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itle: 成唯識論疏翼 第一冊 卷二 一、破有為相有實自性等 description: "二‧一 復如何知,諸有為相,異色、心等,有實自性?" --- 【論文】 二‧一 復如何知,諸有為相,異色、心等,有實自性? 【疏翼】   第二破小乘不相應有二中,第二別破異計。其中第一破本薩婆多等十四不相應者有六,第四已破二無心定及無想異熟,自下第五破四相。于中又四︰一、問外人說有之由,二、外人引有之教理,三、以理教難,四、申成正義。此即初文。 【述記‧卷十】   自下第五、破薩婆多等,實有四相。于中有四︰初、外人問,次、外人答,第三、廣破,第四、述正,至下當知。此即初也。 【論文】 二‧二 契經說故。如契經說:有三有為之有為相,乃至廣說。 【疏翼】   第五破有為四相中,第二外人引有之教理。 【述記‧卷十】   此下[1]第二、外人引經證有實相。   此中應言「有三有為之相」:「有為」是所相;「有三」[2]之相者,即顯有為有三能相也。重言「之有為」者,此屬能相,顯法有此,體[3]是有為,是緣生性。非如白鷺,表水非無;亦非如童女相,表法是善、不善[4]。不重言「有為」,疑表有為有,或表有為通善、惡性,今為簡此,重言「有為」。又此「之」言,即第六囀,是依士釋,故知離法別有相[5]體,非無異法可說「之」言。   問︰既有四相,何故此經但說三種?   《俱舍》二說[6]︰初云[7]:除住。若法令行三世遷流,經說為相,生[8]遷未來法,令流入現在;異、滅[9]遷現法,令流入過去,令其衰異及壞滅故;如三怨敵見怨處林,牽出、衰力、損壞其命[10]。住于彼法[11]攝受安立,樂不相離,不說相中。又無為法有自相住,住相濫彼,故經不說。然經說「住、異」,是此「異」別名。如「生」名「起」,「滅」名為「盡」。   第二師說︰即此經中,住、異合說,名住異相。住是有情所愛著處,為令生厭[12],與異合說。如示黑耳與吉祥俱[13]。乃至廣說者,謂有為之起[14],亦可了知[15]。如《樞要》別[16]說[17]。   然今大乘釋經說者,文各不同︰或說一相,謂四嗢柁南[18]中取[19]「諸行無常」。或說二相,謂聖弟子應觀諸法生滅而住,或八不中,不生不滅[20]。或說三相,如此經說三有為相。或說四相,處處皆同。   有何密意作此[21]說?   此[22]說一相者,謂說生滅等,總名無常,非常相故。   八十一云:有起盡故,是無常也[23]。即是生滅等,合名無常。如《瑜伽論》五十二說︰若由此相,起厭思惟」,但說為相,能起厭患、離欲、解脫[24]。本無今有,是名為生,有已還無,是名為滅,名無常相。故經說一,謂即無常。   何故生滅等,合名無常?   以有非恆有,無非恆無故;無非恆無,所以言生;有非恆有,所以言滅。無為,有而恆有;無法,無而恆無;以二常相。今此有為,有不恆有,不同無為;無不恆無,不同兔角[25];故合名無常,無彼有無之常相故。此非即是四中滅相,亦兼生故。住、異與生,同一世[26]有,故合說。   說二相者,《瑜伽論》說[27]︰生及住異,俱生所顯,故住異二[28],合為一分,建立生品[29]。于第二分,建立滅品[30],令諸弟子應隨觀住。八不翻此,為除執著,故但說二,更不說余。   又無常相,起厭思惟,即是此中說二所以。   說三相者,謂一、生,二、滅,三、住異性。   《瑜伽論》說[31]︰由一切行,三世所顯:由未來世本無而生,彼既生已,落謝過去。現在世法,二相所顯︰謂住及異,唯現在時,有住可得,前後變異,亦唯現在。總說住、異,而為一相。[32]似同《俱舍》第二師說,然世不同[33]。   說四相者︰義用四故[34]。然此今引三相之經,共許經也[35]。 【論文】 二‧三 此經不說異色、心等,有實自性,為證不成。 【疏翼】   第五破有為四相中,第三以理教難。文分為二︰初、總,後、別。此即總難。 【述記‧卷十】   此、即總非。   大乘四相,與色、心等,非一,非異。遮外定異有實自體,故言「此經不說異」等。 【論文】 二‧四 非第六聲,便表異體。色、心之體,即色、心故。 【疏翼】   第三論主以理教難中,第二別難。文分為七︰一、六囀無差難,二、能所不異難,三、二相應齊難,四、四相齊興難,五、如體本有等三難,六、體等相同難,七、有無乖角難。此即初難。 【述記‧卷十】   此[36]下別破有七,第一、六囀無差難,此[37]破所引第六囀言。   彼立量云︰「之有為相」,定[38]別有體。有第六囀言故。如天授之衣、祠授之缽等。   今為作不定過︰又如世言「色、心之體」,非離色、心而別有體,返成生等非離于法有體亦然。謂立量云︰第六囀言所目[39]諸法非定別體。第六囀故。如色、心之體,識之了別等。不遮外[40]諸法有別體者,然遮生等定別有法,決定相違[41]。   外人救云︰其能相體,非即所相。說能所相故。如煙表火等。大士相等為例[42]亦爾,即能、所相定各有異,故知生等與法定別。 【論文】 二‧五 非能相體,定異所相,勿堅相等,異地等故。 【疏翼】   第二別難中,第二能所不異難。 【述記‧卷十】   論主破云。   第二能、所不異難。   表火[43]之相,能、所別,例生等相能、所殊。地等、堅等,能、所一,例生等相無別體。地,堅為相;乃至風,動為相;雖有「之」言,及能、所義,然非體別,生等應然。然就極成,便無實大士,以眾同分,大乘、經部皆不許故。若就他義,大士亦成。薩婆多等今依自宗,引大士相有體為例,若依共許,彼例不成,故《俱舍》中返以為難云︰非大士相異于大士等[44]。   此中比量,返覆可知。然為他因,作不定過。此中遮定第六囀言,有別自性,非遮一切。 【論文】 二‧六 若有為相,異所相體,無為相體,應異所相。 【疏翼】   第二別難中,第三二相應齊難。 【述記‧卷十】   外人復曰︰若能、所相體是一者,何故經言「有為之相」?   第三、二相應齊難。   此、論主徵。   經言:無為,寂靜為相。又經說言:無為之相。故離能相,無別所相。   量云︰汝無為相,應離體有。說「之相」言故。如有為相。返為有為比量可知,然今論主,理亦應然!經說有為相,別立其假相,經說無為相,應別立假相!假相[45]有立不立,實相亦然。亦有有者,有無者故。   有為有變異[46],差別可立假[47],無為體不異,何須立假相?   無為無生[48]、無老、無滅,亦應立此三種能相!   體無起盡[49],又非多法顯分位殊,故無為法不假立相,此義應思!   外人復云︰無為不墮世,不與能相合;有為既墮世,故與能相合。   此亦不然,有為墮世,墮世相合;無為非世,非世相合。大乘應爾!無為非世,非無世[50]假相,有為墮世,墮世,無[51]假相!   此難不然。有[52]為顯差別,墮世立相相[53]。無為自法無差別,何得立假相[54]? 【論文】 二‧七 又,生等相,若體俱有,應一切時,齊興作用。 【疏翼】   第二別難中,第四四相齊興難。子段有三︰一、例體應俱難,二、例用相違難,三、新宗背古難。此即第一子段。 【述記‧卷十】   更重難云:第四、四相齊興難。有三子段︰第一、例體應俱難。   量云︰汝生用時,住等三用亦應即起。體現有故。猶如生相。住等三法若起用時,生用應起,以現有體故,如住等三用,住等三用比量,亦然。彼宗計為前後起故。 【論文】 二‧八 若相違故,用不頓興。 【疏翼】   第四四相齊興難有三子段中,第二子段例用相違難。于中有二︰一、牒古薩婆多救,二、論主難。此即初牒。 【述記‧卷十】   子段第二、例用相違難。   即此古昔薩婆多救用前後起,今論主牒:用相違故,用不頓起。 【論文】 二‧九 體亦相違,如何俱有? 【疏翼】   第二子段例用相違難中,第二論主難救。 【述記‧卷十】   此、論主難。   彼若救言:體不相違,故得俱起;用相違故,不得併者。即應難云︰以體同用,亦應相違。體不離用故。如用。以用從體,用應不相[55]違,不離體故,如體。   此上古薩婆多師四相用違,前後別起,故為此難。   正理論師為救此義,復別解云︰三相用俱一時[56],所望別故[57],住引等流果,異衰其力,令後果弱,不及前法。其滅可知[58]。 【疏翼】   以上第四難中,第二子段訖。 【論文】 二‧一○又住、異、滅,用不應俱。 【疏翼】   第四四相齊興難有三子段中,第三子段新宗背古難。 【述記‧卷十】   子段第三、新宗背[59]古難。   論主非之[60]。以相違故,如苦樂受。   彼若救言:誰謂相違?若爾,滅相應不滅。住不相違故。如生相等[61]。 【疏翼】   以上第四四相齊興難訖。 【論文】 二‧一一 能相、所相,體俱本有,用亦應然,無別性故。 【疏翼】   第二別難中,第五段如體本有等三難。三難為︰一、如體本有難,二、因非本有難,三、生等無用難。此即初也。 【述記‧卷十】   又難此師[62]。第五[63]段有三,第一、如體本有難。   彼師[64]計用離體外無,故為此難,令用同體,亦本來有。 【論文】 二‧一二 若謂彼用,更待因緣,所待因緣,應非本有。 【疏翼】   第五段有三難中,第二子段因非本有難。 【述記‧卷十】 彼若救言:以待因緣,用不頓起,因謂同類因等[65],緣謂余三緣[66]。   次子段第二、因非本有難。   論主答[67]破:此既本有,何不頓生?所待因緣,若先無者,便違自執,論主亦然!種子體本有,何不用恆生?種子體本無,理應無種起[68]!若以假故,要待緣合方生,我亦實故,要待實緣方起[69]。汝實緣現有,何不恆合?汝假緣恆有,何不頓生?   解云︰虛疏之法,緣[70]雖現有種,更無外緣[71],即不能起,以劣弱故。汝立[72]實法,何得例然?此義應思[73]。 【論文】 二‧一三 又執生等,便為無用。 【疏翼】   第五段有三難中,第三子段生等無用難。 【述記‧卷十】   正理論師復救之曰︰法待因緣,故不頓起。因有親、疏,緣法,亦爾。親因雖有,無疏緣用,亦不得生,如雖有種,水不合時,芽不生故。   次子段第三、生等無用[74]難。   論主破︰既有同類親因緣體,余緣亦合,即已得生,故執生等,便為無用。既有水、種,復待余生,如是橫執,實為無用。 【疏翼】   以上第五段如體本有等三難訖。 【論文】 二‧一四 所相恆有而生等合,應無為法亦有生等。 【疏翼】   第二別難中,第六體等相同難。于中有二︰一、量破,二、難救。此即初文。 【述記‧卷十】   第六、體等相同難。   又所相法,汝許三世恒有[75],而言有生等[76]來與法合,汝之無為體恆有,應有生等合[77]。以此返成無為無生等,有為亦應然。此中比量,返覆可知[78]。 【論文】 二‧一五 彼此異因,不可得故。 【疏翼】   第六體等相同難中,第二難救。 【述記‧卷十】   彼若救言︰三世之法,是有為故與生等合;無為體常住,何得有生等?   難云︰三世之法體有為,即有有為之相合;無為體常住,應有無為之相合!   又彼救言︰有為有起,可待相合。無為無生,不須相合!   難云︰無為無起,不須相合。有為體起,何須相合?   由如是理,徵難不窮,故此[79]論云「彼此異因,不可得故」。「因」者,所以。 【疏翼】   以上第六體等相同難訖。 -------------------------------------------------------------------------------- [1] 「下」字,《金藏》有,余無。 [2] 編按:原《疏翼》「有三」之下有「有為」二字,與下文「不重言有  為」沖突,今依《大正藏》本刪。 [3] 編按:原《疏翼》「體」之下有「相」字,今依《大正藏》本刪。 [4] 智周《演秘》云︰ 西域立法︰出逢童女表有吉祥。又如童女齒白、唇薄、腳膝纖團,表此女人生子必善。異前相者﹝即「發黃、面青、唇黑、膝大、脛粗」﹞,生子必惡。  《俱舍論光記》卷二十一有解,大同。 [5] 「相」字,《金藏》誤作「于」。 [6] 見《俱舍》卷五。 [7] 「初云」,謂初引義云。 [8] 「生」謂生力。 [9] 謂異相力、滅相力。 [10] 謂如傳說中之三人于林中見到他們的怨敵,一人牽怨敵令出,一人  衰竭其力,一人損壞其性命。 [11] 「法」字,《俱舍》原作「行」。 [12] 《俱舍》原作「厭舍」。 [13] 《俱舍論光記》卷二十一云︰ 黑耳、吉祥姊妹二人常相隨逐。姊名吉祥,所至之處,能為利益。妹為黑耳,由耳黑故,故以名焉,所至之處,能為衰損。愚人貪著吉祥,智者欲令厭舍,先示黑耳,既見黑耳,吉祥亦舍。 [14] 愚夫類無明所盲,于行相續,執我、我所,長夜于中而生耽著。世 尊為斷彼執著故,顯行相續體是有為及緣生性,故作是說有三有為之有為相。非顯諸行一剎那中具有三相。由一剎那,起等三相不可知故,非不可知應立為相。故彼契經復作是說。 [15] 盡及住異,亦可了知。 [16] 「別」字,《金藏》有,余無。 [17] 《樞要》卷中云︰ 上座部立二相。 化地部立三相︰一、剎那滅蘊︰一切色、心。二、一期蘊:謂壽命,此二辨相。三、窮生死蘊:雖別有法,而非是常相。﹝見《攝論‧無性釋》卷二。﹞ 正量部立四相︰色法一期多時生滅,心、心所法、燈焰、鈴聲,剎那剎那生滅,動等時長,大地經劫住。經部若順薩婆多,故《俱舍論》第五﹝原作「四」﹞說彼意︰生用未來,三相用現在﹝原文為「謂生作用在于未來。現在已生,不更生故。諸法生已正現在時,住等三相作用方起,非生用時有余三用,故雖俱有,而不相違」﹞,然是假立,非是本計。其經部師本所執相,與大乘世同﹝《俱舍論》卷五破薩婆多云「設許未來生有作用,如何成未來,應說未來相?法現在時,生用已謝,如何成現在,說現在相」﹞。 古一切有師生在未來,現在一剎那,三相時別︰初位名住,此能取果有殊勝力故﹝《順正理論》卷十三云「住,謂別法是已生未壞諸行引自果無障勝因」﹞。異、滅不能,其力弱故。住位以後令法衰微,名為異位;異位以後令法後用無,名之為滅。若正理師,生在未來,住、異、滅三同一時有用。生,令法將有用,住,能令法取當果起。即住之時,異能令法後不及以前,弱于前故,有為法爾勢力羸劣後不及前故。而或有時法增長者,由余緣至,令法生如是,非法本性。本法性劣,必衰異故,其增長時,其異體仍在,性令法劣故。滅即于住時起用,令用至後念無﹝《顯宗論》卷八〈辨差別品〉第三之四云「四相起用,分位不同︰謂正生時,生相起用。至已生位,住、異、滅三,同于一時各別起用。如是四相用時既別,故無一法一時即生、即住、即異、即滅過失。又正滅時,此所相法由余住相為勝因故,暫時安住能引自果。即于爾時,由余異相為勝因故,令其衰損。即于爾時,由余滅相為勝因故,令其滅壞。故三一時,無相違失。時所相法,為名安住?為名衰異?為名壞滅?由能相力、所相一時所望不同,具有三義。如何異相即于住時衰損能引自果作用?損彼作用令後果生劣于前因,是異相力。後果漸劣,由因有異。此果復由俱起異相為緣衰損,能令後果更劣于前。如是一切有為相續,剎那剎那令後後異,故前前念有異義成。此義既成,應為比量︰謂見最後有差別故,前諸剎那定有差別。若爾,相續漸增長時,異相應無!不見果故。無斯過失。住相爾時由外緣助勢力增強,摧伏異故」﹞。 若經但說有二相者,古一切有師云︰舉初後相以略中間。生轉令法有用,有用之時在現在。未來生時法未有用故,滅能令法將無用,後剎那中,正無用故。住雖有法,不及于生。異雖衰法,不及于滅。是故略住、異,但說于生、滅。 正理師云︰此顯二時起用。未來起生功用,能令法入現在。現在有滅時,令法入過去。住異之用,與滅同時,時不異故,所以不說。生滅乃是有用無用之始際,不說生及住異為二相等。 [18] 「嗢柁南」,梵文為「udana」;藏文為「sdom」,有「自說」、「集施」  等義。四種見《瑜伽》卷四十六初,即四法印。 [19] 「取」字,《金藏》無。 [20] 「八不」:一異、斷常、生滅、去來。「或」等八字,《金藏》無。 [21] 「此」字下,《金藏》衍「此」字。 [22] 「此」字,《金藏》無。 [23] 《瑜伽》卷八十一原文為: 如說諸行無常。有起盡法,生必滅故。彼寂為樂。 [24] 《瑜伽》卷五十二原文為: 今于此中,但說此相。謂于諸行中,觀無常相,能起厭患、離欲、解脫,故思惟無常性相。 [25] 如遍計所執性。 [26] 「世」字下,《金藏》有「故」字。 [27] 見《瑜伽》卷五十二。 [28] 《瑜伽》原作「是故二相」。 [29] 即說隨觀一生相住。 [30] 即說隨觀一滅相住。 [31] 見《瑜伽》卷五十二。 [32] 《瑜伽》五十二原文為: 由一切行,三世所顯故。從未來世本無而生,是故世尊由未來世,于有為法說生有為相。彼既生已落謝過去,是故世尊由過去世,于有為法說滅有為相。現在世法,二相所顯,謂住及異。所以者何?唯現在時有住可得,前後變異亦唯現在。是故世尊由現在世,于有為法總說住、異,為一有為相。 [33] 《俱舍論》卷五云: 諸法生已正現在時,住等三相作用方起。 [34] 《瑜伽》卷五十二云︰ 由有因﹝即自種子﹞故,諸行非本,自相始起說名為生。後起諸行與前差別,說名為老﹝即異﹞。即彼諸行生位暫停,說名為住。生剎那後諸行相盡,說名為滅,亦名無常。 [35] 除《樞要》卷中及本論《述記》如上所舉各家釋經外,《大毗婆沙  論》卷三十八復舉四家不同執︰  一、 謂或有執諸有為相非實有體。如譬喻者彼作是說︰諸有為相是不相應行蘊所攝。不相應行蘊無有實體故,諸有為相非實有體。  《了義燈》卷七云︰ 即經部本師。然通離識不離識,別在下例破。  二、 或復有執諸有為法皆是無為。如分別論者彼作是說︰若有為相體是有為,性羸劣故,則應不能生法、住法、異法、滅法。以有為相體是無為,性強盛故,便能生法﹝印度佛教小乘中亦有無為法能生義﹞乃至滅法。  三、 或復有執三相是有為,滅相是無為。如法密部彼作是說︰若無常相,體是有為性羸劣故,不能滅法。以是無為﹝如擇滅、非擇滅﹞性強盛故,復能滅法。  《了義燈》卷七云︰ 立無為者,非此所破。下無為中,方始例破。此等雖立作有為相,非不相應;以論文中標結,但破不相應故。有云:他已破竟,故此不破。今謂不爾,非他已破,今此不破,諸不相應經部已破,今復破故。或雖無為,然為能相,今破能相義,下破無為義,二假俱破,理亦無違。  四、 或復有執相與所相一切相似。如相似相續沙門彼作是說︰色法生、住、老、無常,體還是色,乃至識法生、住、老、無常,體還是識。  《了義燈》卷七云︰ 此下例破,不別破之。不爾,色、心之體即色、心故,有相符失。 實則色、心之體,不離因緣生法,不離八識見相分外有。又《大毗婆沙論》卷三十八、三十九,〈相納息〉第六中,廣說四相當知。 [36] 「此」字,《金藏》作「以」。 [37] 「此」字,《金藏》有,余無。 [38] 「定」字,《金藏》作「定」,余作「言」。 [39] 「目」字,《金藏》、《續藏》等作「目」,余多作「因」。 [40] 「外」字,《金藏》有,余無。 [41] 道邑《義蘊》云︰ 此因決定能成相違宗法,名決定相違,非六不定中相違決定。 [42] 靈泰《抄》釋文、《金藏》作「例」,余作「別」。 [43] 「火」字,《金藏》作「汝大士」三字。 [44] 《俱舍論》卷五原文為: 如何大士相非異于大士?角、犎、頡、蹄、尾、牛相非異牛?又如堅等、地等界相,非異地等。遠見上升,知是煙相,非異煙體。此有為相,理亦應然。雖了有為色等自性,乃至未了先無後無相續差別,仍未知彼體是有為,故非彼性即有為相,然非離彼性有生等實物。 [45] 「假相」二字,《金藏》無。 [46] 以下薩婆多難大乘。 [47] 「假」字下,《續藏》注古本有「相」字。 [48] 以下為論主答。 [49] 小乘難。 [50] 「無世」,《金藏》作「世無」,余作「無世」。 [51] 「無」字,《續藏》注疑應為「立」。 [52] 「有」字,《金藏》有,余無。 [53] 「相」字,《金藏》有,余無。 [54] 小乘大乘對無為法立假相與不,似有不同。如世友《品類足論》卷  六〈辨攝等品〉第六之二云︰ 俱生法云何?謂有為法,有生相故。俱住法云何?謂有為法,有住相故。俱滅法云何?謂有為法,有滅相故。非俱生法云何?謂無為法,無生相故。非俱住法云何?謂無為法,無住相故。非俱滅法云何?謂無為法,無滅相故。  《大毗婆沙論》卷三十九云︰ 如有為法有有為相,無為亦有無為相耶?設爾,何失?若有者,云何無為名非聚法?若無者,《品類足論》說,當云何通?如說︰云何不生、不住、不滅法?謂一切無為法。答︰應作是說︰諸無為法,無無為相。問︰若爾,《品類足》說,當云何通?答︰翻對有為,故作是說。謂有為法有生住滅,無為異彼,說不生等。非謂別有不生等相。  翻對有為說,大乘亦多采之。如《瑜伽》卷八十八云︰ 復次,法有二種︰一者、有為,二者、無為。此中有為是無常性,三有為相施設可得︰一、生,二、滅,三、住異性。如是三相,依二種行流轉﹝藏文作「rgyun」﹞安立︰一、依生身﹝藏文作「tshe rabs」﹞展轉流轉,二、依剎那展轉流轉。 依初流轉者,謂于彼彼有情眾同分中初生,名生;終沒,名滅。于二中間,嬰孩等位,立住異性。乃至壽住,說名為住。諸位後後轉變差別,名住異性﹝藏文作「gźan du 'gyur ba」﹞。依後流轉者,謂彼諸行剎那剎那新新而生,說名為生;生剎那後不住,名滅;唯生剎那住,故名住異性﹝藏文亦作「gźan du 'gyus ba」﹞有二︰一、異性﹝藏文作「tha dad pa'i bid」﹞異性,二、轉變﹝藏文作「tha dad pa'i bid」﹞異性。異性異性者,謂諸行相似相續而轉。轉變異性者,謂不相似相續而轉。非此異性離住相外,別體可得,是故二種總攝為一,施設一相。與此相違,應知常住無為三相﹝藏文作「應知無為三相及常性」﹞。  《大集經》卷十三﹝或曇無讖譯單行本卷十八﹞云︰ 又如來者,能隨于如;隨于如者,即隨眾生;隨眾生者,即是隨順一切諸法;隨一切法,即是不出、不滅、不住;若法不出、不滅、不住,即是無為﹝即指法性﹞。是故說言無為之法有三種相︰所謂無出、無滅、無住。  又菩提留支譯《法華優婆提舍》﹝梵文為「upadewa」,即論議義﹞卷六  云︰ 何相法者,謂生等三相法、不生等三相法。  無為法體自法,本無差別,只翻對有為法上假相差別而表相違耳。 [55] 「相」字,《金藏》有,余無。 [56] 「一時」二字,《金藏》無。 [57] 如《顯宗論》卷八云︰ 由能相力,所相一時所望不同,具有三義。 [58] 《順正理論》卷十三云︰ 滅謂別法,是俱生行滅壞勝因。 [59] 「背」字,《金藏》作「乖」。 [60] 「之」字,《金藏》作「云」。 [61] 「第五如體本有難」七字,《金藏》有。 [62] 謂難問順正理師。 [63] 「第五」二字,《金藏》作「子」。 [64] 「師」字,《金藏》作「師」,余作「部」。 [65] 謂所共許的同類因。 [66] 謂除因緣外之增上緣、所緣緣、等無間緣。 [67] 「師」字,《金藏》無。 [68] 「種子體本無,理應無種起」等十字,《金藏》有。「理應無種起」,  靈泰《抄》牒文作「理應無起」四字。 [69] 「論主亦然」,此以正理論師難。 [70] 「緣」字,《了義燈》引文、《金藏》無。 [71] 如:其他各種增上緣,緣外有緣。 [72] 「立」字,《了義燈》引文作「立」,余作「之」。 [73] 《瑜伽》卷五十一云︰ 問︰若一切行各各差別有生因者,何因緣故,諸行俱時不頓生耶?答︰諸行雖有各別生因,然必待緣方得生起。若彼彼行生緣現前,彼彼行因生彼彼行。是故諸行雖現有因,然無俱時頓生起過。  卷五十二初亦云︰ 復次,是四緣中因緣一種望所生法能為生因,余三種緣望所生法當知但為方便因﹝藏文作「因之方便」﹞。是故彼彼諸行生方便緣現在前時,彼彼諸行種子便能生起彼彼諸行,無有同時頓生起義。  卷三云︰ 增上緣者,謂除種子余所依,如眼及助伴法﹝如作意等﹞望眼識。所余識,亦爾。又善、不善性﹝謂信等增上﹞能取愛、非愛果,如是等類,名增上緣。  《了義燈》卷七云︰ 「外緣」,即是親種之外,外緣未合,即不能生,即緣非恆有,故即前因,何勞別說?今更設難︰如我識外有,外緣不具,不頓生。大乘唯自心,不假識外,法頓起!答︰所緣親境,唯自心,不能緣外,說唯心;不無增上他有情,此外不具,非頓起。外又救云︰汝種雖現有,虛疏待假緣;我法體實有,還待實外緣!若爾,即執二生﹝生及生生﹞,便為無用! [74] 「用」字,《金藏》作「用」,余作「能」。 [75] 此謂順正理師所許:所相法為三世恒有。 [76] 謂還有生等相。 [77] 《了義燈》卷七云︰ 問︰此破與前理﹝第三、二相應齊難﹞有何別?答︰前以彼宗不離無為別立能相,例破有為不令別立。今以﹝彼宗﹞有為體恆有,說生等合,例彼無為體亦恒有應生等合。故二文別。 [78] 靈泰《抄》云︰ 汝有為法應無生等合。體恆有故。如無為。汝無為應生等合,體恆有故,如有為也。 [79] 「此」字,《金藏》作「此」,余作「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