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itle: 成唯識論疏翼 第四冊 卷七 九、正解識所變義 description: "七‧二○六 已廣分別三能變相,為自所變二分所依。" --- 【論文】 七‧二○六 已廣分別三能變相,為自所變二分所依。 【疏翼】   第一十五頌半﹝從第二頌後半至第十七頌﹞辨三能變識中,第二以第十七頌正解唯識所變之義。 【述記‧卷四十二】   自下[1]一頌、正解識變。于中:初、結前問後,次、舉頌答。   謂第一卷中頌[2]云︰此能變唯三︰謂異熟、思量,及了別境識。此、即略出三種能變自體。   第二卷[3]中「阿賴耶」頌下,廣明三能變自體,及見、相二分。見、相二分是自體分之所變故,是自體分之用故,說自體是二分所依。   別成第一卷頌[4]云「此能變唯三」以下[5],三句頌訖。今此一頌[6]廣「彼依識所變[7]」。   今結前生後以發論端中,此結前也。 【論文】 七‧二○七 云何應知,依識所變,假說我、法,非別實有,由斯一切唯有識耶? 【疏翼】   第一結前生後中,第二生後或問後。 【述記‧卷四十二】   此、問後也。   自下、牒第一卷初頌上二句「由假說我、法,有種種相轉」。   彼言依何轉變?謂依[8]內識所變,「此能變唯三[9]」。   上來已別解三能變訖。   今解[10]「彼[11]依識所變」義,以立假我、法。   云何依識變,假立[12]「我、法,非別實有,由」依識變,「一切」諸法「唯有識耶」?   即明一切諸法識變之理,故唯有識,為此問也。乃牒初頌,發此問端。 【疏翼】   以上第二以第十七頌正解唯識所變之義中,第一結前問後訖。 【頌文】 七‧二○八 頌曰:是諸識轉變,分別、所分別;由此彼皆無,故一切唯識。 【疏翼】   第二以第十七頌正解唯識所變之義中,第二舉頌答。于中分二︰一、舉頌文,二、長行釋。此即初文。 【述記‧卷四十二】   初半、釋唯識,後半、結唯識。長行自解,不能預[13]出。 【論文】 七‧二○九 論曰「是諸識」者,謂前所說,三能變識,及彼心所,皆能變似見、相二分,立轉變名。 【疏翼】   第二舉頌答中,第二長行釋。文分為二︰一、正釋頌文,二、問答廣辨。初中分三︰一、四分師及一分師釋,二、二分師釋,三、總結。初中又四︰一、解第一句,二、解第二句,三、解第三句,四、解第四句。此即初二師解第一句頌文。 【述記‧卷四十二】   長行有二︰初、正釋頌文,後、問答廣辨。釋頌文中:初、二復次,後、總結。   「是諸識者」,解頌初句上之三字,即本識等三能變識,並心所法──言王,並臣,舉首及末。   安慧解云︰何名「轉變」[14]?謂是三識自體,皆轉[15]變似見、相二分,識自體分名為「轉變」。「轉變」者,變現義,即識自體現似[16]二相,實非二相。其實二相,即所執故,即遍計所執似依他有,理實無也[17]。   或「轉變」者,是變異義,謂一識體變異為見、相二分用起也[18]。   護法菩薩解云︰又「轉變」者,謂一識體,改轉為二相起[19],異于自體[20]。即見有能取[21]之用,相有質礙用[22]等,由識自體轉起能取[23]及有礙故。   或「變」是現義,如初卷解[24]。今取自體能轉變也。   此即解第一句頌訖。 【疏翼】   安慧《唯識三十論》卷二解釋第十七頌前三句云︰ 此「假說我法」,即是「諸識轉變」,離識轉變以外,無別我法。為成如是宗故,頌曰︰是諸識轉變,分別、所分別;由此,彼皆無,故一切唯識。 論曰︰次前所說「識轉變」者,即是「分別」。謂以增益為其行相,三界所有心、心所有法。如《辯中邊論》云︰三界心、心所,是虛妄分別﹝安慧《大乘莊嚴經論釋》德格, mi, 182A.1)云「虛妄分別者,謂不隨順證得法界無分別智之分別,諸欲界乃至有頂有情,所有所取、能取分別,即虛妄分別」。安慧《大乘五蘊論廣釋》卷一云「此中若以聲為門,增益義體,此即為相」﹞。由此,阿賴耶識、染污意、轉識自性及彼相應,三種分別,所分別器、我、蘊、界、處、色、聲等諸事,皆無有故,即此「識轉變」,說名「分別」,以無所緣故。 云何得知無有所緣耶?謂若由其因,及彼和會,無違反故生,非余。識者,謂于幻事、乾闥婆城、夢事,及眩翳等無有所緣時亦轉。若識生起,唯依所緣外處者,則于幻事等處,本無義故,識應不起! 是故依彼前滅同一類識,此識生起。以彼雖無,此亦生故,非依外境。若依一義非異,而竟見有諸能分別識更互相違智體生,然一與多體更互相違,不應道理。由是當知以增益為自性故,非有分別所緣境界。   安慧《辯中邊論釋》﹝德格, mi, 198A.4﹞云︰ 「言此境非實有」者,謂四種所有境界。言「似境、似根,無行相故,似我、似了,顛倒﹝玄奘譯作「非真」﹞顯現故」者,似義、似根二者,由現似所取性,顛倒顯現,不可有故,即無行相性是無境義之因。其余二種,由現似能取自性非無有行相,即說顛倒顯現是無境義之因。 「行相」者,謂若于所緣中,能取其無常等自性為其行相,即此于彼等中無有。由是現似所取自性故無有行相者,即非能取之義。復次,于如實領受所緣,說為行相。由此亦于彼等中無有。以無有所緣故,說無行相。若此二者均無行相,而是彼此不同為其自性,即如色等及眼等。 若如是者,若問世間和論典中聲稱之色等及眼等,有何諸識為其自性差別者,如是則說顯現彼等,與彼等無別為其自性諸識總攝。以離此外,余義不可有故。此則如是安立︰如是其義相,異自性雖無,然由心相續別別決了故,並由別別識體攝持故,由自種子生起現似相異義等。如是餓鬼見河水為膿、糞、尿等所充滿,並有士夫手持木棍在兩岸把守。而人等卻知為河水,清涼、可滌、可飲,並可入中,毫無阻攔。   窺基《辯中邊論述記》卷上云︰ 然安慧等即以此文定相分,相分必是計所執故。此中論云「非實有」故。護法等依第八變依他根、境,執為實有,體非實有;非第八相分,體是無也。   安慧《大乘莊嚴經論釋》﹝德格, mi, 186B.6﹞云︰ 此中現似所依器界﹝藏文作「gnas/」﹞、境義﹝藏文作「don/」﹞,及根身﹝藏文作「lus/」﹞者,謂所取相。現似﹝染污﹞意、能取﹝五境﹞及分別﹝意識﹞者,謂能取相。如是虛妄分別所取及能取者,謂阿賴耶識及其伴侶說為依他起相。  又﹝mi, 184B.5﹞云︰ 「唯現似」,即雖顯現似彼,而非實有彼法自性。 【論文】 七‧二一○ 所變見分,說名分別,能取相故;所變相分,名所分別,見所取故。 【疏翼】   第一四分師及一分師釋中,第二解第二句。 【述記‧卷四十二】   護法云︰前所變中,以「所變見分」,名為「分別」,是依他性。能取于所變依他相分,故起種種遍計所執分別。此是識體所變,用能分別,故名「分別」。   其識體所變、依他性相分,似所執相分者,名「所分別」。是前能分別見之所取相故。非謂我識自體能緣[25],名為「分別」。起「分別」見者,識之用也[26]。相、見俱依自證起故。   安慧云︰所變見分、相分皆計所執。見,似能取相;相,似見所取;實無二分[27]。   解第二句訖。 【論文】 七‧二一一 由此正理,彼實我、法,離識所變,皆定非有。離能、所取,無別物故──非有實物,離二相故。 【疏翼】   第一四分師及一分師釋中,第三解第三句。 【述記‧卷四十二】   即結前二句道理,釋頌下二句。   護法云︰故彼所計心外[28]實我、法,離識所變依他二分[29],皆定非有。非謂識變是實我、法,似我、法故。其外我、法離識皆無。以離識體,所變能取見分、所取相分外,無別物故,一切有情所變皆爾。依斯二分,施設我、法,彼二離此無所依故。   問︰有別實物,離能、所變,有何所以不許?   答︰非是有一實作用物。離前能分別、所分別故,無外我、法,必有識也。   安慧云︰彼實我、法離識所變二分皆[30]無,離計所執二取無故。即依總無,立別無也。識所變者,俱計所執。非有實物離二相有,故皆唯識。   解[31]第三句訖。 【論文】 七‧二一二 是故一切有為、無為,若實、若假,皆不離識。「唯」言,為遮離識實物,非不離識,心所法等。 【疏翼】   第一四分師及一分師釋中,第四解第四句。 【述記‧卷四十二】   釋頌第四句。   「有為、無為」,「若實」依他有別種生;或常住實法[32]、不相應假法、瓶等[33]假法,一切皆是「不離識」。「有為」,識所變;「無為」,識之體;皆非識外有;名「不離識」。   非一切體即是一識,名為「唯識」。遮離能變等識外實我、法,名為「唯識」,非不離識心所及見、相[34]分色、真如等;故不離識名「唯識」也。此護法解[35]第四句,兼釋外難訖。   安慧隨應解假實等。此即第一卷解變謂轉變[36]二師中,第一護法師等[37]及安慧二師義。   變,通相、見,仍有有無,如第一卷解[38]。   依所變見分,除實能取;所變相分,除實所取;隨其所應,二取無也。   上文,安慧說余,非佛[39]。護法皆通,或併有漏,說分別故[40]。 【疏翼】   以上第一正釋頌文中,第一四分師及一分師釋訖。   安慧《唯識三十論》卷二解第十七頌第四句云︰ 由此且破增益邊已,欲破損減邊故,說言「故一切唯識」。「故」者,是由此義,如是轉變體性,唯是「分別」;都無所分別;由如是故,無有外境,「一切唯識」。「一切」者,謂三界及無為。「唯」聲者,簡別除此所余外境義﹝此處為補足音節數,梵本加「ka」;藏文加「pa」。﹞。 【論文】 七‧二一三 或轉變者,謂諸內識,轉似我、法,外境相現。 【疏翼】   第一正釋頌文中,第二二分師釋。文亦分四︰一、解第一句,二、解第二句,三、解第三句,四、解第四句。此即初文。 【述記‧卷四十二】   下、難陀等[41]第二解。   初「是諸識」言,同前師[42]解,故不重述。   言「轉變」者,即前三能變內見分識[43],能轉依他相分似外境現。唯有見、相之內識,都無所變之外境。外境通有能取、所取。   此依《攝論》[44]等說唯二[45]義,不說自證分[46]師義,前師別也[47]。即能遍計及所遍法[48],其能取、所取皆是心[49]所變相分上,妄執別有。設執見分為我、為法,亦于心所變[50]上執故,無非所緣故[51]。以「是諸識」[52]有「轉似外境」之功,名為「轉變」。即解第一句訖。 【論文】 七‧二一四 此能轉變,即名分別──虛妄分別為自性故──謂即三界心及心所。此所執境,名所分別,即所妄執實我、法性。 【疏翼】   第二二分師釋中,第二解第二句。 【述記‧卷四十二】   「虛妄分別」,過失之名。以《中邊》等說能變識以「虛妄分別為自性故」。此即「三界心及心所」。以頌初句[53]「轉變」之言,即第二句[54]「分別」之體。心外人、法,名「所分別」。即牒依他能變「分別」,遍計所執名「所分別」訖,即是遍計所執[55]性成。即解第二句。 【論文】 七‧二一五 由此分別,變似外境、假我、法相,彼所分別實我法性,決定皆無。前引教、理,已廣破故。 【疏翼】   第二二分師釋中,第三解第三句。 【述記‧卷四十二】   由能分別[56]變似心外實我、法境現;即由「分別」之心,變作依他相分假我法之相。故彼心外遍計所執「所分別」「實我、法性[57]」決定皆無。即由「分別」心變作依他起相分──假我、法相,其「所分別」,實我、法無[58]。頌中所言「所分別」者,是計所執。由「分別」心「所分別」故,體實無也。   有何所以?   前第一、二卷引理、教,已廣破訖。由能變心似變相現,所執心外實境無義。解第三句訖。 【論文】 七‧二一六 是故,一切皆唯有識,虛妄分別有極成故。「唯」,既不遮不離識法,故真空等亦是有性。 【疏翼】   第二二分師釋中,第四解第四句。 【述記‧卷四十二】   有為、無為,假、實等法,皆唯有識。以能轉變「虛妄分別」[59]。二十部等說體非無,有極成故[60]。   既爾,真如及心所等,不是心能變「分別」,不是心外「所分別」法,此為有無?   「唯」言,「不遮不離識法」,其真如及心所等亦不離識,故體皆有。今此但遮離識「所分別」有,不遮不離識真如等有,如理應知。即解第四句訖。   此意,既有能分別[61]識,及所變境依他相分,所、能[62]「所分別」心外實法等,決定皆無,故唯有識[63]。真如心所等,皆不離識,亦是實有。   此文但說有漏位,故立「分別」名。 【疏翼】   以上第一正釋頌文中,第二二分師釋訖。 【論文】 七‧二一七 由斯,遠離增、減二邊,唯識義成,契會中道。 【疏翼】   第一釋頌文中,第三總結。 【述記‧卷四十二】   總結。   由此二復次[64]文,三師理故,遠離二邊。無心外法故,除增益法;有虛妄心等[65]故,離損減邊。故除撥無[66],「如空華」──清辨等說[67];離增益邊,故除心外有法──諸小乘執。「唯識義成,契會中道」,無偏執故。   言「中道」者,正智也。理順正智,名「契會[68]中道」。   上來三師已解識所變,解頌文訖。 【疏翼】   以上第二長行釋中,第一正釋頌文訖。 -------------------------------------------------------------------------------- [1] 即第十七頌「是諸識轉變,分別、所分別;由此彼皆無,故一切唯  識」。 [2] 第一頌最後一句,及第二頌之後二句。 [3] 第二頌後半。 [4] 謂第一頌第四句。 [5] 謂乃至第二頌前二句「此能變唯三:謂異熟思量,及了別境識」,共  三句。 [6] 謂第十七頌。 [7] 即第一頌第三句。 [8] 「依」字,《金藏》有,余無。 [9] 即第一頌最後一句。 [10] 謂解第一頌第三句。 [11] 「彼」字,《金藏》有,余無。 [12] 「立」字,論作「說」。 [13] 「預」字,《金藏》作「繁」。 [14] 「轉變」,梵文為「parinama」;藏文為「gyur pa/」。 [15] 「轉」,《金藏》作「能」。 [16] 「現似」,梵文為「abhasa」;藏文為「snav ba/」。 [17] 本論《述記》卷三解論「諸識生時,變似我法」云︰ 安慧解云︰「變似我、法」,總有二解︰一者,世間聖教皆是計所執。世間依此八識總無之上,第六、七識起執于我;除第七識,余之七識起執于法──不許末那有法執故。如是總說執為我、法。種種別相薰習力故,八識生時,變似我、法;六、七似我。 聖教愍諸有情,說凡愚所計為假我、法,亦依總無假說為別我、法。由此聞薰習八識生時,變似我、法。  又安慧解「依斯施設我法」云︰ 變謂識體轉似二分,二分體無,遍計所執。……由不證實,有法執故,似二分起,即計所執。似依他有,二分體無。如自證分,相、見亦有。以無似有,即三性心皆有法執。八識自體,皆似二分,如依手巾變似兔頭,幻生二耳,二耳體無,依手巾起。 [18] 本論《述記》卷三續此上引文云︰ 又解「諸識生時,變似我法」者,即自證分上有似我、法之相。體變為相,但依他﹝起﹞性。依此堅執為我法者,方是二分。其似我、法,不名二分。以下約﹝「如患夢者患夢力故」﹞喻依他性有,故識所變似我、似法,是識自體。雖有二解,後解難知,前解為勝。 [19] 「起」字,《金藏》無。 [20] 見、相有異種生故。 [21] 「能取」,謂能緣,可為緣縛。 [22] 所取、所緣、所執受,可為相縛用。 [23] 能緣、能執受。 [24] 如本論卷一云︰ 變謂識體轉似二分,相、見俱依自證起故。  本論《述記》卷二解云︰ 此論一宗,總有二文三釋,此即初釋。護法等云︰謂諸識體是依他性。轉似相、見二分,非無。非依他中無此二分。《﹝攝大乘﹞論》﹝本論卷一、兩釋卷二﹞說「唯二」,依他起性故。此除真﹝根本﹞智緣于真如,無相分故。不爾,如何名他心智?後得智等不外取故。此二﹝智﹞廣釋,至下第七及第十末,並《二十唯識述記》﹝卷一、卷四﹞中說﹝即變相、不變相不同﹞。 許有相、見二體性者,說相、見種或同,或異。若同種者,即一識體轉似二分相用而生,如一蝸牛變生二角。此說影像相、見,離體更無別﹝分﹞性,是識用故﹝此變即「現義」﹞。 若言相、見各別種者,見是自體義分用之,故離識體更無別種。即一識體轉似見分別用而生;識為所依,轉相分種似相而起。以作用別,性各不同,故相、見別種,于理為勝﹝《樞要》卷上云「頌曰︰性境不隨心,獨影唯從見;帶質通情、本,性、種等隨應」﹞。故言「識體轉似二分」。 此依他起非有、似有﹝即幻有﹞,似計所執二分見、相﹝定有﹞,故立「似」名。 相別有種,何名識變?不離識﹝自體﹞故。由識﹝種﹞變時,相方生故。如大﹝種所﹞造色。由分別心,相境生故。非境分別,心方得生,故非唯境,但言唯識。……若無自證,二定不生。如無頭時,角定非有,及無鏡時,面影不起。皆于識上現相、見故,故說二分依識體生。 [25] 道邑《義蘊》云︰ 非謂我自證分能緣相分為能所分也。此即自證分假稱「我」也。 [26] 謂識「自體」之用也。 [27] 以無似依他自體分有故。 [28] 即離依他起。 [29] 謂見、相二分。 [30] 「皆」字,《金藏》作「者」。 [31] 謂二師解。 [32] 圓成實性。 [33] 「等」,取衣等和合假法。 [34] 「見、相」二字,《金藏》誤作「相見色」三字。 [35] 「解」字,《金藏》無。 [36] 原作「變謂識體轉似二分」。 [37] 「等」字,《金藏》無。 [38] 自體分是否亦為我法二執所依?《述記》卷二云︰ 何故我、法但依二分,不計自體以為我法?答︰若護法說,據實亦計。且舉所變二分為依,非無依于自體計也。略有三義,所以不說。一、二執遍:我執不依自證起故。二、共許遍:今古大小,皆不許有自證分故﹝雖未有自證分之名,然有自體分之實。如《攝論》卷二說「三相成唯識性」中,第二云「二、由二性──有相、有見,二識別故(藏文作「gbis kyis ni rnam par rig pa rgyu mtshan dav lta ba dav bcas pa'i phyir ro/」)。《攝論‧世親釋》卷四解云「『由二性』者,由于一識安立相、見;即于一識,一分成相,第二成見」。兩《釋》卷四至卷六中有,多文足以為證。《攝論‧無性釋》卷六,玄奘直然增加譯文以通其旨云「又于一識似三相現︰所取、能取,及自證分,名為三相。如是三相,一識義分,非一非異」。此段文為藏文所無﹞。三、義已說:若計自體,即能取攝,見分中收。但言二分攝能所起,非不依于自體分計。今顯自證離見體無,故但說二見分中攝,顯能、所取攝法盡故。 若安慧解,凡是所執,體皆是無。若執自體,即執能取,不異見分,故更不說為我、法依。以自證分體是有故,或離言故,不可依說。 [39] 見本論《述記》卷二云︰ 除佛以外,菩薩以還,諸識自體即自證分。由不證實,有法執故,似二分起,即計所執。似依他有,二分體無。如自證分,相見亦有,以無似有。即三性心皆有法執,八識自體,皆似二分。 [40] 道邑《義蘊》云︰ 此解兩師並除佛及余無漏心,以頌言「分別」,即五法中唯有漏故。準安慧釋,菩薩後得,亦有二取。此實皆無,非唯有漏。據增處說,且言「有漏」。 [41] 「等」,取親勝。 [42] 前二師。 [43] 非自體分。 [44] 見《攝論》卷二。 [45] 「二」字下,《金藏》有「分」字。 [46] 即自體分。 [47] 謂與前二師別。亦與《攝論》作者無著。釋者世親、無性不同。 [48] 「法」字,《金藏》無。 [49] 謂見分。 [50] 即相分。 [51] 本論《述記》卷二解「或復內識轉似外境」云︰ 相分體性,雖依他有;由見變為,故名唯識。此相分體,實在于內;不離于識,妄情執為似外境現,實在內也。即以依他似計所執。依此似外相分之上,世間聖教執說我法。見變似能取,亦相分攝。文雖有二﹝「變,謂識體轉似二分」;「或復內識轉似外境」﹞,義即有三。 [52] 即見分。 [53] 第四、第五字。 [54] 即初二字「分別」。 [55] 謂遍計所執之實人、法。 [56] 「能分別」即見分。 [57] 「性」字,《金藏》有,余無。 [58] 「即由」以下二十四字,《金藏》有,余無。 [59] 「虛妄分別」,謂三界心法。 [60] 但假實有異。 [61] 即見分。 [62] 「分,所、能」三字,《金藏》有,余無。所、能即二取。 [63] 謂唯有見、相二分。 [64] 「復次」二字,《金藏》有,余無。 [65] 即自體分,或見分、相分。 [66] 謂撥有為、無為。 [67] 如《大乘掌珍論》初云︰ 真性有為空,如幻,緣生故;無為無有實,不起似空華。 [68] 「會」字,《金藏》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