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itle: 成唯識論疏翼 第二冊 卷三 二十三、能執根身證有賴耶 description: "三.三五八 又契經說:有色根身是有執受,若無此識,彼能執受,不應有故。" --- 【論文】 三.三五八 又契經說:有色根身是有執受,若無此識,彼能執受,不應有故。 【疏翼】   第二引經申其理證或依經附理十證中,第四能執受心證。文分為三︰一、引經,二、遮余非,三、歸本識。此即初文。 【述記‧卷二十二】   自下第四、引經證能執受。   是「八證」中,初執受證,然此稍廣。初通破諸部能執心計[1]。 【論文】 三‧三五九 謂五色根及彼依處,唯現在世是有執受,彼定由有能執受心。 【疏翼】   第四能執受心證中,第二遮余非。 【述記‧卷二十二】   下文有三︰一、顯所執、彰能執心,二、明執心顯唯第八,三、破異計非能執受。此即初也。   五根在自身[2],非己相分、他身五根;依處除聲,皆非執受故;《對法》執受九處除聲[3],聲非所執故。   問曰︰何以聲非所執受?   以有間故,又聲疏斷,故非所執。然五十三[4]等[5]亦說「執受」。以「依執」故[6],非生執受,如前已說[7]。唯「現在世」是有情故,可有執受,過、未非也。經部:去、來無;薩婆多:非過、未[8]。   此、出所受。   彼,唯身根能生覺受,余根等同聚,亦名執受。其身識轉時,名為執受。身識不轉,亦名執受,是彼類故。此等所執受法,定由有己能執受心持令不壞。   經雖但言「有色根身是有執受」,自非能執。自若能執,應別有所執;既無別所執,而言「有執受」,故有他能執受自也。 【論文】 三‧三六○ 唯異熟心──先業所引,非善、染等,一類、能遍、相續──執受有色根身,眼等轉識,無如是義。 【疏翼】   第二遮余非中,第二明執心顯唯第八。 【述記‧卷二十二】   下、明執心顯唯第八。于中有二︰一、顯八有七無,二、簡言濫。此初文也。   何心能執受?   「唯異熟心」,謂第八識「先業所引」,體任運起,非現緣起。從第七識,亦現緣引,不能執受[9],即是「八證」執受五因中,第一因[10]。下自為量,不能煩述。   「非善染等」,「等」取威儀等無記,彼是第二因。彼言六識善惡可得,故不能執受[11]。   「一類」,謂第八識一類異熟無記性攝,次第三因。彼言六識一類異熟無記攝,不可得故[12],不能執受。   「能遍執受」者,謂唯本識遍能執受五根等法,是第四因。彼言六識各別依故,不能遍執[13]。此中第八,佛色根證,如下自解[14]。   「相續執受」,謂第八識一切時執,非有執、不執;不執時,即爛壞故。   彼言六識所依應成數數執受過失[15],唯第八識具此五義,眼等七種轉識,皆非業引,不具五義,故非能執。 【論文】 三‧三六一 此言意顯:眼等轉識,皆無一類、能遍、相續執受自內有色根身;非顯能執受唯異熟心,勿諸佛色身無執受故。然能執受有漏色身,唯異熟心,故作是說。 【疏翼】   第二明執心顯唯第八中,第二簡言濫。 【述記‧卷二十二】   下、簡言濫。   論中意言︰顯六轉識皆無一類、能遍、相續自內能執有色根身。既六轉識不能執受,即唯異熟第八能執。此言非顯唯異熟心方能執受,勿諸佛色身亦無執受故,佛善第八亦能執故。   謂前二因[16],但義差別,即「一類」攝盡。「一類」異熟、無記,即雙攝盡,故今說三。   又前二因,明[17]本識、轉識同[18]異[19];後三因中,明七轉識不能遍執受內有根身;卻明執內有漏色身,唯異熟識,非顯能執識唯異熟心。   佛能執心為不定故。執有漏身,唯異熟心,非善等心。雖佛善心亦能執受,執善無漏,非有漏身,故作是說。 【疏翼】   以上第二遮余非中,第二明執心顯唯第八訖。 【論文】 三‧三六二 謂諸轉識,現緣起故,如聲、風等,彼善、染等非業引故,如非擇滅。 【疏翼】   第二遮余非中,第三破異計非能執受。 【述記‧卷二十二】   下、破異計。初、有五量總破識等非,後、遮色等。初中有二︰初、破心,後、例所[20]。   「謂諸轉識」,總破六識皆不能執受有漏色身,即取下言以為宗法。「現緣起故」,即對先說阿賴耶識「先業所引」以能執受。   又宗法中,不言「不能執有漏身」者,設六轉識無漏性者,亦不能執佛無漏身故。   又下法中「不能執受有漏色身」,自乃具足,下皆準知。   此、第一因[21]。自下第二、別破異性[22]。   彼轉識中,「善染性等」,「等」取威儀等心,皆「不能執受有漏色身」,非業引故,如非擇滅。自對前說「非善染等」。然無漏識不執有漏色身,故無過失,俱共許故。 【論文】 三‧三六三 異熟生者,非異熟故,非遍依故,不相續故,如電光等,不能執受有漏色身。 【疏翼】   第一破心中,第二出後三量。 【述記‧卷二十二】   此、對前說「一類」、「能遍」、「相續」三義比量。   彼轉識中異熟生者,亦不能執有漏色身。自下三因,皆破六識異熟心不能執受,非真異熟故。前已極成既有間斷非真異熟,故得為因,前第三因有間斷,是非一類故[23]。   又「非遍依故」者,即「各別依」轉,第四因是。即同《攝論》[24]、〈生不淨章〉[25]「各別依」[26]也[27]。   「又不相續故」者,數執過失,是第五因。亦〈生不淨〉[28]中「不堅住」[29]也。喻云「如電光等」。   上第八識,五因次配。然舊作五因量別,勘《瑜伽》等抄[30]。此等三喻[31],雖一,即得遍于五因。論師欲生慧巧便故,此別出喻,勘諸「八證」第一執受,不見此文,但知虛讀過[32]。 【疏翼】   以上第一有五量總破識等非中,第一破心訖。 【論文】 三‧三六四 「諸心識」言,亦攝心所,定相應故,如唯識言。 【疏翼】   第一有五量破識等非中,第二例破心所。 【述記‧卷二十二】   例破心所。   上來如是「異熟心」言、「諸轉識」言,「亦攝心所,定相應故,如唯識言」,彼亦不遣心所法故。由此一文,證知上下諸文皆爾。中以作法,影初、後故。   上來,通破諸部六識非能執受。 【疏翼】   以上第三破異計非能執受中,第一有五量總破識等非訖。 【論文】 三‧三六五 非諸色根、不相應行,可能執受有色根身,無所緣故,如虛空等。 【疏翼】   第三破異計非能執受中,第二遮色等。 【述記‧卷二十二】   自下、別破經部、薩婆多色等執受。   謂經部師計有心、色互持種子,及能受薰,如前已破。今破色根亦不能執有漏色身,無所緣故,如虛空等。   謂薩婆多心能執受,前已破訖[33]。若謂命根、同分,為能執受,今此亦非。「不相應行」,雖舉總名,意取命根及眾同分。余不計故,或設遮余,並不能執有漏色身,無所緣故,如虛空等。此設許有體,不爾,即應言無體性故。今正非無體,亦得以「無所緣」為因。 【疏翼】   以上第四能執受心證中,第二遮余非訖。 【論文】 三‧三六六 故應別有能執受心,彼心即是此第八識。 【疏翼】   第四能執受心證中,第三歸本識。 【述記‧卷二十二】   余既不能執,故知別有阿賴耶識為能執受,無前過難。 【疏翼】   以上第二引經申其理證或依經附理十證中,第四能執受心證訖。 -------------------------------------------------------------------------------- [1] 《瑜伽》卷五十一,第一「有執受證破經部師等五因」云︰ 如是先業及現在緣以為因故,善不善等性可得故,異熟種類不可得故,各別所依諸識轉故,數數執受依止過故,不應道理。 [2] 智周《演秘》云︰ 顯自五根是自八相,第八執受。 [3] 如《對法》卷五云︰ 色蘊一分、五有色界處全,及四一分,是執受。「色蘊一分」者,謂根、根居處所攝;「五有色界處全」者,謂眼等;「四一分」者,謂不離根色、香、味、觸。 [4] 「三」字,《疏》誤作「五」,今改。 [5] 「等」,取《瑜伽》卷五十六。 [6] 《瑜伽》卷五十三云︰ 若識依執,名執受色。 [7] 如本論《述記》卷十五云︰ 執受有二︰一、若識依執,名有執受。謂識所托,安危事同,即顯依持而領受義。「領受義」者,謂以為境。二、以此為依,能生諸受。此義即顯執令不壞、能生覺受。若據實理,生覺受者,唯是身根,以余四根──色、香、味、觸不離身根,同聚一處,亦名覺受,體實非也。  道邑《義蘊》云︰ 以聲依第八,名為執受,不是此聲能生覺受名執受也。  靈泰《抄》云︰ 四大與五根同處相擊著,遂生聲;或能造五根之四大相擊生聲;或能造扶塵之四大相擊生聲。 [8] 《俱舍論》卷二云︰ 十八界中,九無執受︰前七心界及法界全,此八,及聲,皆無執受﹝《順正理論》卷四,于此中間別有文解其二句頌──前八界,及聲,無執受,余二──云「頌中『及』言,具含二義︰一、顯總集,謂八及聲總無執受。二、顯異門,謂余師說不離根聲,亦有執受」﹞。所余九界,各通二門,謂有執受、無執受故。眼等五根住現在世,名有執受;過去、未來,名無執受。色、香、味、觸住現在世,不離五根,名有執受;若住現在非不離根、過去、未來,名無執受。  智周《演秘》云︰ 不說過、未,兩無體故,名「非過、未」。 [9] 智周《演秘》云︰ 由第七識有覆無記,非先業引,故現緣生,不名能執。 [10] 《瑜伽》卷五十一「八證」中,第一「執受證五」第一因云︰ 謂阿賴耶識,先世所造業行為因。眼等轉識,于現在世眾緣為因,如說根、境及作意力故,諸轉識生,乃至廣說,是名初因。 [11] 《瑜伽》卷五十一云: 又六識身有善、不善等性可得,是第二因。 [12] 《瑜伽》卷五十一原文為: 又六識身,無覆無記異熟所攝類不可得,是第三因。 [13] 《瑜伽》卷五十一原文為: 又六識身,各別依轉,即彼所依,應有執受,余無執受,不應道理。設許執受,亦不應理,識遠離故,是第四因。 [14] 如本論卷三云︰ 非顯能執受唯異熟心,勿諸佛色身無執受故。 [15] 《瑜伽》卷五十一原文為: 又所依止應成數數執受過失。所以者何?由彼眼識于一時轉,一時不轉,余識亦爾。 [16] 即先業引,及非善染。 [17] 「明」字,靈泰《抄》牒釋作「明」,余作「簡」。 [18] 「同」字,靈泰《抄》牒釋作「同」,余作「因」。 [19] 靈泰《抄》云︰ 此第二解也。謂第八識即由先業所引,不由現緣,若第七識,由現緣也。又第八識體非善染故,前七識是善染故也。 [20] 初中又二︰一、出前二量,二、出後三量。此即初中初文。 [21] 《略纂》卷二十五云︰ 其初因意者,諸小乘等中,不立本識,如經部師以六識持身。今意非此,謂從先業生者,能執持身;從現在緣生者,不能執持。此約長理,不約六識于一剎那,或起異熟心。破,如文可知。 此中應立量云︰眼等轉識非能執受;宗。現緣發故;因。如聲等起;喻。 又若有轉救之云︰我眼識等中亦有異熟心從先業生,能執持,汝何故云眼等轉識非能執持,而總遮我? 今應破之,如下第三﹝種類不可得﹞因比量。 若爾,下第三因,應不更破! 此以彼救已為破故。後既有破,明知此中,但約長時相續道理破之,如前解釋。此,第一因也。「因」言所以,即宗因等之因也,從此為名,故言「五因」。前總破六識訖。 [22] 《略纂》云︰ 下因,別《疏》牒破。且《疏》「善不善性」破故,第二因。「又六識身善不善等可得是第二因」者,既欲破之,且遮別法有非執受,方能遮彼「善不善等」。設有計云:涅槃體能持有漏依止,今量云︰二種涅槃定非執受;宗。是無為故;因。猶如虛空;喻。 此義既成,轉破道諦,設有別計道諦能持。應立量云︰ 無漏善心不能執受有漏諸根;宗。 此言為簡大圓鏡智能持自身,若但總言「無漏善心不能執受」,即有不定過。為如涅槃是無漏故,無漏善心不能執受?為如大圓鏡智是無漏故,而能執受?避斯過故,故作此言。 是無漏故;因。猶如涅槃;喻。 此義既成,應須轉破有漏善心。應立量云︰有漏善根應不執受有漏諸根;宗。以是善故;因。如彼善品;喻。 雖破記性,無記之中有四無記,且除異熟在第三因。變化等三,今應別破。量云︰三無記心應非執受;宗。以間斷故;因。猶如聲電;喻。 或因、喻云︰非異熟性故,如善惡心。此因亦善。前因,有異熟生心為不定過。 今論云﹝疑「文」﹞:雖云「善不善性」,不言無記,既有「等」字,明別有破。雖復《疏》牒其六識中無記報心,此中有計以為執持,應破彼計;故第三因即遮此計。 [23] 智周《演秘》云︰ 前第三因即「一類」也。此云「非真異熟」,便有間斷,即非一類。故此云「非真異熟」者,即是辨前第三因也。  《略纂》卷二十五云︰ 言六識中,雖有異熟,但一念生,或諸心間,前後一類異熟之性必不可得。前後一類異熟之性,無有變易,可能執持,是真異熟。今六識中異熟之心,但一念生,非無有間。既非一類,是異熟生,不得稱言而能執受。 應立量云︰六種轉識非真異熟生;宗。有間斷故;因。譬如風聲等;喻。 此量未明,應更別立之︰六種轉識無覆無記異熟一類即不可得,不能執持身;宗。有間斷義故;因。喻等同前。 或應立量云︰六轉識中異熟之心不能執受;宗。有間斷故;因。如風聲等;喻。其論云「異熟﹝種﹞類不可得」者,即是此中「有間斷」之因言也。 即彼逐難︰六識中異熟心,是異熟生非真異熟,不能執持者,汝宗何故不苦不樂受從異熟生?既異熟生,應非執受! 述曰︰異熟生有二種︰一、從異熟種子生,二、從異熟相續生,第六識中,是異熟種子生,名假異熟,如眼根,非真異熟;其第八識是異熟相續生,前念、後念,皆異熟故。今前念、後念皆是異熟者,能執持,非六種識,故有異也。 即以此文,一師言欲界有第六異熟心,一師云此乃遮計。又彼外計汝宗第七識應得能執持心,何勞第八者,應立量云︰我第七識不能執持身。非異熟性故。如六種轉識等。 [24] 見《攝論》卷一、兩《釋》卷三。 [25] 見真諦譯《攝論‧世親釋》卷三。 [26] 玄奘譯《攝論‧世親釋》卷三云︰ 其余諸識,各別故。  真諦譯云︰ 所余諸識,定別有依止。 [27] 《略纂》卷二十五云︰ 又彼外計非一種識能持一切根,一一自識能持自根,今應破之,故第四因云「又六識身各別依」乃至「是第四因」。 此中有二︰初、依計正破,二、縱計逐難。 謂如眼識起時余耳等無識之根便應爛壞;宗。無能持識故;因,以小乘宗諸識不並生故。如死尸;喻。 「設許執受亦不應理」者,此牒計逐難。謂彼外計眼識起時,非但唯持眼根,亦能持余耳等之根。今設縱之,故云︰「設許執受,亦不應理。識遠離故。」 今立量云︰眼識必不能持耳等諸根;宗。識遠離故;因。如他人識不能持自根等;如死尸等。 亦有意,合立量云︰意識諸根應無執受;宗。識遠離故;因。如死尸;喻。 既難無執受已,應成非情攝,立量云︰無識諸根應非情攝;宗。無執受故;因。如死尸;喻。 [28] 見《攝論》卷一、兩《釋》卷三。 [29] 「不堅住」,真諦譯為「不久堅住」。 [30] 如《略纂》卷二十五云︰ 又眼等諸識起時應不遞相執受;宗。所依別故;因。由如眼識起時不依諸根。 此量有過,同喻所立不成過,如前所計身識持自根。 設爾,應成數執過。故第五因應成數執過,其文可解。此中有量︰既有執受、不執受,不執受時應非情攝。無執受故。如死尸等。又可云︰六種轉識應非執受。三性心間,非一類故。如聲、火焰等。 此亦有過。由上五因,六識執持,既非道理,故許第八能執持身。結文可知。 [31] 三喻謂:「如聲風等」、「如非擇滅」、「如電光等」。 [32] 靈泰《抄》云︰ 疏主顯此唯識文勝。若讀《瑜伽》諸論八證,若不見此論五因,彼人但知虛讀。然舊五因比量即五個喻也,今者此論中文,有三個喻,三個喻,一一皆得通于五因而作比量也,即明論師智巧便也。 [33] 智周《演秘》云︰ 經部師許色根等持種受薰,故色根等,對彼名正,不言他許色根。執受,對之名正,有部準此。又言通遮,亦為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