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itle: 《集量論》略解 十一 A description: "《集量論》略解(十一)A 現在咱們把這一卷的破異執部分給補充一下,我說快些:這破異執部分又分成二部分,一部分是破因,一部分是破似因。咱們就先看破因。第一是破論軌。" --- 《集量論》略解(十一)A 現在咱們把這一卷的破異執部分給補充一下,我說快些:這破異執部分又分成二部分,一部分是破因,一部分是破似因。咱們就先看破因。第一是破論軌。   對論軌者說   這就要先拿論軌開刀了。「今當觀察他派所計。」現在要看看其他派別的說法。「且如《論軌》中說」,論軌中這樣說。   若顯異品無 便說為因者   論軌中的意思就是說:一個式子的因只要能顯示出「異品無」、符合「異品無」的條件,就是正確的因!陳那論師則說:   若異品唯無 不共應成因   就是說,異品無應該分成「異品唯無」和「唯異品無」這兩種情況。現在這兩句頌子就是說的「異品唯無」的情況。長行說,「若說異品唯無,作指定者,則云:所聞性故常。此應成正因。以于常性無之瓶等,不見彼故。」「指定」就是明確要求!在陳那新因明體系中是要求同品定有、異品遍無的,只有這樣才是對的,現在你如果只是異品唯無的話,就不合適了。長行中的例子就是「所聞故常」,這明明是不對的,但因為你只要求異品唯無,導致了「聲常,所聞性故」也成正確的式子了。「聲常,所聞性故」是《因明入正理論》中不共不定過失的例子。   指定唯異無 唯等遍為因   上邊兒說了異品唯無,這兒說唯異品無,異品唯無是不對的,唯異品怎麼樣呢?「唯異品無」就是「只異品無」,在因明中,是要求同品、異品括盡一切,所以,「唯異品無」就成了「同品有」,至于同品是遍有還是分有,這兒沒說。當然了,陳那論師是要求「同品分有」就行了。而「異品唯無」則等同于「異品分無」,既然是「異品分無」也就是「異品分有」了,陳那論師的新因明是要求異品遍無的,現在成了「異品分有」,當然不對了。「若謂唯異品無者,則此中唯各有或是等遍者,方是因。」要是說「唯異品無」,本身倒是沒毛病的,因為新因明就是要求「同品有」,不過是「同品定有」,但這個定是玄奘法師譯的時候給明確出來的,在《因明入正理論》、《因明正理門論》中都沒有確切提出來。說,雖然「唯異品無」本身沒毛病,可是從整個式子的情況來說的話,還得有說是的,「則此中唯各有或是等遍者,方是因」,韓老譯本中說,「為無有中各別或有或是平等周徧故」,在法尊法師譯本中是「各有或等遍」,在韓老譯本中是「各別或有或是平等周徧」,陳那論師說,這樣才能保證整個式子是正確的。第二個條件等遍好說,是指符合遍是宗法性的條件。而第一個條件就不好說了,本來我是這樣理解的:既然「唯異品無」等同于「同品有」那就有可能同品中有些符合因法的性質,而有些不符合因法的性質,也就是說,這是要求「同品定有」――有些符合因法的性質,有些不符合因法的性質――不要求所有的同品都符合因法的條件,這就是第一個條件。這樣理解對嗎?我發現不對,至于原因,是讀到下一句頌子的長行,下一句頌子的長行一下再說。現在只說第一個條件是怎麼回事兒。我給韓老師討論了好久,我們趨向于一致的看法是這樣的:這個「各『有』」(韓老本中中的「各別『或有』」)是說明對應于80頁第一行中的「異品唯無」、第三行是「唯異無」的情況。也就是說:異品不能有,同品不能無,也就是該有的有、該沒有的不能有,這就是「一定『有』」、「不能『有』」,兩個「有」字兒。你們也再想想,看這樣能不能說通。接著長行中有個例子,還是老例子。「聲無常,所作性故」;「聲無常,勤勇無間所發性故」,在這兩個式子中,第一個式子是可以的,「(唯)所作性,乃能了解無常」,而第二個式子就不行了,「其勤勇所發性應非是因」,為什麼呢?「以彼與無常,非平等遍」,就是說,符合「勤勇無間所發」性質的其實只是內聲而已,「以雖無彼,猶見無常故」,對于外聲(自然界的刮風聲、雷電聲等)來說,雖然沒有「勤勇無間所發」,但也是無常的。   非許唯同有   說過了異品,就說同品的情況。陳那論師長行說,「若指定唯同品乃有,則應成為唯同品俱行」,意思是說,若明確要求「唯同品乃有」――只能同品有,那這就可能是同品中有的符合因法是性質,而有的不符合因法的性質。這就是剛才我說的「第一個條件不能是『各有』」不能理解成同品分有的原因,陳那論師不能剛說過一遍馬上再說另一遍,寫文章這麼重複乾嗎?可後來我又想了一下,如果把論文「唯同品俱行」的「俱行」理解成「永不相離」、有不相離性,而不理解成「同品中有的符合因法的性質,有的不符合因法的性質」,要是這樣理解的話,剛才我說的把第一個條件還理解成符合同品定有,把第二個條件說成是符合遍是宗法性還是可以的。我當時想把第一個條件理解成別的,不理解成「符合同品定有性」(因為前後重複),則是不對的。這樣一來,我們就得把這一句「若指定唯同品乃有,則應成為唯同品俱行」這樣理解:如果明確要求「唯同品乃有」,那就成了「與同品有不相離性」。這樣說就對了。「此雖無有前二過失」,如果這樣的話,確實是沒有前邊兒說的二種過失――第一個過失是出現「聲無常,所聞性故,如瓶」;第二個是出現「聲無常,勤勇無間所發性故。」這兩個式子很明顯是不對的。要是明確是「唯同品乃有」,肯定不會出現這樣的式子、這樣的過失。但是,你這樣要求的話還是有漏洞的,「然則唯所立同品,無則不生,余都非有。」我只立「同品有」,「無則不生」就是說,要是同品無則整個式子肯定不對,這個「無則不生」的「無」是指同品無,而「不生」是指整個式子不成立,或者說是宗不成立。韓老師說,應該把這句「然則唯所立同品,無則不生,余都非有」理解成在一個式子中可以只舉同品(他的意思實際上是只舉出同喻),其他的可以沒有。比如說,「聲無常,所作性故,如瓶」,這兒只要舉出「如瓶」,這是舉出了同法喻(同品),異喻可以不舉。不過我覺得不象他說的理解,雖然式子只舉出了「如瓶」,但這個式子人家本身是省略式,要分析的話,得分析完整式子才對。關于這個「無則不生」我覺得還可以這麼理解:在新因明中不是有「說因宗所隨」、「宗無因不有」麼,這個「無則不生」理解成「宗無因不有」這個規則。也就是說:若只是指定「同品乃有」,這不行,還得有從反面來論證的情況――「宗無因不有」,這樣才能說明你的式子是絕對準確的。我覺得這樣理解也能說得通。   于一見多義   長行中說,「然于一因,亦見眾多無則不生」。就是說,通過一個因,就可以知道很多的情況,或者說是從一個因上,可以了解到很多「無則不生」的情況。「無則不生」是宗無因不有,那麼比如說我有一個因,「所作性」,我就可以說無常,也可以說無我等等。就是說,「無無常則無所作性」(一般是說成「常者皆非所作」)、「無無我則無所作性」。接下來陳那論師總結說,「故三種指定詞皆有過失」,「三種指定詞」就是指異品唯無、唯異品無、唯同品有,說這三種情況都是不對的。這兒得注意,法尊法師在這兒加了個括號,有個強調:「三句『唯』字」。就是說,陳那論師說的是異品唯無、唯異品無、唯同品有這三種情況,不准再推論了。接下來又有話題了。   「復當觀察許同品俱行之因」,就是說,我們再來研究研究「同品定有的問題」――允許同品有的有因法的性質、有的無因法的性質。或者說,來研究一下與同品有不相離性的因。「為如其所顯而說其相?為如實義而有耶?」從表相上來說的,還是從實義上來說的?韓老譯本是說,「為所顯示如是能詮相狀耶?或者如其實義而如有耶?」「彼有何過」?這樣說有什麼過失呢?陳那論師用頌子來說。   若示彼體者 述因則無能   這兩句頌子的意思就是說,如果是討論宗體的話,你舉一個這樣的因就是不對的。陳那論師舉了一個例子:比如說「聲無常,勤勇無間所發故」這個式子的因,其因法是「勤勇無間所發」,比如說狗叫聲、拍手聲之類,就是勤勇無間所發的,它符合因法的性質,而風雨聲、雷電聲等自然界的聲音,這不是勤勇無間所發,就不符合因法的性質。這樣的因怎麼樣呢?雖然說符合同品定有性的原則,但這個式子是不對的。長行中說,「非能顯示所立無則不生也」,因明要求式子異喻體「宗無因不有」是指宗後陳,對于這個式子來說,就是「常者即非勤勇無間所發」,但這里長行中的「所立無」是說宗體的,「宗無因不有」是指的宗後陳,所以不一回事兒,所以「聲無常,勤勇無間所發故」這個式子是不對的。說實在的,這個式子就是因為不符合遍是宗法性,很簡單的。陳那論師的長行太彆扭了。   如實義未說 由何相于何   韓老的譯本是把這兩句頌文有長行隔開的,先是「如其實義則由彼」,韓老的這句頌子其實只是對應于法尊法師譯本頌子的「如實義」仨字兒。咱就先說這個。法尊法師譯本的長行說,「若謂如所有實義而說其相者」,韓老譯本則是說,「若謂此如其實義而似有能詮相狀者」。他們的意思是一致的,就是說,所說的因相與所要表述的義一致的話。那會怎麼樣呢?法尊法師頌子的「未說,由何相于何」這幾個字是應答,而韓老譯本中應答的頌子是,「不說由何相何處」,這頌子是啥意思?法尊譯本長行解釋說,「若由因自己顯示者,則以何行相,如何顯示自體,都未見也」。韓老譯本與這差不多:「若因相由自體顯示者,則由何行相云何能顯示自體?任何處亦無有觀見。」你把因相說得再清楚又有什麼用?用因相自己來顯示,它能顯示點兒啥?在剛才的例子中,80頁倒數第八行只有「此言勤勇無間所發故」,你這是啥?只是一個因而已,沒頭沒尾的!我根本不知道你要表述啥意思。咱們剛才分析了,那是因為我給補了一個「聲無常」。對于外人來說,他猛聽見你說「勤勇無間所發故」,不把你當瘋子才怪。   如超越能知 不見義能立   說,「其能知因未由自相攝持,則不能了知所知之義」,韓老譯本中是這樣的,「由能知之因相自己相狀所不攝取之自體無有能知所知之義。」看不懂吧~~那就對了,你沒有看過一下子就明白了,那不顯得我笨極了嗎?我琢磨這個《集量論》好幾年了,還有一些東西不知道呢~~這一句話韓老的譯本明白一些,「能知之因相」,「能知」是修飾「因相」的,說憑因可以推出宗,把因說成能知,對應的,宗是所知;「因相自己相狀所不攝取之自體」,「自體」是所要證明的那個東西,也就是宗前陳,宗前陳在因相中是沒有說出來的,要是一個完整的式子的話,宗前陳當然不用在因中出現,比如說,「聲無常,所作性故」,其實因是「聲是所作性」,不過是在因支中把「聲」不寫出來。這是在完整的式子中才這樣的,現在你只有一個因支「所作性故」,你知道是說啥的嗎?你不知道!所以韓老譯本中的「因相自己相狀所不攝取之自體」是說,通過因相你看不出來自體,這就「無有能知所知之義」,這個「無有」是不知道、表現不出來;不知道「能知所知之義」――不知道能知(即因)所知(宗)的義。這分析的還是倒數第八行的「此言勤勇無間所發故」,只知道這一句話,你什麼都推不出來。法尊法師在這兒有個括號說明,「頌文為:若超出能知,則非義之能立,即不能立所知義也。」也就是說,超出了因支的范圍(即因支上沒有透露出來的信息),就不是合適的能立因了,也就不能成立宗義了。   眼所取等聲 應成無常因   這兩句頌子實際上是個例子。說:「眼所取故」也是是以證成無常的。剛才咱們討論的是「勤勇無間所發性」,現在討論「眼所取故」這個因。長行中是這麼解釋的,「若謂由攝持彼體性,即能詮彼相者,則眼所取性,亦應成為無常性俱行之因也。」就是說,若你認為自體與相狀一致,你認為用自體就可以表現相狀,那麼眼所取也可以證成無常了~~因為「眼所取」這個聲音(你說「眼所取」這句話的聲音),本身就是無常的,相與自體是一致的,這是很明顯的,你一下就停了~~你不是永遠在說這句話的。長行中的「無常性俱行之因」就是「永遠與『無常性』有不相離性」的意思。   若謂未說者 于何何未說   這兩句頌子,法尊法師譯本中在頌子前有這樣一句話,「若謂所未顯示,則說彼非因者」,什麼意思?就是說,只要沒有表示出來,那這就不是正確的因、不能成為一個因。這是外人的意思,因為中間有個「若謂」,就是:如果這麼說,可見這是外人的意思。這句長行之後才是「若謂未說者,于何何未說」這兩句頌子。什麼意思?法尊法師譯本中說,「由何、如何未說?于何事而不成因?都未說也。」就是說:你只說沒有說出來,具體是怎麼回事兒沒有說呢?是因為大家都知道而省略了沒有說呢?還是怎麼回事兒?下邊兒的「于何事而不成因」是指對于什麼來說不成為因呢?這些問題,「都未說也」,都未有說清楚。韓老的譯本長行只一句話,「由如是說故,未說由何、云何者,即彼未說于何處不成為因相。」「由如是說故」,就是指剛才舉的例子,「眼所見故」也可以證成無常,因為「眼所見」這句話、發出的這個聲音是無常的。韓老譯本中的「由如是說故」就是指這個――要是這麼說的話,你根本就沒有說為什麼它不是因,很明顯說「眼所見故」應該還有一個宗,要是沒有宗,說這句話干嗎?發神經嗎~~肯定是因為雙方都知道,所以省略了而已。因為辯論雙方都不會是神經,對方要是神經你給他辯論豈不是自己也是瘋子?   俱行于所立   長行解釋說,「若謂由同品無則不生門,未顯示所立者。」半天一直是在說「同品俱行」這個情況,這一句長行是說,要是說同品沒有的話,那麼式子就不能成立了。「同品無則不生」,因為與同品有不相離性,當然同品要是沒有的話,宗肯定不能成立。   非爾由二喻   「非爾」,不是這樣的。長行中說,「謂由同品俱行性及同法或異法攝攬外事,以二種喻便能了知。」說,憑「與同品有不相離性」和同法喻或異法喻括盡一切,這樣就可以得到一個確定的見解。這句話我再給分析一下:注意一下,論文中是「同法或異法」,就是說,同法或者異法,二只取一就可以了;「同品俱行性」是與同品俱有不相離性,就是說只要同品有,則宗一定成立。比如說,「聲無常,所作性故,如瓶」,只要給找到「瓶」這樣一個同品,則宗一定成立,有同品宗就一定成立就叫「同品俱行性」(即與同品有不相離關系)。現在就是說,「同品俱行性」是必須的,再加上一個同法喻或者異法喻都可以,要是加同法喻的話,同法喻可以顯示出同品定有性,既然同品絕對不是沒有,只要有同品,當然宗就成立,因為有同品俱行性在作保證、作靠山;要是加異法喻的話,異法喻可以顯示出異品遍無性,有異品遍無性,又有「同品俱行性」(因明中同品、異品括盡一切萬有,「異品遍無性」就可以保證有同品)來作靠山,當然宗也成立了。「如說:能顯示決定關系是為譬喻。」這就象是說「能顯示決定關系的才能作譬喻」一樣。現在憑同品俱行性、同法或異法就可以決定宗成立了。接下來又說了一個問題。   「所言何法由何于所立未說者,今當觀察。」「何法」是指:是同法還是異法?這一句話就是說,為什麼同法、異法在式子中不出現?也就是討論式子中出現不出現喻的問題。   即見無常等 豈許余所立   陳那論師在長行中說,「若所作性因,能顯聲無常性,余有何不成,為成彼故而說譬喻?非更欲說余所立宗。」在韓老的譯文中是這樣的:若所作性因相能顯示聲之無常者,其他何不成就?為成就于是者又豈能說喻耶?非說其他所立。按這兩個譯文,法尊法師的譯文中是一個問號,而韓老是兩個問號。就這問號,讓人產生不同的理解。我先讀的是沸尊法師的本子,這是定稿,一般以這為準。本來我看不明白,給韓老師討論,是這樣說的:憑「所作性」就可以成立「聲無常」宗。這是一樣的。   按法尊法師的譯本,我最先把「非更欲說余所立宗」的「余」當成了「其他的」,比如說「無我」。我說:憑「所作性」可以證成「無常」,只要「無常」成立了,同時就可以成立「無我」。   韓老師說:這個「余」給說成五支論式的「結」之類要好,因為論軌算是古因明學說。按五支也是一種說法(韓老師的意思是說「非更欲說余所立宗」是不需要再說「結」支了,也就是說,把五支改成三支)。   我說:憑「所作性因」就可以成立「聲無常」宗了,還有必要說喻嗎?「為成彼故而說譬喻」又是啥意思?明明顯顯的是在說不需要喻了~~接下來陳那論師論文又說,「不應道理」,就是說,不說喻不行!這根本前後意思不一致,恰恰拗勁了呀~~   于是我們看韓老譯本。「若所作性因相能顯示聲之無常者,」就是說,憑「所作性」因就可以成立「聲無常」宗。「其他何不成就?」為什麼其他的因不行呢?這里的「其他(因)」是指象80頁倒數第八行中的「勤勇無間所發」,說「聲無常,勤勇無間所發故」就是不對的。「為成就于是者又豈能說喻耶?」你就是想成立「聲無常,勤勇無間所發故」這個式子,難道再加個喻(或同喻、或異喻,要看具體討論對象而定)就可以了嗎?「非說其他所立。」我說的所立是「聲無常」而不是「內聲無常」,我要是說「內聲無常」了,那麼可以用「勤勇無間所發」因來成就,但我說的是「聲無常」,所以這個「勤勇無間所發」因是不行的。   接下來陳那論師說,「如是所言,所未說者,不應道理。」所以說,一定得說喻。論軌到這兒就說完了,下邊兒是正理派的說法。先看正理派的見解。「諸正理派者說:『從同法說喻,彼即成立所立之因。』」我這樣說,簡單點兒,按正理派的觀點,我們就可以這麼說:「聲是無常的,為什麼呢?因為它象瓶一樣。」就是說,這僅只是說了一個同法喻而已,正理派說,這樣就可以了,這個因也行。這就叫「從同法說喻」――說一個同法喻。在呂澂先生的本子中,介紹說,「由與喻同法而成所立者,是為因[g1] 」。「此敘外計。下逐計破云:」這是先說正理派的說法,下邊兒來破斥。我想把正理派給說完,就不按長行一句一句地通了,只按頌子來說。   若同法能立 非分   長行解釋說,「謂若說同法即是能立所立之因者,則語支分應非是因。」就是說,要是按你正理派所說的「只要舉一個同法喻」就可以了的話,那麼「語支分」――其它的部分,就不該成為因了,因為只要同法喻就夠了,其他的都是多余的了。這是很簡單的,就是說,本來在一個式子中,是需要好幾支的,新因明是三支,宗、因、喻,古因明是五支。現在按你正理派的說法,只要有同法喻就可以了,那還要別的支干什麼?別的支純粹成多余的了。   非第五   這一句頌子很麻煩,法尊法師譯本的長行解釋是說「此中不得第五」,什麼意思?法尊法師自己給加了個括號,「第五轉聲、從聲」,這是梵文語法上的事兒。梵文語法中有三數八格三性,三數是:單數、雙數、複數;八格是:體格、業格、具格、為格、從格、屬格、依格、呼格;三性是:陽性、陰性、中性。這里法尊法師說是第五轉聲、從聲,所以這里是說,不能是從格。但在韓老的譯本中,頌子是「非五支」,長行是,「此中不得五支」,這成了說五支論式了,這就差別太大了。我們只有對照原文才行,但我們手邊兒沒有原文。這個問題只能到以後再說了。但是,給前邊兒的「若同法能立,非分」連起來的話,我覺得按韓老的譯本可能更好一些。剛才說,要是只要同法喻就夠了,別的支都成多余的了,接下來這三個字兒按韓老譯本是「非五支」,就是說,那你正理派的五支論式不就是不必要的了嗎?   謂語   這半句頌子的意思是說,我們能不能這樣想:立論者說「聲無常,如瓶」,論對者說立論者立的這個式子不對。立論者于是說:我們這樣行不行――我根據式子中的「如瓶」這句話、語言,進行一次展轉推論,推說,「瓶是所作的,也是無常的,聲也是所作的,所以應該是無常的」,這樣一來我的式子的因就可以成立了。也就是說,我只憑同法喻是可以成立一個式子的。   應簡別   陳那論師說:不行,要是按你這種說法,一定得加以簡別才行。既然是推論,誰能保證一切推論都是正確的呢?你只有同法喻,因為各人的智、欲都不同,所以可以有各種各樣的推論,也就是說,一句話可以有各種各樣的理解法,各種各樣的解釋法,每個人都可以有自己的解釋。所以,必須得簡別、選擇,把錯誤的給挑出來。   于能立非理   如果不簡別的話,你就可以作推論。咱們知道,在一個式中,宗要求是不顧論宗,你要是推論,這實際上就成了傍準義宗――言在此而意在彼。宗是傍準義宗,則這個式子就是不對的。我們把頌子中的「能立」當成整個論式來說。   俱應得他性   這是有一個問,長行中說,「復問:為許親能立所立,抑許疏立耶?」法尊法師給加了括號解釋,說是問直接立論式還是間接立論式?也就是推論不推論的意思。「親能立所立」就是直接立論式,「疏立」其實是「疏能立所立」,就是間接立論式,也就是進行了推論。這一句頌子則是回答,說,你要是直接立的話,就應該是論對者的念為因,要是間接立的話,就該是論對者的明了智為因。「俱」就是直接立、間接立。直接立就是說,「聲無常,如瓶」,這樣一個式子是以論對者的念心所為因,他聽見我發出的「聲無常,如瓶」這樣一個聲音,立馬就憶念起了瓶與聲有相似性。這是把念當成了因。間接立的話,則需要論對者的明了智,要是沒有智,那就不懂了,所以說,這要把智當成因。這句頌子就是說,不管是直接立、間接立,都是把其他的當成因――直接是把念當成因,間接是把智當成因。   彼非同法因   就是說,剛才說的直接立、間接立,實際上都不是把同法喻當成了因。直接立是把念當成因,間接立是把智當成因。   非彼二過故   直接立也好,間接立也好,實際上都是有毛病的。法尊法師長行中是寫成「非、彼二過故」,「非」就是不對,「彼二」就是直接立、間接立,也就是進行推論了、沒有進行推論。這都是不對的。直接立是「聲無常,如瓶」,間接立是進一步推論。   應時亦無他   「應時」是當下,就是說,我說「聲無常,如瓶」,其實我這是一個省略式,而不是完整的論式。在《入論》中就有,說,一個比量論式應該是完整的,可要是我一說宗你當下就明白了,那我就不用說其他支了。現在我一說「如瓶」,你馬上就明白了,那還用說別的支嗎?不用說了。這句頌子就是說:這是當下說的省論式,所以說也就不用其他的支了。這樣把同法喻說成因也就可以了。「無他」的「他」就是別的支,象三支的因,五支的合、結等,就是「他」。「無他」就是不需要別的支,只要同法喻就夠了。   各相違害故 假立亦非有   上一句頌子說了不需要其他支。就有人說了:如果有其他支的話,比如因支,那麼就不是從同法喻得知宗的成立了,是從因上得知宗成立的。這說法咋樣兒呢?當然是不全面的了,咱們知道,窺基法師就說過,「二喻亦因」,就是說,實際上喻也是因的有機組成部分。又有這樣的說法:喻就是喻,怎麼能是因呢?喻是喻、因是因,這就叫「各相違害」――各起各的作用,各是各。我把「各相違害」簡單介紹說一下。是這樣的:陳那論師的思想到後來也有人不大高興,比如說這兒說的「各相違害」就是。陳那論師把古因明五支改成了三支,但沒有給得好的名字,陳那是把三支叫成宗、因、喻,這就與他自己的因三相理論有點兒悖。因三相就是正因成立的三個條件,可他把三個條件切成了兩段兒,把一段兒叫因支來體現,一段兒叫喻支來體現,這其實成了名不符實,這成了因支符合一相,喻支符合兩相。這還是因三相嗎?你是新因明開創者,別人只好說「一因二喻合成因三相」、「二喻亦因」。這里別人說「各相違害」就是指的這個。可能我們會說了,不過是個名字,有什麼大不了的,甚至有人還會拿出「所謂什麼,即非什麼,是名什麼」之類的。是,不過,雖然是假名,但畢竟名了「因三相」,給人說話就得用人話,般若經是佛菩薩話,我們不能拿般若經給我們的荒唐作藉口。長行中說了,「如一有違害,分別所攝亦應爾故」,就是說,既然因是因、喻是喻,就應該是因有因的條件、喻有喻的條件,各不相同。   故第六   所以說應該用第六轉聲來解釋同法喻。法尊法師注說第六轉聲是屬聲,就是說,「如瓶」是屬于式子的因的。這就是「二喻亦因」,同法喻當然也是因的有機組成部分,這兒把它當成因。   于彼 差別亦無義   這句頌子長行中是這麼解釋的,「縱作第六轉聲,其言能立所立,亦成增語。」就是說,即使用第六轉聲來解釋,仍然是有問題的,就是能立、所立的問題。在《入論》、《門論》中間有的,「宗等多言說名能立」。就是說,宗、因、喻才是能立,現在你只是宗、(同法)喻,把(同法)喻說成是因也好,但只有宗、因,還不能叫能立。在韓老是譯本中這個意思更清楚。韓老譯本是說,「由說第六故,亦補足說能成立所成立」,這就清楚多了,你得把式子補充完整才能成為能立。   非許一切語 何許應簡別   長行中有這樣說,「若謂:為簡別故說彼,非一切同法語皆是因者」,如果這麼說:表示下邊兒的是外人的說法。其中的「同法語」就是「如瓶、如桌子」等這樣的話,「一切同法語」則是指說出所有的同法,現在是「非一切同法語皆是因者」就是指同法中有一部分是可以作「因」,而有一部分是不行的。這個其實不難,因為因三相中是要求同品定有而不是同品遍有,所以有一部分是有一部分不是是很正常的。是了就是符合因法的性質,不是了就是不符合因法的性質。符合因法的性質就可以當作因,不符合因法的性質就不可以當作因。所以說得簡別一下。這是外人的說法。陳那論師就回答了這兩句頌子。意思就是說,既然不是允許一切同法喻的言語(說出的同法喻)來作因,何必又要簡別呢?明白嗎?不明白~~真笨!因為已經簡別過了,所以不用再簡別了。同法喻是甚麼?就是既是宗同品又是因同品,這才是同法喻,已經是因同品了,這就說明它已經有因法的性質了。其實這兩句頌子在長行中是這麼解釋的:「若非一切同法語皆是因者,為即彼同法語非因耶?」就是說,如果不是一切同法語都是因,豈不是可以說你說的這個同法語不是因了?注意一下這句話,這句話一定得有因明的現場感,不然不大好理解。這一句的現場感應該是這樣的:正理派說了一個「聲無常,如瓶」,要以同法喻為因。陳那就說:實際上不是一切同法語都可以拿來作因的。正理派就說:你說不是一切同法語都可以作因,是不是想說我的這一個「如瓶」不是合適的因呢?正理派的意思就是說:上即使不是所有的同法語都可以拿來作因,我的這一個「如瓶」還是合適的。一定要注意:這兒說的變成了同法語,可不是同法喻!   無所為不許 超越主要聲   剛剛說過的,討論的是同法語,說同法語不是因,就是說發出同法喻的聲音不是因,注意我話的重音是在「聲音」上,比如我說,「聲無常,如瓶」,我發出了「如瓶」這樣的一嗓子,你就以我的這一嗓音為因而了知「聲無常」的。現在外人怎麼說呢?長行解釋說,「于聲差別非有故,為了達義而成差別」,意思就是說,我來區別的不是聲音,而是聲音所表達的義!長行中還舉了一個例子,「如宗與因成相違故者」,比如說「聲無常,如極微」,或者「聲無常,如虛空」,這就是宗、因相違,在《門論》中有一個「聲常,一切皆無常故」,是討論過的。外人的意思就是式子的因是所說的話的義,而不是式子的聲(注意,「聲」就是名),這給剛才的「假立亦非有」呼應起來了。接下來就是這兩句頌子。頌子是什麼意思?其實很簡單,就是說:聲就是名,注意我這句話,在佛教中,色、聲、香、味等其實都是名言的表現形式,這一個不要搞錯了。所以我說「聲就是名」。我說的沒有錯。這兩句頌子就是說,名與義總是對應的吧~~我發出一嗓子,「如瓶」,你卻指著一匹馬,這行嗎?不行的!指鹿為馬是奸賊,指瓶說馬也不行。所以法尊法師譯本的長行中就說,「超出正常聲義,不應道理」。大家已經有一個約定俗成了,你不能不按習慣來說,你得說人話。咱們有些佛教徒,不說人話的本事是天下第一。法尊法師譯本中的「主要聲」,在韓老譯本中是給譯成了「直接聲」。「無所為不許」的「所」就是對象,指聲音對應的對象,比如我發出「如瓶」這一嗓子,這一嗓子所對應的對象就是一個具體的瓶子。「無所為不許」就是說沒有對象而只指聲音這是不對的。下一句的「超越主要聲」是說,要超越直接的聲音,而要去找你直接聽到的聲音的背後的具體對象。陳那論師在這兒說這的用意是什麼呢?原來呀,還是說簡別的。就是說,既然不是說的聲音而是義,那麼一定得要進行簡別。而且陳那論師告訴說,「故應簡別同法,非簡別聲義也」,就是說,需要簡別的實際上是同法,而不是聲音。這就更進一步了,就是說,不但要「找你直接聽到的聲音的背後的具體對象」,而且要找隱藏在具體對象背後的同法,你要是再進一步的話,實際上還得考察一下異法。這就成了對一個論式進行全面的考察,不能留一點兒的疏忽。比如說「聲無常,如瓶」,說,要差別的不是發出的這一嗓子「如瓶」這個聲音,而且也不是具體的瓶,應該是整個同法(即瓶、盆、桌子、樹木等),要簡別一下、選擇一下這同法(說成同品可能更恰當一些,若是同法的話則就是一定合適,就不用簡別了,若是同品則需要簡別)中哪些合適,哪些不合適。韓老譯本的這一句話意思比較清楚:即此說言能成立所成立者,彼非所差別。「說言」就是說出來的,就是語言。也就是說,差別的不是聲音、話,而是背後的所指。韓老譯成差別,法尊法師譯成簡別。   不簡別行不行?不行。因為因三相要求的是同品定有,所以有的可以、有的不可以,只要有一部分有因法的性質就可以了,不要求全部。而異品則是全部都不行。   唯異門   法尊法師這兒是「異門」,韓老譯本對應的是「異名」,而且韓老這兒不是頌子。這仨字兒是這樣的。外人說,既然說出來了一個論式,那就一定是簡別過了的。也就是說,這個論式本身就是簡別。比如說「聲無常,如瓶」,我既然立了這樣的式子,就說明我已經簡別過了,「瓶」就是合適的同法,不合適我根本就不說它!陳那論師說:這叫什麼簡別?這「唯異門」就是說,你所立的整個論式都是能立(新因明說「宗等多言說能立」),整個論式都是所立的論式,所以你一定得仔細地簡別一下。不過,你自己認為是對的,可我認為你的這個式子有問題,不然我給你辯論什麼?就是因為我覺得你的式子不合適,還得再討論討論、簡別簡別、選擇選擇。韓老譯本中說,「一切支分成為能成立所成立性故,不當了悟為所立之能差別」,就是說,整個式子都是能立,不過這只是你自以為而已,不能你一個人說了算,你得讓我也同意,把我說服,我也承認了,雙方都同意才行。外人就說了:「若謂違反成立異法,如是即是成立所立。」「若謂」就表示了這是代外人說的。只要不是成立了所要成立的宗的異法,就說明了這個式子是正確的。同法、異法有兩種說法,一般是指同法喻、異法喻的同法、異法,現在我按另外一種說法來說。「異法」就是不同的法,比如說你想成立「聲無常」,現在你證明了「聲常」、「聲無我」等,這就是「異法」,「違反成立異法」就是成立的不是異法,那就是說成立了你要成立的法,就是「聲無常」。這樣一來,就是說你的式子是正確的。如果不是這樣的話,那就說明了式子的因不是正確的,長行中說是「又不能立者,是諸似因」,如果不能成立所立,那就說明你的因是個似因。「彼諸同法則非似因」,這里先把「同法」按同法喻、異法喻的「同法」來說。說,因可能是似因,但同法喻絕對不能是似因,給後邊兒再聯系一下,「即說為正因」,既然不是似因,那就是正因了!這算啥邏輯?應該這樣說:要是不能成立你所要成立的所立,就說明了你的因是似因,因可以是似因,但喻絕對不能是似因,按新因明的說法,喻要是不正確的話,可能是似喻,或者是似同法喻,或者是似異法喻,可外人說,既然不是似因,那就該是正因!對嗎?當然這種說法不對了~~這問題出在哪兒?實際上就是出在「二喻亦因」上。這說法這兒還有一個問題,你們看出來了沒有?外人說,「要是不能成立你所要成立的所立,就說明了你的因是似因」,實際上這兒是有問題的!因為也可能是你的宗就有問題!問題不一定出在因上!如果你的宗有現量相違等問題呢?根本就不用看因了。這是第一種理解法,把「諸同法則非似因」中的「同法」理解成同法喻、異法喻的同法。咱們再按第二種說法來說一下。韓老的譯本中這一句話是這樣的,「若彼為同法即此非似因相」,第二種說法就是剛才前邊兒「若謂違反成立異法」的「異法」,咱們說是指宗後陳的不同,那麼「同法」就應該是指于宗後陳相同的,與宗後陳相同不就是宗後陳了嗎?是的!就是宗後陳,如果放寬標準的話,可以把「無我」之類也看成「無常」的同法。當然了,要這樣的話,就得提前說明。也就是說,要是按第二種說法的話,「若彼為同法即此非似因相」就得這麼理解:要是證明了同法――無常、無我等,那麼這個因就「非似因」,既然不是似因,就可以說是正因了吧~~   這兩種說法哪一種比較合適呢?說不上。第二種說法實際上不是我的,是韓老師提示給我的,他說這樣說可能也行,他也不敢肯定。我倒是傾向于第一種說法。把同法、異法給說成同法喻、異法喻。   我得插一點兒東西,不然的話我就說不清了。這一段兒破正理派實際上是破正理派的兩個說法。一個是81頁上的「諸正理派者說:『從同法說喻,彼即成立所立之因。』」到這兒已經說個差不多了,說只用同法喻是不行的,在新因明中間是要從正面論述一下,還得從反面論述一下,這樣才最可靠。到83頁倒數第3行這兒,正理派又提出只用異法喻,說看這樣行不行。83頁最後這3行還是過渡,到下邊兒才正式說。下邊兒給呂澂先生列出來的相對應的是第九條。咱往下看。   于總 非有其特殊   這兩句頌子是這樣的。從廣義來說,二喻亦因,那麼,如果同法喻、異法喻出了毛病――任何的毛病,這都可以說是似因,這都不叫正因。長行中有這樣一句話,「以于特殊境,必無成總時故。非先列為特殊,後觀為總。或于特殊境,後列為總也。」這是說:一個特殊的境界(特殊境就是具體的境界),就不是總相,它是別相。比如說「桌子」,這是總相,但咱這張具體的桌子,就是別相了。沒有說把一個具體的境界當成總相的,你總不能把別相列到總相里吧。韓老譯文中是譯為「例外境界」、「一般余地」,例外境界與法尊法師譯本中的「特殊境」是一樣的,比如說人,在我們的心目中,人都有兩只手、兩條腿等,忽然間有一個人是只有一只胳膊,這就是例外境界,但我們一般還說他是一個人。法尊法師譯本中的「總」則與韓老的「一般」有一點兒距離。陳那論師這句頌子到底什麼意思?對應一下呂澂先生的就好理解了。呂澂先生《集量論釋略抄·附錄集量所破義·二正理論者之說》的第九條一上來就說,「由同法並異法為因,而與似因有別。」呂澂先生接下來的話給下邊兒的頌子對應,咱就說下邊兒的頌子。   彼似空異法 相同應是因   這里的「空」,是不成立的意思。「彼似空異法」長行中說就是「似因所空之同法異法」,「似因所空」就是不是似因,就是說,那些不是似因的同法、異法,既然不是似因,就該是正因了,因為二喻亦因,現在說它不是似因,那就是正因。陳那論師長行中舉了一個式子,「聲常,所聞性故,如聲性」,在《入論》中說這個式子是勝論派與聲生派討論的時候聲生派立的,勝論派、聲生派都承認聲性,窺基法師說勝論派的聲性就是指同異性[g2] ,這個式子呢,對于論辯雙方來說,喻、同法,是正確的。這個式子的因是「所聞性」,則不具備「所聞性」的就是異品,比如瓶等,所有的異品都不具備因法的性質。這個式子就是正確的。這個例子給呂澂先生的「但同法為因者,所聞故如聲性,應立聲常」對應。陳那論師還舉了一個「聲常,勤勇無間所發性故,(異喻)如電」,這個式子的因是「勤勇無間所發」,則所有不具備「勤勇無間所發」性質的事物都是異品,比如說閃電。這一個就是呂澂先生列的「但異法為因者,勤發故不如瓶,應立聲常」。現在舉出了這兩種情況,「彼等同法異法,諸似因中皆應非有也」,就是說,要是同法異法都合適的話,式子就是對的。呂澂先生說的很明確,「合二無過」――不能只看同法喻,也不能只看異法喻,要既看同法喻又看異法喻。呂澂先生本子中還說,「或以能立義簡別是因」,意思就是說,你也可以通過論式的整體考察、簡別來看這個式子到底是不是對,「能立」就是「宗因喻多言」,你來看看宗有沒有九過、因有沒有十四過,喻有沒有十過(也可以采用其他人的分法,比如法稱論師的分法等),經過簡別,發現宗因喻全部沒有過失,連一丁點兒的過失都沒有,那麼這個式子就是對的,因自然就是對的。正理派就說到這兒了。   現在咱們來破勝論派的觀點兒。勝論派說「彼相應之法是因」,韓老譯本中說是「與彼相俱之法能詮表因相」,呂澂先生附錄中說是「彼所成就之法為因。彼謂所立。」意思是一樣的,就是能夠與所立之宗相應的就是因。陳那論師當然不同意這說法了,要來辯破。咱先不說論文,先說一下相應。有因必有果,這是一定的,但咱們佛教說是因加上助緣而生果,這一個意思在佛教中有一個專有名詞,就是「異熟」。因定了,但緣不同,所得的果就不一樣。所以由果望因實際上是不能確定的。這就是勝論派的誤區。「彼相應之法是因」的「彼」就是宗、果,由果望因不確定!所以想通過「彼」(宗)來找相應之因法,這是作不到的。因為現在有果,所以我們可以說肯定有因,但因是哪個?說不清!說不清就絕對不行。   84頁的長行中一上來是先解釋了一下「彼相應之法是因」的「彼」是什麼意思,「此所言彼聲顯然是與說所立相屬。即應是說唯所立與彼相應。」然後問了一個問題,「此復為說總聚?為說法?抑說有法?」就是問,你說的與所立相應(相屬),是與「總聚」相應呢?還是與法相應?還是與有法相應?「總聚」就是共相。下邊兒來分析,看要是與總聚相應的話會怎麼樣。下邊兒我盡可能的不照書通,個別句我照書一下就行了。   總性應成法   法尊法師譯本中的「總聚」,在韓老譯本中譯為了「共相」,韓老把這句頌子譯為「共相體當成法過」。法尊法師頌子的「總性」,在韓老這兒是「共相體」。說一個例子吧。比如說「聲無常」這樣一個宗,在這個宗中間,「聲」是一個具象的事物,是別相,而「(聲的)無常性」是抽象的,是共相。按勝論派的說法,要想證明「聲無常」,其因就應該是「無常的法體」――「聲無常」的共相,這才是因法。長行中間有一句話,可能你們會看不懂的,就是「以總之余法非有也」,就是說共相是沒有其他的「法」(性質、屬性)的,韓老譯本中是「共相之他法非為實有」,意思是一樣的,這一句話不好理解。共相實際上是性質,它不是一種東西,比如說瓶,這是一個具體的東西,它就可以有很多的屬性,象可燒性、可觸性等等,而可觸性就是可觸性,它本身就是一種性質,性質沒有別的性質了。陳那論師還舉了一個類比,「有角故是馬」,法尊法師這樣譯,我想給寫成「馬有角」可能更好。「(馬的)有角性」是共相(如果是具體的「角」的話,則是別相),「此中亦有角是總之法,應成為因」,這很明了。這就說明了,與總聚相應是不行的。也就是說,總聚不能是所立。   法有法非宗   上一句說「總聚」不能是所立,這一句實際上是說法、有法也不是所立。比如對于「聲無常,所作性故」來說,「無常」不是所立,「聲」也不是所立。《入論》中就說到了,所立不是宗依,而是宗體。陳那論師在《集量論》這里說「總義是所立」,咱們還按照《入論》中的說法來理解,把這里說的「總義」就理解成前陳、後陳共同構成的宗體。這句頌子中的「宗」,指的是所立。咱們得注意一下,這句頌子中的「宗」字兒,這個「宗」有時候指宗體,可有時候是指宗前陳,有時候指宗後陳,在不同的地方要分別清楚。長行中有分析,說,為什麼法不是所立呢?因為「彼之所作性等非有」,法尊法師有一個括號解釋說明,說,「無常上更無所作性等」,就是說,「聲無常,所作性故」這個式子,如果是與法(宗後陳)相應的話(「與法相應」即「『法』是所立」),那麼,「無常性」與「所作性」根本就沒有相應這回事兒,它們都是性質,一個事物可以有性質,但性質上總不能再有性質。所以這是不可以的。為什麼與有法也不能相應呢?因為「已極成故」!要是「聲」不極成的話,根本就沒有立量式的可能!   不共亦得成 宗相應之法   頌子中的「不共」,應該是不在一起的意思,也就是二者沒有不相離性。法尊法師譯文中這兒的「共、不共」,對照韓老的譯本,則是「俱、不俱」。這兒是討論因的,所以,「共」就是指因與所立宗有不相離性,「不共」就是指因與宗沒有不相離性。共倒沒什麼好說,很正常,這才對(因只要在,宗就肯定在,有因必有果,這是對的)。不共就不對了!因在,但宗不一定在,這當然不對。可是頌子中說了:即使不共,因還是與宗相應,還是正確的因。這不是胡鬧嗎?這是咋回事兒呢?就象「聲常,所聞性故」,這明明顯顯是不對的呀~~不對的因在這兒成了對的因,這只能說明你勝論派的理論有問題。   我再說一下。勝論派是說,「彼相應之法是因」,陳那論師就問:到底是與總聚相應者是因?還是與法相應者是因?還是與有法相應者是因?你勝論派得把這個說清楚!說,要是與總聚相應者是因的話,那麼比如「聲無常」,「無常的法體」就是因。再比如「馬有角」,「有角性」就該是因。所以說與總聚相應者是因是說不過去的(以「馬有角」為例來說,既然存在「有角性」這樣一個因,有因之處果必隨逐,所以「馬有角」就應該是正確的,但實際上「馬有角」是有宗過的,所以說「與總聚相應者是因」是不對的)。   要是與法相應者是因的話呢?比如說「聲無常,所作性故」這個式子,因是「所作性故」,這個因到底對不對呢?不對!為啥?因為「與法相應者是因」,而所作性與「無常性」根本是沒有關系的,它們沒有相應的關系,因為二者都是性質,一個事物是有性質相應的,事物可以與性質相應,性質與性質沒什麼相應不相應的。所以「所作性故」就是不對的。但實際上「聲無常,所作性故」是一個正確的式子,這就說明了「與法相應者是因」這個理論是不對的。   要是與有法相應者是因的話呢?比如說「聲常,所聞性故」這個式子,有法「聲」具有「所聞性」這根本是極成的,有什麼好討論的?!   「不共亦得成,宗相應之法」這兩句頌文是怎麼出來的?在85頁第9行中有的,「唯聲與彼相應,彼聲之法乃是因也」,這句話是說,既然「與總聚相應者是因(後陳之法體)」、「與法相應者是因(後陳)」都是不對的,那麼就只有有法聲與因法是相應的了。所以說只有聲的性質才能作因。比如說吧,要想證明「聲無常」――聲具有無常的性質,它的因一定也得是「聲」所具有的一個性質,比如說「所作性」,要是你拿一個根本不是「聲」的性質來作因,這就肯定不行,比如你拿一個「能喝」,水具有「能喝性」,聲音沒有這個性質,肯定這個因不行。勝論派說了這個,所以陳那論師就說了這兩句頌子,「不共亦得成,宗相應之法」。什麼意思?就是說,既然你勝論派說宗前陳是聲,因就一定是聲的性質,那麼,比如說「聲常,所聞性故」,或者說,「聲無常,所聞性故」。「所聞性」確實是宗前陳「聲」的一個性質,但「所聞性」能夠證明「聲常」、「聲無常」嗎?不能!這就是說,我舉的這個例子的因,是符合你勝論派的要求的――是宗前陳的性質,但仍然不是正確的因。「不共」就是指因與「宗體」沒有不相離性。應該來說,符合你勝論派的要求,就應該是因,但我舉出了符合你勝論派的要求但仍然不是因的例子,這就說明了你勝論派的說法是不正確的。   不好意思,今天我上課太匆忙了,準備得不充分,沒有寫提綱,所以就顯得太凌亂。還接著說。   復次諸不定   這個「不定」,長行中說了,是「猶豫因」、「錯亂因」,這一句頌子就是說,按你勝論派的說法,猶豫因、錯亂因也應該是因。長行中有一個例子,「聲常,無質礙故」,在《入論》中就有這個式子,這個無質礙實際上既不能證明聲常,也不能證明聲無常,剛舉的「聲常,所聞性故」其實也是的。這一句頌子就是說,按照你勝論派的說法,因是宗前陳的性質,我這例子都符合「因是宗前陳的性質」,但仍然是不正確的因。要是你的說法對的話,則不定因也成正因了,實際上不定因就是不定因,它不能是正因的。   成立有空等 量式不應立   韓老把這兩句頌子譯成了「所立虛空等有性,合亦不當能安置」。這里實際上是說的勝論派對經部論師立的「虛空實有,德所依故」這個式子,這個式子在《入論》中間是有的。對于宗前陳來說,勝論派說的「虛空」是指實句義(六句義之一)中的空(九種實之一),而經部說的「空」則是無自性的意思,這根本就是兩個意思。法尊法師譯本的長行中就說,「有法不極成故」,因為有法根本不極成,所以「量式全無系屬」――這個比量論式根本就沒什麼好討論的,所以你這個式子的因也不用談了。後來我給你們說過的,勝論派給說成了「我許虛空實有,自許德所依故,許如同異性。」這是自比量,只是自立,不用辯論的。   下邊兒該說數論派的說法了。在韓老譯本中是「赤黃仙人」。數論派的創始人是迦毗羅,梵語迦毗羅的意思就是赤黃色,我們現在用的數論派典籍就是《金七十論》,自在黑寫的,真諦法師譯的,收在大正藏第54冊里。這個《金七十論》是這樣來的,按窺基法師《成唯識論述記》中的說法,是自在黑到金耳國造了七十個頌子來宣揚數論派教義,得到了金耳國國王的讚賞,賜給他了不少金子,他就把他的這頌子叫《金七十論》,這個「金」是表示得到國王的支持。按我的理解,實際上這個「金」應該是珍貴、寶貴的意思,表示數論派認為這個《金七十論》很珍貴。這個《金七十論》本來只是七十個頌子,窺基法師說「彼論長行天親菩薩之所造也。[g3] 」這個自在黑是4世紀的人。現在還有一個《數論頌》、《數論經》,都是姚衛群先生譯的,這個《數論頌》實際上就是《金七十論》的頌子部分,不過姚衛群先生譯的《數論頌》太不象頌,他是用散體給譯出來的,真諦法師《金七十論》的頌子實際上是七十二個頌子,正文有六十九個,是說數論教義的,有三個頌子不是教義。姚衛群先生只有六十九個頌子。而《數論經》姚衛群先生是節譯的,也不全。在《金七十論》中,說「比量三別知」(見第五頌),意思就是說,有三種比量,就是有前、有余、平等。但是在這《集量論》中,說數論派立有二種比量:相應比量、反破比量。在呂澂先生《集量論釋略抄》的附錄中,說是「具相及遮顯[g4] 」,一般人們說二種比量的分法是婆伽斯波提提出來的,說是婆伽斯波提在作釋的時候,吸取了正理派的精義而提出的,這個婆伽斯波提是九世紀的人,比陳那晚多了,而正理派的二種分法是烏度陀迦羅提出的,他也比陳那晚,所以二種比量的分法實際上是數論派早就有的,陳那論師在集量論中就破這分法。下邊兒咱們就說《集量論》在這兒破數論派。破數論派這一段比較長,咱們還是簡單來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