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itle: 法治與僧事——「以戒為師」的現代意義 description: "一、梵行與正法——制戒的理想" --- 聖凱法師   一、梵行與正法——制戒的理想   佛陀在世時,以其崇高的精神影響力量,成為僧伽的中心。佛陀在滅度前,阿難請示:此後僧團將要「以誰為師」?佛陀明確告訴阿難:「我涅槃後,所說法戒,即汝大師。」「以戒為師」成為千年佛教延續發展的核心,成為無數佛教徒內修外弘的立足點。   戒律是佛教徒修道生活的規范。在佛的正覺中,體悟到事事物物的依存關系——緣起性;體悟到緣起諸法的「無常性」、「無我性」、「寂滅性」,從這正覺的大悲中,建設僧伽制度,自有他卓越的特色。   佛陀制定戒律的目的在于兩方面:一、從個人來說,希望修道者成就解脫——梵行久住;二、從整體佛法來說,期望正法延續——正法久住。「梵行久住」、「正法久住」,這是佛陀制戒的「一大理想」。   同時,在律典中又出現制戒的「十事利益」:一者、攝僧故;二者、極攝僧故;三者、令僧安樂故;四者、折伏無羞人故;五者、有慚愧人得安隱住故;六者、不信者令得信故;七者、已信者增益信故;八者、于現法中得漏盡故;九者、未生諸漏令不生故;十者、正法得久住,為諸天人開甘露施門故。雖然各部廣律的說法略有不同,但是總結起來,可以分為五個方面:一、和合,僧團的生活是集體共處,必須和合無爭,實行「六和」原則,一心專注于個人修道,同時能夠團結對社會弘揚佛法,體現僧團的集體性。二、安樂,戒律的制定並不是令佛弟子的束縛,而是希望佛弟子依戒律而住,能夠身心喜樂,體現僧團的生命力。三、清淨,僧伽共處,畢竟魚龍混雜,在集體力量下,戒律具有淨化的功能;這是通過羯磨的辦法,犯戒者因為僧伽的力量而受到戒律的處分,從而因出罪而恢復清淨,不會再有違犯。這樣,修道者能夠安心修道,不會受到污染。所以,「僧伽大海,不宿死尸」,這是通過集體力量,保持和樂清淨的美德。「清淨」體現了僧團的神聖性。四、內證:僧團的和樂清淨,為修道者提供良好的環境,能促進修道者精進修行,從而斷除煩惱而得解脫,體現了僧團的解脫性。五、外化:內修外弘是僧團的社會功能,和樂清淨的僧伽必須令社會大眾生起信心,增長大眾的信心,從而達到弘揚、普及佛法的目的,這是僧團的教化性。所以,從制戒的「十事」能夠體現僧團或教團的集體性、生命力、神聖性、解脫性、教化性,這是僧團生活的特點。在這些特點中,僧團生活以解脫性為根本目標,以集體性為僧團生活的表現,以神聖性為核心,以生命力為僧團發展的動力,以教化性為僧團對社會的功能,從而達到內證而賢聖不絕,外化而普世信仰,即是「正法久住」、「梵行久住」的理想。所以,僧團只有依戒律而和合共處,才能真正體現僧團生活的意義。   「十事利益」或僧團生活的五個特點,是屬于「律」的特點。戒與律原有不同的意義,而「戒律」並用是指維持佛教教團之道德性、法律性的規范。「律」指為維持教團秩序而規定的種種規律條項及違犯規律之罰則,屬于形式的、他律的,是有所當為,是一種團體的活動;「戒」指內心自發性地持守規律,屬于精神的、自律的,是有所不為,是個人的持守。然而戒與律並非分離而行,而是平行地共同維持教團之秩序。所以,「戒」與「律」的關系既有獨立而又聯系,佛教徒由于持守戒律,從而提升自己的道德品格,促進整個團體的淨化。尤其是在僧團寺院中,僧眾通過遵守一定的律法與清規,為個人美德倫理的提升創造一個良好的氛圍。因此,從倫理學來說,「戒」的持守是屬于個人美德倫理修養,而「律」的作持是屬于社會規范倫理。   所以,「以戒為師」的含義,包括修道者必須個人持守戒律;同時,僧團的運作必須遵守律制,創造出適合持戒的環境,才能達到「以戒為師」的理想。若某些修道者精進持戒,確無法保證他們清淨、安樂而住,某些人懈怠犯戒而無法制止,即缺乏律制的折伏,這樣僧團自然無法清淨、和合,修道者亦無法持戒。反觀現代的叢林僧團,不乏有心持戒者,初發心出家者精進純正,但是叢林清規、律制不健全,日漸退失初心。所以,提倡「以戒為師」,推動教制建設,不僅需要提倡學戒、持戒的精神,更需要確實加強叢林的清規、律制建設,協助並保護持戒者;否則的話,多數人不持戒,持戒者失去應有的保障,則「以戒為師」成為空口號。   二、法治與人治——權力監督、經濟透明   對于僧團來說,團體的清淨是至關重要的,因為這關系到佛教的慧命所在。但是,對于修行者來說,持戒是修行解脫的根本,持律是團體共存的關鍵。團體共存必須依據團體的辦事制度——羯磨來實行,才能保證團體的生命力與和合性。   「羯磨」又稱為「辦事」或「作事」,這是對授戒、說戒、懺罪,以及各種僧事的處理,所以又被解為『辦事』或『作事』。這是屬于作持的戒。佛教的羯磨法,是一種特有的議事法或會議法,其目的在于僧團生活的「六和敬」,身和共住、口和無諍、意和同悅、戒和同修、見和同解、利和同均。從原則上說,佛教的六和敬,是絕對民主的民主生活,這一民主精神的維持與保護,便是羯磨法的責任與功能了。通常所說的「僧事僧斷」,也就是以僧團大眾的意見和力量,來解決僧團大眾之中的各種事業。   羯磨法的精神,與現代的議會程序比較,那就顯得更為莊嚴神聖了,現代的議會提案,通常是三分之二投贊成票者,便算通過,有的則以超過半數為準,有的則以超過四分之三為準,但卻絕少有要求一致通過才算合法的。佛教的羯磨法,通常多是要求一致通過的,僧中只要一人有異議,便是僧不和合,便是羯磨不成。僅有滅諍羯磨是行黑白籌(投票)而取多數表決的。但在羯磨法中,也有規定:凡是如法、如律的羯磨法,便不許可無理取鬧而橫加破壞。如有一人無理取鬧而破壞如法如律的羯磨法者,僧團便可對他一人而作羯磨;如有四人以上的小集團取鬧而別作羯磨者,便得破羯磨僧罪。所以佛教的羯磨法是一種極其神聖而又極其周詳的議事法。   但是,在中國的宗法制影響下,唐代逐漸形成的叢林清規,則形成以住持為核心,以「十務」為所屬的管理機構,「十務」即是監院(主管寺院經濟)、維那(主管人事、和合僧眾)、典座(主管飲食)、直歲(主管土木建設)等「四知事」,首座(德高者)、書狀(主管文書)、藏主(主管藏經樓)、知客、浴主(主管洗浴)、庫頭(主管財務庫藏)等「六頭首」。這種管理模式突出了「高僧」領袖的作用,僧團本身的力量在無形中被消除了。而且,叢林清規繼承了早期僧團及儒家的「德治」,兼取「法治」,融會領導者的個人人格魅力與被管理者的自我管理,發揮組織與制度的監督與約制。《百丈清規》規定,方丈在人員的選任上要求道高臘長、「具道眼有可尊之德」,注重發揮個人的自覺自知自省特質,「惟平惟允,使自悔」。方丈的統管,「十務寮舍」首領之「各司其局」,維那之紀律監察和寺院僧眾的民主決議,保證僧團管理的有效性與全面性。   所以,僧伽制度的管理形態,在印度的原始僧團,重視佛陀及其領導者的人格和僧眾的自我管理;《百丈清規》則表現了融政府監督與僧團自我管理于一體的管理模式。但是,佛陀本人或古代叢林的開山高僧,都是馬克思·韋伯所說的「模范型先知」,于是通過他們以身作則的方式,自然產生向心力而眾望所歸,成為領袖式的人物,于是建立了「模范型教團」。但是,這種「權威」會隨著領袖的去世,從而自然消逝。在「模范型教團」內部,那些親灸過先知教誨的弟子輩人物仍然擁有特殊的權威,仍然具有行使管理的合法,但是「領袖氣質」則無法傳襲,只能將領袖權力制度化。于是,中國的禪宗祖師通過自己的「傳法」,代代相傳,依此維持在組織里「權威」的地位,便發展成為「傳統式」的管理模式。   但「領袖式」或「傳統式」的管理模式,雖然具有「法治」的作用,但是「人治」的色彩更濃厚。「領袖式」的管理,則會出現「至德難為繼」,于是在權力的轉移過程中,經常會產生繼任者威望不足,成員不服的隱患,這是當今佛教界「接班人」的最大困擾。同時,「聖人不世出」,高僧或大師不易輩出,平庸者因世襲或其他因緣,身居廟堂;而且,「權威」一旦形成,人性的弱點亦無形中亦被放大,宗教領導人的言行代表宗教的一切,于是便會造成社群的不穩定與不和諧,甚至影響到社會。   在當今的叢林中,住持的作用更為突出,管理財政,接待貴賓、信徒,淹沒于日常事務中,自己的修學無法顧及,更別談領眾修行;而且,在「傳媒社會」中,住持的一切被「無形放大」,成為寺院的唯一代表,出現在網站、電視等傳媒中。在這種體制下,一切僧眾修道生活的目標產生混淆,「當住持」成為年輕出家人的目標,于是一切世俗紛擾都會在權力追逐過程中呈現。在這種「人治」的管理模式中,權力監督無疑是最重要的。但是,當今的寺院管理中,住持的權力監督則出現「真空」,方丈不能連任的規定如同虛設,一切「人治」的弊病顯露無遺。   所以,古德經常強調依律制或叢林清規行事,重視制度的建立與遵循,即是「法律式」的管理。這是依律制或清規規范組織內部的運作方式,組織能夠在制度健全的情況下,正當使用清規制度。當然,任何組織都需要有「領袖」,但是領袖的產生與制衡,是制度的核心。在民國年間,太虛大師等人已經注意這問題,強調由四眾弟子共同推選住持。如民國《湛山寺共住規約》第五條:「本寺以僧伽為持法,主理內務;以佛學會居士為護法,佐理外務」;第八條規定:「本寺住持,任期屆滿,由本寺班首;佛學會干事會,召集本寺各執事;及與本寺有關各山大德,共同組織選舉會」。   筆者近幾年來一直注意觀察香港、新加坡寺院的管理模式,受到一些啟發。香港在20世紀60年代,為適應本地司法制度,寺院為了表示是屬于十方公產,不是住持之私人產業,故在60年代開始,各大小寺院紛紛依公司法例,注冊為「非牟利有限公司」慈善機構,組織董事會。董事局成員包括有出家僧眾及在家居士,以確保寺院資產全是歸僧團所有,而公眾捐贈善款亦可得發回免稅收據。這樣,寺產是僧團公有,任何人(包括住持)皆不能挾私擁有,一切賬項均由董事會、政府及核數師監察,而董事會制度亦制衡了住持之決定及寺產之處理。   新加坡的寺院管理受到政府法律的影響,如「社團法令」、「慈善法令」、「產業稅法令」、「消費稅法令」等,寺院在公司法令、社團法令或信托法令下注冊,然後再注冊為「慈善團體」。在慈善法令的框框下,凡于濟貧、教育、宗教、社群福利有關的團體,都必須在其「本宗」法令注冊後,再注冊為「慈善團體」。其目的是審閱帳目,要求各「慈善團體」將其年收入的80%用在各團體宗旨內所列的慈善用途上。符合此80%條例者,其收入可得免繳所得稅。不能符合者,除非有很好的理由,否則其所有收入必須納稅。同時,在寺務管理方面,都設有董事會與信托會,一些重大決策都必須經董事會成員或信托商議,大家一致同意才能執行。   所以,「以戒為師」必須加強現代叢林制度的建設,以「法治」為前提,強調佛教的神聖性,發揚原始佛教的「羯磨」議會精神,通過四眾弟子的共同合作,加強寺院管理層的權力監督,提高寺院經濟的透明度。   三、依法與依戒——教制建設、樹立典范   僧眾能修證解脫,正法能夠住世,是佛陀制戒的理想。佛陀在經律中,強調「我成佛來所說經戒,即是汝護,是汝所持」、「我涅槃後,所說法戒,即汝大師」,所以「法」與「律」是同等重要的。在提倡「以戒為師」時,亦必須真正實踐「自歸依法」,只有在佛法的甚深大海中,得到法益與法喜,才能持戒堅固,而不會退墮;否則的話,缺乏般若空性等教理的指導,學戒、持戒則容易走向教條主義,則不符合「以戒為師」的精神。   中國佛教歷來以大乘佛教自居,所以在教理、思想層面上則以徹底表現中道諸法實相的最勝義諦為究竟,生死即涅槃,煩惱即菩提,一切二元對待全部取消,大乘佛學的「緣起性空」、「八不中道」、「一切不可得」、「非心非佛」等,表明了大乘的終極真實境界。但是,中國佛教的戒律觀卻是「大小戒兼受」,因此比丘都必須受三壇大戒。大乘戒與小乘戒確實有不同之處,小乘戒重視戒相,帶有形式主義、律法至上的保守傾向,偏重戒學而輕慧學;大乘戒則以精神主義、眾生本位為中心,以慧學規范戒學的開展與創新,于是才會出現中國的律宗、《百丈清規》等具有開創性的戒律思想。天台智顗以圓教的精神,建立「圓頓戒」,但是仍然以大小兼受戒,並不完全支持純大乘戒的建立。這是因為大乘戒缺乏日常瑣細的生活規定,因此需要小乘律儀作為僧團運作的方式。所以,道宣一方面忠實于《四分律》的傳統小乘戒法,另一方面站在高層次借用大乘戒學的思想統合大小二乘的戒律,從而形成中國律宗的傳統。   小乘戒確實為維護僧團秩序,保障僧團清淨、和樂,提供了很好的運作方式。但是,隨著時間、地域的不同,尤其在社會的日新月異變化時,「隨犯隨制」的「隨方毗尼」精神更加突出了;若堅持小乘戒的戒條,其精神固然可嘉,但是完全與時代、社會脫節,則是「正法住世」的障礙,不符合制戒的理想。但是,完全依大乘戒的傳統,如日本佛教各大宗派,在近現代宗教世俗化運動過程中,毫無障礙,則又失去中國佛教的傳統。所以,如何在中國祖師大德「大小乘兼受」的基礎上,更能推陳出新,是提倡「以戒為師」的重要課題。否則的話,某些寺院傳一次八關齋戒或三壇大戒,或舉辦一次法會,便認為自己是「以戒為師」,這是當前佛教界的一大通病。   基于「大小乘兼受」的精神,在21世紀的信息化、知識化的社會環境下,社會生活更突出「公民意識」,更加強調民主與法治。在「公民社會」里,任何人都有權知道僧團的生活狀態,因為僧人的生活來自捐獻者,但是現在的寺院運作、經濟等所有在政府的宗教政策保護下,卻成為一片「禁地」。所以,在可以預見的將來,新聞、言論等自由得到更大的釋放,僧人的生活無疑成為媒體社會的焦點。佛教界的教制建設必須從當前的社會環境出發,繼承佛教的優良傳統,建立與制訂切實可行的「現代清規」。   筆者以為,教制建設必須注重四大層次:   一、生活規范層次,這是與世俗社會緊密聯系的層次,考察法律、法規、政策等對僧團的規定,信徒、社會大眾對僧人的要求,結合內律與外律,提出相應的規范要求。中國佛教為了適應本國社會的需要,其實許多戒律都已經大幅調節,但是未曾公開修正戒律條文,于是造成「外緊內松」的奇妙現象。所以,僧人的生活必須有具體可行的規范,才能身心安樂。   二、團體運作層次,這是僧團自身運作的方式。繼承叢林清淨的精神,結合羯磨議事的辦法,吸收公司董事會制度,確實加強自身的制度建設。從制定《寺院共住規約》來說,都是應時、應地而不斷修正,于是經過集體討論的新規約,解決了新問題,樹立其可行性與權威性。   三、修學層次,這是僧團日常生活的內容安排。叢林以無事為興旺,真正的修道人是沒有時間、精力制造矛盾。但是,叢林若不建立自己的修學制度,大眾身心無法安住,無法降伏煩惱,自然是非、矛盾不斷,則陷入一片混亂。古老叢林的「冬參夏講」、安居、誦戒、講經等,無疑是很好的修學制度。但是,當今佛教的修學則成為「辦法會」,「份內事」成為向人顯示修行而吸引信徒的「廣告」,亦成為當今一大弊病。目前,佛教的修學制度,僧人自修與居士共修完全混同,明顯缺乏叢林作為僧伽教育中心的特色,不利于培養僧人,必須引起注意。   四、叢林定位層次,這是對叢林自身的定位。因為,天下叢林必須各具特色,才能顯示當今佛教的多元化與開放性,「大一統」容易成為「一鍋粥」。隋唐佛教有八大宗派,後來叢林都有禪、講、教、淨等特色。不同的叢林定位,會形成不同的修學理念,從而在僧團制度、生活規范等方面都會有所不同。   所以,教制建設的推行,並不是中國佛協制訂一些文件,而是來自叢林自身的自覺,加強自身的清規。同時,中國佛教協會在協調、統一制度方面,具有不可替代作用,如監督對僧人剃度資格、授戒程序的審查。   「以戒為師」必須提倡僧人學戒的風氣,佛教的僧團具有「模范型教團」的特點,所以必須在當今佛教界提倡典范的作用。明末佛教的風氣與當今佛教非常相似,佛教遭遇到嚴重的考驗,叢林一步一步地走入世俗化的陷阱,針對江河日下的教界亂象,袾宏、德清、智旭、圓澄等佛門大師,發獅子吼,發起明末叢林改革,復興戒律之意識已成為當時佛門志士的共識。在叢林戒律問題的改革中,箇中翹楚則非見月讀體莫屬。見月律師繼承古心和三昧的弘律遺志,徹底復興南山律宗,于是寶華山譽滿天下,成為全國傳戒、弘戒的重鎮。直至民國年間,出家人以至寶華山受戒為榮,這種神聖典范作用的力量可謂至高至強。   提高僧人素質,緊抓二大關頭:剃度、授戒。剃度則是對出家人來源的把握,目前出家人素質低下,表現在文化素質方面最為突出,所以必須加入僧團必須提高文化程度的要求。雖然中國佛教協會最近幾年一直緊抓授戒問題,但是在亂傳戒方面有所好轉。對于一個出家人的宗教素養來說,授戒不僅是一道程序,更是一個難得的學戒機會。因為,學戒、持戒必須有良好的環境,必須有人指導、解疑,才能得到良好的訓練。而目前傳戒最長也就一個月,只是將一整套唱念跪拜的儀式完成了事,其實有關戒律的教育比儀式的演練更重要。   綜觀目前大陸佛教界,尼眾有五台山普壽寺,男眾有太姥山平興寺,都非常強調學戒、持戒,是海內外有名的學戒道場。若中國佛教協會及政府有關部門能夠允許它們成為傳戒道場,不必每次申請,每年在夏安居期間傳戒,則僧尼自然會受到良好的戒律教育。提倡「以戒為師」,必須破除教界的亂象,亦必須樹立典范,才能達到良好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