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itle: 佛教法律哲學的精要(李世傑) description: "佛教法律哲學的精要李世傑一 、前言佛學的內容,雖然是屬于宗教哲學的部門,可是它所涉及的部門,非常之鄉。例如:文學、美術、社會學、法律學,乃至其它一切的人文科學都與佛教的思想有關。因為佛教的歷史悠久,思想淵博的關系。所以現在假如由「法律」的立" --- 佛教法律哲學的精要   李世傑   一 、前言   佛學的內容,雖然是屬于宗教哲學的部門,可是它所涉及的部門,非常之鄉。例如:文學、美術、社會學、法律學,乃至其它一切的人文科學都與佛教的思想有關。因為佛教的歷史悠久,思想淵博的關系。所以現在假如由「法律」的立場,來看佛教思想的話,當然可看出佛教特有的一個法律思想來,這個佛教的法律思想,乃是現在將要敘述的論題,這是屬于佛學特殊部門的研究,由此將來可以建設「佛教法律學」的一科目。不過本文的內容,是描寫著「佛教法律學」的一個基礎理論(原理論)而已,因之,把題目叫做「佛教法律哲學的精要」。   二、法律哲學的概念   什麼叫做「法律」?這是法理學(法律哲學的根本問題,並不是一夕之談,可以解決的。但是可以要約的說:法律是社會生活的規律,是社會生活之規范(Norm) ,而具有連帶意義的體系。換句話說:法律是社會的組織,是社會的秩序原理。因之,法律的根本性是「精神性」的東西,是「思想性」的東西,所以它能夠靠著它的意義作用,來規定或拘束著一個社會內的個人及其團體之生活行動,所以說:法律是一種規范學(Normative Science)。法律的這個「規范性」,不僅是消極地去命令或禁止著個人的行為,同時它也有組織著社會生活,建立著社會秩序的積極性。例如:不可殺人的法律規范,除了「不可殺」之外,對于殺人的人,要處其一定之刑罰,而為要實行這裁判起見,要構成著怎麼樣的機關?它有什麼權限?要依靠什麼手續去行動?有了這些機關的國家,是由于怎樣的意思來組織的?等等,這些都是整個法律秩序的內容。所以說:法律是一種有統一的規范組織,是個社會秩序。   法律與道德,當然有很密接的關聯,兩者都是屬于倫理世界,都是屬于行動的規范世界。但從文化上看來,法律與道德之間,卻有了理念(Idea)上的本質差別。道德的目標,是要完成人格為主的,但是法律的當面目標,是要完成社會為目的的二叫者是「良心」的問題為第一義,後者是現出外表的行為問題(外部的秩序)為第一義,不過法律也並不是完全不管我們的內面問題(良心)的,但是,法律的主要傾向,還是在止惡的消極方面,還是看我們的外麥行為為主要點。法律本身,為要維持社會的秩序起見,有時候會發揮著一種內部的「權力」和「命令」的作用,它(法律)不僅有灌力和命令的要素,它對于不服權力統制的人,會再加上了一種「制裁」,來維持著它的規范,所以說:法律有強制力的要素,這是為耍維持著法律規范本身的關系上,所難免的一個不得已的必然現象。   以上是法律思想的基本概念。研究這個基本思想的學問,叫做「法律哲學」,法律哲學是屬于「哲學」的部類,「法律學」足屬于「社會科學」的部類,兩者之間,雖有密接之關系,但其內容,自有其差別。   法律哲學的內容,可分為「實踐哲學」和「理論哲學」的兩方面來研究,在實踐哲學表面,所要研究的中心問題,是「法」的「目的」、理念(Idea》、價值(Value)等等。在「理論哲學」里面,所要研究的中心問題,是「法」的本質(Essence)的問題。「法」的目的,當然是在「正義(orthodox Principles)」 一事。但是什麼叫做正義?從此,學者意見百出,而各有其見解。正義的問題內容,更生出種種的「理念」和「價值論」出來。一方面,法的本質問題,也是哲學上的大論題,本質的問題,一方面要從形而上學和認識論來考察,一方面也須要得到社會哲學或文化哲學的各部門之協力,來解決才可以的。以上是「實踐哲學」和「理論哲學」的問題,這兩者,都有互相密接的關系。另一方面,也須要從「法學的方法論」上,來協助著問題的解決。法學是怎麼樣的科學?法學究竟是依靠什麼手續來研究「法」的?法的分科,應該要怎樣來區別?這些都是法學方法論上的論題。   法律哲學上的中心問題,有如上之「實踐」「理論」「方法」之三大部門,這是從「平面」立場所看的問題論。再由「立體」立場來看,法律哲學的性質,有了很多傾向,從思想史上看來,有「形而上學的法律哲學」、「經驗主義(Empiricism)的法律哲學」、「實利主義(Utilitarismus)的法律哲學」、「批判的法律哲學(Kritische Rechtsphilosophie)」、「純粹法學(reine Rec-htslehre)」、「現象學的法律哲學(Phanomenologishe Rechtsphilosophie)」等等,形成了燦爛如錦的西洋法律哲學的諸學說。   總之,法律哲學是把法律的精神性和思想性,用了范疇(Category)的思維,來研究法律的理念、本質、現象、價值等等基本原理的學問,這是當今學術界所認定的問題。以下從這法律哲學的立場,來看佛教之法律思想吧!   三、佛教的法律思想   平常,大家所指的法律是國家的法律。但是,其它還有別的法律秩序,例如:古代家族團體法、中世的職業合作社法、基督教會法、現代的國際法等等,是屬此類的法律秩序。佛教的法律,當然是屬于「教團法」的法律秩序。這個佛教的法律,叫做「戒律」。本來,佛教是一個宗教,並不是法律,可是,佛教本身,為要實現自己的理想起見,必然地要組織一個「教團」,來發揮著弘法利生的作用。既有教團,則須要有一個法律秩序,所以「律藏」乃變了三藏(經、律、論)中之一藏。律是佛教的教會法,是佛教教團(共同生活)的實踐規范之體系組織。 「律藏」是一種教會法性的佛教法律書,在這里面,當然擁有遠大的佛教理想,這是普遍于人類之佛教法律。但從另一方面看,佛教對于國家的法律,也抱有深切的關心。佛教對于國家法律的基本思想,是「正法治國」的觀念。例如:打破印度四階級,對于國王資格之十條要求、對跋耆國人說七不衰法、轉輪王的教說(以上出于阿含經)、仁王般若經里面所說的理想、守護國界主陀羅尼經里面所說的「守護國界主」之偉大功德、金光明最勝王經所說的理想等等,都是以「正法治國」為目的所說的經教。什麼叫做正法?這是法律哲學里理的一個重要論題。現在從一般法律思想的見地,就其剛才所舉的各項,逐次來考究佛教法律思想的特色吧!   佛陀看見了當時的印度四種階級,深感現實生活之矛盾,從這社會的現實地盤,培養了他的宗教思想。他把種族的及階級的差別撤廢,而宣言了和平、平等之人類共同生活,這是從種族階級的現實所發生的平等理想,這個理想,確是治國平天下的真正規范。其次,佛陀對于做國王者應有的條律,舉出了十條,為治國者之規律。十條如左:   第一、不著財物,不起瞋恚,亦復不以小事而起怒害心。   第二、受羣臣之諫,不逆其辭。   第三、常好惠施,與民同歡。   第四、以法取物,不以非法。   第五、不著他色,恆自守護其妻。   第六、不飲酒,心不慌亂。   第七、不戱笑,降伏外敵。   第八、案法治化,終無阿曲。   第九、與羣臣和睦,無有競爭。   第十、無有病患,氣力強盛。   以上是出自「增一阿含經卷四二」的文證,由此可知佛陀之重「法」,及提高治者之責任觀念。佛陀曾經又說過了「七不衰法」,為跋耆國人之規范。七不衰法如左:   第一、常常集會,期多聚集。   第二、共俱集會,俱作跋耆之事,共同俱起。   第三、未施設者,更不施設,本所拖設而不改易,善奉行舊跋耆之法。   第四、不以力勢而犯他婦,或他童女。   第五、有名德尊貴者,跋耆悉共宗敬恭奉供養,聞彼教則受。   第六、跋耆所有舊寺,跋耆悉共修飾供養禮事,本所旅常作不廢。   第七、跋耆悉共擁護諸阿羅訶,極大愛敬,常願未來阿羅訶者而欲其來,既已來者,恆樂久住,常使不乏其衣被、飲食、床榻、湯藥等諸生活之具。   以上是出于「阿含經卷三五」之條文,第一第二是:主張和合(共乪精神之條文,第三是尊重傳統的國法,而不可輕改的條文,第五第六第七是:主張要尊重有德之士及佛教教團的條文。   其次,轉輪王的教說,也是出于阿含經內的思想,這是象徵了政治大統一的理想精神之說。到了大乘佛教的立場來,對于國家法律的關心,更加顯著。例如仁王般若經的基本思想,是祈求國家安泰,在空第一義諦上,也要尊重世諦,期待國王來實現佛教的理想,勸其受持般若經,而述其護國之功德等等。又,守護國界主陀羅尼經的主意,是提倡要守護國家領首的意思。又如金剛明最勝王經者,是完全認定國家統制之重要意義的經典。依正法治國,自利利他,觀一切為平等,行善除惡,尊重現實而不被現實所縛等等,是本經的主要思想。   由于上列諸項,可知佛教對于國法之重視。這是對于世諦(國法)一般的看法,在這里面,佛教對于國法的根本思想,是「正法治國」的觀念。法律的目的,莫非是在這個「正法(正義)」的觀念,這是屬于「實踐哲學」項下之重要目的。從這個地方看,佛教的法律思想,跟普通的法律思想,是站在同一軌道上的。但是佛教本身,還有它自己特有的法律之究竟目的。這是從教會法所流露出來的「佛教法律目的論」和「佛教法律之形而上論」。佛教特有的法律目的論是什麼?答道:「佛教法律的目的,是為要實現解脫的生活所施設的」,制戒的原理,則在解脫一事。其次,佛教法律的形而上學是什麼?答道:「佛教的法律形而上學,是在『戒體論』一事」。「解脫」是佛教法律的目的,「戒體論」是佛教法律的形而上學,前者是「實踐哲學的目的論」,後者是「理論哲學」的「法律(戒律)本質論」。從這兩個見地,可看出佛教戒律的根本精神。   上來所說的佛教法律思想,可寫成如左之表:〖圖略〗   正法治國的大意,已經說過,現在就其第一義諦的佛教特有的法律哲學,另開辟一節,來說一說吧!   四、佛教法律哲學的根本問題   一、解脫的生活   佛教的主要目的,是要使每個人,能夠得到精神上的解脫,而自利利他,使社會生活能夠幸福,人類文化能夠向上為其目標的。佛教教義的直接目標,當然是在「解脫」一事。「解脫」是一種精神的解放,是一種叫做「涅槃」的宗教認識。涅槃的世界,是一種永遠和平,永久安樂的絕對界,逼是超越了相對認識之實相世界。要從這個立場,才有辦法奠定著人生的絕對幸福和究竟的文化。若要達到這境界者,須要先棄掉一切的妄執,打破一切我相,由于精神上的大轉向,然後才能夠得到這大自由的世界。可是,這並不是由于官能(五官的感覺)的擅欲,而能夠獲得的,五官感覺的享樂,並沒辦法解決人生的根本問題,不但沒法解決根本問題二逼個任運的享樂主義,倒是人生苦惱的根本原因。經濟的向上和政治的統制,當然也有辦法保證著社會幸福的一方面,可是這是有一個限度的,對于人生的根本救濟,還是要從「精神上的解脫」,從苦惱中救出我們,才能夠得到根本問題的解決,要由物質、精神雙方並救,才算是完整的救濟法。政治和經濟的救濟,多半是屬于物質生活的救濟,要再加上宗教上的精神救濟,人生的根本問題,才有辦法解決。   佛教經典里面,有一句話:「天下之道,非常之多,其中,大者是王道,然而,佛教是至上之道」。佛教至上之這,是從人類的現實生活中,想找出彼岸(超越些的最高幸福,最高文化,來莊嚴淨土為目的的方法(道),這是一個「出世間」的方法。但為此事,並非一朝一夕而可成就,須依長久之修道訓練,始可漸成。因之,佛陀乃將共數十年的生涯,獻出為傅道之生活,組織教團,制戒設律,維持僧團,以資修道訓練,想來完成這個解脫生活的最高理想。制戒的目的,在四分律里面,有舉出如左十種;一者攝取僧,二者令僧歡喜,三者令僧安樂,四者令未信者生信,五者令已信者增長,六者令難調者調順,七者令慚愧者得安樂,八者斷現在有漏,九者斷未來有漏,十者令得正法久住。這叫做制戒的十利。十利中,二三四是為僧團的安隱發展所立的,七八是為保持僧團的信用所立的,五六是為減除此丘(出家人)的煩惱,而欲使其達到涅槃的理想境所立的,第十是為尊敬律的本身(佛法本身)所立的意思。總之,制戒的目的,是為維持教團的秩序及其發展,並為修道的目的所設立的,究竟是為要使大家能夠得到精神的解脫,使我們能夠證佛果所設立的,佛教設立法律(戒律)的目的,盡在于茲。   戒是「行為的規范」的意思。對于犯戒者,要付其制裁,例如四波羅夷(四種重罪犯)、十三僧殘(十三種次重罪犯)等,是比擬于國家刑法的部份,其它撻度部所記的教團組織及其行動法則等,乃相似于國家行政法、訴訟等部份。這些教團法及戒律的詳細內容,是屬于律宗(佛教法律學)的研究題目,並不是屬于這佛教法律哲學上的論題,故不論及。   二、戒體論的問題   戒,是防止身心上的過失的意思。所以,戒的目的,是在止惡修善一事。實現最高「善」,是「戒律」的理想。那末,戒的本體是什麼?佛教的戒,有四科之理論。每一條戒,都具足著這四科。四科是說明「戒」的范疇。四科是戒法、戒體、戒行、戒相之四種。戒法是如來所制之法。戒體是由受授之作法,領納戒法于心臍,有一種防非止惡之力量的東西。戒行是隨順戒體,如法發動三業(身口意二業)的意思。戒相是「行」之種種差別(十戒乃至二百五十戒等=戒的現象)。戒法是戒的教法(佛制),戒體是戒的本體,戒行是守戒的行動,戒相是戒的種種現象(各戒的差別相)。由這「法」「體」「行」「相」四個立場,可以來說盡「戒」的現象及其本體。此中,帶有形而上學性者,是「戒體」的問題,這是戒律的本體論。   受戒的人,從戒和尚受了戒律之時,要發誓遵守戒律之言詞,在發誓的時候,身中會生起一種力量出來,這個力量,雖看不見,可是,從受戒者內面,會牽制或策勵其止惡修善之行動,這個力量叫做「戒體」。受戒的根本意義(教義的基礎),則存于茲。那末,戒體是什麼?本來,戒體的基礎理論,是從「業論」而來的。我們的行為,並不是一過去就會消滅的。一切的行為,必留存為一種「業(Karmma)」的力量,來規定著我們將來的命運。過去的行為,能夠支配著現在及將來的事象,現在的行為,能夠決定著未來的命運,因為我們的行為,都變成為一種業力在作用著的關系。佛教的行為論,可分為三種,一個是「身」的行為,其次是「口」的行為,第三是「意」的行為,這三種叫做「身口意三業」。此中,身口兩種行為是表現于外面的行為(外表行為),這叫做「表業」。「意」的行為是內面的行為(心中的行為),這叫做「無表業」。由于「意」的發動,然後表現為身上或言詞的行動出來,所以行為的內容,必須俱有其身口意三種要素才能夠成立一個具體的行動出來。無「意」的行動,並不是行為,無「身口」的行動,卻不成法律的行為,只是道德上的行為,所以要俱身口意三種(其實是意和身,或意和口兩種)才算是完全的行為。不過從「業」的立場,可分為表業和無表業兩種。無表業是生在心中的一種力量,這個力量是無形象的東西,看不見的行為。在戒律上,受戒之時,由于身口兩業,能夠防惡,同時,由于無表業的力量,也足可止惡。這個無表業叫做戒體,從這個戒體,身口意三業,能成為如法之行為二逼叫做「戒行」。因之,使受戒成為有根本意義者,卽是這個「戒體論」。   「戒體」的本質,是精神性的東西?抑是物質性的東西?關此一問題,大體有三種學說,第一是「色法戒體說」。戒體是色法(物質)性的東西。無表業是一種色法,但是用眼睛是看不見的,雖是看不見,無表業的本體存在,應該是屬于色法之類。這是有部宗的學說。第二是「心法戒體說」。我們善惡的行為,是精神性的東西,一切行為,必將其一種內面力量,印刻在精神內,而留存著。依術語來講,善惡兩業,必將其種子(因性)薰習在阿賴耶識里面,受戒時的戒體,卽是這個種子。這個種子並不是物質性的東西,是精神性的存在,這叫做「心法戒體說」,這是唯識宗的看法。第二是「非色非心戒體說」。這是「成實論」的看法。戒體是沒有形體的東西,所以並不是色法,同時,戒體也沒有認識、分別之作用,所以也不是心法,因之,戒體是一種非色非心的存在,這叫做「非色非心戒體說」。   從四分律的立場看來,戒體的存在,好像是屬于非色非心的東西,但是道宣律師的本意,卻占在大乘唯識的立場,從「心法戒體說」為最有意義的戒體說。至于天台智者大師的看法,乃于止觀中,采取著「心法戒體說」,于戒疏中,卻采取著「色法戒體說」。但是,智者大師所說的「色法」和「心法」,卻與小乘之色法心法不同,小乘所說的色法心法,都是從受戒時才生起的東西,可是,智者大師的色心兩法,是本來一切眾生先天所具有的東西,只依受戒為機緣而顯現出來罷了,這叫做「性具的色法」「性具的心法」。戒體是從本來具有的(先天的東西)力量,藉機緣所發現出來的,這是天台的「戒體性具發顯說」。   總之,戒體之說,雖有上述各論,究竟是一種「形而上的力量」。色法、心法、非色非心法、性具法等,各自所占的立場雖不同,但其形而上性是同樣的。形而上性的力量,藉著受戒的動機,而發現為戒行(為求解脫的有軌之行動)出來,這是極其自然的現象,一切事象,皆由本體所發顯故。這是戒律的形而上學,是形而上性的行為論。律宗的目的,是在日常行為中(行動中),想要得到解脫的實行宗,但是這個實行(行為),有了前述的戒體論(行為的形而上論))為其根據,而成為一種「行為哲學」。所以律宗並不是「形式主義」的宗派,更不是「機械性」的行為宗,這是具有哲學性(形而上性)的「解脫宗」。因之,有的學者,把律宗的宗旨,叫做「念戒解脫論」的宗派。誠至言也。   三、戒律的精神   佛教法律哲學的第一個根本問題,是「解脫」的問題,「解脫」是宗教的問題。第二個根本問題是「戒」的形而上學的問題(戒體論),這是屬于哲學上的問題。以上兩題,已在上項說過。還有第三個問題,這是「修道上」的問題。修這是佛徒的「人生」問題。佛教的戒律,究竟是為要完成修道所施設的,「修道」是現實的問題,是道德性的東西,所以佛教的戒律精神,結果是超越法律的修道規范。佛教的戒律條文,當然也有一種不可改易的絕對性,也有「律」自己的特有之形式性。但是,設律的根本精神,是在修道的完成,發揮最高善,實現樂土于現實,為其目的的。一切的戒律條文莫非是表示這些目的的具體表現罷了。在這些目的之下,戒律條文才有其意義的。因之,佛教的戒律精神,並不是刑罰為目的的,是使團內大家,能夠互相策勵,斷減煩惱,向解脫的大道邁進,保持教團的信用,完成護持正法的責任,為其目的的。涅槃經里面所說的「性重戒」和「息世譏嫌戒」兩種戒,卽是表示了這個意思的戒律。保身清淨、少欲知足、勇猛精進、斷惡修善、令人生信等等,這些是佛陀當制戒時,常常說過的話。這樣看來,佛教戒律的刑罰日的,並不是「報仇主義」,也不是「威嚇主義」,卻是一種「軟化主義」或「教育刑主義」。因之,對于犯戒的人,只使他「懺悔」,罪過就會消滅。由于至誠的懺悔,犯罪者就能夠復權。例如:僧殘罪之別住、舍墮罪之財物舍棄等,都是促進懺悔的一個手段,其所主要的目的,是在精神方面,不是在物質上的事,所以,一旦懺悔,則可復其所有。   一方面,戒律的目的,並不僅以不犯為足,更要積極地來體會「律」的根本精神才行。為了這目的,所施設的是「布薩」和「自恣」的制度。「薩(uposatha)」是每個月十五號和三十號兩天,教區的僧眾集會,讀誦戒律,問各自有無犯戒,而已犯戒者,立卽(當場)懺悔,來恢復其清淨心的作法。「自恣(Porivara)」是:每年夏安居(從四月十六日到七月十五日之三個月中間,大家住在一個固定的地方來修行)完畢了之翌日,諸比丘(出家人)集會,把自己所見聞的別人之犯戒行為,或不法行為,特別指摘出來,而促其懺侮,共同策勵修道之行事。   戒律的作用,不僅是消極的止惡法,同時,也重視其積極的修道精神,至于後來的大乘戒,乃是這個積極精神的最高發揮。例如:在殺戒之中,不但是殺別人才有罪,就是把自殺也認為是有罪的行為,因為,自殺是違背了要達到解脫境之佛教理想的關系。又如;起了慈悲心,將被人所纏的野豬解放者,不成立盜罪。又如;看了女人在河溺水時,縱令會引起淫心,也須把她救起岸上來(十誦律)等等,都是發揮了大乘精神的一個條例。大乘精神的究竟,是要發揮「最高善」為目的的。所以,戒律的根本精神,是止惡修善,淨己自心,向解脫的大道而邁進的淨行,為其根本意義。所以戒律的根本意義,是可以用七佛通誠的左一偈,為其結論的:   諸惡莫作 眾善奉行   自淨其意 是諸佛教   這一偈是戒律精神的結論,同時也是整個佛教的總結論。那末佛教是一種倫理宗教,戒律是實行倫理理想的具體規范。人生的最高理想,是以求最高「善」為目標的,戒律的根本精神,也是在這個地方。   上來所述的三個根本問題,可寫成如左之表:〖圖略〗   佛教之法律哲學,應該可由右列之體系來組織的,可是,這是一件非常大的事,非此小論所能完成的。不過上來所述的是一個佛敵法律思想的原理(大意)而已,完整的內容,還是要靠將來的努力,才有辦法完成。   五、佛教法律的特色   佛教法律思想的原理,既有前述各種之特質,那末由這個原理所演繹出來的戒律現象(教團的法律現象),當然也具有了很多特色,以下試舉出幾個特色,來提供為讀者之參考吧。   禁欲的生活 佛教教團,是以求解脫為目的的宗教團體,所以是「修道」和「傳道(布道)」之團體。但是,欲求解脫的修道,第一還是要棄掉一切有形上的欲望。物質上的多余生活,倒會阻礙著我們的修道,修道若被阻礙,解脫無從獲得。不僅是物質生活,色欲的生活,也須暫時離脫。色欲的生活,對于修道上,也是無益的,而且還會紊亂著我們的理性,所以色欲生活,也須逃避。那末,修道的第一個條件,是要斷絕夫婦關系,拋棄私利,舍離物質上之多余享福,變成一個乞食生活的沙門,為其先決問題的。在僧團里面的日常生活,先要把一切的「性欲」和「財欲」封鎖起來了要勵行最簡單的生活(最少限度之衣食住)才行。不過佛陀並不是主張了苦行主義的人,苦行對于修道上是倒有害弊的,但是,過分的生活,違背正勤的生活,也是不行的。所以耽傾于欲樂的生活,當然要避免,但是熱中于苦行的生活,也無法得到解脫的。要否定享樂的生活,同時也要否定苦行主義的生活,由其中道的生活,才能夠達到涅槃的世界,這是佛陀的根本意趣。在戒律生活中,為什麼要實行禁欲的生活呢?本來,被欲情所縛的心理,是沒法得到解脫的,愛欲是苦本,要棄掉這苦本,才有辦法進入涅槃的世界,涅槃是超越了苦樂的實相世界,要得到這實相世界以後,才可以享受著苦樂的境界,因為,到這地步來,已不會被苦樂境界所束縛的了,這是出世後的人世法。但在還沒出世以前,當然要嚴格地實行著禁欲生活,這個意思,可比未成年者之不可飲酒、抽菸一樣,可能的話,一輩子都不飲酒不抽菸更好,所以很多過去的出家人,畢生都實行著禁欲生活,這是為要獲得永久的安樂(解脫、涅槃)為目標,所發起的修道生活,是近于聖人的生活,這是宗教上應有的態度。所以佛教的戒律,對于禁欲的生活,有特別嚴格的規定。禁欲的生活,一方面可以做修己的規范,一方面也可以做「利他」的模范。禁欲生活是佛教戒律上的一個大特色。   精進的生活佛陀「聞悟」以後,則開始其布教的生活。他的最初之弟子六十一個,成了阿羅漢之時,佛陀立卽命令其各自要到各處去布教。佛陀說道:「你們大家,我是脫出了天界人界之羈的人,你們也是如此的,你們要為世間的慈悲,人天的利益安樂,去游說吧!兩個人不可走同一條路,各走一方,善說具足義理文句之說,顯出圓滿的梵行給大家看吧!我也要到軍邑去,為要說法故」(巴利文大品一、二、一),佛陀對于布教的精神,是如何的熱烈,由此可知。教團里面的戒律生活的意義,也是從這個熱烈的精進精神所流露出來的東西。原始時代的教團,絕不是由于煩瑣之拘束,而想得個人解脫的小乘團體。該時代的教團作用,倒是大乘性的。原始教團的戒律,是規定了將佛法要傳播于一切世間的「精進生活」的具體行動汰。戒律的究竟意義,是在原始佛教的精神運動之具體規范,這個規范是具有了「社會意義」的東西,其中,精進思想是推進了這個精神運動的根本精神。當時的戒律生活,也是這個精進生活的具體現象,戒律是「精進」思想的各種規范。   佛陀至上的原理 原始敦團的四眾(比丘、比丘尼、優婆塞、優婆夷,是由于佛陀的人格所統理的。佛陀的意志是絕對性的,佛陀是教團的立法者。除開了佛陀,並沒有立法的權能者,一切的戒律,皆由佛陀所制定,而發生了效果的。佛陀的制裁,是采取了隨犯隨制的方法。看了比丘中,有「非法」的行為之時,乃藉此機會,而制定了戒律。可是佛陀所制的戒律,立卽對于整個教團發生效力,除了佛陀本身之外,沒有人敢改易,就是現在也是這樣的。所以,佛陀的人格,是統一整個教團的原理。由了佛陀的絕對人格,所制定出來的戒律,也當然是有一種絕對性的力量。因之,佛教的戒律,是以佛陀至上為原理的戒律,這是佛教法律的一個特色。   民主的作風 在這佛陀至上的原理下,僧團卻是一個合作社性的民主團體。此事,由于「律」的犍度部里面所記載之眾僧會議手續(羯磨),則可明了。比方,對于行為不佳的比丘,要責罵,或對于犯了罪之比丘,要制裁之時,一定要經過叫做「白四羯磨」之手續,通過了大家的意見之後,才決定其處分。這個手續,是非常鄭重的。這是民主主義的一個表現。其它對于入團的手續,及其入團後之大家地位,都是平等。就是「職務上的地位,也是由于「德行」及「能力」而分其高低的,事雖差別,理(人格)是平等的。一方面,入團自由,而離團也是自由的。但是,在教團中間,要守教團的戒律生活,尤其是就于「淫戒」「金銀寳戒」「破和合僧戒」及根本十戒等等,特別要嚴守,而來實行其修道生活,維持教團的權威,使正法久住,而達到解脫,證果之究竟目的。但是在戒律的作風之中,極富有其民主、和合之風度。   以上所列的僅是主要的幾個特色罷了。再進一步來想,佛教的法律,並不是「權力性」的東西,而是「心理學性」的東西,是一種「思想性(宗教哲學性)」之生活規范。所以佛教思想,是富有其發展史性的東西,佛教戒律思想的演變史,正是表示著佛教法律思想之總結論。由這個戒律思想史的看法,更加可以明白佛教法律本身的特質。現在,更來略述佛教戒律的思想史,以作為本篇之綜合結論吧!   六、佛教戒律思想史概要   一、小 乘   本來,佛陀本身,並不是所謂「小乘佛教」,也不是所謂「大乘佛教」,是一種融會了大小乘的「根本佛教」。所以佛陀在世時的佛教,是比「小乘佛教時代」的佛教及「大乘佛教時代」的佛教,更「根本性」的東西。小乘佛教和大乘佛教,都是從「根本佛教」所流下來的兩大潮流(傾向)而已。根本佛教是由于佛陀的大人格所表現出來的「如實知見」的「中道教」,是一種知行合一,理論和實踐融為一體的人生究竟教。所以在這個根木佛教時代(佛陀在世時代)里,形式性的生活樣式(實行)和內面性的思惟理論(思想),完全是融為一體的。因之,在這時代的種種思想問題和實踐問題,一律被佛慧所普照,都不成問題,自能解決。佛陀在世時的佛教,有這樣極其自然的「如是修行」「如實知見」的好處。偉大的佛陀大人格,能夠解決著當時的一切問題。   佛陀入滅後,教團內的法律統制,逐漸形式化,把佛制的戒律,認為是不可改變的法律,結果形成了現傳象之法典體系。教團的統領者(長老),是虔誠謹嚴的修道者,是遵守著佛言的德行者。佛陀的一言一句,佛制的一法一律,皆是真理,非守不可。今乃佛已入滅,為要護持教法起見,必須先要統制教團,保持信用,團結教團,來續佛慧命才行的。在「佛遺教經」里面,也很明顯地指示道:「汝等比丘,于我滅後,當尊重波羅提木叉……當知,此(戒律)則是汝等大師,若我住世,亦無異此……」,這是表示要嚴守戒律的遺誡。佛在世時,如有發生問題者,可向佛陀本身,仰其裁決。可是佛陀入滅後,可靠的唯一裁決者,只有這「戒律」。依「法」來裁決一切問題,這是佛滅後所當然要采取的辦法。那末,嚴守戒律是出家人的第一個條件了。佛陀入滅後的眾多弟子之第一個問題,是要傳承佛所說的「法」和「戒律」的問題。把佛所說的「教理」和「戒律」,必須要編輯一番才行。應此需要,所舉行的事業,是第一次的「結集」。在第一次結集中,最初的編集,乃是「律」的結集。在「善見論」里面,對于第一次結集,有如下之記載:「大德迦葉,語諸長老。而說法藏,或毗尼藏?諸比丘答曰,大德,毗尼藏(律藏)是佛法之壽,吡尼藏住,佛法亦住。是故,我等先出毗尼藏。誰為法師?長老優婆離」。從此看來,「律」是比「經」更重要的,所以先結集了律藏。這是證明著教團的法律統制,是比任何經典更緊急的證據。   據「南傳」所說,從優婆離(Upsli)傳給默寫迦(Dasaka)——須那拘(Sonaka)——悉迦婆(Siggava))——目犍連子帝須(Moggaliutta TiSSa)等等,逐次傳持,達到兩百多年之久。至于阿育王時,太子摩啊陀(Mahinda) ,拜帝為師,將「律」傳到錫崙島來,一直傳到現在,這是南傳律的經過。   據「北傳」來看,教團第一的長老,卽是「律」的傳持者。迎葉、阿難、末田地、商那和修、優波毱多等,五代相續,這叫做「異世之五師」。此間經過百年,優波毱多下,有五個弟子,   變成了五部,這叫做「同世之五師」,這五師是:曇無德,摩訶僧祇、彌沙塞、迦葉維、犢子部(三論玄義之說)。其實,這後五個人,可能是表示了「律」之分派的吧!   總之,佛滅後,由于第一結集,編集了「經」 「律」之原形,此後一百年中間,佛教教團內,都沒有呈理出什麼分裂,而傳下來。至于一百年時,因對于「律」之異論(十事非法),再行第二次結集,以此為緣,分裂為上座部(Theravada)和大眾部(Mahasamghika)兩部(北傅卻以大天五事為分裂之原因),後來,至于佛滅後三四百年為止,有所謂小乘十八部之分裂。分裂的原因,多半是來自戒律的問題。十八部派,各持其所傳之「律」,所以現在的律藏,形成了很多種的各種律,這個原因,是從部派的分裂而來的。現傳的戒律中,巴利文的律,及中文譯的四分律,五分律等,是從各部派所傳下來的律,所以叫做「小乘律」。這些是一種各郡派的教會法,例如:五分律是化地部的教會法,十誦律是說一切有部的教會法,僧祇律是大眾部的教會法等等,內容各有其不同的地方。但是,諸律的基本形態,根本是一致的東西,由此可以證明著原始教團之戒律存在。   部派的分裂,既然是從戒律的問題為原因,那末戒律的重要性是非常大的。偉大的佛陀人格,一旦離開了這世間之時,可代替佛陀的人格,來擔保著教團的統一原理者,除了戒律之外,是沒有的。由此,可知戒律之重要性。嚴守戒律的形式主義,從此而生。佛陀在世時的戒律,是富有其融通性的東西,一切的行動規范,離開了現實生活的地盤,是沒有意義而沒有多大效果的,可是,佛陀滅後,不得不靠佛制的戒律,來作為修道之規范,而達到其解脫之宗教目的。佛在世時,統一教團的原理和教團的信仰中心,是「佛陀」。可是佛滅後,統一教團的原理和信仰的中心,是「法(戒律)」。這樣地「戒律」的絕對性,竟使長老大迦葉提議道:「未制者不制之,既制者不舍之,隨其所制,持戒而住」(南傳小品一一·九)。由于長老比丘等努力,戒律的奉行雖得暫時遵守,但是,由于戒律上的見解不同,從上座部(長老派)中,生出分派(大眾部) ,竟使教團分裂。後來,由于地方性的經濟上之情形,及對教理的見解等等,更加分裂了很多部派出來了。分裂後之諸派,各持其部派之「律」,來維持著各派之宗教統一。由此,戒律的存在,漸趨形式化,結果變成了形式主義的小乘戒律。本來戒律是為要獲得解脫的一種修道規范,所以它的「限制欲望」,或其煩瑣之種種日常行持等,都是真理上的一種「如實規范」,而並不是形式主義的。但是,由于各部派的「成見」 「我執」,竟忘記了本來的立法精神,條文是從,益守形式,不頭其義。一方面,以塔婆供養為其中心事業,開始了莊宏的僧院(寺院)生活,努力于寺院經濟,生活漸趨空虛,純粹的宗教意識,逐漸衰退,忘了解脫涅槃之可能性,認為二乘是無法成佛陀的。這是部派佛教時代的情形。   部派時代的「戒律」,由于各部派的局執,形成了一種「形式主義」的傾向,而忘了戒律本來的精神,這是一個缺點。「形式主義」、「條文主義」本身,卻包藏了不少的矛盾和缺點在里面的。儘管它制定了那麼多的戒律,究竟是無法包括了一切所有之場合的,因之部派的小乘佛教,乃無窮無盡地補充了條文和設立了很多地「例外條文」,結果還覓不了種種的矛盾。本來,佛陀的制戒,是應于時、處、位,而隨犯隨制的。但是,佛滅後的教團,乃漸增加其數量,從時間上和地理上看來,他們的生活樣式,已和佛在世時的樣式不同了,而且由于對戒律的固執,戒律的存在,倒非常拘束了比丘的行為,有時候且會阻礙著慈悲救濟的佛陀之根本精神及其活動。對于這枯渴的形式主義,抬頭起來的是大乘精神主義的「大乘戒」。不過大乘佛教的立場,是只能夠在思想上來評其缺點而已,在實行上,仍然還是靠著小乘戒,而在教團內生活著。這是證明著思想比實行,自由得多之證據。   部派時代的戒律,其法律技術的發達,是達到相當高的程度了。當時,法律思想較低的佛學家,常嫌其太煩瑣,可是,這個煩瑣,倒是表示其法律技術的完成。當時的法律體系,已達到相當複雜的地步來了,那末要有教團的法律專家來解釋戒律才行,這樣地法律家,叫做「羯磨師」。這是等于現代的律師。現代的法律,當然是很複雜的,所以要有律師來解釋才行,部派時代的法律情形,也是如此的。不過當時的法律組織,缺少了一個「立法機關」。佛滅後,雖增加了下少的戒律,可是這是擬為佛制,而傳下來的,並不是由立法機關所立的,這是由于以佛陀為中心的宗教觀念所使然的。為什麼當時不生出立法機關呢?這個理由,不是那麼簡單可以答復出來,不過佛在世時以來,教團的組織,極其民主,極其平等,而且大家都以佛陀為至上之原理,結果除佛陀之外,大家都不須再立法,只奉佛陀之戒法,卽可維持其教團,這是一個主要原因吧。   小乘戒的特質,第一是形式主義,第二是戒律技術的完成。其它「條文絕對主義」、「止惡修己主義」等等,皆是小乘戒的特質。其中最大的特色還是「形式主義」。形式主義的好處是:   ㈠如實奉持佛戒,㈡佛敔倫理的生活實踐化,㈢以「戒法」為統治教團之規范,㈣傳持古代之文化遺產(由此,可知古代之社會生活。因之,文化史上的意義大),㈤至少有不會墮惡之特點(止惡修己為主)等等。可是,形式主義的缺點是:㈠生活上缺其圓融之佛教精神,㈡由于行為的機械化,竟無法發揮著慈悲救濟(利他)的大行為,㈢只守條文,不顧其戒法的內面意義等等。但是,在歷史上,小乘戒的意義是非小可的,由于小乘戒的存在,才能夠發生著後來的大乘戒。小乘戒在戒律史的辯證法上,所占的地位,非常重要。   二、大乘戒   本來,大乘佛教是當時(印度)教界的一種思想運動而已,並沒有特別的教團。所以從戒律的形式性看來,大乘戒的組織,倒是不完全的東西。但是,大乘佛教是對于小乘的戒律形式主義,所反動起來的一種思潮。它把拘執著戒律末節的態度,一直排斥,而想來實現佛陀的根本精神,為其根本態度。這樣地運動,是一方面由于教團內較有進步性的此丘之自覺,一方面由于在家信徒之自由精神,所勃興起來的。大乘佛教的根本精神,是菩薩道的精神。不管他是在家是出家,苟有發菩提心(利他心) ,依佛教而求解脫,同時,精進于利他(救濟社會)為主者,皆是菩薩,如實行這條路的人都是菩薩。利他為主的這個修行法,叫做「菩薩道」。菩薩所尊重的是「願行」,並不是「戒律」。自己發大願,向這願力來精進,這叫做「願行」。那末,大乘佛教,是以「思想」的方法,想來統一著極端分裂的郡派佛教,為其根本精神的。它並沒有教團,只是一種思想的潮流。由這大乘運動,所說出來的大乘戒經,是屬于大乘運動以後,才出現的。大乘佛教的實踐論中,最根本的學說是「六波羅蜜(布施、持戒、忍辱、精進、禪定、智慧)」 。持戒是六波羅蜜之一。但是,大乘的持戒,特別顧慮到在家的信徒,而規定了在家信徒的行為。所以「優婆塞戒經」,可能是最古的大乘戒經吧,可是大乘戒的思想起源,卻是在「華嚴經」里面。在華嚴經十地品中第二離垢地里,說起:第一菩薩要行十善業,第二要離十小善業,第三要發起利益心、安樂心、慈悲心于一切眾生,開正智,棄舍邪見。能夠實行這三條的菩薩,卽能善持其戒。第一是後來所謂攝善現戒,第二是後來的攝律儀戒,第三是後來的攝眾生戒。這是三聚戒的起源。不過在華嚴經里面,卻還沒有大小乘戒的明顯之對立。在龍樹的智度論里面,也可認出其大乘戒的組織。至于大乘涅槃經來,則可看出其大小乘戒之別,但是卻還沒設立了特殊的戒相,只表示其對「戒」之態度罷了。大乘戒對于小乘戒,特有其組織,而另立為一律書者,以「梵網經」為初。梵網經是相應于在家出家兩眾(共通)之律書,所說的內容,是十重禁戒和四十八輕戒,不過梵網經是繼承了華嚴經的思想,一方面又繼承了涅槃經的東西,也可以說涅槃經是做了華嚴經和梵網經之橋梁的東西,這是從「戒」所看的傾向。梵網經的內容,雖是說了十重戒和四十八輕戒而從小乘戒別立,但是對于三聚淨戒的說明,還是不明顯。到了「瓔珞經」來,才把三聚淨戒,整理詳解了。   三聚淨戒卽是菩薩戒。這是把一切戒律,分為王類的東西:第一的攝律儀戒,是舉戒條,禁止惡行為的東西。這是仿小乘戒(比丘戒)所立的,從小乘戒中,選出大乘教徒所應該遵守的東西來,又加上了在小乘戒中所無的戒律,結果變成了十條的嚴禁律,和四十八條的輕戒。此丘戒(小乘些有二百五十戒,可是這里只有五十八條,比此丘戒簡單得多了。第二的攝善法戒,是規定了積極行善的戒律。要發大菩提心,來行一切善事,在這里,規定了菩薩應行的很多善事,而分佛薩之種種階級。第三的攝眾生戒(一名叫做饒益有情戒),是勸為眾生要盡力饒益(始終利益眾生)之戒律。三聚戒中,第一是自利行(與小乘戒同),第二是利他行,第三是自利利他兼行的戒律。大乘戒中,也有「受戒」 「懺悔」等法,可是並沒有特別的組織和制裁,例如:如無戒師者,可在諸佛菩薩形像之前,自誓受戒,對其所犯,自誓懺悔卽可。這從戒律上看來,是沒有形式而無制度的東西,但由精神上看,乃有其特別的好處。本來菩薩的本性,是以自利利他的圓滿行為其理想的,所以要積極來攝取眾生,積極行善(不只于消極之止惡)來發揮宗教精神才對的。因之,大乘的立場,對于戒律的說明法,與小乘戒不同。例如:對于攝律儀戒的說明,表示其大乘積極精神的地方,非常之多。比方:在十重禁戒的第一殺戒之中,假如看見了有人要殺聖者(聖人)之時,為不忍其落地獄,自己發大慈悲心,願代為落地獄,將凶手殺死者,不成立犯罪,倒有功德。這是一個簡單的例,由此,可知其大乘精神之積極性。所以說,不知大乘之不立相戒者,不得見如來藏、佛性。這是大乘的戒律思想。   三、折衷主義的戒律思想   小乘戒和大乘戒之兩對立,難免發生害弊。小乘者守形式,往往忘了戒律的根本精神。大乘者疏略實踐方面,有時候會墮落。大體說來,小乘戒的傾向,有了自利、止惡、形式的條文主義之特質。大乘戒的傾向,有了利他、修善、內容的精神主義之特質。小乘戒是由于特殊情形而立,因之隨事之變化,不斷地要來變動其開遮才行。但是大乘是由于絕對的常住原理所立,不管其時處,應用自在。小乘戒要從三師七證,得自善知識之教誠而受戒,所以是他律的。但是,大乘戒是由于自己的誓願而自受,所以是自律的(不過這是從傾向所分的方便法而已,其實,小乘戒里面也有自然得、自誓得等自得,大乘戒里面,也有他受) 。守小乘戒律是僧格的條件,所以破了一戒,就不是憎,尤其是犯丁四波羅夷罪之時,會從教團被追放(趕走)。但是,大乘戒是守一戒則是一戒之僧,破一戒乃少一分之僧格,不致破一戒而失掉佛弟子之資格。   以上是大小乘戒的一個大體之傾向而已,並不是絕對性的判別法。本來,大乘澈底則俱小乘行,小乘行澈底則能現出大乘行來的。大小是互相融會的東西,不過時代的潮流,是從根本佛教時代流到小乘佛教時代來,從小乘佛教時代,更發展到大乘佛教時代來的了。這是時代的傾向。   可是,在大小乘戒對立中,竟生出折衷派來,這進卽是「瑜伽戒」的存在。在瑜伽戒中所說的攝律儀戒,是采取了小乘具足戒二百五十戒的東西,並不是梵網的十重四十八輕戒。這是住在大乘精神,而行小乘戒的。這一個立場,能夠滿足大乘,同時又能夠滿足小乘人士,這叫做三乘共受之戒。道宣的四分律宗,並不是小乘戒,而是占在大乘精神的瑜伽戒,是根據大乘精神而行小乘戒的。道宣律師所注目的是以「七眾別解脫戒」為內容的菩薩三聚戒。他的持戒精神,是占在「唯識」和「天台」的思想。他的「戒相」是取自四分律。他的戒律思想和其實踐,是最圓融,而最切實的了。到了他的地步來,則能把最高的真理,實現在最平常的日常生活來。因之,他的律宗的宗旨,是一種「念戒解脫論」的「實踐哲學(宗教哲學)」。如要研究他的思想者,看他的「律之五大部」,則能明了。   關于「律藏」和「律宗」的詳細內容,是屬于「佛教法律學」一的論題,並不是這里的論題。那末,由于上述的情形,我們大概可以知道佛教法律思想的大意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