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itle: 攝類學 第十一章 性相與名相 description: "丁六 性相與名相 分三" --- 第十一章 性相與名相 丁六 性相與名相 分三 戊一 性相 戊二 名相 戊三 二者皆非 初中分二 己一 性相 己二 分類 今初: 性相之性相 實有三法具 初謂是性相 自事相能成 但自法性相 非余法性相 實有三法具足者,是性相之性相。 性相,實有三法具足,能安立行相之因,具足能安立行相三法,此等同義。 實有三法者 1、是性相。 2、自之事相上能成。 3、但作自法名相之性相,不作他法之性相。 如 堪為心所行境。 堪為心所行境有法,是性相者,以是所知之性相故。 所知之實有三法具備故。 1、是性相者:堪為心所行境是所知之性相故。 2、自之事相上能成者:如事物是彼之事相,故于其上能成立故, 以有自之事相――事物故。 3、但作自法名相之性相,不作他法之性相者:以自之名相為所知, 堪為心所行境但作所知之性相,非余之性相故。 所知之事相其性相亦有者,是堪為心所行境為所知之能表事故。 事物有法,是所知之事相者,以是堪為心所行境為所知之能表事故。 事物有法,以堪為心所行境為所知之能表事者,彼(事物) 是所知,且由量識決定堪為心所行境,于量識未決定之有情為所知能表事故。 余者,事物之性相之性相亦有者,即事物之實有三法具足故。 事物之性相之性相之性相亦有者,謂事物之性相之實有三法具足故。 事物之事相之性相亦有者,即能作用為事物之能表事故。 事相者:聲 聲有法,彼是能作用為事物之能表事者,謂彼(聲)是事物,謂由量識決定有作用,于量識未決定之有情為事物之能表事故。 其余諸法性名相之事相,理亦同此。 然性相本身非是性相,非實有法,而是名相,是共相也。 又如:鼓腹能盛水之功能者,是瓶之性相;能托橫梁者為柱之性相。 己二 分類 性相分二種 除倒識異類 性相非性相 性相乃名相 分二 庚一 遣除顛倒識性相 庚二 遣除異類性相 今初 此為遣除于法顛倒錯亂之認知,為表諸法各自體性屬性,如「定有」,對于不明其性相者,有誤執凡心能執取(想像)即為存在,故執兔角,亦是為有,然定有其性相為「量所緣故」,從而遣除于存在之法,非由量所緣而能成立之分別顛倒識。 庚二 遣除異類性相 即排除成立名相本身異類之性相,如「不相應行」之性相為「非屬色心之有為法」其限定范圍于有為法內,而于中遣除不相應行之異類――色法與心法,為明不相應行之性相。 或有將二者結合為一之性相,如現量之性相「離分別新證不欺誑之了別」此性相將遣除異類性相及遣除顛倒識性相二者結合而安立。 「離分別」是為遣除異類――有分別,如有執現識為有分別者。 「新證」是為遣除――已決識,如有執已決識為量者。 「不欺誑」是為遣除――非量 如有執伺察意為量者。 「了別」 是為遣除――非心識,如有執眼根色為量者。 重疊軌理者 具足實有三法者,謂性相之性相。 具足性相之實有三法者,謂性相之性相之性相。 又事物之實有三法具足者,謂事物性相之性相。 事相:能作用 能作用有法,是事物性相之性相者,以是事物之實有三法具足故,是事物之性相之性相能表事故。 復次,事物之性相之實有三法具足者,是事物性相之性相之性相。 事相者:事物之實有三法具足。 事物之實有三法具足有法,彼是事物性相之性相之性相者,彼是事物之性相之實有三法具足,是事物性相之性相之能表事故;彼是事物性相之性相,謂由量識決定是事物性相之實有三法具足,于量識未決定之有情為事物之性相之能表事故。 性名事相三者 如 有作用是實法之性相,實法是名相,瓶是其事相。 凡是實法之性相皆是性相,是為周遍,于實法之性相,除有作用余無建立也(實法性相唯有作用),以彼有作用是事物之性相故,然實法之性相,非是性相,而是名相,以其有自之性相故,是實有三法具足故,故知性相非是性相,性相是名相故。 性相有法 其是名相者 以其有自之性相故 是實有三法具足故。 余理亦同。 附述有過之性相(性相之過失): 如《因明七論入門顯明除意暗論》: 一、性相不遍過 如:以具頸背肉峰等花色,為犏牛之性相。然凡具頸背肉峰等花色者,非皆是犏牛,故云性相有不周遍之過失。 二、性相之太遍過 如:立具頭顱者,安立為犏牛之性相。然凡具頭顱者,卻非皆是犏牛,故云性相有太遍之過失。 三、無有事相過 如:以具頸背肉峰等為由,將馬說為犏牛。然則馬卻無頸背肉峰等。 戊二 名相 名相之性相 假有三法具 初謂是名相 自事相能成 但自法名相 非余法名相 假有三法具足者,為名相之性相。 假有三法具足. 名相. 安立相三者同義。 假有三法者 1、是名相。 2、于自之事相上能成。 3、但作自法性相之名相,不作他法之名相。 如所知是堪為心所行境之名相,實法是有作用之名相,作用之假有三法具足故。 此之假有三法之理者 1、是名相:實法是有作用之名相。 2、于自之事相上能成:如瓶,是實法之事相。 3、但作自法性相之名相,不作他法之名相:實法但作自法有作用之名相,不作他法之名相。 又如 聲有法,是假有三法具足者,以 1、是名相:是耳識所聞之名相故。 2、于自之事相上能成:如海螺聲,是于事相上能成故。 3、但作自法性相之名相,不作他法之名相:聲但為自之性相"耳識所聞"之名相,不作他法之名相故。 當知,性相自身非自身,以性相非是性相,性相是名相故。 名相自身是自身,名相是名相故,以名相之性相有故,彼之性相若有,則與彼名相成為周遍故。 又名相本身是名相,是假有法,然凡是名相,非皆是假有法,如瓶,柱等,雖是名相,然非假有,而是實有也。 復次,名相之實有三法具足者,是名相之性相之性相。 名相之假有三法具足者則無,以名相之名相無有故,何以故? 以名相非是性相,名相是名相故。 實有三法具足之假有三法具足者,是為實有三法具足之名相之性相。 事相者:性相。 性相者,是實有三法具足之名相,以實有三法具足是彼(性相)之性相故。 凡是性相,彼之假有三法具足者,定為彼之名相之性相。周遍成立也。 彼之假有三法具足之假有三法具足,定為彼之假有三法具足之名相之性相,周遍成立。 余重疊之理類推應知。 戊三 二者皆非 性名相皆非 非性相名相 實假有三法 不具是其相 謂皆非性相名相二者之一 分二 己一 非性相 己二 非名相 今初 實有三法不具者,為非性相之性相。 凡是無我,若彼實有三法不具者,定為彼非性相之性相,周遍成立也。 事相:瓶 瓶柱二 瓶有法 彼實有三法不具者 雖于第二法中事相上能成,然第一與第三法不具足故。 1、瓶非性相,乃名相也。 2、唯作自法名相之性相,不作他法之性相,此不具足也,以自之名相無故,以瓶即是名相故。 瓶柱二有法 彼實有三法不具者 1、非性相故 又非性名二者之一故。 2、自之事相非能成立故,以是瓶柱二之物無有故。 3、亦不具者,自之名相無有故。 非性相有法 彼是名相者 彼之性相有故 謂實有三法不具故。 非性相之性相有者,非性相之實有三法具足故。 事相者:實有三法不具。 總之,事物之實有三法不具者,為事物之非性相之性相。 事相:柱 柱于實有三法中第二法,雖具足,然于第一與第三法不具故(其理如前) 又堪為心所行境雖是所知之性相,然彼非是性相,以其是名相故,是所知之實有三法(即所知之性相)具足之名相(性相自身為名相)故。 似性相 分三 一、自質體(自質返體)不成 如:謂黃牛是黃牛之性相。 二、義體(義返體)成為余法 如:謂具頸背肉峰等,為馬之性相。 三、性相于事相上無有 如:以具頸背肉峰等為理由,將馬說為黃牛。 己二 非名相 假有三法不具者,為非名相之性相。 事相:瓶柱二 凡是無我,若彼假有三法不具者,定為彼非名相,周遍成立也。 非名相非是非名相,以其是名相故。 非名相有法 彼是名相者 彼有自之性相故。周遍成立者,以凡是有自之性相者,定是名相故。 假有三法不具有法 彼是性相者 是實有三法具足故。 1、是性相:彼是性相者,是非名相之性相故。 2、自之事相上能成者:自之事相「堪為心所行境」「有作用」「剎那」等能成立故。 3、但作自法名相之性相,不作他法之性相者:但作自法名相"非名相"之性相,不為他法之名相故。 復次,其假有三法不具,是為實有三法具足也,如作用之假有三法不具者,是為作用之非名相之性相也。 事相:所知,無常,色,柱等。 似名相 分三 一、自體名言不成。 二、名言成為余法。 三、名言于事相上無有。 總之,事物與一切相異之法,假有三法不具之假有三法具者,是假有三法不具之名相之性相。 事相:非名相 如是,實有三法不具之假有三法具者,是實有三法不具之名相之性相。 事相:非性相 又無作用者,為非事物之性相 如無為虛空 非聞者,乃非聲之性相 如色處 余者如理應知。 實有三法具足是實有三法具足者,以實有三法具足是彼性相之實有三法具足故。 實有三法不具,亦是實有三法具足者,為非性相之實有三法具足故,以是非性相之性相故。 假有三法具足是實有三法具足者,以是名相之實有三法具足故。 假有三法不具,亦是亦是實有三法具足者,為非名相之實有三法具足故,以是非名相之性相故。 故知,名相是名相,非名相亦是名相,以非名相有其性相故。 凡是性相,彼之名相定是名相,周遍成立。 如是,凡是名相,彼之性相非是性相,如 所知之性相非是性相,所知之性相是名相故,以所知之性相,有其自之性相故。 性相是名相,非性相亦是名相,性相之性相是名相,非性相之性相亦是名相,名相之性相是名相,非名相之性相亦是名相,以彼等皆有性相故。 實有三法具足是性相,實有三法不具亦是性相,假有三法具足是性相,假有三法不具亦是性相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