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itle: 成唯識論疏翼 第四冊 卷七 五、別解五無心位──二無心定 description: "七‧一三八 「及無心二定」者,謂無想、滅盡定,俱無六識,故名無心。" --- 【論文】 七‧一三八 「及無心二定」者,謂無想、滅盡定,俱無六識,故名無心。 【疏翼】   第二別解五位中,第二解二定。 【述記‧卷四十】   自[1]下第二、解二無心定。于中:初、總解,後、別解。此即總也。   解第三句頌[2]「及無心二定」。   謂「無心」之言,通下四位。其睡眠等[3]皆通有心,故「無心」言,簡之。雖牒一句,然先解二定,遂文便故。   以四位俱無六識,故名「無心」。不言唯于無想天無心,故知定無心也。但彼[4]唯有一處[5],無相類法,故不言「無心」。此下四位,有濫有心,故須簡也。 【論文】 七‧一三九 無想定者,謂有異生,伏遍淨貪,未伏上染,由出離想作意為先,令不恆行心、心所滅。想滅為首,立無想名。令身安和,故亦名定。 【疏翼】   第二解二無心定中,第二別解。于中有二︰一、解無想定,二、解滅盡定。初中、文分六段,義有十一︰第一段文有五義︰一、顯得人,二、顯離欲,三、顯行相,四、顯滅識多少,五、釋定名。第二段文顯第六義三品修差別。第三段文義有二︰初、顯第七義地所系,第三段文次明第八義唯是善性。第四段文明第九義四業分別。第五段文明第十義界起分別。第六段文明第十一義漏無漏分別。此即初中第一段文含六義也。 【述記‧卷四十】   自下、別解二定為二。   此下、別解[6]。   文雖分六,義有十一[7]。   「異生」者,一、顯得人:聖厭之故,「遍淨」者,謂第三禪天[8],第四禪以上,貪猶未伏。二、顯離欲也:「出離想」者,顯行相,即作涅槃想也。「不恆行」等滅者,顯所滅識多少也。「想滅為首」等者,釋定名也。謂有心定,令身心俱平等,名「安」;怡悅名「和」。今無心定,由定前心力,令身平等和悅,如有心定,亦名為定,義與彼等。此體如前第一卷說[9]。   依二十二法滅上假立[10]。以上總是第一段文,有五義也。   作何伏染,而入定者,《瑜伽》第十二說,問︰以何方便,入此等至?答︰觀想如病、如癰、如箭,入第四定[11]。修厭[12]背想作意,于所生起種種想中,厭背而住──謂無想寂靜、微妙,于無想中,持心而住──如是漸次離諸所緣,心便寂滅。   《顯揚》第一亦作是說,即以六行伏惑之法,入此定也[13]。   此中釋名,如第二卷《疏》[14]。不同《俱舍》云:或無想者定,或定無想,名無想定。 【疏翼】   安慧《唯識三十論》卷二云︰ 言「無心二定」者,謂無想定及滅盡定。此中無想定者,謂已離第三靜慮貪,未離上貪。由出離﹝藏文作「'byuv ba/」﹞想為先作意,意識及彼相應心所滅為性。如是即是此中所謂無想定。由此成滅,故名為滅。又此即意識及彼相應不生,名滅,謂所依分位差別。又復此定,其心起後,能得余心生起相違所依,故名為定。 【論文】 七‧一四○ 修習此定,品別有三:下品修者,現法必退,不能速疾還引現前;後生彼天,不甚光淨,形色廣大,定當中夭。 【疏翼】   第一解無想定中,第二段文顯第六義三品修差別。文即分三,此即第一下品修文。 【述記‧卷四十】   自[15]下第二文、三品修別。下修現必退,不能速現前。有即命終者,以論下[16]云:通後報故[17]。   若不命終而還得者,由許有退、進[18],還得故。「後生彼天,不甚光淨」,形色不甚廣大。「不甚」之言,于下[19]通故[20]。「定當中夭」,不滿五百劫。此果雖受,四百劫以來,仍此品攝[21]。或多分者,是中品攝,少分劫者,是此品攝。   若退已,生色界,彼方生得[22]生;生彼之時,光淨等不?   答︰「不甚」,如前。此品攝故,退性、下性故。 【論文】 七‧一四一 中品修者,現不必退,設退,速疾還引現前;後生彼天,雖甚光淨,形色廣大,而不最極;雖有中夭,而不決定。 【疏翼】   第二段文顯第六義三品修差別中,第二中品修。 【述記‧卷四十】   「中品修者」,與前[23]少別,其文可知。「現不必退」、不定「中夭」;設中夭,形色量別。   此有二解︰一、據形色量與前別[24],雖壽量少于前者,仍此品攝。二云︰或多分壽者,是此品攝[25]。 【論文】 七‧一四二 上品修者,現必不退;後生彼天,最極光淨,形色廣大;必無中夭,窮滿壽量,後方殞沒。 【疏翼】   第二段文顯第六義三品修差別中,第三上品修。 【述記‧卷四十】   其文可知。然約修時及當來果,以辨三品。   此約三根為三,無失。或根不定,但修有三[26]。如五十三說三品修同。   然此受果通立、坐、臥,唯無行者,因修爾故[27]。 【疏翼】   以上第一解無想定中,第二段文顯第六義三品修差別訖。 【論文】 七‧一四三 此定,唯屬第四靜慮。 【疏翼】   第一解無想定中,第三段文初顯第七義地所系。 【述記‧卷四十】   自下第三文、第七「地系」。   彼第四定方便引故,唯彼系攝。   何故唯在第四靜慮?   說此果所以,即說定所由。如前說故[28]。   又如《毗婆沙》一百五十二:有「二定依地」之義,大廣[29]。 【論文】 七‧一四四 又唯是善,彼所引故,下上地無,由前說故。 【疏翼】   第三段文中,次明第八義唯是善性。 【述記‧卷四十】   第三段中、第八義也。   善引定故,唯善。非在上下地,與前報說義同也[30]。此釋唯屬第四定因。 【疏翼】   以上第一解無想定中,第三段文明第七第八二義訖。 【論文】 七‧一四五 四業通三,除順現受。 【疏翼】   第一解無想定中,第四段文明第九義四業分別。 【述記‧卷四十】   第四段文、第九義「四業分別」。   《顯揚》等立第[31]五業[32]。此中四業,同于《對法》[33]。   彼[34]據別義,亦不相違。于不定中,報、時定不定別出故。   通後報者,色界後起,方受此報,地地容[35]生,後得無失,無文違故。處則不然[36]。   前欲界定是何報耶?   若欲界退失一切定,皆名不得。即命終,此報不受,故名不定報。既言通退,與小乘別[37],故報亦別也。 【論文】 七‧一四六 有義:此定唯欲界起。由諸外道說力起故,人中慧解極猛利故。 【疏翼】   第一解無想定中,第五段文明第十義界起分別。有二師不同說,文即分二。此即第一師說。 【述記‧卷四十】   第五、文「第十義」者,有義:唯通後報。「唯欲界起」[38],上界無外道說法力故,「慧解」不如人故。明六天[39]亦不起。   此師設上界不起,亦成後報。欲界退失後[40],定還得故。若退已,生下三定,必不能起。無外緣故,慧解劣故。五十六說︰先于此起,後于色界受報[41],不言後于色界起定也[42]。 【論文】 七‧一四七 有義:欲界先修習已,後生色界,能引現前,除無想天,至究竟故。 【疏翼】   第五段文明第十義界起分別中,第二師說。 【述記‧卷四十】   此、第二義。   欲界先修,色界除受果處,余下一切地,或一切處,皆能重引現前。   《瑜伽》五十六說「先于此起」者,先起此定也。「後于色界」者,後起此定也。「于[43]第四靜慮當受彼果」者,出受果處也,即後于色界受。二師引別,前師屬果,後師屬定,故二諍也。然既通後報,即色界重現前為勝。   前師云︰欲界今生退,後生更得不退,前定即名後報,何勞生彼?故二力齊。色界[44]後起家,不于彼天處者,以至究竟故。   第四定中,下[45]三處[46]為起?不起?   今此言「除無想天」,不遮余處,故得起也[47]。雖知離染,諸地皆然,但由熏修,生上諸處別別不同,故下三處亦得此定[48]。   又解︰下處不得,離染齊故。若起下染,定不生第四禪;若離下染,即得彼定。故下天處,無得定義,以退此定,必起下染。不爾,如何說名為退[49]? 【疏翼】   以上第一解無想定中,第五段文明第十義界起分別訖。 【論文】 七‧一四八 此由厭想,欣彼果入,故唯有漏,非聖所起。 【疏翼】   第一解無想定中,第六段文明第十一義漏無漏分別。 【述記‧卷四十】   下第六文、第十一義[50]:漏、無漏[51]。   雖言凡聖,初文已說「異生[52]」,更無別門,何以唯有漏不通無漏者,厭想、欣彼無想之果,入此定故[53]。   又此定前[54],即為六行[55]有所欣、厭,非如滅定為「止息想[56]」。雖厭,而無所欣果故,故唯無漏。   五十三說:以無想定[57],無慧現行,此上有勝寂靜[58]住及生故,不能證得所未證得諸勝善法。由是稽留誑[59]橫[60]處故[61],非聖所入。   六十二說:無想等至唯有漏[62],乃至廣說。   《俱舍》[63]云:聖者不執有漏為真涅槃[64]。此中準彼,「故唯有漏,非聖所起」。   曾得未曾得、加行離染等,並如《對法》第五抄[65]等[66]解[67]。 【疏翼】   以上第二別解中,第一解無想定訖。 【論文】 七‧一四九 滅盡定者,謂有無學,或有學聖,已伏、或離無所有貪;上貪不定。由止息想作意為先,令不恆行、恆行染污心、心所滅,立滅盡名。令身安和,故亦名定。 【疏翼】   第二別解中,第二解滅盡定。文分六段,義有十一︰第一段文有五義︰一、明得定人,二、得之所以,三、與前出離想別及滅識別,四、滅識多少,五、釋滅定名。第二段文第六義辨三品修。第三段文有二義︰一、第七義初修地起,二、第八義漏無漏分別。第四段文第九義三學分別。第五段文第十義初起界別。第六段文第十一義明見修斷惑。初中分二︰一、明前四義,二、明第五義。此即初中初文。 【述記‧卷四十一】   明二無心定中,此第二文,即無心中第三位也。   文雖有六,義有十一[68]︰   第一、明得定人[69]:「謂有無學」者,五[70]十六云[71],即簡二乘,非俱脫者,不得入故[72]。   此中獨覺亦有不得滅定者,不唯[73]以義。今準此文,故有獨覺不得滅定,即部行[74]中,乃至亦有不得通者,獨一者[75]必得故。   有學聖者,除初、二果,唯身證不還。以[76]「有學」中有[77]異生故,以「聖」言簡。   第二、得之[78]所以──伏斷差別:「已伏,或離無所有貪;上貪不定」者,若上、若下,皆有伏、斷,如下當辨。以滅定唯依非想定[79]起故。此依初修二乘者離;菩薩伏,不[80]離貪[81]。   第三、與前出離想別及所滅識:「止息[82]想」者,謂二乘厭患六識有漏勞慮,或觀無漏心粗動。若菩薩等,亦欲發生無心寂靜,似于涅槃功德,故起[83]。   第四、滅識多少:「令不恆行」及「恆行染[84]污」者,謂若二乘,即除人空之染,菩薩亦除法空之染──各望自乘,說為染故。   《對法》第二[85]、《五蘊論》言「恆行一分」。若說第七唯有漏,唯人執者,即第七全不行;望第八,是「一分」故。即以此文為證,唯有漏。若說有無漏及[86]法執,二乘除人空一分,菩薩雙除,非全無第七。   「定」名同前[87]。 【疏翼】   《大毗婆沙論》卷一百五十二云︰ 等至有二︰一、令心平等,二、令大種平等。無想、滅盡定雖斷平等心,令不相續,而引平等大種,令現在前,故名等至。   安慧《唯識三十論》卷二云︰ 滅盡定者,謂已離無所有處貪,止息想為先作意,意識及染污意與其相應俱滅為性。此亦如無想定,于所依分位差別假立。   安慧《大乘五蘊論廣釋》卷三云︰ 言「云何滅盡定?謂已離無所有處染,從第一有更求勝進」者,謂亦有異生已離無所有處貪,而不從第一有更求勝進,故今說言「從第一有更求勝進」,或從第一有更求勝進,遠離無所有處貪,亦有住果及向果不同故。 今說「已離無所有處貪」,不說已離上貪者,謂亦有已離無所有處貪阿羅漢,入滅盡定故。由兼說「已離無所有處貪」,及「從第一有更求勝進」故,顯此是聖者不還及阿羅漢,而非異生。異生不從有頂更求勝進,無有對治有頂出世間道故,無漏見道是有頂能對治。是故聖性已斷見所斷煩惱,由不為修所斷煩惱而染著故,從第一有更求勝進。 言「由止息想作意為先」中,謂滅盡定雖不如無想定──由出離想作意為先,然亦由止息想作意為先。 滅盡定者,謂即有頂諸聖者,雖不起遠離諸有之想,然由厭患想、受,得彼等滅離故,于滅盡定起寂滅止息想﹝藏文作「źi bar gnas pa'i 'du wes/」﹞,于所依中,平等想為止息想﹝藏文作「gnas pa'i 'du wes/」﹞;由此能止息故,名為止息。即于異時,亦止息﹝藏文作「sdod/」﹞義。以滅盡定與涅槃相似故,現造作起應行止息之想,如是作意為先,說為「由止息想作意為先」。第一有者,微中之微﹝藏文作「phra ba'i phra ba/」﹞,由此無間,滅盡定現在前故。   《大毗婆沙論》卷一百五十三初云︰ 有說空無邊處、識無邊處,是想;無所有處是微細;非想非非想處是微微。   《大乘五蘊論廣釋》卷三續云: 言「不恆行滅」者,謂諸滅盡定中,所有六、四、一轉識。如次即是欲、色、無色三界。言「恆行一分」中,「恆行」者,亦攝異熟識故,說「一分」言。「染污意」者,謂除滅盡定及無學位外,于一切有漏行中,具有安住相﹝藏文作「gnas pa'i tshul can/」﹞故。「滅」者,謂由轉識說。即于異熟識中,能損轉識及染污意諸識種子,由此能滅余時轉識及染污意,令不生起,說名為滅。如是,即由入定時,心能損減阿賴耶識中種子分位,假立滅盡定。 【論文】 七‧一五○ 由偏厭受、想,亦名滅彼定。 【疏翼】   第一段文中,第五義釋滅定名。 【述記‧卷四十一】   第五、釋名。   彼心、心所滅,名滅盡[88]定。恆行染污心[89]等滅故,即此亦名「滅受、想定」。義以此定若言[90]總滅為論,即「滅盡定」。若但從主為名,名「無心定」。前即通約心、心所名。若據增強所厭別名,如此中說「滅受、想定」,如名「無想定」。以修禪、無色,義各[91]勝[92]故[93],如別立蘊[94],故偏厭之。   又以受是根,為首等,余是根者亦滅。以想非根法,為首等,余非根者,亦滅。如是等無量門[95]。   又解︰二乘及[96]七地以前別觀修禪、無色,各有偏勝,須別厭之,可名「滅受想定」。自在菩薩及如來,無有漏第六,無別[97]修禪、無色勞慮[98],何勞偏厭?一、由心行以得其名「滅受、想定」,二、由內止息故入,即總名「無心定」[99]。 【疏翼】   以上第二解滅盡定中,第一段文明五義訖。 【論文】 七‧一五一 修習此定,品別有三:下品修者現法必退,不能速疾還引現前;中品修者,現不必退,設退,速疾還引現前;上品修者,畢竟不退。 【疏翼】   第二解滅盡定六段文中,第二段文第六義辨三品修。 【述記‧卷四十一】   自下文第二、義第六「辨三品修」。   此定有三品,如五十三說[100]。滅定許退,準有現不成;後生色界,重能現起。準無想定下修,退者亦爾,亦有現即不成故。   問︰若下品退,能引現前者,與中品退人,能引現前者何別?又中[101]品不必退者,與上[102]品修者何別?   答︰以修習時有上、中、下。其此定姓類,有可退、不可退種類,必能引現前種類、不能引[103]現前種類有別,非以上、中、下三根說有三品[104]。不廢中根,上修上根中修等故。   又解︰即以三品根為三品修。以根別故,其修品亦別。若練根已,而修習者,即轉成勝品,故有差別[105]。 【論文】 七‧一五二 此定初修,必依有頂,游觀無漏為加行入,次第定中,最居後故。 【疏翼】   第二解滅盡定六段文中,第三段文有二義︰一、第七義初修地起,二、第八義漏無漏分別。此即第七義。初修地起。 【述記‧卷四十一】   自下文第三、義第七「初修依何地起」。   初必依有頂,觀無漏為加行入[106]。「初修」,即二乘及七地以前等[107]。《瑜伽》第十二卷說︰唯除如來及出第二僧祇大菩薩[108],余不能超諸等至,佛等隨欲皆入故。知二乘等,名未自在,唯得無所有處心後,超一地無漏入故。《顯揚》亦同[109]。   「游觀」者,簡無分別智為加行心[110]。《瑜伽》第十二說︰或依非想非非想相[111]而入此[112]定,或依滅盡相而入[113]定。[114]《成業論》引《摩訶俱瑟祉羅經》[115]:二因、緣,能入此[116]定,謂:不思惟一切相,及正思惟無相界[117],故入此定。   為有正思惟無相[118]界定故,恐濫無分別智,「游觀」言簡也[119]。何以唯依非想者[120],九[121]「次第定中,最居後故」。以此定,由前[122]厭心至微微心方入,余下地心粗,不能作此行相,故依非想。次第定中,從[123]粗至[124]細,最居後故。   又此無心勝定,以下品有心勝[125]定為先,非無心勝定為先,後有心定起,無心必由有心引生故。亦非中間間起,以下定行相不至微微故。即次第定中,義理最居後故,又教說為最居後故。   言「微微」者,謂定前第二念心等,細于以前心故,名之為「微」;後第一念臨入定之心,復細于前微心,故稱為「微微」。 【論文】 七‧一五三 雖屬有頂,而無漏攝。 【疏翼】   第三段文中,次第八漏無漏分別。文又分二︰一、明初修,二、明後修。此即初文。 【述記‧卷四十一】   第三文中[126]、第八義「無漏分別」。   以「無漏」引,體即無漏種故。第六十二說︰滅盡等至,當言無漏。由與煩惱不相應故──非相應[127]故、無所緣故、非煩惱生故──是出世間,異生不能行故[128]。 【論文】 七‧一五四 若修此定,已得自在,余地心後,亦得現前。 【疏翼】   第八義漏無漏分別中,第二明後修。 【述記‧卷四十一】   前言初修,唯依非想,後修如何?   若得「此定」,已「自在」者,余下七地[129]心後,亦得現前。即《大般若經》第一分第三百五十[130]︰次第入出諸定,名「師子嚬呻定[131]」。若菩薩超禪,從一切地心,入滅盡[132]定;從滅定,于一切地心出,是「集散三摩地[133]」。第二[134]、三會[135],亦有此文。   《對法》第五︰未自在者,唯超一間。若得自在,超一切地[136]。《顯揚》十八云︰若曾串習,能從欲界入無色界心[137]。故知欲界心後,越入此定。其《瑜伽》第十二說︰唯自在者,方超一切等至──即九等至[138]。謂如來、大菩薩[139],實無欲界心,有似欲界心,實是無漏;隨在何定為加行,皆能入。且從極自在、純無漏,為語,實十地菩薩、廣慧聲聞、獨覺亦得。如定中聞聲,從無所有處心入欲界故。不爾,便違[140]。   問︰既爾,此為即是加行心地法?為但非想心地法?   若准此義,即隨加行心地法,即初定等,並有此定。依加行心種上,立此定故。   今釋[141]︰不爾。《對法》第十三[142]說:想受滅解脫,謂依非想處解脫等[143]。故知唯屬非想,此中亦言屬有頂故。   若爾,云何名超一切[144]等至?   此有二解︰一云︰謂前起初禪等心已,後一二念起非想處心,而入此定。非從初定即入無心,以定隨加行心建立故。   第二解云︰隨[145]起余地心,鄰次[146]即入此定,此定仍非想地為依。以極細故,由先串習故,今直至無心,非想為依;不說起非想心為加行。論[147]言:從微微心種上立,是初起多分,非約超定者說。超等至即從初定入無心,不言入非想已,方入此定故。若不然者,即此定所依,唯依加行種,加行初定等,故此定通下地有。   既不許然,仍言「超」者,後解為勝。《大般若》[148]不言從初定等更起非想無漏心方入故。經論皆言滅定依非想,不言依下地故──依加行心上建立者,是非自在;次第入者語,以無漏心有所屬故,彼心細故;得自在者,不假薰習及無熏習,何必要依入定心等種子上立?   有說︰《大般若》第十五會靜慮中,佛呵菩薩入滅定[149],滅定非利他行。若未自在,雖有入者,至自在時,皆不令入。但自在成就,名超一切。或呵專入,不障時入,佛不起滅定而現威儀故。 【疏翼】   以上第二解滅盡定六段文中,第三段文明第七義及第八義訖。 【論文】 七‧一五五 雖屬道諦,而是非學、非無學攝,似涅槃故。 【疏翼】   第二解滅盡定六段文中,第四段文明第九義三學分別。 【述記‧卷四十一】   文第四、義第九「三學等分別」。   前[150]言「有為善法」在學、無學身,即名學、無學[151]。滅定實從現行,是學、無學。以似涅槃,無進趣「止息[152]」行相,不可說為有學、無學[153],「是非學、非無學」,雖屬道諦,同余有為,似涅槃故,故是非二。不同余種子[154],彼非「止息」故。六十二說,正與此同。彼說︰非所行[155]故,似涅槃故[156],非二所攝。   然此中無進趣止息,不同善身業等,亦是學等故。由此義故,非二、有為無為[157]。有為中[158],通有漏、無漏。滅定──有為無漏,非二攝故。有學、無學中,亦通有漏、無漏,以苦、憂根等,是學[159]、無學故。 【論文】 七‧一五六 此定初起,唯在人中,佛及弟子說力起故,人中慧解極猛利故。 【疏翼】   第二解滅盡定六段文中,第五段文明第十義初起界別。文分為三︰一、初起界別,二、後上二界亦起。三、別辨無色界起不起。此即初文。 【述記‧卷四十一】   文第五、義第十「三界初起」。   「唯在人中,佛及弟子說力起故」,上界無此說者。又雖無出家弟子,俗弟子說[160]亦色界有者,以「人中慧解」極利,得[161]過彼故,初起位必在人中[162]。六欲天中,文亦不說,義即無違。   天中豈無身證者也?   此中且說「人中」,近故,勝故。文由未盡。《對法》第九[163]正與此同[164]。 【論文】 七‧一五七 後,上二界亦得現前,《鄔陀夷經》是此誠證,無色亦名「意成天」故。 【疏翼】   第五段文明第十義初起界別中,第二後上二界亦起。 【述記‧卷四十一】   若後,二界亦得現前,即二界得後現起。然無欲界後起,以必不還等方得故。   五十六說︰起[165]者,先于此起,後于色界,重現在前。托色所依,方得生[166]故,此[167]據未有第八識義[168]。若已建立第八[169],于一切處,皆得[170]。此中[171]即據已建立第八教──真實義「建立」故。《鄔陀夷經》[172]是此證故,如《俱舍論》第五[173]廣說[174]。   「鄔陀夷」者,此名「出現」[175]。日出時生,故以名也。言「意成天」,即超段食,佛說是色界。不爾,既言「超段食,隨受一處意成天身」,能入出此定,故知通無色,經不遮彼,言「隨一」故。釋此經者──舍利子[176]說:有退者,色界後起,「出現」不了「意成天」言,謂是非想。然彼不知有第八識,生非想處不可後[177]起此定,故與上座論議。佛知不了舍利子說,所以見訶,非遮無色得入此定,如《毗婆沙》第一五三卷明其所以[178]。 【論文】 七‧一五八 于藏識教未信受者,若生無色,不起此定,恐無色心,成斷滅故。已信生彼,亦得現前,知有藏識,不斷滅故。 【疏翼】   第五段文明第十義初起界別中,別辨無色界起不起。 【述記‧卷四十一】   問︰生無色者,為一切能入?為有不能?   答︰于第八識若「未信受」,生彼不起。恐生[179]無色以後,無心成斷故,同無余依。若「已信」、「生彼」,非但于下得起,亦得于彼,現起此定。「知有藏識」,雖無色身,不慮斷滅。前引五十六[180]、《對法》第十[181],正與此同。   然舊[182]諸[183]師謂「未建立教」,即小乘說;「已建立」,是大乘說者,不然。若「大乘說[184]」對彼二乘「建立」第八已,不知有此[185]。設[186]生無色,豈不慮斷?故知「建立」者,是信有義。「不[187]建立」者,非信有義。此與彼同[188]。   問︰若爾,諸得此定,必是不還以去生無色聖者,必非不定姓[189]聖者。是定姓人,聖不生下[190]故。非不定人先[191]根熟時,佛不救故。亦非不定姓人大根必不熟,入無余。義如第八十〈無余依地〉說[192]。與定姓人有何別?故即彼定姓人,如何信有第八識也?菩薩又不生彼!若信大乘,便非定姓,不應生彼;若定姓者,云何信有?   答︰即定姓中有愚法者,不信大乘故,彼定不起。若不愚法聲聞,雖信大乘,不將為究竟;猶信有故,彼起此定。不將[193]為究竟故,聖人生彼,如今大乘信小乘教。或此文意,與五十六別,此據一分聖者,非謂一切皆爾。不聞大乘人生彼,決定不起此定故。然《對法》第十云︰謂無色多分[194]不安住寂靜異熟[195],故不入此定,非如下界。故更為此第二解也。   約實亦得。《瑜伽》[196]為勝。 【疏翼】   以上第二解滅盡定六段文中,第五段文明第十義初起界別訖。 【論文】 七‧一五九 要斷三界見所斷惑,方起此定,異生不能伏滅有頂心、心所故。此定微妙,要證二空,隨應後得所引發故。 【疏翼】   第二解滅定六段文中,第六段文明第十一義見修斷惑。 【述記‧卷四十一】   文第六、義第十一。下文有二︰一、明見惑,二、明修惑。此即[197]初也。   要斷何煩惱得起?   要斷見惑,「方起此定,異生不能伏滅有頂」見道所斷「心、心所故」。   下八地見惑,皆不能伏斷[198],何但非想?   此據最後必須伏斷處為[199]言。隨此定所依斷道究竟處說故,非謂下地異生能伏斷[200]。   「此定微妙」,「微妙」者,殊勝義。   「要證二空,隨應後得所引發故」者,謂二乘人[201]唯證人空,後得引。菩薩、佛,入是[202]二空,後得智皆得引入。今顯彼入後得各別,故言:隨應後得智[203]所引發故。   有言:法空必無游觀能入此定者,不然,此文正故。   上來、已明見惑[204]訖。 【論文】 七‧一六○ 有義:下八地修所斷惑中,要全斷欲,余伏或斷,然後方能初起此定。欲界惑種,二性繁雜,障定強故,唯說不還三乘無學,及諸菩薩得此定故。彼隨所應,生上八地,皆得後起。 【疏翼】   第六段文明第十一義見修斷惑中,第二明修惑。 【述記‧卷四十一】   次下、明修惑。下、明修惑,有二︰初、明二乘,後、明菩薩。二乘中,有二︰初、異說,後、問答。此初師說[205]。   唯除非想,下八地修惑,「要全斷欲」界者,余上八地惑[206],或「伏或斷」,方「起此定」。以欲界必須斷者,下界煩惱種有「二性」──不善、無記。   言「繁雜」者,繁多雜亂義。與[207]此俱定障,障定強故。上界煩惱一性[208]、不多,故可伏得。其非想處斷,與不斷,皆極成故。下七不定。   又何不斷六品等初二果人得者[209],無性[210]《攝論》第三云:唯說不還等五人得故[211]。即上八地──四禪、無色──皆得後起,欲界初修故。   五十三亦說︰有學入者,謂不還;無學入者,謂俱分解脫[212];故初、二果不得入。   若爾,《對法》第九[213]四句中第二句:謂聖者已得第四靜慮,不求生無色,能入此定[214],不言已得初定等,如何通?   答︰彼不言唯依得第四定,復不遮下三定未斷不得,故有何妨? 【論文】 七‧一六一 有義:要斷下之四地修所斷惑,余伏或斷,然後方能初起此定。變異受俱煩惱種子,障定強故,彼隨所應,生上五地,皆得後起。 【疏翼】   第一明二乘異說中,第二師說。 【述記‧卷四十一】   此、第二師說。   下之三定及欲,四地惑、種,要須斷盡,余上五地[215],或伏,或斷,方能入此定。下三定等中,定障──苦樂等「變異受俱」惑種,障定強故[216]。如不動無為[217],不依下地立。即[218]說即初起唯欲界,後起除下[219]三定,通上五地皆得。即以第九《對法》四句為證[220]。   此中,第二師為勝。文正證故[221],亦有理故。   有人欲明[222]初、二果伏惑[223]得此定者,不然。論不說故;又粗定障,當未斷盡,如何能入?亦應于彼建立身證[224]!證九定[225]故[226]。如《對法》第二抄[227]解薰修[228]禪難等[229]。 【疏翼】   以上第一明二乘中,第一兩師異說訖。 【論文】 七‧一六二 若伏下惑,能起此定,後不斷退,生上地者,豈生上已,卻斷下惑? 【疏翼】   第一明二乘中,第二問答。于中分二︰一、薩婆多問,二、論主答。此即初文。 【述記‧卷四十一】   此第二、問答分別。 薩婆多等[230],問前二師︰若伏隨應何地之惑,後得此定者,將命終之時不以無漏道斷其種子,而後[231]不退,起其煩惱潤生[232],當既[233]命終生非想等[234]上地,豈[235]卻斷隨應所伏之惑種也? 【論文】 七‧一六三 斷亦無失,如生上者,斷下末那俱生惑故。 【疏翼】   第二問答中,第二論主答。于中分二︰一、且以理抑,二、正義答解。此即初文。 【述記‧卷四十一】   論主初且理抑橫生異義──卻「斷亦無失」。   如何等?   如生上二界,卻斷下第七中惑[236]。以必金剛心方斷故。 【疏翼】   此非正答。以小乘不許第七故。然有此理,且強抑彼異義。 【論文】 七‧一六四 然不還者,對治力強,正潤生位,不起煩惱,但由惑種潤上地生。雖所伏惑,有退、不退,而無伏下生上地義,故無生上卻斷下失。 【疏翼】   第二論主答中,第二正義答解。 【述記‧卷四十一】   後、正義解。   此第三果,對治道強──以欲界對[237]治道皆圓滿故,非初、二果──正潤生位,不起現行煩惱潤生;此第三果,但由惑種潤生上地。   此意即是︰所已伏種,雖「退不退」,但必唯以隨眠潤生,「而無伏下生上地義」。即雖已伏,猶有種故[238],未無漏道斷,更[239]受生故。   五十九說:以隨眠潤生,謂見諦者[240]。《大論》第一[241]、《對法》第五,說初、二果亦以現行潤生,唯不還者以種子潤[242]。顯五十九說見諦[243]者,唯第三果也。   若爾,異生應唯種子潤[244]!如《對法》第五[245]抄[246]。   然異生現行潤,六行不伏愛等現有,既得生上;聖者種子潤,雖有其種,應生上界[247]!以異生潤藉伴,雖有愛等,無余惑伴,得生上;聖潤不藉伴,有種不上生[248]。然[249]以聖善業勝必[250]決定故,無漏資[251]生。異生不然,故通現潤。不爾,聖種應強異生。   然不還者,如處不還一地之中,有三天處等[252],下處死,生上處,亦以現行潤。以此生地,治道未滿,如初、二果,《瑜伽》[253]但生他地,為論。今此若約生他地者,必唯種潤。   然應四句分別︰有在上,斷下惑:如二乘者上界得無學,斷下第七惑;有在下,斷上惑:下地得初果,斷上見惑等;余二句可知[254]。   然不動無為、想受滅無為[255]依所[256]斷受,建立擇滅一分。若伏下八[257]地,或五地[258],得此地,即不得二無為。非是擇滅故[259]。   前來已說二乘定姓學、無學訖。 【疏翼】   以上第二明修所斷惑中,第一明二乘斷修所斷惑訖。   《樞要》﹝卷下﹞云︰ 「然不還者對治力強,正潤生位不起煩惱」等者,于中有五難︰取下第四、五問,應為第一﹝「一」應作「二」,即本論《述記》第二異生唯種潤難﹞,第二為第二﹝「二」應作「一」,即《述記》第一初二果同第三難﹞,第一為第三﹝即聖應生上難﹞,余﹝第三﹞如次﹝即異生亦應唯種難﹞。 一問︰如五十九云︰見諦唯以隨眠潤﹝如云「二、唯隨眠結生相續。謂見聖蹟」﹞,初聖亦以現行潤。既說異生現種潤﹝如云「一、纏及隨眠結生相續。謂諸異生」﹞,異生應有唯種潤!答︰聖多階降,潤有現行;異生類等,故無唯種。亦應聖生他地,唯種潤生,若生自地以現行潤故,異生亦應爾!若生自地,未有﹝對﹞治道,故可用現﹝潤﹞。若生他地,應唯種潤! 今解︰不然。無漏道圓,勢勝煩惱。無漏道缺,惑種便強。不同異生,故不為例。 二難︰初二果聖生自地潤,通于現行;不還生自處,義應通現潤!答︰此可爾。準初二果故,如處不還等。論略不說。 又理不然。初二果未有圓道故,可用現潤。第三果已有圓道故,設生自地,亦唯種潤。論不說以現行潤故。唯初二果說用現故。 三難︰何故異生現種俱潤,聖人但種?種強彼耶?答︰聖業決定,業強可唯借種。異生業不爾,故通現行。 問︰若爾者,初二果業亦已決定,應唯種潤!答︰凡生苦迫,善業微,必藉現行方可潤。聖生苦少,善業勝,由此唯用種子潤。無漏亦可資有漏,故不同凡夫。又凡夫不覺生多少,可藉煩惱現、種,皆助潤;聖人知業多少定,由此唯用種子潤。 四難︰六行所伏,不伏潤生貪等,唯伏散境貪等;何故凡夫得定,而不生下,潤、業皆在,乃生他地?答︰藉助伴貪愛等故,方可潤生;彼伴已亡,劣弱不能獨潤,由此不生下地。又凡造新業勝,而生上地;聖由故業而生,有種即生彼地。如凡夫在欲界,具有五趣之業,隨一業勝,而先生故。雖下業不無,上業勝初,先往。若上業劣,排之為後報;退失上定,而生自界,亦無有失。 五難︰何故不許六識中,俱生我見等,雖得世道,即不能伏?雖得第三果,下不能斷,生上方斷,如第七識耶?彼﹝俱生我見﹞障果,及障出自地故。不同第七﹝識﹞微細,不障果及出自地故。 【論文】 七‧一六五 若諸菩薩,先二乘位,已得滅定,後回心者,一切位中,能起此定。 【疏翼】   第二明修所斷惑中,第二明菩薩修所斷惑。于中分二︰一、回心,二、頓悟。此即初文。 【述記‧卷四十一】   下文第二、明菩薩修惑隨何者。   先二乘已得此定,後回心[260],即得定者,非非身證、慧解脫等[261],即一切地、三大劫中,能入此定。 【論文】 七‧一六六 若不爾者,或有乃至七地滿心,方能永伏一切煩惱,雖未永斷欲界修惑,而如已斷,能起此定。論說:已入遠地菩薩,方能現起滅盡定故。 【疏翼】   第二明菩薩修所斷惑中,第二頓悟。于中分二︰一、有七地滿心永伏,二、有從初地永伏。此即初文。 【述記‧卷四十一】   若頓悟菩薩,義即不定。或有一類,七地究竟滿心,方伏一切三地六識中煩惱盡。以能入前入住心等,猶未能故。「雖未永斷欲界修惑,而如已斷」者,「能起此定」。   即《攝論》[262]說︰菩薩後得智中起煩惱者,不為過失,如已斷者[263]。   「論說已入遠地菩薩」方起此定,六十二卷說[264]「遠地」者,即第七遠行地故。 【論文】 七‧一六七 有從初地,即能永伏一切煩惱,如阿羅漢。彼十地中,皆起此定。經說:菩薩前六地中,亦能現起滅盡定故。 【疏翼】   第二明頓悟中,第二有從初地永伏。 【述記‧卷四十一】   復有頓悟決定姓人,「有從初地,即能伏一切煩惱」,如前第三卷引。即《對法》第十四卷說[265]:此菩薩十地中,皆能起此定。十卷《楞伽》第七〈入道品〉[266]初[267],及《十地經》第九[268]卷第七[269]地中,說六地中,亦能入此定故[270]。即十地菩薩有起煩惱,謂悲增上者,有不起煩惱,謂智增上者。   又解︰或雖悲智等,而所樂行不同︰一、怖故伏惑,恐為失;一、不怖故,起利生。故或[271]伏,或不伏,有此差別。如地前迴心入大乘位,有先得此定者,有不得者,有聖者者[272],有凡夫者故。即成佛者,先已成就故,至佛時,由先無始成就滅定種子故,今初成佛,即名為得,圓滿成故。   若隨二師,三乘分別,約地、根性,或九品、定不定者,得定人數,皆如理思[273]。   又解︰《瑜伽》第十二說︰入此定有二[274]︰一、依非想相,二、依無相界相[275]。《成業論》云:有二因、緣能入滅定[276],謂如前[277]引。   《楞伽》第七云何?   謂前六地中,共聲聞等「緣有為行[278]」等,乃至廣說能入此定。「于七地中」,能「念念入」此定,能「離諸法有無相故」。《瑜伽》四十八同《楞伽》說[279]。《對法》第十三等亦說︰無相[280]行菩薩,謂住遠行地菩薩,能令諸相不現行故[281]。   今准此等經論文,若決定姓,決定已得。通論位次,即十地皆得。如《楞伽》[282]說「初地」等能「入此定」,共聲聞等「緣有為行」。即是《大論》[283]、《成業》:依非想處相入此定。但厭非想處心,故名「緣有為行」。若入七地滿心,能念念入此定,行「無相行」,緣「無相界」,入此定故。不共前六地、聲聞等行相故。即《大論》六十二,據念念能入,緣無相涅槃相,不共聲聞等,即說「遠行地」方能入此定。《楞伽》據定得,即十地皆得,無相違故。雖《瑜伽》八十說:入無余依緣「無相界[284]」,入此滅定,此之相分,亦有為相,似「無相界」。非真得彼,任運起,無相[285]違故[286]。   《大論》第十二說︰問︰入此定,不分別我當入等,乃至廣說既無作意,云何能入出此定[287]?答︰先于此心善修故,乃至任運能入出,隨其自在、未自在者,何心皆出[288]。又說:出定時觸三種觸︰謂[289]不動觸、無所有觸[290]、無相觸。緣三種境[291]︰一、有境[292],二、境境[293],三、滅境[294]等,如《樞要》說[295]。   此[296]無想二定,顯數滅,心所多少?   唯二十二,一是心王故[297]。   問︰非有漏心別境五皆起,如何唯二十二?   有漏,此不俱,行相別故。無漏,可然。   七[298]、曾得未曾得[299]。佛于何時得[300]。謂諸余分別,如《對法[301]》抄[302]。即《楞伽》第七[303]、《大論》十二[304]、五十三[305]、五十六[306]、六十二[307]、八十[308]、《對法》第二[309]、第五[310]、第九[311]、第十三[312]、《顯揚》第一[313]、《十地論》第九[314]卷、《五蘊》、《成業》[315]:出定由先期願[316],共為此證。 【疏翼】   以上第二別解五位無心中,第二別解二定訖。 -------------------------------------------------------------------------------- [1] 「自」字,《金藏》作「次」。 [2] 即第十六頌。 [3] 「等」,取悶絕,此二心所皆通有心。 [4] 謂無想天。 [5] 謂唯有一異熟果處。 [6] 即別解無想定。 [7] 第一段文,有五義。 [8] 色界十八處,最上為遍淨天。 [9] 本論卷一末云︰ 謂修定時,于定加行厭患粗動心、心所故,發勝期願,遮心、心所。令心、心所漸細、漸微。微微心時,薰異熟識成極增上厭心等種。由此損伏心等種故,粗動心等暫不現行。依此分位,假立二定。此種善故,定亦名善。 [10] 《大毗婆沙論》卷一百五十二末云︰ 有說︰此定十一物為體,以十大地法及心滅故。有說︰此定二十一物為體,以十大地法、十大善地法,及心滅故。如是說者,隨滅爾所心、心所法,即有爾所物現前,為此定體。  《俱舍論》卷四云︰ 無癡善根,慧為性故。不重計為善。  如理《義演》云︰ 二十二法者,謂五遍行、五別境、善十一及心。然此定雖非心專注一境,然令身安和,故且名定。  靈泰《抄》同。 [11] 「定」字,原作「靜慮」。 [12] 「厭」字,原無。 [13] 《大毗婆沙論》卷一百五十二初云︰ 問︰何故第四靜慮,順心、心所滅,非下地耶? 答︰諸欲入彼定者,先起欲界善心,次入初靜慮,次入第二靜慮,次入第三靜慮,後入第四靜慮;于第四靜慮上中下心,從上入中,從中入下,下品心斷,入無想定。譬如女人績毛為縷,除去粗者,緝積細者,乃至將盡,以手絕之。入無想定,當知亦爾,從粗入細,乃至都滅。故此唯在第四靜慮。 [14] 「第二卷」,應作「第三卷」,如本論《述記》卷三云︰ 初二定,持業釋。 [15] 「自」字,《金藏》有,余無。 [16] 第五段文第十義界起分別中,第二師。 [17] 如本論卷七云︰ 有義:欲界先修習已,後生色界,能引現前。除無想天,至究竟故。 [18] 「進」字,《金藏》作「遲」。 [19] 下謂「形色廣大」。 [20] 《瑜伽》卷五十三說「無想定下品修形色」云︰ 若生無想有情天中,所得依身不甚清淨,威光赫奕﹝藏文「'od gsal/」﹞,形色廣大,如余天眾;定當中夭。 [21] 謂下品攝。 [22] 「得」字,《金藏》作「坐」。 [23] 「前」,謂「下品修者」。 [24] 《瑜伽》卷五十三說「無想定中品修形色」云︰ 若生無想有情天中,所感依身雖甚清淨,光明赫奕,形色廣大,然不究竟最極清淨;雖有中夭,而不決定。 [25] 《大毗婆沙論》卷一百五十四中云︰ 問︰彼天身量云何?答︰五百逾繕那。問︰彼壽量云何?答︰五百劫。 [26] 如理《義演》云︰ 或有下根修上品定,名上品。 [27] 《大毗婆沙論》卷一百五十四中云︰ 問︰作何等威儀住?有說︰結跏趺坐,如沙門釋子。有說︰卻踞而坐,如婆羅門。如是說者,如先入此定所住威儀,即以此威儀,于彼五百劫住。  《樞要》卷下云︰ 無想異熟威儀,除行。無昔人中,行入定故,果難起故。 [28] 如本論卷七云︰ 彼天唯在第四靜慮。下想粗動,難可斷故。上無無想異熟處故。 [29] 《大毗婆沙論》卷一百五十二首云︰ 界者,在色界;地者,在根本第四靜慮地。問︰何故下地無此定耶?答︰非田、非器,乃至廣說。又無想定滅心、心所,故得,下地不順心、心所滅。 問︰何故第四靜慮順心、心所滅,非下地耶?答︰欲入彼定者,先起欲界善心,次入初靜慮,次入第二靜慮,次入第三靜慮,後入第四靜慮。于第四靜慮上中下心,從上入中,從中入下,下品心斷,入無想定。譬如女人績毛為縷,除去粗者,緝績細者,乃至將盡,以手絕之。入無想定,當知亦爾,從粗入細,乃至都滅。故此唯在第四靜慮。 又下諸地有歡戚受,行相粗動,難可除滅。第四靜慮唯有處中受,行相微細,易可斷滅。故下地中,無無想定。 問︰何故無色界無彼定耶?答︰唯有異生計習此定,以為能證無想涅槃。無色界中,無有無想異熟可計,故無想定于彼亦無。又諸異生怖畏斷滅。彼界無色,若更滅心,便為斷滅;是彼所怖。故彼界中,無無想定。 [30] 如本論卷七云︰ 即能引發無想定思,能感彼天異熟果故。  《俱舍論》卷五云︰ 今無想定一向是善。此是善故,能招無想天中五蘊異熟。 [31] 「第」字,《金藏》無。 [32] 《顯揚》卷十九初云︰ 又如是業有五種決定︰一、現法受決定,二、生受決定,三、後差別受決定,四、受報決定,五、作業決定。 [33] 《對法》卷八云︰ 復次,業差別有三種︰謂順現法受業、順生受業、順後受業。「順現法受業」者,若業于現法中異熟成熟。謂從慈定起已,于彼造作若損、若益,必得現法異熟。如從慈定起,從無諍定、滅盡定、預流果、阿羅漢果起,亦爾。又于佛為上首僧中,造善惡業,必得現異熟。又有余猛意樂加行所行善不善業,亦得現異熟,所以名為現法受業。若業于此生作,即于此生熟故。 「順生受業」者,若業于無間生中,異熟成熟。無間生者,即次此生﹝藏文作「phyi ma bid la/」﹞,謂五無間業等,能得生異熟。 問︰若造一無間者,于無間生中,可受其異熟。若造多無間業者,于無間生中,頓受一切所得異熟,無有過失。所以者何?若造眾多無間業者,所感身形最極柔軟﹝藏文作「lus win tu rab tu mben par mvon par 'grub la/」﹞,所感苦具眾多猛利﹝藏文作「chad pa mav źiv mi bzad pa sna tshogs par 'gyur te/」﹞,由此頓受種種大苦。復有所余善不善業,于無間生異熟熟者,一切皆名順生受業。 「順後受業」者,若業于無間生後,異熟成熟。于此業中,從初熟位,建立順現法受等名,不唯受此一位異熟。 若業于此生造,即從此生以去異熟成熟,說名「順現法受業」。若業于此生造,從無間生以去異熟成熟,說名「順生受業」。若業于此生造,度﹝藏文作「thal nas/」﹞無間生以去異熟成熟,說名「順後受業」。  《大毗婆沙論》卷一百五十二云︰ 問︰此無想定為順現法受?為順次生受?為順不定受耶? 答︰唯順次生受,非順現法受等。非順現法受者,以于余處修此定已,生無想天,方與果故。非順後次受者,此定猛利,速與果故。非順不定受者,不可退轉故。  《俱舍論》卷五,同「唯順生受」,及《順正理論》卷十二、《雜心  論》卷十二初亦同。 [34] 謂《顯揚論》。 [35] 「容」字,《義蘊》謂有本作「容」,余多作「重」。 [36] 如理《義演》云︰ 不同余天許更修故。 [37] 毗婆沙師謂「非順不定受」。 [38] 《大毗婆沙論》卷一百五十二初云︰ 問︰此無想天何處能起?有作是說︰唯欲界起,欲界心猛,有說力故。有余師說︰通欲界、三靜慮起,由念曾修加行勢力亦能起故。復有說者,第四靜慮亦能現起,除無想天,初果與因極相逼故,彼沒當生欲界故。 [39] 《瑜伽》卷四云︰ 又欲界天有六處︰一、四大王眾天,二、三十三天,三、時分天,四、知足天,五、樂化天,六、他化自在天。 [40] 「後」字,靈泰《抄》、《秘蘊》、《義演》作「後」,余作「復」。 [41] 《瑜伽》卷五十六原作: 先于此起,後于色界第四靜慮,當受彼果。 [42] 《略纂》卷三十初云︰ 法師云︰若退人後色界起者,先欲界業,即是時定、報不定攝。又此文云「先于此起」,謂入定。「後于色界」者,謂長讀下文,謂後生色界受彼報,非後于色界入定也。二說故。 下第二師以「後于色界」另為一句,乃亦屬退後于色界起定,復為生起無想天之因,與此師別。《順正理論》卷十二末有四說︰第二說唯下三靜慮起;第三說亦于第四靜慮起。謂毗婆沙師初說──唯欲界起,是第四說,不合本論。即《發智論》卷十九所說,即第一正說,「謂無想定,欲、色二界,皆得初起」,同此中第二師說。 [43] 「于」字,原無。 [44] 「色界」二字,《金藏》有,余無。 [45] 「下」字,《金藏》有,余無。 [46] 即無云天、福生天、廣果天。 [47] 道邑《義蘊》云︰ 于下三禪,能起此定,有惑潤故。若唯退第三禪染,非下二者,唯于第三靜慮能引現前。若不退下三禪染,而于此定未極薰修,而暫退者,即于無云等三天處,重起此定。若極薰修而不退者,必生彼天。 [48] 道邑《義蘊》云︰ 無想與下三天同離第三靜慮染,然以薰習修有上、中。無想定力未殊勝者,未生彼天,故生下三天,更修習已,方受彼果。 [49] 智周《演秘》云︰ 詳曰︰前解應善。 [50] 「義」字,《金藏》有,余無。 [51] 謂漏、無漏分別。 [52] 即伏遍淨貪未伏上染異生。 [53] 《大毗婆沙論》卷一百五十二云︰ 唯有異生計習此定,以為能證無想涅槃。 [54] 「又此定前」四字,《金藏》有,余無。 [55] 觀下為粗、苦、障,觀上為靜、妙、離。即以「出離想﹝藏文作「'byuv  ba'i 'du wes/」﹞」作意為先。 [56] 「止息想」,藏文作「gnas pa'i 'du wes/」。 [57] 「以無想定」,原作「此中」。 [58] 「寂靜」二字,《金藏》有,合原文,余缺。 [59] 「誑」字,《金藏》誤作「樞」。 [60] 「橫」字,原作「幻」。 [61] 《瑜伽》卷五十三原文作: 此中,無有慧現行故,此上有勝寂靜住及生故。又復此定﹝藏文作「此生」,上句「生故」二字無。依上下文義,藏文為勝﹞不能證得所未證得諸勝善法。由是稽留誑橫處﹝藏文作「slu ba'i gnas/」﹞故。 [62] 原作「無想等至,當言唯一有漏」。 [63] 見《俱舍》卷五。 [64] 「涅槃」,原作「解脫」。 [65] 「五」,本論《述記》原作「二」,今改。 [66] 見《雜集論述記》卷五〈無想定章〉「九門分別」中,第五至第六  義門。 [67] 《雜集論述記》卷五云︰ 五、曾得未曾得:今准前﹝分別二無心定﹞說,亦是曾得及未曾得。然未曾得──一、新新生故,名未曾得,有漏種故;亦是曾得,如別解﹝脫﹞戒。二、從來未起,名未曾得,如世第一法等。三、無漏故,名未曾得,此中即初。 六、若有行修,得修不?答︰無,以無現行法故﹝《大毗婆沙論》卷一百五十二初云「問︰此無想定,亦得過去修未來耶?有說︰不然。唯有心定,可有是事,非于無心,有得修義。若作是說,定初剎那,唯成就現在定。余剎那成就過去。現在出此定已,但成就過去。有說︰此定有未來修。以加行得法,有未來修故。此定必由極作意力加行而得,云何無未來修耶?若作是說,定初剎那,成就未來。現在定余剎那,成就三世。出此定已,成就過去、未來。問︰若如有心有得修者,聖離第三靜慮染、第九無間道時,如得第四靜慮,並眷屬亦應得此定,是則不應名異生定?答︰前說此定唯加行得。是故異生聖者離第三靜慮染時,皆悉不得。有諸異生離彼染已,以加行力勤求,方乃得之,是故無過。如是說者,應如初說。以有心定,可未來修,此定無心無未來修義,由此過去亦無得理,如別解脫律儀,此亦如是」﹞。 七、應有方便,非離欲得,唯方便得,加行生故,若離欲得,聖者即是有成就彼失﹝《大毗婆沙論》卷一百五十二初云「問︰此無想定,為加行得?為離染得?答︰是加行得,非離染得,離第三靜慮染時不得故。若離染得者,聖離第三靜慮染時亦應得,然則不應名異生定」﹞。 [68] 《金藏》作「一」,余誤作「二」。 [69] 《金藏》作「明得定人」四字,余作「得人」。 [70] 「五」字,本論《述記》原作「六」,今改。 [71] 《瑜伽》卷五十六原作「補特伽羅者,在聖相續,通學、無學」。 本論《述記》所以未再引文者,即以本論「謂有無學」言,出于卷五十六。 [72] 《瑜伽》卷五十三云︰ 有學聖者,能入此定,謂不還身證﹝藏文作「phyir mi 'ov ba lus kyis mvon sum byed pa/」。《對法》卷十三云「身證補特伽羅者,謂諸有學已具證得八解脫定,即不還果,說名身證,由身證得八解脫,定具足住故」。《大毗婆沙論》卷一百五十二中云「問︰八解脫中,世尊何故唯說第三、第八解脫名身作證,非余耶?答︰有余契經于八解脫世尊皆說名身作證。如《大因緣經》中,佛于八解脫,一一皆說身作證」﹞。無學聖者亦複能入,謂俱分解脫﹝藏文作「gbi ka'i cha las rnam par grol ba/」。《對法》卷十三云「俱分解脫補特伽羅者,謂已斷諸漏及具證八解脫定,由煩惱障分,及定障分俱得解脫故」﹞。 [73] 「唯」字,《金藏》有,余無。 [74] 「部行」,藏文作「tshogs dav spyod pa/」。 [75] 即麟角獨覺。 [76] 「以」字,《金藏》作「及」。 [77] 「有」字,《金藏》作「除」。 [78] 「之」字,《金藏》有,余無。 [79] 即非想非非想定。 [80] 《金藏》作「伏,不」,余作「不伏」。 [81] 《大毗婆沙論》卷一百五十三中云︰ 大德﹝法救﹞說曰︰菩薩不能入滅盡定,以諸菩薩雖伏我見,不怖邊際見,不起深坑想,而欲廣修般羅若﹝梵文為「prajba」;藏文為「wes rab/」。《對法》卷九作「缽羅若」﹞故,于滅盡定心不樂入,勿令般若﹝梵文為「prajba」﹞有斷、有礙。設雖有能,而不現入。此說菩薩未入聖位。 [82] 「止息」,藏文作「źi ba'i gnas pa/」。 [83] 《大毗婆沙論》卷一百五十三中,敘一師說云︰ 有說︰菩薩能入此定。以諸菩薩求一切智,于一切處,皆悉尋求。若怖不能入此定者,何名尋求一切處耶? [84] 「染」字,《金藏》有,余無。 [85] 如《對法》卷二云︰ 滅盡定者,謂已離無所有處欲,超過有頂﹝藏文作「gyen du bskyod pa/」﹞,暫息﹝藏文作「źi bar gnas pa/」﹞想作意為先故,于不恆行心、心所,及恆行一分心、心所滅,假立滅盡定。此中所以不言未離上欲者,為顯離有頂欲──阿羅漢等,亦得此定故。「一分恆行」者,謂染污意所攝。  《顯揚》卷一云︰ 滅盡定者,謂已離無所有處欲,或入非想非非想處定,或復上進,或入無想定,或復上進。由起暫息想作意前方便故,止息所緣,不恆現行諸心、心法,及恆行一分諸心、心法滅性。 [86] 「無漏及」三字,《金藏》有,余無。 [87] 即如前無想定說: 令身安和,故亦名定。 [88] 「儘」字,《金藏》有,余無。 [89] 簡無覆無記異熟識。 [90]《金藏》作「言」,余作「實」。 [91] 「義各」二字,《金藏》作「名義」二字,同《義演》所說。 [92] 《義演》謂除多作「義各勝」外,有作「名義勝」,有作「各別勝」。 [93] 如理《義演》云︰ 如初禪出懮,二禪出苦,三禪出喜,四禪出樂;故知受能為障。 [94] 謂受蘊、想蘊。 [95] 《大毗婆沙論》卷一百五十二中云︰ 說想、受滅,顯余亦滅。非余相應法,離想、受起故。有說此中說最勝者,以諸心品,想、受最勝。以勝滅故,余亦隨滅。有說此中現門、現略、現趣入故。謂心聚中,有是根性,有非根性。若說受,當知已說是根性者。若說想,當知已說非根性者。如根性非根性,有明無明,有現見無現見,應觀察不應觀察,妙非妙,尊非尊,勝非勝,應知亦爾。 有說:想、受是諸瑜伽師極所厭患。由受力故,令諸有情色界勞弊;由想力故,令諸有情無色勞弊;是故世尊說想、受滅。有說想、受二界中勝──受于色界中勝,想于無色中勝。有說頻樂受故,執想倒故,令諸有情輪迴生死,受諸苦惱。有說各別立蘊,及立識住。有說:想、受能起愛、見二種煩惱──受力,故起愛;想力,故起見;一切煩惱,此二為首。有說想、受是二諍根──由受故,耽著諸欲,令在家者起諸斗諍;由想故,耽著諸見,令出家者起諸斗諍。如二諍根、二邊、二箭、二戲論、二我所、二雜染,應知亦爾。有說行者憎受、想故,入滅盡定。由如是義,故佛唯說滅此二法。 [96] 「及」字,《金藏》有,余無。 [97] 「別」字,《金藏》有,余無。 [98] 「勞慮」,《大毗婆沙論》作「勞弊」。 [99] 《樞要》卷下云︰ 《瑜伽》八十九,受有八種︰初二內外,後六即六六法所建立。取八十九,複勘前第二論抄注之:﹝如是五相(自性、所依、所緣、助伴、隨轉)﹞,安立諸受,當知復有八種差別︰一、內處差別,二、外處差別,三、六識身差別,四、六觸身差別,五、六受身差別,六、六想身差別,七、六思身差別,八、六愛身差別。 當知此中由三和合義,立前三差別;由受因緣義,立第四差別;由三和合觸果義,立第五差別;由分別受隨言說義﹝藏文作「tshor ba yovs su bcad pa'i rjes la tha sbad 'dogs pa'i don gyis/」﹞,立第六差別。 所以者何?受諸受時,作如是想︰我今領受此苦、此樂、此非苦非樂,亦復為他隨起言說。由業煩惱二雜染義,當知建立第七、第八兩種差別。所以者何?由于彼受若合、若離,起思造作,如如發起思所造作,如是如是生愛﹝漢譯作「受」,今依藏文改﹞、求願﹝藏文作「sred pas 'dod civ smon par byed do/」﹞。  本論卷三初云︰ 受謂領納順、違、俱非境相為性;起愛為業,能起合、離、非二欲故。  本論《述記》卷十七云︰ 「解起愛為業」︰謂于樂受未得,希合;已得,復有不乖離欲。于苦未得,有不合欲;于已得之中,有乖離欲。欲者,欣求,即通三性。此業可通有漏無漏,今唯依無明觸所生受,說此﹝業﹞唯是愛,依染分說。如緣起﹝支﹞中,受緣愛故。有漏受能為愛之緣故。此釋一切染受作業,非第八識,不生愛故。又第八﹝識﹞俱受,疏起六識中愛,義亦無妨。受善惡境,起諸愛故。如想起言,疏亦起故。欲非偏行,不決定起。故受業用,非是遍理。此五數中,唯受想﹝二﹞業約勝能說,余之﹝觸、作意、思﹞三業,乃是遍能。然大乘中,雖領于觸,約領境勝,以立受體故。薩婆多亦領于境及同時觸。 [100] 如《瑜伽》卷五十三云︰ 若下品修者,于現法退,不能速疾還引現前;中品修者,雖現法退,然能速疾還引現前;上品修者,畢竟不退。有學聖者,能入此定,謂不還身證;無學聖者亦複能入,謂俱分解脫。  《大毗婆沙論》卷一百五十二末云︰ 依能斷滅心、心所無差別義,說無差別。而滅盡定是有為故,如余有為有上中下。由隨根性,階分異故。謂佛所得是上,獨覺所得是中,聲聞所得是下。 聲聞乘中有多差別︰且有學位具縛所起,為下下,乃至斷八品所起,為上上;無學位中,退法種姓所起,為下下,乃至始得不動種姓所起,為上下;余本得不動種姓所起,為上中;波羅蜜多聲聞所起,為上上。一一種姓中,根品差別所起,各有上中下品類差別,是故滅定有多品類。  大乘依修因辨,小乘依種姓辨。 [101] 「中」字,《義演》、《金藏》作「中」,余作「上」。 [102] 「上」字,《義演》、《金藏》作「上」,余作「中」。 [103] 「引」字,《金藏》有,余無。 [104] 如毗婆沙師說。 [105] 如理《義演》云︰ 大乘中練根,通有漏、無漏:或有漏練根中,若先是鈍根,即具修法義,而令根純熟,名練根也;或有言語遲鈍類,即學論義決擇,而練于根;或聽聞法義,披尋經論;或通無漏練根類,游諸等至等成勝品,即令下中根轉成上品等。若小乘練根,有學者仿前見道所斷煩惱,重引一無間一解脫道現前。若無學練根時,即仿學前斷煩惱九無間九解脫重引現前,名練根也。  《對法》卷十四云︰ 復次,若菩薩性是利根,云何復令修練根﹝藏文作「dbav po rnams sbyov ba/」﹞耶?謂令依利軟根﹝藏文作「dbav po rnon po chuv vu/」﹞引發利中根,復依利中根引發利利根故。 [106] 原作「初修必依有頂,游觀無漏為加行入」。 [107] 《大毗婆沙論》卷一百五十三中云︰ 大德﹝法救﹞說曰︰異生不能入滅盡定。以諸異生如如入定,則如是如是我見堅牢,怖邊際滅、起深坑想,是故不能入滅盡定。 [108] 《瑜伽》卷十二原文作: 唯除如來及出第二阿企耶﹝梵文作「asajkhya」,即無數義﹞諸大菩薩,彼隨所欲入諸定故。 [109] 《顯揚》卷十九云︰ 又依有想三摩地解脫,能盡諸漏,乃至無所有處。三摩地極猛利故。是故薄伽梵說:依有想三摩缽底領解通達,非于余地。 [110] 智周《演秘》云︰ 若不斷惑,亦不觀理,總名「游觀」。故佛位中,有非游觀。游觀既非根本智攝,明定加行,必後得智。 [111] 「相」字,《金藏》有,余無。 [112] 「此」字,原作「于」。 [113] 「入」字,原作「于」。 [114] 《瑜伽》卷十二原作: 若諸聖者,已離無所有處欲,或依非想非非想處相而入于此定,或依滅盡相而入定。 [115] 《摩訶俱瑟祉羅經》,梵文為「maha-kausthila sutra」;藏文為「gsus  po che chen po'i mdo/」。 [116] 「此」字,原作「無相界」。 [117] 「界」字下,《金藏》衍「想」字。「無相界」,藏文作「mtshan ma med  pa'i dbyivs/」。 [118] 《金藏》同作「相」字,金陵本作「想」。 [119] 「也」字,《金藏》無。 [120] 即非想非非想定 [121] 「九」字,《金藏》有,余無。 [122] 「由前」二字,《金藏》有,余無。 [123] 「從」字,《金藏》有,余無。 [124] 「至」字,《金藏》有,余無。 [125] 「勝」字,《演秘》疑為「緣」字。 [126] 「第三文中」四字,《金藏》有,余無。 [127] 即非心、心所法。 [128] 《瑜伽》卷六十二原文: 滅盡等至當言無漏,由與煩惱不相應故──非相應故、無所緣故、非諸煩惱之所生故──是出世間,一切異生不能行故,唯除已入遠地﹝藏文為「sa mthon por chud pa'i/」﹞菩薩。 [129] 下七地謂四色、三無色。 [130] 即《大般若經》第一分第三百五十〈相引攝品〉第六十之二末。 [131] 「定」原作「三摩地」,二會作「師子奮迅等持」。 [132] 「儘」字,《金藏》無。 [133] 「集散三摩地」,二會作「超越等持」。  如《大般若經》云︰ 云何名為菩薩摩訶薩師子嚬呻三摩地? 善現!若菩薩摩訶薩離欲、惡不善法﹝《顯揚》卷二解云「『離欲』者,謂或緣離欲界欲增上教法,或緣彼教授為境界,已斷欲界煩惱雜染。『離惡不善法』者,謂斷欲界業雜染法。能墮惡趣,故名為『惡』。能障于善,故名『不善』」﹞,有尋、有伺﹝《顯揚》云「『尋』者,謂能對治二種雜染(之)出離尋、無恚尋、無害尋。『伺』者,謂能對治二種雜染(之)出離伺、無恚伺、無害伺」﹞、離生喜樂﹝《顯揚》云「『離』者,謂由修習對治,斷所治障所得轉依。『生』者,謂從此所生。『喜』者,謂已轉依者,依于轉識,心悅、心勇、心適、心調、安適受,受所攝。『樂』者,謂已轉依者依阿賴耶識能攝所依,令身怡、悅、安適受,受所攝」﹞,入初靜慮具足住﹝《顯揚》云「『初』者,謂次第定中,此數最先故。『靜慮』者,謂已斷欲界雜染法,尋、伺、喜、樂所依,依于轉依,心住一境。『具足』者,謂修習圓滿。『住』者,謂于入、住、出,隨意自在」﹞;尋、伺寂靜,住內等淨﹝《顯揚》云「『尋、伺寂靜』者,謂或緣離初靜慮欲增上教法,或緣彼教授為境界已,初靜地尋伺寂靜,不復現行。『內等淨(藏文作「nav yovs su dav ba/」)』者,謂對治尋伺故,攝念、正知,于自內體,其心舍住;遠離尋伺塵濁法故,名「內等淨」﹞、心一趣性﹝《顯揚》云「『心定一趣』者,謂如是入時,多相續住,諸尋伺法,恆不現行」﹞、無尋、無伺﹝《顯揚》云「『無尋、無伺』者,謂證得尋、伺斷法」﹞、定、生、喜、樂﹝《顯揚》云「『三摩地』者,謂已轉依者,心住一境性。『生』者,謂從三摩地所生。喜及樂,已如前說」﹞,入第二靜慮具足住﹝《顯揚》云「『第二靜慮』者,謂尋、伺寂靜,內體遍淨,三摩地所生喜、樂所依,依于轉依,心住一境。余如前說」﹞;離喜、住舍﹝《顯揚》云「『離喜』者,謂或緣離第二靜慮欲增上教法,或緣彼教授為境界已,見第二靜慮相過失。『住舍』者,謂于已生喜想,及作意,不忍可故、有厭離故,不染污住心、平等心、正直心、無轉動而安住性」﹞、具念、正知、領身受樂﹝《顯揚》云「『念』者,于已觀察喜不行相中不忘、明了,令喜決定不復現行。『正知』者,謂或時失念,喜復現行,于現行喜相,分別正知。『樂』者,謂已轉依者,離喜、離勇、安適受,受所攝。『身』者,謂已轉依者,若轉識,若阿賴耶識,心性無別,總名為身。『正受』者,謂已轉依者能攝受身,令身怡、悅,總集說為『樂身正受(即「領身受樂」)』。此處樂受深極寂靜、最勝微妙、上下所無」﹞,聖者于中能說、能舍、具念樂住﹝《顯揚》云「『聖者』,謂佛及佛弟子。『宣說』者,謂顯示施設。『成就舍、念、樂住』者,謂此地以上無妙樂故,下地亦無如是勝樂,及無舍、念以為對治」﹞,入第三靜慮具足住﹝《顯揚》云「『第三靜慮』者,謂離喜已,舍、念、正知、樂所依止,依于轉依,心住一境性。余如前說」﹞;斷樂、斷苦、先喜、懮沒﹝《顯揚》云「『斷樂』者,謂入第四靜慮時。『先已斷苦』者,謂入第二靜慮時。『先已斷喜』者,謂入第三靜慮時。『先已斷懮』者,謂入初靜慮時」﹞,不苦不樂、舍、念清淨﹝《顯揚》云「『不苦不樂』者,謂已轉依者,非安適、非不安適受,受所攝,色界最極增上寂靜最勝攝受,無有動搖。『舍清淨』者,超過尋伺、喜、樂三地,一切動故,心平等性、心正直性、心無動轉而安住性。『念清淨』者,謂超過尋伺、喜、舍三地,一切動故,心不忘失而明了性」﹞,入第四靜慮具足住﹝《顯揚》云「『第四』者,由次第定中,第四數故。『靜慮』者,謂樂斷故,不苦不樂,舍念清淨之所依止,依于轉依,心住一境性。余如前說」﹞;超一切色想,滅有對想,不思種種想﹝《顯揚》云「『一切』者,謂諸行相。『色想』者,謂顯色想。『出過』者,謂離彼欲故。如出過義,『有對想滅沒』、『種種想不作意』,如是應知。『有對想』者,謂彼所依四大想,及余所造色想。『種種想』者,謂即于四大,及造色中,長短、粗細、方圓、高下、正,及不正、光影、明暗,如是等類假色所攝種種想。若正入無邊虛空處時,有對之想不現前故滅,及種種想不起作意;由如是故,超彼能依一切色想」﹞。入無邊空,空無邊處定具足住﹝《顯揚》云「『無邊』者,謂十方諸相不可分別。『虛空』者,謂色對治所緣境界。『虛空無邊處』者,謂此處轉依及能依定。余如前說」﹞;超一切空無邊處定,入無邊識,識無邊處定具足住﹝《顯揚》云「『超過一切虛空無邊處』者,謂超過近分及與根本。『無邊識』者,謂緣無邊虛空之識,今緣此為境界。『識無邊處』者,謂此處轉依,及能依定。余如前說」﹞;超一切識無邊處空,入無少所有,無所有處定具足住﹝《顯揚》云「『超過一切識無邊處』者,謂超過近分及與根本。『無少所有』者,謂于識處上境界推求之時,無少所得。除無所有,無別境界。由唯見此境極寂靜故。『無所有處』者,謂此處轉依,及能依定。余如前說」﹞;從無所有定起,入非想非非想定具足住﹝《顯揚》云「『超過一切無所有處』者,謂超過近分及根本。『非有想』者,謂超過無所有想。『非無想』者,謂于無所有處上境界推求之時,唯得緣無所有極細心及心法,由見此境極寂靜故。『非想非非想處』者,謂此處轉依及能依定。余如前說」﹞;從非想非非想處定起,入滅想受處定具足住﹝即順次向上伸張一遭﹞。 復從滅想受定起,還入非想非非想處定;從非想非非想處定起,入無所有處定;從無所有處定起,入識無邊處定;從識無邊處定起,入空無邊處定;從空無邊處定起,入第四靜慮;從第四靜慮起,入第三靜慮;從第三靜慮起,入第二靜慮;從第二靜慮起,入初靜慮﹝即逆次向下回落一遭﹞。 善現!是為菩薩摩訶薩師子嚬呻三摩地﹝即一起一落或一申一欠﹞。善現!當知是菩薩摩訶薩師子嚬呻三摩地善成熟已,復能入菩薩摩訶薩集散三摩地。 云何名為菩薩摩訶薩集散三摩地? 善現!若菩薩摩訶薩離欲、惡不善法,有尋有伺、離生、喜、樂,入初靜慮具足住;從初靜慮起,入第二靜慮具足住;從第二靜慮起,入第三靜慮具足住;從第三靜慮起,入第四靜慮具足住;從第四靜慮起,入空無邊處定具足住;從空無邊處定起,入識無邊處定具足住;從識無邊處定起,入無所有處定具足住;從無所有處定起,入非想非非想處定具足住;從非想非非想處定起,入滅想受定具足住﹝即總集﹞。從滅想受定起,入初靜慮﹝即別散﹞,從初靜慮起,入滅想受定﹝即別集,以下例知﹞;從滅想受定起,入第二靜慮,從第二靜慮起,入滅想受定;從滅盡定起,入第三靜慮,從第三靜慮起,入滅想受定;從滅想受定起,入第四靜慮,從第四靜慮起,入滅想受定;從滅想受定起,入空無邊處定,從空無邊處定起,入滅想受定;從滅想受定起,入識無邊處定,從識無邊處定起,入滅想受定;從滅想受定起,入無所有處定,從無所有處定起,入滅想受定;從滅想受定起,入非想非非想處定,從非想非非想處定起,入滅想受定;從滅想受定起,住不定心,從不定心入滅想受定。﹝以上以滅想受定為集散,或為起入。﹞ 從滅想受定起,住不定心,從不定心入非想非非想處定;從非想非非想處定起,住不定心,從不定心入無所有處定;從無所有處定起,住不定心,從不定心入識無邊處定;從識無邊處定起,住不定心,從不定心入空無邊處定;從空無邊處定起,住不定心,從不定心入第四靜慮;從第四靜慮起,住不定心,從不定心入第三靜慮;從第三靜慮起,住不定心,從不定心入第二靜慮;從第二靜慮起,住不定心,從不定心入初靜慮;從初靜慮住不定心。﹝以上以不定心為集散,或為住入。﹞ 善現!是為菩薩摩訶薩集散三摩地。若菩薩摩訶薩安住集散三摩地中,得一切法平等實性,是菩薩摩訶薩復持如是靜慮善根與諸有情平等共有,回向無上正等菩提。以無所得而為方便,如是迴向大菩提時,遠離三心︰謂誰回向、用何回向、回向何處。如是三心,皆永不起。 善現!是為菩薩摩訶薩安住般若波羅蜜多,引攝靜慮波羅蜜多。 [134] 即《大般若經》卷四百五十九〈相攝品〉第六十七末。 [135] 即《大般若經》卷五百二十三〈方便善巧品〉第二十六末。 [136] 《對法》卷五原文為: 串習力﹝藏文作「'dris pa'i stobs/」﹞者,復有三種︰謂下、中、上品。若于諸定入、住、出相﹝藏文作「ldav ba'i rgyu/」﹞未了達﹝藏文作「mi mvon pa/」﹞故,是下品。雖已了達,未善串習故,是中品。既了達已,復善習故,是上品。若有下品串習力者,于諸靜慮、諸無色定,唯能次第入。若有中品串習力者,亦能超越﹝藏文作「thod rgal du/」﹞入,唯能方便超越一間﹝藏文作「gcig gis bar du chod pa'i tshul gyis/」﹞。若有上品串習力者,隨其所欲,或超一切,若順﹝藏文作「lugs dav mthun pa/」﹞、若逆,入諸等至。 [137] 《顯揚》卷十八原文為: 又欲界系心起欲、色、無色界系心及不系心;依色界系心起色、無色界系心及不系心;依無色界系心起無色界系心及不系心。 [138] 如《瑜伽》卷十二云︰ 復次,云何無間﹝藏文作「bar chad med par/」﹞入諸等至?謂如有一得初靜慮,乃至有頂,然未圓滿清淨、鮮白﹝藏文作「yovs su ma dag pa dav yovs su ma byav ba/」﹞,先順次入,乃至有頂,後逆次入,至初靜慮。復次,云何超越入諸等至?謂即于此已得圓滿清白﹝藏文作「yovs su dag pa/」﹞故,從初靜慮無間超入第三靜慮,第三無間超入空無邊、空處,無間超入無所有處,乃至廣說。逆超亦爾。以極遠故,無有能超第三等至。唯除如來及出第二阿僧企劫諸大菩薩,彼隨所欲,入諸定故。 [139] 謂八地以上菩薩。 [140] 《大毗婆沙論》卷一百五十三末云︰ 問︰作願入出,及唯作願入者,可爾。以入定皆心﹝疑當作「心皆」﹞當出故。不作願入出及唯作願出者,云何可爾?非不欲入,而入定故。答︰此中一切,皆欲入定,皆欲出定。然依入出,定有自在、不自在,故作是說。謂有于入定,心得自在,非出定心;彼作願出定,不作願入。有于出定,心得自在,非入定心;彼作願入定,不作願出。有于入出定,心俱得自在;彼不作願入定,亦不作願出。有于入出定,俱不自在;彼作願入定,亦作願出﹝定﹞。 問︰四有想定,何者是耶?答︰四無色定。 問︰何故出滅定時,但說起四無色定?答︰以四無色定于出滅, 定時可作逆次出,逆超出故。謂若以非想非非想處,起識無邊處心,是逆超出。若以無所有處心出滅定者,彼若即起識無邊處心,是逆次出;若即起空無邊處心,是逆超出。是故但說四無色定。  可以證知與大乘不同,有其局限。又卷一百九十一說:佛于第四靜  慮般涅槃前,自在順超、逆超,入出諸定。 [141] 「今釋」二字,《義演》牒文有,余無。 [142] 「三」字下,余本有「等」字,《金藏》無。 [143] 《對法》卷十三原文作: 云何想受滅解脫?謂依止非想非非想處解脫,超過諸余寂靜解脫,住于似真解脫具足住中﹝藏文作「thar pa dav par gnas pa yav dag par 'byor ba'i/」﹞,心、心所滅。為解脫想受滅障故,此顯想受滅解脫,以非想非非想為所依,無境界、行相、助伴。心、心所無故,以心、心所滅為自體。又此解脫,似真解脫圓滿為性﹝「圓滿為性」,藏文作「為所依」﹞,由出世道已得轉依﹝藏文作「gnas gyur pa'i gnas/」﹞,諸心、心所暫不現起。于此位中,極寂靜故,染污意不現行故。 [144] 「一切」二字,《金藏》有,余無。 [145] 《金藏》作「隨」,余作「雖」。 [146] 「次」字,《金藏》有,余無。 [147] 見本論卷一末,原文作: 謂修定時,于定加行,厭患粗動心、心所故,發勝期願,遮心、心所,令心、心所漸細漸微。微微心時,薰異熟識成極增上厭心等種,由此損伏心等種故,粗動心等暫不現行。依此分位假立二定。 [148] 初、二、三會。 [149] 《大般若經》卷五百九十一〈靜慮波羅密多分〉之一初云︰ 爾時,舍利子白佛言︰世尊!諸菩薩摩訶薩觀何義故,雖能觀入滅受想定,而不現入? 爾時佛告舍利子言︰諸菩薩摩訶薩怖墮聲聞及獨覺地故,不現入滅受想定。勿著此定寂滅安樂,便欣證入阿羅漢果及獨覺果入般涅槃。諸菩薩摩訶薩觀如是義,雖能現入滅受想定,而不現入。 又舍利子便白佛言︰諸菩薩摩訶薩甚為希有,能為難事。謂雖現入如是諸定,而于諸定,不生味著。又雖現入如是諸定,能起勝用,而不離染。佛言︰如是!如汝所說,諸菩薩摩訶薩甚為希有,能為難事! [150] 即本卷分別四不定分別三學義門中。 [151] 本論卷七原文為: 求解脫者,有為善法皆名學故;學究竟者,有為善法皆無學故。 [152] 「止息」,藏文作「gnas pa/」。 [153] 「學」字下,《金藏》有「而」字。 [154] 謂定種子。 [155] 「非所行」,藏文作「rgyur med pa/」。 [156] 《瑜伽》六十二卷中原文: 又此等至,當言非學非無學攝。非所行故,似涅槃故。 [157] 如理《義演》云「其非二法,即通有為無為」。即非學、非無學之 非二法,既通無為真如法,又通此滅盡定。智周《演秘》所謂「彼法通局」。 [158] 謂非學、非無學之有為中。 [159] 「學」字,《金藏》有,余無。 [160] 「說」字,《金藏》有,余無。 [161] 「得」字,《金藏》有,余無。 [162] 《大毗婆沙論》卷一百五十三云︰ 若初起,唯欲界。  《順正理論》卷十二末云︰ 滅定初起,唯在人中,謂滅盡定,唯在人中得初修起。唯人中有說者、釋者,及有強盛加行力故。  《俱舍論》卷五同。 [163] 「九」字,《金藏》誤作「七」。 [164] 如《對法》卷九云︰ 要于人趣,方能引發。言「引發」者,是初起義。或于人趣,或于色界,能現在前。先已生起,後重現前故。「或于人趣」者,謂于此生。「或于色界」者,謂後生彼。 [165] 「起」字,藏文作「skye ba/」。 [166] 「生」字,原作「現前」。 [167] 「此」字,《金藏》誤作「彼」。 [168] 原作「未建立阿賴耶識教」。 [169] 原無「第八」二字。 [170] 意指皆得現前。 [171] 「中」字,《金藏》有,余無。 [172] 《鄔陀夷經》,梵文作「udayi-sutra」。 [173] 及《大毗婆沙論》卷一百五十三初。 [174] 《俱舍論》卷五云︰ 此滅盡定亦有退耶?應言亦有。若不爾者,即便違害《鄔陀夷經》。經言︰具壽!有諸苾芻先于此處具淨尸羅、具三摩地、具般羅若﹝梵文為「prajba」;藏文作「wes rab/」。《大毗婆沙論》卷一百五十三作「戒定慧具足者」﹞,能數入出滅受想定,斯有是處。應如實知彼于現法,或臨終位﹝《大毗婆沙論》作「及將死時」﹞,不能勤修令解圓滿﹝《大毗婆沙論》作「若不能辨如來聖旨」﹞。從此身壞﹝《大毗婆沙論》作「命終」﹞,超段食天﹝《俱舍論光記》卷二十云「謂欲六天,資段食故」﹞,隨受一處意成天身﹝《光記》云「謂色界天不由精血等生,隨意受生,名意成天身」﹞。于彼生已,複數入出滅受想定,亦有是處,應如實知﹝《大毗婆沙論》卷一百五十三續引此經云「時,具壽鄔陀夷在彼會坐,語尊者舍利子言︰彼苾芻生意成天身,能數入出滅想受定,無有是處。第二、第三亦如是說」﹞。 [175] 「鄔陀夷」,藏文作「'char byed/」。 [176] 《大毗婆沙論》卷一百五十三云︰ 如契經說︰尊者舍利子告苾芻眾言︰若苾芻戒定慧具足者,能數數入出滅受想定。……  可說舍利子為「釋此經者」。 [177] 「後」字,《金藏》作「後」,靈泰《抄》、《秘蘊》、《義演》作「復」。 [178] 如《大毗婆沙論》卷一百五十三云︰ 問︰何故具壽鄔陀夷再三違逆尊者舍利子?答︰彼之所疑,非無處所。彼作是念︰得此定者,必已離無所有處染,命終應生非想非非想處,于彼,必無起此定理。又彼不了舍利子意,是故現前再三違逆。 問︰舍利子有何意趣?彼具壽云何不了?答︰舍利子說生色界者,鄔陀夷說生無色界者;舍利子說退者,鄔陀夷說不退者;由此不了,故三違之。 問︰尊者何故不開悟彼,而致重違逆耶?答︰尊者念言︰誰能開悟如是愚執自是者耶?有說︰尊者念欲悟。由再三違逆故,彼意便止。如《箭喻經》說:有眾多增上慢苾芻,于佛前各自讚美︰我生已盡,乃至廣說。佛時欲為說斷慢法,由諸苾芻自讚不止故,彼心便息。世尊具足普緣大悲,尚于慢人說法心息,何況尊者舍利子耶! 有說︰尊者作如是念︰此所論事,必聞于佛,佛當以此訶鄔陀夷及阿難陀,當使此誡經歷千載,令無智者,不敢違于智人所說。尊者復念︰如是苾芻,于大眾中,再三違我,竟無同梵行者隨喜我之所說!今應詣佛,決判此事。念已,即時往至佛所,頂禮雙足,退坐一面;告苾芻眾︰若苾芻戒定慧具,乃至廣說。時鄔陀夷亦在彼會,復作如上違逆之言。尊者爾時作如是念︰彼故于大師所違反我說,又無同梵行苾芻稱讚于我。我于今者,惟應默然,時,舍利子便默然住。 爾時,佛告鄔陀夷曰︰汝以何等為意成天身?豈不欲說非想非非想處耶?彼答︰如是。世尊告曰︰汝是愚人,盲無慧眼,云何與上座苾芻論甚深阿毗達磨? 佛于爾時,現前訶責鄔陀夷已,復責具壽阿難陀言︰汝見愚人觸惱上座,何緣舍置,曾不呵止?世尊爾時,訶責是已,便入靜室,宴寂而住。 [179] 「生」字,《金藏》有,余無。 [180] 說此定生起,「後于色界、重現在前」,乃「未建立﹝即未信受﹞阿  賴耶識教」所致。 [181] 如《對法》卷十云︰ 問︰無色界中,何故滅定不起現前?答︰生無色界,此滅盡定多分不起現前。由住寂靜解脫異熟者,于此滅定多不發起勤方便故。所以者何?﹝藏文無「所以者何」四字﹞?諸聖弟子為欲安住寂靜住故﹝藏文作「欲安住寂靜住之諸界者,謂」﹞,于人趣等﹝藏文無「等」字﹞,引此滅定令現在前。若已生色界者,不由功用,自然﹝藏文作「bsgrim mi dgos par/」﹞安住第一寂靜解脫異熟住﹝藏文作「由異熟所生最勝寂靜解脫住而安住」﹞。不復發起方便功用求此滅定令現在前﹝藏文作「為證得此定現前不再發起勤策」﹞。 [182] 謂舊唯識諸師解《瑜伽》卷五十六文,有「未建立教」之說。 [183] 「諸」字下,《義演》牒文、《金藏》有「法」字。 [184] 「說」字,《金藏》無。 [185] 謂小乘不知有第八識教。 [186] 「設」字,《金藏》作「後」。 [187] 「不」字,即「未」。 [188] 《攝論》卷一末云︰ 又入滅定,識不離身,聖所說故。此中異熟識應成不離身,非為治此,滅定生故;又非出定此識復生。由異熟識既間斷已,離結生相續,無重生故。 [189] 「姓」字,《金藏》誤作「性」,下一同。 [190] 《金藏》作「生下」,余作「下生」。 [191] 「先」字,疑為「大」。 [192] 《瑜伽》卷八十〈攝決擇分〉中云︰ 如迴向菩提聲聞由遇緣故,乘無上乘而般涅槃。如是菩薩設為如來及諸菩薩之所棄舍,因棄舍故,若遭尤重求下劣乘般涅槃緣,應乘下乘而般涅槃。然無處無容諸佛菩薩如是放逸,棄舍于彼,定無是處。 [193] 「將」字,《金藏》有,余無。 [194] 「分」字,《金藏》無。 [195] 《對法》卷十原作: 生無色界,多分不起現前。由安住寂靜解脫異熟者,故不入此定。 [196] 謂《瑜伽》卷五十六文。 [197] 「即」字,《金藏》無。 [198] 「斷」字,《金藏》有,余無。 [199] 「為」字,《金藏》有,余無。 [200] 「斷」字,《金藏》有,余無。 [201] 「人」字,《金藏》誤作「入」。 [202] 「是」字,《金藏》有,余無。 [203] 「智」字,原無。 [204] 謂見所斷惑。 [205] 即初中,有二師不同說。此初中之初師。 [206] 「惑」字,《金藏》有,余無。 [207] 「與」字,《金藏》有,余無。 [208] 有覆無記。 [209] 此句意云:又,何不說已斷六品等初、二果人,亦能得入此定中? [210] 「無性」二字,本論《述記》原作「世親」,今改。 [211] 如《攝論‧無性釋》云︰ 除佛、獨覺,若阿羅漢,若不還果及不退位諸菩薩等,余不能入。 [212] 《瑜伽》卷五十三原文為: 有學聖者能入此定,謂不還身證;無學聖者,亦複能入,謂俱分解脫。 [213] 見《對法》卷九: 「已離色界欲」與「能入無色界寂靜解脫」,定相對辨。 [214] 《對法》第九原文作: 謂諸聖者已得第四靜慮,不求生無色界,而起厭背,第四靜慮行恆現在前﹝藏文無「而起厭背」等十三字﹞,舍斷結道﹝藏文作「spov ba'i lam bsal nas/」﹞,依勝進道﹝藏文作「khyad par can gyi lam la gnas te/」﹞,漸次﹝藏文無此二字﹞能入無色界寂靜解脫定。 [215] 謂第四靜慮及四無色定惑、種。 [216] 如理《義演》云︰ 欲界中有憂苦變異受,下三禪中有苦樂變異受;受俱惑種,能障定也。意說受俱煩惱及種皆能障定。 [217] 本論卷二云︰ 苦樂受滅,故名不動。  《俱舍論》卷二十八云︰ 尋、伺、四受、入息、出息,此八災患,第四都無。 [218] 「即」字,《金藏》有,余無。 [219] 「下」字,《金藏》有,余無。 [220] 如除前已引第二句,余三句為︰ ﹝此初句者,﹞謂依未至定,已離色界欲,而不能得入無色界寂靜解脫定。……﹝第三句者,﹞謂即此行者勤求離欲,依斷結道,漸次能入無色界寂靜解脫定。﹝第四句者,﹞謂除上爾所相。  如理《義演》云︰ ﹝第二及第三句﹞既言得第四禪,即斷下三禪中煩惱種盡也。 [221] 即《對法》卷九文。 [222] 「欲明」,《金藏》作「云得」。 [223] 「惑」字,《金藏》有,余無。 [224] 《對法》卷十三云︰ 由身證得八解脫定具足住故,謂有色觀諸色等。 [225] 《金藏》、《義演》、靈泰《抄》、《秘蘊》作「九定」,余作「定九」。 [226] 《對法》卷十三云︰ 云何想受滅解脫?謂依止非想非非想解脫,超過諸余寂靜解脫,住于似真解脫具足住中,心、心所滅。為解脫想受滅障故﹝漢譯無,今依藏文增﹞。 [227] 見《雜集論述記》卷五。 [228] 即雜修有漏無漏定。 [229] 如《雜集論述記》卷五云︰ 問︰如伏重得者,薰禪亦應爾!既伏惑能薰者,如聲聞第三果未離初定欲,薰禪業成而命終,如何退?不可具初定業已,滅離生報故。不可思亦伏下地種,未永害故,聖人以種潤故。 [230] 《金藏》作「等」,余作「者」。 [231] 《金藏》作「後」,余作「復」。 [232] 應謂煩惱種子潤生。「潤生」二字,《金藏》有,余無。 [233] 「既」字,疑為「即」。 [234] 「等」字,《金藏》有,余無。 [235] 「豈」字,《金藏》有,余無。 [236] 謂俱生惑。 [237] 「對」字,《金藏》有,余無。 [238] 小乘亦許有煩惱種子。 [239] 《金藏》作「更」,余作「處」。 [240] 《瑜伽》卷五十九謂「一切煩惱皆得結生相續」中,有七種「結  生相續」,其初二種云︰ 一、纏及隨眠結生相續,謂諸異生。二、唯隨眠結生相續,謂見聖蹟﹝藏文作「gźi mthov ba/」﹞。 [241] 如《瑜伽》卷一云︰ 若預流果及一來果,爾時我愛亦復現行。然此預流及一來果,于此我愛,由智慧力數數推求﹝藏文作「brtags wiv brlags wiv/」﹞,制而不著。猶壯丈夫與羸劣者共相角力,能制而伏之,當知此中,道理亦爾。若不還果,我愛爾時不復現行。 [242] 《對法》卷五云︰ 又此自體愛﹝藏文作「lus la sred pa/」﹞唯是俱生,不了所緣境,無覆無記性攝,不﹝漢譯作「而」,今依藏文改﹞能分別我自體生差別境界。由此勢力,諸異生輩令無間中有相續。未離欲聖者亦爾,臨命終時,乃至不明了想位,其中能起此愛現行;然能了別,以對治力之所攝伏。已離欲聖者,對治力強故,雖未永斷,然此愛不復現行。彼由隨眠勢力,令生相續。 [243] 即「見聖蹟」。 [244] 道邑《義蘊》云︰ 異生亦有伏得無所有處以下惑者,應唯種潤!若許爾者,即應異生畢竟不生色界!以欲界種能潤生故。 [245] 「五」字,本論《述記》原作「三」,今改。 [246] 亦見《雜集論述記》卷五,如云︰ 《顯揚》十九﹝「若生此界此地,即此界地一切煩惱,令生相續」﹞、五十九說:一切煩惱皆能結生,何故此﹝《對法》﹞中,唯說于愛?潤生有二位︰一、明了三性位:容起一切煩惱。﹝二、﹞若明了有覆位:唯起于愛。又望正命終,有近、有遠。遠通三性,近唯是貪。 [247] 智周《演秘》云︰ 其意難云︰如言異生而以現潤,下雖有現,不潤生上。聖言種潤,下雖有種,不潤生上! [248] 智周《演秘》云︰ 第六意識俱生我見相應貪等,豈非正潤?若言是者,正潤惑在,云何言無故得生上? [249] 「然」字,《金藏》有,余無。 [250] 「勝,必」二字,《金藏》作「勝,時」,《義演》牒文有「勝」字,   余只作「必」。 [251] 《金藏》作「無漏資」,余作「唯種子」。 [252] 《瑜伽》卷四初云︰ 復次,色界有十八處︰謂梵眾天、梵前益天、大梵天。此三由軟、中、上品,熏修初靜慮故。少光天、無量光天、極淨光天。此三由軟、中、上品,熏修第二靜慮故。少淨天、無量淨天、遍淨天。此三由軟、中、上品,熏修第三靜慮故。無云天、福生天、廣果天。此三由軟、中、上品,熏修第四靜慮故。無想天,即廣果天攝,無別處所。 復有諸聖住止不共五淨宮地︰謂無煩、無熱、善現、善見,及色究竟。由軟、中、上、上勝﹝藏文作「ches che ba/」﹞、上極品﹝藏文作「mchog tu che ba/」﹞,雜薰修第四靜慮故。復有超過淨宮,大自在住處﹝藏文作「dbav phyug chen po'i gnas/」﹞,有十地菩薩由,極薰修第十地故,得生其中。復次,無色有四處所﹝勝友《瑜伽師地論釋》云「有說︰無色界于器界中有。由諸器界是一切有情共業所生起故」﹞;或無處所。  《對法》卷九云︰ 于無色界無有安堵宮殿等處故,不建立生果差別故。 [253] 《瑜伽》卷五十九及卷一。 [254] 如理《義演》云︰ 有在下地,斷下煩惱:如第二果及第三向,並第三果人,身在下地,斷下欲界煩惱,證不還果也;有在上地,斷上煩惱:如上流般、中般、生般、有行般、無行般等,皆自在上地,斷上煩惱,證無學果。  上中般等,如《對法》卷十三等說。 [255] 本論卷二云︰ 苦樂受滅,故名不動。想受不行,名想受滅。  《顯揚》卷十八末云︰ 苦樂暫時離系,心、心法暫時離系。 [256] 「所」字,《金藏》有,余無。 [257] 「八」字,《演秘》、《義蘊》、《義演》謂有本作「一」,誤。 [258] 或五地惑。 [259] 智周《演秘》云︰ 即前一師伏八地、五地惑也。形滅定故,並名為「下」。若伏八地,二種無為,皆非擇滅。若伏五地,唯想受滅,不得擇滅。不動無為,擇滅所攝。下四地惑,並皆斷也。《疏》文總也,應如是知。 [260] 即回心向大。「心」,《金藏》誤作「身」。 [261] 如理《義演》云︰ 但是身證不還,及俱解脫等。不是非身證人及唯慧解脫者。何以故?先未得﹝八解脫﹞故。 [262] 見《攝論》兩《釋》卷十,解「斷煩惱甚深」頌。 [263] 如《攝論‧世親釋》解云︰ 菩薩位中,伏煩惱纏,未滅煩惱,有隨眠故。譬如眾毒、咒力所害,體雖猶在,而不為害。  《攝論‧無性釋》續解云︰ 何故煩惱隨眠猶在?恐同聲聞乘速般涅槃故。由此道理,煩惱為因,至煩惱盡,得一切智。如有頌言︰念智力所制,煩惱證菩提。如毒、咒所持,過失成功德。 [264] 《瑜伽》卷六十二原文為: 滅盡等至,當言無漏。由與煩惱不相應故,非相應故,無所緣故,非諸煩惱之所生故,是出世間。一切異生不能行故,唯除已入遠地菩薩;菩薩雖能起出世法令現在前,然由方便善巧力故,不舍煩惱。 [265] 如本論卷三云︰ 然此菩薩雖未斷盡俱生煩惱,而緣此識,所有分別我見、愛等不復執藏為自內我,由斯亦舍「阿賴耶」名,故說不成阿賴耶識,此亦說彼名「阿羅漢」。故《集論》﹝《對法》卷十四﹞中作如是說︰「十地﹝原作「此諸」﹞菩薩雖未永斷一切﹝原無「一切」二字﹞煩惱,然此煩惱猶如咒藥所伏諸毒,不起一切煩惱過失,一切地中,如阿羅漢已斷煩惱」,故亦說彼名「阿羅漢」。彼﹝《集論》﹞說非理,七地以前,猶有俱生我見、愛等,執藏此識為自內我,如何已舍「阿賴耶」名?若彼分別我、見愛等不復執藏,說名為「舍」,則預流等諸有學位,亦應已舍「阿賴耶」名!許,便違害諸論所說。地上菩薩所起煩惱,皆由正知,不為過失。非預流等得有斯事,寧可以彼例此菩薩?彼六識中所起煩惱,雖由正知,不為過失,而第七識有漏心位,任運現行執藏此識,寧不與彼預流等同?由此故知彼﹝《集論》﹞說﹝十地菩薩已斷煩惱、已舍「阿賴耶」名﹞非理。 [266] 即七卷《楞伽經》,卷五〈現證品〉。 [267] 如十卷《楞伽經》卷七云︰ 佛告大慧菩薩︰從初地乃至六地,入滅盡定。聲聞、辟支佛亦入滅盡定。大慧!諸菩薩摩訶薩于七地中,念念入滅盡定。以諸菩薩悉能遠離一切諸法有無相﹝藏文作「vo ba bid kyi mtshan bid/」。七卷《楞伽》作「有無相」﹞故。 大慧!聲聞、辟支佛不能念念入滅盡定。以聲聞、辟支佛緣有為行﹝藏文作「mvon par 'du byed pa can/」。七卷《楞伽》作「有作」,「緣」是因義,非緣慮義﹞,入滅盡定,墮在可取能取境界;是故聲聞、辟支佛不能入七地中念念滅盡定。以聲聞、辟支佛生驚怖想﹝藏文、七卷《楞伽》無此句﹞,恐墮諸法無異相﹝七卷《楞伽》作「無差別相」;藏文並有「無種種相」﹞故。以覺諸法種種異相有法無法﹝藏文及七卷《楞伽》無此四字﹞、善不善法、同相異相﹝藏文十卷《楞伽》均作「自相共相」﹞,而入滅盡定。是故聲聞、辟支佛不能入七地中念念滅盡定,以無善巧方便智故﹝七卷《楞伽》無此八字﹞。 大慧!八﹝原刻作「七」,今依余兩譯藏文,及梵本改﹞地菩薩摩訶薩轉滅﹝藏文作「ldog par 'gyur ro/」﹞聲聞、辟支佛心、意、意識﹝「轉滅」二字應在「菩薩摩訶薩」五字之前,梵本及余譯均然。「意識」之後均有「分別及想」等﹞。 大慧!初地乃至六地菩薩摩訶薩,見于三界但是自心──心、意、意識,離我、我所,唯是自心分別,不墮外法種種諸相。唯是凡夫,內心愚癡,墮于二邊,見于可取能取之法。以無知故,而不覺知無始時來身、口及意,妄想煩惱﹝「而不覺知」等十六字,是譯者增語﹞、戲論﹝七卷《楞伽》作「過惡」,四卷《楞伽》作「過惡虛偽」﹞,薰習而生諸法﹝七卷《楞伽》作「于自心內,變作能取、所取之相,而生執著。」﹞。 大慧!于八地中,一切菩薩、聲聞、辟支佛,入涅槃想﹝七卷《楞伽》作「八地菩薩所得三昧,同諸聲聞、緣覺涅槃」﹞。大慧!諸菩薩摩訶薩承己自心三昧佛力﹝藏文作「tiv ve 'dsin gyi savs rgyas kyis/」﹞,不入三昧樂門、墮涅槃而住﹝七卷《楞伽》作「以諸佛力所加持故,于三昧門不入涅槃,若不持者」﹞,以不滿足于如來地。若彼菩薩住三昧分者,休息度脫一切眾生,斷如來種、滅如來家﹝藏文作「rigs kyi gduv yav chad par 'gyur bas/」﹞。為示如來不可思議諸境界故﹝藏文作「大性不可思議」。七卷《楞伽》作「不可思議 大功德」﹞,是故不入涅槃。大慧!聲聞、辟支佛墮三昧樂門法,是故于中生涅槃想。 大慧!諸菩薩摩訶薩從初地來,乃至七地具巧方便,觀察心、意、意識之想,遠離﹝七卷《楞伽》等無「遠離」二字﹞我、我所取相之法,觀察我空、法空,觀察同相、異相,善解四無礙巧方便義,自在﹝藏文作「dbav chags pa'i bde ba dav/」﹞次第,入于諸地菩提分法。大慧!我若不說諸菩薩摩訶薩同相異相法者,一切菩薩不如實知諸地次第,恐墮外道邪見等法,故我次第說諸地相。 大慧!若人次第入諸地者,不墮余道,我說諸地次第相者﹝此重牒前文,為余譯所無﹞,唯自心見諸地次第,及三界中種種行相,而諸凡夫不覺不知﹝七卷《楞伽》及藏文作「彼實無有若生若滅諸地次第,三界往來一切皆是自心所見,而諸凡愚不能了知」﹞。以諸凡夫不覺不知故,是故我及一切諸佛,于諸地次第之相,及建立三界種種行相。 復次,大慧!聲聞、辟支佛于第八菩薩地中,樂著寂滅三昧樂門醉故,不能善知唯自心見,墮自相同相薰習障礙﹝藏文作「sgrib pa'i bag chags/」﹞故,墮﹝藏文有「'dzin pa/」。七卷《楞伽》有「著」字﹞人無我、法無我見過,以分別心名為涅槃﹝藏文作「勝解彼分別為涅槃所成慧」﹞,而不能知諸法寂靜﹝藏文作「而非勝解極寂靜法所有慧」﹞。 大慧!諸菩薩摩訶薩以見寂靜﹝藏文作「'gog pa/」;七卷《楞伽》作「寂滅」﹞三昧樂門,憶念本願大慈悲心﹝藏文作「sbiv brtse ba dav sbiv rje dav ldan źiv/」﹞,度諸眾生﹝余譯均無此句﹞。知十無盡如實行智﹝藏文作「mthar thug pa'i gnas kyi 'jug pa rnam par dbye ba wes pas/」。「十無盡」或「十無盡句」,梵文為「dawa nistha-pada」;藏文為「mthar thug pa'i gnas bcu/」﹞,是故不即入于涅槃。 大慧!諸菩薩摩訶薩遠離虛妄分別之心,遠離能取、可取境界﹝藏文作「rnam par rtog pa/」﹞,名入涅槃。以如實智知一切諸法唯是自心,是故不生分別之心,是故菩薩不取心、意、意識,不著外法﹝藏文作「phyi rol gyi dvos po'i/」﹞實有之相﹝藏文作「vo bo bid dav mtshan bid la/」﹞,而非不為佛法修行,依根本智﹝藏文作「自內證智」﹞,展轉修行,為于自身求佛如來證地智故。 大慧!如人睡夢度大海水﹝藏文作「chu bo chen po/」﹞,起大方便﹝藏文作「'bad pa dav brtson pa chen po/」﹞,欲度自身,未度中間,忽然便寤,作是思惟︰此為是實?為是虛妄?彼復思惟:如是之相非實、非虛,唯是我本虛妄分別不實境界。薰習因故﹝七卷《楞伽》作「如是但是見、聞、覺、知曾所更事分別」。藏文同﹞,見種種色形相顛倒不離有無﹝藏文作「斷離有無分別」;七卷《楞伽》作「離有無念」﹞,意識薰習﹝余譯無「薰習」二字﹞于夢中見。 大慧!菩薩摩訶薩亦復如是。于八地中,見分別心,初地、七地諸法同法,如夢、如幻、平等無差,離諸功用﹝藏文作「brtson pa/」﹞可取、能取分別之心,見心、心數法﹝藏文作「sems dav sems las byuv ba'i rnam par rtog pa rgyu ba mthov nas/」﹞,為于未得上上佛法修行者令得故﹝藏文作「于佛法加行」﹞,菩薩摩訶薩修行勝法﹝藏文作「未達,當加行使達。」如《攝論‧無性釋》卷一初引頌云︰「寤寤開發義,有時業佛界」﹞,名為涅槃,非滅諸法,名為涅槃。菩薩摩訶薩遠離心、意、意識分別相﹝藏文作「無有心、意、意識分別及想」﹞故,得無生法忍。 大慧!第一義中亦無次第,無次第行,諸法寂靜如虛空﹝藏文作「為顯示諸法無有顯現,離諸分別故,于勝義中,無有次第,亦無次第銜接」﹞。 [268] 「九」字,本論《述記》原作「八」,今改。 [269] 「七」字,本論《述記》原作「九」,今改。 [270] 如《十地經論》卷九云︰ 金剛藏菩薩言︰佛子!菩薩從第六地來,能入寂滅定。今住第七菩薩地,于念念中,能入寂滅定,而不證寂滅定。是菩薩畢竟成就不可思議身、口、意業。佛子!是諸菩薩行實際行﹝藏文作「yav dag pa'i mtha' la gnas pas/」﹞,而不證寂滅。佛子!譬如有人乘大船舫,入于大海,善知行船﹝藏文作「rgal ba'i thabs la mkhas pa'i/」,疑應作「pas」。此下藏文有「rlung la mkhas pa/」﹞,善知水相,不為大海水難所害。如是,佛子!菩薩住此第七菩薩地中,乘諸波羅蜜船,行實際行,而不證寂滅定。 [271] 「或」字,《金藏》誤作「惑」。 [272] 「者」字,《金藏》無。 [273] 如理《義演》云︰ 此明得定人數不同。若大乘有頓悟菩薩,在欲界得,通十地皆得。若漸悟菩薩,通欲色二界得,及通地前地上皆得,先已得故。中間有未得者,先未得故。 若獨覺中,即麟角獨覺,唯于南閻浮提出世中,得滅定,亦不向余三洲及上界得定也,以不向彼出世故,即唯一人得。若部行獨覺,亦不至于天上,唯除北洲,于余三洲出現,得滅定。 若聲聞乘,約處分別,即人中除北洲,余三洲得;並欲界天得;全九處得。于色界,除初禪大梵王天,及除無想天,余合有十六天得。若在彼得果者,皆得。即是身證不還,及俱解脫者,及無色界四天,亦得。都計三界,合有二十九處得滅定也。以此二十九處皆有不還、阿羅漢果等。 「約地」者,即約九地分身,即十九處是也。 「根性」者,即聖者皆有上、中、下也。「九品」者,約斷初禪一品染,伏余八品染及上余地染,而得滅定,為一人。如是乃至展轉斷初禪九品染,伏上地染,得滅定者,為第九人。如是斷二禪中九品染,亦有九人。乃至斷無所有處染,皆然。乃至斷有頂地九品,有九人得定,亦然,故云「九品」。此依初師說。 若依第二師說,如不還人斷下三禪染盡、未斷第四禪中一品染,即名第四禪具縛人,乃至斷第四禪九品染,得滅定,為九人。乃至非非想地,亦然。故第一師約八地之中九品,地地皆有九人。 若第二師,約五地之中九品,地地皆有九人得滅定。若約上、中、下根性,乃有多種也。言「定不定」者,即顯定得滅定也。即身證不還、俱解脫、麟角獨覺,及部行獨覺、十地菩薩,皆得滅定。「不定」得者,如二乘慧解脫,及非身證者。或「不定」者,意說不定姓人得滅定也。  當與下引《雜集論述記》卷五,第五義門分別「得人多少」文會勘。 [274] 謂二種方便。 [275] 《瑜伽》卷十二末原文為: 問︰以何方便,入此等至?答︰若諸聖者已離無所有處欲,或依非想非非想處而入于定,或依滅盡相﹝藏文作「'gog pa'i mtshan ma med pa la/」﹞而入于定。「依非想非非想處相而入定」者,謂于此上﹝漢譯作「二」,今依藏文改﹞,心深生厭舍﹝藏文作「lhag par btav sbom su byed de/」﹞,非想非非想處進趣,所緣皆滅盡故﹝藏文作「dmigs pa yav dag par 'gags pa'i sems/」﹞,心便寂滅。「依滅盡相而入定」者,亦復如是。將欲趣入滅盡定時,有二種法,多有所作,謂奢摩他﹝梵文為「wamatha」;藏文為「źi gnas/」﹞、毗缽舍那﹝梵文為「vipawyana」;藏文為「lhag mthov/」﹞。 云何奢摩他?云何毗缽舍那?云何此二多有所作﹝藏文為「gces spras byed pa/」﹞?謂于此義中,八次第定﹝藏文作「mthar gyis gnas pa'i sboms par 'jug pa brgyad/」﹞,名奢摩他;所有聖慧,名毗缽舍那。于此二中,隨缺一種,即不能入滅盡等至,要具此二,方能趣入,是故此二多有所作。 問︰入滅定時,云何次第,滅三種行?答︰此有二種︰謂行時﹝藏文作「dpyod pa/」﹞、住時。若于行時,亦起言說﹝藏文作「gtam byed pa/」﹞,于初靜慮有此作用,有語行﹝藏文作「vag gi 'du byed/」﹞故。若于住時,從第二靜慮以上次第定力,彼三種行﹝藏文無此四字﹞次第而滅﹝《略纂》卷十二云「二定滅語行,四定滅身行,滅定滅心行」﹞。當知出時,由逆次第次第而起。 問︰滅盡定中,諸心、心法並皆滅盡,云何識不離于身?答︰由不變壞諸色根中,有能執持轉識種子阿賴耶識不滅盡故,後時彼法從此得生。 [276] 《成業論》原作: 不思惟一切相,及正思惟無相界,二因二緣,能入無相界定。 [277] 即說三品修此定中。 [278] 「緣有為行」,藏文作「mvon par 'du byed pa can/」。 [279] 謂同《楞伽經‧入道品》。如明「菩薩第七住」云︰ 又諸菩薩第六住中所入滅定,今此住中,念念能入。然此菩薩甚希奇業﹝藏文作「法」﹞不可思議,謂常安住實際﹝藏文作「yav dag pa'i mtha' la gnas par byed/」。同前《十地經論》「行實際行」﹞中,而于寂滅﹝藏文作「'gog pa/」﹞能不作證。彼由如是妙方便智之所引發增上力故,能行一切有情不共菩薩妙行。雖與世間相似顯現,而非彼性,如經廣說﹝亦當指《楞伽》、《瑜伽》遍解大小乘經,大乘經中不獨《解深密經》、《寶積經‧普明菩薩會》、《華嚴經‧十地品》等﹞。 此中總義﹝藏文作「bsdus pa'i don/」﹞:謂依福業事攝受種種親屬﹝藏文作「chuv ma/」﹞、徒眾﹝藏文作「'khor/」﹞、求生差別,發起﹝藏文作「mvon par grub pa'i khyad par 'dad pa yav dag par brtsams pa/」﹞勝進,三解脫位。信解劣乘,方便調伏,受用諸欲,求欲差別﹝藏文作「'dod pa'i khyad par don du gber ba/」﹞,轉﹝藏文作「bzlog pa/」﹞諸外道,隨他心轉,隨大眾轉。 [280] 「相」字,金陵本誤作「想」。 [281] 《對法》卷十三原作: 無相行菩薩者,謂住遠行地中所有菩薩。由此菩薩若作功用,乃至隨其欲樂,能令諸相不現行故。 [282] 見十卷《楞伽》卷七〈入道品〉第九。 [283] 見《瑜伽》卷十二。 [284] 「無相界」,藏文作「mtshan ma med pa'i dbyivs/」。 [285] 「相」字,《金藏》有,余無。 [286] 智周《演秘》云︰ 菩薩、二乘,雖俱後得,變有親疏,故分真似。 [287] 《瑜伽》卷十二原文為: 問︰入滅定時,無有分別「我當入定」、「我當出定」;正在定時,心寂滅故,遠離加行;將出定時,心先滅故,亦無作意云何能入?云何能出?…… [288] 《瑜伽》卷十二原文為: 答︰先于其心,善修治故。若有諸行﹝藏文作「rnam pa/」﹞、諸狀﹝藏文作「mtshan ma/」﹞、諸相﹝藏文作「rtags/」﹞,能入于定,能出于定,于彼修習,極多修習。由修習故,任運能入,任運能出。 [289] 「謂」字,原作「一」。 [290] 「無所有觸」,藏文作「ci yav med pa」。 [291] 原作「謂出定時,另由三境而出于境」。 [292] 「有境」,藏文作「srid pa la dmigs pa」。 [293] 「境境」,藏文作「yul dmigs pa」。 [294] 「滅境」,藏文作「'gog pa la dmigs pa」。 [295] 見《樞要》卷下。如續引卷十二論文云︰ 「如其次第觸三種觸︰緣于有境而出定時,無有我慢擾動其心,謂此為我,乃至﹝「乃至」二字,原作「而起我慢;或」﹞計未來我當有等;﹝乃至廣說。是﹞故言觸不動觸。緣于境境而出定時,無貪﹝所有﹞,無瞋﹝所有,藏文作「'dod chags ci yav 'byuv bar mi 'gyur/」﹞,無癡所有,﹝是﹞故﹝說﹞言觸無所有觸。緣于滅境而出定時,于一切相無﹝原作「不」﹞思惟故,緣無相界。﹝是﹞故﹝說﹞言觸無相觸。」 此意言︰出定已,緣三境︰「有境」者,有為五蘊。即以依非想﹝非非想處﹞相而入定心,今出。「滅境」者,即以依滅盡相而入于定,今出。于二之上,無三煩惱之所有,故「觸無所有觸」,名緣「境境」。引後不定,隨彼出心,不與入同,行相別故。或緣六塵而出于定,總名「境境」,此唯是境之境。此說任運自在出定。若未自在,于出定時,緣于境界,雖無文說,不過此三。  《略纂》卷十二云︰ 出定緣三種境觸。三種境者,依未自在義要次第故。從定心出,「觸不動觸」,是空等持。「觸無所有觸」,是無願等持。「觸無相觸」,是無相等持。依自在者,超一切地,隨其所起,或起、或散,緣事、緣理,緣內、緣外。觸三種觸︰內三有體,名「有境」;外六塵,名「境境」;無相理,名「滅境」。由入滅定折伏心已,煩惱不動,三根不擾,非相所亂,唯以善心而出于定。今觀文意,多依定心出,觸三種觸故也。  至于任運自在出定心,應依《略纂》、《樞要》所說互相違反。  《大毗婆沙論》卷一百五十三末云︰ 又問聖者︰諸苾芻等出滅定時,為觸幾觸?苾芻尼﹝即「達磨陳那」,梵文作「dharmadinna」﹞告毗舍佉﹝即「毗舍鄔波索迦」,梵文作「viwakha-upasaka」﹞言︰觸三種觸︰一、不動觸,二、無所有觸,三、無相觸。 問︰如是三觸,有何差別? 尊者世友作如是說︰空無邊處、識無邊處,是不動觸;無所有處是無所有觸;非想非非想處,是無相觸。有說︰空是不動觸;無願是無所有處;無相是無相觸。有說︰無漏無所有處緣涅槃者,具名三觸︰謂無漏故,名不動觸;無所有處攝故,名無所有處觸;緣涅槃故,名無相觸。大德﹝法救﹞說曰︰諸苾芻等出滅定時,若起非想非非想處心,不起余不同分心,當言觸無相觸。若起無所有處不同分心,當言觸無所有觸。若起識無邊處不同分心,當言觸不動觸。由此理趣,余五有想定應知亦然。謂空無邊處,及四靜慮,由此次第入滅定,不即由此出。由此次第出滅定,不即由此入。 [296] 「此」字,《金藏》無。 [297] 《雜集論述記》卷五,十種義門「分別無想定」中,第二義門云︰ 如云︰應有體數多少,十八法定有︰謂遍行﹝五﹞、別境﹝中﹞定、善十一,並心。或加別境一、二、三、四,如聖二十二法。二十二法非必須﹝具﹞有,如小乘說﹝《大毗婆沙論》卷一百五十二末云「有說︰此定,十一物為體,以大地法及心滅故。有說︰此定,二十一物為體,以十大地法、十大善地法及心滅故。如是說者,隨滅爾所心、心所法,即有爾所物現前,為此定體。問︰此滅盡定自體既爾,其相云何?答︰自體即相,相即自體。以一切法,不可離體別說其相故。尊者世友作如是言︰此滅盡定,解脫為相。故作是說︰住此定者心、心所法解脫、勝解脫、極勝解脫、離系、勝離系、極勝離系。問︰此定不能斷煩惱,如何可說住此定者,心、心所法解脫等言?答︰住此定者,心、心所法暫時解脫,乃至暫時極勝離系,故說此言;非謂此能斷諸煩惱」﹞。或體是一,總依諸種。今云不然,以依諸種立此定故,前釋為勝。  又,于「分別滅盡定」中云: 體數多少,同前。此必有﹝別境心所﹞慧、定,是無漏故。合定有十九,謂:遍行五、別境慧、定,余皆如前﹝二定義門分別中說﹞。 [298] 「七」字,《義演》作「一」並疑為「以」,金陵本作「一」,余作  「以」。今依《雜集論述記》卷九說十種義門中改。 [299] 《雜集論述記》云︰ 七、曾得未曾得:如前﹝二定八種義門分別中﹞說知。  如云︰ 五、曾得未曾得:今准前說﹝如云「如別解脫戒,念念新生,名未曾得。然有漏種故,亦是曾得」﹞。亦是曾得及未曾得。然未曾得︰一、新生故,名未曾得,有漏種故,亦是曾得,如別脫戒。二、從來未起,名未曾得,如世第一法等。三、無漏故,名未曾得﹝編按:《雜集論述記》卷五(《續藏》卷四十八,頁76-77)有「分別無想定」與「分別滅盡定」兩段文,各為十義門分別。「曾得未曾得」一科,于無想定中屬第五科,于滅盡定中則屬第七科﹞。 [300] 《雜集論述記》卷五「分別滅盡定」十義門中,第四義門「修定  方便」中云「佛任運能入」。本論《述記》前文云︰ 即成佛者,先已成就故,至佛時,由先無始成就滅定種子故,今初成佛,即名為得,圓滿成故。 [301] 見《對法》卷二。 [302] 《雜集論述記》卷五「分別滅盡定」十義門中: 五、得人多少者,小乘有十二人︰謂非想﹝非非想處定﹞具縛離九品,為九;阿羅漢、獨覺、如來。離九品即阿羅漢向故。今大乘,加未離第四定、空處、識處、無所有處,合為十六。 若約地地有九品,復多下四地各九,並前十二,合四十八人能入。雖有第四定具縛,以離無所有處第九品,即非想﹝非非想處定﹞九品具縛故。此《﹝雜集﹞論》第九云:未離色界欲、得無色寂靜定等是﹝即已離色界欲,與入無色界定相對辨中,第二句云︰「謂諸聖者,已得第四靜慮,不求生無色界,而起厭背第四靜慮行恆現在前,舍斷結道,依勝進道,漸次能入無色界寂靜解脫定」﹞。《唯識》有說:未離初定欲,亦得﹝本論初師云「下八地修所斷惑中,要全斷欲,余伏,或斷,然後方能初起此定」﹞。即更加他二十七人,合前七十五人。雖有初定具縛,與前第四定具縛義同,不加離第三定第九品,即第四定具縛人故。若加頓悟十地菩薩,復加十人,合八十五人,地地中入住、出,即有三十,合前,一百五人。以根﹝上、中、下﹞乘之,即有無量。若漸悟菩薩,地前未入,已入四十心、﹝十信、十住、十行、十向﹞四決擇分位;復加四十五人,並前,一百五十人能入。 然彼﹝《成唯識論》卷七初﹞師三說直往菩薩︰一云初地入,無文;二云三地以去,《十地論》第五地中云「禪」者,四禪,「解脫」者,四無色故﹝如云「一、為禪樂,憍慢眾生故,入諸禪。二、為無色解脫憍慢眾生故,入無色定。三、為苦惱眾生令安善處永安樂故,令解彼苦,令不受故,入慈悲無量。四、為得解脫眾生故,入喜、舍無量。五、為邪歸依眾生故,入勝神通力,令正信故」﹞。然《十地論》第六地中,解脫月問,金剛藏答︰于六地﹝以﹞來,入寂滅定,前地,有相觀間雜故。六地來﹝原作「未」,今改﹞能入者,據勝語。問︰何初、二果不能入?一云︰有變異受難伏故。二云︰欲界不善、無記二煩惱重故。  其第六義門云︰ 六、修方便。佛,離欲。余,方便﹝即不離欲﹞。八地以去菩薩,雖無加行心,然得方便入,故無失,此理定然。《瑜伽》﹝卷四十八、《楞伽經》卷七〈入道品〉﹞等說,雖第七地能念念入滅盡﹝定﹞,亦加行得也﹝如第七地亦名「有加行、有功用,無相住」﹞。又謂等流人、法觀等﹝《瑜伽》卷四十六云「又諸菩薩,如實了知有為、無為一切諸法二無我性」﹞。  其第七義門: 七、曾得未曾得。如前說﹝即如前注腳六十七文﹞。  其第八義門云︰ 八、伏定障、斷定障得。若不斷定障得者,何故此《﹝雜集﹞論》第二云:于滅盡定上,想受滅無為,是擇滅攝﹝該論下文,說「擇滅」中云「想受滅者,謂已離無所有處欲,止息想作意為先故,諸不恆行心、心所,及恆行一分心、心所滅無為」﹞?若斷得者,何者此《﹝雜集﹞論》﹝卷九﹞復說伏第四定上識心,能得此定﹝如云「起厭背第四靜慮行恆現在前,舍斷結道,依勝進道,漸次能入無色界寂靜解脫定」﹞? 今一解云︰不斷,然縛斷者,方立無為,從究竟得名。一云︰必斷。第二答為正。然說伏障得者,約煩惱分故,以煩惱與定障,性各別故。 問︰如伏惑﹝原作「重」,今依上文改﹞得,薰禪亦應爾!既伏惑能薰者,如聲聞第三﹝不還﹞果未離初定欲,薰禪業成而命終,如何退?不可具初定業,已滅離生報故,不可思亦伏下地種,未永害故,聖人以種潤故。如《唯識》﹝卷七﹞說﹝如本論前文云「然不還者,對治力強,正潤生位,不起煩惱,但由惑種潤上地生」﹞:其業成者,于命終時,必斷下惑。如第七、生﹝上﹞者為斷﹝下俱生惑﹞法。若于惑業斷,必不生下故。  其第九義門云︰ 九、滅七識全體一分者,《唯識》﹝本論《述記》前文﹞二說︰一、唯我執。二、必法執。如第七﹝原作「五」,今改﹞卷說﹝如云「若第七唯有漏,唯人執者,即第七全不行。望第八,是一分故。以此文為證,唯有漏。若說有無漏及法執,二乘除人空一分,菩薩雙除,非全無第七」﹞。  其第十義門云︰ 十、二定別者,一、依身:三界、二界。二、界:色、無色。三、地:第五、第九。四、想。五、滅識多少。六、二得。七、漏無漏。八、內外道。九、起人多少。十、有報無報。十一、已離欲。十二、伏斷惑得。論離欲﹝如說「離無所有處欲」等﹞中,一伏,二斷,皆名離。  《大毗婆沙論》卷一百五十二有詳文。  其第三義門云︰ 三、應有依身,五十六﹝初﹞及此《﹝對法﹞論》下﹝卷九﹞說︰「﹝起者﹞先于此起,後于色界重現在前。托色﹝所﹞依﹝方現前﹞故。此﹝據﹞未﹝建﹞立第八﹝原作「阿賴耶」﹞識教。若已建立,于一切處,皆得現前﹝《對法》說已離色界欲亦能入無色界寂靜解脫云「第三句者,謂即此(「已得第四靜慮」)行者,勤求離欲,依斷結道,漸次能入無色界寂靜解脫道」﹞。」 問︰生無色界,必無菩薩滅離生故,云何可說信教生彼,得入此定?﹝答︰﹞信有二種︰一、信而行:謂諸菩薩。二、信而未行:謂二乘等。雖信大乘教,而不能行;故信已,生彼而入此定。 又解︰信有第八識教,許上上界能入。不信第八教二乘等,不許無色入此定。《鄔陀夷經》﹝梵文為「udayi-sutra」;藏文為「'char kyi mdo/」﹞是此誠證。超段食天,生意成天故。如《唯識》﹝卷七引《俱舍論》卷五、《大毗婆沙論》卷一百五十三﹞說﹝如說「後上二界亦得現前,《鄔陀夷經》是此誠證,無色亦名意成天故」﹞。 如《瑜伽》﹝卷十二﹞說,﹝薰修靜慮中﹞應無定退,何故「後于色界」說「重現﹝在﹞前」?謂已斷種,不更起,名斷。已非是有漏依,識心不許後更失義。  其第四義門﹝與第六義門──方便入(非離欲入)不同﹞云︰ 四、修定方便:彼﹝《瑜伽》卷十二﹞云︰初二劫與二乘等,要先逆順入﹝《大毗婆沙論》卷一百五十三末云「有于入出定,心俱得自在,彼不作願入定,亦不作願出。有于入出定,心俱不自在,彼作願入,亦作願出」﹞,八地定純熟已,至第九品方能入。第三劫以去,及佛,任運能入。如《大論》第十二說﹝如云「復次,云何超越入諸等至?謂即于此,已得圓滿清白(藏文作「yovs su dag pa/」)故。從初靜慮無間,超入第三靜慮;第三無間,超入空無邊處;空處無間,超入無所有處;乃至廣說,逆超亦爾。以極遠故,無有能超第三等至。唯除如來,及第二阿僧企耶諸大菩薩,彼隨所欲入諸定故」﹞。 《顯揚》十八等說﹝如云「又依欲界系心,起欲、色、無色界系心,及不系心。依色界系心,起色、無色界系心及不系心。依無色界系心,起無色界系心,及不系心」﹞故。此應思惟。 然說聲聞修﹝定﹞,增上利根,亦能超一切地故。勘諸文。  其第一義門云︰ 滅定﹝十種義門﹞中︰一、名體:準前﹝無想﹞定。如《唯識》﹝卷七﹞滅盡之定者,依主﹝如云「由止息想作意為先,令不恆行、恆行心、心所滅,立『滅盡』名。令身安和,故亦名『定』」﹞。「滅盡」即「定」;持業。或名「無心」,或名「滅受想」﹝「想受滅」,或「受想滅」﹞者,皆據勝說。唯此中﹝「滅盡定」﹞名,據理皆盡。  如是依《雜集論述記》卷五「滅盡定章」十種義門,重將此論所說  諸義,與諸論所說,會和分別訖﹝第二義門,見注腳二九七﹞。 [303] 「七」字,原本論《述記》作「八」,今改。即〈入道品〉文,前  已引訖。 [304] 謂《瑜伽》卷十二,「明多修治任運能入出」文。 [305] 謂《瑜伽》卷五十三,明「三品修」文。 [306] 謂《瑜伽》卷五十六,明「二定及無想天依何分位」。 [307] 謂《瑜伽》卷六十二,明「二定有無漏」等。 [308] 謂《瑜伽》卷八十,明「阿羅漢住滅盡定,心先滅轉識」,後舍「異  熟識」,名入于無余依。 [309] 謂《對法》卷二,明「不相應行中,二定假立法」。 [310] 謂《對法》卷五明「九種命終心與自體愛相應」。 [311] 「九」字,原本論《述記》作「十」,今改。  《對法》卷九,明出世道中,滅盡定「由聖道後所證得」。 [312] 謂《對法》卷十三明「遠行地菩薩能隨欲令諸相不現行」。 [313] 謂《顯揚》卷一,明「不相應行中,無想天及二定」。 [314] 「九」字,原本論《述記》作「八」,今改。謂《十地經論》卷九,  明「第七地菩薩」。 [315] 並引小乘《大毗婆沙論》卷一百五十二、一百五十三、一百五十  四。《俱舍論》卷五、《順正理論》卷十二。 [316] 《大毗婆沙論》卷一百五十三末引《施設論》云︰ 《施設論》說︰有作願入滅定,不作願出;有作願出滅定,不作願入;有作願入滅定,亦作願出;有不作願入滅定,不作願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