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itle: 熊十力《因明大疏刪注》評介(鄭偉宏) description: "熊十力《因明大疏刪注》評介作者:鄭偉宏漢傳因明研習在十九世紀末于中國復甦,「五四」以後逐步形成唐代之後的又一個高潮。太虛的《因明概論》是「五四」以後出版的第一本因明著作,只是寫得簡略。呂激的《因明綱要》出版于1926年9月,這本書對我國因明" --- 熊十力《因明大疏刪注》評介   作者:鄭偉宏   漢傳因明研習在十九世紀末于中國復甦,「五四」以後逐步形成唐代之後的又一個高潮。太虛的《因明概論》是「五四」以後出版的第一本因明著作,只是寫得簡略。呂激的《因明綱要》出版于1926年9月,這本書對我國因明研究發生深刻影響。熊十力的《因明大疏刪注》(以下簡稱《刪注》)寫作于《因明綱要》之後,出版略早于呂著。書中常有對《因明綱要》的評述。《刪注》作為一本不乏我見的《大疏》入門之作,它的問世對因明研習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在現代因明史上還是值得一書的。   熊十力(1884~1968),湖北黃岡人,曾參加武昌起義,辛亥革命後入南京支那內學院潛心研究佛學。幾年後任教于北京大學。本書原為講稿,寫成于1925年歲末。熊十力因明思想集中地反映在《刪注》中,有成功也有不足。   《刪注》的主要內容有以下四個方面。一是對《因明大疏》的評價,同時也就說明了《刪注》的寫作緣由;二是對《大疏》作了大量刪削;三是調整原文;四是注疏。以下就此四方面加以評介。   一、對《因明大疏》的評價   熊十力為什麼要選擇窺基的《大疏》來刪注呢?這是由《大疏》在漢傳因明中的重要地位來決定的。熊著認為玄奘翻譯因明著作,「獨取陳那師弟大小二論,其間抉擇,諒有權衡」(《刪注·揭旨》,下同)「陳那精要,匯歸正理,入論者,則又正理之要刪,簡明博大,肯綮總攬」。印度佛家新因明的開山祖陳那寫了四十多部因明著作,而《因明正理門論》(簡稱《門論》)是最有代表性的一本。但是這部書「旨微詞奧」、「後學難窮」,因此陳那弟子商羯羅主對《門論》加以整理、補充而成為《因明入正理論》(簡稱《入論》)。《門論》又稱為《大論》,《入論》又稱為《小論》。《小論》雖比《大論》好讀得多,但也有「義繁文約」的毛病,如果孤譯無疏的話,還是難以鑽研。「唐賢疏述,雖累十家,獨有基文,世稱大疏。」後人研習因明,玄奘弟子窺基所作《因明入正理論疏》(後稱《大疏》)的確比其他疏記要好。熊十力概括了三大優點。   其一,「提控紀綱,妙得論指。徵文選義,雖有繁蕪,經緯堪尋,仍殊濫漫。」   其二,「詳徵古義,環列洋灑,今古沿革,略可推原。」   其三,「理門奧旨,抉擇無遺,法戶樞機,舍此莫屬。」   前人為什麼尊窺基之疏為「大疏」呢?熊十力根據自己的研究概括其三大優點,我以為是頗為恰當的。熊著認為從陳那到天主(商羯羅主),又從玄奘到窺基,一脈相承,「薪火無間」,因此披讀《大疏》,是取「勝范鴻徵」之捷徑,並且舍此無由入門。以上作者說明了選取《大疏》來刪注的緣由。   《大疏》既有三善,為何要刪注?熊十力認為,「大疏雖備三善,然舛詞碎義,時復錯見,學者病焉。若豁神思,必應刪削」。他還認為《大疏》不及窺基其他譯著那樣「譯筆宏整,韻語沉雄」,「獨有疏記,乃多凌亂無序,不易解了。」他推想其原因,認為窺基終年五十,作疏百部,「但取材纂類,未及刊定也歟」。   作者在對《大疏》刪注過程中,還改動了原文。為此被其友林志鈞批評為「非董理故籍所宜」,作者承認這一批評是對的,並對此作了解釋。他改易原文是為求得語意的貫穿易曉,「為利始學計,宜當從權」。由此可見,作者刪注的目的,主要是為初學者提供閱讀之便。這個刪注本儘管有作者不少研究心得,但總的說來,還是注解《大疏》的一種普及性著作。   二、關于刪削   作者主張披讀佛家法相典籍的一個原則是「當理大端,捐其苛節」。所謂「苛節」,指懸空或瑣碎之推析。從他對《大疏》的刪削來看,確有一種「闊斧大刀,縱橫破陣」之魄力氣勢。經他刪節的內容,總括起來有以下幾個方面。首先刪去了不涉及因明本身的基本理論方面的內容;在有關因明理論的內容方面,又刪去了不少重複之說;還刪去了因明古今沿革;刪去許多舛詞碎義以及大量對問難之解答。   (1)刪去非因明基本理論的內容這又可分四個方面:一是刪去科文和窺基後序;二是刪去人物傳說故事;三是刪去各派學說背景材料;四是刪去古因明中包括的論辯規則和要求。   ①關于科文和窺基的後序   「內典有科判名句章段者,此名科文」刪注本首先把科文略去,因為刪注本內《入論》之名句章段都已按科文一一加以刊定。窺基所作後序解釋了《入論》的書名,對天主所作之《入論》作了簡略評價,追述了玄奘求學和奉詔譯經以及奘門弟子競相作疏的情況。   ②關于人物傳說故事   刪去了新因明代表人物陳那作《門論》緣起的內容。這是一個真假參半的傳說故事,和《入論》的內容關系不大。另外,《大疏》在講有法自相相違因處,有勝論派祖師鵂鶹尋找傳人的傳說故事。故事敘述了傳人須具備的七個條件,鵂鶹師找到五頂這個人,經九千年才將其化導。這個故事為理解有法自相相違因的實例提供了背景材料,但究竟不是理論本身,熊本還是把它刪去了。   ③關于各派學說的背景材料   例如,《大疏》在講到世間相違過失時,有關于玄奘所立真唯識量,為何不會有世間相違之過的解釋,就涉及到大、小乘和外道的不同觀點的問題。熊本把它全部刪去。又如,《大疏》在解釋「俱不極成」過失時有勝論派學說的詳細介紹,也一概刪去。   ④關于論辯的要求   例如,《大疏》在解釋「由宗因喻多言開示諸有問者未了義故」一句時,解釋了許多論辯的要求,如關于論辯之「六處所」,關于證人的要求,關于為何而開示,關于諸問者包括哪些對象等。   以上內容對于進一步的研究來說有必要了解,但對初習因明者來說,的確可以暫置不問。   (2)刪去重複繁瑣之說   ①《大疏》卷七第二頁在釋四相違因時,有自性、差別之解釋,與前面解釋宗依時重複,熊本刪去。   ②《大疏》在解釋能立之宗、因、喻時,就提出了後面似能立即過失論的許多內容,既有重複之病,對新出現的概念又未加解釋,熊本把它們刪去,就顯得簡潔好讀。   (3)刪去古今沿革例如,刪去新古因明關于所立、能立劃分之演變。又如,《大疏》在卷三第二十一頁上釋「如立無常,瓶等無常,是名同品」一句時,徴引古因明師關于同品的解釋,古師列舉與宗之能別法相似的五個方面的性質,熊本予以刪削。   (4)刪去大量答難的內容   例如,《大疏》卷二有關于宗因喻順序之問答;卷一第七至八頁一大段中共有七問七答,一問,何故不名宗明、喻明,但稱因明,二問真因真明可說因明,似因似明,應非因明,三問量立量破,可名因明,過破似破,應非因明,等等,熊本目為「碎義」而統統刪去,讀來痛快。   《大疏》對因同品、因異品兩概念有詳細解釋,熊本全刪,認為不應該有這兩個概念。熊本這一觀點是需要商榷的。此外,熊本將《大疏》卷四第十七頁「謂若有所作因,見有無常宗,猶如瓶等,是無常宗隨因所作同品之言」一句中「因所作」三字刪去,成為「無常宗隨同品之言」,從內容上講不通。《大疏》原意為「因所作同品」,即因同品,熊本一刪,「同品」成為宗同品,全句變成宗同品隨宗同品,同語反復,毫無意義。   三、調整原文   (1)《大疏》卷一釋「極成有法,極成能別」句,先釋「極成」,再釋「有法」、「能別」,不合邏輯順序。熊本改為先釋「有法」、「能別」二概念,再釋極成。「極成」是對「有法」、「能別」二概念組成宗體時的要求,理應先釋對象概念,再釋使用這些概念時有什麼要求。   (2)《大疏》在對「自性」、「差別」二概念的解釋中,有三問三答,行文是先提出三問,後作三答。熊本拆成三個一問一答,「使問者語氣,較易清楚」。(第十三頁)   通常整理古籍,調動原文順序是不可取的。但從這兩例來看,在完全不影響原文思想內容的情況下,調整《大疏》的行文順序,是有利于初習者閱讀的。   (3)改易原文。按照自己的理解改動原文,更不合古籍整理之慣例。熊本改易原文大致有兩種情況,一是改例,二是增補。先說改例,例如,熊本(第二十二頁左)在解釋疏文中關于因法與宗之有法可以是同體,也可以是剔體(異體)時說:「原本舉薩婆多對大乘立命根實量,初學難解,故易之如次。」原例對不熟悉佛學的人來說確實不好理解。改成下例,一看就明白:   此山谷處有火宗,   有煙故因,   猶如余有煙處喻。   菸和山谷不同體,但不能說「有煙」不是正因。不管有別體和無別體,只要該因法能遍(包含)宗之有法,就滿足了因之第一相。這一改例可以說是很成功的。   再說增補,有的增補得恰當例如,《大疏》卷四第十右釋《入論》「此中常言表非無常,非所作言表無所作」一句說:「下釋成義,顯異無體,亦成三相」。熊本將「亦成三相」改為「成第三相」,並加注說:「原本無第字,今依後記補之,謂成因之第三相也。」這樣改動,顯然是正確的,因為異喻不能滿足因三相,只能滿足其中的第三相。   有的則增補得大謬不然。疏文就在稍後,又討論了宗因喻間有體無體之關系。《大疏》說:「以無為宗,無能成立,有無皆異。」熊本卻增補為「以無為宗,無能成立;以有為宗,有能成立,有無皆異。」(第八十七頁)熊本解釋說:「原本,無以有為宗,有能成立二語,似脫落也。……此下云,有無皆異,若單承上文以無為宗,無能成立二語,似不可通,細玩下文,亦以有無對照」。熊本對「有無皆異」加注說:「有法以無法為異法,無法以有法為異法,故言皆異也。」其實,「有無皆異」並不是象熊本所指有法(有體)與無法(無體)互為矛盾概念的情況,此「異」是指異喻依。陳大齊《因明大疏蠡測》(第223頁)對「以無為宗,……有無皆異」解釋說:「總說有體無體皆可為異喻依」。可見,並非疏義有語脫落,而是「刪注」作者誤解所致。這一增補是屬于牽強附會之說。   四、關于注疏   作者在《揭旨》中說明,主要在兩方面作了注,並慨嘆其中的艱苦。這兩方面是:   (1)「觸及例證,義涉各宗。徵引繁博,固嫌支蔓。訓釋過簡,又懼奄昧。綜練顯了,其事已難。」   (2)「疏文質直,絕少虛字。屬辭比事,復務周納。體制違俗,以故難了。援筆為注,詞義斟酌,幾經往返,恆難暢意。間遇險澀,不過數字,一發全身,竟日短趣。注之為事,不便馳驟。此復乾枯,又且增苦。是則刪非得已,注亦愈艱。」   關于例證方面的注釋,往往涉及各宗學說,這對不諳佛學的人來說,確是一大困難。而熊本圍繞例證介紹各宗學說,確實做到「綜練顯了」,即提綱摯領、清楚明確。   例如,《入論》中關于「法差別相違因」過的實例,自來號稱難解,古今異解紛呈。疏文之釋,獨有創發。但若不加注疏,也不好理解。基疏文中有些句子晦澀得令人難以卒讀。熊本對疏又之字、句詳加詮解,最後加以總評,極便初學者了然疏文之意。這是《刪注》中注得較好的一例。由于熊本有字注和句注,過于零碎,為求語意貫穿,我們先將疏文和熊注揉合起來,向讀者介紹如下。   《入論》原文是:「法差別相違因者,如說眼等必為他用,積聚性故,如臥具等。此因如能成立眼等必為他用,如是亦能成立所立法差別相違積聚他用。」這是數論派對佛弟子立的量。如果數論是想成立實我為受用者,受用眼等,如果實我是宗之有法,實我受用眼等,而佛家不許有實我,有法又名所別,便有宗中他所別不成,再從積聚性因來說,也有過失。如果「我」是有法,數論說實我是常,因此不允許有積聚性因,佛法根本就不承認有實我,更談不上有積聚性因,這樣,此因便有兩俱不成的過失。   如果說眼等必為實我用,實我為能別,便有能別不成之過,並且缺無同喻,這積聚性因與能別法的自相(語詞直接表達的意思)相違,喻依臥具便有所立不成之過失。   如果說數論立眼等為假他用,就會有相符極成的宗過,因為佛法也承認假我。   面臨左右為難的局面,數論便調弄方術,立宗不用「實我」,也不用「假我」,而代之以「他」,即立宗為「眼等必為他用」。這里的「他」,就是數論「實我」之代名詞。按照數論的觀點,「我」有二種,一者實我,即數論派二十五諦中神我諦,即永恆不變的實體,體既常住,故非積聚。二者假我,即眼等根積聚成身,假名為我,包括在數論二十三諦中。數論神我(實我)是非積聚性的,而假我則是積聚性的。佛法承認假我而不許實我。數論宗中若立實我,便有上述種種過失。于是數論便故意含糊其辭。   按照數論的觀點,由于神我受用聲、觸、色、味、香等五唯境時須親用眼等,所立神我用眼等,其用殊勝,相反,假我用眼等劣,但是假我親用臥具,故勝,而神我要通過眼等來用臥具,故劣。   既然這樣,如果積聚性因能成立數論所立法自相,那麼也能成立法差別相違宗。數論所立宗為眼等必為他用宗,其法自相是為他用,此「為他用」未分神我、假我,故不與積聚性因相違,不會出現過失。數論本來要成立的是不積聚性他,但與積聚性因相違,陳那就用了這因來成立與作為法差別的不積聚他相違的聚積性他。這宗就叫「眼等必為積聚他用勝」。如果這宗不加勝字,就會犯相符極成的過失。   熊十力總評說:「以假我于眼等用勝,而難數論,論無明文,疏主創發。清乾諸家,頗于疏義有所翻違,吾謂過矣。……推詳數論所計,積聚他假我,用臥具勝,用眼等劣;不積聚他實我,用眼等勝,用臥具劣。彼之本計如是。今檢彼對佛弟子,立眼等必為他用宗,積聚性因,如臥具等喻。彼宗,意許法差別,是不積聚他用。以此是對敵所諍故。然彼積聚性因,則于法差別不集聚他上無。于法差別之相違法積聚他上有。故此因,是法差別相違因也。但彼因雖有過,而敵者違量亦不易成。設陳那不約假我用眼等勝,以難。而直申量云,眼等必為積聚他用,因喻同前,此雖以彼因喻,返成相違,而陳那量,亦犯相符過。……原數論亦許假我用眼等,陳那答復立之,即有相符之失也。今疏主設為陳那難數論量云,眼等必為積聚他用勝。因喻仍數論之舊。意說,臥具等是積聚性故,既為假我用勝,眼等亦是積聚性故,應如臥具亦為假我用勝。由是,此量無相符過。方與數論而作相違。」(七十九頁右)可以說,熊注把這一因過講清楚了。   對于因明所設「世間相違」、「自教相違」等過,熊注力排眾議,發表了獨到的見解。他批評說:「今人每謂佛家因明,說世間相違、自教相違諸過,為束縛思想之道。此妄談也。因明所標宗因諸過,本斟酌乎立敵對辯之情而立,用是為辯論之則,非所以立思想之防。文義甚明,可複按也。浮淺之徒,援思想自由之新名詞,妄行攻詰,不思與所攻詰者渺不相干。」(第四十七頁右)熊注是正確的。因明所設「世間相違」、「自教相違」諸過是論辯規則,也是邏輯規則。世間常識一般來說是立敵雙方都承認的。如果一方提出相違背的觀點,那麼在辯論中便處于不利的形勢。如果提出一種觀點與自己信奉的學說相違,那就陷入自相矛盾的境地,二者必有一假,不能服人。因此,從論辯和邏輯兩方面看,都應當避免這些過失。這是不是「束縛思想之道」呢?不是。因為如果辯論的一方提出了與世間、與自教不同的新見解,那麼可以采取簡別的方式,從語言上特別加以標舉,以示區別。這樣就不會犯世間相違、自教相違諸過,從而避免了「束縛思想」的弊病。   《刪注》的不足表現在對因明基本理論的理解上有不少失誤。這些理論問題主要是關于能立、宗同品、因的第二相、因明的推理種類等的解釋。   熊十力不了解「能立」有二義。在一個論式內部,宗是所立,因喻是能立。能立、能破、似能立、似能破、比量、現量、似比量和似現量這八門相對而言時,宗、因、喻三支均為能立。熊注卻因循窺基《大疏》、文軌《莊嚴疏》「文不乖古」、「義別先師」之說,將《入論》「宗等多言名為能立」中的「宗」當作所立而排除在能立之外,(第八頁右)這是誤解。實際上這里的「能立」是八門之一,「宗」是組成能立的一支。   對同品(宗同品)的解釋,熊注誤將同喻依當作了同品。他說:「蓋言同者,非取法之自體,但取法體上所有之義。如瓶上有是所作與無常義,聲上亦有所作與無常義,義類相似,故言同品,實非取名與聲名同品」。(第二十二頁右)熊注因循《大疏》之誤,把同品和同喻依混為一談,同品只須同宗之後陳法,而同喻依卻須宗、因雙同。熊注的這一觀點影響至今。   關于因的第二相「同品定有性」,熊注說:「陳那顯同喻體云,若是所作,便見無常。即此同喻,是因之第二相同品定有性。」(《揭旨》)其實,同喻體和同品定有性的邏輯形式是不同的。同喻體的邏輯形式是凡M是P,而同品定有性的邏輯形式是有P是M。按照現代邏輯的觀點,在未假定主次存在的情況下,從凡M是P是推不出有P是M的。   關于因明論式的推理種類,熊注說:「此五分義,頗合輓世名學內籀之術。……至陳那改作三支,以喻攝因,……語其憑藉,則在五分。形式雖更,實質未甚異也。」「五分」指古因明五支作法,「內籀」是歸納之舊譯。新因明三支作法是演繹推理,熊注對三支作法的演繹性質是誤解了的。   總的來說,這個刪注本正如因明家虞愚先生所評論的那樣,「刪去所當刪,注其所當注」。為初學者提供了閱讀之便。當然在刪、注過程中不可避免地存在錯誤。《刪注》的成就反映了作者深厚的佛學功底,其不足又顯示出作者在因明與邏輯之比較方面有所欠缺。因明是佛家邏輯。要想準確地把握因明理論,既要有一定的佛學知識,特別是佛教認識論知識,而且必須以邏輯為指導,兩者缺一不可。這便是熊十力的《刪注》給我們留下的有益啟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