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itle: 成唯識論疏翼 第二冊 卷四 四、許有第八染淨方成 description: "四.一○五 又契經說:心雜染故,有情雜染;心清淨故,有情清淨。若無此識,彼染、淨心不應有故。" --- 【論文】 四.一○五 又契經說:心雜染故,有情雜染;心清淨故,有情清淨。若無此識,彼染、淨心不應有故。 【疏翼】   第二正引經申其理證,或依經附理十證中,第十染淨心證。于中分三︰一、引經,二、別解或遮余非,三、歸本識。此即初文。 【述記‧卷二十四】   自下第十、引染淨心經。   《維摩》等云︰心淨故眾生淨,心垢故眾生垢[1]。其《阿含》等亦有此文[2]。今言心染故情染等[3],此如《瑜伽》五十四卷識住中解[4]。   此中意說,以本識現、種,為染、淨心,令有情染、淨,即當《攝論[5]‧染淨章》,染章,即三雜染;淨章,即是世、出世淨[6]。 【論文】 四‧一○六 謂染、淨法以心為本,因心而生,依心住故,心受彼薰,持彼種故。 【疏翼】   第十染淨心證中,第二別解或遮余非。于中分二︰一、總解,二、別破。此即初文。 【述記‧卷二十四】   下、別解中︰先、總解,後、別破。   此、總中言:染淨諸法「以心為本」。若有漏、無漏,常、無常,有為、無為,染、淨之法,皆以本識為本,故言心染情染,心淨情淨。   此言有為法,總句;無為法等,別句[7]。染淨之法,至下文當知。有漏現行依心而生[8],種子「依心住」,心受無漏現行薰持彼無漏種故。   又解︰初句如前。「因心而生」者,謂有為現行法,皆因種子心而生;「依心住」者,謂有為現行法,皆依現行識法而住。「心受彼薰」者,謂本識現行,受染淨有為現行之薰,釋上「依」、「住」。「持彼」有為之種子故,釋上「因心生」。隨心染淨,有情染淨,即以所生能依之法,和合假者為「有情」故。   或心體是「有情」,心染故情[9]染,心淨故情淨。此文有釋︰「以心為本」,總句如初。   「因心而生」,謂雜染法,即有漏三性皆是,以相順故,遂別各[10]生。「依心住故」,謂清淨法,有為無漏不順本識故,但說「依心住」。   「心受彼薰,持彼種故」,釋上所由,並通染淨。又「心受彼薰」,是有漏法。「持彼種故」,是無漏法。   又有別解︰「以心為本」,總句。「因心而生,依心住故」,並有漏法現行,依種子心生,依現行識住。「心受彼薰,持彼種」者,即無漏有為法,雖心相違,心受彼現行之薰,能持彼現行種故。後心淨時,有情隨淨[11]。 【論文】 四‧一○七 然雜染法,略有三種:煩惱、業、果,種類別故。 【疏翼】   第二別破或遮余非中,第二別解或子段別破。 【述記‧卷二十四】   下、別解中有二︰初、解雜染,後、解清淨。染中有二︰初、總舉,後、別破。   即《攝論》[12]三種雜染:三界見修所有煩惱,名「煩惱」;一切有漏善不善業,名「業」;此業所得總、別異熟,名「果」。   此總舉已。 【論文】 四‧一○八 若無此識持煩惱種,界地往還,無染心後諸煩惱起,皆應無因。 【疏翼】   第一解雜染中,第二再別破。于中有二,第一明煩惱中又分三︰一、正破經部,二、破救,三、牒計非。此即初中初文。 【述記‧卷二十四】   下、自別破。別破之中,文分為二︰初、明煩惱,後、明業果。余文可知。   先言持種,為破經部。   「界地往還」者,《攝論》第二云︰從無想等上諸地設來生此間,爾時煩惱及隨煩惱所染初識,此識生時應無種子,由所依止及彼薰習,並已過去,現無體故[13]。   「往」,謂生他地;「還」謂生自地。「無染心後」者,《攝論》[14]云︰對治煩惱識若已生,一切世間余識已滅,爾時若離阿賴耶識,所余煩惱及隨煩惱種子,在此對治識中不應道理。此對治識自性解脫故,乃至[15]復于後時,世間識生,[16]若離阿賴耶識,應無種子而更得生。世親、無性二釋別解[17]。此中意言︰即二時後,諸煩惱起皆應無因,無持種故。 【論文】 四‧一○九 余法不能持彼種故,過去、未來,非實有故。 【疏翼】   第一明煩惱中,第二破救。 【述記‧卷二十四】   經部若言:余色等中持彼種故,往還等惑起,以此為因者,理亦不然。余色等法,無染心等,不能持彼有漏種子,非第八識故,如色、聲等。   彼論釋言︰非過去煩惱生今煩惱等,經部師計去、來無故。此論依彼,正破經部。   此中文意,兼破薩婆多,彼以去、來有故,「界地往還」無失。今言非實,如前類破「無染心後」,煩惱不生,彼言我宗有得。得者,今破彼言亦「非實有」,同去、來故,前已破故。類下淨章中「得等[18],非實故」。   又言「持種」,略「得」不言,正破經部故。 【論文】 四‧一一○ 若諸煩惱,無因而生,則無三乘學、無學果;諸已斷者,皆應起故。 【疏翼】   第一明煩惱中,第三牒計非。 【述記‧卷二十四】   設彼救云:界地往還諸煩惱等,後時無因生,此牒計非。若爾,則無三乘等果,前已所斷者,無因更起故。 【疏翼】   以上第二再別破中,第一明煩惱訖。 【論文】 四‧一一一 若無此識持業果種,界地往還,異類法後,諸業果起,亦應無因,余種、余因前已遮故。 【疏翼】   第二再別破中,第二明業果,或破業及果。于中有二,第一難界地往還等起無因中,又分為三︰一、業果無因難,二、入無余依業果復生難,三、煩惱亦應無因生起難。此即初中初文。 【述記‧卷二十四】   此中第二、破業及果。于中有二︰初、難界地往還等起無因,後、難行緣識等不成。此等初也。   若無此識持業、果種,界地往還,亦應無因。此業之中,《攝論》無解。彼第三云︰若有于此非等引地歿已、生時,依中有位意起染污,意識結生相續,[19]乃至有二意識于母胎中同時而轉等[20]。但釋其果。   又若從此歿,于等引地正受生時,由非等引染污意識[21]結生相續。此非等引染污之心,彼地所攝,離異熟識,余種子體定不可得等。   生無色界等,名為「往還」。   「異類法後」者,《攝論》云︰又即于彼,若出世心正現在前,余世間心皆應[22]滅盡[23]。爾時,便應滅離彼趣!若生非想非非想處,無所有處,出世間心現在前時,即應二趣皆應滅離等是。世親、無性皆有此解[24]。此等之後,其業、果起皆應無因,無種子故。   彼若救言:後報業果今時熟故,余為種子,色等持種。余為其因,去、來世有。「因」言所以,以去、來世為所以故。   今言總非,前已破故。二部,如前。 【論文】 四‧一一二 若諸業果無因而生,入無余依涅槃界已,三界業果還復應生。 【疏翼】   第一難界地往還等起無因中,第二入無余依業果復生難。 【述記‧卷二十四】   若此業果無因生者,入涅槃已,業果還應生! 【論文】 四‧一一三 煩惱亦應無因故生。 【疏翼】   第一難界地往還等起無因中,第三煩惱亦應無因生起難。 【述記‧卷二十四】   設若救言:無煩惱故,入涅槃已,業果不生者,難云︰既許業果無因而生[25],此文可解。 【疏翼】   以上第二明業果或破業及果中,第一難界地往還等起無因訖。 【論文】 四‧一一四 又行緣識,應不得成,轉識受薰,前已遮故。 【疏翼】   第二明業果或破業及果中,第二難行緣識等不成。于中分二︰一、破經部,二、雙破二部。此即初文。 【述記‧卷二十四】   且復業中,《攝論》[26]第二末云「又行緣識,不相應故」。應定「緣」義,若以行熏識,名「緣」,即不薰轉識,如前已破[27]。   此正破經部。 【論文】 四‧一一五 結生染識,非行感故。 【疏翼】   第二難行緣識等不成中,第二雙破二部。于中分四︰一、染識非行緣難,二、行緣名色難,三、時分懸隔難,四、後亦不成難。此即初文。 【述記‧卷二十四】   自下、雙破經部、薩婆多師。   若設許行能招識故,名「行緣識」,結生染識,非行感故。經部師言︰我雖無有去來時分,行緣識生,既有種子似汝大乘現行,能招于當可生名色位識,名行緣識,斯有何過[28]? 【論文】 四‧一一六 應說名色,行為緣故。 【疏翼】   第二雙破二部中,第二行緣名色難。 【述記‧卷二十四】   薩婆多師既有未[29]來[30],設復救言︰初生染識,非行所招,名色位中有異熟識,方名行感。雖約分位,以說緣生,但感名「緣」,于理無失。   難云︰既約分位,以辨緣生,名色時識,即是「名」攝,言「行緣識」,理定不成。若對經部,若薰、若感,其義皆然,初生染識,非所薰故。對薩婆多,唯感名「緣」。 【論文】 四‧一一七 時分懸隔,無緣義故。 【疏翼】   第二雙破二部中,第三時分懸隔難。 【述記‧卷二十四】   彼復救言︰既約分位,以說緣生,初生之時識體雖染,非行所感,此時有色,異熟為性,亦名識支,分位說故。為行所感,故說名「緣」,于理何失[31]?此則一切有部正救,經部兼之,無去來故。   應答彼言︰「懸」,謂懸遠;「隔」,謂隔絕。   謂答薩婆多言︰汝許有去來,然我實不許。設許有者,且行在現在,色果在未來──或是一劫,或一劫余,經八萬等──業、果相望,時分懸隔,無緣義故。因既不得成,如何能無果[32]?如外法等,非異熟因。又行不緣識位中色,無異熟識可名果識支,如何俱色說行能感,名緣于識?又若感于識位中色,名之為「懸」,若感後時名色位識,名之「隔」,俱無緣義[33]。   答經部言︰設許行支能感色者,未來非有,猶如龜毛,時分懸隔勢非鄰近,如何說行能為識緣?故但說薰,名「行緣識」,非謂感也[34]。又「懸」、「隔」別,如前已說。準此總應言︰懸故,無緣義;隔故,無緣義;無果識可名識支,即無緣義,三文合也。此等文意,極為深遠!諸論所未詳,群賢所未究。 【論文】 四‧一一八 此不成故,後亦不成。 【疏翼】   第二雙破二部中,第四後亦不成難。 【述記‧卷二十四】   此則如文。   又「後不成」者,《攝論》云︰「又取緣有,亦不得成。[35]」為難兩家薰、緣、感果,難之返覆,準上應知。又非但[36]後取緣于有,次第相望,皆可得爾。果中相緣故[37]。 【疏翼】   以上第二別解或子段別破中,第一解雜染訖。 【論文】 四‧一一九 諸清淨法,亦有三種:世、出世道、斷果別故。 【疏翼】   第二別解或子段別破中,第二解清淨。 【述記‧卷二十四】   次、別破淨。于中有二︰第一、總顯淨法,後、別破之[38]。   淨法有三︰一、世道,二、出世道,三、斷果。有漏六行,名「世道」;無漏能治,名「出世道」;所得無為,名「斷果」。「斷」是「果」也。 【論文】 四‧一二○ 若無此識持世、出世清淨道種,異類心後,起彼淨法,皆應無因。所執余因,前已破故。 【疏翼】   第二別破淨中,第二別破之。 【述記‧卷二十四】   下、別破中,有二︰初、破世出世道,後、破無為。于[39]中有二︰初、難異類後無因,後、難初道不生。此即初也。   「若無本識」持二道種,「異類心後」者,即起異界,及雜染、清淨等心。   即是《攝論》第三[40]云︰云何世間清淨不成?謂未離欲纏貪、未得色纏善[41]心,即以欲纏心[42]為離欲纏貪故,勤修加行。此欲纏心與色纏心不俱生故,非彼所薰,為彼種子,不應道理,乃至廣說[43]。   〈世出世間章〉云︰又此如理作意相應心[44],是世間心;彼正見相應心[45],是出世心;曾未有時俱生俱滅,是故此心非彼所熏;非彼所薰,為彼種子,不應道理,乃至廣說。此對經部兼薩婆多,準染應知。 【疏翼】   此為淨法無因難。 【論文】 四‧一二一 若二淨道無因而生,入無余依涅槃界已,彼二淨道還復應生。 【疏翼】   第一破世出世道中,第一難異類後無因。于中有三︰一、淨法無因難,二、入無余依後還復生難,三、所依亦應更生難。此即第二。 【述記‧卷二十四】   入涅槃已,二道應生,許無因生故。 【論文】 四‧一二二 所依,亦應無因生故。 【疏翼】   第一難異類後無因中,第三所依亦應更生難。 【述記‧卷二十四】   彼若救言︰入涅槃已,道無所依身,故入涅槃已,遂更不生也。   論主難云︰即所依身亦應無因而更得生,許無因生故。前染業果,無惑不生,難彼云「煩惱應無因生」。彼若更言:無所依故[46],準此為難。然文略巧,初後顯之。 【疏翼】   以上第一破世出世道中,第一難異類後無因訖。 【論文】 四‧一二三 又出世道,初應不生,無法持彼法爾種故。 【疏翼】   第二破世出世道中,第二難初出世道不生。文分為四︰一、無法持種難,二、類別非因難,三、同自然生難,四、應無三乘果難。此即初文。 【述記‧卷二十四】   難經部師無法爾種,此無漏道,初不應生;無法持彼法爾種故,以唯新燻而為不正[47]。 【論文】 四‧一二四 有漏類別,非彼因故。 【疏翼】   第二難初出世道不生中,第二類別非因難。 【述記‧卷二十四】   設彼若言:以世第一法為因緣生,不假法爾無漏種者;論主難言[48],前第二卷已廣說訖。 【論文】 四‧一二五 無因而生,非釋種故。 【疏翼】   第二難初出世道不生中,第三同自然生難。 【述記‧卷二十四】   又彼若言︰初無漏生,但無因起,何假汝立法爾種子?論主難云︰說有因生,釋迦子故。不爾,便同自然外道! 【論文】 四‧一二六 初不生故,後亦不生,是則應無三乘道果。 【疏翼】   第二難初出世道不生中,第四應無三乘果難。 【述記‧卷二十四】   此初無漏既不生故,後時無漏亦應不生;初、後無漏,既並不生,是則應無三乘道果! 【疏翼】   以上第二別破之中,第一破世出世道訖。 【論文】 四‧一二七 若無此識持煩惱種,轉依斷果,亦不得成。謂道起時,現行煩惱及彼種子,俱非有故。 【疏翼】   第二別破之中,第二破無為或明斷果。于中分七︰一、斷果不成難,二、染淨不俱難,三、雙破二部,四、破經部救,五、論主總結,六、牒計非,七、釋所以。此即初文。 【述記‧卷二十四】   自下第二、明其斷果。   要由本識持煩惱種,故得證斷。無漏道起,一切「煩惱及彼種子,俱非有故。」   「道」者,無間道。此正破經部言種子故、薩婆多計惑得俱故[49]。染法現、種,俱非有故,斷何所斷?于此時中,無有漏識故。 【論文】 四‧一二八 染、淨二心,不俱起故,道相應心,不持彼種,自性相違,如涅槃故。 【疏翼】   第二破無為或明斷果中,第二染淨不俱難。 【述記‧卷二十四】   若言惑種,在無漏識中,有漏種等非無漏識中。   量云︰聖道不持煩惱種子。與煩惱種自性相違故。如涅槃法。 【論文】 四‧一二九 去、來、得等,非實有故。 【疏翼】   第二破無為或明斷果中,第三雙破二部。 【述記‧卷二十四】   此則雙破。   非經部師有去來,故不得言惑[50]在過去、惑在未來。薩婆多言︰我宗不立識能持種,實有去、來,及與得等,故有斷果。又命根、同分,設持惑種,無此過失。今言「去、來、得等,非實有故」,如上已破。 【論文】 四‧一三○ 余法持種,理不成故。 【疏翼】   第二破無為或明斷果中,第四破經部救。 【述記‧卷二十四】   經部師言︰余皆有失,我今復言:惑種在于色等之中。   難言︰一切色等不能持種,理不成故。色中無種,如上已破。 【論文】 四‧一三一 既無所斷、能斷,亦無依誰、由誰,而立斷果。 【疏翼】   第二破無為或明斷果中,第五論主總結。 【述記‧卷二十四】   論總結言︰既無所斷之惑,以無依,故無種;能斷之道亦無依,依何煩惱、由何斷道,而立斷果? 【論文】 四‧一三二 若由道力,後惑不生,立斷果者,則初道起,應成無學。 【疏翼】   第二破無為或明斷果中,第六牒計非。 【述記‧卷二十四】   此、牒計非。   經部救言︰無斷果體,但由道力,後惑不生,即立斷果,何須本識持煩惱種,立實斷果?   論主難云︰則初道起,應成無學! 【論文】 四‧一三三 後諸煩惱,皆已無因,永不生故。 【疏翼】   第二破無為或明斷果中,第七釋所以。 【述記‧卷二十四】   釋前所以。後煩惱等,由初斷道皆已無因,種子無故,永不生故,便成無學。   有我本識,雖前起道斷隨應惑,後煩惱起,持煩惱種,得初道時,不成無學;後斷煩惱,而得斷果。若無此識持煩惱種,初道起位,惑種皆無,應初道起,即成無學! 【疏翼】   以上第十染淨心證中,第二遮他非或別解訖。 【論文】 四‧一三四 許有此識,一切皆成,唯此能持染、淨種故。 【疏翼】   第十染淨心證中,第三歸本識。 【述記‧卷二十四】   總結一章[51]「染、淨二法」。   《攝論》三卷[52]、《瑜伽》[53]、《對法》[54],合證本識。此論之中,自前卷末[55]至此[56]中,並已攝盡。更有異同,諸賢自委。文有上下,說有廣略,宜細尋之,不能具述[57]。 【疏翼】   以上第二理證中,第二正引經申其理證或依經附理十證訖。 【論文】 四‧一三五 證此識有,理趣無邊,恐厭繁文,略示綱要。 【疏翼】   第二理證第八識有中,第三廣證已後總結之。 【述記‧卷二十四】   第三、此即總結十理證,如文易解,故今不釋。   「恐厭繁」者,除此十證所不攝證︰謂八證中「最初生起」、「明了生起」、「業用[58]不可得等」,皆此未說,故今例之。彼最初等,下第七卷[59]皆具演之,非正是證。前十證中所攝八證,諸後講者,一一敘之。 【疏翼】   以上第二以五教十理證有本識中,第二答「云何應知此第八識離眼等識有別自體」訖。 【論文】 四‧一三六 別有此識,教理顯然,諸有智人應深信受。 【疏翼】   第二以五教十理證有本識中,第三總結勸信。 【述記‧卷二十四】   此、總結上教理二證,第三文也。   三能變中,上來已解第一門訖。 【疏翼】   以上第一以十四頌半辨三能變中,初二頌半﹝即第二頌下半至第四頌﹞解初能變訖。 -------------------------------------------------------------------------------- [1] 《無垢稱經》卷二云︰ 如佛所說:心雜染故,有情雜染;心清淨故,有情清淨。 [2] 道邑《義蘊》云︰ 今此意引《阿含》為證,不取《維摩》,以大乘經他不許故。此之十證,皆是共許教也。 [3] 《瑜伽》卷五十四,顯示識蘊五差別中,第四住差別,曾引經文與  此義同,如云︰ 云何住差別?謂四識住﹝《顯揚》卷十八「心安住有十五種」。「住」即「安住」,藏文《瑜伽》翻作「gnas pa」,而漢譯《瑜伽》第一識蘊差別,亦作「安住」,藏文作「kun tu źen pa」,應為「執著」之義。漢譯下文解「安住」時,亦是執著義。漢譯諸詞有不一致失,應審﹞。如經言︰有四依﹝藏文作「rgyu」,即因義。漢譯下文作「因緣」解﹞、取﹝藏文作「len pa」﹞,以為所緣,令識安住︰謂隨色住,緣色為境,廣說如經,乃至我終不說此識住于東方,乃至四維。然我唯說于現法中必離欲影﹝藏文只作「影」,無「欲」字,漢譯依義增﹞、寂滅﹝藏文作「mya van las 'das pa」,即「涅槃」﹞、寂靜、清涼、清淨。如是已顯經中如來所說諸識住相。 [4] 《瑜伽》續解經文云︰ 從此以後,我當宣說此相差別︰謂此經中略顯識住及因緣相﹝藏文作「具有因緣之安住」﹞;識住、因緣二種邊際﹝藏文作「具有因緣之安住邊際」﹞;識住、因緣二種寂止﹝藏文作「具有因緣之安住寂止」,以下分述心染、心淨﹞。當知此中若諸煩惱事﹝藏文作「gwi」,《略纂》卷二十八解此為「現行」。此處似指因緣種子,及所緣緣等﹞,屬彼煩惱﹝《略纂》云︰「謂彼種子」﹞,說名依、取﹝藏文作「因及取」﹞,應知此二,亦名所緣。所緣性故,有所緣故﹝藏文作「以是所緣及能緣故」﹞。由彼貪愛為煩惱緣,名趣所執事﹝藏文作「dvos po」﹞,由貪欲﹝藏文作「brnab sems」﹞等四種身系﹝藏文只作「mdud pa」,無「身」字。漢譯依義增。即色受想行﹞,為發業緣,名緣所緣事。彼二隨眠所隨逐故,名建立﹝藏文作「gnas」﹞事。若諸異生補特伽羅未得厭離,對治喜愛﹝藏文作「dga' ba」﹞,由所潤識,能取能滿當來內身。由此展轉能取、能滿,不能棄舍諸異生性﹝藏文作「由不能棄舍異生身故,能取、能滿」﹞。以于內身能取、能滿故,于流轉中相續決定,是名為「住」。余住因緣,如前應知,是名略說住及因緣相﹝藏文作「具有因緣之安住」﹞。 有色界識,有來有去;無色界識,有死有生。又此二住乃至壽盡;又復此二生長,增益及廣大義,如前應知;齊是名為識住邊際,及住因緣邊際。若復異此,而施設者,當知唯文字差別,非義差別。由所余義,境界無故。若他正詰,不知何答,亦由余義境界無故。或複有能于後自然﹝藏文無「自然」二字﹞,如理觀察,便自迷悶,謂我愚痴,作如是說。若聰慧者,于諸色愛乃至行愛所攝貪纏,能永斷離﹝藏文有「非離隨眠」,義較圓滿﹞。于煩惱分所攝髮業四身﹝藏文略此二字﹞擊纏,亦﹝藏文有「唯」字,亦不指隨眠﹞能永斷。所以者何?由在家眾依貪欲、瞋恚二系﹝藏文作「mdud pa」﹞發起諸業──攝受﹝藏文作「rjes su 'dzin pa」﹞境界為因故,損害有情為因故。若出家眾依戒禁取,此實執取二系﹝藏文作「mdud pa」﹞發起諸業──以戒禁取猶如貪欲,求生天故;此實執取猶如瞋恚,謗涅槃故。當知四身系唯在意地分別所生﹝即「發起」﹞故。 從此以後,由多修習勝對治故,復能永斷貪愛、身系﹝藏文作「mdud pa」﹞二種隨眠。由此斷故,煩惱所緣色受等境,亦不相續,以究竟離系故。由此所緣不相續故,有隨眠識究竟寂滅,于色受等,諸識住中不復安住,由對治識永清淨故,是名識住因緣寂止。又由當來因緣滅故,于內身分不取、不滿,決定無有流轉相續,是名識住寂止。 又復對治所攝淨識,名無所住﹝藏文作「即名非安住」﹞;由彼因緣,故名不生長﹝藏文作「彼復不由因緣所生長」﹞;由善修習空解脫門故,名無所為﹝即無作為﹞;由善修習無願解脫門故,名為知足;由善修習無相解脫門故,名為安住﹝藏文同作「gnas pa」,足證前文第一識蘊差別,不應譯為「安住」,應作「執著」﹞;如是不生長故,乃至安住故,名極解脫。 又于行等都不執著我及我所,由此因緣,色等壞時亦不恐怖。由此相貌﹝藏文作「rtags」﹞,顯彼自體已得清淨。又由彼識永清淨故,不待余因,任運自然入于寂滅。此識相續究竟斷故,于十方界,不復流轉。于命﹝藏文作「'tsho ba」﹞及死,不希求故,名永離欲﹝藏文作「grib ma med pa」﹞。又所有受是識樹﹝藏文作「識如樹」﹞影,彼于爾時不復有故,名永離影﹝即上所引經文中「離欲影」﹞。諸有漏識,于現法中畢竟滅盡,故名「寂滅」。諸無漏識,隨其次第有學解脫,名為「寂靜」;無學解脫,名曰「清涼」;余依永滅,故說「清淨」。 又復諸識自性非染,由世尊說「一切心性本清淨」故。所以者何?非﹝藏文此句不作遮詮,但不相違﹞心自性畢竟不淨能生過失,猶如貪等一切煩惱故。亦不獨為煩惱因緣,如色受等。所以者何?以必無有獨于識性而起染愛,如于色等,是故唯識不立識住,是名識蘊由住差別。 [5] 即《攝論》卷一,兩《釋》卷二、卷三。 [6] 真諦譯《攝論‧世親釋》卷三所分章段。 [7] 如理《義演》云︰ 然無為法雖依此識,不由此識而成染淨,故與識別,名「別句」。 [8] 即「因心而生」。 [9] 即本識體。 [10] 「別各」,《義演》作「各別」。 [11] 《樞要》卷中云︰ 第十證中「以心為本」,諸部總句。有無為、染淨法,皆心為本。薩婆多等,無為由心故顯,有為由心故起。由心起染淨法,勢用最強勝故,說為本也。由此經說︰若心染,情染;心淨,情淨。經部師意雖亦如是,然心受薰,勝于根等。以遍界故,說心為本,雖有為之總句,是無為之別句。「因心而生」,謂色不相應,由心為同類因、俱有因、異熟因等,方始生故。諸心所法,理雖亦然,鄰近于心、依心方住。 此上二句對薩婆多,下二句對經部,如文可悉。《疏》中但敘大乘四釋,此中總釋。然觀下文之意,雙破彼部,故說此釋。 [12] 《攝論》卷一,兩《釋》卷二、卷三。 [13] 《攝論‧無性釋》卷二云︰ 「所染初識」者,謂續生時生有初識。爾時自地一煩惱所染污故,非經部師欲纏已斷煩惱及心,過去是有,可得從彼今復現行。非彼沒心為此所依,應正道理,由彼沒心亦不成故。若爾,何故不即說彼?以彼不定是染污故,又此與彼,無差別故;說彼、說此,競有何異?﹝藏文無有「爾時自地」以下一段文。﹞ [14] 見《攝論》卷一、兩《釋》卷二。 [15] 此中略去「與余煩惱及隨煩惱不俱生滅故」一段。 [16] 原文此處有「爾時」。 [17]《攝論‧無性釋》云︰ 此破過去立無實義。毗婆沙師煩惱得﹝藏文只作「得」,無「煩惱」二字﹞等,經部諸師皆已破訖,故不重破。然經部師﹝藏文有「及尋思增上力故」﹞薰習、所依並無有體,過失所隨,故不應理。  其余二師解同。 [18] 「等」,取去、來,皆非實故。 [19] 引文見《攝論》卷一,兩《釋》卷三,此中略「此染污意識,于中 有中滅,于母胎中識、羯羅藍更相和合。若即意識與彼和合,既和合已,依止此識,于母胎中有意識轉。若爾,即應……」 [20] 《樞要》卷中全引無略。《攝論‧無性釋》云︰ 「于中有中滅」者,此若不滅,無生有故。「于母胎中,識、羯羅藍更相和合」者,謂此滅時,于母胎中有異熟識與其赤白同一安危,合相和雜,成羯羅藍。如世尊說︰「阿難陀!識若不入母胎者,不應和合羯羅藍,成羯羅藍之體性。」 [21] 《攝論‧無性釋》云︰ 謂與彼地貪定味等煩惱相應。 [22] 《攝論》原文無「應」字。 [23] 「儘」字下,《攝論》原文有「故」字。 [24] 《攝論‧世親釋》云︰ 若生非想非非想處,或時起彼無所有處出世間心令現在前,由彼處心極明利故,又由非想非非想處心暗鈍故;住于彼處極明利心,起出世心令現在前,此出世心不應以彼第一、第二為所依趣,由彼二地皆世間故,只生余地起,起余地心現在前故,二所依趣,俱不應理;又即此心不應涅槃為所依趣,有余依故。 [25] 此難應云: 既許業果無因而生,煩惱亦應爾! [26] 即《攝論》世親、無性兩《釋》。 [27] 《攝論‧無性釋》云︰ 此說于轉識,業雜染不成。謂行為緣,貪等俱生,眼等諸識許為識支,此不應理,「識緣名色」有聖言故。所以者何?眼等諸識剎那速壞,久已謝滅,為名色緣,不應道理。若畏此失,許續生﹝即結生相續﹞識為識支者,此亦不然。于續生時,福與非福及不動行久已滅故,非從久滅,此復應生。又續生心非無記性,愛恚俱故,既非無記,以行為緣,不應道理。若說轉識與行相應,由此為緣,阿賴耶識能持薰習,說名識支,應正道理。 [28] 道邑《義蘊》云︰ 經、薩兩宗初結生識名為識支,既是染污,非行所感,故轉救言︰行能感當生名色位識。 [29] 「未」字,延歷本作「來」。 [30] 「來」字,有余本作「世」。 [31] 智周《演秘》助難云︰ 欲色界有色,行感可名「緣」;無色界色無,如何云感色? [32] 道邑《義蘊》云︰ 謂如在一身之上,造得天中生報業,復造人中後報業,即以地行,隔天報八萬劫等,望後報人中識位中色,名懸隔也。 [33] 《樞要》卷中云︰ 對薩婆多識位中色,是異熟故,名行緣識。一、則劫數懸還,二、即乖隔。本無果識,可名識支,云何名感識位中色? [34] 《樞要》卷中云︰ 經部師未來世無,而言感者,時分懸遠,時分隔絕,如何名感?又若言感名色位識,名緣,即隔識支應說與名色為緣,非與識為緣也。 [35] 《攝論‧無性釋》卷三云︰ 謂薰習位諸業種子,異熟現前,轉名為「有」。或復轉得生果功能,故說名「有」。行所熏識,若不成就,何處安立彼業種子,而復得言生果現前,轉名為「有」? [36] 「又非但」三字,《義演》置于下文「皆可得爾」下。 [37] 道邑《義蘊》云︰ 《攝論》意明業雜染,故偏言行、有,為緣不成,略不說余。理實余支,並無緣義。 [38] 此下即初文。 [39] 「于」字,應作「初」。 [40] 謂《攝論》卷一,兩《釋》卷三。 [41] 「善」字,原文無。 [42] 原文作「欲纏善心」。道邑《義蘊》云「六行伏惑」。 [43] 如《攝論》卷一云︰ 又色纏心過去多生,余心間隔,不應為今定心種子。唯無有故,是故成就色纏定心一切種子異熟果識,展轉傳來為今因緣,加行善心為增上緣,如是一切離欲地中,如應當知。  《攝論‧無性釋》云︰ 欲、色二纏善加行善心,無有俱生俱滅義故,所薰、能薰,不應道理。又欲纏心非無記故,亦非所熏,系地別故,非彼因緣。無始生死余生所得色纏善心,非今色纏善心種子,過去多生欲纏多心所間隔故。經部諸師過去無體,現無有體能為色纏善心種子,不應道理。 [44] 「心」字,原文無。 [45] 「心」字,原文無。 [46] 具意應云「無所依故,煩惱不生」。 [47] 《攝論》卷一、兩《釋》卷三總破無出世清淨薰習云︰ 云何出世清淨不成?謂世尊說︰依他言音及內各別如理作意,由此為因,正見得生。此他言音、如理作意﹝世親《釋》云「謂與言音相應作意」﹞為燻耳識?為薰意識?為兩俱薰?若于彼法如理思惟,爾時,耳識且不得起,意識亦為種種散動,余識所間;若與如理作意相應生時,此聞所薰意識與彼薰習久滅過去,定無有體,云何復為種子能生後時如理作意相應之心?又此如理作意相應是世間心,彼正見相應是出世心,曾未有時俱生俱滅,是故此心非彼所熏;既不被薰,為彼種子,不應道理。是故出世清淨若離一切種子異熟果識,亦不得成。此中聞薰習攝受彼種子,不相應故。  《攝論‧世親釋》云︰ 「聞熏習」者,依他言音,正聞薰習。「攝受彼種子」者,在意識中攝受出世清淨種子。「不相應故」者,謂彼所計不應理故,云何可說此從彼生? [48] 論主應難之言「非彼因故」。 [49] 道邑《義蘊》云︰ 此師無間道中,已無煩惱,而有惑得。至解脫道,惑得亦斷。今言「俱」者,惑得與無間道,俱時有也。 [50] 「惑」字,《義演》作「或」,下同。 [51] 相當《攝論‧染淨章》。 [52] 即《攝論》卷一、兩《釋》卷三。 [53] 《瑜伽》卷五十一。 [54] 《對法》卷二。 [55] 如言: 已引聖教,當顯正理。 [56] 即「許有此識,一切皆成」。 [57] 《對法》卷二云: 由八種相,證阿賴耶識決定是有︰謂若離阿賴耶識,依止執受不可得故,最初生起不可得故,明了生起﹝即「明了性」﹞不可得故,種子體性﹝即「有種子性」﹞不可得故,業用體性﹝即「業用差別」﹞不可得故,身受體性﹝即「身受差別」﹞不可得故,處無心定不可得故,命終之識不可得故。﹝八「不可得故」即《瑜伽》八「不應道理」。﹞  《樞要》卷中云︰ 十證攝八證者,此第二異熟,是彼第六﹝「身受體性」﹞。又此第四執受,是彼第一﹝「依止執受」﹞;此第六生死心,是彼命終;此第九滅定,是彼第七滅定﹝「處無心定」﹞;此第一持種,即彼第四種子﹝體性﹞。 [58] 謂業用體性不可得。 [59] 見本論第七卷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