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itle: 結夏安居及律學的現代意義(釋果悅) description: "編輯:釋果悅來源:閩南佛學" --- 結夏安居及律學的現代意義 編輯:釋果悅 來源:閩南佛學   內容提要:安居法是戒律作持中的重要一章。「形心攝靜曰安,要期在住曰居」,安止一處,攝心修道,完善自行,是佛制安居的深意。本文主要依據《四分律藏》及南山三大部,對安居的幾項重要事儀:安居緣起、時間、處所、分配房舍及安居中的修學,作一較通俗、具體的解說;並闡述戒律是佛法的根本,五夏以前應專精戒律。戒行無缺,才能彰顯佛法在世間的真正價值。故本文又針對戒法的適用性提出一點看法:唯有深入律藏,洞達開遮,才能因時、地的不同而對戒律取舍的問題合理地把握,使戒法真正適用于僧團,服務于社會,成為弘范三界、利樂有情,建立現代僧團的利器。   關鍵詞:安居 戒律 僧團 禪定 經行 適應性   作者簡介:果悅,閩南佛學院2001級本科畢業生。   律學,以保持潔淨的志行分為止持與作持,結夏安居是戒學中的重要部分,在《四分律藏》中獨列一品,名為「安居犍度」1。 「犍度」是梵語,譯成漢語意為「法聚」,即把有關安居的法匯聚在一處,是為「安居犍度」。安居之原由雖為避世人譏訶,但亦是佛陀大慈悲心,令五眾弟子得以息緣修道,自行成就,廣積弘化資糧,以期隨緣度生的行門。出家人既要自利又要利他,春夏冬一切時人間游行,則身心馳散,容易荒廢道業;而偏安一處又不易發起菩提道心,所以佛制三時中結「夏安居」,習律坐禪,培養品格、識量,成辦僧團六和,光顯佛法清淨幢相;余二時可以游化度生,以成利他。安居中應以研習戒律為主,修學禪淨教典為輔,戒律乃佛教最耀眼的一枚圖騰,是弘化中不可缺少的工具。「嚴淨毗尼」方可「弘范三界」2,戒律嚴淨則整個佛法莊嚴。佛法不出三無漏學,修學佛道應戒、定、慧次第而進,「由戒生定,因定發慧」3,以「戒是無上菩提本故」4,「欲報佛恩,當持淨戒,護持正法。夫能維持正法,三乘道果相續不斷"5。 「出家之人,當先護持清淨戒行,戒行清淨,則能獲得現前三昧,成就無上菩提"6。而持戒重于通曉止作二持,了達開遮持犯。在嚴淨毗尼的基礎上,以智慧變通,不拘一格,令其適用于時代與不同的地域環境,既不可以凌空大言,亦不應死守一隅。故印順導師云:   雖然說律是佛制,只好依教奉行,但律是世間悉檀,更著重于時、地、人的適應。一分重律的,拘于古剎,不知變通,而一分學者,索性輕律不談7。   所以佛說「五夏以前專精戒律」,意在「洞明二百五十戒開遮持犯」,也為了「常一其心,念無錯亂,謂依四念處行道"8,佛之深意可窺。本文對安居的闡釋,旨在提倡僧團安居,進而深研戒律,了達開遮,深明持犯,使僧團和合,僧制建全,自行成就。倡導安居,亦能僧俗同利,令人的心靈由浮躁走向澄清,社會從動亂變為安寧。不僅佛教與時並進,而且由此能為現代化佛教增添新的一頁。   一、安居緣起與制意   安居的梵文為Vārsika或Varsa,巴利文為Vassa,意譯為雨季。亦稱為夏安居、雨安居、坐夏、夏坐、結夏、九旬禁足等。安居之制始于印度古代傳統宗教,其中婆羅門出家者,每年中的八個月以云游的方式行腳于各地,其余四個月的時間,由于雨季的影響,在固定場所安住。耆那教亦有在雨季安住的嚴格規定9。佛教成立之後,佛陀為了避免世人譏訶,故制五眾弟子結夏安居。南傳佛教國家均按律制而舉行安居策修活動。漢地佛教僧團的結夏安居,亦隨著《十誦律》及《四分律》等廣律的傳譯而付諸實行。結夏安居作為僧團一年中的重要行事,是佛教修學生活的根本內容之一。日本佐滕密雄先生在《原始佛教教團的研究》中指出:「安居為比丘一年中專心修學的最佳時機,同住一處的比丘相互誦說經典,討論律制,並對各自的疑問進行交流」10。安止一處,彼此對于學問與修行均有所促進、助益。   (一)安居緣起   「法不孤起,仗緣方生」,佛制每一種法都是藉因緣而說,斷無私心自說之理。《四分律》中記載:舍利弗在寂靜處思維,哪尊佛修梵行佛法久住?哪尊佛修梵行佛法不久住?于是起坐往世尊所啟問。佛答:毗婆尸佛、尸棄佛、拘留孫佛、迦葉佛佛法得久住,以制戒說戒的緣故。舍利弗于是請佛制戒,佛言:舍利弗,且不要說!佛自知制戒的時間。若無犯而說,如人身生癰瘡未熟而破之,必不能生起世人的信敬之心11。所以佛陀以一切智觀因緣成就(有犯戒因緣起),以十益攝取于僧:令僧歡喜、令僧安樂、未信令信、已信令增、難調令調、慚者得安、斷現在有漏、斷未來有漏、正法久住故。順應當時的情況,因地制宜,制定合理的律制規約。   有關安居之緣起,《四分律》、《五分律》、《十誦律》中記載的內容大致相同。《四分律》卷三十七〈安居犍度〉載:   爾時,佛在舍衛國癨樹給孤獨園。時六群比丘,于春夏冬一切時人間游行,時夏月暴雨大漲,漂失衣缽、坐具、針筒,踏殺生草木。時諸居士見皆譏謙:沙門釋子不知慚愧,踏殺生草木;自言,我知正法,如是何有知正法?諸外道法,尚三月安居,此諸釋子,而于一切時春夏冬人間游行,天暴雨水大漲,漂失衣缽坐具針筒,踏殺生草木,斷他命根,至于蟲鳥尚有巢窟,止住處。12   以此因緣,佛種種訶責六群比丘,不應一切時人間游行,犯突吉羅,從今以後,聽比丘安居。比丘尼亦別制安居:「佛在癨陀村,時有比丘尼,不夏安居,諸尼譴責,白諸比丘,轉白佛,訶責結戒。13」尼若不安居結波逸提(余四眾結吉),以外化因緣少故。陶靜《梵網經》云:「冬夏坐禪,結夏安居」14,可知大小乘律,通制安居。   (二)安居之制意   元照律師云:「形心攝靜曰安,要期在住曰居;隨時警勵曰策,三業運善曰修」15。   意思是說出家五眾各隨住處三月安住,精進辦道,「假日追功,策進心行」16,不許一切時馳散游行,亂道防業。道宣律師云:   有待之形,托緣不一,必量過起,夏暑偏多,一則損生害命,深乖慈道;二則招世譏謗,不及禽獸;三則為過既深,故非道業。春冬過少,待緣開赴。17   印度一年分為春夏冬三季,而夏季炎熱,諸過並起,佛為免世人譏謗,制比丘息緣修道;而春冬過少之時,可以游行弘化。這樣就可以自他兩利,不偏于一邊,而符合佛制教的中道本意。由此也可見佛陀的大慈悲、善巧方便如是。   二、安居時間及處所的規定   (一)安居時間   1、結夏安居之時限   《四分律》卷五十八中云:「佛言:『有三種安居,前安居、中安居、後安居』。」18「前安居者住前三月,後安居者住後三月」19。前安居從四月十六日始,至七月十五日結束;中安居的時間:從四月十六日至五月十五日,于此時間內作法者,均屬中安居。中安居結束的時間是:從七月十六日至八月十五日,前增一日,後減一日,但數滿九十天為限;後安居作法時間僅五月十六一天,此日安居,必須坐夏至八月十五日方為夏坐圓滿。總之,必九旬安住一處,才算安居成就,增長一歲。   按印度歷法夏季共四個月,從四月十六日至八月十五日(而此算法又多有爭議,于南山三大部中有詳細說明),佛以賞勞前安居、迦耺那衣因緣及利益不及前安居者,僅制三個月安居,留一個月以變通之20。   南傳律藏中則有前雨安居與後雨安居,各共九十天。由于印度各地雨季時期不同,各地的安居時間也不統一21。玄奘法師在《大唐西域記》卷二的「印度總述」中,對印度佛教僧團安居的時間作了記載:   印度僧徒,依佛聖教,坐雨安居,或前三月,或後三月。前三月當從五月十六日至八月十五日;後三月當從六月十六日至九月十五日。22   玄奘法師解釋,造成安居時間前後不同的原因為:「方言未融,傳譯有謬」,或是「斯乃據其多雨,亦是設教隨時也」。季羨林先生亦云:「各地的雨季不同,而決定了各地安居時期的差異」23。   2、閏月算法   安居的時間亦隨閏月而有增減長短的不同。宣祖于《四分律比丘尼鈔》卷三云:   夏閏者,若閏五月、六月,定百二十日安居。若閏四月者,從四月十六日至閏月一日結者,並四月住;若閏月二日已後結者,漸漸轉少,以越閏月故;若五月一日迄至十六日結者,皆三月住。若閏七月,從四月十六日及五月一日結者,盡三月住,由未到閏故;若五月二日已後結者,皆四月住,由九旬未滿。合閏月故。24   若于夏四月中有閏月之時,可作三種分別,如圖所示:   3、受日法   「受日」,通俗地講即請假之意。于九旬這麼長的時間中,三寶及父母難免會有事緣產生,有事緣外出怎麼辦呢?佛制可以受日外出25。   《四分律》中記載,為三寶及父母因緣可以作法,受日離界外出。《十誦律》亦云為七眾之事可以受日。《四分律》卷三十七云:「佛言,自今以去,聽有如是事,受七日法。若十五日,若一月,白二羯磨」26。   受日法分兩種,一、對首法,七日法是。二、白二羯磨法,半月、一月法是。其羯磨文于南山律《羯磨疏》、《四分律比丘尼鈔》、《毗尼作持要錄》中均有明文,需者一查便知。   此二種受日法,比丘尼僅有對首法,因為尼眾較少有外化的因緣,偶逢因緣一般受日七天便可往返,不須半月、一月法,故無羯磨受日。   (二)所依處所及分房舍法   1、所依住處   安居所依的處所《四分律》中並沒有詳細規定。除露地、樹上及命梵難處,其他如樹下、小屋、塚間、自然山窟、樹林中、船上、檀越房舍、阿蘭若處、僧伽蘭中作法界內均可安居27。   《明了論》中有五種成安居:處所有覆蓋,可擋風雨,堪用功處;四月十六日及五月十六日、為成就前後安居之處;十六日及界即成;于別住處生起安居心,一腳踏入界內即成安居,不約對首安居之文判斷成否;于所住處沒有五種過失:1、離聚落太遠,乞求難得;2、離城市太近,防修道業;3、多有蚊蟻咬嚙行者,或僧眾踏傷彼命;4、沒有依止的五德人。五德謂:未聞令聞、已聞令清淨、能為決疑、能令通達、除邪見得正見;5、沒有施主施予飲食湯藥28。   《五分律》、《十誦律》亦云酬量無難才可以于中安居,才能成辦安居之事29。總之,安居一定要如法如律,安居所依之住處,不能是命梵難處,並且要有具德明律之人依止。如上所言,遠離五種過失方可。   2、分配房舍   若非別住,于僧中安居,尚有分房舍法。在律中「分房舍法」亦別列一品,是為「分房舍犍度」30。「安居犍度」中也列有分房舍及修治法。以出家有先後,夏臘有高低,故分配房舍亦按上中下座法,以顯次第無亂。   夏安居分房與春冬分房尚有差別。若春冬之房,上座來,下座應把好房讓與上座,是為恭敬之法。而夏房以安居故,不得隨意遷移,所以上座來,下座不需要避于他處。其中分房法廣如《四分律》卷三十七及卷五十中明。   義淨法師在《南海寄歸內法傳》卷二中記載了當時那爛陀寺安居分房的情況:   未至夏前預分房舍,上座取其好者,以次分使至終。那爛陀寺現行斯法,大眾年年分房舍,世尊親教,深得利益。一則除其我執,二普照僧房,出家之眾,理宜須作。然江左諸寺,時有分者,斯乃古德相傳,尚行斯法。豈容住得一院,將為己有,不觀合不,遂至盡形。良由上代不行,致使後人失法。若能準教分者,誠有深益。31   「世尊親教,深得利益」,「若能準教分者,誠有深益。」善分春冬夏房,息其不滿之心,又能將護僧房,對十方僧眾及住持僧團都有利益。所以作執事者,必須深入律藏,才能如法正確地執行僧法,從而完善僧制,成就六和僧團,亦令諸行者安心修學,成辦道業。   三、安居期間之修學   安居緣起雖為避免世人譏訶,但究其實益,莫若說安居之目的是為了策修。若佛不制安居,鈍根下智之人,必然終日身心馳散,荒廢道業,空耗人身。所謂「心安則道隆」,故佛陀以大悲大智,制令五眾于三月中精進辦道,出世道果可期。   《盂蘭盆經》中記載,比丘安居之中「或在山間禪定,或得四道果,或在樹下經行」32。《四分律藏》中亦云:「五夏以前專精戒律」, 可知佛世時以習禪為主。而戒律是僧人行持的軌則、僧團的共住規約,以「沒有規矩不成方圓」,故半月說戒,平常日用中即嚴淨毗尼,毀犯則立即發露懺悔,還復清淨。戒律傳入中國以後,安居之法隨戒律的傳播與弘揚而開始實行。安居中或習律、或習禪。   (一)習律   ?益大師云:   唐宋以來,有禪講律寺,初出家多學戒律,律有得則以律名家,無得則習講參禪,但舍微細戒不舍重戒性戒也。後有徑投禪教者,此即乘急戒緩,然亦護根本五戒,斷無毀重之理。33   所謂「乘急戒緩」,意即僅護根本五戒及性戒,而先習于宗門教下,若有所得,再返回補學戒法,非不學戒,依個人根性而定。這是祖師大德深明律義,而權巧開遮,內懷慚愧,絕不敢輕視佛金口所言,亦不忘「以戒為師」之慈訓。故云:「 律門衰敗,大法並危」34,其重律可知。   又云:   五夏以前專精戒律,專精者豈徒著衣缽而已。……律中第二要務,在洞明二百五十戒開遮持犯之致。否則二六時中,既掛比丘名,當結無量罪。言之駭聞,思之喪膽。35陶靜 「五夏以前專精戒律」,可知結夏安居前五年中要專研戒律,了達開遮持犯,這樣才能做到律為己用,非律縛己。用戒法自我莊嚴,把戒律作為修學佛道的階梯,廣度眾生的工具,如此才不會辱沒比丘、比丘尼的美名。   (二)坐禪   禪又名禪定。禪為梵語dhyāna之音譯;定為梵語samādhi之音譯。禪與定皆為令心專注于某一對象,而達于不散亂之狀態。禪又作禪那、馱衍那、持阿那,意譯為靜慮、思維修習、棄惡、功德叢林,是寂靜審慮之意;定又名三摩地、三昧等。   佛世時的禪定主要是五停心觀、總相念處、別相念處等諸小乘禪法,諸典籍中最常見的即是持息念與不淨觀的修法。因為佛道修行之綱要為戒定慧三學,持戒清淨始可得禪定寂靜,禪定寂靜始能得真智開發。   藕益大師云:   律中第一要務在常一其心、念無錯亂,謂依四念處行道也。四念處慧,佛法總關;無念處慧,著袈裟如木頭幡,禮拜如錐上下,六度萬行皆同外道苦行,無與真修。若依念處行道,則持戒功德現能獲四沙門果,乃至圓登十地克獲無難。   安居五夏之中雖說專精戒律,但並不與四念處禪觀相違,二者可謂並行不悖,相得益彰。四念處可令行者「常一其心,念無錯亂」,身心世界平靜和諧,住于現法樂住之中。這樣可以了解痛苦的本質(苦諦),明白出離痛苦的方法(道諦),從而遵循修行之道,導歸滅諦36。   禪定為佛教之主要修行,故大小乘經論皆廣為說示,種類亦繁多。修者可以隨師指導,此不贅述。   (三)經行   經行梵語為cakramana,巴利語為cakamana。意指在一定的場所中往返回旋之行走。通常在食後疲倦時,或坐禪昏沉瞌睡時,即起而經行,為一種調劑身心之安靜散步。據《大比丘三千威儀經》卷上所載,適于經行之地有五,即:閒處、戶前、講堂之前、塔下、閣下。另據《四分律》卷五十九所說,時常經行能得五利:(1)能堪遠行;(2)能靜思維;(3)少病;(4)消食;(5)于定中得以久住。37   《南海寄歸內法傳》卷三云:   道俗多作經行,直去直來唯遵一路,隨時適性,勿居鬧處;一則痊痾,二能銷食。禺中日籦即行時也,或可出寺長引,或于廊下徐行。若不為之,身多病苦,遂令腳腫肚腫,臂疼膊疼。但有痰喑不銷,並是端居所致;必若能行此事,實可資身長道。故鷲山覺樹之下,鹿苑王城之內,及余聖蹟,皆有世尊經行之基耳。……經行乃是銷散之儀,意在養身療病,舊云「行道」,或云「經行」,則二事總包,無分涇渭。遂使調適之事久缺東川,經云:「觀樹經行」。38   經行,亦名行道,其不僅可以調節身心,亦能療治眾病,是禪定的有利增上緣,故世尊親示經行,靈鷲山下,鹿苑園中,皆有世尊的足跡。   (四)余修學之法   安居中的修學,如前所舉,亦「互誦說經典,討論律制,並對各自疑問進行交流」討論等。   此外,教典的結集、整理、翻譯均藉助于僧人安住一處而完成。團體凝聚的力量,可以碎金。可見安居之法可以成就自行,重振持律之風,令佛法普及光大。   總之,九旬結夏安居,加深了比丘們自身的修養,促進了團體生活的發展。說戒、自恣等法的制定,又為比丘僧團的律制健全提供了契機。安居行法也逐漸改變了比丘的生活形態,使僧人由行腳云游之散僧而聚集成團體,這樣更有利于僧團的發展、僧伽教育及僧人學修等僧事的開展與外出弘化。   四、律學之現代意義   安居是律學的重要內容之一,從安居法可以看到律學的重要 。律學作為佛教三學中的一門發展到現代,更應該發揮其與當代相適應的作用。故再對戒律的現代意義發表一點看法。   佛法在世間,利益世間,所以必須考慮與時並進的問題。然佛門僧侶于眾多微細戒條不能持守,由來已久。早在佛陀入滅不久,諸大弟子們即為了微細戒可舍與否的問題發生了歧義,使僧團失和。第二次結集也是因為大眾部受持金錢,而上座部主張不得捉持納受錢寶,由戒律問題產生爭議,因此而發起結集。並導致僧團愈加分裂,最終達二十部、五百部之多。陶靜佛教傳入中國以後,道宣律祖「因地制宜」,順應中國人喜大厭小之根性,會通大小乘律典,闡揚戒律,創立律宗,使得大小乘律統一,為當時的教團所接受。後來因為滅佛因緣及南禪興起,故有百丈禪師創出富有中國特色的叢林制度,其與戒法同行,使得唐宋佛教得以存留,並日益昌盛。時至明末,佛門衰敗,「貶戒為小乘,忽持戒為執相」 ,「已無人學毗尼」,甚至「律之一宗掃地矣」39!雖有佛門諸大德如古心如馨律師、?益智旭大師等的大力提倡,但戒律學也只是一度復興,不久又進入寂靜。近代雖有弘一大師、慈舟大師、太虛大師、印順導師等佛門泰斗的弘揚,但仍然無法重振重律之風。目前僧團雖已呈現出重律之象,然亦多破律儀,所以戒律的隨方性是值得思考的。   韓非子說過:「法與時轉則治,治與世宜則有功」40,這條原則適用于任何規范領域。佛陀制戒,原意在「攝僧」,治理僧團,以住持正法。佛陀在世時曾說:「雖是我所制,而于余方不以為清淨者,皆不應行;雖非我所制,而于余方必應行者,皆不得不行。」41由此可知,佛陀最初之意,戒律作為佛教規范是應該有「因時制宜,因地制宜」之彈性的。   所以印順導師說:「佛教是適應一切、遍入一切而引人向上,並非打倒一切,而標榜死定的法制向全世界去強力推行。」42又云:「佛法的思想、制度流行在世間,就不能不受著『無常』演變法則所支配。若把它看成是一成不變的東西,或者以為佛世可以變異,後人唯有老實遵守,說什麼『放之四海而皆準,推之百世而可行』,或以為祖師才能酌量取舍,我們只有照著做,這就違反了佛法——『諸行無常』法則。」43   所以戒律欲與時代同步前進,就要考慮到其適用性,這是發揚戒律的先決條件。但是,任何憑空取舍戒法都是錯誤的,戒律的適用與否不能凌空大言、無的放矢,而是必須深入律藏,根據每條戒的制意、緣起、戒相、開緣等內容去逐條地、具體地研究才行。所謂「理可虛求,事難會通」,只有讓每條戒了然于胸,臨事于前,才能做出合于律制的判斷。   總之,作為整個佛教根基與標識的戒律,于微細律儀上必須再度整理莊嚴,于適用性與取舍上重新思考,在不違佛意的基礎上,把戒律裝點成佛教嶄新的旗幟,使僧團與時俱進,佛教傳遍五大洲,人天共沐于佛法解脫的光輝中。   結 語   安居必須提倡,戒法有待振興。在當今各大宗教並行于世的現狀中,佛陀的正法能否保持原樣,不被其他宗教所替代,不被時代所淘汰,佛教自身的發展、完善是有識之士所共認的。自身發展從哪里開始呢?本文已說明,必須從戒律的落實(如安居)、提倡、研習、發揚開始。佛法再好,若外在的裝飾是一張劣陋的廢紙,恐怕世人都不屑一瞥,更何況欲令其信奉、依教起行呢?不只如此,《持法經》云:「持二百五十戒者,現世得阿羅漢、辟支佛、涅槃」 44。「善持毗尼,令正法久住」45,佛不虛言。   主要參考書目:   1、《四分律藏》,《大正藏》第22冊。   2、《華嚴經》,《大正藏》第19冊。   3、《楞嚴經》,《大正藏》第9冊。   4、《南山行事鈔資持記》,天竺講堂2004年印行。   5、《南山羯磨疏濟緣記》。   6、《四分律比丘尼鈔》。   7、 〔清〕德基律師:《四分比丘尼戒本會義》。   8、 一行禪師:《正念的奇蹟》,宗教文化出版社2002年版。   9、 廣化法師:《戒學淺談》,台灣南普陀寺1982年印行。   10、《印順集》,北京中國科學出版社1995年版。   11、 印順導師:《現代佛教學術叢刊》第41冊,台北大乘文化出版社1998年版。   12、《寒笳集》,台灣德山寺1995年印行。   13、《南海寄歸內法傳》,台灣正覺精舍2000年印行。   14、《佛光大辭典》,佛光事業有限公司1997年版。   15、 勞政武:《佛教戒律學》,宗教文化出版社1999年版。   16、 湛如:《敦煌佛教結夏安居考察》,《法源》1995年。   17、 季羨林:《大唐西域記校注》,中華書局1995年版。   〔1〕《四分律》卷三十七,《大正藏》第22冊,第830頁下。   〔2〕《寒笳集》第32頁,台灣德山寺1995年印行。   〔3〕《楞嚴經》卷六,《大正藏》第19冊,第130頁下。   〔4〕《華嚴經》,《大正藏》第9冊,第433頁中。   〔5〕《大方便佛報恩經》,《大正藏》第3冊,第152頁。   〔6〕《大方等大集賢護經》,《大正藏》第54冊,第422頁中。   〔7〕 印順導師:《印順集》之《人間佛教要略》,第159頁。   〔8〕《寒笳集》第30頁。   〔9〕湛如:《敦煌佛教結夏安居考查》第72頁。《法源》1995年。   〔10〕佐滕密雄:《原始佛教教團的研究》,第561~562頁,山喜房佛書林1963年印。   〔11〕《四分律》卷一,《大正藏》第22冊,第569上。   〔12〕《四分律》卷三十七,《大正藏》第22冊,第830頁中。   〔13〕〔清德基律師:《四分比丘尼戒本會義》卷十,第1080頁,天竺講堂2004年印。   〔14〕《梵網經》,《大正藏》第24冊,第1080頁上。   〔15〕《南山行事鈔資持記》卷十二,第十一章,第4頁。   〔16〕〔清德基律師:《四分比丘尼戒本會義》,第1080頁。   〔17〕《南山羯磨疏濟緣記》卷二十,第六章,第12頁。   〔18〕《四分律》卷五十八,《大正藏》第22冊,第998頁中。   〔19〕《四分律》卷二十七,《大正藏》第22冊,第831頁下。   〔20〕《南山行事鈔資持記》卷十二,第十一章,第1033頁。   〔21〕湛如:《敦煌佛教結夏安居考查》第72頁,《法源》1995年。   〔22〕季羨林等:《大唐西域記校注》,第169頁,中華書局1995年版。   〔23〕同上,170~173頁。   〔24〕《四分律比丘尼鈔》卷三,第十六章,第168頁。   〔25〕《四分律》卷三十七,《大正藏》第22冊,第833頁上。   〔26〕同上,第833~834頁   〔27〕同上,第832頁下。   〔28〕《南山行事鈔資持記》卷十二,第十一章,第1026頁。   〔29〕《四分律》卷三十七,《大正藏》第22冊,第1028~1029頁,   〔30〕同上,第936頁中。   〔31〕王維邦:《南海寄歸內法傳校注》,第112頁。   〔32〕《盂蘭盆經》,《大正藏》第16冊,第779頁中。   〔33〕《寒笳集》第21~22頁,台灣德山寺1995年印行。   〔34〕同上,第31頁。   〔35〕同上,第29~30頁。   〔36〕一行禪師:《正念的奇蹟》自序,宗教文化出版社2002年版。   〔37〕《佛光大辭典》第1397頁,佛光事業有限公司1997年版。   〔38〕《南海寄歸內法傳》卷三,第118頁,台灣正覺精舍2000年印行,。   〔39〕聖嚴法師:《明末中國戒律復興》,載于《從傳統到現代佛教倫理與現代社會》第145頁,台北東大公司1990年版。   〔40〕勞政武:《佛教戒律學》第16頁,宗教文化出版社1999年版。   〔41〕《五分律》卷二十二,《大正藏》第22冊,第153頁上。   〔42〕印順導師:《現代佛教學術叢刊》第41冊,第357頁,台北大乘文化1978年出版。陶靜〔43〕《印順集》,第159頁,北京中國科學出版社1995年版。   〔44〕《大正藏》第46冊,第155頁上。   〔45〕《四分律》卷五十九,《大正藏》第22冊,第1004頁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