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教戒律学 第四章 历代政府对佛教的规范 第五节 元
第五节 元
一、宪宗令道士樊志英等十七人剃发为僧。 《续文献通考》载,宪法宗(为世祖忽必烈之史,时未定国号)曾召僧、道二家辩论孰优,结果以释教胜,竟令道士樊志英十七人削发为僧。又焚伪经四十五部。被道教所占据的佛寺二百三十七所全令归还。 二、世祖中统元(公元1260)年,以梵僧八合思八为帝师,授以玉印,统释教。 《元史·民祖本纪》载。按梵僧为西藏喇嘛教(密宗),亦称为红教。世祖于公元1253年征吐蕃时,与八合思八之叔有渊源,即位之后即拜八合思八为国师,使领吐蕃之地,政教权威均出自一人,威势之盛无与伦比。以呸嘛为帝师之制在无朝一直延下来,其势力极大;凡历代天子即位均受其戒,皇帝后妃公主亦无不膜拜顶礼。由是终元之世,演成无数弊害,故论者有云:“喇嘛教者,实为元朝灭亡之一因也”(18)。 三、世祖至元四(公元1267)年春正月,禁僧官侵理民讼。 四、至元七年九月敕,僧道、也里可温,有家室不持戒律者,占籍为民(19)。 五、至元十三年六月敕,西京僧道、也里可温、答失蛮有家室者,与民一体输赋。 《元史·世祖本纪》除以上三条外,又载至元十九年冬十月敕河西僧、也里可温有妻室者,同民纳税。按“答失蛮”是回教执事。 六、至元二十五年,以宋宫室为塔寺。改“释教总制院”为“宣政院”。 《元史·世祖本纪》载。 七、至元二十八年,宣政院上告:天下寺宇四万二千三百一十八区,僧尼二十一万三千一百四十八人。 按元朝寺僧数缺乏,史书仅此可考(世祖本纪载)。 八、至元二十年春二月,以陇西四川总摄辇真术纳思为诸路“释教都总统”。授吃剌思八干节儿为“帝师”。 《世祖本纪》载。 九、至元三十年冬十月,僧民总统以下,有妻者罢之。 十、至元三十一年四月成宗即位,冬十二月帝师奏:释京师大辟三十人,杖以下百人;赐诸鳏寡贫民钞二百锭。 十一、成宗大德元(公元1297)年诏定“僧道禁制”。 《元史·成宗本纪》载,是年夏六月,诏僧道犯奸盗重罪者,听有司鞫问。十一月,禁僧道擅掘矿炭山场。十二月中书省及河南等大臣奏: “富户规避差税,冒为僧道。且僧道作商贾,有妻子,与编氓无异。请汰为民。宋时为僧道者,必先输钱县官,始给度牒。今不定制,侥幸必多。” 帝令议拟处理方法以闻。 十二、大德二年三月诏,僧人犯奸、盗、诈伪,听有司专决。轻者,与僧官约断。约,不至者,罪之。 十三、大德六年诏,僧犯罪,御史台与宣政院同鞫。若宣政院徇情不公者,御史台治之。 十四、大德八年夏四月,命僧道为僧者,输税。 上引三则均为《成宗本纪》载。 十五、武宗至大二(公元1309)年,罢白云示摄所立头陀禅宗司。又诏僧、俗相犯,照旧法治;租税亦不许奏免。 《元史·武宗本纪》载,是年三月罢杭州白云宗摄所立“湖广头陀禅录司”。六月,因为皇太子指出:“宣政院先奉旨:殴西番僧者,截其手。詈之者,断其舌。此法昔所未闻,有乖国典,且于僧于益。僧、俗相犯,已有明宪,乞更其讼。”上从之,故有此诏。 十六、仁宗皇庆元(公元1312)年春敕:诸僧犯奸、盗、诈伪、斗讼,仍令有司专治之。 《仁宗本纪》所载。 十七、泰定帝泰定元(公元1324)年,放纵僧道犯法。 《元史·张珪传》载,是年张珪、宋文瓒等大臣,奏告僧道种种流毒害民伤俗事,最严重的是借佛事敛财每年费钞数千万锭。僧道取得钱财,畜养妻子,无异常人,而且往往仗势“伤人、逞欲、坏教、干刑”不可胜数。故请朝廷严谨佛事,凡有妻子之僧道悉罢之为民。但此议不被泰定帝所采。 十八、泰定四年秋七月,籍僧道有妻者为民。九月,禁僧道买民田,违者坐罪没其直。 泰定元年所奏,不被采纳,何故四年之后忽变严厉?按泰定三年,有广西普宁和尚陈庆安造反,自称皇帝。或因是而趋严。 十九、文帝至顺二(公元1331)年,因水旱,大给僧道度牒一万张。 《元史·文宗本纪》所载。 二十、顺帝元统二(公元1333)年正月敕:僧道与民一体充役。是岁禁私建寺观庵院,僧道入钱五十贯给度牒方可出家。 二十一、顺帝至正二(公元1342)年六月,命江浙收回原拨赐给僧道之田,并征粮以备军需。 二十二、至正十五年夏六月,江浙省臣奏请,寺观拨赐田粮,尽行拘改。帝从之。 按顺帝登位后,天下已渐乱,江浙一带尤甚,故有上引三条抑收僧道的措施。自此天下益趋混乱中,至正二十八年徐达攻陷大都,顺帝北走,元朝灭亡。 以上三条均为《元史·顺帝本纪》所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