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itle: 《中觀根本慧論》講記(15)觀三相品(1) description: "為修持成佛要發殊勝菩提心!為度化一切父母眾生要發誓修持成佛!為早日圓成佛道要精進認真聞思修行!今天接著講《中觀根本慧論》。" ---   為修持成佛要發殊勝菩提心!   為度化一切父母眾生要發誓修持成佛!   為早日圓成佛道要精進認真聞思修行!今天接著講《中觀根本慧論》。   全論分三:一、首義;二、論義;三、末義。   甲一(論義)分三:一、頂禮句;二、論義正文;三、隨念恩德之頂禮。   乙二(論義正文)分二:總品關聯、分品關聯。   丙二(分品關聯)共分二十七品:   一、觀因緣品;二、觀去來品;三、觀六情品;四、觀五陰品;五、觀六種品;六、觀染染者品;七、觀三相品;八、觀作作者品;九、觀本住品;十、觀燃可燃品;十一、觀本際品;十二、觀苦品;十三、觀行品;十四、觀和合品;十五、觀有無品;十六、觀縛解品;十七、觀業品;十八、觀我法品;十九、觀時品;二十、觀因果品;二十一、觀成壞品;二十二、觀如來品;二十三、觀顛倒品;二十四、觀四諦品;二十五、觀涅槃品;二十六、觀十二因緣品;二十七、觀邪見品。   丁七(觀三相品)分二:一、經部關聯;二、品關聯。   戊一、經部關聯。   經云:「有為及無為法,黑法與白法,無論何時以智慧均可令其崩塌,微塵許亦不可得。爾時……」等揭示了有為無為法不存在的真理。   佛陀在經中講,無論是有為法與無為法,善法與惡法等一切法,若是以勝義諦的觀察量去觀察,都沒有自性,統統不可得。在此論當中,尤其在分品當中主要抉擇和宣講此理,這是經部關聯,就是有這樣的關聯。本品所講的這些甚深道理,也是佛在經中所明確宣講的,因此本品也是在抉擇佛陀的究竟密意。   戊二、品關聯。   小乘認為,有為法是存在的,因為佛已經宣講了生、住、滅三法相,以這三相認定有為法。既然有為法存在的緣故,無為法也可以存在。佛陀當時講:「諸比丘,此等三法,即為有為法之法相。」此三等法就是生、住、滅三法,生相、住相、滅相三相是一切有為法的法相,由此法相來認定有為法。若是有為法不存在,佛為什麼宣講有為法的法相?佛為什麼說生、住、滅三相這三相是有為法的法相?   現在就要遮破如是的觀點。   此品分三:一、遮破有為法;二、遮破無為法;三、遮止與聖教相違。   己一(遮破有為法)分二:一、廣說;二、攝義。   庚一(廣說)分二:一、總破;二、別破。   辛一(總破)分三:一、觀察有為無為法而破;二、觀察分散與聚集而破;三、觀察有無其他法相而破。   壬一、觀察有為無為法而破:   若生是有為,則應有三相。若生是無為,何名有為相?   生住滅三相是一切有為法之法相。作為法相的「生」,是有為法還是無為法?   「若生是有為,則應有三相」:若「生」是有為法,也應該具有三相,這個生有生,這個生有住,這個生有滅,即生之生、生之住、生之滅。若沒有這三相,無法把它認定為有為法,哪有遠離法相的事相?前面也講過,只要有事相,必須要有法相。那麼,第二個生還要具備三相,因為它也是有為法……同理,「住」和「滅」也是如此,住還要住,這個住之住還要住;滅還要滅,這個滅之滅還要滅。生也是無窮,住也是無窮,滅也是無窮。這樣三相就會無窮無盡,整個虛空遍滿三相,有這個過患。   「若生是無為,何名有為相?」若「生」是無為法,怎麼能成為有為法的法相呢?同理,「住」和「滅」也是如此。無為法猶如虛空,不能成為法相,更不能成為有為法的法相。否則,虛空也可以成為有為法的法相。   不觀察時,三相的存在似乎像是合理似的。一經觀察,三相都是不真實存在的,不可得。   壬二、觀察分散與聚集而破:   三相若分散,不能有所相。云何于一處,一時聚三相?   一切有為法的法相是生住滅三相。生住滅三相分別地各自為法相,還是三者集聚的綜合為法相?   如果三者分別各自成立法相,是不能成立為有為法法相的。因為三者彼此間相違,雖然其中的一者存在,然而卻不具備其他兩種法的緣故。「生」存在的時候,「住」和「滅」就不存在了。「滅」存在的時候,「生」和「住」都不存在。「住」的時候,「生」和「滅」就不存在了。為什麼呢?因為這幾個都是互相相違的法。在一個時間里,在一個法上面,不存在三相。不存在就是沒有,無有的法,怎麼能成為法相呢?可見,分別各自為法相是不合理的。而且,一切有為法,比如柱子,它應該有生、有住、也有滅。現在若是單獨的生相為它的法相的話,柱子上面只能有生,不能有住和滅。若是單獨的滅相為法相的話,它上面只能有滅,不能有生和住。若是單獨用住來作為法相,柱子上面只能有住,不能有生和滅。這都不符合實際情況,也不符合對方自己的觀點。   如果以三相集聚綜合體為法相,但是這樣的集聚綜合體是不存在的。生住滅三法是完全相違的法,如同光明和黑暗。光明存在的同時,那個范圍內不會有黑暗;在黑暗存在的同時,不會有光明。為什麼?因為這兩個法完全相違,有光明就沒有黑暗,有黑暗就沒有光明。同樣,有生就沒有滅;有滅就沒有生;若是住存在,就不能有生和滅。生、住、滅都是完全相違的法,不能在一個時間里、在一個法上面存在,「集聚綜合體」是絕對不可能成立的。所以,不能把這樣一個集聚體成立為有為法的法相。   總之,一切有為法之法相都不存在、不成立。若以此觀點來說「一切有為法存在」,這是毫無立足之地。因為能立不成立,所立也不能成立。   壬三(觀察有無其他法相而破)分二:一、以太過而破;二、以對離過之答復而破。   癸一、以太過而破:   若謂生住滅,更有有為相。是即為無窮,無即非有為。   如果對方認為:承認「若生是有為,則應有三相」的說法,又怎麼會不應理呢?   「若謂生住滅,更有有為相」:如果說生住滅三法為有為法的法相,其中的生若是還有生住滅,其中的住也再有生住滅,其中的滅也再有生住滅。   「是即為無窮」:如果後面的這些法相存在,則這些存在的法相又需要其他的法相來表明,就會因此而導致無窮的過失。比如,其中的生有生住滅,住有生住滅,滅有生住滅,那麼第二個生也要有三相,第二個住也要有三相,第二個滅也要有三相,第三個、第四個生住滅也是如此,這樣就會導致法相無窮無盡。對方不可能接受,也不可能承認。   「無即非有為」:若是生住滅三法不存在其他法相,沒有再次的三相,比如單獨的生、單獨的住、單獨的滅,它們沒有再次的三相,那麼這個生住滅都不能認為是有為法,因為它離開了有為法的法相,沒有法相就不能有事相。離開法相的事相猶如石女的兒子,根本不存在。這是給對方的太過——太大、太嚴重的過失。   癸二(以對離過之答復而破)分二:一、以對離過之答復之一而破;二、以對離過之答復之二而破。   子一、以對離過之答復之一而破:   生生之所生,生于彼本生。本生之所生,還生于生生。   這是對方的答復。有部,尤其是正量部的論師或大德們認為,不會有前面所說的無窮盡的過失。他們認為,一個有為法產生的同時,會同時產生七個法(有關于七法、九法、十五法等不同的觀點)。有部認為在同一時間里也可以安立因果關系,他們在此處也是這樣承許,即同時產生的七法之間互為因果關系。比如以生為例,以生生法僅能使本生法產生,而以本生法就能產生生生等除了其[本生]自身以外的其他六法(或八法、十四法)。   按《中觀根本慧論》的內容是七個法:生、住、滅三個法相;生之生、滅之滅、住之住三個隨相;然後再加事相本體,一共是七個法。薩迦派的果仁巴在《中觀根本慧論》的解釋里對此講得很清楚。   在《俱舍論》中則承許九個法,這是整個有部的共同觀點。他安立法相的時候不是三相,而是四相:生、住、老、滅。隨相也有四個,即生之生,住之住,滅之滅,老之老。再加上事相(法之本體),共九個法同一產生。   《中觀根本慧論》的一些解釋、講記中則講的是十五個法,比如麥彭仁波切在《中論釋》中講的是這種觀點,用的也是這個。這是正量部論師們的觀點。有為法共同的法相有五個:生、有、住、老、無常(滅)。此外,分四種情況進行解釋。   第一種情況:如果此法為煩惱法,除五個共同的法相之外,再加上煩惱法本身以及與其相應的邪解脫,一共是七個法相。   第二種情況:如果此法為善法,除五個共同的法相之外,再加上法本身以及與其相應的正解脫,共七法。   第三種情況:如果此法為出離法,除五個共同的法相之外,加上出離法本身以及與其相應的出離,共七個法。   第四種情況:如果此法為非出離法,除五個共同的法相之外,再加上非出離法本身以及與其相應的非出離,一共七法。   四種情況中,每一法的法相都是七個,隨相也是七個。比如,若是煩惱法,其隨相是生之生、有之有、住之住、老之老、無常之無常、煩惱法之煩惱法、邪解脫之邪解脫。若是善法,其隨相是生之生、有之有、住之住、老之老、無常之無常、善法之善法、正解脫之正解脫。以此類推。   再加每一法之事相,即有為法的本體,十五個法同一產生。   果仁巴大師講,七法、九法、十五法這三種說法都是不矛盾的。其實這十五法也包含在九法里,九法包含在七法里。七法里沒講「老」,九法里所講的「老」其實可以說是「住」的一個支分、過程。七法里也包括十五法。雖然有關于七法、九法和十五法的三種不同說法,但實際並不矛盾,都是一個意思。   對方認為:生生生本生,其他六個法(或八個法、十四個法)都由本生來生。住也是一樣,住住住本住,其余十四法、八法或六法都由本住來住。滅也是,滅滅滅本滅,其余的十四法、八法、六法等都是由本滅來滅。這些法之間是這樣互相生,互相住,互相滅,所以沒有無窮無盡的過患。   比如,若按本論的內容承許七法的觀點,七法里有生之生,他生本生,即第一個生(本生)由他來生,本生(第一個生)生除他自身之外的其余六法。滅也是如此,滅滅滅本滅,本滅就滅其他六個法。住也是如此,住住住本住,本住就住其他六個法。七個法就這樣互相起作用,因此沒有無窮無盡的過失。   現在我們對這個觀點進行觀察和遮破。   若謂是生生,能生于本生,生生從本生,何能生本生?   如果先有生生,由生生生本生。但是沒有本生的時候,生生就不存在,那怎麼用生生來生這個本生呢?先沒有生生,所以就不能生本生。這個生生是從本生當中生,本生是要靠生生來生的,生生要先存在。既然現在生生不存在,生生怎麼生本生呢?   若謂是本生,能生于生生,本生從彼生,何能生生生?   如果先有本生,由他來生生生。但是本生不存在,本生的產生必須要靠生生。若是生生不存在,本生也不能存在,怎麼能生生生?   本生生生生,生生生本生,二者是互相依賴的,實際是不合理的,但這是他們自己的觀點。一進行觀察,無論是先有生生,由他生本生,還是先有本生,由他生生生,都是不合理、不成立的。   若彼尚未生,而能生彼法,汝言正生時,彼生可成立。   「若彼尚未生,而能生彼法」:若是有個未生法,那可以說是這個未生法在生。但是沒有未生法,未生法不存在,怎麼有未生法在生呢?   「汝言正生時,彼生可成立」:如果你們又認為:雖然二者一前一後的互生不能成立,但是,在二者正生之時,應該可以互生。「彼生」就是指正在生當中生。   若是按你們的承許,即以尚未產生而正在產生為前提,就能使自果產生。也就是說,若是正在生存在的話,就可以在「正在生」中生。但這個觀點也是經不起觀察的,現在就要進行觀察了。   任何已經產生的法,是沒有絲毫必要再次產生的。因為產生的行為已經圓滿的緣故。所以,「正在產生」絕對不是已經產生的法。   若「正在產生」是屬于未來的法,但是未來法在現在並不存在,由其所產生的果也必定不會存在。   若「正在產生」是過去的法,就不用再產生;若是未來的法,它也不能產生。可見,沒有「正在產生」的法。   總之,既沒有未來法在生,也沒有正在生的法在生。   子二(以對離過之答復之二而破)分二:一、對離過之答復;二、遮破。   丑一、對離過之答復:   如燈能自照,亦能照于彼。生法亦如是,自生亦生彼。   如果對方又認為:生、住、滅法並不需要靠其他有為法的法相,所以就沒有無窮或者成為無為法的過失。如同燈火的自性是光明,所以在照亮自己的同時,也能照亮瓶子等其他諸法。同樣,生法的自性就是生,所以也就能(同時)生起自身與他法。   對方用比喻來說明自己的觀點,建立自己的承許。燈能照亮自己,也可以照亮他法。同樣,生法既能自生,也能他生。生不用再用一個生來產生,它自己能生,它的自性是生。它自己生的同時,也能生有、住、滅等其他法。   丑二(遮破)分二:一、比喻不成;二、其義非理。   寅一(比喻不成)分二:一、能遍不可得;二、極為過分。   卯一、能遍不可得:   燈中自無暗,住處亦無暗。破暗乃名照,無暗則無照。   你說「燈能照亮自己也能照亮寶瓶等他法」,所用的這個比喻也是不成立的。燈觸及黑暗、破除黑暗,才叫照亮。但是它沒有觸及黑暗,也沒有破除黑暗。   「燈中自無暗」:燈自性是光明的,它自性中沒有黑暗,不用破除黑暗,所以不能說是照亮。若它自身是光明的還要照亮的話,就是無窮無盡的照亮。   「住處亦無暗」:燈所占的位置,燈光所遍及的范圍內也是光明的,沒有黑暗,它也沒有破除黑暗。「住處」就是指它所站的位置,燈光所遍及的范圍。   「破暗乃名照,無暗則無照」:破除黑暗才稱為「照亮」。燈既沒有照亮自己,也沒有照亮他法,所以它不是照亮。   仔細一觀察,所謂「破除黑暗」、「用來照亮」,都是我們假立的。   此燈正生時,不能及于暗。云何燈生時,而能破于暗?   對方又認為:在燈火產生的同時,應該是可以驅除黑暗的。   「此燈正生時,不能及于暗」:燈光正在產生的時候,也沒有觸及黑暗,也不能驅除黑暗。為什麼?因為它沒有產生時會存在黑暗,它一旦產生了,黑暗就沒有了。既然黑暗沒有了,它怎麼觸及黑暗呢?二者沒有見過面,在黑暗存在的時候,燈光無蹤無影;而燈光產生後,黑暗便不復存在。既然二者沒有見過面,燈光怎麼對它進行作用呢?   「云何燈生時,而能破于暗?」:燈光對黑暗的消失做了什麼?沒有啊!既然如此,怎麼能說「燈正在生的時候能破除黑暗」呢?   燈若未及暗,而能破暗者。燈在于此間,則破一切暗。   如果對方又認為:如同智慧無需觸及無明,也能將其遣除;眼根無需觸及色法,也能了了在目;磁鐵無需觸及適當范圍內的鐵物,也能將其吸附一般。所以,雖然燈光不能觸及,但一樣可以驅除黑暗。   對方用了三個比喻:其一,智慧它不需要觸及無明,當智慧一生起時,無明就沒有了。其二,眼根不用觸及色法,它也能了了在目,也能看到。其三,磁鐵不需要觸及鐵屑,在適當的范圍內,也能將鐵屑吸附起來。對方以此來做類比,試圖說明燈光不用觸及黑暗,也能破除黑暗。   「燈若未及暗,而能破暗者」:燈光跟黑暗根本就沒有見過面,對黑暗的消失沒有做過任何的作用。二者根本就沒有碰過面,它一產生的時候,黑暗也就消失了。黑暗在燈光產生的同時沒有了,就成為一個無為法,怎麼對它進行作用?既然燈光沒有觸及黑暗,沒有對其作任何作用,若也承許「燈能破除黑暗」,就會有如下過失。   「燈在于此間,則破一切暗」:若如上承許的話,就有「世界所有的黑暗僅用一盞燈就可以徹底驅散」的過失。燈存在的時候,世界所有的黑暗應該都消失,都不存在。為什麼?因為它不用進行什麼作用,就可以破除黑暗,也能成為破除黑暗者。   對方所說的其他比喻都是同理可破,這些能立與其所立已經完全等同,所以還是無法成立。   卯二、極為過分:   若燈能自照,亦能照于彼。暗亦應自暗,亦能暗于彼。   「若燈能自照,亦能照于彼」:這是對方的觀點,燈可以照亮自己,也能照亮他法。   「暗亦應自暗,亦能暗于彼」:如果按你們所說:因為燈火具有照亮的功能,所以可以照亮自身與他法。那麼,毫無疑問,因為黑暗具備遮蔽能力,黑暗應該能遮蔽自己,也遮蔽柱子、寶瓶等其他法。「自暗」指自己對自己要做暗的作用,黑暗用自己來暗自己,那就光明了。「暗于彼」指暗他法,比如說我們現在能看到前面的柱子,若黑暗一來了,就對柱子「暗」了,柱子就見不到了。如果承許黑暗能對自己進行暗(遮蔽)的作用的話,則黑暗就不存在了,那就變成光明了,這是不合理的。   寅二(其義非理)分二:一、從因方而破;二、從果方而破。   卯一(從因方而破)分二:一、自生非理;二、他生非理。   無論自生還是他生,都是不合理的,這在前面都已經講過。   辰一、自生非理:   此生若未生,云何能自生?若生已自生,生已何用生?   如果生法是由其自身產生的,我們就可以觀察:   若是未生的,則不能產生。因為未產生的法就是不存在的,所以不能自生。若不存在也可以自生的話,那虛空中的鮮花也能自生。   若是已生的,也不能產生。既然已經產生了,就不需要再產生了,否則是多此一舉。   辰二(他生非理)分二:一、觀察三時;二、觀察生有否他生。   巳一(觀察三時)分二:一、總破生;二、別破生時生。   午一、總破生:   生非生已生,亦非未生生,生時亦不生。去來中已答。   如果承許生法能生他法,我們進行觀察是否有這樣的產生:   已經產生了的沒有生,未生的也沒有生,正在生的也不生,因為「正在生」本身不存在。在前面《觀去來品》里,對去來已經進行過觀察,「已去無有去,未去亦無去,離已去未去,去時亦無去。」同樣的道理,「已生無有生,未生亦無生,離已生未生,生時亦無生。」   午二、別破生時生:   若謂生時生,是事已不成。云何依生法,爾時而得生?   這是在別破生時生,生時生不成立。   若是生法不存在,就不能說生時生。生法自性根本不存在的情況下,又怎麼能妄下斷語,承許「依靠生法而安立正在產生成立」呢?豈有此理!既然生法不存在,正在產生就不存在。   若法眾緣生,即是寂滅性。是故生生時,是二俱寂滅。   對方又辯駁道:「此有故彼生」,「此有」是因,「彼生」是果,佛陀不是也以因生果來宣說緣起嗎?佛處處講緣起,現在你處處說什麼也沒有,這不是破滅緣起嗎?所有的生法全盤遮破,豈不是將緣起法也一併遮破了嗎?遮破了緣起法,這不就是斷滅嗎?   中觀宗回答:我這樣觀察、遮破,不但沒有遮破緣起法,反而更進一步地昭示了緣起的深奧含義。我這樣在抉擇空性,也就是在說明緣起、體現緣起。   「生」是生法,生法和生時二者無有自性,都不存在。如果生法、滅法等等自性成立,則緣起之法也于理不容。在自性存在的情況下,不能安立緣起,緣起不成立。正是因為依緣而生,才使寂滅性的道理更具說服力。依緣而生的,就是空性。若不是空性,不是無自性,就不是依緣而生。   既然現在講的是緣起,就沒有必要這樣觀察,那麼不破緣起不是就可以了嗎?的確如此,緣起不破。但是我們現在這些眾生所持的觀點和見解不是緣起,而是實成、實有,這是邪見,所以要破這個對境,要斷除這樣的邪見。   一切法不是實成,一切法並沒有自性存在,都是在剎那當中變,剎那當中生滅,都是假立而成。在前面講過,依因緣而生、靠觀待而成的,都是緣起。一切法都是由因緣而生或觀待而成,沒有獨立的,沒有恆常的。若明白了這個真理,也就明白了空性;若了知了這個真理,也就了知了緣起。   若有未生法,說言有生者。可生之彼法,不成豈可生?   對方又認為:正在產生應該是存在的,因為未來的瓶子會產生的緣故,所以生也就可以成立。   有部認為,過去、現在、未來的這些法都是實有的,是事實存在的,如同排隊似的。未來的法趨入現在這個位置上就叫「生」,從現在這個位置上過去了的就叫「滅」,是這樣的過程。   這個觀點是他們自己承許的,實際上是不合理的。未生法若是存在的話,它到現在的位置而產生,也許可以成立,但是這個未生法是不存在的,既然如此,又怎麼能生呢?   巳二、觀察生有否他生:   若言生時生,是能有所生。何得更有生,而能生是生?   「若言生時生,是能有所生」:若是「生時生」存在的話,就可以有所生。   「何得更有生,而能生是生?」:那這個具有產生能力的「生」又是怎樣產生的呢?那麼就得有生生,即生還得有生,有其他生法來產生這個生,這是不成立的。   若謂更有生,生生則無窮。離生生有生,法皆自能生。   如果能有其他生法,而使這個「生」產生,則此生法的生又需要其他的生法,這樣就有無窮的過失。如同吃飯需要烹調,而烹調又需要生火,生火又需要火鐮……這樣一來,對因法的需求始終都無邊無際,吃飯的時候也就遙遙無期了。   反之,如果生法離開其他生法也能夠產生的話,則一切萬法都可以如此,即離開其他生法,也能夠產生。   卯二、從果方而破:   有法不應生,無亦不應生,有無亦不生,此義先已說。   「有法不應生」:「有法」指果法。如果果法已經產生、存在了,就不用再生了。   「無亦不應生」:如果果法是未來的、不存在的,也不能生。   「有無亦不生」:如果果法是有無二者同時存在的情況,也不能生,因為有無二俱的果法本身不存在。   「此義先已說」:這些道理在前面第一品當中已經進行過觀察,即「果先于緣中,有無俱不可,先無為誰緣,先有何用緣。」所以在此處就不再贅述。   此福已得一切智,摧伏一切過患敵,   生老病死猶波濤,願度苦海諸有情。   以佛所獲三身之加持,法性不變真諦之加持,   僧眾不退意樂之加持,如是迴向發願悉成就!   達雅塔,班讚哲雅阿瓦波達呢耶所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