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itle: 從《量論略義集》看藏傳因明(祁順來) description: "一、《量論略義集》簡析" --- 從《量論略義集》看藏傳因明 作者:祁順來 一、《量論略義集》簡析 《量論略義集》是一部具有西藏特色的佛教哲學著作。它以印度小乘派「經量部」的哲學觀點為基礎,增加大乘派「唯識宗」及「中觀宗」的部分哲學思想,形式了從「量學」向「中觀」演變的西藏佛教哲學體系。 《量論略義集》不但從形式上、內容上與印度佛教理論家的量學著作《集量論》、《七部量論》等有所區別,而且與西藏佛學家薩迦班智達的《正理藏量論》、宗喀巴大師的《七部量論入門》、工珠元旦嘉措之《量論》等等都有所不同。首先,它將印度來年感學著作《釋量論》等所涉及的內容,分門別類,重新歸納,並自始至終以因明「應成」論式進行推理,而且以專門章節闡述「應成」論式中的周遍規律,這使初學者不但便于掌握理解量學內容,而且能更加熟練地掌握因明推理的各種規則。故而,在西藏歷史上,從恰巴?曲桑(1109——1169)開始,將《量論略義集》作為學習佛教理論的啟蒙讀物,尤其是學習「量論」的唯一教科書。 《量論略義集》有人譯為「攝類辯論」,有人譯為「簡府」,不論怎樣翻譯,它不是指一部著作,而是一類叢書的總稱。主要有恰巴?曲桑的《量論略義去蔽論》、《拉哇多巴量論略義集》、塞?阿旺扎西的《量論大疏智者項飾》、讚寶?阿旺成勒龍主的《善說量論略義寶庫》、普覺?強巴嘉措的《量論略義理路幻鑰》等等。不論那種略義集,其形式基本相同,內容大同小異(細節上存在著分歧)。這里擬將阿旺扎喜的量論略義集,即《智者項飾》作如下簡析: 《略義集》由三個部分組成,即小理路(略義小集)、中理路(略義中集)、大理路(略義詳集)。其內容由簡到繁,由易到難。 小理路內分七品: ①紅白色辯;②證有證無;③否定是與否定非;④認識體相;⑤小因果;⑥一與異;⑦設周遍法。 中理路內分六品: ①境與有境;②總與別;③小相違相屬;④性相與所表;⑤質與體;⑥周遍八門 大理路內分十二品: ①應許規律;②第六囀聲;③遮事規律;④小應成式;⑤三時;⑥總相與自相;⑦排入與立入;⑧所詮與能詮;⑨破立與排他;⑩大相違與相屬;⑾大應成式;⑿大因果 上述二十五品,從內容可以分成兩大類:第一類共有十四品,主要闡述對客觀事物及思維所持的觀點、事物的各種分類等,也就是佛教「經量部」的哲學觀點。當然有人極力否認第一類各品的實際內容,被認為是論述因明推理中的各種舉例,所以把《略義集》稱為「因明學」,尤其把這類的「紅白色辯品」作為推論式中的例句。對于這一說法,有堪布?格登達哇扎巴大師在《堪欠量論略義集》中作如此批駁:「對所習各學無明確認識的人們,他們對『略義集』,尤其對『紅白色辯品』作為對法等『因明』經典卻持不同看法,這正是他們對『略義集』的含義缺乏認識的自我暴露,『略義集』是為初學各種經論(佛學)而從『對法』『量學』經論中取實用部分而集于一處,故稱為『略義集』,這是歷代學者所公認的,離開佛教經論的略義集是不存在的。。。」所以首先應該明確認識「略義集」或「攝類」在集什麼、攝什麼的問題,《知識總匯》中說:「將佛祖所傳經典及大智者所釋論著的精神很好地予以歸納,可謂之略義集」。應該斷定集或攝的是佛教哲學著作「量學」、「唯識」、「中論」的基本思想,並非「總攝辯論」。 在這一類的每一品中,基本上設有三個部分,即駁他宗、立自宗、斷除諍論。在「立自宗」中詳細論述本派所持的基本觀點,如果他人有不正確的言論,則以自宗中所闡述的觀點予以駁斥,謂之「駁他宗」,如果他人駁斥自宗中所立觀點,則應如何反駁,解除諍論,謂之「斷除諍論」。這三者無疑是通過不同方式來闡述自己的哲學觀點,與僅僅作為研究推理的方式與規則的因明是有區別的。還是呂徵在《西藏所傳因明》一文中說的好:「即從《量論隨聞錄》中可以見到宗喀巴一系對于因明的特別看法,他們強調因明論是希求解脫和一切智者所必須之學,所以這類論書兼備『內明』的性質,並不象常人所解只供思辯之用。」不過這里沒有進一步講明「量論」及因明的區別,作為希求解脫和一切智(遍智)之學的,正是指「量論」中的哲學觀點,「略義集」中第一類所涉及的內容。 第二類共有十一品,主要論述邏輯的概念、邏輯推理,以及推論式中的周遍規律,這便是「略義集」中的因明成分。 關于邏輯的概念,在中理路「總與別品」、「相違相屬品」、「性相與所表品」中作了明確的闡述。「總與別」就是指概念的內涵及外延。概念的內涵指概念所反映對象的屬性:如「量識」,這一概念的內涵就有如下的屬性,「是正確而新的認識」、「由現量、比量組成」等。概念的外延是概念所反映對象的總和,邏輯學中稱為「集」或「類」,就是說任何一種概念都與構成該概念外延的對象——「集」相適應,如「金瓶」這個概念,與「瓶」這一概念的集相適應。「總與別品」中,把「集」稱為「總」,金瓶、銀瓶、大瓶、小瓶都是「別」,「總」與「別」是相對而言的,一事物若無「總」,也就無所謂「別」。為辨別一種個體事物(別)是否與其外延「集」相適應,「略義集」中舉「瓶」是金瓶的集(總),則金瓶為瓶的個體(別),因為,「金瓶是瓶,金瓶與瓶有同性聯系,除金瓶尚有其它多種瓶存在。」這樣一貫公式性的定義,用于任何事物的「總」與「別」的辨別上。 「相屬相違」是指概念之間的各種關系,歸納起來可分為三種: 1、同一關系:如果一個概念的外延和另一個概念的外延完全相符合,這兩個概念之間就存在著同一關系。「相違相屬品」中稱為「不相違」,如「物」與「無常」,這兩個概念的外延完全相同,就是指除了常住以外的一切存在,一切「物」都是「無常」,所有「無常」都是「物」,二者互相周遍。 2、對立關系:如果一些概念的外延互相排斥,或者說這些概念相應的「集」沒有共同因素,那麼它們之間就存在著對立關系。「相屬相違品」中稱為「相違」,如「常住」與「無常」這兩個概念,在這個場合是完全對立的,沒有一種「法」,即是常住又是「無常」,所以給「相違」的定義是「緣爾即是異、又不會是爾之相符者。」又如屋柱與瓶子,是相違的,是「不可成為是」的「所知」,世間沒有一個屋柱是瓶子,也沒有一個瓶子是屋柱。 3、從屬關系;如果一個概念的外延是另一個概念外延的一個部分時,則這兩個概念存在著從屬關系,也就是說,當一個概念集的所有因素是另一個概念集的部分因素時,這兩個概念就是從屬關系。「相屬相違品」中稱為「相屬」,其定義「具同性關系的相異物,若無此,則也無爾。」如瓶與物兩個概念,瓶的概念之外延只有物之概念外延的一個部分,它們有同性聯系,即皆為「所表功能者」,但又是相異物,若世間無物則也無瓶。這種關系可以判斷:所有的瓶都是物,但不是所有的物都是瓶。 「性相與所表」是指概念的定義及定義的對象,「略義集」中上所談的「性相之性相」就是指「定義之定義」。「謂彼具足三種實有法,則為性相之性相」也就是說「具足三種實有法」者便是定義之定義。何謂「三種實有法」,其一,總之為一性相;其二,成立于自性之相依(事)之上;其三,唯作自身所表之性相。舉例說:「能表鼓腹、縮底,能盛水之功能者」為瓶之性相(定義),這個一定義,本身是一性相(定義),不是所表(定義的對象),而且這一定義必須建立在本身表依(金瓶、銀瓶等個別具體的瓶)之上,並使之作為自身所表(該定義的對象——這一鼓腹、縮底、盛水用的瓶)之定義。這樣就揭示出瓶之特徵,使之能跟與瓶相似之物區別開來,這就是概念定義的作用。「性相與所表」作為兩改良個概念的「集」,它們是相違的,在某一個具體事物上,「性相」與「所表」兩個概念之外延又是相等的,相互周遍的。 「略義集」中的「周遍設法-品」,就是講概念之間的包含關系或從屬關系,兩個概念有無周遍關系,首先看兩個概念外延的大小,其次看這兩個概念是否具有周遍格式。如:凡是「有為法」,皆是「存在」這一句話,首先看「存在」的外延大于「有為法」的外延,「有為法」屬于「存在」。其次看這句話有無周遍格式,凡是此者皆為爾,此句話有周遍格式,如果將此句話說成「有為法」是「存在」,這就無周遍格式,也就無周遍關系,只能作為「所立宗」。 周遍關系具體體現在推論式中,藏傳因明的推論式有兩種,即「連因」推論式及「應成」推論式進行論證講述,這便是《量論略義集》從形式上不同于其它量論著作的一大特點,這一特點使「量論」能夠在藏區廣泛傳播,並成為學習佛教理論及量學的唯一教程。 二、應成推論式 遍及《略義論》每一章節的應成推論式,以辯論的形式,將每品的內容,通過推理論證,予以表明。並設有「小應成」、「大應成」二品,專門論述應成推論式的規則。應成推論式不僅是《量論略義集》所特有的形式,也是藏傳因明中一種具有獨特風格的推論式。 1、省去因明三支論式中的「喻」,保留「宗」和「因」,以形成二支論式。如論式「有法聲音,應為無常,所作性故」中,「有法聲音,應為無常」是所立宗,「聲音」是有法或諍事,為宗的前陳,「無常」是所法或所立,為宗的後陳,「所作性」是理由,為整個論式之因。這種論式雖然省去喻,但它的推理判斷作用並未減弱。這種論式將所立宗中的前陳與後陳,用兩句話來陳述,使之宗前測繪內產生靈活性,宗前陳本來是所立宗中的主詞,如果在宗後陳中出現主詞,前陳中的主詞便失去作用。如論式「有法虛空,瓶應為無常,是有為法故」中,「虛空」乃失去主詞作用,立論者講「瓶是無常」並非講「虛空無常」,這種情況在實際辯論中是屢見不鮮的。 2、應成推論式具有嚴格完整的答辯規則。因明推論式不同于于一般邏輯學中的判斷推理,它是以立論者跟敵論者對論的形式,一方立宗,對方答復。 首先,立宗必須為立論者所主張而敵論者所反對。如「有法聲音,應為無常」為所立宗,這是立論者的觀點,這一觀點必須是敵論者所反對的,敵論者則主張聲音不是無常,而是常住或為不存在,所以對此所立宗,可馬上反問「何故」。如果所立宗為立敵雙方所共許,那麼就沒有諍論,「有法」也不可稱為「諍事」,實際這是立宗的一種過失。 其次,當敵論者發出反問『何故』時,立論者可舉出推理的依據——因,如「所作性故」,以形成完整的應成推論式:「有法聲音,應為無常,所作性故」。從而使因與宗之後陳形成因果關系。若敵論者反對聲音(有法)是所作(因)時,則答「因不成立」。若因(所作)與宗之後陳(無常)兩個概念處于對立關系——相違時,則答「周遍相違」。若因(所作)這一概念的外延大于宗後陳(無常)這一概念的外延時,也就是說凡是因不一定就是宗後陳時,則答「周遍不定」。經過如此推演,敵論者認為既非不成,亦非相違或不定,則答「同意」。這種對論,一方立宗,對方盡力破其所立宗,在藏族的經院辯論中,立論者多為答復,堅持所立宗,敵論者通過推理甚至詭辯,破其所立宗,最後由證人(上師等)作出勝負裁決。 3、應成推論式在辯論中具有無限連續性。在雙方對論時,一個推論式往往不能說明問題,立論者所立的宗,顯然是敵論者所反對的,立論者必須拿出論據(因)予以論證,「因」是作為宗有法主詞的判斷賓詞,「因」若立敵雙方所共許,這一論式中的宗也被敵論者所承認。一般情況下,敵論者是不能承認所立之「因」。若答「因不成立」,立論者就得組織新的推論式,將前一論式之「因」作為後一論式的宗後陳,再立新「因」,予以論證。如「有法聲音,應為無常,所作性故」,對此論式,敵論者答「因不成立」時,立論者需再次論證「聲音是所作」,重新組合論式「有法聲音,應為所作,是色故」。若再答「因不成立」,立論者再去論證「聲音是色」,組合新的推論式。若答「周遍不定」或「周遍相違」時,立論者可同樣以「因」與「宗後陳」的周遍性作為宗後陳,再立新因,組成新的推論式,或以二者之周遍性為宗後陳,以「無周遍不定之過失」為因,此時若答「因不成立」時,立論者可提出「周遍不定過失何在,舉例說明」時,敵論者必須舉某事物(此物必須是前式中的因,而非前式中的宗後陳),如「有法聲音,應為無常,量識所成故」的論式,若答「周遍不定」,立論者需重新組合推論式:「有法聲音,應凡量識所成者皆為無常,無周遍不定之過失故。」再答「因不成立」時,立論者提出舉例說明過失,答「有法虛空」,虛空是前論式之因——量識所成,而非前論式中之宗後陳——無常。這時,立論者就以「虛空」為宗之有法,組合新的推論式。如此連續進行。所以應成推論式,不但是邏輯推理的公式,而且是雙方辯論中必須共同遵守且不可少的論證形式。 4、複雜應成式:《略義集》「小應成式品」中列舉論式中的有法(宗前陳),所法(宗後陳)及因多次重複出現,形成複雜應成推論式,從形式上可分為五種: ①具因、有法、所法分別應成式,「小應成式品」中稱為具因、法、義分別應成式(此式與前邊所談一般應成推論式相同)。 ②有法重疊應成式:如「有法瓶,有法柱,有法物,應為造作,是無常故」,此論式中以瓶、柱、物三折作為宗前陳有法,其特點瓶、柱皆屬物,「物」這一概念與「瓶」、「柱」二者的概念之間存在著從屬關系。因為皆為無常,所以以內感為造作。 ③所法堆砌應成式:如「有法所知,應為非作性,應是常住,應為非物,不能表功能故」這一論式中,以「非作性」、「常住」、「非物」作為宗後陳所法。 ④因堆砌應成式:如:「有法遍智,應是物,是有為法故,是能表功能故,是剎那性故」這一論式中以「有為法」、「能表功能」、『剎那性「作為因。 ⑤內含應成式:內分二種。 A、有法內含應成式:如:「有法瓶,有法色,有法所知,應為存在,是存在故,如此應成式之因已成立,是量識所緣故」這一應成推論式就很複雜,三個有法,各自組成三個應成推論式,每個論式不是按先後順序,而是一個包含一個,最中的論式作為第二層論式的宗後陳,第二層論式是最外層論式的宗後陳,第一有法與最後的因乃是外層應成式的宗前陳及因了。 B、所法內含應成式:如「有法柱子,應是無常性,應是剎那性,應是物,是有為法故,如此應成論式有周遍故。」這一複雜應成式內同樣有三個小應成式,以柱子作為三個論式之有法,層層外剝,就比較明顯了。 總之,複雜應成論式,作為邏輯判斷推理方式看,它並沒有什麼特殊作用,論式的成分還是沒有突破「宗因」兩項,「宗因」兩項的功能,與普通應成式又無差異,只有利于鍛鍊智力而已。 一個應成論式的正確與否,是相對而言的。在『大應成式品』中雖然分有「真應成式」與「似應成式」兩種,這是帶有宗派觀點的分法,所謂「真應成式」,一般是指具有因的三相者,「因的三相」是指宗法、隨因後遍、隨因譴遍(漢傳因明中稱是宗法性、同品定有性、異品遍無性)。第一相宗法是指宗前陳有法與因之間的關系,就是「因」必須周遍「宗有法」。「因」是形式邏輯三段論式中的中詞,「宗有法」是小詞,中詞的外延大于小詞,所以「因」的外延必須遍及于「有法」。「後遍」與「譴遍」二者,都是談「因」與宗後陳「所法」之間的周遍關系。關于「因」與「宗後陳」的各種周遍關系,在《略義集》「周遍八門品」中作了詳細論述。 三、周遍八門 在一個應成推論式中,「因」與「宗後陳」有無周遍關系,是決定此「因」能否證得所立宗之關鍵。故在《略義集》中十分重視這一關系,其之間的種種關系,在「周遍八門品」中有偈語作如下論述: 彼以皆後陳,唯許為後遍 後陳皆彼因,為往下周遍 凡非是後陳,非彼因譴遍 彼因非後陳,許之為違遍 此等即名為,正確四周遍 彼因非後陳,乃許為顛倒 之隨因後遍,後陳皆非因 為顛倒下遍,凡是非後陳 皆非非彼因,許為倒譴遍 凡論式之因,非非彼後陳 為顛倒違遍。 這里將一應成論式的周遍關系分為八種: 1、後遍:指凡是彼因(能立),皆為彼之宗所法(宗後陳)者,如論式「有法聲音,應為無常,是有為法故」中,則為凡是有為法皆為無常,這種周遍關系稱之為後遍,這就是「因之三相」中所談的隨因後遍,立敵雙方對論時,通稱為周遍或遍有。 2、下遍:凡是彼之宗所法皆為彼因者,如論式「有法聲音,應為無常,是有為法故」中,則為凡是無常皆為有為法,這種關系謂之下遍,具下遍關系者,「宗所法」概念之外延必須小于或者等于「因」概念之外延,否則,就無下遍關系。 3、譴遍:凡不是宗所法者,皆非彼因。如論式「有法聲音,應為無常,是有為法故」中則為凡不是無常者皆非有為法。這種關系謂之譴遍,亦是「因之三相」中的隨因譴遍,在一般情況下,應成論式只要有後遍關系者,皆有譴遍關系,實際上對論式之後陳及因加否定詞,將此概念之外延加以否定,就成為「不是無常者,皆非有為法」,「後遍」與「譴遍」是求證此論式正確與否的主要周遍方式。 4、違遍:凡是彼因者,皆非宗所法,如論式「有法聲音,應為無常,是有為法故」中則為凡是有為法者,皆為無常,這種關系謂之違遍。在立敵雙方對論時,違遍則稱為周遍相違,是推論中的一種過失。 上述四種稱為四正確周遍,另外四種是將上述四種,加否定詞,將原意予以顛倒,謂之顛倒周遍。 1、顛倒後遍:凡是彼因皆非彼之宗所法者。這種關系實際上與違遍相同,也就是立敵雙方對論中的周遍相違。 2、顛倒下遍:凡是彼之宗所法皆非彼因者。 3、顛倒譴遍:凡不是彼之宗所法皆非不是因,意思是凡不是彼之宗後陳者,皆不會不是彼之因,後一句否定再否定,實際予以肯定。 4、顛倒違遍:凡彼之因,皆非不是彼之宗所法,後一句否定之否定,皆是彼之宗所法之意。 上述周遍關系雖分為八門,但仔細推敲,只有六種,其中後遍與顛倒違遍是一種,違遍和顛倒後遍是一種。這六種關系在推論式中的作用有主次之分。首先是後遍,是論式中的主要周遍關系,一論式「因」法的外延必須小于「宗後陳」的外延,「宗後陳」就周遍于「因」法。這樣的「因」(理由)就可論證此宗可以成立。如果「因」法的外延大于「宗後陳」,此「因」就不一定能論證此宗是否可以成立,所以在辯論時,則答「周遍不定」。其次是譴遍,在判斷一應成論式之正確與否,譴遍有與後編同等之功能。因為一個正確的應成論式,其「後陳」之外延一定大于「因」法之外延,凡不是「宗後陳」者,就一定不是彼式之「因」法。譴遍在漢傳因明中稱為「異品遍無性」,「異品」是指宗上「有法」與後陳「所法」是異類事物,如果「有法」與「後陳」相異,則「因」法一定與「有法」相異,如此進一步考察此「因」是否虛假(藏傳因明中稱似因)。再次是違遍,論式中違遍是講「因」法與「宗後陳」是相異物,兩種相異物的概念是互相排斥、互相對立的。所以此物就不能作為此宗之「因」法(論據)。在辯論時則答「周遍相違」,作為推論式中的一種過失對待。另外三種在立敵雙方對論中,卻不能說明宗因之間的周遍關系,反被敵論者作為否定立論者所立宗之依據,比如下遍,正說明此論式之弊病——周遍不定,因為論式中的下遍關系,是指「因」法的外延大于「宗後陳」之外延,故是此「因」者,不一定就是此宗所法(後陳),所以說一個應成推論式,不一定就得具備、也不可能具備上述八種周遍關系,相反,有的推論式都全無上述八種周遍關系。由此說明,周遍八門及八門翻疊為十六門,多為鍛鍊智力而設,在因明中卻顯得繁文縟節了。 四、簡短的結論 通過《量論略義集》去探討藏傳因明時,可以看出: (一)「量論」與「因明」是不同的兩個學科,「量論」所涉及的內容主要是佛家的哲學思想——印度小乘佛教「經量部」的哲學觀點(「經量部」內分兩種流派,即以《俱舍論》為依據的「經論經量部」和以「七部量論」為依據的「正理經量部」)。而因明是探索人類思維規律形式的科學,是古印度的邏輯學,所以它在探索人類思維形式方面有普遍意義,不論是哪個階段、哪個派別都無所謂自己的邏輯學。所以把因明稱作「佛教因明」,或把佛教哲學「量論」稱為因明,都是欠妥的。在一般的藏文「量論」著作中,因明成分雖占有相當比重,《量論略義集》更是如此,但是它在哲學上的意義不能否認,它還是一部闡述本宗派觀點的哲學著作。通過「量論」著作去研究因明,就得從中予以區別。有些因明著作,如《因正理論》、尕桑拉旺所著的《明論因明如意寶木林》等是絲毫不牽扯「量論」內容的,這些是藏族因明學家研究因明的成果,也是我們探討藏傳因明的最好資料。 (二)《量論略義集》中的應成論式,是立敵雙方對論時的推論式,它以「悟他」的精神,連續論證,所以省去因明三支論式中的喻體,這就使其缺乏大前提,而作為「因」是小前提也往往出現在連續論證的中間或後邊,因為有的「因」不是立敵雙方所共許,敵論者所不能承認的「因」就不是小前提。從這一點看,應成推論式既不同于古印度因明學中的三支論式(包括漢傳因明),更不同于形式邏輯的三段論式。但需要說明的是《因正理論》卻原原本本地接受了印度因明的全部內容,其推論式保持著古因明三支論式的特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