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itle: 成唯識論疏翼 第二冊 卷三 三、第八心所相應門──別解受 description: "三‧二六 「受」,謂領納順、違、俱非境相為性;起愛為業。" --- 【論文】 三‧二六 「受」,謂領納順、違、俱非境相為性;起愛為業。 【疏翼】   第一別解五心所體性作業中,第三解受心所。文分為二,初、辨自義;又分為二︰一、出體業,二、廣辨業。此即初中初文。 【述記‧卷十七】   解第三數。初、辨自義,後、破外執。體、業可知。 【疏翼】   安慧《唯識三十論》卷一云︰ 受者,謂領納為性。由能現前其境界差別,此復成三︰謂以能令爽適、能令焦惱,及能令遠離此二行相,為各自體性故,即樂、苦,及非苦非樂。便作是思︰由此能領受一切善、不善業異熟果故,名為領受。 此中樂領受者,謂諸善業異熟果;苦領受者,謂諸不善業異熟果;非苦非樂領受者,謂善不善二業異熟果。 此中唯說阿賴耶識體是善不善業異熟──謂依勝義,與此識相應舍性,實是善不善業異熟果。樂與苦者及依善不善業異熟所生故,假立異熟名。 【論文】 三‧二七 能起合、離、非二欲故。 【疏翼】   第一辨自義中,第二廣辨業。 【述記‧卷十七】   解「起愛為業」。   謂于樂受未得,希合;已得,復有不乖離欲。于苦未得,有不合欲;已得之中,有乖離欲。   「欲」者,欣求,即通三性。此業,可通有漏、無漏,今唯依無明觸所生受,說此唯是愛,依染分說,如緣起中受緣愛故。有漏受,能為愛之緣故。此釋一切染受[1]作業,非第八識,不生愛故。又第八俱受,疏起六識中愛,義亦無妨,受善惡境,起諸愛故,如想起言,疏亦起故[2]。   欲非遍行,不決定起,故受業用,非是遍理。此五數中,唯受、想業約勝能說,余之三業,乃是遍能。 【疏翼】   以上第三解受心所中,第一辨自義訖。   安慧《唯識三十論》卷一續云︰ 此中樂領受者,謂此生時,不欲遠離;于此滅時,生複遇欲。苦領受者,于此生時,即欲遠離;于此滅時,不欲複遇。非苦非樂領受者,若此生時、若此滅時,二欲不起。 【論文】 三‧二八 有作是說:受有二種:一、境界受,謂領所緣;二、自性受,謂領俱觸。唯自性受是受自相,以境界受共余相故。 【疏翼】   第三解受心所中,第二破外執。文分為十四︰一、敘外計,二、論主破,三、外復救,四、正難,五、外再伏救,六、復難,七、外三救,八、論主三破,九、外四救,十、論主四破,十一、外設伏難,十二、總結非,十三、外復伏問,十四、論主答。此即初文。五、六為一,十一、十二為一,十三、十四為一,共十一科。 【述記‧卷十七】   然大乘中,雖領于觸,約領境勝,以立受體故,薩婆多亦領于境及同時觸,故《俱舍》說「受領隨觸」[3]。正理論師有二種受,評取領觸是受自性[4],故論破之。   初敘彼計──領所緣境,名境界受;領同時觸,名領自性觸;有苦、樂、舍皆能領故[5]。   彼師評云︰唯自性受是受自相,余心所法,不能領觸,無是相故。若境界受,通余心、心所,以彼皆能領境界相故。   初敘計訖。 【論文】 三‧二九 彼說非理,受定不緣俱生觸故。 【疏翼】   第二彼外執中,第二論主破。 【述記‧卷十七】   二、論主破云︰今應問彼︰如何說受能領俱觸?「受定不緣俱生觸故」,不可說緣,而受名領觸。緣相應法[6],如前已破,又違汝宗。若觸前、受後,後受領前觸,既不緣前觸,如何名為領[7]?或應觸受一念不俱! 【論文】 三‧三○ 若似觸生,名領觸者。 【疏翼】   第二破外執中,第三外復救。 【述記‧卷十七】   三、彼復救言︰受領觸者,似俱時觸說名為「領」。   四、論主難。此牒彼計[8]。 【論文】 三‧三一 似因之果,應皆受性。 【疏翼】   第二破外執中,第四正難。 【述記‧卷十七】   正難于彼[9]。   如果榖子,似因粟故,等流果等,應皆受性,以似因故,猶如于受。謂有果法,不似于因,如粟莖等。言果似因,為簡于彼;或即因是果,或似因之果,複為簡彼。論說「之」言,第六轉攝[10]。   此、難體破。   彼返質云︰受領于觸,即緣俱生,觸領根等,應緣根等!   此不為例。觸不唯以領根為自相,令心、心所同觸于境是觸之用。汝宗唯以領觸為受自相,何得不緣?不說緣境之行相故。 【論文】 三‧三二 又既受因,應名因受,何名自性? 【疏翼】   第二破外執中,第五外再伏救及第六復難。 【述記‧卷十七】   五、彼若救言︰體是心所,似俱因觸,說名為受。粟等似因體,非心所等流果法及余心所不似俱觸,互缺一義,故皆非受,何得以余例難同受?   故次第六、論主復難︰觸能生受即是「受因」;既領于因,可名「因受」;名自性受,于理豈成?此難名破。 【論文】 三‧三三 若謂如王食諸國邑,受能領觸所生受體,名自性受。 【疏翼】   第二破外執中,第七外三救。 【述記‧卷十七】   次下、第七。   彼復救言︰如王食邑,非食土田,土田所生禾稼等,是王所食。   言「食邑」者,從所依說,以邑之體即土田故,受例亦然。觸如土田,受如禾稼;受是觸果,觸是受因。受能領自所生受體,即自領義,名自性義;言「領觸」者,從所依說,如言食邑,食彼所生。   此牒彼計。 【論文】 三‧三四 理亦不然,違自所執,不自證故。 【疏翼】   第二外執中,第八論主三破。 【述記‧卷十七】   第八、論主復非。   若言自緣,名領自性,違汝自執「不自證故」。彼計心等不能自緣故,說自緣,便違自失故。 【論文】 三‧三五 若不舍自性,名自性受。 【疏翼】   第二破外執中,第九外四救。 【述記‧卷十七】   次第九、彼復救言。   言自領者,非謂自緣。不舍受自相,名自性受故。   故次第十、論主復非。此牒彼計[11]。 【論文】 三‧三六 應一切法,皆是受自性。 【疏翼】   第二破外執中,第十論主四破。 【述記‧卷十七】   正破彼執[12]。   由一切法皆不舍離自體相故,應皆名受!   設彼救言︰要心所法不舍自性,方名為受。余思、想等,應立受名!若言要有所緣,領觸所生受之自體,名自性受,一一過難,皆同前破。 【論文】 三‧三七 故彼所說,但誘嬰兒。 【疏翼】   第二破外執中,第十一外設伏難及第十二總結非。 【述記‧卷十七】   次、第十一。   彼設難言︰受領于因,不得名受,觸似三和,應不名觸!   十二、答曰︰此難不然。觸似三和,復能令心等同觸于境,故可名為觸。汝今但執受能領似因觸,名受,不依境界以立受名,如何以受會觸義同?   此、結非也。   理既非勝,但誘嬰兒,非關智者。此總結破[13]。 【論文】 三‧三八 然境界受,非共余相,領順等相,定屬己者,名境界受,不共余故。 【疏翼】   第二破外執中,第十三外復伏問及第十四論主答。 【述記‧卷十七】   次、第十三。   彼復問曰︰言自性受,汝已廣非,境界既共余,如何說受別?   十四、論主答。   此義如何?能領順、違、俱非境相,定屬己者,名境界受。謂余心等但取所緣,不謂定令境攝屬己,于順違等,行相淺近,不攝為己有,故皆不名受。如多人共處,傍有人言︰汝面是奴,中有奴者,攝為罵己,余非奴者,不攝屬己。故受亦然,領于境界定屬己故,領境界名,不通余法,何勞虛構取自性受!   問︰受領于觸,應名分別!   設爾,無失。   如是所明前三心所,樂大乘者應對余宗及余論文,知其勝劣。 【疏翼】   以上第四別解五心所體性作業中,第三解受心所訖。 -------------------------------------------------------------------------------- [1] 「受」字,《續藏》引本作「愛」。 [2] 如理《義演》云︰ 如第八識及五所變苦樂等境緣時,起六識中離合欲。 [3] 《俱舍論》卷一云︰ 受蘊謂三領納隨觸︰即樂及苦、不苦不樂。 [4] 《顯宗論》卷二云︰ 領納隨觸,名自性受。領納所緣,亦是受相,與一境法,別相難知。一切皆同領納自境,是故惟說領納隨觸,名自性受,別相定故。領納所緣,名執取受,非此所辨,相不定故。 [5] 安慧在《唯識三十論》卷一中雖未見朋從眾賢,但在《大乘五蘊論  廣釋》卷一解受蘊時,完全倒向正理論師說,如云︰ 眾賢說領納隨觸為受。即如﹝《順正理論》卷十云﹞「領愛、非愛、俱相違觸,說名為受」。此廣說如依領納隨樂觸,樂受生起,由能生起樂等而差別彼故。 若領納境界是受者,則與諸同一所緣者,此有何別?即是安立領納隨觸名受。 若如是者,想、勝解、念、慧等,亦當如受不依所緣門說為自性。若想等由取相故,許與諸同一所緣有差別者,則受何故不許亦領納境?由彼不可為所緣故,則推求領納隨觸為相應耶?抑為因事耶?且非相應;由一切心所法與觸相應,無差別故,亦不應為因事;由一切心所有法因為觸,無差別故;世間及論典雖說領納聲為果、為因,然亦稱為能現前義。 [6] 無緣慮用故。 [7] 靈泰《抄》云︰ 薩婆多不許俱時心、心所得相緣。 [8] 即是外復救言也。 [9] 四、論主難。 [10] 智周《演秘》云: 若無「之」言,恐有執因正即是果。夫因果者,不即、離故,為簡其濫,故論置「之」。 [11] 即外第四明救也。 [12] 此即第十。 [13] 合十一、十二難答為總一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