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itle: 入菩薩行論·善解義海 第八章 靜慮品(上) description: "丁五、靜慮品,有三:" --- 丁五、靜慮品,有三: 戊一、結合前章之方式修習靜慮之教義,戊二、斷除逆緣,戊三、柔和律儀。 戊一、結合前章之方式修習靜慮之教義  既發精進已,意當住禪定,諸心散亂者,陷惑獠牙間。 如是「心一等持」之方法:以聞、思等方式,啟發精進心後,心意專注于一境相之禪定,是為靜慮。《菩薩學集》云:「多聞故修忍,後依住山林。」若謂不修禪定又如何?曰:心意散亂者,猶如陷于煩惱敵之獠牙間,彼當迅速遭煩惱敵摧毀。 戊二、斷除逆緣,有二: 己一、總義,己二、詳說。 己一、總義  身心若遠離,即不生散亂,故應舍世間,盡棄諸俗慮。 散亂心如何斷除?身心遠離塵囂,則不生散亂現象。因此斷除世間之喧鬧,身住阿蘭若,盡舍棄欲想等世俗之思慮,乃心之遠離。 己二、詳說,有二: 庚一、斷除世俗塵緣,庚二、舍棄分別見。 庚一、斷除世俗塵緣,有二: 辛一、斷除喧鬧之惡緣,辛二、功德之方式——依住阿蘭若之教誡。 辛一、斷除喧鬧之惡緣,有二: 壬一、產生斷除煩囂惡──之心,壬二、依斷除之法。 壬一、產生斷除煩囂惡緣之心  貪戀求利得,不斷舍世間,故盡舍彼諸,智者如是修。  禪定之勝觀,能滅諸煩惱,知已先求止,無貪成妙喜。 貪戀有情和欲求之利得等,不能斷舍世間塵緣;故欲斷煩惱之善巧者,斷盡此貪欲,如是修行之。《大乘經莊嚴論》云:「依止清淨地,心止于心性,詳觀法性故,止定和勝觀。」心專注于法性——禪定,由禪定產生現證法性之慧觀,或由止觀雙運而生之慧觀,應能摧破根本無明。總之,首先「尋求寂止」,依此法達無貪世間一切塵緣,成辦妙喜之境界,此非他法能成就。 壬二、依斷除之法,有三: 癸一、內觀:有情,癸二、所貪著境之過,癸三、無能力則斷除利他之貪著。 癸一、內觀:有情,有二: 子一、貪著他有情之過,子二、所貪著境之過。 子一、貪著他有情之過  自身是無常,誰貪無常人,雖經歷千生,不見所愛人。  未見則不喜,不能入等至,雖見不知足,如前因愛苦。  若貪諸有情,蔽障清淨慧,亦滅厭離心,終遭愁難苦。  若心專念彼,此生將虛度。 自身為無常,任何貪戀無常之善士親友,此貪戀心雖經歷千生,仍然不見可愛之人,因為「貪戀」產生不喜歡之惡業果。若不見所愛之人,心生不樂──意不安樂,且其心亦無法禪定──心一等持;倘若見而不知足,如前所未見之時,仍然承受愛欲之折磨。若貪戀諸有情,則蔽障現見真實義之智慧,亦破滅厭離世俗輪迴之心,最後遠離厭離心,承受輪迴三界之愁苦──專心一意于妻兒身上,渡過時日,不修善業,無意義地虛度此生。 子二、所貪著境之過,有二: 丑一、凡夫耽著境非所依,丑二、屆時如何輔助法。 丑一、凡夫耽著境非所依,有三: 寅一、教義,寅二、詳解,寅三、結論。 寅一、教義  無常之親友,壞滅諦實法。行為同凡愚,決定墮惡趣。 行為超凡愚,何故近凡愚? 善天論師主張:貪著無常之親友,即破壞蘊育而成之解脫法──真常。「凡愚」:乃指老人、凡夫、不知取舍之人等三種,此處指後二種人。此二種人中主要是指後者。若與凡愚具相同之質分——即相似之言行。則決定墮入惡趣;若與諸聖者不同之質分──不隨行于正法,引導至其它歧途,故不應接近凡愚(譯注:此為中國諺語:「近朱者赤,近墨者黑。」可不慎乎)。 寅二、詳解,有二: 卯一、我無益于凡愚,卯二、凡愚不益于我。 卯一、我無益于凡愚  剎那成親友,須臾復成仇,喜處亦生瞋,凡夫難侍候。  忠告則生瞋,遮反諸善言,若不聽善言,瞋怒趣惡道。 短暫間之親友,稍一不慎須臾間又成仇敵。歡樂之時,勸行善業卻生瞋,凡愚確實難侍候。勸說利益善法,卻生瞋,不能坦然承受,反而遮止我等有益之善言,親友若不聽聞善意之勸導,將因瞋恨而墮入惡道。 卯二、凡愚不益于我  嫉高競相等,傲卑讚則驕,逆耳更生瞋,豈從凡得益?  與凡愚相處,必自讚毀他,好談輪回事,定生不善事。 世俗凡愚中,學問知識較高者則遭妒,知識水平相等者則相互競爭,對于卑劣者則顯示高傲,受讚揚時則又驕矜自滿,勸說忠言之辭則又逆耳產生瞋恨心,故豈有與凡愚結伴而得到利益?不僅不得利益,與之相處時,經常自讚毀他,歡喜暢談輪迴之事,一切行為皆決定產生不善之事。 寅三、結論  我與凡愚依,唯僅自招損,彼既無益我,我亦無益彼。故應離凡愚。 如是我與凡愚相互依止結伴,唯自招損害外,彼既不能利益我,我亦不能利益彼,故應永遠迴避凡愚。《本生傳》云:「諸凡愚終不聞思,未見法義終不說,結伴凡愚後悔苦,我乞汝最好遠離。」 丑二、屆時如何輔助法  相遇喜相逢,不宜太親密,善系凡常情,猶如蜂采蜜,  為法義乞緣,皆如昔未見,住于未相識。 倘若與凡愚相逢,以歡愉之行為相敬之,不宜太親近,故唯「凡常之情」──善以遠離貪、瞋二者之行徑;猶如蜜蜂吸取花蜜而不貪戀花朵,唯善說法義為正法,致使弘法合乎行儀等,而乞求緣起後,皆如往昔未見面,處于不相識、無關系之情份。 癸二、所貪著境之過,有二: 子一、貪戀產生痛苦;子二、貪戀現相行境無義。 子一、貪戀產生痛苦  我得多利得,諸人恭敬喜,若特此驕傲,死後定生怖,  故愚癡之意,貪著任何物,彼彼相蘊釀,千倍之痛苦,  故智者不貪,畏怖貪趣惡。 謂我獲得諸多名利與恭敬,受多數人之奉迎,類似此驕傲且特殊之我慢,死後決定引生三惡道之怖畏。《慈氏獅子吼請問經》云:「名利、親友、大施主、學問家,驕矜自滿,迅速投生地獄因。」因此,愚昧之心貪著盡所有之利得,與此利得之對境,彼此蘊釀而結合一體,促成千倍之痛苦。「彼彼相蘊釀」利得等求不得之苦,與形成苦之因,謂相互作用。因此,智者絕不貪任何事物,了知若有貪戀,將投生惡道之恐懼。 子二、貪戀現相行境無義,有二: 丑一、利得等之無常,丑二、因讚毀致使喜瞋不合理。 丑一、利得等是無常  應堅定信解,「自性」終舍棄,豐裕多利得,名譽遍稱揚,  聚集諸名利,不知何處去? 內心應極堅定信解,諸利得等乃自性無常,終究必定舍棄,如是富裕──諸多利得,與讚揚四海之名譽,臨終時無法隨行,最後將不知去向何處? 丑二、因讚毀致使喜瞋不合理  若有人毀我,稱讚何足喜?若有人讚我,譏毀何足憂? 若有人詆毀我,有人稱讚我時,焉有何喜悅?若有人稱讚我,他人詆毀我,豈有不喜悅?不喜悅,徒增障礙之故。 癸三、無能力則斷除利他之貪著  有情種種心,諸佛難稱意,劣我何須說,故舍世間念。  渺視貧困者,詆毀財富者,自性難輔助,喜樂云何生?  凡愚若無利,如何喜他人,終不與為友,諸佛曾宣說。 眾生具種種心態與意樂,諸佛亦不能圓滿彼諸心意,如善星比丘之故事等,卑劣如我何須說?故舍棄結交諸世俗人之思惟。為何說難以侍候?諸世俗者,渺視貧困者,且對富有者說不悅耳之語——嫉妒,無論如何,眾生習性難以侍候——本性難以輔助之。我處于彼諸凡愚中,喜悅如何產生?《入行論大疏》之解說有上述「彼諸」之義。若謂是何緣由不與凡愚為友?云「凡愚」:如是若無一增上自利之意義,則不生喜他人之心,故終不與凡愚為友,是乃諸佛所宣說。《諸佛遍入一切處經》:「盡如處獸群,終無喜悅心,如是依凡愚,終無喜悅心。」若作是念,與前述菩薩唯一利他心之說豈不相違?云:不相違。前所說之菩薩,自己權勢威德不退失,能自由自在利他事業,初發心之時,深怕受凡愚阻撓,反而退失自在。故雖無法親自達成利他事業,然應作「利他思惟」之善業,與不舍棄利他之悲心。經云:「既無法利他,恆時思利他,存在彼思惟,彼住利他義。」 辛二、功德之方式——依住阿蘭若之教誡,有三: 壬一、產生住阿蘭若喜悅心,壬二、斷除不喜悅阿蘭若之因, 壬三、依止阿蘭若之教誡。 壬一、產生住阿蘭若喜悅心,有四: 癸一、願有阿蘭若之友伴,癸二、願安住阿蘭若, 癸三、願持阿蘭若之資生財物,癸四、願思惟之功德。 癸一、願有阿蘭若之友伴  林中諸鳥獸,不作吵雜聲,相伴心安樂,何時共安居? 于森林掩蔽之阿蘭若,殊勝之友伴——野獸、花鳥、奇樹,不作吵雜聲,若居住之,內心寂靜安樂,思惟何時與彼諸聚居一處之願望。 癸二、願安住阿蘭若  何時住樹下,岩洞或空寺,心毫不眷顧,舍棄塵世貪。  無我所執著,自性極寬暢,無貪自在行,願我住于此。 依森林居住于山洞,或空無人居之寺廟,或大樹底下,如果往昔斷棄之家眷等,若不欲再拾回,心終究不眷顧家庭親友,願不起貪戀。所處大地,任何人亦無我所之執著,且「自性」寬暢,任何人亦無牽掛、無所貪戀,自由自在地修行,願我能安住此境。 癸三、願持阿蘭若之資生財物  缽等微劣器,眾所舍棄衣,甚而不蔽體,願無懼而住。 手持黏土所塑之陶缽等微劣資生器物,身穿社會大眾所摒棄處——尸林等拾獲之布塊縫成之糞掃衣,甚而衣不蔽體,對自身亦無特別照顧的享用財物,而且無所畏懼地生活著。 癸四、願思惟之功德  屆時赴尸林,他枯骨我身,悉皆壞滅法,願如是類推。 每當赴尸林,觀見他人之枯骨,回想自己之身軀,最後亦將敗壞成如是形相,願如是思惟之。 壬二、斷除不喜悅阿蘭若之因  我身之腐爛,惡臭令狐狼,亦不敢趨近,終變成如是。  孑然此一身,俱生骨肉體,亦當各分散,他親何須說?  生則獨自生,死亦獨自死,痛苦無人攤,親眷有何用?  如諸行路人,不執暫居處,如是行有道,不執著生處。 由于舍棄自他之貪戀,我身已然如是腐爛,任一為尋求尸肉之狐狼,亦不敢趨近于前,其余又何須說?終將變成如是,故不應貪戀身體。此世單獨生,雖俱生有骨肉手足,肉身敗壞時又須各自分離,諸親友之分離,又何須說?兩者終將分散。生時獨自生,死時亦獨自死,他人既無法分攤我之痛苦,死時作障于自身善行之親友又有何用,謂親友對自己無利益。譬如行于道路之旅客,舍棄暫時居處,而持續下一居處,如是,行于三有道上之眾生,亦棄舍暫時生處,而執持下一生處,任何身體與親友,未必是我所能掌握,故應斷絕諸貪戀。 壬三、依止阿蘭若之教誡  世間皆哀傷,自從四掮夫,尚未抬吾身,乃至住尸林。  無親亦無怨,獨身處蘭若,先若視如死,若死無愁苦。  身旁既無人,哀傷或為害,無令人干擾,故修隨念佛。  風光明媚處,少害易安樂,寂滅諸散亂,故應獨自居。 或謂:猶如身歿後,世間親友對自己痛苦哀傷,故從四掮夫尚未自家里抬我身至尸林之前,決意隱居阿蘭若,但此行有何目的?云:在森林中與任何人無親無怨故,唯獨此身隱居阿蘭若,親眷等早已視同死歿。縱使去逝亦無愁苦,臨終之時,身旁無人,亦不受任何親屬因感受死亡而產生哀傷之危害。故現見臨終愁苦時,我心絲毫無不安樂,任何人皆不能散亂,此時隨念佛等諸善業。詮釋隱居之功德後,安居山林之教誡。故安樂于尋獲極小傷害、極其風光明媚、身心舒暢之森林,息滅一切身、口、意之散亂,獨自安居修行。 庚二、舍棄分別見,有二: 辛一、教義,辛二、詳說。辛一、教義 .  遍舍余思慮,我唯獨一心,為禪定等持,精勤于調伏。 唯獨思惟善行,其余皆舍棄。「余皆我妄覺,不觀察他作或未作,善觀自心禪定與否?」為增衍菩提心,唯有自心止靜等持,故應善觀察所調伏之有情而精進。 辛二、詳說,有二: 壬一、欲生厭離心,壬二、產生喜住阿蘭若心。 壬一、欲生厭離心,有三: 癸一、畏懼果報,癸二、體性不淨,癸三、觀察不淨因之危害。 癸一、畏懼果報  此生與來世,諸欲生敗壞,今生砍殺縛,來世入地獄。 諸貪欲者,此生與來世,將引生敗壞惡果,今生造成砍殺、束縛有情等惡因,來世將獲得墮入地獄等果報。《聖月女授記經》云:「諸嗜欲之奴隸,受劈切割頭、眼、手、腳等,貪欲者墮地獄眾生,貪欲者趣餓鬼畜生。」《方廣大莊嚴經》云:「諸欲之過盡無余,分別爭論具瞋怨,根本愁苦如獄火,以及葉劍林之苦。」 癸二、體性不淨,有二: 子一、類如迷離生命之尸體,子二、觀察色身之不淨。 子一、類如遠離生命之尸體,有六: 丑一、貪欲非法,丑二、耽著之邪見不合理,丑三、嫉妒之守護不合理, 丑四、恭敬地奉獻不合理,丑五、喜樂覺受不合理,丑六、貪欲擁抱不合理。 丑一、貪欲非法  任何男女前,何故屢祈求?諸罪或惡名,為何不羞慚?  雖怖我亦往,資財亦耗盡,所擁抱為何?彼諸勝樂性,  是枯骨非余。極貪且愛執,非自在自主,何不趣涅槃? 任何男女之貪執;為獲得美女而屢次懇求,諸罪惡者或惡名昭彰者,為何不羞慚?即使有斷除生命等恐怖,亦勇往直前,而且資財耗盡,若說為了所擁抱之身體──諸美女能生最勝喜樂之境,然而,死歿則唯有枯骨非其它。對此非自主與非自己能掌握、極其貪欲與耽著之美女,為何不舍棄而趣入涅槃?《隨念處經》云:「女人能敗壞,此世與來生,若欲利自己,須斷除女人。」《入行論大疏》云:「此貪欲促成他世或後世,自己對妻子之耽著力。」 丑二、耽著之邪見不合理 .  首先勤抬頭,含羞又垂視,新娘見未見,皆以紗覆面。  昔汝困惑容,今明現眼前,靈鷲去其紗,現見為何逃? 任一最初為看清新娘姣美面容,而勤奮支起新娘臉龐,新娘雖抬頭,繼而又害羞地垂下。此舉雖謂:「于未趣向尸林之前。」然《入行論大疏》云:「無論他人現見新娘與否,以面紗覆蓋新娘之面容,為大多數貴族門第之習俗。」為何欲窺究竟?此正如好奇男子現見清楚受人疑惑之新娘面容,而尸林中靈鷲除卻其面紗,現見真實情境之後,又為何畏懼而逃? 丑三、嫉妒之守護著不合理  昔時他眼窺,云何善守護,今鷲食彼肉,嫉妒何不護? 從前男士稍微偷窺汝善守護之軀體,終至死歿,靈鷲等動物仍將扯奪其尸體,吝嗇之汝為何當下不守護? 丑四、恭敬地奉獻不合理  既見此尸體,靈鷲等競食,何故花環飾,殷獻鳥獸食? 既然現見此堆腐爛之尸肉,為靈鷲與其它野獸競食之殘骸;何故以花圈、香飾等,殷勤地奉獻予野獸競食之對象? 丑五、喜樂覺受不合理  若現見白骨,僵直猶驚恐,何不懼女人,行動如活尸? 若于尸林中現見白骨,即使不動又僵直,汝猶感驚恐;何不細心思惟女人,生之時,亦如活動之尸體,為何不覺害怕? 丑六、貪欲擁抱不合理  昔衣汝亦貪,今裸何不欲?若謂無意義,何故擁著衣? 昔對于著衣之女生貪欲,于今對其裸露之尸體,為何不喜?若謂彼裸尸無意義,為何擁抱著衣之女人? 子二、觀察色身之不淨,有三: 丑一、現前不淨,丑二、外相決定不淨,丑三、破斥不淨相續為清淨相。 丑一、現前不淨,有二: 寅一、貪欲不淨之別相不合理,寅二、誤執為清淨之卑劣。 寅一、貪欲不淨之別相不合理,有三: 卯一、破斥貪著唾液,卯二、破斥貪著所觸受,卯三、破斥肉欲。 卯一、破斥貪著唾液  唯從飲食生,糞便與唾液,既不喜糞便,何故貪唾液? 若謂喜歡女人之唾液?從唯一之因──飲食,產生唾液與糞便,二者之中汝既不喜糞便,又為何喜歡女人之唾液? 卯二、破斥貪著所觸受  嗜欲者不喜,柔軟木棉枕,謂非露惡臭,彼圖迷穢垢。  諸劣嗜欲者,木棉雖柔軟,不能共入眠,于彼反生瞋。  若謂厭不淨,肌腱系骨賂,肉泥加飾染,何以擁于懷?  汝身多不淨,彼汝恆清理,何貪戀不淨,圖他臭皮囊? 若謂:喜歡觸摸柔軟之女體?若是如此,為何不喜歡觸摸柔軟之枕頭?反謂:非有露惡臭,貪欲者,汝為何迷戀穢垢? 諸惡劣嗜欲之愚癡者,謂觸摸木棉枕雖柔軟,卻不能共同入眠,故瞋怒不生貪戀而鄙棄木棉枕,唯圖貪著垢穢。若謂:不貪戀垢穢,則肌腱盤結骨骼之肉體,外貌粉飾之女人,汝為何擁抱于懷?倘自身實有諸多不淨,尚知每天經常清理,然而對女人臭皮囊,為何貪欲其不淨體? 卯三、破斥肉欲  若謂喜美色,欲觀看觸摸,汝為何不欲,無心識尸體?  云何貪欲心,無法觀與觸,可觸無心識,無義擁何為? 若謂:我不喜歡木棉,喜歡女人肉體。曰:若欲觀看與觸摸肉體,則無心識之自性肉體──剛斷氣之尸體,為何不喜歡?或謂:其尸體無心識,故不喜歡。為何具有「貪欲心」?此心不具所觸、不具色體、無法觀看、無法觸摸。任何一個可能觀看與觸摸之身體,不是心識之緣故,擁抱無意義之軀體有何用? 寅二、誤執為清淨之卑劣  不明他不淨,誠非羞恥事,不知自不淨,此為太稀奇!  耽執不淨心,舍晴天日光,開啟嫩蓮花,為何喜不淨? 唯僅不了知女人身體不淨之自性,尚能不引以為恥,若不了知自體之不淨,則為極稀奇之事。若謂:不淨之身軀有顏色、外相、味道、所觸等,故貪戀此諸類別聚集之身體。曰:此乃正如舍棄晴天日光開啟之含苞蓮花,而耽著不淨之心,汝為何喜歡不淨處? 丑二、外相決定不淨,有三: 寅一、決定不淨因果,寅二、決定業力,寅三、決定不淨之喻。 寅一、決定不淨因果,有二: 卯一、不淨實體,卯二、貪著不淨體實為卑劣。 卯一、不淨實體,有二: 辰一、不淨之因,辰二、不淨之果。 辰一、不淨之因  若汝不喜觸,垢穢所沾地,云何汝喜觸,污垢之私處? 倘若汝不喜歡接觸不淨──糞尿等所沾染之地方,云何汝喜歡觸摸排泄尿屎之下體? 辰二、不淨之果  若不貪垢穢,不淨處所生,種性之孕育,為何入懷抱?  不淨而生蛆,雖小汝不喜,何喜生不淨,多不淨自體。 倘若(無明習氣)不貪著不淨,從不淨處──母胎所生之不淨種性,乃父母精血和合,經由培育過程,飲用不淨物而成長之身體——女人,汝為何擁抱于懷中?從不淨屎尿而生之不淨小蟲蛆,汝尚且不喜歡,為何喜歡不淨處所生諸多不淨之自性體? 卯二、貪著不淨體實為卑劣  汝自性不淨,非僅不鄙棄,貪戀臭皮囊,喜歡他女人? 若謂:誠然如是,然而我等云何不能喜歡?猶如嗜食成性之夜叉享用「食子」(譯注:食子為密宗之供食)。曰:若汝認為自性不淨,鄙視乃合理,不僅不鄙棄不淨習性,尚貪戀不淨之臭皮囊,故喜歡不淨之女體,此乃不合理。 寅二、決定業力  意樂冰片等,米飯與佳餚,食已復排出,當玷污大地。 任何可意悅之冰片等,或米飯與佳餚,雖諸清淨體,食畢復又排出,當玷污大地,如是身體之作用又何須說? 寅三、決定不淨之喻  類此不淨身,現前猶懷疑,應觀尸陀林,棄舍不淨尸。  若表皮迸裂,而生大恐怖,云何了知故,復又生歡喜? 雖然現前了知類此不淨之身體,若尚且感覺懷疑,則應前往尸林觀看他人所棄舍之尸體,現時觀察分析,尸體皆表皮迸裂,令諸現見者產生大恐怖,為何了知此景象,依然喜歡不淨之軀體? 丑三、破斥不淨相續為清淨相,有三: 寅一、貪著具他相功德之身不合理,寅二、非貪著自體性, 寅三、喜歡不淨體不合理。 寅一、貪著具他相功德之身不合理  涂身之妙香,栴檀非她身,為何因異香,貪著他身軀?  若身味本臭,不貪豈非善?貪欲無義者,為何身涂香?  然香屬栴檀,云何從身生?為何身異味,貪著女色身? 若謂:貪戀涂滿栴檀等香味之身體。曰:分析之涂在身體之香味,除栴檀等香外,若其它身體無檀香,則為何貪著具有他異味之女人身體。倘若貪著香味,而不貪此身自性之惡味,豈非善事?世間諸無義者──貪欲者,為何涂抹檀香?若謂:雖然身體無特別之異味,亦希望變成滿身栴檀香味。曰:彼香味是栴檀,要從身體生此檀香,如何產生?云:當不能產生。既不生故,為何貪著他人身體上之異味? 寅二、非貪著自體性  倘若發爪長,具黃牙臭味,泥垢涂身性,裸露之恐怖,  如傷己武器,為何勤清除? 倘若不修飾之身體為身體本性,則蓬頭散髮、指甲極尖長、黃牙臭味、污垢涂身、恐怖之裸露相,猶如蠲除──傷害自己之武器──貪欲,何以僅精勤清除自身之不淨? 寅三、喜歡不淨體不合理  我愚昧追尋,瘋狂遍天下,現見唯枯骨,尸林生厭離,  雜亂遍枯骨,豈樂尸林城? 唉!愚癡于自己不淨之身軀,而精勤地清洗等──徒勞無益;煩惱之瘋狂性,迷惑且遍滿世界。諸貪欲者現見枯骨于尸林,若生厭離心,由彼厭離動念之力,豈喜歡遍滿雜亂無章之枯骨尸林城?應不喜歡才合理。 癸三、觀察不淨因之危害,有二: 丑一、教義,丑二、詳說。 子一、教義  如是不淨身,無酬不可得,成辦彼辛勞,當受地獄害。 如是諸不淨所聚之女人,若未付極高代價,乃不能得。為女人而儲聚財寶,不僅此生身心疲憊,後世亦受地獄等痛苦之危害。 子二、詳說,有二: 壬一、所欲求(難以獲得),壬二、牽連其它過犯。 丑一、所欲求(難以獲得)  年少無聚財,年長怎享樂,聚財壽將盡,年老欲何為?  卑劣多欲者,日間業勞苦,回家身力竭,如死尸而眠。  客游他鄉惱,長途歷辛勞,諸欲求妻子,終年不相見。 年少時無法獲得女人之根本因──儲聚財寶,成年時又未獲得享用之財物,如何能享樂?因此,蓄積財富之期間,壽命將漸殆盡,年老時色欲有何用?心有余而力不足。又有一種卑劣欲求者,白天工作相當辛苦,夜晚回家身疲力竭,如同死尸而眠,故無有欲樂之能力。另一種人,隨行于旅途之煩惱,遠離家鄉之痛苦,如欲會見妻子,終年竟不得見,欲樂又何須說! 丑二、牽連其它過犯,有六: 寅一、致使身體之痛苦,寅二、阻礙解脫之機緣,寅三、敘述逆緣之喻, 寅四、浪費暇滿身,寅五、痛苦無實義,寅六、甚于地獄痛苦之譬喻。 寅一、致使身體之痛苦  愚癡欲自利,為妻兒賣身,然未獲自利,空隨業風去。  某人賣自身,為奴不自主,縱妻子臨產,寺院樹下生。  欲所欺愚夫,為生計謀生,慮喪赴疆場,為利成奴僕。  為欲或殺身,或利器穿身,或遭短矛剌,或被火焚燒。 愚癡于貪求自利之道,為養家活口而賣身;然而尚未獲得實利,卻為他人妻孥作嫁等業風,身不由己地離家飄泊遠去,造成此生、後世二者極為痛苦。某些人賣身成為他人之奴僕,不由自主地任他人使喚;有些人外出,導致妻子于樹下或寺院等臨盆,草率接生,產生痛苦。為欲念所欺騙之愚夫,為生活,思惟以戰場為工作場──當傭兵,雖慮及喪命,亦勇赴疆場。某些人為利益,願成他人之奴僕。其余具欲念者,或遭殺身,或受酷刑──兵器貫穿身軀,或由短矛刺殺,或陷火焚燒等。 寅二、阻礙解脫之機緣  歷盡聚守苦,應知財多害,貪財成散亂,脫苦遙無期。 經歷聚集財富、遺失財物及守護財寶等痛苦,應知此痛苦將危害身心,財寶為無窮盡之敗壞因,貪著財寶而心散亂者,欲解脫三有之苦乃無機緣。 寅三、敘述逆緣之喻  諸貪欲者苦,逆緣多利少,牛等拖車牲,唯食數口草。 前述諸貪欲者遭眾多違緣之苦,所獲利益卻極少,譬如牛馬等拖引車乘(譯注:印度牛車、馬車、人代獸耕田),卻僅只食幾口草糧。 寅四、浪費暇滿身  云何為利少?牛畜亦易得。難得暇滿身,為諸業所摧。 云何容易成辦少利事業?即使牛畜亦能成辦不稀奇。《弟子書》云:「世尊示道導眾生善道,云何心力堅定得人身?天、非天、龍、金翅鳥不得,持明(譯注:持明,指持咒之瑜伽行者)、非人、餓鬼不得。」即宣說暇滿人身之珍貴,能成辦菩提心之功德──美妙圓滿之人身極難得;往昔業力所逼,無智慧取舍之眾生,暇滿人身易受摧毀而無實質意義。 寅五、痛苦無實義  貪欲定壞滅,終墮地獄等,無實義云何?諸時皆艱苦。  忍彼千萬分,足以修成佛,欲者比菩薩,苦多無菩提。 貪欲功能之本性,能壞滅個人身體,其逆緣將使人墮入地獄,不具實有意義故,一切時皆為欲所困惱而生大禍害,是為何?忍受其千萬分之一的艱苦,足以修成佛果,諸貪欲者比修菩薩行更為痛苦,自貪欲中無法獲得菩提果。 寅六、更甚于地獄痛苦之譬喻  思惟地獄苦,諸欲害非火,非毒兵器險,諸敵所比擬。 若思惟貪欲之結果──領受地獄等之痛苦,諸貪欲者承受非「火、毒、兵器、懸崖、敵人」等所能比擬之痛苦。 壬二、產生喜住阿蘭若心,有二: 癸一、結合上段──總義,癸二、詳說 癸一、結合上段──總義  故當厭諸欲,喜樂阿蘭若。 如是應當厭離諸貪欲,湧現喜悅安住阿蘭若之心。 癸二、詳說,有二: 子一、特別之富饒,子二、殊勝之安樂。 子一、特別之富鐃  離諍無煩惱,寂靜山林中。  明月清涼之檀香,妙屋平石心歡暢,寂靜林中輕風徐,思惟利他而逍遙。 息滅外境之諍論,清淨內心之煩惱,無懼于盜賊等違緣,安住于森林中,且具有福緣之菩提心。喻如國王踏進充滿檀香之妙屋,明月下清涼之檀香飄送,寬廣之岩石令人心意舒暢,猶如輕搖由珠寶所鑲成之扇子;寂靜柔和之林中微風搖曳如涼扇,猶如思惟利益眾生之方法,思惟利益一切有情而悠游山林中。 子二、殊勝之安樂  空屋岩洞樹,隨而任意住,斷舍守護苦,無忌自在行。  無貪自在行,誰亦不相關,何知足安樂!王侯亦難得。 任何空屋、樹下、岩洞皆可隨意安住,斷除五欲(譯注:五欲指色、聲、香、味、觸)功德之持有與守護之痛苦,毫無顧忌,悠閒地修行。如是安閒、舒暢、自在之行儀,且無俗務牽扯,何等知足安樂!此安樂連朱門王侯亦難獲得。《弟子書》云:「月光廣壇城,極其莊嚴著,腰佩飾甘霖,密云間閃電。微風自迎來,福緣悟法義,依止之森林,鳥獸之群聚。遍皆妙喜悅,云彼謂快樂,盡喜悅園林,天女翩降臨,平台有遺跡。」與前述之身、心住阿蘭若培育歡暢之說法,無有相違。 戊三、柔和律儀,有三: 己一、結合前述總義,己二、修世俗菩提心,己三、修習勝義菩提心。 己一、結合前述總義  遠離諸塵緣,思彼之功德,止息諸分別,修習菩提心。 思惟遠離世俗五欲塵勞之功德,平息諸欲求之分別,修習菩提心。 己二、修世俗菩提心,有三: 庚一、自他平等,庚二、自他互換,庚三、共通之事相。 庚一、自他平等,有三: 辛一、修自他平等之教義,辛二、詳說修持法,辛三、結論。 辛一、修自他平等之教義  首先勤修觀,自他平等性。 世俗菩提心有二,即自、他之平等,首先精勤修持此觀念,若無自、他平等心,終究不生利他之心。 辛二、詳說修持法,有二: 壬一、正行,壬二、利德。 壬一、正行,有三: 癸一、總說,癸二、詳解,癸三、結論。 癸一、總說  苦樂皆相同,如自守護他。 一切眾生理應如同守護自己地守護他人,欣喜安樂和厭離痛苦之本性,與自己相同之故。 癸二、詳解,有二: 子一、能孳生平等心,子二、生平等心為合理。 子一、能孳生平等心  手足等諸多差別,善守護如同一身,眾生不同之苦樂,皆如我欲願安樂。  若我之痛苦,不傷害他身,如是彼痛苦,執我難忍故。  因此他諸苦,當不降臨我,如是彼痛苦,執我難忍故。 雖然手足等諸多差別相,此一切別相耽著同一身故,如善守護手足等視為同一身體;如是眾生雖具有相異之種性,一切有情仍耽著與自身同一種性;猶如自己欲棄除痛苦,欲求自身之安樂,視自他為同一本性──平等。若謂:自他之痛苦相互之間不沖突,類此之意識如何產生?《入行論大疏》曰:「倘若我之痛苦,既不危害他人之身,而此痛苦乃自己承受之痛苦,自己之耽著性,難以忍受故。如是他人之諸痛苦,雖不降臨我身,若將他人耽著為我,則他人之痛苦是我之痛苦,耽著他人為自身故,此痛苦難以忍受。」從《大疏》之解釋,若守護自他,則應了知他人之痛苦與自身之痛苦無差別。 子二、生平等心為合理,有二: 丑一、設立因相,丑二、成立遍相。 丑一、設立因相,有二: 寅一、境──苦、樂,寅二、有境──欲求相同。 寅一、境──苦、樂 我應除他苦,他苦如自苦,我當利益他,有情如我身。 〔有 法〕:他人之痛苦。 〔所立法〕:是我所清除之標的。 〔因支義〕:因是痛苦故。 〔 喻 〕:如同自身之痛苦。 〔有 法〕:其它有情。 〔所立法〕:是我所利益之對象。 〔因支義〕:是有情故。 〔 喻 〕:如同自身。 寅二、有境──欲求相同 爾時自他二,欲求樂相同,我有何特殊?何故勤自樂? 爾時自他二,不喜苦相同,我有何特殊?何故唯自護? 無論何時,自、他兩者欲求安樂之心相同,自他有何區別?為何唯精勤于自己之安樂而非他人之安樂?如是,任何時候,自、他兩者不喜痛苦之心相同,我有何特殊?為何守護自己,而非守護他人?欲求離苦得樂之心相同故,「作、不作」自他取舍之差別皆不合理。《入行論大疏》主張上述遍相成立。 丑二、成立遍相,有二: 寅一、正行,寅二、遮除斷惡之答辯。 寅一、正行,有二: 卯一、自他相異不欲許同一體故相互不守護之過,卯二、斷除我執為合理。 卯一、自他相異不欲許同一體故相互不守護之過,有二: 辰一、不守護相異時間受苦之過失,辰二、不守護相異境受苦之過失。 辰一、不守護相異時間受苦之過失  若彼痛苦性,不害我不護,後苦不害今,何故汝守護? 思我當受苦,妄見是邪思,今死生他世,亦是他體故。 若謂:倘若我之痛苦,傷害我自己,則我必須守護,他人孳生之痛苦不傷害我,故不守護他人?曰:未來世三惡道之痛苦,為何守護──即遮止此世為惡之因,應不用守護,來世之痛苦不傷害今生之故。若作是念:來世之痛苦雖不危害今生,然將會成為我後世領受之異熟果,故應善守護。今生緣持此四大結合蘊體之妄分別,唯有邪見,因此,今生之死投生他世,亦是他體之故,類推此思惟,剎那之間亦如是。 辰二、不守護相異境受苦之過失 爾時以誰苦,應由彼守護,足苦非手苦,何故手護足?  若謂任何時候,云何誰之苦,應由彼來守護,而非他人? 〔有 法〕:足之痛苦。 〔所立法〕:為何由彼手來守護,應不能守護。 〔因 相〕:非手痛苦故。 卯二、斷除我執為合理 設若此非理,執我故如是,執自他非理,盡力斷此執。 若謂:今生我執之作祟雖不合理,了知「時間先後」和「手足」等相互守護之意識。無論執著自或他任一方皆不合理,當盡力斷除。乃諸注釋者之主張。 寅二、遮除斷惡之答辯 相續與群聚,妄名如軍鬘,本無受苦者,誰調伏彼苦? 既無痛苦者,無一切差別。 若謂:雖相似之相異體,而自前、後世,謂一相續。又如手、足……等謂群聚,故相互守護。至于其它個人,非如是,故不須守護。曰:所謂「相續」乃諸多念珠組成一串;所謂「群聚」乃諸多勇士組成軍隊等;是為虛妄不實──不成立同一真實體。若作是念:諸相異之時、境,能領受之主體相續心為同一者,故守護?云何是為痛苦之主體,實無故,誰調伏此苦?實無痛苦之主體,一切自、他無分別性故,若以「同一、非同一」之主體,而作守護、不守護之區別,乃不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