛說可以作渠池。   建造寺院住房是件細緻的工作。《四分律》卷五十中,詳細記載了佛陀教導比丘作房的方法,指導完善各種配套設施:如水房、洗腳房、浴室、廚房、盥洗室、水井等。佛說建造寺院房舍不可倉促。《行事鈔》說:「若營屋者,不得卒成,以不堅牢。若作重閣堂聽十二年經營。余者隨大小量宜。」〔118〕   (2)房屋料理:佛世僧團中作執事經營房屋精舍的多是阿羅漢。如《薩婆多論》中說,舍利弗經營癨桓精舍,目犍連經營五百精舍。阿羅漢所作已辦,為何又要忙碌于僧事經營呢?《薩婆多論》說有五種原因:「一為報恩故;二為長養佛法故;三為滅凡劣眾生作小福業自貢高;四為將來折伏驕豪心故;五為發起將來眾生福業故。」〔119〕   若房舍年久損壞,比丘應隨力修治。《四分律》、《十誦律》都記載佛開許修治住房所需的一切工具,僧皆可以蓄。如《十誦律》有僧問:「若僧中有兩房舍欲壞,得賣一房治一房否?」佛言:「得。」〔120〕寺院的住房若年久失修而損壞,可以賣一房來維修另一房,也可以賣臥具來修治房舍。   房屋適當裝修,也是佛所開許的。《僧癨律》中佛告諸比丘:「如過去世,時有王名曰吉利,為迦葉佛作精舍,一重二重乃至七重,彫文刻鏤,種種彩畫,唯除男女和合像。」〔121〕比丘建造房舍時,可以彩畫牆壁,如禽獸、山水等。但不可以畫男女和合之像。   如果住房破損,比丘無力修治,若有俗人能夠發心修治破房,應請在家人發心修繕,由僧執事管理。應在僧中作白二羯磨說:   大德僧聽。若僧時到,僧忍聽。僧今持此房與某甲居士修治,某甲比丘經營,白如是。大德僧聽,僧今以此房與某甲居士修治,某甲比丘經營。誰諸長老忍,僧持此房與某甲居士修治某甲比丘經營者默然,誰不忍者說。僧已忍,與某甲居士房修治某甲比丘經營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122〕   《四分律》、《十誦律》都說,僧房當「如法施,如法受,如法住」。若將房施僧,又轉施尼,是非法施,非法受,非法用。同樣,施尼轉僧也不如法。   寺院的住房是僧團所有的公有財產,不可分為私有。《四分律》中有四比丘恐客僧來寺,便將上房留給世尊後,其余寺產四人平分。佛以此因緣集僧告言:   此四分物是四方僧物,不應分、不應自入、不應賣買,亦非僧所賣,非眾多人,乃至一人所賣。若彼僧眾多人、一人,自入己,若分、若賣買者,不成自入,不成分,不成賣買,犯偷蘭遮。〔123〕   4、生活用具   佛陀時代的比丘過著較為單純的生活,生活物品也簡單。缽器等物即是制教所攝,十六枚器等養生眾具為聽門所開。制中有開,開中又有限制。以下即對比丘的日常生活用具作簡略介紹:   (1)缽器受用制教所攝   鉢器,是佛制比丘每天飲食使用的餐具,也是諸佛標志。護缽應如愛護眼睛一樣,不可隨意亂用。每次洗缽後應擦乾,不可放在日光下曝曬。   新薰缽在洗淨後,應加法受持。《四分律》中無羯磨文,依《十誦律》應說:「大德一心念,我某甲此缽多羅應量受,常用故。」(三說)〔124〕   缽是飲食之具,不可以作非缽用,一切長物不可以放在缽中。《四分律》說:「若故失、若故壞、若作非缽用、若數數用,一切突吉羅。」〔125〕缽的外表也不可雕刻花鳥圖案,或雕刻法名等。另外,為防止缽被碰破,不可直接掛在牆壁上,應用巾袋裝好再掛。《四分律》中還規定:不可一手拿兩缽,除非是用手指隔中央。也不可一手拿兩缽去開門,除非小心謹慎。目的都是為了護缽不壞。   (2)養生眾具聽門所開   佛開許眾僧可畜的生活用具稱為「眾具」,都歸入聽門所攝。既然稱為眾具,就是說佛開畜的養生眾具很多,略述如下:   《四分律》中比丘可以畜十六種生活用品:大釜、釜蓋、大盆及杓;小釜、釜蓋、小盆及杓;洗瓶、瓶蓋、盆及杓;水瓶、瓶蓋及盆、杓。總計共有二釜、四盆、二瓶、四蓋、四杓。總稱為十六枚器,是比丘常用的生活用品。   佛世時有鐵匠出家,想自己制作鐵缽,佛開可以。作缽所需的一切工具可以裝在袋中,懸掛在木樁上。薰缽所用的工具也開畜。   比丘縫衣需要繩墨、赤土、白褽、雌黃、線、尺度、耬線、剪刀、補衣等物,佛都開畜,而且規定把工具裝入袋中,不使零散。《十誦律》說:「比丘無針,不應行。」〔126〕比丘外出應準備針線,以免衣解形露。縫衣針容易散落,應作鐵筒存放,不會傷到他人。住在蘭若的比丘,佛制可以存火石等打火用具。   佛世時的交通工具十分簡單。《四分律》中對老病比丘開用步挽車、攆、乘等。這些都屬于小車之類,不會令居士譏嫌。車子可以用畜生駕,或是人拉。但比丘不許用母牛、母馬拉車,以防染觸。   關于拂塵的使用,《十誦律》中規定比丘如果為灑掃佛塔,可以使用犛牛尾作的拂塵。如果是為自己,則不開使用。《僧癨律》說:「捉拂時,不得如淫女捉拂作姿作相,是名拂法。」〔127〕出家眾當處處督攝六根,執拂灑掃時也應注意威儀,念念在道中。元照律師談及拂法時慨嘆說:「今時後生,持扇執拂,多作女態,教名淫女,豈不懷慚!」〔128〕   比丘所用的生活用品還有許多。如《行事鈔》中列有:木作器、角器、浣器、板、剪刀、算子、刀、煮藥銚、銅釜、鐵釜、土釜、瓶、銅杓、銅褾、缽支、塵坌蓋、杵臼、簸箕、掃帚、琉璃篦、灌鼻筒、煙筒、吹火筒、鉗、椎、火把、暖水瓶、注水筒、洗腳器等,不再一一贅述。   古德常說:「富貴學道難。」現代僧團的生活條件要比過去優越得多,如果心能放下對物質的貪求,則可在道業上取得進步。若在優越的物質生活中沉緬下去,那麼道業是難以成就的。因此,修道人應看透世間的一切,才會不被境所轉,不被物迷,才能真正安心辦道。   (三)對待客僧法   出家僧眾本是超世無系之人,沙門釋侶,游方漂泊,本不應分彼此。但隨處暫居,就應緣而有主客之別。舊住為主,暫居為客。實際上從三界而言,無主無客,方便說有主客。因此,佛制舊住比丘要如法接待來寺的客比丘,客比丘來寺參訪,也應整束威儀。本節即簡略介紹接待客比丘的方法:   1、入寺受房法   客比丘游方到某寺院,應具威儀入寺。《行事鈔》說:「客比丘欲入寺,應知佛塔,若上座等。至門中應開,若不能者,徐打令內人聞。不聞大打,猶不聞者,持衣缽與第二比丘。至下牆處,逾入開門,右繞塔過。」〔129〕當舊住比丘見客比丘來,應出外迎接,並「為捉衣缽,安置溫室、重閣、經行處,供給水器」。〔130〕客比丘應說明自己夏臘,並問常住是否有住處。若安排住處後,應先灑掃整理房間。先將床、褥拿出晾曬,清掃地板。如果在房間里拾得針線、刀子,乃至一小丸藥,應還主人。灑掃房間後,將床褥臥具還原本處。   客比丘初入寺,對寺院環境不熟。因此,房間整理後,應詢問舊住比丘:「何處大小行、淨地、不淨地、佛塔、聲聞塔、第一上座房,乃至第四上座房等。」〔131〕客比丘一一詢問清楚,主人也應詳細告知。   客比丘來寺,主人應提供常用的生活用具。《行事鈔》說:「供給住房比丘法中,聽與大小繩床,大小木床、枕戶、排戶、鉤杖、蓋扇、水瓶、洗瓶、盛水器、浴室瓶床、刮污刀等。」〔132〕   2、受利法   客僧到寺安頓之後,應先禮佛塔,然後禮本寺上座。從第一上座禮到第四上座後,再向舊住比丘詢問法食處及利養處。如:眾僧大食小食、夜集說戒處等,這是問法食處。再問利養處:「何者是僧差食,檀越送食?月八日、十五日、月初日食、檀越請食,次到何處?復問明日有何檀越請眾僧小食大食?何處惡狗?何處好人?何處惡人?」〔133〕利養處分六方面:僧差食即是僧次請,檀越送食是居士將飯菜送到寺中;月八日、十五日等是六齋日,居士經常在此時設齋供僧,月初日是印度民間重視的日子,也多辦齋供;檀越請即別請僧眾應供;後三問則是了解寺院周邊環境。另外,舊住比丘還應將本寺僧制規約告知客僧,使他安心居住。   以上從律典的學習中,可以了知如法接待客比丘的方法。現在若到寺院掛單,情況則不盡如律典所載。各寺條件也不相同,依律當盡力為客比丘提供方便條件,客比丘也應如法隨眾共住,這才是僧團六和精神的體現。   (四)對待父母、俗人法   1、對父母法   出家人應上報四恩,下濟三途。佛曾在《父母恩重難報經》中教導弟子要孝順父母雙親,因為父母對我們有生養、哺育之恩。那麼,出家人應如何對待自己的父母呢?現從以下六方面來介紹:   第一、恩重難報,《五分律》記載,畢陵伽婆蹉的父母貧窮,想要用衣供養父母而不敢,佛以此事集僧說:「若人百年之中,右肩擔父,左肩擔母。于上大小便利,極世珍奇衣食供養,猶不能報須臾之恩。從今聽諸比丘盡心盡壽供養父母,若不供養得重罪。」〔134〕出家眾供養俗人本屬污家罪攝,但佛唯開供養父母。若不供養父母,反是違背佛制。   第二、節量信毀,出家眾供養父母應酌情處理。《僧癨律》說,如果父母不信三寶,就應少供給,使他們對三寶生起敬仰之心。如果父母對三寶信心極大,則可以盡力供養,使他們善根增長,不會浪費信施。如果父母老無所養,出家兒女應照料父母。《善見律》說:「若父母貧賤,病時有時將入寺看。洗浴母者,慎勿觸體。飲食得手與食。父者,如沙彌無異。洗手足油涂身,悉得用手與,供養令得差愈。」〔135〕   第三、以法開悟,出家弟子應用佛法開示父母。《大般涅經》說:「以佛法僧三法常住。啟悟父母乃至七世。皆令奉持常住之法。」〔136〕讓父母聽聞三寶的名字,為將來成佛種下善因,這才是大孝。《毗尼母論》說:「若父母貧苦,先受三歸、五戒、十善,然後施與。若不貧,雖受戒不合與。」〔137〕如果父母生活困難,無人照料,應先為他們說法,然後再供養飲食等。如果經濟方面不困難,則只是以法供養即可。   第四、供養感報,孝養父母必然會感得果報,因果不虛。《雜寶藏經》中講述了佛陀過去生中因供養父母的因緣,感動天地。《增一阿含》說:「孝順供養父母功德,與一生補處,功德一等……是故比丘,常當孝順供養父母,不失時節,當如是學。」〔138〕   第五、供給老病,《行事鈔》說:「父母盲病無人供給,得乞食與半。自能紡績,與衣食犯罪。」〔139〕出家人的衣食來自十方,若無修證,信施難消,何況在家。因此,供養父母時要根據父母實際經濟情況決定。   第六、沒後扶升,父母若去世,出家兒女可以為父母抬棺。淨飯王與大愛道涅時,佛即親自抬棺。出家眾參加父母喪禮時,不需更換俗服,應著僧裝前往。   出家功德無量,在世父母與過去世父母都能同霑法益。出家僧眾能如法供養父母,才是佛陀真正的好弟子。   2、對俗人法   寺院伽藍,不僅是僧眾靜修的道場,也是給眾生培植福田、增長善根的地方。《行事鈔》中把來寺的在家人稱為俗人,共分為五類:王臣、白衣、病人、作人、淨人、居士。各部律中對接待俗人法都有相關的規定:   第一、王臣等,前文已經談到,若國王大臣來寺索物,薪火燈燭之類最多可給十九錢。超過此范圍即要白僧後給予。如果是惡賊來寺,則不限多少,隨時準備給他。這都是為僧團安全著想,實際上因果還是如實不虛的。雖然拿了三寶物一定要償還,但也因此與佛法結緣,為他們種下了未來世中成佛之因,這也是佛法的慈悲和善巧方便。   第二、白衣,這里的白衣是指不相信三寶,又脾氣暴惡的人。《五分律》說,白衣入寺應與食,而且還要用好的餐具準備飲食,這樣做是為了防止他們因嫌恨心而對僧團不利。   第三、病人,若在家人生病,向僧團乞藥,佛開許給「兩錢半價」。元照律師解釋說:「兩錢半,即今四十。」〔140〕如果低于此價,不需白僧,執事有權處斷。   第四、作人、淨人,作人是為寺院做工的工匠,他們的報酬應根據工作情況而定。淨人是為寺院做種種淨業的人,如為僧做飯、灑掃殿堂等,他們未必是準備出家的。對作人與淨人的原則是按勞與酬。《行事鈔》說:「瞻待淨人法,若分番上下者,當上與衣食,下番不得。長使者,供給衣食。」〔141〕   第五、居士、信心檀越或有識之士來寺,在寺院住宿、吃飯時,可為他們講清因果,說明福食難消的道理,令其對三寶生起恭敬之心。世人說:「寧可擔金上廟,不可摘草下山。」識達因果後,令居士歡喜受持。   (五)違制懺悔法——以衣為例   佛教戒律唯佛能制,僧團財物的種種規定,是根據當時僧團的實際情況而制定的。衣食住用等是僧眾必須面對的問題,若不注意,就有可能犯過。有過即應除滅,佛令如法懺悔,使身心恢復清淨。本節以衣為例,略談懺悔法。   在比丘尼三十舍墮中,與衣相關的戒條就多達十七條。這些過失在《行事鈔》中歸納為五種:蓄長衣、離衣宿、販賣、乞衣、受衣。在日常生活中,前三種最易犯。   懺舍墮法有三方面:舍財、舍心、舍罪。舍財,可以遠離罪緣;舍心,可以遠離罪因;舍罪,可以除生死業。三種缺一,則懺不清淨。懺悔的方法分為僧法與別法兩種。   1、僧中舍財懺罪法   僧眾若有蓄長衣、離衣宿等過,先應發露,以免覆藏。求懺者具足威儀,向另一清淨比丘發露說:「大德一心念,我某甲比丘,故蓄若干長衣,過十日,犯舍墮。求上座慈悲聽我懺悔。」彼答:「善。」〔142〕   發露後,應鳴鍾集僧,在僧中舍衣。若在界內作法,不來者應說欲。若在戒場或大界外,則不必說欲。求懺者應將長衣舍與大眾。先頂禮上座三拜,手捧長衣說:「大德僧聽,我某甲比丘,故蓄若干長衣,過十日,犯舍墮。我今舍與僧。」〔143〕舍衣後,再從僧懺悔說:「大德僧聽,我某甲比丘,故蓄若干長衣,過十日,犯舍墮。此衣已舍與僧。是中有若干波逸提罪,今從眾僧乞懺悔。願僧聽我某甲比丘懺悔,慈愍故。」(三說)〔144〕   在僧中請一懺悔主,懺罪說:「大德一心念,我某甲比丘,故蓄若干長衣,過十日,犯尼薩耆波逸提。此衣已舍與僧。是中有若干波逸提罪,今向大德發露懺悔,不敢覆藏。懺悔則安樂,不懺悔不安樂;憶念犯發露,知而不敢覆藏。願大德憶我清淨,戒身具足,清淨布薩。」懺悔主說:「自責汝心,生厭離。」答:「爾。」〔145〕懺罪後,僧眾將衣如法交還給比丘。   以上是僧中懺長衣法。若是離衣宿等罪,可將羯磨文中所犯罪名改換即可。   2、界外別人懺罪法   目前,僧中懺衣法很少采用,因為在大界內要如法集僧非常困難。現在最常用的懺長衣法,是到界外或戒場懺罪。懺法如下:   (1)舍本犯財法:求懺者請一位清淨比丘為懺悔主,二人出大界外,或到戒場上作法。求懺比丘先頂禮懺悔主三拜,長跪,雙手捧衣,先舍衣說:「大德一心念,我某甲比丘,故蓄若干長衣,過十日,犯舍墮。我今舍與大德。」〔146〕一說後,將衣齊眉一舉,放在桌上或地上,或懺悔主承接。   (2)請波逸提懺悔主:求懺者仍長跪,請懺悔主說:「大德一心念,我某甲比丘,故蓄若干長衣,過十日,犯舍墮。此衣已舍與大德,是中有若干波逸提罪,今請大德作懺悔主。願大德為我作懺悔主,慈愍故。」(三說)懺悔主說:「善。」答:「爾。」〔147〕   (3)審察從生法:此段比較繁瑣,懺悔主要一一詳問從生罪,避免覆藏。如:汝犯此罪後可曾向人發露?此舍墮衣可曾著用?半月半月布薩時,可曾于如法如律,誦者高座,聽者下座,聽過戒否?完全不能識知憶持此戒相否?自身有罪為眾說戒否?有受他懺悔否?忽慢戒律不學否?……這些問題一一審查清楚,求懺者一一如實回答。然後,懺悔主應給予開示。數清突吉羅數與波逸提罪數後,分別懺悔。   (4)請突吉羅懺悔主法:求懺者對懺悔主一拜問訊,長跪合掌說:「大德一心念,我某甲比丘,今請大德作突吉羅懺悔主。願大德為我作突吉羅懺悔主,慈愍故。」(三說)懺悔主答:「善。」〔148〕   (5)懺悔從生罪法:求懺者說:   大德一心念,我某甲比丘,故蓄若干長衣,過十日,犯舍墮。最先不發露犯突吉羅罪,自身有罪為眾說戒犯突吉羅罪,自身有罪不合聞戒犯突吉羅罪……此等諸罪並悉識知,故不發露,經宿犯覆藏突吉羅罪不憶數,經第二宿以去,複犯隨夜展轉突吉羅罪,不憶數。我今懺悔,不敢覆藏。懺悔則安樂,不懺悔不安樂。憶念犯發露,知而不覆藏。我今自責,心生厭離。(一說)   懺悔主說:「善。」答:「爾。」〔149〕各種突吉羅罪在懺悔時一併牒入文中即可。   (6)懺悔根本小罪法:求懺者繼續長跪說:   大德一心念,我某甲比丘,故蓄若干長衣,過十日,犯舍墮。最先不發露犯突吉羅罪,自身有罪為眾說戒犯突吉羅罪,自身有罪不合聞戒犯突吉羅罪……我今懺悔,不敢覆藏。懺悔則安樂,不懺悔不安樂。憶念犯發露,知而不覆藏。我今自責,心生厭離。(一說)   懺悔主說:「善。」答:「爾。」〔150〕   (7)正懺本罪法:求懺者發至誠心舍罪說:   大德一心念,我某甲比丘,故蓄若干長衣,過十日,犯尼薩耆波逸提。此衣已舍與大德,是中有若干波逸提罪,今向大德發露懺悔,不敢覆藏。懺悔則安樂,不懺悔不安樂。憶念犯發露,知而不覆藏。願大德憶我清淨,戒身具足,清淨布薩。(三說)〔151〕   (8)即時直還衣法:求懺者長跪合掌,懺悔主捧衣,開示說:「我今如法如律,遵佛聖教,為汝舍衣,懺罪已竟。今將此衣如法還汝,似同新得,且莫再犯。」答:「爾。」〔152〕求懺者將衣接過後,禮謝懺悔主。長衣懺悔清淨後,一般來說,即應立即加法說淨受持。以免再犯。   以上從五方面大略闡述了僧團財物的使用。戒律的事相繁多,難以盡述。若要詳細了解,可以依據本文所引參考文獻查閱原典。   總觀以上原始僧團的財物制度,可以看出,佛陀在聲聞戒中主要提倡出家弟子對財物要少欲知足,安貧樂道。這些規定正與聲聞人強烈的出離心相應,資養色身的物品能夠基本得到保障,便可一心行道。因此,對財物少欲知足,也是聲聞人修道的必然心理狀態。   凡夫因為貪財而生慳吝之心,作為出家眾則應該遠離貪欲,修習梵行。如果我們的心能夠契入甚深的般若海,如實照見五蘊皆空,就會透視三界,同時超越這個世間的束縛,徹底斷除對物欲的貪著,隨時安住在道業上。正如當代比丘尼隆蓮法師所說:「未必錢多樂必多,財多累己自招魔。阮囊何事堪羞澀,富有恆沙是佛陀。」世間最富最貴的是大慈大悲的佛陀。因為心能布施才是最富,心無所求才是最貴。   總之,僧團的財物問題是僧眾安心辦道和僧團和合共住必須面臨和解決的問題,它關系到佛教的發展和正法的久住。因此,將僧團的財物制度作較為完整的介紹和整理,對當代僧團的建設和財物管理具有重大意義。需要說明的是,為解讀方便,本文各章內容或有交錯重複,實際上是各章側重點有所不同。或重止持,或談作持,這也是「南山三大部」的風格之一。   僧團財物問題包含的內容十分廣泛,本文僅將僧團的財物制度作了初步的整理。由于學僧水平有限,還有許多問題闡釋得並不很細緻和圓滿,謹祈諸方善知識慈悲指正。   僧團和合與佛法興盛要靠大眾僧共同努力。最後,願一切眾生皆能如佛所教,行佛所行!僧團和合,佛法久住!   參考文獻:   古代文獻:   1、《佛說法滅盡經》,失譯經人名,《大正藏》第12冊。   2、那連提耶舍譯:《大悲經》,《大正藏》第12冊。   3、佛陀耶舍共竺佛念譯:《四分律藏》,《大正藏》第22冊。   4、佛陀什共竺道生等譯:《五分律》,《大正藏》第22冊。   5、佛陀跋陀羅共法顯譯:《摩訶僧癨律》,《大正藏》第22冊。   6、弗若多羅共羅什譯:《十誦律》,《大正藏》第23冊。   7、僧伽跋陀羅譯:《善見律毗婆沙》,《大正藏》第24冊。   8、弗陀多羅多造,真諦譯:《律二十二明了論》,《大正藏》第24冊。   9、道宣撰述:《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大正藏》第40冊。   10、元照撰:《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大正藏》第40冊。   11、道宣述:《四分律比丘含注戒本》,《大正藏》第40冊。   12、道宣集:《曇無德部四分律刪補隨機羯磨》,《大正藏》第40冊。   13、道宣撰:《淨心誡觀法》,《大正藏》第45冊。   14、道宣述:《釋門章服儀》,《大正藏》第45冊。   15、道宣緝敘:《量處輕重儀》,《大正藏》第45冊。   16、元照撰:《佛制比丘六物圖》,《大正藏》第45冊。   17、道宣撰,元照述:《四分律含注戒本疏行宗記》,《續藏經》第40冊。   18、道宣疏,元昭記:《四分律刪補隨機羯磨疏濟緣記》,《續藏經》第41冊。   19、弘贊輯:《四分律名義標釋》,《續藏經》第44冊。   20、允堪述:《衣缽名義章》,《續藏經》第59冊。   21、元照撰:《道具賦》,《續藏經》第59冊。   22、妙生述:《佛制六物圖辯訛》,《續藏經》第59冊。   23、妙生述:《三衣顯正圖》,《續藏經》第59冊。   24、弘一大師集釋:《鈔記扶桑集釋》,福建省佛教協會佛教教育基金會印贈。   25、元照律師撰:《南山三大部科文》,台灣西蓮淨苑印贈。   26、覺觀編輯組編:《律藏會集》,福建省莆田廣化寺印。   27、《僧伽作持要集》(新編版), 台中南普陀寺重編倡印。   28、?益智旭著:《重治毗尼事義集要》,福建省莆田廣化寺印。   29、道宣著:《拾毗尼義鈔》,福建崇福寺印贈。   30、道宣述:《四分律比丘尼鈔》,香港華云印刷公司印。   31、妙因法師淺釋,道海法師講述:《隨機羯磨淺釋講記》,福建天竺講堂印贈。   32、台灣正覺精舍律學研討小組編著:《律學釋疑》(重修版),福建天竺講堂印贈。   33、勝雨比丘尼著:《四分律比丘尼戒相表記》,普陀山紫竹林印贈。   34、道誠集:《釋氏要覽》,《大正藏》第54冊。   35、贊寧著:《僧史略》,《大正藏》第54冊。   36、贊寧等撰:《宋高僧傳》,《大正藏》第50冊。   37、志磐撰:《佛祖統紀》,《大正藏》第49冊。   38、蕭衍撰:《斷酒肉文》,《大正藏》第52冊。   39、中國佛教協會編:《中國佛教》,東方出版中心1996版。   40、?益大師著:《閱藏知津》,《大正藏法寶總目錄》第3冊。   41、法云著:《翻譯名義集》,《大正藏》第54冊。   現代文獻:   1、張曼濤主編:《佛教經濟研究論集》,《現代佛教學術叢刊》第9冊。   2、胡素馨主編:《寺院財富與世俗供養》,上海書畫出版社2003版。   3、聖嚴法師著:《印度佛教史》,福建南普陀寺印贈。   4、印順導師著:《佛在人間》,正聞出版社2000版。   5、印順導師著:《原始佛教聖典之集成》,正聞出版社1994版。   6、能海上師著:《六和合義》,《法音》1996年第8期。   7、隆蓮法師著:《「未必」五首呵五欲也》,四川尼眾佛學院內部學習資料。   8、隆蓮法師著:《佛教道德觀》,四川尼眾佛學院內部學習資料。   9、濟群法師著:《佛教的頭陀苦行法》,戒幢佛學網絡資料。   10、濟群法師著:《漫談僧食》,戒幢佛學網絡資料。   11、濟群法師著:《僧尼日常行事漫談》,戒幢佛學網絡資料。   12、濟群法師著:《從戒律看原始僧團的管理體制》,戒幢佛學網絡資料。   13、濟群法師:《佛教在商業中的反思》,《人世間》2002年,第3期。   14、默雷摘編:《佛教寺院經濟掃描》,《法音》1996年,第9期。   15、吳永猛:《佛教經濟研究的回顧》,《華岡佛學學報》第4期。   音像資料:   1、濟群法師講:《戒律學綱要》   2、界詮法師講:《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   3、界詮法師講:《四分律含注戒本疏行宗記》   4、天因法師講:《南山三大部研習》   〔1〕《四分律刪繁補缺行事鈔》(下文略稱《行事鈔》)、《四分律比丘含注戒本疏》(略稱《戒本疏》)、《四分律羯磨疏》(略稱《業疏》)。見《大正藏》第40冊。   〔2〕《行事鈔資持記》(見《大正藏》第40冊)、《羯磨疏濟緣記》(見《續藏經》第41冊)、《戒本疏行宗記》(《續藏經》第40冊)。   〔3〕《四分律藏》卷一,《大正藏》第22冊,第594頁中。   〔4〕《摩訶僧癨律》卷二三,《大正藏》第22冊,第414頁下。   〔5〕《摩訶僧癨律》卷二六,《大正藏》第22冊,第357頁上。   〔6〕《佛說十二頭陀經》,《大正藏》第17冊,第721頁上。   〔7〕《行事鈔資持記·頭陀行儀篇第二十一》卷三六,《大正藏》第40冊,第130頁上。   〔8〕《別譯雜阿含經》卷六,《大正藏》第2冊,第416頁下。   〔9〕《行事鈔資持記·二衣總別篇第十七》卷三十,《大正藏》第40冊,第105頁上。   〔10〕同上。   〔11〕同上。   〔12〕《大乘義章》卷二五,《大正藏》第44冊,第764頁下。   〔13〕《行事鈔資持記·頭陀行儀篇第二十一》卷三六,《大正藏》第40冊,第129頁下。   〔14〕同上,第130頁上。   〔15〕同上。   〔16〕同上。   〔17〕《行事鈔資持記·頭陀行儀篇第二十一》卷三六,《大正藏》第40冊,第131頁上。   〔18〕《行事鈔資持記·二衣總別篇第十七》卷三十,《大正藏》第40冊,第105頁上。   〔19〕《四分律》卷五十,《大正藏》第22冊,第936頁中。   〔20〕《四分律》卷三,《大正藏》第22冊,第584上。   〔21〕《四分律》卷五十,《大正藏》第22冊,第937頁中。   〔22〕《行事鈔資持記·二衣總別篇第十七》卷三十,《大正藏》第40冊,第391頁中。   〔23〕《四分律》卷四十,《大正藏》第22冊,第854頁下。   〔24〕同上。   〔25〕急施衣:施主本為安居而施袈裟,忽有急緣,不及夏竟,即預先布施前安居僧。佛開安居未竟,十日前受。此急施衣即指袈裟。   〔26〕《行事鈔資持記·二衣總別篇第十七》卷三十,《大正藏》第40冊,第105頁中。   〔27〕《四分律》卷四十,《大正藏》第22冊,第856頁下。   〔28〕《行事鈔資持記·隨戒釋相篇第十四》卷十七,《大正藏》第40冊,第57頁中。   〔29〕《行事鈔資持記·缽器聽制篇第十九》卷三五,《大正藏》第40冊,第125頁上。   〔30〕《行事鈔資持記·二衣總別篇第十七》卷三一,《大正藏》第40冊,第109頁中。   〔31〕塚間衣:是包裹死者而棄于塚間者。出來衣:包裹過死者而持之施予比丘者。無主衣:在聚落中,置于空地上而無所屬者。土衣:棄舍在巷陌、塚間或垃圾堆中者。   〔32〕《四分律》卷三九,《大正藏》第22冊,第849頁中。   〔33〕《行事鈔資持記·二衣總別篇第十七》卷三二,《大正藏》第40冊,第114頁中。   〔34〕同上。   〔35〕五生種:一根種、二莖種、三節種、四雜種、五子種。離地菜茹:是以上五生之屬及有余枝條。余留種子:即蘿卜子、蔓菁子、蘭香、荽蓼、葵子等。治園調度:即鍁、鍬、鋤、水車等工具。   〔36〕現樹五果:謂殼果、膚果、核果、角果、燴果。離地果子:即乾棗、梨、李、杏、柿等。樹枝皮殼:指各種果樹枝葉雜相。   〔37〕水陸田具:指犁具、鋤之類。現種五谷:房谷、散谷、角谷、芒谷、燴谷。離地五谷:粟谷、黍、麻蒈、大小豆麥等。萁蒿等:指一切蒿草、豆萁、麻蒈、稻草等。   〔38〕所貯庫藏:庫倉、窖、廚、匱、篋等類。量準之器:指斗、升等類。   〔39〕轉生食具:指碓、磨等及存放工具的房間。熟食之具:指鼎、釜、盆等及雜具。盛食之具:甕、盤、盂、缽、碗、勺等。   〔40〕《四分律》卷三八,《大正藏》第22冊,第845頁上。   〔41〕《戒本疏行宗記·釋四波羅夷法》卷六,第43頁上。《續藏經》第40冊。   〔42〕同上。   〔43〕《善見律》卷十七,《大正藏》第24冊,第795頁上。   〔44〕《戒本疏行宗記·釋四波羅夷法》卷六,第44頁上。《續藏經》第40冊。   〔45〕同上。   〔46〕《鈔記扶桑集釋》卷九,第942頁。   〔47〕同上。   〔48〕《行事鈔資持記·二衣總別篇第十七》卷三十,《大正藏》第40冊,第116頁下。   〔49〕《五分律》卷十七,《大正藏》第22冊,第118頁下。   〔50〕《四分律》卷四一,《大正藏》第22冊,第860頁中。   〔51〕《行事鈔資持記·二衣總別篇第十七》卷三一,《大正藏》第40冊,第112頁下。   〔52〕出息處:是指僧界出息處。保任處:是物品有保管人。   〔53〕《行事鈔資持記·二衣總別篇第十七》卷三一,《大正藏》第40冊,第115頁下。   〔54〕《四分律刪補隨機羯磨·諸分衣法篇第八》卷下,《大正藏》第40冊,第506頁上。   〔55〕同上。   〔56〕《行事鈔資持記·二衣總別篇第十七》卷三一,《大正藏》第40冊,第116頁下。   〔57〕《四分律刪補隨機羯磨·諸分衣法篇第八》卷下,《大正藏》第40冊,第506頁上。   〔58〕同上。   〔59〕同上。   〔60〕《行事鈔資持記·安居策修篇第十一》卷十二,《大正藏》第40冊,第241頁上。   〔61〕《四分律》卷三七,《大正藏》第22冊,第831頁上。   〔62〕《行事鈔資持記·安居策修篇第十一》卷十二,《大正藏》第40冊,第39頁上。   〔63〕《行事鈔資持記·缽器聽制篇第十九》卷十二,《大正藏》第40冊,第127頁上。   〔64〕《四分律》卷三四,《大正藏》第22冊,第831頁中。   〔65〕《摩訶僧癨律》卷三四,《大正藏》第22冊,第503頁上。   〔66〕《四分律》卷三七,《大正藏》第22冊,第831頁上。   〔67〕《行事鈔資持記·隨戒釋相篇第十四》卷十七,《大正藏》第40冊,第56頁上。   〔68〕同上,第57頁中。   〔69〕《行事鈔資持記·諸雜要行篇第二十七》卷四一,《大正藏》第40冊,第146頁上。   〔70〕《行事鈔資持記·隨戒釋相篇第十四》卷十七,《大正藏》第40冊,第280頁下。   〔71〕同上,第57頁下。  ,  〔72〕同上。   〔73〕《佛說目連問戒律中五百輕重事經》卷上,《大正藏》第24冊,第, , , 984頁中。   〔74〕摩夷:即論藏。《行事鈔資持記·隨戒釋相篇第十四》卷十七,《大正藏》第40冊,第57頁下。   〔75〕同上。   〔76〕《行事鈔資持記·隨戒釋相篇第十四》卷十七,《大正藏》第40冊,第57頁下。   〔77〕《行事鈔資持記·隨戒釋相篇第十四》卷十七,《大正藏》第40冊,第58頁上。   〔78〕同上。   〔79〕《衣缽名義章》卷一,《續藏經》第59冊,第599頁下。   〔80〕《行事鈔資持記·二衣總別篇第十七》卷三十,《大正藏》第40冊,第105頁中。   〔81〕《四分律》卷四十,《大正藏》第22冊,第858頁中。   〔82〕同上。   〔83〕《四分律》卷四十,《大正藏》第22冊,第857頁上。   〔84〕《十誦律》卷四一,《大正藏》第23冊,第300頁下。   〔85〕《四分律》卷三九,《大正藏》第22冊,第850頁上。   〔86〕《行事鈔資持記·二衣總別篇第十七》卷三十,《大正藏》第40冊,第363頁上。   〔87〕《四分律》卷四一,《大正藏》第22冊,第863頁上。   〔88〕《行事鈔資持記·二衣總別篇第十七》卷三十,《大正藏》第40冊,第362頁上。   〔89〕同上,第105頁下。   〔90〕《佛制比丘六物圖》卷一,《大正藏》第45冊,第898頁中。   〔91〕《行事鈔資持記·二衣總別篇第十七》卷三十,冊《大正藏》第40冊,第106頁上。   〔92〕《四分律刪補隨機羯磨·衣藥受淨篇第四》卷下,《大正藏》第40冊,第501頁下。   〔93〕《行事鈔資持記·二衣總別篇第十七》卷三十《大正藏》第40冊,第106頁上。   〔94〕此表依據《行事鈔資持記·二衣總別篇第十七》卷三十而制。   〔95〕《十誦律》卷四六,《大正藏》第23冊,第331頁中。   〔96〕《四分律刪補隨機羯磨·衣藥受淨篇第四》卷下,《大正藏》第40冊,第502頁上。   〔97〕《衣缽名義章》卷一,《續藏經》第59冊,第600頁上。   〔98〕《四分律刪補隨機羯磨·衣藥受淨篇第四》卷下,《大正藏》第40冊,第502頁上。   〔99〕同上。   〔100〕《善見律》卷十四,《大正藏》第24冊,第772頁下。   〔101〕同上。   〔102〕《僧羯磨》卷一,《大正藏》第40冊,第519頁中。   〔103〕《四分律刪補隨機羯磨·衣藥受淨篇第四》卷下,《大正藏》第40冊,第502頁上。   〔104〕同上。   〔105〕《大般涅槃經》卷四,《大正藏》第12冊,第626頁上。   〔106〕《行事鈔資持記·四藥受淨篇第十八》卷三三,《大正藏》第40冊,第123頁中。   〔107〕《四分比丘戒本疏》卷二,《大正藏》第40冊,第481頁上。   〔108〕同上。   〔109〕《四分比丘戒本疏》卷二,《大正藏》第40冊,第481頁中。   〔110〕《五分比丘尼戒本》卷一,《大正藏》第22冊,第209頁下。   〔111〕《大方廣佛華嚴經》卷十四,《大正藏》第10冊,第71頁下。   〔112〕《大智度論》卷十七,《大正藏》第25冊,第182頁上。   〔113〕《行事鈔資持記·四藥受淨篇第十八》卷三四,《大正藏》第40冊,第128頁中。   〔114〕《新受戒比丘六念五觀法》卷一,《續藏經》卷59冊,第602頁下   〔115〕《四分律》卷五十,《大正藏》第22冊,第937頁上。   〔116〕同上,第940頁下。   〔117〕同上,第941頁上。   〔118〕《行事鈔資持記·缽器聽制篇第十九》卷三五,《大正藏》第40,第127頁上。   〔119〕《薩婆多論》卷四,《大正藏》第23冊,第524頁中。   〔120〕《十誦律》卷六一,《大正藏》第23冊,第463頁上。   〔121〕《摩訶僧癨律》卷三三,《大正藏》第22冊,第496頁下。   〔122〕《四分律》卷五一,《大正藏》第22冊,第944頁下。   〔123〕同上,第943頁下。   〔124〕《十誦律》卷四六,《大正藏》第23冊,第331頁下。   〔125〕《四分律》卷九,《大正藏》第22冊,第624頁上。   〔126〕《十誦律》卷五七,《大正藏》第23冊,第424頁上。   〔127〕《摩訶僧癨律》卷三二,《大正藏》第22冊,第488頁中。   〔128〕《行事鈔資持記·缽器聽制篇第十九》第35冊,《大正藏》第40冊,第387頁上。   〔129〕《行事鈔資持記·主客相待篇第二十五》卷三九,《大正藏》第40冊,第141頁下。   〔130〕同上。   〔131〕《行事鈔資持記·主客相待篇第二十五》卷三九,《大正藏》第40冊,第142頁上。   〔132〕《行事鈔資持記·缽器聽制篇第十九》卷三五,《大正藏》第40冊,第126頁下。   〔133〕《行事鈔資持記·主客相待篇第二十五》卷三九,《大正藏》第40冊,第142頁上。   〔134〕《五分律》卷二十,《大正藏》第22冊,第140頁下。   〔135〕《善見律》卷十一,《大正藏》第24冊,第753頁上。   〔136〕《大般涅槃經》卷三,《大正藏》第12冊,第382頁下。   〔137〕《毗尼母論》卷二,《大正藏》第24冊,第810頁上。   〔138〕《增一阿含經》卷十一,《大正藏》第2冊,第601頁上。   〔139〕《行事鈔資持記·導俗化方篇第二十四》卷三九,《大正藏》第40冊,第140頁下。   〔140〕《行事鈔資持記·隨戒釋相篇第十四》卷十七,《大正藏》第40冊,第281頁上。   〔141〕同上,第58頁上。   〔142〕《僧伽作持要集》,第198頁。   〔143〕同上,第199頁。   〔144〕同上。   〔145〕《僧伽作持要集》,第205頁。   〔146〕同上,第210頁。   〔147〕同上,第211頁。   〔148〕同上,第214頁。   〔149〕同上,第215頁。   〔150〕同上。   〔151〕《僧伽作持要集》,第216頁。   〔152〕同上,第217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