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家菩萨戒本释义 商贾不输官税戒第二十一
商贾不输官税戒第二十一 若优婆塞、优婆夷受持戒已,商估饭卖,不输官税,盗弃去者,是优婆塞、优婆夷得失意罪,不起、堕落;不净、有作。 【注释】 〔商估贩卖〕: 「商」就是直接经营生意,「估」者就是中间商人如批发业者。「贩」就是运输、贸易业者。「卖」就是工厂生产商品出售。这四项商业行为是概举性的,若扩而言之,则包括一切的卖买行为。 〔不输官税〕: 政府设定的税目繁多,但以货物税、所得税为主要的税源。纳税是国民应尽的义务,不纳税即违反国法。受戒已的优婆塞、优婆夷若经营商、估、贩、卖各业,均宜按实纳税。中国古来采「什一税制」,即十分抽一。印度的古代税制,是「六一」法,即六分抽一分,印度是一个阶级浓厚的社会,税负量比中国为重。 〔盗弃去者〕: 「盗」就是「漏报」税额,即俗语说的「偷漏税捐」。如工厂生产多少产品,应按产品数量申报货物税。若厂主匿藏一部分产品不申报货物税,就是「盗」,这与偷窃国家财物的行为是一样的。 「弃」就是经营工商业的人,虽照实申报了税额,或经税务机关评定,应缴多少税额,纳税义务人却不履行纳税义务,不去缴纳税捐,放弃自己的责任,这就是「弃」。 逃漏税捐,即一般国民亦为不许,受了戒的优婆塞、优婆夷,既不能以多报少,虚报税额,更不能偷报税额,否则即犯了妄语戒、偷盗戒。 【旨意】 若不输官税,易使受戒已的优婆塞、优婆夷犯妄语戒、偷盗戒,故佛制此戒。若犯此戒,其所得罪恶与第一轻戒者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