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itle: 以一階邏輯試釋《因明正理門論》 description: "因明是佛教理論的重要組成部分。[1]因明是梵語「希都費陀」(Hetuvidya)的意譯,「因」指推理的依據,「明」即通常所說的學;因明,就是古代印度關于推理的學說。因明大致可分為古因明和新因明。陳那是新因明的代表人物,[2]《因明正理門論》" --- 一.前人的工作 因明是佛教理論的重要組成部分。[1]因明是梵語「希都費陀」(Hetuvidya)的意譯,「因」指推理的依據,「明」即通常所說的學;因明,就是古代印度關于推理的學說。因明大致可分為古因明和新因明。陳那是新因明的代表人物,[2]《因明正理門論》是陳那的代表作,玄奘法師于公元649年譯成漢文。 在文獻[3]中,巫壽康先生以數理邏輯作為工具,來對因明論進行研究,得出了很多成果。但是不足之處有三點:1.巫先生使用的數理邏輯系統是懷德海和羅素所著的《Principia Mathematica》中提出的,這本書是數理邏輯的一部集大成作,但是符號比較難懂,而且與現代數理邏輯的符號形式差別較大;2.巫先生使用的是命題邏輯,而命題邏輯在表達上比一階謂詞邏輯來得差;3.巫先生使用的數理邏輯系統是經典邏輯部分,但現在邏輯已經發展了分支眾多的非經典邏輯,如構造主義邏輯,模態邏輯,認識邏輯等等。而且更為重要的是,我認為非經典邏輯更適于用來表示佛教邏輯。比如構造主義邏輯不承認~~A可以推出A,即A的雙重否定並不是它本身。再如佛教邏輯也強調認識者在因明學中的作用,所以如果能引進認識邏輯來解釋因明學,應該會更圓滿,更能接近佛教邏輯的思想。 二.以一階邏輯來解釋因明正理門論 所以,本文將采用一階謂詞邏輯來對因明正理門論嘗試進行解釋。有一點要說明的是,本文對因明正理門論的理解主要參考了文獻[4],[3]和[1]的理解,可能存在理解上的誤差。 2.1 《因明正理門論》的三支論式 《因明正理門論》的推理是使用三支論式,例如: 例1: 宗:聲是無常 因:所作性故(所作:是造作出來的) 同喻:若是所作見彼無常,猶如瓶等; 異喻:若是其常見非所作,猶如空等。 用圖可表示為: 圖1 聲是無常的三支表示法的圖示 宗的主詞稱為宗有法,宗的賓詞稱作宗法。 我們定義如下符號:b為瓶,c為空,S(x)表示x是聲音,P(x)表示x是無常的,Q(x)表示x是所作的,則上述的三支論式可表示為: 宗: x(S(x) →P(x)) 因: x(S(x) →Q(x)) 同喻: x(Q(x)→P(x)) ∧Q(b) ∧P(b) 異喻: x(~P(x) →~Q(x)) ∧~P(c) ∧~Q(c) 2.2 同品與異品 《因明正理門論》里說:「若品與所立法鄰近均等。說名同品。以一切義皆名品故。若所立無。說名異品。」同品,就是與所立法同類的事物;異品則是與所立法異類的事物。一個爭議是同品與異品是否包含宗有法?[3]巫先生認為同品是宗有法以外,和所立法同類的事物叫同品;異品則是和所立法異類的事物。[4]剛曉法師則認為同品是宗有法以外,和所立法同類的事物叫同品;異品則是宗有法以外,和所立法異類的事物。本文同意剛曉法師的說法,同品與異品皆不包含宗有法。 2.2.1 同品 同品,就是與所立法同類的事物。所有的同品構成了一個同品集,同品集可以符號化為: M={x|P(x) ∧~S(x)} 2.2.2 異品 異品則是與所立法異類的事物。所有異品構成了一個異品集,異品集可以符號化為: N={x|~P(x) ∧~S(x)} 注意:這里的M、N不是公式,而是表示集合。 2.3 因三相 因的第一相:遍是宗法性,用符號表示為 x(S(x) →Q(x)) 因的第二相:同品定有性,用符號表示為 x(P(x) ∧~S(x)∧Q(x)) 因的第三相:異品遍無性,用符號表示為 x(~P(x) ∧~S(x)→~Q(x)) 2.4 九句因 《因明正理門論》說:「又此一一各有三種。謂于一切同品有中。于其異品。或有。非有。及有非有。于其同品非有及俱。各有如是三種差別。」即因和同品,異品的關系有如下九種。同品與異品是相對于宗法(如例1的無常性)而說的,所以九句因也可以表示為因與宗法的關系圖,不過這里要注意到同品與異品的合集並沒有構成全集,還要加入一個宗有法。以下的圖示中,宗法圈內即為同品,宗法圈外即為異品,宗法圈上即為宗有法。因為九句因主要考慮的因與同品,異品的關系,所以我們可以不考慮宗法圈,而只考慮圈內與圈外。 2.4.1因于同品有,于異品有: 這時所有同品和異品都有因,故所有不是聲音的事物都有因性,可以符號化為: x(P(x) ∧~S(x)→Q(x)) ∧ x(~P(x) ∧~S(x)→Q(x)),即等價于 x(~S(x) →Q(x))(注:與具體的系統有關)。 2.4.2 因于同品有,于異品非有 這時因與宗法重合,即因就是同品,如下圖2。 圖2 可以符號化為: x(P(x) ∧~S(x)→Q(x)) ∧ x(~P(x) ∧~S(x)→~Q(x))。 2.4.3因于同品有,于異品有非有 如下圖3: 圖3 可以符號化為: x(P(x) ∧~S(x)→Q(x)) ∧ x(~P(x) ∧~S(x) ∧Q(x)) ∧ x(~P(x) ∧~S(x) ∧~Q(x))。 2.4.4因于同品非有,于異品有 即因就是異品,如下圖4: 圖4 可以符號化為: x(P(x) ∧~S(x)→~Q(x)) ∧ x(~P(x) ∧~S(x)→Q(x))。 2.4.5因于同品非有,因于異品非有 這時所有同品和異品都沒有因,故所有不是聲音的事物都沒有因性。可以符號化為: x(P(x) ∧~S(x)→~Q(x)) ∧ x(~P(x) ∧~S(x)→~Q(x)),即等價于 x(~S(x) →~Q(x))(注:與具體的系統有關)。 2.4.6因于同品非有,于異品有非有 如下圖5: 圖5 可以符號化為: x(P(x) ∧~S(x)→~Q(x)) ∧ x(~P(x) ∧~S(x) ∧Q(x)) ∧ x(~P(x) ∧~S(x) ∧~Q(x))。 2.4.7因于同品有非有,于異品有 如下圖6: 圖6 可以符號化為: x(P(x) ∧~S(x) ∧Q(x)) ∧ x(P(x) ∧~S(x) ∧~Q(x)) ∧ x(~P(x) ∧~S(x)→Q(x))。 2.4.8因于同品有非有,于異品非有 如下圖7: 圖7 可以符號化為: x(P(x) ∧~S(x) ∧Q(x)) ∧ x(P(x) ∧~S(x) ∧~Q(x)) ∧ x(~P(x) ∧~S(x)→~Q(x))。 2.4.9因于同品有非有,于異品有非有 如下圖8: 圖8 可以符號化為: x(P(x) ∧~S(x) ∧Q(x)) ∧ x(P(x) ∧~S(x) ∧~Q(x)) ∧ x(~P(x) ∧~S(x) ∧Q(x)) ∧ x(~P(x) ∧~S(x) ∧~Q(x)) 。 其中只有第二句和第八句才是正確的因。 三.結束語 本文采用一階邏輯來對因明正理門進行嘗試解釋,目前工作還很粗糙,還有很多地方有待進一步地改進和完善。以後還可以嘗試使用各種非經典邏輯來解釋因明論,如使用構造主義邏輯,認識邏輯,模態邏輯等等。 參考文獻: [1]沈劍英.因明學簡論.全國邏輯學討論會論文選.1979 [2]陳那造,玄奘法師譯.因明正理門論.大藏經 [3]巫壽康.《因明正理門論》研究.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1994.10 [4]剛曉法師.門論講記.剛曉法師文集 2002年11月5日于廈門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