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itle: 比丘尼傳 3 宋 普賢寺寶賢尼 description: "譯文寶賢,俗姓陳,陳郡(今河南項縣)人。十六歲時,母親去世,她于是三年不吃糧食,僅以葛芋充飢;又不穿絲綿,並按戒律規定,不坐床席。十九歲時,她離俗出家,住在建安寺中。在這里,她精進修習佛道,廣通禪學戒律。宋文帝對她深為崇奉,優禮有加,常以衣" --- 普賢寺寶賢尼 譯文   寶賢,俗姓陳,陳郡(今河南項縣)人。十六歲時,母親去世,她于是三年不吃糧食,僅以葛芋充飢;又不穿絲綿,並按戒律規定,不坐床席。十九歲時,她離俗出家,住在建安寺中。   在這里,她精進修習佛道,廣通禪學戒律。宋文帝對她深為崇奉,優禮有加,常以衣食供養她。至宋孝武帝時,對她也深加禮遇,每月以一萬錢供養她。宋明帝即位後,對她更是賞譽備至,供養尤為優厚。泰始元年(公元四六五年),賜令她為普賢寺主。   泰始二年(公元四六六年),又勅令擢升她為都邑尼僧正,成為當時京城中最高的僧官。她視事頗有威儀,明斷宛如神授,又善究物理人情,使所有枉屈的人事定能得以開釋。她秉性剛正不阿,為人不折不撓。   當初,晉升平年間的淨檢尼,乃中土比丘尼之祖。她初受具足戒,僅從大僧受,而未從比丘尼。後景福寺慧果、淨音等,曾就此向求那跋摩討教。求那跋摩答道:「如果國家比丘、比丘尼二眾不齊備,尼僧受持具足戒也可以只從大僧受。」   慧果等尼僧後又遇到外國鐵薩羅尼等來到京都,便在元嘉十一年(公元四三四年),從僧伽跋摩在南林寺戒壇,又重受了具足戒。當然,這並不是說先前比丘尼僅從大僧處受戒不行,而是說通過重受具足戒這一儀式,可以增長持戒的善根。但到了後來,許多尚奇好異之人,對此盛相傳習,隨意求得重受具足戒,因而使比丘尼戒法漸漸有了虧損。   宋後廢帝永徽二年(公元四七四年),研究《十誦律》的專家法穎律師在晉興寺開講《十誦律》題,那天,約有十多個尼僧,趁開講時走下講座想重受具足戒。鑑于這種漫然無規的情況,寶賢便建了僧局。她持令來到講座,並鳴木宣令,告誡尼眾不得隨意重受戒律。倘若尼僧年歲確實未滿的,她的戒師應事先聚眾,行懺悔禮拜,待懺悔完畢,然後再到僧局申請重受戒。等僧局許可,並派人審核之後,方才可以受戒。倘有違拒之人,便對她加以擯斥。從此以後,隨意重受戒律的矯競之風迅速得到了制止。寶賢在任極清簡,對寺院管理及研修義學二者均很擅能,又能愛護下屬,清心寡欲,故而世人愈益敬崇她。她于宋成帝升明元年(公元四七七年)圓寂,世壽七十七。 原典   寶賢,本姓陳,陳郡人也。十六丁①母憂,三年不食谷,以葛芋自資,不衣續繒②。不坐床席。十九出家,住建安寺。   操行精修,博通禪律。宋文皇帝深加禮遇,供以衣食。及孝武雅相敬待,月給錢一萬。明帝即位,賞接彌崇。以泰始元年,勅為普賢寺主。   二年又勅為都邑僧正③。甚有威風,明斷如種;善論物理,群枉④必釋;秉性剛直。無所傾撓。   初,晉興平中⑤淨檢尼,是比丘尼之始也。初受具足,指⑥從大僧,景福寺惠果⑦、淨音等,以咨求那跋摩,求那跋摩云:「國土無二眾,但從大僧受得具戒。」   惠果等後遇外圍鐵薩羅尼等至,發元嘉十一年,從僧伽跋摩。于南林寺壇,重受具戎。非謂先受不得,謂是增長戒善⑧耳。後諸好異者,盛相傳習,典制⑨稍虧。   永徽二年,法穎⑩律師于晉興寺,開《十誦律》⑾題。其日有十余尼,因下講欲重受戒。賢乃建僧局⑿,齋⒀命到講座,鳴木宣令,諸尼不得輒復重受戒。若歲審⒁未滿者,其師光應集眾懺悔竟,然後到僧局,僧局許可,請人鑑撿,方得受耳。若有違拒,即加擯斥。因茲已後,矯競暫⒂息。   在任清簡,才兼事義⒃,安眾惠下,肅然寡欲,世益高之。年七十七,升明元年卒。 注釋   ①丁:遭逢。   ②績繒:此指華貴衣服。纊(ㄎㄨㄤ,音礦),絲綿衣。繒(ㄗㄥ,音曾),絲織物的總稱。   ③都邑僧正:僧正是六朝時的全國最高僧官,宋贊寧《僧史略》卷中:「所言僧正者何?正,政也。自正正人,克敷政令故云也。蓋以比丘無法,……漸染俗風,將乖雅則,故設有德望者,以法而繩之,令歸于正,故曰僧正也。」因僧正多在京都,也稱都邑僧正,京邑大僧正。寶賢乃有史記載的第一位比丘尼僧正。(大正五十四.頁二四二下)。   ④群枉:《大正藏》作「屈枉」。   ⑤晉興平中:疑晉升平中之訛誤。   ⑥指:祇。   ⑦惠果:應為「慧果」,本卷〈慧果尼傳〉亦不作「惠」,考《高僧傳》、《僧史略》均作「慧果」。本卷〈慧果尼傳〉謂元嘉九年慧果從僧伽跋摩受戒,元嘉十年卒。而此傳云:「惠果等後遇外國鐵薩羅尼等至,以元嘉十一年,從僧伽跋摩于南林寺壇重受具足戒。」疑為誤記。   ⑧戒善:持戒的善根。   ⑨典制:佛教說明戒的要義,分別有四,即戒法、戒體、戒行、戒相。戒法,指佛陀制定不可殺、盜、淫、妄等戒律,作為行者規范、禁戒之法。戒體,謂領受戒法後,于行者身心發得戒之體性。戒行,乃發得戒體後,護持身、口、意三業不失,持心而不散。戒相,隨其持戒,成就威儀之行,則一切舉止皆如法,美德光顯,故稱戒相。這里所說的「典制」指戒法。   ⑩法穎:宋、齊時比丘,敦煌索氏子。出家後,初住涼州公府寺,精修律藏,于戒學深所貫通。元嘉末,往金陵新亭寺,宋孝武帝擢為都邑僧正,為京中著名律師。以元嘉四年(公元四八二年)圓寂,壽六十七。撰有《十誦戒本及羯磨文》。   ⑾十誦律:佛逝世百年後,隨著部派的分裂,律藏分為五部,薩婆多(一切有)部,稱為十誦律,將六十一卷《律藏》,分十次誦出。   ⑿僧局:管理僧尼的部門,比丘尼建僧局,此為首見。   ⒀齎:(ㄐー,音基)持。   ⒁審:確實。南北朝時常用術語。   ⒂暫:迅速。《此史》卷九十〈徐之才傳〉:「帝每發動,暫遣騎追之。」   ⒃事義:事指處理具體事務,義指佛法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