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itle: 成唯識論疏翼 第一冊 卷一 十五、別破小乘──正量部 description: "一‧二五九 余乘所執,離識實有色等諸法,如何非有?" --- 【論文】 一‧二五九 余乘所執,離識實有色等諸法,如何非有? 【疏翼】   次破執法中,先五段科文破計,第三外道小乘別問別破所取非有中,第一別問別破外道已,今第二別問別破小乘。 【述記‧卷七】   自下第二、別破小乘。于中有三。初、總問,次、略答,後、廣破。即總問也。   大乘之余,即小乘也。若言「異識」,大乘亦成色異心故,今言「離識」,簡違宗過。 【論文】 一‧二六○ 彼所執色、不相應行,及諸無為,理非有故。 【疏翼】   第二別問別破小乘執法中,第二略答。 【述記‧卷七】   即略答也。   心、心所等,稍同大乘,故且未破。 【論文】 一‧二六一 且所執色,總有二種:一者、有對極微所成;二者、無對非極微所成。 【疏翼】   第二別問別破小乘執法中,第三廣破。 【述記‧卷七】   下、廣破也。于中有三︰初、破色,次、破不相應,後、破無為。以心、心所是能取故,體即識故,稍相近故,後總破內,方始破之。   破法之中,總有十一部顯義別破︰謂薩婆多[1]、經量部[2]、正量部[3]、大眾[4]、一說[5]、說出世[6]、雞胤[7]、上座[8]、化地[9]、飲光[10]、法藏[11]等計。自余九部宗類皆破。   就破色中有三︰初、總敘外執色之類別,次、別牒破之,後、總結非有。此即初也。   「對」有三種︰謂即所緣、障礙、境界[12]。初、所緣有對:謂心、心所于自所緣[13]。次、障礙有對:謂十色界。自于他處,被礙不生,如手礙手等[14]。後、境界有對:謂十二界、法界一分。諸有境法于色等境[15]。初、後別者,心、心所法執彼而起,彼于心等,名為[16]所緣。若于彼法,此有功能,即說彼為此法境界。如《俱舍》第二等[17],廣說其相[18]。   然此中說對謂對礙,取障礙有對。十處名「有對」,法處名「無對」,彼此共成。除勝定果。余宗無故。 【疏翼】   此即破色中,第一總敘外執色之類別。 【論文】 一‧二六二 彼有對色,定非實有,能成極微,非實有故。 【疏翼】   初破色中,第二別牒破之。 【述記‧卷七】   下、牒有對破也。于中有三︰初、破有對,次、破無對,後、雙破之。初中有二︰先、破諸部有對不成,後、結有對不成。破有對中有三︰初、破能成有對極微不成,次、破所成有對眼等不成,後、申正義。破能成中,初、總非,次、別破,後、總結。此總非也。   能成、所成、根、微等義,至文當知。   然經部等極微,隨眼色等十處所攝,然非是假。非眼識等得。成和合色,為眼等境故。以理而論,唯意識得,應法處收。以實從假,色等處攝,以假攬此實法成故[19]。   《正理論》與經部諍法處不許別有色故,非法處攝也[20]。薩婆多極微,隨色等處攝,即和集色等。細從粗攝故。大乘極微,法處假色,不能成眼等積集色故。   由此應作四句分別︰經部十處,粗假細實;大乘世俗,粗實細假;薩婆多等,粗細俱空[21];一說部等,粗細俱假。以經部師、薩婆多等所計極微,各疏遠故[22],今破之也。然諸部計全疏遠者,因言敘之,近者不述。   「彼有對色定非實有」者,總立宗非,正對薩婆多。若對經部,非彼所許。欲難不極成所成有對,故不作此解。言對經部者,犯相符極成。彼說所成有對,非實有故。   「能成極微非實有故」[23]者,總立因非。然此因有隨一不成[24]。 【論文】 一‧二六三 謂諸極微,若有質礙,應如瓶等,是假非實。 【疏翼】   初破能成有對極微不成中,初總非已,今第二別破。于中有二,初、破有礙無礙。先破有礙,後破無礙。此即初中初也。 【述記‧卷七】   下文有二︰初、破有礙無礙,後、破有方分、無方分。自下別破。   薩婆多師、經部等計,皆說極微是實有故,皆是礙性。三有對中,障礙有對。有對,名礙,薩婆多極微是礙。若有方分名礙,薩婆多非礙,唯經部有礙[25]。以下隨應。   量云︰此應是假。許質礙故。如瓶等物。   五根、五境,亦攝在中,無不定過。此是經部方分、質礙,及薩婆多本計。 【論文】 一‧二六四 若無質礙,應如非色,如何可集成瓶、衣等? 【疏翼】   初破能有對極微不成中,第三別破又有二,初破有礙無礙中又有二,此即初中第二,破無礙也。 【述記‧卷七】   自下、設遮。   恐有異計,亦說極微無礙,故今設破。又無方分,名為無礙,薩婆多等,亦名無礙。   量云︰汝之極微不能集成瓶等。以無礙故。如非色法。   無為、不相應、心、心所等,皆攝在喻中,亦無不定。若對薩婆多,因應改云無方分質礙故。不能一一,可尋比量,正彼論文。子細分段,亦準可知[26]。 【疏翼】   以上破極微有礙無礙訖。 【論文】 一‧二六五 又諸極微,若有方分,必可分析,便非實有。 【疏翼】   第三別破中,第二破有方分無方分。于中有二︰一、破有方分,二、破無方分。此即初文。 【述記‧卷七】   此中量云︰所執極微應可分析,應非實有。有方分故。如粗色等。   此二比量[27],破經部師諸計極微有方分者。然方即分,更無有分。故《二十唯識》[28]云︰極微有方分,理不應成一。[29] 【論文】 一‧二六六 若無方分,則如非色,云何和合,承光發影? 【疏翼】   第二破有方分無方分中,第二破無方分。 【述記‧卷七】   下、難無方分,略有五難[30]。此第一[31]、極微無方分,應無光影難[32]。   「無方分者」者,是薩婆多計。彼以極微等即是和合色。和合色外,無別極微;極微外,無和合色。以理難云︰汝和合色,應無方分,體即極微故,如汝極微成和合色無方分已。遂立量云︰汝和合色等不能承光發影。無方分故。如非色等。 【論文】 一‧二六七 日輪才舉,照柱等時,東西兩邊,光影各現。 【疏翼】   五難第一極微無方分應無光影難中,第二敘理。 【述記‧卷七】   此、敘理也。   如日輪舉照柱等時,東處承光,西邊發影,故言「各現」。 【論文】 一‧二六八 承光發影,處既不同,所執極微,定有方分。 【疏翼】   五難第一極微無方分應無光影難中,第三正難。 【述記‧卷七】   此、正難也。   承光發影,東西不同,故知極微定有方分。如日照一柱,其中極微無方分者,應日照東處,西邊有光,無方分故,應無所隔。汝之極微,應有方分,即和合色故,如和合色。東處非西,明有方分。 【疏翼】   第一難訖。 【論文】 一‧二六九 又若見觸壁等物時,唯得此邊,不得彼分。既和合物即諸極微故,此極微必有方分。 【疏翼】   五難中,第二難。 【述記‧卷七】   此第二[33]、極微無方分、見觸無差難也[34]。   即事,申理:若執極微都無方分,眼見壁等及手觸時,唯得所見、觸之此邊,不得所不見、觸之彼分。此和合物即諸極微;極微以[35]無方分,見、觸此邊之時,應亦得于彼分。此即彼故,彼如于此,為量同前。粗色方分既即極微,故知極微定有方分。 【疏翼】   第二難訖。 【論文】 一‧二七○ 又諸極微,隨所住處,必有上下四方差別。不爾,便無共和集義。 【疏翼】   五難中第三難。 【述記‧卷七】   此第三[36]、極微有中表,一應成六分難。   又若無方分,即不能或和,或集。「和」,對古薩婆多,「集」,對新薩婆多順正理師。極微應不和、集成粗大物,以無方分故,如虛空等。然經部師說有方分,今難無方分便非和者,故知唯對[37]古薩婆多師義。不然,因有隨一不成。   「隨所住處」,設許汝不相觸著,相擬宜時,必有上下及四方差別[38]。所擬東邊,既非西邊,明有方分。東若非東,西應非西;便為非色,非謂極微。 【疏翼】   第三難訖。 【論文】 一‧二七一 或相涉入,應不成粗,由此,極微定有方分。 【疏翼】   五難中第四難。 【述記‧卷七】   此第四[39]、極微無中表、微聚不異難。   若無所擬東西等方,所有極微應相涉入合為一體,便不成粗。《二十頌》[40]云︰極微與六合,一應成六分。若與六同處,聚應如極微。[41]初半是前,後半是此。 【疏翼】   第四難訖。 【論文】 一‧二七二 執有對色即諸極微,若無方分,應無障隔。 【疏翼】   五難中第五難。文分為三︰一、難無障隔。二、難非障礙有對。三、難能成非實。此即初文。 【述記‧卷七】   此第五、極微即粗色,應無障隔難。   汝有對粗色應無障隔。即極微故。猶如極微。汝執有對色即是極微,極微之外無有對色;極微若無方分,粗色應亦無方分。無方分故,亦無障隔,如非色等。為量同前。《二十頌》[42]云「無,應影障[43]無」,此「障無」[44]也。 【論文】 一‧二七三 若爾,便非障礙有對。 【疏翼】   第五難中、第二難非障礙有對。 【述記‧卷七】   若無障隔,便非障礙有對所攝。量云︰汝之十處非障礙有對。無障隔故。如心、心所。 【論文】 一‧二七四 是故汝等所執極微,為有方分;有方分故,便可分析,定非實有。 【疏翼】   第五難中、難能成非實。 【述記‧卷七】   由此,汝極微必有方分。有方分故,便可分析。可分析故,定非實有。《二十頌》云「聚不異,無二[45]」。 【疏翼】   以上初破能成有對極微不成中,第二別破有礙、無礙、有方分、無方分訖。 【論文】 一‧二七五 故有對色,實有不成。 【疏翼】   初破能成有對極微不成中,第三總結。 【述記‧卷七】   此、結非也。   能成極微,既非實有,故所成有對之色,實有不成[46]。   上來破能成極微不成訖,下破根境所成有對不成。 【論文】 一‧二七六 五識豈無所依緣色? 【疏翼】   先破小乘諸部有對不成中,第二破所成有對眼等不成。 【述記‧卷七】   自下第二、明所成有對不成。于[47]中有二︰一、問,二、答。此問也[48]。   小乘問曰︰若無能成實極微,故無所成有對色,汝大乘五識,豈無所依、所緣之色? 【論文】 一‧二七七 雖非無色,而是識變。 【疏翼】   第二、答小乘問。于中有三:初、申正義中又有二︰一、顯識變,二、解識變。此即初也。 【述記‧卷七】   下、答有三︰初、申正義,第二、破眼等內處不成,第三、別破外處不成。即申正義[49]。   此中「雖」言,義兼得失。色義許[50]同,意顯識變[51],不同他色。即論主答︰雖有所依、所緣之色,而是識所變現;非是[52]心外別有極微,以成根境。 【論文】 一‧二七八 謂識生時,內因緣力變似眼等、色等相現,即以此相為所、依緣。 【疏翼】   答文初申正義中,第二解識變。 【述記‧卷七】   此、解識變。   謂八識生時,內因緣種子等力[53],第八識變似五根、五境。眼[54]等五識依彼所變根,緣彼本質塵。雖親不得,要托彼生。實于本識[55]色塵之上,變作五塵相現。即以彼[56]五根為所依,以彼[57]及此[58]二種五塵為所緣。五識若不托第八所變[59],便無所緣。所緣之中,有親疏故。   以上是總初申正義。 【論文】 一‧二七九 然眼等根,非現量得,以能發識,比知是有。此但功能,非外所造。 【疏翼】   答文有三中,第二破眼等內處不成。文分為三︰一、眼等功能比知有,二、但內識所變,三、發識有別。此即初文。 【述記‧卷七】   自下第二、別破五根。   色等五塵,世間共信[60],現量所得。眼等五根,非現量得。雖第八識緣,及如來等緣,是現量得,世不共信。余散心中,無現量得。以但能有發識之用,比知是有。此非[61]他心及凡六識現量所得,唯除如來。如來、小乘計亦為現量得,非世共許[62],故不為證。   此但有功能,非是心外[63]別有大種所造之色。此「功能」言,即是發生五識作用,觀用知體。如觀生牙[64]用,比知種[65]體是有[66]。《觀所緣論》亦作是言︰識上色功,能名五根。應理以用比知體性是有。由此,說根唯是種子。《二十頌》[67]云︰識從自種生,似境相而轉。《觀所緣論》不言觀色,言功能故[68]。   然今此義,諸說不同︰大眾[69]部等說︰五種色根,肉團為體,眼不見色,乃至[70]身不覺觸[71]。以經說言:根謂四大種所造、各別堅性等,故是肉團。肉團不淨,故不見色。稍勝余色,故名清淨。   薩婆多師:別有四大生等五因,為其因緣造根塵等[72],大唯身觸。根雖積集,離心之法仍實有體[73]。   成實論師名「師子胄」。本于數論法中出家,因立彼義云︰由色、香、味、觸四塵,以造四大,是無常法。此中四大總得成根,為五根體[74]。   經部:五[75]色根,境雖體並假,實極微成。   說假部:通假實,蘊處門中,攝各別故[76]。   一說部說︰唯有其名,都無體性[77]。   順世外道:計即是大。   吠世史迦:四大俱是實句所攝。堅、濕、暖、動,德句所攝。眼唯得三,但除風大。身根得四,亦得堅等。然彼宗說︰眼根即火,耳根即空,鼻根即地,味根即水,皮根即風。   數論師:自性生大,大生我執,我執生五唯,即色、聲、香、味、觸。此五是我所受用物。受用物時,必有用根,謂十一根[78]不能自起,必待五大。待五大[79]故,從五唯復[80]生五大。五大生已,方成十一根。是能受用具故。有說色造火,火成眼;聲造空,空成耳;耳無礙,聲亦無礙;香造地,地成鼻;味造水,水成舌;觸造風,風成皮。心根有二說︰一說是肉團,一說非色。非色者,不說造;是色者,說造。或說唯地造。或說五大皆能造,余根亦有說五大通能造之。   然今大乘,一解︰內自種子為其因緣,心內所變現行,相分四大,為增上緣,造根境色,故此論說非是心外實大所造[81]。二解云︰根即種子。名功能故,名種子故。引教[82]如前。于中三說,至下[83]當知[84]。體既非色,非是外處四大所造。三解云︰五根據實,皆通現種。然論多據現色、名根[85]。此中造義[86]諸門分別,如《對法疏[87]》。 【論文】 一‧二八○ 外有對色,理既不成故,應但是內識變現。 【疏翼】   第二破眼等內處不成中,第二但內識所變。 【述記‧卷七】   且薩婆多:五塵,離識皆有實體。雖緣積聚,仍體實有。   經部師說:實極微成五塵,體假。   說假部計:若在處門,以緣積集,說之為假。若在蘊門,五塵體實。故五塵體,總通假實。   若成實論師:體是實有,仍是能造[88]。   一說部說︰唯有假名,無實塵體。   數論師說︰五塵體常,仍是礙性,能造所攝。   勝論師說︰聲、香,唯無常;色、味、觸,通常無常;五皆無礙。   順世外道:計即四大。   大乘之中有以過去五識相分為五塵[89]。有[90]以現在大種及所造,為五塵,然有假實。如色中二十五種[91],四顯色實,余色皆假。響聲假,余聲實。觸中,所造假,四大實。不見香、味、通假之言[92]。心外[93]有對,前已遮破,故此諸色,但是內識之所變。《觀所緣論》云︰內色,如外現,為識所緣緣。許彼相在識及能生識故。[94] 【論文】 一‧二八一 發眼等識,名眼等根。此為所依,生眼等識。 【疏翼】   第二破眼等內處不成中,第三發識有別。 【述記‧卷七】   然雖同[95]識變,作用有別。   「發眼等識,名眼等根」。此為依故,生眼等識。勿謂識變,但是色者皆無差別。此即結根及解根義。   然且依常徒[96]義釋此文者,以現行清淨色為五根,諸處但言四大所造淨色名根[97]。若約《觀所緣論》,陳那即以五識種子,名為五根。或以五塵種子[98]名根。第四卷中,護法救義五識業種子[99]名為五根。《對法》第一云︰眼界者,謂「曾現見色及此種子[100]」。   又《瑜伽‧決擇分》等[101],皆以現行、種子二法為眼根等[102]。   然唯種家釋《對法》等[103]者,由本、薰時,心變似色,從燻時為名。又即識之種子現有生識用故,假說為現行色根。若唯說現行為根,釋唯種子文者,如下第四卷及《觀所緣論釋》[104]。   通現種文者,實唯現行是根。以大所造,說淨色故。對所生之果識,假說現行為功能,實唯現色。   功能生識之義,大小共成,舉之以顯。體實有無,彼此競故,不說。以聖教言根謂淨色故,其實種子非五根體。   俱用之家,如下第四[105]自當廣釋,不能預述。   唯種子者,陳那等義。以《二十唯識》說五色根皆是種子,如第四卷引。唯現行者,無別師說。此中但約諸處教文顯相義說。即護法等通用現種為根。根既然,境亦爾。且助陳那言業種亦是根體。可尋下第四及《觀所緣》、《二十唯識》、《對法》第一[106]等,不能繁引。 【疏翼】   上來第二別破根訖,自下第三,破所緣緣。 【論文】 一‧二八二 此眼等識,外所緣緣,理非有故。決定應許自識所變,為所緣緣。 【疏翼】   第二明所成有對不成中,答文有三,此為第三別破外處不成。即破所緣緣。 【述記‧卷七】   下、破所緣緣。大文有三︰初、標識變定所緣緣義,次、正破執,後、歸正義。此標識變也。   內識所緣[107]不離心之境,我亦許有。然心外[108]所緣緣,決定非有。外人執他身、心聚等一切外境能生心者,皆所緣緣體,故今非之。即總非十八部。然大眾部、一說部、說出世部、雞胤部亦緣自心,亦緣心外法,今非一分,故無過也。故《宗輪》[109]云︰諸預流者心、心所法能了自性。[110]至第二卷當知[111]。   以上總文,下重牒計[112]。 【疏翼】   重牒所計文分為二中,第一總非文訖。 【論文】 一‧二八三 謂能引生似自識者,汝執彼是此所緣緣。 【疏翼】   第一標識變定所緣緣中,第二重牒彼計。 【述記‧卷七】   謂[113]色、心等,能為引生緣,似自色、心之識者,汝執彼是此所緣緣耶。此即總牒[114],共許所緣[115]緣義。下欲[116]別破,此對除正量部以外。   夫識緣法,法必有體。能生識故,是「緣」義,無法即非緣。識上必有似境之相,是「所緣」義。若無此相,名所緣者,即眼根等應眼識所緣!若爾,即鏡所照,亦具二義;面等望鏡,應是所緣緣!   此亦不然,此鏡非為能慮托故。至下第七卷四緣中,廣解[117]。然此大小二乘共許,非唯自宗。其似境之相,即是行相,大小乘別。如第二卷末[118],及《觀所緣論》[119],不能煩引。如色為緣,發生眼識,眼識緣色時,有似色之相,即是行相;名「似自識」[120]。 【疏翼】   以上第一標識變定所緣緣義訖。 【論文】 一‧二八四 非但能生,勿因緣等,亦名此識所緣緣故。 【疏翼】   第三別破外處不成中,第二正破執。 【述記‧卷七】   下正破執。于中有四︰一、破正量,二、破經部,三、破古薩婆多,四、破新薩婆多。此中,唯破正量部。   正量部識不立[121]似相,直取前境,即名為「緣」。吠世史迦眼舒光至境緣,余塵至根方緣。下既別破薩婆多,故此初破正量部也。   正量不許具二義名緣,但能生識,即是所緣;何假似自者?今難之云︰以能生識故,是所緣緣者,其因緣等應是所緣緣!   「等」者,「等」取等無間、增上緣等。對立量云︰且汝眼識現緣色時,眼識所有因緣等,應是眼識所緣緣;宗也。但能生眼識故;因也。如現色等;喻也。或翻遮色等非所緣緣。如眼根等但能發生,無似相故。   經部師等「因緣等」者,種子等也。薩婆多等「因緣等」者,同類因等也。彼並非眼識所緣緣[122],故今非也。   又與能生識是所緣緣,為不定過,且望一色處作法︰汝此色處為如聲等,能生五識故,是五識中隨一所緣緣攝?為如眼等,增上緣同類因等,能生五識故,非是所緣緣?因緣等法,既非所緣緣,心外色等,應知亦爾。   此破親所緣緣。然小乘等共計他心等法,為自識親所緣緣,即是心外取法,故今破也。此等親疏所緣緣義,分行相、事等,如第七卷說[123]。   若不[124]遮心外[125]法為疏所緣緣,即是第八為質,余識托之而變[126]。《觀所緣緣論》說:過去色識,是現五識所緣緣[127]。《二十唯識》等,並如下第四卷,不能別敘[128]。   上來第一破正量訖。 -------------------------------------------------------------------------------- [1] 「薩婆多」,梵文為「sarvasti vadin」。 [2] 「經量部」,梵文為「sajkrantivadin」。 [3] 「正量部」,梵文為「sajitiya」。 [4] 「大眾」,梵文為「mahasajghika」。 [5] 「一說」,梵文為「ekavyavaharika」。 [6] 「說出世」,梵文為「lokottaravadin」。 [7] 「雞胤」,梵文為「kukkutika」。 [8] 「上座」,梵文為「sthaviravadin」。 [9] 「化地」,梵文為「mahiwasaka」。 [10] 「飲光」,梵文為「kawyapiya」。 [11] 「法藏」,梵文為「dharmaguptaka」。 [12] 智周《演秘》云︰ 問︰「對」為何義?答︰謂礙也。礙有二義︰一、障礙名礙,二、拘礙名礙。三有對中,障礙有對,障礙名礙;所緣、境界,拘礙名礙。 [13] 《俱舍論光記》卷六云︰ 謂心、心所為自所緣之所拘礙,故名所緣有對。 [14] 《俱舍論》卷二並云︰ 或石礙石,或二相礙。 [15] 《俱舍論》卷二次引《施設論》卷下文云︰ 故《施設論》作如是言︰有眼于水有礙,非陸,如魚等眼;有眼于陸有礙,非水,從多分說,如人等眼;有眼俱礙,如畢舍遮﹝梵文作「piwaca」。《俱舍論光記》卷六云「畢舍遮,唐言食血肉鬼之異名」。室獸摩羅(梵文作「wiwumara」),《俱舍論光記》卷六云「室獸摩羅,傍身類也。形如壁蚓,小者二丈,大者乃至百尺」,即鱷魚﹞,及捕魚人、蝦蟆等眼;有俱非礙,謂除前相。有眼于夜有礙非晝,如蝙蝠鵂鶹等眼;有眼于晝有礙非夜,如人等眼;有眼俱礙,如狗、野干、馬、豹、豺狼、貓、狸等;有俱非礙,謂除前相。此等名為境界有對。  《光記》更解云︰ 諸有境法,為色等境之所拘礙,故名「境界有對」。  《了義燈》卷五云︰ 根但能照,而不能緣,行相便淺。 [16] 「為」字,余本多作「有」。 [17] 「等」,取《大毗婆沙論》卷七十六、一百二十八。 [18] 《俱舍論》卷二又云︰ 云何眼等于自境界所緣轉時,說名有礙?越彼于余此不轉故。或復礙者,是和會義。謂眼等法于自境界及自所緣和會轉故。  《俱舍光記》解云︰ 謂此眼等緣色等時,越彼色等,于余聲等,此眼等不轉故。此即拘礙名礙。或復礙者,是和會義。謂眼等法于自境界和會轉時,于自所緣和會轉時,于余聲等而不得起。此「和會」言,還是拘礙名礙。 [19] 道邑《義蘊》云︰ 大乘極微唯意假想,故法處攝。經部用此成假,故十處攝。亦如大乘十八界種,唯第八境,應法處攝。然隨所生之現,十八界攝。彼亦應爾。 [20] 《正理論》卷四云︰ 若謂此經非聖所說,違余經故,法處不說無色言故。如舍利子《增十經》中唯作是言有十色處,故知此經非入結集。但是對法諸師愛無表色,制造安置阿笈摩中。 [21] 智周《演秘》云︰ 「等」說出世,及說假部。說假部計蘊門皆實,說出世言出世並實。故粗細色在蘊、出世,悉皆實故。故疏「等」言,等此二宗各少分也。余部全同,或復全異,故不等之。 [22] 如理《義演》云︰ 計離識實有,名疏遠也。 [23] 「故」字,《金藏》無。 [24] 道邑《義蘊》云︰ 問︰此因既犯隨一,何假要以極微非實為因?但立量云︰「汝外有對實色定非實有。許有對故。如瓶、盆等。」此立量豈不成耶?何須更立不極成因?答︰理雖實爾,若作此量,但破有部粗色不成。經、薩兩宗,能成極微猶許是實。意欲兼破粗細,故且舉不極成因,論之意也。  有待下文破細極微而後成非隨一。 [25] 「礙」字,《金藏》有,余無。 [26] 即破有部無方分與有無質礙,合為一量以破。 [27] 宗法有二︰一、必可分析,二、便非實有。 [28] 謂《二十唯識》第十二頌。 [29] 《二十唯識論》解云︰ 以一極微六方分﹝方即分﹞,多分為體,云何成一?  該論《述記》卷三云︰ 正破經部,亦設遮薩婆多。今以理逼令有方分,非彼本計。如阿拿色﹝梵文為「anu」﹞中間一微,所對六方諸分各異。此一能對,體既成多,云何成一?以可分故。  《大智度論》卷十云︰ 問曰︰亦不必一切物皆從因緣和合故有。如微塵至細,故無分,無分故無和合。曡毛粗故可破,微塵中無分,云何可破?答曰︰至微無實,強為之名。何以故?粗細相待,因粗故有細,是細復應有細。復次,若有極微色,則有十方分。若有十方分,是不名為極微。若無十方分,則不名為色。復次,若有極微,則應有虛空分齊。若有分者,則不名極微。復次,若有極微,是中有色香味觸作分。色香味觸作分,是不名極微。以是推求,微塵則不可得。如經言︰色若粗、若細、若內、若外,總而觀之,無常、無我,不言有微塵。是名分破空。 [30] 如理《義演》云︰ 第一、極微無方分,應無光影難;第二、極微無方分,見觸無差難;第三、極微有中表,一應成六分難;第四、極微無中表,微聚不異難;第五、極微即粗色,應無障隔難。  初中有三︰一、總非,二、敘理,三、正難。 [31] 「一」字下,《金藏》有「也」字。 [32] 即第一、總非。 [33] 「二字」下,《金藏》有「難也」二字。 [34] 「也」字,《金藏》無。 [35] 「以」字,《金藏》有,余無。 [36] 「三」字下,《金藏》有「也」字。 [37] 「對」字,《金藏》有,余無。 [38] 再加四隅,即成十方。 [39] 「四」字下,《金藏》有「也」字。 [40] 見《唯識二十頌》第十一頌。 [41] 《唯識二十論》云︰ 若一極微六方各與一極微合,應成六分,一處無容有余處故。一極微處若有六微,應諸聚色如極微量,展轉相望不過量故。 [42] 見《唯識二十頌》第十三頌。 [43] 「影障」,《金藏》誤作「障隔」。 [44] 「無」字下,《金藏》有「方」字。 [45] 見《唯識二十頌》第十三頌。彼論云︰ 云何不許影、障屬聚,不屬極微?豈異極微許有聚色發影為障?不爾。若爾,聚應無二。謂若聚色不異極微,影、障,應成不屬聚色。 [46] 智周《演秘》云︰ 既破極微非實有,已成前量云外有對色定非實有,因乃無過﹝指前文「能成極微非實有故」得無隨一不成過﹞。 [47] 「于」字,《金藏》、《抄》、《秘蘊》有,余無。 [48] 「此問也」三字,《金藏》無。 [49] 謂「申正義」中之初「顯識變」也。 [50] 「托」字,《金藏》作「許」,金陵本作「片」,余作「非」。 [51] 第八識自體分上相分。 [52] 謂非離種現因緣之心以外。 [53] 除此以外,無真正因緣種子。 [54] 「眼」字,《金藏》缺。 [55] 「本識」,謂本識之相分。 [56] 「彼」,謂本識所變。 [57] 「彼」,謂本識所變。 [58] 「此」,謂五識所變。 [59] 「第八所變」,謂本質相分。 [60] 「信」字,《金藏》作「信」,余作「見」。 [61] 謂此應除第八外。 [62] 「許」字,《金藏》作「許」,余多作「計」。 [63] 「心外」,《金藏》誤作「外心」。 [64] 「牙」字,《金藏》作「牙」,余誤作「死」。 [65] 「種」字,《金藏》有,余缺。 [66] 智周《演秘》云︰ 泛明比知,略有四種︰一、以因比果:如觀現法有引後用,知所引果。二、以果比因:即觀現法有酬前義,知能引因。三、以體比用:觀所成法,而知作者作具差別。四、以用比體:觀作者等,知所成法。今論所明,以果知因,由用比體。 [67] 見《唯識二十頌》第八頌。 [68] 本論卷四解二論所出二頌密意云︰ 然伽他說種子功能名五根者,為破離識實有色根,于識所變似色根等,以有發生五識用故,假名種子及色功能。非謂色根即識業種。 [69] 「眾」字下,《金藏》有「一說、說出世、雞胤四」八字,。 [70] 中略「耳不聞聲,鼻不臭香,舌不嘗味」。 [71] 見《異部宗輪論》。《大乘法苑義林章》卷九云︰ 大眾部等體即四塵,肉團為性,無別淨色,不能取境。  並云︰ 說出世部說有漏根假,無漏根實。 [72] 如理《義演》云︰ 五因,是四大上義。五因者,生、依、立、持、養。 [73] 《俱舍論》卷一〈界品〉末云︰ 云何眼等諸根極微安布差別?眼根極微在眼星上傍布而住,如香荽華﹝梵文為「ajaji pusaspa」;藏文為「go sbod」。真諦譯作「時羅華」﹞,清徹膜覆,令無分散。有說重累如丸而住,體清徹故,如頗胝迦﹝梵文為「sphatika」﹞不相障礙。耳根極微居耳穴內,旋環而住,如卷樺皮。鼻根極微居鼻頞內,背上面下,如雙爪甲。此初三根橫作行度,處無高下,如冠華鬘。舌根極微布在舌上,形如半月。舌中如毛端量,非舌根極微所遍﹝《光記》卷十云「古德相傳解云︰醫方家說︰于舌根中如毛端量無舌根處,是末磨(梵為「marman」) 死蘆;若針刺著,其人即死。舌中法爾有斯空處」﹞。身根極微遍住身分,如身形量。女根極微,形如鼓渧。男根極微,形如指韜﹝真諦譯作「大指」﹞。 [74] 《成實論》卷三〈色相品〉云︰ 四大者,地、水、火、風。因色、香、味、觸,故成四大。因此四大,成眼等五根。  〈四大實有品〉又云︰ 因四大造清淨色,是名為眼。 [75] 「五」字,《金藏》無。 [76] 如理《義演》云︰ 蘊門中,雖有多極微聚成,據極微當體說,故實。而不發識故。若據處門中,多極微共積集,名處。生識處也,故假。 [77] 《大乘義林章》卷九〈五根章〉云︰ 根唯有名,都無色體。 [78] 十一根:五知根、五作根、心根。五作根為舌、手、足、男女、大  遺。 [79] 「待五大」三字,《金藏》無。 [80] 「復」字,《金藏》作「後」。 [81] 《大乘法苑義林章》無此,唯現解。 [82] 謂《唯識二十論》及《觀所緣緣論》。 [83] 謂本論卷四。 [84] 見分種、相分種,及見、相二分種為三說。  《大乘法苑義林章》卷九以此三說為難陀等師義。除此更有護法假  設救義,即引本論卷四文為證。如云︰ 有避如前所說過難,朋附彼執復轉救言︰異熟識中能感五識增上業種名五色根。非作因緣,生五識種。妙符二頌,善順《瑜伽》﹝該論卷一所說眼等識皆具俱有、等無間、種子,三依義。即必有俱有依﹞。 [85] 《大乘法苑義林章》卷九與難陀等唯種子說,云「二、護法等正義 別有現行淨色,為其五根」。下引本論卷四又云︰ 由此五識俱有所依定有四種︰謂五色根、六、七、八識。隨缺一種、必不轉故。 並引《對法》卷一文說五清淨色為體云「眼根者,謂四大種所造眼識所依,清淨色為體」。 又,大乘共許三和生觸,豈由二和? [86] 謂四大種造義。 [87] 《雜集論述記》卷四,五門分別︰ 一、辨體,二、釋名,三、依因緣以辨大造,四、異大造相望辨造,五、問答分別。  《大乘法苑義林章》卷九〈初大種造色章〉六門分別,第二釋名門  後加「生等五因以明造相」為第三門。今不多引。 [88] 《成實論》卷四〈非彼證品〉,論「一時生法」中有云︰ 復次,四大即是造色。以因所生故。  此品前文引經證色等從業、煩惱、飲食、淫欲等生,「非但從四大生」。  但《成實論》卷三〈四大假名品〉則云︰ 又若有人說堅等是大,是人則以堅等為色等所依。是則有依、有立,非是佛法。故知四大皆是﹝因緣所生法﹞假名。 [89] 智周《演秘》云︰ 是過去世五識所變相分燻成,後生現行,今為識境。故《觀所緣﹝緣﹞論》云︰或前識相為後識緣。引本識中,生似自果功能令起,不違理故。  道邑《義蘊》云︰ 此陳那師義。 [90] 「有」字下,《金藏》有「正」字。 [91] 《對法》卷一云︰ 所造色者,謂眼等五根、色、聲、香、味、所觸一分及法處所攝色。……色者,謂四大種所造,眼根所行義。謂青、黃、赤、白、長、短、方、圓、粗、細、高、下、若正、不正、光、影、明、暗、云、煙、塵、霧;迥色、表色、空一顯色。……迥色者,謂離余礙觸、方所可得。空一顯色者,謂上所見青等顯色。 [92] 智周《演秘》云︰ 雖無明文,以理言之,亦得有假。 [93] 「心外」,即離識、離因緣。 [94] 如《觀所緣緣論》云: 外境雖無,而有內識似外境現,為所緣緣。 [95] 「同」字,《金藏》有,余無。 [96] 「常徒」,《述記》後文有作「長途」,即通說之意。 [97] 即前文第一解。 [98] 即相分種子。 [99] 「子」字,《金藏》有,余無。 [100] 「曾現見色及此種子」,即積集異熟阿賴耶識。   下文解云︰ 「眼曾見色」者,謂能持過去識受用義,以顯界性。「現見色」者,謂能持現在識受用義,以顯界性。「及此種子積集異熟阿賴耶識」者,謂眼種子,或唯積集。為引當來眼根故。或已成熟,為生現在眼根故。此二種名眼界者,眼生因故。  《大乘法苑義林章》卷九〈五根章〉︰ 問︰眼界、眼根,二義何別?根唯取現不取種耶?答︰持、因,稱界;種亦界名。增上名根,種非根攝。問︰現根增現識,現色得根名,根種增識種,應同現根攝?《對法論》﹝卷二﹞云:由根種子生現根已,識之種子方生現識故﹝原文為「又屬眼之識,故名眼識。由識種子隨逐于眼而得生故」﹞。答︰大種所造,功能增上,現得根名。種非大造,用非增上,故非根攝。問︰現根依大起,是眼亦稱根,大種亦為根種依,如何眼種非根攝?答︰此依顯相,種子非根。據理、依文,種亦根攝。故〈決擇﹝分﹞〉﹝卷五十一﹞說眼等五根,通現種故。 [101] 〈決擇分〉謂《瑜伽》卷五十一。  「等」,取《瑜伽》卷三及卷七十六。 [102] 如《瑜伽》卷五十一云︰ 由此﹝阿賴耶﹞識是有情世間生起根本。能生諸根、根所依處及轉識等故;亦是器世間生起根本;由能生起器世間故;亦是有情互起根本,一切有情相望互為增上緣故。所以者何?無有有情與余有情互相見等時,不生苦樂等更相受用。由此道理,當知有情界互為增上緣。 [103] 「等」,取《瑜伽》。 [104] 本論卷四云︰ 種與色識,常互為因。能薰與種遞為因故。  本論下文亦云︰ 謂此功能至成熟位,生現識上五內境色。此內境色,復能引起異熟識上五根功能。 [105] 如本論第四卷︰ 又《瑜伽論》﹝卷一﹞說眼等識皆具三依。若五色根即五識種,依但應二!又諸聖教說眼等根皆通現種。執唯是種,便與一切聖教相違! [106] 「第一」二字,《金藏》在「對法」之上。 [107] 「緣」字,《金藏》有,余本無。 [108] 「心外」,謂非因緣生。 [109] 「部執」二字,《金藏》有。 [110] 《異部宗輪論述記》卷中云︰ 一切預流皆知自得預流果證,不待尋教他言方了。又說彼心等一剎那頃能了自性,異余部宗雖諸異生能了自性。後三果等,皆悉如此。異生未明了,舉初聖果故。 [111] 本論《述記》第二卷云: 外道余乘所執諸法,異心、心所非實有性。是所取故。如心、心所。能取彼覺,亦不緣彼是能取故。如緣此覺。諸心、心所依他起故,亦如幻事非真實有。為遣妄執心、心所外實有境故,說唯有識。若執唯識真實有者,如執外境,亦是法執。 [112] 「下重牒計」四字,《金藏》有,余無。 [113] 「謂」字下,《金藏》有「緣」字。 [114] 「牒」字下,《金藏》有「定」字。 [115] 「緣」字下,《金藏》衍「義」字。 [116] 「欲」字,《金藏》作「各」。 [117] 本論《述記》第七卷云︰ 三、所緣緣:謂若有法,是帶己相心或相應所慮所托。 [118] 如本論《述記》第二卷末云︰ 達無離識所緣境者,則說相分是所緣。見分名行相。相、見所依自體名事;即自證分。 [119] 如《觀所緣緣論》云︰ 外境雖無,而有內識似外境現,為所緣緣。許眼等識帶彼相起,及從彼生,具二義故。  陳那以相分為行相,與護法義別。 [120] 此就大小乘共許說。 [121] 「立」字,《金藏》作「為」。 [122] 「緣」字下,《金藏》有「故」字。 [123] 本論《述記》卷四十四云︰ 「帶」者,是心似彼相義;即能緣之心有似所緣之相,名「帶」。「相者」,相狀;小乘是行相,能緣體攝;大乘是相分,行相是見分﹝「行」等五字金藏有,余無﹞所攝。  本論《述記》卷十五云︰ 《觀所緣》云「帶彼相」故,即是行相,謂行于相。見分能緣,說名為「事」,是心、心所自體相故。是釋「事」義,不言「自體事」。言「自體相」者,簡大乘事謂自證分﹝彼處論言「小乘見分名事。是心、心所自體相故」﹞。言「自體事」,便濫彼故。  本論《述記》此前曾說: 以影像相為行相者,出《集量》文﹝如云「似境相所量」﹞。  足證陳那尚同小乘。 [124] 「不」字,《金藏》無。 [125] 指轉識心外。 [126] 如理《義演》云︰ 意云雖有實體法為疏所緣緣,然此本質法,但是第八識所變,不是離識實有。 [127] 《觀所緣緣論》原文為: 或前識相為後識緣,引本識中生似自果功能令起,不違理故。 [128] 《述記》卷四引頌並釋云︰ 《二十唯識》伽他中言︰識從自種生,似境相而轉;為成內外處,佛說彼為十。彼頌意說世尊為成十二處故,說五識種為眼等根,五識相分為色等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