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itle: 論宋代中央和地方僧官體系及其特徵 description: "[保定]河北大學學報,1994年第4期" --- 游彪 [保定]河北大學學報,1994年第4期 74-80頁 僧官制度的研究是探討佛教寺院僧尼等級結構等問題的一個必要環節。雖然宋代僧官體系有沿襲隋唐僧官制度的痕跡,然而,宋代僧官也有其特色,在中國古代僧官制度的發展演變過程中具有承上啟下的作用。筆者試圖對唐宋僧官制度的發展變化作一些膚淺的研究,不妥之處,尚祈指正。   一 中央僧官 宋代中央僧職機構稱為左右街僧錄司,左右街僧錄司「掌寺院、僧尼賬籍及僧官補授之事」,①直接隸屬于鴻臚寺。實際上,從宋初一直到宋神宗這段時間里僧錄司沒有多少實權可言,其職掌差不多被功德使、祠部等世俗官僚機構瓜分殆盡。在宋代,祠部「凡宮觀、寺院、道釋,籍其名額,應給度牒,若空名者毋越常數。」②也就是說,僧錄司「賬籍」的職能為祠部所取代。而僧官的補授則由開封府尹兼任的功德使具體負責,僧錄司實質上僅僅是徒有虛名的空架子而已,其職掌無非是為皇帝舉辦各種宗教儀式或其它一些純粹的宗教活動。宋神宗熙寧四年以後,僧錄司似乎有了部分實僅,但仍然十分有限。熙寧四年宋神宗下詔「自今寺院有關當宣補者罷宣補,及差官定奪,止令開封府指揮僧錄司定奪,準此給牒。」③但熙寧八年又下詔將制敕宣補僧官之權下放給祠部了,「詔內外宮觀、寺院主首及僧道正,舊降宣勅差補者,自今尚書禮部給牒。」④總而言之,僧錄司在宋代一直沒有實權,僅僅是一個純粹的宗教活動機構。此外,宋代西京洛陽還設有一個僧錄司機構,但與東京開封府一樣有名無實,形同虛設。 僧錄司設僧錄、副僧錄、講經首座、講論首座、鑑義等僧官,左右街各設一員。關于這些僧官的沿革與職掌,白文固同志已有論述,在此毋需贅言。值得補充說明的一些情況是:其一,左右街僧錄司設置有「都僧錄」一職,其地位遠遠高于左右街僧錄。宋孝宗淳熙十一年,高僧若訥「丐老,進左右街都僧錄,退居天竺彌陀興福院。」⑤又如紹定二年,「詔法昭法師往下天竺,尋遷上天竺,補右街鑑義,賜佛光法師,進錄左街。……轉左右街都僧錄,御書晦岩二大字賜之。」⑥從佛光法師自右街鑑義晉升到都僧錄的事實中可以看出:從左街僧錄到都僧錄是一種升遷,顯而易見,都僧錄地位比僧錄要高得多。但北宋是否也設有都僧錄一職不得而知。然而,都僧錄似乎僅僅是一種榮譽性的頭街,並不掌握實際權力,恐怕是皇帝褒獎某一高僧而設置的。 其二,宋代史籍中還有「兩街僧錄」的記載,頗令人費解。如宋太宗端拱元年,「兩街僧錄可朝等請箋釋御制佛乘文集,詔許之。」⑦又如宋太宗至道元年「詔兩街僧錄省才進盂蘭盆儀。」⑧通常情況下,宋代史料中左右街僧官都是有所區別的,如「大宋乾德二年,左街僧錄道深薦(僧傅章》于太祖神德皇帝。」⑨又如寶祐元年,皇后謝氏功德寺落成後,「以首座寶師時舉應詔補右街鑑義。」⑩諸如此類稱呼,如左街首座、右街僧錄在宋代史籍中俯首即拾,而且都是區別左、右而言的。但如前面所舉的「兩街僧錄」、「左右街僧錄」等等的記載似乎並不太多,而且都是有名有姓,所指的均是同一僧侶,景定四年,「詔祖印法師住上天竺,補右街鑑義,退歸旌得教寺,復詔妙銛法師住上天竺,補左右街僧錄。」(11)這里的「左右街僧錄」恐怕跟前面所舉的例子一樣,不會是記載的失誤。果然如此,又當作如何解釋?一種可能是左、右街錄缺左或缺右,但這種情況在宋代幾乎是不能想象的;另一種可能就是同一僧侶既任過右街僧錄,也任過左街僧錄,故稱之為「兩街僧錄」;還有一種可能就是「左右街僧錄」或「兩街僧錄」等地位在左街或右街之上,是否與「都僧錄」有異曲同工之妙,不得而知,在此僅僅是將對史書記載的疑問提出來而已。 其三,僧錄司似乎還設有「僧正」一職,《宋會要輯稿》記載宋仁宗天聖八年五月開封府言:「勘會左右街僧正、僧錄管干教門公事,其副僧錄、講經論首座、鑑義並不管干教門公事,詔今後左、右街副僧錄併同管干教門公事。」(12)一般說來,宋代一州僧司的最高長官才稱為「僧正」,恐怕此處的「僧正」並非一州僧司長官的涵義。白文固同志解為左右街僧錄、僧正並行之故,但對「僧正」的職能和地位卻只字未提。在宋代,佛教寺院相對集中的地方或重要的佛教聖地除按規定設置地方僧司和基層僧官組織而外,還附設一些統一的管理機構。宋太宗太平興國五年,「詔重修五台十寺,以沙門芳潤為十寺僧正。」(13)此處的「僧正」乃是五台山十座寺院的最高管理者。那麼,東京開封府左、右街也是寺院相對集中的地方,更是全國佛教的中心,僧錄司下屬的「僧正」與五台山「十寺僧正」的性質是否一致呢?就本人所見到資料而言,似乎只有此處出現過僧錄與「僧正」並列的情況。作為宋朝全國的佛教聖地,左右街設置「僧正」統一管理所屬的寺院,恐怕也是合情合理的。另外,司馬光在談到西京洛陽僧錄司的情況時並未提出「僧正」一職(下面將要談到),只怕此處的「僧正」與五台山「十寺僧正」的性質和職能是相同的。 有一點尚需要說明:宋代西京洛陽雖然同東京開封府一樣,設置有僧錄司機構,但所設僧官與開封府僧錄司大相逕庭。司馬光記載:「西京僧官六員,曰錄,曰首座,曰副首座。左右街各有一,缺則選僧之有行業者補之,又缺則以次上遷,逮左錄而止。崇德僧紹鑑既為左首座矣,會足有微疾,乃嘆曰:吾棄家為僧,固求自安逸,今有病而猶自勤于僧職,豈吾本心哉?即投牒請自解去。時左錄新物故,其徒皆上之,以為宜待次補,鑑不聽,既解去。明日,右僧錄亦物故,補其處者乃位于鑑下之人也。」(14)從司馬光的記載來看:西京僅設僧官六員,包括僧錄、首座、副首座各二人,但東京開封府僧錄司所設僧官遠遠不止六員,而且所設僧官名稱也不太一致。西京無副僧錄、鑑義,講經、講論首座也未分設,而東京則無副首座。「皇祐初,洛陽南資福院有僧錄義琛者,素出入尹師魯門下。」(15)此處的「僧錄」乃西京僧錄無疑。另外,西京僧錄司僧官的遷補並不是通過考試而選拔的,這一點很值得重視。宋真宗大中祥符年間以後東京僧官實行考試升遷制度,此時司馬光尚未出生,而司馬光寫這篇文章又當是更後一些的事情,但他只字未提考試升補的事情,足以說明宋代僧錄司僧官考試制度僅僅是在東京僧錄司才實行,而洛陽僧錄司則按資歷論資排輩。這又是東、西京僧錄司之間的一大差別。倘若司馬光的記載屬實,那麼,宋代東、西京僧錄司的僧官設置是不可同日而語的。很顯然,西京僧錄司並不十分健全,這一點以往的學者似乎都忽略了,差不多都以為東、西京僧錄司所設僧官一致,其實不然。究其原因,隋唐時期洛陽的佛教寺院就已相當發達,並且一直都是傳播佛教的中心,五代時期各割據政權又多定都洛陽,因而洛陽寺院數量增加不少。但到了宋代,由于封建國家的政治、經濟中心遷到了開封,洛陽的佛教中心地位也隨之而衰落了,寺院數量相應也減少了很多。歐陽修尖銳地指出了這一點,「河南自古天子之都,王公戚里、富商大姓處其地。……故浮屠之居與侯家主第之樓台屋瓦高下,相望于洛水南北,若奕棋然,及汴建廟社,稱京師,河南空而不都,貴人大賈廢散,浮屠之奉養亦哀,歲壞月隳,其居多不克完,與夫游台釣池並為榛蕪者十有八九。」(16)隨著西京寺院的衰落,管理寺院的僧錄司僧職不完善、健全就完全可以理解了。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宋代有僧官頭街的僧侶在史書中比比皆是。其實,這些僧官頭銜大多是榮譽性的虛街;並非真正管理佛教事務的僧官。這一點與世俗官僚制度中的官、職、差遣是相通的。在宋代,僧官只有帶「主管教門公事」或「管干教門公事」等實際差遣職位的僧人才是真正掌握實權的僧官。宋太宗至道年間,高僧贊寧「補左街講經首座、知西京教門事。」(17)實際上,「左街講經首座」是東京僧錄司的僧官頭銜,「知西京教門事」才是贊寧的實際差遣。宋真宗咸平元年,「擢贊寧汴州右街僧錄、主管教門公事。」(18)從贊寧歸降宋廷後所任僧官的名稱中可以看出:宋代僧官似乎也存在官、職、差遣的制度,這是宋代中央僧官與前代和後代迥然異趣之處。只有皇帝任命的「主管教門公事」的僧官才有管理佛教事務的職權,其余眾多的僧官皆是有名無實的虛銜。又如宣教大師契嵩「今四朝,歷遷兩街,主教門事,天下僧籍為之統。」(19)再如宋徽宗宣和三年,「詔解州防御使鄭明之特與剃度為僧,充僧職,與師號、管干教門公事,法名善因。」(20)宋仁宗以後,副僧錄才被允許帶「管干教門公事」這一實際差遣。但由于僧官越來越多,其中許多僧官仍舊是閒散人員,並無實際職權。沙門洪蘊「以醫術知名,太祖召見,賜紫方袍,號廣利大師。……咸平初,補右街首座,累轉左街副僧錄。」(21)無獨有偶,隨州僧智緣「嘗以醫術供奉仁宗、英宗」,宋神宗時又自告奮勇往西部邊防地區,「遂自稱經略大師,……朝廷憐其意,猶得左街首座。」(22)許多史料表明:宋代很多僧侶名義上是中央一級僧官,實際上都被差遣為一些名山大剎或帝王、后妃功德寺的住持僧。紹興五年正月,「詔左街鑑義德信特補右街副僧錄、主管教門公事,令承替思彥住持圖覺院,依舊崇奉太上本命香火。」(23)紹興三十年,「中書詔皇后功德院住持、天竺時思薦福寺慈授法燈大師子琳特與補右街鑑義。」(24)又如天竺彌陀興福院「詔以嗣法高第首座師覺補右街鑑義,繼席住持。」(25)諸如此類的例子不勝枚舉,此不贅引。 宋代有僧錄司僧官頭銜的僧侶數量達到了空前絕後的程度,尤其是南宋時期。特別是「鑑義」一職,出現了眾多的守闕鑑義僧。雖然宋代一直存在守闕鑑義一職,如呂夷簡「私交荊王元儼,嘗為補門下僧惠清為守闕鑑義。」(26)但北宋前期和中期控制得比較嚴格,守闕鑑義並不太多。北宋末、南宋時期,僧官愈加冗濫,守闕鑑義,額外守闕鑑義等有名無實的僧官大量湧現,僧官之眾,令人咋舌!南宋時期還逐漸出現了特補僧官的現象,宋孝宗乾道元年「詔天竺時思薦福寺系壽皇、太上皇后功德寺,住僧右街鑑義子琳特補右街僧錄,監寺僧利宗特補右街鑑義。」(27)這些特補僧官大多是一些名山大剎或皇族功德寺的住持僧、監寺僧,或者系得寵于皇帝的僧人。由于宋代僧官的晉升大多是依資歷(指不帶實際差遣的僧官),因而宋朝僧官數量越來越多,這是隋唐和明清從未出現過的特殊現象。無怪乎南宋一些有識之士上書皇帝,謂「今日僧官充剏都城,未聞有清修之士、壓服眾望者。」(28)足見宋代僧官見濫情形之一斑。   二 僧官的選舉 宋代中央僧官的選補從宋初至宋真宗景德二年一直由開封府尹兼任的功德使負責。「舊例,僧職遷補,止委開封府而濫選者眾。」(29)景德二年,宋真宗「御便殿引對諸寺院主首,詢其行業優長者次補左右街僧官。先是,道官(疑作僧官——引者)上令功德使選定遷補,所置或非其人,多致謗議,故帝親閱試焉。」(30)中央僧官差不多都是從各寺院住持僧中選拔,選差的標準是「行」與「業」。當然,功德使選拔僧官,自然會出現作弊現象,于是宋真宗不得不親自主持選拔。大中祥符三年,宋真宗又命李維、祁 「宿于中書,出經論題考試左右街僧官而遷序焉。」(31)僧官考試遷補之制自此確立起來。在此需要糾正史學界的一些看法(白文固同志亦不例外)。其一,僧官考試並沒有執行「四十臘、二十夏以上」的所謂資格審察制度。宋仁宗天聖八年二月,「上封者言,自今選補僧官,須經四十臘、二十夏以上,仍設六科考試。詔開封府下左右街,具奏以聞。而卒無應格者,乃命次補如舊。」(32)白文固等一些學者裁取史料的前半部分,認為執行了資格審察制度,其實並非如此。其二,宋代一般僧侶沒有參加僧官選拔考試的資格,僧官考試僅僅是為了防止僧官晉升中的舞弊現象罷了。道理很簡單,如果左街僧錄缺額,那麼,左街副僧錄、右街僧錄等均有資格晉升,但名額只有一個,自然而然只有通過考試來最後決定其中哪一位僧官能晉升了。南宋時期,臣僚上奏:「臣觀國朝僧職有缺,命兩街各選一人,較藝而補。」(33)此人的奏札反映的恐怕是整個宋代僧官考試的情況罷。由此可見,所謂僧官考試而升遷僅僅是在兩個僧人之間進行。其三,選補左右街僧官也並非從一般僧侶中簡拔,而是從左右街各寺院住持僧中挑選,前面所引宋真宗「引對諸寺院主首」即說明了這一點,至此,宋代左右街僧官的選舉程序就一目了然了:住持僧→左右街低級僧官→左右街高級僧官。這一晉升次序大凡都是通過考試來決定的。白文固同志引《佛祖歷代通載》的史料並認為:僧官考試「場設棘圍,糊名考校」,未免有些牽強附會,「場設棘圍」的考試僅僅是杭州地區選擇本地寺院住持僧的辦法,並未通行全國。中央僧官的考試是否如此很難說,因為左右街僧官考試畢竟只有幾個人,非常容易控制,用不著故作神秘。其四,宋代僧官的考試制度實質上是一種特權制度,與其說是僧侶之間的公平競爭,毋寧說是一種升遷的需要。雖然這一制度是受科舉制影響而產生的,但畢竟是初創時期,制度還不太完善和健全,並無多少公平競爭的成分可言,因而它不可能與科舉制度同日而語。 附帶談一談宋代中央僧官選拔中的諸種弊端。北宋中期以前,僧官選舉制度比較紊亂,因而許多僧人多是巴結權貴而被委托為僧官的。宋真宗下詔實行僧官考試升遷後,這種情況有所好轉。但選擇僧官過程中的作弊現象仍未中止。「先朝僧官有缺,多因權要請謁內降補人,當時諫官、御史累有論列,選帝深悟其事,因著令僧職有缺,命兩街各選一人較藝而補,」歐陽修的奏札進一步說明僧官考試只是在兩個僧侶之間進行的,然而,考試制度並非萬能,「至是鑑義有缺,中書已下兩街選一人來上,而內臣陳承禮以寶相院僧慶輔為請,內降管乏與鑑義,中書執奏以為不可,」(34)前文所引的一些史料中也可以看出僧官選舉中的種種弊病,此不贅述。尤其是南宋時期,由于特補僧官制度的盛行,僧官選拔過程中更是漏洞百出,僧侶們交結權貴,蔚然成風,「僧徒裾祴日撇公卿之門,不可勝數。」(35)慶元三年,「仙林寺住持宗滿特補右街僧錄,命下之日,外議藉藉,咸謂宗滿乃麼庸釋耳,安能上動冕旒護降中旨,意有與之為地者,若非左右近習則必肺腑之懿親也。」(36)正因為宋代僧宮選舉過程中弊端甚多,因而宋朝僧官見濫的局面也就愈加突出,南宋時期情況更為嚴重。 宋代中央僧官除了僧錄司的僧職而外,還應該包括譯經僧官。宋代譯經僧官的頭銜都是表明其級別而無實際職權的散階。宋太祖時,「僧元靄亦加朝散大夫階也。」(37)宋太宗太平興國七年設置譯經院,譯經僧官帶散階者逐漸增多,但這些僧人大多是來自域外。雍熙二年,「詔天息災、法天、施護並朝散大夫、試鴻臚少卿。」(38)其後法天等僧人的散階又轉為正五品的朝奉大夫,「累試鴻臚卿,朝奉大夫,轉光祿卿。」當然,宋朝也有本國僧人充任譯經僧官的,「譯經鴻臚少卿,光梵大師惟淨,江南李王從謙子也。通敏有先識,解五竺國梵語。」(39)但能精通梵文的宋朝僧人太少,因而宋代絕大多數譯經僧官都是域外僧。宋仁宗嘉祐三年,「賜天竺譯經三藏、試光祿卿法護諡諡曰演正大師。」(40)元豐元年「故西天譯經三藏、鴻臚卿日成賜諡曰闡教。」(41)到宋神宗元豐三年,詳定官制所言:「譯經僧官有授試光祿、鴻臚卿、少卿者,請自今試卿者改賜三藏大法師,試少卿者賜三藏法師。詔試卿者改賜六字師號,少卿四字,並冠以譯經三藏,久之復罷。」(42)至此,譯經僧官的散階才最後被廢除。可見,白文固同志所謂「唐宋僧官無品無秩」實是誤解。宋朝時期,譯經僧官既有品,也有秩,這是無可辯駁的事實!   三 地方僧官的選差 宋代地方僧司的具體情況限于史料,很難徹底弄清楚。尤其是縣一級僧司的組織機構等問題,但有一點可以肯定,宋代州、縣分別設有一級地方僧職機構,主管本州、本縣的佛教事務。余靖曾說:「凡僧之董領教門者,國曰統,曰錄;郡曰正,縣曰首。」(43)一般情況下,宋代州一級僧司設有僧正、副僧正、僧判等僧職。建隆初,演正大師「爰自上國來歸故鄉,仍補管內僧正。」(44)熙寧七年,「嘉興僧道親號通照大師,為秀州副僧正。」(45)在宋代,一些佛教寺院較為發達、佛教事務繁多的州除設前面所舉的僧官外,還另設有「都僧正」一員。蘇軾記載「錢塘佛者之盛,蓋甲天下,道德才智之士與妄庸巧偽之人雜處其間。號為難齊。故于僧職正副之別補都僧正一員,簿帳案牘奔走將迎之勞專責正副以下而都師領略其要,實行行解表眾而已,然亦通號為僧官。」(46)實際上,「都僧正」並無實權,僅是名義上的虛銜而已,無非是政府為樹立僧侶楷模,從而起到表率、垂范僧侶而設置的。在宋代,平江府、溫州、台州、湖州、處州、明州等一部分州設有都僧正。如平江府「都僧正清立以醫藥利施一方。」(47)宋代縣一級僧司的最高長官稱為僧首,如廣州南海縣僧法宗「人地相高,眾所推擇,遂選為縣僧首。」(48)又如「婺州武義縣僧了蒙,為一邑僧首,誦經精專,不飲酒食肉。」(49)僧首之下究竟還有無僧官不甚清楚。 宋代地方僧官的選舉通常由知州、通判從所轄地區僧侶中選拔,然後申報轉運司,轉運司審察通過後上報朝廷,由中央機關頒降任命書後正式由某僧就任地方僧職。宋真宗大中祥符八年「詔今後諸州軍監僧道正缺,委知州、通判于見管僧道內從上選擇。若是上名人不任勾當即以次揀選有名行、經業及無過犯,為眾所推、堪任勾當者申轉運司體量詣實,令本州軍差補勾當訖奏,候及五年依先降指揮施行。」(50)如明州,「丞相沈公來鎮,以僧職處師,師以老疾固辭。丞相遺手札曰:師當表正一方,紀綱諸剎,毋退避以自潔。」(51)地方僧官的晉升在宋代往往是依資歷敘遷,「詔諸州僧道依資轉至僧道正者每年承天節前具所管僧道及寺觀、分析為僧道正已來年月、歲數、名行、有無過犯,開坐以聞。」(52)一般情況下,僧正缺額由副僧正遞遷,「諸州僧道正缺,副正遞遷,如無或不應遷即以次選有行業、無私罪、眾所推服者充。」(53)宋代地方行政長官選拔僧正時往往必須遵循三個主要原則,即行業、無私罪、聲望。一旦選拔出來,僧官的晉升遷補往往論資排輩。在宋代,地方僧官七年一次升遷,僧正任滿七年後由本州保明上奏朝廷,朝廷頒降紫衣、師號等象徵地位和榮譽的標志或頭銜,「諸州軍差管內僧道正自今勿復以聞,候及七年合賜紫衣、師號即具奏保明聞奏。」(54)   四 宋代中央及地方僧官的特點 與隋唐以前相比,宋代中央及地方僧官有其自身的特色。 其一,僧官冗濫局面空前絕後,這是宋代特殊環境下產生的惡果。僧官冗濫包括兩方面內容:一是僧官人數眾多(前面已有論述,此外從略);二是僧官素質低劣。宋代中央及地方僧官良莠不齊的現象極為突出,其中只有少數僧官能夠「表正一方,紀綱諸剎」,大多數僧官自身素質低下。因為宋代僧尼冗濫的情況就十分嚴重,筆者在另外一些稿子中已有論述,從略。各地方行政長官要想從已經世俗化的僧侶中挑選出一些清修之僧侶擔任僧實在難得。韓建知華州時,「患僧雜犯者眾,欲貸不可盡,治恐傷善類,乃擇有道行者為僧正。訓治之而非其人,反為所憚。久乃悟牒云:本置正欲要僧正,僧既不正何用僧正?」(55)就連地方官也感到宋代僧尼已到了不可葯救的程度。因而宋代僧多系放蕩不羈之輩,「武唐公者,本閬州僧官,嗜酒無賴。嘗夜半出扣酒家求沽,怒酒僕啟戶遲,奮拳擊其胸,立死。」(56)許多僧官根本不遵守佛教的清規戒律,他們常常作奸犯科,吃喝嫖賭,無所不為。「臨平明因尼寺,大剎也,往來僧官,每至必呼尼之少艾者共寢,于是寺中專作一寮儲尼之常有淫濫者,以供不時之需,名曰明因尼站。」(57)這些僧官何曾是禁欲主義者,簡直是一群披著袈裟的惡棍!而堂堂大剎居然變成了淫蕩之所!就連僧官最高機構的僧錄司也不例外,他們貪贓枉法,行賄受賄,「僧錄司在京號為膏脂之地,交接遺近,貨賂公行。」(58)總之,宋代僧官冗濫現是歷代僧官中絕無僅有的。 其二,「國有僧以僧法治,國有俗以俗法治」(59)原則逐漸打破。隋唐以前,僧統司、僧正司等中央及地方僧司機構有權按照佛教教規處理寺院、僧尼內部事務。到了宋代,中央及地方僧職機構除了一些純粹的宗教事務而外,沒有多少實權可言。《慶元條法事類》規定:「諸僧道爭訟事觀事務者許詣主首,主首不可理者送官司。」(60)《琴川志》記載:「僧直司,承受寺院事件。」(61)就所見資料而言,似乎只有《琴川志》中有這樣的機構來處置寺院事務。其它地方是否如此不甚了了。宋代寺院、僧尼之間的糾紛大多由官府處理,這類現象很多,此不贅述。而僧尼犯法,官司也按照俗人違法犯罪的有關法律條文繩之以法,韓復「改秘書省著作郎、知五台山寺務司。五台供施傾天下。惡少年多竄籍其中,上下囊囊為奸,號為不可措手,君摘其魁宿置于法,按薄書皆得名物。」(62)又如李及之「知信州,靈鷲山浮屠犯法者眾,及之治其奸,流數十人。」(63)可見,宋代僧俗之間的界限逐漸泯滅,實際上,也是宋代僧侶法律特權喪失的反映,同時進一步證明了宋代僧職機構權力日益縮小,一些過去擁有的職權為世俗官僚所剝奪。 其三,宋代中央及地方僧司、僧官職權范圍相當有限。隋唐時期,中央及地方僧司已經開始納入世俗官僚機構的行列,但隋唐時期僧官仍保留不少特權,如度僧權等。到了宋代,僧司、僧官差不多都聽命于世俗官僚。可以肯定,這是集權政治的需要,也是統治者控制寺院、僧尼的一項重要策略。宋代大多數僧官都僅僅是榮譽性的頭銜,並無實際職掌。與此同時,雖然設置了僧錄司、僧正司等機構,但統治者又委派其他一些世俗官僚管理佛教事務,將僧錄司等機構的權力瓜分怠盡。如東京僧錄司的經濟大權就被提舉寺務司所剝奪,「課利司,雍熙四年置,掌京城諸寺邸店、莊園課利之物,聽命于三司,以寺務司官兼掌。」僧官的其它權力也分別被世俗官僚機構分割,前面所引韓復就曾任過「知五台山寺務司。」總而言之,宋代中央及地方僧司、僧官幾乎都變成了純粹管理宗教事務或從事宗教活動的機構。這一結果是宋代宗教政策、集權政治等多種因素造成的。 其四,發軔于宋真宗時期的僧官考試制度實質上是為了僧官晉升遷補方便而已,並非所有的僧尼都有參加僧官考試的資格,這就意謂著這一考試制度並非公平競爭,加之舞弊現象嚴重存在,從而說明宋代僧官考試制度還很不完善。事實上,無論中央僧官,還是地方僧官,大多是按資歷晉升,不論僧官有無真才實學,也不管他們對弘揚佛法是否真正發揮作用,只要熬到一定的時間,自然就會有升遷的機會。加之僧官選拔中的諸多弊端以及特補僧官的盛行,僧官考試制度不可能從根本上扭轉宋代僧尼冗濫的局面。 注釋: ①(54)《宋會要》職官25之2,5之11。 ②(21)(26)(63)《宋史》卷163《職官》、卷461《方技》、卷310《李迪附李及之傳》。 ③④(29)(32)(40)(41)(58)《長編》卷288熙寧四年十一月戊戌、卷73大中祥符三年閏二月壬子、卷109天聖八年二月丙申、卷188嘉祐三年冬十月丙午、卷290元豐元年秋七月辛巳、卷369元祐元年閏二月庚戊。 ⑤(18)(25)《釋氏稽古略》卷4。 ⑥(10)(11)、(7)(8)(13)《佛祖統紀》卷48、卷43。 (9)《宋高僧傳》卷7《大宋東京天清寺傅章傳》。 (12)(30)(31)(50)(52)、(20)、(23)(24)(27)、(28)(33)(36)、(38)《宋會要》道釋1之11、1之7、1之12、1之15、2之7。 (14)《溫國文正司馬公文集》卷69《書〈心經〉贈紹鑑》。 (15)《邵代聞見聞》卷16。 (16)、(34)《歐陽文忠公文集》卷63《河南府重修淨垢院記》、卷119《內降補僧官》。 (17)《佛祖歷代通載》卷19。 (19)《樂全集》卷40《上都左街僧錄、知教門事宣教大師塔銘》。 (22)《東軒筆錄》卷7。 (35)、(43)(48)《武溪集》卷3《朝賢送寶珪詩序》、卷7《廣州南海縣羅漢院記》。 (37)《事物紀原》卷7。 (39)《宋朝事實類苑》卷44《仙釋僧道、光梵大師》。 (42)《容齋三筆》卷13《僧官試卿》。 (44)《小畜集》卷16《濟州眾等寺新修大殿碑》。 (45)《夢溪筆談》卷20。 (46)《東坡後集》卷20《釋教•海月辨公真讚》。 (47)《吳郡志》卷31 (49)、(56)《夷堅志補》卷25《蒙僧首》、《夷堅丁志》卷15《武唐公》。 (51)《攻媿集》卷110《延慶月堂講師塔銘》。 (53)(60)《慶元條法事類》卷50《道釋門》。 (55)《密齋筆記》卷5。 (57)《志雅堂雜鈔》卷下《仙佛》。 (59)《鐔津集》卷2《鋪教編》 (61)《琴川志》卷6《縣役人》。 (62)《豫章黃先生文集》卷22《朝奉郎、通判涇州韓君墓志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