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itle: 攝類學 第十四章 相違與相屬 description: "一切法關系中可分為相違及相屬,即凡是所知皆是相違及相屬任一之法,周遍成立故。明此二法是為了解諸法之間關聯系屬之差異,以諸法因緣起,諸法因緣滅,法不孤生,必賴緣起,故為通達緣起之方便也。" --- 第十四章 相違與相屬 丁九 相違與相屬 一切法關系中可分為相違及相屬,即凡是所知皆是相違及相屬任一之法,周遍成立故。明此二法是為了解諸法之間關聯系屬之差異,以諸法因緣起,諸法因緣滅,法不孤生,必賴緣起,故為通達緣起之方便也。 此中分二: 戊一 相違 戊二 相屬 初中分二 己一 性相 己二 分類 相違謂相異 非同分之法 今初 相異非同分之法. 是相違之性相。 即彼此之間是異體. 且不能成為同分之法。 所謂「相異」者,即彼此名相及所表義皆不同。 所謂「同分」者:即異體兩種事物同時存在一處,如:金瓶. 是瓶與金之同分法,以瓶與金既是異體. 亦在同位. 既是金亦是瓶. 同時存在一處故。 事相如: 常法與事物. 色與心. 瓶與柱. 瓶與瓶中之水,常與無常,冷與熱,明與暗,彼此既非一體. 亦非在同位故。 瓶柱二者. 體性各異. 且不同位. 是柱則不是瓶. 是瓶則不是柱,既是瓶亦是柱之法是無有故,故說此二是相違也。 言「非同分」者. 為斷除有言"事物與瓶"此二法雖是體性各異. 然非不同位. 即是同位故. 既是事物又是瓶——如金瓶. 既是事物也是瓶故,非是相違. 乃是相屬也 言「相異之法」者. 此為斷除有言瓶與兔角二法是相違. 此二雖不同位. 然非是相互各異. 以其兔角是無法也。 又與所知相違之性相者,謂與所知相異非同分之法,如所知之返體 瓶柱二等 不相違性相 非異有同分 不相違之性相亦有者:謂非異或有同分之法,如事物 無常與所知 事物有法 彼非是相違者 以是非相異有同分之法隨一故 以彼非是相異故。 無常與所知有法 非是相違者 以有彼之同分法故 如瓶既是事物亦是所知故。 己二 分類 分二: 庚一 不並存相違 庚二 互絕相違 初中分二: 辛一 性相 辛二 分類 相違分二類 互絕不並存 今初: 不並存相違 性質不並存 如光明與暗 對治與所斷 事物分為三 物心識有情 性質相互不能結合並存之事物。 由于互相能害所害,損傷. 抵觸. 彼此不能持續平衡相伴並存之事物。 事相 如:光明與黑暗 對治與所斷(如空慧與我執) 宗大師《因明七論入門》分三種: 1、物質不並存相違:如明與暗 2、心識不並存相違:聲無常之比量與執聲常之增益遍計執 3、有情不並存相違:蛇與鼬 貓與鼠 辛二 分類 分二 壬一 不並存直接相違 壬二 不並存間接相違 直接不並存 猶如冷與熱 今初 直接相害(相針對,相妨害,不能兩立之法). 彼此不能結合並存之事物。 如:冷觸與熱觸 壬二 不並存間接相違 間接不並存 煙力與冷觸 間接相害. 彼此不能結合並存之事物。 如:大煙力與大冷觸力 以若有大煙力者,必定有火,火是熱觸,與大冷觸立是直接相害(直接相違也)而大冷觸力與煙力卻是間接相害,以其間接中有火故 不並存間接相違與不並存相違是同義。 庚二 互絕相違 分二: 辛一 性相 辛二 分類 互絕相違者 彼此互排除 如柱與瓶等 此相違同義 今初: 彼此互相排除. 不能同一之法。 相違之中. 其中之一是其相反方. 又此反面排除或斷除則稱為互絕相違。 如:柱與瓶 所作與非所作 常與物 白與黑 互絕相違與相違同義。 如: 柱與瓶二者,瓶是斷除或排除柱. 反之亦同。 辛二 分類 分二 壬一 直接互絕相違 壬二 間接互絕相違 直接互排除 猶如常無常 今初 直接互相排除. 不能同一之法。即非此即彼,在二法之間形成矛盾。 如:常與無常 一與異 是瓶與非是瓶 直接互絕相違與直接相違同義。 而瓶與柱非是直接互絕相違. 非是瓶亦並不須是柱也。 有情與非情 (人與非人,此中有二,非人一是指非是人,此與人成為直接相違,然以非人指鬼神等有情時,則非是直接相違也) 有我于無我 一與異 諦實一與諦實異,此在中觀四相抉擇無我時,極為關鍵,即對我之存在狀況,以一異觀察法,所謂周遍決定扼要,判斷若是所知定周遍一異,而無第三聚,在此勝解基礎上,再對一異進行觀察決定扼要,一方面須知此二者相違,即此處所指之相違,另方面逐一破除。 壬二 間接互絕相違 間接不同位 如白與紅色 不同位之法. 互相排除. 不能同一之法。 間接互絕相違與間接相違是同義。 如:所作與常法 白色與紅色 瓶與柱 以常與無常是直接相違. 所作與常則是間接相違也。 如通達聲是所作之心同時. 則能排除聲是常之心,而知其為無常也,以凡是所作定是無常故. 故聲無常與聲常是直接相違,而聲常之空與聲常是間接相違也。 對相違之法認識,即對法之屬性關系而作了解,即若通達此法,則需排遣彼法之決定,如現在所謂之排除法,由此而深入對空性之認知,以有我無我二者是相違,則若通達無我之見,則能直接間接對治有我之執,因二者是相違,不能並存故,故知無我空慧之增長,則能對我執進行對治,其余對治中,如以無貪(不淨觀)對治貪欲(色貪),不淨觀與貪欲是間接相違,以無貪是其直接相違故,然欲生起直接對治之無貪,則需藉助不淨觀修習,若不知相違之道,則對治煩惱之道亦無從下手,以修行之根本為斷惑,然惑能否斷除,則觀待于有否其之對治,即相違(直接間接)之法存在否?及了知是何?若錯尋求,如有人欲除貪,而頻涉染境(如常入酒家歌舞之處)則此地與除貪非是相違,而是間接不相違,相屬也,以此等地易生貪欲故,故應知,佛制戒律之道,主以對治惑之直接間接之方便,如辨識阿含中對境之辨識,及在心明學中論述煩惱之對治心所,此等皆與相違之道有關,故應以明相違而知對治惑行之力,于惡心惡行明其對治,加以增廣,而對善法之相違,如嗔心與悲心,嗔心能損善根等,于此善心善法之相違,則應勵力斷除之。 戊二 相屬 分二: 己一 性相 己二 分類 相屬謂彼此 互系隨為滅 今初: 彼此二法相異,相互聯系,異體事物之此一若滅,則彼一隨滅者。 如:火與煙,事物與瓶,以各別異體,若所異之火或事物一經遣除,則能異之菸與瓶亦從而隨被滅除,火若滅,煙必隨滅,若有菸者,必有火也(然非定同時而存)此亦如同若無金,則金質之瓶亦無有也,彼此能依所依關系或是體性相同,或是因果也。 又如事物與所知二者亦是相屬,彼與所知體性相同門中相異之法,若無所知,則定無有事物也,以若無所知,則無有一切法也。 如:菸有法 彼與火是相屬者 以與火體性相同門中是相異法,是火之果故,以若無火,則無有煙也。 己二 分類 分二 庚一 同體相屬 庚二 從生相屬 相屬有二種 同體與從生 今初: 同體自性同 返體各異法 如瓶與瓶底 此無則彼無 自性同一,而返體各異之法。 如:瓶與瓶底 瓶與所知 瓶與瓶之返體瓶之作用與瓶 瓶之作用者,謂瓶之盛水等作用分,是不相應行。 于任何法,若其彼此相異(返體相異之法),自性同一,若無此法,亦無彼法者,則是成為同體相屬也。 如 瓶與事物 是否成為同體相屬者,應觀察: 1、彼此相異:瓶與事物返體相異也 2、自性同一:瓶是事物 3、若無此法,亦無彼法者:若無事物,亦無瓶也。 又如瓶與瓶之返體,二者是同體相屬者 1、彼此相異:瓶與瓶之返體相異,瓶是實法無常,瓶之返體是常 2、自性同一:瓶是瓶之返體 3、若無此法,亦無彼法者:若無瓶,亦無瓶之返體也。 故瓶與瓶之返體是成為同體相屬也。 如是則如瓶與瓶之色法 瓶與瓶之性相 瓶與所知 瓶與事物 瓶與一切自性相同法,如是如前應知。 所謂自性同一者,如瓶與所知二者,以瓶之自性是所知,且若除所知外,則無有瓶也,故說彼二是自性同一也。 如是事物與有為法,實有法,色法,無常,等等皆是自性相同故。 瓶與瓶底二者, 是自性相同,僅是瓶底不能成立瓶,需以瓶底,瓶口,瓶腹等眾多支分和合,方能成立故,彼等支分與瓶皆是自性相同也。 彼法所遍之性相者:以與彼法相異,彼法若無,則彼亦隨無也,如瓶,其是事物之所遍也,以瓶以與彼法(事物)相異,彼法(事物)若無,則彼(瓶)亦隨無也。 彼法能遍之性相者:以與彼法相異,彼(能遍)若無,則彼亦隨無也,如事物,其(事物)是瓶之能遍, 以與彼法(瓶)相異,彼能遍(事物)若無,則彼(瓶)亦隨無也。 彼法等遍之性相者:以與彼法相異,彼若無,則彼彼法亦隨無也,如事物與所作。 庚二 從生相屬 質相異之法 隨此滅彼滅 謂從生相屬 猶如火與煙 質相異之法隨此滅則彼亦滅,是其性相。即此從彼生之因果關系也。 事相 如火與煙, 是從生相屬者,以是質相異之法,若火滅,煙亦隨滅也。以因若遣除,則果亦無存也,彼二是能生所生之關系故。 又與彼法是從生相屬之性相者,以與彼法是相屬,及與法是自性相異故,如火與煙。 由是因果關系,當知「有果必有因,無因必無果」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