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itle: 攝類學 第十三章 一與異 description: "丁八 一與異(相同與相異)" --- 第十三章 一與異 丁八 一與異(相同與相異) 相同與相異 周遍所知法 分二 戊一 一 (相同) 戊二 異(相異) 初中分二 己一 性相 己二 分類 今初 非各別之法 相同之性相 非各別之法. 謂相同之性相。 事相:如所作 聲 聲無常 聲之所作等。 所謂「非各別」者:如瓶 于分別心前現起者. 僅顯現一法. 非有二法顯現故。 所謂「法」:是有法故. 如兔角亦是分別現起. 然其是無法. 量無所緣故,故其非是一. 亦非異故。 若是所知,定是一或異其中一法,成為周遍也。 己二 分類 言詮門分四 自體性類質 從言詮門分四: 庚一 自體同(自返體同) 庚二 自性同 庚三 類同 庚四 質同 今初 自體各別法 體同一等遍 非自體各別之法. 是自體同之性相。 即與各自異體相反之法. 現于分別心中之所表顯現. 所謂「自體」者,如無常與所作二者是等遍,然于心識前所顯現之無常分與所作分有所不同也,如是顯現生起無常之體分,非是所作之自體,而是無常之自體,又所作之體分,是所作之自體,非是無常之自體,其是于心識上顯現各有自體故,應知一切所知亦同,亦有其各自之自體故。 如有與有. 瓶與瓶. 二者完全一致. 在心中無可顯現為異者。 凡是自體同皆是相同. 周遍成立,凡是相同亦皆是自體同。 庚二 自性同 自性非各別 自性同性相 非自性各別之法,是自性同之性相。 如 無常與事物. 所知與定有。 瓶與瓶無常. 是自性同者. 以瓶無常是瓶之自性,于正理(合理)心前能顯現生起故。 瓶與瓶空性. 是自性同者. 以瓶空性是瓶之自性,于正理(合理)心前能顯現生起故。 又總與別皆是自性同。凡是自性同不皆是相同。 如:瓶與瓶口是自性同. 然非是相同,以凡是相同皆是自體同也。 庚三 類同 分二 辛一 性相 辛二 分類 今初 類門非各別 類門中非各別之法. 是類同之性相。 類同分質體 辛二 分類 分二: 壬一 質類同 壬二 體類同 今初 相異有為法 同一近取生 相異之有為法. 從各自同一近取因所生,是質類同之性相。 如由同一泥質所造黑白兩類陶罐及同一前剎那心所生心及心所。 所謂「質類同」者,謂質類同因之法. 二種質法是相同,相同類之事物為近取因,所生質類相同,而體性(返體)不同之法。 如瓶與瓶口. 二者是質類同,然非是自體同之法也。又如同一麥種為近取因所生大小不同之苗芽。 凡是質類同皆是事物. 常法非有質類同也。 此中又分: 1、色法:近取之中. 依同一大種產生之相異物. 如:筆與筆尖。 2、心法:自因一心中所生心王心所. 如依前第六意識,所生後念之意識及心所。 3、不相應行:同近取因中. 產生之聲之所作與聲無常二者。 所作與無常是質類同。 所作之質即是成立無常故,無常之質亦是成立所作故。 壬二 體類同 分二 癸一 性相 癸二 分類 能于合理心 生境體類同 分有為無為 能成與遮遣 今初 體類相同,能于合理心識前生起境之法者。 如:柱之無常與瓶之無常二者. 瓶之無我與柱之無我二者。 若是體類同則皆是相異,周遍成立。 癸二 分類 分二 子一 有為法之體類同 子二 無為法之體類同 初中分三: (1) 色法:東方之房屋與西方之房屋。 (2) 心法:此人之眼識與彼人之眼識。 (3) 不相應行:白馬與單匹馬。 子二 無為法之體類同 瓶之無我與柱之無我二者。 復次體類同中分為. 能成之體類同與遮遣之體類同。 1、能成之體類同 事物能令隨一. 諳不諳練(熟不熟練)之有情. 對此一見即能油然生起「此乃此也」之想者. 為能成之體類同。 色法:鈴聲與笛聲。 心法:緣青色之眼識與緣白色之眼識。 不相應行:柱之無常與瓶之無常。 2、遮遣之體類同 但就已破所破分上所得無遮同類。 如:人無我與法無我 瓶常之空與柱常之空。 前者為破除有我之無遮,後者為破除彼常住之無遮。 又聲之無我與聲常之空,二者雖皆是無遮,然非是體類同,以彼二者所遮類非同故,以無有緣彼二者相同之合理心故,是故,彼二者所破之體類非相同也。 瓶之所作與柱之所作二者是體類同者,以彼二者于合理心前生起顯現是相同故,而瓶所作與柱所作二者非是體類同者,以鼓腹盛水之所作與能托橫梁之所作,二者于合理心前生起顯現是不同故。 庚四 質同 質類非各別 質同遍有為 于質類門中,非各別之法. 是質同之性相。 性質相同之法. 周遍有為法. 不遍無為法. 如瓶與金瓶。 又如 所作與無常 瓶與瓶之生住異滅。 所作與無常是質同者,以所作之質,無常能成,無常之質,所作能成。 戊二 異(相異) 分二 己一 性相 己二 分類 相異各別法 體質類性異 今初 各別之法,是相異之性相。即分別心上顯現各別之法。 如常與物 所作與無常(二者是相異. 因為是各別之法. 然卻是質同)。 己二 分類 分四: 庚一 自體異(自返體異) 庚二 自性異 庚三 類異 庚四 質異 今初 自體各別之法者,是自體異之性相。 事相:如色法與心法 所作與無常 所知與有。 與事物自體各別之法,是事物自體異之性相。 庚二 自性異 自性各別之法,是自性異之性相。 事相 如:甘蔗之味與色 常與物 四大種。 與常法自性各別之法,是常法自性異之性相,如所作。 庚三 類異 分二 辛一 性相 辛二 分類 今初 類別各別之法,是類異之性相。 事相 如:色與心 補特伽羅無我與無為虛空。 事物與無常 所知與有 瓶無我與瓶常之空。 即一切返體類不相同之法。 辛二 分類 1、能成類異:如物與心。 2、遣除類異:人無我與虛空。 復次,物與無常 所知與定有 瓶無我與瓶常之空 地與水 金與銀 馬與牛等一切體類不同之法。 庚四 質異 質類門中各別之法,是質異之性相。 如:柱瓶二 色心二 凡是相異皆是自體異,周遍成立。 凡是相同皆是自體同,周遍成立。 凡是相異非皆是自性不同,以所知與定有既是相異. 又是自性同也(然非相同. 以相同即是自體同)。 凡是自性異非皆是類不同,如金瓶銅瓶二者,是自性異,及是類同也。 凡是自性異非皆是質類不同,如一銅質為近取因,所生銅瓶與銅盆,二者是自性異,及是質類同也。 凡是質類同非皆是質同,如一青稞所生大小不同之二粒青稞,彼二者是質類同,然非是質同也,以彼二者自性相異故,周遍能成立者,以凡是自性同非皆是質同,而凡是質同則定是自性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