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itle: 淺談受戒(釋寬彬) description: "編輯:釋寬彬來源:閩南佛學" --- 淺談受戒 編輯:釋寬彬 來源:閩南佛學   內容提要:平常說的受戒,包括兩方面的內容:即傳戒(或授戒)與受戒。傳戒是設立法壇,為出家僧尼或在家信徒傳授戒法的一種方式,亦稱開戒或放戒。就求戒的人說是受戒、納戒或進戒。佛教大、小乘的戒法有:在家居士受的五戒、八戒;沙彌(尼)十戒;式叉尼六法戒;比丘(尼)具足戒和菩薩戒五種。每一種受戒法都有一定的儀軌和一定的條件。本文主要依據《四分律藏》及南山諸疏、鈔對比丘、比丘尼受具足戒的幾個主要事項,作一簡介。意在了解受戒的真實意義,體會佛陀制戒的根本精神,更好地如法依戒行持。   關鍵詞:受戒具足戒比丘(尼)白四羯磨   作者簡介:釋寬彬,閩南佛學院2001級本科畢業生。   近年來,國內每年都有七八個道場舉行傳戒法會。不論哪個道場傳戒,都是場場爆滿,時間長、人數多,成為中國佛教特有的盛大傳戒法會。然而,受戒者多,懂得受戒意義者卻很少,以後能學戒、持戒者則少之又少。受戒不如法的現象屢見不鮮:有的根本不懂戒律的開遮持犯,僅憑出家有年,小有名氣,就儼然登上戒師的寶座,作了戒和尚。戒子(求受戒法者)中,有的是為了得到一張戒牒而去受戒的;也有的是為了師父而去受的;還有的不滿二十歲或缺衣、無缽同樣登上戒壇的;還有一種是見他人去受也跟著去受的。……如此授受不如法,使受戒多流于形式,造成了僧人隊伍魚龍混雜,貽害無窮。為期待更多的人了解受戒的意義,如法的授受,以確保僧團的清淨莊嚴,學生從律藏中把有關受戒的內容整理出來,以便學習和行持。因剛剛學戒,對戒律了解不多,文中若有不當之處,乞請讀者慈悲指正。   一、具足戒的含義   通常所說的「受戒」是指比丘、比丘尼具足戒。在我國由于南山律疏失傳,致使三百多年來,受戒作法一直都是根據見月律師編寫的《三壇傳戒正范》,把沙彌(尼)十戒、比丘(尼)具足戒、菩薩戒一期性傳授。由此,一些人誤認為三壇一起受才叫具足戒。而佛世時,沙彌十戒通常是剃度出家以後就應受的,以後因緣具備才進受具足戒——聲聞戒。諸大比丘亦未必全受菩薩戒。受具足戒後,若未發菩提心,行菩薩道,是不與菩薩戒的。而現在傳戒,不管有沒有發菩提心一概為授菩薩戒,以為不受不圓滿、不具足,這是不學無知而產生的錯誤觀念。   所謂「具足戒」,梵語upasampanna,巴利語同。音譯「鄔波三鉢那」,意譯「近圓」,有「親近涅」之義。又作近圓戒、近具戒、大戒,略稱「具戒」,指比丘(尼)所應受持之戒律。因與沙彌(尼)所受十戒相比,戒品具足,故稱具足戒。至此,「具足」二字之意義已有明顯變化了。據《四分律》載比丘的具足戒共二百五十條,比丘尼戒共三百四十八條(一般概稱為五百戒),具有五篇七聚之分,《靈芝資持記·釋諸戒受法篇》把「具足戒」解釋為:   若復細論,飲食衣服房舍臥具,常住現前四種僧物,行住坐臥俯仰威儀,大小便利,一切作務,無非法制,所謂森然萬境,何事非持?若不爾者,豈名具足。若不先發行自何生。故知。受前預須季學,沙彌建位,正存于此,今時昧教,誰復知之?〔1〕   由上可知,具足戒含攝了比丘、比丘尼行、住、坐、臥,俯仰威儀等一切行為規范、生活準則,即所謂的「三千威儀,八萬細行」一覽無余。具足戒是通向涅的橋梁,受持具足戒,才正式取得比丘(尼)的資格。   二、具足戒受法種類   由眾生煩惱、業、報之不同,佛制僧尼二眾的受戒方法亦有種種不同,歸納起來比丘戒有五種受法,比丘尼戒有七種受法,以下作一簡介。   (一)比丘戒五種受法:在道宣律祖(以下簡稱宣祖)《隨機羯磨·諸戒受法篇》中說:   比丘授戒法:佛言,善來比丘、破結使比丘、三語比丘、邊地持律五人受戒比丘、第五中國十人受戒比丘。上列五受,並正律文善來、三語唯局佛世,余三通于滅後。〔2〕   上文說比丘授戒法共有五種,其中「善來、三語」二種受法只有佛世才有,其余三種通于佛世及佛滅度以後。就是說現在只有後三種受戒法了。   1、善來比丘:梵語svagata,巴利語sagata   。音譯作沙竭陀、莎揭哆、娑婆揭多。為印度乃至西方比丘歡迎來客所用之語。凡人來寺,即須迎前唱言「善來」,即「其來正好」之意。   善來比丘,約《四分律》說必已證初果(他部通凡)。其受戒方法是——受戒者先自發言:「我欲于如來法中修梵行」等,佛方召言:「善來比丘,于我法中,快修梵行盡苦源。」〔3〕受度的人,便以自己的宿根願力與佛陀之威神相感應之下,當即須髮自落,袈裟著身,缽盂在手,比丘的一切相貌威儀都具足了。這是佛陀從成道到入滅一貫使用的傳戒方法。   據律載,佛陀初期所度的大弟子幾乎都是善來比丘,如陳如等五人,滿慈子等十人,三迦葉等一千人,舍利弗和目犍連共二百五十人,釋迦族王室弟子五百人,跋度帝五百人,群賊五百人(見《摩訶僧癨律》)。以此可知,善來比丘是當時僧團中的主要成分。但是,並非每一位出家人都是宿具深厚善根,都能因佛說「善來」而得度。因此,釋尊後來規制了簡單的受戒作法儀式。   2、破結使比丘:《羯磨疏·諸戒受法篇》:「破結者,此人修慧惑盡,道證無學,會正理窮,自然感戒。從所破為名,故曰破結也。律云,若能修道成羅漢,即名出家受具足也。」〔4〕這是說先未受戒,由修證智慧、斷除煩惱,證得羅漢無學果後,而自然得具足戒體,這也是我們凡夫所望塵莫及的。   3、三語比丘:三語即三歸。佛成道後,度百十一羅漢以後,令往人間游行說法。若有因緣接引欲出家受具足戒者,佛許諸羅漢教令剃髮染衣,憑歸三寶,依仗心成,而得具足戒。如《四分律·卷三十二》云:   佛言。自今已去聽汝等即與出家受具足戒,欲受具足戒者,應作如是教令,剃須髮、著袈裟、脫革屣、右膝著地、合掌,教作如是語:我某甲皈依佛,皈依法,皈依僧。今于如來所出家,如來至真等正覺是我所尊。如是第二、第三竟。我某甲已皈依佛、皈依法、皈依僧。于如來所出家,如來至真等正覺是我所尊,如是第二、第三。佛言,自今已去聽三語,即名受具足戒。〔5〕   即欲受具足戒者,須先剃除須髮,披上袈裟,脫去革屣(皮鞋),右膝著地,恭敬合掌,發至誠心,皈依三寶,即受戒圓滿。三語受戒,施行到佛成道八年後,佛制斷用,令興羯磨受戒。(見《四分律·受戒犍度法》)   4、中國十人受具:此處「中國」是指中印度,是僧尼多居、佛法興盛之地。自從羯磨受戒開始後,男眾受戒要有十個比丘才能承辦。尼眾須二部僧(僧尼各十人)傳授,這一羯磨受戒儀式在原始佛教中是隆重而又平常化的,通常都是在半月說戒的時候舉行。除此之外,安居日、自恣日等都是受戒的好機會。如《五分》卷十六中說:「佛言:聽因布薩時,自恣時,僧自集時,受具足戒。」〔6〕   發心出家者,或一、或二、或三,因緣成熟,欲受具足戒的,只要師長及大眾同意,就可以集眾為其受戒,只需幾個小時就完成了。其作法程序為:審核(問遮難)合格後,由一位「飽學而有資格的僧人」引導他于十個比丘以上的僧團白四羯磨(一次宣布,三次徵求意見),如果三次重複此語,只要有一人表示反對,便是僧不和合,則受戒羯磨不成,受戒者也就不能具足比丘(尼)資格了。若無人表示異議,授具足戒的儀式即告完成,受戒者就取得合法的比丘(尼)資格了。   5、邊方五人持律受具:邊隅地帶,荒涼危險,僧少游行。律中記載,有一叫億耳的沙彌,欲受具足戒,三年待僧,方滿十人,為此目連尊者提出,佛于是開許邊地持律比丘可以五人授戒,但若邊地僧多,仍須十人,如《行事鈔》云:「邊方無僧,曲開五人持律得受。若後有僧,用本開法,得戒得罪。」〔7〕   (二)比丘尼受戒法七種   靈芝元照律師《濟緣記·諸戒法篇第三》云:   佛言:「有八敬比丘尼;善來比丘尼;破結使比丘尼;羯磨受中有遣信比丘尼;十歲曾嫁比丘尼;十八童女,二歲學戒,二十眾比丘尼;邊方義立十眾比丘尼;前三唯局佛世,後五通于像末。」〔8〕   1、八敬比丘尼:即依八敬法而得具足戒。八敬法,又名八尊師法、八不可越法、八不可過法、八不可違法。如來成道十四年,佛姨母大愛道及五百釋女求出家,佛以女人無弘化之益,抑而不許。後阿難代為三請,佛陀觀機成熟,于是提出「八不可過法」作為女子出家的條件,若能終身奉行,便得具戒。如懷素《尼羯磨》卷上云:「阿難,今為女人制八盡形壽不可過法,若能行者即是受戒。」〔9〕八敬法指的是哪八條呢?《行事鈔》云:   今列其名,一者百歲之比丘尼見初受戒比丘,當起迎逆禮拜問訊請令坐;二者比丘尼不得罵謗比丘;三者不得舉比丘罪,說其過失,比丘得說尼過;四者式叉摩那(學法女)已學于戒(六法),應從眾僧求受大戒;五者尼犯僧殘(罪名),應半月去二部僧(比丘,比丘尼)中行摩那?;六者尼半月內當于僧中求教授人;七者不應在無比丘處夏安居;八者夏安居訖,當詣僧中求自恣(自恣,是一種懺悔之法,用現在話說即批評與自我批評)人。如此八法,應恭敬讚嘆,盡形壽不應違。〔10〕   佛制八敬法,允許女眾出家,阿難將世尊之語告知了大愛道等,她們歡喜不盡,發誓「頂戴受持」,即成出家受具足戒,是為比丘尼出家受具戒之本源。也有說唯大愛道一人依八敬得戒,余五百釋種女從十一眾,即大僧十人及大愛道邊受具戒。   2、善來比丘尼。此受法,同于比丘。   3、破結使比丘尼。此受法,同于比丘。   4、遣信比丘尼:在佛教史上,只有達摩陳那(亦有說是法預)比丘尼一人為遣信得戒。因其姿貌環逸,素染俗心,出寺詣僧,恐成陵染,為避途中遇命難、梵行等難,佛陀特許差使往大僧中求辦羯磨,于僧中作法已,使者回來轉告,彼便得戒。因使感戒,即名「遣信比丘尼」。宣祖曰:「今時所量非類,故閉故。」 即自唐以來,已沒有這麼優秀的女子了,所以這種受法早已停止。   5、十歲曾歸比丘尼(或言小年曾嫁比丘尼):指十歲以前就已出嫁的女子,其年歲雖小,但結婚以後,須上侍奉公婆,下侍丈夫,深閒儀禮,能任忍勞苦,耐人惱辱。加上對世間苦空無常的道理有了一定的體驗,亦有持戒的能力,故佛許比平常的女子減八年受具戒。即十歲出家,先與式叉六法戒,二歲驗身、鍊心,滿十二歲,就可以受具足戒了。所以,尼眾受戒沒有強調年滿二十,只說年歲已滿,指的是已婚女子,出家作沙彌尼後,又經式叉戒兩年考驗合格就可以受大戒,而大僧必須滿二十歲才可受具。   6、二十眾比丘尼:《緇門警訓》卷第三云:「戒疏又云,二十眾受者,為明女報惑深智淺喜生慢怠,必欲受具,僧尼各十方發勝心。」〔11〕即與男子相比,女眾煩惱較重,易生怠慢,須藉助殊勝的因緣才能發起殷重心感戒納體。此因二眾立名,即女眾受具足戒,須先在比丘尼十人中白四羯磨作本法,得本法已,再往比丘十人僧中白四羯磨受戒。具足戒是在比丘僧中得,若不作本法直往比丘僧中受戒,可以得戒,但戒師得罪。   7、邊方義立十人比丘尼:邊遠地區佛法不興,出家人少,故佛開比丘尼受戒只需僧尼各五人(即三師二證)即可承辦具戒羯磨,就可以傳戒(比丘只需五人僧)。   這七種受戒法中,其中第六、第七兩種皆名二部僧受戒。以上受戒法,通于比丘、比丘尼的有「善來」與「破結使」兩種,合僧尼二眾,總有十種受具足戒法。   弘一律師于丁丑年(公元1937)正月十六日,依宣祖《南山業疏》及《靈芝記》作「僧尼十種受法料簡圖」,將以上十種受戒法,分十八個項目:   ①受緣作法通局;②約報通局;③約時通局;④約方通局;⑤約頓漸通局;⑥約諸部通局;⑦秉法差別;⑧教被凡聖;⑨約緣明受;⑩說結不同;乞有無;立戒相;、立和尚;教被多少;就緣優劣;對過有無;對功能;約受前後等。   以圖表的形式將僧尼受戒法非常詳盡地表示出來,條列分明,一目了然。此圖錄于《弘一大師律學講錄卅三種合訂本》,此不一一詳列。有心者請自行查閱,以作更詳細的了解。   三、授受的條件   前文說明了僧尼十種受戒法,這十種受法中,末法時代所使用的只有「羯磨受戒法」一種。羯磨受戒的特點是講究因緣條件,即授受雙方皆要條件具備,才能如法如律的授受,否則雖受而不得戒。如宣祖《隨機羯磨》云:「佛世利機,契動便感。末時澆薄,聖制從緣。緣集則作業功成,緣散則戒德無立。」〔12〕又云:「戒是生死舟航,正法根本。必須緣集相應。有違雖受不得。」〔13〕羯磨受法需要哪些條件呢?宣祖在《行事鈔》中有非常詳細的說明。《行事鈔·受戒緣集篇》列舉必須具備五種因緣:一能受有五、二所對有六、三發心乞戒、四心境相應、五事成究竟。下面作一簡單的說明:   (一)能受有五:能受,指受戒者,即新戒子。「能受有五」是指欲受具足戒者,必須具備五個條件。每一位發心受戒的人乃至欲出家者都應當符合這五個條件,這是得戒的必要條件。   1、是人道:即簡別不是余五趣。《四分律隨機羯磨》中引:「律云:天子、阿修羅、非人(即鬼神類)、畜生,不得戒故。論云:三歸五戒唯人中有,余道所無。」〔14〕這里說三皈依戒,唯人道眾生才有資格受,余五道的眾生無能力受,更何況是具足戒呢?余道的眾生當然沒份了。因為六道眾生,天道樂勝,修羅道多疑,鬼神諂狂,畜生愚昧,地獄常苦,皆不能懷道受戒,惟有人道苦輕下趣,樂不及天,能厭苦欣樂、崇尚道業。比其它道的條件殊勝,才有資格受具足戒。所以說天人、阿修羅、非人、畜生都不得戒。   2、諸根具足:律中對受菩薩戒者的要求非常寬松。依《梵網菩薩戒經》卷十下所述:除了犯出佛身血、殺父、殺母、殺和尚、殺阿黎、破羯磨轉法輪僧、殺聖人等七遮罪者,不得受戒外。其余凡了解法師之語者,無論身為國王、王子、百官、宰相、比丘、比丘尼、十八梵天、六欲天子、庶民、黃門、淫男、淫女、奴婢、八部鬼神、金剛神乃至變化人等盡得受戒。   從主持佛法的角度講,僧尼占著主導地位,僧尼的形象就代表著佛法的形象,因此律中對出家眾的要求非常高。受戒者不僅是人,還須是人中的優秀者。如宣祖《隨機羯磨》引:「律云:若狂、若聾、若啞、若身相不具、百遮等人,一切能污辱眾僧者,皆不得故。」〔15〕這里舉出身體有殘疾、能侮辱僧像的都不許出家受具足戒。律中廣列諸遮有一百四十余種。就拿眼根來說有二十余相:謂青、黃、赤、白、藍、紅、水精、極深、三角、大張、斜、等,都不能受戒。因出家人乃世間福田,僧人的職責是弘法利生,續佛慧命。儀表端正能令眾生信敬歸投之心。若諸根不具,儀表有虧,會污辱僧倫,丑累佛法,招人譏嫌,遭世輕視,斷生慧命。所以佛制六根具淨,方可出家受戒。由比較可以看出,從佛法住世的角度講,具足戒比菩薩戒更為重要,故要求的條件更為嚴格。   3、身器清淨:宣祖《隨機羯磨》云:「三身器清淨:薩婆多云,先受五戒八戒,曾破重者,更受十戒不得故。律云,先受戒破于重戒,還來受者,名邊罪難。又白衣沙彌造諸重業,並十三難攝故。」〔16〕在《行事鈔》中宣祖又說:「三身器清淨,謂俗人已來至于將受,無十三難等雜過。」〔17〕即身器清淨是指從在家到出家,從出家到將受具,期間無十三難(見後文)等雜過。也沒有破戒行為,若有則成障緣,不得受具。   4、出家相具:《隨機羯磨·諸戒受法篇第三》云:「律云,應剃髮著袈裟,與出家人同。若著俗服、外道服、眾莊嚴具、裸形等,不名受具故。」〔18〕即在將受具足戒、取得僧尼資格以前,必須是剃髮染衣,現出家相,否則不可。   5、得少分法:《隨機羯磨·諸戒受法篇第三》引律說:「律云,不與沙彌戒而受具戒,眾僧得罪故。」〔19〕又《行事鈔》引《多論》云:「所以制十戒者,為染習佛法故,不同外道,一往頓受。佛法不爾,猶如大海,漸深漸入。」〔20〕這是說出家受戒,當依戒之次第而受,不得頓受,亦不得越受。受具足戒,必須先已受過五戒、十戒戒法(尼加式叉摩那六法戒),方能進受具足戒。   現將以上五種得戒的條件從寬至狹、依次簡擇如表:(二)所對有六:所對,指秉辦授戒(即傳戒)的一方。通常說「受戒」,即含「授戒」與「受戒」雙方。「所對有六」是指授戒方必須要六法成就:   1、結界成就 :《濟緣記·釋諸界結解篇》云:「結謂白二限約,即能被之法。界謂分隔彼此,即所加之處。疏云,加法約處,除彼局此,故曰界也。」〔21〕結界,即劃分規定道場的區域范圍,使僧團在一定的區域范圍內從事一切佛法活動。如受戒、說戒、自恣等羯磨法,都必須在大眾通過白二羯磨作過法的界內舉行,否則不如法。受戒是重要的白四羯磨法會,假如沒有結界成就的作法界,儘管傳戒場面很壯觀、很熱鬧,仍不如法。縱然授受,亦難得戒,一切所作都枉費了。如《行事鈔》云:「結界成就,以羯磨所托,必依法界(作法而成之界限)。若作不成,後法不就,故須深明界相,善達是非,訪問元結是誰,審知無濫,方可依準。不然,舍已更結。」〔22〕   受戒應結有場大界,即先標立大界外相、內相及界場外相,以圖示之。結界的方法是:召集道場內所有比丘僧(比丘尼作法亦同),其中一比丘唱相,另一比丘白二羯磨結之。先結戒場,後結大界。若已先結大界,必須解去大界界相,再結戒場,後結大界。解戒場的次第正好相反:即先解大界,後解戒場。應在戒場相內解,不得在大界遙解。有人問:受戒結小界是否能成就呢?回答:不成。如《行事鈔》云:「若依毗尼母云,直結小界,不以大界圍繞,亦不得受。」〔23〕   因小界唯是難緣才開的,若無難而用,故是非法。現在有的道場傳戒,竟有以一省為界的。試想,一省所有僧眾,不可限量,豈能同時盡集?又有以戒子進堂僅作灑淨當為結界;或界內不盡集,僅三五人在戒場上遙結大界;或不唱相等,這些都是不合法的。由于集僧困難,結界如法者少,故有的大德提出:廟越小,人越少,集僧越容易,則傳戒越如法,這是頗有道理的。   2、有能秉僧:有能夠秉持羯磨法的比丘(尼)僧。受戒羯磨唯有通達戒律、戒行清淨的人(十師)才能秉辦,非個別人及非法眾所能作。如《隨機羯磨》引《毗尼母論》云:「毗尼母云,和尚二阿黎,並須如法,七僧為證,皆清淨明曉故。」〔24〕弘一大師對此解釋說:「若唯守戒,無智暗教,持犯不明,終非清淨。」即光是自己守戒,若沒有智慧,對于戒律的開、遮、持、犯不能曉了通達,亦不算清淨,不能秉辦羯磨法事。   在《濟緣記·釋受戒緣集篇》中,廣列二十六個五句來說明什麼人有資格傳授具足戒,什麼人沒有資格為人授具足戒等問題,今略舉二三以作說明:   有五法不應授人大戒(無戒、無定、無慧、無解脫、無知見。又云,復有五法,應授人大戒,即反上五句。下諸五句皆爾)。……復有五法(不信、不慚、無愧、懈怠、多忘)。復有五法(不知增戒、增定、增慧、不知白、不知羯磨)……〔25〕   總之,十師最好是通達三藏,善達戒律的開遮持犯,有修證的體驗,有能力教授弟子的導師。   3、數滿如法:《毗尼母論》云:「五緣得成,一、和尚如法;二、二師如法;三、七僧清淨;四、羯磨成就;五、眾僧和合與欲,是名滿足受具也。」〔26〕可見,這里所說的「數滿」,非指人數滿十人,而是要求作法要和合如法。十師〔27〕中,戒和尚必須是十夏。〔28〕九夏和尚受戒得罪。二師須五夏,七證師隨夏多少。   4、界內盡集:在一個作法界內,不許同時有兩種羯磨行事出現。所以,在作法受戒時,界內的僧眾必須盡集和合,以防發生別眾的現象。別,不同之義。別眾,即大眾僧不和合。《行事鈔·足數相篇》云:「次明別眾,謂同一界住,相中有乖,不同僧法。故云別眾也。」〔29〕即比丘作法羯磨時,或三業,或四儀與眾不同,致使羯磨不能成就。《四分律》中說有三種別眾:「四分云,別眾者,應來者不來,是身口心俱不集;二應與欲者,不與欲來,是身心不集;三現前得訶人訶,謂心口不集。反此三種則成和眾。」〔30〕   若就四儀來說,「別」是指正作羯磨時,若十師坐、立、向、背不一致,都是別眾之相,作法都不成。了解了別眾之相後,應盡量防止避免,使界內僧眾盡集和合,成就如法的受戒羯磨。   5、有白四教法:受戒的大事,必須作白四羯磨,即一白三羯磨。一白,即一次宣告;三羯磨,即三次徵求大家的意見。共四番作法,名「白四羯磨」或「白四教法」,皆須合于聖教。在作法時,戒師要誦得清清楚楚,無有錯脫。若顛倒錯說,或說不明了,皆成過失。戒子要聽得明明白白,須眼觀壇儀,運心作觀,以此納法成體——即完成受戒。   受戒整個過程應事先解說,讓新戒早知才能相應。如果中原、邊地語言不通,如戒師說廣東話或閩南話等,內地人聽不懂;或戒師說英語,戒子聽不懂,語言上產生障礙,雙方不能互相理解,則不能相應,受戒不成。   6、資源具足:資源指的是三衣、缽、具,此為僧尼之標志。若三衣、缽、具都沒有,又怎麼能夠成就出家僧相?故律云:「若無衣缽,若借他衣缽,並非法故。」〔31〕有的老師父,不知戒律,自己當初受戒時借人衣缽,現在教徒弟受戒時也到戒場借衣缽。在登壇時,暫借來披一披,待等壇後,又還給人家,這是不如法的。因為在受戒時有審問:「三衣、缽、具足否?」教答:「具足!」又說「此是實語時,真語時。」〔32〕若不具足,而教言具足,這不是教新戒打妄語嗎?   以上所對六緣,從人、法、事、處四個方面說明了授戒作法必具的條件,如下圖相攝為:(三)發心乞受:律云:「若受戒人,不自稱名,不稱和尚名,教乞而不乞。若眠、醉、嗔恚。若無心受,皆不得戒。」〔33〕又曰:「時有強與授戒,後便逃走還家,佛言不得強授人具足戒,即無心也。」〔34〕無論做什麼事情,都要自己有興趣,心甘情願才能做好。學佛、出家、受戒亦如是,都是個人真心自願,任何人不得勉強。心是發戒的正因,戒法所依的根本,若本人無心受戒,外力強加,雖受亦不得戒。所以,戒師及威儀師在審核時,受戒者若不真誠,或不乞請,或無心受,皆不成受。   (四)心境相應:即能對(受戒者)與所對(授戒者)相應。心能當境,境稱于心。若心不當境,如眠、醉、癡狂之人及無心受等。若境不稱心,如白四羯磨,不如法作白,不如羯磨法作,及知十師非法,戒子生不起恭敬心等。或心境具不相應,皆是非法。所以,《行事鈔》引云:「薩婆多云:若殷重心受,則有無教。若輕心受,但有其教,無無教也。」〔35〕無教即無作戒體,具備殊勝緣及殷重心,心境相應才能感發無作戒體。   (五)事成究竟:《行事鈔》云:「始從請師,終至白四,九法往來,片無乖各,皆非別眾,僧無不足,羯磨無作,受者心至,則成受也。與上相違,則成非法。」〔36〕即整個傳戒法會,從禮請戒師,教發戒緣,審罪問難,以至白四羯磨,片無乖隔,始終無濫才如法。   以上五緣是受戒羯磨的必要條件,也是衡量得戒與否的標準。   四、受具足戒的作法次第   根據南上《行事鈔》中所列,受戒的程序有十五項:   (一)敷座席;(二)打犍椎;(三)集僧;(四)白告;(五)請師;(六)安受者所在;(七)索欲問和;(八)出眾問法;(九)白召入眾;(十)正明乞戒;(十一)戒師和問;(十二)正問遮難;(十三)、正授戒體;(十四)說隨相及四依;(十五)自慶禮詞。   前已說過,因南山諸撰述曾一度失傳,因這十五項受戒程序,今大都沒有使用。宣祖在我國傳戒多是依據見月律師編撰的《三壇傳戒正范》,故在此只把名目列出,不加贅述。唯期有志于學戒、持戒、弘揚戒律的諸大善士,多依原典,深究律法,以振興南山,使道宣律師依《四分律》所成立的「南山律宗」的受戒作法恢復有日。   五、簡別是非,明得不得戒   受戒是為了得到戒體,能不能得戒,還有一些容易讓人產生疑惑,需要辨明的問題。   (一)沙彌能否聽戒?若聽,障得戒否?   現在,教內已基本上公認:沙彌不得習學大律,若學,易成賊住,障礙受具足戒。這種觀點完全正確嗎?按律制來說有兩種情形:障戒和不障戒。什麼情況下障戒,什麼情況下又不障戒呢?《濟緣記?釋受戒緣集篇》中設問答說:「問,不聞羯磨,但聽戒相,為成障否。答此有二別:若身在眾,妄同僧列,但聽即成,不必羯磨。若論潛聽,必約羯磨。若但聞戒,義應非障。」〔37〕又云:   問私習秉唱,未具忽聞。及未受前,曾披經律。因讀羯磨了知言義,成障戒不?答:準前後文,並論僧中正作,詐竊成障。安有讀文,而成障戒。如前善見,偷僧和合,屏唱私讀,僧和安在。以義斟酌,定非成障。〔38〕   又《善見律》中說有三種賊住:   出家有三種偷:一者偷形;二者偷和合;三者亦偷形亦偷和合。云何偷形?無師自出家,不依比丘臘,不依次第受禮,不入僧法事,一切利養不受,是名偷形;云何偷和合?有師出家受十戒,未受具足戒,往他方或言十臘,或言二十臘,次第受人禮,入僧布薩及一切羯磨,依次第受人信施,是名偷和合;云何亦偷形亦偷和合?無師自出家,依次第受臘,入一切羯磨,受人信施禮拜,是名偷形亦偷和合。〔39〕   弘一大師釋「賊住」謂:「于眾僧正作羯磨時,而盜聽之,必約聽全,兼須曉義,乃名賊住。若聽眾法對首眾法心念者,亦而。」由上,沙彌學大戒是否成難,可歸納為三點:   1、如果沙彌(尼)或白衣,身在僧眾中,自己明目張膽地妄稱自己是大僧比丘或比丘尼,一聽戒相,不必聽羯磨,就成賊住,障礙得戒。   2、若是偷偷地聽,只聽到戒相,則不成障礙。如果戒相、羯磨都聽到了,必須初、中、後語都聽得明明白白,且記得清清楚楚,還要曉了意思才成障。若聽一部分內容,不成障。若全聽到,但未記全,亦不成障。若全聽到、亦全記住了,但若不懂得意思,亦不成障。以我們現在一般人的根機,即使用心強記,也恐難記住,更何況一履耳根便記住不忘,除非是過耳不忘的神童。   3、如果是為了學習,自己讀戒相或者披閱羯磨,不入僧眾中參加羯磨,義不成障。   由上可知,一般情況都構不成障戒的條件。在我國,古德高僧多在俗家之時,就已精通三藏,善識開遮。見月律師以前的祖師也都要求沙彌(尼)應該把所有戒相都認識清楚,只是明朝以後,祖師見眾生根機越來越劣,恐怕早習律學,生驕慢心,會譏嫌大僧,受戒後就不發心學戒了,為尊重戒法,故提倡沙彌(尼)不得聽戒習律。儘管沙彌學大戒只要不參加羯磨,不構成賊住,不障礙得戒,但也不鼓勵沙彌一定要研習大律。為尊重聖制,應次第而受,次第而學。沙彌時把沙彌戒學好,受持好,為受具足戒打下堅實的基礎,才是沙彌的當分事。以上舉沙彌說,沙彌尼亦同于沙彌。   (二)受戒時,和尚不現前能否得戒?這個問題諸部律所說不一,有說得戒,亦有說不得戒。《行事鈔·諸部別行篇》舉五部律論來說明這個問題:   十誦,無和尚人,受戒得戒。作法僧犯罪。薩婆多云,先請和尚受十戒時,和尚不現前,亦得十戒。若聞死者,不得受具。不現前,不得戒。若僧數滿,設無和尚亦得戒。善見,無和尚受者,得戒得罪。黃門為和尚亦爾。伽論云,白衣為和尚與白衣受得戒得罪。非出家人亦爾。薩婆多云:不除需發,無衣缽受者,得戒得罪。若準四分,並不開之。律云:不名受具足戒也。〔40〕   靈芝元照律師《資持記》對此解釋說:「四分並不開者,以初受一法,萬行根本,必假多緣,方能成遂。」   準上可知,諸部開遮不同,故有不同的說法。我國僧尼的受戒與行持都是秉持《四分律》,所以,我們當以《四分律》的主張:「和尚不現前,不明受具足戒」為準。   在前面得戒的必要條件,所對六法中也提到「有能秉法僧」和「僧數滿足」,這都說明了十師的重要。戒和尚,乃比丘(尼)得戒之根本及其歸投處,擔負著傳戒的主要任務,所以受戒時理應現前,方能心境相應,成就作法。   (三)從犯戒師邊受戒,能得戒嗎?   從犯戒師邊受戒,能否得戒亦有二種情況:得戒或不得戒。如《資持記·釋通辨羯磨篇》云:受戒法中,有從破戒和尚受戒,後生疑,問佛,佛為決之,生疑有四,故成四句:   一問:汝知和尚破戒否?答:不知。佛言得戒。二問:汝知彼破戒否?答:知。復問:汝知不合從此人受否?答:知。又問:汝知從此人受不得否?答:不知。佛言得戒。四問:如上三句,並答知之,佛言,不得。〔41〕   又《行事鈔》云:   四分云,弟子知和尚犯戒,知不應如是人邊受,亦知雖受不得戒,如此具知,則不成受。反上成也。余之九師,律無正文。準可知也。若和尚犯重,而羯磨師知,亦不成受。以了知所牒,非比丘用故。若十師之內,互知犯重,法亦不成。並了知犯者,不得共住,知何不該。若據律文,弟子知和尚破戒,未顯輕重。準義詳之,乃至犯吉羅者,亦不成受。以犯威儀不應師德,知不得戒,強受不成,由無心故。既知必須見聞清淨,預須選擇。〔42〕   受戒十師本來應該是嚴守戒法,清淨明潔,具足智慧,堪能教授弟子。然在戒法不張的今時,要想找到十位輕重戒等持,清淨無瑕穢的師證,談何容易!所以,戒子要有一分為二的觀點:一方面要懂得依淨而受,擇善而從;另一方面要有包容的心態,人非聖賢,孰能無過?對十師不要了解太多,也不要苛求十分完美。若已知和尚不清淨,最好不從其受。因「知不得戒,強受不成」。   (四)受戒期間,戒子可以出界外嗎?   有些地方傳戒,戒子一進戒場,引禮師父就會告知:已經結界,受戒期間不得出大界,否則受戒不成(即不得戒)。戒子于戒期不得出大界,好像亦成積習。其實律里並沒有此規定。如《行事鈔·受戒緣集篇》云:   律云,當立受戒人置眼見耳不聞處,若受戒人離見聞處,若在界外等,皆不名受具,恐聽羯磨,故著離聞處;猶恐非法,令僧眼見。五分中,以起過故聽,安戒壇外眼見處等。 〔43〕   《資持記》解釋說:「界外不名受者,疏云,此通白四之時,令約事緣,界外無失。」〔44〕弘一大師解釋說:受戒人不得在界外,此約正受之時,若問遮難,律許界外問。可見,律中所說「不得出界外」是約正登壇受戒作白四羯磨時說的,此時,不但新戒子不得出界外,戒師亦必現在前,十師的行動務必一致。若十師立坐、向背不齊,則成別眾,造成受戒不如法。   為什麼要將戒子安置于眼見耳不聞處呢?此有二義:以眼見者,能啟發受戒者的勝心;耳不聞者,則恐受者聽到羯磨致成得戒的障礙,故應「置眼見耳不聞處」,使立以望僧,增其翹望虔敬之心。律中言不多出界外,是指正受戒之時,非言一期戒會或一月,或半年皆不得出界外。也許今時傳戒法會期間,規定戒子不得出界外,大概是為了便于統一管理吧。因為幾百人乃至上千人的傳戒大法會,若都隨便進進出出,確實給管理帶來很多麻煩。所以受戒者,于受戒期間,配合常住,隨眾作息,也是理所當然的事,也是去除我執,培福修慧的好機會。   (五)不問遮難得戒否?   前已說「受具足戒的作法程序」共有十五項,其中第八項是「出眾問法」,就是遣教授師至受者所問遮難。第十二項「正問遮難」是羯磨師在僧眾中再一次問遮難。在整個受戒過程中,除了白四羯磨是一白三羯磨重復徵問外,再就是兩次審遮問難。可見,問遮難對于受戒能否得戒,是至關重要的步驟。故《行事鈔·受戒緣集篇》云:「若准律云,不問十三難者,則不得戒。」〔45〕又云:「今問汝遮難,若不實答,徒自浪費。律云犯遮難人,七佛一時為受,亦不得戒。」〔46〕可見問遮難是審查受戒者是否具備受具足戒的資格,即簡別戒子是戒器或非戒器的重要環節,共有十三難和十六遮,要一項一項地詢問,戒子必須如實地回答,若有一項不合格,就不准受具足戒。所問的十三難是:   1、邊罪難,指曾經受過佛戒,不舍戒而又犯了殺人、行(邪)淫、偷盜五錢以上、妄稱自己是聖賢等四條重戒的任何一條,便被棄于佛法大海的邊外,一生永障不能再來受戒、不能得道,所以稱為邊罪。   2、污比丘尼,指曾經破壞清淨比丘尼梵行者(同樣若女污比丘亦障戒)。因比丘(尼)是清淨之境,彼受戒已,梵行清淨,今破其淨行,罪過無邊,故不可再受佛戒。   3、賊住入道,前面已經說過賊住有三種:⑴為利養活命,無師自稱,自剃須髮,混入僧團;⑵身為白衣或沙彌(尼)時,曾經偷聽比丘(尼)說戒、羯磨;⑶前二兼備,即為利養、為盜法而冒充比丘(尼),參加僧團的法事,都稱為「賊住」,不許出家。另需補充的是比丘尼只能受一次戒,若重受,也成賊住難。如《行事鈔》引《十誦》云:「比丘尼如法舍戒,若更受者,不得,即名賊住難。」〔47〕   4、破內外道,指原是外道而來佛教中求度出家(已破本外道),受具足戒後,又去做了外道(亦破了內道),現在再舍外道來佛教中求度出家(又破了外道)。其目的是在蒐集佛教的資料,尋求佛教的缺點,做破壞佛教的事情。因既破內道,又破外道,又舍正歸邪,故名為難,所以不許再來出家。   5、黃門,指生理上有缺陷者。佛典譯為忽男忽女、不男不女、可男可女者。黃門有六種情況:   (1)生——生來就不能男。   (2)鍵——人為的以刀截(男根)形殘。   (3)妒——見他行淫,生嫉妒心,男根生起。   (4)變——雖不能男,但有時忽然變起。   (5)半月——半月能男,半月不能男。   (6)自截——自己截斷男根。若全部截,則屬滅擯;若非全部自截,則視當時情形酌量,彼若有丈夫志氣,可與受戒。修行是在修行我人的心性,與其斷身,不如斷心。如《四十二章經》說:「佛言:人有患淫情不止,踞斧刃上,以自除其陰。佛謂之曰,若斷陰,不如斷心。心為功曹,若止功曹,從者都息,邪心不止,斷陰何益。」〔48〕黃門乃至下面的二形難,此二類煩惱障、報障、業障很重,非為修道之器,若收他們出家,置于比丘中或置于尼中都不行,所以遮止這些人不能出家。   6、殺父;7、殺母;8、殺阿羅漢;9、破和合僧;10、出佛身血。此五稱為「五逆罪」。若犯五逆罪,罪大惡極,犯了五逆罪的人,連求受五戒、菩薩戒的資格都沒有,何況是具足戒呢?   其實,在此五逆中,今日的俗人〔49〕只能犯到殺父與殺母的兩逆。因時值末法,很難有阿羅漢出世,要想得而殺之,自亦更非尋常事了。又破僧有兩種:要有八個以上的比丘或比丘尼,始能破羯磨僧;要有九個以上的比丘,一人自稱是佛,始能破轉法輪僧;故俗人不能破僧,比丘尼也不能破轉法輪僧,因女人不能即身成佛,所以不能自稱是佛(佛教史上也僅提婆達多一人,犯了破轉法輪僧的逆罪)。又因不在佛世,所以不可能出佛身血(佛教史上僅有提婆達多一人,推石打佛,而犯了此罪)。不過約古解說,若惡心損壞佛像,或損像見血光,都入逆罪所攝。   11、非人難,指諸天鬼神等變化為人形而來受戒者。如佛世時,有一修羅變化成人形來受戒,受戒後到居士家去應供,居士本來是供養五百比丘的飲食,被他一人全部吃光了,遭到居士的譏嫌,因為這個因緣佛制此條,遮止非人不可受具戒。   12、畜生難,指龍畜等八部鬼神變形為人來受戒者。佛世時,有龍變化成人形來受具戒,受戒後,睡眠的時候,露其原形,遭人譏嫌,佛乃制斷。   13、二形難,謂一身中具男女二根者。比丘(尼)是住持佛法的道器,必須志節清卓,性格堅定,才能擔當起弘道利生的使命。二形,形兼二境,其性不定,不堪為住持佛法之道器,故為障難。   「難」屬本質上的惡,若犯十三難的任何一難,定障不得戒,故稱為「重難」,必須嚴加制止。   受戒時不僅問有無十三重難,還要問十六輕遮,這十六輕遮是:   1、問受戒者名字(自己的法名)。   2、和尚名字(師父的德號)。   3、年歲滿否(是否滿二十歲,若年不滿二十,難耐眾苦,故不堪受大戒)?如《隨機羯磨》引《四分律》和《僧癨律》說:   律本云:「年滿二十者,能耐寒、熱、風、雨、飢、渴、持戒、一食、忍惡言及毒蟲十事,是丈夫相。」僧癨云:「二十已上,七十以下,有所堪能,是丈夫位,得與受戒;若過若減,總有所堪,及是應法而無所堪者,並不得與授戒。」〔50〕   這是說即使在受戒的年齡之內(年二十以上,七十以下),若無所堪任,不能耐寒熱等,亦不得與授具足戒。   此三遮亦同十三難,須一一問答,若不具,不得戒。試想一個人若不知自己法名、年齡,不知師父德號者,怎能給他授戒。   4、衣缽是否具備?衣缽乃聖道的標志,衣缽若缺,連成就出家人最基本的條件都沒有,又怎能作一個好的出家人?故不可以。   5、是否得父母許可(尼則加入「夫主」)   6、是否負人債?以印度有在家負債,出家即不再索的風氣,因而收負債人出家,必然招受譏嫌。我國如在家時有債務,出家後亦須償還清楚,若償還清楚是可以出家受具戒的。   7、若身為奴是否得到主人的同意?佛世時有這種情形,因出家人度了奴隸出家,遭到奴隸主的譏嫌,故佛制,若奴隸主未允,不許度。若奴隸主自己送來,則開許度出家成受戒。在我國早已不存在奴隸制,大家都是國家公民,人人平等,故今無此難。   8、軍公現職之官不可度。如《僧癨》云:   從今日後,王臣不聽與出家。臣者四種:或有名而無祿、或有祿而無名、或有祿有名、或無名無祿。是中有名無祿,有名有祿者,此國不聽出家,余國亦不聽;有祿無名,此間不聽,余處聽;無名無祿,此間聽,余處亦聽。王臣不應與出家,乃至越毗尼罪,是名王臣。〔51〕   佛世時,因比丘度波斯匿王的勇將出家,王失去勇將而生譏嫌,故佛制不許度在職官員出家受具。今時若有國家要職人員求出家,依理亦應審慎考查,看他出家是否能夠影響國家建設及人民的利益。   9、是丈夫(尼則「女人」)否?丈夫,即能堪任佛法的之大任者。如《行事鈔》云:「丈夫者,必以建心慕遠,清節不群。卓然風霜,不改其操。鏗然憂喜,未達其心。便為丈夫之貌。」〔52〕   10、若是丈夫,是否患有癩、白癩、癰疽、乾?、癲狂等五病(尼則加入「大、小便二道合、陰道、大小便常漏、涕唾常出」)。「癩」即疥。「白癩」是白癬,即白禿風。「癰疽」是瘡毒。「干?」是?瘦病。「癲狂」即精神病人。   以上本為十六遮,但因在問遮時往往是合衣、缽為一,合父、母為一,合癩、白癩、癰疽、乾?、癲狂五病為一 ,故而成十遮。   「遮」非本身之惡,受戒時可量情而定,若不侮辱僧相者,可與授戒,有則絕對不可。酌量當時情形而定,所以叫「輕遮」。因比丘、比丘尼負有弘揚佛法的大任,所以條件最嚴,要求最高,戒障最重,遮難最多。沙彌、沙彌尼是作為比丘、比丘尼的基礎,所以在受沙彌(尼)十戒之前,就應問這些出家的遮難。在沙彌(尼)時,就應將遮難的名相一一列舉,使其識相誦之,知其意義。使正問時問答相應,無有迷謬。否則,問而不解,終為非問。問遮難,等于招生或招工面試一樣,要嚴格把關,不可流于形式。如果不問而授,受戒者雖求戒也不得戒。   (六)如何發心能得上品戒?   受戒發心非常重要,若不懂得發殷重心乞戒,則不能感發戒體。如《行事鈔·受戒緣集篇》云:「若不知者心則浮昧,受戒不得,徒苦自他。薩婆多云:若淳重心則發無教,輕則不發,豈可虛濫,理當殷重。」〔53〕發心如此地重要,所以戒師對戒子一定要提前做好得戒教育工作,開示戒子如何發上品心求上品戒,這一點在我國尤為重要。因為我國是三壇大戒一起受,把淨人、沙彌(尼)應知的戒法都到具足戒場上來學,所以,受戒前的得戒教育愈顯得重要了。《行事鈔·受戒緣集篇》將乞戒之心列為三品:   毗跋律曰:發心我今求道,當教一切眾生,眾生皆惜壽命,以此事受,是下品?心。雖得佛戒,猶非上勝。余二就義明之。云何中品?若言我今正心向道,解眾生疑,我為一切作津梁,亦能自利,復利他人,受持正戒。云何上品?若言我今發心受戒,為成三聚戒故,趣三解脫門,正求泥洹果。又以此法引導眾生,令至涅,令法久住。〔54〕   即發上品心得上品戒,發中品心得中品戒,發下品心的下品戒。   又戒師還須開示戒子「戒境之量」。讓戒子明白「眾生無邊故,戒亦無邊。法界為量,並是戒體」的道理。如《行事鈔·受戒緣集篇》云:   次為開廣汝懷者:由塵沙戒法,注汝身中,終不以報得身心而得容受。應發心作虛空器量身,方得受法界善法。故論云:若此戒法有形色者,當入汝身,作天崩地裂之聲。由是非色法故,令汝不覺。汝當發驚悚意,發上品殷重心。今為汝作羯磨聖法。此是如來所制。發得塵沙法界善法注汝身心。汝須知之。〔55〕   受戒者,當心不他緣,隨戒師開示,一心一意,運心作觀,以殊勝境引發上品心,必然感得上品戒體。   《善見律》云:   佛語阿難:我滅度後,有五種法,令正法久住:一、毗尼者是汝大師(遵稟教法故);二、下至五人持律在世(淨僧成眾故事);三、中國十人,邊地五人如法受戒(傳授不絕故);四、乃至有二十人如法出罪(行業清淨故);五、以律師持律故,佛法住世五千年(住持永久故)。〔56〕又云:「毗尼藏者,佛法壽命。毗尼藏住,佛法方住。」〔57〕   戒律是佛法得以住世的根本,既如此重要,故此授受應如法進行。因為如法傳戒是保證如法持戒的基礎。如法傳戒,受戒者才能夠納受戒體,納受了戒體才有防非止惡的功能,才能建立如法如律、和合一味的清淨僧團。總之,人人如法受戒、學戒、持戒,僧團才能和合清淨,正法才能于世長存。   參考文獻:   1、[唐]道宣律祖著:《南山三大部》;〔宋〕靈芝元照律師著:《三大記》,台灣和裕出版社1991年版。   2、道海法師講述,妙因法師淺釋:《隨機羯磨淺釋講記》,台灣正覺精舍倡印,信利印制有限公司2003年版。   3、《弘一大師律學講錄卅三種合訂本》,台灣財團法人佛陀教育基金會2OO1年版。   5、[唐]道宣律祖撰著,釋智諭法師主編:《南山律學辭典》,台北縣三峽鎮西蓮淨園1996年版。   6、 濟群法師:《受戒、舍戒及其它》,《法音》1989年第9期,中國佛教協會出版,第20~23頁。   7、 學誠法師:《僧尼受戒制度古今談》,《法音》1997年第3期,第3~12頁。   8、界詮法師:《談受戒》,《妙智》季刊,1999年總第二期,溫州頭陀寺印行,第10~13頁。   〔1〕《大正藏》第40冊,第219頁中。   〔2〕同上,第496頁下。   〔3〕同上,第513頁下。   〔4〕道宣律師:《四分律隨機羯磨疏》卷十二《諸戒受法篇》 ,第121O頁。   〔5〕《大正藏》第22冊,第793頁上。   〔6〕同上,第111頁下。   〔7〕《大正藏》第40冊,第24頁下。   〔8〕同上,第499頁中。   〔9〕同上,第540頁中。   〔10〕同上,第154頁下。   〔11〕《大正藏》第48冊,第1057頁上。   〔12〕《大正藏》第40冊,第216頁。   〔13〕同上,第496頁。   〔14〕同上。   〔15〕同上。   〔16〕《大正藏》第40冊,第496~497頁上。   〔17〕同上,第24頁下。   〔18〕同上,第497頁上。   〔19〕同上,第180頁上。   〔20〕同上,第25頁上。   〔21〕同上,第220頁中。   〔22〕同上,第24頁下。   〔23〕同上。   〔24〕《大正藏》第40冊,第497頁上。   〔25〕同上,第218頁中。   〔26〕同上,第25頁上。   〔27〕十師:即傳戒時的三師七證。三師:一和尚(即傳授戒法之師)。二教授阿闍黎(講授戒法威儀者)。三羯磨阿闍黎(教導戒場有關作法、讀羯磨文者)。四七證師(指證明受戒之七位比丘)。   〔28〕夏:即夏臘。指受具足戒後,安一個居算一個夏臘,也即長一歲。安居方具臘次,否則無臘。   〔29〕《大正藏》第40冊,第9頁上。   〔30〕同上。   〔31〕同上,第497頁上。   〔32〕同上,第29頁中。   〔33〕同上,第497頁上。   〔34〕同上,第217頁下。   〔35〕同上,第25頁上。   〔36〕同上,第25頁上。   〔37〕同上,第221頁下。   〔38〕同上,第222頁。   〔39〕《大正藏》第24冊,第792頁。   〔40〕《大正藏》第40冊,第155頁。   〔41〕同上,第191頁上。   〔42〕同上,第25頁下。   〔43〕同上,第26頁中。   〔44〕同上,第220頁下。   〔45〕同上,第26頁下。   〔46〕同上,第28頁下。   〔47〕同上,第27頁中。   〔48〕《大正藏》第17冊,第723頁。   〔49〕此「俗人」包括在家白衣及出家三小眾。   〔50〕《大正藏》第40冊,第497頁。   〔51〕《大正藏》第22冊,第402頁。   〔52〕《大正藏》第40冊,第28頁。   〔53〕同上,第26頁。   〔54〕同上,第26頁。   〔55〕同上,第29頁。   〔56〕同上,第5頁下。   〔57〕同上,第50頁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