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itle: 成唯識論疏翼 第三冊 卷五 十三、廣六位心所──遍行與別境 description: "五.二八○ 前所略標六位心所,今應廣顯彼差別相。" --- 【論文】 五.二八○ 前所略標六位心所,今應廣顯彼差別相。 【疏翼】   第二總明心所相應及三受俱解次六頌﹝第九至第十四頌﹞中,第二解第十至第十四五頌重明六位心所。 【述記‧卷三十三】   自下、重解六位心所。于中有二︰初、標所說,總勸[1]教興,次、隨解釋。此即初也[2]。 【論文】 五‧二八一 且初二位,其相云何? 【疏翼】   第二解第十至第十四五頌重明六位心所中,第二隨解釋。 【述記‧卷三十三】   就解釋中,大文有二︰初、以五頌別顯心所,後、總料簡心所與心為一為異。   就此初中,分為五段︰初一頌[3]、辨二位,次一頌[4]、辨善位,次半頌[5]、辨煩惱位,次二頌[6]、辨隨煩惱位,後半頌[7]、辨不定位。以一頌[8]辨二位中,有二︰初、問起論端,後、隨問答。即初問也。 【頌文】 五‧二八二 頌曰:初、遍行──觸等;次、別境──謂欲、勝解、念、定、慧,所緣事不同。 【疏翼】   第一初一頌﹝第十頌﹞辨二位中,第二隨問答,于中分二︰一、總出二位頌文,二、長行解釋。此即初出頌。 【述記‧卷三十三】   下第二段、別答所問。   初一句頌、顯明初位。前本識[9]中,已辨其相,今略標之。下三句頌、釋第二位,于中有二︰上二句、顯第二位名,下一句、釋別境義。 【論文】 五‧二八三 論曰:六位中,初遍行心所,即觸等五,如前廣說。 【疏翼】   第二隨問答中,第二長行解釋。 【述記‧卷三十三】   下、長行中,準頌所明分為二段[10]。解「遍行」中有二︰初、總解頌初句,後、釋「遍行」之義。此即總釋頌中初句。   今解「初」字,及「觸等」字。此五遍行自性、作業,前第三卷第八識中,已廣解訖。 【疏翼】   安慧《唯識三十論》卷一云︰ 論曰︰如是所說遍行等,尚未了知,由是為顯此故。 頌曰︰初遍行觸等。 論曰︰第一說故,名「初」,謂最先說常與遍行觸、作意、受、想、思,相應。以觸是彼等上首,故說為「觸等」。以觸、作意等五法,一切心之隨行故,說名「遍行」。謂彼等于阿賴耶識、染污意,及諸轉識,無差別轉。 【論文】 五‧二八四 此遍行相,云何應知? 【疏翼】   第一解遍行位中,第二釋「遍行」之義。 【述記‧卷三十三】   彼卷[11]所言「遍行」之義,後當說[12]者,今此說之。   下有三︰初、問,次、答,後、結。   釋頌所言「遍行」之義︰初、薩婆多等問但五遍[13],經部師等,問有實五以為遍行[14]。 【論文】 五‧二八五 由教及理,為定量故。 【疏翼】   第二釋「遍行」之義中,第二答。 【述記‧卷三十三】   下、答,有二︰初、總,次、別。此即總答。   「由教及理」二門知故。 【論文】 五‧二八六 此中教者,如契經言:眼、色為緣,生于眼識,三和合觸,與觸俱生,有受、想、思,乃至廣說。由斯觸等四是遍行。 【疏翼】   第二答中,第二別答。于中分二,第一教答中,又分為四︰一、引《起盡經》證有觸等四遍行,二、引《象跡喻經》證有作意,三、復引《起盡經》等證有作意,四、引《大論》卷三及五十五等為例。此即初文。 【述記‧卷三十三】   即是別答。初、教答,後、理答。   《瑜伽》五十六亦引此經,破經部等[15]。大小共許,即《阿含經》,前者[16]亦言《起盡經》也[17]。此是初經。   何故此中但說四者,舉觸為依?   如前第三云︰《瑜伽》何故唯說觸與受、想、思三法為依?舉蘊勝故[18],即是觸生三蘊,且隱作意不說,即行蘊攝故。 【論文】 五‧二八七 又契經說:若根不壞,境界現前,作意正起,方能生識。 【疏翼】   第一教答中,第二引《象跡喻經》證有作意。 【述記‧卷三十三】   即《象跡喻經》[19]。 【論文】 五‧二八八 余經復言:若復于此作意,即于此了別;若于此了別,即于此作意。是故此二恆共和合,乃至廣說。由此,作意亦是遍行。 【疏翼】   第一教答中,第三復引《起盡經》等證有作意。 【述記‧卷三十三】   經複說故,《起盡經》也,如前第三卷第八遍行中引。合《顯揚》引經云:恆共和合等[20]。及五十五亦云:四無色蘊恆和合等[21]。即諸經論不相乖返──不相離、相應,故名「和合」──故知「作意亦是遍行」,「亦」前四也。 【論文】 五‧二八九 此等聖教,誠證非一。 【疏翼】   第一教答中,第四引《大論》卷三及五十五等為例。 【述記‧卷三十三】   《大論》第三解「根不壞」、「境現前」等[22]。五十五亦言五遍行心所遍一切心生[23],第三亦爾[24]。《五蘊》、《百法》皆是說故,即是「誠證非一」。   五十五所引,是經,余是論故。此即教證。 【疏翼】   以上第二別答中,第一教答訖。 【論文】 五‧二九○ 理,謂識起,必有三和,彼定生觸,必由觸有。若無觸者,心、心所法應不和合觸一境故。 【疏翼】   第二別答中,第二理答。于中依五遍行,次第為五。此即第一、必有觸證。 【述記‧卷三十三】   下、引理證。   諸識起時,必緣境依根,名「有三和」,三和定生觸,亦由觸故,方有三和。又若無觸時,心、心所應離散,不能和合同觸一境故。今既三合,及心、心所和合,同觸于境,故心[25]有觸定是遍行[26]。 【論文】 五‧二九一 作意,引心令趣自境,此若無者,心應無故。 【疏翼】   第二理答中,第二必有作意證。 【述記‧卷三十三】   「作意」[27]之性,能警心、心所,「令趣自境」。此若無者,心則不起,不起故[28],心現行無,非無種子。 【論文】 五‧二九二 受,能領納順、違、中境,令心等起歡、戚、舍相,無心起時,無隨一故。 【疏翼】   第二理答中,第三必有受證。 【述記‧卷三十三】   歡等三相,如次配順違中三境[29],即是三受,余文可知。 【論文】 五‧二九三 想,能安立自境分齊,若心起時,無此想者,應不能取境分齊相。 【疏翼】   第二理答中,第四必有想證。 【述記‧卷三十三】   謂如取是青、非非青所緣,及處以來分齊──隨多、隨少,或大、或小等。「安立」義者,施設等也[30]。若無想,不能取境此分齊相多少所緣,故想定有。 【疏翼】   但安慧《大乘五蘊論廣釋》卷一云︰ 此中若由聲為門,增益義體,此即為相。   《唯識三十論》卷二云︰ 「識變」者,即分別。謂以增益議為行相三界所有心、心所有法。   對「分齊相」與世親、護法解別。參看卷三﹝「謂要安立境分齊相,方能隨起種種名言」處﹞補釋。 【論文】 五‧二九四 思,令心取正因等相,造作善等。無心起位,無此隨一,故必有思。 【疏翼】   第二理答中,第五必有思證。 【述記‧卷三十三】   「能取正因」、「等」者,「等」取邪、俱相違相,如第三卷說[31]。故是「遍行」。 【疏翼】   以上第二釋「遍行」之義中,第二答訖。 【論文】 五‧二九五 由此證知,觸等五法,心起必有,故是遍行,余非遍行,義至當說。 【疏翼】   第二釋「遍行」之義中,第三結。 【述記‧卷三十三】   結上所明,第三文也。   然破經部等無別有心所,故顯此五,心起皆生,如《顯揚》第一引證說有[32]。   余欲等五,經不說有,理不遍生,故別境攝。   觸等五法性、業,指前第三卷說。   其余「非遍行」之義,如下當知。   此結前生後也,即是解第一句頌訖。 【疏翼】   以上第一初以第十頌一頌辨二位,第二長行解釋中,第一解第一句頌遍行位訖。 【論文】 五‧二九六 次、別境者,謂欲至慧。 【疏翼】   第一以第十頌辨二位,第二長行解釋中,第二解余三句頌明別境位。 【述記‧卷三十三】   次、解下三[33],合有二文︰初、以五門分別[34],後、例余門。第一、列名釋別境義[35],解第二句上三字[36]。以下二字[37]及第三句全[38],如文別解。 【疏翼】   安慧《唯識三十論》卷一云︰ 依諸決定有差別境。 頌曰︰次別境,謂欲、勝解、念、定、慧,所緣事不同。論曰︰由能決定有差別境,故名「別境」。彼等境界唯是有差別性,而非一切。 【論文】 五‧二九七 所緣境、事,多分不同,于六位中,次初說故。 【疏翼】   第一列名釋別境義中,第二釋第四句「所緣事不同」別境義。 【述記‧卷三十三】   釋第四句及解「次」言,釋「別境」名也。   然別四境,一一可知。五十五云:所樂、決定、串習、觀察,四境別也[39]。 【疏翼】   以上第一以五門分別中,第一列名釋別境義門訖。 【論文】 五‧二九八 云何為欲? 【疏翼】   第一以五門分別中,第二別解出體門。 【述記‧卷三十三】   次、別解五──第二、出體。體中有二︰初、別出,後、總非遍行[40]。   自下各有二︰初、問,次、答。此問也。 【論文】 五‧二九九 于所樂境,希望為性;勤依為業。 【疏翼】   第一則出欲體中,第二答。 【述記‧卷三十三】   答中有三︰初、解體業,次、廣前文,後、破異執。此即初也。   然「勤依」者,如此下說,及《對法》第十等,皆云「信為欲依」,「欲為精進依」,即入佛法次第依也。然欲既通三性,即唯善欲為依。   今又解︰「勤」者,勤劬。染法懈怠,勤作諸惡,亦是勤故。無記事勤,即欲、勝解。若言精進,精進唯善,勤通三性;皆欲為依,非唯善勤。   下文說欲能起「正勤」,前解為勝。 【論文】 五‧三○○ 有義:所樂,謂可欣境。于可欣事,欲見、聞等,有希望故。 【疏翼】   第二答中,第二廣前文。于中有二︰一、三師異解,二、結。初中即分為三。第一師解中,分四︰一、「所樂」即「可欣境」,二、外問,三、第一師答,四、簡無欲事。此即初文。 【述記‧卷三十三】   下、三師解此中所,說第一、總意。   [41]其「可欣境」,謂漏、無漏可欣之事,方生于欲。此據情可欣,故通三性,非唯無漏實可欣法[42]。于可欣事欲見、欲聞、欲覺、欲知,故有希望。即是四境之中,所樂境也。 【疏翼】   《對法》卷一云︰ 欲者,于所樂﹝藏文作「'dod pa」﹞事,彼彼引發所作希望﹝藏文亦作「'dod pa」﹞為體。「彼彼引發所作希望」者,謂欲引攝見聞等一切作用故。   安慧《唯識三十論》卷一云︰ 此中欲者,謂于所樂﹝藏文作「bsams pa」﹞事希望為性。由于非樂事,無有欲故,即顯各自別境性。即所見所聞等可樂境事,名為所樂﹝藏文作「bsams pa」﹞。此中于所樂境願見、願聞等,名「欲」,此以能作勤依為業。   安慧《大乘五蘊論廣釋》卷一同上文,云︰ 若欲以希望為體者,爾時愛﹝藏文「sred pa」﹞與欲﹝藏文「'dun pa」﹞二者有何差別耶? 愛者以染著為相,而欲則以希望為相,故有差別。 【論文】 五‧三○一 于可厭事,希彼不合,望彼別離,豈非有欲? 【疏翼】   第一師解中,第二外問。 【述記‧卷三十三】   此、外人問。   謂若穢事等,未得之者,「希彼不合」;已得之者,望彼別離;豈非有欲?緣可厭事,欲既得生,如何唯言「可欣」生欲? 【論文】 五‧三○二 此但求彼不合、離時可欣自體,非可厭事。 【疏翼】   第一師解中,第三第一師答。 【述記‧卷三十三】   論主答云︰此不緣「可厭事」,謂此欲但求彼可厭之事,未合不合、已合得離之位。「可欣自體」,若自內身,可厭[43]不合,及後離位;若欲外境,此位即是緣可欣事生,非可厭事。 【論文】 五‧三○三 故于可厭事,及中容境,一向無欲,緣可欣事,若不希望,亦無欲起。 【疏翼】   第一師解中,第四簡無欲事。 【述記‧卷三十三】   可厭之處,即通六識,或唯第六。其中容境,八識俱通,全不起欲,不欣彼故,非可欣故。境雖可欣,「若不希望,亦無欲起」。唯前六識,如邪見撥滅道等時,亦無有欲[44]。 【疏翼】   以上第一三師異解中,第一師解訖。 【論文】 五‧三○四 有義:所樂,謂所求境。于可欣、厭,求合、離等,有希望故;于中容境,一向無欲;緣欣、厭事,若不希求,亦無欲起。 【疏翼】   第一三師異解中,第二師解。 【述記‧卷三十三】   第二師︰「所樂」者,謂所求之境。隨境體性可欣、可厭──但求于彼可欣事上未得,望合;已得,願不離。可厭之事未得,願不得合;已得,願別離──中,皆得起欲故。論但言「求合離等」,「等」取彼也。 即緣此二,皆得生欲,余文可解,故體寬于第一。唯前七識,或唯第六,有此欲故。于中容境,全不起欲,即通八識。或唯前六及八,以第七識常希求故[45]。 【論文】 五‧三○五 有義:所樂,謂欲觀境,于一切事欲觀察者,有希望故。若不欲觀,隨因境勢任運緣者,即全無欲。 【疏翼】   第一三師異解中,第三師解。 【述記‧卷三十三】   第三師︰「所樂」者,謂欲觀境。不但求彼若合、若離,但欲作意隨何識觀等者,皆有欲生,唯前六識,或唯第六。七、八因中無作意欲觀,任運起故。七、八二識全,及六識異熟心等一分,但隨因、境勢力,任運緣者,全無欲起,余皆欲生[46]。 【疏翼】   以上第二廣前文中,第一三師異解訖。 【論文】 五‧三○六 由此理趣,欲非遍行。 【疏翼】   第二廣前文中,第二結。 【述記‧卷三十三】   結也。   于此三中,第三最勝,境稍寬故。即七、八識,無欲理生,正合前[47]七識中,第四師義[48]。 【疏翼】   以上第二答中,第二廣前文訖。 【論文】 五‧三○七 有說:要由希望境力,諸心、心所方取所緣,故經說欲為諸法本。 【疏翼】   第二答中,第三破執。于中分四︰一、敘執,二、破無教證,三、以愛本例欲難,四、會釋「為諸法本」義。此即初文。 【述記‧卷三十三】   自下、破執。   薩婆多「說:要由有欲希望境力,諸心、心所方取所緣」,若不希望,如何取境?即欲遍諸心,欲為諸法本,證欲遍義[49]。 【論文】 五‧三○八 彼說不然。心等取境,由作意故;諸聖教說:作意現前,能生識故。曾無處說:由欲能生心、心所故。 【疏翼】   第三破執中,第二破無教證。 【述記‧卷三十三】   今破「不然」。   「心等取境」,作意功力警心、心所令取所緣,如前已說。聖教但言作意能生識[50],不言欲能生心,故知作意令心取境,何待于欲? 【論文】 五‧三○九 如說:諸法愛為根本,豈心、心所,皆由愛生? 【疏翼】   第三破執中,第三以愛本例欲難。 【述記‧卷三十三】   此、即難言。   經亦說愛為諸法本,豈一切心皆由愛有?若言如愛非遍生心,如何說欲為諸法本?   《順正理》第十廣引此經[51],乃至末云「解脫堅固」、「究竟」「涅槃」[52]。 【論文】 五‧三一○ 故說欲為諸法本者,說欲所起一切事業;或說善欲能發正勤,由彼助成一切善事;故論說此,勤依為業。 【疏翼】   第三破執中,第四會釋「為諸法本」義。 【述記‧卷三十三】   經中所說,說欲所起一切事業,由欲為彼本,通三性法皆有勤故。由此文,知入法初首[53],由善法欲能發精進;由精進故,助成于欲一切善事,此即說欲為諸善法本。如說信為法本,但是善因,欲為法本,理應如是。《對法》十五:謂一切法,欲為根本,乃至出離為後邊[54]等故。   《對法》[55]、《顯揚》[56]皆說「勤依為業」[57],欲通緣三世。欲作意觀故,非唯未來。以前三師一一三世對辨[58]可知[59]。 【疏翼】   以上第一別出中,第一別出欲體訖。 【論文】 五‧三一一 云何勝解? 【疏翼】   第一別出中,第二別出勝解體。于中分二︰一、問,二、答。此即初文。 【述記‧卷三十三】   此判文等,一如于欲。 【論文】 五‧三一二 于決定境,印持為性;不可引轉為業。 【疏翼】   第二別出勝解體中,第二答。于中有三︰一、解體業,二、廣前文,三、破異執。此即初文。   《顯揚》卷一初云︰ 勝解者,謂于決定境,如其所應。印解為體,不可引轉為業。如經說︰我等今者心生勝解,是內六處必定無我。   《對法》卷一云︰ 勝解者,于決定事,隨所決定印持﹝藏文作「'dzin pa」﹞為體;不可引轉﹝或作「引本」。藏文作「mi 'phrog pa」﹞為業。「隨所決定印持」者,謂是事必爾,非余,決了勝解。由勝解故,所有勝緣不能引轉。   安慧《唯識三十論》卷一云︰ 勝解者,謂于決定事,如所決定印持﹝藏文作「ves par 'dzin pa」﹞為性。言「決定」者,為遮非決定故,于正理及至教事,無有猶豫,名為「決定」。謂唯由以決定是事所有無常、苦等行相,為其行相,即于彼事其心起解︰謂此事如是,非不如是,如是決定印持,即名「勝解」。此以不可引奪為業,謂能重視其勝解者,敵論不能引奪自宗。 【論文】 五‧三一三 謂邪、正等教、理證力,于所取境,審決印持,由此異緣,不能引轉。 【疏翼】   第二答中,第二廣前文。于中有二︰一、重解體業,二、結非遍行。此即初文。 【述記‧卷三十三】   謂此勝解由邪教、邪理、邪證等力;或正教等[60]力,或非邪正教[61]、理、證力──即泛所緣──于所取境,審決印持「此事如是,非不如是」,以生勝解。   或「教」者,教示,或是言說,但由轉習。「理」者,有此道理,非謂四諦真實理也。即攝一切事,及真理──謂「此木是木」之理等,乃至一切法亦然。「證」者,即修禪定,或諸識現量等心,能審決者,皆有勝解。由此道理生印可故,更有異緣,不能引轉,令此心中更生疑惑。 【論文】 五‧三一四 故猶豫境,勝解全無,非審決心,亦無勝解。由斯,勝解非遍行攝。 【疏翼】   第二廣前文中,第二結非遍行。 【述記‧卷三十三】   即疑心中,全無解起,即染心中少分無也[62]。「非審決心,亦無勝解」,便通三性心[63]。 【疏翼】   以上第二答中,第二廣前文訖。 【論文】 五‧三一五 有說:心等取自境時,無拘礙故,皆有勝解。 【疏翼】   第二答中,第三彼異執。于中分四︰一、敘執,二、正破,三、破救,四、再破救。此即初文。 【述記‧卷三十三】   《順正理》云「有余師言」[64]。今此中解,即薩婆多異師,諸對法異計說。心取境時無拘礙故,皆有勝解[65]。謂不同大乘印境決定,名為勝解。即疑心中,全無彼故。我宗但言無物拘礙心,令心于境能緣者,即是勝解,故遍行攝。 【論文】 五‧三一六 彼說非理。所以者何?能不礙者,即諸法故;所不礙者,即心等故。 【疏翼】   第三破執異中,第二正破。 【述記‧卷三十三】   汝言不拘礙者,若是「能不礙」名勝解,除心、心所以外法,皆是能不礙!與心、心所為增上緣,皆不礙故。若是「所不礙」,即心、心所皆是所不礙!故言「心等」,「等」取心所,何但一法? 【論文】 五‧三一七 勝發起者,根作意故。 【疏翼】   第三破異執中,第三破救。 【述記‧卷三十三】   若彼救言:但由勝解增勝[66]力故,發起心等,不為所礙;勝發起因,「根」及「作意」二法之力,何關勝解? 【論文】 五‧三一八 若由此故,彼勝發起,此應復待余,便有無窮失。 【疏翼】   第三破異執中,第四再破救。 【述記‧卷三十三】   若彼救言:根、作意二自力,不能為勝發起諸心、心所,亦由此勝解力故,根、作意方能發起;亦應勝解應自無力為勝發起,「應復待余」法,方能勝發,是心所故,如汝作意。   若許勝解復待余者,「便有無窮失」。若勝解不待余,作意等亦應爾。故但以印可為勝解相,故疑心中不得起也。   若言心起,決定有之,但相微隱,何以知也?   若以余位有,比此亦有,即余位有尋伺,上地亦應有!但相隱故,不可知者,如是大失!   故唯決定境,起勝解也。 【疏翼】   以上第一別出中,第二別出勝解體訖。 【論文】 五‧三一九 云何為念? 【疏翼】   第一別出中,第三別出念體。于中有二︰一、問,二、答。   《述記》于解勝解時云︰「此判文等,一如于欲。」今應說言︰此判文等,一如欲與勝解。此即初問也。 【論文】 五‧三二○ 于曾習境,令心明記不忘為性;定依為業。 【疏翼】   第三別出念體中,第二答。于中分三︰一、解體業,二、廣前文,三、後破異執。此即初文。 【述記‧卷三十三】   故四法跡,念是定因[67]。 【疏翼】   《顯揚》卷一云︰ 念者,謂于串習境,令心明記不忘為體,等持所依為業。如經說︰諸念,與隨念、別念、念,及憶、不忘、不失法,心明記為性。   《對法》卷一云︰ 于串習事,令心明記不忘為體,不散亂為業;「串習事」者,謂先所受;「不散亂業」者,由念于境明記憶故,令心不散。   安慧《唯識三十論》卷一云︰ 念者,謂于串習事,令心明記不忘為性;「串習事」者,謂曾受事;「不忘」者,謂為續取所緣,不失墮因。數數憶念緣彼曾所取事所有行相,名為「明記」。唯此明記,說名念性。此以不散亂為業,謂若于此所緣有明記者,即不于余所緣,或余行相,散亂其心,是故此念以不散亂為業。 【論文】 五‧三二一 謂數憶持曾所受境,令不忘失,能引定故。 【疏翼】   第二答中,第二廣前文。于中有二︰一、重釋業用,二、結非遍行。此即初文。 【述記‧卷三十三】   重釋業用。   「曾所受境」念中,或有已受彼體;或未得體,但受彼類,如無漏緣染污心等。即近親取,名緣彼體;若遠取不著,總名彼類。他界緣使等[68],並彼中攝。後得智緣有為無漏等,名念彼體;緣真如等,名緣彼類名等。無分別智緣真如時,名緣彼體;初起一念,名緣彼類。雖非曾受,曾受名故。加行道中,作彼觀故,名為曾體;亦名彼類[69]。令心明記此生定者,多由增故,定專注故,即唯善念生正定故。若散心念,非必生定。 【論文】 五‧三二二 于曾未受體類境中,全不起念,設曾所受,不能明記,念亦不生。故念必非遍行所攝。 【疏翼】   第二廣前文中,第二結非遍行。 【述記‧卷三十三】   釋曾未受,若體、若類,如涅槃等,全不起念,即通三世。緣之起念,多于過去,亦念未來,與前所受諸境合故。若曾聞說涅槃等名,而起念者,亦名曾受彼境之類,而起于念。若總不聞,心散漫緣,便無念起,此類非一。雖聞涅槃等,及七、八識境,不明記故,亦不生念。 【疏翼】   以上第二答中,第二廣前文訖。  【論文】 五‧三二三 有說:心起必與念俱,能為後時憶念因故。 【疏翼】   第二答中,第三破異執。于中分二︰一、敘執,二、正破。此即初文。 【述記‧卷三十三】   然經部師不說遍有。但薩婆多師《正理論》第十文,謂有說言失念亂心即無念故,非遍行者。彼復說言︰以于後時有憶念故,明今有念,為後念因[70]。 【論文】 五‧三二四 彼說非理。勿于後時有癡、信等,前亦有故;前心、心所或想勢力,足為後時憶念因故。 【疏翼】   第三破異執中,第二正破。 【述記‧卷三十三】   今破彼計。   勿于後時有染癡等、善信等故,今恆有彼類,亦為後因故。若言後生癡等,亦前癡等為因,即念非遍心有,如癡等故。   若爾,如自證分為後憶念因,知前亦有,念亦應爾者,不然。心許前有體之上更立用[71],今已不許前有念體,後念[72]等生,何以得以念例于心也[73]?心等取境已,燻功能在本識中,足為後時有憶念因,何須今念順生後念?或想取相勝故,為因生後時念,足得,何待今念,後念方生? 【疏翼】   以上第一別出中,第三出念體訖。 【論文】 五‧三二五 云何為定? 【疏翼】   第一別出中,第四出定體。于中分二︰一、問,二、答。   本論《述記》于解勝解時云「此判文等,一如于欲」。今應說言︰此判文等,一如以前三別境心所。此即初問也。 【論文】 五‧三二六 于所觀境,令心專注、不散為性;智依為業。 【疏翼】   第四出定體中,第二答。于中分三︰一、解體業,二、廣前文,三、破異執。此即初文。 【述記‧卷三十三】   能生智者,此多分言,或淨分說,非謂一切,即如定後起癡心故[74]。 【疏翼】   《顯揚》卷一云︰ 等持者,謂于所觀境,專注一緣為體,令心不散,智依為業。如經說︰諸令心住,與等住、安住、近住,及定住,不亂、不散攝,寂止、等持、心住一緣性。   《對法》卷一云︰ 三摩地﹝梵文為「samadhi」﹞者,于所觀﹝藏文作「brtag pa」﹞事,令心專注為體,智所依止為業。「令心專一」者,于一境界,令心不散故。「智所依」者,心處靜定知如實故。   安慧《唯識三十論》卷一云︰ 謂于所觀事,令心專注不散為性。「所觀事」者,謂所功德或過失。「令心專注不散」﹝即「心一境性」﹞者,謂專一所緣。若心平等引注,則能如實善知故,即是智依為業。   安慧《大乘五蘊論廣釋》卷一續云︰ 此中「所觀事」者,謂四諦。由于滅諦觀見靜等行相,及于道諦觀見出等行相故,今此滅、道二諦,名為「功德」。由于苦諦觀見無常等行相,及于集諦觀見因等行相故,今此苦集二諦說名「過失」。如是于九地中,見下地為過失,見上地為功德。如是于諸余自相共相所緣境事,亦隨其應當知。 【論文】 五‧三二七 謂觀德、失、俱非境中,由定令心專注不散,依斯,便有決擇智生。「心專注」言,顯所欲住,即便能住,非唯一境。不爾,見道歷觀諸諦,前後境別,應無等持。 【疏翼】   第二答中,第二廣前文。于中有二︰一、重解體業,二、結非遍行。此即初文。 【述記‧卷三十三】   心專一境,依教而緣證解所緣,心便明淨;由斯,遂有無漏智生,能知所緣德失等相。約四法跡,定能生智,非定須然。   此「專注」言,非是定心唯緣一物,即隨所注心多少境,或一剎那別欲注心處,深取所緣[75],定即得生,非要前後唯緣一境。其相見道為十六心觀境,「應無等持」!以要前後唯緣一境故[76]。彼一一念,皆住其心,于一境轉,深取所緣[77],故有定也。 【論文】 五‧三二八 若不系心專注境位,便無定起,故非遍行。 【疏翼】   第二廣前文中,第二結非遍行。 【述記‧卷三十三】   即散亂心不專注者,便無定解。其第七識雖亦別緣,不專注心于境轉故,不深取故,故非定俱,如前第四[78]卷說[79]。故彼與此,非是相違,此許易境亦名定故,能深取故。 【疏翼】   以上第二答中,第二廣前文訖。 【論文】 五‧三二九 有說:爾時,亦有定起,但相微隱。應說誠言! 【疏翼】   第二答中,第二破異執。于中有二︰一、破正理師,二、破經部師。初中又四︰一、敘執總非,二、破一救,三、破二救,四、破三救。此即初中初文。 【述記‧卷三十三】   正理師等:亂心等時亦有定起,但相微隱相難知者[80],今詰彼曰︰「應說誠言」!「誠」謂誠諦。虛言說有,理未可通,令說實言,令我知有! 【論文】 五‧三三○ 若定能令心等和合,同趣一境,故是遍行。理亦不然,是觸用故。 【疏翼】   第一破正理師中,第二破一救。即破令心和合同趣義。 【述記‧卷三十三】   若彼救言:「定能令心等和合,同趣一境」,心起皆有,故是遍者;理亦不然。此觸用故,觸能和合心、心所法,不令離別,同一緣故。 【論文】 五‧三三一 若謂:此定,令剎那頃,心不易緣,故遍行攝。亦不應理,一剎那心,自于所緣,無易義故。 【疏翼】   第一破正理師中,第三破二救。即破令心剎那不易緣義。 【述記‧卷三十三】   又汝若言:令剎那頃能住一境心不易緣,故遍行攝者,理亦不然。一剎那心等,自然于一境無改易義,何須定爾?非一念心緣此,復可更緣彼故。   彼謂︰不然!心等性不定,非唯一念能住一講。由此經言心如猿猴,難禁制故[81]。故若一念住一境者,此由定數,故有爾也。   問︰彼設無定者,一念之心,亦易緣不?   彼言︰若無于定,心住一境,則貪等無,心自成染!   此例不然。專注所緣,必由定有,心住于境,何假定爾?不可以貪等無,而不成染,便言定等無時,心不緣慮。緣慮之事,心先自成,豈假余法?其心剎那住境亦爾。若緣慮時必住境故,但深取境,假定方能。由此,心等不假于定,一念之中,能住于境。 【論文】 五‧三三二 若言:由定心取所緣,故遍行攝。彼亦非理,作意令心取所緣故。 【疏翼】   第一破正理師中,第四破三救。即破定能令心取所緣義。 【述記‧卷三十三】   彼復救言︰令心取境,名之為定。   復難彼言︰令心取境,作意之功,非由定力,如前已說,如《順正理》第十一救言大廣[82]。 【疏翼】   以上第三破異執中,第一破正理師訖。 【論文】 五‧三三三 有說:此定,體即是心,經說為心學、心一境性故。 【疏翼】   第三破異執中,第二破經部師。于中有三︰一、敘執依經,二、破非誠證,三、立比量破。此即初文。 【述記‧卷三十三】   此經部師,以經三學中說為「心學」;靜慮支中,說為「心一境性」;故離心無[83]。 【論文】 五‧三三四 彼非誠證。依定攝心、令心一境,說彼言故。 【疏翼】   第二破經部師中,第二破非誠證。 【述記‧卷三十三】   今破不然。   「心學」者,「依攝心」故;「心一境」者,令心住一境;故說為「心」,非體即心。 【論文】 五‧三三五 根、力、覺支、道支等攝,如念、慧等,非即心故。 【疏翼】   第二破經部師中,第三立比量破。 【述記‧卷三十三】   五根、五力[84]、七覺[85]、八道支[86]中,別說故,定非即心。如念、慧等。念、慧等法,彼體是思[87],然非即心,故以為喻。   此中比量,如文可解。亦如《正理論》第十一廣闡[88]。 【疏翼】   以上第一別出中,第四別出定體訖。 【論文】 五‧三三六 云何為慧? 【疏翼】   第一別出中,第五別出慧體。于中分二︰一、問,二、答。   本論《述記》于解勝解對云「此判文等,一如于欲」。今應說言︰此判文等,一如前四別境心所。此即初問也。 【論文】 五‧三三七 于所觀境,簡擇為性;斷疑為業。 【疏翼】   第五別出慧體中,第二答。于中分三︰一、解體業,二、廣前文,三、破異執。此即初文。 【述記‧卷三十三】   此說勝慧,故言「斷疑」,疑心俱時,亦有慧故。至下當知[89]。 【疏翼】   《顯揚》卷一云︰ 慧者,謂即于所觀境,簡擇為體,如理、不如理、非如理非不如理悟入所知為業。如經說︰簡擇諸法、最極簡擇、極簡擇法、遍了、近了、黠了、通達、審察、聰睿、覺明、慧行毗缽舍那﹝梵文為「vipawyana」﹞。   《對法》卷一云︰ 慧者,于所觀事擇法為體,斷疑為業。「斷疑」者,謂由慧擇法得決定故。   安慧《唯識三十論》卷一云︰ 慧者,謂智慧,即亦唯于所觀事,簡擇為性。謂正理所引、非正理所引及其他,由能簡擇故,名為簡擇,謂于自相、共相、似相雜合一切法中,能如實或顛倒分別。「正理」者,即是正量﹝藏文為「gwa' ba」﹞。 此復有三︰謂至教量、比量、現量。由此三種道理所引,是名正理所引。 此複三種︰一者、聞所成,二者、思所成,三者、修所成。此中依至教量解了,名聞所成;由思擇正理審決所生,名思所成;依三摩地所生,名修所成。 非正理者,謂非至教、似比量,及邪思惟三摩地。由此非理所生,名非正理所引。 生得智及世間語言智,是非正理所引,亦非非正理所引。此以斷疑為業。「斷疑」者,謂由慧簡擇諸法,得決定故。如是五法更互別異而起。若于是處,生起勝解,即于此處,余定不生,當說一切,亦復如是。已說別境。   如上可知,安慧此處所釋,多有未糅入者。   安慧《大乘五蘊論廣釋》卷一末並增釋云︰ 此中勝論、數論等聞所生,及思所生者,名非至教所引;由惡尋思所引故,名非正理所引。 【論文】 五‧三三八 謂觀德、失、俱非境中,由慧推求,得決定故,于非觀境、愚昧心中,無簡擇故,非遍行攝。 【疏翼】   第二答中,第二廣前文。 【述記‧卷三十三】   釋業義,顯非遍行。   然于「愚昧心中」無者,非一切愚皆無,以邪見者,癡增上故,今但愚而亦昧心,即無也。愚不昧者,或可有故。第八識昧而不愚,亦無慧也。 【論文】 五‧三三九 有說:爾時,亦有慧起,但相微隱,天愛寧知? 【疏翼】   第二答中,第三破異執。于中分三︰一、敘執並反詰,二、正理師救,三、正難彼救。此即初文。 【述記‧卷三十三】   正理師云︰但相微隱,彼時亦有[90]。今應問彼天愛[91]寧知? 【論文】 五‧三四○ 「對法」說為大地法故。 【疏翼】   第三破異執中,第二正理師救。 【述記‧卷三十三】   天愛救言︰《發智》[92]、《六足》[93]俱我所宗,總名「對法」。「『對法』說為大地法故」。 【論文】 五‧三四一 諸部「對法」,展轉相違,汝等如何執為定量? 【疏翼】   第三破異執中,第三正難彼救。 【述記‧卷三十三】   今應難云︰「諸部對法,展轉相違」,非是根本佛所說故,「汝等如何執」彼對法以「為定量」? 【疏翼】   以上第二別解出體門中,第一別出訖。 【論文】 五‧三四二 唯觸等五,經說遍行,說十非經,不應固執。 【疏翼】   第二別解出體門中,第二總非遍行。于中分二︰一、勸依本經,二、立量破。此即初文。 【述記‧卷三十三】   唯五是遍行,如前引經。「說十非經,不應固執」。須依本經,非末論故。既別說已,次總結之。 【論文】 五‧三四三 然欲等五,非觸等故,定非遍行,如信、貪等。 【疏翼】   第二總非遍行中,第二立量破。 【述記‧卷三十三】   此中比量︰「欲等五」法「定非遍行」。「非觸等」五故。「如信、貪等」。 【疏翼】   以上第一以五門分別中,第二別解出體門訖。 【論文】 五‧三四四 有義:此五定互相資,隨一起時,必有余四。 【疏翼】   第一以五門分別別境中,第三獨起並生門。于中有二師義,依次分二。此即初師義。 【述記‧卷三十三】   大段第三、明欲等五,獨或併生。   此師意說此欲等五,若一起時,必有余四;相資之時,方作用轉,五必俱生;若一不起時,余四皆不起。   此安慧義,西方共責。   論說四境[94]能生欲等,如何此五定可俱生?又若有境,非曾所受,但聞此勝名,即生希欲,如何有念?不專注故,如何有定?不印是非,亦無勝解;故必不俱[95]。   彼[96]言︰四境能生欲等,約欲等五行相增說。謂欲但于所樂境增,故遍說之。非實于中,無細余四,故必相資[97]。 【疏翼】   安慧《唯識三十論》卷一,總結五別境云︰ 如是五法更互別異而起。若于是處,生起勝解;即于此處,余定不生。當說一切亦復如是。   與相資說正反。如《論》本意專破安慧,則應改為「有義:此五更互牴牾,隨一起時,必無余四」。若兼破相資說,則安慧互不俱說,應別為第三師義,不只二師。   「西方共責」者,似指互不俱義,而實應指德光。如彼《五蘊論釋》﹝德格版, sems tsam, si, 11B.7﹞云︰ 若處勝解生起,則于此處欲、念、三摩地、慧、決定亦當生起。彼等若互離者,則不生起故,是名別境。 【論文】 五‧三四五 有義:不定。《瑜伽》說此四一切中,無後二故。 【疏翼】   第三獨起並生門中,第二師義。即不定俱不俱義。于中分二︰一、引證,二、舉例。第一引證中又二︰一、引《瑜伽》卷三,二、重申卷五十五四境意。此即初中初文。 【述記‧卷三十三】   起欲等五或俱不俱。   所以知者,《瑜伽》第三說四一切[98],說此五種無後二故。第三是時,第四是俱,未必俱故[99]。若言欲等行相不俱增故,彼不說俱,五體既俱有,彼處應說! 【論文】 五‧三四六 又說:此五緣四境生,所緣、能緣,非定俱故。 【疏翼】   第二引證中,第二重申卷五十五四境意。 【述記‧卷三十三】   五十五說:此欲等五緣四境生──所樂、決定、曾習、所觀。「所緣」四境,「能緣」欲等,非是俱故[100]。論說此五依四境生,若境不必俱,欲等未必並。「所緣、能緣」,各各「非定俱故」,非必相資。 【論文】 五‧三四七 應說此五,或時起一,謂于所樂,唯起希望;或于決定,唯起印解;或于曾習,唯起憶念。 【疏翼】   第二師義中,第二舉例。于中分二︰一、舉緣四起多少,二、舉緣非四不起五。初中又六︰一、于四起一例,二、于四起二例,三、于四起三例,四、于四起四例,五、于四起五例,六、于四總起三十一。初中又二︰一、于前三各起一例,二、于第四別起一例。此即于前三各起一文。 【述記‧卷三十三】   此義如何等?   此欲等五緣四境時,「或時起一」──于所樂境,唯起于欲。境非串習,故無念起;境不決定,故無勝解;非所觀境,故非定、慧。   既如是簡,次余三境,準此可知。 【論文】 五‧三四八 或于所觀,唯起專注,謂愚昧類,為止散心,雖專注所緣,而不能簡擇,世共知彼,有定、無慧。 【疏翼】   第一于四起一例中,第二于第四別起一例。于中分二︰一、于所觀境唯起定例,二、于所觀境唯起慧例。初中又二︰一、舉愚昧者專為止散,二、解定慧共境同起疑。此即初中初文。 【述記‧卷三十三】   于第四境,「唯起專注」。   問︰定、慧境同,二必俱有,何得別生?   答︰謂愚昧類──極愚癡者,為欲攝斂粗動心故,專注系念,非有簡擇諸法道理,但學緣眉間等住心,于此時中,都無有慧。世間之人皆共知彼有定、無慧。 【論文】 五‧三四九 彼加行位,少有聞、思,故說等持,緣所觀境。 【疏翼】   第二于第四別起一例中,第二解定慧共境同起疑。于中有二解,此第一解。 【述記‧卷三十三】   若爾,此境,何名「所觀」?   「所觀」之言,慧之境故。以本論言定緣所觀,必慧境故。此愚昧者,于攝斂心、加行位中,有少聞、思;或依師傳聞說斂心眉間之言,或獨尋經論,見斂心之語,少有簡擇;然斂心時,但住所緣,系心眉間,不能簡擇。此定所緣之境,從前加行位,說名「所觀境」。 【論文】 五‧三五○ 或依多分,故說是言。如戲忘天專注一境,起貪、瞋等,有定無慧。諸如是等,其類實繁。 【疏翼】   第二解定慧共境同起疑中,第二解。 【述記‧卷三十三】   此、第二解。   或所觀境,多定慧俱。此愚昧者,雖無慧數,從余多分,故說定境名為「所觀」。如欲界中戲忘念天,以多耽染故,專注一境,意憤恚天,角眼相視,專心致死[101]。又或起貪,或瞋他等,唯有專注,而無簡擇,亦痴多故,其類非一。如此愚癡暗昧多者,唯有定故,于所觀起一定也。 【疏翼】   以上第二于第四別起一例中,第一于所觀境唯起定例訖。 【論文】 五‧三五一 或于所觀,唯起簡擇,謂不專注,馳散推求。 【疏翼】   第二于第四別起一例中,第二于所觀境唯起慧例。 【述記‧卷三十三】   或唯起慧。謂掉舉多者,不專一境,馳散其心推求法相,或復事理,唯有慧無定,亦世所共成。即四境中,一一別起,境互有無,合有五種。 【疏翼】   以上第一舉緣四起多少中,第一于四起一例訖。 【論文】 五‧三五二 或時起二:謂于所樂、決定境中,起欲、勝解;或于所樂、曾習境中,起欲及念;如是乃至于所觀境起定及慧,合有十二。 【疏翼】   第一舉緣四起多少中,第二于四起二例。 【述記‧卷三十三】   此說于境,但具二義,故說「起二」。   今說或于二境起二︰即以所樂為初,合余有四,今論但舉欲之所樂合︰謂所樂、決定為初,合起欲、解;以所樂、曾習境,合起欲、念。以所樂、所觀合起欲、定;以所樂、所觀,合起欲、慧。   次以決定為初,合余有三︰謂以決定、曾習境,合起解、念;以決定、所觀,合起解、定;以決定、所觀,合起解、慧。   次以曾習為初,有二︰謂以曾習、所觀合起念、定;以曾習、所觀,合起念、慧。   次以所觀同起定、慧為一。   今論有三︰舉初之二[102],及此後一[103]。總合以前,有十個「二」數也。 【論文】 五‧三五三 或時起三:謂于所樂、決定、曾習,起欲、解、念,如是乃至于曾所觀,起念、定、慧,合有十三。 【疏翼】   第一舉緣四起多少中,第三于四起三例。 【述記‧卷三十三】   此說于四境,起三數。初以所樂為首,合余有六,論但舉一。謂于所樂、決定、曾習,合起欲、解、念三。復以所樂、決定、所觀,合起欲、解、定三。復以所樂、決定、所觀,合起欲、解、慧三。復以所樂、曾習、所觀,合起欲、念、定三。復以所樂、曾習、所觀,起欲、念、慧三。復以所樂、所觀,起欲、定、慧三。   如是以決定為首,有三︰謂于決定、曾習、所觀,起解、念、定三;復于決定、曾習、所觀,起解、念、慧三;復以決定、所觀,起解、定、慧三。   如是于曾習、所觀,起念、定、慧三,合總四境起欲等,有十個「三」也。此中但舉初一、後一。 【論文】 五‧三五四 或時起四:謂于所樂、決定、曾習、所觀境中,起前四種,如是乃至于定、曾習、所觀境中,起後四種,合有五四。 【疏翼】   第一舉緣四起多少中,第四于四起四例。 【述記‧卷三十三】   謂于四境,更互除一︰謂于初所樂、決定、曾習、所觀,起初四,除慧。如是于前四境除定,取慧。如是于前四境中,除曾習,即于三境起四︰除念,取定。如是四境中,除決定,于三境起四︰除解,取念。如是四境中,除所樂,于三境起四︰除欲,取勝解。即互除一。   合四境起,亦有五個「四」也。此中但舉後一、初一,一一料簡,如前可知[104]。 【論文】 五‧三五五 或時起五:謂于所樂、決定、曾習、所觀境中,具起五種。 【疏翼】   第一舉緣四起多少中,第五于四起五例。 【述記‧卷三十三】   文易知[105]故。 【論文】 五‧三五六 如是于四,起欲等五,總別合有三十一句。 【疏翼】   第一舉緣四起多少中,第六于四總起三十一。 【述記‧卷三十三】   合前一一別起,乃至起五,總有三十一句。此中所說,皆據因位。 【論文】 五‧三五七 或有心位,五皆不起,如非四境、率爾墮心,及藏識俱,此類非一。 【疏翼】   第二舉例中,第一舉緣非四不起五。 【述記‧卷三十三】   六識一時中,五皆不起。如非四境現前,于散、疑境等。率爾心起,六識皆無此欲等五。   此舉粗顯,乃至等流亦有此事,準義應知[106]。   或第八識,此五亦無。第七識如前有諍[107]。故知,欲等非必定俱。 【疏翼】   以上第一以五門分別中,第三獨起異生門訖。 【論文】 五‧三五八 第七、八識,此別境五,隨位有無,如前已說。 【疏翼】   第一以五門分別中,第四八識分別門。文分為三︰一、七八有無,二、第六有無,三、五識有無。此即初文。 【述記‧卷三十三】   此七、八識若因、若果位,或有、或無,如前已說[108]。 【論文】 五‧三五九 第六意識,諸位容俱,依轉未轉,皆不遮故。 【疏翼】   第四八識分別門中,第二第六有無。 【述記‧卷三十三】   若在因中,或五俱起,或一一別生。若在果時,一向定有。此中,即是「諸位容有[109]」。若轉依、未轉依,皆不遮故。 【論文】 五‧三六○ 有義:五識此五皆無。緣已得境,無希望故;不能審決,無印持故;恒取新境,無追憶故;自性散動,無專注故;不能推度,無簡擇故。 【疏翼】   第四八識分別門中,第三五識有無。于中有二師說,此第一師義。 【述記‧卷三十三】   「此五,皆無」︰五識緣現在「已得」法起,任運緣故,無欲,欲緣未得境,作意希望生,故五識無也。   五識任運緣境,勝解審決印持,故無勝解。   五識剎那恆取新境,不緣過去故境而生,無有追憶,故無念也[110]。   五識如《對法》第一末說:「自性散動」[111],無有專注,故無定也。   五識不能推度,無有簡擇,故無慧也。   此師以天眼、耳通,是意識相應慧。《瑜伽論》:依眼、耳俱時意識相應智,說為通性也[112]。   後師即彼二識為所依,智為能依,故有慧也。 【論文】 五‧三六一 有義:五識容有此五。雖無于境增上希望,而有微劣樂境義故。 【疏翼】   第三五識有無中,第二師義。于中分二︰一、未自在位,二、自在位。初中又二︰一、五識容有,二、總結此五六識或無。初五識容有中,依次分五,此即第一容有欲文。 【述記‧卷三十三】   第二師云︰五識亦非決定有此,然或有時,容皆具有。若由[113]意識增上希望未來境等,即五識無。緣現在境,由意引生微劣希望亦樂現境,故有欲也。八非意引,任運而生,于境不樂,故無欲也。 【論文】 五‧三六二 于境雖無增上審決,而有微劣印境義故。 【疏翼】   第一未自在位中,第二容有勝解。 【述記‧卷三十三】   五識雖無增上審境,如第六識,由意引故,亦有微劣印境義也。 【論文】 五‧三六三 雖無明記曾習境體,而有微劣念境類故。 【疏翼】   第一未自在位中,第三容有念。 【述記‧卷三十三】   五識雖無如第六識念曾所受境體之念,亦有意引微劣于現境上念也。現在之境,是過去之類,念現在故,亦有念也。若第六識,亦念過去曾受境體,亦念現在曾受境類,故是增上,皆意引生。 【論文】 五‧三六四 雖不作意系念一境,而有微劣專注義故,遮等引故,說性散動;非遮等持,故容有定。 【疏翼】   第一未自在位中,第四容有定。 【述記‧卷三十三】   五識雖無如第六識作加行意系念,恒于一境之定,亦有六引微劣專注現境義,故有定俱也。《雜集論》中,遮有漏五識能入三摩呬多「等引」之定[114],不遮三摩地「等持」定也。謂等持通定、散,但專注境義;等引唯定心,作意專注故。   言「等引」者[115],一、引等故名「等引」:謂身、心中所有分位安和之性,平等之時,名之為「等」。此由定力,故此位生。引生「等」故,名為「等引」。二、等所引故名「等引」:謂在定位,身心平等。由前加行入定之時,定勢力制伏沉掉,名之為「等」;此等引生在定分位,此在定位定數,從前加行得名,名為「等引」,等能引故。   其「等持」者[116],平等持心。「等」但于境轉,名為「等持」,故通定、散。   其等至者[117],亦有二義,一云至等:謂在定定數勢力令身心等,有安和相,至此等位,名為「等至」。二言等至:由前加行伏沉掉等能力,至此安和分位,名為「等至」。此與等引大義少同。   梵云「三摩呬多」,此云「等引」。「三摩地」,此云「等持」。「三摩缽底」,此云「等至」[118]。 【論文】 五‧三六五 雖于所緣不能推度,而有微劣簡擇義故,由此聖教說:眼、耳通,是眼、耳識相應智性。余三準此,有慧無失。 【疏翼】   第一未自在位中,第五容有慧。 【述記‧卷三十三】   五識雖無推度深取,亦有微劣簡擇之義,故有慧俱。由此《大論》六十九說:眼、耳二通是二識相應智。前師解此,如前已說。   既二識有慧,故例余三識亦然[119]。或是無記,或生得慧,或加行慧。聞、思、修所成,即彼類故[120]。   《佛地論》說:除漏盡神通,余通妙觀察智者,以眼、耳俱意亦是二通故,多時相續不間斷故,五識數間斷故,但說意俱之者,多分妙觀察智攝[121]。 【論文】 五‧三六六 未自在位,此五或無。 【疏翼】   第一未自在位中,第二總結此五六識或無。 【述記‧卷三十三】   因中五識,或有、或無──無此,時多;有此,時少。第六意識有此,時多;無此,時少。 【疏翼】 以上第二師義中,第一未自在位訖。 【論文】 五‧三六七 得自在位,此五定有。樂觀諸境,欲無減故;印境勝解,常無減故;憶習曾受,念無減故。又佛五識緣三世故;如來無有不定心故;五識皆有作事智故。 【疏翼】   第二師義中,第二自在位。 【述記‧卷三十三】   此、釋佛地有欲無減等,其文可知。   然佛五識,不同凡夫,許佛亦緣三世起,故知有念緣曾受境體,非如因中唯念境類。佛地五識有作事智,故知有慧。《莊嚴論》等[122]說[123]故。 【疏翼】   以上第一以五門分別別境中,第四八識分別門訖。 【論文】 五‧三六八 此別境五,何受相應? 【疏翼】   第一以五門分別中,第五何受相應門。文分為二︰一、問,二、答。此為初問。 【述記‧卷三十三】   此下第五、問也。 【論文】 五‧三六九 有義:欲三,除憂、苦受,以彼二境非所樂故。余四通四,唯除苦受,以審決等五識無故。 【疏翼】   第五何受相應門中,第二答。有二師說,文分為二。此即第一師說。 【述記‧卷三十三】   欲通三受俱,除憂苦二,以此二境是逼迫法,方生憂苦。欲緣所樂,故非二受俱。   又五識中無此等五,欲非苦俱。憂[124]如前說[125]。   余四通四受,除苦,勝解等四,五識無故。亦非意地有苦根也。前第一師,意中無苦[126],五無欲等之師義也。 【論文】 五, ‧三七○ 有義:一切,五受相應。 【疏翼】   第二答中,第二師說。于中有三︰一、標宗,二、以教理證,三、結正義。此即標宗。 【述記‧卷三十三】   第二師說,一切五受皆五[127]相應。 【論文】 五‧三七一 論說:憂根于無上法,思慕愁戚,求欲證故。 【疏翼】   第二師說中,第二以教理證。文分為四︰一、引教證欲與憂俱,二、理證欲與苦俱,三、教證欲與憂苦俱,四、理證余四與苦俱。此即初文。 【述記‧卷三十三】   何以憂根與欲俱也?   《瑜伽》五十七[128]、《對法》第十說:憂根于無上法,「思慕欲證,愁戚所攝」;即善法欲與憂俱也,證憂余時亦得俱也。 【論文】 五‧三七二 純受苦處,希求解脫,意有苦根,前已說故。 【疏翼】   第二以教理證中,第二理證欲與苦俱。 【述記‧卷三十三】   此、證苦俱。   又地獄全、鬼畜少分純苦受處,如前已說[129]。意有苦受,亦希求解脫。「解脫」者,解脫彼苦。故欲苦俱。 【論文】 五‧三七三 論說:貪愛,憂苦相應,此貪愛俱,必有欲故。 【疏翼】   第二以教理證中,第三教證欲與憂苦俱。 【述記‧卷三十三】   《對法》第七[130]、《瑜伽》五十九[131]說貪與憂苦相應。貪必欲前境,故必欲俱,亦知欲數苦憂俱也。即答前師欲、憂、苦並[132]。 【論文】 五‧三七四 苦根既有意識相應,審決等四,苦俱何咎? 【疏翼】   第二以教理證中,第四理證余四與苦俱。文分為二︰一、意識余四與苦俱,二、五識余四與苦等俱。此即初文。 【述記‧卷三十三】   如前已說苦根在意[133],故後余四[134]亦得相應[135]。此就他宗設說五識無欲等故,說自意識有苦根義。 【論文】 五‧三七五 又,五識俱,亦有微細印境等四,義如前說。 【疏翼】   第四理證余四與苦俱中,第二五識余四與苦等俱。 【述記‧卷三十三】   此、說正義。   五識並有。已說欲與憂、苦相應,故但說四與苦等俱。並如前說有微細解等,五受相應。 【疏翼】   以上第二師說中,第二以教理證訖。 【論文】 五‧三七六 由斯,欲等五受相應。 【疏翼】   第二師說中,第三結正義。 【述記‧卷三十三】   結正義也。   此上論逐難分別。 【疏翼】   以上第二解第十頌下三句中,第一以五門分別訖。 【論文】 五‧三七七 此五,復依性、界、學等諸門分別,如理應思。 【疏翼】   第二解第十頌下三句中,第二例余門。 【述記‧卷三十三】   自下第六、三性,第七、三界,第八、三學,第九、三斷,第十、漏無漏,第十一、報非報等諸門分別,任自思取[136]。   然五數與煩惱、隨煩惱相應,有漏善心俱不俱等,下[137]非以煩惱等中,欣、戚行別故[138],善中加行、生得,緣世、無為別故,亦[139]與相應。   前遍行五,有心必有,明通一切,皆無遮故,但于欲等,諸門分別。 【疏翼】   以上隨頌解釋第一以五頌﹝第十頌至第十四頌﹞別顯心所中,第一解初一頌辨遍行別境二位訖。 -------------------------------------------------------------------------------- [1] 「勸」字,《演秘》謂有本作「顯」。《義蘊》亦說,但彼不取。 [2] 智周《演秘》云︰ 問︰論既自述,云何自勸?答︰假興賓主,或自獎發。 [3] 即第十頌「初遍行觸等,次別境謂欲;勝解念定慧,所緣事不同」。 [4] 即第十一頌「善謂信、慚、愧,無貪等三根;勤、安、不放逸、行  舍及不害」。 [5] 即第十二頌前兩句「煩惱謂貪、瞋、癡、慢、疑、惡見」。 [6] 即第十二頌後兩句至第十四頌前兩句「隨煩惱謂忿、恨、覆、惱、  嫉、慳、誑、諂與害、憍,無慚及無愧,掉舉與惛沉,不信並懈怠、  放逸及失念,散亂、不正知」。 [7] 即第十四頌後兩句「不定謂悔、眠,尋、伺,二各二」。 [8] 即第十頌。 [9] 即六識。 [10] 即初、解遍行位,次、解別境位。 [11] 即第三卷。 [12] 原文「其遍行相,後當廣釋」。 [13] 道邑《義蘊》云︰ 謂薩婆多有十大地,故今問云︰大乘說五,云何應知? [14] 道邑《義蘊》云︰ 又經部師:觸、作意,假。故今問云︰五皆實者,云何應知? [15] 如《瑜伽》卷五十六云︰ 又復經言︰三和合與觸﹝藏文無「三和合與觸」文﹞俱,生受、想、思等。  《顯揚》卷一初云︰ 又經說有六觸身;又說眼、色為緣,能起眼識,如是三法聚集合故,能有所觸。 [16] 即本論卷三初。 [17] 如本論卷三云︰ 《起盡經》說受、想、行蘊,一切皆以觸為緣故。  本論《述記》卷十七云︰ 經明生滅,名《起盡經》,從彼所明,以立經號。 [18] 本論卷三原文為: 《瑜伽》但說與受、想、思為所依者,思于行蘊為主勝故,舉此攝余。 [19] 靈泰《抄》云︰ 此經明如尋象跡,知象知處,因以立名。  《顯揚》卷一初亦引此經云︰ 如薄伽梵說︰內眼處不壞,外色處現前,及彼所生作意正起,如是所生意識得生。  《瑜伽》卷三更詳解此文,見下引。 [20] 如《顯揚》卷一初云︰ 作意者,謂從阿賴耶識種子所生,依心所起,與心俱轉相應,動心為體,引心為業。由此與心同緣一境,故說和合,非不和合。如經中說︰若于此作意,即于此了別;若于此了別,即于此作意。是故此二恆和合,非不和合,此二法不可施設離別殊異。復如是說心、心法行不可思議! [21] 如《瑜伽》卷五十五云︰ 問︰如經言︰此四無色蘊當言和合﹝藏文作「'dares pa」﹞,非不和合,不可說言如是諸法可分可析,令其差別。何故彼法異相成就,而說和合無差別耶?答︰眾多和合,于所緣境受用,領解,方圓滿故。若不爾者,隨缺一種,于所為事應不圓滿。  又卷五十六云︰ 又余經說「如是諸法﹝即受、想、思等﹞恆共和合,非不和合,不可說言如是諸法而可分析令別殊異﹝藏文作「不得說言殊異,或若重重分析而思其差別」﹞。」又佛世尊為欲成立此和合義,說燈明喻,是故不可離彼俱生,而說和合。雖復經言如是六界﹝眼、耳,乃至意﹞說名士夫,然密意說,故無過失。 問︰此中有何密意?答︰唯欲顯說色、動﹝藏文作「yovs su g'yo ba」﹞,心法最勝所依。當知是名此經密意。復有違彼聖教﹝藏文作「gben po'i luv」,「能治教」﹞可得。 何等聖教?謂世尊言乳、酪、生酥,三譬喻故,或有處所粗四大種,以之為我﹝藏文作「以四大種所生粗我」﹞;或有處所有色、意生;或有處所無色、想生﹝藏文作「非有色,以想為性」﹞。如是經意,豈唯大種,或唯有心,唯有想耶?是故當知如是等經,皆有密意。故名所攝四無色蘊,心與心所更互相應,道理成就。 [22] 《瑜伽》卷三云︰ 復次,根不壞,境界現前,能生作意正起,爾時從彼,識乃得生。 云何「根不壞」?謂有二種因︰一、不壞滅故,二、不羸劣﹝藏文作「rtul bo'i rav bźin」﹞故。 云何「境界現前」?謂由所依處故﹝《瑜伽》卷五十四云「謂有情世間所攝色,及器世間所攝色」﹞,或由自性故﹝《瑜伽》卷五十四云「謂由三自性而自性差別故,相差別故,作用差別故,分位差別故。色相差別者,謂青、黃、赤、白等,乃至廣說。作用差別者,謂有表、無表、律儀、不律儀、非律儀非不律儀所攝作用。分位差別者,謂可意、不可意色、及順舍處色(以下聲、香、味、觸。準知,可略)。或由方故,或由時故,或由顯了不顯了故(《瑜伽》卷五十四下文云︰「謂取實不實,差別應知」)」。《略纂》卷三云「謂各于自境中取實自體者,顯了可知得。取不實者,名『不顯了』」﹞,或由全分及一分故。皆四種障所不障礙,亦非極遠︰謂覆蔽障、隱沒障、映奪障、幻惑障﹝《略纂》卷三云「『覆蔽障』者,謂屋、宇等。『隱沒障』者,謂神通(勝友謂咒術)、藥草等,隱令不見。『映奪障』者,謂勝為映奪。即日光等映眾星、火光等。『幻惑障』者,謂由鬼魅等,及咒術等,諸幻惑障。(勝友謂由神變及咒術等)」﹞。極遠有二種︰謂處所極遠、損減極遠﹝《略纂》云「謂先成粗色,雖近現前、損減至細、名損滅遠。即磨麥成面等」(《瑜伽》卷五十五云「非極細遠」。勝友謂如藏文「skye ba po phra mo/」)。等﹞。 云何能生作意正起?由四因故︰一、由欲力,二、由念力,三、由境界力,四、由數習力。云何由欲力?謂若于是處,心有愛著,心則于彼,多作意生。云何由念力?謂若于彼,已善取其相,已極作想,心則于彼,多作意生。云何由境界力?謂若彼境界或極廣大,或極可意,正現在前,心則于彼,多作意生。云何由數習力?若于彼境界,已極串習,已極諳悉,心即于彼,多作意生﹝《略纂》云「作意四力初之三種,如其次第緣未來、過去、現在境界。第四一力,通緣三世」﹞。若異此者,應于一所緣境,唯一作意一切時生﹝《略纂》云「應于一境,一作意恆生。由此故知必由四力」﹞。 [23] 如《瑜伽》卷五十五云︰ 問︰諸識生時與幾遍行心法俱起? 答︰五︰一、作意,二、觸,三、受,四、想,五、思。 [24] 如《瑜伽》卷三云︰ 問︰如是諸心所,幾依一切處心生,一切地,一切時,一切耶? 答︰五,謂作意等,思為後邊。 [25] 「心」字,《續藏》注引一本作「必」。 [26] 本論卷三云: 謂根、境、識更相隨順,故名三和。觸依彼生,令彼和合,故說為彼。三和合位,皆有順生心所功能,說名變異。觸似彼起,故名分別。根變異力,引觸起時,勝彼識境,故集論等但說:分別根之變異。  《顯揚》卷一云: 謂﹝從阿賴耶識種子所生﹞三事和合。分別為體;受依為業。如經說:有六觸身;又說:眼色為緣,能起眼識,如是三法,聚集合故,能有所觸;又說:觸為受緣。 [27] 本論卷三云︰ 謂此警覺應起心種,引令趣境,故名「作意」。  並破《集論》以「持心為業」。 漢傳《對法》﹝釋《集論》文﹞為覺師子造,藏傳為安慧造。安慧《唯識三十論》卷一、《大乘五蘊論廣釋》卷一,亦同《對法》,並為《集論》辨解云︰  此業唯約心相續于所緣境界決定作意具有殊勝力故說。  如前本論《述記》卷十七解。 [28] 「不起故」三字,《續藏》注云一本無。 [29] 本論卷三云︰ 「受」,謂領納順、違、俱非境相為性,起愛為業,起離合非二欲故。  《顯揚》卷一初云︰ 受者,謂領納為體,愛緣為業。如經說有六受身,又說受為愛緣。 [30] 本論卷三云︰ 「想」,謂于境取相為性,施設種種名言為業。謂要安立境分齊相,方能隨起種種名言。  《顯揚》卷一初云︰ 想者,謂名句文身薰習為緣,從阿賴耶識種子所生,依心所起,與心俱轉相應,取相為體,發言議為業。如經說有六想身,又說如其所想而起言議。  《瑜伽》卷五十五云︰ 想云何?謂三和合故,施設所緣,假合而取。  下文有隨覺、言說隨眠二想。 [31] 如本論卷三云︰ 謂能取境正因等相,驅役自心,令造善等。  《雜集論述記》卷六,解思心所體相及作業云︰ 舉所作法,顯能作體,故說作心。舉所作位,顯能作業,故說于彼善等役心。不爾,體業二應無別,體性亦以作用顯故。  《顯揚》卷一初云︰ 思者,謂令心造作得、失、俱非意業,為體;或為和合,或為別離,或為隨與,或為貪愛,或為瞋恚,或為棄舍,或起尋伺,或復為起身語二業,或為染污,或為清淨,行善、不善、非二為業。如經說有六思身,又說當知我說今六觸處,即前世思所造故業。 [32] 即《顯揚》卷一初,兼理教二證,如上分別。 [33] 即第十頌余三句「次別境,謂欲、勝解、念、定、慧,所緣事不同」。 [34] 五門分別為:一、列名釋義門,二、別解出體門,三、獨起並生門,  四、八識分別門,五、何受相應門。 [35] 第一「列名釋義門」分為二:初、列名,次釋義。此初列名。 [36] 即「次別境」三字。 [37] 即「謂欲」二字。 [38] 即「勝解、念、定、慧」。 [39] 如《瑜伽》卷五十五云︰ 問︰此不遍行五種心所,于何各別境事生耶?答︰如其次第于所愛﹝藏文作「'dod pa」﹞、決定、串習、觀察﹝藏文作「be bar brtags pa」﹞四境事生;三摩地、慧于最後境,余隨次第,于前三境。 [40] 初中依次有五。 [41] 以下為第一師義。 [42] 道邑《義蘊》云︰ 即漏、無漏三性境也。惡、無記事,實非可欣,以據情故,皆名可欣,故通三性。 [43] 「厭」字,靈泰《抄》牒釋、《義演》釋文作「厭」,《續藏》注引  古本亦然。余作「欣」。 [44] 《樞要》卷下云︰ 解欲中,第一師云︰可厭事,即無欲。其無漏心有無欲時,無漏第七緣因﹝位﹞第八,亦應無欲,故此理非。 [45] 《樞要》卷下云︰ 解欲中……第二師:若有希求資具什物,一切禾稼等,豈無欲耶?故並﹝第一師﹞非正。 [46] 靈泰《抄》云︰ 若第七識,即隨自緣生力緣境。若第八識,及六識一分異熟心者,即隨其因勢力,任運緣境也。 [47] 謂本論卷四末。 [48] 即護法義。 [49] 即證「欲」為大地法。《順正理論》卷十云︰ 應知此中言一切法,欲為本者,一切流轉,皆以希求為種子故。謂于諸法生覺了心,並以希求為根本故,如生順起緣一切心,故說諸法欲為根本。 [50] 本論卷五引契經說: 若根不壞,境界現前,作意正起,方能生識。 [51] 證十大地法亦攝五別境。 [52] 《順正理論》原作「涅槃究竟」。   該論在解最後定、慧二大地法云︰ 言一切法定為上首者,謂三摩地能系縛心,令于所緣安住不散,令心于境專一審慮,故名為定。此于制心,威力最勝,故言「上首」。心性雖躁,由定所持,不速背此往余流散。由此,契經說心如電,說定堅固,猶如金剛。 言一切法慧為最勝者,諸法性相雖極甚深,般若堅明皆能洞照,故言「最勝」。或復般若出過諸法,故名「最勝」。「勝」是過義,世俗于過,說為勝故。此中意說唯有般若遍照所知。 尚有余力于一切法能了別中,邪正勝解力最堅固,由是印定諸法勝因,故言諸法解脫堅固。解脫,即是勝解異名。無始時來生死流轉,心境展轉相續無邊,唯有涅槃為其究竟,故言諸法涅槃究竟。 [53] 《顯揚》卷一云︰ 欲者,謂于所樂境希望為體,勤依為業,如經說欲為一切諸法根本。 [54] 《對法》卷十五原文作: 入一切法有八種︰謂一切法欲為根本,作意所生,觸所集起,受所引攝,定為上首,慧為最勝,解脫為堅固,出離為後邊。 [55] 見《對法》卷一。 [56] 見《顯揚》卷一。 [57] 《對法》作「正勤所依為業」。 [58] 「對辨」,靈泰《抄》牒文、《義演》同,余作「辨對」。 [59] 靈泰《抄》云︰ 若前二師既欲緣可欣境,其欲唯未來。 [60] 「等」,取正理、正證。 [61] 應作:或非邪非正教。即雙非前二。 [62] 此句應云:即染心中,少分亦無也。 [63] 靈泰《抄》云︰ 若染心中有疑,即無勝解故。若善、無記中﹝有疑﹞,于事未決,亦無勝解。 [64] 見《順正理論》卷十。彼論全文云︰ 有余師言︰「勝」謂增勝;「解」謂解脫。此能令心于境無礙自在而轉。如勝戒等。 [65] 法勝《阿毗曇心論》﹝即優婆扇多(梵文為「upawanta」)釋《雜阿毗曇 心論》,卷首譯者僧伽跋摩(梵文為「sajghavarma」)。細注云「諸師釋法勝《阿毗曇心》義,廣略不同:法勝所釋,最為略也;優婆扇多有八千偈釋」﹞卷一云︰ 解脫者,于緣中心轉,不障礙故。  法救《雜阿毗曇心論》卷三云︰ 解脫者,于緣作想,受彼限量,是事必爾。 《俱舍論光記》卷十五引《順正理論》「有余師言」文時,即說「更敘《雜心》等師解」,可知是優婆扇多等師義。並解云︰ 令心于境自在,為勝,境不能礙,故得改易,名為解脫。如言勝戒、勝定、勝慧。如說由觸故,心屬于境,由勝解故,心離于境,即斯義也。《雜心》云「解脫」者,但得脫義,缺于勝義,譯家謬也。 [66] 「勝」字,《續藏》注云一本作「上」。 [67] 《對法》卷十云︰ 四法蹟者,謂無貪、無瞋、正念、正定。無貪、無瞋,能令增上戒學清淨,不因貪恚門毀犯學處故;正念能令增上心學清淨,由于所緣無有忘失,持心令定故;正定能令增上慧學清淨,由定心者能如實遍知故。  靈泰《抄》云︰ 無貪、無瞋,是戒因;念,是定因;正定,是慧因;「蹟」者,因義。 問︰貪、瞋、癡三,是不善根,今無此三根,立善根;何故唯立無貪、無瞋,以為戒跡? 此二能障戒故,又癡遍染心故,不能障戒。 [68] 靈泰《抄》謂「使」,即新譯「隨眠」。 [69] 道邑《義蘊》云︰ 與前加行影像真如相似,故名「類」也。 [70] 《順正理論》卷十末云: 念體別有,亦如經說︰心了境時,必有明記。亦由微劣,有不覺知。故念定應是大地法。 然上座言︰此念決定非大地法。 契經說有失念心故。失,謂忘失,又見多于過去境上,施設念故。然于彼境,即智行相明記而轉,故無別念。此說不然,如前說故,非巧便念,名為失念﹝前說欲等亦由非巧便,而似非遍﹞。如狂亂心,名為失心;或念微劣,名為失念;如迷悶等,名失想思;既見多于過去境上施設有念,便于現在所緣境上有念,極成。非于現境曾無明記,便于過去有憶念生。言于彼境即智行相明記而轉,無別念者,理亦不然。覺察、明記,行相別故。于境覺察重審,名智;不忘失因、明記,名念。故有說言︰于所受境令心不忘、明記,為念。若執如是明記行相即智行相,無別念者,受等亦應無別有體!謂亦可言即智行相,領納而轉,無別有受。余亦應然,即為非理。 [71] 「用」,即見分。 [72] 「後念」,謂用,即見分。 [73] 此句意云:何以見分用,得以念例于心體? [74] 靈泰《抄》云︰ 即如從淨定無間,引生味定也,味定同時有癡心。 [75] 本論《述記》卷二十八云︰ 唯緣本質一法,不作別緣前後念解,亦非常解。 [76] 《瑜伽》卷一百云︰ 又一切行皆剎那生,生剎那後,必無停住,諸行一生一住一滅。又一切法,一一自性,無有第二自性可得。 [77] 《大毗婆沙論》卷一百四十一云︰ 平等持心令專一境,有所成辦,故名等持。 [78] 「四」字,本論《述記》作「五」,今改。 [79] 如本論卷四云︰ 定唯系心專注一境。此識任運剎那別緣,既不專一,故無有定。 [80] 《順正理論》卷十末說慧是遍行時云︰ 心了境時,必有簡擇。用微劣者,便不覺知。 眾賢辨五別境有時不現前位有二解說︰一以微劣,二不巧便。又于卷十一解經部師難定心所「此既一相,諸位何緣勝劣有別」時云︰ 余法所持令此功力有損益故,現見青等余色所糅相續隨流,勝劣有別。又若無定心自住者,應無貪等心自染等。 [81] 《順正理論》卷十一云︰ 以契經說心如電光,亦如猿猴。非住相故。 [82] 如《順正理論》卷十一初云︰ 又三摩地體即心者,想等亦應無別有性!即心能取名相施設,應說名想;即心領納違等所緣,應說名受;即心造作善惡等業,應說為思!是則唯心,應無三所!又見諦者于並生疑,故三摩地非心位別。如契經云︰大德世尊!我若在定,心則解脫,非不在定。為先有定,後方解脫,廣說如經。彼執解脫亦心位別,或說無學心為解脫支故,必無二心一身並起,故彼于並,不應生疑。是故定應別有心所,是心住因,名三摩地。 [83] 《順正理論》卷十一,敘與譬喻師諍大地法云︰ 心所相用,極難辨析,唯審睿覺,能分別知。故譬喻師不能堪忍分析勞倦,遂總非撥三摩地別有。亦如契經說︰平等持心令住自境,名三摩地。諸心起時,無不各住自所取境,故此定應是大地法。 然上座言︰離心無別三摩地體,由即心體緣境生時,不流散故。若三摩地持心令住一境轉者,豈由三摩地無故,心便于多境轉耶?若謂多心由此持故,令于一境無間轉者,則不應說剎那剎那有三摩地,心唯一念墮在境中,此應非有。如是此應非大地法。 若由有此,心住所緣,是則此體應非現見。……又法功能不待余法,故心住境,自力非余。……又彼宗義︰心、心所法不同時起,有何定准說心定時,受等亦定?若謂如無別相應體而說相應,此亦應爾。謂如無別相應法體,而彼心等總名相應。如是雖無別三摩地,而心、心所,總說為定。 [84] 信、勤、念、定、慧。有增上力能生見道,又難為所伏。 [85] 念、慧、勤、喜、輕安、定、舍。如實覺慧,以此為支。 [86] 正見、正思惟、正語、正業、正命、正精進、正念、正定。所履通  達,故名為「道」。八是彼分,故說為「支」。 [87] 靈泰《抄》云︰ 經部師唯受、想、思三是實,是蘊故。 [88] 如《順正理論》卷十一,與譬喻師續諍云︰ 又法功能,必待余法,或應緣起言成無義。又心所用,不應在心,心、心所法性各別故。三摩地用,謂能住心。了別所緣,是識功用,如自體起,必托所緣,亦非自能住境不散。設住境用,依心體成,如令心造作,別有體義立。又阿笈摩證三摩地實有別體,如契經說︰應修二法︰謂奢摩他、毗缽舍那。若撥無實三摩地者,便違此等無量契經。 [89] 謂本論卷六處。  出疑體有二師義︰一以慧為體,一別有疑體。 [90] 《順正理論》卷十末云︰ 心了境時,必有簡擇,用微劣者,便不覺知,故慧、定應是大地法。 [91] 「天愛」,明清作「大受」。 [92] 《發智論》卷一云: 云何相應因?答︰受與受相應法為相應因,受相應法與受為相應因。想、思、觸、作意、欲、勝解、念、三摩地、慧,與慧相應法為相應因,慧相應法與慧為相應因,是謂相應因。 [93] 《界身足論》卷一云︰ 十大地法云何? 一、受,二、想,三、思,四、觸,五、作意,六、欲,七、勝解,八、念,九、三摩地,十、慧。  《品類足論》卷二〈辨七事品〉同。 [94] 即《瑜伽》卷五十五,四境為:所樂、決定、串習、觀察。 [95] 此似朋安慧義,為之申辨。 [96] 即相資師義。 [97] 以上可分作必俱,必不俱兩師義。必不互俱,乃安慧義;必互俱義  如大乘中實無說者,可仍作小乘妄論待之。 [98] 「四一切」即「一切地」、「依一切處心生」、「一切時」、「一切」。 藏文作「sa thams cad pa/」、「sems can thams cad/」、「dus thams cad/」、「thams cad/」。 [99] 如《瑜伽》卷三云︰ 幾依一切處心生﹝藏文作「thams cad du 'byuv/」﹞、一切地,非一切時、非一切耶?答︰亦五,謂欲等,慧為後邊。 [100] 如《瑜伽》卷五十五云︰ 如其次第,于所愛、決定、串習、觀察,四境事生。 [101] 見《瑜伽》卷五。 [102] 即合起欲、勝解,及合起欲、念。 [103] 即同起定、慧。 [104] 謂如于四起一中。 [105] 「易知」二字,《續藏》注云:一本作「可知」。 [106] 道邑《義蘊》云︰ 問︰如何無勝解,而有決定心? 答︰如于此境色、非色等,雖生決定,而于善惡、邪正,未能審決印持,故決定心與勝解別。 [107] 見前卷四有四師諍,即別解第六頌第四句中「余」字。第一師及  第四師只有慧,以即我見故;第二師加念、定;第三師加五中余四。 [108] 見本論卷三、卷四,及卷十果位當說。如卷十云︰ 如是四智相應心品,雖各定有二十二法﹝本論《述記》卷五十九云「遍行、別境、善法,並取心故」﹞,能變、所變種現俱生,而智用增,以「智」名顯。……智雖非識,而依識轉。識為主故,說轉識得。又有漏位智劣,識強。無漏位中智強,識劣。為勸有情依智舍識,故說轉八識而得四智。 [109] 「有」,論文作「俱」。 [110] 然有自證分。 [111] 如《對法》卷一末說︰ 自性散亂者,謂五識身,由彼自性于內靜定無功能故。 [112] 《瑜伽》卷六十九云: 云何天耳智?云何天耳智作證? 謂若修果,耳所攝清淨色,是名天耳。與依耳識相應智,名天耳智。此智作證,如前應知。  如卷六十九「神境智」云︰ 即此智種子由生緣所攝受故,勢力增長,名神通智作證﹝藏文作「mvon du bya ba/」﹞。 [113] 「由」字,《瑜伽》卷六十九原文作「上」。 [114] 《對法》卷七云︰ 如經言︰云何為喜?謂已轉依者,依于轉識,心悅、心踴、心適、心調、安適受,受所攝。「依于轉識」者,即依意識。于三摩呬多位,余識無故。 [115] 《略纂》卷十,解釋「三摩呬多地」地名云︰ 「三摩呬多」﹝梵文為「samahita」;藏文為「mbam par gźag pa」。通有心、無心。唯定,非散﹞,此云「等引」,舊云「三摩提」,偽略也。此有七名︰一云「三摩呬多」,﹝最勝子等﹞《釋論》解言︰「謂勝定地,離沉掉等,平等能引,或引平等,或是平等所引發故,名等引地。﹝有義:此名唯攝一切有心諸定,皆能平等引功德故,不通無心。以前頌(首頌列十七地名時,以「三摩地俱」代「三摩呬多地」名)言「三摩地俱」故﹞。﹝《瑜伽》﹞此卷下言「非于欲界心一境性﹝原此句屬上,為問語﹞。由此定等無悔、歡﹝藏文作「極喜」﹞、喜、﹝輕﹞安、樂所引,﹝欲界不爾﹞」即以三義解「等引」︰一、等能引,二、引平等,三、平等方便所引發故。能引、所引,俱平等也。「三摩」﹝梵文為「sama」﹞名「等」;「呬多」﹝梵文為「hita」﹞名「引」。 [116] 《略纂》卷十云︰ 二云三摩地﹝梵文為「samadhi;藏文為「ting ve 'dzin」﹞:「三摩」﹝梵文為「sama」﹞如前;地﹝梵文為「dhi」﹞是「持」義。舊云「三昧」,偽也。  唯有心地,通定、散。 [117] 《略纂》卷十云︰ 三云「三摩缽底」﹝梵文為「samapatti;藏文為「sboms par 'jug pa」﹞,此云「等至」。「三摩」﹝梵文為「sama」﹞如前。「缽底」﹝梵文為「patti」﹞云「至」。舊云「三摩跋提」,偽也。 四云「馱衍那」﹝梵文為「dhyana」;藏文為「bsam gtan」﹞,此云「靜慮」。舊云「禪」,義不正也。 五云「質多翳迦羯羅多」﹝梵文為「cittaikagrata」;藏文為「sems rtse gcig pa」﹞,此云「心一境性」。「質多」﹝梵文為「citta」﹞,云「心」;「翳迦」﹝梵文為「eka」﹞,云「一」;「阿羯羅」﹝梵文為「agra」﹞,云「境」;「多」﹝梵文為「ta」﹞,云「性」。舊云「一心」,略也。 六云「奢摩他」﹝梵文為「wamatha」;藏文為「źi ba」﹞,此云「止」也。 七云「現法樂住」﹝梵文為「vimoksa」;藏文為「tshe 'di la bde bar gnas pa/」﹞。  《瑜伽》卷六十三中解等持、心一境性、奢摩他,及住義,如云︰ 問︰何因緣故,說諸靜慮名為住耶?答︰系心于內所緣境界,于外所緣不流散故。 問︰何因緣故,說諸靜慮名三摩地耶?答︰于所知事同分所緣﹝藏文作「cha mthun pa」﹞,一切影像平等平等﹝藏文無此四字﹞,任持心﹝藏文有「住」字﹞故。 問︰何因緣故,說諸靜慮名奢摩他?答︰為欲寂靜一切煩惱,正安住故。 問︰何因緣故,說諸靜慮名心一境性?答︰略有二種所緣境界︰一、不定地所緣境界,二者、定地所緣境界。此中「一境」,所謂定地﹝藏文德格版傳抄中衍「ma」字,成為「非定地」﹞所緣境界,非第二境。系心于此一所緣境,是故說名心一境性。 [118] 《略纂》卷十結云︰ 此諸名中,其等引地,《釋》有三解。如實義者,通有心、無心,唯在定位一切功德。等引三義,其理通故。一切散位,皆非此地。三摩地名,目別境中等持一數,通攝一切有心位中心一境性,通定、散位。如《釋論》中四句分別﹝或等持俱,非等引地:謂欲界等散心位中,三摩地俱心、心所等;或等引地,非等持俱:謂定位中,三摩地體,及無想定、滅盡定位所有諸法;或等持俱,亦等引地:謂諸靜慮,及諸無色有心定位心、心所等,除三摩地;或有俱非:謂除上位所有諸法。又三摩地、三摩缽底、三摩呬多,名有寬狹。「三摩地」名,目心數中等持一法,通攝一切有心位中心一境性。通散心位﹞。 然諸經論就勝,但說空、無願等,名三摩地。三摩缽底通目一切有心、無心諸定位中所有定體。諸經論中就勝,唯說五現見等相應諸定,名為等至﹝《大毗婆沙論》卷四十說:苾芻有五種如實觀察自外不淨,為五種現見等至,並「評曰︰應作是說,以無貪為自性,觀察不淨,對治貪故。而說『觀察』及『等至』者,此從彼生及生彼故,又與定慧共相應故」﹞。 靜慮通有心、無心,有漏、無漏,染與不染,依色四地,非余地處。然諸經論就勝,多說色地有心清淨功德,名為靜慮。心一境性,體即等持,通染淨故。以心一境性,釋等持故,奢摩他唯有心位,非無心;唯淨位,非不淨位;唯定位,非散心。現法樂住唯四靜慮根本,非近分;淨無漏心,非散及無色;由此等引通攝一切有心、無心定位功德,總寬通故,偏立「地」名也。 [119] 《瑜伽》卷六十九中以天耳例天眼,亦可以眼耳二識例余三。 [120] 靈泰《抄》云︰ 五識亦有生得慧。若言聞、思、修慧,體唯意識。若此意識三慧所引五識,五識亦得有聞、思慧、修慧所成,此等所成,亦此意識中聞、思、修三慧類也。 [121] 《佛地經論》卷三初云︰ ……如是其余靜慮、解脫、等持、等至、陀羅尼門、三摩地門、無諍、願智、通、無礙解、如來十八不共佛法、力、無畏等,多分攝在妙觀察智;神通智通多分攝在成所作智;漏盡智通、漏盡智力,若說漏盡相續中有,四智所攝;若說緣彼漏盡涅槃,多分攝在大圓鏡智、平等性智。 第七遍起﹝原作「行」,今依《瑜伽》、《顯揚》、《對法》等中,十力第七譯名改﹞,行智力者,四智所攝。慧等諸根、慧等諸力,多分攝在大圓鏡智、平等性智。覺支、道支,多分攝在平等性智。 苦等十智真無漏者,多分攝在大圓鏡智、平等性智。無忘失法,多分攝在大圓鏡智。永斷一切習氣相續,多分攝在清淨法界、大圓鏡智。波羅蜜多若是無漏,若似有漏,多分攝在後二智中﹝藏文戒賢釋論作「清淨法界、無漏波羅密多,攝在大圓鏡智;有漏者,後二智攝」﹞。諸相隨好,多分攝在成所作智。其余佛法,隨其所應隨相應攝。如是四智,具攝一切佛地無漏心及心法,若俱有法,若所變現品類差別。  此就粗相說,「若就實義,一一智品具攝一切功德法門」。 [122] 見《莊嚴經論》卷三、《佛地經論》卷三。 [123] 即轉五識為成所作智。 [124] 「憂」字,天海本作「憂」,余作「受」,靈泰《抄》謂「疏主錯  指」。 [125] 如本論卷五云︰ 諸逼迫受五識相應,恆名為苦。 [126] 如本論卷五云︰ 意識俱者,有義唯憂,逼迫心故。 [127] 謂五別境。 [128] 《瑜伽》卷五十七云: 謂于無上,心生思慕。 [129] 如本論卷五云︰ 傍生、鬼趣,名憂、名苦──雜受、純受,有輕重故;捺落迦中,唯名為苦──純苦尤重,無分別故。 [130] 如《對法》卷七云︰ 貪于欲界與樂相應者,謂在五識身;與喜相應者,在意識身;與舍相應者,在一切處于相續末位。所以不與憂、苦相應者,由此欣行轉故。 [131] 如《瑜伽》卷五十九云︰ 貪于一時樂喜相應,或于一時憂苦相應,或于一時與舍相應。 [132] 如《瑜伽》卷五十九云︰ 有義:所樂謂可欣境。于可欣事欲見、聞等,有希望故。 [133] 謂如前護法諸師云: 意識俱者,……有義通﹝苦、憂﹞二。 [134] 勝解、念、定、慧。 [135] 謂與苦相應。 [136] 由以上諸門為準,可以例知。 [137] 見本論卷六、卷七中,由善等心所諸門分別可以準知。 [138] 靈泰《抄》云︰ 不以煩惱欣戚別故,五別境等則不與相應。唯除疑,不得勝解俱故,余者皆得相應。此文,即遍顯也。非心煩惱中有貪欣行、瞋及癡等戚行故,及善中有加行、生得及緣三世及無為別,即說五別境,不與前煩惱等相應也。今者即說一切皆得與別境相應。若五別境,與根本即相應,亦能緣無為也。 [139] 「亦」字,原作「不」,疑為「亦」之誤。  靈泰《抄》云︰ 應云「非不與相應」,斷卻《疏》中「不與」之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