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itle: 菩提道次地略論釋 卷之九 description: "戊二、與中士道所共修心之道次第 分四 己初、正修此心 己二、發心之量" --- 卷之九 共中士道  戊二、與中士道所共修心之道次第 分四 己初、正修此心 己二、發心之量  己三、除邪分別 己四、抉擇能趣解脫道之自性   己初、正修此心 分二 庚初、認定求解脫之心 庚二、生此心之方便   庚二、生此心之方便分二、辛初、思惟苦諦流轉之過患 辛二、思惟集諦趣入 流轉之次第   辛二、思惟集諦趣入流轉之次第 分三 壬初、煩惱發生之相 壬二、此業積 集增長之相 壬三、死及結生結續之相   壬三、死與結生相續之相 分五 癸初、死緣 癸二、死心 癸三、暖從何收  癸四、死已成中有之理 癸五、次于生有受生之相   癸初、死緣   凡說集諦,即說輪迴之相。由起惑造業,引生後有;復起惑造業,如環無端, 旋轉不息。故十二有支,惟惑業苦三相而已。 ~P 560   「壽盡死者,以先業所引之壽,一切皆盡,時至而死也。福盡死者,如無資具 而死也。不平等死者,有九種因緣,謂食無度量等,如經所說。」   有壽盡而死者,有福盡而死者,復有不舍不平等而死者,共三類。其壽盡死者 ,因前業引起之壽量,原有定限,晝夜出息,約有萬余,如是出息,遂減壽量至盡 而已。其福盡死者,一切受用,皆由前業福根之所引,世之缺乏衣食而死,即為福 盡而死。云不舍不平等死者,如食過量而死之類是;此與福盡,皆屬非時死,共有 九種,即:一、食無量,二、食不宜,三、不消復食,四、生而不吐,五、熟而持 之,六、不近醫藥,七、不知于己為損為益,八、非時非量,九、行非梵行。除此 之外,尚有傳染病,往不宜處。非時行等(如夏履懸岩,冬攀枯樹);又作不習慣 事(如跳高選手則出例外);又有名「亞額瓦」,即可怖事(如犯險之類)。凡世 俗之修延壽法,均對非時死而言,如壽盡則法亦無效。   癸二、死心   「死心者,信等善心及貪等不善心。此二心者,或依自力,或依他使念,于想 粗轉之中間令心發起。」 ~P 561   死心分粗細二分,粗中又有善不善二種。善心死者,由自憶念,或他與信等善 法相應而死。因粗分心通善、不善、無記,故死心以粗分為轉移,細分則不分三性 。粗分心即四大收攝,直至最後三口粗氣出後,細分心出後乃死,死即隨業轉。當 在三口粗氣出後,細分心未出前,提起下中上三心,即皈依心、出離心、菩提心, 雖有惡業,亦可以善念壓伏。修破瓦者,即于粗分心時行遷轉法。遷轉法者,最低 限須憶念皈依心,上之能憶念空性,最上為憶念菩提心,此即破瓦法,非別有秘奧 。在此粗分心時,須得人提示,否則須視平日習氣如何。如善習強,則善心現;惡 習強則惡心現;如善惡相等,則視平日善惡何者先習,先習者必壓後習者,故惟視 平日多習,屈時即隨所習之力強者而取後有,喻如前引渡船之例。故于最後粗氣未 出以前,不論自憶念善法,或他教億念善法,最為扼要。   「具無記心死者,于善不善二心不自憶念,亦無他使念。此中作善者,如由暗 入明,死時如夢種種悅意色生,安樂而死,解支節苦亦甚微細。作不善者,如明趨 暗,死時如夢顯現種種不可愛色,生起猛利之苦,受支解之痛亦極劇烈。支解者, 除天及地獄外,余趣皆有。具無記心者,如上所言之樂苦俱不生也。」 ~P 562   無記心死,于粗分心即不辨善惡二念,惟無記而死。在粗分心隨外氣出後,心 尚余熱,細心尚依內氣而住。此時即現紅道白道與父母紅白相應,此就密法說如是 。又死時有一種幻境,如住善心,則見勝境而死,譬如由暗入開朗,又如入花園、 見天女、或上師佛菩薩相等。種種悅意之聲,安樂而死,解支節苦,亦甚微細。解 支節苦,亦稱斷關要苦,即斷生命時所生之苦。藏文為「列訣」,謂如被斬首然。 除天及地獄死者外,余道皆有之。不過能住善念者,其苦輕微;善律義亦有無此苦 者。如住不善而死,其幻境為種種不可愛色(境);如由明入暗,或見鬼卒鞭撻執 縛等,並生猛厲痛苦。斷關要苦亦最甚,如斷頭然。其最不善者,現種種猛厲恐怖 境界。次不善者亦或有不現。昔有屠人死時,見所屠之豬咸集,持刀斷其命而死, 即其一例。住無記心死者,上述愛惡二種幻境均無。   「死時善不善二心者,何多修習,彼即現起,余心則不轉也。若于善惡二種平 等者,何者先念,彼先現起,余不隨轉。心微細行時,善與不善二種皆止。而成無 記之心。一切死時,當其想心未至不明之間,以長時所習,我愛現行,由彼最後我 愛增上,念我當無,便愛自身。此即受中有之因也。預流及一來,雖亦起我愛,繼 以慧觀察而不忍受,如具力人打力弱者。若不來果者,則我愛不生矣。」 ~P 563   當臨死粗分心現時,善念惡念,即于此時現起。但惡念現,則善念即不現,反 之亦然,及粗氣已出,細分現前,善惡二念均不復現。惟長時串習之我愛心,猛然 而起。因愛我故,見我將死,即生取我心,故受後有,故愛取能造後有業。至于預 流、一來果,雖有我愛,因有空慧,能破我愛習氣,將習氣壓伏。不來果,我愛不 行,以愛禪定樂及取蘊心而取中有,以得不來果。   癸三、暖從何收   「暖從何收者,作不善者,先從上身收暖,至心而舍。作善者,先從下身收暖 ,于心而舍。皆從心而出識也。于最初精血之中,識于何住,即成心藏;後從何出 ,即是最初之所入也。」   人之生時,身心和合;將死時,身心分離。作不善業,暖由上向下而收至心; 作善業者,暖由下向上而收至心,均至心而舍。因暖之收攝有異,即生中有之生處 不同;心識入胎,由母根而入,住于父精母血中,即其住處,結成心臟;死時心識 離身,亦從心臟而出。聖者入胎,不自母根入,或從口入,然仍住精血中。暖收時 ~P 564 ,即火大歸火之相。出粗氣時,即風大歸風之相。凡欲行超薦法者,應于此時,但 須具二條件:一、生前具福德;二、薦者與有關,如父子師弟等,否則任何法亦無 效也。總之,地大受用盡時,乃歸于地,水大仍歸于水,風大亦然。何以故,以業 盡故;業盡,故心與身分,暖收亦即心收之相。在暖收氣緊時,正粗分心現時,正 好提正念,此時一念善惡,即可決定升沉。粗分心一過,即入細分心,則純屬無記 ,已無轉業作用矣。依密乘廣說,細分心,隨業力住于身,至多可三日。迨細分心 與身離,即入中有。若不同時,則成四有外,有五有矣。所謂中有者,以在生死中 間之過渡,故稱中有。 正月三十日講   癸四、死後成中有之理   「死後成中有之理者,如上所言,識從何出之時,由彼無間,如秤低昂,而成 死與中有也。彼中有者,眼等根全,當生何趣,即具彼趣之身相。在未受生之間, 眼如天眼,身如具通,俱無障礙。同類中有,及修得離過之天眼能見之。」   中有身,眼耳等俱全,視聽亦無礙,如童而具神變。但此種神變,系由生得, ~P 565 與由修定所得者不同。俱舍稱彼為業通。除母胎宮及金剛道場外,余皆無所阻礙故 。中有之身相,視其當生何界,即為何界相。或謂如其前生本有形相者,此乃因俱 舍有「當現前生形相」一語而生誤解。不知所謂前生者,即指當生言。故死者之魂 ,決非本人相貌。世人謂夢見本人,或謂可召本人魂魄者,決為妄說。欲界中有身 ,以嗅為食,造惡中有嗜惡嗅,造善中有嗜香嗅。色界斷嗅,則不以嗅為食。又中 有身,在同類中有及修得離垢天眼,均能見之。但業根則非所能見。   「俱舍雖言,若成何趣之中有,次無遮止令于余生,而集論別說有遮也。」   俱舍謂,中有身現何界身,即定生何界,不可轉變,此乃不了義。集論謂尚可 轉變,則屬了義。如依俱舍,謂中有一成,不可轉變,則七日中任修何善法,亦將 益無矣。依集論。在七日內修法,惡趣中有可生善趣。但俱舍解釋,定生某界之中 有,如後人為之修法,僅可使其時間上縮短,或減輕其痛苦。彼駁集論,以為如中 有可變,則當生善趣者,其親友作惡豈不亦影響于彼令其轉入惡趣耶?宗喀大師則 宗集論說,謂如中有期內,後人作惡,亦可影響于彼由善而趣惡趣。 ~P 566   「作不善之中有者,如黑□光,或陰暗夜。作善中有者,如白衣光,若月明夜 。中有同類能互相見,並能自見生處。地獄中有如焦株杌;傍生中有如煙;餓鬼中 有如水;欲天與人之中有如金;色界中有鮮白。此入胎經所說。」   作惡之中有,藏語為「浹瓦」,謂如黑牛毛氈,或謂如陰暗之夜。作善之中有 ,藏語為「●瓦噶波」,謂如白氈,或謂如光明之夜。中有除同類可互見外,亦能 自見其當生處。地獄中有,狀焦株杌;榜生中有如煙;餓鬼中有如水;天如金色; 色界如鮮白。   「若由無色生下二界,則有中有。若從彼二生無色者,隨于何死,即于彼處成 無色之蘊,無有中有也。」   由無色生下二界有中有,由下二界生無色界,則無中有,于其死處,即成無色 界。 二月初一日講   「又天之中有向上,人之中有平行。諸作惡業者,眼目視下,倒擲而行。三惡 趣之中有皆同也。」 ~P 567   生地獄者倒行,或謂由獄卒曳之倒行。生餓鬼者,如貓跳而行,或謂後退而行 。   「壽量者,若未得生緣,極七日住;得緣則無決定,不得亦須換身,于七七日 住;在此期內,定得生緣,無過此限。如天中有,七日死後,或復為天,或變人等 之中有。以有余業,能變中有種子故也,余亦如是。」   五無間罪,為極重,以無間即生地獄,故有因此謂無間無中有者,實不應理。 若無中有,則死可以直接生有,中間便無剎那之間隔。則生禪天及地獄諸處者,中 間經過距離時間甚長,以何身經過此距離耶?五無間罪,死有後成立地獄中有,即 生地獄。云無間者,以其中有不以他緣改變,故名,非無中有也。又有謂中有可見 前生尸身,及眷屬圍繞等,便生慘痛悲戀,因此有中有開示及聞解諸法,不知識既 離身,前業已盡,即無關連,中有為成辦後世而有,如何能反戀前生尸體、眷屬等 ,此說毫無根據。又有謂中有前三日半為前生形,次三日半為後生形,此說亦無根 據。世或有死者現前身形,皆為鬼物所假托。如彌勒日巴弟子故事,茲略述:昔彌 勒巴有弟子,初習外道,能築壇揚作法,召致靈魂施食,眾人皆能見之。彌勒日巴 ~P 568 另遣其弟子熱巴細把,拘其一,令其自承實說,果承認為鬼,為圖哺啜而來。故世 之謂見死者,無非假托,以死者中有已變為二世形像矣。或問生盲及跛者,其中有 是否亦屬盲跛?須知中有無實質,乃大概具身根相,故非復盲跛。又中有壽量。在 俱舍廣辨中,有問:七七日尚未得身,繼死有否?答:以業熟故,必招後有,決無 過七七日者,故中有壽量。如未得生緣,極之不過七七日;若得生緣,則長短無定 。未得生緣,即易其身,乃至七七,定得生緣。因此或有疑中有七日易身,豈非尚 有死有。當知成中有身,即為惑業所致,既為業感,必有所感之生緣,故至多七七 ,必得生緣。七日不得,則易身如換衣然,不經死有,故不當疑其尚有死有也。集 論云「七日亟住」,因此後人多誤解,謂七日以後,尚無生緣,即寄托于獸等身中 ,此極不應理;以中有身緣其當生身形,既未成獸中有,如何寄于獸身。故本宗承 認中有壽極七七,中間可以變易其身。世有為亡者修法,必七七日內乃始有效,以 其身可易故。中有變易,因有余業勢力,可變易中有種子,故人之中有,以善業力 又可變天之中有。天之中有,以惡業力,又可變為地獄之中有,其他類推。 ~P 569 二月初三日講 癸五、次于生有結生之相   「次于生有結生之相者,瑜伽論云,若胎生者,于父母精血起顛倒見,爾時如 父母未眠,而如幻見眠,于彼愛著。俱舍說為見父母眠也。彼復若生女身之中有, 于母思離,貪與父交。若生男者,于男思離,貪與女交。是欲起已,從而趣向。如 是男女支體,余漸不現,唯見男女根相。對彼起鎮,中有遂滅,而成生有。復以父 母貪愛俱極,最後有濃厚之精血各出一滴,相與和合,住母胎處,狀如凝乳,與彼 俱時則中有滅。與滅同時,以結生相續之識力,有微細余根大種,和合攝彼同分之 精血,而余根以生。爾時入胎之識,諸許阿賴耶者,為阿賴耶。諸不許阿賴耶者, 則為意識結生也。」   生有,分胎、卵、濕、化。就胎說,俱舍謂:胎生中有,生顛倒見,當得男身 者,則妒男而愛女;當得女身者,則妒女而愛男。瑜伽謂:中有天眼,見父母所出 精血,父母為眠相。俱舍謂實見父母眠相,以倒見趨之,男女身相不現,但見男女 根相,起鎮恨心,中有即死,于父母精血中結生。以上二說,俱謂從父母胎門入, ~P 570 密經則謂從母頂入,或口入,一說隨父精而入。中有與生有同時生滅,識入精血, 以識原有生根之力,即成微細根種子,如乳得酵,諸根隨生。一說由識即使精血成 根。一說由識使精血生四大,由四大成根。此處所說之識,在許賴耶者,即名為賴 耶;不許者,即名為意識。俱舍謂,入胎有三種:一、到產門,二、入胎,三、住 胎。凡夫以業受生,故到產門即不自知。轉輪王以福勝,入胎時自知當入胎,不過 入胎後乃無所知。辟支佛以智慧勝,不但知入胎,且自知住胎,惟不知出胎。佛則 福慧皆勝,到、入、住,三皆明了自知,並知出胎。自轉輪王至佛,皆不由倒見入 胎。   「若于生處不欲去者,則不赴,不赴則不生。故已作增長生地獄之業,如宰羊 殺雞販豬等非律儀之中有,于其生處,如于夢中而有羊等,以昔串習之愛樂,即往 赴彼;次于生處之色起鎮,遂致中有滅而生有生焉。如是于地獄及大癭餓鬼中亦同 。凡當生于畜生、餓鬼、人及欲界色界天者,于其生處,見自同類喜樂之有情,于 彼歡喜,思欲奔赴;由于生處起鎮,中有隨滅,而生有生焉。此本地分中所說也。 其非律儀販雞豬等之生地獄,與此相同。」 ~P 571   入胎時,凡于生處不欲者,即不結生。但地獄等,雖非有情所欲,然由生時習 非律儀,如屠兒死時,生處妄見雞豬,以其屠宰欲樂牽引,追捕雞豬,至則不見, 但見地獄,中有發憤而死,即生地獄。如生餓鬼,則生處妄現財帛,至則財帛不見 ,見餓鬼境,于是中有發忿而死,即生餓鬼。推之生欲色諸天者,其中有均見同類 而往,因憎生處,中有遂滅,即成生有。   「俱舍云:『濕化染香處』,謂濕生貪染香氣,化生貪染住處而生也。又若生 熱地獄者思暖,若生寒地獄者思涼,中有趨之乃生,此注中釋也。卵生如胎生,亦 出俱舍論注。」   總之,貪習甚者,其生處現可貪境;鎮習甚者,生處現可鎮境,因此奔赴而生 。至于濕生因貪香氣,至則受生。化生貪住處,至則受生。又生熱獄者感冷,一念 求溫而生。生寒獄者感熱,一念求涼而生。生餓鬼者,感胃不舒,念不欲食一念而 生。卵生與胎生同。 二月初四日講   以上因求出離,故思苦諦;因思苦諦始知輪迴是苦,遂追溯苦之根源而思集諦 ~P 572 。因思集諦,知苦根為惑;由惑業牽引,遂知生死相結情況;知生死相結情狀,即 能斷除生死。在略論則認為能知四諦,已斷生死有余。在廣論更加十二因緣法,知 生死緣于無明,更能從根本處破除,十二因緣諸支,皆互為因果,龍樹謂如旋輪, 無首尾,無始末。業與無明,孰先孰後,皆不可說,如卵如雞,故同旋輪。不過就 一生說,暫以無明為首,例如雞由何成,曰卵成是。但不可執無明一定居首。若果 如是執,則在因緣有頭尾,生死成為有邊際矣。頗公云:「以『無明』為種子,以 『行』為播植,以『識』為田,以『愛取』為糞土,以『有』為苗芽。」蓋由無明 緣行造業,以愛取為助緣,遂有有支,此有即死有後之生有。以有生有,遂有識以 入胎,遂有羯羅藍位,即為名色;有名色即有六入、觸、受,遂有生。第二剎那即 有老,由老即有死。茲再分析言之:(一)無明;即昧于無我理之謂,復分為二: 一昧于人無我,二昧于法無我。無明如盲者,崩崖墜□皆所不知。(二)行,即造 業。無明為發動造業之心,行為所造之業。譬如造盆者,大小方圓種種之碗,皆可 以造。行亦如之,能造善惡不動之業,以成六趣種種之果。(三)識,分因位識、 果位識。因位識,由業薰成種。由死有後入生有,成果位識,卵生胎生,在果位識 ~P 573 時,只有第八識,或第六識(胎卵二生,初但有意識,後生諸根)。化生濕生者, 果位識時,六識皆具。但此皆有漏識,以由無明業所熏成故。識如猿猴,六入如六 虛窗,猿猴可由窗視外各方,識可從入外緣。此說似僅許一種識。但中觀許六種, 唯識許八識,亦有許九識者。(四)名色,名即受想行等蘊,色即色蘊。因受等無 形可得,依假名而名之,故曰名。初入胎時之羯羅藍位,凝滑之質,即色。識入其 中,有受想行等合之故名為名色位。名色如行船然,舟與舟子、舟具,缺一皆不得 渡。名色不具,則不能引六及觸處。(五)六入,即六處。處謂能令識取境者,故 名。于七七時,開出眼耳等五根,即可取境。六入如空室,眼耳等是虛空故。(六 )觸,觸即根境相接,如人飲乳。(七)受,因根境相接,即生苦樂舍三受。受如 剌入目,頓生覺感。(八)愛,即貪著蘊具,如嗜酒人,不知滿足。此亦即是業。 可取後有。(九)取,即愛之增長,如熱則貪取涼,冷則貪取溫,亦如猿之取果, 不自知足。(十)有,有謂已有後身在內。如孕婦已有胎在腹。(十一)生,即從 胎門生出。(十二)老死,即蘊之轉變。蘊成之後,日趨衰變,衰變顯著時即老, 分離時即死。老死與蘊,如負死尸,互相背向。此十二支因緣之相狀也。攝之為二 ~P 574 :一、能引所引,二、能生所生。能引,即無明、行、識三支;所引,即名色、六 入、觸、受四支。能生、即愛、取、有三支;所生,即生、老死二支。若無能生支 ,雖有能引、所引諸支,乃不感果,譬猶種子不入土,不經肥料等助緣,不至生苗 。若無能生支之愛、取、有作緣,則能引之無明、行、識,與所引之名色等,與所 生之生、老死等,各各別別住,不能和合,即不能成生死流轉。十二有支須會通三 世,乃能完成,譬如此生昧于真諦,隨(一)無明轉而(二)造業。薰種成(三) 識,至死時因貪身起(四)愛,因愛身(五)取身,即(六)有中以識入胎。而有 (七)名色、(八)六入、(九)觸、(十)受、(十一)生、(十二)老死故此 世有能引因與能生因,下世乃能有所引果與所生果。又如此世能引為人因,而能生 為地獄因,則第二世所生果為入地獄。必至第三世地獄報盡,又酬人因,而得所引 之人果,故三世乃完。十二支總攝為惑業苦三,惑為無明、愛、取三支,業為行、 識二支,苦為名色乃至老死七支。龍樹云:「從三復生二,從二復生七,數轉三有 輪。」故生死惟十二支,流轉根本,由于無明,故當認識無明,斷除無明。昔印度 有中邊二王,先仇後好,邊王贈中王寶衣,中王苦無以報,因問佛,佛為畫十二因 ~P 575 緣為衣,請邊王至,出以獻。邊王見之,思惟其義,中夜遂證道。故思十二因緣, 利益甚大。以上正修此心竟。 二月初五日講   己二、發心之量   「發心之量者,如是從苦集二門,審知世間之相,若僅生起希求舍離及于寂滅 希求證得,雖是出離之心,然猶嫌不足也。蓋必如居火宅,及系牢獄,于彼宅獄生 若何不樂,則欲求逃脫之心,亦當生起若何之量。然後仍須漸為增廣此種意樂。」   發心方便,不僅思苦集二門,若思十二因緣而發心亦可。十二因緣分流轉還滅 ,由思惟流轉苦,即生厭離;最可厭離者,惟老死。如何能斷老死?老死由生而來 ,當斷生;生由有,即當斷有;有由取,即當斷取;取由愛,即當斷愛;愛由受, 即當斷受;受由觸,即當斷觸;觸由六入,即當斷六入;六入由名色,即當斷名色 ;名色由識,即當斷識;識由行,即當斷行;行由無明,即當斷無明;是即還滅法 。故十二因緣,統由無明而生,能治無明,即斷生死,即名涅槃,或曰寂靜,或曰 ~P 576 出雖,均為無明盡後,生死盡,所安立之假名。取由十二因緣思生死苦,欲舍生死 ,證得涅槃,是一種發心方便。如由本論所說苦集二諦思生死苦,求出離輪迴,亦 是一種發心方便。但僅具出離心,尚為不足。必如居火宅,處牢獄,剎那剎那,岌 岌不可終日,急求出離。具如是心境,方合生起出離心之量。出離心。在藏文有二 種:一為「額龔」,即出離義;二為「踏□」,即解脫義,意俱相同。宗喀大師釋 云:「如何為出離:一、不貪世間圓滿,二、晝夜不斷發厭離心。具足此二,方達 出離心量。例如遇一貪鎮緣會,隨眠而現起身語意三業,皆隨彼力而轉,有不能自 主之勢。真生起出離心,亦須如此。一遇出離緣會,出離心即起,三門隨之而轉, 如是始足證明出離心已生起。」   「如夏惹瓦說,若置酒上之粉末,僅口面而浮者,則其厭舍世間之集因,不過 如是,而求滅苦集之解脫,亦與相同。是故須雖欲修解脫之道。但唯空言,其不忍 于他有情流轉世間苦之大悲,亦無從生起。故能勸勉不假造作之無上菩提心力,亦 必不生。其曰大乘者,亦僅隨語而轉。此當數數修習之。」   此謂僅口頭出離心,則不能生大悲心,更不能生菩提心。故欲修出離心,必須 ~P 577 如火上加油,發生猛勢。以真實出離心,為真實菩提心之根本,乃成佛之正因,最 為重要。菩提心無先後,而有大小;菩薩成佛之遲速,即視菩提心之大小而分,釋 迦發心在彌勒後,而成佛在彌勒前,即其明證。釋迦之菩提心特大,亦即由其大悲 心之切,出離心之強而來,行者不可不知。 二月初六日講  己三、除邪分別   「除邪分別者,或曰,若修厭患,令想出離,如同聲聞不樂世間,則墮寂靜之 邊,故修厭患,于小乘為妙,菩薩修此,則不應理。以秘密不可思議經中說也。答 曰:經謂菩薩于世間不應怖畏之義者,非謂于義惑所制,而流轉三有之生老病死等 苦,不應出離。蓋謂菩薩悲願自在,為益有情,而于三有受生,不應怖畏也。夫以 惑業所制,流轉世間,為眾苦所逼者,自利猶且未能,況云利他者哉。此乃一切衰 損之門,菩薩較諸小乘尤應厭離而滅除之。而于悲願自在。受生世間,則應歡喜焉 。又彼經亦云:『諸菩薩者,為令有情悉皆成熟,易攝受故,于此世間,見有勝利 ,不住廣大涅槃。』如是未能簡別,若如前而說。于彼說者,設有菩薩戒,則生一 染污之惡作罪,此菩薩地中所言也。若于生死,意求出離已,見諸有情是自親眷, ~P 578 為利彼等而發菩提心者,是四百頌之意,月稱大阿□黎于彼釋中說也。」   此謂有一類作如是者,謂厭離心,偏于寂靜,乃小乘法。大乘人不應如是,並 引不可思議秘密經,謂菩薩于生死中見大利,非于涅槃見大利。此由于不了三士道 共與不共之關系。就中士道言。專求厭離,固偏寂靜。但此處所談中士道,為引入 上士,不過須從中士道經過而已。若謂出離心為小乘,則凡菩薩皆曾發出離心,豈 皆成小乘耶?菩薩觀生死過患,尚須十倍于小乘,以小乘經僅為自身貪得涅槃,故 涅槃有邊;菩薩為一切眾生得涅槃,故其涅槃無邊。經謂「菩薩怖畏生死為墮非行 境」者,蓋謂菩薩怖畏生死即失悲憫眾生之意。小乘為己一人怖畏生死,菩薩普為 眾生怖畏生死,以悲願力而受生死,此種生死有自在力。十地菩薩,發願受生,或 化為轉輪王等,廣度有情,所受一切五欲,皆為菩薩行之支分,不生煩惱,此種生 死不應厭離。若為惑業牽引之生死。乃隨他力而轉,毫無自在,即在菩薩亦當怖畏 ;因業力生死受諸苦逼,自尚不能救,遑論救人,是為一切衰損之門,應比小乘萬 萬倍而厭離之。若以悲願生死,則可歡喜。菩薩已離世間垢染,其入輪迴,如蓮化 ~P 579 在污泥中,完全由悲願心與歡喜心而來。菩薩所受生死苦,系擐甲堅忍而受,以在 生死中,剎那剎那積聚福慧二資,故生歡喜。此種歡喜。勝過自證法身,蓋證法身 僅自利,此則利他,故不可比。若于此不善簡擇。謂菩薩不應厭離生死,若曾受菩 薩戒者,則為染污罪。菩薩怖畏生死,較小乘過之萬倍。以不舍眾生,復入生死。 故為希有。此種希有,由其有善巧方便而來,小乘因無此善巧便。故或住三有邊, 或住涅槃邊。菩薩以大悲方便,故不住涅槃邊;以證入空性,故不住三有邊;二邊 不住,故為希有。若吾輩凡夫,以不知惑業為祟,由惑業力,則唯住三有邊。菩薩 視一切眾生如親眷,為救一切有情故。歡喜入于三有,並非歡喜三有也。此四百頌 所說。以上為辨別菩薩不怖輪迴與歡喜三有之邪分別二點,須當了知。 思惟集諦馬車 中士共道修心 分二 一、發求解脫心 二、抉擇趨解脫道自性。二中復分二 壹、思惟集諦流轉次第 貳、正抉擇趨解脫道自性。   此處科判、馬車與道次微異。   壹、複分三:(一)生煩惱之相(二)集業之相(三)死及結生之相。   (一)生煩惱之相又分四:(1)認識煩惱(2)煩惱生起次第(3)煩惱因 (4)煩惱過患。   (1)煩惱來時,使心無堪能性,貪如油沾布,嗔如火著油,慢如登高山,無 明如閉目。認識煩惱,亦不拘泥于座上,隨時隨地,起到察覺。(2)煩惱由無明 而生,因無明生壞聚見,因壞聚見遂執有我,因執有我,遂判分自他,而生貪嗔等 。(3)煩惱生因:一、隨眠,二、境界,三、穢雜,四、邪友邪教,五、作意, 六、串習。此六種中,以隨眠及串習為難革除,余均較易,亦當隨時隨地觀察之。 (4)煩惱患,無量無邊,可照經論思之。   (二)集業無細科,可照經論思惟。   (三)死及結生分三:(1)死如何來,(2)成中有之理,(3)生有連結 之理。略提綱要如是,可照經論思之。   以上為集諦流轉之次第,修時應思生死輪迴苦。根究輪迴來因,知由煩惱,煩 惱由無明,由無明生我執,因我執分自他,因自他生貪鎮。復因有我,生種種邪見 ,于三寶、業果均不生信,因此當破我,當破煩惱,即當修習三學。集諦馬車竟 三月初一日講   己四、抉擇能趣解脫道之自性   「如上所言,以修三有之過患,于生死中,生起猛利欲求出離。」   中士道正修此心,即依苦集二諦,生起求解脫心。抉擇解脫道,即依滅道二諦 ,認識滅道之勝利。總之,不外四諦,前二是應舍,後二是應取。所謂應取應舍者 ,即在此。四諦、十二有支,均通三乘。先發求解脫心已;次即應求何為解脫道, 及解脫道當具何種功德;次即應如何趨入此解脫道。求解脫心,即是厭離三有;三 有中無道不苦,因三有為業所生,即成苦器;造何道業,即成何道苦器;何道苦器 既成,即當承何道所有之苦,此龍樹親友書意。故從三有頂至金剛獄,無非種種苦 器,盛種種苦。故僅厭離尚為不足,必須打破苦器。苦器由惑業所成,即須打破業 ,打破惑業,惟不依于圓滿無謬之道。 ~P 582   此科分二 庚初、依何等身滅除生死 庚二、依何種道滅除生死   庚初、依何等身滅除生死   須依八暇十滿之身。寂天云:「依暇滿身,即可渡苦海。」   「以彼生死,當須滅除。如親友書云:『除八無暇過,閒暇既已得,爾可務當 生。』謂須于此暇滿時而滅除之,若居無暇,則無滅除之時,已如前說。大瑜伽者 云:『現在是從畜生中分出之時也。』」   其意謂當作與畜生有別之事,如不求出離生死,但求在生死中尋樂避苦,畜生 亦能,有時且超于人,惟求出生死,始與畜生有別。即以報恩仇論,鳥獸亦優為之 ,且勝于人,藏中某地有雛鴉,為鷂所殺,群鴉集雛所,捕鷂雛,詣鴉雛死處而殺 之。人之執仇,或尚有不如鴉之巧者,又鳥之覆雛,二三月即能長成,大如其母; 人之撫兒孫,亦不能如鳥之速。又以貪財論,昔噶當格西郎它把,曼達內有松耳石 ,曾見鼠來盜取,一鼠仰抱其石,從鼠曳扶而行。人之貪財,有時技能尚不如此鼠 ;故以難得暇滿之身,而專營騖世事,尚不能自別于畜生,是為最可恥之事。 ~P 583   「博朵瓦亦云:『昔經爾許之流轉(自昔漂流,如許之久),未能自返,今亦 不能自返,故急須還滅之。得還滅之良機,亦正在此得暇滿之時也。』」   吾人(我)在昔與佛,同樣受生,佛已成佛,我尚漂流,是我未作還滅之事。 我何以不能自返,以未得智慧與方便。今幸得此暇滿,正是還返之良機;如小兒嬉 游,久必思歸。暇滿人身實不易得。此時既得,如再不還,後世未必再有滿暇。故 以現在暇身為急應還返之時,不可錯過。   解脫即涅槃;離輪迴苦即涅槃,斷惑業不為煩惱所自在,即涅槃,剎那無間住 于滅諦,無變壞性,即涅槃。涅槃道可開為五種,再析可開為五五二十五種。有聲 聞涅槃、緣覺涅槃、菩薩涅槃,總之不離三學。涅槃以無為為自性。照前所說,趨 涅槃最好為暇滿身,暇滿身中又以出家身為最好。 三月初二日講   「又若在家者,不但修法之障難甚多,且易生過咎。出家者則與彼相反,故滅 除生死之身,以出家最為殊勝。若善巧者,當于出家而欽慕焉。」   在家雖亦可成佛,但障礙極多。何以故?(一)在家事與法違,(二)在家易 生煩惱,(三)在家多散亂。如本生論云:「在家同牢獄,永莫思為樂,或富或貧 ~P 584 窮,在家為大病。」因在家必為多人謀衣食,事多,煩惱甚盛。出家只為一人衣食 ,、事簡、煩惱少。家如牢獄,人恆歡喜。不生厭離者,以業力所成果故。如犬豕 所住食,穢污不堪,而甘之者,以自業力成熟犬豕身故。人以力業成父子夫婦,發 生歡喜,亦復如是。本生論系佛前生出家,其長輩勸阻。因作偈答之如上。(衡如 筆記為:佛在世時,有一菩薩,其家甚富,厭之,住于山林。其叔問之,彼為說此 偈。與此略異,並錄參考。)在家第一過患,即是不知足。出家行十二頭陀行,即 在少欲知足。又就本生論,在家不能不說妄語;不能免罰罪;顧家則違法,顧法則 違家。法務寂靜,家務猛暴(粗猛、營為)。故家不可愛,能出家更善。即不能出 家,能種出家習氣亦善。昔印度有色結王,有空性習氣,一次供寶衣于佛,佛忽不 見;供僧,亦皆不見;自著,則身亦不見;遂證空性,故習氣關系甚大。違反生死 以出家身為最。或謂密法可以在家身修,如金剛□本續云:「外現比丘,內修生圓 。」時輪本續云:「修密法以比丘身為勝。」   「具力所問經(勇猛長者謂關經)云:『居家菩薩,常願出家。(我于何時能 得出家)。』此中要意(義),謂願近圓也。」 ~P 585   近,謂與解脫近。圓,即圓滿。總謂出家之身,于解脫道近,且易得圓滿也。 以在家菩薩,當思出家,可見出家最為殊勝。但出家之西眾中,又以比丘為勝,以 比丘能得圓滿具足戒故。   「莊嚴經論亦云:『應知出家分(身)無量功德具,勝比勤持戒在家之菩薩。 』」   出家有四種功德:(一)食由乞來,(二)衣僅糞帚,(糞帚,即棄物義。昔 印度王子,常衣鮮衣,色尚白,舊即棄之。比丘因拾取而加染為紅黃色,乃其時印 中認為最下色者,比丘衣之,故名糞帚衣。)(三)坐就樹下,(四)能得斷證喜 樂。昔仲敦巴雖示現在家身,然實與出家無異,居士應于五戒遵守,再加少欲知足 ,方為修法,非謂坐崖窩,修氣脈明點,即修法也。   「如是非但為修解脫生死,讚歎出家,即由顯密門中修一切種智,亦說出家身 為殊勝也。出家戒者,是三種戒中之別解脫律儀,于教法根本之別解脫戒,當敬重 之。」   別解脫者,謂欲解脫,須依有情,特別尤在自己守戒,方得出輪迴,非徒依他 ~P 586 力故。五戒亦稱別解脫戒。因見輪迴苦,欲求脫離,即受別解脫戒。凡夫不必依他 力但自力依別解脫戒,勤善守護,即能得禪定。得禪定即能生智慧,得智慧即能出 輪迴,故出離輪迴根本在別解脫戒。 三月初三日講  庚二、修何等道而為滅除   「修何等道而為滅除者。」   暇滿人身極難得,已如前述。而善趣身又少于惡趣身,暇滿身更少于善趣身, 尤其南洲暇滿身,則少之中又加甚焉。暇滿身由善業來,但善行不易,為惡則易, 今既由過去善業獲得此暇滿人身,來生再得與否,則不可知,故趁現在暇滿,即應 修法,不可稍涉游移。但如僅修十善法,亦僅能遮惡趣,得人天果而已。人天仍易 墮落,必修中士法,因在輪迴中不能自主,尚須受業煩惱支配,亦如人之喜怒,不 能自主然。奈世間人一般不知業力支配,而謬謂靠命運,一任自然,實為顛倒見。 故不打破惑業,亦絕無自主可言,打破惑業,即是出離輪迴。如何方能打破,須依 戒定慧三學,缺一不可。外道修定,缺于戒慧,任其定境如何高,亦終不能出離輪 ~P 587 回。   「親友書云:『縱使烈火然頭上,遍身衣服焰皆通(透),此苦雖急猶可置, 求證無生較此要。爾求尸羅及定慧,寂靜調柔離垢殃,涅槃無盡無老死,四大日月 悉皆亡。』謂于三學當修學也。」   此中寂字,謂有漏五已憶寂,靜,謂無垢。調柔,謂惡行悉調。此乃指涅槃言 。涅槃,無形色。而外道有謂證如白寶光(如月)為涅槃。又有謂證到日月光(如 珍殊海螺)為涅槃,又有謂證如傘蓋為涅槃。總之,為形色可見。親友書此偈,正 破斥之。涅槃分有余無余。自續以下,觀行性苦,與取蘊相離,得有余涅槃。再修 證阿羅漢果,得無余涅槃。在應成派則謂先證無余,後證有余。自續以下,以離苦 為有余。應成派以除實執為有余,故不相同。(康同生居士原稿頂批有云:先證無 余,謂先達空性,證無依故,此指定中而言。出定後,此身尚在,尚有余依。羅漢 于出定後,再證此補特伽羅是無自性,故云後證有余。此王喇嘛所答也。──錄此 以待研討。)三學數目決定,無論就調,或伏惑,或證果,均限于此數,不可減, 亦不必增。以(一)最初心馳散,惟戒學足以治之。心昏掉,定學足以治之。心纏 ~P 588 縛,慧學足以治之。(二)果。不外現近與究竟二者。現近果,即增上生,不外欲 界與上界;欲界人天須戒,上二界須定。究竟果,即涅槃果,此中分二:暫時涅槃 ,與無上涅槃。暫時涅槃,即聲緣涅槃。無上涅槃,即佛涅槃。此二;須慧學。( 三)斷惑。依戒戰勝煩惱粗分,依定降伏煩惱細分,依慧破除煩惱種子。故三學即 足。無庸增減。其次三學次第決定,先戒、次定、次慧,亦不可凌越。梵問經云: 「初善住根本,次樂心寂靜,後聖見惡見,相應不相應。」亦即顯明此義。 三月初五日講   「于此,若僅于中士道而為引導者,亦須廣說以三學引導之方便。然此不爾( 然此處非僅為中士說)。以慧觀及心學生止法者,于上士時當說,今此略言戒學耳 。」   此明本論非僅為中士道說,若為中士道說,尚須定學慧學,此處暫略,專詳戒 學。以止觀二分,容後詳講。   「先須于戒之勝利數數思惟。心既決定,則勇猛增長。」   戒字,指律儀之十七種,歸納為四部。學律儀又不外三種:一、未得戒者如何 ~P 589 得戒。二、已得戒者如何守戒。三、已破戒者如何還戒,凡學戒須先知戒勝利,數 數思惟,心生決定,發生歡喜,然後受持。   「親友書云:『眾德依戒住(戒是一切德所依),如地長一切。(如動指有情 界,不動指器世界依于地)。』」   佛在諸經上亦如是說,定依于戒,慧依于定,故戒是一切切德所依。不問增上 生,畢竟勝,均依三學而成。三學以戒為本,故云如動不動皆依于地。   「妙臂經亦云:『如諸禾稼依于地,無有過患而發生(無諸災患而生長)如是 依戒勝白法,以悲水潤(悲水灌溉)而生長。』當如說而思焉。」   勝白法,指佛之善法,增長,指斷證功德之增長。涅槃經讚戒、如梯、如地、 如大商主、如商釋幢。帝釋張幢,諸天皆喜,以能勝修羅故。戒是法幢,建之則諸 善神皆喜。頗喀大師云:「每月十四十五兩日,四天王天巡視南洲,見善持戒者, 以報帝釋。帝釋喜,以為是天眾增長,能勝修羅之象徵,遂揚言讚嘆,以告兜率諸 天,輾轉傳語,速于登報表彰。」聲聞地讚戒有十種利:第(一)得增上功德,則 成佛功德。第(二)死無懊悔。第(三)得美名稱。第(四)睡眠安適。第(五) 眠時有善神守護。第(六)無有怖畏。第(七)得大威權。亦如宗喀大師,為眾所 ~P 590 悅服。昔薩迦巴問大師,以何術致此?大師曰:「我以如理而行得之。」第五世達 賴,兼攝政教,亦自云:「我唯守護戒律。」第(八)非人不能害。第(九)能遇 順緣。第(十)所願皆成。思惟如是諸利,心生歡喜,則樂受持。但受而不持,過 患亦重。 三月初六日講   「于戒受已而守持者,勝利甚大。若不守護,過患亦甚。經云:『或以戒得樂 ,或以戒感苦,具戒則安樂,毀戒則苦惱。』」   戒而反為苦者,以輕于受戒,而不嚴于守護,任其毀敗,即是惡行,故結果為 苦也。   于此未世,煩惱熾盛,持戒功德,尤較佛在世時為大。如受而不持,過患亦大 ,不但顯教,密教亦然。現多有已受大灌頂,而不知密戒為何事者,此無異見人跳 岩而自效之。   「文殊根本大教王經亦云:『持咒若壞戒,不得上悉地,中品亦不成,亦不成 下品。佛于毀戒人,不說咒成就,亦非趣涅槃,境處之方際(所)。于此惡異生, 何有咒成就,此毀戒眾生,如何有樂趣?既不成現上,亦不成勝樂,況佛說諸咒, ~P 591 而能成就耶?』」   經中所云勝成就者,指佛。中品指證空性;下品指八種共成就,如劍輪等。   「如是所示不守護之過患,當數數思之。如三昧王經云:『于居家白衣,我所 說學處,爾時諸比丘,彼戒亦不具。』于此所說,謂□芻不能守護五戒之時,(有 居士能)精進持戒者,感果甚大,故當努力。即彼(前)經(又)云:『盡于恆沙 俱胝劫,而以信心備飲食,並以傘幡燈燭□,承事俱胝由他佛,若于妙法極欲壞, 善逝正教將滅(隱微)時,于日夜中行一戒,此福比前最殊勝。』」   此中正法,指經律聖教(正教),指教證功德。三藏失壞,教證將滅時,眾生 煩惱極盛,對治力弱,不易守戒。此時若能于晝夜中執持一戒,功德極大,故當努 力。 三月初八日講   「如何修學之法者,謂于四種生罪因中,無知之對治者,應聽聞諸學處而了知 也。放逸之對治者,于取舍之所緣行相,不忘憶念。及數數觀察三門,了知于善惡 何轉之正知,以自或法為增上,于罪生羞恥之慚,及念為他所呵而起羞恥之愧,怖 ~P 592 畏惡行之異熟,而生防護之心。不敬重之對治者,于大師及彼所制,并諸同梵行者 ,皆當敬重也。煩惱熾盛之對治者,觀察身心,何種煩惱增上,當努力從而對治之 。若不如是勵力,意謂違越少許。其過輕微,于所制而放縱者,最後結局唯得苦惱 。」   不能守戒之原因有四:(一)無知、(二)放逸、(三)不敬、(四)煩惱熾 盛。于:(一)之對治,當多聞學處,最要者為皈依。菩薩戒最要者,為十八重四 十六遮。密戒最要者,為根本十四或。比丘戒二百五十三條。應將條文背熟。居士 以皈依學處為最要。如不能對治,有犯時,應當加意懺除。(于)二之對治,于取 舍所緣,應以正知正念隨時觀察。如行,正知應如何行?如坐,正知應如何坐?始 知有犯無犯。尤其于三門(身口意),應加數數觀察,其于善惡法隨何而轉。譬如 有蟲在案,欲按殺之,以正知觀察,猛念在三寶前曾受戒,立止此行。如犬近前, 思拾物逐打,以正知觀察,猛念我曾皈依,據皈依戒,不當惱害有情,立止此行。 如是以正知正念即能對治放逸。又以自為增上,念我受戒不應殺蟲,由是生慚。或 以他為增上,念我殺蟲,人見譏嫌,由是生愧。漸愧二字,足以止罪。或以法為增 ~P 593 上,念三寶如在目前,不能相瞞,由是生起慚愧,亦能對治放逸,而止惡行。又憶 犯戒異熟,當招惡果,生起恐懼,由是亦能對治放逸。于(三)之對治,須甲、于 佛應殷重,乙、于佛所制之戒應殷重,丙、于同梵行者應生殷重。特別于學處,尤 須殷重。經視律儀,等于輕視佛身,佛曾云:「我滅度後,別解脫戒即汝等師。」 故當敬戒如神。又以三藏言,經論僅為佛教,惟戒乃佛行,行即佛身,輕戒等于輕 佛,生罪極大,故應敬戒。于(四)之對治,煩惱種類極多,或偏于貪,或偏于鎮 ,以夙世熏習各有不同,應先觀察何惑為重,從而治之。如貪重,則以不淨觀治之 。依上師口訣,從眉間觀白骨,漸次及于全身,成為骷髏,則貪自息。如再不能, 則作膿血觀,自上至下,觀其潰濫不堪,則貪自息。或緣內身觀鼻涕痰涎糞穢諸不 淨物,充滿內身,如是亦能止貪。若貪外境,則修無常觀,觀其過患,觀其業果, 頗邦喀大師云:「此中尤以無常觀,為最易得力。」如鎮重,則修忍辱,作慈愛觀 。如疑重,則觀二無我,修緣起觀。于疑能對治,則一切煩惱亦可對治。有偈云: 「諸惑依于疑,如五根依身」,以疑為惑本故。如慢重,則修十八界,觀十八界加 地水火風。開之為六十,四界,第就十八界求之。十八界中:色界十、心界七、法 ~P 594 界一。色界十者,即五根五塵是。心界七者,即六識加心識是。法界一者,包有為 無為法而言。心所等即有為法,空大即無為法。此十八皆身所具,究在何處,一一 求之,則不可見,不可知。既不見不知,有何可以自矜,則慢自息。   故于煩惱先求認識,次講對治,與煩惱戰,務求勝之。噶當格西魯蘇巴有云: 「我不勝煩惱,則戒不清淨,定慧無從生,輪回莫能出。」依上師口訣:「戒清淨 在觀業果與煩惱戰,而戰勝煩惱尢為切要。」宗喀大師云:「須以正念正知駐守崗 位,監視煩惱,起即擊之。常人不然,聽煩惱起,隨之而行,並以愛水滋養之,故 煩惱熾盛,戒不能淨。不問下中上士,對治煩惱,均為重要。」最初對治煩惱,力 量尚薄,不能即勝,然能知對治,則亦可以斷煩惱之聯系,使其不能相續。故惡心 之起,須使如水上畫字,終不得成。善心之起,須使如石上刻字,長久不滅。無記 心之起,須使如灰上畫字。風起塵揚,隨緣可惡滅。普窮瓦云:「煩惱壓我,我不 屈服,從下切齒,思終勝之。」煩惱仇敵,不如世俗之仇敵,世俗仇敵有退藏處, 可以復來;煩惱仇敵,無退藏處。戰勝之後,頓除根絕。不虞其復來。霞惹瓦云: ~P 595 「努力與煩惱戰,定可制勝。以何制勝,即以智慧與方便勝之。」當隨以上諸善知 識而行。莫為煩惱所要挾。噶當諸善知識,皆已戰勝煩惱,戒律清淨者,隨之而行 ,戒自清淨。   總而言之,對治煩惱,不外常常思惟自己。昔貢巴瓦坐靜。人問何修。答:「 我常常觀察自心,別無他法。」寂天亦云:(廣論作溫沙巴語)「三學攝之,即觀 察自心。」故觀察自心,能斷許多過患,即能淨戒。若不能觀察自心,即不能淨戒 ,更無定慧可言。故行人須力與煩惱戰。又居士五戒中,酒戒雖屬遮戒,然若犯之 ,如壞藩籬,藩籬一壞,則根本戒亦易犯矣,行者須當注意。勿謂稍微違戒,無大 妨害,實無異縱煩惱入室,煩惱一得勢,只有牽引入于大苦故。   「戒經(分別笈摩)中云:『若于大師悲愍教(大悲教),以為輕微(起輕微 心)少違越(稍違越),由彼彼苦得自在,如折籬壞□摩羅。世間有違王重敕,功 者猶獲不治罰,非理若違能仁教,如墮傍生醫波龍。』以是故應努力,勿令罪染。 設有染犯,亦莫不念而棄置之,于墮罪還出之儀軌,應如說勵力而作。」   昔迦葉佛世,有比丘因當門有樹礙出入,斷其枝,僅屬遮戒。後得龍身,即依 ~P 596 缽龍王,頭上生夜拉樹,每遇風動樹枝,輒感痛苦。故犯王法者,尚有時可邀幸免 ,而違佛制,絕無幸免者,設若有犯,應依佛說懺淨法,力懺還淨。犯居士戒前四 根本,或菩薩根本戒,應懺後求師重受,或自佛前重受。若犯密根本戒,須請師重 行灌頂,或誦百字明十萬後,重行灌頂,即重還淨。切不可于犯後宴然置之。否則 如彌勒獅子吼經所謂「如人食毒」然,願行人慎之。 三月初九日講   「如是守護之法,雖是俱別解脫律儀者,然于修密咒者,亦同之。」   律為一切根本,無論三士顯密均同。有謂學密比丘,遮戒可緩,顯教比丘,則 不可緩,此不應理。   「妙臂經云:『以我所說別解脫,淨戒調伏而無余,居家持咒惟除相,及軌則 外余應行。』謂居家持咒者,惟除少數出家衣相之類,及羯摩軌則並單制之軌則外 ,其余從調伏中所出之戒條,猶須行也。則出家持咒者,更何待言哉。」   故不問顯密,悉以持戒為根本。   「康隆巴云:『若飢饉時,則一切事皆注向于青稞上去,如是一切亦皆輾轉于 戒上去(顯密諸乘,一切精神集中于戒)是故于此當勤修學。」 ~P 597   如下士道求生善趣,應守十善律儀。中士道求得解脫,應修三學,三學即以戒 為主。上士道求得佛果,應修菩薩行,菩薩行以三聚戒為主。密乘求即身成佛,應 迎請本尊灌頂,即應先受三昧耶戒。故一切乘集中于戒。康隆巴又云:「然欲戒清 淨,不思業果必無成就,故思惟業果是(守戒之)秘妙教授也。』」   既知此,慎勿謂思業果是下士法,而輕忽之。現觀莊嚴論謂:「學密乘須首受 五戒。十地菩薩最高位者,當思業果。」或謂學空性人,在證空性;學密咒者,在 證密乘,不必再思業果。不知學空學咒者,不思業果,等于空棄暇滿;證空證密, 如不思業果,其人所證,即非真空真密。   「夏惹瓦亦云:『總之生何善惡,皆依于法,于佛法中,若依戒律所說而依止 行之,則無須猶豫。內心既淨,則常喜樂,後亦善妙也』。」   夏惹瓦說,最初即依律而行,便無中途改變之事。否則初學雖高,至中途不通 。仍須改轉,回頭學戒。住持律儀者,外慎威儀,人見敬,內懷清淨,自生喜樂。 生于善趣,最後成佛,尤為妙善。此乃夏惹瓦從經驗中得來之語。 ~P 598   如從道次,依師起,至成佛止,一一依之而行,即是已得根本,絕無中途改變 之虞。莫謂我學密行,即輕道次。學密為人身難得,種即生成佛習氣,而發生歡喜 。真正踐履,仍在道次。依道次。但有益而無損。修密好處固大,壞處亦大。頗公 云:「修道次最便,不必拘定形跡,乃至睡眠亦可修之。」 三月初十日講   「善知識敦巴亦云:『一類依律而舍咒,或則依咒而棄律,而不知咒為律助, 律為咒伴也。若非我師所傳之語,則無如是教授。』」(劉衡如所記筆記謂此數語 宗喀大師作有頌文云:「一類執咒而謗律,一類執律而謗咒,隨偏廢一不成佛,應 具二者方圓滿。」)   欲密咒成就,須依七行,第一即是持戒。次乃為發菩提心等。故無戒者密不能 成,因密須先以戒調伏粗分煩惱,乃有修密堪能性。又如酒在戒律中雖屬遮戒,除 學密得有自在者是例外,余則不分顯密,均不可犯。而在顯之當戒者,密且尤嚴。 不過最後成佛,非專恃戒,必須依密耳。故戒與密乃互相依者。   「又阿底峽尊者亦云:『我印度或有大事,或有非常事時,則集諸受持三藏者 ,問三藏中無遮耶?不與三藏相違耶?決擇已,即如彼而作。于蓮花戒寺,更加問 ~P 599 ,菩薩行中未遮耶?不與彼相違耶。凡有一事,皆以律師(文)為依據而處理焉。 』」   此尊者昔在印度那爛陀寺時如是。每有事,必集眾問于持三藏者,于律有遮否 ?必無遮乃作。在蓮花戒寺,則加問:于菩薩戒有遮否?抉擇已,方作。西藏政府 有事,亦須集問三大寺意見,因西藏以教建國,戒為重故。頗公云:「居土有事, 亦可仿此,先問同行者審其可否而行之。」上中下三士正行,皆為律儀。宗喀大師 謂,有律儀,則現世安樂,後世安樂,乃至佛果,皆可得之。世界輪王掌握大眾, 亦由律儀所感。乃至世人,為他所敬重,作事易成就,亦無非由持律儀之所感。「 已釋共中士道修心之次第竟。」 三月十一日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