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itle: 心明學 第二章 心王心所 description: "甲二 心之分類門有八:" --- 第二章 心王心所 甲二 心之分類門有八: 八門心心所 根識與意識 自證他證分 七種心明法 量非量分別 通達錯亂識 【注一:八門表】 乙一 心王與心所 乙二 根識與意識 乙三 自證分與他證分 乙四 七種心明 乙五 量與非量 乙六 分別與無分別 乙七 通達心與非通達心 乙八 錯亂識與不錯亂識 今初【注二:心王與心所表】 乙一 心王與心所 分三: 丙一 心王 丙二 心所 丙三 心王心所差別 初中分二 丁一 性相 丁二 分類 今初 心王緣自境 主要了別相 謂緣自境主要之了別,為心王之性相。 于自境上有主要之自性與差別二相,心王為主要緣境之自性總體相,心所為緣差別相,如瓶,心王眼識緣時,是緣瓶相之了別,而其瓶之差別相,是為心所之了別。 心王,心,意 ,識等同義。 丁二 分類 眼耳鼻舌身 意識共六種 依于各自根 所生了別識 自性門分六: 戊一 眼識 戊二 耳識 戊三 鼻識 戊四 舌識 戊五 身識 戊六 意識 此依經部宗,心王分六,若是隨教行唯識宗則劃分為八,加入末那識及阿賴耶識也。 戊一 眼識 依眼緣色,了別為性。 依自不共增上緣之有色眼根,能以自力得見之了別。 如見白色之識 戊二 耳識 依耳緣聲,了別為性。 依自不共增上緣之有色耳根,能以自力得見之了別。 如聞琴之聲之識 戊三 鼻識 依鼻緣香,了別為性。 依自不共增上緣之有色鼻根,能以自力得見之了別。 如聞旃檀香之識 戊四 舌識 依舌緣味,了別為性。 依自不共增上緣之有色舌根,能以自力得見之了別。 如嘗甘蔗味之識 戊五 身識 依身緣觸,了別為性。 依自不共增上緣之有色身根,能以自力得見之了別。 如滑觸 戊六 意識 依意緣法,了別為性。 依自不共增上緣意根,能以自力得見之了別。 如 明聲無常之識 當知此中由所依(六根)故。所緣(六塵)故,自性(了別)故, 建立于識。 丙二 心所 分二 丁一 釋義 丁二 分類 今初: 所緣差別相 眷屬隨心王 謂依自力緣自境差別法之了別,是其性相。 即緣自境隨一差別法,復為自相應心王隨一之眷屬俱起之了別。 一切心所緣境時,自為眷屬皆有心王,故稱為心所也,如臣民從屬于君王。 相應五義: 體一心心所 相應義有五 所依及所緣 行相時體等 心王與成為彼眷屬之心所,心王與心所,有部及隨教行唯識派許為質異,經部等許為質同。 謂心心所,五義平等,故說相應,一所依,二所緣,三行相,四時,五事,皆平等故, (1)所依——心王依何根生起,其眷屬心所亦依彼根生起。如緣青色之心王眼識與其思心所,皆是依所依眼根生起,是為所依平等。 (2)所緣——心王依何所緣境生起,其眷屬心所亦依彼所緣生起。如緣青色之心王眼識與其思心所,皆是為緣青色所緣境生起,是為所緣平等。 (3)行相——心王于何境現行相,其眷屬心所亦于彼現其行相 (4)時——謂心與心所,同生住異滅時故,心王生起之時,其眷屬心所亦同時生起。 (5)體——心王與心所,名義雖殊,而體實一,異體不生者, 一相應中,如心體一,諸心所法,各各亦爾,無兩受等,共相應故。 丁二 分類: 戊一 五遍行 戊二 五別境 戊三 善十一 戊四 根本煩惱六 戊五 隨煩惱二十 戊六 不定四 六門遍行五 別境善十一 惑六隨二十 不定法為四 心所共五十一種, 分六門: 戊一 五遍行 分五:謂觸,受,想,思,作意 五遍行謂觸 受想思作意 己一 觸 三和合了別 受所依為業 謂根境識三和合,了別為性,受所依為業。 此諸和合心心法生故名為觸,謂識生時所依諸根隨順生起苦樂等受變異行相,隨此行相分別觸生。 《成唯識論》:「理謂識起必有三和。彼定生觸必由觸有。若無觸者心心所法應不和合觸一境故」。 分六:眼觸乃至意觸,此亦稱六觸身也。 《顯揚聖教論》:「謂三事和合分別為體受依為業如經說。有六觸身。又說眼色為緣能起眼識。如是三法聚集合故能有所觸。又說觸為受緣」。 觸食:四食之一。觸對于六識順情之境而資益心身者。如觀劇而不覺飢。觸即觸對,謂六識所對色等諸塵,柔軟細滑,冷暖等觸,而生喜樂,俱能資益諸根,故名觸食。又第六識觸對可愛之境,而生喜樂,長養諸根,亦名觸食。 身觸與心觸 身觸:色法。所造觸有十一種。又名觸一分 心觸:心法。屬于心所法之五遍行之一也。眼觸乃至意觸六種。 觸有二種業 《雜集論》云:觸有二種業。一、令諸有情,于所受用境界流轉。二、與受作緣。令有情于境轉者:依此為門,受用順樂受等三種境界故。 己二 受 分二 庚一 釋義 庚二 分類 今初 受領納為性 歡戚舍為業 謂領納是其性相,令心生愛欲取舍等為業。 由根境識三和合之觸而生受,領納自境。由樂受而生和合取欲,苦受而生乖離舍欲,由此為業。 《成唯識論》:「受能領納順違中境。令心等起歡戚舍相。無心起時無隨一故」。 《雜集論》:「謂由受故領納種種淨不淨業所得異熟。若清淨業受樂異熟。不清淨業受苦異熟淨不淨業受不苦不樂異熟。」 受與受蘊同義。 庚二 分類 分三 辛一 二分法 辛二 三分法 辛三 五分法 分法二三五 二分身心受 內外惑具離 而分有無漏 今初 二分法分身受,心受二種。 身受與成為根識之受,外受同義,心受與成為意識之受,內受同義,。五識相應,名為身受。意識相應,名為心受。此復各分有二,謂具煩惱之受,離煩惱之受,前者與有漏受同義,後者與無漏受同義。 辛二 三分法 苦樂舍三種 生欲離合無 三分法,謂苦受,樂受,不苦不樂受(舍受)三種 (1)苦受者,謂此生時,有乖離欲。 (2)樂受者,謂此滅時,有和合欲。 (3)舍受者,謂無二欲,無二欲者,謂無和合及乖離欲。 其中凡苦樂隨一皆為受,但凡不苦不樂,非皆為受者,不苦不樂 (舍),蓋有舍受,十一善心所中之行舍,無量舍三種故。 辛三 五分法 心樂受為喜 心苦受為憂 根識苦樂受 舍受通身心 五分法,謂喜受,憂受,苦受,樂受,舍受五種 (1)喜受:心(意識)上之樂受為喜。 (2)憂受:心(意識)上之苦受為憂。 (3)苦受:身上之苦,為五根識所感之苦受。 (4)樂受:身上之樂,為五根識所感之樂受。 (5)舍受:此通身心,不苦不樂之感受。 受有二種業 《雜集論》云:受有二種業。一、令諸有情,于所受用生果流轉,二、與愛作緣。令有情于受用生果流轉者:由此為依,受用種種可愛等業異熟故。與愛為緣者:希求與此和合等為門,諸愛生故。 受品類差別 《瑜伽師地論》云:又彼諸受自性所依染淨品別,當知名受品類差別。有味受者:諸世間受。無味受者:諸出世受。依耽嗜受者:于妙五欲諸染污受。依出離受者:即是一切出離遠離所生諸善定不定地俱行諸受。 己三 想 想謂能增勝 取境相為性 想以取相為性。謂能增勝,取諸境相,增勝取者,謂勝力能取,如大力者,說名勝力,想與想蘊同義。 想即想像,謂此心生時,于所緣之境,取其形象而作種種之想; 《成唯識論》云:想、謂于境取像為性。施設種種名言為業。謂要安立境分齊相,方能隨起種種名言。 由此想故構畫種種諸法像類,隨所見聞覺知之義起諸言說,見聞覺知義者,眼所受是見義,耳所受是聞義,自然思構應如是,如是是覺義,自內所受是知義,諸言說者,謂詮辯義 受想立蘊因緣 《俱舍論》云:何緣世尊說余心所,總置行蘊;別分受想,為二蘊耶? 頌曰:諍根生死因,及次第因故;于諸心所法,受想別為蘊。 論曰:諍根有二。謂著諸欲,及著諸見。此二、受想如其次第,為最勝因。味受力故;貪著諸欲。倒想力故;貪著諸見。又生死法,以受及想為最勝因。由耽著受,起倒想故;生死輪迴。由此二因及後當說次第因故,應知別立受想為蘊。其次第因,鄰次當辯。 己四 思 思造作為性 能役心為業 造作為其性相,思者,謂于功德過失,及以俱非,令心造作意業為性。 《雜集論》:「于善不善無記品中役心為業,于心造作意業為體者,此辨其相;于善等品中役心為業者,此辯其業;以于所作善等法中發起心故」。 《廣五蘊論》:「此性若有。識攀緣用。即現在前。猶如磁石引鐵令動。能推善不善無記心為業」。 《成唯識論》:「思令心取正因等相,造作善等」。 《顯揚聖教論》云:思者:謂令心造作得失俱非意業為體。或為和合,或為別離,或為隨與,或為貪愛,或為嗔恚,或為棄舍,或起尋伺,或復為起身語二業,或為染污,或為清淨。行善不善非二為業。如經說:有六思身。又說:當知我說今六觸處,即前世思所造故業。 思食 第六識相應之思心所,于可意境而生希望,意思資潤,諸根增長。又思想飲食,令人不死。如小兒視梁上懸囊,及望梅止渴等。 思與慮差別 《發智論》云:云何思?答:諸思、等思、增思、思性、思類、心行、意業、是謂思。云何慮?答:諸慮、等慮、增慮、稱量籌度觀察,是謂慮。思慮何差別?答:思者業,慮者慧。是謂差別。 思擇力 《瑜伽師地論》云:略于一切現法後法諸惡行中,深見過已;能正思擇,息諸惡行,修諸善行;名思擇力。 《瑜伽師地論》云:略于一切現法後法諸惡行中,深見過已;能正思擇,息諸惡行,修諸善行;名思擇力。當知此力、能成二事。一者、能往人天善趣,二者、能往現法涅槃。 己五 作意 作意發悟心 持心所緣境 令心發悟為性,于所緣境持心為業,于所緣境持心者,謂即于此境數數引心,令心心法現前警動。 《成唯識論》:「作意引心令趣自境。此若無者心應無故」。 《顯揚聖教論》:「如經中說。若于此作意即于此了別若于此了別即于此作意」。 《集論》云:何等作意?謂發動心為體;于所緣境,持心為業。 具四遍一切 謂性地時俱 由于此五種,遍為一切心王之眷屬而行(生起),故名遍行者,蓋此五種之任何一種若不具備,則于境之受用不圓滿故,謂若無受,則不能領受苦樂等,謂若無想,則不能安立名言等,謂若無思,則不能入(取)境,謂若無作意,則心不能趨向所緣境,謂若無觸,則不能生起苦樂等受故。 《成唯識論》:「由此證知觸等五法心起必有。故是遍行」。 此中具四一切者,此作意等五心所,遍于善等三性而起,故云一切性;遍于三界九地【注三】或有尋等三地【注四】而起,故云一切地;一切有心皆有,或自無始不斷,或緣一切之境,故云一切時;定俱生,故云一切俱。此五心所外,無一具如是四一切者,故唯立此五者而名為遍行。 戊二 五別境者 言別境者。別緣諸境名為別境。謂欲,勝解,念,定,慧 五別境謂欲 勝解念定慧 緣別境所生 性不相離故 此五,一一于差別境輾轉決定,性不相離故。遍行心所之對,于一切之心不遍起。對于各各別別之境而起之心所也。例如向所樂之境,則欲之心所起,向決定之境,則勝解之心所起是也。 《成唯識論》:「應說此五、或時起一。謂于所樂,唯起希望。或于決定,唯起印解。或于曾習,唯起憶念。或于所觀,唯起專注。謂愚昧類,為止散心;雖專注所緣;而不能簡擇。」。 己一 欲 欲希望為性 勤所依為業 于所樂境希望為性。勤依為業。謂于可愛樂事。希望為性。愛樂事者。所謂可愛見聞等事。是願樂希求之義能與精進所依為業。 依彼增上,能生精進之果,(如依信欲勤安) 《俱舍論》曰:『欲謂希求所作事業。 《顯揚聖教論》:「欲者。謂于所樂境希望為體。勤依為業。如經說欲為一切諸法根本」。 欲與願樂,希求同義,蓋于彼事有希求之欲,則為彼事,能精進勤奮故。 欲者,希向慕樂,莊嚴彼法,故名為欲。謂凡所修習一切諸法,若無樂欲之心,事必不遂;若能樂欲,所願皆得,是為欲如意足。(莊嚴彼法者,謂修希即心,令四念處身受心法之觀成就也。) 欲有正邪之分,邪欲者為貪欲,正欲者為善法欲。 邪欲——貪欲 言貪欲者,為生苦之本。 引取順情之塵境而無厭,謂之貪欲,即貪愛世間之色欲財寶等而無厭也。 《瑜伽師地論》云:云何貪欲,謂于他所有、起己有欲樂,起染污心,若于他所有起己有欲樂決定方便、及于彼究竟中、所有意樂。 《法蘊足論》云:云何貪欲?謂于諸欲境、起欲樂欣喜求趣希望;是名貪欲。有作是說:于諸欲境,諸貪等貪、乃至貪類貪生,總名貪欲。 《法界次第》曰:『引取心無厭足為貪欲。』 《法華經譬喻品》曰:『諸苦所因,貪欲為本,若滅貪欲,無所依止』 《雜阿含經》云:佛言:若眾生所有苦生彼一切皆以欲為本。 《增一經》云:欲生諸煩惱,欲為生苦本。』 《月上女經》曰:『有欲心者無解脫。』 正欲——善法欲 《瑜伽師地論》云:當知此中一切法者:謂善法欲、清淨出家;為證涅槃,先受持戒;由是漸次、乃至獲得究竟涅槃。是故宣說一切諸法、欲為根本。 《瑜伽師地論》云:云何善法欲?謂如有一、或從佛所,或弟子所,聞正法已;獲得淨信。得淨信已;應如是學。在家煩擾;若居塵宇;出家閒曠,猶處虛空。是故我今應舍一切妻子眷屬財谷珍寶,于善說法毗奈耶中,正舍家法,趣于非家。既出家已;勤修正行,令得圓滿。于善法中,生如是欲;名善法欲。 欲即所謂發心,如云:「一切修行始,為糾正動機」及皈敬頌(我以所修諸資糧,為利有情願成佛)等,皆為發心,是為欲也。 己二 勝解 勝解決定境 不可轉為業 謂于決定境印持為性。不可引轉為業。 《廣五蘊論》:「決定境者。謂于五蘊等。如說。色如聚沫。受如水泡。想如陽炎。行如芭蕉。識如幻境。如是決定。或如諸法所住自相。謂即如是而生決定。言決定者即印持義。余無引轉為業。此增勝故。余所不能引」。 如對一切有為法勝解皆是無常,是獲得有為皆無常之定解與深信,即于實事依自力而無疑惑。 《成唯識論》:「謂邪正等教理證力于所取境審決印持。由此異緣不能引轉。故猶豫境勝解全無。非審決心亦無勝解。由斯勝解非遍行攝」。 《雜集論》:「勝解者。于決定事隨所決定印持為體。不可引轉為業。隨所決定印持者。謂是事必爾非余決了勝解。由勝解故所有勝緣不能引轉」。 定解法義,其因由聞思觀察修來。其量由止修而生。 己三 念 念明記為性 不散依為業 謂執所緣行相,于慣習事。心不忘失。明記為性。慣習事者。謂曾所習行。與不散亂所依為業。 《雜集論》:「于串習事令心明記不忘為體。不散亂為業。串習事者。謂先所受。不散亂業者。由念于境明記憶故令心不散」。 《成唯識論》:「云何為念。于曾習境令心明記不忘為性。定依為業。謂數憶持曾所受境令不忘失能引定故。于曾未受體類境中全不起念。設曾所受不能明記念亦不生。故念必非遍行所攝。有說心起必有念俱。能為後時憶念因故。彼說非理。勿于後時有痴信等前亦有故。前心心所或想勢力足為後時憶念因故」。 《瑜伽師地論》云:此中念者:是不忘失,心明記憶,名之差別。自性者,是心所有法。訓詞者,追憶諸法,故名為念。又隨所經事,隨其作意,由此能令明了記憶;故名為念。 正念 《瑜伽師地論》云:言正念者:不忘教授故。 《法蘊足論》云:云何正念?謂聖弟子,于苦思惟苦,乃至于道思惟道,無漏作意相應所有念,隨念,專念,憶念,不忘不失,不遺不漏,不失法性,心明記性;是名正念。 念根 《法蘊足論》云:云何念根?謂依出家遠離所生善法所起諸念、隨念、專念、憶念、不忘不失、不遺不漏、不失法性、心明記性,是名念根。復次學念,無學念,及一切善非學非無學念,皆名念根。 念力 五力之一。專念之力,能抗他之障礙,謂之念力。《遺教經》曰:『若念力堅強,雖入五欲賊中,不為所害。』《普賢經》曰:『念力強故,得見我身。』 己四 定(三摩地) 定心一境性 智所依為業 謂于所觀事。心一境性。所觀事者。謂五蘊等。及無常苦空無我等。心一境者。是專注義。與智所依為業。由心定故。如實了知。 《顯揚聖教論》:「等持者。謂于所觀境專住一緣為體。令心不散智依為業。如經說諸令心住與等住安住近住及定住不亂不散攝寂止等持心住一緣性」。 《成唯識論》:「云何為定。于所觀境令心專注不散為性。智依為業。謂觀德失俱非境中。由定令心專注不散。依斯便有決擇智生。心專注言顯所欲住即便能住」。 三摩地:譯曰定、等持、正定、一境性。心念定止故云定,離掉舉故云等,心不散亂故云持。 《雜集論》云:三摩地者:于所觀事,令心專一,為體;智所依止為業。令心專一者:于一境界,令心不散故。智所依者:心處靜定,知如實故。 定止心于一境,不使散動,曰定。心性之作用也。有二類: 一、生得之散定,二、修得之禪定。生得之散定者,欲界之有情亦生之,與心相應而起,專注于所對之境之作用也。《俱舍論》稱為三摩地,以之為大地法之一,唯識論譯為定,以之為五別境之一。修得之禪定者,為色界無色界心地之作用,必勤行修習而得之者也。如三學中之定學,六度中之禪定波羅蜜,即指修得之禪定。梵名三摩地,譯言定,或等。等持者,平等保持心性之義也。是為散定唯有心也。又有等至等引之二。 禪定: 梵語禪那,華譯為禪定,略有二種: 一、世間禪,如色界無色界之四禪八定; 二、出世間禪,如三乘行人所修之禪定。 禪與定。在外離一切相,叫做「禪」;在內心性不亂,叫做「定」。《六祖壇經》說:「外離相為禪,內不亂為定。」 己五 慧 慧簡擇為性 斷疑惑為業 謂于所觀事,由慧簡擇得決定故。 《雜集論》:「慧者。于所觀事擇法為體。斷疑為業。斷疑者。謂由慧擇法得決定故」。 《廣五蘊論》:「云何慧。謂即于彼擇法為性。或如理所引。或不如理所引。或俱非所引,即于彼者。謂所觀事。擇法者。謂于諸法自相共相由慧簡擇。得決定故。如理所引者。謂佛弟子。不如理所引者。謂諸外道。俱非所引者。謂余眾生。斷疑為業。慧能簡擇。于諸法中。得決定故」。 《成唯識論》:「云何為慧。于所觀境簡擇為性。斷疑為業。謂觀德失俱非境中。由慧推求得決定故。于非觀境愚昧心中無簡擇故非遍行攝」。 戊三 善十一法 言善者。不造眾惡名之為善,能感樂果,立之為善。 差別者謂信,慚,愧,無貪,無嗔,無癡,精進,輕安,不放逸,舍,不害 善謂信慚愧 無貪等三根 勤安不放逸 行舍及不害 此諸心所,從其反面不信等門,轉變為善,故稱為十一種善心所,但對魔等非信仰之境(對象)信仰及于不善事精進,其信仰及精進,唯假名安立,實非真名,其差別應予分辨。 己一 信 信三寶諦理 斷不信為業 謂于三寶四諦業果等,心淨忍許為性。斷不信障為業。 信三寶者: 《成唯識論》:「云何為信。于實德能深忍樂欲心淨為性。對治不信樂善為業。然信差別略有三種。一信實有。謂于諸法實事理中深信忍故。二信有德。謂于三寶真淨德中深信樂故。三信有能。謂于一切世出世善深信有力能得能成起希望故。由斯對治彼不信心。愛樂證修世出世善。忍謂勝解。此即信因。樂欲謂欲即是信果」。 理謂業果等,信四諦業果者 《廣五蘊論》:「于業者,謂福,非福,不動業,于果者,謂須陀洹,斯陀含,阿那含,阿羅漢果,于諦者,謂苦集滅道諦」。 《雜集論》:「謂于實有體起忍可行信。于實有德起清淨行信。于實有能起希望行信。謂我有力能得能成」。 信亦分三: (1)勝解信:于業果,緣起等,獲得勝解。 (2)澄淨信:于三寶之功德,自心澄淨之信。 (3)希求信:由思惟四諦之理,于「知苦思斷集,慕滅唯修道」 獲得決定之信念。 《大智度論》:「佛法大海,信為能入,智為能度。」以五根中之信根和慧根,信根能破邪見,慧根能斷無明。 《菩薩本業經》曰:「若一切眾生,初入三寶海,以信為本。住在佛家,以戒為本。 復以經中說信為手,如人有手入寶山中自在能取,若無手不能有所取。有信人亦如是,入佛法無漏根力覺道禪定寶山中自在所取。」 己二 慚 造罪自羞慚 斷無慚為業 《廣五蘊論》云:「云何慚?謂自增上、及法增上、于所作罪,羞恥為性。罪、謂過失。智者所厭患故。羞恥者:謂不作眾罪。防息惡行所依為業。」 《成唯識論》:「依自法力崇重賢善為性。對治無慚止息惡行為業。謂依自法尊貴增上。崇重賢善羞恥過惡。對治無慚息諸惡行」。 《入阿毗達磨論》云:「慚、謂隨順正理、白法增上所生、違愛等流、心自在性。由此勢力,于諸功德及有德者、恭敬而往。」 己三 愧 行惡羞他愧 斷無愧為業 《廣五蘊論》云:「云何愧?謂他增上、于所作罪,羞恥為性。他增上者:謂怖畏責罰。及譏論等所有罪失,羞恥于他。業如慚說。」 《成唯識論》:「云何為愧。依世間力輕拒暴惡為性。對治無愧止息惡行為業」。 《入阿毗達磨論》云:「愧、謂修習功德為行先,違癡等流,訶毀劣法。由此勢力,于罪見怖。」 慚愧差別 于惡自厭名慚,于過羞他為愧。 有敬有崇。有所忌難。有所隨屬。說名為慚。于罪見怖說名為愧。翻第二釋。于所所造罪。自觀有恥。說名為慚。觀他有恥。說名為愧 《大毗婆沙論》云:「慚愧何差別?答:于自在者有怖畏轉,是慚;于諸罪中、深見怖畏,是愧。如是差別。」 今欲分別慚愧二種姓相差別,故作此論。謂于自在者有怖畏轉,是慚;于諸罪中、深見怖畏,是愧。復次有所恭敬,是慚;有所怖畏,是愧。如是次第、與前所說無慚無愧差別相違,應隨廣說。造諸過惡自羞名慚。造諸過惡羞他名愧。 《瑜伽師地論》:當知慚愧、略有二種。一者、自性。二者、依處。言自性者,謂諸菩薩、于罪現行,能正覺知我為非法;內生羞恥。是名為慚。即于其中,能正覺知于他敬畏,外生羞恥;是名為愧。菩薩羞恥、本性猛利,況復修習。如是應知名為菩薩慚愧自性。 言依處者略有四種。 若諸菩薩、于所應作,不隨建立;而生羞恥。當知是名第一依處。 若諸菩薩、于不應作,隨順建立;而生羞恥。當知是名第二依處。 若諸菩薩、于覆已惡,而生羞恥;當知是名第三依處。 若諸菩薩、于自所生惡作有依、隨逐不舍,而生羞恥;當知是名第四依處。 如是應知名為菩薩慚愧依處。 經云:「應慚于所慚,愧于所愧」。 常懷慚念則易生善;常生愧心而能止惡。 佛門有二健兒,必解脫。一者持戒不犯,二者犯能懺悔。 己四 無貪 有有具無著 無貪治貪著 《成唯識論》:「謂于有有具無著為性。對治貪著作善為業。」 有有具者,謂三有及三有資具,貪為染著,無貪則無著。 《顯揚聖教論》:「謂于有有具,厭離無執不藏不愛無著為體。能斷貪障為業」。 《廣五蘊論》:「云何無貪,謂貪對治,令深厭患,無著為性,謂于諸有,及有資具,染著為貪,彼之對治,說為無貪,此即于有,及有資具,無染著義,遍知生死諸過失故,名為厭患,惡行不起,所依為業」。 《百法明門光疏》:「于世榮利財色等法心不耽著名曰無貪」。 己五 無嗔 苦苦具無恚 無嗔治嗔恚 《成唯識論》:「謂于苦苦具無恚為性。對治嗔恚作善為業。」 《廣五蘊論》:「云何無嗔,謂嗔對治,以慈為性,謂于眾生,不損害義」。 《顯揚聖教論》:「無嗔者。謂于諸有情心無損害慈愍為體。能斷嗔障為業」。 《百法明門光疏》:「于諸有情心無損害慈愍在懷名曰無嗔」。 己六 無癡 明解諸理事 無癡治愚痴 《成唯識論》云:「云何無癡?于諸理事明解為性。對治愚痴,作善為業。」 《廣五蘊論》:「云何無癡,謂痴對治,如實正行為性,如實者略,謂四聖諦廣,謂十二緣起,于彼加行,是正知義」。 《百法明門光疏》:「于諸善法心無迷惑如實了知名曰無癡」。 無癡與慧差別 《成唯識論》云:有義,無癡即慧為性。《集論》說此報教證智決擇為體。生得聞思修所生慧,如次皆是決擇性故。此雖即慧;為顯善品,有勝功能,如煩惱見。故復別說。有義,無癡非即是慧。別有自性。正對無明。如無貪嗔,善根攝故。論說大悲,無嗔癡攝。非根攝故。若彼無癡,以慧為性;大悲如力等,應慧等根攝。又若無癡,無別自性;如不害等,應非實物。便違論說十一善中三世俗有,余皆是實。然《集論》說慧為體者;舉彼因果,顯此自性。如以忍樂表信自體;理必應爾。以貪嗔痴,六識相應,正煩惱攝,起惡勝故;立不善根。斷彼必由通別對治。通唯善慧,別即三根。由此無癡,必應別有。 此為三善根 能生諸善法 無貪,無嗔,無癡亦稱為三善根也。 如《十住毗婆沙論》:「善根者,無貪,無嗔,無癡,一切善法從此三生」。 《阿毗達磨集異門足論》: 一、無貪善根——謂于五欲之境,不貪、不著、不愛、不樂,此無貪法,是善種性,能為無量善法根本,故名無貪善根。(五欲者,色欲、聲欲、香欲、味欲、觸欲也。) 二、無嗔善根——謂于一切眾生,不生憤恚,不欲損惱,此無嗔法,是善種性,能為無量善法根本,故名無嗔善根。 三、無癡善根——謂于一切諸法,皆悉明了通達,知是善法,知是不善法,知有罪法,知無罪法,知應修法,知不應修法,此無癡法,是善種性,能為無量善法根本,故名無癡善根。 《大毗婆沙論》問:何故名善根?善根有何義? 答:能生善義,是善根義。能養善義,能增善義,能長善義,能益善義,能持善義,能令善法廣流布義,是善根義。尊者世友,作如是說:善法因義,是善根義。善法種義,等起善義,能為轉因引諸善義,為隨轉因生諸善義,攝益一切諸善法義,是善根義。大德說曰:依止此物,遍能生長一切善法,能為轉因,為隨轉因,攝益諸善;故名善根。 復有說者,此三善根,于諸善法,最為殊勝。以殊勝故;立為善根。復有說者,此三善根,于諸善法,最為上首,前行、前導。如最勝軍,將導一切;如是善根增上力故;能令一切善法增廣。故立為善根。復有說者,此三善根,能與一切善法為因,為根、為眼、為集,發起一切善法,障礙一切不善諸法;于善法中,最為殊勝。故立為根。復有說者,以三善根,能遍發起十善業道,生十善處;故立為根。由如是等諸因緣故;于善法聚,唯此三種,立為善根。 身口意三業之善,固不可拔,謂之根。又善能生妙果,生余善,故謂之根。又作善本、德本,即產生諸善法的根本。指身、口、意三業之善法而言。善能生妙果,故謂之根,謂善之根性。 善根有三種。一、順福分。二、順解脫分。三、順決擇分。順福分善根者:謂種生人生天種子。生人種子者:謂此種子、能生人中高族、大貴、多饒財寶、眷屬圓滿、顏貌端嚴、身體細渜。乃至或作轉輪聖王。生天種子者:謂此種子、能生欲色無色天中,受勝妙果。或作帝釋、魔王、梵王;有大威勢,多所統領。順解脫分善根者:謂種決定解脫種子,因此決定得般涅槃。順決擇分善根者:謂暖、頂、忍、世第一法。 善根生時,依幾種事而得生耶? 答:若略說、依八種事。一、施所成福業事。二、戒所成福業事。三、修所成福業事。四、聞所成事。五、思所成事。六、余修所成事。七、簡擇所成事。八、攝受有情所成事。當知此中,隨其所應,依所說事,或于現法,或于後法,隨為一種貪嗔惡見,于心相續,先成穢染。既被染已;由彼對治,令于是處,不復相應。 己七 精進 精進勤修善 斷懈怠為業 謂求諸善法善惡品修斷事中勇悍為性,斷懈怠障為業。 《百法明門光疏》:「心勇不退精勤策勵求諸善法名為精進」。 《顯揚聖教論》:「精進者。謂心勇無惰不自輕賤為體。斷懈怠障為業」。 《廣五蘊論》:「云何精進,謂懈怠對治,善品現前,勤勇為性,謂若被甲,若加行,若無怯弱,若不退轉,若無喜足,是如此義,圓滿成就,善法為業」。 《成唯識論》:「勤謂精進。于善惡品修斷事中勇悍為性。對治懈怠滿善為業。勇表勝進簡諸染法。悍表精純簡淨無記。即顯精進唯善性攝」。 《入行論》云:「進謂勇于善。」《菩薩地》說為攝善法及利有情,其心勇悍無有顛倒,及此所起三門動業。 己八 輕安 輕安離粗重 堪能治惛沈 遠離粗重,身心調暢,堪能為性。對治惛沈轉依為業。 《百法明門光疏》:「身心調暢,遠離粗重,適悅安樂名為輕安」。 《成唯識論》:「安謂輕安。遠離粗重,調暢身心堪任為性。對治惛沈轉依為業。謂此伏除能障定法令所依止轉安適故」。 《俱舍論》曰:「輕安者,謂心堪任性。」 《瑜伽師地論》云:「先發如是正加行時,心一境性,身心輕安,微劣而轉,難可覺了。復由修習勝奢摩他毗缽舍那,身心澄淨,身心調柔,身心輕安;即前微劣心一境性身心輕安,漸更增長,能引強盛易可覺了心一境性身心輕安。謂由因力展轉引發方便道理;彼于爾時,不久當起強盛易了身心輕安心一境性。如是乃至有彼前相,于其頂上,似重而起;非損惱相。即由此相,于內起故;能障樂斷諸煩惱品心粗重性,皆得除滅。能對治彼心調柔性,心輕安性,皆得生起。由此生故;有能隨順起身輕安風大偏增眾多大種,來入身中。因此大種入身中故;能障樂斷諸煩惱品身粗重性,皆得除遣。能對治彼身調柔性,身輕安性,遍滿身中,狀如充溢。彼初起時,令心踴躍,令心悅豫,歡喜俱行,令心喜樂。所緣境性,于心中現。從此已後,彼初所起輕安勢力,漸漸舒緩。有妙輕安,隨身而行,在身中轉。由是因緣,心踴躍性,漸次退減。由奢摩他所攝持故;心于所緣。寂靜行轉,從是已後,于瑜伽行初修業者,名有作意。始得墮在有作意數。何以故?由此最初獲得色界定地所攝少分微妙正作意故。由是因緣,名有作意。」 己九 不放逸 勤三根修善 不放逸治逸 依于精進三善根,于所斷修防修為性。對治放逸成滿一切世出世間善事為業。 不放逸者:修諸善法,離諸不善法。復何名修?謂此于善,專注為性。余部經中,有如是釋:能守護心,名不放逸。 《顯揚聖教論》:「謂總攝無貪無嗔無痴精進為體。依此能斷惡不善法。及能修彼對治善法斷放逸障為業」。 《雜集論》:「依止正勤無貪嗔癡修諸善法。于心防護諸有漏法為體。成滿一切世出世福為業。謂由正勤等為先能修一切善法及防有漏。是故依此四法假立不放逸體。有漏法者。謂諸漏及漏處所境界」。 《廣五蘊論》:「云何不放逸,謂放逸對治,依止無貪,乃至精進,舍諸不善,修彼對治諸善法故,謂貪嗔癡,及以懈怠,名為放逸,對治彼故,是不放逸,謂依無貪,無嗔,無癡,精進四法,對治不善法,修習善法故,世出世間正行所依為業」。 己十 舍 勤三根平直 舍治掉舉業 精進三根,令心平等正直,無功用住為性。對治掉舉靜住為業。 《廣五蘊論》:「云何舍,謂依如是無貪,無嗔,乃至精進,獲得心平等性,心正直性,心無功用性,又復由此,離諸雜染法,安住清淨法,謂依無貪,無嗔無癡,精進性故,或時遠離昏沉掉舉諸過失故,初得心平等,或時任運無勉勵故,次得心正直,或時遠離諸雜染故,最後獲得心無功用」。 《百法明門光疏》:「離沈離掉處于中庸其心平等名之為舍」。 《成唯識論》:「云何行舍。精進三根令心平等正直無功用住為性。對治掉舉靜住為業。謂即四法令心遠離掉舉等障靜住名舍。平等正直無功用住。初中後位辯舍差別。由不放逸先除雜染。舍復令心寂靜而住。此無別體如不放逸。離彼四法無相用故。能令寂靜即四法故。所令寂靜即心等故」。 《雜集論》:「舍者。依止正勤無貪嗔痴與雜染住相違。心平等性。心正直性。心無功用住性為體。不容雜染所依為業。心平等性等者。謂以初中後位辯舍差別。所以者何。由舍與心相應離沉沒等不平等性故。最初證得心平等性。由心平等遠離加行自然相續故。次復證得心正直性。由心正直于諸雜染無怯慮故。最後證得心無功用住性」。 己十一 不害 不害無損惱 治害悲為業 于諸有情不為損惱無瞋為性。能對治害,悲愍為業。 《廣五蘊論》:「云何不害,謂害對治,以悲為性,謂由悲故,不害群生,是無嗔分,不損惱為業」 《成唯識論》:「云何不害。于諸有情不為損惱,無瞋為性。能對治害,悲愍為業。謂即無瞋,于有情所不為損惱,假名不害。無瞋翻對斷物命瞋。不害正違損惱物害。無瞋與樂,不害拔苦。是謂此二粗相差別。理實無瞋實有自體。不害依彼一分假立。為顯慈悲二相別故。利樂有情彼二勝故,有說:不害、非即無嗔;別有自體。謂賢善性。此相云何?謂不損惱。無嗔、亦爾。寧別有性。謂于有情,不為損惱;慈悲賢善,是無嗔故。」。 無嗔與不害差別 《成唯識論》云:「謂即無嗔、于無情所,不為損惱,假名不害。無嗔、翻對斷物命嗔。不害、正違損惱物害。無嗔與樂;不害、拔苦。是謂此二粗相差別。理實無嗔實有自體。不害依彼一分假立。為顯慈悲二相別故。利樂有情、彼二勝故。有說:不害、非即無嗔;別有自體。謂賢善性。此相云何?謂不損惱。無嗔亦爾。寧別有性。謂于有情不為損惱,慈悲賢善,是無嗔故。」 善之差別: 四種善差別 自性善為五 慚愧三善根 相應善心所 等起身語業 勝義善涅槃 當知善有四種: 一、自性善: 《俱舍論》中立:慚愧之二與無貪無癡無嗔之三善根也。此五法不待余之相應及等起而自為善,猶如良藥。 《瑜伽五十五卷》則立此十一善心所。如彼論云:「問:何等為自性?答:謂信、慚、愧、無貪、無嗔、無癡、精進、輕安、不放逸、舍、不害,如是諸法,名自性善。」 二、相應善: 其他信勤等善法待慚愧與三善根相應而始為善故,猶如水。《俱舍論十三卷》云:「相應善者:謂彼相應。以心心所,要與慚愧善根相應,方成善性。若不與彼慚等相應;善性不成。如雜藥水。」 三、等起善: 身語二業也。由自性善與相應善等起而為善故,猶如良牛所出之牛乳。 《俱舍論十三卷》云:「等起善者:謂身語業、不相應行。以是自性及相應善所等起故。如良藥汁所引生乳。」 四、勝義善: 涅槃也。涅槃是最極安穩,眾苦永滅,如無病之體者。 《俱舍論十三卷》云:「勝義善者:謂真解脫,以涅槃中,最極安隱,眾苦永寂,猶如無病。」 《集論二卷》云:「何等勝義善?謂真如。」 戊四 根本六煩惱 根本六或十 貪嗔癡慢疑 壞聚邪邊執 見取戒禁取 煩心惱身,謂為煩惱。 《大智度論》:「煩惱者,能令心煩,能作惱故,名為煩惱。」 《唯識述記》:「煩是擾義,惱是亂義,擾亂有情故名煩惱。」 根本六煩惱者,謂貪,嗔,癡,慢,疑,惡見。 此六種以為隨煩惱及世間之根本,故名根本煩惱,然凡貪與無明隨一,不必皆為根本煩惱者,蓋聖者菩薩相續中之此等心所,非根本煩惱者,此等如被藥石及咒術所摧殘之毒質,其力微故。 己一 貪 三界愛為體 貪生苦為業 《雜集論》:「謂三界愛為體,生眾苦為業。生眾苦者謂由愛力五取蘊生故」。 《成唯識論》:「于有有具染著為性。能障無貪生苦為業。謂由愛力取蘊生故」。 《廣五蘊論》:「云何貪,謂于五取蘊,染愛耽著為性,謂此纏縛,輪迴三界,生苦為業,由愛力故,生五取蘊」。 貪欲 《菩提道次第廣論》:貪欲。事者,謂屬他財產。意樂分三,想者謂于彼事作彼事想。煩惱者謂三毒隨一。等起者,謂欲令屬我。加行者,謂于所思義,正發進趣。究竟者,說于彼事,定期屬已謂念其財等願成我有。此中貪心圓滿,須具五相: 一、有耽著心,謂于自財所。 二、有貪婪心、謂樂積財物。 三、有饕餮心,謂于屬他資財等事,計為華好深生愛味。 四、有謀略心,謂作是念,凡彼所有何當屬我。 五、有覆蔽心,謂由貪欲不覺羞恥,不知過患及與出離。若此五心,隨缺一種,貪欲心相即非圓滿。《瑜伽師地論》中,于十不善,俱說加行。又非圓滿貪欲之理者,謂作是念:云何當能令其家主,成我僕使,如我所欲?又于其妻子等及飲食等,諸資身具,亦如是思。又作是念:云何當能令他知我,少欲遠離,勇猛精進,具足多聞,成施性等?又作是念:云何當能令諸國王及諸商主,四眾弟子,供事于我,得衣食等?又作是念,起如是欲,云何令我當生天上,天妙五欲以為游戲,當生猛利,遍入世界,乃至願生他化自在。又于父母妻子僕等,同梵行者,所有資具,發欲得者,亦是貪欲。 《瑜伽師地論》云:「云何貪欲,謂于他所有、起己有欲樂,起染污心,若于他所有起己有欲樂決定方便、及于彼究竟中、所有意樂。」 《法蘊足論》云:「云何貪欲?謂于諸欲境、起欲樂欣喜求趣希望;是名貪欲。有作是說:于諸欲境,諸貪等貪、乃至貪類貪生,總名貪欲。」 《瑜伽師地論》云:「云何貪欲由是而生?謂五因故。一、由淨妙想,二、由欣樂樂,三、由有情想,四、由猛盛貪,五、由隨眠有余未盡。」 《瑜伽師地論》云:云何貪欲生已由是寂靜?謂五因故。一、由作意思惟不淨,二、由作意思惟于苦,三、由作意思惟無我,四、由系念多修厭離,五、由隨眠無余永滅。 貪欲過患 謂貪欲之罪,亦令眾生墮三惡道;若生人中,得二種果報:一者心不知足,二者多欲無厭,是名貪欲果報 《瑜伽師地論》云:「若器世間、一切盛事、年時日夜月半月等,漸漸衰微,所有氣味、唯減不增;如是一切、是貪欲增上果」 《法華經譬喻品》曰:「諸苦所因,貪欲為本,若滅貪欲,無所依止。」 貪與愛 貪即貪愛。謂于五欲順情等境,求而未獲,愛而不舍。 《大乘義章》曰:「愛染名貪。」 《瑜伽師地論》曰:「貪之與愛,名別體同。」 《瑜伽師地論》云:「又于此中,無差別相,凡諸所有染污希求、皆名為愛。」 《圓覺經》曰:「輪迴愛為根本。」 《楞嚴經》曰:「愛河枯乾,令汝解脫。」 染愛與淨愛 《大毗婆沙論》云:「問:愛以何為自性?答:愛、有二種。一、染污。謂貪。二、不染污。謂信。 問:諸貪、皆愛耶?答:應作順前句。謂貪、皆愛; 有愛、非貪。此即是信。問:諸信、皆愛耶?有作是說:諸信、皆愛;有愛、非信。謂染污愛。應作是說:信、有二種。一者、于境唯信不求。二者、于境亦信亦求。是故此中應作四句。 有是信非愛。謂信不求。 有是愛非信。謂染污愛。 有亦信亦愛。謂信亦求。 有非信非愛。謂除前相。 愛有五相 《俱舍論》云:「已說無慚無愧差別;愛敬別者:愛、謂愛樂。體即是信。然愛有二。一、有染污,二、無染污。有染、謂貪。如愛妻子等。無染、謂信。如愛師長等。 有信非愛。謂緣苦集信。 有愛非信。謂諸染污愛。 有通信愛。謂緣滅道信。 有非信愛。謂除前三相。 有說:信者:忍許有德。由此為先,方生愛樂。故愛非信。敬、謂敬重。體即是慚。如前解慚,謂有敬等。有慚非敬。謂緣苦集慚。有通慚敬。謂緣滅道慚。 有說:敬者:有所崇重。由此為先,方生慚恥。故敬非慚。望所緣境,補特伽羅愛敬有無,應作四句。有愛無敬。謂于妻子,共住門人等。有敬無愛。謂于他師有德貴人等。有愛有敬。謂于自師父母伯叔等。無愛無敬。謂除前三相。如是愛敬,欲色界有,無色界無。豈不信慚大善地法,無色亦有?愛敬有二。謂緣于法、補特伽羅。緣法愛敬、通三界有。此中意說緣補特伽羅者;故欲色有,無色界無。」 《瑜伽師地論》云:「由此漂溺者:謂由愛河浸淫之性、之所漂溺。當知此愛、有五種相。一、游諸境界,趣下分故。二、微細隨行,難覺了故。三、于諸境界,難回轉故。四、乃至有頂、一切廣大種種諸行、所隨逐故。五、不寂靜相、亂身心故。」 《四十二章經》:「佛言。大懷愛欲。不見道者。譬如澄水。致手攪之。眾人共臨。無有睹其影者。人以愛欲交錯。心中濁興。故不見道。汝等沙門。當舍愛欲。愛欲垢盡。道可見矣。」 佛言。愛欲之人。猶如執炬。逆風而行。必有燒手之患。天神獻玉女于佛。欲壞佛意。佛言革囊眾穢。爾來何為。去。吾不用。天神愈敬。因問道意。佛為解說。即得須陀洹果。 佛言。人從愛欲生憂。從憂生怖。若離于愛。何憂何怖。 淨愛 愛者親愛,樂者樂欲,信樂世間出世間善法之意也。 《淨土論》曰:「愛樂佛法味。」 《成唯識論》曰:「愛樂證修世出世善。」 《無量壽經》曰:「如純孝之子,愛敬父母。」 己二 嗔 憎恚苦苦具 嗔住惡行業 《雜集論》:「嗔者。于諸有情苦及苦具心憎恚為體。不安隱住惡行所依為業。不安隱住者。謂心懷憎恚多住苦故」。 《廣五蘊論》:「云何嗔,謂于群生,損害為性,住不安隱,及惡行所依為業,不安隱者,謂損害他,自住苦故」。 《成唯識論》:「云何為瞋于苦苦具憎恚為性。能障無瞋不安隱性惡行所依為業。謂瞋必令身心熱惱起諸惡業。不善性故」。 嗔恚相 《瑜伽師地論》云:「復次嗔恚心者者:此是總句。惡意分別者:謂于他有情所,由嗔恚增上力,欲為損害,起決定執故。當殺者:謂欲傷害其身。當害者:謂欲損惱其身。當為衰損者:謂欲令彼財物損耗。彼當自獲種種憂惱者:謂欲令彼自失財物。」 嗔由十事生 《瑜伽師地論》云:「嗔事亦有十種。一、已身,二、所受有情,三、非所受有情,四、過去怨親,五、未來怨親,六、現在怨親,七、不可意境,八、嫉妒,九、宿習,十、他見。嗔亦有十。如其次第,依彼而生。依前六事,立九惱事。緣彼一切嗔,皆名有情嗔。余名境界嗔。若不忍為先,亦有情嗔。若宿習嗔,若見嗔。如是十嗔,略有三種。一、有情嗔,二、境界嗔,三、見嗔。」 謂嗔恚之罪,亦令眾生墮三惡道;若生人中,得二種果報:一者常被他人求其長短,二者常被于他之所惱害,是名嗔恚果報。 三毒中, 嗔如火,愛如水 《遺教經》曰:「嗔心甚于猛火,常當防護,無令得入。劫功德賊,無過嗔恚。」 《華嚴》云:「一念嗔心起,百萬障門開。」 嗔火 《集異門論》云:「嗔火云何?答:謂于有情,欲為損害;內懷栽杌,欲為擾惱;已嗔,當嗔,現嗔,樂為過患,極為過患,意極忿恚,于諸有情,各相違戾,欲為過患,已為過患,當為過患,現為過患;總名為嗔。由此嗔恚所蔽伏者,發生種種身熱,心熱,身心俱熱,身燒,心燒,身心俱燒,身惱,心惱,身心俱惱。又由嗔恚纏為緣故,長夜領受不可愛,不可樂,不可欣,不可意異熟果。是謂嗔火。」 蓋 嗔恚者,即忿怒之心也。謂諸眾生,或于違情境上,或追憶他人惱我,及惱我親,而生忿怒。以此嗔恚,蓋覆心識,禪定、善法不能發生,沉滯三界,不得出離,故名蓋也。 病 謂嗔恚之心,對一切違情之境,熱惱于懷,是為嗔病。其病當以慈心之觀為藥而對治之。令其觀于一切眾生,皆吾眷屬,應與其樂,何所可嗔。此觀若成,此病即去,而心清涼矣。 此中略義,如前應知。罪大莫為嗔 難行莫勝忍 《菩提道次第廣論》嗔恚心中,事、想、煩惱,如粗惡語。等起者,樂打等欲,云何令其遭殺遭縛,若由他緣,或自任運耗失財產。加行者,即于所思而起加行。究竟者,謂于打等,期心決定或已斷決。此亦有五,全則圓滿,缺則非圓。謂具五心: 一、有憎惡心,謂于能損害相,隨法分別故。 二、有不堪耐心,謂于不饒益不堪忍故。 三、有怨恨心,謂于不饒益數數非理思惟隨念故。 四、有謀略心,謂作是念,何當捶撻,何當殺害? 五、有覆蔽心,謂于嗔恚不覺羞恥,不知過患及與出離。僅成損害心者,謂作是念:彼于我所,已作正作,諸無義事,故我于彼當作無義。盡其所有幾許思惟,爾許一切皆損害心,如是願他現法,喪失親屬資財及善法等,及願後法往惡趣中,亦是損心。 己三 癡(無明) 癡亦謂無明 理事迷闇性 三界無智體 痴雜染為業 《成唯識論》:「云何為痴。于諸理事迷闇為性。能障無癡一切雜染所依為業。謂由無明起疑邪見貪等煩惱隨煩惱業。能招後生雜染法故」。 《雜集論》:「無明者。謂三界無智為體。于諸法中邪決定疑雜染生起所依為業。邪決定者。謂顛倒智。疑者猶豫。雜染生起者。謂貪等煩惱現行。彼所依者。謂由愚痴起諸煩惱」。 《廣五蘊論》:「云何無明,謂于業果諦寶,無智為性,此有二種,一者俱生,二者分別,又欲界貪嗔,及以無明,為三不善根,謂貪不善根,嗔不善根,痴不善根,此復俱生,不俱生,分別所起,俱生者,謂禽獸等,不俱生者,謂貪相應等,分別者,謂諸見相應與虛妄決定,疑煩惱所依為業」。 言無明者,癡闇之心。體無慧明,故曰無明。』 《瑜伽師地論》云:「無明者:謂由親近不善丈夫,聞非正法,不如理作意故;及由任運失念故;于所知事,若分別不分別染污無知為體。」 《瑜伽師地論》云:「無明者:謂于所知真實覺悟能覆能障心所為性。此略四種。一、無解愚,二、放逸愚,三、染污愚,四、不染污愚。 若于不見聞覺知所知義中,所有無智,名無解愚。 若于見聞覺知所知義中,散亂失念,所有無智,名放逸愚。 于顛倒心所有無智,名染污愚。 不顛倒心所有無智,名不染污愚。 又此無明,總有二種。一、煩惱相應無明,二、獨行無明。非無愚痴而起諸惑,是故貪等余惑相應所有無明,名煩惱相應無明。若無貪等諸煩惱纏,但于苦等諸諦境中,由不如理作意力故;鈍慧士夫補特伽羅,諸不如實簡擇,覆障纏裹闇昧等心所性,名獨行無明。」 《集論》云:「無明有二種。一、一切煩惱相應無明。二、不共無明。不共無明者:謂于諦無智。」 《瑜伽師地論》云:「無明者:于所知事,不能善巧。于彼彼處,不正了知。謂于彼彼所說義中,及于名句文身,不能解了。」 《顯揚聖教論》云:「無明者:謂不正了真實為體。或是俱生,或分別起。能障正了為業。如前乃至增長無明為業。如經說:諸有愚癡者,無明所伏蔽。」 《雜集論》云:「無明者:謂三界無智為體;于諸法中,邪決定疑雜染生起所依為業。邪決定者:謂顛倒智。疑者:猶豫。雜染生起者:謂貪等煩惱現行。彼所依者:謂由愚痴,起諸煩惱。」 二種差別所許: 無明心愚癡 不明四諦法 三寶諸業果 或有謂壞聚 (1) 依無著世親宗許為,愚癡心所 (2) 依唯識法稱,中觀應成許為壞聚見 無明依七事起 《瑜伽師地論》云:「無明依七事起。一、世事。二、世間安立事。三、運轉事。四、最勝事。五、真實事。六、雜染清淨事。七、增上慢事。依此七事,起七無知;或復十九。當知于初事,由三種門,生疑惑。于第二事,由內六處、若外、若俱,生我我所怨親等見。于第三事,由業、異熟、及俱生、作者、受者、無因、惡因見。于第四事,誹謗三寶。于第五事,誹謗諸諦。于第六事,起邪解行。于第七事,依得自義,起增上慢。」 己四 慢 慢恃己于他 高舉為體性 不敬生苦業 七種慢過慢 慢中慢卑慢 我增上邪慢 恃己于他,高舉為性。能障不慢生苦為業。 《成唯識論》:「云何為慢。恃己于他高舉為性。能障不慢生苦為業。謂若有慢于德有德心不謙下。由此生死輪轉無窮受諸苦故。此慢差別有七九種。謂于三品我德處生。一切皆通見修所斷。聖位我慢既得現行。慢類由斯起亦無失」。 《雜集論》:「慢者。依止薩迦耶見心高舉為體。不敬苦生所依為業。不敬者。謂于師長及有德所而生憍傲。苦生者。謂生後有故」。 七種慢者 (1)慢:視低我者,作自高想 (2)過慢:視平等者,作自高想 (3)慢中慢:視勝我者,作自高想 (4)卑慢:視全勝我者,作小部分勝我想 (5)我慢:視我比一切高,作唯我獨勝想 (6)增上慢:未得謂得,未證謂證 (7)邪慢:以善竊為能,善欺為巧,以非為是。 《廣五蘊論》:「云何慢,慢有七種,謂慢,過慢,過過慢,我慢,增上慢,卑慢,邪慢,云何慢,謂于劣計己勝,或于等計己等,如是心高舉為性,云何過慢,謂于等計己勝,或于勝計己等,如是心高舉為性,云何過過慢,謂于勝計己勝,如是心高舉為性,云何我慢,謂于五取蘊,隨計為我,或為我所,如是心高舉為性,云何增上慢,謂未得增上殊勝所證之法,謂我已得,如是心高舉為性,增上殊勝所證法者,謂諸聖果,及三摩地,三摩缽底等,于彼未得,謂我已得,而自矜倨,云何卑慢謂于多分殊勝,計己少分下劣,如是心高舉為性,云何邪慢,謂實無德,計己有德,如是心高舉為性,下生敬重所依為業,謂于尊者,及有德者,而起倨驁,不生崇重」。 己四 疑 諦理猶豫性 疑障善不生 于諸諦理猶豫為性。能障不疑善品為業。 《雜集論》:「疑者。于諦猶豫為體。善品不生依止為業。于諦猶豫者。亦攝于實猶豫。如其所應滅道諦攝故。善品不生者。謂由不決不造修故」。 《成唯識論》:「云何為疑,于諸諦理猶豫為性。能障不疑善品為業。謂猶豫者善不生故」。 《廣五蘊論》:「云何疑,謂于諦寶等,為有為無,猶預為性,不生善法,所依為業,諸煩惱中,後三見及疑,唯分別起,余通俱生,及分別起」。 己五 惡見 分二 庚一 釋義 庚二 分類 今初 倒執諸諦理 惡見障善見 《成唯識論》:「云何惡見。于諸諦理顛倒推求度染慧為性。能障善見招苦為業。謂惡見者多受苦故」。 庚二 分類 分五 辛一 壞聚見 辛二 邪見 辛三 邊執見 辛四 見取見 辛五 戒禁取見 今初 辛一 壞聚見(薩迦耶見) 壞聚薩迦耶 謂于五取蘊 執為我我所 見趣所依業 謂于五取蘊執我我所。一切見趣所依為業。 華言身見。謂于五蘊法上,妄生執取,計我、我所,是名薩迦耶見。 《俱舍論》曰:執我及我所是薩迦耶見。壞故名薩。聚謂迦耶。即是無常和合蘊義。迦耶即薩,名薩迦耶。此薩迦耶,即五取蘊。為遮常一想,故立此名。要此想為先,方執我故。 《廣五蘊論》:「云何薩迦耶見,謂于五取蘊,隨執為我,或為我所,染慧為性,薩謂敗壞義,迦耶謂和合積聚義,即于此中,見一見常,異蘊有我蘊,為我所等,何故復如是說,謂薩者破常想,迦耶破一想,無常積集,是中無我及我所故,染慧者,謂煩惱俱,一切見品所依為業」。 《雜集論》云:問:薩迦耶見,當言于事了不了耶?答:當言于事不得決了。如于繩上,妄起蛇解。于事不決了者:若能決了色等實相;必不應起虛妄我見。譬如有人、欻爾見繩,遂執為蛇;不了繩相而起蛇執。 我執皆緣五取蘊起 《成唯識論》云:如是所說一切我執,自心外蘊,或有或無;自心內蘊,一切皆有。是故我執,皆緣無常五取蘊相,妄執為我。然諸蘊相,從緣生故;是如幻有。妄所執我,橫計度故;決定非有。故契經說:苾芻當知;世間沙門婆羅門等所有我見,一切皆緣五取蘊起。 一切煩惱,皆由有我而起。若無我者,則一切皆無。因見有我,故曰我見。因有我相,故曰我相。執為有我,故曰我執。 《唯識論》曰:『我見者,謂我執。于非我法妄計為我,故名我見。』 《大乘義章》曰:『言身見者,亦名我見。五陰名身,身中見我,取執分別,從其所迷故,名身見。以見我故,從其所立,亦名我見。』 《起信論》曰:『一切邪執,皆依我見。若離于我,則無邪執。』 《唯識述記》曰:『煩惱障品類眾多,我執為根,生諸煩惱,若不執我無煩惱』 《俱舍論》曰:『由我執力,諸煩惱生。三有輪迴,無容解脫。』 分類有二:一為俱生。二為分別。 《顯揚聖教論》:「一薩迦耶見。謂于五取蘊計我我所染污慧為體。或是俱生或分別起能障無我無顛倒解為業」。 《瑜伽五十八卷》云:「薩迦耶見者:于五取蘊,心執增益,見我我所;名薩迦耶見。此復二種。一者、俱生,二者、分別起。俱生者:一切愚夫異生、乃至禽獸,並皆現行。分別起者:諸外道等、計度而起」。 《成唯識論》云:然諸我執,略有二種。 一者、俱生,二者、分別。俱生我執,無始時來,虛妄熏習內因力故;恒與身俱。不待邪教及邪分別,任運而轉;故名俱生。 分別我執,亦由現在外緣力故;非與身俱。要待邪教及邪分別,然後方起。故名分別。此有二種。 一、緣邪教所說蘊處界相,起自心相,分別計度,執為實我。 二、緣邪教所說自性等相,起自心相,分別計度,執為實我。此二我執,粗故易斷。初見道時,觀一切法法空真如,即能除滅。 數論外道所執。如《唯識述記》云:從大生我執。我執者:自性起用,觀察于我,知我須境,故名我執。初亦名轉異,亦名脂膩。 人我執與法我執 《成唯識論》云:補特伽羅我見起位,彼法我見,亦必現前。我執必依法執而起。如夜迷杌等,方謂人等故,我法二見,用雖有別;而不相違。同依一慧。如眼識等,體雖是一;而有了別青等多用;不相違故。此亦應然。二乘有學聖道滅定現在前時,頓悟菩薩于修道位,有學漸悟生空智果現在前時,皆唯起法執。我執已伏故。二乘無學,及此漸悟法空智果不現前時,亦唯起法執。我執已斷故。八地以上一切菩薩所有我執,皆永不行。或已永斷,或永伏故。法空智果不現前時,猶起法執。不相違故。如契經說:八地以上,一切煩惱,不復現行。唯有所依所知障在。此所知障,是現非種。不爾;煩惱亦應在故。 小乘有部與經部宗,通常只許斷人我執,而不斷法我,以法為實有故。 大乘自續以下宗(含自續派),則許人我執為生死之障,法我執為成佛之礙。故許小乘為斷人我執解脫生死,但由未斷法我執,所知障未除,故不能證一切智。而許大乘斷法我執盡則成佛。而于應成宗中則許人我執與法我執,僅以所緣不同有別,其執理相同,故許二執皆生死之障,此中道理于《入中論》中廣為顯明,不同余宗。 薩迦耶見已斷者有三種勝利 《瑜伽師地論》云:如是已斷薩迦耶見,有此三種差別之相。當知復有三種勝利。 一者、永斷能感後有一切煩惱。 二者、依彼不久獲得速能積集彼對治道。 三者、既作自義利已;即依彼道,方便勤修現法樂住;由此獲得極安樂住。 辛二 邪見 邪見謗因果 邪執染慧性 生諸不善法 斷善根為業 謂謗因果,或謗作用,或壞善事,染慧為性,斷善根為業。 謂邪心取理,顛倒妄見,不信因果,斷諸善根,作闡提行,是名邪見。 闡提,梵語具云一闡提,華言信不具,外道名也。 《涅槃經》曰:『無信之人,名一闡提。一闡提者,名不可治。』 同五曰:『一闡提者,斷滅一切諸善根本,心不攀緣一切善法。』 同十九曰:『一闡提者,不信因果,無有慚愧,不信業報,不見現及未來世,不親善友,不隨諸佛所說教戒。如是之人,名一闡提,諸佛世尊,所不能治。』 《梵行品》云:一闡提者,不信因果,無有慚愧;不信業報,不見現在及未來世;不親善友,不隨諸佛所說教誡。如是之人,名一闡提。 《廣五蘊論》:「云何邪見,謂謗因果,或謗作用,或壞善事,染慧為性,謗因者,因謂業煩惱性,合有五支,煩惱有三種,謂無明愛取,業有二種謂行及有,如世尊說,阿難,若業能與未來果彼亦名有,如是等,此謗名為謗因,謗果者,果有七支,謂識名色六處觸受生老死,此謗為謗果,或復謗無善行惡行,名為謗因,謗無善行惡行果報,名為謗果,謗無此世他世,無父無母,無化生眾生,此謗為謗作用,謂從此世往他世作用,種子任持作用,結生相續作用等,謗無世間阿羅漢等,為壞善事,斷善根為業,不善根堅固所依為業,又生不善,不生善為業」。 《雜集論》:「邪見者。謗因謗果。或謗作用。或壞實事。或邪分別。諸忍欲覺觀見為體。斷善根為業。及不善根堅固所依為業。不善生起為業。善不生起為業。 謗因者。謂無施與無愛樂無祠祀無妙行無惡行等。 謗果者。謂無妙行及惡行業所招異熟等。 謗作用者。謂無此世間無彼世間。無母無父無化生有情等。誹謗異世往來作用故。誹謗任持種子作用故。誹謗相續作用故。 壞實事者。謂無世間阿羅漢等。 邪分別者。謂余一切分別倒見。斷善根者。謂由增上邪見非一切種」。 《成唯識論》:「邪見。謂謗因果作用實事。及非四見諸余邪執。如增上緣名義遍故。此見差別諸見趣中有執前際二無因論四有邊等不死矯亂。及計後際五現涅槃。或計自在世主釋梵及余物類常恆不易。或計自在等是一切物因。或有橫計諸邪解脫。或有妄執非道為道。諸如是等皆邪見攝」。 《菩提道次第廣論》:邪見。 事者,謂實有義。 意樂分三,想者謂于所謗義,作諦實想。煩惱者謂三毒隨一。 等起者,謂樂誹謗欲。 加行者,即于所思策發加行,此復有四,謂謗因、果、作用、有事。 (一)誹謗因者,謂云無有妙惡行等。 (二)誹謗果者,謂云無有彼二異熟。 (三)誹謗作用分三: 1、誹謗殖種持種作用者,謂云無有若父若母 2、誹謗往來作用者,謂云無有前世後世; 3、誹謗受生作用者,謂云無有化生有情; (四)謗實有事者,謂云無有阿羅漢等。 究竟者,謂誹謗決定。 此亦由于五相圓滿,謂具五心: 一、有愚昧心,謂不如實了所知故。 二、有暴酷心,謂樂作惡故。 三、有越流行心,謂于諸法不如正理善觀察故。 四、有失壞心,謂謗無布施愛養祠祀妙行等故。 五、有覆蔽心,謂由邪見不覺羞恥,不知過患及與出離故。此五若缺,則不圓滿。雖其邪見復有所余,然惟說此名邪見者,由此能斷一切善根,隨順諸惡隨意所行,是為一切邪見之中極重者故。 辛三 邊執見 依彼壞聚見 邊執我為常 或執斷滅空 斷常障中道 謂外道之人,于五蘊身見之中,執斷執常,隨執一邊,我見增長,是名邊執見。 執斷執常者,謂外道自計我身死已不生,名為斷見;又計我身死已再生,名常見也。 《成唯識論》:「二邊執見。謂即于彼隨執斷常。障處中行出離為業」。 《廣五蘊論》:「云何邊執見,謂薩迦耶見增上力故,即于所取,或執為常,或執為斷,染慧為性,常邊者,謂執我自在,為遍常等,斷邊者,謂執有作者丈夫等彼死已不復生,如瓶既破更無盛用,障中道出離為業」。 《大毗婆沙論》云:問:何故名邊執見?答:此見執二邊故,名邊執見。謂于斷常二邊轉故。如契經說:迦多衍那!若以正慧如實知見世間集者;則于世間,不執為無。執為無者,即是斷見。謂彼若見後身生時;便作是念:如是有情,死此生彼,必定非斷。若以正慧如實知見世間滅者,不執為有。執為有者,即是常見。謂彼若見諸蘊界處,別別相續;便作是念:如是有情,有生有滅,必定非常。復次此見所執,極邊鄙故,名邊執見。謂諸外道,執有實我,已為愚猥;況復執我為斷為常,而非邊鄙。復次此見所執,極邊遠故,名邊執見。謂諸外道,執有實我,于無我理,已為邊遠;況復執我為斷為常,而非邊遠。復次此執二邊行相轉故,名邊執見。謂執斷常二行相轉。如契經說:苾芻當知,我不與世間諍,而世間與我諍。 辛四 見取見 壞聚邊邪見 隨執為殊勝 能障真實見 斗諍所依業 確執諸邪見及自身以為最勝為一切斗諍之本者,以一切劣為勝者。 謂執著自己的見解,安住不舍,而且強非為是,即近于普通人的成見。 《成唯識論》:「謂于諸見及所依蘊。執為最勝能得清淨。一切斗諍所依為業」。 《廣五蘊論》:「云何見取,謂于三見,及所依蘊,隨計為最為上為勝為極,染慧為性,三見者,謂薩迦耶,邊執,邪見,所依蘊者,即彼諸見所依之蘊,業如邪見說」。 《俱舍論》曰:『于劣為勝,名為見取。有漏為劣,聖所斷故。執劣為勝,總名見取。理實應立見等取名,略去等言但名見取。』 《俱舍論》曰:『于劣為勝,名為見取。有漏為劣,聖所斷故。執劣為勝,總名見取。理實應立見等取名,略去等言但名見取。』 辛五 戒禁取見 緣于應斷戒 諸行軌則等 執彼能解脫 無利勤苦業 謂外道之人,于所受持若戒若禁,妄計為最為上,為勝為妙,隨起言說,唯此諦實,余皆虛妄;自謂由此戒禁,能得出離,是名戒禁取。 《成唯識論》:「謂于隨順諸見戒禁及所依蘊。執為最勝能得清淨。無利勤苦所依為業」。 《俱舍論》云:于非因道,謂因道見,一切總說名戒禁取。如大自在生主,或余非世間因,妄起因執,投水火等種種邪行,非生天因,妄起因執,唯受持戒禁數相應智等,非解脫道,妄起道執。理實應立戒禁等取名。略去等言,但名戒禁取。 《廣五蘊論》:「云何戒禁取,謂于戒禁,及所依蘊,隨計為清淨為解脫,為出離,染慧為性,戒者,謂以惡見為先,離七種惡,禁者,謂牛狗等禁,及自拔髮,執三支杖僧佉定慧等,此非解脫之因,又計大自在或計世主,及入水火等,此非生天之因,如是等,彼計為因,所依蘊者,謂即戒禁所依之蘊,清淨者,謂即說此無間方便,以為清淨,解脫者,謂即以此解脫,煩惱出離者,謂即以此出離生死,是如此義,能與無果唐勞疲苦所依為業,無果唐勞者,謂此不能獲出苦義」。 狗戒牛戒 天竺外道中見有狗死生于天上者,邪度狗法為天上之生因,有學狗臥于戶外,食人之糞者。謂之狗戒外道。 《大智度論》曰:『外道戒, , 者,牛戒鹿戒狗戒羅剎鬼戒聾戒。如是等戒,智所不讚,唐苦無善報。』 《俱舍論》曰:『本論說:有諸外道,起如是見,立如是論。若有士夫補特伽羅,受持牛戒鹿戒狗戒,便得清淨解脫出離。永超眾苦樂,至超苦樂處。』 《百論疏》曰:『持牛戒者,如俱舍論說,合眼低頭食草以為牛法,彼見牛死得生天上,即尋此牛八萬劫來猶受牛身。不達爾前有于天因,謂牛死得生天,是故相與持于牛戒。成論云:持牛戒,若成則墮牛中,如其不成則入地獄。然外道苦行世人信之。』大智度論二十二曰:『外道戒者:牛戒,鹿戒,狗戒,羅剎鬼戒,啞戒,聾戒。』 丁五 隨煩惱二十者 忿恨覆嫉惱 諂誑慳害驕 沉掉無慚愧 不信並懈怠 放逸及失念 散亂不正知 《俱舍論》云:隨煩惱云何?頌曰:隨煩惱此余,染心所行蘊。 論曰:此諸煩惱,亦名隨煩惱。以皆隨心,為惱亂事故。復有此余異諸煩惱染污心所,行蘊所攝隨煩惱起;故亦名隨煩惱,不名煩惱。非根本故。 《俱舍論》有二義: 一名一切之煩惱。以一切之煩惱,皆隨逐于心,為惱亂之事也。 二對于六隨眠之根本煩惱,而名其余之煩惱為隨煩惱,又對于根本而名為枝末惑。 此二十種心所,其生起之因為根本煩惱,煩惱之隨從,故名隨煩惱。又曰隨惑。 謂忿,恨,覆,嫉,惱,諂,誑,慳,憍,害,無慚,無愧,昏沉,掉舉,不信,懈怠,放逸,失念,散亂,不正知 戊一 忿 依現不益事 忿發怒為性 多發暴惡業 瞋恚一分體 謂依現前不饒益事。心憤為性,暴怒之心名忿。謂對現前一切違情之境,即發暴怒,惱亂其心,是名忿隨煩惱。 《成唯識論》:「依對現前不饒益境憤發為性,能障不忿執仗為業,謂懷忿者多發暴惡身表業故,此即瞋恚一分為體。離瞋無別忿相用故」。 《俱舍論》云:于情非情,令心憤發;說名為忿。 《法蘊足論》云:云何忿?謂忿有二種。一、屬愛忿,二、屬非愛忿, 屬愛忿者:謂于父母兄弟姊妹妻妾男女,及余隨一親屬朋友所發生忿怒。如有忿言:如何不與我此物,而與我如是物。如何不與我作此事,而與我作如是事。由此發生諸忿、等忿、遍忿、極忿、已忿、當忿、現忿、熱、極熱、菸、極菸、焰、極焰、凶勃、粗惡、心憤發、起惡色、出惡言、是名屬愛忿。 屬非愛忿者:謂有一類,作是思惟:彼今于我,欲為無義,欲為不利益,欲為不安樂,欲為不滋潤,欲為不安隱。然彼于我,已作無義,當作無義,現作無義。諸有于我欲為無義,乃至不安隱,而復于彼,欲為有義,欲為利益,欲為安樂,欲為滋潤,欲為安隱。然復于彼,已作有義,當作有義,現作有義。諸有于我欲為有義,乃至安隱,而復于彼,欲為無義,乃至不安隱。由此發生諸忿,等忿,乃至起惡色,出惡言,是名屬非愛忿。此屬愛非愛,總名為忿。 戊二 恨 恨以忿為先 結怨不舍性 不堪不益事 不忍熱惱業 謂忿為先。結怨不舍為性。能與不忍。所依為業 《成唯識論》:「由忿為先懷惡不舍結怨為性,能障不恨熱惱為業,謂結恨者不能含忍恆熱惱故,此亦瞋恚一分為體。離瞋無別恨相用故」。 《雜集論》:「恨者。自此已後即嗔一分。懷怨不舍為體。不忍所依為業自此後者。謂從忿後。不忍者。謂不堪忍不饒益事」。 戊三 覆 于自所作罪 恐失利隱覆 心必生憂悔 不得安穩住 覆者,藏也。謂隱藏所作過惡,恐名譽之欲墮,惟恐人知,不能悔過而遷善也。 《成唯識論》:「于自作罪恐失利譽隱藏為性,能障不覆悔惱為業,謂覆罪者,後必悔惱不安隱故」。 《廣五蘊論》:「謂于過失。隱藏為性謂藏隱罪故。他正教誨時。不能發露。是癡之分。能與追悔。不安隱住。所依為業」。 《雜集論》:「覆者。于所作罪他正舉時。癡之一分隱藏為體。悔不安住所依為業。法爾覆藏所作罪者心必憂悔。由此不得安隱而住」。 戊四 嫉 不耐他盛事 妒忌心憂苦 嫉者,不耐他榮,謂心懷染污,不喜他榮;故名為嫉。 《廣五蘊論》:「謂于他盛事。心妒為性。為名利故。于他盛事。不堪忍耐。妒忌心生。自住憂苦。所依為業」。 《成唯識論》:「徇自名利不耐他榮妒忌為性,能障不嫉憂戚為業,謂嫉妒者聞見他榮深懷憂戚不安隱故,此亦瞋恚一分為體。離瞋無別嫉相用故」。 《雜集論》:「嫉者。耽著利養不耐他榮。嗔之一分心妒為體。令心憂戚不安隱住為業。」 戊五 惱 忿恨為居先 心惱起損害 發粗暴惡言 生非福為業 惱,侵撓也。謂其無利樂之行,常懷侵撓之心,使人不安其所也。 《廣五蘊論》:「謂發暴惡言。陵犯為性。忿恨為先。心起損害。暴惡言者。謂切害粗獷。能與憂苦。不安隱住。所依為業。又能發生非福為業。起惡名稱為業」。 《成唯識論》:忿恨為先追觸暴熱狠戾為性,能障不惱蛆螫為業,謂追往惡觸現違緣心便狠戾,多發囂暴凶鄙粗言蛆螫他故 此亦瞋恚一分為體。離瞋無別惱相用故」。 《雜集論》:「惱者。忿恨居先嗔之一分心戾為體。高暴粗言所依為業。生起非福為業。不安隱住為業。高暴粗言者。謂語現凶疏切人心腑」。 亦有懊惱煩悶之義。謂追想過去之行事,或由現在之事物不滿于意,自懊惱也。 《瑜伽師地論》云:惱者:謂由此因,若事變壞;便生愁嘆憂苦惱故。又能令愁嘆憂苦惱故;說名為惱。 戊六 諂 貪利矯隱惡 諂曲不任教 謂以巧言取悅于人,使其親厚于己,為欺他而作嬌態,曲順人情。向他人,祕內心,表面裝作親愛也。 《瑜伽師地論》云:心不正直,不明不顯,解行邪曲;故名為諂。 《廣五蘊論》:「謂矯設方便。隱己過惡。心曲為性。謂于名利。有所計著。是貪痴分。障正教誨為業。復由有罪。不自如實發露歸懺。不任教授」。 《雜集論》:「諂者。耽著利養貪痴一分。矯設方便隱實過惡為體。障正教授為業。矯設方便隱實過惡者。謂托余事以避余事。障正教授者。由不如實發露所犯。不任教授故」。 《成唯識論》:為網他故矯設異儀險曲為性,能障不諂教誨為業,謂諂曲者為網帽他曲順時宜矯設方便為取他意或藏己失,不任師友正教誨故,此亦貪痴一分為體。離二無別諂相用故」。 《法華經》曰:『我慢自矜高,諂曲心不實。』 即諂佞阿諛,媚悅人意,心恆愧赧,而不自安,是名諂隨煩惱。 諂曲十二種過患 《瑜伽師地論》云:問:如世尊言:汝等苾芻,勿行諂誑。此中如來,觀見諂曲,幾種過患;誡諸苾芻,不令行諂? 答:觀諂曲者,有十二過患故。 一、諂曲因緣,不能證得真實智慧。二、退失名譽。三、退失他信。四、退失功德增長。五、退失于智者邊,聽聞正法,教誡教授。六、諸惡增長。七、令心相續,遠離諸善。八、由諂不平,損害其心;常懷苦惱,不安隱住。九、慮後苦法。十、非聖法器。十一、臨終追悔。十二、身壞已後,墮諸惡趣,生那落迦。 戊七 誑 矯妄詐現德 誑邪命依業 誑,虛妄也。謂以不實之言,欺己欺人也。 詭詐不實曰誑,謂與世交接,語言虛誑,巧慮多謀,心不自安,而生惱亂,是名誑隨煩惱。 《瑜伽師地論》云:為欺誷彼,內懷異謀,外現別相,故名為誑。 《顯揚聖教論》云:誑者:謂為惑亂他,現不實事,心詭為體。能障愛敬為業。乃至增長誑為業。 《廣五蘊論》:「謂矯妄于他詐現不實功德為性。是貪之分。能與邪命。所依為業」。 《雜集論》:「誑者。耽著利養貪痴一分。詐現不實功德為體。邪命所依為業」。 《成唯識論》:「為獲利譽矯現有德詭詐為性,能障不誑邪命為業,謂矯誑者心懷異謀多現不實邪命事故,此即貪痴一分為體。離二無別誑相用故」。 邪命 《大智度論》:比丘不以乞食如法自活,作不如法之事而生活,謂為邪命。此有四種: 一下口食,謂種植田園和合湯藥,以求衣食而自活命也。 二仰口食,謂以仰觀星宿日月風雨雷電霹靂之術數學求衣食,而自活命也。 三方口食,謂曲媚豪勢,通使四方,巧言多求以自活命也。 四維口食,維為四維,謂學種種之咒術卜算吉凶,以求衣食而自活命也。 五種邪命 謂出家之人,不依正命而食,則有五種:一為利養故,現奇特相;二為利養故,自說功德;三卜相吉凶,為人說法;四高聲現威,令人畏敬;五說所得供養,以動人心,是名邪命食。 戊八 慳 慳心吝為性 無厭不舍業 于財與法深為耽著不能惠舍之心也。 《唯識論》曰:『耽著財法,不能惠舍。秘吝為性,能障不慳鄙畜為業。』 《俱舍論》曰:『慳,謂財法巧施相違令心吝著。』 《大乘義章》曰:『吝惜財法稱慳。』同五末曰:『堅著不舍,目之為慳。』 《廣五蘊論》:「謂施相違。心吝為性。謂于財等。生吝惜故。不能惠施。如是為慳。心遍執著利養眾具。是貪之分。與無厭足。所依為業。無厭足者。由慳吝故。非所用物。猶恆積聚 《成唯識論》:「耽著財法不能慧舍秘吝為性,能障不慳鄙畜為業,謂慳吝者心多鄙澀畜積財法不能舍故,此即貪愛一分為體。離貪無別慳相用故」。 《雜集論》:「慳者。耽著利養。于資生具貪之一分心吝為體。不舍所依為業。不舍者。由慳吝故。非所用具亦恒聚積」。 《順正理論》說:「令心慳著,說名為慳,謂勿令斯舍離于我,令心堅執說名為慳,耽著法財以為上首,不欲離己,故名慳著。」 《法蘊足論》云:云何慳?謂慳有二種。一、財慳,二、法慳。 財慳者:謂于諸所有可愛五塵衣服飲食臥具醫藥及余資具,障礙遮止,令他不得。于自所有可愛資具,不施、不遍施、不隨遍施,不舍、不遍舍、不隨遍舍,心吝惜性,是名財慳。 法慳者:謂所有素怛纜、毗奈耶、阿毗達磨,或親教軌范教授教誡,或展轉傳來諸秘要法,障礙遮止,令他不得。于自所有如上諸法,不授與他,亦不為說。不施、不遍施、不隨遍施,不舍、不遍舍、不隨遍舍,心吝惜性,是名法慳。此財法慳,總名為慳。 《中阿含經》曰:「我見世間人,有財痴不施。得財復更求,慳貪積聚物。」 《文句》曰:「慳貪墮此趣,此趣多飢渴,故名餓鬼。」 慳法七報 不肯向人說法,或是不舍得把東西給人的人,後世將得七種的惡報,即:生盲報、愚癡報、生惡眾報、胎夭報、物恐報、善人遠離報、無惡不作報。 物恐者,謂為一切惡物恐怖也。由其宿世慳吝法故,于現生中,而得此報也。 善人遠離者,謂賢善之人,悉皆遠離,而不親近。由其宿世慳吝法故,于現生中,而得此報也。 無惡不作者,謂于一切惡無所不作也。由其宿世自既慳法,亦教人慳法,滅佛法種,三世十方諸佛,以為冤賊,是以于現生中,而得此報也。(三世者,過去、現在、未來也)。 戊九 害 無慈悲愍心 害惱有情業 害者。嗔之一分無哀無悲無愍為體。損惱有情為業 害,傷害也。謂無慈憫之心,而行慘毒之行,傷害于物也。 謂銜恨蓄怨,常欲損害于人,求快己意,恒恐不遂,惱亂其心,是名害隨煩惱。 《廣五蘊論》:「謂于眾生。損惱為性。是嗔之分。損惱者。謂加鞭杖等。即此所依為業」。 《成唯識論》:「于諸有情心無悲愍損惱為性,能障不害逼惱為業,謂有害者逼惱他故,此亦瞋恚一分為體。離瞋無別害相用故」。 《入阿毗達磨論》云:「害、謂于他能為逼迫;由此能行打罵等事。」 《顯揚聖教論》云:「害者:謂逼惱有情,無悲、無愍、無哀、無憐、無惻,為體。能障不害為業。乃至增長害為業。如經說:諸有害者、必損惱他。」 戊十 驕 驕為染自法 倨傲染愛業 于自盛事,深生染著。恃自己之盛事而心高傲也。 《廣五蘊論》:「謂于盛事。染著倨傲。能盡為性。盛事者。謂有漏盛事。染著倨傲者。謂于染愛。悅豫矜恃。是貪之分。能盡者。謂此能盡諸善根故」。 《成唯識論》:「于自盛事深生染著醉傲為性,能障不驕染依為業,謂憍醉者生長一切雜染法故,此亦貪愛一分為體。離貪無別憍相用故」。 《雜集論》:「憍者。或依少年無病長壽之相。或得隨一有漏榮利之事。貪之一分令心悅豫為體。一切煩惱及隨煩惱所依為業。長壽相者。謂不死覺為先分別此相。由此能生壽命憍逸。隨一有漏榮利事者。謂族姓色力聰睿財富自在等事。悅豫者。謂染喜差別」。 《大集經》:「永斷習氣,摧憍慢山,拔生死樹。」 《無量壽經》:「謙敬聞奉行,踴躍大歡喜;憍慢弊懈怠,難以信此法。」 憍慢差別 《俱舍論》云:「慢憍別者:慢、謂對他心自舉性。稱量自他德類差別,心自舉恃,凌懱于他;故名為慢。憍、謂染著自法為先,令心傲逸,無所顧性。有余師說:如因酒生欣舉差別,說名為醉。如是貪生欣舉差別,說名為憍。是謂慢憍差別之相。」 傲 《瑜伽師地論》云:「于諸尊重、及以福田,心不謙敬;說名為傲。」 戊十一 無慚 于惡不自恥 無慚惑為伴 謂所作罪。不自羞恥為性。一切煩惱。及隨煩惱。助伴為業。 《成唯識論》:「不顧自法輕拒賢善為性,能障礙慚生長惡行為業,謂于自法無所顧者輕拒賢善不恥過惡,障慚生長諸惡行故」。 《俱舍論》曰:「于所造罪自觀無恥,名曰無慚,觀他無恥說名無愧。」 《顯揚聖教論》云:「無慚者:謂于自及法二種增上,不恥過惡為體。能障慚為業。乃至增長無慚為業。如經說:不慚所慚,無慚生起惡不善法。」 《阿毗曇論》說:「何謂無慚?若自作惡內心不悔,是名無慚,復次無慚,若人無慚,于可恥法不恥,于惡不善法不恥,是名無慚。」 于自造惡而不追悔。說為無慚。 戊十二 無愧 于他不為恥 無愧長惡行 謂所作罪。不羞他為性。 《成唯識論》:「不顧世間崇重暴惡為性,能障礙愧生長惡行為業,謂于世間無所顧者崇重暴惡不恥過罪,障愧生長諸惡行故。不恥過惡是二通相」。 《俱舍論》曰:「為諸善士所訶厭名為罪。于此異中不見怖畏,說名無愧。」 《顯揚聖教論》云:「無愧者:謂于世增上,不恥過惡為體。能障愧為業。乃至增長無愧為業。如經說不愧所愧,無愧生起惡不善法。」 《阿毗曇論》說:「何謂無愧?若自作惡,不羞他人,是名無愧。復次無愧,若人不愧,于可羞法不羞,于惡不善法不羞,是名無愧。」 五相建立無慚無愧 《瑜伽師地論》云:復次由五種相,當知建立無慚無愧。 一、于染污現行,無有羞恥。 二、于善不現行,無有羞恥。 三、于舍法受,無有羞恥。 (厭離愛者如論云舍法受無羞恥者。即舍受戒法無羞恥也。即今舍人是即厭此事受彼事。) 四、親近惡友,無有羞恥。 五、于所作不能成辦,無有羞恥。 當知與此五相相違,五種妙相,建立慚愧。 無慚無愧差別 《大毗婆沙論》云:無慚、無愧、有何差別? 答:于自在者無怖畏轉、是無慚。于諸罪中,不見怖畏,是無愧。如是差別。 問:何故復作此論? 答:阿毗達磨、說此二法,展轉相應,其相相似;今欲分別無慚無愧性相差別,故作此論。謂于自在者無怖畏轉是無慚,于諸罪中不見怖畏是無愧。復次不恭敬、是無慚;不怖畏、是無愧。復次不厭賤煩惱、是無慚;不厭賤惡行、是無愧。復次作惡不自顧,是無慚;作惡不顧他,是無愧。復次作惡不自羞,是無慚;作惡不恥他,是無愧。復次作惡不羞恥,是無慚;作惡而傲逸,是無愧。復次獨一造罪而不羞恥,是無慚;對他造罪而不羞恥,是無愧。復次若對少人造罪而不羞恥,是無慚;若對眾人造罪而不羞恥,是無愧。復次若對惡趣有情造罪而不羞恥,是無慚;若對善趣有情造罪而不羞恥,是無愧。復次若對愚者造罪而不羞恥,是無慚;若對智者造罪而不羞恥,是無愧。復次若對卑者造罪而不羞恥,是無慚;若對尊者造罪而不羞恥,是無愧。復次若對在家者造罪而不羞恥,是無慚;若對出家者造罪而不羞恥,是無愧。復次若對非親教軌范造罪而不羞恥,是無慚;若對親教軌范造罪而不羞恥,是無愧。復次若作惡時不羞天者,是無慚;若作惡時不恥人者,是無愧。復次于諸惡因不能訶毀,是無慚;于諸惡果不能厭怖,是無愧。復次貪等流,是無慚;癡等流,是無愧。是謂無慚無愧差別。 戊十三 掉舉 隨憶喜樂事 心不寂靜性 掉舉為貪分 障得奢摩他 《廣五蘊論》:「謂隨憶念喜樂等事。心不寂靜為性。應知憶念先所游戲歡笑等事。心不寂靜。是貪之分。障奢摩他為業」。 《成唯識論》:「令心于境不寂靜為性,能障行舍奢摩他為業。論唯說此是貪分故」。 《瑜伽師地論》云:「掉舉者:謂因親屬尋思,國土尋思,不死尋思,或隨憶念昔所經歷戲笑歡娛所行之事,心生諠動騰躍之性。」 《顯揚聖教論》云:「掉舉者:謂依不正尋求,或復追念曾所經見戲樂等事,心不靜息為體。能障奢摩他為業。乃至增長掉舉為業。如經說:汝為掉動,亦復高舉。」 《品類足論》云:「掉舉云何?謂心不寂靜、心不憺怕、心不寧謐、掉動飄舉、心躁擾性,是名掉舉」。 《雜集論》云:「掉舉者:謂貪欲分,隨念淨相,心不寂靜為體;障奢摩他為業。隨念淨相者:謂追憶往昔,隨順貪欲戲笑等故;心不寂靜。」 身掉者,好游走諸雜戲謔,不暫坐安靜。口掉者,好吟詠,爭是非,為無益之戲論,世間之語言。意掉者,心情放逸,恣意攀緣,思惟文藝世間之才技,為諸惡覺觀也。 《集論》云:『云何掉舉,淨相隨轉,貪分所攝,心不靜相,障止為業。』 此中有三:一、所緣,謂可愛淨境。二、行相,謂心不寂靜,向外流散,是貪分中愛著境相。三、作用,謂能障心安住所緣,即心安住內所緣時,由貪著色聲等之掉舉牽引內心,于境散亂而無自在,其生起之相如何,于心內住所緣時,而以曾經串習之貪著色聲等之掉舉,令住緣之心不能自在,向彼等境,引心令散。 掉舉與心亂差別 《發智足論》云:「云何掉舉?答:諸心不寂靜、不止息、躁動掉舉、心躁動性,是謂掉舉。云何心亂?答:諸心散亂、流蕩不住、非一境性,是謂心亂。掉舉心亂有何差別?答:不寂靜相名掉舉,非一境相名心亂。是謂差別。」 《大毗婆沙論》云:云何掉舉?答:諸心不寂靜、不止息、躁動、掉舉、心躁動性,是謂掉舉。不寂靜等、名雖有異;而體無差別。皆為顯了掉舉自性故。云何心亂?流盪、不住、非一境性,是謂心亂。心散亂等、名雖有異;而體無差別。皆為顯了心亂自性故。掉舉、心亂、有何差別?答:不寂靜相、名掉舉。非一境相、名心亂。是謂差別。不寂靜相者:謂令心躁動,障礙五支四支定故。非一境相者:謂令心流盪于外色聲香味觸故。問:掉舉、心亂、其相如何?答:如人坐床,一挽令起;掉舉亦爾。發動心故。一策令行;心亂亦爾。令心于境、數移轉故。又如冷水、從泉眼出,掉舉亦爾。令心躁動故。令水出已、流滿諸池,心亂亦爾。令心流散故。問:心亂以何為自性?答:以染污三摩地為自性。有作是說:有別心所、名為心亂;非三摩地。評曰:應作是說:前說為善。即三摩地煩惱相應、令心于境、數數移轉,名心亂故。掉舉、心亂、雖恆相應;然約用增,應作四句。有心名有掉舉,非有心亂。謂于一境三摩地極躁動時。有心名有心亂,非有掉舉。謂于多境三摩地不極躁動時。有心名有掉舉,亦有心亂。謂于多境三摩地極躁動時。有心不名有掉舉,亦非有心亂。謂于一境三摩地不極躁動時。大德說曰:若心、名有心亂;亦名有掉舉。有心名有掉舉;非有心亂。謂于一境三摩地,極躁動時。如行一路,馳走不息。 《瑜伽師地論》云:「問:掉舉惡作蓋、以何為食?答:于親屬等所有尋思、于曾所經戲笑等念、及于彼相不正思惟、多所修習,以之為食? 親屬尋思者:謂因親屬、或盛或衰,或離或合,發欣戚行;心生籌慮等。 國土尋思者:謂因國土盛衰等相,廣如前說。 不死尋思者:謂因少年及衰老位、諸有所作,或利他事,發欣戚行;心生籌慮等。笑者:謂隨有一、或因開論,或因合論,現齒而笑;歡聚啞啞。戲者:謂雙陸摴蒱弄珠等戲。或有所余種類歡樂。謂互相受用,受用境界,受諸快樂;或由同處,或因戲論,歡娛而住。所行事者、謂相執持手臂發等;或相摩觸隨一身分;或抱或嗚;或相顧眄;或作余事。 問:此蓋、誰為非食?答:有奢摩他、及于彼相、如理作意,多所修習,以為非食。奢摩他者、謂九種住心、及奢摩他品所攝諸法。謂于自他、若衰若盛、可厭患法,心生厭離、驚恐惡賤,安住寂靜。 戊十四 昏沈 于境無堪能 昏沈身粗重 癡體障輕安 及毗缽舍那 《成唯識論》:「令心于境無堪任為性,能障輕安,亦障毗缽舍那為業」。 《顯揚聖教論》:「惛沈者。謂依身粗重甘執不進以為樂故令心沉沒為體。能障毗缽舍那為業。乃至增長惛沈為業。如經說此人生起身意惛沈」。 《廣五蘊論》:「謂心不調暢。無所堪任。蒙昧為性。是癡之分。與一切煩惱。及隨煩惱。所依為業」。 《瑜伽師地論》云:「惛沈者:謂或因毀壞淨尸羅等隨一善行,不守根門,食不知量,不勤精進減省睡眠,不正知住而有所作,于所修斷不勤如行,隨順生起一切煩惱,身心惛昧無堪任性。」 《菩提道次第略論釋》:「沉沒,謂心于所緣執持力緩,不能明了取所緣境,故心縱澄淨,若取所緣不甚明了,即是沉沒。如《修次中篇》云,若時如盲,或如有人趣入暗室,或如閉目,其心不能明見所緣,應知爾時已成沉沒。余大論中,未見明說沉沒之相。故沉沒有善與無記之二。惛沉則屬不善及有覆無記,唯是癡分。諸大論中,說除沉沒,修佛像等諸可愛境及光明相,令心策舉。故心不明了如入黑暗,及心力低劣,皆當滅除,要使所緣明顯與心力開張也。掉舉易知,唯沉沒相,諸大經論皆未明說,故難了解。然極重要,以易于此誤為無過三摩地故。應照《修次論》所說,于修驗上審詳觀察,而求認識也。」 昏與沉別 《菩提道次第略論釋》:「昏者,《集論》及《俱舍》說是痴分,身心重而無堪能。沉者,謂心于所緣,執持之力緩,或見所緣不明。故若雖有澄分,而無所緣明了之緊執力,即成為沉。由身心粗重無有堪能為因,漸使心暗不明,即沉。此時所緣仍從對面顯現過來,而能觀之心不能精明看過去。此須以心安住所緣,有經驗者方能體會。《修次中編》云:「若于一時或如生盲,或如入暗,或如閉目,心不明見所緣,爾時當知即為沉也。」宗喀大師謂,喻沉,無過此論。而過去讀者,僅注意如盲如暗如閉目三喻,以為與昏昧無別,而不注意後文心不明見所緣一句。非心不見所緣,乃不見明了精確之所緣,是為沉相。諸廣大教典中,未見有明示沉相者。沉分粗、中、細。細沉與真三摩地極相似。因三摩地有住明二分,而細沉亦有此相似之二分,其分辨惟在明了精實之力上。此力初住緣時雖具足,稍久,其力稍退,不能如初,即入細沉。中沉,心亦住緣,亦明而澄,惟明分乏精實具力。粗沉,心亦住緣,而不能緊持,且不明顯,如閉目然。明,謂所緣;澄,謂能緣。沉有善與無記之二。沉大半屬于無記,亦有屬于善者,例如修不淨觀,心亦能住,亦能澄,惟明顯之力稍緩,因分一分緣慈無量等故,此時則亦屬于沉,亦屬于善。又如緣空性修止,住緣不散,亦覺澄澈,惟明分力弱。此時所緣為空性,屬善。明分力弱,屬沉無記者,于善所緣不明是昏,則有染及有覆無記,即有蓋覆體性轉變無記。凡上界天之無記,均屬有覆無記,故昏是癡所攝。諸經典中,除沉之法,為緣佛像及人身難得,或日月光明等,令心高舉,遮止心闇。沉由昏重而生,由所緣力緩,或向收攝太甚所致。闇境為由昏重而生一類,令心高舉,為對治所緣力緩。蓋修止必雙具明顯與策舉之力。故心一沉闇,應立用光明與策舉二種方便。若心不闇,僅所緣稍緩,則但策舉一法亦足。掉舉不論粗細,均屬易知,以隨貪而轉即掉舉故。惟沉難知,以經典少明其相。且細分之沉,住分、明分、澄分,均已具備,惟無精識之力一點。而精識力之有無,最為難辨,故往往誤細沉為無過之止。須從修練中仔細領納體會乃知,非從言說中可識。頗邦喀大師謂:「修止中有無精識之力,譬如隨意皈依三寶求加持,即等于沉相。若真見三寶功德而後皈依求加持,即等于具精識之力。」又「譬如有奇物,欲以示人,初故吝不出,最後要求迫切,乃出而示之。彼時突見,驚奇之心,即為具力,精識之力亦等于此。」」。 戊十五 不信 不信愚癡分 于善不忍可 心不淨為性 懈怠所依業 《俱舍論》曰:「不信謂心不澄淨,是前所說信所對治。」 《廣五蘊論》:「謂信所治。于業果等。不正信順。心不清淨為性。能與懈怠。所依為業」。 《成唯識論》:「于實德能不忍樂欲心穢為性,能障淨信惰依為業,謂不信者多懈怠故」。 《雜集論》:「不信者。謂愚痴分。于諸善法心不忍可。心不清淨。心不悕望為體。懈怠所依為業。懈怠所依者。由不信故無有方便加行樂欲」。 《顯揚聖教論》云:「不信者:謂于有體、有德、有能,心不淨信為體。障信為業。乃至增長不信為業。如經說。若人不住不淨信心;終無退失所有善法。」 戊十六 懈怠 懈怠心不勇 障正勤為業 《俱舍論》云:「怠謂懈怠?心不勇悍。」 《廣五蘊論》:「謂精進所治。于諸善品。心不勇進為性。能障勤修眾善為業」。 《成唯識論》:「于善惡品修斷事中懶惰為性,能障精進增染為業,謂懈怠者滋長染故,于諸染事而策勤者亦名懈怠,退善法故」。 《顯揚聖教論》:「懈怠者。謂耽著睡眠倚臥樂故怖畏升進自輕蔑故心不勉勵為體。能障發起正勤為業。乃至增長懈怠為業。如經說若有懈怠必退正勤。乃至廣說」。 《大智度論》曰:『一切諸賊中,無過懈怠賊 《海慧請問經》云:「有懈怠者,菩提遙遠最極遙遠。諸懈怠者,無有布施乃至無慧,諸懈怠者,無利他行。」《念住經》亦云:「誰有諸煩惱,獨本謂懈怠,若有一懈怠,此無一切法。」若無精進,隨懈怠轉,一切白法悉當虧損,退失一切現時畢竟士夫義利。 戊十七 放逸 貪嗔癡懈怠 放逸縱盪性 不斷惡修善 增惡損善業 《俱舍論》云:「逸、謂放逸。不修諸善。」 《廣五蘊論》:「謂依貪嗔癡懈怠故。于諸煩惱。心不防護。于諸善品。不能修習為性。不善增長。善法退失。所依為業」。 《成唯識論》:于染淨品不能防修縱盪為性,障不放逸增惡損善所依為業,謂由懈怠及貪嗔痴不能防修染淨品法,總名放逸。 謂由懈怠及貪瞋痴不能防修染淨品法。總名放逸。非別有體」。 《顯揚聖教論》:「放逸者。謂總貪嗔癡懈怠為體。由依此故心不制正惡不善法及不修習彼對治法障不放逸為業。乃至增長放逸為業。如經說夫放逸者是生死跡。乃至廣說」。 《品類足論》云:「放逸云何?謂不修善法性。謂縱恣自逸,耽著欲境,不能檢束,因而惱亂,是名放逸隨煩惱。」 戊十八 失念 于善不明記 失念散亂業 《廣五蘊論》:「謂染污念。于諸善法。不能明記為性。染污念者。謂煩惱俱。于善不明記者。謂于正教授。不能憶持義能與散亂所依為業」。 《成唯識論》:于諸所緣不能明記為性,能障正念散亂所依為業,謂失念者心散亂故」。 《雜集論》:「忘念者。煩惱相應念為體。散亂所依為業。不正知者。煩惱相應慧為體。由此慧故起不正知身語心行。毀犯所依為業。不正知身語心行者。謂于往來等事不正觀察。以不了知應作不應作故多所毀犯」。 《顯揚聖教論》:「失念者。謂于久所作所說所思若法若義染污不記為體。障不忘念為業乃至增長失念為業。如經說謂失念者無所能為。乃至廣說。」 戊十九 散亂 散亂心流散 心亂障正定 《成唯識論》曰:「云何散亂?于諸所緣。令心流盪為性。能障正定,惡慧所依為業。謂散亂者發惡慧故。」 《顯揚聖教論》:「心亂者。謂于所修善心不喜樂為依止故馳散外緣為體。能障等持為業乃至增長心亂為業。如經說若于五欲其心散亂流轉不息。乃至廣說」。 《成唯識論》:「于諸所緣令心流盪為性,能障正定惡慧所依為業,謂散亂者發惡慧故」。 《雜集論》:「散亂者。謂貪嗔癡分心流散為體。此復六種。謂自性散亂。外散亂。內散亂。相散亂。粗重散亂。作意散亂。 自性散亂者。謂五識身由彼自性于內靜定無功能故。 外散亂者。正修善時于五妙欲其心馳散。謂方便修聞等善法。舍彼所緣心外馳散處妙欲中。 內散亂者。正修善時沉掉味著。謂修定者發起沉掉及味著故退失靜定。 相散亂者。為他歸信矯示修善。謂欲令他信己有德故現此相。由此因緣所修善法漸更退失。 粗重散亂者。依我我所執及我慢品粗重力故。修善法時于已生起所有諸受。起我我所及與我慢。執受間雜取相。謂由我執等粗重力故于已生起樂等受中。或執為我。或執我所。或起我慢。由此所修善品永不清淨。執受者。謂初執著。間雜者。從此已後由此間雜諸心相續。取相者。謂即于此受數執異相。 作意散亂者。謂于余乘余定若依若入所有流散。謂依余乘或入余定。舍先所習發起散亂。當知能障離欲為業。謂依隨煩惱性散亂說。」 掉舉與散亂 《菩提道次第略論釋》:「但流盪與掉舉不同,流蕩不分善惡,如觀佛像為所緣,而又念到供養等,流蕩即隨煩惱之散亂。掉舉,則專屬貪之一分。瞋癡等雖亦令心流盪,但不常起,非三摩地最大障礙。因貪煩惱流盪為掉舉,不因貪煩惱流盪為散亂。掉舉分粗細,均貪所攝,如緣佛像而流盪于色聲香味觸等可愛境,久之乃覺,是粗分。若心住緣而又分一分,以緣可貪可樂境,是細分。藏中多犯二病:(一)不能分流散與掉舉,不分善與不善。一切流盪謂即是掉舉,故主張無念,任何亦不分別。以為如此,即可不生掉舉,而不知所見僅為散亂。(二)不能分昏與沉,以昏昧為沉。迨一入細沉,心仍住緣,便以為已經得定,終身在細沉中過日而不自覺。 因細沉之相,在《聲聞地》等均未明言,經《修次》、《解深密》等,乃明言之。故過去大德均不能識。《修次》及《深密》中說,由昏生沉。《集論》中雖將沉說為散亂,然彼中所說散亂,異門甚多。列沉為散亂者,非指隨煩惱之散亂,以散亂有時亦由于善所緣而生,不定成染。例如眼耳等五根亦可生散亂,但不屬煩惱。《集論》列沉為散亂,乃外散亂,由散亂之散亂,非隨煩惱之散亂。彼明明說,隨煩惱之散亂相,為隨貪瞋癡而生,心于余流盪為相。如果隨三毒轉之散亂即沉,則用一心專注所緣法,即可對治,而沉實須明顯精識方可對治。如僅用一心專注即可治沉,則修止何必定具住與明二殊勝,惟取住分足矣。故沉之為散亂,不屬隨煩惱。然則掉舉是否隨煩惱之散亂攝。當知三摩地掉舉雖由著于可愛色聲等境而流盪,但以曾經串習境為限。隨煩惱之散亂,則總可愛可貪之境,不問串習與未,是為不同。」 戊二十 不正知 煩惱相應慧 不正知三業 所觀境謬解 毀犯律行業 謂煩惱相應慧。能起不正身語意行為性。違犯律行所依為業。謂于去來等。不正觀察故。而不能知應作不應作。致犯律儀。 《成唯識論》:「于所觀境謬解為性,能障正知毀犯為業,謂不正知者多所毀犯故,」。 《顯揚聖教論》:「不正知者。謂于身語意行不正了住染污慧為體。能障正知為業。乃至增長不正知為業。如經說有失念者住不正知。乃至廣說」。 《雜集論》云:「不正知者:煩惱相應慧為體;由此慧故,起不正知身語心行,毀犯所依為業。不正知身語心行者:謂于往來等事,不正觀察。以不了知應作不應作故,多所毀犯。」 《大毗婆沙論》云:「云何不正知?答:非理所引慧。問:此中何故問少答多?謂不正知,唯染污慧。非理所引慧,通染及不染。云何知然?如業蘊說:諸意惡行,皆是非理所引意業。有是非理所引意業,非意惡行。謂一切有覆無記意業,及一分無覆無記意業。故知非理所引慧,名通染不染。答:此中非理所引慧者,應知唯攝諸染污慧。所以者何?非理所引,略有二種。一者、世俗。二者、勝義。今說勝義非理所引,故知唯攝諸染污慧。唯染污法,名為勝義非理所引。無覆無記,但由世俗得彼名故。」 丁六 不定四者 不定謂悔眠 尋伺二各二 悔眠尋伺于善染等皆不定故。非如觸等定遍心故。非如欲等定遍地故。立不定名。 謂睡眠,惡作(直譯為悔),尋(直譯為分別),伺,此四種心所,可通善,不善,無記性故,名不定性,非正隨煩惱也,蓋于睡眠時,對三寶信與不信,對善惡悔與不悔等皆可產生故, 悔眠尋伺于善染等皆不定故。非如觸等定遍心故。非如欲等定遍地故。立不定名。 戊一 悔 惡作心悔性 障止不安穩 《廣五蘊論》:「云何惡作。謂心變悔為性。謂惡所作故名惡作。此惡作體非即變悔。由先惡所作。後起追悔故。此即以果從因為目。故名惡作。譬如六觸處說為先業。此有二位。謂善不善。于二位中。復各有二。若善位中。先不作善。後起悔心。彼因是善。悔亦是善。若先作惡。後起悔心。彼因不善。悔即是善。若不善位。先不作惡。後起悔心。彼因不善。悔亦不善。若先作善。後起悔心。彼因是善。悔是不善」。 《成唯識論》:「悔謂惡作。惡所作業追悔為性。障止為業。此即于果假立因名。先惡所作業後方追悔故。悔先不作亦惡所攝。如追悔言我先不作如是事業。是我惡作」。 《顯揚聖教論》:「惡作者。謂于已作未作善不善事若染不染悵怏追變為體,能障奢摩他為業。乃至增長惡作為業。如經說若懷追悔則不安隱」。 《瑜伽師地論》云:「惡作者:謂因尋思親屬等故;心生追悔。謂我何緣離別親屬。何緣不往如是國土。何緣棄舍如是國土;來到于此,食如是食,飲如是飲,唯得如是衣服臥具病緣醫藥資身眾具。我本何緣少小出家;何不且待至年衰老。或因追念昔所曾經戲笑等事,便生悔恨。謂我何緣于應受用戲樂嚴具朋游等時,違背宗親朋友等意,令其悲戀、涕淚、盈目、而強出家。由如是等種種因緣,生憂戀心,惡作追悔。由前掉舉、與此惡作、處所等故;合說一蓋。又于應作不應作事,隨其所應,或已曾作,或未曾作,心生追悔。云何我昔應作、不作,非作、反作。除先追悔所生惡作,此惡作纏、猶未能舍;次後復生相續不斷憂戀之心,惡作追悔。此又一種惡作差別。次前所生非處惡作,及後惡作。雖與掉舉、處所不等;然如彼相、騰躍諠動,今此亦是憂戀之相。是故與彼、雜說一蓋。」 戊二 眠 不自在昧略 眠障觀為業 《廣五蘊論》:「云何睡眠。謂不自在轉。昧略為性。不自在者。謂令心等不自在轉。是癡之分。又此自性不自在故。令心心法極成昧略。此善不善。及無記性。能與過失。所依為業」。 《成唯識論》:「眠謂睡眠。令身不自在昧略為性。障觀為業。謂睡眠位身不自在心極闇劣。一門轉故。昧簡在定。略別寤時。令顯睡眠非無體用。有無心位假立此名」。 《雜集論》:「睡眠者。依睡因緣。是愚癡分心略為體。或善或不善或無記。或時或非時。或應爾。或不應爾。越失所作依止為業。睡因緣者。謂羸瘦疲倦身分沉重。思惟闇相舍諸所作曾數此時串習睡眠。或他咒術神力所引。或因動扇涼風吹等。愚癡分言為別于定。又善等言為顯此睡非定癡分。時者。謂夜中分。非時者。謂所余分。應爾者。謂所許時設復非時。或因病患或為調適。不應爾者。謂所余分。越失所作依止為業者。謂依隨煩惱性睡眠說」。 戊三 尋 尋粗相分別 觸等所依業 《成唯識論》:「尋謂尋求。令心匆遽于意言境粗轉為性」。 《廣五蘊論》:「云何尋。謂思慧差別。意言尋求。令心粗相分別為性。意言者。謂是意識。是中或依思。或依慧而起。分別粗相者。謂尋求瓶衣車乘等之粗相。樂觸苦觸等所依為業」。 《雜集論》:「尋者。或依思或依慧尋求意言令心粗為體。依思依慧者。于推度不推度位。如其依第追求行相意言分別」。 《顯揚聖教論》云:「尋者:謂或時由思、于法造作,或時由慧、于法推求,散行外境、令心粗轉、為體。障心內淨為業。乃至增長尋為業。」 戊四 伺 伺細相分別 伺察差別義 《成唯識論》:「伺謂伺察。令心匆遽于意言境細轉為性」。 《廣五蘊論》:「云何伺。謂思慧差別。意言伺察。令心細相分別為性。細相者。謂于瓶衣等。分別細相成不成等差別之義」。 《雜集論》:「伺者。或依思或依慧伺察意言令心細為體。依思依慧者。于推度不推度位。如其次第伺察行相意言分別」。如是二種安不安住所依為業。尋伺二種行相相類故。以粗細建立差別」。 《發智論》云:「云何尋?答:諸心尋求、辯了顯示、推度構畫、分類性、分別類,是謂尋。云何伺?答:諸心伺察、隨行隨轉、隨流隨屬,是謂伺。尋伺何差別?答:心粗性名尋,心細性名伺。是謂差別。」 《大毗婆沙論》云:「云何尋?答:諸心尋求辨了顯示推度構畫分別性分別類,是謂尋。諸心尋求等、名雖有異;而體無差別。皆為顯了尋自性故。云何伺?答:諸心伺察隨行隨轉隨流隨屬,是謂伺。諸心伺察等、名雖有異;而體無差別。皆為顯了伺自性故。尋伺何差別?答:心粗性、名尋。心細性、名伺。是謂差別。如彼廣說。」 尋伺有七種相 《瑜伽師地論》云:「應知此相、略有七種。一、體性。二、所緣。三、行相。四、等起。五、差別。六、決擇。七、流轉。 尋伺體性者:謂不深推度所緣,思為體性,若深推度所緣,慧為體性;應知。 尋伺所緣者:謂依名身、句身、文身、義,為所緣。 尋伺行相者:謂即于此所緣,尋求行相、是尋。即于此所緣,伺察行相、是伺。 尋伺等起者:謂發起語。 言尋伺差別者:有七種差別。謂有相、無相、乃至不染污。如前說。 尋伺決擇者:若尋伺、即分別耶?設分別、即尋伺耶?謂諸尋伺、必是分別。或有分別,非尋伺。謂望出世智。所余一切三界心心法、皆是分別,而非尋伺。 尋伺流轉者:若那落迦尋伺、何等行,何所觸,何所引,何相應,何所求,何業轉耶?如那落迦,如是傍生、餓鬼、人、欲界天、初靜慮地天、所有尋伺、何等行,何所觸,何所引,何相應,何所求,何業轉耶?謂那落迦尋伺、唯是戚行,觸非愛境,引發于苦,與憂相應,常求脫苦,嬈心業轉。如那落迦尋伺,一向受苦,餓鬼尋伺、亦爾。傍生、人趣、大力餓鬼、所有尋伺、多分戚行,少分欣行;多分觸非愛境,少分觸可愛境;多分引苦,少分引樂;多分憂相應,少分喜相應;多分求脫苦,少分求遇樂;嬈心業轉。欲界諸天所有尋伺、多分欣行,少分戚行;多分觸可愛境,少分觸非愛境;多分引樂,少分引苦;多分喜相應,少分憂相應;多分求遇樂,少分求脫苦;嬈心業轉。初靜慮地天所有尋伺、一向欣行,一向觸內可愛境界,一向引樂,一向喜相應,唯求不離樂,不嬈心業轉。」 丙三 心王心所差別 心王與心所 質同體別異 心緣總體相 心所緣別相 心王與心所自性雖同,以皆是了別為其性,然所緣總別有不同故,以心王為緣境之總相,心所乃緣境之別相也。 如:緣瓶之心 依自力緣瓶體分,安立為心王,而于瓶之勝劣差別領受分,是為受心所,又于瓶之不共差別依自力而緣之取相,是為想心所,又彼心依自力于瓶作用之思惟是為思心所,又彼心于瓶之好壞隨一依自力,是為觸心所,彼心于瓶自力牽引是為作意。 如是眼識眷屬之五遍行者,是于一眼識而顯差別之不同,于心亦同。 除心王外更無余之心所,如是除心所外更無余之心王,一切心心所是一心,而有各自差別故。 心王心所二者是質同 體性是一,心王心所二者質同也,然是相異法者,以是反體相異也。謂心有各別顯現法而差異故,如緣瓶之心,于自力見瓶之體性分與于瓶所領受分是有差別不同故,故心心所差別有不同也。 【注一】八門表 心分八門 | | | | | --- | --- | --- | | 八門 | 心心所 | 1 心王與心所 | | 根識與意識 | 2 根識與意識 | | 自證他證分 | 3 自證分與他證分 | | 七種心明法 | 4 七種心明 | | 量非量 | 5 量與非量 | | 分別 | 6 分別與無分別 | | 通達 | 7 通達心與非通達心 | | 錯亂識 | 8 錯亂識與不錯亂識 | 【注二】 心王與心所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心王與心所xml:namespace prefix = o / | 心王 | 性相 | 緣自境主要之了別 | | | | **心王緣自境** **主要了別相** | | 分類 | (1)眼識 | | 依眼緣色,了別為性 | | **眼耳鼻舌身** **意識共六種** **依于各自根** **所生了別識** | | (2)耳識 | | 依耳緣聲,了別為性 | | | (3)鼻識 | | 依鼻緣香,了別為性 | | | (4)舌識 | | 依舌緣味,了別為性 | | | (5)身識 | | 依身緣觸,了別為性 | | | (6)意識 | | 依意緣法,了別為性 | | | 心所 | 性相 | 謂依自力緣自境差別法之了別 | | | | **所緣差別相** **眷屬隨心王** | | 相應 五義 | (1)所依平等 (2)所緣平等 (3)行相平等 (4)時平等 (5)體平等 | | | | **體一心心所** **相應義有五** **所依及所緣** **行相時體等** | | 分類 | (1)五遍行 (2)五別境 (3)善十一 (4)根本煩惱六 (5)隨煩惱二十 (6)不定四 | | | | **六門遍行五** **別境善十一** **惑六隨二十** **不定法為四** | | (1)五遍行 | 觸,受,想,思,作意 | | | **五遍行謂觸** **受想思作意** | | (1)觸 | 謂根境識三和合,了別為性,受所依為業。 | | **三和合了別** **受所依為業** | | (2)受 | 性相 | 領納是其性相,令心生愛欲取舍等為業。 | **受領納為性** **歡戚舍為業** | | 分類 | 二分法:分身受,心受二種 | **分法二三五** **二分身心受** **內外惑具離** **而分有無漏** | | 三分法:苦受,樂受,舍受 | **苦樂舍三種** **生欲離合無** | | 五分法:喜受,憂受,苦受,樂受,舍受 | **心樂受為喜** **心苦受為憂** **根識苦樂受** **舍受通身心** | | (3)想 | 想以取相為性 | | **想謂能增勝** **取境相為性** | | (4)思 | 造作為其性相 | | **思造作為性** **能役心為業** | | (5)作意 | 令心發悟為性,于所緣境持心為業 | | **作意發悟心** **持心所緣境** | | 遍于一切性、一切地、一切時、一切俱 | | | | **具四遍一切** **謂性地時俱** | | (2)五別境 | 別緣諸境名為別境。謂欲,勝解,念,定,慧 | | | **五別境謂欲** **勝解念定慧** **緣別境所生** **性不相離故** | | (1)欲 | 于所樂境希望為性。勤依為業 | | **欲希望為性** **勤所依為業** | | (2)勝解 | 謂于決定境印持為性。不可引轉為業 | | **勝解決定境** **不可轉為業** | | (3)念 | 謂于所緣行相,明記為性。不散亂所依為業。 | | **念明記為性** **不散依為業** | | (4)定 | 謂于所觀事。心一境性,智所依為業 | | **定心一境性** **智所依為業** | | (5)慧 | 謂于所觀事,由慧簡擇得決定故 | | **慧簡擇為性** **斷疑惑為業** | | (3)善十一 | 謂信,慚,愧,無貪,無嗔,無癡,精進,輕安,不放逸,舍,不害 | | | **善謂信慚愧 無貪等三根** **勤安不放逸 行舍及不害** | | (1)信 | 謂于三寶四諦業果等,心淨忍許為性。斷不信障為業。 | | **信三寶諦理** **斷不信為業** | | (2)慚 | 謂自增上及法增上,于所作罪,羞恥為性。斷無慚障為業。 | | **造罪自羞慚** **斷無慚為業** | | (3)愧 | 謂他增上,于所作罪,羞恥為性,斷無愧障為業。 | | **行惡羞他愧** **斷無愧為業** | | (4)無貪 | 謂于有有具無著為性。對治貪著作善為業。 | | **有有具無著** **無貪治貪著** | | (5)無嗔 | 謂于苦苦具無恚為性。對治嗔恚作善為業。 | | **苦苦具無恚** **無嗔治嗔恚** | | (6)無癡 | 謂于諸理事明解為性。對無癡作善為業。 | | **明解諸理事** **無癡治愚痴** | | 無貪,無嗔,無癡亦稱為三善根也。 | | | **此為三善根** **能生諸善法** | | (7)精進 | 謂求諸善法善惡品修斷事中勇悍為性,斷懈怠障為業。 | | **精進勤修善** **斷懈怠為業** | | (8)輕安 | 遠離粗重,身心調暢,堪能為性。對治惛沈轉依為業。 | | **輕安離粗重** **堪能治惛沈** | | (9)不放逸 | 依于精進三善根,于所斷修防修為性。對治放逸成滿一切世出世間善事為業。 | | **勤三根修善** **不放逸治逸** | | (10)舍 | 精進三根,令心平等正直,無功用住為性。對治掉舉靜住為業。 | | **勤三根平直** **舍治掉舉業** | | (11)不害 | 于諸有情不為損惱無瞋為性。能對治害悲愍為業。 | | **不害無損惱** **治害悲為業** | | (4)根本煩惱六 | 根本六煩惱者,謂貪,嗔,癡,慢,疑,惡見。 | | | **根本六或十** **貪嗔癡慢疑** **壞聚邪邊執** **見取戒禁取** | | (1)貪 | 謂三界愛為體,生眾苦為業 | | **三界愛為體** **貪生苦為業** | | (2)嗔 | 于諸有情苦及苦具心憎恚為體。不安隱住惡行所依為業。 | | **憎恚苦苦具** **嗔住惡行業** | | (3)癡(無明) | 于諸理事迷闇為性。能障無癡一切雜染所依為業。 | | **癡亦謂無明** **理事迷闇性** **三界無智體** **癡雜染為業** | | (4)慢 | 恃己于他,高舉為性。能障不慢生苦為業。 | | **慢恃己于他** **高舉為體性** **不敬生苦業** | | 慢有七種:謂慢,過慢,過過慢,我慢,增上慢,卑慢,邪慢 | | | **七種慢過慢** **慢中慢卑慢** **我增上邪慢** | | (5)疑 | 于諸諦理猶豫為性。能障不疑善品為業 | | **諦理猶豫性** **疑障善不生** | | (6)惡見 | 于諸諦理顛倒推求度染慧為性。能障善見招苦為業。 | | **倒執諸諦理** **惡見障善見** | | (1)壞聚見(薩迦耶見):謂于五取蘊執我我所。一切見趣所依為業。 | | **壞聚薩迦耶** **謂于五取蘊** **執為我我所** **見趣所依業** | | (2)邪見:謂謗因果,或謗作用,或壞善事,染慧為性,斷善根為業 | | **邪見謗因果** **邪執染慧性** **生諸不善法** **斷善根為業** | | (3)邊執見:二邊執見。謂即于彼隨執斷常。障處中行出離為業 | | **依彼壞聚見** **邊執我為常** **或執斷滅空** **斷常障中道** | | (4)見取見:謂于諸見及所依蘊。執為最勝能得清淨。一切斗諍所依為業 | | **壞聚邊邪見** **隨執為殊勝** **能障真實見** **斗諍所依業** | | (5)戒禁取見:謂于隨順諸見戒禁及所依蘊。執為最勝能得清淨無利勤苦所依為業 | | **緣于應斷戒** **諸行軌則等** **執彼能解脫** **無利勤苦業** | | 5隨煩惱二十 | 謂忿,恨,覆,嫉,惱,諂,誑,慳,憍,害,無慚,無愧,昏沉,掉舉,不信,懈怠,放逸,失念,散亂,不正知 | | | **忿恨覆嫉惱** **諂誑慳害驕** **沉掉無慚愧** **不信並懈怠** **放逸及失念** **散亂不正知** | | (1)忿 | 謂依現前不饒益事。心憤為性。能與暴惡。執持鞭杖。所依為業 | | **依現不益事** **忿發怒為性** **多發暴惡業** **瞋恚一分體** | | (2)恨 | 謂忿為先。結怨不舍為性。能與不忍。所依為業 | | **恨以忿為先** **結怨不舍性** **不堪不益事** **不忍熱惱業** | | (3)覆 | 于自作罪恐失利譽隱藏為性,能障不覆悔惱為業 | | **于自所作罪** **恐失利隱覆** **心必生憂悔** **不得安穩住** | | (4)嫉 | 耽著利養不耐他榮。令心憂戚不安隱住為業。 | | **不耐他盛事** **妒忌心憂苦** | | (5)惱 | 陵犯為性。生起非福為業。 | | **忿恨為居先** **心惱起損害** **發粗暴惡言** **生非福為業** | | (6)諂 | 謂矯設方便。隱己過惡。心曲為性。復由有罪。不自如實發露歸懺。不任教授 | | **貪利矯隱惡** **諂曲不任教** | | (7)誑 | 謂矯妄于他詐現不實功德為性。是貪之分。能與邪命。所依為業 | | **矯妄詐現德** **誑邪命依業** | | (8)慳 | 心吝為性。無厭足。所依為業。 | | **慳心吝為性** **無厭不舍業** | | (9)害 | 嗔之一分無哀無悲無愍為體。損惱有情為業 | | **無慈悲愍心** **害惱有情業** | | (10)驕 | 謂于盛事。染著倨傲。能盡為性。 | | **驕為染自法** **倨傲染愛業** | | (11)無慚 | 謂所作罪。不自羞恥為性。一切煩惱。及隨煩惱。助伴為業。 | | **于惡不自恥** **無慚惑為伴** | | (12)無愧 | 謂所作罪。不羞他為性。 | | **于他不為恥** **無愧長惡行** | | (13)掉舉 | 令心于境不寂靜為性,能障行舍奢摩他為業 | | **隨憶喜樂事** **心不寂靜性** **掉舉為貪分** **障得奢摩他** | | (14)昏沈 | 《成唯識論》:「令心于境無堪任為性,能障輕安,亦障毗缽舍那為業」 | | **于境無堪能** **昏沈身粗重** **癡體障輕安** **及毗缽舍那** | | (15)不信 | 謂信所治。于業果等。不正信順。心不清淨為性。能與懈怠。所依為業 | | **不信愚癡分** **于善不忍可** **心不淨為性** **懈怠所依業** | | (16)懈怠 | 謂精進所治。于諸善品。心不勇進為性。能障勤修眾善為業 | | **懈怠心不勇** **障正勤為業** | | (17)放逸 | 謂依貪嗔癡懈怠故。于諸煩惱。心不防護。于諸善品。不能修習為性。不善增長。善法退失。所依為業」。 | | **貪嗔癡懈怠** **放逸縱盪性** **不斷惡修善** **增惡損善業** | | (18)失念 | 謂染污念。于諸善法不能明記為性。于正教授。不能憶持義能與散亂所依為業 | | **于善不明記** **失念散亂業** | | (19)散亂 | 于諸所緣令心流盪為性,能障正定惡慧所依為業 | | **散亂心流散** **心亂障正定** | | (20)不正知 | 于所觀境謬解為性,能障正知毀犯為業 | | **煩惱相應慧** **不正知三業** **所觀境謬解** **毀犯律行業** | | (6)不定四 | 睡眠,惡作(悔),尋,伺 | | | **不定謂悔眠尋伺二各二** | | (1)悔 | 謂心變悔為性,障止為業 | | **惡作心悔性** **障止不安穩** | | (2)眠 | 謂不自在轉。昧略為性。能與過失所依為業 | | **不自在昧略** **眠障觀為業** | | (3)尋 | 令心粗相分別為性。樂觸苦觸等所依為業 | | **尋粗相分別** **觸等所依業** | | (4)伺 | 令心細相分別為性,分別細相成不成等差別之義 | | **伺細相分別** **伺察差別義** | | 心王心所差別 | | | 以心王為緣境之總相,心所乃緣境之別相也 | | | | **心王與心所** **質同體別異** **心緣總體相** **心所緣別相** | 【注三】三界九地: 謂欲界五趣,雜居一地;色界四禪,分為四地;無色界四空,分為四地,共為九也。地有持載之義,眾生依之而住。此之九地,從忉利天已下及四趣,皆為地居;夜摩已上,以至非非想天,皆為空居。從所依處得名,故皆言地也。 欲界: [一、五趣雜居地],五趣者,即欲界六天、人、餓鬼、畜生、地獄也。本該六趣,以阿修羅通于諸趣,故但言五。雜居者,五趣雖果報苦樂不同,總居于欲界故也。(欲界六天者,四天王天、忉利天、夜摩天、兜率天、化樂天、他化自在天也。梵語阿修羅,華言無端正。) 色界: [二、離生喜樂地],離生喜樂地者,即色界初禪天也。謂此天已離欲界欲惡之法,得覺觀禪定,身心凝靜,而生喜樂。住于此定,一切苦惱皆不能逼也。(覺觀者,初心在緣曰覺,細心分別禪味曰觀。) [三、定生喜樂地],定生喜樂地者,即色界二禪天也。謂此天已離初禪覺觀動散,攝心在定,澹然凝靜,而生勝定喜樂。住于此定,如人從暗室中出見日月光明,朗然洞徹也。 [四、離喜妙樂地],離喜妙樂地者,即色界三禪天也。謂此天已離二禪天喜之踴動,因攝心諦觀,泯然入定,而得勝妙之樂。住于此定,樂法增長,遍滿身中也。 [五、舍念清淨地],舍念清淨地者,即色界四禪天也。謂此天舍二禪之喜,及三禪之樂,心無憎愛,一念平等,清淨無雜。住于此定,空明寂靜,萬像皆現也。 無色界 [六、空無邊處地],空無邊處地者,即無色界第一天也。謂此天厭色界色質為礙,不得自在,故加功用行,滅一切色相,而入虛空處定。住于此定,其心明淨,無礙自在也。 [七、識無邊處地],識無邊處地者,即無色界第二天也。謂此天厭空處無邊,轉心緣識與識相應,心定不動,三世之識,悉現定中。住于此定,清淨寂靜也。(三世者,過去、現在、未來也。) [八、無所有處地],無所有處地者,即無色界第三天也。謂此天厭空處無邊,識處三世流轉無際,舍此二處,而入無所有處定。住于此定,怡然寂靜,諸想不起也。 [九、非非想處地],非非想處地者,非前識處之有想,非無所有處之無想,即無色界第四天也。謂此天厭無所有處如癡,故舍之,而入非非想處定。住于此定,不見有無相貌,泯然寂絕,清淨無為也 【注四】有尋等三地 (1)有尋有伺地:謂欲界地及初靜慮,粗心心所,前後相續,可有尋伺共相應故;名有尋有伺地。 (2)無尋唯伺地:靜慮中間,粗心心所,前後相續,定無有尋;唯可與伺共相應故;名無尋唯伺地。 (3)無尋無伺地:第二靜慮已上諸地,諸心心所,前後相續,決定不與尋伺相應;名無尋無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