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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教戒律學 第四章 歷代政府對佛教的規范 第五節 元

第五節  元

  一、憲宗令道士樊志英等十七人剃髮為僧。   《續文獻通考》載,憲法宗(為世祖忽必烈之史,時未定國號)曾召僧、道二家辯論孰優,結果以釋教勝,竟令道士樊志英十七人削髮為僧。又焚偽經四十五部。被道教所占據的佛寺二百三十七所全令歸還。   二、世祖中統元(公元1260)年,以梵僧八合思八為帝師,授以玉印,統釋教。   《元史·民祖本紀》載。按梵僧為西藏喇嘛教(密宗),亦稱為紅教。世祖于公元1253年徵吐蕃時,與八合思八之叔有淵源,即位之後即拜八合思八為國師,使領吐蕃之地,政教權威均出自一人,威勢之盛無與倫比。以呸嘛為帝師之制在無朝一直延下來,其勢力極大;凡歷代天子即位均受其戒,皇帝后妃公主亦無不膜拜頂禮。由是終元之世,演成無數弊害,故論者有云:「喇嘛教者,實為元朝滅亡之一因也」(18)。   三、世祖至元四(公元1267)年春正月,禁僧官侵理民訟。   四、至元七年九月敕,僧道、也里可溫,有家室不持戒律者,占籍為民(19)。   五、至元十三年六月敕,西京僧道、也里可溫、答失蠻有家室者,與民一體輸賦。   《元史·世祖本紀》除以上三條外,又載至元十九年冬十月敕河西僧、也里可溫有妻室者,同民納稅。按「答失蠻」是回教執事。   六、至元二十五年,以宋宮室為塔寺。改「釋教總制院」為「宣政院」。   《元史·世祖本紀》載。   七、至元二十八年,宣政院上告:天下寺宇四萬二千三百一十八區,僧尼二十一萬三千一百四十八人。   按元朝寺僧數缺乏,史書僅此可考(世祖本紀載)。   八、至元二十年春二月,以隴西四川總攝輦真術納思為諸路「釋教都總統」。授吃剌思八干節兒為「帝師」。   《世祖本紀》載。   九、至元三十年冬十月,僧民總統以下,有妻者罷之。   十、至元三十一年四月成宗即位,冬十二月帝師奏:釋京師大辟三十人,杖以下百人;賜諸鰥寡貧民鈔二百錠。   十一、成宗大德元(公元1297)年詔定「僧道禁制」。   《元史·成宗本紀》載,是年夏六月,詔僧道犯奸盜重罪者,聽有司鞫問。十一月,禁僧道擅掘礦炭山場。十二月中書省及河南等大臣奏:   「富戶規避差稅,冒為僧道。且僧道作商賈,有妻子,與編氓無異。請汰為民。宋時為僧道者,必先輸錢縣官,始給度牒。今不定制,僥幸必多。」   帝令議擬處理方法以聞。   十二、大德二年三月詔,僧人犯姦、盜、詐偽,聽有司專決。輕者,與僧官約斷。約,不至者,罪之。   十三、大德六年詔,僧犯罪,御史台與宣政院同鞫。若宣政院徇情不公者,御史台治之。   十四、大德八年夏四月,命僧道為僧者,輸稅。   上引三則均為《成宗本紀》載。   十五、武宗至大二(公元1309)年,罷白云示攝所立頭陀禪宗司。又詔僧、俗相犯,照舊法治;租稅亦不許奏免。   《元史·武宗本紀》載,是年三月罷杭州白云宗攝所立「湖廣頭陀禪錄司」。六月,因為皇太子指出:「宣政院先奉旨:毆西番僧者,截其手。詈之者,斷其舌。此法昔所未聞,有乖國典,且于僧于益。僧、俗相犯,已有明憲,乞更其訟。」上從之,故有此詔。   十六、仁宗皇慶元(公元1312)年春敕:諸僧犯姦、盜、詐偽、斗訟,仍令有司專治之。   《仁宗本紀》所載。   十七、泰定帝泰定元(公元1324)年,放縱僧道犯法。   《元史·張珪傳》載,是年張珪、宋文瓚等大臣,奏告僧道種種流毒害民傷俗事,最嚴重的是借佛事斂財每年費鈔數千萬錠。僧道取得錢財,畜養妻子,無異常人,而且往往仗勢「傷人、逞欲、壞教、乾刑」不可勝數。故請朝廷嚴謹佛事,凡有妻子之僧道悉罷之為民。但此議不被泰定帝所采。   十八、泰定四年秋七月,籍僧道有妻者為民。九月,禁僧道買民田,違者坐罪沒其直。   泰定元年所奏,不被采納,何故四年之後忽變嚴厲?按泰定三年,有廣西普寧和尚陳慶安造反,自稱皇帝。或因是而趨嚴。   十九、文帝至順二(公元1331)年,因水旱,大給僧道度牒一萬張。   《元史·文宗本紀》所載。   二十、順帝元統二(公元1333)年正月敕:僧道與民一體充役。是歲禁私建寺觀庵院,僧道入錢五十貫給度牒方可出家。   二十一、順帝至正二(公元1342)年六月,命江浙收回原撥賜給僧道之田,並徵糧以備軍需。   二十二、至正十五年夏六月,江浙省臣奏請,寺觀撥賜田糧,盡行拘改。帝從之。   按順帝登位後,天下已漸亂,江浙一帶尤甚,故有上引三條抑收僧道的措施。自此天下益趨混亂中,至正二十八年徐達攻陷大都,順帝北走,元朝滅亡。   以上三條均為《元史·順帝本紀》所載。

開佛知見,示佛知見,使悟佛知見,入佛知見也。