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itle: 成唯識論疏翼 第二冊 卷四 十三、廣分別十八相應心所 description: "四‧三六八 有義:彼釋「余」義非理。頌別說此有覆攝故,又缺意俱隨煩惱故,煩惱必與隨煩惱俱故,此「余」言,顯隨煩惱。" --- 【論文】 四‧三六八 有義:彼釋「余」義非理。頌別說此有覆攝故,又缺意俱隨煩惱故,煩惱必與隨煩惱俱故,此「余」言,顯隨煩惱。 【疏翼】   第二廣分別中,第二解「余」字為「觸等」之余。即重釋「余」字。 【述記‧卷二十八】   下、第二師、重釋「余」字。初、總解,後、別諍。   此即總釋頌中「余」字,義實不然。何以知者?頌說此五,有覆攝故,即知「余」字不簡前性。若言「余」字簡前性者,此言「有覆」,明自體。明自體時,足簡前故,何須別簡?   此、破前師[1]第二解也[2]。   汝第一解言︰即四之余,謂觸等五[3]。若煩但言「及[4]觸等俱」,誰不知觸等是四之余,更說「余」字,故知但是觸等余也?若不爾者,缺此意俱隨煩惱故。何以知者?返覆徵難,理無逃處,故知「余」字,目隨煩惱。何以知此?「煩惱必與隨煩惱俱」,故知「余」言,定顯隨煩惱。 【疏翼】   此即重釋「余」字中,總解也。 【論文】 四‧三六九 此中有義:五隨煩惱,遍與一切染心相應。 【疏翼】   第二解「余」字為「觸等」之余中,第二別諍。于中有四師說,初義乃諸師共解,余當別諍。 【述記‧卷二十八】   自下、別諍,有四師說。今此第一、諸師共同,下有別者,一一廣解。   第一、因釋諸論相違[5],就此解「余」是觸等余中,總有四說。文意有二︰初、泛出遍染隨,後、解此識俱。初中有四︰一、標宗,二、引證,三、立理,四、合違。此即初也。 【論文】 四‧三七○ 如《集論》說:惛沉、掉舉、不信、懈怠、放逸,于一切染污品中,恆共相應。 【疏翼】   第一泛出遍染隨中,第二引證。 【述記‧卷二十八】   此、引證也。   五隨,遍與諸染心俱。何以知者?《對法》第六說︰謂惛沉、掉舉,乃至恒共相應,是集論第三卷文[6]。 【論文】 四‧三七一 若離無堪任性等,染污性成,無是處故。煩惱起時,心既染污,故染心位,必有彼五。 【疏翼】   第一泛出遍染隨中,第三立理,于中有二︰一、依教附理,二、不離所以。此即初文。 【述記‧卷二十八】   下、立理也。   是《雜集論》文,與此同也。謂離惛沉等,則不成染。   「惛沉」是「無堪任」,「等」取余四。何以知者?《對法》第一云︰「惛沉」者,「無堪任」為性;「掉舉」者,「不寂靜」為性;「不信」者,「不忍」等為性[7];「懈怠」者,「心不策勵[8]」為性;「放逸」者,不防有漏[9]為性故也。若離無堪任,染性不成故,煩惱起位,心稱染污,故染心位,定有彼五。 【論文】 四‧三七二 煩惱若起,必由無堪任、囂動、不信、懈怠、放逸故。 【疏翼】   第三立理中,第二不離所以。 【述記‧卷二十八】   「諸煩惱起,必由無堪任」,即惛沉也;「囂動」,是掉舉;余三,可知。無起煩惱,無無堪任性及非囂動者故。   問︰如定變化障,硬澀無堪任,即通三性法;善中,豈有惛沉性耶?   答︰由第七有故,余成無堪任,如有漏善,非是善中有惛沉故。此五,必遍一切染心,不爾,即非是染心故[10]。 【論文】 四‧三七三 掉舉雖遍一切染心,而貪位增,但說貪分。 【疏翼】   第一泛出遍染隨中,第四會違。于中有二,第一會掉貪分中,又分二︰一、會文,二、例舉。此即初文。 【述記‧卷二十八】   問︰不信、懈怠、惛沉,可然[11]。或體實有,或是假有,或通諸惑一分,或是愚癡分。此中「掉舉」,既是「貪分」,如何瞋時有而言通染心?   此師解云[12]。   下、會違也。有二段文︰初、會掉貪分,後、會六十遍。此等[13],初也。   「一切染心」即瞋起時,而亦定有掉舉自性,而貪起位,即掉舉增多。順貪故,而有實體[14],故遍染心。五十三說是假有者,必無別體[15]。   是實有者,即有別體。世俗有者[16],或別有體[17],或別無體,如下[18]自解。   此,「世俗有」,故是實有。此中所辨實有體等,或文外意[19]。諸論多約依貪上立,故言「貪分」。世俗有中,克實出體,即別有也。 【論文】 四‧三七四 如眠與悔,雖遍三性心,而癡位增,但說為癡分。 【疏翼】   第一會掉貪分中,第二例舉。 【述記‧卷二十八】   為會此文遍染心起,舉如何等?   其惡作者,此中名「悔」。雖遍三性心起,體是實有,而于癡起位相增,但說此二以為癡分,若眠、悔無體,是愚癡分,即善、無記心,此應非有!不爾,愚癡應通善心有!   五十五云︰惡作、睡眠,是世俗有,是愚癡分[20]。《對法論》等言遍三性[21],故別有體。不可在善、無記之中,即言有體,染污之中,即言無體。而彼[22]但言尋伺假故[23]。今例掉舉,何義不同? 【疏翼】   以上第四會違中,第一會掉貪分訖。 【論文】 四‧三七五 雖余處說:有隨煩惱,或六、或十,遍諸染心,而彼俱依別義說遍,非彼實遍一切染心。 【疏翼】   第四會違中,第二會六十遍,于中分三︰一、總依別義,二、六依別義,三、十依別義。此即初文。 【述記‧卷二十八】   問︰若以此五文為正者,何故《瑜伽》五十五說[24]:六法遍染;五十八說[25]:十遍染心?   下、會六、十遍。   諸論雖爾,而彼二文俱依別義,說之為遍,非實遍也。 【論文】 四‧三七六 謂依二十隨煩惱中,解通粗、細、無記、不善,通障定、慧相顯,說六。 【疏翼】   第二會六、十遍中,第二六依別義。 【述記‧卷二十八】   六依何義?   依二十種不取別境染分為體。忘念、散亂、不正知,三是癡分故。說二十二,即取別境染分、說此三及欲、解,皆彼少分故。今言「二十」者,簡欲、勝解二法及不定四。《瑜伽》[26]此四[27]說名隨煩惱。今約二十說,故簡別之。   「隨煩惱」者,簡去于前根本十法,彼亦名「隨」,不說根本名為遍故[28]。   「解通粗、細」者,顯此行相通粗、細位,簡前忿等十法,彼解唯粗故。   「無記、不善」者,顯通二性,簡無漸、無愧二法。彼亦通粗、細解,然唯不善。   「通障定、慧相顯」者,顯此六法[29]障定及慧二俱,相顯,簡[30]惛沉、掉舉二法。   《對法》第一說:惛沉障毗缽舍那,掉舉障奢摩他;《瑜伽》等說:惛沉障定,掉舉障慧,別障定、慧[31]。《對法》論中,說彼行相相翻障故,惛沉障慧;《瑜伽》說彼行相相順障,說惛沉障定。掉舉亦爾,翻此,應知[32]。   然無一文行相相翻、相順,說惛、掉二法粗相,通障定之與慧,故以「通障定、慧相顯」,簡惛、掉二。然約其體細,得通障。今說行相相順、相翻,二俱粗障,彼即不爾。   其不信、懈怠、放逸、忘念、散亂、惡慧,于染位中遍此三義,故言「遍」也︰一、「解通粗、細」,二、通二性,三、「通障定、慧」。二十隨惑之言,雖復簡他,非所遍義。即此六法皆能遍故,名遍染心,非一切染者,六皆能遍[33]。 【論文】 四‧三七七 依二十二隨煩惱中,解通粗細、二性,說十。故此、彼說,非互相違。 【疏翼】   第二會六、十遍中,第三十依別義。 【述記‧卷二十八】   十隨惑者,放逸、掉舉、惛沉、不信、懈怠、邪欲、邪勝解、邪念、散亂、不正知。取五別境染分為隨[34],成二十二。   已知說六,十遍者何?   解十遍文[35]。   「二十二」者,邪欲、勝解,明攝在中,亦簡不定。「隨」簡根本。   「解通粗、細」,簡忿等十。   「二性」,簡別無慚、無愧。通後二種,言通[36]。   「說十」,非所余法。   「二十二」等,雖簡他法,非所遍義。故論三文[37]亦無違理。 【疏翼】   以上第一師解「余」字為「觸等」余中,第一泛出遍染隨訖。 【論文】 四‧三七八 然此意俱心所十五,謂前九法、五隨煩惱,並別境慧。 【疏翼】   第一師解「余」字為「觸等」余中,第二解此識俱。于中分二,第一顯有中,又分為二︰一、總顯十五俱,二、我見與慧別。此即初中初文。 【述記‧卷二十八】   下、解此識俱中:初、顯有,後、辨無。此顯有也。   此有十五︰前九、五隨、別境中慧。以是見故,得成十五。 【論文】 四‧三七九 我見雖是別境慧攝,而五十一心所法中,義有差別,故開為二。 【疏翼】   第一顯有中,第二我見與慧別。 【述記‧卷二十八】   問︰豈二慧得俱也?   我見即是別境所攝。五十一心所中,義別說為二︰一、慧是別境,通三性、九地故。二、見唯染污,通九地等故。既有寬狹,別說不同,故開為二。如不以見即慧體,故別說見,今亦不以慧即見,故別說慧也。 【疏翼】   以上第二解此識俱中,第一顯有訖。 【論文】 四‧三八○ 何緣此意,無余心所? 【疏翼】   第二解此識俱中,第二辨無。于中分二︰一、總問無由,二、別答無余。此即初文。 【述記‧卷二十八】   下、顯無也。   雖知更加五隨煩惱與此俱起,不知何緣無余心所? 【論文】 四‧三八一 謂忿等十,行相粗動,此識審細,故非彼俱。 【疏翼】   第二辨無中,第二別答無余。于中分五︰一、簡忿等十,二、簡二不善,三、簡散亂,四、簡不正知,五、余所例前。此即初文。 【述記‧卷二十八】   且從染答。   前根本中無余六[38]者,五師皆同,下不別說。   又上已說無有根本,諸師同故[39]。此論[40]但明五十一心所,故不明邪欲及邪勝解。且二十隨忿等,初十皆解唯粗,此識審細,故無彼十。 【論文】 四‧三八二 無慚、無愧,唯是不善。此無記故,非彼相應。 【疏翼】   第二別答無余中,第二簡二不善。 【述記‧卷二十八】   彼唯不善,此有覆故。 【論文】 四‧三八三 散亂,令心馳流外境。此恆內執一類境生,不外馳流,故彼非有。 【疏翼】   第二別答無余中,第三簡散亂。 【述記‧卷二十八】   散亂若別有體?無體[41]?   「令心馳流外境」上轉,緣外方起;此緣內審,故無散亂。此師意存別有體也[42]。   下論說言若別境中定為體[43]者,是假,不遍,余者說遍[44]。   然今此師設別有體,以緣外起,或間斷故,不遍一切染。此識中無︰一、「恆」故,二、「內執」故,三、「一類境生」故,「不外馳流」,故無散亂。 【論文】 四‧三八四 不正知者,謂起外門身、語、意行,違越軌則。此唯內執,故非彼俱。 【疏翼】   第二別答無余中,第四簡不正知。 【述記‧卷二十八】   此數,設是別境慧分,或是癡分,多「起外門身語意」業。緣外染污,三種業生,違越軌則,三界皆然;並越善故,名違軌則。彼緣外生,此唯緣內,故彼無也,亦非是遍,緣由無故。   且如二十二隨煩惱中,忿等十四[45],如文說無。別境五法,及隨惑中忘念、邪欲、邪勝解三,何故此中不說隨三亦非遍也?   答︰隨中三,即是別境之中三分,故此不說[46]。 【論文】 四‧三八五 無余心所,義如前說。 【疏翼】   第二別答無余中,第五余所例前。 【述記‧卷二十八】   此例與上第一師同。   若遠,例于上第八識同[47],故不別說。根本四惑,如前[48]共說。然忘念一,縱是癡分,以其行相與別境中念分無別,故不說有。不正知設慧分,亦是癡分;散亂別體者,與定慧行相別,恐謂亦俱,故今別說。又以不正知行相增強,既許有慧,恐亦許有,故為簡之。   忘念、邪欲、邪解,由前理故,亦非遍數,別境少分,故此不說。 【疏翼】   以上第二別諍中,第一師重解「余」字為「觸等」之余訖。 【論文】 四‧三八六 有義:應說六隨煩惱,遍與一切染心相應。 【疏翼】   第二別諍中,第二師重解「余」字為「觸等」之余。 【述記‧卷二十八】   文亦有二︰初、出遍隨,後、此識俱。初中有四,並準于前[49]。此標宗也。   立彼六種隨惑遍諸染心。 【論文】 四‧三八七 《瑜伽論》說:不信、懈怠、放逸、忘念、散亂、惡慧,一切染心皆相應故。 【疏翼】   第二師重解「余」字,第一泛出遍染污隨中,第二引證。 【述記‧卷二十八】   下、引證也。   五十五說「不信」等[50],至「皆相應」[51]故,名有六也。此師意說一切染心,此之六種皆相應故。不信、懈怠、放逸三種引相不違,如前師說實染心。忘念等三,前來未解,故今應釋。 【論文】 四‧三八八 忘念、散亂、惡慧若無,心必不能起諸煩惱。 【疏翼】   第二師重解「余」字,第一泛出遍染污隨中,第三立理。于中分三︰一、總立後三遍,二、別立忘念惡慧遍,三、別立散亂遍。此即初也。 【述記‧卷二十八】   下、立理也。   忘念、散亂、惡慧,三法若無,心必不能起諸煩惱,無此三故,如善心等。以忘念、惡慧,是癡等攝,散亂別有,故遍染心,如何要有忘念等三? 【論文】 四‧三八九 要緣曾受境界種類,發起忘念及邪簡擇,方起貪等諸煩惱故。 【疏翼】   第三立理中,第二別立忘念惡慧。 【述記‧卷二十八】   起諸煩惱者,要緣先時「曾受」之境。諸已得者,或雖未曾受,是「曾受」之境種類,「發起忘念及邪簡擇」,故有忘念及不正知。失正念故,邪簡擇故,起染污心。如緣滅道,起邪見等,或聞未來有殊勝樂,如天上樂等,皆先聞名,而起邪見及貪等,故無始曾得之境界也。或撥無滅諦等,撥先曾受所聞之境種類名故,非撥彼體,親不證故,但親撥彼類名故,如他界緣惑[52],皆緣名生,緣自心相。故染污時,定有此二。   問曰︰染心皆有慧,五識應有執!以有慧故。   答曰︰五識定無深推求故,雖有不正知,無五見中我見,故無執也。法我、人我,皆我見故。又此癡分,故遍染心。 【論文】 四‧三九○ 煩惱起時,心必流盪,皆由于境起散亂故。 【疏翼】   第三立理中,第三別立散亂。 【述記‧卷二十八】   又緣于內,如何起散亂?   誰謂不起?如何名散亂?煩惱起時,心必馳流,于境縱盪,非如善位。此何為也?皆由于境,趣散亂故,方流蕩也。諸論解散亂,皆言「不寂」,不寂者,「流蕩[53]」之義,與此理同。故此三法,遍諸染心,無無此三,而成染者。 【疏翼】   以上第二師重解「余」字,第一泛出遍染隨中,第三立理訖。 【論文】 四‧三九一 惛沉、掉舉,行相互違,非諸染心皆能遍起。 【疏翼】   第二師重解「余」字,第一泛出遍染隨中,第四會違。于中分三︰一、會無沉掉,二、會無忘念,三、會說十遍。此即初文。 【述記‧卷二十八】   何故無惛沉、掉舉二法?   下、會違也。   釋無惛沉、掉舉所以。行相相違,起一,無一,非諸染污心皆能遍起。掉舉外相高生,惛沉內相下起[54]。 【論文】 四‧三九二 論說:五法遍染心者,解通粗、細;違唯善法;純隨煩惱,通二性故。 【疏翼】   第四會違中,第二會無忘念。即會《對法》五遍染。 【述記‧卷二十八】   若爾,何故《對法》等說五為遍也?   彼論言「遍」,遍于四義︰   一者、「通粗、細」:簡忿等十,唯粗事故。   二者、「唯違善法」:即明「不信」翻信,「懈怠」翻精進,「惛沉」翻輕安,「掉舉」返[55]舍,「放逸」翻不放逸來;即簡「散亂」從定數來。設別有體,所障之定通三性故,不唯違善。「忘念」、「惡慧」「邪欲」、「勝解」[56],隨彼所翻,理亦應然。並翻別境之數來故。   三者、「純隨煩惱」者,簡根本惑,及不定四。彼[57]亦通名隨煩惱故[58]。貪等,唯違善中無貪等,然非「純隨」,故今簡也。   四、「通二性」者,簡無慚、愧。   由斯四義,故《對法》說五遍染心,非但染心,即皆有也。 【論文】 四‧三九三 說十遍言,義如前說。 【疏翼】   第四會違中,第三會十遍。 【述記‧卷二十八】   何義說十?   如初家[59]說遍[60]二義故。 【疏翼】   以上第二師重解「余」字為「觸等」之余中,第一泛出遍染隨訖。 【論文】 四‧三九四 然此意俱心所十九,謂前九法、六隨煩惱,並念、定、慧,及加惛沉。 【疏翼】   第二師重解「余」字為「觸等」之余中,第二解此識俱。于中有二,第一顯有中,又分二︰一、總顯有,二、別顯有。此即初文。 【述記‧卷二十八】   下、此識俱。   申正義也。初、顯有,後、辨無。   此相應法,心所十九︰前九、六隨,如文可解。並別境中念、定、慧三,及加惛沉。 【論文】 四‧三九五 此別說念,準前慧釋。 【疏翼】   第一顯有中,第二別顯有。于中有三︰一、說念所以,二、說定所以,三、說惛沉所以。此即初文。 【述記‧卷二十八】   此、別說念。如次前師說慧所以,即我見故[61]。此中忘念,即念數故,此不正知,亦即慧故,義說為二。邪簡擇故,名為「惡慧」,執我故,名「我見」,或是癡分,即非我見。或可義別,說之為二。能發惡業者,是第六識五識中語,非約第七[62]。故此識俱,有不正知。如前慧說,更不簡之。 【論文】 四‧三九六 並有定者,專注一類,所執我境,曾不舍故。 【疏翼】   第二別顯有中,第二說定所以。 【述記‧卷二十八】   何意有定?   「專注一類,所執我境」,不暫舍故。如于忘念緣曾受境,此緣一物,故有定也。不同前師[63],彼無念故,緣新新現境,故亦無定。此中有亡,所存別故[64]。 【論文】 四‧三九七 加惛沉者,謂此識俱,無明尤重,心惛沉故。 【疏翼】   第二別顯有中,第三說惛沉所以。 【述記‧卷二十八】   無明重故,內迷執故,不外追故,故有惛沉,應可知也。 【疏翼】   以上第二解此識俱中,第一顯有訖。 【論文】 四‧三九八 無掉舉者,此相違故。 【疏翼】   第二解此識俱中,第二辨無。于中分二︰一、辨無掉舉,二、辨無所余。此即初文。 【述記‧卷二十八】   下、顯無也。   此與惛沉性相違故,不可雙起。 【論文】 四‧三九九 無余心所,如上應知。 【疏翼】   第二辨無中,第二辨無所余。 【述記‧卷二十八】   無別境欲及勝解二,及染中邪欲、勝解、忿等前十二,並不定四,如前第一、第二師[65]說。互有無者,此略說之,余如上說。 【疏翼】   以上第二別諍中,第二師重解「余」字為「觸等」之余訖。 【論文】 四‧四○○ 有義復說:十隨煩惱,遍與一切染心相應。 【疏翼】   第二別諍中,第三師重解「余」字為「觸等」之余。于中分二︰一、泛出遍染隨,二、解此識俱。初中亦四︰一、標宗,二、引證,三、立理,四、會違。此即初中初文。 【述記‧卷二十八】   此下、第三師說有十遍[66],文段準前。此標宗也。 【論文】 四‧四○一 《瑜伽論》說:放逸、掉舉、惛沉、不信、懈怠、邪欲、邪勝解、邪念、散亂、不正知,此十,一切染污心起,通一切處,三界系故。 【疏翼】   第三師重解「余」字,第一泛出遍染隨中,第二引證。 【述記‧卷二十八】   下、引證也。   五十八卷說:有惛、掉、不信、懈怠、放逸五種,同第一師[67];有忘念、惡慧、散亂三種,同第二[68]說。 【論文】 四‧四○二 若無邪欲、邪勝解時,心必不能起諸煩惱。 【疏翼】   第三師重解「余」字,第一泛出遍染隨中,第三立理。于中有二︰一、遍簡欲解,二、遍染所以。此即初文。 【述記‧卷二十八】   加欲、勝解,故偏簡也。   下、立理也。   「若無邪欲、勝解」,必不起煩惱。此即總言染心有也。 【論文】 四‧四○三 于所受境,要樂合離、印持事相,方起貪等諸煩惱故。 【疏翼】   第三立理中,第二遍染所以。 【述記‧卷二十八】   有何所以?   不問何世、有為、無為,法順己者,要樂合故;法違己者,要樂離故。先,或起貪;後、或起恚;若是不愛、不憎之境,有處中欲,即是不合不離之欲,此中所攝。   又未有于境不樂合離,起煩惱者,邪見緣滅,必是離欲。戒[69]見取等,即是合欲。若于境界不樂合離,及不印持,即無煩惱。無煩惱時,可無邪欲及邪勝解,由此二種非遍行故。故染污心,要定有欲。于所受境要必印持,印持事相,無染心起不印持者。既要欲樂及印持故,方起貪等,是故此二,染心非無,即證十有。余證有,如前說。 【疏翼】   以上第三師重解「余」字,第一泛出遍染隨中,第三立理訖。 【論文】 四‧四○四 諸疑理者,于色等事,必無猶豫,故疑相應,亦有勝解。 【疏翼】   第三師重解「余」字,第一泛出遍染隨中,第四會違。于中分四︰一、會疑理無勝解違,二、辨疑事非煩惱,三、會余論不說二遍違,四、會無余忘念等違。此即初文。 【述記‧卷二十八】   問︰如疑諦理等,豈有印持耶?   下、會違也。   「諸疑理者」,此念之時,于苦等事必無猶豫,即一心緣事、理二境,于理可疑,于事必印,無有獨緣理,不于事印故。如薩婆多十遍行中,勝解、疑,心如何俱耶?即此理證。彼宗說是遍行故[70],今者大乘于事生疑,此念決定。除此疑事,不于余境生決印故,勝解之數,非遍行攝。于理疑,是煩惱,于事中必印持──謂此苦事生其印可,苦理有無方生疑故。故疑相應,定有勝解[71]。   問︰印是定,疑不定,相違得俱起;見是決,疑不決,相返得俱生?   答︰疑時解用劣,相返得俱生;疑見行俱增,相違不並起。   問︰事決,理猶豫;疑、解,二俱生;事決、不生疑,所緣應不一!如何得說同一所緣?   答︰據二行相增,事決,無疑相;論其體同取,理疑,亦解生。 【論文】 四‧四○五 于所緣事亦猶豫者,非煩惱疑,如疑人杌。 【疏翼】   第四會違中,第二辨疑事非煩惱。 【述記‧卷二十八】   問︰若于理疑,必于事印。若于事疑,則無所印。此印相應,便無邪解。邪解之法,不遍染也!若于事中獨生疑者,此是苦事?此非苦事?不迷理生疑者,此非煩惱。如疑于杌,為人?非人?是異熟生、無記心攝,非染污心[72]。若是染心,必有邪欲。故此心中,無邪勝解。勝解,非是遍行法故。   問︰耽染名貪,理事俱貪;「猶豫」名疑,理事俱疑?   答︰此不然。疑行猛利,于事名疑;貪行相通,境該理、事。   問︰于理生猶豫,事中即決定;于事生猶豫,理中決定耶?   答︰理,是事之理;疑理,事決定。   問︰亦可事,是理之事;疑事,理必定?   答︰事可現知,理難曉。若于理疑,事必印;非迷于事,理可知。故迷理時,理不印,如迷人時,必迷法,自有迷法,不迷人。不可迷人,必迷法;便令迷法,定迷人。《瑜伽》五十八等說疑于五事,謂他世等[73]者,此約事于理疑,非但迷世。緣他事時,亦迷彼理,非不迷彼理,但迷他世事。若此迷時,一心于現事,必生印可故。 【論文】 四‧四○六 余處不說此二遍者,緣非愛事,疑相應心──邪欲、勝解──非粗顯故。 【疏翼】   第四會違中,第三會余論不說二遍違。 【述記‧卷二十八】   問︰欲解遍染心,論文[74]何不說?   余論不說此二遍者,由此二體,雖遍染心,若「緣非愛事」情,則不欲此事。疑于理時,不印于理。于此二境欲及勝解,相非粗故,體細是有,相非顯著不說者,約粗顯論。體實是有,顯此二時,即無欲解,不說為遍。此據有體,所以言遍。 【論文】 四‧四○七 余互有無,義如前說。 【疏翼】   第四會違中,第四會無忘念等違。 【述記‧卷二十八】   五中無余忘念等[75]三,如說六[76]之家,會其五也[77]。說六之中,無沉、掉二,如說五[78]家會六說也[79]。「余互有無」,故「如前說」。 【疏翼】   以上第三師重解「余」字為「觸等」之余中,第一泛出遍染污隨訖。 【論文】 四‧四○八 此意心所有二十四,謂前九法、十隨煩惱,加別境五,准前理釋。 【疏翼】   第三師重解「余」字為「觸等」之余中,第二解此識俱。于中分二︰一、顯有,二、辨無。此即初文。 【述記‧卷二十八】   下、解識俱。   初、顯有也。   「有二十四︰謂前九法、十隨煩惱,加別境五,准前理釋」。五十三心所[80]各各別說,故攝慧等。 【論文】 四‧四○九 無余心所,如上應知。 【疏翼】   第二解此識俱中,第二辨無。 【述記‧卷二十八】   下、辨無也。   說此相應,無善十一、不定中四、根本六惑、忿等諸隨,如上準說。 【疏翼】   以上第二別諍中,第三師重解「余」字為「觸等」之余訖。 【論文】 四‧四一○ 有義:前說皆未盡理。 【疏翼】   第二別諍中,第四師重解「余」字為「觸等」之余。 【述記‧卷二十八】   護法菩薩為第四說。于中有三︰初、總非,次、申理,後、總結。此初也。 【論文】 四‧四一一 且疑他世為有?為無?于彼有何欲、勝解相? 【疏翼】   第四師護法菩薩重解「余」字為「觸等」之余中,第二申理。于中有二,第一顯遍染隨中又二,第一破前中又三︰一、破第三師十遍家,二、破第二師六遍家,三、破第一師唯五俱家。此即初中初文。 【述記‧卷二十八】   下、申理。申理中有二︰初、顯遍隨,後、此識俱。初中有二︰初、破前,後、顯遍。此破前說。   且難第三──十遍家云︰汝言于理生疑,必帶事印。如五十八等說疑由五相︰謂于他世、作用、因果、諸諦、寶中,心懷猶豫。即于事生疑,亦是煩惱。汝何故言于事疑非煩惱?既于事疑,是疑惑者,如何有欲、勝解二數?   若謂彼言于他世疑,必于現在而生印可,未來世中,而生希望為無或有,故于現在為罪為福,有差別故;于疑他世中,亦迷彼理,非不迷理,而唯迷事,故于現印,亦有勝解者[81],難言︰疑未來為無,此應有我見;我見是推求,疑推求時,無我見。印持是決定,疑時無勝解!   又于他世等疑,一心有勝解,疑杌為人時,此心應有解!若爾許者,應是遍行!若此疑心相違故無者,彼疑理心,如何得有?亦相違故。   其尋、伺相違,貪、瞋相返等,皆應難之。   二云︰然于去來,若事若理,生猶豫者,心不緣現在但緣未來,于何生印?于釋種涅槃中生猶豫者,有何印相?故知欲、解不遍染心,此亦去來、理事雙疑。前解但緣事疑,以疑理所引,亦見道斷。不可難言緣事起故,非見道斷。行相迷理,緣事故,如見取等。此行相深,不同疑杌,彼行相淺,非是煩惱。   此、破第三師十遍義。   若爾,何故說十俱耶?   如初師解[82]。 【論文】 四‧四一二 煩惱起位,若無惛沉,應不定有無堪任性。 【疏翼】   第四師護法第一破前中,第二破第二師六遍家。文分為二︰一、難無惛沉,二、難無掉舉。此即初難。 【述記‧卷二十八】   次、破第二──六遍師義。   起煩惱時,「若無惛沉」,此染污心,「應不定有無堪任性」。若有堪任,便是善性,非染心攝,名堪任故,如善心性。染心若有無堪任性,異于善者,有惛沉故。   《對法》等云:惛沉性者,無堪任性[83];又云︰離無堪任,染性不成[84]。是故惛沉,定遍染起。故起掉時,既是染心,惛沉定有。 【論文】 四‧四一三 掉舉若無,應無囂動,便如善等,非染污位。 【疏翼】   第二破第二師六遍家中,第二難無掉舉。 【述記‧卷二十八】   又染污位,「掉舉若無,應無囂動」。   「囂動」者,擾惱義。「囂」,謂喧囂,「舉」也;「動」,謂摻動,「掉」也。染心既是「囂動」,明知定有「掉舉」,若無囂動,便非染心,無囂動故,如善、無記心,故此掉舉必遍染心。   「便如善等非染污」言,或通難前無惛沉因。即二法中,各有兩難︰一、「無堪任」、「無囂動」,二、「非染污位」[85]。   然此與惛沉二粗行相不可並增。若一粗時,其一行細,體皆具有。此難第二師唯六,無沉、掉。 【疏翼】   以上第四師護法第一破前中,第二破第二師六遍家訖。 【論文】 四‧四一四 若染心中,無散亂者,應非流蕩,非染污心。若無失念、不正知者,如何能起煩惱現前? 【疏翼】   第四師護法第一破前中,第三破第一師唯五俱家。 【述記‧卷二十八】   次、難初師唯許五俱。   「若染污中無散亂者,應非流蕩」,如善心等!既有流蕩,由散亂故。   此有三體︰   一、別境定數染者名散亂,違善定故,如薩婆多,此諸法師皆作此說[86]。   今無此文。   二、無別體性,非彼定數。此復二說︰一是愚癡分︰無明為體,二云︰貪、瞋、癡分。《對法》等同[87]。五十五云:忘念、散亂、惡慧、是癡分等,故遍染心生。   三、別有體性,第六卷說故[88]。   念、慧二法,別境為體故,亦無別體。或是癡分,「若無失念,不正知者,如何能起煩惱現前?」必失正念及不正知,此是非故[89]。而起煩惱,由有失念、不正知二法,非彼染心是正念等故。汝所言無此二染心應是善性,自性無記心,許無此二故,如加行善等。   此、破初師無此三故。 【疏翼】   以上第四師第一顯遍隨中,第一破前訖。 【論文】 四‧四一五 故染污心,決定皆與八隨煩惱相應而生,謂惛沉、掉舉、不信、懈怠、放逸、忘念、散亂、不正知。 【疏翼】   第四師護法第一顯遍八隨中,第二顯遍。文分為二︰一、顯有,二、簡別境無。此即初文。 【述記‧卷二十八】   下、顯遍隨。   染心定有八隨惑俱。加第一師三[90];加第二師二[91],彼無沉、掉故;除第三師二[92]。 【論文】 四‧四一六 忘念、不正知,念、慧為性者,不遍染心,非諸染心皆緣曾受,有簡擇故。若以無明為自性者,遍染心起,由前說故。 【疏翼】   第二顯遍中,第二簡別境無。 【述記‧卷二十八】   為簡別境亦是遍染,故言「忘念」等。忘念、不正知,若即別境念、慧為性,不遍染心。   論又言「遍」者,依無明分說。所以者何?破第二師,以彼唯執是彼數故[93]。「非諸染心皆緣曾受」,破彼念數。且如邪見撥無滅諦,此豈曾受?彼若言是先聞名故,方撥無者,豈撥名耶?今邪見撥體。體未曾受故。   「非諸染心」「皆有簡擇」──簡前師說有不正知是慧分故,此二若以無明為體,可遍染心。   其五遍中,亦可約此別境為體者,以不遍故,不說有之。六中但約無明為體,遍故,說也。   問︰此中所說,何假?何實?   如後[94]自解。   問︰如起邪慧簡擇法時,亦有愚癡,既便有二不正知耶?余忘念等,為問亦爾。   答曰︰不然。說有慧分時,不說無明分;無慧分時,說有無明分;有不正知時,亦說有無明,義別說故[95]。余數,亦爾。或總依[96]慧、無明,立一不正知。不正知是假,不可言有二,如放逸等依四法[97]立,不依貪等別說,二相應故[98]。 【疏翼】   以上第四師第二申理中,第一顯遍隨訖。 【論文】 四‧四一七 然此意俱心所十八,謂前九法、八隨煩惱,並別境慧。 【疏翼】   第四師護法第二申理中,第二顯此識俱。文分為二︰一、顯有,二、辨無。此即初文。 【述記‧卷二十八】   下、顯識俱。   有十八法︰謂前九法及八隨惑,以別境慧即我見故,如初師說[99]。忘念等法,非別境為性,故不取別境數。 【論文】 四‧四一八 無余心所及論三文,准前應釋。 【疏翼】   第四師第二顯此識俱中,第二辨無。 【述記‧卷二十八】   無別境四及善十一、根本六種[100]、忿等十二[101],並不定四、邪欲、解[102],及論三文不同所以,如前諸師綺互而說。   依此褒貶,雖無論文,定許八遍。今以諸論上下雜有,致此推究。 【疏翼】   以上第四師護法重解「余」字為「觸等」之余中,第二申理訖。 【論文】 四‧四一九 若作是說,不違教理。 【疏翼】   第四師護法重解「余」字為「觸等」之余中,第三總結。 【述記‧卷二十八】   第三、總結。   作如是說,不違教理。 【疏翼】   以上第一解因相應中,第二釋余俱訖。 -------------------------------------------------------------------------------- [1] 說四惑之余。 [2] 如本論卷四言︰ 恐謂同前亦是無覆,顯此異彼,故置「余」言。 [3] 如本論卷四言︰ 前四及余觸等五法。 [4] 此處原置有「余」字。 [5] 如理《義演》云︰ 由第一師釋諸論違,逐後有諸諍也。 [6] 《集論》卷三「恆共相應」下有: 若離無堪任性等,染污性成,無是處故。 [7] 《對法》卷一「不信」原文: 于諸善法,心不忍可﹝藏文作「yid mi ches pa」﹞、心不清淨、心不希望。 [8] 「心不策勵」,藏文作「sems mi spro ba」。 [9] 《對法》卷一云: 于有漏法、心不防護。 [10] 道邑《義蘊》云︰ 又有漏定雖有輕安,若至勝定,仍名「硬澀」。即由第七無堪任故,若起無漏,即無此事。 [11] 三皆愚癡分。 [12] 所解即「而貪位增」等。 [13] 「等」,取次文。 [14] 《雜集論述記》卷八云︰ 有義:此體貪一分攝。論﹝五十五﹞所說故。憶昔樂故。有義:此體非但貪攝。﹝五十八﹞說遍染故,一切煩惱皆不寂靜。「不寂靜」者,掉舉相故,貪增偏說,非定唯爾。有義:此體別有自性,別說此體遍染心故,貪等流故,說為「貪分」,如不信等,非即癡攝。從他相說,然是實有。掉舉別相,謂即囂動,令俱生法不寂靜故,今說果行以為自體。不爾,便有惑共相失。  本論卷六有同文。 [15] 如《瑜伽》五十三說非擇滅云︰ 諸所有法此時應生,越生時故,彼于此時終不更生。是故此滅亦是假有,非實物有。所以者何?此無有余自相可得故。 [16] 如《瑜伽》卷五十五云︰ 慳、憍、掉舉,是貪分故,皆世俗有。  藏文「世俗有」均作「假有」。 [17] 「體」字靈泰《抄》、《秘蘊》作「者」,《續藏》作「體」。 [18] 本論卷六說掉舉、惛沉等處。 [19] 智周《演秘》云︰ 彼論不說世俗有者,有實體故。 [20] 《瑜伽》卷五十五原文為: 覆、誑、諂、睡眠、惡作,是癡分故,皆世俗有。  藏文「世俗有」均作「假有」。 [21] 《對法》卷一云︰ 或善、或不善、或無記,或時、或非時,或應爾、或不應爾。 [22] 「彼」,謂《瑜伽》卷五十五。 [23] 《瑜伽》卷五十五云: 尋、伺二種是發語言心加行分故,及慧分故,俱是假有。 [24] 《瑜伽》卷五十五說:不信、懈怠、放逸、忘念、散亂、惡慧,六  法遍染。 [25] 《瑜伽》卷五十八說:掉舉、惛沉、邪欲、邪勝解,加前六,十遍  染心。 [26] 見《瑜伽》卷五十五。 [27] 即惡作、睡眠、尋、伺。 [28] 本論《述記》下文云︰ 貪等唯違善中無貪等,然非純隨,故今簡之。 [29] 即不信、懈怠、放逸,同五遍染,加忘念、散亂、惡慧。 [30] 五遍染中。 [31] 如《瑜伽》卷八十九云︰ 若于修學增上心時,惛沉、睡眠數數現行,能為障礙。若于修學增上慧時,簡擇法故,掉舉、惡作數數現行,能為障礙。 [32] 道邑《義蘊》云︰ 《瑜伽》說相順者,「惛沉障定」,定雖不惛,亦沉隱故;「掉舉」障慧,慧雖不掉,性明舉故,故相順也。 [33] 如理《義演》云︰ 以簡邪欲、解等,不遍故,非是此六便遍一切染心也。 [34] 十隨惑之後五,取五別境染分為隨。 [35] 此句意指:此解十遍文所依別義。 [36] 即能遍義。 [37] 「三文」,謂五遍、六遍、十遍。 [38] 十中除貪、癡、慢、我見。 [39] 如本論卷四云︰ 二取、邪見但分別生。  又云: 我所、邊見,依我見生。此相應見,不依彼起。  又云: 由見審決,疑無容生。愛著我故,瞋不得起。 [40] 不同《瑜伽》卷五十八。 [41] 如本論卷六末說。 [42] 亦如本論卷六,三說中第三說。 [43] 如薩婆多計「別境定數染者,名散亂」。見《述記》本卷末文。 [44] 亦如論言「忘念不正知,念慧為性者,不遍染心」,故亦遍染心。 [45] 十隨加無慚、無愧、散亂、不正知。 [46] 道邑《義蘊》云︰ 散亂約別體,不正知據痴分,故論簡也。 [47] 如第三卷初簡別境等。 [48] 謂前別諍中說。 [49] 即標宗、引證、立理、會違。 [50] 《瑜伽》卷五十五較《對法》多「忘念」。 [51] 《瑜伽》卷五十五原文作「與一切染污心皆相應」。 [52] 道邑《義蘊》云︰ 如下界貪,求上界生,愛彼界法。此亦先曾聞說,起愛心,亦名曾受境之種類也。 [53] 「流蕩」二字,《對法》卷一譯為「流散」;《五蘊論》譯為「流  盪」;藏文為「rnam par 'phro ba」。 [54] 《樞要》卷下云︰ 問︰掉、沉相違,不許俱起;定、亂相返,應不並生! 答︰彼不違,故俱起;此相返,遂別生。 問︰二二行相,各各相違,如何不等? 答︰流盪是散亂,一行得定俱;高下名掉舉,故二行相返,由行相別,其體亦異。是此師異。 [55] 「返」字,《續藏》注云疑通「翻」。 [56] 即邪勝解。 [57] 「彼」,謂根本惑。 [58] 本論《述記》前云: 不說根本名為「遍」故。 [59] 即前重解「余」字第一師。 [60] 「遍」,即「解通粗細、二性」。 [61] 如本論卷四云︰ 我見雖是別境慧攝,而五十一心所法中,義有差別;故開為二。 [62] 智周《演秘》云︰ 是釋前師難。前師難云︰不正知者,謂起外門能發惡業﹝前說「謂起外門身語意行,違越軌則」﹞,豈第七識能有此事,不正知俱?故今會云︰彼約六識,非據第七。 [63] 重解「余」字第一師依《對法》說無忘念。 [64] 智周《演秘》云︰ 緣新現,前師不許定俱,我境唯一,後師許之有定,從何為正? 答︰準正義師,非定俱也。 問︰既專一境,何非定俱? 答︰能深取所緣,此境雖一,散緣,定不俱也。若以緣一境故,即今有定,如緣一色率爾,尋求等心,應必有定!境是一故。 [65] 第一、第二師皆解「余」字為觸等之余。 [66] 前第一師說五遍,第二師說六遍。 [67] 第一師依《對法》說。 [68] 第二師依《瑜伽》卷五十五說。 [69] 「戒」字,《義蘊》謂有本作「于」。 [70] 查一般小乘論,無「疑」為十遍,及與「勝解」相應說。 [71] 《樞要》卷下云︰ 第三師中,薩婆多貪恚慢唯鈍。五見、疑,唯利;癡通利鈍。今大乘﹝五﹞見、疑,唯利。四通利鈍。隨應許與見疑俱故。不得以見與貪等俱,亦名為鈍,無獨鈍故。彼﹝薩婆多﹞有獨鈍故。由是貪等俱疑理事,疑唯迷理。《仁王經》四地斷見,五地斷疑﹝約經義分,如卷上云「達無生,照空、有了」,及「能洗三界迷心惑」等﹞。事中猶豫,阿羅漢疑蝙蝮亦爾。 [72] 《樞要》卷下云︰ 事中猶豫。阿羅漢疑蝙蝠,亦爾。皆異熟生,故法執類。堅著,亦執。 [73] 《瑜伽》卷五十八原文為: 疑者,猶豫、二分,不決定心所為性。當知此疑略由五相差別建立︰謂于他世、作用﹝藏文作「bya ba」﹞、因果﹝藏文作「de'i 'bras bu」﹞、諦、寶中,心懷猶豫。 [74] 除《瑜伽》卷五十八外。 [75] 「等」,取散亂、惡慧。 [76] 即主張六遍染隨。 [77] 如本論卷四云︰ 論說五法遍染心者,解通粗細,違唯善法,純隨煩惱,通二性故。 [78] 即主張五遍染隨。 [79] 本論卷四云︰ 謂依二十隨煩惱中,解通粗細,無記、不善,通障定、慧相顯,說六。 [80] 即五十一加邪欲、邪勝解。 [81] 道邑《義蘊》云︰ 此並牒救也。言「未來世中而生希望為無或有」者,此說于未來有欲,及疑也。言「于現在世為罪為福」者,此釋現在有勝解也。意云︰若疑未來無苦,起希求者,即于現世決定為罪。若疑未來有樂,起希求者,即于現世,決定為福。如是二疑,必得欲、勝解二法俱也。 [82] 即《瑜伽》卷五十八云: 依二十二隨煩惱中,解通粗細,二性,說十。 [83] 見《對法》卷一。「惛沉性、無堪任性」,「堪任性」,藏文作「las su ma  ruv ba」。 [84] 《對法》卷六原文為: 若離無堪任性等,染污性成,無是處故。 [85] 如理《義演》云︰ 量云︰染污起時應不得名無堪任。以無惛沉故。如善心等。又量云︰煩惱起時應非染位。以無惛沉故。如善心等。 無掉舉亦有二難。 [86] 《大毗婆沙論》卷四十二云︰ 問︰心亂以何為自性?答︰以染污三摩地為自性。  《俱舍論》卷四云︰ 染污等持,名心亂。 [87] 《對法》卷一云: 謂貪、瞋、癡分為體。 [88] 本論卷六云︰ 散亂別相,謂即躁擾。令俱生法皆流蕩故。若離彼三,無別自體,不應別說障三摩地。 [89] 道邑《義蘊》云︰ 必由不正知──不能知是或非故──煩惱起也。 [90] 忘念、散亂、不正知。 [91] 惛沉、掉舉。 [92] 邪欲、邪勝解。 [93] 本論卷四云︰ 要緣曾受境界種類,發起忘念及邪簡擇,方起貪等諸煩惱故。 [94] 謂卷六。 [95] 道邑《義蘊》云︰ 謂由無明令知不正,故說為二。  如理《義演》云︰ 自體不可言相應,但是俱時,義用別二。 [96] 《了義燈》引文作「依」,余作「于」。 [97] 即懈怠、貪、瞋、癡。 [98] 《了義燈》卷十二云︰ 此意:放逸雖依貪立,二得相應。據余分說,說遍染故。 [99] 本論卷四云︰ 我見雖是別境慧攝,而五十一心所法中義有差別,故開為二。 [100] 本論卷六說: 此十煩惱,何識相應?藏識全無,末那有四,意識具十。 [101] 二十隨煩惱中除八。 [102] 「解」,謂邪勝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