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itle: 附錄 3 藏傳菩薩戒本 --- 藏傳菩薩戒本 釋法音譯 正文: 敬禮諸佛菩薩。 此中分四:菩薩戒未得令得的方便、得已守護不衰之理、衰微還淨之理以及守護的利益。 首先,未得令得的方便,是先行敬禮諸佛菩薩,盡力廣行供養。而後,于此作為一切福聚寶藏的菩薩戒,為一切眾生義利故,應當受持。受戒處的上師則須住于菩薩戒、善巧菩薩法藏、具足守護弟子的能力――應對此一上師殷重祈請求受。 其次,得已守護不衰之理,應先如理依止善巧菩薩法藏俱彼論釋的殊勝善士,了知諸菩薩學處的關要,尤其應知十八條根本墮及四十六條惡作等。 初者,為十八條根本墮,即: 第一條:若貪利敬承事而自讚、毀訾他具德者,是自讚、毀他根本墮。 此予區分,有自讚及毀他二種根本墮。 第二條:于諸痛苦者、無依怙者,自身理應施與財法,若以慳吝故,不施與者,是不施財法根本墮。 此予區分,有不施財、法二種根本墮。 第三條:他人向自如理而行求恕原諒等懺謝,若不受悔,以嗔之身口予作傷害者,是不受懺悔而責打他人根本墮。 此予區分,有責打及及不受懺謝二種根本墮。 第四條:若唱言:「此菩薩法藏非佛教說。」予以謗破,且自身愛樂相似法,向他宣說者,是毀謗大乘而說相似法根本墮。 此予區分,有毀謗大乘及說相似法二種根本墮。 第五條:業已供施三寶的物品,在自知不具擁有權利下,若為自,或自偷,或自盜,或教他偷,或教他盜,以諸方便獲取者,是盜三寶物根本墮。 此予區分,有盜取三寶各別之物三種根本墮。 第六條:若唱言:「此說全道的三乘法藏不是佛說。」予作毀謗者,是毀謗正法根本墮。 此予區分,有毀謗三乘三藏三種根本墮。 第七條:若出家眾,不論具戒不具戒,以傷害心奪其法衣、打縛捶(木十楚)、令系囚獄、逼令還俗等,是奪法衣等及逼令還俗根本墮。 此予區分,有奪法衣等及逼令還俗二種根本墮。 第八條:弒父、弒母、弒阿羅漢、破和合僧、惡心出佛身血,若行此五逆隨一者,是行無間業根本墮。 此予區分,有五無間業五種根本墮。 第九條:若唱言:「沒有業果,沒有前生後世等。」並予執取者,是執取邪見根本墮。 第十條:若摧毀村落、城市、城邑、國境隨一者,是摧毀村落等根本墮。 此予區分,有摧毀村落等四種根本墮。 第十一條:若于非說空性法器,且已具圓滿菩提發心的有情,以宣示空性故,令生怖畏而退失發心,並發起小乘心者,是于未修心者宣說空性根本墮。 第十二條:若對已具圓滿發菩提心者,說:「你無力行持六波羅蜜多,無力成佛;若發起二乘心,即得解脫生死。」如是說故,令其退失圓滿菩提發心者,是令舍圓滿菩提根本墮。 第十三條:若對如理住于別解脫戒者,說:「清淨持守別解脫戒何用?唯圓滿菩提發心即得為大乘。」又說:「亦得遮止所有三門惡行。」由作是說,令其退舍別解脫戒者,是毀謗別解脫根本墮。 第十四條:若唱言:「任其修學二乘法,並無力無余斷盡煩惱。」予作毀謗,亦即執取二乘證德不能解脫生死者,是執取有學乘無力斷貪等根本墮。 若自正貪求利養恭敬而念誦、讀頌、演說大乘法等,反說:「我實不觀利養恭敬等,是真大乘人,他人則不如是。」別別讚毀而說者,是以偈頌因而毀他根本墮。 此一根本墮乃攝在第一條自讚毀他根本墮,故說不予另計。 第十五條:若自實未親證空性,而對人宣示空性,說:「你如是修習,即得親證空性,如我一般。」由作是說,對方解義者,是妄說上人法根本墮。 第十六條:國王與大臣等將三寶物,或僧物,或比丘遮制資具,擅施自己時,若取受者,是受施三寶物而取根本墮。 第十七條:若于等至奢摩他的異生修禪行者,以嗔心取彼諸受用資具轉與念誦行者,是令舍奢摩他而將修禪行者資具轉與念誦行者根本墮。 第十八條:若舍菩提心者,是舍菩提心根本墮。 此一根本墮與第九條執取邪見二條根本墮,其生起不須具纏,其余十六條根本墮,其上品纏則須具足四纏。 四纏是:自願欲行彼惡行、無慚無愧、歡喜而行及不觀為過患四種。 若具此後者,再加上前三者,是上品纏;若具此後者,再加上前三者之中的二種,或只一種,或單單是後者一種,是中品纏;若僅是前三者,則為下品纏。 雖已趣入彼十六條根本墮事,但若不具上品纏,則為中、下品纏所攝的墮罪,因此這些是彼諸根本墮所屬的的惡作。 次者,為四十六條惡作,即: 第一條:若不行身禮、語讚、意信,三門不供三寶隨一,逾越一日者,是三門不供三寶惡作。 第二條:若不為遮自多欲、不知足、貪著利敬承事等,是隨行趣入貪心惡作。 第三條:對菩薩戒臘長者、具德者,應起承事禮敬,若不恭敬而行承事禮敬等,是不敬諸長者惡作。 第四條:他向自說誠實語,且心懷歡喜,若彼來問義,以嗔心,或懈怠故,不隨順答問者,是不答諸問惡作。 第五條:若于他人供諸衣、食等,以慢心,或惡心,或嗔心,或懈怠故,不赴宴請應供者,是我不赴宴請惡作。 第六條:若檀越供養金、銀等財物,以惡心,或嗔心,或懈怠故,不取受者,是不取受金等惡作。 第七條:若于諸希求正法者,以惡心,或嗔心,或嫉妒,或懈怠故,不施法者,是于希求法者不施法惡作。 以上七條惡作,是攝善法戒的布施相違品。 第八條:于彼造無間業、或犯根本墮的壞戒者,以彼為理由,若以惡心,或嗔心,或懈怠故,舍棄而輕蔑者,是舍諸壞戒者惡作。 第九條:為護念他意故,應如聲聞般修學諸戒學處,若不爾者,是不為生信而學諸學處惡作。 第十條:戒律所制:斷法衣滿十日等遮制墮罪等,對此菩薩並不須如聲聞般修學,若如彼而學者,是少行眾生義利惡作。 第十一條:如理修學菩薩學處的具足菩提心者,若得能成就殊勝利他,且正開許殺生等七種業行,若不趣入彼行者,是不具慈悲惡作。 第十二條:詐現威儀、諂媚奉承、方便研求、巧取豪奪、贈微薄厚,若自願取行此五邪命隨一。不依止彼等對治者,是自願取行邪命惡作。 第十三條:若自隨心所欲地戲笑、胡言、散亂,也欲令他人趣入戲笑等,是隨心所欲而極好戲笑惡作。 第十四條:若唱言:「諸菩薩不應喜樂涅槃,應行彼反品,不應怖畏煩惱,心不須由此極作遠離,當觀須在三大阿僧祗劫中流轉生死,成就菩提。」作是說者,是思唯自解脫生死惡作。 第十五條:若自所用語詞,非堅非實,將生諸疑問諍難,且自有不雅惡名事,若不為遮除彼等者,是不斷惡名惡作。 第十六條:在正見知以威猛方式治罰其身口惡行,彼即得有力還淨,但若只為守護其心意,不予造作決定方便者,是雖具煩惱而不行改造惡作。 從舍棄壞戒者惡作到此九條惡作,是戒相違品。 第十七條:他于自作罵、嗔、行、損等四,若報復彼彼者,是離沙門四法惡作。 第十八條:對于自向他所作惡行,或于自作他已生疑念隨一,若以惡心,或慢心,或懈怠故,不予如理解答申訴者,是舍諸嗔心者惡作。 第十九條:他雖向自行種種惡行,但彼已如法合理悔謝,若以惡心,或損心,或不欲接受故,不受悔謝者,是斷彼發露懺悔惡作。 第二十條:若于他起嗔而堅執,不觀此過失,自願取行者,是隨行趣入嗔心惡作。 以上四條惡作,是忍辱相違品。 第二十一條:若為求恭敬、承事、利養等、攝受眷屬者,是為求利敬承事而攝眾惡作。 第二十二條:若以懶惰及懈怠故,除中夜分外,余在日間、夜間初夜分、後夜分、若自願取受睡樂、心散逸樂、臥床之樂等,不去除者,是不行去除懈怠等惡作。 第二十三條:若以貪染諸王臣、盜賊、婦女等散亂雜話,渡越時日者,是以貪依于無義之語惡作。 以上三條惡作,是精進相違品。 第二十四條:若心欲等至,但以惡心,或懈怠故,不向他聞三摩地教授者,是不往求三摩地之義惡作。 第二十五條:若自願取行能障靜慮的障蔽、掉悔二、嗔、睡暗二、貪、疑五蓋隨一,不予去除者,是不斷靜慮障蔽惡作。 第二十六條:若貪靜慮樂,觀味著為功德者,是于靜慮之味觀為功德惡作。 以上三條惡作,是靜慮相違品。 第二十七條:若作是觀:聽聞、執取詞義、修學聲聞法藏等,固為小乘者所須,菩薩則不須此,並如是向他人宣說者,是謗聲聞乘惡作。 第二十八條:若正勤學菩薩法藏,復予放舍,而勤學聲聞法藏者,是正有自類而勤學彼類惡作。 第二十九條:若正勤學佛說,復放舍不行,而勤學外道俗典者,是不精勤而勤學外典惡作。 第三十條:以需要故,雖須勤學外道俗典,若初、中、後三期皆歡喜趣入彼者,是雖勤學而喜彼惡作。 第三十一條:若說菩薩法藏隨一所詮不劣,或說能詮下劣,或說作者下劣,或說不得眾生義利,說諸毀謗之詞者,是謗大乘惡作。 第三十二條:若以慢心、或嗔心而自讚毀他者,是自讚毀他惡作。 第三十三條:若以慢心,或懈怠故,不往說法,及不往咨問論法者,是不為法而往惡作。 第三十四條:若于為自說法的有情不做大師想,不恭敬承事等,反予輕蔑,並唯善依詞不依義者,是蔑彼及依詞惡作。 凡此三十四條,是攝善法戒的六波羅密多相違品的惡作。 第三十五條:抉擇事行、指引道途、教導語文、行無過業、守護受用、做和合事、喜事慶慰、令植福田――凡此八種事行隨一,自應為作助伴時,若以嗔心,或懈怠故,不行濟助者,是不行需為濟助惡作。 第三十六條:理應瞻視、服侍、敬奉病人時,若以嗔心,或懈怠故,不行服侍、敬奉者,是斷病人之服侍事行惡作。 第三十七條:對于盲者、聾者、殘支者、道途疲勞、為五蓋所苦、為損害心等分別心所苦、為他輕蔑毀訾所苦――凡此七種隨一,若以嗔心,或懈怠故,不行去除諸苦方便者,是不行除苦惡作。 第三十八條:為今生來世義利而非理趣行的有情,若以嗔心,或懈怠故,不如其所宜,教令如理依止無垢品類者,是不依不放逸品類惡作。 第三十九條:對施惠于自者,若以惡心,或懈怠故,不作報以利益者,是不以利報恩惡作。 第四十條:對已舍離親眷及受用得諸憂苦的有情,若以生惡心,或懈怠故,不為解除彼憂苦者,是不除他憂苦惡作。 第四十一條:若以惡心,或懈怠故,不給與來求食等乞者,是不給與求財者惡作。 第四十二條:攝眾時,若以惡心,或懈怠故,不與教誡,或不為彼具信婆羅門居士如理尋求資具者,是不行諸眷義利惡作。 第四十三條:若以惡心,或懈怠故,不隨順他意者,是不趣行隨順他意惡作。 第四十四條:若以惡心,或懈怠故,不讚歎他人功德,或于善說不贊善哉,是不贊功德惡作。 第四十五條:對于理應教令卑屈下心,治罰其身、予作驅擯諸類,若以煩惱,或懈怠故,不行彼彼諸行者,是不順彼因緣予作折服惡作。 第四十六條:若自有種種神變與能力,于諸能令怖畏者,具欲者、不具律儀者,悉堪能予以厲伏等;若于諸能令怖畏者,具欲者、不具律儀者,不予震攝厲伏等,是不以神變震攝厲伏等惡作。 以上十二條惡作,是饒益有情戒的相違品。 此外,有違越願心學處的惡作,即:堪以財法守護他人而不為、記恨他人的傷害,故分黨類而起貪嗔、不依善士而舍聞思、受用衣食等時不具利他心攝持、以及一切善行不由菩提心攝持,此即說為惡作。 于他世中,也有不離菩提之因,即須斷四黑法、依四白法。此諸理趣,即第一黑法;對上師與供養處等,正知而故欺妄語。彼對治是第一白法,即當于一切眾生,縱然僅為戲笑故,也不正知而故說妄語。 第二黑法:于他行善,教令生悔。彼對治是第四白法,即于自能令彼成熟的眾生,不安置于小乘,而教令執取圓滿菩提。 第三黑法:嗔心向菩薩說輕蔑語。彼對治是第三白法,即當于一切眾生作大師想,修清淨觀。 第四黑法:對一切眾生,悉行不質直的矯誑。彼對治是第二白法,即對一切眾生悉不矯誑,住于正直心思等。 應勤勇修學此諸學處。 再其次,衰微還淨之理,若具上品纏根本墮,或已舍願心,具邪見,則須重新受戒;中品纏諸惡作,須在三位補特伽羅以上之前懺悔;下品纏惡作及四十六條惡作等,應在一位補特伽羅之前悔過;其余惡作,若能于一位補特伽羅等前懺悔最為殊勝,設不如此,當觀想勝解在諸佛菩薩前懺悔,即是在所依前懺悔。此外,應由皈依、發心、墮懺、總懺、金剛薩垛念修等門懺悔。當此懺悔前後際,須具足四力對治而懺。 而長淨等在僧伽前的還淨之理,即先行三拜,胡跪,合掌,念云:(共誦,正行布施羯摩): [ 住于十方一切諸佛菩薩、諸菩薩僧,由如其教說的他勝罪事與惡作事而有的違犯菩薩戒無量過失,凡我已得者,今應行還淨儀軌,祈請垂聽!] 隨後,胡跪,合掌,念云(共誦): [ 十方一切諸佛菩薩、諸菩薩僧,請慈悲存念我! 我菩薩名某甲(稱自名),由如其教說的他勝罪事而有的違犯菩薩戒過失:以貪利敬承事而自讚毀他、慳吝不施痛苦者財法、他雖懺謝悉不聽受,猶嗔責他人、毀謗大乘並說相似法、盜取三寶物、欲犯他勝罪……等十八條根本墮,及其所屬中下品纏所攝的正行墮罪,以及已得彼等隨順的無量過失。 復次,由如其教說的惡作事而有的違犯菩薩戒過失:三門不供三寶、隨入于貪心……等四十六條惡作所攝的正行墮罪,以及已得彼等隨順的無量過失。 此外,不六座憶念菩提心功德、不六座守護願心、心舍眾生、不勤積二資糧、不斷四黑法及不依四白法、不勤學攝律儀戒、攝善法戒、饒益有情戒、不勤學布施等六波羅蜜多、不由四攝法門勤行眾生義利、為他行財法加行時應精進不精進、將施惠于他及受他傷害之相記放心上而區分黨類、及以遍執心而起貪嗔舍的的棄舍心、不近依善知識、不如理聞思深廣菩薩法藏、受用衣臥具房舍等時不以利他心而行、行持布施等六波羅蜜多不由菩提心攝持、不勤行成辦他利樂等、及不勤行除苦加行等。 總言之,已得了違犯菩薩戒的無量過失,我菩薩名某甲(稱自名),對此諸過失,今在住于十方一切諸佛菩薩、諸菩薩僧前悉皆發露,悉不覆藏,至誠懺悔,從今以後亦必謹守防護!若發露懺悔者,我即得安樂;若不發露懺悔者,即不得安樂!] 如是,念誦三遍。 接著,由一堪為教授師等,問云: [ 已見此諸過失否 ] 余眾答云: [ 已見!] 師又問云: [ 而後善為防護否?] 余眾答云: [ 而後當如法如律竭力防護!] 如是,[ 已見、善護 ] 念誦三遍。 隨後,師又問云: [ 此是最勝還淨方便否?] 余眾答云: [ 此是最勝還淨方便!](此時亦由另一眾向師如上述般問答三次) 最後,守護的利益,現前利益者,即:得蒙諸佛如子般愍念護佑、命終時具足無量善根,故無諸惡趣怖畏、又得作意後能值遇諸佛菩薩而心具最勝歡喜、來世則投生在與自見行相同的菩薩,可較彼為勝的善知識所在之處、由圓滿戒波羅蜜多,獲致無量福聚、而後自亦得具戒性之體……等,說有無邊現前利益。究竟利益者,即能依此,悉遍圓滿戒波羅蜜多,成就無上正等正覺。 于2010-1-7校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