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itle: 入行論釋·善說海 第八品 靜慮 description: "丁四(靜慮度)分三:一、以連接方式教誡修禪;二、斷除違品;三、謹持對治。" --- 第八品 靜慮    丁四(靜慮度)分三:一、以連接方式教誡修禪;二、斷除違品;三、謹持對治。    戊一、以連接方式教誡修禪:    發起精進已,意當住禪定,    如是通過聞思等途徑對入定方法等發起精進心,之後心應入定于一緣專注的等持中。如《學集論》中云:「當聞所受法,後住森林間。」    戊二(斷除違品)分二:一、略說;二、廣說。    己一、略說:    心意渙散者,危陷惑牙間。    身心若寂靜,散亂即不生,    故應舍世間,盡棄諸俗慮。    若問:如果不安住于等持中,後果將如何呢?心思旁騖外散之人住于煩惱的利齒之間,顯然很快就會被它所毀。    若又問:那麼,依靠什麼才能斷除散亂呢?身心寂靜就不會產生散亂的現象,因此應當舍棄俗世的憒鬧而使身寂靜,完全拋棄欲望等妄念從而使心寂靜。    己二(廣說)分二:一、離俗世;二、棄妄念;    庚一(離俗世)分二:一、從過患角度教誡遠離憒鬧;二、從功德角度教誡依止靜處。    辛一(從過患角度教誡遠離憒鬧)分二:一、生起當斷之心;二、修持斷除之法。    壬一、生起當斷之心:    貪親愛利等,則難舍世間,    故當盡棄彼,隨智修觀行。    有止諸勝觀,能滅諸煩惱,    知已先求止,止由離貪成。    由于貪戀有情、愛著利養等而不能舍棄紅塵俗世,想要斷除煩惱的智者現應拋棄這些貪愛,如是而修行止觀。如《經觀莊嚴論》中云:「依止真實處,心性住心故,盡辨正法故,即是止與觀。」具足一緣安住心之法性的寂止,由彼所生或與之雙運現證法性的勝觀能從根本上摧毀煩惱,了知這一道理後首先應當尋求寂止,而寂止也是依靠不貪世間並以歡喜心而成就的。    壬二(修持斷除之法)分三:一、斷除貪執內有情;二、斷除貪執外資具;三、斷除貪無能為力之他利。    癸一(斷除貪執內有情)分二:一、貪執之過患;二、所貪對境之過患。    子一、貪執之過患:    自身本無常,猶貪無常人,    縱歷百千生,不見所愛人。    自身本來就是無常的本性,反而還要貪執無常的親人,以這種貪執導致縱然歷經成百上千生世也見不到所喜愛的人,因為惡業產生不欲之果報故。    未遇則不喜,不能入等至,    縱見不知足,如昔因愛苦。    如果未親眼看見所愛之人,就會心情憂郁,不能入定,即使見到也心不滿足,依然如故因貪愛其而遭受折磨。    若貪諸有情,則障實性慧,    亦毀厭離心,終遭愁歎苦。    若心專念彼,此生將虛度。    如果貪著一切有情,則會遮障現見真實義,並且能毀滅厭離心,最終將被與之分離的憂愁所逼而哀嘆苦惱。如果一門心思專注在親人身上而消磨時光,不修持善法,結果將毫無意義地虛度此生。    子二(所貪對境之過患)分二:一、耽著凡夫非為所依;二、如何相應時機而交往。    丑一(耽著凡夫非為所依)分三:一、略說;二、廣說;三、攝義。    寅一、略說:    無常眾親友,亦壞真常法。    行為同凡愚,必墮三惡趣,    若入非聖境,何需近凡愚?    善天尊者解釋說:無常的親密友人也能毀壞作為永恆解脫之因的正法。所謂凡愚有與老者、聖者與智者相對立的三種,這里是指後兩者,其中最主要的是後者。因為行為如果與凡夫愚者同流合污,必將墮入惡趣,如果不能跟隨聖者而引向他境,那依止凡夫又有何用呢?    寅二(廣說)分二:一、我于彼無利;二、彼于我無利。    卯一、我于彼無利:    剎那成密友,須臾復結仇,    喜處亦生嗔,凡夫難取悅。    一瞬間成為親密朋友,頃刻間也會反目成仇,甚至對于歡喜之處奉行善法也會嗔恨,因此凡夫實在難以取悅。    忠告則生嗔,反勸離諸善,    若不從彼語,嗔怒墮惡趣。    對他宣說有利的正法,他也生嗔,非但不接受,反而令自己離開有利的正法,如果不對他們言聽計從,便會怒氣沖沖,以此也會墮落惡趣中。    卯二、彼于我無利:    妒高競相等,傲卑讚復驕,    逆耳更生嗔,處俗怎得益?    對高者妒忌,與同等者競爭,對于下者則高貢我慢,受到讚嘆,就會驕傲自滿,如果說逆耳之語,便會生起嗔恚,交往凡夫能得到什麼收益呢?    伴愚必然生,自讚毀他過,    好談世間樂,無義不善事。    非但得不到利益,而且如果與凡夫愚者相處,那麼必定會產生自讚毀他、喜愛輪迴、貪執輪迴的閒言碎語等不善業。    寅三、攝義:    是故近親友,徒然自招損,    彼既無益我,吾亦未利彼,    故應遠凡愚。    由此可見,交往親友等他眾只能毀壞自己而己。他未曾利益我,我也未能饒益他,因而應當遠離凡夫。如《本生傳》中云:「殊勝之我勸君你,永不見聞諸凡愚,永遠不與彼交談,不受交凡生憂苦。」    丑二、如何相應時機而交往:    會時喜相迎,亦莫太親密,    善系君子誼。    當相遇之時,應以欣喜的姿態令他高興,與他人的關系不過于親密,只是平平淡淡,適合善巧結成不親不怨的君子之交。    猶如蜂采蜜,為法化緣已,    如昔未謀面,淡然而處之。    就像蜜蜂采蜜不貪戀花而從中取出蜂蜜一般,除了為正法善說或修法的法行等外出化緣之外,一切時分都以素昧平生的方式淡然相處。    癸二(斷除貪執外資具)分二:一、由貪生苦;二、貪境無實質。    子一、由貪生苦:    吾富受恭敬,眾人皆喜我,    若持此驕傲,歿後定生懼。    我如果懷有「我倍受人們的恭敬愛戴,擁有豐厚的利養,眾人都喜歡我」的傲慢心態,那麼以此為因死後必然會生起怖畏,《彌勒獅吼經》中云:「以利養恭敬、親友、施主、智者或賢者,以此四緣生起驕慢,則為速墮地獄之因。」    故汝愚痴意,無論貪何物,    定感苦果報,千倍所貪得。    故智不應貪,貪生三途怖。    因此,愚昧的心你無論貪執利養等什麼事物,最終都將感受成為貪境之利養等合計千倍的痛苦。所謂「合計」的意思是說利養等成為痛苦與痛苦之因。因而智者對一切都不應貪執,因為貪執中會生畏懼之故。    子二(貪境無實質)分二:一、利養等無常;二、喜讚憂毀不合理。    丑一、利養等無常:    應當堅信解,彼性本應舍。    縱吾財物豐,令譽遍稱揚,    所集諸名利,非隨心所欲。    利養等的自性確定無疑是要舍棄的,應當對這一點堅信不移,徹底通達。縱然我利養豐富,美名遠揚,擁有所有名聞利養,但並不能隨心所欲支配,死亡時這些也不能跟隨自己。    丑二、喜讚憂毀不合理:    若有人毀我,讚譽何足喜?    若有人讚我,譏毀何足憂?    如果有他人詆毀我,那麼某人的讚嘆有什麼令我歡喜的呢?因為有障礙彼之歡喜者故。如果有其他人稱讚我,那麼某人的譏毀又有什麼令我不悅憂傷的呢?因為有障礙憂傷者之故。    癸三、斷除貪無能為力之他利:    有情種種心,佛亦難盡悅,    何況劣如我,故應舍此慮。    有情的信解千差萬別,甚至佛陀也無法一一取悅,如善星比丘等,那更何況說像我這樣惡劣的人了,因此應當放下交往俗人的念頭。    瞥睨窮行者,詆毀富修士,    性本難為侶,處彼怎得樂?    《大疏》中解釋說:凡愚如何難以取悅呢?一切眾生輕侮無有利養的清貧者,對富裕的修行人也是說刺耳之語加以詆毀,無論如何也不滿意,自性本來難以相處的這些凡夫人,他們的歡喜心怎麼會依靠我而生起呢?    如來曾宣示,凡愚若無利,    郁郁終寡歡,故莫友凡愚。    不交往凡愚的原因何在呢?一切善逝都曾經如是開示說:作為凡夫,如果自己未勝過他眾,則心中悶悶不樂,因此莫與任何凡夫為友。《入諸善逝行境經》中云:「如處猛獸中,永無歡喜心,如是依凡愚,亦永不欣樂。」若想,如此一來,就與所說的菩薩唯一行利眾之事相違了。不相違。前面是從不失毀自己而利他的角度而言的,這里則是從與之相反的方面來說的,雖然不能直接利益他眾,但以利他的意樂奉行善法實際上也沒有舍棄利他。如云:「雖無力利他,彼意樂恆行,何者具彼心,彼實行利他。」    辛二(從功德角度教誡依止靜處)分三:一、于靜處生歡喜;二、斷除于彼不喜之因;三、教誨依止靜處。    壬一(于靜處生歡喜)分四:一、向往靜處之友伴;二、向往靜處之住所;三、向往靜處之受用;四、向往心之功德。    癸一、向往靜處之友伴:    林中鳥獸樹,不出刺耳音,    伴彼心常樂,何時共安居?    寂靜的林間有親密的友伴飛禽走獸及茂密樹林,這些不會發出刺耳的聲音,與他們相依為伴,將安樂無比,什麼時候才能與他們共同居住呢?對此心中羨慕不已。    癸二、向往靜處之住所:    何時住樹下,岩洞無人寺,    願心不眷顧,斷舍塵世貪?    什麼時候才能居于岩洞或空無一人的殿堂或者樹下,拋棄以往的家庭等塵世,不再眷戀。    何時方移棲,天然遼闊地,    不執為我所,無貪恣意行?    什麼時候我才能一無反顧、無有掛礙居住在誰也未執為我所、天然廣闊的地方,不依賴任何人而自由自在地修行,無牽無掛。    癸三、向往靜處之受用:    何時居無懼,唯持鉢等器,    匪盜不需衣,乃至不蔽體?    什麼時候我才能居住在靜處,只是持有土粉制成的缽盂等菲薄資物,身著眾人均不需要的糞掃衣,不必顧及身體,甚至對這些受用未作隱藏,不遮掩身體,也無所畏懼。    癸四、向往心之功德:    何時赴寒林,觸景生此情:    他骨及吾體,悉皆壞滅法。    什麼時候我才能去往尸陀寒林而如是觀想併通達:他人以前的骨骼與我的這個身體一模一樣均是最終壞滅的有法。    壬二、斷除于彼不喜之因:    吾身速腐朽,彼臭令狐狼,    不敢趨前嘗,其變終至此。    我的這個軀體也會腐爛,散發出的臭氣甚至尋肉的狐狸也不願趨近跟前,更何況他眾了。最終必定會變成這樣,因而身體不是貪執的對境。    孑然此一身,生時骨肉連,    死後各分散,何況是他親?    與生俱來骨肉相連的這個獨立身體最後尚且也會支離破散,其他親友相互別離更不必說了,最終與這兩者都將分離。    生既孤獨生,歿復獨自亡,    苦痛無人攤,親眷人何益?    初生之時自己是孤身一人降生,死亡時也將孤零零獨自死去,我的痛苦他人無法代受,障礙善法的親友有何麼利益呢?這一偈說明親友無有利益。    如諸行路客,不執暫留舍,    如是行有道,豈應戀生家?    譬如,行途中的旅客們都是舍一住處又執著另一個住舍,不會執著暫時的落腳處。同樣,踏上三有道路的眾生也將離開一個生處而取另一個處所,身體與親友也都不固定是我所,因此要斷除對這一切的貪執。    迨及眾親友,傷痛及哀泣,    四人掮吾體,屆時赴寒林。    若問:有教誡說乃至還沒有到世間親友等悲痛傷心中,四人將自己的身體從家里抬到尸陀林之前去往林間。前往那里有何必要呢?    無親亦無怨,只身隱山林,    先若視同死,歿已無人憂。    四周既無人,哀傷或為害,    故修隨念佛,無人擾令散。    與誰人也不親,與誰也無怨,只身一人居于寂靜處,親戚朋友等看待我好像早已死去了,這樣一來,即使在真正死亡時也無人憂傷,又沒有人在跟前被死亡的憂愁傷害,如此我也不會有因見到憂傷者而心情不悅的現象,以此可行持隨念佛陀等一切善法,對此也不會有人攪擾而使散亂。    壬三、教誨居于靜處:    故當獨自棲,事少易安樂,    靈秀宜人林,止息眾散亂。    宣說完靜處功德後,接下來教誨居于林間靜處:因此應當只身一人住在環境優雅、瑣事鮮少、舒心悅意、能息三門一切散亂的林間。    庚二(棄妄念)分二:一、略說;二、廣說。    辛一、略說:    盡棄俗慮已,吾心當專一,    為令入等至,制惑而精進。    心除了思維善法以外放下一切,如云:「他我迷亂否,或他作未作,皆不應觀察,觀自入定否。」只是一心一意專注于我的菩提心增上之方法上,為了以寂止入定、以勝觀調柔應當精進。    辛二(廣說)分二:一、于欲妙生起厭煩;二、于靜處生起歡喜。    壬一(于欲妙生起厭煩)分三:一、觀察果報可怕;二、觀察本體不淨;三、觀察因有害。    癸一、觀察果報可怕:    現世及來世,諸欲引災禍,    今生砍殺縛,來世入地獄。    無論對于今生或來世,欲妙都會帶來災難,今生中依靠欲妙之因而遭殺、被縛、受害,來世也是墮入地獄等處。《勝月女授記經》中云:「欲妙之奴遭剖剁,砍頭挖眼斷手足,貪欲令墮眾生獄,令轉餓鬼與旁生。」《廣大游舞經》中云:「我知妙欲諸過患,爭論懷恨憂苦根,如同可怖之毒葉,如火亦如利劍刃。」    癸二(觀察本體不淨)分二:一、以同離命故觀彼不淨;二、觀察具命而觀彼不淨。    子一(以同離命故觀彼不淨)分六:一、無有所貪之法;二、以貪而視不應理;三、以嫉妒保護不應理;四、恭敬供養不應理;五、欣喜接觸不應理;六、以貪擁抱不應理。    丑一、無有所貪之法:    月老媒婆前,何故屢懇求?    為何全不忌,諸罪或惡名?    為什麼以前為了逢遇女人而百般懇求男女媒人,全然不顧及所有罪業或惡名?    縱險吾亦投,資財願耗盡,    只為女入懷,銷魂獲至樂。    除骨更無余,與其苦貪執,    非我自主軀,何如趣涅槃?    哪怕是有喪命等危險的地方我也要進入並為此蕩盡財產,如此而做只是為了懷抱盡情享樂的女人。實際上這些女人也只是一堆骨鎖而己,別無其余。與其如此貪戀並不能成為我自主與我擁有的這個女身,何不趨向涅槃呢?《念住經》中云:「女人禍害因,毀今生來世,若欲利己者,故當棄女人。」《大疏》中解釋說:「只為女入懷……」這是從貪執其他女人而言,下文中的女人是從自己妻子方面來說的。    丑二、以貪而視不應理:    始則奮抬頭,揭已羞垂視,    葬前見未見,悉以紗覆面。    《大疏》中解釋說:最初為了看清她的容顏,而努力使她向上抬頭,然而她卻羞澀地向下垂視,在送往尸林(天葬)之前,死時的新媳婦無論他人見或未見,都是用面紗遮住她的臉,這是就印度大多數種姓的傳統而言的。    昔隱惑君容,今現明眼前,    鷲已去其紗,既見何故逃?    昔日希望見到而迷惑你的那張面孔,如今明顯地擺在面前,尸林中的鷹鷲已扯去了她的面紗,既然已經見到,為何要驚慌失措逃跑呢?    丑三、以嫉妒保護不應理:    昔日他眼窺,汝即忙守護,    今鷲食彼肉,吝汝何不護?    以前,即便其他男士目視一眼你也竭力守護的那一身體,如今正在遭受啃食,此時此刻吝嗇的你為何不加以保護呢?    丑四、恭敬供養不應理:    既見此聚尸,鷲獸競分食,    何苦以花飾,殷獻鳥獸食?    既然眼見這具肉聚合的尸體正被鷲鷹、豺狼等競相吞食,你何苦以花鬘旃檀裝飾品等供奉給別人的食物喲?    丑五、欣喜接觸不應理:    若汝見白骨,靜臥猶驚怖,    何不懼少女,靈動如活尸?    如果見到尸林中的白骨紋絲不動也令你如此驚恐害怕,那麼為何不畏懼活著時起尸般由某種動機而行動的活尸呢?    丑六、以貪擁抱不應理:    昔衣汝亦貪,今裸何不欲?    若謂厭不淨,何故擁著衣?    從前既便是用衣服遮掩皮膚也對此貪執的你為何對裸體而露的肌膚不欲求呢?如果說討厭沒有遮掩的不淨裸露的身體,那麼為什麼要擁抱衣服包裹的身體呢?    子二(觀察具命而觀彼不淨)分三:一、髒物現前;二、以推理了知;二、破彼清淨相。    丑一(髒物現前)分二:一、貪分別之髒物不應理;二、譴責具有迷亂者。    寅一(貪分別之髒物不應理)分三:一、破貪口水;二、破貪所觸;三、破貪身肉。    卯一、破貪口水:    糞便與口涎,悉從飲食生,    何故貪口液,不樂臭糞便?    如果說:喜愛女人的口水。實際上糞便與口水都是由同一因飲食產生的,既然如此,為何不喜愛這兩者中的糞便而單單喜歡女人的口液呢?    卯二、破貪所觸:    嗜欲者不貪,柔軟木棉枕,    謂無女體臭。彼誠迷穢垢。    迷劣欲者言:棉枕雖滑柔,    難成鴛鴦眠。于彼反生嗔。    如果說:喜愛女人的柔軟所觸。既然如此,為何不貪執柔軟的木棉枕。    如果說:之所以不喜歡接觸有柔和感的木棉枕是由于它不會像女人一樣散發出惡臭體味。具貪欲者的你為什麼對不淨物如此痴迷呢?    愚昧惡劣的具貪者這樣說道:接觸木棉枕雖有柔滑的感覺,卻不能成為共享美眠者。由于對木棉枕甚至會起嗔怒,因此你貪執的根本不是所觸,只是貪戀不淨物而已。    若謂厭不淨,肌腱系骨架,    肉泥粉飾女,何以擁入懷?    假設說對不淨物沒有貪戀,那麼你為什麼將骨骼連成、肉泥敷面的其他女人擁入懷抱中呢?    汝自多不淨,日用恆經歷,    豈貪不得足,猶圖他垢囊?    你自己的身體本來就具有許多不淨物,對此你恆常享用,為何還要貪婪地希求其他女人的骯髒臭皮囊呢?    卯三、破貪身肉:    若謂喜彼肉,欲觀並摸觸,    則汝何不欲,無心尸肉軀?    如果說:我不喜歡木棉枕等,而喜愛這個女人的柔嫩身肉。如果只是想觸摸觀看她的肉,那你為何不希求死後無心自性的尸體肉呢?    所欲婦女心,無從觀與觸,    可觸非心識,空擁何所為?    如果說:由于尸體無有心,因而不希求。看來你所欲求的是心,而並不是所觸與色相,所以無法觸摸與觀看,因為能接觸與觀看的那個身軀並不是心識,你擁抱實際不存在的軀體有什以用呢?    寅二、譴責具迷亂者:    不明他不淨,猶非希奇事,    不知自不淨,此則太稀奇!    不了解他人身體是不淨的本性倒也沒有什麼值得大驚小怪的,而不知道自己的身體為不淨的真相實在太稀有了。    汝執不淨心,何故舍晨曦,    初啟嫩蓮花,反著垢穢囊?    如果說:身體雖然具有不清淨的部分,但對于具足圓滿顏色、形狀、味道、所觸這些方面貪執。這樣一來,離云的陽光所開啟的新鮮蓮花也具足這些,你為何舍棄它反而以貪執不淨的心態去喜愛骯髒的皮囊呢?    丑二(以推理決定)分三:一、以因果決定不淨;二、以作用決定不淨;三、以比喻決定不淨。    寅一(以因果決定不淨)分二:一、真實宣說;二、呵責貪彼。    卯一、真實宣說:    若汝不欲觸,糞便所涂地,    云何反欲撫,洩垢體私處?    身體是不淨之因:如果你不願意接觸糞便等不淨物所染污的地方,那麼為何反而願意觸摸產生不淨物的身體私處呢?    若謂厭不淨,垢種所孕育,    穢處所出生,何以摟入懷?    身體是不淨之果:如果說對不淨物沒有貪執,那麼你為何要將不淨的母胎中出生、由父母不淨種子精血孕育出來、依靠母親所吃食物等骯髒物而形成的其他女身摟抱入懷呢?    糞便所生蛆,雖小尚不欲,    云何汝反欲,垢生不淨軀?    由骯髒糞便中生出的不淨蛆蟲雖然很小,但你卻不希求,為什麼反而欲求許多不淨物自性污穢身體所生出的龐大身軀呢?    卯二、呵責貪彼:    汝自不淨身,非僅不輕棄,    反因貪不淨,圖彼臭皮囊。    如果說:我自己的身體也本是如此,為何不希求她呢?就像夜叉與食子一樣。    你本該輕視自己的不淨身體,可是非但不輕視,反而由于貪戀你自己的骯髒臭皮囊還要欲求其他的臭皮囊,這實在不應理。    寅二、以作用決定不淨:    宜人冰片等,米飯或蔬菜,    食已復排出,大地亦染污。    無論是合意的冰片等還是可口的米飯、蔬菜這些清淨的東西吃進口中後再排泄出來就連大地也會被污染,更何況說導致如此後果的身體了。    寅三、以比喻決定不淨:    垢身濁如此,親見若復疑,    應觀寒尸林,腐身不淨景。    如果親眼目睹身體這般不清淨仍舊生起懷疑,那麼就應當去觀看扔在尸林中的不淨尸體的場面    皮表進襲尸,見者生大畏,    知已復何能,好色生歡喜?    見到表皮裂開也會生起極大畏懼的人們知道(這一真相)後怎麼還能對不淨的軀體生起歡喜心呢?    丑三(破彼清淨相)分三:一、以他功德貪身不合理;二、身體本性不應貪執;三、喜彼不應理。    寅一、以他功德貪身不合理:    涂身微妙香,旃檀非她身,    何以因異香,貪著她身軀?    如果說:由于女人具有旃檀等薰染的芳香,因而貪戀她的身體。    涂在身體上的香氣是旃檀等的功德而不是她身的功德,為何要以他物的香味而貪戀女人的身體呢?    身味若本臭,不貪豈非善?    貪俗無聊輩,為何身涂香?    假設貪執氣味,那麼這個身體自性本是臭惡的,不貪戀她難道不是最好嗎?貪愛無聊庸俗之事的人們為何偏偏要在身體上涂抹香水嗎?    若香屬旃檀,身出乃異味,    何以因異香,貪愛女身軀?    如果說:儘管本來不具有芳香的,但涂抹後變得香氣撲鼻,因而貪戀她。    如果那香味是屬于旃檀的,身體又怎麼會散發出香氣呢?根本不會散發。既然不會散發,你為什麼以他物的氣味而貪執女人的身體呢?    寅二、身體本性不應貪執:    長髮污修爪,黃牙泥臭味,    皆令人怖畏,軀體自本性,    如傷己利刃,何故勤擦拭?    假設對身體的本來面目絲毫不作修改,則是長長的亂髮、修長的指甲、具有污垢的黃黃牙齒、汗泥染污的赤裸、可怖的身軀,為何要苦苦貪著它呢?就像擦拭傷害自己的兵器一樣,為什麼要苦苦地修飾自己的身體呢?    寅三、喜彼不應理:    自迷癡狂徒,嗚呼滿天下!    可悲阿!由于痴迷自己的不淨身體而毫無意義地為了它的清潔付出辛苦,被煩惱迷醉的瘋狂之輩遍滿了大地。    寒林唯見骨,意若生厭離,    豈樂活白骨,充塞寒林城?    如果這些人見到尸林中的唯一白骨而生起厭離,那麼由此驅使,還會喜歡活動的骨鎖遍布的尸林城嗎?根本不應當喜歡。    癸三(觀察因有害)分二:一、略說;二、廣說。    子一、略說:    復次女垢身,無酬不可得,    今生逐塵勞,彼世遭獄難。    如此污濁不堪的女人無有資本也是得不到的,為了她要奔波積財,即生中也是忙碌得以至于精疲力竭,來世還要遭受地獄等痛苦的災難。    子二(廣說)分二:一、無有享用欲妙之機會;二、與他罪相聯。    丑一、無有享用欲妙之機會:    少無生財力,及長怎享樂?    財積壽漸近,衰老欲何為?    孩提時代沒有能力積攢獲得女人的錢財,到了壯年時沒有得到又怎麼能享樂呢?之後一直為了財產等辛苦奔波,在這期間人生已快到盡頭,已經老態龍鍾了,欲妙又有什麼用呢?那時根本無力享受。    多欲卑下人,白日勞力竭,    夜歸精氣散,身如死尸眠。    再者,有些具有欲望的下劣之輩白天忙忙碌碌,疲憊不堪,到了晚上回到家中後疲勞的身體就像尸體一般睡臥下去,根本無法享受欲樂。    或需赴他鄉,長途歷辛勞,    雖欲會嬌妻,終年不相見。    有些人由于追逐而煩惱,遠離自己的家鄉,苦不堪言,雖然想念嬌柔的妻子,卻常年不能相見,更何況說享受欲樂了。    丑二(與他罪相聯)分六:一、獲得身苦;二、阻礙解脫機會;三、以比喻說明過患;四、空耗暇滿;五、無義痛苦;六、痛苦無法比擬。    寅一、獲得身苦:    或人為謀利,因愚賣身訖,    然利猶未得,空隨業風去。    本想自己得利,但由于對方法一竅不通,而為了妻子等生計販賣自己的身體,實際上並未從中獲利,對自己沒有其他的利益,只是隨著妻子等業風不由自主而去,今生來世都極為痛苦。    或人自售身,任隨他指使,    妻妾縱臨產,荒郊樹下生。    有些人自己的身體出賣給別人當奴僕,身不由己地受他人役使,即便是妻子臨產時,也沒有自己的家,而是在樹下荒郊野處等隨處而生,遭受苦痛。    欲欺凡夫謂:求活謀生故,    慮喪赴疆場,為利成傭奴。    被欲望所欺惑的愚夫說:我必須依靠出去尋求生計來養家糊口。一邊擔憂送命一邊赴往戰場,為了謀利而去做他人的奴傭。    為欲或喪身,或豎利戈尖,    或遭短矛刺,乃至火焚燒。    此外,貪欲之因使有些具欲望者的身體被斬斷,有些穿在利戈尖端上,有些被短矛所刺,有些被烈火焚燒。    寅二、阻礙解脫機會:    積護耗盡苦,應知財多禍,    貪金渙散人,脫苦遙無期。    以積累、守護、耗盡的苦惱所害,為此應當了知財產是無邊禍殃的根源,貪財散亂的人們無有從三有痛苦中解脫的機會。    寅三、以比喻說明過患:    貪欲生眾苦,害多福利少,    如彼拖車牲,唯得數口草。    具有貪欲者前述的彼等過患眾多,而福利卻微乎其微,就像拉車的牲畜只能得到幾口草料。    寅四、空耗暇滿:    彼利極微薄,雖畜不難得,    為彼勤苦眾,竟毀暇滿身。    輕而易舉可以辦到的微薄之利,牲口來辦也不成困難。《致弟子書》中云:「善逝依道引眾生上路,具大心力之人能獲得,天龍非天大鵬持明者,人非人耶大腹不得彼,。」正如這其中所說,具有能修持菩提的圓滿功德並且來之不易的暇滿人身,往往被往昔業力所逼不知取舍的人們無義虛耗。    寅五、痛苦無義:    諸欲終壞滅,貪彼易墮獄,    為此瞬息樂,須久歷艱困。    欲望自之本體必將壞滅,並具有能令墮落地獄等過患,為了毫無大利、只是瞬間安樂的它居然要恒時飽經痛苦折磨的莫大艱辛。    彼困千萬分,便足成佛道,    欲者較菩薩,苦多無菩提。    如果以為欲望的千百萬分之一的辛勤用在修持正法上,也足可以成就佛果,然而具貪欲者所受的痛苦要比行菩薩行者大得多,從中卻沒有成就菩提果的。    寅六、痛苦無法比擬:    思維地獄苦,始知諸欲患,    非毒兵器火,險地所能擬。    如果思維貪欲的果報地獄等痛苦,那麼兵刃、毒害、烈火、險地以及怨敵這一切都無法比擬。    壬二(于靜處生起歡喜)分二:一、略說連接文;二、廣說。    癸一、略說連接文:    故當厭諸欲,欣樂阿蘭若。    如是應當對欲妙生起厭煩之心而對寂靜處生起歡喜之心。    癸二(廣說)分二:一、圓滿之特點;二、安樂之特點。    子一、圓滿之特點:    離諍無煩惱,寂靜山林中,    皎潔明月光,清涼似檀香。    傾洩平石上,如宮意生歡。    林風無聲息,徐徐默吹送。    有福瑜伽士,踱步思利他。    既無外界的諍論,也無內心的煩惱,又無有盜匪等威脅的寂靜林間,只有具緣的菩薩行者如同國王在檀香涂敷的宮殿中散步,皎潔的月光伴著檀香散發出清涼,使寬闊平坦的石洞宮殿更加舒心悅意,猶如搖動寶扇柄一般悄無聲息,柔和的林風徐徐吹送,具有福德的瑜伽行者一邊緩緩踱步,一邊心中思維利益他眾之事。    子二、安樂之特點:    空舍岩洞樹,隨時任意住,    盡舍護持苦,無忌恣意行。    在空無一人的房室、樹下、岩洞中可以隨心所欲而安住,遠離執著守護欲妙的痛苦,無憂無慮、悠然自得而修行。    離貪自在行,誰亦不相干,    王侯亦難享,知足閑居歡。    隨自己的心願自由自在行持,對一切資具無有貪執,與任何眾生都無有牽連,享受知足少欲的快樂,這樣的快樂恐怕連帝釋天王也難以得到。如《致弟子書》中云:「「皎潔圓滿月輪作莊嚴,山腰飄帶雨云層層現,山頂森林之中無貪著,如風飄動終生大緣份,森林野獸成群而棲息,美麗悅意之地遍快樂,如此歡喜林園天界中,自然石板妙處豈具有?」前面講述了對身寂靜生起歡喜心,這里講述了對心寂靜生起歡喜,因而不再贅述。    戊三(謹持對治)分三:一、總說連接文;二、修世俗菩提心;三、修勝義菩提心。    己一、總說連接文:    遠離諸塵緣,思彼具功德,    儘息諸分別,觀修菩提心。    以上述等方式思維靜處功德後,接下來就要息滅一切欲望等分別妄念,觀修菩提心。    己二(修世俗菩提心)分三:一、自他平等;二、自他相換;三、共同之事宜。    庚一(自他平等)分三:一、教誡修自他平等;二、廣說修法;三、攝義。    辛一、教誡修自他平等:    首當勤觀修,自他本平等。    世俗菩提心分為二,其中自他平等是最初應當精勤修持的,如果無有自他平等菩提心,則無法生起利他的清淨心。    辛二(廣說修法)分二:一、真實宣說修法;二、功德。    壬一(真實宣說修法)分三:一、略說;二、廣說;三、攝義。    癸一、略說:    避苦求樂同,護他如護己。    眾生與我相同理當護持,因為希求快樂、不願受苦這一點與我一模一樣。    癸二(廣說)分二:一、能生起平等心;二、理當生起。    子一、能生起平等心:    手足肢雖眾,護如身相同,    眾生苦樂殊,求樂與我同。    手足等分類雖然眾多,但將它們執為一身而盡力愛護這一點完全相同。同樣,儘管一切有情千差萬別,然而他們由于耽著自己一身而想離苦得樂這一點與我完全相同。    雖我所受苦,不傷他人身,    此苦亦當除,執我難忍故,    如是他諸苦,雖不臨吾身,    彼苦仍應除,執我難忍故。    如果有人問:自他的痛苦互相無害,因此如何能生起這樣的心呢?《大疏》中對此回答道:「雖說自己所生的痛苦不會傷及他眾的身體,但實際上這樣的痛苦也就是自己的痛苦,因為自己有我執而無法忍受彼苦之故。同樣的道理,儘管他人的痛苦不會降臨到自己的頭上,然而,如果將他執為我,那麼他的痛苦也就是我的痛苦,因為他以我執而難以堪忍彼苦之故。」實際上是說,應當生起了知將他執為我則他的痛苦與自己的痛苦也就無有差別這一智慧。    子二(理當生起)分二:一、安立因;二、成立周遍。    丑一(安立因)分二:一、對境苦樂相同;二、有境意願相同。    寅一、對境苦樂相同:    吾應除他苦,他苦如自苦,    吾當利樂他,有情如吾身。    其他眾生的痛苦,我理當遣除,是痛苦之故,如同我的痛苦一般;其他眾生,我理當饒益,是眾生故,如同我的身體一般。    寅二、有境意願相同:    自與他雙方,求樂既相同,    自他何差殊?何故求獨樂?    自與他雙方,惡苦既相同,    自他何差殊?何故唯自護?    任何時候自己與他眾都同樣希求快樂,自己與他眾又有什麼差別呢?為何不顧他眾而只熱衷于獨自一人安樂呢?同理,任何時候,自己與他眾都同樣不願痛苦,自己與他眾又有什麼差別呢?為何不顧他眾而只愛護自己呢?這里是從希求相同的角度而言的,而不應從取舍的差別來講。《大疏》中將此二偈頌安立前推理的能遍(因明術語,概括眾多部分概念的總體,如瓶,是概括金瓶、瓷瓶等一切瓶類的能遍,亦即金瓶、瓷瓶的總概念。)而講解的。    丑二(成立周遍)分二:一、真實宣說成立周遍;二、斷罪之答辯。    寅一(真實宣說成立周遍)分二:一、一異無實故互不護持之過;二、故當斷除我執。    卯一(一異無實故互不護持之過)分二:一、時間相異之苦不護之過;二、對境相異之苦不護之過。    一、時間相異之苦不護之過:    謂彼不傷吾,故不護他苦,    後苦不害今,何故汝防護?    若謂當受苦,此誠邪思維,    亡者他體故,生者亦復然。    如果說:我的痛苦對自己有害,因此我當保護,他眾遭受的痛苦對我無害,所以不保護他。    那麼,未來的惡趣痛苦對今生來說也沒有損害,你為何要保護呢?因為它對今生無害之故。    如果對方認為:那一痛苦雖然對今生無害,但我後來要感受,因此要防護。    這種將今生後世之蘊執為一體的分別念純屬是顛倒的,因為死亡以後今生顯然也就成了他體,今生相對後世是他體,因而乃至前後剎那之間都可同樣依此類推。    二、對境相異之苦不護之過:    若謂自身苦,應由自防護,    足苦非手苦,何故手護足?    如果說:任何時候,自身的痛苦應當由自己來保護,而不是由他者來保護。    既然如此,腳的痛苦,為何要用手來保護呢?因其不是手之故。    卯二、故當斷除我執:    若謂此非理,執我故如此,    執自他非理,唯當極力斷。    如果說:雖然不應理,但由于我執串習而有今生護後世、以手護足的心態才這麼做的。有些注釋中回答說:實際上,無論是自己還是他眾,不應理的地方都要盡心盡力予以斷除。    寅二、斷罪之答辯:    相續與蘊聚,假名如軍鬘,    本無受苦者,誰復感彼苦?    既無受苦者,諸苦無分別。    如果說,雖然手、足,前、後世同是異體,但自己的前後世是同一相續,手足等是同一蘊聚,彼此保護的其他眾生並非如此,因而不保護他們。    所謂的一相續實際上就像許多顆珠子穿在一起稱一串念珠一樣,所謂的一蘊聚也只不過像許多士兵聚集一起叫軍隊等一樣都是虛妄的,沒有獨立成實的。    再者,若認為這些對境、時間雖然是異體,但能感受的人是一個,因此加以保護。既然受苦者不存在,那麼誰在主宰這一痛苦呢?感受痛苦者無有,自他一切均無有差別,因而區分自他防不防護顯然是不應理的。    癸三(攝義)分二:一、真實宣說攝義;二、遣除諍論。    子一、真實宣說攝義:    苦故即當除,何需強區分?    不應有此諍,何需除他苦?    欲除悉應除,否則自如他。    因為是痛苦,故而他眾的痛苦也需要遣除,只消除自己的痛苦而不解除他苦這般強制區分有何用呢?只願意遣除自己痛苦的對方不應該諍論說:痛苦與痛苦者都不存在,因而為何要遣除一切眾生的痛苦?如果要解除自己的痛苦,那麼理所應當解脫一切痛苦,原因是若不解除他眾的痛苦,則自己的痛苦也如其他眾生的痛苦一樣不應解除。安樂也可依此類推。    子二、遣除諍論:    悲心引眾苦,何苦強催生?    若愍眾生苦,自苦云何增?    若問:以悲心將其他眾生的所有痛苦作為我所,如此一來,將具有許苦痛苦了,為何要策勵激發這種悲心呢?作答:如果想到眾生的地獄等痛苦,那麼觀待它而生悲憫,怎麼會增多痛苦呢?不會增多的。    一苦若能除,眾多他人苦,    為利自他故,慈者樂彼苦。    妙花月雖知,國王有害意,    然為盡眾苦,不惜殉自命。    即便是稍有痛苦,但慈悲者的一個痛苦能換來其他眾生不受更多的痛苦,那麼為了自己與他眾,仁慈的菩薩必會欣然承受這一痛苦。例如,妙花月菩薩明知國王的害心,但沒有去解除自己的痛苦而是毅然決然前往危險之處,依此而消除了許多眾生的痛苦。《三摩地王經》中記載:善逝寶蓮月現聖王教法末期,有一名為妙花月比丘與七千菩薩一同居于名為普觀林苑中。他以神通觀察,結果發現若前去勇施國王珍寶皇宮說法,則數多含生將獲得善趣與解脫,若未說法,則不得善趣與解脫。雖然明知國王會殺害自己,但他仍舊去往該處,于七日內不食,夜間轉繞具善逝指甲之佛塔,白日前往宮中講經說法,將數多那由他眾生安置菩提,最終自己被國王所殺。事後國王也追悔莫及,將其遺骨作為靈塔供養。    壬二、功德:    如是修自心,則樂滅他苦,    惡獄亦樂往,如鵝趣蓮池。    如此在相續中串修自他平等之人樂于息滅他眾的痛苦,因此一經發現有息苦的方法,便會像天鵝喜愛蓮花池一般趣入,縱然是無間地獄,也會前往。    有情若解脫,心喜如大海,    此喜寧不足?云何唯自度?    若問:解脫是大樂,因此我想自我解脫,而利他的快樂並不是大樂,為何要欣然趣入呢?    作答:如果能令一切有情從痛苦中解脫,那麼這種喜樂如同無邊大海一般,難道以如此的喜樂還不滿足嗎?只求獨自解脫與之相比實在無有樂味,單是希求自我解脫有什麼用呢?有些注釋中都明示說:遠離味道的安樂有何用呢?依靠利他的安樂,解脫也會順便獲得,如云:「現行眾生利,善逝自然得,由他轉汝德,少說彼詩人。」    故雖謀他利,然無驕矜氣,    一心樂利他,不望得善報。    因此,雖然菩薩行持利他之事,但無有自以為是、執為稀奇的心態,菩薩一心一意熱衷于利他,而並不圖異熟果報。    辛三、攝義:    微如言不遜,吾亦慎防護,    如是于眾生,當習悲護心。    對于自身,縱然是微不足道諸如出口不遜的小事我也加以防護,同樣,對于他眾也應修習這種愛護心與悲憫心。    如親精卵聚,本非吾自身,    串習故執取,精卵聚為我。    如是于他身,何不執為我?    如果認為:無法做到這樣。《大疏》中駁斥說:就像以串習之力而將父母精卵聚合本不存在我的物質執為我一樣,如果經過串修,為何不能對他眾的身體執為我呢?完全能夠執為我。    庚二(自他相換)分二:一、略說;二、廣說。    辛一、略說:    自身換他身,是故亦無難,    自身過患多,他身功德廣,    知已當修習,愛他棄我執。    如此一來,自身相換他身也無有困難,《大疏》中將此這兩句頌詞攝于自他平等的范疇內,而此處是按照善天尊者的觀點而在自他相換中講解。因此,了知自己或愛重自己的過患以及他眾或愛重他眾的如海功德後應當修習拋棄我執,而珍愛取受他眾之苦。    辛二(廣說)分二:一、宣說法相;二、宣說事宜。    壬一(宣說法相)分五:一、代受他苦;二、舍棄自己;三、自他為主之功過;四、自他不相換之過患;五、攝義。    癸一(代受他苦)分三:代受他苦應理;二、退失不應理;三、攝義。    子一(代受他苦應理)分四:一、理當代受;二、能夠代受;三、彼之功德;四、教誡代受。    丑一、理當代受:    眾人皆認許,手足是身肢,    如是何不許,有情眾生分?    如果認為將許多不同的眾生執為一我是不合理的。其實這是合理的,就像本是身體支分的手等許多肢體承許為一身一樣,有情是一切眾生的分支,因此為何不將他們許為眾生一體而一取一舍呢?道理相同之故。    丑二、能夠代受:    于此無我軀,串習成我所,    如是于他身,何不生我覺?    若想:道理雖然相同,但生不起來這樣的心。既然由于長久串習,對本來無我的這個身體也能執為我而產生是我的概念,如是對他眾的身體串習為何不能生起我的念頭呢?    丑三、彼之功德:    故雖謀他利,然無驕矜氣,    如人自餵食,未曾盼回報。    如果對其他眾生起我的概念,那麼雖然行持利他之事,也不會產生自以為是、洋洋自得的傲氣,就像自己吃食物不會希求回報一樣也不會有圖報之心。    丑四、教誡代受:    微如言不遜,吾亦慎防護,    如是于眾生,當習悲護心。    從道理與功用方面來說他眾均具有功德,縱然是微乎其微像如出言不遜,我也要慎重防護,同樣,對于他眾也要如是修習愛護心與悲心。《釋論》中說:悲心與護心重複,因而此處應該說為當習慈護心。    怙主觀世音,為除眾怖畏,    湧現大悲心,加持自聖號。    由于極度串習慈悲心,怙主觀世音菩薩以大悲心甚至為了消除眾生小至在輪迴中害怕的恐懼感也是加持自己的名號,使得僅以聽聞到此名號便能得到庇護。《華嚴經》中云:「憶念三次我之名號者于輪迴中無有恐怖感。」    子二、退失不應理:    聞名昔喪膽,因久習近故,    失彼竟寡歡,知難應莫退。    若想:雖說功德巨大,也有能力,但還是極為困難。不應當因難而退,如果長久串習,那麼就會變得輕而易舉。因為通過如此的串習力,甚至與曾經聞名喪膽的眾生朝夕共處,久而久之,一旦失去也會郁郁寡歡、悶悶不樂。    子三、攝義:    若人欲速疾,救護自與他,    當修自他換,勝妙祕密訣。    想迅速救護自己與他眾脫離一切痛苦之人應當修行自他相換這一對非法器保密的勝妙竅訣。    癸二(舍棄自己)分二:一、現世生怖畏故當舍棄;二、後世生痛苦故當舍棄。    子一、現世生怖畏故當舍棄:    貪著自身故,小怖亦生畏。    于此生懼身,誰不似敵嗔?    由于貪執自己的身體,以致于對微乎其微的險處也生起恐懼,因此對于產生一切畏懼的自身,具有智慧者誰不像怨敵一樣嗔恨呢?    子二、後世生痛苦故當舍棄:    千般需療除,飢渴身疾者,    捕殺魚鳥獸,伺機劫道途。    或為求利敬,乃至殺父母,    盜取三寶物,以是焚無間。    有誰聰智者,欲護供此身?    誰不視如仇,誰不輕蔑彼?    為了解除自身的飢渴、治療疾病等人捕殺飛禽走獸以及水中魚類等,潛伏途中伺機搶劫別人的財產。或者為了得到利養恭敬甚至殺害父母雙親、盜取三寶財物,依此導致在無間地獄中被焚燒。作為智者,誰還會由于喜愛身體而想保護呢?誰還能不視之如仇、藐視輕蔑呢?理當視之如仇、藐視輕蔑。    癸三(自他為主之功過)分二:一、相之差別;二、果之差別。    子一、相之差別:    若施何能享?自利餓鬼道,    自享何所施?利他人天法。    聲稱「若施給他眾自己享用什麼」只考慮自利的人實際上是餓鬼的作法。「若自己享用,布施什麼」這種考慮他利的念頭正是善妙的天界法規。    子二(果之差別)分三:一、分別宣說;二、攝義;三、以實例說明。    丑一、分別宣說:    為自而害他,將受地獄苦,    損己以利他,一切圓滿成。    如果為了自己而傷害他眾,結果將在地獄等處遭受苦難;如果為了他眾而損害自己,則能獲得一切圓滿之事。    欲求自高者,卑愚墮惡趣,    回此舉薦他,受敬上善道。    只求自己高于他者的人最終將一落千丈,墮入惡趣,成為種姓低賤、相貌丑陋、愚蠢之輩;相反,如果將高位讓于他人,則投生善趣並受到敬仰承侍。    為己役他者,終遭僕役苦,    勞自以利他,當封王侯爵。    為了自己而差使他眾,將感受被奴役當差的痛苦;如果為了利他而自己勞作,將獲得擁有眷僕的君主達官之位。    丑二、攝義:    所有世間樂,悉從利他生,    一切世間苦,咸由自利成。    總而言之,凡是世間的安樂都是由想他安樂而生,世間的所有痛苦均來源于貪圖自樂。    丑三、以實例說明:    何需更繁敘?凡愚求自利,    牟尼唯利他,且觀此二別。    何需要更多繁多冗長地講述此等理由,只要看一看凡夫愚者謀求自利、能仁佛陀唯一利他這二者的差別(便可一清二楚)。    癸四(自他不相換之過患)分二:一、真實宣說;二、教誡斷除彼因。    子一(真實宣說)分三:一、未見之過患;二、可見之過患;三、攝義。    丑一、未見之過患:    若不以自樂,真實換他苦,    非僅不成佛,生死亦無樂。    如果未以自己的安樂真實相換他者的痛苦,則非但不能成就佛果,就是在輪迴中也無法獲得善趣的安樂。    丑二、可見之過患:    後世且莫論,今生不為僕,    雇主不予酬,難成現世利。    暫且不說後世不得安樂,就是在即生中,不作事情的僕人甚至連現世的衣食所需也無法得到,主人不付給(僕人)薪水也無法成辦事情。    丑三、攝義:    利他能成樂,否則樂盡失,    害他令受苦,愚者定遭殃。    對苦樂之因愚昧不知、舍棄成辦今生來世一切安樂之因——自他相換的人顯然已拋棄了一切圓滿快樂,而以害他的痛苦之因取受今生後世的難忍之苦。    子二、教誡斷除彼因:    世間諸災害,怖畏及眾苦,    悉由我執生,此魔我何用?    世間中所有的損害、災難、畏懼、痛苦都來自于我執,既然如此,造成一切傷害的這一大魔對我有何用呢?理當遣除它。    我執未盡舍,苦必不能除,    如火未拋棄,不免受灼傷。    如果我執尚未完全舍棄,則無法徹底斷除痛苦,就像未拋棄火就不可能解除被焚燒的危險一樣。    癸五(攝義)分二:一、意樂;二、行為。    子一、意樂:    如為止自害,及滅他痛苦,    舍自盡施他,愛他如愛己。    珍愛執著自己是自他諸多損害與痛苦之因,所以為了制止自己的危害、滅除他眾的痛苦,將自己施舍予他,愛重他如同珍愛自己一般。    意汝定當知,吾已全屬他,    除利有情想,切莫更思余。    心意你一定要知道:我已經完全歸其他眾生所屬,從現在開始,你除了利益一切有情之外不要再胡思亂想其余之事。    子二、行為:    不應以他眼,成辦自利益,    亦莫以眼等,邪惡待眾生。    具有上述這種意樂的補特伽羅眼等諸根不應只是著重成辦自利,因已為他所屬之故。有些注釋中將眼解釋為手。眼或手等不能邪惡對待他眾,因為已施予他利之故。    故當尊有情,己身所有物,    見已咸取出,廣利諸眾生。    為此,應當以眾生為主,見到自己的身體衣裝等所欲之物要全部取出,盡己所能廣利他眾。    壬二(宣說事宜)分二:一、意樂;二、行為。    癸一(意樂)分三:一、略說;二、廣說;三、攝義。    子一、略說:    易位卑等高,移自換為他,    以無疑慮心,修妒競勝慢。    為了斷除前面所說的對高者嫉妒、對平等者競爭、對下者傲慢的三種過失,而將低于自己等的三者觀為自己而將自己觀成其余三者,以無有懷疑妄念之心再對低者修妒忌、對平等者競爭、對高者修我慢。    子二(廣說)分二:一、真實修法;二、彼之原因。    丑一(真實修法)分三:一、修嫉妒;二、修競爭心;三、修我慢。    寅一(修嫉妒)分二:一、于世間法嫉妒;二、于功德法嫉妒。    卯一、于世間法嫉妒:    蒙敬彼非我,吾財不如彼,    受讚他非我,彼樂吾受苦。    工作吾勤苦,度日彼安逸。    (將自己觀想成高于自己之人來修嫉妒心:)這位菩薩受到世人恭敬,而我卻沒有,我的財產也不如他,他受到讚嘆,我卻受人譴責,他享受快樂,我卻遭受痛苦。    我兢兢業業作事,而他卻悠閒自在度日,他作為我、我作為他應當對他嫉妒。在修此等法時自他一切名稱交換都應如是了知。    卯二、于功德法嫉妒:    世間盛讚彼,吾之身名裂,    無才何所為?才學眾悉有,    彼較某人劣,吾亦勝某人。    世人都稱揚這位菩薩功德廣大,我低劣無德,身敗名裂,既然無有功德、才學,又能作什麼呢?其實沒有欲求我也應當具有眾人所擁有的功德,因為具有自性功德如來藏,所以並非無有功德。此外,《大疏》中解釋道:殊勝也是觀待低下而安立的,因此與具大功德者相比,這位菩薩也是低劣,與某位下劣者相比,我也更為殊勝,因而高低不能一概而論。若問:既然這里是將自己看成低劣,那麼觀待何者而安立殊勝呢?雖然沒有比一切下劣者都下劣的,但將自己看作下劣中個別人來修持,由于當時觀待處成立,因此無有過失。    戒見衰退等,因惑而非我,    故應悲濟我,困則自取受。    如果說從戒律失毀、見解退失等方面來看你比這位菩薩低劣。戒律與見解以及「等」字所包括的生活衰敗,這些實際上都是由煩惱所感招的,並非是受我控制的,你既然承認是具有悲心者,因此應當竭盡全力救濟我脫離這些衰敗。如果已救助了,那麼為此而歷經的艱難險阻也我應當承受。    然吾未蒙濟,竟然反遭輕,    彼雖具功德,于我有何益?    然而,我卻並沒有成為這位菩薩所救助的對境,他既然不能救濟我,又為何自以為是賢善的菩薩而輕蔑我呢?他雖然具有功德,但若不能救護我,那對我來說他的功德又有什麼用呢?因為這位菩薩自己雖是具功德者,卻于我無益。    不愍愚眾生,危陷惡趣門,    向外夸己德,欲勝諸智者。    此外該如是心懷嫉妒地說:對于由罪惡所牽趨近惡趣之門住于毒蛇、猛獸等口中的眾生竟然無有悲憫之心,具有這種過患非但不承認是過患,反而向外炫耀自己是具功德者,還想與諸位智者抗衡,這實在不合理。因此說,你非但無有功德,反而具有許多過失。    寅二、修競爭心:    為令自優勝,利能等我者,    縱諍亦冀得,財利與恭敬。    關注與自己平等者而為了自己在利養等方面勝他一籌,縱然是依靠諍論等手段也要從這位菩薩手中將財利恭敬等搶奪過來。    極力稱吾德,令名揚世間,    克抑彼功德,不令世間聞。    無論如何,都要盡力使自己的功德光顯于整個世間,而使誰也聽不到他所具有的功德。    復當隱吾過,受供而非他,    令我獲大利,受敬而非他。    想方設法隱瞞自己的過失,而暴露這位菩薩的所有過失,我試圖自己受到眾人供養,而對他並非如是,我獲得豐厚利養,而令他一無所得,我受到眾人恭敬,而不讓他受到愛戴。    吾喜歡望彼,淪落久遭難,    令受眾嘲諷,競相共責難。    我懷著幸災樂禍的心態觀瞧著這位菩薩長期遭受痛苦,使他受到一切眾生冷嘲熱諷、交相譴責。    寅三、修我慢:    據云此狂徒,欲與吾相爭,    才貌與慧識,種姓寧等我?    將自己看作高者後觀想:據說這個煩惱深重的低劣之輩竟然想與我比試高低、一爭雌雄,這個人無論從見聞、智慧、容貌、種姓、財產方面能與我平起平座嗎?    故令聞眾口,齊頌吾勝德,    毛豎心歡喜,渾然樂陶陶。    要讓他聽到所有世界都在交口稱讚我的功德遠遠勝過他,我因而汗毛豎立,心生歡喜,完全沉浸在這種歡樂之中。    彼富吾奪取,若為吾從僕,    唯予資生酬,其余悉霸取。    令彼乏安樂,恆常遇禍害。    雖然努力制止,但也無法阻擋,就算此人成為擁有利養等的富翁,但假設他無有我慢而甘願為我作事,那麼我也只給此人僅能維生的薪水,剩余的全部霸占為己有。這以上是有些注釋中解釋的。還要讓這個人失去安樂,不僅如此,而且我要讓他恆常災難臨頭、痛苦不堪。    丑二、彼之原因:    彼為墮生死,百般折損我。    若問:為何這般憎恨這個人呢?因為此人在輪迴中于漫長的歲月、眾多的地方曾經百般折磨、損害過我。    子三(攝義)分三:一、不修自他相換之過患;二、修自他相換之功德;三、是故教誡修自他相換。    丑一、不修自他相換之過患:    汝雖欲自利,然經無數劫,    遍歷大劬勞,執我唯增苦。    心意你只追求自利,結果以前歷經了無數劫,為了成辦自利付出過何等的艱辛,你只是飽嘗痛苦而已,因而理當斷除自私自利的念頭。    這以下「自他」歸回原位。    丑二、修自他相換之功德:    是故當盡心,勤行眾生利,    牟尼無欺言,奉行必獲益。    因此,一定要通過自他相換的方式行持利他。釋迦牟尼佛的教言無有欺惑地講述了自他交換的功德,很明顯,依此而行以後必能獲得聖者果位。    若汝自往昔,素行利生事,    除獲正覺樂,必不逢今苦。    假設你往昔能行持自他相換之修法,那麼,不可能得不到佛陀圓滿安樂而落到感受如今痛苦的這般地步。    丑三、是故教誡修自他相換:    故汝于父母,一滴精血聚,    既可執為我,于他亦當習。    因此,就像你對于由父母的精血聚合物說是自己的身體執為我一樣,對于其他眾生也要如此修習。    癸二(行為)分二:一、行為修法;二、以行為主宰心。    子一(行為修法)分三:一、當利他;二、斷除珍愛自己;三、攝義。    丑一、當利他:    應為他密探,見己有何物,    悉數盡盜取,以彼利眾生。    我應當作為他眾的大密探,觀察自己在作什麼,作為偵探以後就要看自身有什麼所需的物品,全部搶奪過來,你應當以此利益他眾。    丑二(斷除珍愛自己)分三:一、以意樂自我嫉妒;二、以行為代他苦;三、以心行處低位。    寅一、以意樂我自嫉妒:    我樂他不樂,我高他卑下,    利己不顧人,何不反自妒?    我快樂無比,他悶悶不樂,我高高在上,他低三下四,我行持為一己私利的善業,而全然不顧及他眾,為什麼不反過來妒忌自己呢?    寅二、以行為代他苦:    吾當離安樂,甘代他人苦。    我應當遠離安樂,甘心情願代受他眾的所有痛苦。    寅三、以心行置低位:    時觀念起處,細察己過失。    他雖犯大過,欣然吾頂替,    自過縱微小,眾前誠懺悔。    時時應當觀自己的心念處于什麼狀態,捫心自問自己犯了什麼罪過,觀察自己的過失,縱然他人犯了大罪過,也當轉為自己的過失,自己縱然只犯了微不足道的小過錯也要在大庭廣眾前誠心懺悔承認說「我有此種罪過」。    顯揚他令譽,以此匿己名,    役自如下僕,勤謀眾人利。    特別宣揚他的功德聲譽,以此埋沒自己的名聲,隱含顯露,自己像下等僕人一樣無有我慢精勤為他們的所有利益當差役使。    此身過本多,德寡奚足夸?    故當隱己德,莫令他人知。    自己本身具足多種過失,偶爾性的功德微乎其乎,何足讚嘆?因此就算這小小的功德也應當儘量隱藏,不讓他人知曉。    丑三、攝義:    往昔為自利,所行盡害他,    今為他謀利,願害悉歸我。    總而言之,往昔為了私利,你所作所為均是有損他眾的害行,從今以後,為了利益眾生,願以往這所有的損害全部落到自己的頭上。    莫令汝此身,猛現頑強相,    令如初嫁媳,羞畏極謹慎。    不要讓自己的這個身體過于頑固不化,現出一副趾高氣揚的神態,應當如同新媳婦的姿態那樣具有羞澀畏罪、謹慎約束、自重自愛等行為。    子二(以行為主宰心)分三:一、以對治主宰;二、視為所斷違品;三、精通對治方便。    丑一(以對治主宰)分二:一、略說;二、廣說。    寅一、略說:    堅持利他行,切莫傷眾生,    妄動應制止,逾矩當治罰。    應當以利他的意樂行持利他的行為,千萬不能有自私自利的心行,如此以對治法主宰這顆心,也就是說如果它逾越了取舍,就要用對治來懲罰它。    寅二、廣說:    縱己如是誨,汝猶不行善,    眾過終歸汝,唯當受治罰。    儘管這般諄諄教誨,如果心你仍舊屢教不改,不依此而行,那麼將來一切罪過都必然歸咎于你,到那時你也只能甘願受懲罰而己。    昔時受汝制,今日吾已覺,    無論至何處,悉摧汝驕慢。    如果想:做不到這樣。由于你這顆心只求自利,使我一敗涂地,當時是未見到罪過的以前,並非是見到你是罪魁禍首的此時,現在我已發現你的本性與罪過,因此無論你去往何處,我一定要讓你無處可去,將你自私自利的所有驕傲摧毀無遺。    今當棄此念,尚享自權益。    汝已售他人,莫哀應盡力。    如今你必須放棄「我應有自己的權益」這一念頭,我已將你出售給他眾,因此要無有厭倦竭盡全力饒益其他眾生。    丑二、視為所斷違品:    若吾稍放逸,未施汝于眾,    則汝定將我,販與諸獄卒。    假設我隨心所欲放逸無度,未將你施予一切有情,那麼你一定將我賣給地獄的獄卒們。    如是汝屢屢,棄我令久苦,    今憶宿仇怨,摧汝自利心。    你往昔也曾經屢次將我送給獄卒們,讓我久經痛苦,現在想起你的那一怨仇,必然要摧毀你謀求自利的心。    丑三(精通對治方便)分二:一、略說;二、廣說。    寅一、略說:    若汝欲自惜,不應自愛執,    若汝欲自護,則當常護他。    如果你想自己永遠歡喜快樂,那麼就不應當貪執自我歡喜,假設你想免遭痛苦,那就應當恆常愛護他眾。    寅二(廣說)分二:一、斷除貪身;二、善用此身之方式。    卯一(斷除貪身)分二:一、貪執之過患;二、貪執不合理。    辰一(貪執之過患)分二:一、真實宣說;二、旁述知足之功德。    巳一、真實宣說:    汝愈獻殷勤,護此不淨身,    彼愈趨退墮,衰朽極脆弱。    身弱欲愛增,大地一切物,    尚且不饜足,誰復愜彼欲?    逐欲未得足,生惱復失意。    你越是對這個身體百般珍愛護持,它就越會軟弱無力,腐朽不堪。如果沒有絲毫欲妙,也會產生劇大痛苦,以致于墮落。若想:只要成辦所有欲妙就不會產生痛苦了。如此墮落下去,那麼它的欲望無有止境,無法滿足,即便整個大地上的所有財物還不能得以滿足,那誰能滿足到它的所有貪欲呢?如云:「大地盡糧食,黃金畜無病,皆不足一人,當息如是心。」或者「我乳國王與統轄四洲帝釋天王平起平座仍不滿足……。」本來無有成辦欲妙的能力卻想成辦,依此而苦惱、疲憊、嗔恨等,由于願望未得以實現或因不滿足而大失所望,生起憂愁。    巳二、旁述知足之功德:    若人無所求,彼福無窮盡,    樂長身貪故,莫令有機趁,    不執悅意物,厥為真妙財。    何人如果對身體受用一無所求,那麼他的圓滿快樂無窮無盡。對自身的貪欲只會越來越增長,因此不要讓它有機可乘,何人不將悅意的事物執為殊勝,他的受用最初容易獲得,中間不會產生貪執的痛苦,最終不會出現耗盡的苦惱,因此才稱得上是最妙的財物。如《親友書》中云:「財中知足為最勝,人天導師佛陀說,若具知足一寶藏,無有財產真富翁。」    辰二(貪執不合理)分二:一、由于低劣故貪不合理;二、由于不知利害故貪不合理。    巳一、由于低劣故貪不合理:    可怖不淨身,不動待他牽,    火化終成灰,何故執為我?    若想:雖然不應耽著受用,但貪執身體是理所應當的。事實並非如此,這個身體終將化為灰跡,並且自己獨立並不能行動,要依靠心的牽引才能活動,為什麼要將如此骯髒的色法執為我呢?    無論生與死,朽身何所為?    豈異煤等物?怎不除我慢?    無論是活還是死,這個迷亂的身體又能對我作什麼呢?難道與煤炭等物資有什麼差別嗎?嗚呼!為什麼不遣除對此身為我與我所的慢心呢?    奉承此身故,無義集諸苦,    于此似樹身,何勞貪與嗔?    由于聽從自身的指使而毫無意義積聚痛苦,對于樹木般的這個身體,為何貪執嗔恨呢?它根本不是貪嗔的對境。    巳二、由于不知利害故貪不合理:    細心極愛護,或棄鷲獸食,    身既無貪嗔,何苦愛此身?    其實自己如此精心珍愛保護或者被鷲鷹所食的這個身體既無貪心也無嗔心,為何要苦苦貪愛它呢?    何毀引身嗔?何讚令身喜?    身既無所知,殷勤何所為?    何者詆毀能令嗔恨,何者讚歎能令喜悅,既然身體無有心識,那麼自己何必要為了身體而費力取舍讚毀呢?如是而為實在徒勞無義。    若人喜我身,則彼為吾友,    眾皆愛己身,何不愛眾生?    假設說:身體雖然不知道這些,但有人喜愛這個身體,使它變得可愛,能使別人成為我的朋友而喜歡它。那麼,所有眾生都貪愛各自的身體,我為什麼不喜愛所有的眾生呢?理當同等喜愛。    卯二、善用此身之方式:    故應離貪執,為眾舍己身,    此身雖多患,善用如寶筏。    貪執自身有許多過患,因此為了自己無有貪執而利益眾生,應當舍棄這個身體作為眾生的僕奴或資具。如果能對他眾有利,雖說此身有諸多過患,但也要像船筏一樣善于運用。    庚三(共同之事宜)分二:一、遣除教誡之障;二、精勤對治。    辛一、遣除教誡之障:    愚行足堪厭,今當隨聖賢,    憶教不放逸,奮退昏與眠。    有必要修自他平等與自他相換,如今貪執愚夫無義的行為已足夠了,實在沒有意義,自己應當追隨智者佛菩薩們的足跡,修持菩提心。憶念本論中的第四品、第七品以及《學集論》等中所說的一切不放逸教言,斷除昏沉、睡眠等三摩地的五障。《親友書》中云:「掉悔害心與昏沉,睡眠欲樂與懷疑,當知此等五障礙,乃奪善財之盜匪。」應當遣除這五種障礙。    辛二、精勤對治:    如佛大悲子,安忍所當行,    若不恆勤修,何日得出苦?    就像所有大慈大悲的佛菩薩們那樣斷絕一切罪過出現,並為以後不再就犯而堅忍不拔地奉行對治的善法,夜以繼日精勤不怠,倘若沒有精進努力,那麼自己的痛苦何時才能完結呢?永無終止。    己三、修勝義菩提心:    為除諸障故,回心避邪途,    並于正所緣,恆常修三昧。    鑑于前述原因,為了遣除貪欲等煩惱障以及非煩惱性的妄念所知障,使心避開欲望分別等邪道,專注真實善法所緣,恆常修持禪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