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itle: 入菩薩行論·阿扎仁波切講記 第九十三天 description: "壬三、破自生,分二:癸一、破主;癸二、正破自生。" --- 第九十三講 壬三、破自生,分二:癸一、破主;癸二、正破自生。 今初: 這里主要是數論師觀點。前面一再提到數論派,他們認為有一個「我」——神我,來受用外在的世界和種種情器。前面我們在提到數論時,都是在破斥這個「我」:沒有一個常一自在、受用外在事物的我的存在。在這里,破的是他們所認為的、萬事萬物外的一切法,都是由根本自性中產生。認為根本自性中存在著萬事萬物,方產生這樣的法。所破二者的不同,要明白。這里主要破:萬事萬物不是從根本自性而產生的。破這個「主」——他們認為生起萬事萬物的根源。 有八個頌文。 這一段是他們的觀點: 神我常為有情因 是數論師之所許 所謂情塵暗三法 彼德平等而住者 彼說是名為神我 不平等者名眾生 辯論,即是破斥對方的原立宗。原立宗,即原來的宗義思想。「原立宗數論派認為:一切所知攝為二十五諦。其中『根本自性』、『總』、『主』具有常等六種特點,」根本自性、種、主,三者為一。名字不同而已,意思一樣。「是種種現象的眾生之因。在情(喜)、塵(憂)、暗三德平衡時的狀態,稱之為『主』,」情塵暗,有些地方翻譯為喜憂暗,所譯名詞不同,意思一樣。「不平衡時的狀態,則稱之為『眾生』、『現象』。」這里的眾生不是普通意義上的有情眾生,乃是種種現象、所生起來的一切。不平衡的時候是「現象」,是萬事萬物;平衡的時候就是「主」。 「『根本自性』、『總』、『主』三者同義,是一種隱晦的所知,」主無法了知,非常微妙、微細,難以現前地明白和理解。「具備六種特點:一、是現象的造作者;」它是形形色色的果、形形色色現象的造作者。「二、是不生的常法;」是恆常的法。「三、是無分的一;」是獨立體,獨一的、無法分割的,僅此一個。「四、沒有心識,只是種境;」之前講過,數論派認為根本自性沒有心識,「我」有心識。通過這個有心識的「我」去受用各種各樣的境;根本自性只負責制造萬物,供「我」享用。它本身只是一種境,沒有心識。「五、遍及一切情器世界;」一切的情器世界,它都周遍、都是它的性質。「六、三德平衡。」三德——情、塵、暗三者,它的三個功德。 「塵、暗、情三者依次是苦、舍、樂,以及嗔、愚、貪三者的異名。」也有別的名字。如果是塵,叫它苦也可,叫它嗔也可;暗,可稱作舍,也可稱作愚;情,可以稱作樂,也可以叫做貪。只是三者不同的稱呼而已。「他們認出塵具有動搖與趣入的性質;暗具有重與覆蔽的性質;情具有輕、明的性質。自性是因,現象是果。二十五諦又有:(1)是因非果;(2)是因亦是果;(3)是果非因;(4)非因非果等四種情形。」 「如《自在黑之續》說:」《自在黑之續》是數論派論典,他們根本的依據。 「根本自性非現象,」根本自性不是果,它只是因。 「自性現象大等七,」自性現象就是大、慢等中間有七個,其既是因又是果。 「我非自性非現象,」「我」既不是因也不是果。 「余十六諦是現象。」最後的十六個只是果,不是因。 于一法有三自性 不應理故總主無 如是三德亦非有 彼亦各有三相故 破曰:如你所許,色等法與無部分的獨一「主體」具有塵、暗、情三種自性,是不合理的,因為「主」就不再是獨一的法,若沒有獨一的法,多類法也不再有,這樣的話,所知就成了根本沒有的事物,並且,有方分與無方分是直接相違的。因此,像這種三德平衡的無分「主」是沒有的,因為那樣與正理相違。 如「主」是不合理的,塵、暗、情三德各自亦非諦實成就的一,它們一一各有三種功德故。 德等無故亦甚難 說彼聲等體性有 于諸無情衣等法 說有樂等亦不然 若沒有三種功德,三德平衡時的主也應沒有,這樣的話,聲等各種現象也不會有,因為它們是主所變化出來的。無情識的物質衣服等上,沒有自性一體的樂等功德,因為它們沒有心識。 若諸法為彼因性 諸法豈非已觀竟 衣服等被變化出的諸法,沒有諦實樂等因的自性,若有諦實性,是不合理的,因為在前面不是已用正理觀察過了,一切法皆是無實的嗎? 汝之因亦樂等性 衣等亦非總主生 若如你的認為,現象布匹等的因也是樂等平衡時的「主」,這種認識是不合理的,因為從主中不會出生布匹等的果,主本身就不存在故。 若從衣等生樂等 衣等無時樂等無 若謂樂等是常性 終不應為所緣境 如果從布匹等因中出生樂等果,若後來布匹等消失沒有的時候,樂等平衡時的主也不會有,因為無因的話,果亦須沒有。但你又不能承許主沒有,因為你認為主是恆常的事物,永遠存在。 樂等平衡時的主或自性也永遠不是恆常的,因為如果有的話,應被量緣到,但卻總是沒有被量緣到。 若有實法顯樂等 受時何故不取相 若謂樂性轉微細 粗細安樂云何分 樂等這些現象也不是恆常實有的法,如果實有,為什麼受苦時,感受不到樂呢?應能感受到,卻沒有感受到。 若言:「這時雖有樂,但卻是感受不到的,因為由于苦的外緣使樂變得很微細。」 那麼,樂怎麼可能會有時粗大,有時微細呢?因為它是恆常的法呀! 若謂舍粗故成細 彼粗細等性無常 如是云何不應許 一切諸法無常性 若粗從樂出非余 樂顯明是無常性 「樂等在舍棄微細的階段變成粗大,又舍棄粗大的階段變成微細,樂等微細變化就是無常的性質。這樣的話,樂等平衡時的主也是無常的。同樣,你為什麼不承認一切法都是無常的呢?因為自性的時刻轉變就可以被認為是無常的法。」 「如果樂的粗分的性質是異于樂的其它東西,那麼在粗分轉變後,樂就不會變微細,一樣在被感受。」樂的粗分的性質,即樂的強烈的性質。如果這種強烈的性質是另一種東西,和樂本身毫無關系。那麼,在強烈轉變成非常微弱的時候,樂一樣會被感受。因為粗分和安樂沒有關系——強烈如何變大、變小、變沒有,都只是「強烈」自己的事,安樂照樣會被感受到。受到苦就感受不到了?一樣可以感受到。因為樂的強烈跟樂根本沒有一點關系。 「如果粗分的性質不異于樂,樂這種現象就應是無常的,因為粗分遮止時,樂亦被遮止的原故。」顯明,即現象。如果這種強烈的成份和安樂是一個性質,則強烈變小時安樂也應該變小。一旦變小,安樂就是無常的。 如果不是一個性質,強烈雖然變化,就和安樂沒有關系。安樂照樣被感覺到。通過這兩個方面,來破斥恆常的安樂是沒有的,只能是無常的。 癸二、正破自生: 之前是破他生,是勝論、理論派的觀點;自生,就是因中有果——在因位上就有果的成分,是數論師這樣認為。 若計因時所無法 果悉不生本無故 顯明本無今始生 雖非汝許性安住 「數論師認為:『若要想生起某法,在其因位時就應有,如果某法在因位上沒有,是不能被新生起的,因為在因位時無故。』」要生起一個法,果在因上面一定存在,不存在便生不起來。 「問:『依你宗的說法,比如苗芽,生起苗芽是什麼意思呢?』」那麼,種子生長出苗芽,生長是什麼意思呢? 「數論師答:『在種子的因位時,雖有苗芽的自性,但不明顯,由它緣令其明顯,即可以說苗芽生起來了。』」當植物處于種子的狀態時,看不到苗芽;雖然看不到,但還是存在。水、溫度等外緣,讓在因位上本來便存在的苗芽的自性,在我們面前清楚地顯現。本來就有,只是在因位不明顯。 對方的觀點我們應該搞清楚:生長起來,乃是它本來不明顯,我們看不到。通過外緣讓它明顯出來,令人看到。即,因位上有果的存在。這一點我方是不承認的:佛教認為在因位不可能有果的存在。 下面是進一步回答他: 「你也承認在因位時沒有明顯的苗芽,是後來才生起的,雖然你表面上不承認新生起一種在因位時沒有的果,實際上你是承認的,僅僅是不承認它的名字罷了。」本來在因位沒有這個事物,乃是因緣聚合令它生起來的而已。並不是說,在因位上就有。對方你也是承認的,只是在文字上沒有說明而已。 若因果性不異住 食粥當成食不淨 「如果,果以自性不異的方式決定住于因位元上,」倘若果和因自性完全一樣,在因上就有果存在,「那麼,吃飯時就成了吃不淨的東西,因為因位時飯的自性與果位時不淨的自性完全一樣,沒有差別。」果的自性和因的自性完全一樣,就有很多的過失產生。 亦復當以棉衣價 貿棉種子覆其身 「另外,應用買棉衣的錢購買棉花的種子來穿,因為你認為棉衣的自性與棉花種子的自性完全一樣,沒有差別。」 就有諸如此類的過失。 若世愚夫不達此 汝師見因果同時 彼所安立汝亦知 云何世人不達此 「如果說:『世間人由于愚癡的原因,看不到因位時有果,自然不會穿棉花的種子。』」 「那麼,你的導師迦毗羅等了知了因位時有果這個道理,」迦毗羅即黃頭仙人,開創數論派者。「而自認為一切智,他們安立的這些思想,你這位隨行者也應認可這些道理,這樣的話,你在吃飯時就成了吃不淨的東西。」 「就像你這樣的人,作為迦毗羅等的追隨者——有些世間人也應了知因中有果的道理,為什麼看不到因中有果呢?他們也承認你的宗派中那樣的說法呀!」未曾學習你們教理者,看不到因中有果;你等作為數論派導師的追隨者,理應看到才對啊。 若世所見非量性 世見顯現亦非實 「如果說:『世人的知見是不能作為正量的,所以不能通達因中有果。』」世人的見解是不準確的,所以不能通達因中有果。 「那麼,世間人所看到的苗芽等現象也成了不實在的東西,因為世人的知見不是正量呀!」既然你們認為世間人的知見不是正量,那麼所看到的苗芽等各種現象也是不實在的東西。一方面說世間人的知見有問題,另一方面又承認他們認識的事物是正確的,是為自相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