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itle: 成唯識論疏翼 第一冊 卷一 九、破數論師 description: "一‧一四五 又大等法,若是實有,應如本事,非三合成。" --- 【論文】 一‧一四五 又大等法,若是實有,應如本事,非三合成。 【疏翼】   初總破所成二十三諦中,第三總破。 【述記‧卷四】   第三、總破二十三諦。   量云︰大等二十三諦應非三事合成。許實有故。如本自性。此中論文,宗有前後,因不簡略。准前應知。文言略故。   上來三量,總破所成二十三諦[1]。此下第二:別破本事能成自性。 【論文】 一‧一四六 薩埵等三,即大等故,應如大等,亦三合成。 【疏翼】   破數論第三別破中,第二別破本事三法能成。 【述記‧卷四】   次[2]下第二、別破本事能成自性。于中文有其八,量有其十[3],第一、難本三成破[4]。   量云︰薩埵等三亦[5]應三合成。許即大等故。猶如大等。   彼宗大等即是薩埵等三。薩埵等三即是大等。薩埵等三是本法故,不從他成。大等不爾,故以三德例從大等多法而成。 【論文】 一‧一四七 轉變非常,為例亦爾。 【疏翼】   第二別破本事三法能成中,第二、難本非常破。 【述記‧卷四】   自下[6]第二,難本非常破[7]。   又破自性,由此三事即大等故,應如大等轉變非常。故立量云︰薩埵等三法應轉變無常。即大等故。如大等法。恐有能別不極成過,及無同喻過,故以「轉變」之言簡也。 【論文】 一‧一四八 又三本事,各多功能,體亦應多,能、體一故。 【疏翼】   第二別破本事三法能成中,第三以體例用破。 【述記‧卷四】   自下[8]第三,以體例用破[9]。   量云︰薩埵等三事體應各有多。即是功能故。如彼功能。   功能多者,一一上有多功能故。即生[10]大等諸功能也。體唯各一,例能亦多,以能為量亦爾。就彼所執,故以為喻。 【論文】 一‧一四九 三體既遍,一處變時,余亦應爾,體無別故。 【疏翼】   第二別破本事三法能成中,第四、第五不變例變破。 【述記‧卷四】   自下[11]第四、第五、不變例變破[12]。以體一分例余一分。   量云︰薩埵等三,一分轉變成法之時,余之一分亦應轉變。此體即是彼薩埵等,體無別故。或云:許體遍一切故。如一分轉變者。   此二比量,一體無別因,二遍一切因。若許一分變,余一分亦變。即此三事無不變時,便違宗失。彼計此處變為山水,彼處即不變,自性之體仍遍一切故。   自下第六、彼計三種體相各別,仍說各合共成一相,以彼三體例成一相。 【論文】 一‧一五○ 許此三事,體相各別,如何和合,共成一相? 【疏翼】   第二別破本事三法能成中,第六以相例體破。 【述記‧卷四】   第六、以相例體破[13]。   此中遮總合成一相。彼宗自許三體相別,故立量云︰三事和合所成之相,亦應有三。許即三體故。如體[14]。 【論文】 一‧一五一 不應合時,變為一相,與未合時,體無別故。 【疏翼】   第二別破本事三法能成中,第七二位相例破。 【述記‧卷四】   第七、二位相例破[15]。   比[16]量也。汝言此三事和合共成一相之時應不成一。三體各別故。或前與後,體無別故。如不合時。相實有三,變合成一。彼計三事有不和合時[17],即是未成大等法時。故得為喻。   返為量云︰汝之三事未成大等時,應亦能成大等。前與後體,無差別故。如後成時[18]。 【論文】 一‧一五二 若謂三事,體異、相同,便違己宗,體、相是一。 【疏翼】   第二別破本事三法能成中,第八體相相成破。 【述記‧卷四】   第八、彼言三體有異,其相是一。即救前難,故為此計[19]。   第八、體相相乖破[20]。此違自宗體即相故,以體與相同異。量云︰汝本三事體應無別。說體與相無差別故。如所成相或相應三別。與體無別故,如三本體。以許相一,而事有三,故違自宗。自宗三體,即是相故,不應三一[21],由違自宗,故為一難。 【論文】 一‧一五三 體應如相,冥然是一,相應如體,顯然有三,故不應言三合成一。 【疏翼】   第二別破本事三法能成中,第九、第十相體相即破。 【述記‧卷四】   自下第九、第十、量云相體相即破[22]。   此乃體用更互相即難。量有二,文有兩宗。因云︰體即相故,相即體故。更互為喻,其理可知[23]。 【疏翼】   以上第三別破中,第二別破數論本事三法能成訖。 【論文】 一‧一五四 又三是別,大等是總,總別一故,應非一三。 【疏翼】   破數論第三別破中,第三合破能所成二十四諦。 【述記‧卷五】   第三、合難二十四諦,唯除我體。前已破故。   于中文有其五[24]:第一、難其總別:總別相從難[25]。   「又三是別」。各別體故。「大等是總」,是一法故。非謂三成,其大遂異。此即乘前一相為難。三事和合成一大等,大等名「總」。雖總別不同,而性定是一。如金轉為環,非離環外別有金,故[26]以本三事從大等難。   量云︰汝許別三事應是一、非三。因云:性即總故。如總大等。   以總大等從三難云︰大等總法應是三,非一。因云:體即別三故。如三別性。   此中論文更互相非︰謂總非一,別非是三[27]。 【論文】 一‧一五五 此三變時,若不和合,成一相者,應如未變;如何現見是一色等? 【疏翼】   第三合破能所成二十四諦中,第二相色見三難。 【述記‧卷五】   彼若轉計言誰言所成大[28]等諸法各是一耶?三合成故,非是一相。其中諸相實各各別,合故,似一。相色見三難[29]。   第二破轉計非[30]成一相。「此三變時」者,謂三事轉變成大等時。「若不和合成一相」者,意說[31]三體各變一相,即大等法體亦有三。非一相故。   此上牒計,下正申難。   應如未變三事本體,即應見三,如何見一?   量云︰三事和合所成之相應見三別。許有三故。如見三相體未變時。   又若不和合,但成一相,相中有三者,何故現見是一色等?世間現見色唯是一,而言但由三法成故,色等三別者,即違現量及世間過。   量云︰色等諸法應各見三。體有三故。如汝三事。   此難三體成三相義[32]。 【論文】 一‧一五六 若三和合,成一相者,應失本別相,體亦應隨失。 【疏翼】   第三合破能所成二十四諦中,第三相體隨無難。 【述記‧卷五】   次下、更難成一相義。   前第一翻[33],難相應三,或應非一。雖似同此難,此難若成一相,失本三相及與[34]本體。故與前失,體性不同,相體隨無難[35]。此第三、破三事和合共成一相。「一相」,即大等。   量云︰汝根本三相共成一相時,根本三相應無三相。即一相故。猶如一相。相既失本,體亦應然。相體一故。   量云︰成相之時,根本三體應無有三。以相即體故。如所成相[36]。 【論文】 一‧一五七 不可說三各有二相,一總、二別,總即別故,總亦應三,如何見一? 【疏翼】   第三合破能所成二十四諦中,第四二相互乖難。 【述記‧卷五】   二相相乖難[37],此第四文。由彼復計,根本三事各有二相︰一總、二別。成相之時,所成大等,但見總一,根本三事,即見三別[38]。今破于此。   第一量云︰大等總法應非是總。即三體故。如三[39]別相。以別從總,為難亦爾。   又征三事所有總相,若不是一,亦應見三,相即體故。如三事體,體亦[40]應見一,即總相故,猶如總相。三事總相,若有三種,不應見一,有三種故,如本三事。三事別相,不應見三,即總[41]相故,如大等相[42]。 【論文】 一‧一五八 若謂三體,各有三相,和雜難知,故見一者。 【疏翼】   第三合破能所成二十四諦中,第五應見九三難。文分為二︰一、牒計,二、申難。此即初文。 【述記‧卷五】   自下、第五。   彼復計言:三事之上,各有三相。謂初薩埵,有一自相,及刺闍、答摩二事之相。余之二法,展轉相望,各有三相,相雜共成,大等諸法。大等[43]九相,難了,遂見一相。其實于中,各有三相,相雜而住。   此牒彼執[44]。 【論文】 一‧一五九 既有三相,寧見為一? 【疏翼】   第五應見九三難中,第二申難。文又分五,《金藏》又依《義演》釋文科判于《述記》中增出。 【述記‧卷五】   下、有五難[45]。   應見九三難,今正非之[46]。   第一、既[47]云各有三相,還應見三,如何見一[48]?大等法中,應見三相,相即體故,猶如三體。大等諸相,或應見九,即本相故,如三體上,所有九相,各三相故,不應見一,如前見色[49]。此中一一,更互為量,準為之也。 【論文】 一‧一六○ 復如何知,三事有異? 【疏翼】   第五應見九三難第二申難中,第二三事無別難。 【述記‧卷五】   三事無別難,此更征之[50]。第二比量。   又此三中各有三相,共成大等,如何知三事,各有異也?三事比量,各有一種。   且為一量云︰汝薩埵、刺闍二法,應非薩埵、刺闍。具三相故。如答摩。或應此二即是答摩。有三相故。如答摩。既爾,如何知三事別[51]? 【論文】 一‧一六一 若彼一一,皆具三相,應一一事,能成色等,何所缺少,待三和合? 【疏翼】   第五應見九三難第二申難中,第三總事能成難。 【述記‧卷五】   三事能成難[52]。   自下第三、更難三德[53],一一應然。謂此三事,一應能成諸法大等,何假須三?具三相故。如三事合。   量云︰薩埵一法,應成大等。具三相故。如答摩等合時。若言緣缺,一不成者,何所缺少而待三耶[54]? 【論文】 一‧一六二 體亦應各三,以體即相故。 【疏翼】   第五應見九三難第二申難中,第四體同相三難。 【述記‧卷五】   若言[55]要由[56]三三相合,能成大等,故一本事不能成大等,體同相三難[57]。此下第四,復重為難[58]。   量云︰又彼一一應有三體。體即相故。猶如本相。一一為量,或總為量[59]。 【論文】 一‧一六三 又大等法,皆三合成,展轉相望,應無差別。 【疏翼】   第五應見九三難第二申難中,第五諸諦無差難。文又分四︰一、總難無別,二、總結違宗,三、不成所由,四、無異成失。此即初文。 【述記‧卷五】   自下第五、總難大等應無差別──諸諦無差難[60]。   量云︰除大諦外,余慢等法應與大無別。三合成故。如大。以大望慢等,無別亦爾;以慢望大等,無別亦然。二十三法,展轉合有二十三量[61]。 【論文】 一‧一六四 是則因果、唯量、諸大、諸根差別,皆不得成。 【疏翼】   第五諸諦無差難中,第二總結違宗。 【述記‧卷五】   汝若說言,皆無別者──總結違宗。是則大為因、慢為果、五唯量、五大、十一根,無差別故,皆不成也[62]。 【論文】 一‧一六五 若爾,一根應得一切境,或應一境,一切根所得。 【疏翼】   第五諸諦無差難中,第三不成所由。 【述記‧卷五】   此顯無別,不成所由,違現量過。即[63]無差別,一根,應得一切境,或應一境,一切根所得,無差別故。以互為喻,宗亦復爾。   此有二量:且以一根望非所得一切境界,應亦得之。以體無別故。如自所對境。境望于根,亦有是責。   然《佛性論》,亦有此難[64]。 【論文】 一‧一六六 世間現見,情與非情,淨、穢等物,現、比量等,皆應無異,便為大失。 【疏翼】   第五諸諦無差難中,第四無異成失。 【述記‧卷五】   前違現量,此難違世間。 【疏翼】   以上合為六破初破數論中,第二破執訖。 【論文】 一‧一六七 故彼所執,實法不成,但是妄情,計度為有。 【疏翼】   六破十三外道計初破數論中,第三結非。 【述記‧卷五】   總結彼非,如文可解,第三文也。   此中,數論及與勝論各有十八部,異執競興[65],如別抄記[66]。 【疏翼】   以上初破數論訖。 -------------------------------------------------------------------------------- [1] 《廣百論釋論》卷六有同破。 [2] 「此」字,《金藏》作「次」,余作「此」。 [3] 如理《義演》云︰ 第一、難本三成破,第二、難本非常破,第三、以體例用破,第四、第五、不變例變破,第六、以相例體破,第七、二位相例破,第八、體相相成破,第九、第十、相體相即破。 [4] 「第」等七字,《金藏》有,余作「此中」二字。 [5] 「亦」字,《金藏》有,余無。 [6] 「自下」二字,《金藏》無。 [7] 「難本非常破」五字,《金藏》有,余無。 [8] 「自下」二字,《金藏》有,余無。 [9] 「用破」二字,《金藏》作「別破」,余作「功能」。 [10] 「生」,謂成也。 [11] 「自下」二字,《金藏》有余無。 [12] 「不變例變破」五字,《金藏》有,余無。 [13] 「第六以相例體破」七字,《金藏》有,余無。 [14] 《廣百論釋論》卷六有破同。 [15] 「二位相例破」五字,《金藏》有,余無。 [16] 「比」字,《金藏》作「此」。 [17] 《金藏》有「時」字,余無。 [18] 《廣百論釋論》卷六云︰ 不可合時轉為一相。與未合時,體無別故。  文又全同。 [19] 又《金七十論》卷上亦另救云︰ 外曰︰若三德互相違,猶如怨家者,云何共作事?答︰實如此,三德互相違。為屬一我不自在故,得共一事。譬如相違合為燈。是火違油炷,油亦違火炷。如是相違法,能為人作事。三德亦如是。其性雖相違,能為我作事。  我既已破,其救當不成。 [20] 「第八體相相乖破」七字,《金藏》有,余無。 [21] 《金七十論》卷上云︰ 「同性故」者,譬如破檀木,其片雖復多,檀性終是一。變異亦如是,大等雖不同,三德性是一。以此一性故,知其皆有本,故知有自性。 [22] 「相體相即破」五字,《金藏》有,余無。 [23] 《廣百論釋論》卷六云︰ 又樂等三性既各異,相不應同。汝執性相定是一故。性應如相同,相應如性異。 [24] 如理《義演》云︰ 意說于中隨救隨難,申其五難︰第一、總別相從難,第二、相色見三難,第三、相體隨無難,第四、二相互乖難,第五、應見九三難。 [25] 「總別相從難」五字,《金藏》有,余無。 [26] 「故」字,《金藏》作「可」。 [27] 《廣百論釋論》卷六意同。 [28] 「大」字,《金藏》誤作「故」。 [29] 「相色見三難」五字,《金藏》有,余無。似依《義演》釋文插入,  上下文准知。 [30] 「非」字,《金藏》作「不」。 [31] 「說」字,《金藏》作「許」。 [32] 《廣百論釋論》卷六意同。 [33] 指前「總別一故應非一三」。 [34] 「與」字,《金藏》作「失」。 [35] 「相體隨無難」五字,《金藏》有,余無。 [36] 《廣百論釋論》卷六,只有第一量,無第二量義。 [37] 「二相相乖難」五字,《金藏》有,余無。 [38] 「三別」,《金藏》作「別三」。 [39] 「三」字,《金藏》無。 [40] 「亦」字,《金藏》有,余無。 [41] 「總」字,《金藏》作「總」,余作「一」。 [42] 《廣百論釋論》卷六云︰ 若三和合共成一相,應失樂等三種別相。不可說言樂等三德各有二相︰一總、二別。所以者何?總相若一,不應即三;總相若三,不應見一。 [43] 「大等」二字,《金藏》有,余無。 [44] 《廣百論釋論》卷六亦牒云︰ 若言樂等一一皆有樂等三相共相和雜,難可了知,故見一者,此亦不然。 [45] 如理《義演》云︰ 于中初牒重破而有五難︰第一、應見九三難,第二、三事無別難,第三、總事能成難,第四、體同相三難,第五、諸諦無差難。 [46] 「應見九三難今正非之」九字,《金藏》有,余無。 [47] 「既」字,《金藏》作「量」。 [48] 《樞要》卷上末云︰ 此難三德各應見一,與疏不同。  《廣百論釋論》卷六同疏一解︰ 各有三相,還應見三、如何見一? [49] 道邑《義蘊》云︰ 前言「應如未變」,如何現見是一色等? [50] 「三事無別難,此更征之」九字,《金藏》有,余無。 [51] 《廣百論釋論》卷六只如此論云「云何可知樂等有異」?亦未分別  作量破。 [52] 「三事能成難」五字,《金藏》有,余無。 [53] 「更難三德」,《金藏》作「復更為難」。 [54] 《廣百論釋論》卷六云︰ 又若一一皆有三相,何須和合共成色等?即應一一能成色等根境差別,為我所用! [55] 「言」字,《金藏》無。 [56] 「由」字,《金藏》作「用」。 [57] 「體同相三難」五字,《金藏》有,余無。 [58] 「復重為難」四字,《金藏》有,余無。 [59] 《廣百論釋論》卷六云︰ 又此三德各有三相,互有差別,如何色等其相是一? [60] 「諸諦無差難」五字,《金藏》有,余無。 [61] 《廣百論釋論》卷六云︰ 又若樂等一一皆能成色等法,一一法體皆三合成。是則諸法若性、若相,應無差別。同以三德三相成故。 [62] 《廣百論釋論》卷六有同文。 [63] 「即」字,疑「既」。 [64] 《佛性論》卷一云︰ 汝聲與耳為一?為異?若汝說聲是所聞,與耳異者,以所聞故,與自性亦異。若說聲與耳不異者,何故不說聲能聞耳?  《廣百論釋論》卷六無此中難意。  《樞要》卷上末云︰ 一根應得一切境。以根無別故。一境諸根得。以境無異故。  《了義燈》卷四說佛法五根雖俱四大造淨色為體,但「各自種生,  四大疏造,不同于彼皆三德成。」 [65] 「競興」二字,《金藏》無。 [66] 「記」字,《金藏》作「說」。不見有文,或有別章已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